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八章-在线阅读

第十八章

法与土壤性质的关系

第一节 土壤性质如何影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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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国家的土质①如果优良,人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依赖性。

— 作为人民中的主要部分,村民们自己的事太多太忙,无暇羡

慕自由。殷实的乡村害怕抢劫,害怕军队。西塞罗曾问阿

蒂库斯②:“哪些人安分守己?难道不是这些生意人和乡下人吗?除非

你以为他们反对君主政体。其实,他们只要能太太平平,任何政体对他

们来说都一样。③”

所以,土地肥沃的国家通常是一人执政,土地贫瘠的国家通常是多

人执政,以此作为补救。

阿提卡④由于土地贫瘠而建立了平民政体,斯巴达则因土地肥沃

而建立了贵族政体。那时候,希腊人谁也不想接受一人单独执政,而现

① 这里所说的土质实际上包括土壤质地和地形。——译者

② 阿蒂库斯(Atticus,前 109—前32),罗马骑士,西塞罗的挚友。-—译者

③《致阿蒂库斯》,第二卷。

④ 阿提卡(Attique),希腊中部地区的总称。——译者第十八章 法与土壤性质的关系

在的贵族政体与一人执政已经相差无几了。

普鲁塔克说①,雅典的库隆事件②平息后,旧时的纷争重启,派别林

立,阿提卡的土质有多少种,派别就有多少个。山民拼死要求平民政

体,平原居民主张建立权贵政体,而沿海居民则希望建立兼具上述两种

性质的政体。

第二节 续前题

肥沃的地方往往是平原,人们无法与强者抗争,只得屈服;而一旦

屈服,自由精神便一去不复返了,乡村的财富就变成为效忠的抵押品。

不过在山区,人们可以保存自己所有的东西,只是他们需要保存的东西

很少。他们所享有的自由即他们的政体,是他们唯一值得捍卫的财富。

所以说,与自然条件较好的地区相比,多山和条件艰苦地区的人民享有

更多的自由。

山民被征服的危险较小,所以他们的政体比较宽和。他们易于自

卫,不易遭受攻击。攻击他们所需的兵器粮草花费很大,因为这些东西

不可能在山区就地解决。所以,向他们开战相当困难,与他们作战相当

危险。所有为人民安全而制定的法律,在他们那里并不很必要。

第三节 开发最多的是哪些地区

一个国家的土地开发程度取决于人民自由与否,与土地肥沃与否

①《梭伦传》。

② 公元前7世纪,雅典人库隆(Cylon)试图建立僭主政体,失败后被杀(一说

逃跑)。——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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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无关。如果根据人们的想法对世界进行划分,那就会惊奇地发现,在大

部分时间中,出现在最肥沃的土地上的是荒漠,在不毛之地上却涌现出

许多强大的民族。

一个民族总是离弃穷乡而去寻找宝地,而不会离弃宝地而去寻找

穷乡,这是理所当然的事。遭受入侵的多半是得天独厚的国家,况且,

蹂躏总是伴随着入侵,所以,最好的地方往往被糟蹋得人烟稀少,而北

方的蛮荒之地却常常因为无法居住而始终有人居住。

历史学家们向我们讲述了斯堪的纳维亚人向多瑙河沿岸迁徙的故

事,从中不难看出,这种迁徙不是入侵,而仅仅是向荒芜地区的移民。

不难想见,还有其他人从这些气候优良的地方迁往他乡,只是我们

并不知道在那里发生过什么样的悲剧。

亚里士多德①说:“从多块石碑上的记述来看,撒丁岛是希腊人的

殖民地,过去非常富庶。以热爱农耕著称的阿里斯泰俄斯②为撒丁岛

制定了法律。但是,后来撒丁岛每况愈下,因为迦太基人成为那里的主

人后,毁掉了一切可以果腹的东西,并且以死刑为威胁禁止耕作。”撒丁

岛从此一蹶不振,在亚里士多德时代不曾恢复元气,至今依然如故。

波斯、土耳其、莫斯科公国和波兰等国的最温暖地区都曾遭受大小

鞑靼的蹂躏,至今尚未复原。

第四节 土地肥力好坏的其他后果

土地贫瘠使人勤劳、俭朴、吃苦、勇敢和能打仗,他们必须设法获得

① 或者是《奇迹》一书的作者。

② 阿里斯泰俄斯(Aristee),希腊神话中阿波罗之子,主管农耕和收获的

神。——译者第十八章 法与土壤性质的关系

土地无法给予的东西。土地肥沃使人因不愁温饱而柔弱怯懦,贪生怕

死。

我们发现,由萨克森等富庶地区的农民组建的德意志部队,比不上

从其他部队。只有借助军法中更严厉的纪律才能弥补这一缺陷。

第五节 岛民

岛民比大陆居民更爱好自由。岛屿通常面积较小①,一部分人不

大可能被用来压迫另一部分人。大海把他们与庞大的帝国隔开,暴政

无法把手一直伸到那里,征服者因大海而止步,岛民不会被卷入争战,

因而可以较好地维护自己的法律。

第六节 凭借勤劳开发的地方

在那些必须勤劳才可以居住和长期生存的地方,需要宽和的政体。

这种地方主要有三类:中国美丽的浙江省和江南省②、埃及和荷兰。

古代中国的皇帝都不热衷于征服战争。他们为强盛而做的第一件

事,恰好最有力地证明了他们的智慧。他们完全依仗人力清除洪涝,造

就了中华帝国最美丽的两个省份。正是这两个省份无与伦比的肥沃,

令欧洲人对幅员广大的中国有了繁荣富庶的印象。可是,只有持续不

断地加以养护,这么大的一块地方才能免遭损毁,为此,需要的是智慧

① 日本虽然是岛屿,但因面积大和实行奴役,不在此列。

② 江南省,设于清顺治二年(1645年),省府位于江宁(今南京)。——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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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民族的民风和君主的合法权力,而不是淫逸的民风和暴君的专制统治;

那里的政权应该宽和,一如往昔的埃及和今日的荷兰。大自然造就了

那样一个荷兰,为的是让那里的人关心这片土地,而不是为了让漫不经

心和朝三暮四毁了这片土地。

所以,尽管中国人由于气候而自然地倾向于奴役般的服从,尽管帝

国的幅员过大导致种种惨状发生,中国最初的立法者还是不得不制定

优良的法律,政府也不得不遵守这些法律。

第七节 人造工程

人类的辛勤劳动和优良的法律,使地球变得适宜居住。以往的湖

泊和沼泽,如今奔腾着河流。这固然并非大自然的赐予,却依赖大自然

才得以保持。波斯人称霸亚洲时①规定,凡是把泉水引到不曾有水灌

溉过的地方的人,子孙五代可以享受灌溉之利。许多小川从托罗斯山

脉流出,波斯人不惜人力财力,引水下山灌溉土地。如今人们用这些水

灌溉田地和园圃,却全然不知此水来自何方。

勤劳民族创造的福泽并不随这些民族的覆亡而消失,恰如破坏成

性的民族所制造的灾难,并不会因这些民族的灭亡而不再为害。

第八节 法律的一般关系

法律与各民族的谋生方式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就法典的内

① 波利比乌斯,《历史》,第十卷。第十八章 法与土壤性质的关系

容广泛程度而言,从事商贸和航海的民族之所需,应该胜过只从事

农耕的民族之所需,从事农耕的民族之所需,应该胜过以畜牧为生

的民族之所需,以畜牧为生的民族之所需,应该胜过以狩猎为生的

民族之所需。

第九节 美洲的土地

美洲未开化民族之所以多,原因在于那里的土地能生产许多供人

食用的果实。妇女若在茅屋旁边开垦一小块土地,很快就能长出玉蜀

黍。男子只要打猎和捕鱼,生活便很富足。不但如此。与非洲食肉动

物向来称霸非洲不同,黄牛、水牛等食草牲畜比食肉动物更适宜在美洲

生活。

我相信,欧洲如果让土地撂荒,上述这些好处一样也得不到,或许

只有树林、橡树或其他一些不长果实的树木而已。

第十节 人口与谋生

方式的关系

一个民族倘若不从事耕种,人口的比例将会如何,我们不妨来看一

下。荒地与耕地的产出之比,与一个民族的未开化人数量和另一个民

族的农夫数量之比相同。当从事耕作的人民同时也从事工业时,两者

之间的比例就需要更多的详细数据才能算出。

兼营农业和工业的人民不可能组成大的民族。牧民需要辽阔的土

地,这样才能保持一定的数量存活下去。猎民的数量更少,为了生存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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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只能组成很小的民族。

猎民所在的地区通常是茂密的森林,由于那里从未开渠引水,所以

遍地沼泽,每个人群各自组成为一个民族。

第十一节 未开化人与蛮人

未开化人与蛮人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些分散的、因某些原因而不

可能联合的小民族,后者则通常是可以联合的小民族。未开化人通常

以狩猎为生,蛮人则通常是牧人,这种情况在亚洲北部相当明显。西伯

利亚人不能群居,否则就难以养活自己,鞑靼人在某些时段中可以群

居,因为他们可以把牲畜在某些时段中集中起来。所以,当一个首领能

让若干其他首领听命于自己时,所有部落就可以联合起来。联合以后

可以做的事有两件,其一是再度分散,其二是大举向南进击,征服某个

大帝国。

第十二节 不事耕作

民族的万民法

这些民族的活动范围既无界限也无标志,所以彼此之间发生争执

的缘由很多;他们争夺未开垦的土地,犹如我们的公民争夺遗产。因

此,诸如狩猎、捕鱼、饲料、抢夺奴隶等等,都可能成为他们之间开战的

原因。鉴于没有任何固定的领土,所以,需要应用公民法处理的事务极

少,而需要应用万民法处理的事务极多。第十八章 法与土壤性质的关系

第十三节 不事耕作民族的公民法

公民法内容的增多主要起因于土地分配。在不进行土地分配的国

家,公民法内容就很少。

这些民族的制度与其说是法律,毋宁说是习俗。

在此类民族中,熟悉旧例的长者享有很高威望,在那些地方,财富

并不能使人显赫,倒是能干又有主意的人能够出类拔萃。

这些民族漂泊或散居在牧场或森林中。他们的婚姻不如我们的婚

姻稳固,我们因居所固定而婚姻稳固,妻子不离开家。因而,他们更换

妻子或拥有多个妻子就比较容易,有时甚至像牲畜那样不分彼此地混

居。

游牧民族离不开他们赖以为生的牲畜,也离不开照料饮食起居的

妻子。这些都不能顾此失彼,尤其因为他们通常生活在广阔的大平原,

缺乏有利于防卫的地理条件,妻子儿女以及牲畜极易成为敌人的劫掠

对象。

他们的法律应该规定战利品如何分配,还应像我们的萨利克法那

样对偷窃给予特殊关注。

第十四节 不事耕作民族

的政治状态

这些民族享有巨大的自由,由于他们不从事耕作,因而就不会被土

地捆住手脚。他们四处游荡,如果首领想要剥夺他们的自由,他们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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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部族去寻找自由,或是扶老携幼遁入山林。这些民族既然享有

巨大的人身自由,必然享有巨大的公民自由。

第十五节 使用货币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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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斯提普①因翻船落水,游至近处上岸,看见沙滩上画着一些几

何图形,他喜出望外,断定自己所到之处是希腊人的地方,而不是蛮人

的地方②。

如果你因意外事件碰巧独自一人来到一个陌生的人群之中,只要

发现一枚钱币,你就可以肯定,你来到了一个开化民族之中。

耕作意味着许多知识和技艺,因而需要使用货币。所以我们发现,

技艺、知识和需求总是同步发展。所有这一切导致一种价值标志的确

立。

我们在激流和火灾中发现,泥土中含有金属③;金属一旦从泥土中

分离出来,利用起来就很方便。

第十六节 不使用货币民族的公民法

不懂得使用货币的民族只知道来源于暴力的不公道,弱势群体因

① 阿里斯提普(Aristipe.前 435—前 360),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学

生。——译者

② 参阅西塞罗,《共和国》,第一卷,第十七章。——译者

③ 狄奥多罗斯在《世界文库》第五卷第三十五章中告诉我们,黄金就是这样

在比利牛斯山中发现的。第十八章 法与土壤性质的关系

而团结起来对抗暴力。除了政治解决之外,他们几乎没有其他办法。

可是,在使用货币的地方,就可能遭遇狡诈造成的不公道,这类不公道

花样百出,不一而足。所以,在这种地方就不能没有良好的民法。由此

可见,民法是随着种种新的作恶方法和手段的出现而出现的。

在没有货币的国家里,盗贼只能抢夺实物,而各种实物从来不会完

全相同。在使用货币的国家里,盗贼抢夺的是标志物,而标志物总是全

都一模一样。在前一类国家里,什么都藏不住,所以盗贼总是带着犯罪

的证据;而在后一类国家里,情形就大不相同了。

第十七节 不使用货币民族的政治法

在不从事耕作的民族中,自由的最大保证就是不使用货币。狩猎、

捕鱼和放牧所得不可能大量积聚,也不可能大量储存,一个人因而不可

能拥有足够的手段去腐蚀他人。反之,当人们使用财富标志物时,一个

人就可以大量拥有这种标志物,并给予他所愿意给的人。

不使用货币的民族中,每个人的需求都很少,因而很容易满足,而

且不会厚此薄彼。平等必然实现,首领也不会专横暴戾。

第十八节 迷信的力量

旅行家们的记述如果属实,那么,路易斯安那一个名叫纳切兹①的

民族所实行的制度,与上述说法不符。纳切兹人的酋长②掌握着所有

① 纳切兹(Natches),居住在密西西比河左岸的印第安人部族。——译者

②《耶稣会士书简集》,第二十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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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民的财产,并且随心所欲地让他们劳动,他就像土耳其皇帝一样,即

使要他们的脑袋,他们也不得拒绝。每当王储出生时,所有正在哺乳的

婴儿都要奉献给这位王储,终生侍奉他。你也许会以为那是谢努塞尔

特①呢。这位酋长在茅屋里接受种种仪礼,俨然就像日本或中国的皇

帝那样。

迷信的偏见甚于任何其他偏见,迷信的道理压倒任何其他道理。

所以,蛮人虽然理所当然地一点也不懂专制主义,可是,纳切兹人却懂

得专制主义。他们崇拜太阳,要是他们不把自己的酋长看作太阳的兄

弟,他们就会发现,酋长只不过是个与他们一样的可怜虫。

第十九节 阿拉伯人的自由和

鞑靼人的奴役

阿拉伯人和鞑靼人都是游牧民族。在我们前面谈到的一般情况

下,阿拉伯人是自由的。鞑靼人(他们是世界上最奇特的民族)则生活

在政治奴役之下②。我已经说到了此事的一些原因③,现在再作一些新

的补充。

他们没有城市,没有森林,只有少量沼泽,他们的河流几乎全年冰

封,他们居住在辽阔的平原上,有牧场也有牲畜,因而拥有财产。可是,

他们无处可退,也没有任何天然屏障。可汗一旦被击败,胜利者立即割

① 谢努塞尔特(Sesostris),古埃及第十九朝法老拉美西斯二世的希腊称

呼。——译者

② 本书第十七章第五节。

③ 拥立可汗时,全体臣民大声高喊:“他的话就是剑。”第十八章 法与土壤性质的关系

下他的头颅①,他的子女也全被割头。他的所有臣民都转归胜利者,但

胜利者并没有让他们变成民事奴隶,因为那样的话,他们就会成为这个

既不从事耕作也没有任何家务的民族的负担。他们只是增加了这个民

族的人口而已。可是,尽管不让他们成为民事奴隶,胜利者觉得还是应

该让他们成为政治奴隶。

确实,如果一个国家中的各个部落之间战争不断,今天你征服我,

明天我征服你,一个部落的首领一旦战死,整个战败部落的政治机制会

就此被摧毁,这样的民族总体上是不可能享有自由的,因为在这个民族

中,几乎没有哪个部分不曾被多次征服。

一个民族若因所处位置较好而能在被征服之后与征服者签订条

约,那么他们就能保存若干自由。可是,鞑靼人由于没有防守的手段,

所以一旦战败就绝对无法提出任何条件。

我在第二章曾经说到,居住在已开发平原上的民族并不很自由,由

于某些情况,居住在不毛之地上的鞑靼人也不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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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节 鞑靼人的万民法

鞑靼人相互之间显得很温和,很讲人情,可是作为征服者他们却相

当凶残。他们攻下城池后就杀死城中居民,若是把这些居民卖掉或分

给士兵,他们就觉得自己相当宽宏大量了。从印度到地中海,他们摧毁

了整个亚洲,把波斯东部变成一片荒漠。

在我看来,以下是产生这种万民法的原因。鞑靼人没有城市,所

① 因此,米利维伊斯攻下伊斯法罕后杀死了所有男性王族,我们对此不应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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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以,所有战争都以迅捷和猛烈之势进行。当他们有望取胜时,他们就独

自作战,当他们无望取胜时,他们就加入到比他们强大的军队中去。带

着这样的习俗,当他们发现某个城市无力抵御却偏要阻止他们的前进

步伐时,他们就认为这违背万民法。在他们眼里,城市并非居民的聚居

点,而是躲避他们武力的避难所。他们围城乏术,只能冒险强攻,伤亡

很大,所以攻下之后便滥施杀戮,以血还血。

第二十一节 鞑靼人的公民法

杜赫德神甫说,鞑靼人总是立幼子为嗣,理由是,幼子的哥哥们一

个个到了自立的年龄时,就带着父亲给予的牲畜离家谋生,组成新的居

民点。最小的儿子留在家中陪伴父亲,因而是理所当然的继承人。

听说英格兰的某些小地方也有这种习俗,在今天布列塔尼的罗昂

公爵领地的平民中也能见到这种习俗。这也许是由某个布列塔尼小部

落带到那里去的一种游牧民族的法律,也可能是日耳曼人传过去的。

恺撒和塔西佗告诉我们,日耳曼人不大从事耕作。

第二十二节 日耳曼人

的一项公民法

萨利克人的法律中有一个特别的文本被称作萨利克法,日耳曼人

是根本不从事耕作或极少从事耕作的民族,我现在要说的是这个萨利

克法文本何以与日耳曼人的制度有关。第十八章 法与土壤性质的关系

萨利克法①规定,当一个人身后留下子女时,男性继承萨利克土

地,女性不得继承。想要知道什么是萨利克土地,首先就得知道,法兰

克人离开日耳曼尼亚之前的土地所有制和土地使用方法。

埃沙尔先生②曾有力地论证,萨利克一词来自意为房舍的撒拉一

词。所以,萨利克土地也就是房舍四周的土地。我将要进一步探究,对

于日耳曼人来说,什么是房舍,什么是房舍四周的土地。

塔西佗说:“他们不住在城市里,不能容忍各家的房舍彼此紧挨,每

个人家都在自己的房舍旁边围出一小块土地或空地”③。塔西佗说的

一点不错。因为,蛮族的多部法典④对于拆毁围栏者和闯入房舍者,规

定了多种处置办法。

从塔西佗和恺撒的著述中获知,日耳曼人耕种的土地,使用期限仅

为一年,此后再度成为公共土地。他们的遗产除了房舍和房舍周围的

那一小块土地之外,别无他物。这笔特殊遗产属于男性继承人。不错,

女儿都要住到别人的房舍去,遗产为什么要属于她们呢?

可见,萨利克土地也就是附属于日耳曼人房舍的围栏之内的土地,

这可能就是他们唯一的财产。法兰克人在征战获胜后获得了新的财

产,但依然沿袭萨利克土地的称呼。

法兰克人居留在日耳曼尼亚时,他们的财产包括奴隶、牛羊、马匹、

武器等等。房舍及其周围的那一小块土地,当然传给要在那里居住的

男性后代。可是,当法兰克人在征战中获取了大量土地后就觉得,女儿

① 狄特-李维,《古代罗马史》,第六十二卷。

②《里普埃尔法兰克人的萨利克法》的作者。——译者

③ 塔西佗在《日耳曼尼亚志》第十六章中写道:“众所周知,日耳曼人没有城

市,也不允许自己的住所与他人的住所紧挨。他们分散居住,哪里有泉源、平地或

林中空地,就在哪里安家。他们不像我们那样建造有许多彼此紧邻的建筑物的村

庄,他们的房舍四周是空地。”

④《日耳曼法》,第十章;《巴伐利亚法》,第十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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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及其子女不能参与土地分配太不合情理。于是就出现了一种新的办

法,允许父亲把女儿及其子女叫回来参与土地分配。萨利克法就被搁

在一边了。这种做法既然已被程式化,可见大概已经相当普遍①。

在所有这些法式中,我发现有一种相当奇特②。一位祖父把他的

孙子们叫回来与他的子女共同继承遗产。萨利克法此时怎样呢?大概

已经不再被遵守了,不然的话,叫女儿回来参与继承已经是件再平常不

过的事了。

萨利克法不以重男轻女为目的,更不以家庭、姓氏、土地传承的永

世绵延为目的,日耳曼人的观念里完全没有这些东西。这是一项纯经

济性质的法律,它把房舍及其周围的土地给予男性继承人,他们将要在

那里居住,所以这样做对他们最合适。

只需将萨利克法中有关可继承遗产的段落抄录下来就可以了。提

到过这段著名条文的人很多,可是真正读过的人却并不多。

“1.一人若死后无嗣,由其父或其母继承。2.此人若无父无母,则

由其兄弟或姐妹继承。3.此人若无兄弟姐妹,则由其母之姐妹继承。

4.其母若无姐妹,则由其父之姐妹继承。5.其父若无姐妹,则由其最近

男性亲属继承。6.萨利土地的任何部分③均不得传于女性,应传于男

性,换言之,即父传于子。”

很明显,前五款涉及死后无嗣的继承,第六款涉及死后有嗣的继

承。

① 参见马尔库尔弗(Marculfe),《法规》,第二卷10、12;同书附录《法规》49;西

尔蒙都斯(Sirmond),《古代法规》22。

[马尔库尔弗,7 世纪法国巴黎附近圣德尼的一位僧侣,编辑了一部《法

规》。——译者]

②《林登勃洛赫选辑》,第55法式。

③ 狄特-李维在《古代罗马史》第六十二卷§6中写道:“萨利克土地的任何部

分均不得由女子继承,而应由男子继承,也就是说,父亲的遗产由儿子继承。”第十八章 法与土壤性质的关系

法律规定,一人死后无嗣,若非某些特殊情况,男女两性不得有所

偏倚。对于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男女两性并无先后之别,

对于第三顺序和第四顺序的继承人而言,女子占先,对于第五顺序继承

人而言,男子占先。

我在塔西佗的著作中发现了这种奇特现象的由来。他写道:“日耳

曼人爱姐妹的子女①犹如爱自己的子女,有人把这种关系看得更亲密、

更神圣,当他们接收人质时,更喜欢接收外甥或外甥女。”正因为如此,

早年历史学家们②一再谈到法兰克君主对姐妹及其子女的关爱。姐妹

的子女既然被视若己出,这些子女自然也就把舅母视同亲生母亲。

母亲的姐妹比父亲的姐妹更受重视。这一点在萨利克法的另外一

些条文中可以找到解释:一个女子成为寡妇③后,受丈夫的亲属的监

护。萨利克法规定,监护人应优先由女性亲属担任。事实确是如此,一

个女子嫁到夫家之后,与家中女性打成一片,因而与女性亲属的交往多

于男性亲属。此外,当一个男子因杀人④而被判处罚金却无力支付时,

法律允许他交出全部财产,不足部分由其亲属补足。在全部亲属之中,

父母和兄弟之后,就轮到母亲的姐妹,因为母亲的姐妹似乎更亲些。这

种亲属关系既然要承担责任,自然也应享有优先权。

萨利克法规定,排在父亲的姐妹之后的继承人,是最近的男性。不

过,超过五服者不能继承。这样一来,第五顺序女性就比第六顺序男性

① 塔西佗在《日耳曼尼亚志》中写道:“舅舅视姐妹的子女一如其父。有人甚

至把这种关系看得更重、更神圣。在扣留人质时,向他们提出的要求更多,因为他

们被认为继承了更多的家族精神。”

② 参阅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八卷,第十八章和第二十章,第九卷

第十六章和第二十章。书中写到了贡特兰怒而发兵为其外甥女英衮德复仇一事,

原因是鲁弗吉尔德对她的虐待。

③《萨利克法》第四十七题。

④《萨利克法》第四十七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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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拥有优先权。这一点在里普埃尔法兰克人①的法律中写得很明白。里

普埃尔法兰克人的法律对萨利克法②有关可继承遗产的章节作出了准

确的解释,逐条逐款紧紧相扣,丝毫不差。

父死而无子,法兰克法规定儿女不得继承萨利克土地,这份土地属

于儿子们。

我不用费力就可证明,萨利克法并非不作区分地将女儿一律排除

在萨利克土地继承者的行列之外,而只是当她们有兄弟时才被排除。

1.这一点在萨利克法中也写得很清楚,该法在规定萨利克土地由

只能男性拥有而不得由女子拥有之后,紧接着作了解释和限制:“也就

是说,父亲的遗产由儿子继承。”

2.里普埃尔法兰克法对萨利克法的条文作了阐明,并同样将可继

承遗产专列一题③,与萨利克法完全一致。

3.这些蛮族全都来自日耳曼,他们的这些法律相辅相成,重要的原

因是他们的精神几乎完全相同。萨克森法④规定,父母将遗产传子不

传女,但是,若无儿子,女儿便可继承全部遗产。

4.我们读到的两份法式⑤谈到一个情况,依据萨利克法,女子受男

子排斥,也就是说,当父母子女双全时,女儿就被排除在继承者序列之

外。

① 里普埃尔法兰克人(Francs Ripuaires),居住在莱茵河与默兹河之间地区

的法兰克人。——译者

②“在第五顺序中,最近者将继承遗产。”

③ 第五十六题。

④ 第七题§1:“父亲或母亲死后,由儿子而不由女儿继承遗产。”§4:“父母

死后无子而有女,女儿得以继承所有遗产。”

⑤ 见马尔库尔弗,《法规》,第二卷,第12 法式,又见马尔库尔弗,《法规》,附

录,第 49 法式。第十八章 法与土壤性质的关系

5.另一份法式①表明,女儿比孙子有优先继承权,这说明,女儿仅

在有兄弟时被排除。

6.如果依照萨利克法的规定,女儿果真一般都不得继承土地的话,

那就无法解释,为何史书、法式和财产或遗产证书一再提到墨洛温王

朝②时期妇女的土地和财产。

有人说③萨利克土地就是采地,此说不对。1.萨利克土地的名称

是可继承遗产。2.起初采地是不能继承的。3.倘若萨利克土地是采

地,那就连男子也不能继承,既然如此,马尔库尔弗怎么能把排除妇

女参与继承的习俗指责为亵渎神明呢? 4.那些被人们用来证明萨利

克土地是采地的遗产继承文书,只能证明萨利克土地是自由土地。

5.采地在征战获胜后才建立,而萨利克习俗则在法兰克人离开日耳

曼尼亚之前就已经存在。6.不是限制妇女参与继承的萨利克法确立

了采地制度,而是采地制度确立后,对妇女参与遗产继承的权利和萨

利克法的规定都受到了限制。

依据以上所述,法兰西王位永远由男性继承源自萨利克法的说法,

可能变得不可信了。但这是不争的事实。我可以用蛮族的多种法典加

以证明。依照萨利克法④和勃艮第法⑤的规定,女儿无权与兄弟共同继

承土地,也不能继承王位。西哥特法⑥则相反,它规定女儿可以与兄弟

①《林登勃洛赫选辑》,第 55法式。

② 孟德斯鸠提到法国历史上的各个王朝时,均以序数称呼,第一王朝指墨洛

温王朝,第二王朝指加洛林王朝,第三王朝指加佩王朝。为了方便我国读者,译文

弃序数不用,而直接以王朝的名字称之。此处的墨洛温王朝在原文中即是第一王

朝。下文均同此,不再另注,敬请读者注意。——译者

③ 例如迪康热、皮图等人。

④ 第二十六题。

⑤ 第一题§3;第十四题§1;第十五题。

⑥ 第四卷第二题81。

345论法的精神

一起继承土地①,女性也可以继承王位。这些民族的政治法受公民法

条款的制约②。

这不是法兰克人的政治法服从公民法的唯一实例。依照萨利克法

规定,所有兄弟都可平等地继承土地,勃艮第法也有同样的规定。所

以,在法兰克人的国家和勃艮第人的国家中,所有兄弟都可继承王位;

只是在勃艮第曾因王位继承而发生过暴力、谋杀、篡位等事件。

第二十三节 法兰克王的长发

不从事耕作的民族不知奢华为何物。我们在塔西佗的著作中看到了

日耳曼民族可贵的俭朴风气,他们不借助技艺制作装饰品,而是从天然物

质中就地取材。家族首领如果需要饰以特殊标志,同样从天然物质中寻

346

找。法兰克王和勃艮第王以及西哥特王的王冠就是他们的一头长发。

第二十四节 法兰克王的婚姻

我在上面提到,在不从事耕作的民族中,婚姻关系不那么固定,男

子往往有多位妻子。塔西佗说:“所有蛮族中,唯有日耳曼人只娶一个

① 塔西佗说,日耳曼民族既有共同习俗,也有特殊习俗。

② 东哥特人的王位曾两次由女性传给男性,一次由阿马拉逊特(Amala

sunthe)传给阿塔拉里克(Athalaric),一次由阿马拉弗雷德(Amalafrede)传给西奥

达特(Theodat)。并非女性不能登临大位,阿塔拉里克死后就由阿马拉逊特继位,

而且在西奥达特被选为国王后与他共理国政。见卡西奥多鲁斯(Cassiodore),《东

哥特史》,第十卷中的阿马拉逊特和西奥达特的信件。第十八章 法与土壤性质的关系

妻子①。但也有例外②,某些人有多个妻子,原因并非是好色,而是他们

高贵的身份使然。”

这就是墨洛温王朝的国王们多妻的原因。这种多妻现象与其说是

淫乱的体现,毋宁说是尊贵的标志。如果剥夺他们的这一特权,不啻是

击中他们的软肋③。这就是臣民们没有仿效国王的原因。

第二十五节 希尔代里克

塔西佗说:“日耳曼人对待婚姻相当郑重其事④,放荡不羁不是嘲

弄的话题。腐化他人或被人腐化绝不是一种风尚或一种生活方式。在

一个人口如此众多的国家里,违背夫妇道德的事例极为罕见⑤。”

这就为希尔代里克⑥被逐提供了解释。他被逐的原因是有伤风

化,征服虽然已经完成,但风尚却尚未因此而变坏。

347

第二十六节 法兰克王的成年年龄

不从事耕作的蛮族人民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领土,正如我在前面所

①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十八章:“只有这些蛮族以一妻为满足。”

②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十八章:“只有极少数人例外,他们多妻的原

因不是淫佚,而是高贵的身份。”

③ 参阅弗雷德加里乌斯(Frédegaire),《编年史》,628年。

④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九章:“有关婚姻的规定很严格……无人讥

笑放荡的行为,没有人说腐化和被腐化是当时的时代精神。”

⑤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九章:“人口众多,通奸事件却很少。”

⑥ 希尔代里克(Childeric,436—481),此处指希尔代里克一世,法兰克国

王。——译者论法的精神

说,对他们起制约作用的与其是说是公民法,毋宁说是万民法。所以,

他们几乎总是身佩刀剑。塔西佗说:“日耳曼人无论处理公事或私事,

无时不带武器。”①他们用武器做一个动作来表明自己的意见②。当他

们拿得动武器时,就被介绍给议事大会③,有人会把一支长矛交给他④。

从此刻开始,他就结束了童年⑤,此前他是家庭的一部分,如今他是共

和国的一部分。

东哥特王说⑥:“小鹰的翅膀和爪子一旦长好,老鹰就停止给小鹰

喂食;小鹰能够自行觅食时,就不再需要他人帮助了。我们军队中的年

轻人如果被认为年纪太小,不能处理自己的财产,不能规范自己的日常

行为,那将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哥特人的成年标志就是尚武精神。”

希尔德贝二世⑦十五岁时,他的叔父贡特朗⑧宣布他已成年,可以

亲政。依据里普埃尔法规定,年满十五者已届成年年龄,可以携带武

器。该法⑨规定:“一个里普埃尔人死亡或被杀,若遗下一子,此子在年

满十五岁前不得起诉他人,也不受追诉。年满十五岁后,可自行应诉或

348

①“他们不论办公事或办私事,总是携带武器。”见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

第十三章。

②“如果意见不合他们口味,他们就表示轻蔑,如果合他们的口味,他们就敲

击长矛。”见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一章。

③“在国家认可之前携带武器,这不符合习俗。”见《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三

章。

④“于是就在会议上,君主或父亲就将盾和矛交给他。”见《日耳曼尼亚志》,

第十三章。

⑤ 武器之于他,犹如长袍之于我们,是一种荣誉的标志,此前他是家庭的一

部分,此后他是公众的一部分。见《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三章。

⑥ 见卡西奥多鲁斯,《东哥特史》,第一卷,第38 信中西奥多里克的言论。

⑦ 希尔德贝二世(Childebert II,570—596),奥斯特拉西亚国王(575—596 在

位)。——译者

⑧ 贡特朗(Gontran,525-593),克罗泰尔一世之子,勃艮第国王(561—592

在位)。——译者

⑨《里普埃尔法》,第 81篇。第十八章 法与土壤性质的关系

聘用一位代理人。”只有当他的智力已经成熟,才能为自己辩护,只有当

他的身体已经发育成熟,才能参与决斗。勃艮第人①在讼案中也有以

决斗辨明是非的习俗,他们也以十五岁为成年。

阿加西亚斯说,法兰克人的武较轻器,所以十五岁就可视为成年。

可是,他们的武器后来变重了,到了查理曼时代又重了许多,勃令和小

说都提到了这一点。那些拥有采地因而应该从军的人②,到二十一岁

才算成年③。

第二十七节 续前题

我们看到,日耳曼人不到成年不能出席公民会议,因为未成年人是

家庭的而不是共和国的成员。奥尔良国王、勃艮第的征服者克洛多米

尔④的儿子们之所以没有被宣布为国王,就因为他们尚未达到可以介

绍给公民会议的年龄。尽管如此,一旦他们到了可以携带武器的年龄,

就可以成为国王。此前由他们的祖母克罗蒂尔德执政⑤。克洛多米尔

的两位兄弟克罗泰尔和希尔德贝把侄子们杀死后,瓜分了他们的王国。

此事引发的结果是,从此以后,未成年的王储在父王驾崩后立即被宣布

①《里普埃尔法》,第 87 篇。

② 平民也一样。

③ 圣路易二十一岁才算成年,这是查理五世1374年的一项敕令于1374年

规定的。

④ 克洛多米尔(Clodomir),克洛维斯之子。

⑤ 从图尔的格雷瓜尔的《法兰克史》第三卷的记述来看,克罗蒂尔德选了两个勃

良第人,要他们在图尔主政。勃艮第是克罗多米尔的征服地,图尔则是他的王国。

349350

论法的精神

为王。贡多瓦尔德公爵①拯救了希尔德贝,使他免受西尔佩里克②的荼

毒,并在他五岁那年宣布他继承王位③。

可是,尽管有了这个变更,民族固有的精神依然如故,王家文书不

以幼龄国王的名义颁布。这样一来,法兰克就有了双重行政行为,其一

是幼龄国王,其二是王国政府。在各个采地,也有直接监护和间接监管

之分。

第二十八节 日耳曼人如何收养义子

日耳曼人以接受武器作为成年的标志,收养义子也以接受武器作

为标志。贡特朗想要宣布他的侄子希尔德贝成年并收养他为义子,于

是对他说:“我把这支长矛交给你④,这就表示我已经把王国交给你

了。”接着他回过头来面对公民会议说道:“你们看到,我的儿子希尔德

贝已经长大成人,请你们服从他。”东哥特王西奥多里克⑤想要收养赫

鲁尔斯人⑥的国王,于是写信⑦给他说:“在我这里,凭借武器被收养为义

子是件美事。因为,只有勇敢的人才能成为我的孩子。这个行为蕴藏着

一股巨大的力量,被接受者将会宁死不受侮辱。依据我们的习俗,由于

① 贡多瓦尔德(Gondovald,550—586),克罗泰尔的私生子。

② 西尔 佩里 克(Chilpéric,539—584),纽 斯 特利亚 国王(561—584 在

位)。——译者

③“刚过五岁生日,他就在圣诞日即位。”见图尔的格雷瓜尔的《法兰克史》第

五卷第一章。

④ 参阅图尔的格雷瓜尔的《法兰克史》,第七卷,第二十三章。

⑤ 西奥多里克(Theodoric,454—526),东哥特国王。——译者

⑥ 赫鲁尔斯人(Hérules),定居在莱茵河口和黑海沿岸的来自斯堪的纳维亚

的日耳曼部落。——译者

⑦ 见卡西多鲁斯,《东哥特史》,第四章,第二节。第十八章 法与土壤性质的关系

你是个汉子,我把盾、剑和马交给你,以此作为接受你为义子的标志。”

第二十九节 法兰克国王嗜血成性

在高卢进行征战活动的法兰克人不只是克洛维斯一人。他的一些

亲属也曾将个别部落带领到高卢。只是由于他取得的胜利更为显赫,

为他的追随者提供了大量的居留地,所以,法兰克人的各个部落纷纷前

来投奔,其余首领则无力与之对抗。他谋划灭绝自己的整个家族,而且

实现了这个计划①。图尔的格雷瓜尔②说,克洛维斯是出于对法兰克人

另立首领的担心。他的子孙竭力效仿他的这一做法,于是我们看到,兄

弟、叔伯、侄甥,乃至儿子和父亲,接连不断地筹划残害家族的密谋。法

律不断地分割这个王国,恐惧、野心和残忍则企图将这个王国重新统一

起来。

第三十节 法兰克人的公民会议

前面已经提到,不从事耕种的民族享有较大自由,日耳曼人便是如

此。塔西佗说,他们给予国王或首领的权力相当有节制③。恺撒说,他

① 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二卷。

② 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二卷。

③“国王不拥有无限或无边的权力,……不但如此,他也不得惩处,不得捆

绑、拷打等等。”见《日耳曼尼亚志》,第七章。

351352

论法的精神

们在和平时期没有普通官员,到各个村子去处理纠纷的是首领①。所

以,居住在日耳曼尼亚的法兰克人没有国王,图尔的格雷瓜尔的记述充

分证实了这一点②。

塔西佗说③:“小事由首领们讨论,大事由公民讨论;不过,民众所

了解的事情也要向君主报告。”在征服战争之后,这个习惯依然保留,这

在所有文献中都能看到④。

塔西佗⑤说,死罪可以提交公民会议议决,征服战争后依然如此,

一些大的封臣就是在公民会议上受审的。

第三十一节 墨洛温王朝僧侣的权威

蛮族中的僧侣通常享有权力,因为他们既拥有来自宗教的威望,

又拥有此类民众因迷信而赋予他们的实力。所以,我们在塔西佗的

著作中读到,日耳曼人的僧侣威信很高,在公民会议上握有主导

权⑥。

①“在和平时期,没有普通官吏,君主们到各地或各个村庄去审理讼案。”见

恺撒,《高卢战记》,第六卷,第二十三节。

② 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史》,第二卷。

③“大事问民众,小事问首领,不过,民众有权决定的事情,首先要由君主考

虑。”见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二章。

④“法律经全体民众同意后由君主颁布。”见《秃头查理敕令》,864年,第六

条。

⑤ 在他们的会议上,可以讨论对死罪的控告。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

十二章。

⑥“僧侣们掌握会议议程,可以制止发言。”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一

章。第十八章 法与土壤性质的关系

唯有他们可以处罚、捆绑和打人①。他们所做的事既不是遵照君

主的命令,也不是为了惩罚,而是出自神的启示,而对于那些参加战争

的人来说,神是永远与他们在一起的。

因此,倘若我们发现,从墨洛温王朝开始,执掌裁判之职②的主教

们就已经出现在公民会议上,对国王的决断拥有巨大的影响力,而且拥

有许多财产,我们丝毫不必对此感到惊讶。

4

353

①“国王没有不受限制和无边的权力。……只有僧侣被允许惩罚、捆绑和打

人,这样做,既不是一种处罚,也不是首领的命令,而是神的旨意,武士们相信,神

始终与他们在一起。”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七章。

② 参阅克罗泰尔的560年大法,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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