费尔巴哈-《基督教的本质》-第四章 作为道德本质或法律的上帝-在线阅读

第四章 作为道德本质或法律的上帝

作为上帝的上帝——无限的、普遍的、不具有拟人说性质的理

智本质——之于宗教,并不比一个作为起始点的根本原理对于某

一专门科学具有更大的意义;这样的理智本质,仅只是宗教之至高

无上的、最终的立足点和结合点,仿佛是宗教之数学点。①跟对这

个本质的意识相连结的对属人的局限性与虚无性的意识,绝不是

一种宗教的意识;我们宁可说这种意识是怀疑论者、唯物主义者、

自然主义者、泛神论者所特有的。对上帝——至少是宗教之上

帝——的信仰,只有当像在怀疑论、泛神论、唯物主义中那样丧失

了对人——至少是宗教意义上的人—的信仰时,才会消失。所

以,宗教并不、而且也不能认真地来对待人之虚无性;②同样,宗教

也并不认真地来对待那个跟对人的虚无性的意识相连结的抽象的

本质。宗教真正认真地来对待的,仅仅是对人来说将人对象化的

① 数学点是抽象的、纯粹的点,只表示坐标位置而并不具有可量度性之意

义。——译者

② 在宗教内部,关于人在上帝面前的虚无性的表象或表达法,就是上帝之愤怒;

因为,正像上帝之爱是人之肯定一样,上帝之愤怒乃是人之否定。但是,问题就在于这

种愤怒并不是真诚的。“上帝……并不真正是好发怒的。如果人们以为他在发怒和惩

罚,那么,这并非上帝的本意。”(路德《全集》,莱比锡1729年版,第8卷第209页。这一

版本以后经常要援引到,就不再指明版本了。)——著者第四章 作为道德本质或法律的上帝

那些规定。否定人,就意味着否定宗教。

宗教所关心的是,成为它的对象的那个存在者应该不同于人;

但是,它同样并且更加关心的是,这另一个存在者应该同时又是属

人的。他不同于人,——这仅仅关系到实存而已;但是,他是属人

的,——这就关系到他的内在的本质性。如果就本质而言他不同

于人,那么人怎么会关怀他的存在或非存在呢?如果人自己的本

质与其无关,那么人怎么会如此密切地关心这个存在者的实存呢?

举个例来说。路德在《教典全书》中说道:“如果我相信,只有

属人的本性才为我而受难,那么,对我来说,基督就成了可怜的救

主,只有他自己,倒才真的需要一位救主。”可见,我们为了自己的

得救而超越了人,要求设定另一个跟人区别开来的存在者。但是,

这另一个存在者一经设定,就立刻产生了人对他自己、对他自己的

本质的要求,从而,人又立刻被设定。“这里就是上帝,他不是人,

并且也绝不会成为人。但是我不要这样的上帝,……在我看来,这

只是一个可怜的基督……他只是抽象的上帝和属神的人格……没

有人性。不,朋友,什么地方你向我提示上帝,什么地方你就必定

也向我提示人性。”

人希望在宗教中满足自己;宗教是他的至高的善。但是,如果

上帝是一个本质上不同于人的存在者,那么,人怎能在上帝里面找

到安慰和和平呢?如果我本质上不同于某个存在者,那我怎么能

够分享其和平呢?如果他的本质不同于我的,那么,他的和平也是

本质上不同于我的,也就是说,对我来说,这种和平并不是和平。

如果我并不能参与他的本质,那我怎么能够参与他的和平呢?而

如果我本质上不同于他,那我怎么能够参与他的本质呢?一切活

598

第一部分 宗教之真正的即人本学的本质

着的,都感觉得到和平;只是,是在各自不同的因素、各自不同的本

质中感觉到。例如,如果说人在上帝之中感觉到和平,那么,他之

所以感到和平,就只是因为他在上帝中第一次找到他真正的本质,

就只是因为他在这里第一次不感到不乐意,就只是因为一切他迄

今为止在其中寻求和平和认为是自己的本质的东西,都是某种另

外的、异外的本质。所以,如果人应当和希望在上帝里面满足自

己,那么,他就必须在上帝里面找到自己。“若不是神性愿意被尝

到,那么谁也不会尝到神性。既然愿意,它就在基督之人性中被观

察到,并且,如果你并不是如此地找到神性,那你就绝不会有平

安。”①“每一件事物都在自己由以出生的那个状态中得到安宁。

而我由以出生的那个状态,就是神性。神性是我的祖国。我在神

性中有一个父亲吗?是的,我不仅在其中有一个父亲,而且还有我

自己;在我出世以前,我就已经存在于神性之中了。”②

因此,一位仅仅表现出理智之本质的上帝,并不使宗教感到满

足;他并不是宗教之上帝。理智不仅对人感兴趣,而且也对人以外

的东西、对自然感兴趣。理智人甚至因了自然而忘记了自己。基

督徒嘲笑异教哲学家,说他们从来不想到自己、想到自己的得救,

而只是想到自己以外的事物。基督徒只想到自己。理智既满腔热

情地考察上帝之肖像——人,也以同样的热情来考察蚤和虱。理

智是一切事物与存在者之“绝对的无差别性和同一性”。植物学、

矿物学、动物学、物理学和天文学之所以存在,并不是由于宗教灵

① 路德,第3卷,第589页。——著者

②《陶勒及其以前时代若干说教师之说教集》,汉堡1621年版,第81页。——著者第四章 作为道德本质或法律的上帝

感,而是仅仅由于理智热情。总之,理智是普遍的、泛神论的本质,

是对宇宙的爱;可是,宗教——尤其是基督教——所特有的规定,

却就正在于它完全是人神论的本质(anthropotheistisches

Wesen),是人对自己本身的专一的爱,是属人的、并且主观地属人

的本质之专一的自我肯定;因为,虽然理智也肯定人之本质,但是,

它只是肯定人之为了对象的缘故而跟对象发生关系的那种客观的

本质,这种本质的展示就是科学。因而,必须还有完全不同于理智

本质的某种东西来成为信者的对象,——如果他希望和应当在宗

教之中满足自己,而上述“某种东西”将要并且必然要包含宗教之

真正核心的话。

在宗教、尤其是基督教之中,道德完善性胜于上帝之其他一切

显要的理智规定或理性规定。但是,作为道德上完善的存在者的

上帝,不外乎就是实现了的道德理念、人格化了的道德律,①不外

乎就是人之被设定为绝对本质的道德本质。上帝是人自有的本

质;因为,道德的上帝要求人像他自己一样:“上帝是神圣的,你们

应当像上帝一样也是神圣的。”上帝是人自己的良心;因为,不然的

话,他怎么会在上帝面前战栗,在上帝面前忏悔,把上帝当作他最

内在的思想和意念之法官呢?

但是,对道德上完善的存在者的意识——作为对一个抽象的、

脱离了一切拟人说观念的存在者的意识——,使我们感到冷酷和

① 即使是康德,也在他的那本已经多次被援引到、在弗里德里希二世时便已著称

的《哲学的宗教学说之讲演录》中说道(第135页):“上帝似乎就是道德律本身,所不同

的仅仅在于被看作是人格化了的。”——著者

61,6

第一部分 宗教之真正的即人本学的本质

空虚,因为我们感到了我们跟这个存在者之间的距离、间隙。它是

一个无情的意识;因为,它使我们意识到我们本人的虚无性——最

易于感觉得到的、道德上的虚无性。对上帝的全能与永恒性—

正跟我在空间和时间中的局限性相反——的意识,并不使我痛苦;

因为,全能并不命令我也要成为全能,永恒性并不命令我也要成为

永恒。但是,我要意识到道德完善性,就只有把道德完善性意识成

为为我的法律。道德完善性,至少对于道德意识来说,并不依赖于

本性,而是仅仅依赖于意志;它是意志之完善性,是完善的意志。

我要设想完善的意志——跟法律同一的、本身就是法律的那种意

志——,就必得把它设想成为意志客体,也即设想成为为我的“应

当"。总之,关于道德上完善的存在者的表象,绝不是仅仅理论上

的、和平的表象,而是同时又是实践的、促使我去行为和模仿的、使

我跟我自己不睦和决裂的表象;因为,当它告诉我我应当是什么的

时候,它也就毫不客气地当面告诉我:我现在还不是什么。①并

且,当宗教把人自己的本质——作为另外的、并且是人格型的本

质,这个本质不给罪人以恩典,即不给罪人以一切得救和幸福之源

泉,憎恨罪人,诅咒罪人——跟人对立起来时,在宗教中,这种决裂

就更是充满苦恼,更是可怖。

可是,人如何求得摆脱自己跟完善的存在者的这种决裂,摆脱

罪恶意识之苦痛,摆脱虚无感之苦恼呢?他如何来钝化罪恶之致

①“那在我们自己的判断中损伤我们的自负的东西,使我们谦卑。这样,当任何

一个人把自己本性之感性倾向跟道德律相比较时,道德律就不可避免地使他谦卑。”(康

德:《实践理性批判》,第4版,第132页)——著者第四章 作为道德本质或法律的上帝

命的锋芒呢?只有一个办法:他把心、爱意识成为至高的、绝对的

威力和真理,他把属神的存在者不仅看作是法律,看作是道德本

质,看作是理智本质,而且也看作是慈爱的、深情的、甚至主观地属

人的存在者。

理智仅仅根据法律之严格来判断;而心就很容易迁就,是体谅

的、宽大的、慎重的,是属人的(xat'asewπOv)。仅仅只要求我们达

到道德完善性的那个法律,谁也不感到满足;由此,法律也就不满

足人、心了。法律只知道判罪,而心却也怜悯罪人。法律仅仅将我

肯定为抽象的存在者,而心却将我肯定为实在的存在者。心使我

意识到我是人;法律却只是使我意识到我是罪人,使我意识到我是

虚无的。①法律硬要人服从于它,而爱却使人得到自由。

爱,是完善的东西跟非完善的东西、无罪者跟有罪者、一般的

东西跟个体的东西、法律跟心、属神的东西跟属人的东西之间的纽

带、媒介原则。爱就是上帝本身,除了爱以外,就没有上帝。爱使

人成为上帝,使上帝成为人。爱增强弱者和削弱强者,降低高者和

提高低者,将物质理念化和将精神物质化。爱,是上帝与人、精神

与自然之真正的统一。在爱之中,平凡的自然等同于精神,优秀的

精神等同于自然。爱,就意味着从精神出发来扬弃精神,就意味着

从物质出发来扬弃物质。爱是唯物主义;非物质的爱是无聊的。

抽象的唯心主义者在对最遥远的对象产生爱的渴望时,就违背自

己的意志而确证感性之真理性。但是,与此同时,爱又是自然之唯

①“我们都犯过罪……弑父者是同法律一起开始的。”(塞尼加)“法律杀害我们。”

(路德,第16卷,第320页)——著者

63第一部分 宗教之真正的即人本学的本质

心主义;爱是精神。只有爱,才把夜莺比作女歌唱家;只有爱,才用

“花冠”来形容植物的繁殖器官。并且,即使在我们日常的民间生

活中,爱同样也是什么奇迹也干得出来的!信仰、忏悔、癫狂所分

离开来的,爱就将其联合起来。爱还非常幽默地把我们的高贵的

贵族同布衣小民同一起来。古代神秘家们关于上帝所说的话

(他们说上帝既是至高的又是最平凡的本质),其实也适用于爱;

并且,这里并不是指梦幻的、虚设的爱,而是指实在的、有血有肉

的爱。

是的,只是指有血有肉的爱,因为,只有这种爱,才能够赦免血

肉所犯的罪。仅仅道德上的存在者,绝不会宽恕对道德律的冒犯。

凡否定法律的,就将要被法律所否定。不让属人的血注入自己的

判决之中的那种道德上的法官,就必定苛刻而严厉地判决犯人。

所以,如果上帝被看作是赦罪者,那也并不说明他被设定为一个不

道德的存在者,而是被设定为一个不是并且胜过道德存在者的存

在者,简单地说,也就是被设定为属人的存在者。罪之被扬弃,就

是抽象道义之被扬弃,从而,也就是爱、慈悲、感性之被肯定。慈悲

的并不是那抽象的存在者,而是感性的存在者。慈悲,是感性之正

义感。所以,上帝并不是作为抽象的理智上帝而来宽恕人的罪,他

是作为人、作为成肉身的、感性的上帝而来宽恕人的罪的。成了人

以后的上帝虽然并不犯罪,但终究还是懂得、还是体验到感性之痛

苦、需要、渴求。基督的宝血,使我们在上帝眼中看来洗净了我们

的罪;但是,只有基督的属人的血才使上帝大发慈悲,才止住了上

帝的愤怒;换句话说,我们之所以认为我们的罪得到了宽恕,就因第四章 作为道德本质或法律的上帝

为我们不是抽象的存在者,而是有血有肉的存在者。①[I—Ⅲ,IV]

①“我的这位上帝和主,采取了我的本性,采取了像我所具有的一般无二的肉和

血,像我一样地尝试和遭受到一切;只是,他是没有罪的。因此,他能够同情于我的弱

点。”(《希伯来书》,第5章·)(路德,第16卷第533页)“我们应当尽可能深入地把基督

引入肉体。”(同上第565页)“如果撇开基督,单就上帝本身而言,那他乃是一位可畏的

上帝,因为人们不能在他那里找到安慰,只能够找到愤怒和非恩典。”(第15卷第298

页)——著者

米 应该是第4章,从第15节到章末。——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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