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法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其
对外机构的关系
第一节 宗教感情
敬
神者和无神论者时时都在谈论宗教,前者谈他所爱,后者谈
他所惧。
第二节 信奉不同宗教的理由
世界上有多种宗教,每种宗教为信教者提供的信奉理由并不相同,
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种宗教如何适应人的思想和感受方式。
我们倾心于偶像崇拜,却不喜欢崇拜偶像的宗教。我们并不十分
喜欢神的观念,却醉心于让我们崇拜神明的宗教。这是一种幸福感,它
部分地来自我们对自己的满意,因为,我们所选择的是把神从其他宗教
的屈辱下解救出来的那种宗教,这说明我们相当具有辨识能力。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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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把偶像崇拜视为粗野民族的宗教,把信奉神明的宗教视为开化民族的
宗教。
如果能把形成教义的最高神明观念,与进入信仰中的某些可感知
的思想结合起来,我们就能对宗教怀有极大的热忱,因为,刚才说到的
那些理由与我们天生的对可感知事物的爱结合起来了。天主教徒的此
类信仰甚于新教徒,所以,天主教徒比新教徒更加执著于自己的信仰,
更加热心地传播自己所信奉的宗教。
当以弗所人民得知参加公会议的神甫们作出决定①,从此可以称
上帝之母为圣母时,他们欣喜若狂,亲吻主教们的手,抱他们的膝,欢声
雷动,响彻云天②。
当一种理智的宗教告诉我们,我们是神的选民,且宣扬这种宗教的
人与不宣扬这种宗教的人是大有区别的,我们就会把巨大的热情寄予
这种宗教。如果既没有偶像崇拜者也没有基督教徒,伊斯兰教信徒就
不可能成为好穆斯林。由于偶像崇拜者的存在,穆斯林才相信他们自
己是独一无二的真主复仇者;由于基督教的存在,穆斯林才确信自己是
真主首选的选民。
与礼拜仪式简单的宗教相比,礼拜仪式繁复的宗教③更能拴住信
徒的心。人对于频繁地参与的事总是比较在心的,穆斯林和犹太教
徒对信仰的坚韧不拔,蛮人和未开化人在信仰上的朝三暮四,都是明
证;蛮族和野蛮人一心忙于狩猎和作战,几乎没有什么宗教仪式可
① 公元431年在以弗所举行了天主教第三次公会议,与会者讨论了基督的
人神两性和上帝之母的称谓等问题。以弗所是位于小亚细亚西侧的一个城市,今
属土耳其。——译者
② 参阅圣西利尔(Saint Cyrille)的信。
③ 这在全世界都可看到。请读一下《近东传教团》和《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
航行记》第三卷第一部分第 201 页中关于巴达维亚的摩尔人的记述;拉巴神甫关
于黑人穆斯林的记述等。第二十五章 法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其对外机构的关系
言。
人非常善于期望,也很容易惧怕,所以,一种既没有天堂也没有地
狱的宗教不大能够笼络人心。以下事实可以证明此说不假:外来宗教
很容易在日本立足,日本人热烈欢迎并热爱外来宗教①。
宗教应该崇尚纯洁的道德,否则难以拥有信徒。尽管如果逐个审
视的话,每个人也许都是骗子,但是从总体上看,人是非常诚实的,而且
全都热爱道德。倘若不是讨论如此严肃的话题,我就会说,这一点只要
到剧场去看看戏就可得到充分证明。戏中为道德所赞同的感情必定讨
人喜欢,为道德所摒弃的感情必定遭人嫌弃。
宗教如果能有一个华丽的外表,这将让我们非常高兴,将会使我们
更加倾心于宗教。庙宇和僧侣的财富也非常有助于宗教对我们的吸
引。所以,连民众的贫困也能成为宗教吸引信徒的原因,而制造民众贫
困的人却曾以宗教为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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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庙宇
开化的民族几乎都住在房屋里,由此自然而然地产生了给神建造
一所房屋的念头。人们可以在这所房屋里敬神,每当有所期待和有所
担心时,也可以到那里去找他。
对于人来说,有一个地方可以近距离地感到神的存在,大家可以聚
在一起倾吐无奈和苦难,确实是一件最让人宽慰的事。
不过,这种十分自然的念头只出现在从事农耕的民族中,自己没有
① 此处指基督教和印度的宗教,这两种宗教都有天堂和地狱,而日本的神道
教则既无天堂也无地狱。548
论法的精神
房屋的民族不会想到建造庙宇。
正因为如此,成吉思汗对清真寺表露出极度的轻蔑①。这位大汗
询问穆斯林之后表示,他赞同伊斯兰教的所有教义,唯有去麦加朝觐一
事不能赞同。他不明白,为什么不能就地敬拜真主②。鞑靼人不住在
房屋里,所以对庙宇一无所知。
没有庙宇的民族对自己的宗教不大在意,这正是鞑靼人始终相当
包容的原因③。为什么征服了罗马帝国的蛮族毫不犹豫地皈依了基督
教,为什么美洲的野蛮民族不把自己的宗教当成一回事,为什么自从欧
洲传教士在巴拉圭修建教堂后,他们就狂热地信奉我们的宗教。
神明是不幸者的避难所,而没有人比罪犯更为不幸,这就让人自然
而然地想到,庙宇是罪犯们的庇护所;这种想法对于希腊的杀人犯来说
更加自然,因为,他们被赶出城市,远离人群,除了庙宇再也没有别的房
屋,除了诸神再也没有别的保护人。
起初只有过失杀人犯这样做,可是,后来连重大罪犯也这样做时,就出
现了这样一个巨大的矛盾:他们既然冒犯了人,当然也就更冒犯了诸神。
这种避难所在希腊日益增多。塔西佗说,庙宇里挤满了还不起债
的债务人和不良奴隶,官员难以进行管理,民众保护人的罪行就像保护
祭祀诸神的仪式一样,元老院于是不得不减少庙宇的数量④。
摩西法很聪明。过失杀人是无辜的,但是绝不能让死者的亲属见到
杀人者,于是就为杀人者修建了一个庇护所⑤。重大罪犯没有资格进庇
① 成吉思汗走进布色拉清真寺时,一把夺过《古兰经》,把它扔在马蹄下。见
《鞑靼史》,第三部分,第 273 页。
②《鞑靼史》,第三部分,第 342 页。
③ 日本人源自鞑靼人,这一点很容易证明。所以,鞑靼人的这种心态也传递
给了日本人。
④ 塔西佗,《编年史》,第二卷,第三章。
⑤《圣经·旧约·民数记》,第三十五章。第二十五章 法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其对外机构的关系
护所,他们也根本没有庇护所①。犹太人住在可以拆卸的帐篷里,经常迁
徙,因而想不到设置庇护所。他们确实也应该有一座庙宇,可是,如果罪
犯们从四面八方涌来,必然会扰乱圣事。如果都像希腊人那样把杀人犯
赶出本国,只怕他们都会因此而信奉外国的神。出于这些考虑,修建了
一些用作避难的城市,罪犯们可以住在那里,直到司祭长去世。
第四节 神职人员
波菲利②说,上古时代的人只用青草祭神。祭拜既然如此简单,人
人都可以在家里主持祭礼。
人人都想取悦神明,这很自然,祭礼于是就越来越繁复,忙于耕种
的人无法一个细节也不漏地完成全部祭礼。
于是就在特殊场所敬拜神明,这样一来,就得设置神职人员负责照料,
就像某个公民要照料自己的家和家务一样。所以,没有教士的民族通常都
是蛮族,佩达尔人③当年是这样,沃尔古斯基人④如今依然是这样。
献身为神服务的人应该受到尊敬,对于某些民族来说尤其如此,他
们形成了一种观念,认为只有肉体洁净的人,才可接近神最喜欢去的地
方,才能主持某些仪式。
①《圣经·旧约·民数记》.第三十五章。
② 波菲利(Porphyre,232—303),新柏拉图主义哲学家。——译者
③ 参阅里里奥·吉拉尔蒂(Lilio Giraldi)的著作。
[里里奥·吉拉尔蒂(Lilio Giraldi,1479—1552),意大利神话作家。——译
者]
[佩达尔人(Pedaliens),印度的一个民族。——译者]
④ 居住在西伯利亚的一个民族。参见伊斯勃兰兹伊德斯,《北方游记》,第八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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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13 页。下路
论法的精神
对神的崇拜需要持续不断地付出精力,大多数民族于是让神职人
员单独成为一个群体。埃及人、犹太人、波斯人就是这样,他们让若干
家族把自己奉献给神,让这些家族世世代代为神服务。还有一些宗教
不但让神职人员远离世俗杂事,而且还让他们摆脱家庭的羁绊,基督教
的一个主要分支就是这样做的。
我不想在这里议论独身戒律的后果,有人觉得,如果神职人员的队
伍太大,而世俗信徒的人数不够多,独身戒律就会产生有害的后果。
基于人类理解能力的本质,我们在宗教方面喜欢一切需要付出努力
的东西,犹如在道德方面,我们总是在思辨上喜欢那些具有严肃性质的
东西。一些看来最不适宜实行独身制的民族,却喜欢独身制,尽管后果
可能很糟糕。在欧洲南部国家中,基督教的戒律因气候原因而难以得到
遵守,可是,这条戒律却并未废弃。反之,在欧洲北部国家中,尽管人的
情欲不那么强烈,独身制却遭禁止。不但如此,人口稀少的国家接受这
条戒律,人口众多的国家反而拒绝接受这条戒律。我们知道,上述这些
说法仅仅是就独身制过于扩散的状况而言,并非对独身制本身的议论。
第五节 法律应对神职人员的
财产设定的限制
一个单独的世俗家族可能会消亡,他们的财产并无永恒的归宿。神职
人员则是一个不会衰败的家族,他们的财产不会外流,永远属于他们。
世俗家族的数量会增多,他们的财产也应随之增多。神职人员是
一个不应增多的家族,他们的财产应该受到限制。
《圣经·利未记》中有关神职人员财产的一些规定都保留下来了,
可是唯独没有对于财产的限制。我们确实不知道,什么是一个宗教团第二十五章 法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其对外机构的关系
体获取财产时不得超越的极限。
在民众眼中,神职人员无止境地获取财产毫无道理,想要为此辩护
的人都会被视为傻瓜。
公民法在革除积弊时会遇到一些阻碍,因为这些积弊总是与一些
应该受到尊重的事物有牵连。在这种情况下,间接措施比直接打击更
能体现立法者的智慧。与其禁止神职人员获取财产,莫如设法让他们
自己对此失去兴趣;把权利留下,把事实消除。
某些欧洲国家考虑到贵族的权利,作出了一项有利于他们的规定,
即有权向永久管业权的领有者①的不动产收取一笔补偿金。君主为了
自己的利益,规定在这种状况下要收取一笔补偿税②。卡斯蒂利亚没
有这种税,那里的神职人员就获得了永久产业权拥有者的所有财产;阿
拉贡规定要缴付一定数额的补偿税,神职人员所得因而就少一些。法
国征收补偿税和补偿金,神职人员的所得就更少;我们甚至可以说,法
国的繁荣部分得益于征收这两种税金。如果有可能,不妨增加这两种
税金,取消永久产业权。
应该赋予神职人员自古就必不可少的领地以神圣和不可侵犯的性
质,使之像神职人员一样具有固定和永久的性质,但是,要让他们放弃
新的领地。
当规章已经成为流弊时,就应该允许违规,当流弊回归规章时,就
应当容忍流弊。
我们始终记得,当人们在罗马与神职人员发生纠纷时,有人发送的
① 此处指教会。——译者
② 补偿税(droits d'amortissement),获得新的永久管业权的人应该缴纳的
税,数额为此产业价值的三分之一。永久管业权是封建领主所享有的一种特权,
它规定,领主的附庸如果死后无人继承遗产,这份遗产就归领主所有。在欧洲封
建时代,教会也是许多领地和庄园的领主。——译者
551论法的精神
一份备忘录上写道:“不管《圣经·旧约》上怎么说,神职人员应该为国
家的开支作出贡献。”不难看出,这份备忘录的作者对宗教语言不怎么
精通,对苛捐杂税语言倒是有较透彻的了解。
第六节 修道院
哪怕只有一点点常识的人也能看出,永远不会衰落的修道院既不
应出售其产业以换取终身年金,也不应为终身年金而进行借贷,除非有
人想让修道院有权继承无亲属者和不愿有亲属者的全部遗产。修道院
耍弄人民,而且开银行耍弄人民。
第七节 迷信的靡费
552
柏拉图说①:“有人不承认神的存在;有人承认神的存在,但主张神
不应干预人间事务;有人认为,可以很方便地用供献去安抚神,这三种
说法都是有害的,都是对神的侮辱。”柏拉图的这段话,说出了自然理智
在宗教问题上全部最合乎情理的表述。
宗教信仰的华丽外表与国家政制大有关系。优良的共和政体不但
制止虚荣的奢侈,而且还制止迷信的奢侈;在宗教问题上制定了不少提
倡节约的法律,其中有梭伦制定的若干法律、柏拉图制定的若干关于丧
葬的法律,这些法律都被西塞罗采纳了,此外还有努玛制定的关于供献
① 柏拉图,《法篇》,第十卷。第二十五章 法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其对外机构的关系
的法律①。
西塞罗说:“小鸟和一天之中绘成的画作都是非常虔敬的祭品。”
一个斯巴达人说:“我们的供献都是一些普通的东西,这样我们就
能天天敬神。”
敬神不能随便马虎,但这与大讲排场迥然不同。你若不想让神看
到我们如何珍视他所蔑视的东西,那就别把金银宝贝献给他。
柏拉图说得好:“好人收到坏人的礼物时会感到羞愧,亵渎宗教者
的供献会让神作何感想呢?”
宗教不应以供献为由向民众索取国家留给他们的生活必需品,应
该如柏拉图所说,纯洁和虔诚的信徒对神的供献应是与他们的品行一
致的东西②。
宗教也不应鼓励为丧葬而大肆挥霍,人一死就不再有财产多寡之
分,此时不去刻意显示贫富之间的差别,难道不是再自然不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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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宗教领袖
神职人员若是很多,自然就应有一个首领,设立这个职务也就成为
一种制度。在君主政体下,不应让所有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中,所以,宗
教领袖应该与国家分开。专制主义把一切权力都集中于一个人手中,就
没有必要把宗教领袖与国家分开。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君主就有可能
把宗教视为他的法律,他的旨意的产物。为了防止这种弊病,宗教就应
该拥有自己的权威性文书,例如确立和固定该宗教的圣书之类。波斯国
①“不得将葡萄酒泼在火葬用的柴堆上。”见《十二铜表法》。
②《法篇》,第四卷。上落
论法的精神
王是宗教领袖,可是,宗教规则却是古兰经。中国皇帝是最高宗教领袖,
可是,人人手中都有一些书,皇帝本人也要按照书中所说行事。曾有一
位皇帝试图把这些书付之一炬,然而却徒劳无功,书战胜了暴政。
第九节 对宗教的宽容
我们在这里是政治学家,而不是神学家,即使对于神学家而言,容
忍一种宗教与赞成一种宗教,两者也有很大区别。
国家的法律如果允许多种宗教同时并存,就应该强制这几种宗教
彼此宽容。任何一种宗教若受到压制,就必然会去压制其他宗教,这是
一条规律。因为,当它侥幸摆脱了压制之后,就会对曾经压制它的那个
宗教进行攻击,而且不是作为一种宗教去攻击另一种宗教,而是作为暴
政实行压制。
所以,法律有必要要求各种宗教不但不扰乱国家,而且也不彼此相
扰。一个公民仅凭不骚扰国家尚不能满足法律的要求,他还得不骚扰
任何其他公民才行。
第十节 续前题
凡是狂热地在异地寻求立足的宗教,几乎都不具有容忍精神,能够
容忍异教的宗教很少会想到向外扩张。因此之故,一个国家对于已经
建立的宗教倘若感到满意,就不应再允许另一种宗教插足进来①;这将
① 我在这里所说与基督教无涉。因为正如我在他处所说,基督教是第一财
富。参阅前章第一节以及《为〈论法的精神>辩护》,第二部分。第二十五章 法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其对外机构的关系
是一项极好的法律。
有关宗教的政治性法律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如果有权自行决定国
家是否接受新的宗教,那就应该拒绝接受;如果新的宗教已经在国内站
稳脚跟,那就应该对它采取容忍态度。
第十一节 更换宗教
一个君主如果试图摧毁或更换本国占支配地位的宗教,他将面临
许多危险。倘若他的国家是一个专制国家,摧毁或更换宗教比施行暴
政更有可能引发一场革命,革命对于他的国家来说一点也不新鲜。引
发革命的原因在于,一个国家要想更换宗教,改变习俗和风尚,不可能
一蹴而就,不可能像君主颁布建立新教的敕令那样快捷。
况且,原有的宗教与国家的政制相互关联,而新的宗教则不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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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宗教与气候相适应,新的宗教则常常并非如此。不但如此,公民们
会憎恶法律,蔑视业已建立的政体,原来对一种宗教的坚定信奉,将被
对两种宗教的疑虑所取代。总之,至少在一段时间中,国家得到的将是
一批坏公民和坏信徒。
第十二节 刑法
应该避免在宗教事务中援引刑法。不错,刑法能让人产生畏惧,可
是,宗教也有自己的刑法,也让人产生畏惧。一种畏惧将被另一种畏惧
抵消。夹在两种不同的畏惧之间,人的心灵就会变得凶残。
宗教给予人的恐惧和许诺都如此之大,以至于当这些恐惧和许诺556
论法的精神
已然进入我们的心灵时,无论官吏采用何种手段迫使我们脱离宗教,结
果似乎都将是这样:如果把我们所信奉的宗教夺走,那就什么也不能留
下;如果不把它夺走,那就不能从我们这里拿走任何东西。
凭借灌输那个伟大的目标①,让人走近那个更加伟大的时刻,并不
能让人脱离宗教。施加恩惠,提供生活方便,诱发对财富的期盼,这些
都是攻击宗教的可靠方法;提醒起不到什么作用,应该设法让人们忘
却;当其他感情作用于人们的头脑,同时宗教所激发的感情趋于沉寂
时,不应激起人们的愤怒,而应促使人们的心情趋于平和,这样才有可
能让人脱离宗教。总起来说,在促成更换宗教这件事上,诱导胜过惩
罚。
人的精神特征在人所使用的各种惩罚中得到了体现。让我们回想
一下日本人的惩罚手段吧②,残暴的惩罚比长期的惩罚更能激起反抗,
长期的惩罚只会令人灰心丧气,而不会令人义愤填膺;这种惩罚看起来
好像不难承受,实际上却是更难承受。
总之,历史已经充分证明,刑法的效果向来就只有摧毁而已,别无
其他。
第十三节 对西班牙和葡萄牙
宗教裁判官们的忠告
在里斯本最近一次火刑中被处死的一个十八岁的犹太女子,成为
一本小册子的主题,我觉得,这是一本前所未有的最没有用处的书。事
① 此处指殉教。——译者
②《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五卷,第一部分,第192 页。第二十五章 法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其对外机构的关系
实如此清晰,居然还要给予证明,那就肯定无法令人折服。
此书作者声称,他虽是犹太人,但他不但尊重基督教,而且十分热
爱基督教,因此,他能让不信奉基督教的君主们找不到像样的借口去迫
害基督教。
他对宗教裁判官们说:“你们指责日本皇帝下令用小火把国内所有
的基督教徒慢慢地烧死,可是,他会这样回答你们:‘你们的信仰与我们
不同,我们对待你们就跟你们对待信仰不同的人一样,你们只能抱怨自
己无能,没能把我们统统灭绝,反而让我们把你们统统灭绝。’”
“不过应该承认,你们比那位日本皇帝残忍得多。我们只相信你们
的信仰,但不相信你们所信仰的一切,于是你们就要把我们处死。你们
也知道,我们信奉的宗教以前曾经得到过上帝的钟爱,我们相信上帝至
今依然钟爱它,而你们却认为,上帝已经不再钟爱它了。由于你们作出
了这一判断,于是就对犯了错误但情有可原的那些人,施以铁与火的惩
罚①,其实,他们只不过认为上帝依然钟爱着他曾经钟爱过的那个宗教
而已。你们对我们相当残忍,对我们的孩子更加残忍。你们把他们活
活烧死,只因为他们遵顺了一些人给予他们的灵感,而这些正是自然法
和一切民族的法律教导我们要敬若神明的人。”
“伊斯兰教的建教手段使你们优于穆斯林,但是,你们却把这个优
势丢失了。当他们为自己信徒众多而自吹自擂时,你们说他们凭借暴
力招徕信徒,依仗刀剑扩展宗教;可是,你们为什么用火刑来扩展你们
的宗教?”
“你们要我们皈依你们的宗教,我们则以你们为之骄傲的渊源作为
反驳。你们回答说,你们的宗教虽然是一种新的宗教,却是一种神圣的
①《福音书》的结构是依据上帝的意图安排的,因而也是上帝的不可变性的
延续,犹太人看不到这一点,这正是他们茫然无知的根源之所在。
557558
论法的精神
宗教。你们为此提出的证明是,你们的宗教是在异教徒的迫害和殉教
者的鲜血中成长起来的;可是,你们今天扮演的是戴克里先①的角色,
却让我们扮演你们的角色。”
“我们恳请你们,不是以你们和我们共同侍奉的上帝的名义,而是
以你们所说的那个下凡到人间,为你们作出榜样的那个基督的名义,我
们恳请你们与我们一起行动,就像他那样行动,如果他依然在世的话。
你们希望我们成为基督教徒,而你们自己却不愿意成为基督教徒。”
“可是,纵然你们不愿成为基督教徒,至少也应做个人;倘若你们没
有可以为你们领路的宗教,没有可以教化你们的启示,而只有大自然赐
予我们的那微弱的正义之光,那就如你们所愿的那样对待我们吧。”
“如果上天出于对你们的钟爱而让你们看到了真理,那是他给予你
们的巨大恩惠;可是,得到了父亲遗产的子女,难道可以仇恨没有得到
遗产的子女吗?”
“如果你们得到了这个真理,请不要用你们宣扬它时使用的方法把
它隐匿起来。真理的特征能够征服心灵,而不是你们所说的软弱无能,
非得靠你们滥施酷刑方能让人们接受它。”
“如果你们没有失去理智,那就不应由于我们不愿欺骗你们而将我
们处死。如果你们的基督是上帝的儿子,我们希望他会因我们不愿亵
渎他的奥秘而奖赏我们,我们相信,你们和我们所侍奉的上帝,不会因
我们为宗教去死而惩罚我们,因为,那正是他过去赐予我们的宗教,我
们相信,如今他依然把那个宗教赐给我们。”
“在你们生活的这个时代里,与生俱来的智慧空前活跃,哲学开启
了心智,你们的《福音书》所宣扬的道德获得了更广泛的认知,人与人之
① 戴克里先(Diocletien,245—313),罗马皇帝,303—311 年间曾残酷镇压基
督教。——译者第二十五章 法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其对外机构的关系
间彼此享有的权利以及各种信仰之间的相互影响,都得到了更好的确
认。所以,你们如果不抛弃过去的偏见,这种偏见很容易成为你们强烈
的感情,到那时,你们就得承认自己已经不可救药,难以接受任何启示
和教诲了。国家若赋予你们以权威,那就太不幸了。”
“愿意我们坦率地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你们吗?与其说你们把我们
视为你们宗教的敌人,毋宁说把我们视为你们的敌人;因为,倘若你们
真的热爱你们的宗教,你们不会眼看着它遭受粗野无知的腐蚀而无动
于衷。”
“我们必须警告你们,万一后世有人大胆地说,在我们所生活的世
纪里,欧洲人民是文明的人民,那么,有人就会以你们为例,证明那个世
纪里的欧洲人是蛮人。你们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就会非常糟,糟得连
你们所生活的那个世纪也将名声扫地,而且还会引起人们对你们的同
时代人的仇恨。”
A
559
第十四节 基督教为何在日本
如此遭人憎恶
我已经说过,日本人的性格凶残①。每当面临是否应该放弃信仰
时,基督教总是激励人们要坚定不移,而官员们则认为这种坚定非
常危险,因为他们觉得,百姓的胆子越来越大了。最细小的违抗行
为在日本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官方下令放弃基督教信仰,不放弃
就是违抗,就是应该受到惩罚的罪行,继续违抗就会招致再一次惩
罚。
① 本书第六章第十三节。560
论法的精神
日本人把惩罚看做是对侮辱君主的行为的报复。欧洲的殉教者
欢快的歌声在日本人看来是对君主的冒犯。官员们听到殉教者这个
称呼就害怕,这个称呼在他们眼中就意味着反叛,所以,他们要竭尽
全力阻止任何人获得这个称呼。于是,人心激愤,在判刑的法庭和被
判刑的被告之间,在世俗法律和宗教法律之间,展开了一场惊心动魄
的争斗。
第十五节 宗教的传布
除了穆斯林以外,所有东方民族都认为,各种宗教就其本身而言,
都没有多大差别。他们之所以害怕建立新的宗教,只不过如同害怕建
立新的政体那样。日本有好几个教派,国家长期以来有一位宗教领袖,
从来没有因宗教问题而发生争执①。暹罗也是这样②。卡尔穆克人③
更是如此,他们把宗教容忍看做一个良心问题。卡里卡特④有一条国
训,那便是:所有宗教都是好的⑤。
但是,一种从遥远国家传入的宗教,一种与当地的气候、法律、习俗
和风尚全然不能适应的宗教,并不会因其神圣而大获成功,这种情况尤
以专制大帝国为最⑥。起初,外国人受到容忍,因为那些东西似乎并不
损害君主的权威,因而没有引起注意,当地人处在极度无知之中。一个
① 参阅肯普弗,《日本史》,第三卷,第一章,第 1—3 页。
② 福尔班伯爵,《回忆录》,第一部分,第 432 页。
③ 卡尔穆克人(Calmuks),散居在中国西部及中亚的蒙古人,中国的史书称
之为准噶尔人。——译者
④ 卡里卡特(Calicut),古印度的一个港口城市。——译者
⑤ 皮拉尔,《游记》,第二十七章。
⑥ 孟德斯鸠此处暗指中国。——译者第二十五章 法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其对外机构的关系
欧洲人可以利用他所获得的某些知识博得赏识。起初这样做是有效
的,可是,这是一个因其性质而特别需要太平的国家,稍有风吹草动,政
权就可能被推翻,所以,当外来者取得了一些成就,发生了某些争执,就
会引起利益相关者的警觉,新近传入的宗教和传播这种宗教的人于是
就被禁止;更因为传教士之间爆发了争执,当地人遂开始憎恶这种新的
宗教,就连前来传播这种宗教的人,彼此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①。
的下
① 这一段所议论的是指欧洲天主教传教士在17、18世纪传教的大体情况;
所谓争执就是耶稣会士和其他修会的传教士之间在“中国礼仪”问题上发生的争
论。——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