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
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
第一节 本章的议题
个议题极为广泛。一系列思想呈现在我的头脑中,我将把
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事物的秩序上,而不是放在事物本身上。
我必须拨开迷雾,突破重围,藉以揭示事物的本来面目。
这
第二节 接受良好的法律需要
充分的精神准备
对于日耳曼人来说,没有任何东西比瓦鲁斯①的法庭更不能容忍
① 瓦鲁斯(Varus,卒于公元9年),罗马将军,曾任执政官,因非法敛财而招
致人民愤恨。——译者第十九章 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
了①。在他们看来,查士丁尼为审讯刺杀国王的凶手而在拉克西安②人
住地建立的法庭③,是一件可怕和野蛮的举动。米特拉达梯在反对罗
马人的演说中④着重斥责罗马人的诉讼程序⑤。帕提亚人的国王是在
罗马长大的,和蔼可亲、平易近人⑥,可是帕提亚人竟然不能容忍这个
国王。对于那些不习惯于享有自由的民族来说,自由也不可容忍。基
于同样的原因,在住惯了沼泽地区的人看来,新鲜空气也不是好东西。
一个名叫巴尔比的威尼斯人到了勃固⑦,前去晋见国王⑧。国王听
说威尼斯没有国王,便开怀大笑,笑得喘不过气来,几乎无法与他的廷
臣们说话。哪个立法者能向这样的民族推荐平民政体呢?
第三节 暴政
暴政有两种:一种是名副其实的暴政,它以暴力治国;另一种是观
念上的暴政,当执政者所确立的一些东西与民众的想法相悖时,民众就
觉得生活在暴政之下。
狄奥说,奥古斯都要求人们称他为罗慕洛斯,但是当他听说人民担
① 他们打断辩护人的话,对他说:“毒蛇,闭嘴!”见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
② 拉克西安人(Laziens),居住在高加索南部的部族。——译者
③ 阿加西亚斯,《查士丁尼执政史》,第四卷。
④ 查士丁,《腓力史摘要》,第三十八卷。
⑤ 拉丁原文作“诉讼的把戏”。
⑥“帕提亚人从来不曾见过他那种和蔼可亲和平易近人的美德,因而视为他
的弊病。”见塔西佗,《编年史》,第二卷,第二章。
⑦ 巴尔比在1696年对此作了记述。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三
卷,第一部分,第33 页。
⑧ 勃固(Pegu),缅甸的一个古国。-——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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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心他企图自立为王时,立即放弃了初衷。早期罗马人不能忍受那个国
王①的权力,所以不要国王。奥古斯都时代的罗马人不要国王,是因为
他们不能忍受国王的排场。因为,恺撒、三头执政官和奥古斯都实际上
都是国王,但是他们保持平等的外表,私人生活也与奥古斯都时代国王
们的奢华形成强烈对比。罗马人不要国王,说明他们愿意保持自己的
风尚,不愿意仿效非洲和东方的风尚。
狄奥还说②,奥古斯都制定了一些过于严厉的法律,引起了罗马人
民的愤慨。可是,当他让一位被乱党逐出罗马的演员彼拉德重返罗马
时,人民的不满就烟消云散了。与废除所有法律相比,驱逐一个名伶会
让罗马人民更加强烈地感受到暴政的存在。
第四节 普遍精神
人受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习俗、风尚等多种因素的
支配,其结果是由此而形成了普遍精神。
对于每一个民族来说,若一种因素的作用较强,其他因素的作用就
会相应受到削弱。蛮人几乎只受大自然和气候的支配,中国人受风尚
的支配,日本人受暴虐的法律的支配,习俗曾为斯巴达定下了基调,施
政准则和古老的习俗则为罗马定下了基调。
① 此处指公元初年在位的帕提亚国王弗诺奈斯(Vononès)。他的父王弗拉
阿泰斯(Phraatès)把他作为人质交给奥古斯都,弗拉阿泰斯死后,帕提亚人民到罗
马去把弗诺奈斯找了回来。—-—译者
② 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四卷,第532 页。第十九章 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
第五节 切忌改变民族的普遍精神
世界上倘若有这样一个民族①,他们善于与人相处,心胸豁达,热
爱生活,富有情趣,善于表达思想,他们活跃、欢快、讨人喜欢,有时粗心
大意,常常大大咧咧;此外,他们勇敢、大度、坦率,具有某种程度的荣誉
心,那就不应用法律去束缚他们的风尚,以免抑制他们的美德。如果性
格总体上是良好的,纵然有一些瑕疵又有何妨呢?
或许可以对妇女加以约束,或许可以借助法律纠正她们的品行,限
制她们的奢华;可是谁敢说,不会因此而丢失藉以富民的某种情趣,藉
以吸引外族的礼貌呢?
只要民族精神与政体原则不相违背,立法者就应尊重这种民族精
神。因为,只有当我们自由自在地依照天赋秉性行事时,才能做得最
好。
如果把学究式的迂腐精神强加于一个生性活泼的民族,国家必将
一无所获,国内如此,国外亦然。且让他们以严肃的态度去做轻松的事
情,以轻松的心情去做严肃的事情。
第六节 并非一切都需要纠正
在一个与我们刚才所描述的那个民族相似的国家里,有一位绅士
说,让我们是什么样就什么样。自然本性会把一切都处理得妥妥帖帖。
① 本节以及以下各节提及的那个民族,实指法兰西。——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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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给了我们一个活泼的性格,这种性格既容易得罪人,又容易使我们在
各个方面都粗心大意。自然本性又赋予我们以礼貌,使我们在与外界
接触时富有情趣,尤其是在与妇女的交往中,这样一来,活泼的性格所
具有的负面效应就得到了纠正。
且让我们是什么样就什么样。我们不拘小节,没有什么恶念,所
以,有碍与人交往的法律对我们很不相宜。
第七节 雅典人和斯巴达人
那位绅士还说,雅典人是与我们比较相似的民族。他们办事时
总是高高兴兴,不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剧场里,一句语带讥讽的话总能
让他们开心一阵。他们带着这种活泼性情议事,也带着这种活泼心
情办事。斯巴达人的性格庄重、严肃、单调枯燥、沉默寡言。让雅典
人烦恼,我们得不到任何好处,犹如逗斯巴达人乐,我们得不到任何
好处一样。
第八节 社会习性的效应
各民族交流越多,风尚越容易改变。因为,每个人既然更多地成为
他人的观察对象,各人的特点也就显露得更加清晰。使一个民族喜爱
交流的那种气候,也使他们喜爱变化;使他们喜爱变化的那种气候,也
使他们形成了自己的情趣。
妇女们的社交活动有损风化,却形成了情趣,因为,要比别人更加
取悦于人的欲望促成了饰物的产生;悦人胜过悦己的欲望促成了时髦第十九章 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
的出现。不可小看时髦,正由于人们的精神日趋浅薄轻浮,才进而促使
服务于这种精神的商业部门日益兴旺①。
第九节 民族的虚荣和傲慢
虚荣是政府良好的动力,傲慢是政府危险的动力,两者的作用不相
上下。为证实这个说法,只需想一想虚荣和傲慢所产生的后果即可。
一方面,虚荣带来了数不清的好处,诸如奢华、勤奋、艺术、时髦、礼貌、
情趣等等;另一方面,傲慢给某些民族带来了难以胜数的弊病,诸如懒
惰、贫困、百业俱废,不幸落入这些民族手中的国家被毁,以及这些民族
自身的毁灭等等。懒惰②是傲慢带来的效应,劳动则是虚荣引出的结
果。西班牙人因傲慢而不思劳动,法兰西人因虚荣而学会了比别人劳
动得更好。
任何一个懒惰的民族都一本正经,因为,不劳动者自以为是劳动者
的君主。
如果考察一下所有的民族,我们就会发现,在大多数民族中,严肃、
傲慢和懒惰始终形影相随。
亚齐人既傲慢又懒惰③,没有奴隶的人也要租一个带在身边,哪怕
只是背着两品特大米走一百步路。他们也觉得自己背米很不体面。
① 参阅曼德维尔,《蜜蜂的寓言》。
② 追随马拉坎巴汗(Malacamber)的科罗曼德尔(Coromandel)和卡纳蒂克
(Carnataca)人民,既骄傲又懒惰,由于贫穷而很少消费。莫卧儿和印度斯坦人民
整天忙碌,像欧洲人那样享受着生活的欢乐。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
第一卷,第54 页。
③ 唐比埃,《周游世界记》,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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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世界上不少地方的人养着长指甲,以此来显示他们不劳动。
印度妇女①认为识字很丢脸,她们说,识字是在佛塔诵经的奴隶们
的事。在某个种姓里,妇女不纺织,在另一个种姓里,妇女除了编筐和
编席之外,连春米这样的活也不干;在其他种姓里,妇女甚至不应去汲
水。傲慢促成了许多规矩之后,又促使人们遵守这些规矩。不言而喻,
不同的道德品质相互交织能产生不同的效应,比如傲慢与野心勃勃或
宏伟的意念相结合,就在罗马人中产生了人所共知的效应。
第十节 西班牙人的性格和
中国人的性格
各个民族的性格都是美德与邪恶的混合,善与恶的品质的混合。
好的混合往往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巨大好处,有的混合则产生恶劣的后
果,而这些后果同样出乎意料。
西班牙人一贯以诚信著称,据查士丁②说,西班牙人对于保管物品
非常忠于职守,往往宁死也不泄露秘密。这种忠于职守的精神过去如
此,今天依然如此。所有在加的斯③经商的国家都把财产托付给西班
牙人保管,从来不曾后悔。可是,这种令人钦佩的品质与他们的懒惰一
混合,就产生了有害的后果:就在他们的眼皮底下,欧洲各国包揽了西
班牙王国的全部商贸。
中国人的性格产生了另一种混合,恰与西班牙人形成强烈反差。
①《耶稣会士书简集》,第十二辑,第 80页。
② 查士丁,《腓力史摘要》,第三卷。
③ 西班牙的大西洋沿岸城市。——译者第十九章 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
中国人由于生活极不安定①,因而具有惊人的活动能量和异乎寻常的
获利欲望,致使任何经商国家都无法信任他们②。这种众所周知的诚
信缺失使他们得以与日本保持通商,可是,任何一位欧洲商人都不敢以
中国人的名义进行对日贸易,尽管中国的北方省份在这方面拥有很多
方便。
第十一节 一点感想
我讲这些事,绝不是为了把美德与邪恶之间的无限距离缩小,但愿
大家不要误解。我只是想告诉大家,所有政治弊端都不是道德上的邪
恶,所有道德上的邪恶都不是政治弊端。所有因制定法律而违背了民
族普遍精神的人,不能不懂得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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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专制主义国家的习俗和风尚
专制主义国家有一条极为重要的准则,那就是绝对不能改变习俗
和风尚,否则就会立即引发革命。原因在于这类国家可以说根本没有
法律,只有习俗和风尚,颠翻习俗和风尚无异于颠翻一切。
法律是制定的,习俗则源自感悟。习俗与普遍精神有较多的关系,
法律则与具体制度有较多的关系。颠翻普遍精神与改变具体制度同样
危险,甚至更加危险。
① 气候和土壤的性质使然。
② 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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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些国家,在那里,人人既居人上,又居人下,人人既以专横
权力制人,又受制于他人的专横权力,与生活在自由无处不在的国家里
的人相比,这些国家里的人相互交往比较少,习俗和风尚较少变化,较
为固定的风尚比较近似法律。因此,这些国家的君主或立法者应该比
任何别的国家更少触动习俗和风尚。
那里的妇女通常幽闭于深闺,对任何事情都无缘置喙。在男女交
往较多的其他国家里,由于妇女既有讨人欢心的愿望,又有被人取悦的
意愿,风尚因此就不断变化。男女两性彼此腐蚀,致使双方都丧失了自
己特有的基本品质。以往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现在也被任意处
置。于是乎,风尚每天都在发生变化。
第十三节 中国人的风尚
不过,中国的风尚牢不可摧。那里的妇女与男子绝对分开。不但
如此,在学校里还教授习俗和风尚。从施礼时的从容不迫就可认定此
人必是文人无疑①。这些东西一旦被严师当作箴言施教,就固定为道
德原则,不再变更。
第十四节 何为改变一个国家的习俗
和风尚的自然手段
前面说到,法律是立法者制定的具体和精确的制度,习俗和风尚则
① 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十九章 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
是一个国家的一般性制度。所以,当人们希望改变习俗和风尚时,就不
应该求助于法律,否则可能太专横。不如借助另一种习俗和风尚去改
变原有的习俗和风尚,这样可能较好。
因此,当一位君主想要推动国内的巨大变革时,就应以法律改革法
律之所确立,以风尚改革风尚之所确立。以法律改变风尚之所确立,是
一种很糟糕的策略。
法律强迫俄罗斯人剪短胡子和上衣,彼得一世下令让进城的人把
长袍剪短到膝盖,这都是专横暴戾。预防犯罪的手段是刑罚,改变风尚
的手段是范例。
这个国家迅速而轻易地得到了治理,此事表明这位君主对国家的
看法坏得过头,人民也并非如他所说的那样愚蠢。他所使用的那些暴
力手段其实并无效用,用温和的手段同样可以达到他的目的。
自己用事实证明进行改革并不困难。妇女过去被幽闭于深闺,在
某种程度上成了奴隶。他把她们请到宫廷来,让她们穿上日耳曼式的
服装,还把织物送给她们。女性尝到了一种生活方式的甜头,这种生活
方式使她们的情趣、虚荣和欲念得到很大满足,于是就让男性与她们共
享。
变革之所以并不困难,原因在于当时的习俗并非气候使然,而是由
于民族混合和征战而被带进来的。当彼得一世把欧洲的习俗和风尚搬
进一个欧洲国家时,轻而易举的程度连他自己都感到意外。气候是所
有因素中的首要因素,所以,他无须为了改变人民的习俗和风尚而制定
法律,只需倡导另一种习俗和风尚即可。
一般地说,人民对于自己固有的习俗总是恋恋不舍的,凭借暴力让
他们放弃习俗和风尚,就会给他们带来不幸。所以,不要去改变他们,
而要引导他们自己去改变习俗和风尚。
凡属并非必需的惩罚都是暴虐。法律不是一种纯权力行为,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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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性质而无足轻重的事情,法律就不应过问。
第十五节 治家对治国的影响
妇女习俗的改变无疑影响了俄罗斯的政体。一切事物都紧密相
连,君主的专制主义必然与妇女的奴役相连,妇女的自由必然与君主政
体精神相连。
第十六节 某些立法者如何混淆
支配人的诸原则
习俗和风尚是法律不曾、不能或不愿确立的习惯性行为。
法律与习俗的区别在于:法律着重规范公民的行为,习俗着重规范
人的行为。习俗与风尚的区别在于:习俗主要与内心活动相关,风尚主
要与外部行为相关。
在一个国家里,这些东西有时会混淆不清①。莱库古为法律、习俗
和风尚只制定了同一个法典。中国的立法者也是如此。
斯巴达和中国的立法者把法律、习俗和风尚混为一谈,不必对此感
到惊奇,因为他们的习俗代表法律,他们的风尚代表习俗。
中国立法者的主要目标是让人民太太平平地过日子。他们要求人
人相互尊敬,人人时刻不忘自己受惠于他人甚多,无人不在某个方面有
① 摩西为法律和宗教只制定了一个法典。早期罗马人对古老的习俗和法律
不作区分。第十九章 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
赖于他人。为此,中国立法者制定了最广泛的礼仪规范。
比方说,中国的村民①和身居高位的人讲究同样的教养,这是一个
好办法,借此可以养成宽厚,维持太平和有序,消除因暴戾而产生的一
切邪恶。确实如此,不受教养规范的约束,岂不就是放纵邪恶吗?
就此而言,教养胜过礼貌。礼貌为他人的邪恶捧场,教养则防止暴
露自己的邪恶。教养犹如人与人之间的一堵墙,阻断了人们彼此腐蚀
的通道。
莱库古制定了严格的制度,但在习俗方面并未把教养当作目标。
他试图以好战精神激励人民。有一些人总是在惩戒他人或是为他人所
惩戒,他们在不断地教导他人的同时,也不断地接受他人的教导,他们
既质朴又刚毅;这类人与其说是彼此敬重,毋宁说是相互以美德相待。
第十七节 中国政体独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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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者所做的不止于此②。他们把宗教、法律、习俗和风尚融
为一体,所有这些都是伦理,都是美德。与宗教、法律、习俗和风尚有关
的训诫就是人们所说的礼仪。中国的政体大获成功,原因就在于一丝
不苟地遵守礼仪。中国人在年轻时学习礼仪,此后又把一生都用来实
践礼仪。文人教授礼仪,官员宣扬礼仪。事无巨细,礼仪无处不在,所
以,只要找到了一丝不苟地遵奉礼仪的方法,中国就可以治理得非常
好。
礼仪之所以能不费力地铭刻在中国人的心中和精神里,原因有二。
① 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三卷。
② 参阅杜赫德神甫为我们从古代经典中摘录的那些精彩的片段。论法的精神
其一,中文的书写方法十分复杂,致使中国人在一生的很大一部分时间
中,把精神完全贯注在礼仪上①,因为要识字就得读书,而书里讲的都
是礼仪。其二,礼仪不含有任何宗教成分,全都是俭朴的日常行为准
则,所以,它比知识性的东西更具说服力,更易打动人心。
不以礼仪而以刑罚治国的君主们,试图借助刑罚树立良好的风尚,
其实刑罚对此是无能为力的。把一个因丢弃良好的风尚而触犯刑律的
人逐出社会,刑罚完全能做到,可是,如果所有的人都把良好的风尚丢弃
了,刑罚能把良好的风尚重新树立起来吗?刑罚可以制止普遍的弊病所
造成的多种后果,但却无力消除弊病本身。所以,中国的政体原则一旦
被抛弃,道德一旦沦丧,国家立即就陷入无政府状态,革命随即爆发。
第十八节 上节引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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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国并不因为被征服而丧失法律。由于中国的习俗、风尚、
法律和宗教难以一一分清,所以不可能同时把这些东西统统改变。若
想进行变革,不是征服者变,就是被征服者变。在中国,变的一向是征
服者。因为,征服者的习俗并不是他们的风尚,他们的风尚并不是他们
的法律,他们的法律并不是他们的宗教。所以,征服者折服于被征服
者,比被征服者折服于征服者容易。
由此引出的另一个可悲的后果是,基督教要在中国立足几乎是不
可能的事②。妇女为自己的贞操发誓、在教堂集会、与神职人员交往、
参与圣事、面对面的单独忏悔,以及临终涂油和男子不得娶妾等等,所
① 从而促成了积极上进、摒弃怠惰和尊重知识的精神。
② 参阅中国官员的禁教令中所列举的理由。见《耶稣会士书简集》,第十七辑。第十九章 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
有这一切彻底推翻了这个国家的习俗和风尚,同时构成了对他们的宗
教和法律的冒犯。
基督教因慈善事业、公开礼拜和共襄圣事而似乎要求一切彼此相
连,中国人人则似乎要求一切相互分离。
鉴于我们已经看到,分离①通常符合专制主义精神,因此从中可以
发现,君主政体和一切宽和的政体之所以与基督教彼此兼容较好②,原
因之一即在于此。
第十九节 中国人如何将宗教、法律、
习俗和风尚融为一体
中国立法者以天下太平为治国的主要目标。在他们看来,俯首听
命是维持天下太平的有效手段。基于这种想法,他们认为应该激励人
们敬重父亲,为此他们不遗余力。他们规定了数不清的礼仪和仪规,用
来表示对父亲的敬重,生前如此,死后亦然。子女如果在父亲生前不知
敬重,父亲身后就不可能得到敬奉。祭祀亡父与宗教的关系较为密切,
侍奉在世的父亲与法律、习俗和风尚的关系较为密切。不过,这只是同
一部内容极为广泛的法典的不同部分而已。
敬重父亲就必然与敬重所有可以视同父亲的人相关,诸如长者、老师、
官员、皇帝。对父亲的敬重意味着父亲以关爱回报子女。与此同理,长者
以关爱回报幼者,官员以关爱回报属下,皇帝以关爱回报臣民。所有这一
切构成礼仪,礼仪则构成民族的普遍精神。我们将会感到,看似最最无关
紧要的东西,其实并非与中国的基本政制无关。中华帝国构建在治家的理
① 见本书第四章第三节,第十九章第十二节。
② 见本书第二十四章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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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念之上。倘若削弱父权,哪怕仅仅削减用以表示尊重父权的礼仪,那就不
啻是削弱对被视同父亲的官员的敬重,原本应该视百姓为子女的官吏于是
就不再关爱百姓了,君主与臣民之间的互相关爱也就渐渐消失。只要其中
一项被削减,国家就会因此而动摇。儿媳每天清晨是否前去侍候婆婆,此
事本身无关紧要。可是,我们如果想到,这些日常细节不断地唤起必须铭
刻在心中的一种感情,而正是每个人心中的这种感情构成了中华帝国的治
国精神,我们就会明白,此类具体行为没有一件是可有可无的。
第二十节 为中国人的一种
反常现象进一解
令人十分惊奇的是,中国人的生活完全以礼仪为指导,可是,他们
却是世界上最狡黠的民族。这种情形尤其多见于贸易中,尽管贸易最
能自然而然地激发人们的诚信,但贸易却从未激发起中国人的诚信。
购货人需要自备衡器①,每个商人都有三种秤,重秤用于买进,轻秤用
于卖出,精准的秤用于对付有所戒备的人。我觉得自己能对这种矛盾
现象作出解释。
中国立法者有两个目标。他们要求老百姓服从和安定,又要求他
们勤奋和吃苦耐劳。由于气候和土壤的原因,中国老百姓的生活很不
安定,唯有勤奋和吃苦耐劳才能使之获得保证。
当人人服从,人人劳动时,国家形势大好。或者出于必然,或者出
于气候的缘故,中国人个个都利欲熏心,令人难以想象,而法律并未设
法加以制止。一切借助暴力获利的行为都被禁止,一切凭借伎俩或狡
诈获利的行为却都不在被禁之列。千万别把中国人的道德与欧洲人的
① 朗克,《1721—1722年日记》,见《北方游记》,第八卷。第十九章 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
道德相比。每一个在中国的人都必须关注什么对自己有利。如果说骗
子对自己的利益给予莫大的关注,那么,受骗者原本也应该想到保护自
己的利益。斯巴达允许偷窃,中国允许欺骗。
第二十一节 法律应如何与习俗
和风尚相关
只有特殊的制度才把法律、习俗和风尚等自然分离的事物混为一
谈。不过,分离归分离,它们相互之间依然存在着某些重大的关系。
有人问梭伦,他为雅典人制定的法律是否最优秀,他回答道:“在他
们能够忍受的法律中,我把最优秀的给了他们①。”说得真好,但愿所有
立法者都能听到。上帝对犹太人说:“我给予你们的训诫并不好。”这是
说,这些训诫只具有相对意义上的好,它的好处仅在于可以用来克服摩
西律法造成的种种困难。
第二十二节 续前题
一个民族倘若养成了良好的习俗,法律就变得很简单。柏拉图
说②,拉达曼提斯③所治理的是宗教信仰极端虔诚的人民,他让每个案
件的当事人立誓,因而处理讼案极为迅速。柏拉图又说④,在不信教的
① 普鲁塔克,《梭伦传》,第九章。——译者
② 柏拉图,《法篇》,第十二卷。
③ 拉达曼提斯(Rhadamanthe),宙斯之子,以聪慧著称,曾治理克里特。死后
任地狱三法官之一。——译者
④ 柏拉图,《法篇》,第十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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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人民中不可使用立誓,除非立誓人如同法官和证人一样,与讼案没有任
何利害关系。
第二十三节 法律如何追随习俗
在罗马人民风纯净的时候,没有专门惩治挪用公款的刑律。这种
罪行开始出现时被视为极为可耻的行为,所以,责令当事人全数归还赃
款①就被认为是重大的刑罚。西庇阿的判例可资证明②。
第二十四节 续前题
把丧父的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交给母亲的法律,着重关注被监护者
的人身保护,把监护权交给最近的继承人的法律,着重关注财产保护。
对于习俗已经败坏的民族来说,把监护权交给母亲较为适宜。在那些
法律对公民的习俗抱有信心的民族中,监护权通常交给财产继承人或
母亲,有时同时交给二者。
对罗马法作一番思索后就可发现,罗马法的精神与我所说的相
符。在制定十二铜表法时,罗马人的习俗令人赞叹。考虑到享有
优先继承权的最近亲属应该担负监护义务,所以,那时的监护权是
交给最近的亲属的。尽管被监护人的死亡可以给监护人带来好
处,但是,人们并不认为这样做会危及被监护人的生命。可是,罗
①“照数归还”。
② 狄特-李维,《古代罗马史》,第三十八卷,第三章。第十九章 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
马人的习俗改变后,立法者的思想方法也随之改变了。盖尤斯①和
查士丁尼②说,在未成年被监护人需要替代继承人时,如果立遗嘱人
担心替代继承人可能会加害被监护人,可以留下一份公开的普通继
承替代书③,同时把一份未成年人的继承替代书列为若干时间后方
可打开的遗嘱的一部分。这些都是早期的罗马人不曾有过的担心和
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节 续前题
罗马法规定,婚前可以相互自由馈赠,婚后不再享有这个自由。这
种规定是基于罗马人的习俗作出的。罗马人对婚姻的憧憬是节俭、简
单和朴实的生活,当然,家人的呵护和殷勤照顾以及一生的幸福也相当
具有吸引力。
西哥特法规定④,男方对其所娶女子的赠与不得超过其财产的十
分之一,而且在婚后第一年内不得对她有任何赠与。这也是基于当地
的习俗作出的规定。立法者试图借此遏制西班牙式的摆阔作风,这种
作风只能导致在那些能够自我炫耀的场合大事铺张。
世界上存续时间最长的帝国是以品德统治的帝国,罗马人运用法
律消除了这个帝国的一些弊病;世界上最脆弱的暴政是美色的暴政,西
班牙人试图运用他们的法律制止这个暴政的某些恶果。
①《学说汇纂》,第二卷,第六篇§2。奥齐尔辑,1658年莱顿版。
②《学说汇纂》,第二卷,§3,“未成年期的替代继承”。
③ 普通继承替代书的格式化文字是:“某人若不继承,则由我继承。”未成年
继承替代书的格式化文字是:“某人若死于成年之前,则由我继承。”
④《西哥特法》,第三卷,第一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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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节 续前题
狄奥多西法和瓦伦梯尼安法①根据早期罗马人的古老习俗②和风
尚规定休婚的理由。该法规定的休婚理由之一是丈夫行为不当③,也
就是说,丈夫以有辱女自由民的方式对妻子进行了惩罚,妻子因而可以
提出休婚。
后来的法律废除了这条规定④,因为这方面的习俗已经发生变化,
东方习俗替代了欧洲习俗。据史书记载,侍候查士丁尼二世的皇后的
首席太监威吓皇后说,他要像惩罚学童那样惩罚她。除非这种习俗已
经确立或正在试图确立,否则这种事情是无法想象的。
我们已经知道了法律如何追随习俗,下面让我们看一看习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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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随法律。
第二十七节 法律如何有助于一个
民族的习俗、风尚和性格的形成
被奴役民族的习惯是他们被奴役的一部分,自由民族的习惯是他
们享有的自由的一部分。我在第十一章里谈到了一个自由民族,指出
了他们的政体原则。现在让我们看一看这种政体所产生的结果,由此
①《法典》第八项“休婚”。
② 还有十二铜表法。见西塞罗,《第二菲利比克》,第六十九章。
③“如果他用鞭子抽打身为自由民的妻子的事实得到证实。”
④ 见《新法集》,第一百一十七篇,第十四节。第十九章 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
形成的性格,以及因此而养成的风尚。
我不否认,气候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个民族的法律、习俗和
风尚,但是我要说,这个民族的习俗和风尚与他们的法律关系密切。
在这个国家中存在着两种显而易见的权力,一种是立法权,一种是
行政权。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意志,可以充分显示他们的独立性。大
多数人对于其中一种权力有所偏好,因为,要让芸芸众生不偏不倚地对
待两种权力,他们通常缺乏足够的公道心和判断力。
行政机构执掌着所有职位,它给予人的是巨大的希望而不是恐惧,
所以,所有受惠于它的人都站在它一边,而所有无望受惠于它的人都可
能对它进行攻击。
各种欲念在那里都不受约束,因此,仇恨、羡慕、嫉妒、发财致富和
出人头地的热情,都毫无保留地展现出来。倘若不是这样,国家就会变
得如同一个沉疴缠身的病人,极度乏力,毫无激情。
两派之间的仇恨将长久存在,因为谁也无力战胜对方。
两派都由自由民组成,所以,当其中一派太占上风时,另一派就会
由于自由的效应而被矮化。此时,公民们就会起而支持弱者,就像双手
支持身体那样。
一向独立自主的人往往随心所欲,反复无常,经常更换派系。他们
抛下所有朋友,离开一派投奔满眼都是敌人的另一派。在这个国家里,
人们常常忘掉了友谊的规则,也忘掉了仇恨的规则。
君主也会像普通人那样,违背普通的矜持之道,被迫把信任给予冒
犯他最甚的人,而让为他服务最出色的人失宠,并且不得不去做其他君
主可做可不做的事。
人们可以感到一种好处,但是并不了解,而且可能被他人遮掩,因
而担心失去这个好处。担心总是使得人们所追求的目标更加膨胀。人
民为自己的处境担忧,即使是在最安全的时候也觉得身处险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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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由于那些不遗余力反对行政权的人,不会承认这种反对是出于自
私的动机,因而增大了人民的恐惧,人民始终不知道自己是否面临危
险。不过,这有助于人民们规避以后将会遇到的真正的危险。
但是,立法机构既享有人民的信任,又比人民更明白事理,因而可
以改变人民对其产生的不良印象,促使人民稍安勿躁。
这就是这种政体优于古代民主政体的地方。在古代民主政体下,
人民拥有直接的权力,只要演说家一煽动,立即就能产生效果。
所以,当被煽动的恐惧没有确定的对象时,就只能产生一些无谓的
叫嚣和咒骂。不过,这种恐惧也有好处,那就是使政府振作起来,使所
有公民警觉起来。不过,这种恐惧如果是因违背法律而引起的,那就是
沉重的、可悲的、残酷的,而且会造成灾难。
用不了多久,我们就会看到一种可怕的沉默,所有的人都在沉默中
团结起来,反对破坏法律的权力。
如果人们的不安没有确定的对象,而此时某个外国势力威胁国家
安全,使国家的财富和光荣面临危险,小利益将会服从大利益,全体人
民就会团结起来支持行政机构。
如果由于违反基本法而引起争端,进而引起外族势力入侵,此时就
会发生革命,可是,这个革命既不会改变政体,也不会改变制度,因为,
由自由引起的革命只会起到巩固自由的作用。
自由的国家会有一个解放者,被奴役的国家只能有一个压迫者。
因为,任何有足够的力量把一个国家的绝对君主赶走的人,肯定也
有足够的力量成为这个国家的绝对君主。
若要享受自由,必须让人人说出他想说的话,若要保住自由,仍然
必须让人人说出他想说的话,在这个国家里,任何一位公民都可以说出
或写出法律并无明文禁止的想说或想写的话。
一个民族如果总是头脑发热,那就很容易撇开理性而被激情牵着
鼻子走,因为理性从来不会对人的精神产生很大的效应,在这种情况第十九章 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
下,这个民族也就很容易在它的统治者的驱使下作出一些不利于其真
正利益的举动来。
这个民族出奇地热爱自由,因为他们的自由是真实的,甚至会发生
这样的情况,即为了保卫自由,他们宁愿牺牲自己的财富、舒适和利益,
承担最专横的君主也不敢强加于臣民的沉重赋税。
不过,由于他们比较了解如此屈从的必要性,而且在缴纳赋税时确
信以后不会再缴,所以,赋税虽重,却轻于他们的感觉,而在另一些国家①
里,人们的感觉远远超出苛政本身。
这个民族有着可靠的信誉,因为它向自己借钱,向自己还钱。有时
候它可能会超出自己的自然实力去做一些事,用巨额的虚拟财富②去
反对它的敌人,这是因为,对于政体的信任和政体的性质使想象中的财
富变成了真实的财富。
为了维护自由,主政者向臣民借贷,臣民觉得,如果国家被征服,债
权也就丧失了,竭力捍卫自由于是又多了一种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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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国家如果在岛上,就绝不会成为征服者③,因为分散的征服会
削弱它的实力。这个国家的土壤如果很肥沃,它就更不可能成为征服
者,因为它没有必要借助战争致富。此外,由于任何公民都不从属于某
个公民,所以,每一个人都会重视自己的自由甚于其他公民或某人的荣
誉。
军人在那里被视为一种职业,虽然有用却往往相当危险,恰如那些
为国家从事艰苦事业的人一样。所以文职人员在那里更被看重。
① 此处指法国,并以此与英国作对比。本节通篇讲述的是英国的状况。——译者
② 孟德斯鸠笔下的虚拟财富指的是金、银、货币以及贷款等非实用性的财
富,他所说的真实的财富则指土地和劳动所产生的物质。——译者
③ 孟德斯鸠没有把殖民地包括在征服的对象之内,他在这里只是说英国无
意为夺取土地而进犯欧洲国家。至于殖民地,他将在本节后面谈到。———译者376
论法的精神
这个因和平、自由而安逸舒适的国家,超越了具有破坏性的偏见,
变成了一个贸易国家。它不但拥有某种原始商品①,而且经过工人的
加工之后具有很高的价值,它还能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立起适宜的场所,
供人们享用上天的这些赐予。
这个国家虽然地处北方,拥有大量过剩产品,可是,由于气候条件
的制约,有许多商品它不能生产,所以它与南方国家进行着大量必要的
贸易。它从那些它愿意给予通商优惠的国家中进行选择,与选中的国
家签订双方互利的条约。
一边是富足有余,一边是高额赋税,在这样一个国家里如果家财不
多,不拼命劳作是无法维持生计的。所以,许多人以旅行或健康为由背
井离乡,甚至到奴隶制国家去寻找财富。
一个商贸国家由于有许许多多细小而特殊的利益,因而可能会以
多种多样的方式冒犯他国或是被他国冒犯。所以,它就变得忌妒心十
足,因看到他国繁荣富强而感到的不快,远远超过因自己享受富足而感
到的愉悦。
这个国家的法律温和而简明,可是,当事关他国在其境内的商贸和
航海时,它就变得相当严厉,以至于让人觉得它似乎只同敌人谈判。
这个国家把一些国民遣送到远方去殖民,与其说是为了扩张其统
治,不如说是为了扩大通商。
人总喜欢在异国他乡看到自己家乡的东西,所以,这个国家也就把
它自己的国家政体移植到它的殖民地去。由于这种政体带去了繁荣,
所以,凡是有它派人去居住的地方,即使是茂密的森林,也都出现了强
大的族群。
① 其中包括羊毛和麻。——译者第十九章 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
它曾经征服了一个邻国①,这个邻国的地理形势、优良的港口以及
资源的性质引起了它的妒忌。所以,它虽然让这个邻国拥有自己的法
律,却依然在很大程度上使之处于依附地位。所以,尽管那里的公民享
有自由,国家却处于被奴役的状态。
被征服的国家拥有一个优良的文职政府,可是,由于受万民法的压
制,它被迫接受他国强加的法律,致使它的繁荣变得十分脆弱,仅仅只
是宗主国的储备而已。
这个宗主国位于一个大岛上,掌控着大量贸易,拥有一切能力去取
得海上强势。可是,为了保护它的自由,它不需拥有要塞、堡垒和陆军,
但需要一支海军防范入侵。它的海军比所有列强的海军更强大,因为,
其他列强需要应付陆战,因而没有足够的财力来应对海战。
海上霸权往往使其拥有者觉得可以到处欺凌他人,因而显现出一
种并非矫饰的傲气,以为自己的权力如同海洋一样无边无际。
这个国家对其邻国的事务具有巨大的影响力。由于它不对邻国实
行武力征服,所以,邻国都寻求与它友好相处,担心招致它的仇恨。可
是,由于其政府更迭无常,国内骚乱不断,所以,它既无法与邻国友好相
处,也顾不上仇恨邻国。
因此,它的行政机构必定总是在国内忧患无穷,在国外备受尊敬。
这个国家如果在某些场合成为欧洲的谈判中心,它将会比其他国
家表现出较多的正直和诚信,因为,它的大臣们常常不得不在平民会
议②上为自己的行为辩解,所以,他们的谈判不会秘密举行,他们在这
方面的为人不得不比较诚实。
不但如此,倘若因采取了迂回曲折的做法而发生问题,他们要负一
① 此处指爱尔兰。—-译者
② 此处指英国的议会。——-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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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论法的精神
定的责任,所以,对他们来说,最安全的做法就是直来直去。
这个国家的贵族在一段时间里曾拥有过度的权力,君主则通过提
升民众来抑制贵族的权力。所以,在贵族受到抑制与民众开始感到手
中有权之间的这段时间里,奴役达到了顶点。
这个国家由于曾受制于专横的权力,因而在若干情况下仍然保留
着这种专横的作风,所以,我们常常在自由政体的基础上看到极权政体
的形式。
在宗教方面,这个国家的每一个公民都有自己的意志,都由自己的
理智或臆想引领,由此而引出的结果是,或是人人都不在乎是什么宗
教,随着大流信奉占据着主导地位的那个宗教,或是大家都热衷于最普
及的那个宗教,因而宗派繁多。
这个国家里也许有什么教都不信的人,这并非不可能。不过,倘若
某人已经信奉了一种宗教,就不能容忍有人强迫他改宗,因为,他首先
会因此而觉得,既然思想方法不属于自己,那么生命和财产也不见得属
378
于自己;有人既然可以剥夺他的思想方法,自然也可以剥夺他的生命和
财产。
在各种不同的宗教中,如果有一种是试图借助奴隶制建立起来的,
这种宗教①必然令人憎恶。由于我们对一个事物作出判断的依据是此
事物的各种联系及其附属物,因此,在我们的头脑中,这种宗教永远不
可能与自由相联系。
反对宣扬这种宗教的法律绝非血腥残酷的法律,因为,自由绝不会
想象出此类法律。不过,这种法律极具压制力,不动声色地给人以一切
痛苦。
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僧侣的信誉可能比不上其他公民。所以,僧
① 此处实指天主教。——译者第十九章 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
侣们就宁可承担与俗人相同的税赋,在这方面与他们混同一体,而不愿
意与他们分开。不过,僧侣始终希望获得民众的尊敬,于是就以隐居的
生活、矜持的行为和纯净的风尚来显示与常人的区别。
僧侣无力保护他们的宗教,他们的宗教也无力保护他们;既然不可
能强迫人们信教,那就只能设法进行说服。我们读到了他们所撰写的
用以证实上帝的启示和旨意的优秀作品。
人们有时会阻挠僧侣集会①,甚至不允许他们修正弊端。出于自
由的狂热,人们宁可让教会的改革半途而废,也不愿意让僧侣成为改革
者。
作为基本政制一部分的高级官吏,在这个国家比在其他地方更为
固定。可是在另一方面,这个自由国度中的大人物比较接近人民,等级
分得比较清,人与人之间的区别却并不显著。
掌权者的权力每天都需要提升,或者说每天都需要重整,所以他们
重视对他们有用的人甚于能为他们带来欢愉的人。因此,这个国家少
有佞臣、谄媚者和阿谀奉承者,以及利用大人物的空虚头脑牟利的各色
人等。那里的人不大看重虚浮的才华和品性,得到重视的是实实在在
的资格,而所谓资格,无非就是两种,其一是财富,其二是个人业绩。
那里有一种坚实的奢华,它不是建立在虚荣心之上,而是建立在实
际需要之上。人们只在各种事物中寻找大自然赋予的乐趣,不求其他。
在那里,人们的享受绰绰有余,然而,浅薄轻佻的东西却遭到摒弃。
所以,不少人由于财产多而花费的机会少,便以一种奇特的方式处理财
产。在这个国家里,心计多于情趣。
由于人人始终在为自己的利益奔忙,因而没有那种产生于闲暇的
礼节,他们确实没有时间讲究礼节。
① 英国的教会事务由议会而不是由教士大会决定。——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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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罗马人讲究礼节的时代正是他们建立专横政权的时代。专横的政
体产生闲暇,闲暇产生礼节。
在一个国家中,需要彼此谨慎相待,避免惹人讨嫌的人越多,礼节
也就越多。可是,使我们有别于蛮人的是习俗中的礼节,而不是风尚中
的礼节。
在一个所有男子都以各自的方式参与国事的国家里,女子就不应
该与男子生活在一起了。她们应该谦卑即小心翼翼,小心翼翼于是就
成了她们的美德。男子则无须频献殷勤,尽可以纵情寻欢作乐,享受自
由与闲逸。
那里的法律对所有个人都一视同仁,所以人人都把自己视为君主。
这个国家里的人,与其说是同胞,毋宁说是同盟者。
这个国家的气候令许多人心怀忧虑,视野开阔,其政制使人人都可
以参与管理并关心政治,所以人们经常谈论政治。有些人一生都在预
测事件的演变,可是,由于事物的性质和机缘的善变(即人的善变),事
物的演变是难以预测的。
在一个自由国家中,个人的思考和评说是对是错都无关紧要,只要
人人都能思考和评说就可以了。由此而产生的自由是使大家不受这些
思考和评说影响的保证。
与此同理,在专制政体下,人们的思考和评说无论是对是错全都有
害。因为,任何人的思考和评说都会对专制政体构成打击。
许多不愿谄媚的人随心所欲,大多数富有才智的人反为才智所累,
他们鄙夷和憎恶一切,常为不该苦恼的事苦恼。
所有公民如果谁也不怕谁,那么,这个国家就肯定傲慢。因为,国
王之所以傲慢,也无非由于他们不受任何管束而已。
自由的国家是傲慢的,其他国家则容易陷于虚荣。
可是,这些傲气十足的人通常与自己人生活在一起,一旦来到陌生第十九章 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
人中间就不免羞涩,在大多数情况下,从他们身上看到的,是一种怪异
的羞愧和傲气混杂的神情。
一个国家的性格突出地表现在优秀著作中,从中可以看到静心思
索和独自思考的人。
集群而居让我们了解什么是可笑,离群索居则让我们发现什么是
邪恶。他们的讥讽一针见血,在他们中间有许多尤维纳利斯,却很难找
到一个贺拉斯。
在极端专权的君主国里,历史学家们背叛了真理,因为他们没有阐
明真理的自由。在极端自由的国家里,他们却由于自由而背叛了真理,
因为自由总是引起分裂,人人成为自己所属派别的奴隶,与专制暴君的
奴隶无异。
他们诗人的与众不同和不事雕琢的独特风格,往往胜过产生于情
趣的那种精致。在他们的诗里所看到的,离米开朗琪罗的力度较近,离
拉斐尔的优雅较远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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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人指出,此处暗指英国诗人弥尔顿的《失乐园》。-—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