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七章-在线阅读

第二十七章

独节 罗马继承法的起源与沿革

个问题涉及极其遥远的古代,为探究其底奥,请允许我对

早期罗马法律进行探索,从中发现迄今尚未有人发现的

东西。

众所周知,罗慕洛斯把他那个小国的土地分给该国的公民①。我

认为,罗马继承法由此发轫。

土地分配法规定,一家的财产不得转移到另一家。法律据此规定

的继承人只有两类②,一类是本家继承人,即子女和曾经生活在父亲照

料之下的后代,这类继承人如果缺失,则由男系中最近的亲属继承,也

就是男系亲属。

这就是说,女系亲属不得继承,否则财产就会转到另一个家庭,因

而作此规定。

基于同样理由,子女不得继承母亲遗产,母亲也不得继承子女遗

产,否则,财产就会转到另一个家庭。所以,十二铜表法不允许这两种

继承③。十二铜表法只许本家继承人享有继承资格,而儿子与母亲之

①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二卷,第三章。普鲁塔克,

《莱库古与努玛的比较》,第二十四章。

②“未立遗嘱者死后无继承人,最近的男性亲属应获得遗产。”见《十二铜表

法断篇》,载乌尔比安,《摘要》末节。

③ 见乌尔比安,《摘要》,第二十六篇§8;《学说汇纂》,第三篇,“德笃利安元

1

591

老院法令”:“特权”。592

论法的精神

间不存在男系亲属关系。

不过,由于女系亲属不能继承,所以,本家继承人或最近的男系亲

属是男是女都无关紧要;女继承人虽然可以结婚,财产却永远归属她的

娘家。正因为如此,十二铜表法对继承人的性别不作规定①。

这样一来,孙子可以继承祖父,外孙就不能继承外祖父,因为,为了

防止财产转移到另一个家庭,外孙被排除在继承人行列之外,只有男系

亲属才能继承。所以,女儿可以继承其父亲,但不能继承其子女②。

所以在早期罗马,如果与土地分配法不相抵触,妇女可以参与继

承,反之,妇女不得参与继承。

早期罗马的继承法便是如此。继承法理所当然地从属于政制,而

且源自土地分配制度,所以,其渊源显然并非来自外邦,也并非来自派

往希腊城市的代表们所带回来的那些法律。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告诉我们③,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

发现罗慕洛斯和努玛关于土地分配的法律已被废除后,不但予以恢复,

而且还补充了一些新的条文,使之更有分量。所以,刚才提到的这几部

由土地分配制度派生出的法律,都出自这三位罗马立法者之手,对此无

须存疑。

继承顺序既然已经依据政治法确定,公民就不应凭借个人意愿进

行扰乱;换句话说,在早期罗马,不应许可公民立遗嘱。不过,临终之时

不能施惠于人,实在有点冷酷。

在法律与个人意愿之间找到了一种调和方案,那就是允许个人在

人民大会上处分自己的财产,以这种方式立下的每一份遗嘱,在一定程

度上都可以说是立法机构的一种行为。

① 鲍卢斯,《判决》,第四卷,第八篇§3。

②《学说汇纂》,第三卷,第一篇§15。

③《罗马古事记》,第四卷,第 276 页。第二十七章

十二铜表法允许立遗嘱者选定他所中意的公民为继承人。罗马法

之所以要严格限制无遗嘱继承人的数量,原因在于土地分配法;罗马法

之所以大幅度扩展订立遗嘱的权利,原因在于:父亲既然可以出卖子

女①,当然更可以剥夺子女的财产。所以说,这是一些不同的后果,因

为它们源自不同的原则;这也就是罗马法在这方面的精神。

雅典古法绝不允许公民立遗嘱。梭伦允许公民立遗嘱,但有子女

者除外②。深受父权思想熏陶的罗马立法者,甚至允许遗嘱损害子女

的利益。应该承认,在前后一致这一点上,雅典古法胜过罗马法。罗马

法漫无节制地准许立遗嘱,从而一点一点地破坏了土地分配的政治条

规,这比任何其他法律更严重地导致贫富悬殊;一个人可以获得多份土

地,结果是少数人得到的太多,大多数人一无所有。因此,一再被剥夺

应得份额的人不断要求重新分配土地。这些人提出这种要求的时候,

恰值俭朴、节约和贫穷成为罗马特色之时,也恰是奢华发展到无以复加

之时。

593

遗嘱既然是人民会议通过的法律,从军在外的人就被剥夺了立遗

嘱的权利。人民于是准许军人在若干同伴面前③,表明他本应在人民

会议上表明的有关遗嘱的意愿④。

大型人民会议一年只开两次,人口增多了,事物也更繁杂了。人们

认定,应该准许所有公民在代表全体人民的若干罗马成年公民面前立

①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借助努玛的一项法律证明,允许父亲出售儿

子三次的法令是罗慕洛斯,而不是十人团制定的。

② 普鲁塔克,《梭伦传》。

③ 这种遗嘱称作“出征遗嘱”,不同于依据罗马皇帝的法令立下的“军人遗

嘱”。见《法律》第一篇“关于军人遗嘱”。这是皇帝们对士兵的安抚之一。

④ 这种遗嘱不是书面的(sins libra et tabulis),也没有一定格式,就像西塞罗

在《演说家》第一卷中所说“没有任何法定手续和格式”。594

论法的精神

遗嘱①;作为代表的公民共五人②,继承人当着他们的面向立遗嘱人购

买其门第,也就是他的全部遗产③,另一位公民用秤称量遗产的价值,

因为罗马人当时还没有货币④。

看来,这五位公民分别代表人民的五个阶级,由赤贫者组成的第六

阶级没有计算在内。

不应该像查士丁尼那样,把这种通过称量出售遗产的做法说成是

空想,不错,后来的确成了空想,但起初并非如此。后来用来处置遗产

的大多数法律,大多源自这些称量出售遗产的做法,乌尔比安的《摘要》

为此提供了证据⑤。聋人、哑人和浪子不得立遗嘱。因为,聋人听不见

门第购买者的话,哑人说不出财产的称谓,浪子由于被禁止参与任何管

理事务,因而不能出售他的财产。其他实例我就不讲了。

遗嘱既然是在人民会议上立下的,它就应是政治法文书而非公民

法文书,是公法文书而非私法文书。所以,父亲不能准许受他支配的儿

子立遗嘱。

在大多数国家中,遗嘱的格式不比普通契约更为复杂,因为,这两

种契约都是缔约人意愿的表示,同样属于私法范畴。可是,罗马人的遗

嘱由于属于公法范畴,格式因而比其他文书繁复⑥。在法国实行罗马

法的那些地区,至今依然如此。

如我所说,遗嘱既然是一项人民的法律,就应具有命令的效力,以

①《学说汇纂》,第二卷,第十篇§1。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

十五卷,第二十七章。这种遗嘱叫做“书面计数遗嘱”。

② 乌尔比安,《摘要》,第十篇§2。

③ 狄奥菲勒,《学说汇纂》,第二卷,第十篇。

④ 罗马人到了皮洛士之战时才有货币。狄特-李维在谈及韦伊之围时写道:

“当时还不会铸造银币。”

⑤《摘要》,第二十二篇§13。

⑥《学说汇纂》,第二卷,第十篇§1。第二十七章

直接和强制的语言写就。由此引申出这样一条规则:不使用命令式语

言,便不得给予和转移遗产①。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实行替代继

承②,把遗产转给另一个继承人。但是,绝对不得实行委托继承③,即以

请求形式委托某人将遗产和部分遗产转交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另一继

承人。

父亲在遗嘱中如果既不立其子为继承人,也不剥夺其子的继承权

利,这份遗嘱当属无效;但是,父亲如果在遗嘱中既不立其女为继承人,

也不剥夺其女的继承权利,这份遗嘱当属有效。我认为此举有理。因

为,既不立也不废儿子的继承权,本应作为男系亲属继承其父遗产的孙

子就将受到伤害;然而,既不立也不废女儿的继承权,由于女儿的子女

既非本家继承人,也非男系亲属,不能作为男系亲属继承其母的遗

产④,所以不会受到任何伤害。

早期罗马继承法由于只考虑遵循土地分割的精神,对妇女的财产

未作足够的限制,从而为奢华的风气留下了一扇方便之门,因为奢华是

595

与妇女的财富分不开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布匿战争期间,人们开始感

到这一弊病,于是制定了沃科尼乌斯法⑤。该法是基于极为重大的考

虑而制定的,然而留存至今的记述极少,对该法的议论至今相当含混,

所以,我将要对该法作一番澄清。

① 例如.“让狄第乌斯当我的遗产继承人。”

② 替代继承分为:普通替代继承、未成年替代继承、智力障碍替代继承。

③ 奥古斯都以特殊原因为由,批准开始实行委托继承。《学说汇纂》,第二

卷,第二十三篇§1。

④ 依据《十二铜表法》的规定,立遗嘱人不得将其遗产给予母亲的子女,因为

妇女不得拥有继承人。乌尔比安《摘要》的二十六题§7。

⑤ 该法系护民官昆图斯·沃科尼乌斯(Quintus Voconius)倡议。参见西塞

罗,《再驳韦列斯》;载狄特-李维,《摘要》,第四十一卷;书中沃隆尼乌斯(Volum

nius)有误,应作沃科尼乌斯。596

论法的精神

西塞罗保存了该法的一份残篇。从中可以看出,该法禁止立妇女

为继承人,不论该妇女是否已婚①。

狄特-李维的《摘要》提到了该法,但并无更多内容②。据西塞罗③

和圣奥古斯丁④的记述,女儿乃至独生女都在被禁之列。

大加图竭尽全力促使该法得以通过⑤。奥卢斯·格利乌斯引述了

大加图在该场合下发表的演说中的一个片段⑥。他想通过禁止妇女继

承遗产来铲除奢华的根源,正如他希望通过为欧皮阿法⑦辩护来制止

奢华一样。

查士丁尼⑧和狄奥菲勒②的《学说汇纂》提到,沃科尼乌斯法中有一

章对妇女的继承权作了限制。读了这一章之后,谁都会认为,制定这一

章的目的是防止遗产因遗赠过多而所剩无几,以至于继承人拒绝接受。

可是,其实这并不是沃科尼乌斯法的精神所在。前面已经提到,该法旨

在防止妇女获得任何遗产。为妇女继承遗产设置障碍的这一章,目的

正在于此。因为,倘若可以随心所欲地留下遗赠,妇女凭遗赠所获之财

产,就可与无法作为遗产继承的财产一样多。

沃科尼乌斯法是为防止妇女积攒过多财产而制定的。所以,应予

剥夺的是巨额财富,而不是不足以维持奢华的财产。法律规定给予被

①.“重申……不得立任何妇女为继承人。”西塞罗,《再驳韦列斯》,第一卷。

②“他支持不准立任何妇女为继承人的法律。”见狄特-李维,《摘要》,第四十

一卷。

③《再驳韦列斯》。

④《上帝之城》,第三卷,第二十一章。

⑤ 狄特-李维,《摘要》,第四十一卷。

⑥《阿提卡之夜》,第十七卷,第六章。

⑦ 罗马护民官欧皮乌斯(Oppius.前 3 世纪)倡议并促使通过了防止妇女 奢

华之风的法律,史称《欧皮阿法》。——译者

⑧《学说汇纂》,第二卷,第二十二篇。

⑨《学说汇纂》,第二卷,第二十二篇。第二十七章

禁止继承遗产的妇女以一定数额的财产。我们从西塞罗那里获知此

事①,但他并未说明这笔财产的确切数额。狄奥则说,这笔财产的数额

为十万小银币②。

制定沃科尼乌斯法的目的是调节财富,而不是调节贫困。所以西

塞罗说,该法仅约束已录入户口册的人③。

这就为规避法律提供了一个借口。我们知道,罗马人是极端的形

式主义者。前面说到,罗马共和国的精神就是死抠法律文字。有一些

父亲为了把遗产留给女儿,没有进行户口登记。裁判官认为,他们并未

违犯沃科尼乌斯法,因为从文字上看,他们并未违犯该法。

一位名叫安尼乌斯·阿塞卢斯的人立他的独生女为遗产继承人。

西塞罗说,他可以这样做,沃科尼乌斯法并不禁止他这样做,因为他的

名字不在户口登记册上④。韦列斯当了护民官,就把女儿的继承权剥

夺了。西塞罗认为,他可能接受了贿赂,否则他不会打乱其他护民官都

遵循的继承顺序。

全体公民都应录入户口登记册,那么,不在登记册内的是些什么人

呢?不过,按照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所记述的塞尔维乌斯·图

里乌斯确立的制度⑤,凡是没有登记在户口册上的公民,一律降为奴

隶。西塞罗就说过,有一个人因此而失去了自由⑥。佐纳鲁斯也说过

同样的话。由此可见,沃科尼乌斯法和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制度,

①“无人同意给予法迪亚的财产可多于她依据《沃科尼乌斯法》所能得到的

数额。”见《善与恶的极限》,第二卷,第五十五章。

②“可以援引《沃科尼乌斯法》,该法规定,妇女获得到的遗产不得多于十万

小银币。”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六卷。

③“那些已经登入户口册的人。”西塞罗,《再驳维列斯》。

④“他未经户口登记”。

⑤《罗马古事记》.第四卷。

⑥“他没有登记在户口册上”。

597598

论法的精神

在户口登录问题上显然不尽相同。

依据沃科尼乌斯法的精神,没有登记在根据财产多寡划分的前五

个阶级中①的人,不算已经录入登记册。依据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

制度的精神,凡是没有登录在六个阶级中,或是没有被列为人头税缴纳

者的人,不算已经录入登记册。本性的能量竟有如此之大,它居然能驱

使那些父亲,为了规避沃科尼乌斯法而甘愿受辱,在第六阶级中与无产

者和人头税缴纳者为伍,甚至被列入被剥夺选举权者名录②也在所不

惜。

我们说过,罗马的法律制度不允许委托继承。委托继承是为规避

沃科尼乌斯法而采取的一个手段,具体说来就是,立一个有权依法继承

的人为继承人,然后请他把继承权让与一个被法律排除在继承人行列

之外的人。这种新的做法产生了一些相当不同的后果。有人把继承权

转交给他人。塞克斯图斯·柏图库斯③的做法妙极了,有人把一大笔

遗产交给了他,除了他本人,世界上没有一个人知道他是受人之托转交

这笔遗产。他找到立遗嘱人的遗孀,把她丈夫的全部遗产转交给她。

另一些人则把委托继承的全部遗产留给自己,塞克斯提留乌斯·

鲁富斯便是一个广为人知的例子,因为西塞罗在他与伊壁鸠鲁派论战

时援引了这个实例④。他说:“在我年轻的时候,塞克斯提留乌斯·鲁

富斯请我陪他去见他的朋友,他询问这些朋友,他是否应该把昆图斯·

法迪乌斯·加鲁斯的遗产交还给他的女儿。他找来了好几位年轻人,

还有几位德高望重的人物,大家都认为,交给法迪乌斯的遗产不应超过

她依据沃科尼乌斯法应该获得的数额;塞克斯提留乌斯于是得到了一

① 前五个阶级人数极多,以至于有的作者就说只有五个阶级。

②“降为最低公民等级”。

③ 西塞罗,《善与恶的极限》,第二卷。

④ 西塞罗,《善与恶的极限》,第二卷。第二十七章

大笔遗产。如果他当初不是选择了实惠,而是选择了公正和正直,那他

就连一个小银币都休想得到。”西塞罗接着说:“我可以相信,你们本来

是愿意将遗产转交他人的,就连伊壁鸠鲁本来也是愿意这样做的,可

是,你们并未照你们的原则办事。”我在这里要多说几句。

立法者不得不制定法律打击人的天然感情,就像沃科尼乌斯法那

样,这是人类的不幸。因为,立法者在这样做时,对社会的考虑多于对

公民的考虑,对公民的考虑多于对人的考虑,他们的法律牺牲了公民和

人,只想到了共和国。一个人竟然要托付朋友把遗产交给他的女儿,这

是因为法律既蔑视立遗嘱者的天然感情,也蔑视女儿的孝心;法律丝毫

没有考虑那个受托转交遗产的人,他的处境实际上非常尴尬;若是把遗

产转交了,他就是一个不良公民;若是把遗产留给自己,他就是一个食

言而肥的人。只有天性善良的人才想规避这种法律,只有老实人才会

被选中去规避这种法律;因为,战胜贪婪和淫欲是一大胜利,而只有老

实人才能取得这种胜利。把他们视为不良公民或许失之过严,这种法

律如果确实只能逼迫老实人设法规避法律的话,那就不妨认为,立法者

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达到了他的目的。

制定沃科尼乌斯法的时候,罗马依然保存着一些纯朴的民风。人

们有时为维护法律而激励社会良心,让民众宣誓遵守法律①,这就像是

以诚实对抗诚实。可是到后来,民风极度败坏,委托继承几乎失去了规

避沃科尼乌斯法的效用,而该法却大大增加了被遵守的力度。

无数公民死于内战,奥古斯都执政时期的罗马人烟稀少,必须大量

添丁。于是制定了巴比安法,凡是能鼓励公民结婚生子的办法无一遗

漏②。主要手段之一是让该法的支持者更加有望继承遗产,让不支持

① 塞克斯提留乌斯说,他曾宣誓遵守法律。

② 请参阅作者在本书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一节中的论述。

599论法的精神

者更加无望继承遗产。沃科尼乌斯法禁止妇女继承遗产,巴比安法则

在某些条件下予以解禁。

妻子①尤其是生养了孩子的妻子获得了根据丈夫遗嘱继承遗产的

权利。她们如果有子女,还可以根据族外人的遗嘱接受遗产。所有这

一切都不符合沃科尼乌斯法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采取了这些措

施,却并未完全摒弃该法的精神。比如,依据巴比安法的规定②,有一

个孩子的男子③可以依据遗嘱接受一个无血缘者的全部遗产,而妇女

必须有三个孩子方能获得这份遗产④。

应当指出,巴比安法虽然准许有三个孩子的妻子继承遗产,但以有

族外人的遗嘱为限;在继承亲属的遗产方面,巴比安法依旧保留了沃科

尼乌斯法的全部效力⑤,只不过这种情况没有持续多久。

罗马受到来自各国的财富的腐蚀,民风大变,遏制妇女奢华之风已

经不可能。生活在哈德良时代的奥卢斯·格利乌斯说⑥,他那时候,沃

600 科尼乌斯法几乎已经被废,城邦的淫逸之风把它淹没了。所以,生活在

①参见乌尔比安,《摘要》,第十五篇,第十六篇。

②同样的区别在《巴比安法》的许多条文中都可看到。参见乌尔比安,《摘

要》末篇第四至六节。

③“有了我,你才有子女,

才享有做父亲的权利;

有了我,你才被立为继承人。”

尤维纳利斯,《讽刺诗》,第九章第83行和第87行。

[这是一个性无能者的妻子对她的情夫所说的话。因为依据《巴比安法》规

定,已婚而无子女的男子不得继承遗产。-——译者]

④参见《狄奥多西法典》,第九法:“关于被宣布为公敌者的财产。”又见乌尔

比安,《摘要》,末篇§6以及第二十九篇§3。

⑤参见乌尔比安,《摘要》,第十六篇§1;索佐梅诺斯,《教会史》,第一章,第

十九节。

⑥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二十卷,第一章。第二十七章

尼杰尔①时代的鲍卢斯②,生活在亚历山大·塞维努斯时代的乌尔比

安,分别在他们的《判决》③和《摘要》④中提到,男系的姐妹可以继承遗

产,被沃科尼乌斯法剥夺继承权的仅限于较远的亲属。

罗马古法开始显得过于严峻,除了公正、节制和适度之外,裁判官

们已经很难被其他东西触动了。

我们看到,依据罗马古法,母亲根本无权继承子女的遗产,沃科尼

乌斯法为剥夺母亲的继承权又增添了一条理由。可是,克劳狄皇帝把

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给予母亲,作为对她们丧失子女的安抚。哈德

良⑤掌权时发布的德笃利安元老院法令规定,有三个孩子的女自由民

可以继承遗产,女被释奴则有四个孩子方可继承。很显然,这项元老院

法令只不过是巴比安法的延伸而已,该法规定,在同样情况下,妇女可

以接受外族人给予的遗产。查士丁尼法则规定⑥,不论子女多寡,妇女

均可继承遗产。

禁止妇女继承遗产的法律在某些原因的作用下受到了限制,同样

的原因使禁止妇女继承女系亲属遗产的法律逐渐失去效力。这些法律

本来非常符合优良的共和政体的精神,因为,在共和政体下,女性不应

由于拥有财富或有望拥有财富而凭借奢华高人一头。在君主政体下则

恰恰相反,奢华加重了婚姻负担,变得相当靡费,所以,要靠妇女提供的

财产和她们有望获得的遗产来支援婚姻。君主政体在罗马建立后,全

① 尼杰尔(Pescennius Niger),罗马将军,193 年被叙利亚军团拥立为皇

帝。——译者

② 鲍卢斯(Paulus.Julius),公元3世纪的罗马法学家。——译者

①《判决》,第二十卷,第一章。

④ 乌尔比安,《摘要》,第二十六篇§6。

⑤ 即庇乌斯(Pie)皇帝,因过继而更名为哈德良。

⑥《法律》,第二篇,“法典:关于子女的权利”第三卷第三篇第四节“德笃利安

元老院法”。

601论法的精神

部继承制度都发生了变化。依照过去的法律,女系亲属根本不能继承

遗产,而如今如果男系亲属缺失,裁判官就可以让女系亲属继承遗产。

奥菲提安元老院法令①准许子女继承母亲的遗产,瓦伦梯尼安②、狄奥

多西和阿卡迪乌斯三位皇帝在位时,外孙子和外孙女也可继承外祖父

的遗产。最后,查士丁尼皇帝彻底清除了旧法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重

新确定了如下三个继承顺序: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和旁系亲属;不

分男女,也不分男系亲属和女系亲属,并且把旧法有关继承的所有规定

全部废除③。查士丁尼认为他这样做是为了摆脱旧法的羁绊,遵从人

的本性。

602

① 时在公元前 178年。——译者

②《法典》,“关于亲生与合法的子女”,第9条。

③《法律》,“法典:关于亲生与合法的子女”,第 12 条;《新法集》,第一百一十

八篇、第一百二十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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