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就贸易的性质及特征
论法与贸易的关系
“广表的世界给予我的全部教导”
维吉尔《埃涅阿斯纪》(第一篇,第 741行)
第一节 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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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题材需要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进行论述,可是,本书的性质
不允许这样做。我很想泛舟于一条平缓的河流中,却被卷
入了一股激流。
以
贸易可以医治破坏性的偏见。正因为如此,凡是习俗温良的地方,
必定有贸易;凡是有贸易的地方,习俗必定温良。这几乎是一条普遍的
规律。
我们的习俗不像往昔那样凶残,对此丝毫不必感到惊奇。贸易使
得各国的习俗都得到了广泛的了解,并进而进行对比,从而获得巨大的
裨益。
我们可以说,基于同样的原因,有关贸易的法律净化了习俗,也败论法的精神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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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了习俗。贸易腐化习俗①,柏拉图曾对贸易发出这样的抱怨。我们
每天所看到的,则是贸易促使蛮族的习俗日益洁净和温良。
第二节 贸易精神
贸易的自然效应就是和平。两个国家既彼此通商,又相互依存,一
方以购入获利,另一方则以出售获利,一切联合均以相互需要为基础。
不过,贸易精神虽然把国家联合起来,却并不能同样把个人联合起
来。我们看到,在那些仅受贸易精神影响的国家②里,一切人道的行为
以及一切伦理道德,全都可以用来做买卖,为人之道所要求的最微不足
道的东西,也要用金钱去交换。
贸易精神促使人拥有一种精确的公道观念,一方面与劫掠针锋相
对,另一方面与某些伦理道德背道而驰,这些伦理道德要求人们不要斤
斤计较自己的利益,为了他人的利益可以舍弃自己的利益。
反之,如果根本没有贸易,那就会导致亚里士多德视为获取方式之
一的劫掠。劫掠精神丝毫不会有悖于某些伦理道德,例如,好客的风气
在贸易国家中非常罕见,可是在以劫掠为生的国家里却随处可见。
塔西佗说,日耳曼人不论对熟人或生客一律拒之门外的行为,被视
为亵渎神明罪。殷勤款待陌生人的人③,会告诉客人另有一个好客之
家,客人在那里同样受到充满人情的接待。可是,日耳曼人建立起王国
① 恺撒说,高卢人因与马赛毗邻和通商而变坏,过去总是他们与日耳曼人争
胜,后来他们却比不上日耳曼人。《高卢战记》,第六卷。
② 此处指荷兰。
③“正在款待客人的主人把另一位主人指给客人看。”塔西佗,《日耳曼尼亚
志》,第二十一章;又见恺撒,《高卢战记》,第六卷。第二十章 就贸易的性质及特征论法与贸易的关系
之后,款待客人就变成了他们的一项负担。《勃艮第法典》中的两项法
律对此作出了规定①,其中一条规定,任何一位蛮族人如果把一个罗马
人的家告诉陌生的客人,就将受到惩罚。另一条则规定,无论谁接待了
外来客,其花费由所有居民分摊。
第三节 贫困的民族
贫困的民族有两类,一类因政体严酷而贫困,这类民族几乎不可能
拥有任何美德,因为他们的贫困就是奴役的一部分;另一类则仅仅因为
鄙视或从未品尝过生活的舒适而贫困,这类民族大有可为,因为他们的
贫困是自由的一部分。
第四节 各种政体下的贸易
贸易与政制有着某种关系。在一人主政的政体下,贸易通常建立
在奢华之上。虽然那里的贸易也基于实际需要,但主要目的却是为满
足他一人的骄奢和荒诞服务。在多人执政的政体下,贸易通常建立在
节俭的基础之上。商人的目光及于全球各国,把一国的出产运送到另
一国。许多共和国,诸如提尔、迦太基、雅典、马赛、佛罗伦萨和荷兰,就
是这种经商国家。
这种贸易与多人主政的政体因性质而有着必然关系,与一人主政
的政体则仅仅偶尔发生关系。由于这种贸易的基础是少赚钱,甚至比
① 第3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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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其他国家赚得少,而以集腋成裘来作为补偿,所以,奢华成风的民族是
不可能从事这种贸易的,这种民族花费无度,眼里只有宏大的目标。
西塞罗正是这样想的,他就此写道:“我不喜欢既是统治者又是经
纪人的民族。①”确实如此,如果一身兼此二任,那就得这样设想:那个
国家里的每一个人乃至整个国家,头脑中既充满宏大的计划,又充满微
不足道的小目标。这就相当矛盾。
这并不是说,以节俭性贸易为基础的国家就不能做大事,就不可能
像君主国那样彰显过人的胆量。理由如下:
一种贸易必然带动另一种贸易,小型贸易必然发展为中型贸易,中
型贸易必然发展为大型贸易,原本只想赚些小钱的人因而今非昔比,也
萌发了赚大钱的念头。
此外,商人们大规模的经营活动必然始终与公共事业彼此交汇。
可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商人们对君主国的公共事业心怀疑虑,而对共和
国的公共事业则信心十足。由此可见,贸易上大规模的经营活动不适
合君主国,而适合多人主政的国家。
总而言之,商人们对共和国的繁荣抱有巨大信心,因而敢于大胆经
营,由于他们确信自己的所得安全无虞,所以敢于增加投入,以获取更
多利润。在获取财富时,商人所面临的唯一风险是使用什么手段,于是
乎,人人渴望发财致富。
我并不是说,凡是君主国就全然不从事以节俭为基础的贸易,而只
是想说,君主国在性质上不大适合从事这种贸易。我也无意说,我们所
熟知的那些共和国全都不从事以奢华为基础的贸易,而只是想说,此类
贸易与它们的政制关系不大。
①“我不希望同一个民族兼领统治者和海关官员的职务。”西塞罗,《共和
国》,第四卷。第二十章 就贸易的性质及特征论法与贸易的关系
至于专制国家,那就无须多费口舌了。依照普遍规律,在一个受奴
役的国家里,人们致力于保存甚于获取,而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人们
致力于获取甚于保存。
第五节 从事节俭性贸易的民族
在波涛汹涌的大海上,马赛是个必不可少的避风港,那里的风和海
滩以及海岸位置都表明,这里适宜船只停靠,因而成为一个航海人频频
光顾的港口。由于土地贫瘠①,马赛人不得不从事节俭性贸易。他们
必须以勤奋弥补大自然的吝啬;他们必须公正方能与将为他们带来繁
荣的蛮族共处;他们必须宽和忍让方能保持政体的安定。总之,他们必
须养成一种节俭的习俗,方能长久地依赖一种利少而可靠的贸易维持
生计。
苛政和迫害诱发节俭性贸易的情形比比皆是,当人们被迫逃往沼
泽、孤岛、海边低地乃至礁石时便是如此。提尔、威尼斯以及荷兰的许
多城市,都是这样建立起来的,逃难的人可以在那里获得安全,他们要
活下去,只能到世界各地去寻找活路。
第六节 大航海的若干后果
有时候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一个从事节俭性贸易的民族,为了与一
国交换商品,需要另一个国家的某种商品作本钱,因而心甘情愿地在某
① 查士丁,《腓力史摘要》,第四十三卷,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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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些国家只赚很少的钱,甚至一点也不赚,就是希望乃至确信能在其他国
家利获取丰厚的利润。荷兰就是这样,当它几乎独揽欧洲由南至北的
贸易时,由它运到北欧的法国葡萄酒,在某种程度上仅仅是它用来经营
北欧贸易的本钱。
我们知道,某些来自远方的商品在荷兰的售价,往往并不比产地
高。有人这样解释其原因:一位船长需要重物压舱时,就购进一些大理
石,需要木材来平衡载重时,就购进一些木材,只要不赔,他就觉得很不
错了。所以,荷兰有自己的采石场和采伐业。
不但无利可图的贸易可能是件好事,就连赔本买卖有时也可能是
件好事。我听说,荷兰的捕鲸业几乎从来都是得不偿失的,可是,为捕
鲸造船的员工,为捕鲸提供桅杆和船具机械以及海上生活用品的商人,
恰恰就是对捕鲸业最关心的人。他们在捕鲸上亏了,却在供应上赚了。
这种生意就像是买彩票,人人都被中头奖的期望所诱惑。人人都爱赌
博,就连那些最清醒的人也会心甘情愿地赌上一把。可是,倘若看不到
赌博的真面貌,它就会诱人误入迷途,引发暴力,使人倾家荡产、浪费时
间乃至断送性命。
第七节 英国的贸易精神
英国与其他国家很少签订关税协议,税率随国会的更迭而异,对个
别商品的税额时增时减。英国要在这方面保持自己的独立。英国对在
其国内经商的人极端反感,它很少缔结约束自己的条约,而仅以自己的
法律为依据。
别的国家会为了政治利益而牺牲贸易利益,英国却一向为了贸易
利益而牺牲政治利益。第二十章 就贸易的性质及特征论法与贸易的关系
英国是世界上最善于借助宗教、贸易和自由炫耀自己的民族。
第八节 节俭性贸易有时如何受到阻挠
有些君主国①制定了有效的法律,用以遏制从事节俭性贸易的国
家。只接受它们的本国产品,禁止它们输入其他国家的产品。只允许
它们使用本国制造的船只运送货物。
只有自己能够从容经商的国家,才能把此类法律强加于人,否则它
就至少犯了一个同样的错误。应该与之打交道的是这样的国家:它不
求厚利且因贸易之需而相对独立,它因视野宽阔或事业宏大而懂得如
何处置多余商品,它殷实富有,因而能够承揽大量商品,同时又能迅捷
付款,它因其需求而必须诚信、因其原则而必须和平,它力求获利而不
思征服;依我看,应该与这样的国家打交道,而不要与一贯作对而又不
具有上述优点的那些国家打交道。
第九节 排斥性贸易
如果没有重大理由,就不要排斥与任何一个国家通商,这是一
条至理名言。日本人只与中国和荷兰通商。中国人②在食糖贸易
上获利十倍,有时在返程中也同样获利。荷兰人所获利润大体上
与中国人相同。凡是尊奉日本人的准则行商的国家必然上当。商
① 此处指法国。——-译者
② 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170 页。
393论法的精神
1
394
品价格之所以公道,商品之间之所以能够建立起真正的关系,就是
因为有竞争。
一个国家尤其不能以某个国家能以某个价格收购全部商品为由,
捆住自己的手脚,把全部商品只卖给那个国家。波兰人就是这样做的,
他们把所有小麦都卖给了但泽这个城市。印度的几位国王签订合同,
把香料全都卖给荷兰人①。这种协议只适合于穷国,它们只要能够活
下去,就愿意放弃致富的希望;还有一类国家适用这种协议,在那里,奴
役制使人无法享用大自然的赐予,或是不得不用大自然的这些赐予做
赔本生意。
第十节 适用于节俭性贸易的机构
在经营节俭性贸易的国家里,已经成功地开设了银行②,该银行以
其信誉发行一种新的价值符号③。不过,如果在经营奢华性贸易的国
家里也开设银行,那将是一个错误。如果在一人执政的国家里开设银
行,那就意味着把金钱和权力分置两端,也就是说,有能力拥有一切的
人没有丝毫权力,掌握权力的人却无法拥有任何财富。在这种政体下,
唯有君主曾经拥有或曾经可能拥有财宝,无论何处发现了财宝,只要是
非同寻常的财宝,它肯定首先就属于君主。
基于同一原因,商人们为共同经营某种贸易而组建的公司,对于一
人执政的政体而言,适合者相当罕见。这种公司的性质就是把公共财
① 最初的贸易伙伴是葡萄牙人。见弗朗索瓦·皮拉尔,《游记》,第十五章,
第二部分。
② 此处指发行货币的私人银行,例如当时的荷兰银行。——译者
③ 此处指纸币。——译者第二十章 就贸易的性质及特征论法与贸易的关系
富的权力赋予私人财富。可是,在这些国家中,这种权力只能掌握在君
主手中。我还要指出,公司也并非始终适宜于经营节俭性贸易的国家,
所以,除非业务量特别巨大,非私人能力所及,最好不要以专营权妨碍
贸易自由。
第十一节 续前题
经营节俭性贸易的国家可以设立自由港。国家的节俭始终与个人
的节俭休戚相关,它就像是节俭性贸易的灵魂。由于建立自由港而造
成的关税损失,可以从共和国所获得的工业财富中得到补偿。可是,在
君主政体国家中,类似的设置就不尽合理,其结果只能是为奢侈品减轻
赋税重负。这样一来,国家将失去奢华能够带来的唯一好处,在这种政
制下能为奢华设置的唯一约束也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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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贸易自由
贸易自由并非任由商人为所欲为,为所欲为是贸易上的奴役。妨
碍商人并不等于妨碍贸易。恰恰是在自由国家里,商人遇到了数不清
的矛盾,法律给他们造成的麻烦丝毫不少于实行奴役的国家。
英国禁止羊毛出口,要求煤炭由水路运进首都,未经阉割的马匹不
准出口,与欧洲通商的英国殖民地商船,必须停靠在英国①。英国妨碍
①《1660年航海法》。只有在战时,波士顿和费城的两位商人才成功地用他
们的船只把货物直接运抵地中海。396
论法的精神
了商人,但有利于贸易。
第十三节 什么破坏了贸易自由
有贸易的地方就有海关。为了国家的利益经营商品的输入和输
出,这就是贸易的目的。为了国家的利益对进出口行使某种权限,这就
是海关的目的。所以,国家应该在贸易与海关之间保持中立,使两者不
相抵触,从而让人们享有贸易自由。
包税人如果不公道,横暴地收取过高的关税,那就会破坏贸易。除
此之外,包税人还可以借助制造麻烦和烦琐的手续来破坏贸易。英国
的海关由政府经营,所以经商特别方便,写一个字就可以办完一件大
事,商人用不着耗费许许多多的时间,也无须为此雇佣专门人员去解决
或承受包税人制造的麻烦。
第十四节 有关没收商品的贸易法规
英国大宪章①规定,除作为报复手段使用外,禁止在战时扣留和没
收外国商人的货物。英国人把这项规定作为自由的条款之一,着实做
得漂亮。
1740年英国与西班牙战争期间,西班牙的一项法律②规定,凡将英
国商品输入西班牙各邦者,一律处死;该法还规定,凡将西班牙商品输
① 指1215年英国大宪章。—-译者
② 1740年3月颁布于加的斯。第二十章 就贸易的性质及特征论法与贸易的关系
入英属各邦者,也一律处死。我觉得,类似的规定只能是仿效日本法
律的结果。这种规定破坏我们的习俗与贸易精神,破坏量刑应有的
平衡,把仅仅属于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等同叛国罪,因而搅乱了人们
的思想。
第十五节 人身拘押
梭伦作出规定,雅典人不得因民事债务侵犯人身①。这项法规源
自埃及②,当年由波克霍利斯③制定,谢努塞尔特④修订。
这项法律对于普通民事事务确实很好⑤,可是,我们却有理由在贸
易中不予遵守。因为,商人不得不在往往极短的时间内托付巨额款项,
既要托出,又要收回,这样一来债务人就得永远在约定时间内履行承
诺,这就意味着可能要借助人身拘押来施加压力。
在普通民事合同引起的事件中,法律绝不应允许人身拘押,因为对
于法律来说,与一个公民的方便相比,另一个公民的自由更为重要。不
过,如果事关贸易合同,法律对公共福祉的重视就应胜过对某一公民自
由的关注。这样做并不妨碍出于人道和管理之需而实施某种限制措
施。
① 狄奥多罗斯,《世界文库》,第一卷,第二部分,第三章
② 普鲁塔克,《道德论集·不应付息借贷》。
③ 波克霍利斯(Boccoris),埃及第二十四王朝法老(前 720—前 715 在
位)。——译者
④ 见本书第十八章第十八节译注。—-译者
⑤ 希腊立法者应该受到谴责,因为他们禁止以债务人的武器和犁作抵押,却
允许以人作抵押。参见狄奥多罗斯,《世界文库》,第一卷,第二部分,第七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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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第十六节 一项好法规
日内瓦的法律规定,不论债务未清偿者是否已经死亡,其子女均不
得担任官职,也不得进入议会,除非他们还清其父的债务。这是一项好
法规,促使人们对商人和官吏,乃至对整个城邦都有了信任。再者,个
人信誉也能因此而拥有公共信誉的力量。
第十七节 罗得岛的一项法律
罗得岛人做得更好。塞克斯图斯·恩皮利库斯①说,在罗得岛,儿
子不得因放弃遗产继承权而免于偿还父债②。罗得岛的此项法规是为
一个建立在贸易基础之上的共和国制定的。我觉得,基于贸易的理由,
还应该增加一项这样一项限制:父亲在儿子开始经商后欠下的债务,不
应损害儿子的经营所得。一个商人应该始终想到自己的责任,时时依
据自己的财产状况从事经营。
第十八节 商务法官
色诺芬在《收入》一书中主张奖励办案最快的商务监督,他觉得需
① 塞克斯图斯·恩皮利库斯(Sextus Empiricus,约公元3世纪人),希腊哲学
家。——译者
② 塞克斯图斯·恩皮利库斯,《生动描述》,第一卷,第十四章。第二十章 就贸易的性质及特征论法与贸易的关系
要我们今天这样的商务法官。
贸易事务与繁文缛节几乎没有必然的联系。从事贸易必须每天采
取行动,性质相同的其他行动也必须每天跟进,因此,贸易事务上的决
定必须每天作出。至于对未来影响甚大但极少发生的那些日常生活中
的行动,则不可相提并论。每个人大多只结一次婚,没有人天天馈赠或
订立遗嘱,一生中只有一次成年。
柏拉图说,一个没有海上贸易的城市,所需公民法可以减少一
半①,此话很对。在同一个国家中,由于有了贸易,就会有来自各民族
的人,契约和财富的种类以及各种各样获取财富的手段,都会多得难以
胜数。
所以,在一个贸易城市里,法官少而法律多。
第十九节 君主绝不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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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奥菲鲁斯②看到一条船上装着给他妻子狄奥多拉的商品,遂下
令把船焚毁③。他说:“我是皇帝,你们却把我当作货船老板。我们如
果抢了穷人的生意,他们靠什么谋生?”其实他还应该说:倘若我进行垄
断,谁能制止?谁能强制我履行承诺?如果我的廷臣们也像我一样经
商,他们就会比我贪婪,比我不公正。人民相信我是公正的,但是他们
绝不相信我很富裕,既然有那么多的税赋弄得他们一贫如洗,那就正好
说明我也很穷。
① 柏拉图,《法篇》,第八卷。
② 狄奥菲鲁斯(Theophile,卒于 842 年),东罗马帝国皇帝(829—842 在
位)。——译者
③ 佐纳鲁斯(Zonare),《通史手册》。论法的精神
第二十节 续前题
葡萄牙人和卡斯蒂利亚人统治东印度时,贸易的分支繁多,以至于
他们的君主竟然忍不住插手其间。他们在那个地区的殖民事业于是便
毁于一旦。
果阿总督把专营特权授予某些个人,这些人却得不到大家的信任,
被赋予专营特权的人一换再换,贸易因而中断,谁也不以这种贸易为
意,根本不在乎把赔本买卖留给继任者,利润停留在几个人手中,无法
充分地扩展。
第二十一节 君主国的贵族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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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国的贵族经商违背贸易精神。“两位罗马皇帝霍诺留西和狄奥多
西说,这对于城市是有害的,而且会使商人与平民之间的买卖变得困难①。”
贵族经商也违背君主政体的精神。英国允许贵族经商的习惯,是
削弱英国君主政体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第二十二节 一个独特的想法
有些人有感于某些国家的做法,认为法国也应该制定法律,让贵族
①《查士丁尼法典》,“论贵族法、商务法典和最新销售禁例”。第二十章 就贸易的性质及特征论法与贸易的关系
经营贸易。果真如此,那就会置贵族于死地,且对贸易毫无裨益。法国
的做法很不错:法国的商人不是贵族,但可以变成贵族。他们有望获得
贵族身份,却又没有贵族眼下的麻烦。他们如果想要抽身商界,最可靠
的办法就是把生意做好,或是做得声名显赫,而这,通常只有才干出众
的人才能做到。
让人人固守本业并将其传袭后代的法律,只适用于专制国家①,因
为在那里,谁也不能而且不应有竞争心。
但愿没有人会说,当一个人无法更换职业时,他就会把它做得更
好。我认为,当一个人在一种职业上成绩斐然且有望进入另一职业时,
他就会把它做得更好。
贵族的身份既然可以用金钱换取,商人们自然大受鼓舞,力争成为
贵族。我不想探讨这种把品德奖给财富的做法是否妥当,但我知道,这
种做法对于某种政体非常有用。
在法国,有一类身着长袍的人②,他们介于大贵族和平民之间,虽
无贵族的显赫,却尽享贵族的特权。这个等级中的每个个人虽然都平
平常常,但是在整体上,作为法律的护佑者③,这个等级却生活在荣耀
之中。唯有才华和品德能使他们出人头地。他们的身份已经够荣耀
了,可是,还有一类人比他们更为显赫,那就是佩剑贵族。这类人认为,
不管已经拥有多少财富,还得设法发财;一味增加财富而不考虑如何花
销,在他们看来是一种耻辱。这部分国民始终以自己的财富为国效劳,
当他们两手空空时,就腾出自己的位置,让别人继续以其财富为国效
劳。他们奔赴疆场,为的是不因贪生怕死而受人指责。他们如果无法
① 事实上,专制国家确实往往如此。
② 习惯上通常把法国的贵族区分为长袍贵族和佩剑贵族两类,前者多以法
官、律师、教士等为业,后者则多为军官。———译者
③ 指法国的高等法院。——译者
401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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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财致富,就把希望寄托在荣宠上面;如果两者都得不到,便以已经获
得的荣耀来自我安慰。所有这一切理所当然地增进了法兰西王国的声
威。二三百年以来,法国的实力之所以不断增强,是因为法律好,而不
是因为运气好,运气不可能总好。
第二十三节 哪些国家经商会赔本
财富包括土地和动产。每个国家的土地通常都由居民拥有。大多
数国家的法律都促使外国人不愿拥有土地①,甚至只有主人在场时,才
能发挥土地的价值,此类财富因而专属国家。可是,金钱、纸币、票据、
公司股票、船只以及所有商品等动产,都归全世界所共有,就此而言,世
界就是一个国家,而所有的社会则是其成员。拥有这类动产最多的民
族就是普天下最富有的民族。某些国家拥有大量此类动产,但获得动
产的途径不同,有的靠商品,有的靠劳动,有的靠工业,有的靠发现,有
的甚至靠运气。各个国家因贪婪而争夺全世界的动产。可能有那么一
个倒霉的国家,不但不拥有他国的财富,就连本国的财富也几乎全被他
国夺光,土地所有者全都是外国移民。在这个国家里一切都匮乏,什么
也得不到。它最好不要同世界上的任何国家进行贸易,因为在以往的
境遇下,使它沦于贫困的正是贸易。
一个商品输出始终大于输入的国家只能日益贫困,舍此不能取得
平衡。出口始终大于进口,直至有一天穷到极点,再也无力进口任何商
品。
① 此处指法国的外侨遗产充公法。依据该法,未入籍外侨的遗产应被全部
充公。——译者第二十章 就贸易的性质及特征论法与贸易的关系
在经营贸易的国家里,金钱如果突然枯竭,它是会回来的,因为从
它那里取走金钱的国家,等于向它借了债。可是在上面谈到的那些国
家里,金钱就不会回来了,因为,从它们那里取走金钱的国家不欠任何
债。
波兰就是一个实例。除了小麦,它几乎不拥有任何我们所说的世
界上的动产。一些贵族占有整个省份,他们强迫农民缴纳更多的小麦,
以便运到国外去换取奢侈品。波兰如果不与任何国家通商,人民就能
生活得好一些。倘若如此,贵族就得把小麦分给农民,让他们活下去;
领地如果太大就会成为负担,贵族就会把领地分给农民。由于人人都
有羊群,都可以获得羊毛和羊皮,所以用于衣着的花费不会很大。永远
迷恋奢华的贵族在本国得不到奢华,于是鼓励农民加紧生产。我认为,
这个民族只要不变成野蛮民族,就会繁荣富强起来,而法律是可以防止
它变成野蛮民族的。
现在让我们看一看日本。巨量输入导致巨量输出,两者处于平衡
状态,就像进口量与出口量都不很大一样。这种膨胀给国家带来了巨
大的好处,消费增加了,工艺加工的原料增多了,就业人数增多了,富民
强国的手段也增加了。倘若因发生紧急情况而需要迅捷的援助,日本
这种殷实的国家就能比其他国家更能提供这种援助。一个国家很难做
到没有多余物资,但是贸易的本质就是把多余物资变成有用物资,变成
必不可少的物资。国家就可以让更多的民众享用这些必需物资。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经商赔本的国家并非是什么都不缺的国
家,而是什么都缺的国家。因不与他国通商而获致好处的国家,不是能
够自给自足的国家,而是一无所有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