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在线阅读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法何以与

气候性质有关

第一节 民事奴隶

切地说,所谓奴隶制,就是一个人完全隶属于另一个人,后

者成为前者生命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奴隶制从根本上就不

是一种好制度,无论对主人还是对奴隶,都没有好处。奴隶

不可能凭品德做事,主人则会沾染上奴隶的种种恶习,以至于在不知不

觉间养成了违背一切美德的习惯,变得傲慢、急躁、暴戾、易怒、骄奢淫

逸和残忍。

在专制国家里,人民已经是政治奴隶,所以,民事奴隶制比别处较

能得到容忍。在专制国家里,每个人能够苟且活着就应该很满足了。

因此,奴隶的生活条件不比臣民差多少。

可是,在君主政体下,最要紧的是让人性不受摧残和贬损,所以绝

不能有奴隶制。在民主政体下人人平等。在贵族政体下,法律应竭尽

全力使所有的人获得政体性质所允许的最大程度的平等,所以,奴隶制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

违背政体精神,因为,奴隶只能有助于公民获得他们所不应有的权力和

奢华。

第二节 罗马法学家对奴役权起源的论述

有人说,是怜悯心促成了奴隶制①,又说,怜悯心以三种方式促成

了此事,这种说法绝对无法令人信服。

为防止滥杀战俘,万民法准许把他们当作奴隶。罗马法准许债务

人卖身,以免受债权人的虐待。根据自然法的精神,做奴隶的父亲既然

无力抚养子女,子女就应像父亲一样做奴隶。

罗马法学家的这些说法毫无道理。首先,即使在战争中,非不得已

也不应杀人,所以,战争允许杀人的说法不对。当一个人让一个战俘成

为自己的奴隶后,就不能再说这个战俘本来是非杀不可的,因为事实上

这个战俘并没有被杀。在战俘问题上,战争赋予的全部权力就是把他

们看管好,使他们不能继续为害。激烈的战斗结束之后,士兵们冷酷地

滥杀战俘的行为,为世界各国所唾弃②。

其次,自由民可以卖身为奴的说法也不对。卖东西就得有个价钱,

可是,奴隶既然出卖自己,他的所有财产自然也归主人所有,这就是说,

买主一文也不必付,因为奴隶什么也得不到。有人会说,奴隶可以有一

笔用以赎身的钱,不错,但是,这笔钱也是附属于人身的。之所以禁止

自杀,是因为自杀就使国家少了一个人,卖身为奴因而更不允许。每个

公民的自由是国家全体公民自由的一部分,在平民政体国家里,这种身

①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第一卷,第三题。

② 吃战俘的民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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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甚至是主权的一部分,出卖公民身份是一种极端怪异的行为①,我们

无法想象居然有人会有这种行径。如果说,自由对于买主来说是可以

论价的,那么,对于出卖自由的人来说则是无价的。民法既然允许人们

分割财产,那就不能把应该参与分割的一部分人也视为可以分割的财

产。契约如果含有损害一方的内容,民法可以不予考虑,并使受害方恢

复原有状态;既然如此,当合同含有使一方遭受最大损害的内容时,民

法当然要阻止执行,并使受害方得以恢复原有状态。

再次,有人以出身为理由。这个理由与前两个理由同样站不住脚。

一个人连出卖自己尚且不可,当然更不可出卖尚未出生的孩子。战俘

既然不应沦为奴隶,战俘的孩子当然更不应该遭此厄运。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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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一个罪犯处死是一件合法的事情,因为,惩处他的法律原本也是

为保护他而制定的。以一个杀人犯为例,他曾经受惠于今天判他死刑

的法律,这部法律曾经时刻保护他的生命,所以,他没有任何理由对抗

这部法律。但是,奴隶与此不同,有关奴隶的法律从未有利于奴隶,而

是自始至终对奴隶不利。这与一切社会的基本原则相悖。

有人说,法律有利于奴隶,因为主人要为他提供食品。这么说来,

就应该只允许无力谋生的人当奴隶了,可是,没人要这样的奴隶。至于

孩子,大自然把乳汁赋予母亲,从而保证他们免于饥饿;他们余下的童

年与最能发挥能力的年龄已经相当接近了,所以我们不能说,为了做他

们的主人而供养他们的人,曾给过他们什么东西。

奴隶制不但违背公民法,也违背自然法。奴隶并非社会中的一员,

因而不受任何公民法保护,公民法中的哪一条能够防止奴隶逃跑呢?

只有家法也就是主人的法律能阻止他逃跑。

① 我在这里说的是严格意义上的奴隶制,例如罗马人的奴隶制和我们殖民

地上的奴隶制。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

第三节 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

我还想说,因习俗差异而产生的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鄙视,也

是奴役权的一个起源。

洛佩兹·德·伽马写道①:“西班牙人在圣玛尔塔②附近发现了几

个篮子,里面装着当地居民的食品,诸如螃蟹、蜗牛、蝉和蚱蜢等。征服

者便把此事说成是罪恶。”这位作者承认,西班牙人奴役美洲人的权利

就建立在这个事实的基础之上,除此之外,还有美洲人吸烟,不按西班

牙人的式样蓄须等等。

知识使人温和,理性使人具有人道精神,唯独偏见使人摒弃温和与

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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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

我还想说,宗教赋予传教者奴役不信教者的权力,为的是便于传

教。

正是这种思想鼓励破坏者们在美洲犯下了种种罪行③,正是在这

个思想基础上,他们确立了把许许多多人民沦为奴隶的权利,这些强盗

死心塌地地要兼做基督徒和强盗,是一些非常虔诚的信徒。

① 参阅《英国丛书》,第十三卷,第二部分,第3条,第525—526页。

② 哥伦比亚的一座城市。——译者

③ 参阅索利斯(Solis),《墨西哥征服史》,第一卷,第一章,第14页;加尔希拉

索·德·拉·维加(Garcilasso de La Vega),《秘鲁通史》。290

论法的精神

路易十三①为把法国殖民地的黑人沦为奴隶的法律而深感痛苦②,

可是当有人告诉他,这是让那些黑人皈依基督教的最佳途径时,他就同

意了。

第五节 对黑人的奴役

假如我果真要为我们把黑人当奴隶的权利辩护,我就会这样说:

欧洲人把美洲人灭绝之后,不得不把非洲人当奴隶,为的是开垦这

许多土地。

如果不使用奴隶种植制糖作物,糖价就会太高。

这些人从脚黑到头,鼻子扁得令人难以怜悯。

我们无法想象,睿智的上帝竟然会把一个灵魂,而且是一个优秀的

灵魂,放到一个黝黑的躯体中去。

把肤色视为人的本质要素,这是很自然的。使用太监的亚洲人总

是特别强调黑人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

从头发的颜色可以判断皮肤的颜色。埃及人是世界上最优秀的哲

学家,他们非常看重头发的颜色,凡是长着红头发的人,只要落入他们

手中,就统统杀掉。

文明民族把黄金视为珍品,而在黑人看来,金项链不如玻璃项链珍

贵,这就是黑人缺乏常识的一个明证。

我们不可能把黑人视为人,假如我们把他们视为人,那么,我们就

① 路易十三(Louis XIII,1601—1643),法国国王(1610—1643 在位)。—

译者

② 拉巴神甫(Le P. Labat),《美洲诸岛新游记》,第四卷,第114 页,1722年

版。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

要怀疑自己是不是基督徒了。

心胸狭隘的人夸大了我们对待黑人的不公正。因为,倘若果真如

此,彼此缔结了那么多的条约的欧洲君王们,难道就不能缔结一个促进

慈善和怜悯的一般性条约吗?

第六节 奴役权的真正起源

现在是探求奴役权的真正起源的时候了。奴役权应该是建立在事

物性质的基础之上的,让我们看一下,奴役权是不是来自某些情况。

在所有专制政体下,卖身为奴很容易,那里的政治奴役制在一定程

度上扼杀了公民自由。

佩里先生说①,俄国人出卖自己很方便。我知道这是为什么,因为

他们的自由毫无价值。

在亚齐②,人人都设法卖身为奴,一些大贵族的奴隶不下千人③,这

些奴隶都是大商人,他们也有许多奴隶,他们的奴隶又有许多奴隶。奴

隶可以被继承,也可以买卖。那些国家里的自由民因过于软弱而无力

反抗政府,于是就设法成为那些施行暴政者的奴隶。

这就是某些国家中温和奴役权的合理起源。它理应温和,因为它

建立在一个人为发挥自己的作用而自由选择主人的基础上,因而在双

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契约关系。

① 佩里,《当今沙皇治理下的俄国》,巴黎版,1717年。

② 亚齐(Achim),苏门答腊岛北部地区。——译者

③ 威廉·唐比埃,《周游世界记》,17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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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第七节 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

下面是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它甚至是人间最残酷的奴役权的起源。

有些国家的酷热气候使人身体疲惫,精神委靡,只有借助惩罚才能

让人履行艰苦的义务。在这些地方,奴隶制对理性的冲击相对小些。

由于奴隶主懒待君主,奴隶也就懒待主子。那里的民事奴隶制与政治

奴隶制并存。

亚里士多德①试图证明,有些奴隶与生俱来就该当奴隶,可是他的

阐述不能证明此说不误。我想,如果确有与生俱来的奴隶,那就是我刚

才说到的那些奴隶。

然而,人人生而平等,所以应该说,奴隶制是反自然的,尽管有些国

家的奴隶制建立在自然理性的基础之上。必须把这些国家与连自然理

性都唾弃奴隶制的国家严格区分开来,例如早已成功地废除了奴隶制

的欧洲国家。

普鲁塔克在《努玛传》中写道,在沙特恩②时代,既没有主人,也没

有奴隶。在我们欧洲的气候下,基督教让我们回归到那个时代。

第八节 奴隶制对我们无益

所以,必须把基于自然原因的奴隶制限制在某些国家的范围内,我

《政治学》,第一卷,第一章。

② 沙特恩(Saturne),罗马神话中最古老的农神,主管播种和葡萄等。——译者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

觉得,在所有其他国家中,无论社会所要求的劳动如何艰苦,任何工作

都应该由自由民去完成。

我之所以这样想,是因为基督教在欧洲废除民事奴隶制之前,矿山

劳动被认为是极端艰辛的,只能驱使奴隶或罪犯去干。可是,如今大家

已经知道,矿山的雇工们生活很幸福①。微小的特殊待遇对从事这种

职业起到了鼓励作用,收入随劳动的增加而增加,矿工们因而热爱自己

的工作胜过他们所能找到的其他任何工作。

只要是理性而不是贪婪支配劳动,那就绝对不会有任何艰苦到人

的体力无法支撑的劳动。由于工艺发明或应用的机器带来了方便,在

别处驱使奴隶从事的劳动,在我们这里可以利用机器来完成。土耳其

的蒂米什瓦尔总督管区中的矿藏比匈牙利丰富,产量却比匈牙利少,原

因就是土耳其人从来就只知道使用奴隶进行开采。

我不知道我的这个观点是出自我的精神还是心灵。世界上或许没

有一个地方的气候会让自由人无法参加劳动。法律制定得不好,于是

有了懒人,有了懒人,于是就让他们当奴隶。

第九节 公民自由已经普遍确立的国家

每天都有人在说,我们要是有奴隶,那该多好。

可是,想要作出正确判断,不应审视奴隶对每个民族中骄奢淫

逸的少数富人是否有用,毫无疑问,奴隶对他们肯定有用。可是,

从另外一个观点来看,在这个国家中如果以抽签决定,哪些人应该

做自由民,哪些人应该做奴隶,我相信,这些富人谁也不愿意这么

① 我们可以从下德意志的哈尔茨和匈牙利的矿山获知有关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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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做。鼓吹奴隶制最卖力的人大概最害怕,最贫苦的人也会很害怕。

所以说,鼓吹奴隶制的喧嚣其实就是骄奢淫逸的喧嚣,而不是关爱

公共福祉的呼声。人人都喜欢成为他人的财产、荣誉和生活的主

人,人人想到此处都会无比激动,这难道有什么怀疑吗?在这些事

情上,如果想要知道每个人的愿望是否正当,那就让我们对每个人

的愿望作一番审视。

第十节 各种奴隶制

奴役有两种,一种是属物奴役,一种是属人奴役。属物奴役把奴隶

捆绑在土地上,塔西佗记述①的日耳曼人的奴隶就是这种生产奴隶,这

种奴隶不在主人家中服役,只向主人缴纳一定数量的谷物、牲畜或织

物,使用此类奴隶的目的仅此而已。匈牙利、波希米亚和德意志南部一

带也有这种奴隶。

属人奴役就是让奴隶从事家务劳动,主要与主人家的人有关。

兼有属物和属人两种性质的奴役,是对奴役的极度滥用。斯巴达

对希洛奴隶的使用就是这种性质的奴役。户外的所有劳作都由这些奴

隶承担,在家里还要遭到各种各样的侮辱,所以说,希洛奴隶是违背事

物性质的奴役。俭朴的平民只有一个属物奴隶②,因为妻子儿女都参

与家务劳动。奢华的平民拥有属人奴隶,因为奢华需要奴隶从事家务

劳动。希洛奴隶则让同一个人兼做奢华人家的属人奴隶和俭朴人家的

属物奴隶。

①《日耳曼尼亚志》,第二十五章。

② 塔西佗在《日耳曼尼亚志》中说:“从生活享受看不出主人与奴隶的区别。”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

第十一节 法律应为奴隶制所做的事

但是,无论什么性质的奴隶制度,公民法都应该做两件事,一方面

取消对奴隶制的滥用,另一方面防止奴隶制的危险。

第十二节 奴隶制的滥用

在伊斯兰国家①里,主人不仅主宰女奴的生命和财产,就连女奴的

所谓品德和操守,都得听任主人摆布。这些国家的不幸之一是,大部分

人生来不为别的,就为他人的奢华服务。这种奴役得到的回报,就是听

凭奴隶们享有的懒惰。对于国家来说,这是一个新的不幸。

对于那些被幽禁的人来说,这种懒惰使得东方的后宫②变成了乐

园,那些生怕劳动的人能在安静的后宫里找到他们的幸福。但是,我们

却由此看到,这有悖建立奴隶制的初衷。

依据理性的要求,主人的权力不得超出奴隶应当提供的服务范围。

奴隶制是为有用而建,不是为淫逸而建。保护贞操的法律属于自然法,

应为世界各国所周知。

保护奴隶贞操的法律,如果说,在凭借权力可以毫无约束地玩弄一

切的国家里是好的,那么,在君主政体国家里岂不是更好吗?在共和政

体国家里岂不是更好吗?

① 参阅沙尔旦,《波斯游记》。

② 参阅沙尔旦,《波斯游记》第二卷中对伊扎古尔市场的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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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伦巴第法的一条规定①似乎应该适用于所有政体,“主人如果糟蹋

奴隶的妻子,奴隶夫妻二人就可一起获得自由民身份。”这是既可防止

主人淫乱,又不失之过严的令人赞叹的折中之法。

我不曾发现罗马人在这方面有何良法。他们听任主人淫乱无度,

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剥夺奴隶结婚的权利。奴隶是国民中最卑微的人

群,可是,无论卑微到什么程度,他们也需要懂得廉耻。何况,剥夺奴隶

的婚配权,也就损害了公民的婚配权。

第十三节 奴隶众多的危险

在不同政体下,奴隶数量众多的后果各不相同。在专制政体下,奴

隶多根本不构成负担,因为在国家机体内实行的就是政治奴隶制,所

以,人们几乎感受不到民事奴隶制的存在,所谓自由民享有的自由并不

比没有这个称谓的人多。这些非自由民以太监、释奴和奴隶的身份几

乎控制着一切事务,自由民与奴隶的地位差异极小。所以在专制政体

下,奴隶多寡无关紧要。

不过,在政体宽和的国家里,奴隶不能太多却事关重大。政治自由

使得公民自由极为珍贵,被剥夺公民自由的人也就失去了政治自由;他

眼睁睁看着全社会的人幸福地生活着,而他却不是这个社会的成员,他

觉得,安全保障不是为他而是为别人确立的;他看到,主人的心灵日甚

一日地升华,而他自己的心灵却越来越卑微。看着别人享受自由而自

己却不能,从而令人最深切地感到自己的地位已与牲畜相去不远。这

种人是社会的天敌,他们若是人数众多,那就很危险。

①《伦巴第法》,第一卷,第三十二篇§5。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

在宽和政体下,国家被奴隶的反叛弄得焦头烂额,而这种情况在专

制政体下却极为罕见。

第十四节 武装的奴隶

把奴隶武装起来,对于共和政体的危险甚于君主政体。在君主政

体下,尚武的人民和贵族集团能够有效地控制武装的奴隶。在共和政

体下,手持武器的奴隶与公民处于平等地位,所以仅仅具有公民身份的

人很难控制武装的奴隶。

哥特人征服西班牙人后分散在全国各地,很快就变得虚弱不堪。

他们在法规方面做了三件重要的事:废除了禁止与罗马人通婚的旧

习①;规定借助国家财政获得解放的奴隶在战时必须服役②,违者将处

以奴役;每个哥特人参战时必须携带自己十分之一的奴隶③,并为他们

配置武器装备。与留下的奴隶相比,十分之一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数目。

这些被主人带上战场的奴隶并不单独组队,而是就在军中,从某种意义

上说,就像在家里一样。

第十五节 续前题

如果全体国民都是战士,武装的奴隶更没有什么可怕了。

①《西哥特法》,第三卷,第1篇§1。

②《西哥特法》,第五卷,第 7篇§20。

③《西哥特法》,第九卷,第1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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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按照日耳曼法,奴隶如果偷窃①存放在某处的东西,将受到与

自由民一样的惩罚;可是,如果以暴力抢夺②,他将要受到的惩罚只

是把抢来的东西归还原主而已。对于日耳曼人来说,凡是基于勇

气和力量的行为,都不令人鄙夷。他们在战争中使用奴隶。在大

多数共和国里,人们总是试图挫灭奴隶的勇气,自信心十足的日耳

曼人想的却是增强奴隶的胆魄,日耳曼人的武器须臾不离身,所以

一点儿也不怕武装的奴隶,相反,奴隶是他们进行掠夺和获取战功

的工具。

第十六节 宽和政体应采取的防备措施

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奴隶众多会令人担心出现危险,不过,只要

给予奴隶人道待遇,就可防止这种危险。只要主人不比奴役本身更狠

心,人们对一切都能习惯,甚至对奴役也能习以为常。雅典人对奴隶十

分宽和,所以,斯巴达被奴隶搅得天翻地覆,雅典却平安无事。

我们看到,最初的罗马人并未为奴隶而感到不安。只是当罗马人

对奴隶丧失了所有人道感情之后,才发生了可与布匿战争相比的内

战③。

自己从事劳动的人民对待奴隶,通常比自己不从事劳动的人民要

宽厚些。最初的罗马人与奴隶同生活,同劳动,同饮食,他们对待奴隶

很宽厚,很公正。他们对奴隶的最严厉惩罚,不过就是让奴隶背负一根

木叉从邻居们的面前走过。道德风尚足以维持奴隶的忠诚,无须求助

①《日耳曼法》,第五章§3。

②《日耳曼法》,第五章§5“以暴力”段。

③ 弗洛鲁斯说:“内战给西西里造成的破坏超过布匿战争。”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

于法律。

可是,当罗马人强大之后,当奴隶变成了他们奢华和傲慢的工具,

而不再是他们的伙伴时,由于道德风尚已经沦丧,所以就得求助于法

律,甚至是十分严苛的法律,否则,主人的安全就难以确保。这些残酷

的主人生活在奴隶中间,如同生活在敌人中间一样。

于是制定了西拉里亚诺元老院法令和其他一些法律①,这些法律

规定,若有一个主人被杀,居住在主人家的所有奴隶,以及附近所有能

听到呼救声的奴隶,一律处死。在这种情况下,凡出于救助目的而藏匿

嫌犯者,则以谋杀罪论处②。奴隶即使奉主人之命将其杀死③,依然有

罪;没有阻止主人自杀的奴隶也将受到惩罚④。主人若在旅途中遇害,

陪同他的奴隶和逃走的奴隶都将被处死⑤。即使已被证实清白无辜,

涉案奴隶依然要受这些法律的惩处;其目的在于迫使奴隶极度敬重自

己的主人。这些法律并不表明民事管理有这种需要,而是由于民事管

理中存在着弊病和不完善之处。它们违背公民法原则,因而绝非源自

公民法的公正。它们赖以确立的是战争原则,有所不同的一点是敌人

存在于内部。西拉里亚诺元老院法令源自万民法的一项原则,那就是

一个社会即使不完善也应自保。

当官吏们不得不制定此类残酷的法律时,情况肯定已经很糟糕了,

因为,那时要让奴隶服从已非易事,因而不得不对不服从者施以重罚,

或是怀疑他们的忠诚。一个优秀的立法者能够防止自己变成一个可怕

的立法者。因为,若要罗马人的奴隶信任法律,除非法律信任奴隶。

① 参阅《法学阶梯》中的《元老院法令》条目全文。

② 参阅《法学阶梯》中的第三部法,第12 段。

③ 安东尼命令伊罗把他杀死,其实,这不是叫他杀安东尼,而是叫他自杀,因

为,他若果真杀死安东尼,那就要被当作杀人犯惩处。

④ 参阅《法学阶梯》中的第一部法,第 22 段。

⑤ 参阅《法学阶梯》中的第一部法,第 3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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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第十七节 主奴之间应有的法规

官方应该关注奴隶衣食有着,此事应由法律加以规定。

法律应当让奴隶病有所治,老有所养。克劳狄下令①,因病而被主

人抛弃的奴隶,如果幸免于死,就可获得自由。这项法律保证了他们的

自由,若能保证他们的生命则更好。

法律如果允许主人处死奴隶,主人行使此项权力的身份应该是法

官,而不是主人。法律应当为此规定必要的程序,藉以免除强施暴力之

嫌。

在罗马,当不再允许父亲处死子女后,官吏依据父亲的意愿决定

其②子女的刑罚。在主人对奴隶拥有生杀之权的地方,在主奴之间作

出类似的规定是合理的。

原始而严厉的摩西法有这样一条规定:“人若用棍子击打奴仆和婢

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

因为是用钱买的。”③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民族,他们的公民法居然与自

然法毫不相干!

希腊法律④规定,奴隶若是受到主人过分粗暴的待遇,可以要求转

卖。罗马后期也有一项类似的法律⑤。对主人不满的奴隶和对奴隶不

满的主人应该分开。

① 希费林,《克劳狄传》。

② 见亚历山大皇帝的法典第 3条“父权”。

③《圣经·旧约·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第二十节,译文引自中国基督教

协会1994年版。——译者

④ 参阅普鲁塔克,《道德论集·迷信》。

⑤ 见安托尼乌斯·皮乌斯.《法制》,第一卷,第七项。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

一个公民如果凌辱另一个公民的奴隶,被凌辱奴隶的主人可以向

法官提起诉讼。柏拉图的法律①和大多数民族的法律剥夺了奴隶的自

然自卫权,因此应该赋予他们以民事自卫权。

在斯巴达,奴隶无法为所受欺侮或凌辱讨回丝毫公道,他们的不幸

已达于极点,他们不但是某个公民的奴隶,而且是公众的奴隶,他们既

为一个人所有,也为所有人所有。在罗马,当一个奴隶受到损害时,人

们只考虑主人的利益②。实施阿奎利亚法时,伤害一个奴隶被视为与

伤害一头牲畜相同,人们关心的仅仅是牲畜和奴隶的价格因受伤而贬

损。在雅典③,虐待他人奴隶者被处以重刑,有时甚至被处死。雅典的

法律不愿让已经失去自由的奴隶再失去安全,这很有道理。

第十八节 解放奴隶

很明显,当共和政体下的奴隶数量太多时,应该解放一部分。棘手

之处在于,奴隶如果太多,便难以管束;被释奴如果太多,他们就会生计

无着,成为共和国的负担。不仅如此,如同奴隶太多会对共和国构成威

胁一样,被释奴太多也会对共和国构成威胁。所以,法律必须注意到这

个两难问题,不可顾此失彼。

罗马颁布了许多法律和元老院法令,有的对奴隶有利,有的对奴隶

不利,有的为释奴设置障碍,有的为释奴提供方便。由此不难看出处理

这个问题上的两难抉择。有一段时间甚至不敢制定这方面的法律。尼

① 柏拉图,《法篇》,第十章。

② 日耳曼各族的法律通常也是如此,在他们的法典中可以看到这种精神。

③ 德摩斯梯尼,《驳米地亚姆》,法兰克福1604年版,第6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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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禄掌权时①,有人请求元老院准许让忘恩负义的被释奴重新沦为奴隶,

皇帝批示应作为个案逐一审理,不作任何一般性规定。

一个优良的共和国应该在这个问题上作出何种规定,我几乎无缘

置喙,此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情况。以下谈谈我的想法。

不要通过一般性法律突然解放大批奴隶。众所周知,伏尔西尼安

人②中的大批被释奴成了选民中的多数后,通过了一项极端恶劣的法

律,使被释奴获得一项权利,即与自由民的新娘同房的初夜权。

有多种方法可以在不知不觉中增加共和国的新公民。法律可以准

许奴隶积攒钱财,使他们有能力为自己赎身。法律可以像摩西那样规

定奴役的期限,当年摩西规定希伯来奴隶的奴役期限不得超过六年③。

较好的办法是,每年解放一批因年龄、健康、勤奋等原因而能够自立的

奴隶。甚至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奴隶制的弊端:大量奴隶的存在与奴隶

所承担的大量工作分不开,如果把奴隶所承担的某些工作,例如经商和

航海,交由自由民去做,就可大大减少奴隶的数量。

被释奴人数倘若较多,公民法就应该规定他们对原来的主人承担

什么义务,否则就应在释奴的契约中写明,用以替代法律的规定。

我们认为,被释奴的民事地位应该优于他们的政治地位,因为即使

在平民政体下,政权也不应落入下层民众手中。

在罗马,被释奴为数众多,这方面的法律令人钦佩。法律给予他

们的很少,但是,在任何事情上都不排斥他们。他们在某些方面参与

立法,但是几乎丝毫也不会影响将要作出的决议。他们可以担任公

① 塔西佗,《编年史》,第十三卷。

② 佛兰舍谬斯,《补编》,第二时期第五卷。

[伏尔 西尼安人(Violsiniens)居住在伊特鲁里亚地区(今意大利)的部

族。——译者]

③《圣经·旧约·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

职,甚至可以担任神职①,可是,这项特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形

同虚设,因为他们在选举中的不利地位实际上把这项特权抵消了。

他们有权当兵,可是为此就得缴纳为取得选举权而必须缴纳的税款。

被释奴与自由民联姻没有任何障碍②,但不能与元老家族结亲。最后

还有一点,尽管被释奴自己不是自由民,但是,他们的子女却拥有这个

身份。

第十九节 被释奴和太监

因此,在多人主政的政体下,让被释奴的地位略低于自由民,并让

法律促使被释奴不对自己的地位生厌,这样做往往很有好处。可是,在

一人主政的政体下,奢华和专横主宰一切,在这方面就什么也做不成

了。被释奴几乎始终高踞于自由民之上,主宰着君王的宫廷和权贵们

的府第。由于他们研究过的是主人们的弱点而不是美德,所以,他们就

设法让主人以其弱点而不是美德治理国家。在帝政时期的罗马,被释

奴就是这样。

被释奴如果是太监,无论他们拥有多大特权,也不能把他们视为被

释奴。因为,他们既然不能拥有自己的家庭,当然就只能附属于某个家

庭。所以,说他们是公民,其实只不过是一种虚幻而已。

不过,有些国家里的被释奴可以担任一切官职。唐比埃③写道:

① 塔西佗,《编年史》,第三卷。

② 奥古斯都的演说,见狄奥,《罗马史》,第十四章。

③ 唐比埃,《周游世界记》,第三卷,第 91页。

303论法的精神

“在东京①,所有的文官武将都是太监②。”他们都没有家庭,个个贪婪成

性,可是,他们的主人或君主最终却能从他们的贪婪中得益。

唐比埃还说③,这个国家里的太监也离不开女人,而且结婚。法律

之所以允许他们结婚,只能是基于对太监的尊敬和对妇女的鄙视。

如此说来,正因为他们没有家庭,所以让他们当官,正因为他们是

官员,所以准许他们结婚。

于是,他们身上尚存的感官就要顽强地弥补失去的感官,绝望的努

力变成了他们的一种享受。所以,在弥尔顿的著作中,那个因深受残损

之痛而仅剩欲望的神,竟然连自己的性无能也想利用④。

我们看到,在中国历史上,为阻止太监担任任何文武官职而制定了

大量的法律,可是,他们总是能够当上高官。看来,太监是东方一个无

法避免的祸害。

304

① 此处的东京指上圻,即今越南北部。——译者

② 中国过去也是这样。两位在9世纪游历中国的阿拉伯穆斯林在记述中谈

到某个城市的长官时,就称他为“太监”。

③ 唐比埃,《周游世界记》,第三卷,第 94 页。

④ 孟德斯鸠此处引用的是英国作家弥尔顿(Milton)的名作《失乐园》中的故

事。———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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