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三章-在线阅读

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第一节 人和动物的物种繁衍

维纳斯女神!哦,爱情之母!

………………………………………

自从你的星儿把绮丽的初春带回大地,

和煦的微风就吹来了爱情的气息,

大地把自己的胸怀打扮得五彩缤纷,

空气中弥漫着鲜花浓郁的香气,

鸟儿们在你强大力量的召唤下,

唱着动听的歌儿热烈地欢迎你,

骄傲的公牛为了追逐漂亮的牡牛,

跨过湍急的溪流,奔驰在一望无际的草地,

在茂密的林中和连绵起伏的山间,

在江边海滨和满眼翠绿的田野里,

谁能见到你容貌而不燃起爱欲之火,

在愉悦的吸引下养儿育女,生生不息,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热切地追随你,追随那巨大的魅力,

赋予会呼吸的万物以魅力的正是美丽①!

雌性动物的生殖能力大体上是恒定的。可是,人类的繁衍却受到

了无数障碍的干扰,诸如思想方法、性格、感情、奇思异想、任性多变、姿

色永驻的欲望、怀孕和家庭人口过多所带来的尴尬等等。

第二节 婚姻

抚养子女是父亲与生俱来的义务,因此而确立的婚姻宣告谁应该

负担这项义务。庞波尼乌斯·梅拉②所记述的民族③仅仅凭借相貌辨

认父亲。

在文明民族中,法律经由婚仪宣告为父亲的那个人才是父亲④,因

为,法律发现,此人就是它所要寻找的那个人。

对于动物来说,母亲通常就可承担这个义务。人类抚养子女的义

务更加广泛,人类的子女有理性,而理性是一步一步地成长起来的。单

单喂养他们是不够的,还要教导他们,当他们已经能够生活时,他们尚

不能管理自己。

两性的非法结合对人类的繁衍没有多少好处,负有养育子女天然

义务的父亲因此而无法确认,这个义务于是就落在母亲肩上,可是,羞

① 这是卢克莱修诗集的开篇部分,由埃诺(Hesnaut)先生译为法文。

[卢克莱修(Lucrèce,约前 99一前55),与维吉尔齐名的拉丁诗人。孟德斯鸠

所引诗句源自他的《物性论》。——译者]

② 庞波尼乌斯·梅拉,《地理志》,第一章,第三节。

③ 伽拉曼特人(Garamantes),居住在阿特拉斯山脉以南的非洲人。-———译

④“父亲是法律所指示的那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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愧、悔恨、女性的不便以及法律的严明,给她带来了无数障碍,以至于在

大多数情况下,她无法养育自己的子女。

风月女子没有养育子女的必要条件,教育子女的责任甚至与她们的

身份不相称。再则,她们既然已经堕落到这步田地,自然不会相信法律。

由此可见,良好的风化与人种繁衍有着必然的联系。

第三节 子女的身份

如有婚姻关系,子女随从父亲的身份,如果没有婚姻关系,子女就

只能由母亲照管①。作出这个规定的是理性。

第四节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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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嫁到夫家去,这几乎在各地都是通例。台湾的做法正相反,丈

夫入赘妻家②,这种做法并无任何弊病。

规定同一性别承继家庭的法律,对人类的繁衍作出了相当大的贡

献,尽管这并非它的初衷。家庭是一种财产,一个人的孩子中若没有能

传宗接代的性别,他就会不高兴,直到有了能绵延家族的性别才心满意

足。

姓氏非常有助于激发每个家庭传之久远的愿望,因为它令人觉得

这是一个不应灭绝的东西。在一些民族中,姓名可以区分家族,在另一

① 正由于这个缘故,在实行奴隶制的民族中,子女始终依从母亲的身份。

② 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一卷,第156页。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些民族中,姓名只能区分个人,这就不如前者好。

第五节 合法妻子的等级

法律和宗教有时规定,两性结合可有多种类型,伊斯兰信徒的情况

就是这样。他们的妻子分为若干等级,子女也因由不同的母亲所生而

在家中互有区别,民事契约、母亲的奴隶身份以及父亲对子女的亲等认

定,也是子女身份有别的原因。

子女若因父亲做了法律许可的事而蒙受法律耻辱,那是违背理性

的。所以,所有子女应该都有继承权,除非另有特殊理由。例如在日

本,唯有皇帝御赐妻子所生的子女才有继承权。日本的政策规定,皇帝

赐予的财产不能过度分割,因为这些财产都要服务于皇帝,就像过去欧

洲的采邑一样。

在某些国家里,正妻在家里享受的荣耀与欧洲一妻制下的妻子一

样。在那里,妾生子女被视为正妻所出,中国就是这样。应该受到孝敬

和厚葬的,是法律所承认的父亲的正妻,而不是子女的生母①。

在这种虚拟的关系下,就没有非妻所生的孩子了②。在那些没有

这种虚拟关系的国家里,法律如果把正式身份给予妾生子女,那就乱套

了。因为,该国的大多数民众将因此而蒙受法律的耻辱。这些国家里

也没有奸生子女问题,因为那里的妇女被隔离,受幽禁,加上阉奴和门

闩,通奸十分困难,以致被法律认为不可能。况且,倘若真有此事,法律

① 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124 页。

② 妻子有大老婆和小老婆之分,也就是说有正妻和偏房之分。但是,子女没

有这种区分。杜赫德神甫翻译的一部中国伦理道德书籍中写道:“此乃帝国重要

训条。”见《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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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这把剑就会把妻子和孩子一并剪除。

第六节 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①

在实行多妻制的国家里,几乎没有非妻所生的子女,而在实行一夫

一妻制的国家里,就有非妻所生子女。在这些国家里,既然鄙视私通,

当然也就鄙视私通所生子女。

共和国里应该风化纯正,所以,那里的私生子女比在君主国里更受

鄙视。

罗马对私生子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也许过于严厉。可是,古代的制

度规定必须结婚,况且法律允许休婚和离婚,因而不那么严厉,所以,只

有当风化极度腐败时,才会发生拼居现象。

必须指出,在共和政体下,公民身份因意味着最高权力而极其重

要;所以,共和政体常常制定一些与私生子有关的法律,这与事情本身

以及婚姻是否正当无涉,倒是与共和政体的政制有关。因此,平民有时

接受私生子为公民②,藉以增强平民对抗权贵的实力。基于同一理由,

雅典人则把私生子从公民中剔除出去,而这样做的目的是多分得一点

埃及国王送来的小麦。还有,亚里士多德也告诉我们说③,在某些城市

里,当公民人数不足时,私生子也可以是继承人,而当公民人数足够时,

① 这里的“私生子”(batard)一词既指私生子即非婚生子,也指妾生子。由于中

国和法国古时婚姻制度不同,相关的词语含义也不尽相同。中文的庶出绝非私生,

妾生子并不是非婚生子,但法文没有与庶出相对应的词。法文的 concubine 一词既

指妍妇,也指妾,甚至还指皇帝的嫔妃,而 concubinage 一词既指拼居,也指纳妾。本

节及上节中的 batard 酌情分别译作私生子或妾生子,敬请读者注意。——译者

②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六卷,第四章。

③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三卷,第三章。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私生子就不能成为继承人。

第七节 父亲对于婚姻的权限

父亲对于婚姻的权限源自他们的权力,即所有权;这种权限同时也

源自他们的爱和理性以及对子女的不放心,因为子女的年龄正处于既

幼稚无知又情欲炽烈的阶段。

在小共和国或前面提及的具有特殊政制的地方,可能有一些法律

规定官吏有权过问公民的子女的婚姻,尽管大自然已经把对子女婚姻

的监管权托付给父亲了。在那里,人们对公共福祉的关爱甚于其他任

何事物。惟其如此,柏拉图要求官员管理婚姻;惟其如此,斯巴达的官

员指导婚姻。

可是,在普通政制下,为子女操持婚姻的是父亲。父亲在这件事情

上的慎重超乎其他任何事情。父亲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愿望,希望自己

的孩子生儿育女,这种愿望与其说是为了自己,毋宁说是为了孩子,因

为父亲在子孙代代相传的过程中,看到自己正在不知不觉中迈向未来。

可是,倘若在苦恼和吝啬的驱使下,孩子竟然想要篡夺父亲的权力,那

将会如何呢?那就听听托马斯·盖杰①关于西印度的西班牙人行为的

记述:

“为了增加纳税人口,所有年满十五岁的印第安人都得结婚;他们

甚至把结婚年龄定为男十四,女十三。他们以教规作为依据,声称心计

可以代替年龄。”

托马斯·盖杰还见到一次人口登记,他说此事实在可耻。在本来

① 托马斯·盖杰(Tomas Gage),《新大陆游记》,第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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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世界上最自由的一件事中,印第安人却偏偏也成了奴隶。

第八节 续前题

在英国,少女常常钻法律的空子,不征询父母的意见而根据自己不

切实际的幻想结婚。我不知道这种做法是否在英国比较容易得到容

忍,因为英国的法律没有许可在修道院过独身生活的规定,所以,除了

通过结婚取得身份外,英国少女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取得身份,她们因而

不得不结婚。在已经确立修道制度的法国则相反,少女可以选择独身,

因而,法律规定结婚需要取得父亲的同意,这对法国来说比较合适。就

此而言,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做法就显得最没有道理了,这两个国家都已

经建立了修道制度,可是依然可以不经父亲许可而自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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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少女

能为少女带来快活和自由的只有婚姻。她们有脑不敢思索,有心

不敢动情,有眼不敢观看,有耳不敢倾听。她们似乎只是为了显示自己

的愚笨才露面,整日忙于琐事,囿于箴言训条,所以很愿意结婚。在婚

姻问题上,需要鼓励的是男孩子。

第十节 婚姻的决定因素

有了可以舒心地过日子的地方,男女就会结婚。只要不是因生计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困难而受阻碍,人的本性总是希望结婚的。

处于形成阶段的民族,人丁兴旺,繁衍很快,对于他们来说,独身很

不方便,而子女众多则没有丝毫不便。对于处于成熟阶段的民族来说,

情况恰恰相反。

第十一节 政府的暴虐

一贫如洗的人子女很多,比如乞丐,这是因为他们生活在一个正在

形成的民族中。父亲无须任何花费就可把自己的技艺①传授给孩子,

甚至不妨说,孩子一生下来就是这门技艺的工具。在富裕国家和迷信

盛行的国家里,这类人也子女很多,因为他们无须为社会负担,反倒是

社会的负担。可是,有些人之所以贫穷,却是因为他们生活在暴虐的政

体下,政府不把这些人的田园看作维持生计的根本,而是视为施行暴政

的借口。所以我说,这类人子女不多,他们自己没有粮食果腹,怎能想

到分给别人呢?他们无法医治自己的疾病,怎能养育孩提时期就疾病

不断的子女呢?

随便说说很容易,想要验证却办不到,于是就有人说,人越穷家口

越多,税赋越重越能让人设法缴纳。这种谬说曾导致亡国,将来还会是

这样。

政府暴虐到极致时,甚至可以达到以天然情感摧毁天然情感的地

步。美洲妇女不是为了子女免遭主人凶残的虐待而堕胎吗②?

① 此处其实是指乞讨之术。——译者

② 托马斯·盖杰,《新大陆游记》,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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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不同国家

的男女人数

我在前面已经说到①,欧洲的男婴出生率略高于女婴。有人指出,

日本的女婴出生率略高于男婴②。假如所有条件都相同,日本生育力

强的妇女就会比欧洲多,人口当然也就多。

据游记记述,万丹的人口比例是十女一男③。在这样一个人口比

例下,万丹的家庭数量与其他地区的家庭数量之比大约为1比5④;

这个比例显然过于失衡了。万丹的家庭实际人口可能更多,可是很少

有人能养活这么大的家庭。

第十三节 海港

居住在海滨港口的人历尽千难万险,迁往穷乡僻壤,生死无定,所

以男人比女人少。可是,那里的儿童却比其他地方多,因为谋生比较容

易。或许还因为鱼类的油脂能提供较多促进生殖力的物质。这也许正

① 本书第十六章第四节。

② 参阅肯普弗(kampfer),《日本史以及暹罗概况》,此书提及京都的人口统计数字。

③ 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一卷,第 347 页。

④ 一个家庭至少有一个男子,万丹的人口比例既然是十女一男,最小的家庭也

不会少于十一人。欧洲的人口假定是五女六男,在一夫一妻制下,就可以组成五个

半家庭。所以孟德斯鸠说,万丹和欧洲的家庭数量之比为1:5——译者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是日本①和中国②人口奇多的原因之一,日本人和中国人几乎仅以鱼类

为食③。倘若果真如此,那么,硬性规定只能食用鱼类的修道院条例④,

恐怕与制定条例者的初衷南辕北辙了。

第十四节 劳力需求因土地

出产不同而异

牧区只有少数人有事可做,所以人丁稀少。麦田用人较多,葡萄园

用人则多得不计其数。

英国人常常抱怨人口因牧场增多而减少⑤,法国则因拥有大量葡

萄园而人烟稠密。

产煤国家有一大优越性:因有煤充当燃料而根本无须森林,所有土

地均可用于耕作。

生产稻米的国家需要大兴工程,以利灌溉,所以用人颇多。不但如

此,为养活一家所需的土地少于生产其他谷物的地方。再则,其他地方

用于种植饲料的土地,在生产稻米的地区可以直接生产供人食用的粮

食,其他地方由牲畜承担的活计在生产稻米的地区由人力承担,耕作业

成了一个硕大无朋的工厂。

① 日本由许多岛屿组成,海岸自然就多,那里的大海盛产鱼类。

② 中国的河川纵横,比比皆是。

③ 参见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139 页,第142 页及此后各页。

④ 孟德斯鸠在这里说的是欧洲的修道院。——译者

⑤ 比尔内说,大多数地主发现,出售羊毛比出售小麦赚钱,于是就关闭田庄,

生计无着的农民遂揭竿而起。有人建议制定农业法,年轻的国王本人也就此发表

意见,随后颁布通告,禁止关闭田庄。见《改革简史》,第44、8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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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第十五节 人口与工艺的关系

倘若某地制定了土地法,并且平均分配土地,该地即使没有什么工

艺,人口也不会少。因为,每个公民在他耕作的土地上恰好可以获得他

所需要的食物,全体公民正好把全国的劳动果实消费掉。某些古代共

和国就是这样。

可是,如今在欧洲国家里,土地资源分配不均,农产品多于耕种者

的消费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顾农业而忽视工艺,人口就不可能

多。自己耕作或雇人耕作的人,由于有了富余的农产品,来年就没有必

要非耕作不可。游手好闲的人无法把农产品全部消费掉,因为他们无

力购买。所以必须发展工艺,让农人和工匠一起消费农产品。总之,国

家需要许多人耕作超过自己消费所需的土地,为此就应让他们有生产

多余产品的欲望,而这一点只有工匠能够做到。

用以简化工艺的机器不见得任何时候都是好东西。一件产品如果

价格不高,需要者买得起,制作者也不吃亏;机器简化制作,也就是减少

参与制作的工人数量,所以是有害的。水磨如果不是早已到处普遍使

用,我就不会听信别人,说水磨是好东西,因为,有了水磨,无数人便失

去了工作,给许多人用水带来麻烦,降低了许多土地的产量。

第十六节 立法者对人种繁衍的看法

有关人口的法规很大程度上要依据具体情况制定。在一些国家

里,大自然已经把一切都安排好了,用不着立法者再做什么;既然由于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气候的原因,人丁已经相当兴旺,难道还有必要制定法规鼓励生育吗?

某些地方的气候比土地更有利于人口繁殖,人口增多了,可是饥懂却使

人口大减。中国就是这样,那里的父亲出卖女儿,遗弃婴儿。在东

京①,同样的原因造成了同样的后果②。勒诺多出版了一些阿拉伯旅行

家的游记③,我们无须像阿拉伯旅行家所记述的那样,到灵魂转世的说

法中去寻找原因。

基于同样的原因,台湾岛上的宗教不许妇女在三十五岁以前生育,

对于在这个年龄之前怀孕者,巫婆替她们压腹堕胎④。

第十七节 希腊及其人口

造成上述后果的原因在某些东方国家中是自然条件,在希腊则是

政体性质。希腊是个大国,组成这个国家的城市各有自己的政体和法

律。在喜好征战方面,这些希腊城市并不甚于今天瑞士、荷兰和德意志

的城市。每个共和国的立法者内以公民的福祉为追求,外以实力不亚

于邻国为目标⑤。国土小而生活好,人口就容易增多,以至于成为负

担,他们于是就不断地向外殖民⑥,到别国去当雇佣军,就像如今的瑞

士人一样。他们不放过任何能够抑制人口过度增长的手段。

希腊有一些共和国的政制相当特殊。属地人民被迫为共和国公民

提供生活所需。斯巴达人、克里特人、塞萨利人,分别由佩里西亚人、希

① 此处指越南北部的上圻。——译者

② 唐比埃,《周游世界记》,第二卷,第41页。

③ 勒诺多,《两位阿拉伯人的印度和中国游记》,第167页。

④ 参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五卷,第一部分,第182、183 页。

⑤ 在骁勇、纪律和军事训练方面。

⑥ 情况相同的高卢人,做法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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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洛人和佩内斯特人供应。自由民的人数不能太多,否则奴隶就无法保

证充分供应。我们今天说一定要限制常备军的数量,可是当年的整个

斯巴达几乎就是一支由农民供养的军队,所以必须限制其数量,否则享

有一切优越条件的自由民就会无限制地生殖,而农民将会受到重压。

希腊的政策因此就格外关注控制人口数量。柏拉图把一国的人数

定为五千零四十①,他认为,人口的增减应该依据实际需要,并借助荣

誉和耻辱以及长者的忠告来确定,他甚至主张限定婚姻数量②,使人口

既能得到补充,又不至于因过多而成为负担。

亚里士多德说③:“国家的法律如果禁止弃婴,那就必须限定每个

公民的子女数量。”他还建议④,子女数量如果超过规定,应该在胚胎获

得生命之前让妇女堕胎。

亚里士多德谈到过克里特人为防止人口过多而采取的可耻手段,

我简直就羞于开口提及此事。

亚里士多德还说⑤,一些地方的法律规定,外邦人、私生子和其母

亲为本国公民的孩子都是公民。可是,一旦人口足够,他们就立即失去

公民身份。加拿大的蛮人把俘虏活活烧死,可是当他们尚有空置的小

屋可以容纳俘虏时,就把俘虏认作本族人。

佩蒂爵士⑥依据自己的计算估计,一个人的价格在英国和卖到阿

尔及尔相同⑦。大概只有英国才是这样,在某些国家里,人是一钱不值

《法篇》,第五卷。

《理想国》,第五卷。

《理想国》,第七卷,第十六章。

《理想国》,第七卷,第十六章。

《理想国》,第三卷,第三章。

⑥ 佩蒂爵士(sir William Petty,1623—1687),英国经济学家,著有《政治经济

论》等。——译者

⑦ 六十英镑。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的东西,而在另外一些国家里,情况更糟。

第十八节 罗马兴起之前的各国状况

意大利、西西里、小亚细亚、西班牙、高卢、日耳曼与希腊大体相似,

境内都有许多人口很多的小国,所以它们不需要鼓励生育的法律。

第十九节 世界人口的减少

这些小共和国都被一个大国吞噬了,世界的人口在不知不觉中减

少了。看一看意大利和希腊在罗马兴起前后的情况,就一目了然。

狄特-李维写道①:“有人会问我,沃尔西人一再战败之后,从何处

征召士兵奔赴疆场呢?那些地区当时一定人口众多,如今若不是还有

几个士兵和奴隶,那就是荒漠一片了。”

普鲁塔克写道②:“神谕已经终止,因为众神宣谕的地方已成废墟,

如今在希腊很难找到三千名士兵了。”

斯特拉波写道③:“我不再描述伊庇鲁斯及其附近地区,那些地方

全都变成荒野僻壤了。人口早就开始减少,现在仍在继续减少,罗马士

兵用不到搭建营帐,有足够的废弃房屋供他们驻扎。”斯特拉波在波利

① 狄特-李维,《古代罗马史》,第六卷,第十二章。

② 普鲁塔克,《道德论集》,“神谕终止”。

③ 斯特拉波,《地理志》,第七卷,第 496 页。

501论法的精神

比乌斯的著作中找到了原因,他写道,鲍卢斯·埃弥利乌斯①得胜之

后,摧毁了伊庇鲁斯的七十座城市,掠走了十五万奴隶。

第二十节 为增加人口罗马人

必须制定法律

罗马人摧毁了所有民族,同时也摧毁了他们自己。罗马人在行动、

努力和暴力中永不停息,终于一天比一天衰竭,就像时刻不离手的刀枪

日渐磨损。

我不准备在这里谈论他们如何关注补充缺失的公民②、建立会社、

给予公民权、把奴隶当作繁衍人口的苗圃等等;我只想说,他们所做的

一切,并不是为了弥补公民的缺失,而是为了弥补兵员的不足。罗马人

是世界上最懂得让法律为谋略服务的民族,所以研究一下他们在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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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作为,并非可做可不做的事。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关于增殖人口的法律

古罗马法殚精竭虑地规劝人民结婚。元老院和人民时常制定这方

面的法规,狄奥所辑录的奥古斯都演说中就谈到此事③。

① 鲍卢斯·埃弥利乌斯(Emile Paul),公元前 2 世纪罗马的将军和执政

官。——译者

② 我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已经对此有所论述。

③ 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六卷。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①不相信,三百零五个法比亚人被韦

伊人消灭之后,整个部族只有一个孩子幸存②,因为要求每个公民都必

须结婚并养育所有子女的古法此时仍然有效③。

除了法律,监察官还对婚姻状况进行监督,并依据共和国的需要,

借助施加羞辱④和刑罚的手段,强制人们结婚。

风化此时已经开始败坏,一些公民对于纯洁无瑕的欢悦已经失去

兴趣,婚姻对他们来说只是痛苦而已,这就使他们极度厌恶结婚。墨特

卢斯·努米底库斯⑤在监察官任上发表的那篇演说⑥,所表明的就是这

种精神。他说:“如果可以不娶妻,我们就可免受这种痛苦;可是,大自

然作出的规定是,与妻子一起生活难以幸福,没有妻子却又难以生存下

去;所以,我们只能多为传宗接代考虑,少为一时之快着想。”

建立监察制度为的是制止风俗败坏,但是,监察制度却因风俗败坏

而遭摧毁,风俗一旦普遍败坏,监察制度就再也无能为力了⑦。

国内混乱、三头执政以及宣布一些人不受法律保护等等,给罗马造

成的伤害超过以往任何一次战争,幸存的公民为数不多⑧,而且大多数

①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二卷。

② 法比亚(Fabiens)是一个小部族。公元前 477年,该族的306名战士为罗

马人抗击韦伊人而孤军奋战,多次获胜之后遭敌伏击,305人战死,唯一幸存的一

名年幼战士延续了这个部族。韦伊人,见本书第九章第四节译注。——译者

③ 罗马277年[公元前 477年。——译者]。

④ 关于这种做法,参见狄特-李维,《古代罗马史》,第四十五卷;《补编》,第五

十九卷;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一卷,第六章;瓦莱里乌斯·马克希

姆斯,(Valere Maxime),《名家言行录》,第二卷,第九章。

⑤ 墨特卢斯·努米底库斯(Metellus Numidicus,卒于前 91年),罗马执政

官。——译者

⑥ 这篇演说收在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一卷,第六章。

⑦ 请看我在本书第五章第十九节中所说。

⑧ 内战结束后,恺撒作了一次人口调查,只有十五万名户主。见弗洛鲁斯,

《狄特-李维摘录》,第十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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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未曾结婚。为弥补这一缺憾,恺撒和奥古斯都建立了监察制度,而且

要亲自担任监察官①。他们制定了多项法规。恺撒对多子女者给以奖

励②,禁止四十五岁以下无丈夫或无子女的妇女戴宝石和乘轿子③。这

是利用虚荣心打击独身的高招。奥古斯都的法规更加厉害④,他对不

结婚者处以新的刑罚⑤,对已婚者和有子女者给以更多的奖励。塔西

佗把这些法规叫做“尤利安法”⑥,看来是把以往元老院、人民和监察官

所制定的法令统统汇编在一起了。

奥古斯都法遇到了重重障碍。该法制定三十四年后⑦,罗马的骑

士们要求废弃该法。他们把已婚者与未婚者分成两类,后者多于前者。

公民们大感震惊,愕然不知所措。奥古斯都以古时监察官的严肃神情

对公民们发表演说⑧:

“战争和疾病使我们失去了那么多公民,如果还不结婚,我们这座

城市将会变成什么样子?对于一座城市来说,最要紧的不是房屋、柱廊

和广场,而是人。不要以为真的会像寓言里所说的那样,有人从地下钻

出来帮你们做事。你们执意独身,并不是为了独自过日子,其实无论吃

饭睡觉,你们人人都有伴侣。你们只是为了既可放荡不羁,又能太平无

事。你们想以维斯塔的守护女们⑨为榜样吗?那好,如果你们不能严

① 见狄奥,《罗马史》,第四十三卷;希费林,《奥古斯都》。

② 参阅狄奥,《罗马史》,第四十三卷;苏埃托尼乌斯,《恺撒传》,第二十章;阿

庇安,《内战记》,第二卷。

③ 尤塞比乌斯,《罗马编年史》。

④ 狄奥,《罗马史》,第十四卷。

⑤ 罗马736年[公元前 18年。——译者]。

⑥《尤利安法》,见塔西佗,《编年史》,第三卷。

⑦ 罗马762年[公元8年。———译者]。

⑧ 这篇演说相当冗长,收在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六卷中,我作了删节。

⑨ 维斯塔(Vesta),罗马女神,主灶火。维斯塔神庙的守护女均为处女,终生

不婚,违者将被活埋。—译者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守贞操,就将受到与她们一样的惩罚。人人以你们为榜样也罢,谁也不

仿效你们也罢,反正你们不是好公民。我的唯一目标就是让共和国永

世长存。我加重了对拒不听命者的处罚,至于奖励嘛,我不知道是否有

任何美德曾经得到过更多的奖励。比这还少的奖励曾经让成千上万的

人甘冒生死之险,现在的奖励难道还不能让你们结婚生子吗?”

他制定了一项法律,被称作“尤利亚-帕皮亚-珀佩阿法”,尤利亚是

奥古斯都的名字,帕皮亚和珀佩阿则是那一年两位执政官的名字①。

这种不良积习竟然也出现在他们的选举中,据狄奥说②,他们都没有结

婚,也没有子女。

奥古斯都的这部法律是名副其实的法典,它系统地汇集了所有相

关法规。尤利安法被编入这部法典③,因而更具法律效应。这部法典

涉及面广,受其影响的事多,堪称罗马公民法中最精彩的部分。

这部法典的一些珍贵残篇可以在以下书籍中找到:乌尔比安的《摘

录》④、由摘自多位帕皮亚法研究者的著作汇编而成的《法学阶梯》、曾

经引用这些资料的史学家和其他作家的著述、曾禁止出版这些法律书

籍的神甫们的著作,这些神甫对于彼岸世界的热情固然可嘉,但是对于

今生事物却缺乏常识。

这些法律有许多主题,我们知道的就有三十五题⑤。不过,为了尽

可能直奔我的话题,我从奥卢斯·格利乌斯所说的第七题⑥开始,也就

是从有关该法所给予的荣誉和奖励说起。

① 也就是马库斯·帕皮乌斯·穆蒂卢斯和珀佩斯·萨比努斯。见狄奥,《罗

马史》,第十六卷。

② 狄奥,《罗马史》,五十四卷。

③ 乌尔比安在《摘要》第十四篇中将《尤利安法》和《帕皮亚法》作了严格区分。

④ 雅克·戈德弗鲁瓦曾做过节录。

⑤ 第三十五题在《法律》第十九篇中被引用:“关于婚姻的仪式”。

⑥ 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二卷,第十五章。

505论法的精神

罗马人大多来自斯巴达殖民的拉丁城市①,而且沿用这些城市的

一部分法律②,他们与斯巴达人一样尊敬老人,给予老人荣誉和一切优

渥。当共和国缺少公民时,就把以往给予年长者的特权给予婚姻和儿

童③。有一些特权只给予婚姻,而与婚后是否有子女无关,这些特权叫

做丈夫权。有子女者也被赋予某些特权,生育子女三个以上者被赋予

的特权更大。这三种特权不应混淆,一种是已婚者始终可以享有的,例

如在剧院里有专座④;由有子女者和子女较多者享有的另外两种,只有

在有子女者和子女较多者不反对时,已婚者才可以享受。

这些特权相当广泛,无论是追求还是享受荣誉,子女最多的已婚者

最受优待⑤。子女最多的执政官优先捧持束棒⑥,有权选择外省领

地⑦,子女最多的元老在元老院的登录册上名列第一,并且可以第一个

发言⑧。有子女者可以在规定的年龄之前担任官职,每增加一个子女

就提前一年⑨。罗马人如果有三个子女就可免除一切赋税⑩。育有三

个孩子的女自由民和育有四个孩子的被释女奴,可以免除罗马古法①

506

①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二卷。

② 受命前去希腊寻访法律的罗马人曾到过雅典和意大利的某些城市。

③ 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二卷,第十五章。

④ 苏埃托尼乌斯,《奥古斯都》,第四十四章。

⑤ 塔西佗,《编年史》,第二卷,第十章:“法律要求特别注意候选人的子女数

量。”

⑥ 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二卷,第十五章。

[束棒是执政官的权力象征。———译者]

⑦ 塔西佗,《编年史》,第十五卷。

[按照当时的规定,执政官卸任后改任外省领地总督,这本来就是一个肥差,

能自行选择一个富庶的行省当然更是特权。——-译者]

⑧ 见《法律》,第六篇§5“关于十人队”。

⑨ 见《法律》,第二篇“关于少年”节。

⑩ 见《法律》,第一篇§3;第二篇§1“关于负担的免除”。

普鲁塔克,《努玛传》。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为她们所规定的终身被监护身份①。

有奖必有罚②。未婚者不能接受非亲属遗嘱指定的赠与③,已婚但

无子女者只能接受一半非亲属遗嘱指定的赠与④。所以,普鲁塔克说,

罗马人结婚是为了继承遗产,而不是为了有继承人⑤。

夫妇通过遗嘱留给对方的遗产受到法律的限制。双方都育有子女

的夫妇可以把全部财产留给对方⑥;双方如均无子女,可以因婚姻而获

得对方遗产的十分之一;如果育有另一次婚姻所生子女,则有一个子女

就可获得对方遗产的十分之一,每多一个子女就多得十分之一。

基于非共和国的原因而离开妻子的丈夫,不得成为妻子的遗产继

承人⑦。

法律规定,鳏夫或寡妇应在两年之内再婚⑧,离婚者应在一年半之

内再婚。不愿为儿子娶妻或不愿给女儿嫁资的父亲,官员可以强制执

行⑨。

① 乌尔比安,《摘要》,第二十九题,第三节。

507

② 参见乌尔比安,《摘要》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和十八题,这是古罗马法

中最精彩的部分之一。

③ 索佐梅诺斯(Sozomène),《教会史》,第一卷,第九章,可接受亲属遗赠;乌

尔比安,《摘要》,第十六题,第一节。

④ 索佐梅诺斯,《教会史》,第一卷,第九章和“单一法”。《提奥多西法典》“关

于软弱者和对孤身及鳏寡的惩罚”。

⑤ 普鲁塔克,《道德论集》,“父亲对子女的爱”。

⑥ 详见乌尔比安,《摘要》,第十五题和第十六题。

⑦ 乌尔比安,《摘要》,第十六题§1。

⑧ 乌尔比安,《摘要》,第十四题。在最早的《尤利安法》中,这个期限好像是

三年,见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五十六卷所载奥古斯都的

演说。苏埃托尼乌斯,《奥古斯都传》,第三十四卷。在其他《尤利安法》中,这个期

限仅为一年。在帕皮亚法中,这个期限为两年。见乌尔比安,《摘要》,第十四题。

这些法律不受人民欢迎。奥古斯都依照人民的接受程度,对这些法律作或宽或严

的调整。

⑨ 这就是《帕皮亚法》的第三十五题。《法律》第十九节“关于婚仪”。508

论法的精神

如果结婚日期定在至少两年以后,那就不可订婚①;鉴于女子年满

十二方可结婚,所以十岁始可订婚。法律的这项规定旨在防止借订婚

之名享受已婚者的特权。

法律还禁止年届六十的男子娶年届五十的女子为妻②。既然已婚

者可以享受巨大特权,那就不能让婚姻只开花不结果。基于同一理由,

卡尔维斯亚努斯元老院法令宣布,五十余岁的妇女不宜与不足六十岁

的男子结婚③。这样一来,年逾五十岁的女子若要结婚,就难逃法律的

追究。提比略使帕皮亚法变得更加严厉④,禁止年届六十的男子娶不

到五十岁的女子为妻,这样一来,年满五十的女子就不可能结婚而不受

法律制裁。不过,克劳狄乌斯废止了提比略在这方面所作的规定⑤。

所有这些措施在意大利的气候条件下比较适宜,在北方的气候条

件不大适合,那里年届六十的男子依然精力充沛,年届五十的女子通常

也没有丧失生育能力。

为了让男子在择偶时不受无谓的限制,奥古斯都允许所有不担任

元老的自由民⑥娶被释女奴为妻⑦。帕皮亚法禁止元老与被释女奴和

女优结婚⑧。在乌尔比安主政时期,自由民不准与曾是娼妓或女优以

及曾被公审判刑的女子结婚⑨,为此颁布了若干项元老院法令。到了

① 参见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四卷,罗马 736年。苏埃托尼乌斯,《屋大

维》,第三十四章。

② 乌尔比安,《摘录》,第十六题;《法律》第二十七篇“关于婚姻的法典”。

③ 乌尔比安,《摘录》,第十六题§3。

④ 参见苏埃托尼乌斯,《克劳狄乌斯》,第二十三章。

⑤ 参见苏埃托尼乌斯,《克劳狄乌斯》,第二十三章,第三节;乌尔比安,《摘

录》,第十六题§3。

⑥ 参见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四卷;乌尔比安,《摘录》,第十三题。

⑦ 参见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四卷中的奥古斯都演说。

⑧ 乌尔比安,《摘要》,第十三题,《法律》第四十四篇“关于婚仪”。

⑨ 乌尔比安,《摘要》,第十三题和第十六题。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共和时期就几乎不再制定此类法规了,因为监察官们不仅制止了这方

面的混乱,而且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君士坦丁制定了一项法律①,把帕皮亚法的禁令适用范围从元老

扩大到有显赫地位的人,但未提及地位低下的人。这就是当时的法律。

上述各种被禁止的婚姻,依据君士坦丁法的规定,仅限于自由民。查士

丁尼更进一步,他废止了君士坦丁的法律②,准许各种人缔结婚姻,由

此而产生了一种极为悲惨的自由。

很显然,对违法结婚者和拒不结婚者的惩处是相同的。违法的婚

姻不能给当事人带来任何民事上的利益③,因为,妻子一旦死亡,嫁资④

就被取消⑤。

奥古斯都把那些被法律宣布为无能力者的遗产和遗赠划归国

库⑥,所以说,这些法律基本上并非政治性的和民事性的法律,而是财

政性的法律。人们本来就已经对沉重的负担深感憎恶,这种憎恶又因

财政上的贪得无厌而进一步加深。因而,到了提比略主政时,不得不对

这些法律进行修改⑦,尼禄削减了国库付给告发者的奖赏⑧,图拉真⑨

① 见《法律》第一篇“关于自由民的法律”。

②《新法集》,第一百一十七篇。

③《法律》,第三十七篇§7《关于自由的工作》;乌尔比安,《摘录》,第十六题

§2。

④ 乌尔比安,《摘录》,第十六题,第二节。

⑤ 参见本书第二十六章第十三节。

⑥ 但有某些例外,参见乌尔比安,《摘录》,第十八题以及《单一法》中关于取

消未入籍外邦人遗产充公的法规。

⑦ 塔西佗《编年史》第三卷第二十五章第一节第117 页:“把帕皮亚-珀佩阿

法的修改问题付诸讨论”。

⑧ 他把奖金减为原来的四分之一。见苏埃托尼乌斯,《尼禄》,第十章。

⑨ 图拉真(Trajan,Ulpius,53—117),罗马帝国皇帝(98—117在位)。——译

509论法的精神

停止了掠夺①,塞维路斯修改了这些法律②,法学家们认为这些法律令

人憎恶,因而在他们的判决中减轻了这些法律的严酷。

此外,几位皇帝还把特权赋予享有夫权、子女权和三个子女权的

人,以此来减轻这些法律的严酷程度③;他们还免除这些法律对于个人

的惩处④。不过,为公共利益而设置的法规似乎不应允许宽免。

把子女权赋予维斯塔守护女是正确的⑤,因为宗教要求她们必须

保持童贞。把丈夫权给予士兵也是正确的⑥,因为他们不能结婚。依

据习惯,皇帝可免受某些公民法的约束,所以,奥古斯都免受两项法律

的约束,其一是限制解放奴隶的权力⑦,其二是限制设立遗产的权力⑧。

这些只不过是一些个别的例外。可是,由于后来不加节制地实行宽免,

执行法规反而变成例外了。

某些哲学流派已经把超脱公共事务的风气带进罗马帝国。这种风

气在共和国时期是不可能达到这种程度的⑨,那时,人人埋头研究战争

与和平的韬略。由此产生了一种把至善境界视为与冥思苦想的生活不

510

① 参阅普林尼,《颂词》,第 34—-35页。

② 塞维路斯把《巴比安法》中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男性为二

十五岁,女性为二十岁。对照一下乌尔比安的《摘录》第十六题和德笃利安(Ter

tullien)的《辩诉》第四章,即可明了。

③ 监察官西庇阿在他向民众发表的关于风俗的演说中,对义子和私生子享

有同等权力表示不满,认为这表明弊端已经产生。见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

之夜》,第五卷,第十九章。

④ 参阅《法律》的第三十一篇“关于婚姻仪式”。

⑤ 在《巴皮阿法》中,奥古斯都把母亲的特权赋予维斯塔守护女。参阅狄奥

《罗马史》第五十六卷。努玛将养育三个子女的母亲所享有的特权,即不受监护的

权力赋予维斯塔守护女。普鲁塔克《努玛传》。(第十卷第五章)

⑥ 把丈夫权给予士兵的是克劳狄乌斯。参阅狄奥,《罗马史》,第六十卷。

⑦《法律》“在家庭”“关于解放奴隶”,§1。

⑧ 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六卷。

⑨ 参见西塞罗在《官职》第一卷中对于这种思辨风气的思考。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可分的想法,由此还产生了一种远离家庭关怀和烦恼的想法。在这种

哲学之后出现的基督教,则可以说把发轫于这种哲学的思想固定下来

了。

基督教把它的特性赋予了法学,因为,帝国始终与教会僧侣保持着

某种关系。不妨读一读提奥多西亚努斯法典,它只不过是多位信奉基

督教的皇帝的法令汇编而已。

一位为君士坦丁撰写颂词的作者①对这位皇帝说:“您之所以制定

法律,完全是为了消弭邪恶和敦化习俗;您消除了古代法律的诡计,那

些法律似乎仅仅是为了设下圈套陷害天真质朴的人而制定的。”

可以肯定,君士坦丁对法律所作的变更,或是出于与基督教的建立

有关的思想,或是出于来自基督教的至善境界的思想。第一种思想促

成了赋予主教们权威的法律,这些法律就是教会司法权的基础。由此

产生了削弱父权的法律②,剥夺了父亲对子女财产的所有权。为传播

宗教,必须打消子女的极端依赖性,他们对于已经确立的东西总是不太

在意。

以基督教的至善境界为目标而制定的法律,主要是废除帕皮亚

法③规定的刑罚,并免除对没有结婚和婚后无子女者的惩罚。

一位教会史学家④说:“之所以制定这些法律,是因为似乎有人以

为,只要我们自己努力,人类就可繁衍增长,殊不知,人口的增减其实是

上帝的安排。”

宗教原则对人类的繁衍具有极大的影响,既能起到激励作用,也能

① 纳萨利乌斯(Nazaire),《君士坦丁颂》,321年。

② 参见《法律》第一、第二和第三篇,载《提奥多西法典》“关于母亲和母系亲

属的产业”。又见《单一法》,载同法典,“关于未成年儿子应获得的财产”。

③《单一法》,载《提奥多西法典》“关于软弱者和对独身者及鳏寡的惩罚”。

④ 索佐梅诺斯,《教会史》,第一章,第九节。

511512

论法的精神

起到遏制作用。犹太人、穆斯林、波斯的袄教徒以及中国人,在人口增

殖方面受到了宗教的鼓励,而信奉基督教之后的罗马人,却在这方面受

到了宗教的遏制。

关于节欲的说教无处不在,从未停止,节欲是一种更加完美的品

德,因为就其性质而言,应该仅有少数人具有这种品德。

君士坦丁没有取消那些十分之一法①,即准许丈夫和妻子按照子

女多寡获得馈赠的法律,小提奥多西则把这些法律废除了②。

查士丁尼宣布,所有被帕皮亚法禁止的婚姻均为有效婚姻③。帕

皮亚法要求人们再婚,而查士丁尼则为不再婚的人提供优惠④。

依据古法,人人具有的结婚和生子的自然能力不应被剥夺。以往

规定,如果想要接受遗产,就得以不结婚为条件⑤;奴隶主在释放奴隶

时,要求被释奴发誓不结婚也不生子⑥。帕皮亚法就废除了这个条件

和这种誓言⑦。我们的法律中要求寡妇不改嫁的规定⑧与古法相悖,是

帝政时期遗留下来的,这种规定源自至善境界思想。

罗马人在信奉基督教之前,将特权和荣耀赋予结婚的人和多子女

的人,虽然没有任何一项法律明文取消这些特权和荣耀,可是,既然独

身享有优先地位,婚姻自然就无荣耀可言了。既然可以以取消惩罚为

条件迫使包税人放弃许多赢利,人们自然会觉得,取消奖赏岂不更加容

易。

① 此处指那些规定每多一个孩子就可多继承十分之一遗产的法律。——译者

②《法律》第二、第三篇,载《提奥多西法典》“关于子女的权利”。

③《圣法》,载《关于婚姻的法典》。

④《新法集》第一百二十七篇,第三章;《新法集》,第一百一十八篇,第五章。

⑤《法律》第五十四篇“婚姻契约和说明”。

⑥《法律》第五篇§4“关于就奴隶主的权力”

⑦ 鲍卢斯,《判决》,第三章,第四题,第十五节。

⑧ 出于不让家庭财产流散的考虑,法国古法规定,寡妇若想保有继承丈夫遗

产的权利,就不能再婚。——译者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由于宗教上的原因,独身得到许可,不久之后,同样的原因就把独

身变成一种必需。我在这里反对基督教接受的独身制,但愿上帝不要

因此而责怪我。可是,另外还有一种因放荡不羁而形成的独身生活,在

这种独身生活中,男女以天然情感彼此腐蚀,逃避能让他们生活得更好

的两性结合,而去追求那种使他们越变越坏的两性结合;对于这种独

身,谁能保持缄默而不加以反对呢?

有这样一条自然规律:可以结婚而不结婚的人越多,已经结婚的人

就越容易受到腐蚀;结婚的人越少,对婚姻的忠诚也就越少,就像小偷

越多偷窃事件也就越多一样。

第二十二节 弃婴

早期罗马人有相当好的法规治理弃婴。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

斯说,罗慕洛斯规定,每个公民抚养所有儿子和长女①。婴儿如果肢体

残缺或畸形,允许将其抛弃,但事先需经最亲近的五位邻居检验。

罗慕洛斯严禁杀害不满三岁的婴儿②,以此来调和把子女的生杀

大权赋予父亲的法律和禁止弃婴的法律。

我们在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的著作中发现,直到罗马277

年③,要求公民结婚并养育所有子女的法律依然在执行④,由此可见,罗

慕洛斯关于允许抛弃幼女的法律,受到了习俗的制约。

①《罗马古事记》,第二卷。

②《罗马古事记》,第二卷。

③ 公元前477年。——译者

④《罗马古事记》,第九卷。

留论法的精神

罗马301年①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有关弃婴的规定,我们是从西

塞罗的一段记述中获知的②。他在讲述护民官的职务时说,婴儿出

生时如果是十二铜表法所说的畸形儿,将立即被掐死,而正常的婴儿

则被保留下来,由此可见,十二铜表法对此前的规定没有作任何改

动。

塔西佗说③,“日耳曼人从不抛弃婴儿。他们的优良习俗比其他地

方的优良法律更具力量。”由此可见,罗马人从前曾经有过禁止这种习

俗的法律,但后来不再执行了。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允许弃婴的罗马法

律④。弃婴这种恶习可能是很晚才形成的,那时,奢华使人们失去了安

逸,被子女们分享的财富被称作贫穷,父亲把分给子女的财产看作白白

丢失,把自己的财产与家庭分得一清二楚。

第二十三节 罗马覆亡后的世界局势

514

在共和制度的鼎盛时期,罗马人为增加人丁而制定的法规是有效

的。那时,罗马人需要添补的,仅仅是由于勇气、胆魄、坚毅以及对荣耀

的热爱,乃至由于美德本身而损失的那些人丁。可是不久之后,奄奄一

息的共和国,无处不在的无政府状态,军政府和冷酷的帝政,极端的专

制主义,孱弱的君主政体,愚蠢、痴呆而又迷信的宫廷,相继造成破坏,

即使是最明智的法律也无法加以修复。罗马人之所以要征服世界,似

① 公元前 453年。——译者

②《法律》,第三卷。

③《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九卷。

④《法学阶梯》中没有任何这方面的标题,《法典》题录中不曾提及,增补后的

《新法集》也未提及。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乎就是为了把它削弱,使之失去自卫能力,而后拱手把它交到蛮族手

中。哥特①、哲特、撒拉森和鞑靼等民族相继侵扰罗马人,不久之后,只

剩下一些蛮族去消灭另一些蛮族了。这就像在神话时代,洪水过后,陆

地上出现了许多武装的人群相互残杀。

第二十四节 欧洲与人口有关的变化

在欧洲当时的状况下,没有人相信它还能恢复元气,尤其是在查

理曼大帝的统治下,整个欧洲成了一个疆域辽阔的大帝国。可是,由

于政体的缘故,欧洲随后就分裂成一大批小国。这些小国的国君都

居住在自己的村子或城市里,我要指出的是,他们的势力、财富和安

全都取决于人口多寡,所以,他们一个个都特别关注增丁添口。他们

在这方面果然成就非凡,尽管政体缺陷多多,不像后人那样懂得贸

易,而且战乱和纷争不断,可是在大多数欧洲小国里,当时的人口比

现在还多。

我无暇深入探讨这个问题,不过,我想以十字军为例,这是一支由

各色人等组成的令人望而生畏的军队。普芬道夫先生说,路易九世在

位时,法国的男子多达两千万②。

小国不断合并,人口随之越来越少。过去,法国的每一个村庄就是

一座首府,如今只剩下了一个首府;过去国家的每一个地区就是一个权

力中心,如今权力中心只剩下了一个,那就是国家本身。

① 孟德斯鸠笔下的哥特人大多指日耳曼人。——译者

②《通史》,第五章,“法国”。

515516

论法的精神

第二十五节 续前题

两个世纪以来,欧洲的航海业确实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欧洲的人口

因此既有增长,也有损失。年年有一大批荷兰海员前去印度,其中只有

三分之二能返回欧洲,其余的人或是死亡,或是定居在印度。其他从事

印度贸易的国家,大体上也是如此。

不能把欧洲与单独一个航海大国相提并论。近邻国家纷纷前来这

个国家参与航海业,海员从四面八方涌来,这个国家的人口会因而增

加。宗教①、海洋和荒漠把欧洲与世界其他地区隔开,所以,欧洲的人

口损失不可能像单独一个航海大国那样获得补偿。

第二十六节 结果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今天的欧洲依然需要用法律来

促进人口增殖。正如往昔希腊政治家们总是说的那样,为数众多的公民

让共和国疲惫不堪,而今天的政治家则总是说,要想方设法增加人口。

第二十七节 法国鼓励人口增长的法律

路易十四给有十个子女的人颁发赏金,给有十二个子女的人颁发

① 欧洲的四周几乎都是穆斯林国家。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的赏金则更多。可是,奖赏不应仅仅给予这种罕见的多子女者。只有

像罗马人那样采取普遍奖励和普遍惩罚的措施,才能培养出一种有利

于人口增殖的普遍精神。

第二十八节 如何弥补人口损失

一个国家如果因意外事故、战争、瘟疫或饥懂等原因而导致人口减

损,那就还有办法。幸存的人们保持着劳作和勤奋的精神,想方设法弥

补灾难造成的损失,从而因灾难而变得更加勤奋。人口减损如果由来

已久,而其原因是内部弊病和不良政体,那就难以救治了。那里的人死

于一种感觉不到而且习以为常的疾病;因为,他们出生在颓丧、悲惨以

及政府的暴力和偏见之中,往往眼看自己被毁灭,却不知原因何在。饱

受专制主义之苦的国家和神职人员高踞于普通百姓之上的国家,就是

两种典型的例子。

在这种国家里,想要依靠新生婴儿来弥补人口的减损,肯定不能如

愿。已经不是时候了,身处荒漠的人既无勇气也不勤奋。本来可以用

来养活一个民族的土地,如今只能勉强养活一个家庭。在这些国家里

到处都是荒芜的土地,可是,下层人民就连这样的荒地也无权拥有。神

职人员、君王、城市、权贵和重要的公民,不知不觉地变成了所有国土的

主人。国土荒芜了,被毁的家庭为他们留下了牧场,可是,劳动人民却

一无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在整个帝国范围内推行罗马人曾经在部分国

土上推行的政策,那就是以丰补歉,把土地分给所有无地的家庭,并向

他们提供垦荒和耕种的手段。只要还有一个人愿意接受土地,土地分

配就不应停止。这样就不会浪费可以用于劳动的时间。

517518

论法的精神

第二十九节 济贫院

一个人之所以穷,不是因为他一无所有,而是因为他不劳动①。一

个没有任何财产但从事劳动的人,日子会过得相当舒适,丝毫不比年入

一百埃居但并不劳动的人差。一个没有任何财产但有一门手艺的人,

不比拥有十亩土地但不种就活不下去的人穷。手艺人把手艺作为遗产

传给子女,就等于给子女留下了一份财产,有多少个子女,就等于留下

了多少份财产。拥有十亩地的人就不是这样了,他只能把地产分割给

子女。

在经商国家里,许多人靠技艺谋生,国家因而不得不接济老人、病

人和孤儿。在一个文明国家里,政府从工艺基金中提取接济费用,一方

面为有能力的人提供劳动机会,另一方面教导另外的人学会劳动,而这

本身也就是一种劳动。

国家有义务保障全体公民的生存、食物、合适的衣着以及不损害健

康的生活,所以,给沿街的裸汉一些施舍,绝不意味着国家义务的完成。

有人问奥朗则布②为何不建济贫院,他回答说:“我要让国家富庶

得无须济贫院。③”其实他应该这样回答才对:“先让我的国家富裕起

来,然后再建济贫院。”

一个国家要想富裕,必须有许许多多的经济活动。在分支繁多的

① 有学者指出,孟德斯鸠在这里提出的是劳动权问题,所以有人把他奉为社

会主义学说的先驱。——译者

② 奥朗-则布(Aureng-Zeb,1618—1707),莫卧儿皇帝(1659—1707 在位),建

树甚多。——译者

③ 参见沙尔丹,《波斯游记》,第八卷。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商业中,指望任何一个分支都没有经营上的困难,任何一个从业者都不

会遇到一时的困顿,这是不可能的。

正因为如此,无论为了不让人民受苦,还是为了预防人民造反,国

家都必须迅捷地提供援助。所以,有必要设立济贫院,或是采取其他相

应措施,以防此类悲惨现象发生。

然而,在一个贫穷的国家中,有了普遍的贫穷,才有个人的贫穷,所

以也可以说,个人的贫穷就是普遍贫穷。世界上任何一所济贫院都不

可能解决个人贫穷问题。恰恰相反,济贫院所激励的好吃懒做之风将

会加剧普遍的贫穷,从而加剧个人的贫穷。

为推行英国教会改革,亨利八世废止僧侣制度①。僧侣本身就是

一个好吃懒做的群体,而且还以其好客供养着另一批好吃懒做的人;一

大批游手好闲的懒汉、绅士和小市民,以奔走于一个又一个修道院之间

为生。绅士在修道院里找到了饭碗,而下层人民则在济贫院中找到了

饭碗,可是,亨利八世断然废止了济贫院。在这些改革之后,商业和工

519

业精神就在英国确立起来了。

在罗马,济贫院让所有的人都很舒服,唯有卖力气干活的人、有技

艺的人、精心培育工艺的人以及拥有土地和经营商业的人很不自在。

我曾说过,富裕的国家里应该设立济贫院,因为在那里,命运会让

人遇到种种不测。可是,我觉得,临时性的救助远远胜过永久性的济贫

机构。既然只是一时遇到困难,救济也应只用来缓解一时之苦,对付偶

发事件。

① 见比尔内,《英国改革史》,第一卷,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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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籍分录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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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圣经》-现代中文译本-使徒行传-在线阅读

    1:1 提阿非罗阁下:在我所写的第一部书里,我已经把耶稣的一切事迹和教导,从他开始工作1:2 到他被接升天那日,都叙述过了。在升天以前,他藉着圣灵的力量给自己所选召的使徒许多指示。1:3 受害后四十天当中,他曾经向他们显现许多次,用不同的方法证明自己是活着的;他让他们看见自己,又向他们讲论上帝国的事。1:4 当他们在一起的时候【1】,他吩咐他们:“不要离开耶…

    书籍分录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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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第三卷-第十四章-在线阅读

    苏格拉底在餐桌上推崇俭朴的谈话。在聚餐的时候,客人和客 人之间不应在提供的数量和质量方面进行竞赛,第1节。净吃肉菜 或很少吃主食的人可以称之为 ψopáyos(老饕),肉食者,第 2—4节。凡一次吃很多道菜的人从各方面来说都是很愚昧的,第 5、6节。以清茶淡饭养生的人可以说是真正地 Eoxeioθat(吃了 酒席),第7节。 当那些自备食物一同聚餐的人们所带…

    书籍分录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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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林-《古罗马帝国的辉煌》-第2卷 共和蜕变-第4章 "前三头同盟"与恺撒的悲剧-在线阅读

    第IV章 “前三头同盟”与恺撒的悲剧 庞培在不断创建功勋的过程中,已经把旨在复兴传统共和政制的 “苏拉体制”侵蚀得千疮百孔。但是庞培毕竟曾为苏拉的亲信和部 属,他的政治立场始终是与苏拉相一致的,都是要维护罗马贵族阶层 的统治权力。庞培只是为了追求个人的荣耀和卓越而不惜屡屡破坏苏 拉制定的规则罢了,并没有颠覆共和政体的主观动机。但是在恺撒异 军突起之后,这位以…

    书籍分录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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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节 柯亨

    马堡学派的创始人是柯亨(H.Cohen)。柯亨于1842年出生在德 国安哈尔特的科斯维希(Coswig im Herzogtum Anhalt),其父母都是 虔诚的犹太教信徒,父亲还是当地犹太教教堂的牧师和歌咏班的指 挥。柯亨最初在德骚(Dessau)上中学,以后又转到布雷斯劳(Breslau)的犹太教中学读书。1861年起就读于布雷斯劳大学,1864年获…

    书籍分录 202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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