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法与各国宗教仪规和
宗教本身的关系
第一节 泛论宗教
茫黑暗之中,我们能够辨认哪里比较明亮,众多的深渊之
茫
中,我们能够辨认哪个深渊比较浅。同样,我们也可以在众
多的错误宗教中,寻找那些最符合社会福祉的宗教,那些虽
然不能把人引向极乐的来世,却最能帮助人获得今生幸福的宗教。
所以,我对世界上各种宗教的审视,仅仅着眼于它们能为生活在尘
世中的人带来什么福祉,无论它们源自天上还是来自人间。
我是作为一个政治著作家,而完全不是作为神学家撰写本书的,所
以,书中可能会有一些东西,只有用尘世俗人的眼光去看,才显得完全
真实,因为,我并未把它们与更高的真理联系起来考虑。
至于真正的宗教,只需稍有一点公正心就可以发现,我从未试图让
宗教利益屈从于政治利益,而是试图让两者彼此结合,然而,要想做到
这一点,首先必须认识和了解它们。
毫无疑问,要人们相亲相爱的基督教,希望每个民族都有最佳政治
壹
523堂
524
论法的精神
法和最佳公民法,因为除了宗教以外,这些法律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获
得的最大福祉。
第二节 培尔先生的悖论
培尔先生声称,他能证明,与其做一个偶像崇拜者,不如做一个无
神论者,换句话说,与其信奉一种不良宗教,不如什么教也不信①。他
写道:“我情愿让人说我这个人并不存在,也不愿让人说我是一个坏
人。”这只是一种诡辩,其依据是:对人类来说,相信某人存在毫无用处,
反之,相信上帝存在却非常有用。如果认为上帝并不存在,就会以为可
以不受约束、为所欲为,如果没有上帝存在的观念,那就会萌发叛逆念
头。如果因为宗教并非时时刻刻都在发挥约束作用而断言它不是一种
约束因素,那就等于断言公民法也不是约束因素。在一部卷帙浩繁的
著作中罗列宗教引发的种种弊端,以此作为反对宗教的理由,却不罗列
宗教带来的好处,这种推理方法是不可取的。若是把世界上的公民法、
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所产生的一切弊端罗列出来,一件件无不骇人听
闻。即使宗教对于臣民们没有用处,对于君王们也不会没有好处,因为
那些不怕人类法律的人只受一种约束,而这种约束就像是马嚼子,所
以,以白沫清洗马嚼子不会没有好处②。
一个既热爱又畏惧宗教的君主犹如一头狮子,对于抚摸它的手和
安抚它的吆喝,驯服而又听话。畏惧而又憎恨宗教的人犹如困兽,拼命
撕咬防止它伤害路人的铁链。完全不信教的人犹如可怕的动物,只有
①《漫话彗星》,第六十四篇。
② 戴上嚼子的马会因暴躁发怒而口吐白沫。——译者第二十四章 法与各国宗教仪规和宗教本身的关系
当它撕咬和吞噬猎物时才感到自由。
对于某个人或某个民族来说,问题不在于弄明白,是根本不信教好
还是过度信赖宗教好,而是要知道哪个害处少,是过度信赖宗教呢,还
是根本不信教。
为了减轻无神论的可怖程度,人们对偶像崇拜的攻击有些过头。
古人在社坛供奉某些恶神,并不意味着他们喜爱恶神,恰恰相反,这意
味着他们仇恨恶神。斯巴达人建庙供奉恐惧之神,并不意味着这个好
战的民族祈求恐惧之神在战斗中夺走斯巴达人的胆量。人们向一些神
明祈求,为的是不要激励罪恶,而向另一些神明祈求,则是为了远离罪
恶。
第三节 宽和政体宜于基督教,专制
政体宜于伊斯兰教
525
基督教与不折不扣的专制主义相去甚远,因为,《福音书》既然竭力
提倡仁爱,基督教当然反对君主以专制淫威判案定罪和滥施暴虐。
基督教禁止妻妾成群,君主因而较少幽居后宫,较少与臣民隔
离,因而比较有人性。他们更愿意制定法律,更能够意识到自己并非
万能。
伊斯兰教的君主们不断杀人,也不断被杀,基督教则使君主们不那
么怯懦,因而也就不那么残忍。君主依赖臣民,臣民仰仗君主。真是妙
极了!彼岸世界的福祉似乎是基督教的唯一追求,可是它却也为今生
带来了幸福。
尽管埃塞俄比亚国土辽阔,气候恶劣,基督教依然成功地阻止了专制
主义在那里落地生根。基督教还为非洲腹地送去了欧洲的习俗和法律。526
论法的精神
埃塞俄比亚的一位王储拥有一个公国,为其他臣民提供了仁爱和
顺从的榜样。就在王储的公国不远处,伊斯兰教徒把塞纳尔①国王的
几位王子监禁起来;国王死后,枢密院为扶植继位者登基,派人掐死了
被监禁的那几位王子②。
这一边,希腊和罗马的首领们不断大肆屠杀,那一边,帖木儿和成
吉思汗恣意蹂躏亚洲,毁灭民族和城池。我们只要睁眼看一看那些首
领的所作所为,就能知道我们如何受益于基督教,在治国方面我们享有
一定的政治权,在战争中我们享有某种万民法规定的权利,人类的本性
对这些权利无论怎样表示感谢都不为过。
在我们当中,正是万民法给被征服的人民留下了以下这些重要的
东西:生命、自由、法律、财产,只要被征服者自己不糊涂,他们的宗教也
总是得到保护。
可以说,与当年变成专制和黩武后的罗马帝国相比,今天的欧洲人
民并非更不团结,人民如此,军队也如此;当时的军队与今天的军队相
比,情况也是这样,一方面,当时各国的军队相互攻击,战事不断;另一
方面,当时的军队被允许劫掠城市,瓜分或没收土地。
第四节 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
特征造成的后果
鉴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特征,我们无须详加审视,就应该皈依前
① 塞纳尔(Sennar),古代努比亚王国,疆域从尼罗河直抵红海,今为苏丹一
省。——译者
② 见《耶稣会士书简集》,第四辑,第 290 页:蓬塞(Poncet),“埃塞俄比亚游
记”。第二十四章 法与各国宗教仪规和宗教本身的关系
者而唾弃后者。因为在我们看来,一种宗教能否敦化民俗,无论如何总
比一种宗教是否是真教来得明显。
一种宗教如果是由征服者传入的话,那就是人性的不幸。伊斯兰
教建立在破坏精神之上,一味崇尚利剑,至今依然在以这种精神影响
人。
牧人之王萨巴卡①的历史令人赞叹②。底比斯的神明出现在他的
梦中,命令他杀死埃及的所有祭司。他据此断定,他当国王已经不再让
神明高兴,否则,神明不会让他做此类与神明通常的意愿背道而驰的事
情,于是,他隐退到埃塞俄比亚去了。
第五节 天主教宜于君主政体,
新教宜于共和政体
在一个国家中产生和成长的宗教,通常总是紧跟那个国家的政体
走向的,因为,无论是信奉这种宗教的人或是传播这种宗教的人,除去
他们生活在其中的那种政体之外,他们对于其他政体所知甚少。
两个世纪之前,基督教不幸分裂为天主教和新教,北方民族皈依了
新教,而南方民族则依然信奉天主教。
这是因为,北方民族不但现在具有而且将永远具备一种独立和自
由的精神,而南方民族则不具备这种精神;再者,领袖地位不突出的宗
教,比较适合因气候条件而养成的独立精神,而对于领袖地位突出的宗
① 萨巴卡(Sabbacon),埃及第二十五王朝(公元前750一前 700年之间)的法
老。——译者
② 狄奥多罗斯,《世界文库》,第二卷。
:
527下鬻
论法的精神
教来说,独立精神就不那么合适。
建立了新教的那些国家,在国家政治层面上也进行了一些变革。
路德虽然获得了一些君主的支持,可是,新的宗教倘若没有堂皇的外
表,他也很难让这些君主接受教会的权威。不过,支持卡尔文的是共和
国中的民众或是君主国中默默无闻的小市民,所以,他大可不必搞那些
堂皇的外表和显赫的职位。
这两个宗教派别都可以自诩尽善尽美,卡尔文派认为自己最符合
耶稣基督的教诲,而路德派则认为自己最符合使徒们的行为。
第六节 培尔先生的又一个悖论
培尔先生咒骂了所有宗教之后,又对基督教大加斥伐,他竟然声
称,真正的基督教徒倘若组成一个国家,这个国家就不可能生存下
去。为什么不可能?那将是一批对于自己的义务了然于胸的公民,
他们具有极大的热情去履行自己的义务;他们对于天赋的自卫权利
有强烈的感受,越是觉得自己受惠于宗教,就越是觉得自己沐泽于祖
国。深深地铭刻在他们心中的基督教教义,具有无比强大的力量,远
远胜过君主政体下虚伪的荣宠、共和政体下人类的美德以及专制国
家中卑劣的畏惧。
这位大名鼎鼎的人物由于不了解自己所信奉的那个宗教的精神,
不懂得区分建立基督教所需的神品和基督教本身,不懂得区分《福音
书》中的戒律和劝导,因而受到指责,这让人颇感震惊。立法者之所以
不制定法律而进行劝导,那是因为他们发现,如果把这些劝导作为法律
颁布的话,就会违背法的精神。第二十四章 法与各国宗教仪规和宗教本身的关系
第七节 宗教中的完美法律
人类的法律是用来指导精神的,所以,法律应该给予人们以戒律而
不是劝导。宗教是用来指导心灵的,所以宗教给予人们的劝导应该很
多,而戒律则应该很少。
比方说,宗教设定一些规矩,不是为了好,而是为了最佳,不是为了
善,而是为了至善,因而,只有当这些规矩是劝导而不是戒律时方才合
适。因为,不能指望每个人和每件事都能达于至善。况且,如果这些规
矩是法律而不是劝导,那就需要许许多多其他法律来保证这些法律得
到遵守。基督教劝人独身,当这种劝导成为某一类人必须遵守的法律
后,就得每天制定新的法律,迫使这类人遵守独身的法律①。立法者如
果把热爱至善的人眼中的劝导当作戒律来实现,那他就不但会使自己
疲惫不堪,也会让社会不胜其烦。
第八节 道德法规与宗教法规的一致性
一个国家所信奉的宗教,倘若不幸不是上帝赐予的那种宗教,那就
始终需要设法让宗教与道德保持一致。因为,宗教——哪怕是伪宗
教——是为人正直诚实的最佳保证。
勃固人所信奉的宗教的主要教义是:不杀、不偷、不做下流无耻的
事、不做任何让众人不快的事,反之,要竭尽全力为众人做一切好事。
① 参见迪潘(Dupin),《6世纪僧侣著作汇览》,第五卷。
529论法的精神
他们相信,能做到这些的人,不论信奉什么宗教,都能得到拯救。正因
为如此,勃固人民尽管既贫且傲,却都以慈爱和同情之心对待不幸的
人。
第九节 犹太苦修派
犹太苦修派①发誓以公正待人,即使奉他人之命也不加害于任何
人,他们憎恨不义,对所有的人恪守诚信,以谦和的态度发号施令,永远
站在真理一边,面对不义之财避而远之。
第十节 斯多葛派
530
古代的各种哲学派别可以看作是不同的宗教。没有任何一个哲学
派别的原则比斯多葛派更无愧于人类,更能培养好人。假若我能在一
瞬间忘掉自己是基督教徒,我就会把芝诺学派②的毁灭列为人类的一
大灾难。
这个学派做得过头的只是那些包含伟大因素的事,那就是蔑视快
乐和痛苦。
唯有斯多葛派懂得培养公民,唯有斯多葛派培育了伟人,造就了伟
大的帝王。
① 参见普里多,《犹太史》。
② 芝诺(Zenon,约前336—前264),古希腊斯多葛派的创始人,认为人应顺应
自然或服从命运。——译者第二十四章 法与各国宗教仪规和宗教本身的关系
暂且把神启真理搁置一边,去到万物中寻找,你绝找不到比两位安
托尼乌斯乃至尤利安更伟大的人物。尤利安,就是这个尤利安(尽管我
不得不认可尤利安,但绝不会成为他背弃宗教行径的同谋),在他之后,
再也没有一个比他更配做统治万民的君主了。
斯多葛派虽然把财富、人世间的显赫、痛苦、忧伤和愉悦视为虚无,
可是,他们全力以赴的却是为人类谋福,尽社会义务。看来,他们是把
确信自身所具有的那种神圣精神,视为一种关爱着人类的神明。
他们为社会而生,每个人都相信自己的命运就是为人类效力,为社
会效力并不是一种负担,因为他们所得到的全部报酬就在他们自己的
内心里,唯有他们的哲学能使他们幸福,唯有他人的幸福能增加他们自
己的幸福。
第十一节 静修
531
人生来就要传宗接代,就要吃饭穿衣,就要从事一切社会活动,所
以,宗教不应让人过一种过于静修的生活①。
穆斯林的沉思是习惯使然,他们每天祈祷五次,每次祈祷都要作出
表示,把尘世间的一切抛诸脑后,这就使他们养成了沉思的习惯。此
外,他们对一切事物都持冷漠态度,这是因为教义告诉他们,命运难以
抗拒。
倘若此外还有其他因素进一步促成他们的超然态度,比方说,苛政
和有关地产权的法律给他们一种不稳定感,那就一切都完了。
袄教曾把波斯治理得欣欣向荣,消除了专制主义的种种弊害,可
① 佛教和道教的毛病就在这里。论法的精神
是,伊斯兰教如今又把这个帝国摧毁了。
第十二节 苦行
苦行不该与怠惰而应与勤奋的思想相结合,不应与非凡而应与善
良的思想相结合,不应与贪婪而应与节俭的思想相结合。
第十三节 不可补赎的罪行
532
被西塞罗引述的一段高级僧侣的论述①表明,罗马人中间曾经有
过不可补赎的罪行②,正是在这一点上,索西穆斯巧妙地编造故事,用
来诋毁君士坦丁皈依的动机,尤利安在他的《诸王传》中也据此对君士
坦丁的皈依进行辛辣的嘲讽③。
异教仅仅禁止若干重大罪行,它只管手而不管心,所以,异教徒可
能犯下不可补赎的罪行。可是,有一种宗教④不可能有不可补赎的罪
行。这种宗教抑制一切情欲,对行动与对欲望和思想同样小心翼翼;
它不是用几条链子而是用无数细绳把我们拴住;它把人类的公理置
于一边,而另立一种公理;它的使命是不断地把我们从悔引导到爱,
① 西塞罗,《法律》,第二卷。
②“亵渎神圣是无法补赎的罪,这是一种因蔑视宗教而犯下的罪。凡是可以
补赎的罪,但愿公共教士们予以补赎。”
③ 据索西穆斯说,君士坦丁在公元 326年误杀了人,为了补赎这一罪过,他
才皈依基督教。其实,他皈依基督教是在公元 312 年,即杀人事件的 14年之
前。——译者
④ 孟德斯鸠此处指基督教。——译者第二十四章 法与各国宗教仪规和宗教本身的关系
又从爱引导到悔;它在审判者和罪人之间设置一个中间人,在遵守教
规的人和中间人之间设置一个伟大的审判者。然而,尽管它把恐惧
和希望给予所有的人,它依然让人充分地意识到,虽然没有一种罪行
因其性质而是不可补赎的,但整个生命却可能是不可补赎的,不断地
以新的罪行和新的补赎去折磨天主的仁慈,那是极端危险的;既然我
们欠着上帝的债,而且因从未还清而忧心忡忡,那么,我们就应该担
心旧债未还又添新债,千万别把事情做绝,不要一直走到慈父不再宽
恕的终点。
第十四节 宗教如何对世俗
法律产生影响
宗教和世俗法律的主要目标都应是使人成为好公民。如果其中一
533
个偏离了这个目标,另一个就更应坚持这个方向。凡是宗教较少加以
约束的地方,世俗法律就应严加约束。
以日本为例,由于那里占主导地位的宗教几乎毫无教义可言,既不
讲天堂也不讲地狱,为弥补这一欠缺,法律不但制定得十分严厉,而且
执行得一丝不苟。
宗教的教义如果认定人的行动受命运支配,那么,法律规定的惩罚
就应严厉,治理者就应时时保持警觉,使那些没有管束就放纵自己的人
受到约束。不过,倘若宗教确立的是自由的教义,那就另当别论。
伊斯兰教的宿命论源自精神的懒惰,而宿命论反过来又导致精神
的懒惰。有人说,这是真主在圣谕中规定的,我们无须行动。在这种情
况下,应该用法律去唤醒沉睡在宗教中的人。
如果宗教谴责应该为世俗法律所许可的某些事,而世俗法律却许534
论法的精神
可应该被宗教谴责的某些事,那就很危险了;因为这种情况表明,和谐
与公正的观念始终缺失,这种缺失会从一方蔓延到另一方。
试以成吉思汗的鞑靼人①为例,在他们看来,把刀子扔进火里,把
身子靠在鞭子上,用缰绳打马,用骨头击碎另一块骨头,这些都是罪行,
甚至是重大罪行;可是,背信弃义、抢掠财物、伤人杀人,这些却都不构
成罪行。总而言之,如果法律把无关痛痒的小事看做大事,那就会产生
一种弊害,即把大事看成无关痛痒的小事。
台湾人相信有一种地狱②,不过,这个地狱是用来惩罚以下这些人
的:在某些季节中没有赤身裸体的人、不穿丝绸而穿布衣的人、拾牡蛎
的人、做事之前不先问卜于小鸟的人。所以,他们不但不把酗酒和调戏
妇女视为罪恶,甚至反而认为,子女们的放荡行为能博得神明的欢心。
法律如果宽恕一个偶发事件,它就会因此而无谓地失去对人的最
大推动力。印度人相信,恒河水具有圣化的效能③,死在恒河岸边的人
可以免受阴间的酷刑,并且可以居住在极乐净土。因此,印度人从偏僻
的角落把装有骨灰的坛子带到恒河边上,投入河中。生前是否品德高
尚又有何妨?只要死后让人扔进恒河就行了。
既然相信有一个能得到好报的地方,自然就会相信也有一个会受
到惩罚的地方。倘若希望得到好报却并不惧怕受到惩罚,世俗法律就
无计可施了。对于确信自己能在阴间过好日子的人,立法者是无能为
力的,他们根本不把死亡当作一回事。倘若有人确信,官员给他的最重
刑罚之日,正是他好日子开始之时,法律又有什么办法去约束这样的人
呢?
① 参阅柏朗嘉宾的记述,此人奉教皇因诺森四世之命,于1246年出使鞑靼。
②《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五卷,第一部分,第 192 页。
③《耶稣会士书简集》,第十五辑.第13 页。第二十四章 法与各国宗教仪规和宗教本身的关系
第十五节 世俗法律有时如何
修正伪宗教的谬误
出于对古代事物的崇拜,由于头脑简单或是迷信,人们有时候会创
制一些有伤贞操的神秘祭礼或仪式,世界上不乏其例。亚里士多德
说①,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准许家长代替自己的子女和妻子前去神庙参
加祭礼。这项法律真不错,它抵御了宗教对风尚的侵害。
奥古斯都禁止男女青年参加任何在夜间举行的祭礼②,除非有年
长的亲属陪同;他恢复牧神节③后,禁止青年男女在节日里裸体奔跑④。
第十六节 宗教法律如何修正
政治体制的弊害
另一方面,当法律软弱无力时,宗教可以发挥支撑国家的作用。
比如,当一个国家因内战频仍而动荡不安时,宗教如果能使这个国
家的某一部分始终处于安定状态,那就相当了不起。希腊的埃里亚
人⑤作为阿波罗的祭司,享受着持久的和平;在日本,京都始终没有遭
①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七卷,第十五章。
② 苏埃托尼乌斯,《奥古斯都》,第三十一章。
③ 牧神节为每年的2月14 日,届时,全身赤裸的青年男女在罗马的街道上
狂奔,并用兽皮条抽打路上遇到的行人。——译者
④ 苏埃托尼乌斯,《奥古斯都》,第三十一章。
⑤ 埃里亚人(Eleens),希腊西北部埃里亚地区的居民。—-译者
工
535论法的精神
受战乱①,因为宗教把维持这座圣城的和平定为必须遵守的规矩;日本
似乎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国家,国内的商业从不因战争而毁灭,所以它
既没有也不欢迎任何来自外国的资源。
在有些国家里,未经公众讨论就打起仗来,法律也没有任何办法制
止或防止战争,宗教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确定一个和平或休战时期,以
便让人民去完成那些必须做的事,例如播种以及类似的工作,否则国家
就无法继续生存。
在阿拉伯部落中,每年有四个月停止一切敌对行动②,最小的骚乱
也被视为亵渎神明。法国的领主们随意开战或停战,宗教却规定在某
些季节里必须休战。
第十七节 续前题
536
一个国家若有许多记仇的理由,宗教就应提供许多和解的途径。
阿拉伯这个强盗民族,经常做一些相互伤害、彼此不公正的事。穆罕默
德定下一条法规③:“有人如果宽宥了杀害兄弟的坏人④,可以要求坏人
支付赔偿及利息;但是,如果接受赔偿之后还伤害坏人,那就会在审判
日受到酷刑的惩罚。”
在日耳曼人中,亲人的仇恨和敌意一代一代传袭,但并非传之永
久。一定数量的牲畜可以抵消杀人之仇,被害人全家都会对此感到满
①《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四卷,第一部分,第 127 页。
② 普里多,《穆罕默德传》,第 64 页。
③《古兰经·黄牛》。
④ 即放弃同态复仇。第二十四章 法与各国宗教仪规和宗教本身的关系
意。塔西佗就此写道①:“这种做法非常有用,因为对于一个自由的民
族来说,敌意相当危险。”我相信,在这些人中间享有巨大威望的神职人
员,肯定参与了调解。
马来人没有建立起这种调解机制②,杀人者确信自己定会被死者
的亲友杀死,于是放纵自己的狂暴,逢人便伤,逢人便杀。
第十八节 宗教法律如何发挥
世俗法律的效力
希腊人最早是一些散居各地的小部落,在海上当海盗,在陆地上胡
作非为,无人管理,也没有法律。赫剌克勒斯和忒修斯的英勇功绩③反
映了这个新生民族当时的状况。除了激起人们对凶杀的恐惧之外,宗
教还能做些什么呢?他告诉人们,被暴力杀害的那个人的愤怒首先使
杀人者感到不安和恐怖,接着,他还要杀人者把他以前经常光顾的地方
让给他④;人们既不能接触罪犯,也不能同他谈话,否则就会沾染鲜血,
并且失去以遗嘱安排遗产的资格⑤;凶手应该被逐出城外,他的罪行应
该得到净化⑥。
①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二十一章,第一节。
②《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七卷,第 303 页。又见福尔班伯爵
(comte de Forbin),《福尔班伯爵回忆录》以及他对望加锡人的记述。
③ 此处指希腊神话中这两位英雄所完成的英勇无比的伟业。——译者
④ 柏拉图.《法篇》,第九卷。
⑥ 柏拉图,《法篇》,第九卷。
A
537538
论法的精神
第十九节 教义对世俗状态中的人
有利或有害,在于教义的滥用与否,
而不在于其真伪
即使是最真实和最圣洁的教义,如果不与社会原则相结合,也会产
生非常恶劣的后果;反之,即使是最虚假的教义,如果能与社会原则相
结合,也能产生美妙的后果。
孔子的教义否认灵魂不死①,芝诺学派不相信灵魂。谁会想到,佛
教和芝诺学派从它们的虚假原则中引申出来的结论,虽然不正确,却非
常有益于社会。
佛教和道教相信灵魂不死,可是,从如此圣洁的教义中,人们竟然
引申出一些骇人的结论来。
灵魂不死的说法由于被人作了错误的理解,在世界各地和各个时
代,都诱使一些妇女、奴隶、臣民和朋友走上了自杀之路,到阴间去为自
己所敬佩和热爱的对象服务。东印度人如此,丹麦人亦然②;直至今
日,在日本③,在望加锡④,在世界许多其他地方,都依然如此。
①一位中国哲学家以下列论据驳斥佛教教义:“佛经说,肉体是人的居所.灵
魂作为永生的房客居住在肉体中。父母的肉体如果也只是一个居所,那当然就应
该把它当作一堆烂泥加以蔑视。这岂非要从人心中去除热爱父母的美德吗?这
同样会使人不爱惜肉体,拒不保养肉体,拒不给予珍惜和爱护。正因为如此,自杀
而死的佛教徒数以千计。”见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三卷第 52 页所载一篇中国
哲学著作。
② 参见托马斯·巴塞林(Thomas Bartholin),《古代丹麦》,第 五卷,第二部
分。
③《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五卷第二部分中关于日本的记述。
④《福尔班伯爵回忆录》,第一卷,第 178、179 页。第二十四章 法与各国宗教仪规和宗教本身的关系
这种习俗并非直接来自灵魂不死的教义,而主要是来自肉体死而
复活的教义。从这种教义引申出的结论是,同一个人死后的需求、感情
欲望与生前一模一样。从这个角度看,灵魂不死的教义对人产生的影
响非同小可,因为,在一般人看来,调换一个住所要比重新建造一个容
易得多,因而比较容易让人欣然接受。
对于一个宗教来说,仅仅确立一种教义还不够,还要加以指导。基
督教在我们所说的教义方面就做得非常出色。基督教让我们寄以希望
的,是我们所相信的未来状态,而不是我们所感受到的或所了解的当前
状态。包括死而复活在内的一切,都将我们引向神灵观念。
第二十节 续前题
波斯人的圣书写道:“如果你想成为圣人,那就教育你的孩子,因
为,他们将来所做的一切都将归功于你①。”圣书劝导人们早婚,因为到
了末日审判时,子女将是一座桥,没有子女的人就过不去。这些教义虽
然虚假,却非常有用。
第二十一节 轮回
灵魂不死的教义有三种说法,一为不死说,二为更换住所说,三为
轮回说,分别是基督教的说法、斯基泰人的说法和印度人的说法。刚才
谈到了头两种说法,现在要谈的是第三种说法。我认为,轮回说在印度
① 海德,《波斯人的宗教》。
下
539论法的精神
的导向有好有坏,因此,其效果也有好有坏。轮回说使人憎恶流血,
而印度极少发生凶杀事件;尽管几乎没有人被处以死刑,所有人却都
分守己。
另一方面,妇女自焚以殉夫,这说明,受暴死之苦的偏偏是那些
辜的人。
第二十二节 宗教若教人憎恶无关
紧要的事物,那就十分危险
宗教偏见造成的荣耀感使印度的各个种姓彼此憎恶。宗教是这
荣耀感的唯一基础,种姓不同并不构成公民身份上的差别,有的印度
觉得与国王同席进餐是有失体面的事。
这种差别与对他人的某种厌恶有关,与因社会地位的差异而
540
生的感情截然不同,我们欧洲人的这种感情包含着对下层人民的
爱。
除了鄙视邪恶,宗教法律应该避免激励人们鄙视其他事物,尤其
应使人远离对他人的爱怜。
穆斯林和印度的宗教信徒多得难以计数。穆斯林因为食用牛肉
遭印度人憎恨,印度人则因食用猪肉而遭穆斯林憎恨。
第二十三节 节日
宗教在规定某日停止工作时,首先应予考虑的是人们的需求,其
才是敬奉对象的崇高伟大。第二十四章 法与各国宗教仪规和宗教本身的关系
雅典的节日过多是一大弊端①。希腊的所有城市都把它们的纠纷
交给统治整个希腊的雅典人民解决,雅典人实在忙不过来。
君士坦丁规定星期天停工歇业,不过,这项规定仅实施于城市②,
不实施于乡村。他认为,劳动在城市里是有益的活动,而在乡村中,
动则是必不可少的活动。
基于同样理由,在以贸易为生的国家中,节日的多寡应与贸易相适
。由于新教国家和天主教国家的地理位置不同③,前者对劳动的需
:大于后者,所以,取消节日对于新教国家来说比较合适,而对于天主
t国家来说就不那么合适。
唐比埃指出,各国人民的娱乐因气候不同而大异其趣④。炎热地
盛产美味的水果,蛮人不费力气就可获得生活的必需,因而有较多时
]进行娱乐。寒冷地带的印第安人要不断地捕鱼狩猎,没有多少闲暇,
以他们的舞蹈、音乐和宴饮都比较少。建立在他们那里的宗教在作
有关节日的规定时,应该对此有所考虑。
第二十四节 地方性宗教的法律
各种宗教都有许多地方性法律。莫采苏马⑤坚持认为,西班牙人
J宗教适合西班牙,墨西哥的宗教适合他的国家。他的话绝非谬说,事
上,立法者纵然不想考虑大自然此前已经确立的东西,那也是办不到
① 色诺芬,《雅典政制》,第三章,第八节。
②《法律》,第三篇“关于安息日的法典”。此项法规无疑是为异教徒制定的。
③ 天主教国家偏南,新教国家偏北。
④《周游世界记》,第二卷,第一部分,第 218 页。
⑤ 莫采苏马(Montesuma),1519年墨西哥被征服时的皇帝。——译者
541论法的精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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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轮回说是为印度的气候量身定制的。烈日炎炎的乡村犹如一片火
海,只能饲养少量牲畜,缺乏耕畜之虞始终存在,那里的牛繁殖力很
低①,却很容易染病。所以,宗教为保护耕牛而制定法律,是十分适应
治国需要的举措。
草地虽然受着烈日的炙烤,稻谷和蔬菜却因有水灌溉而茁壮成长,
那条只准以这些作物为食的宗教法律,显然对生活在此类气候条件下
的人非常有用。
肉类在那里不受欢迎②,取自于牛的奶和奶油是人们赖以生存的
一部分食品;所以说,印度的法律禁止杀牛和吃牛肉,并非没有道理。
雅典人口密集,土地贫瘠,因而,用小祭品供奉神明与杀牛作供献
相比,前者更能彰显对神明的崇敬③,这是一条宗教箴规。
第二十五节 向异国移植宗教
所产生的弊病
鉴于以上所述,将一国的宗教移植到另一国,往往会产生许多弊
病④。
德·布兰维利耶先生说,“阿拉伯大概没有多少猪,几乎没有树林,
动物可吃的食料几乎一点也没有,不但如此,水和食物所含的盐分使当
①《耶稣会士书简集》,第十二辑,第 95 页。
② 贝尼耶,《莫卧儿帝国游记》,第二卷,第137 页。
③ 阿特纳奥斯在《哲人宴享》中引用幼里庇德斯的话,第二卷,第 40 页。
④ 这里说的绝非基督教,正如我们在本书第二十四章第一节末尾所说,基督
教是人类第一财富。第二十四章 法与各国宗教仪规和宗教本身的关系
地人民很容易得皮肤病①。”当地禁止食用猪肉的法律,若其他国家执
行肯定不是好事②,在那些国家里,猪肉是极为普遍而且几乎是不可或
缺的食品。
我要谈一点感想。桑克多利乌斯③指出,我们食用的猪肉难以让
我们出汗④,而且还妨碍其他食物让我们出汗,他发现,食用猪肉导致
的出汗量减少可达三分之一⑤。况且我们知道,不出汗会引起和加剧
皮肤病。所以,在由于气候原因而容易感染皮肤病的地方,例如巴勒斯
坦、阿拉伯半岛、埃及和利比亚等地,应该禁止食用猪肉。
第二十六节 续前题
沙尔丹先生说⑥,除了边境上的库拉河⑦,波斯几乎没有可通航的
河流。袄教徒禁止在河流上航行的古法,当然没有在波斯造成任何不
便,可是,若是在另一个国家执行该法,就会把贸易彻底摧垮。
在炎热地带经常沐浴是司空见惯的事,所以,伊斯兰教和印度的宗
教规定要经常沐浴。印度人在流水中向神祈祷⑧是值得高度赞扬的举
动,可是,生活在其他气候条件下的人怎么能去做这种事呢?
产生于特定气候条件的宗教,若是与另一个国家的气候条件相差
①《穆罕默德传》。
② 例如在中国。
③ 桑克多利乌斯(Sanctorius,1561—1636),意大利医学教授,他认为饮食过
量是致病的原因,最佳的治疗方法是出汗。——译者
④ 桑克多利乌斯,《静态医学》,第三编,第 22 条。
⑤ 桑克多利乌斯,《静态医学》,第三编,第 23 条。
⑥ 贝尼耶,《莫卧儿帝国游记》,第二卷,第122 页。
⑦ 库拉河(Kur),即古代的居鲁斯河,在高加索南部注入里海。——译者
⑧ 贝尼耶,《莫卧儿帝国游记》,第二卷,第137—13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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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论法的精神
太多,就不可能在那个国家立足,即使被引入那个国家,也会立即被赶
出来。从人的角度看,为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设置分界线的,好像就是气
候。
由此可见,一种宗教如果既有独特的教义又有普遍的信仰,那就几
乎永远是合适的。有关宗教信仰的法律不宜过细,比如说,不要只规定
某一种苦修方式,而应该提出多种苦修方式。基督教充满良知,节制欲
念是神的权力,可是,究竟节制哪一种特定的欲念,则应由世俗权力机
构规定,而且应该是可以更改的。
544第二十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