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二章-在线阅读

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第一节 本章指导思想

们已经从政治自由与政制的关系入手论述了政治自由,但

这还不够,还需要从政治自由与公民的关系着眼对它进行

论述。

我说过,就政治自由与政制的关系而言,政治自由是由三种权力的

某种分配方式确立的;可是就政治自由与公民的关系而言,必须用另一

种思想对政治自由加以审视。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或者自认为享有安

全。

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其一,政制是自由的,但公民并不自由;其二,

公民是自由的,但政制并不自由。在前一种情况下,政制在法律上是自

由的,事实上并不自由;在后一种情况下,公民事实上是自由的,在法律

上并不自由。

就自由与政制的关系而言,唯有通过法律尤其是基本法的安排,自

由方能得以确立。可是,就自由与公民的关系而言,习俗、风尚以及惯

例都可带来自由;本章将要谈及,某些公民法也能促成自由。

221怨下

论法的精神

此外,大多数国家中的自由所受的约束、侵害和摧残,甚于其政制

所要求的程度,所以,有必要谈一谈特别法,因为在每一种政制中,特别

法既能帮助也能伤害每个国家可能采用的自由原则。

第二节 公民的自由

就哲理而言,自由就是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假如需要从所

有各类体系来谈的话)是自认为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自由是享有

安全,或者至少是自认为自己享有安全。

对于安全的威胁以公诉或私人诉讼为最,所以说公民的自由主要

依赖于优良的刑法。

刑法臻于完善绝非一日之功。在为寻找自由而花费了最多精力的

地方,也并非总能找到自由。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①,在库麦,原告的

父母可以充当证人。罗马王政时期的法律极不完善,塞尔维乌斯·图

里乌斯竟然以谋杀其岳父②、国王塔克文·普里斯库斯的罪名,判处安

库斯·马尔蒂乌斯③的孩子死刑。在最初几位法兰克国王执政期间,

克罗泰尔④制定了一项法律⑤,规定未经审判,不得判决被告人有罪。

此事表明,曾有某些案件或某些蛮族的审判程序与此相反。审判伪证

①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二卷。

② 塔克文·普里斯库斯(Tarquinius Prisicus)。见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

斯,《罗马古事记》,第四卷。

③ 安库斯·马尔蒂乌斯(Ancus Martius),罗马第四位国王(公元前 640—前

617在位)。——译者

④ 克罗泰尔(Clotaire,497—561),法兰克国王。——译者

⑤ 在公元560年。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的首创者是卡隆达斯①。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自由也就得不到保

证。

在刑事审判中应该遵守的最可靠的规则方面,某些国家②已经获

得了一些知识,今后还将有其他国家获得新的知识,人类对这些知识的

关心远胜对世界上其他事情的关心。

只有在这些知识的实践中才可能确立自由。在一个在这方面拥有

最佳法律的国家里,即使是一个卷进官司并且将在翌日绞决的人,其自

由的程度也要高于土耳其的帕夏。

第三节 续前题

仅凭一个人作证就将一人判处死刑的法律,对自由构成了致命的

伤害。理性要求有两个证人,因为如果一个人证明被告有罪,而被告则

予以否认,两人各执一词,那就无法认定,所以需要第三个人才能作出

决断。希腊人③和罗马人④在定罪时要求多出一票,我们法国的法律要

求多出两票。希腊人硬说他们的做法是神明确定的⑤,其实我们的做

法才是神明确定的。

①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二卷,第十二章。卡隆达斯于第 84个奥林匹亚

期间将他的法律交给了图留乌姆(Thurium)。

[卡隆达斯(Charondas,生活在公元前7世纪),古希腊立法家,曾为多个城市

制定法律。——译者]

② 此处指英国,见本书第十一章第六节。——译者

③ 见阿里斯底德,《智慧女神颂》。

④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七卷中关于科里奥拉奴斯的

记述。

⑤ 拉丁文:Minervae calculus(智慧女神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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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论法的精神

第四节 依照罪行的性质定罪和

量刑有利于自由

如果刑法对每一种刑罚的确定都以罪行的特殊性质为依据,那就

是自由的胜利。一切专断将终止,刑罚的依据不再是立法者的心血来

潮,而是事物的性质。刑罚就不再是人对人施行的暴力。

一共有四类罪行。第一类危害宗教,第二类伤害风化,第三类伤害安

宁,第四类伤害公民的安全。课处刑罚的依据应该是各类罪行的性质。

我只把直接侵害宗教的罪行,比如所有的单纯渎圣罪①,归入宗教

侵害罪。因为,骚扰宗教活动的罪行,其性质属于破坏公民的安宁或安

全,所以,应该分别归入第三类或第四类。

为了按照事物的性质处罚单纯渎圣罪②,刑罚就应是剥夺宗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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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的一切好处,赶出庙宇,暂时或永久禁止与教徒交往,不得与他们

见面,被他们憎恨、厌恶、咒骂。

凡是涉及危害国家的安宁或安全的事件,非公开的行动属于世俗

的司法管辖范围。可是,凡是涉及伤害神明的事件,只要没有公开行

动,就谈不上是犯罪,一切都在人与神明之间发生,神明知道怎样和何

时施行报复。倘若官员不分青红皂白,追究非公开亵渎神明的行为,对

查处一种完全没有必要查处的行为,那他就是赋予懦夫和莽夫以热情,

① 所谓单纯渎圣罪,是指亵渎圣餐面饼等侵害宗教,但对他人和社会不构成

伤害的罪。——译者

② 为了惩治用脏话亵渎上帝的人,圣路易制定了极为严厉的法律,连教皇都

认为不得不对他提出劝告。后来圣路易抑制自己的宗教热情,减轻了刑罚。见圣

路易的法令。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让他与公民作对,因而也就摧毁了自由。

弊害产生于必须为上帝复仇的思想。其实,应该敬重上帝,但绝不

应该为上帝复仇。一个人的行动如果以为上帝复仇的思想为指导,惩罚

还能有穷尽之时吗?如果人间的法律要为一个无穷的存在物复仇,那样

的话,法律就是以无穷为基准,而不是针对人性的弱点、无知和任性了。

从一位普罗旺斯的历史学家①所记述的一件事中可以清楚地看

到,为上帝复仇的思想对于精神脆弱的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一个

犹太人因被控亵渎圣母而被处以活剥之刑。一群骑士手执利刃,头戴

面具,走上行刑台,赶走刽子手,要亲自为圣母复仇……我绝对不想先

于读者谈出我自己的感想。

第二类是有伤风化的罪行,例如破坏公众或个人对欲望的节制,也

就是说,破坏对享受感官愉悦和两性肉体结合愉悦的管制。对此类罪

行的刑罚也应该源自此类罪行的性质。剥夺罪犯享受社会给予风化优

良的人们的好处,罚款、使之丢脸、强制隐匿、当众羞辱、赶出城市和社

会。总之,所有惩治轻罪的刑罚足以遏制两性关系方面的鲁莽行径。

其实,此类罪行与其说是恶意使然,莫如说是忘却了自爱自重所致。

上面只谈到仅仅有伤风化的罪行,并不涉及破坏公民安宁的罪行,

诸如诱拐和强奸等;这类罪行属于第四类。

第三类罪行破坏公民的安宁,对此类罪行的惩罚也应该源自此类

罪行的性质,即与安宁有关,诸如监禁、放逐、矫正,以及其他能使不安

分子回归正常、重新融入社会秩序中去的惩罚。

我把破坏安宁的罪行局限于仅仅损害治安。因为,那些既破坏安

宁又伤害安全的罪行,应该归入第四类。

对最后这类罪行的惩罚就是人们所说的刑罚。这是某种意义上的

① 布热雷尔神甫(Le P. Bougerel)。

225论法的精神

同态报复。谁剥夺了或企图剥夺他人安全,那就拒绝给予其安全。这

种刑罚源于这类罪行的性质,发自理性和善恶的本源。一个公民严重

侵犯他人安全,使之丧命,或企图使之丧命,这个公民就该处死。这种

死刑犹如病态社会的一剂良药。对于侵害财产安全的罪行,也有理由

处以极刑,不过,处以丧失财产的刑罚也许更好,而且更符合这类罪行

的性质。如果财产是双方共有的,或者双方的财产数量相等,就应该作

如上处分。可是,由于侵害者往往是一贫如洗的穷汉,所以只能以肉刑

代替财产的惩罚。

我所说的这一切都源自事物的性质,非常有利于自由。

第五节 某些需要特别克制

与慎重的指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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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条重要的准则,那就是对邪术和异端的追诉一定要特别慎重。

立法者若是不懂得如何限定范围的话,对这两种罪行的指控可能会对

自由造成极大的伤害,成为暴政无穷无尽的源头。因为,这种指控往往

并不直接涉及行为,而只是基于对某个公民的性格的印象,所以很危

险,而且人民越无知,危险越大。于是乎,人民终日处于危险之中,因

为,即使是普天下最优秀的行为,最纯净的道德,最尽义务的人,也无法

保证不被怀疑为犯下了那些罪行。

曼努埃尔·克穆宁①在位时,拜占庭的一位将军②被控使用隐身术

① 曼努埃尔·克穆宁(Manuel Comnène,1122—1180),拜占庭皇帝(1143—

1180 在位)。——译者

② 尼塞塔斯(Nicétas),《曼努埃尔·科穆宁传》,第四章。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阴谋反对皇帝,据这位皇帝的传记①说,亚伦正在阅读一本所罗门②的

书时被人发现,而阅读这本书就能让魔鬼军团出现。既然认为邪术具

有能把地狱武装起来的力量,并因而把称作邪术师的人视为世界上最

能扰乱和倾覆社会的人,当然就要毫不容情地严厉惩罚此人。

人们一旦认为邪术具有摧毁宗教的能力就格外愤怒。从君士坦丁

堡的历史③得知,神在启示中告诉一位主教,由于某人的邪术,某处的

神迹不再出现,于是,此人和他的儿子便被处以死刑。为了证实这桩罪

行,需要多少神奇的怪事作为依据呢?神给人以启示并不罕见,那位主

教得到了神的启示,神的启示确有其事,圣迹不再出现了,有人施了邪

术,邪术能倾覆宗教,那个汉子是个邪术师,所以最后归结到一点:那个

邪术就是他施的。

西奥多·拉斯卡里斯皇帝④把他患病的原因归咎于邪术,受到指

控的人只有一个办法证明自己无罪,那就是手捧烧红的铁块而不受伤。

在古希腊,一个人若是邪术师,那倒是一件好事,因为他可以以此为他

的邪术作辩护。罪名本来就似是而非,证据更加似是而非,古希腊人的

愚蠢真是无以复加了。

大个子菲力普⑤在位期间,犹太人因被指控雇用麻风病人毒化水

泉而被逐出法兰西。这种荒谬的指控令人对所有基于公众仇恨的指控

产生怀疑。

① 尼塞塔斯,《曼努埃尔·科穆宁传》,第四章。

② 亚伦(Aaron)和所罗门(Salomon)都是圣经人物,前者是先知摩西的弟弟,

后者是希伯来国王。——译者

③ 西奥菲拉克特(Theophylacte),《莫里斯皇帝传》,第五卷。

④ 西奥多·拉斯卡里斯(Théodore Lascaris,1175—1222),拜占庭 皇帝

(1208—1222 在位)。——译者

⑤ 大个子菲力普(Philippe le Long,1294—1322),法兰西国王(1317—1322

在位)。——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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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我在这里并非说,绝对不应惩罚异端,我想要说的是,对此应该十

分谨慎。

第六节 违背天性罪

但愿我不至于减轻公众对于一种罪行的憎恶,这是一种宗教、道德

和政治轮番加以斥责的罪行。应该严厉禁止这种罪行,因为它把一个性

别的弱点给予另一个性别,以可耻的幼年为无耻的老年做准备。我在这

就这种罪行所说的话,丝毫也不会减轻这种令人憎恶的罪行的耻辱;但

我反对对人们应有的憎恶滥加利用,因为这种滥用体现的是暴戾。

由于这种罪行的性质隐秘,所以立法者往往依据一个孩子的口供

就加以惩罚。这就给诬告大开方便之门。普洛科比乌斯写道①:“查士

丁尼颁布一项法律,查处此类罪犯,无论法律颁布前后的罪犯,一律严

惩不贷。仅凭一个人的证词,有时甚至是一个孩子或一个奴隶的证词,

就足以定罪,对富人和绿党②尤其如此。”

就邪术、异端和违背天性这三种罪而言,第一种罪可以证实并

不存在,第二种可以有无数差异、解释和界限,第三种通常模糊不

清。可是,在我们这里,对这三种罪的惩罚却都是火刑,岂非咄咄

怪事。

我认为,违背天性罪绝不可能在一个社会里猖狂肆虐,但以下几种

情况另作别论:在希腊,那里的青年在所有体育锻炼中都习惯于裸体;

① 普洛科比乌斯,《秘史》。

② 在拜占庭帝国的马车比赛中,狂热的车迷们形成不同派别,有红党、绿党、

蓝党、白党之分。各派之间的争执有时甚至导致政治动乱。查士丁尼皇帝支持蓝

党。——译者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在我们法国,家庭教育已经不再时兴;在亚洲,那里某些人妻妾成群,却

又鄙视她们,而其余的人则连一个妻子也娶不起。不要为这种罪行创

造条件,要像对待所有伤害风化的行为一样,以严格的治理加以防范,

这样,我们将能立即看到,天性会捍卫其权利,或是重新拾起其权利。

温柔、可爱、魅力无穷的大自然将会用它那慷慨之手播撒愉悦,让我们

在尽情享受欢乐的同时,赐予我们子女,让我们在子女身上获得新的生

命,从而让我们获得比那种愉悦本身更大的满足。

第七节 大逆罪

中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人对皇帝不敬,就要处死。由于没有确切阐

明什么是不敬,所以任何理由都可以用作借口,剥夺想要置其于死地的

那个人的生命,毁灭想要灭门的那个家族。

两位负责邸报的官员刊发了一则失实的时闻,有人便说,在邸报上

散布谎言就是对朝廷不敬,两位官员于是被处死①。一个亲王在皇帝

朱批的奏折上不经意写了几个字,有人就断定他对皇帝不敬,整个家族

为此而遭受迫害,其惨烈程度为历史所仅见②。

大逆罪倘若定义模糊,就足以使政体沦为专制主义。我将在法律

的制定一章中予以详述③。

① 杜赫德神甫,《中华帝国全志》,第一卷第 43页。

② 杜赫德神甫,《耶稣会士书简集》,第十九辑所载巴多明神甫的信。

③ 孟德斯鸠本应在第二十九章中进行论述,但他的许诺并未兑现。——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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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第八节 亵渎神圣罪和大逆罪的滥用

把大逆罪名加于并非大逆的行为,这是又一种可怕的弊害。罗马

皇帝们的法律①规定,凡是对君主的裁决表示异议或对君主选定的官

员的才干有所怀疑的人,都以亵渎神圣罪予以追诉②。这项罪名显然

是近臣和宠臣们确定的。另一条法律规定,谋害君主属下的大臣和官

员,等同于谋害君主本人,也是大逆罪③。这条法律是两位君主④制定

的,他们在历史上以软弱著称,臣属摆弄他们宛如牧人驱赶羊群,他们

在宫廷里是奴隶,在枢密院里是孩童,在军队里是陌生人;他们之所以

能保存帝国,只是因为他们无时无刻不在把帝国奉送给他人。这些宠

臣中有一些人非但密谋推翻皇帝,而且想要倾覆帝国,引进蛮族。当人

们试图阻止他们时,国家衰弱已极,以至于不得不违反宠臣们制定的法

律,冒着犯大逆罪的危险惩治他们。

可是,告发人指控三月五日先生⑤时所依据的就是这条法律⑥。为

了证明三月五日先生因企图把枢机主教黎塞留赶下台而犯下大逆罪,

告发人声称:“依据皇帝们制定的法律,侵害君主属下大臣的人身,与侵

① 三位皇帝:格拉蒂安、瓦伦梯尼安、狄奥多西。《亵渎神圣法》的第3条。

②“怀疑皇帝选定的人是否称职,等同于亵渎神圣罪。”在《那不勒斯宪法》第

四章中,这条规定成为《罗杰法》的范本。

③《尤利安法典》第九卷,第八篇,第5条。

④ 阿卡狄乌斯(Arcadius)和霍诺里乌斯(Honorius)。

⑤ 三月五日先生(Monsieur de Cinq-Mars),法国权贵,原名吕泽·戴费亚

(Ruzé d'Effiat,1620—1642),法国国王路易十三的宠臣,因密谋反对首相黎塞留而

被处极刑。——译者

⑥ 蒙特雷索,《回忆录》,第一卷,第233 页,1723年版。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害君主人身一样严重。大臣为君主和国家效劳,把他从君主和国家手

中夺走,无异于砍掉君主的一条手臂,废除国家的一部分权力。”当奴颜

婢膝来到人间时,不可能有另外的说辞了。

瓦伦梯尼安、狄奥多西和阿卡狄乌斯三位皇帝还制定了一部法

律①,规定制造假币为大逆罪。可是,这岂不是混淆事物的概念吗?

把大逆罪的罪名加在另一种罪行头上,岂不是减弱大逆罪的震慑力

吗?

第九节 续前题

鲍里努斯上奏亚历山大皇帝②说:“一位法官在宣判时违背了皇帝

的敕令,我打算以大逆罪对他追诉。”皇帝回答说:“在我的时代,根本就

没有间接大逆罪③。”

福斯蒂尼亚努斯上奏亚历山大皇帝说,他以君主的生命发誓,绝不

宽恕他的奴隶,他觉得自己一定要永久保持他的怒火,否则就等于犯了

大逆罪。皇帝答道:“你的恐惧毫无意义④,你不懂得我的规矩。”

一项元老院法令⑤规定,熔化被废弃的皇帝铜像的人不以大逆罪

① 提奥多西亚努斯法第 9条关于假币的规定。

② 亚历山大,即塞维路斯·亚历山大(Severe Alexendre,208—235),罗马皇

帝(222—235 在位)。——译者

③“在我的治下,大逆罪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再发生了。”《尤利安法典》,第九

卷,第八篇,第1条。

④“你不了解我的意思,你的担心是多余的。”《尤利安法典》,第三卷,第四

篇,第 2条。

⑤ 见《尤利安法典》,第 4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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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论处。塞维路斯和安托尼努斯①二位皇帝写信给本蒂乌斯说,出卖尚

未供奉过的皇帝铜像不以大逆罪论处②。这两位皇帝又致函朱里乌

斯·卡西亚努斯说,投石击中皇帝铜像而非故意者,不以大逆罪论

处③。尤利安法需要作这些修正,因为根据该法,不但熔化皇帝的铜像

者以大逆罪论处,而且有类似行为者④也以大逆罪论处。这样一来,大

逆罪就变得相当随意了。既然设立了多种大逆罪,就必须作出区分。

法学家乌尔比安指出,对大逆罪的控告并不因嫌犯的死亡而撤销,接着

他又说,但并非所有大逆罪⑤都是如此,只有伤害帝国或皇帝生命的大

逆罪才是这样。

第十节 续前题

英国在亨利八世⑥在位时颁布的一项法律宣布,凡预言国王驾崩

者以大逆罪论处。这项法律相当模糊。专制主义转过头来加害于施行

专制主义的人,专制主义可怕到何等地步由此不难想见。这位国王病

入膏肓时,医生们绝口不说他已病笃,而且也许依然把他当作尚未病危

配药治疗⑦。

① 安托尼努斯(Antonin,Pie,86—161),罗马皇帝(138—161 在位)。——译

② 见《尤利安法典》,第5条§2。

③ 见《尤利安法典》,第5条§1。

④“那些做了某些类似事情的人或其他的人。”见《尤利安法典》,第6条。

⑤《尤利安法典》最末一部法中之“通奸”条。

⑥ 亨利八世(Henri VIII,1491—1547),英国国王(1509—1547 在位)。——

译者

⑦ 比尔内(Burnet),《英格兰教会改革史》。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第十一节 思想

一位名叫马尔西亚斯①的人做了一个梦,他在梦中割断了狄奥尼

西乌斯②的喉咙③,狄奥尼西乌斯为此把他处死,理由是如果白天他不

这样想,夜里就不会做那样的梦。这是可怕的暴行,因为,即使他确实

这样想过,他也并没有付诸行动④。法律只惩处外在的行动。

第十二节 言辞不慎

当言辞不慎也以大逆罪论处时,大逆罪的专横武断堪称登峰造极。

话语可以作多种解释,不慎和恶意的区别极大,可是两者表达方式的区

别却很小,所以,法律几乎不可能因言辞而判处极刑,除非明确规定哪

些言辞应判极刑⑤。

言辞绝不构成罪的实体,而是仅仅停留在思想里。最大多数情况

下,言辞本身并不说明任何东西,倒是说话时的口气能说明某些东西。

重复同样的言辞,意思往往不相同,言辞的意思取决于与其思想相关的

其他东西。沉默所表明的东西有时候比任何言辞更多,含混不清莫过

于此,怎么可以把言辞以大逆罪论处呢?凡是有这种法律的地方,连自

① 马尔西亚斯(Marsyas),狄奥尼西乌斯属下的一个军官。——译者

② 狄奥尼西乌斯(Denys,前 431—前367),西拉库萨的暴君。

③ 普鲁塔克,《狄奥尼西乌斯传》。

④ 思想必须与某种行动相配合。

⑤ 莫德斯狄努斯(Modestinus)在《尤利安法典》第 7 条§3中写道:“除非在

法律中有明文规定,或者在法律中有先例,否则不能作为罪刑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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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由的影子也没有,遑论自由。

已故俄国女沙皇①在惩处多尔哥鲁基家族②的文告中宣布,该家族

的一个亲王被处以死刑,罪名是使用下流言辞对女沙皇人身构成侮辱,

该家族的另一位亲王也被处以死刑,罪名则是恶意曲解女沙皇对帝国

所做的英明安排,并且以不敬言辞冒犯了女沙皇圣洁的人身。

我无意减轻人们对试图诋毁君主声望的人应有的愤慨,我想说的

是,如果有意减缓专制主义的暴戾,那么在此类案件中,与其以大逆罪

论处,不如以轻罪论处较为适宜,即使在恭顺守法的人听来,大逆罪也

是极端可怕的③。

有具体行动的犯罪并非天天都有,很多人都能发现此类犯罪,不符

事实的指控因而很容易澄清。伴以行动的言辞罪具有行动罪的性质。

所以,一个人如果到公众场所煽动臣民反叛,那就犯下了大逆罪,因为

他的言辞伴有行动,而且参与了行动。在这种情况下,被惩处的不是言

辞,而是在其中使用了言辞的行动。言辞只有在准备、伴随和追随犯罪

行为时才是罪。如果不将言辞视为死罪的一种迹象,而是仅凭言辞就

定为死罪,那就是非颠倒、黑白混淆了。

罗马皇帝狄奥多西、阿卡迪乌斯和霍诺里乌斯写信给审判长鲁菲

努斯④:“如果有人说我们或政府的坏话,我们绝对不打算予以惩处⑤。

① 此处指安娜·伊凡诺芙娜(1693—1740),俄国女沙皇(1730—1740 在

位)。——译者

② 此事发生于1740年。

[伊凡·多尔哥鲁基是先皇彼得二世的宠臣,他被流放到西伯利亚,后来被处

以车刑,其父母也被流放和处死。——译者]

③ 莫德斯狄努斯在《尤利安法典》第 7 条§3 中写道:“模棱两可的言辞是难

以明确解释的。”

④ 鲁菲努斯(Ruffin,335—395),罗马政治家、法学家。——译者

⑤“若出于轻率,当轻视之,若出于疯痴,当怜悯之,若为诅咒,则恕之。”《法

典,单一律》中“有人咒骂”条。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此人如果是由于轻率而说坏话,我们鄙视他;如果是由于癫狂,我们可

怜他;如果是咒骂,我们宽恕他。所以,你们要让事情保持原样,并向我

们报告,我们将依据人品去判断言辞,以便慎重考虑是否需要将其交付

审讯或不予追究。”

第十三节 文字

与言辞相比,文字所包含的东西更为长久。不过,倘若文字并非大

逆罪的前期准备,那就不在大逆罪的审理范围之内。

奥古斯都和提比略却以文字论处大逆罪①。奥古斯都曾对某些反

对若干名人和贵妇的文字以大逆罪论处,提比略则对被他认为是反对

他的某些文字以大逆罪论处。对罗马的自由所造成的致命伤害以此为

最。克雷姆狄乌斯·科尔都斯②因在他的著作中称卡西乌斯③为最卑

劣的罗马人而被控告④。

专制主义国家里几乎难以见到讽刺文字,气馁和无知使人既无

才能亦无意愿去写讽刺文字。民主政体的国家不禁止讽刺文字,理

由恰恰与一人治国的政体禁止此类文字一模一样。讽刺文字通常用

来攻击权贵,所以作为民主政体统治者的人民,也用讽刺文字宣泄怨

愤。君主政体国家禁止讽刺文字,但把它视为违规而不是犯罪。讽

刺文字能使大众的怨恨得到纾缓,不满得到安抚,对官职的觊觎得到

① 塔西佗,《编年史》,第一卷。此后诸朝继续这种做法。见《法典》,第1条。

② 克雷姆狄乌斯·科尔都斯(Cremutius Cordus,卒于25年),罗马历史学

家。——译者

③ 卡西乌斯(Cassius,卒于前2年),罗马将军。成为恺撒俘虏后被恺撒宽

恕,并被任命为高官。但他忘恩负义,与他人共谋将恺撒刺死。——译者

④ 塔西佗,《编年史》,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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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消减,人民的忍受度得到提升,从而使他们从容面对自己所受的痛

苦。

禁止讽刺文字最甚的莫过于贵族政体。那里的官吏个个犹如小君

主,他们的心胸远未开阔到不介意咒骂的地步。君主政体国家里的君

主高高在上,纵然有人讥讽他,也难以伤及。贵族老爷则不然,他们一

旦成为讥讽目标,就遍体鳞伤。所以,十大执政官所组成的贵族政体,

对讽刺文字以死罪论处①。

第十四节 惩罚罪恶时对羞耻心的破坏

世界上所有民族都有关于羞耻的规矩,因此,惩治犯罪时倘若破坏

这些规矩,那就很荒谬,因为惩治的目的正是恢复秩序。

东方人用经过训练的大象对妇女实行极其残忍的刑罚,这岂不

是想以法律破坏法律吗?罗马人有一种古老的习俗,禁止处死尚未

达到婚嫁年龄的女子。提比略心生一计,让刽子手先把少女奸污,然

后再处死②。这个阴险而残忍的暴君为遵循习俗而践踏优良的民

风。

日本官吏将赤身裸体的妇女在广场上示众,并且强迫她们像畜牲

那样爬行,这种行为让廉耻为之战栗③。然而,当日本官吏让一个母

亲……让一个儿子……,我不忍再往下说,大自然也为之战栗④。

① 见《十二铜表法》。

② 苏埃托尼乌斯,《提比略》。

③《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五卷,第二部分。

④《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一卷,第 496页。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第十五节 为控告主人而释奴

奥古斯都规定,密谋反对他的人所拥有的奴隶应该公开出售,以便

奴隶能够作出不利于主人的誓证①。对于有助于发现重大罪行的线

索,丝毫马虎不得。所以,在蓄养苦役奴的国家里,奴隶理所当然地可

以成为告发者,但他们不能成为证人。

温德克斯②揭发了为塔克文策划的密谋,但在指控布鲁图的儿子

的案件里,他并不是证人。给予为祖国作出了巨大贡献的人以自由,这

是正确的,可是,给予他自由的目的,并不是要让他为祖国作出这种巨

大贡献。

因此,塔西佗皇帝③下令,即使在大逆罪案件中,奴隶也不得充当

证人,不得提供不利于其主人的证言④,这条法律没有进入查士丁尼的

法令汇编。

第十六节 诬告大逆罪

应当为罗马的皇帝们说句公道话,他们所制定的那些可悲的法律,

① 狄奥,《希费林》,第五十五卷,第五章。

② 温德克斯(Vindex),原为罗马的一个奴隶,因揭发其主人反对塔克文的密

谋,被人民位授予公民身份。——译者

③ 塔西佗皇帝(Tacitus Claudias,200—276),275—276年任罗马皇帝。—

译者

④ 弗拉维乌斯·沃比斯库斯(Flavius Vopiscus),《塔西佗传》。

237论法的精神

A

238

最初的主意并非来自他们自己。教导他们不要惩罚诬告者的是苏

拉①,不久以后,他们竟然进而奖励诬告者了②。

第十七节 揭发阴谋

“你的同胞兄弟,或是你的儿女,或是你怀中的妻,或是你生死之交

的朋友,若暗中引诱你,并对你说:‘我们不如去侍奉别神。’你就要用石

头打死他,你先下手,然后民众也下手。”③《旧约·申命记》中的这条律

法④,不能用作我们所知的大多数民族的民法,因为它为所有罪行大开

方便之门。

在某些国家里有一条法律,规定必须揭发阴谋,违者处死,即使与

阴谋毫无瓜葛者亦然。这条法律也相当狠毒。如果在君主国里实施,

最好对这条法律加以适当的限制。

只有对一级大逆罪才可不折不扣地使用这条法律。在这些国家

里,区分不同等级的大逆罪非常重要。

日本的法律颠覆了一切人类理性,即使在极普通的案件中,知情不

报也以罪论处。

① 苏拉制定了一项大逆罪,西塞罗的《演说集》中,“为克鲁恩西奥辩护”提及

第三章,“控告皮索”提及第二十一章,“第二次反维列斯演说”提到第五章以及“致

支人”第三卷第二封信,均提及该法。恺撒和奥古斯都把该法纳入《尤利安法》,后

来又有人做了补充。

②“告发者提供的细节越多,就越能赢得诉讼,而且几乎不会受到侵害。”见

塔西佗,《编年史》,第四卷,第三十六章。

③ 孟德斯鸠在这里引用的《圣经·旧约》,与当今惯用本差异较大。译文以

孟氏原文为基准,参照中国基督教会1994年印发的《新旧约全书》。——译者

④《旧约·申命记》,第十三章,第6、7、8、9段。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根据一则故事①的记述,两位女士被禁锢在一个插满尖钉的柜子

里面直到断气,其中一位的罪名是在情场上诡计多端,另一个的罪名则

是对前者未予揭发。

第十八节 共和国对大逆罪的过度

惩治相当危险

在一个共和国里,企图推翻共和国的人被处置后,就应该立即停止

报复和刑罚,甚至连奖赏也应停止。

滥施重典因而引起重大变故,其结果只能是大权落入少数几个公

民手中。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多宽宥比多惩罚为好,少放逐比多放

逐为好,少没收财产比多没收财产为好。复仇者将以为共和国复仇作

借口建立暴君政体。问题不在摧毁统治者,而在于摧毁统治。应该尽

早回归政体的常轨,让法律保护一切,不与任何人作对。

对于暴君或被怀疑是暴君的那些人,希腊人从不为报复设限。他

们杀死这些人的子女②,有时甚至杀死这些人的五个近亲③。他们还驱

逐了许许多多的家族。他们的国家因此而动摇,有人被放逐和被放逐

者回归之日,往往就是政体变更之时。

罗马人比较聪明。卡西乌斯因企图实行暴政而被判刑,要不要处

死他的孩子的问题被提了出来,结果是这些孩子未受任何刑罚。哈里

①《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二部分,第五卷,第423 页。

②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八卷。

③“暴君被杀后,官吏把他的五个最亲近的亲属也杀了。”见西塞罗,《论修辞

学的发明》,第二卷,第二十九章。

239论法的精神

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写道:“在与马尔斯人的战争①和内战结束之

后,有人想要变更法律,禁止被苏拉宣布为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些孩子担

任公职,持有这种想法的人是有罪的。②”

从马略和苏拉对垒的战争③中不难看到,罗马人的心灵逐渐堕落

到了何等地步。人们以为如此悲惨的情景不会重演了。可是,在十人

团执政期间,却有人既想更加残忍,又想看起来不那么残忍,于是人们

就看到了以诡辩掩饰残忍这种可悲的情景。在阿庇安④的著作中可以

读到宣布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文⑤。有人或许会说,这样做的唯一目的就

是为了共和国好。他们说话时无比镇静,他们说这样做好处极多,所使

用的手段远胜其他手段,富人都极度安全,下层人民都极度安宁,大家都

很怕危及公民的生命,都想安抚士兵的怨气,总之,大家都将幸福无比⑥。

当莱比杜斯⑦战胜西班牙时,罗马血流成河,莱比杜斯却荒谬绝伦

地下令尽情玩乐,违者不受法律保护⑧。

240

第十九节 共和国如何中止自由的行使

最崇尚自由的国家有这样一些法律,为了保障所有人的自由而侵

① 公元前 90—前 88 年发生于马尔斯人与罗马共和国之间的一场战

争。——译者

②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八卷,第547 页。

③ 这场战争发生在公元前 88—前 86年。——译者

④ 阿庇安(Appien,公元1世纪),希腊历史学家。——译者

⑤ 阿庇安,《内战记》,第四卷。

⑥ 祝你幸福吉祥。

⑦ 莱比杜斯(Lepidus,卒于公元前 13年),罗马政治家,曾任恺撒的骑兵统

帅。——译者

⑧“这一天用来欢宴和祭祀,谁不这样做就不受法律保护。”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害某一个人的自由,英国的议会干预法①就是这样。雅典也有类似的

针对某一个人的法律②,只是这种法律需要六千公民投票赞同方可生

效。罗马也有这种针对个别公民的法律,叫做特殊法③,这种法律只能

由公民大会制定。但是,西塞罗认为,无论人民是以何种方式制定

的,这种法律都应废止。因为法律之所以具有威严,就因为它适用于

所有的人④。不过我承认,自古以来世界上最自由的人民的一些做

法使我相信,有些情况下需要用帐幔遮盖一下自由,犹如遮盖神像那

样。

第二十节 共和国中有利于

公民自由的法律

在平民政体的国家里,控告通常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指控他想

指控的人。为此制定了法律,以捍卫公民的清白。雅典有一条规定,凡

① 在王国的法庭上,仅有法官信服的证据是不够的,证据还必须是正式的,

也就是说是合法的。法律要求控方有两个证人,其余证据不足为凭。一个被怀疑

犯了反叛罪的嫌犯如果有办法排除证人,致使法律无法对他判刑,此时就可以使

用特殊的议会干预法,也就是说,可以通过议会专为此人制定特殊的法律来处置

他。制定这种法律的程序与所有的法律一样,必须由议会两院通过,并经国王批

准,否则就无所谓法律亦即审判可言。被告可以通过其律师发言反对此项法律,

其他人则可以在议会里发言为此项法律辩护。

②“不能专为一个人制定法律,除非有六千人认可。”见安多希德斯(Ando

cide),《论密议》。这就是贝壳放逐制。

[贝壳放逐制是古希腊的一种制度,由公民投票决定将危害城邦的人放逐十

年。投票时把被放逐者的名字写在贝壳上。——译者]

③“专为个别人颁布的法”。见西塞罗,《法律》,第三卷,第十九章。

④“法令和法律及于所有的人”。见西塞罗,《法律》,第三卷,第十九章。

241U

论法的精神

A

242

未能得到五分之一支持票的控告人,必须支付罚金一千德拉克马。控

告忒昔丰的埃斯基涅斯①就受到了这种惩罚②;在罗马,不公正的控告

人要受到羞辱③,忒昔丰的额头就被烙上了一个K字④。为防止控告

人对法官和证人行贿,有专人随侍在控告人身边⑤。

前面已经谈到,雅典和罗马有一种法律,允许被告在接受审判前自

行放逐。

第二十一节 共和国的法律

对待债务人的残酷性

一个公民把钱借给另一个公民,前者的地位显然比后者优越,后者

借钱是因为需要用钱,所以他很快又身无分文。倘若共和国的法律还

要拉大他们地位上的差距,结果会是怎样呢?

在雅典和罗马⑥,起初允许债权人将无力还债的债务人出卖。梭

伦在雅典纠正了这种惯例⑦,他下令,不得强迫任何人以人身偿还民事

① 式昔丰(Ctésiphon,公元前4世纪人),雅典政治家。埃斯基涅斯,见第六

章第五节译者注。公元前 336年,忒昔丰提议授予德摩斯梯尼一顶金冠,埃斯基

恩因而控告忒昔丰。——译者

② 见菲罗斯特拉图斯,《诡辩家传》,第一卷“埃斯基恩传”;又见普鲁塔克,

《福西乌斯传》。

③ 雷米尼亚法有此规定。

④ 诬告一词的古拉丁文拼法是 Kalumnia,K 即为此词的第一个字母。—

译者

⑤ 见普鲁塔克,《如何从敌手获得好处》。

⑥ 不少人为了还债而出卖子女。见普鲁塔克,《梭伦传》。

⑦ 见普鲁塔克,《梭伦传》。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债务。可是,尽管梭伦的法令就在眼前,十人团①却并未对罗马的做法

进行同样的改革,他们不愿意效法梭伦。十人团伤害民主精神的意图,

体现在十二铜表法中的尚不止这一处。

针对债务人的残酷法律使罗马共和国多次陷入危险境地。一个遍

体鳞伤的债务人从债权人家里逃出来,出现在公共场所②,人民见此情

景群情激动。债权人不敢继续扣押债务人,这些债务人于是走出囚室,

他们获得了一些承诺,却无人予以兑现。人民于是退到圣山上。人民

争取到的不是这些法律的废除,而是一个保护他们的官吏。人们脱离

了无政府状态,却险些陷入暴政。曼利乌斯为了博取人心,想把被债权

人沦为奴隶的公民从债权人手中解救出来③。曼利乌斯的计划受到欢

迎,可是弊害并未因此而消除。又有一些法律为债务人提供了还债的

便利④。到了罗马428年⑤,颁布了一项法律⑥,剥夺债权人在家中拘

禁债务人的权利⑦。一个名叫巴比里乌斯⑧的债权人把一个名叫普布

里乌斯的青年人带上铁镣,并且试图对他进行性侵犯。塞克斯图斯⑨

① 历史表明,罗马人的这种做法似乎始于十二铜表法之前。见狄特-李维,

《古代罗马史》,第一部,第二卷。

②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四卷。

③ 普鲁塔克,《福里乌斯·卡米鲁斯传》。

④ 参阅本书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节。

⑤ 公元前 326年。——译者

⑥ 此事发生在十二铜表法之后一百二十年。“对于罗马平民来说,这一年好

像是自由的又一次开始,因为他们再也不会因债务而被监禁了。”见狄特-李维,

《古代罗马史》,第八卷,第二十八章。

⑦“应受其累的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其人身。”见狄特-李维,《古代罗马

史》,第八卷,第二十八章。

⑧ 巴比里乌斯(Papirius),富商和高利贷者。——译者

⑨ 塞克斯图斯(Sextus),即塞克斯图斯·塔克文(Sextus Tarquin),他奸污了

鲁克莱西亚。参见本书第十一章第十四节和第十七节的译者注。——译者

243244

论法的精神

的罪行使罗马获得了政治自由,巴比里乌斯的罪行则使罗马获得了公

民自由。

这就是这座城市的命运,昔日因有人犯罪而使它获得自由,后来又

因有人犯罪而使它的自由得到肯定。鲁克莱西亚的厄运曾经激起人民

反对暴君的狂潮,阿皮乌斯谋杀维吉尼亚事件①再次把人民投入这个

狂潮。声名狼藉的阿皮乌斯事件过去三十七年之后②,又发生了同样

的事件③,致使人民退到杰尼库卢姆④,为债务人的安全制定的法律再

度生效⑤。

从此以后,借钱的人不再因欠债未还而被债权人诉诸法律追究,倒

是债权人因违犯反高利贷法而被追诉。

第二十二节 君主国里侵害自由的东西

世界上有一样东西对君主最没有用,那就是为审讯某个个人而任

命的专员,这种做法往往削弱君主政体下的自由。

对于君主来说,这些专员的用处太小,不值得为此而改变事物的常

规。从道理上讲,君主的正直和公正肯定胜过这些专员,因为,这些专

① 关于这个事件,参见第六章 第七节正文和第十一章 第十五节译者

注。——译者

② 罗马465年(公元前 289年)。

③ 即普劳狄乌斯强暴维杜里乌斯事件。见瓦莱里乌斯·马克西姆斯,《名家

言行录》,第六卷,第一章,第 9条。不应将两个事件混为一谈,人物不同,时间也

不同。

④ 杰尼库卢姆(Janicule),罗马城内的一座小丘。———译者

⑤ 参阅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的一个残篇,见于《品德与邪恶摘录》,狄

特-李维,《史略》,第九卷,佛兰舍谬斯,《补编》,第十一卷。

⑥ 有学者指出,此处指国王的密札等,但孟德斯鸠未予指明。——译者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员由于受命于君主,出于对国家隐秘的关注,又因为受到选派,再加上

他们的恐惧,因而总是非常自以为是。

亨利八世执政期间,每当贵族被控告时,都由选自贵族院的专员负

责审讯。他就利用这个方法,把想杀的贵族都被杀死了。

第二十三节 君主国里的密探

君主政体下需要密探吗?好君主通常不使用密探。一个人如果忠

于法律,他就尽到了对君主的义务。他至少应该有自己的房屋作为庇

护所,他的其余行为也应获得安全保障。倘若由正人君子担当密探,这

倒还可以容忍,可是,品行可鄙的人所做的事也必然被认为是可鄙的,

君主应该以诚实、坦率和信任对待其臣民。一个满怀忧虑、满腹狐疑和

心惊胆战的人犹如一个对自己的角色不知所措的演员。当他看到法律

总体上能够令行禁止,受到人们尊重,他就会感到自己是安全的。普遍

的良好风气令他相信,所有人的个人行为也不会坏。他不应有任何恐

惧,他想象不到人们是如何地爱戴他。哦,为什么不爱戴他呢?他是一

切福祉的源泉,而所有的惩罚都出自法律。他总是带着一副安详的面

容出现在百姓面前,大家都分享着他的荣耀,他的威严权力支撑着大

家。大家都对他信心十足,每逢被大臣拒绝的时候,大家总是会想,若

是君主本人,他肯定会答应的,所有这些都是他受到爱戴的明证。纵然

遇到公共灾害,大家也不会怪罪君主,只会抱怨他并不知情,或者被腐

败分子蒙蔽了。要是君主知道就好了!这类话是一种祈求,也是对君

主信任的明证。

245246

论法的精神

第二十四节 匿名信

鞑靼人必须在箭上刻写姓名,以便让人知道是谁射出的。马其顿

的菲利普①在围攻一个城市时受伤,人们发现投枪上写着:“阿司特给

菲利普致命一击。”②如果是为公众利益而控告某人,控告人就会找官

吏而不会找君主,因为君主比较容易有偏见,官吏则握有法律条文,只

有诬告者会对这些条文闻之丧胆。如果诬告者不愿让法律介入他们与

被告之间,这就说明他们害怕法律事出有因,对他们最轻的处罚就是根

本不相信他们。对这类诉讼不应予以理睬,除非对普通案件的审理过

于延宕或是涉及君主的安全。若是涉及君主安全的案件,应该相信控

诉人是万不得已才开口说话的。可是,除此以外,就应该如同君士坦提

乌斯皇帝所说:“一个人虽有仇敌却无人控告他,我们也就不应怀疑

他。③”

第二十五节 君主国的治国之道

王权是一个巨大的弹簧,它应该无声无息地运转自如。中国人

谈到他们的一个皇帝时说,他效天治国,也就说他以天为榜样治理国

家。

① 菲利普(Philippe,前 382—前 336),马其顿国王(前 359—前 336 在

位)。——译者

② 普鲁塔克,《道德论集·一些罗马和希腊故事比较》,第二卷,第487 页。

③《提奥多法典》第 6条:关于仇人的匿名信。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权力有时要用到极致,有时则应适可而止。治国的最高境界就是

深谙在不同情况下使用权力中的哪一部分,而且大小适当。

在我们的君主国中,一切快乐之所在便是人民觉得施政宽和。笨

拙的大臣总是忘不了告诉你说,你是奴隶。其实,如果此事当真,他应

该设法让你不知道才是。他应该通过口头或书面告诉你的,只是诸如

君主大发雷霆,君主大吃一惊,君主执意整顿秩序等等。治国也有窍

门,那就是君主鼓励,法律威吓①。

第二十六节 君主政体下的君主

应该易于上达

这一点通过对比就能看得更加清楚。佩里先生说:“沙皇彼得一世

新近下谕,不得直接向他申诉,凡向他申诉者,必须是在向他的大臣已

经呈递两份申诉之后,若有冤情,可以向他本人递送第三份申诉。不

过,如果申诉无理,申诉人就要丧命。从此以后,再也无人向沙皇申诉

了。”②

第二十七节 君主的品行

君主的品行之有助于自由,丝毫不亚于法律。君主如同法律,既可

以把人变成禽兽,也可以把禽兽变成人。他若喜爱自由精神,他就拥有

① 塔西佗说,涅尔瓦增进了帝国的快乐。

② 佩里,《当今沙皇治理下的俄国》,第173 页,巴黎版,1717年。

247248

论法的精神

臣民;他若喜爱卑劣精神,他就拥有奴隶。他若想知道统治的奥秘,那

就应以荣耀和美德为重,号召人人建功立业。他还应该不时把目光投

向有才干的人,丝毫不怕才华出众的人成为自己的对手;只要他喜爱这

类人才,他们立即就会成为与他一样的人。他应该争取人心,而绝对不

应控制人们的精神。他应该平易近人,为受到小民的爱戴而欣慰,因为

他们也是人。人民要求得到的尊重微乎其微,理应满足他们的要求。

君主与百姓之间隔着巨大的鸿沟,所以百姓难以对君主构成骚扰。君

主应该宽待恳求,严对索取。他应该懂得,百姓能从他的拒绝中获益,

而宠臣则将从他的恩惠中得利。

第二十八节 君主应给予臣民的尊重

君主应该慎于戏言。适度的玩笑增进亲近感,因而能让人愉悦;可

是,尖刻的玩笑若出自君主之口,则远较出自卑微的臣民之口更为不

可,因为,能对人造成致命伤害的只有君主。

君主更不应在众目睽睽下羞辱臣民,因为,之所以要有君主,是为

了宽恕,而不是为了惩罚和羞辱。

君主若是羞辱臣民,那么,他们对待臣民的残酷程度与土耳其人或

莫斯科人相比,就有过之而无不及了。土耳其人和莫斯科人羞辱臣民

时,只让人丢脸,不败坏名声,可是君主若羞辱臣民,那就既让人丢脸,

又败坏名声。

亚洲人有一种固有的想法,把君主的羞辱看作父辈慈爱的体现。

我们欧洲人的想法则是,羞辱不但令人感到残酷,而且为终生不能雪耻

而痛心疾首。

臣民们把荣宠看得比生命更宝贵,对于他们来说,荣宠既是勇敢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的动力,更是效忠的缘由;君主们应该为自己拥有这样的臣民而陶

醉。

君主因羞辱臣民而招来灾祸,例如凯雷亚、宦官纳尔塞斯、尤利安

伯爵①的复仇。还有蒙庞西耶公爵夫人,亨利三世②透露了她身上某个

不为人知的缺陷,她因受此羞辱耿耿于怀,终其一生从未停止与国王作

对。

第二十九节 专制政体下能给予

少许自由的民事法

专制政体尽管就其性质而言,到处都一样,但是,由于环境、宗教观

点、成见、受到遵循的惯例、人的气质、风尚、习俗的不同,差异还是很大

的。

在专制政体之下确立某些思想是件好事。比如,中国人把君主视

为人民的父亲,阿拉伯人在帝国初期把君主看作布道师③。

最好有可以用作戒律的圣书,比如阿拉伯人的古兰经,波斯人的袄

教经典,印度人的吠陀经以及中国人的经典古籍。宗教法规取代民事

法典,并为专横划定范围。

① 凯雷亚(Chéreas),谋杀卡里古拉的凶手;纳尔塞斯(Narses),他被查士丁

尼二世的妻子侮辱后,在意大利纠集伦巴第人对她进行报复;尤利安伯爵(le

comte Julien)是安达卢西亚的总督,他为保卫该地而与摩尔人作战,后来因为传说

国王对他的女儿施暴,他于是转而帮助摩尔人 抗击国王罗得里格,以示惩

罚。——译者

② 亨利三世(Henri III,1551—1589),法国国王(1574—1589 在位)。——译

③ 即哈里发,亦即穆罕默德的继承者。——译者

1

249论法的精神

法官遇到疑难案件时征询神职人员的意见,这个做法不坏①。因

此,土耳其的法官征询毛拉的意见。遇到应判死刑的案件时,如果有特

殊法官,他最好能应听取总督的意见,以使政治权力能进一步对民事和

宗教权力起到缓冲的作用。

第三十节 续前题

4

250

因父亲失宠而累及妻子儿女,这是出自专制狂暴的一项规定。尽

管妻子儿女不是罪犯,却也已经够可怜了,何况君主还要在他与被告之

间弄一些人来求情,让他消气,彰显他的英明裁决。

马尔代夫有一个良好的习惯②,权贵人物失宠后,天天都去宫中朝

见国王,直到国王回心转意。国王总能见到他,于是就消了气。

在一些专制政体国家里,有人觉得,为失宠者向国王求情就丧失

了对国王应有的敬重。这些君主仿佛是在尽一切努力摒弃宽容的美

德。

在我一再谈及③的那部法律④中,阿卡迪乌斯和霍诺里乌斯声称,

他们绝不宽恕任何敢于向他们替罪犯讨饶的人⑤。这项法律即使在专

制主义国家里也很糟糕,所以这是一项非常坏的法律。

波斯的习惯法允许想要去国出走的人随意离去,这项法律非常好。

①《鞑靼史》,第三部分,第 277 页附注。

② 参见弗朗索瓦·皮拉尔(Franois Pyrard),《游记》。

③ 本章第八节。

④《尤利安法典》,第5条。

⑤ 弗雷德里克[Frederic,阿拉贡国王。——译者]把这条法律抄进了那不勒

斯宪法第一章。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与此相反的做法源自专制主义,专制主义国家里的臣民被视作奴隶①,

离国而去的人被看成逃跑的奴隶。尽管如此,波斯的做法却对专制主

义大有裨益,由于担心债务人逃跑或隐匿,帕夏②和讨债人对债务人的

迫害得到了制止或减轻。

4

251

① 在君主政体国家里,通常都有禁止公职人员未经君主允准私自去国的法

律。这条法律也应该在共和国施行。可是,在那些体制与众不同的国家里,禁令

应该扩大到每一个人,否则就会把异邦的习俗带回来。

② 见本书第十一章第十九节译者注。——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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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论我们对于上帝的 存在所具有的知识 §1.上帝既给了我们的灵魂以它所用以装饰起来的那些功 能,也没有让他自己无可对证;因为感觉、知觉和理性为我们提供 了他的存在的明显证据。 德 上帝不仅给了灵魂一些适合于来认识他的功能,而且也 给它印上了标志着他的一些字迹,虽然它也需要一些功能来察觉 这些字迹。但我不想来重复在我们之间关于天赋观念和天赋真理 所已讨论…

    书籍分录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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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正文-在线阅读

    第一部分 要深入探索人的自然状态,当然是应当从他起源的时候开始观察,也就是说,从他还处于最初的胚胎时期开始研究;但是,不论这个办法是多么的好,我也不采用。我不打算通过他的一连串的发展来研究他的肌体构造,我不想把时间花在从动物的系统中去探索人是怎样从当初的样子变成现在这个样子的。我也不会像亚里士多德那样去研究他长得长长的指甲当初是不是钩形的爪子,不研究他当初是…

    书籍分录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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