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第一节 本章指导思想
我
们已经从政治自由与政制的关系入手论述了政治自由,但
这还不够,还需要从政治自由与公民的关系着眼对它进行
论述。
我说过,就政治自由与政制的关系而言,政治自由是由三种权力的
某种分配方式确立的;可是就政治自由与公民的关系而言,必须用另一
种思想对政治自由加以审视。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或者自认为享有安
全。
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其一,政制是自由的,但公民并不自由;其二,
公民是自由的,但政制并不自由。在前一种情况下,政制在法律上是自
由的,事实上并不自由;在后一种情况下,公民事实上是自由的,在法律
上并不自由。
就自由与政制的关系而言,唯有通过法律尤其是基本法的安排,自
由方能得以确立。可是,就自由与公民的关系而言,习俗、风尚以及惯
例都可带来自由;本章将要谈及,某些公民法也能促成自由。
221怨下
论法的精神
此外,大多数国家中的自由所受的约束、侵害和摧残,甚于其政制
所要求的程度,所以,有必要谈一谈特别法,因为在每一种政制中,特别
法既能帮助也能伤害每个国家可能采用的自由原则。
第二节 公民的自由
就哲理而言,自由就是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假如需要从所
有各类体系来谈的话)是自认为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自由是享有
安全,或者至少是自认为自己享有安全。
对于安全的威胁以公诉或私人诉讼为最,所以说公民的自由主要
依赖于优良的刑法。
刑法臻于完善绝非一日之功。在为寻找自由而花费了最多精力的
地方,也并非总能找到自由。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①,在库麦,原告的
父母可以充当证人。罗马王政时期的法律极不完善,塞尔维乌斯·图
里乌斯竟然以谋杀其岳父②、国王塔克文·普里斯库斯的罪名,判处安
库斯·马尔蒂乌斯③的孩子死刑。在最初几位法兰克国王执政期间,
克罗泰尔④制定了一项法律⑤,规定未经审判,不得判决被告人有罪。
此事表明,曾有某些案件或某些蛮族的审判程序与此相反。审判伪证
①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二卷。
② 塔克文·普里斯库斯(Tarquinius Prisicus)。见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
斯,《罗马古事记》,第四卷。
③ 安库斯·马尔蒂乌斯(Ancus Martius),罗马第四位国王(公元前 640—前
617在位)。——译者
④ 克罗泰尔(Clotaire,497—561),法兰克国王。——译者
⑤ 在公元560年。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的首创者是卡隆达斯①。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自由也就得不到保
证。
在刑事审判中应该遵守的最可靠的规则方面,某些国家②已经获
得了一些知识,今后还将有其他国家获得新的知识,人类对这些知识的
关心远胜对世界上其他事情的关心。
只有在这些知识的实践中才可能确立自由。在一个在这方面拥有
最佳法律的国家里,即使是一个卷进官司并且将在翌日绞决的人,其自
由的程度也要高于土耳其的帕夏。
第三节 续前题
仅凭一个人作证就将一人判处死刑的法律,对自由构成了致命的
伤害。理性要求有两个证人,因为如果一个人证明被告有罪,而被告则
予以否认,两人各执一词,那就无法认定,所以需要第三个人才能作出
决断。希腊人③和罗马人④在定罪时要求多出一票,我们法国的法律要
求多出两票。希腊人硬说他们的做法是神明确定的⑤,其实我们的做
法才是神明确定的。
①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二卷,第十二章。卡隆达斯于第 84个奥林匹亚
期间将他的法律交给了图留乌姆(Thurium)。
[卡隆达斯(Charondas,生活在公元前7世纪),古希腊立法家,曾为多个城市
制定法律。——译者]
② 此处指英国,见本书第十一章第六节。——译者
③ 见阿里斯底德,《智慧女神颂》。
④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七卷中关于科里奥拉奴斯的
记述。
⑤ 拉丁文:Minervae calculus(智慧女神的主张)。
4
223论法的精神
第四节 依照罪行的性质定罪和
量刑有利于自由
如果刑法对每一种刑罚的确定都以罪行的特殊性质为依据,那就
是自由的胜利。一切专断将终止,刑罚的依据不再是立法者的心血来
潮,而是事物的性质。刑罚就不再是人对人施行的暴力。
一共有四类罪行。第一类危害宗教,第二类伤害风化,第三类伤害安
宁,第四类伤害公民的安全。课处刑罚的依据应该是各类罪行的性质。
我只把直接侵害宗教的罪行,比如所有的单纯渎圣罪①,归入宗教
侵害罪。因为,骚扰宗教活动的罪行,其性质属于破坏公民的安宁或安
全,所以,应该分别归入第三类或第四类。
为了按照事物的性质处罚单纯渎圣罪②,刑罚就应是剥夺宗教所
224
给予的一切好处,赶出庙宇,暂时或永久禁止与教徒交往,不得与他们
见面,被他们憎恨、厌恶、咒骂。
凡是涉及危害国家的安宁或安全的事件,非公开的行动属于世俗
的司法管辖范围。可是,凡是涉及伤害神明的事件,只要没有公开行
动,就谈不上是犯罪,一切都在人与神明之间发生,神明知道怎样和何
时施行报复。倘若官员不分青红皂白,追究非公开亵渎神明的行为,对
查处一种完全没有必要查处的行为,那他就是赋予懦夫和莽夫以热情,
① 所谓单纯渎圣罪,是指亵渎圣餐面饼等侵害宗教,但对他人和社会不构成
伤害的罪。——译者
② 为了惩治用脏话亵渎上帝的人,圣路易制定了极为严厉的法律,连教皇都
认为不得不对他提出劝告。后来圣路易抑制自己的宗教热情,减轻了刑罚。见圣
路易的法令。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让他与公民作对,因而也就摧毁了自由。
弊害产生于必须为上帝复仇的思想。其实,应该敬重上帝,但绝不
应该为上帝复仇。一个人的行动如果以为上帝复仇的思想为指导,惩罚
还能有穷尽之时吗?如果人间的法律要为一个无穷的存在物复仇,那样
的话,法律就是以无穷为基准,而不是针对人性的弱点、无知和任性了。
从一位普罗旺斯的历史学家①所记述的一件事中可以清楚地看
到,为上帝复仇的思想对于精神脆弱的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一个
犹太人因被控亵渎圣母而被处以活剥之刑。一群骑士手执利刃,头戴
面具,走上行刑台,赶走刽子手,要亲自为圣母复仇……我绝对不想先
于读者谈出我自己的感想。
第二类是有伤风化的罪行,例如破坏公众或个人对欲望的节制,也
就是说,破坏对享受感官愉悦和两性肉体结合愉悦的管制。对此类罪
行的刑罚也应该源自此类罪行的性质。剥夺罪犯享受社会给予风化优
良的人们的好处,罚款、使之丢脸、强制隐匿、当众羞辱、赶出城市和社
会。总之,所有惩治轻罪的刑罚足以遏制两性关系方面的鲁莽行径。
其实,此类罪行与其说是恶意使然,莫如说是忘却了自爱自重所致。
上面只谈到仅仅有伤风化的罪行,并不涉及破坏公民安宁的罪行,
诸如诱拐和强奸等;这类罪行属于第四类。
第三类罪行破坏公民的安宁,对此类罪行的惩罚也应该源自此类
罪行的性质,即与安宁有关,诸如监禁、放逐、矫正,以及其他能使不安
分子回归正常、重新融入社会秩序中去的惩罚。
我把破坏安宁的罪行局限于仅仅损害治安。因为,那些既破坏安
宁又伤害安全的罪行,应该归入第四类。
对最后这类罪行的惩罚就是人们所说的刑罚。这是某种意义上的
① 布热雷尔神甫(Le P. Bougerel)。
225论法的精神
同态报复。谁剥夺了或企图剥夺他人安全,那就拒绝给予其安全。这
种刑罚源于这类罪行的性质,发自理性和善恶的本源。一个公民严重
侵犯他人安全,使之丧命,或企图使之丧命,这个公民就该处死。这种
死刑犹如病态社会的一剂良药。对于侵害财产安全的罪行,也有理由
处以极刑,不过,处以丧失财产的刑罚也许更好,而且更符合这类罪行
的性质。如果财产是双方共有的,或者双方的财产数量相等,就应该作
如上处分。可是,由于侵害者往往是一贫如洗的穷汉,所以只能以肉刑
代替财产的惩罚。
我所说的这一切都源自事物的性质,非常有利于自由。
第五节 某些需要特别克制
与慎重的指控
1
226
有一条重要的准则,那就是对邪术和异端的追诉一定要特别慎重。
立法者若是不懂得如何限定范围的话,对这两种罪行的指控可能会对
自由造成极大的伤害,成为暴政无穷无尽的源头。因为,这种指控往往
并不直接涉及行为,而只是基于对某个公民的性格的印象,所以很危
险,而且人民越无知,危险越大。于是乎,人民终日处于危险之中,因
为,即使是普天下最优秀的行为,最纯净的道德,最尽义务的人,也无法
保证不被怀疑为犯下了那些罪行。
曼努埃尔·克穆宁①在位时,拜占庭的一位将军②被控使用隐身术
① 曼努埃尔·克穆宁(Manuel Comnène,1122—1180),拜占庭皇帝(1143—
1180 在位)。——译者
② 尼塞塔斯(Nicétas),《曼努埃尔·科穆宁传》,第四章。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阴谋反对皇帝,据这位皇帝的传记①说,亚伦正在阅读一本所罗门②的
书时被人发现,而阅读这本书就能让魔鬼军团出现。既然认为邪术具
有能把地狱武装起来的力量,并因而把称作邪术师的人视为世界上最
能扰乱和倾覆社会的人,当然就要毫不容情地严厉惩罚此人。
人们一旦认为邪术具有摧毁宗教的能力就格外愤怒。从君士坦丁
堡的历史③得知,神在启示中告诉一位主教,由于某人的邪术,某处的
神迹不再出现,于是,此人和他的儿子便被处以死刑。为了证实这桩罪
行,需要多少神奇的怪事作为依据呢?神给人以启示并不罕见,那位主
教得到了神的启示,神的启示确有其事,圣迹不再出现了,有人施了邪
术,邪术能倾覆宗教,那个汉子是个邪术师,所以最后归结到一点:那个
邪术就是他施的。
西奥多·拉斯卡里斯皇帝④把他患病的原因归咎于邪术,受到指
控的人只有一个办法证明自己无罪,那就是手捧烧红的铁块而不受伤。
在古希腊,一个人若是邪术师,那倒是一件好事,因为他可以以此为他
的邪术作辩护。罪名本来就似是而非,证据更加似是而非,古希腊人的
愚蠢真是无以复加了。
大个子菲力普⑤在位期间,犹太人因被指控雇用麻风病人毒化水
泉而被逐出法兰西。这种荒谬的指控令人对所有基于公众仇恨的指控
产生怀疑。
① 尼塞塔斯,《曼努埃尔·科穆宁传》,第四章。
② 亚伦(Aaron)和所罗门(Salomon)都是圣经人物,前者是先知摩西的弟弟,
后者是希伯来国王。——译者
③ 西奥菲拉克特(Theophylacte),《莫里斯皇帝传》,第五卷。
④ 西奥多·拉斯卡里斯(Théodore Lascaris,1175—1222),拜占庭 皇帝
(1208—1222 在位)。——译者
⑤ 大个子菲力普(Philippe le Long,1294—1322),法兰西国王(1317—1322
在位)。——译者
的228
论法的精神
我在这里并非说,绝对不应惩罚异端,我想要说的是,对此应该十
分谨慎。
第六节 违背天性罪
但愿我不至于减轻公众对于一种罪行的憎恶,这是一种宗教、道德
和政治轮番加以斥责的罪行。应该严厉禁止这种罪行,因为它把一个性
别的弱点给予另一个性别,以可耻的幼年为无耻的老年做准备。我在这
就这种罪行所说的话,丝毫也不会减轻这种令人憎恶的罪行的耻辱;但
我反对对人们应有的憎恶滥加利用,因为这种滥用体现的是暴戾。
由于这种罪行的性质隐秘,所以立法者往往依据一个孩子的口供
就加以惩罚。这就给诬告大开方便之门。普洛科比乌斯写道①:“查士
丁尼颁布一项法律,查处此类罪犯,无论法律颁布前后的罪犯,一律严
惩不贷。仅凭一个人的证词,有时甚至是一个孩子或一个奴隶的证词,
就足以定罪,对富人和绿党②尤其如此。”
就邪术、异端和违背天性这三种罪而言,第一种罪可以证实并
不存在,第二种可以有无数差异、解释和界限,第三种通常模糊不
清。可是,在我们这里,对这三种罪的惩罚却都是火刑,岂非咄咄
怪事。
我认为,违背天性罪绝不可能在一个社会里猖狂肆虐,但以下几种
情况另作别论:在希腊,那里的青年在所有体育锻炼中都习惯于裸体;
① 普洛科比乌斯,《秘史》。
② 在拜占庭帝国的马车比赛中,狂热的车迷们形成不同派别,有红党、绿党、
蓝党、白党之分。各派之间的争执有时甚至导致政治动乱。查士丁尼皇帝支持蓝
党。——译者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在我们法国,家庭教育已经不再时兴;在亚洲,那里某些人妻妾成群,却
又鄙视她们,而其余的人则连一个妻子也娶不起。不要为这种罪行创
造条件,要像对待所有伤害风化的行为一样,以严格的治理加以防范,
这样,我们将能立即看到,天性会捍卫其权利,或是重新拾起其权利。
温柔、可爱、魅力无穷的大自然将会用它那慷慨之手播撒愉悦,让我们
在尽情享受欢乐的同时,赐予我们子女,让我们在子女身上获得新的生
命,从而让我们获得比那种愉悦本身更大的满足。
第七节 大逆罪
中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人对皇帝不敬,就要处死。由于没有确切阐
明什么是不敬,所以任何理由都可以用作借口,剥夺想要置其于死地的
那个人的生命,毁灭想要灭门的那个家族。
两位负责邸报的官员刊发了一则失实的时闻,有人便说,在邸报上
散布谎言就是对朝廷不敬,两位官员于是被处死①。一个亲王在皇帝
朱批的奏折上不经意写了几个字,有人就断定他对皇帝不敬,整个家族
为此而遭受迫害,其惨烈程度为历史所仅见②。
大逆罪倘若定义模糊,就足以使政体沦为专制主义。我将在法律
的制定一章中予以详述③。
① 杜赫德神甫,《中华帝国全志》,第一卷第 43页。
② 杜赫德神甫,《耶稣会士书简集》,第十九辑所载巴多明神甫的信。
③ 孟德斯鸠本应在第二十九章中进行论述,但他的许诺并未兑现。——译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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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第八节 亵渎神圣罪和大逆罪的滥用
把大逆罪名加于并非大逆的行为,这是又一种可怕的弊害。罗马
皇帝们的法律①规定,凡是对君主的裁决表示异议或对君主选定的官
员的才干有所怀疑的人,都以亵渎神圣罪予以追诉②。这项罪名显然
是近臣和宠臣们确定的。另一条法律规定,谋害君主属下的大臣和官
员,等同于谋害君主本人,也是大逆罪③。这条法律是两位君主④制定
的,他们在历史上以软弱著称,臣属摆弄他们宛如牧人驱赶羊群,他们
在宫廷里是奴隶,在枢密院里是孩童,在军队里是陌生人;他们之所以
能保存帝国,只是因为他们无时无刻不在把帝国奉送给他人。这些宠
臣中有一些人非但密谋推翻皇帝,而且想要倾覆帝国,引进蛮族。当人
们试图阻止他们时,国家衰弱已极,以至于不得不违反宠臣们制定的法
律,冒着犯大逆罪的危险惩治他们。
可是,告发人指控三月五日先生⑤时所依据的就是这条法律⑥。为
了证明三月五日先生因企图把枢机主教黎塞留赶下台而犯下大逆罪,
告发人声称:“依据皇帝们制定的法律,侵害君主属下大臣的人身,与侵
① 三位皇帝:格拉蒂安、瓦伦梯尼安、狄奥多西。《亵渎神圣法》的第3条。
②“怀疑皇帝选定的人是否称职,等同于亵渎神圣罪。”在《那不勒斯宪法》第
四章中,这条规定成为《罗杰法》的范本。
③《尤利安法典》第九卷,第八篇,第5条。
④ 阿卡狄乌斯(Arcadius)和霍诺里乌斯(Honorius)。
⑤ 三月五日先生(Monsieur de Cinq-Mars),法国权贵,原名吕泽·戴费亚
(Ruzé d'Effiat,1620—1642),法国国王路易十三的宠臣,因密谋反对首相黎塞留而
被处极刑。——译者
⑥ 蒙特雷索,《回忆录》,第一卷,第233 页,1723年版。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害君主人身一样严重。大臣为君主和国家效劳,把他从君主和国家手
中夺走,无异于砍掉君主的一条手臂,废除国家的一部分权力。”当奴颜
婢膝来到人间时,不可能有另外的说辞了。
瓦伦梯尼安、狄奥多西和阿卡狄乌斯三位皇帝还制定了一部法
律①,规定制造假币为大逆罪。可是,这岂不是混淆事物的概念吗?
把大逆罪的罪名加在另一种罪行头上,岂不是减弱大逆罪的震慑力
吗?
第九节 续前题
鲍里努斯上奏亚历山大皇帝②说:“一位法官在宣判时违背了皇帝
的敕令,我打算以大逆罪对他追诉。”皇帝回答说:“在我的时代,根本就
没有间接大逆罪③。”
福斯蒂尼亚努斯上奏亚历山大皇帝说,他以君主的生命发誓,绝不
宽恕他的奴隶,他觉得自己一定要永久保持他的怒火,否则就等于犯了
大逆罪。皇帝答道:“你的恐惧毫无意义④,你不懂得我的规矩。”
一项元老院法令⑤规定,熔化被废弃的皇帝铜像的人不以大逆罪
① 提奥多西亚努斯法第 9条关于假币的规定。
② 亚历山大,即塞维路斯·亚历山大(Severe Alexendre,208—235),罗马皇
帝(222—235 在位)。——译者
③“在我的治下,大逆罪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再发生了。”《尤利安法典》,第九
卷,第八篇,第1条。
④“你不了解我的意思,你的担心是多余的。”《尤利安法典》,第三卷,第四
篇,第 2条。
⑤ 见《尤利安法典》,第 4条§1。
231232
论法的精神
论处。塞维路斯和安托尼努斯①二位皇帝写信给本蒂乌斯说,出卖尚
未供奉过的皇帝铜像不以大逆罪论处②。这两位皇帝又致函朱里乌
斯·卡西亚努斯说,投石击中皇帝铜像而非故意者,不以大逆罪论
处③。尤利安法需要作这些修正,因为根据该法,不但熔化皇帝的铜像
者以大逆罪论处,而且有类似行为者④也以大逆罪论处。这样一来,大
逆罪就变得相当随意了。既然设立了多种大逆罪,就必须作出区分。
法学家乌尔比安指出,对大逆罪的控告并不因嫌犯的死亡而撤销,接着
他又说,但并非所有大逆罪⑤都是如此,只有伤害帝国或皇帝生命的大
逆罪才是这样。
第十节 续前题
英国在亨利八世⑥在位时颁布的一项法律宣布,凡预言国王驾崩
者以大逆罪论处。这项法律相当模糊。专制主义转过头来加害于施行
专制主义的人,专制主义可怕到何等地步由此不难想见。这位国王病
入膏肓时,医生们绝口不说他已病笃,而且也许依然把他当作尚未病危
配药治疗⑦。
① 安托尼努斯(Antonin,Pie,86—161),罗马皇帝(138—161 在位)。——译
者
② 见《尤利安法典》,第5条§2。
③ 见《尤利安法典》,第5条§1。
④“那些做了某些类似事情的人或其他的人。”见《尤利安法典》,第6条。
⑤《尤利安法典》最末一部法中之“通奸”条。
⑥ 亨利八世(Henri VIII,1491—1547),英国国王(1509—1547 在位)。——
译者
⑦ 比尔内(Burnet),《英格兰教会改革史》。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第十一节 思想
一位名叫马尔西亚斯①的人做了一个梦,他在梦中割断了狄奥尼
西乌斯②的喉咙③,狄奥尼西乌斯为此把他处死,理由是如果白天他不
这样想,夜里就不会做那样的梦。这是可怕的暴行,因为,即使他确实
这样想过,他也并没有付诸行动④。法律只惩处外在的行动。
第十二节 言辞不慎
当言辞不慎也以大逆罪论处时,大逆罪的专横武断堪称登峰造极。
话语可以作多种解释,不慎和恶意的区别极大,可是两者表达方式的区
别却很小,所以,法律几乎不可能因言辞而判处极刑,除非明确规定哪
些言辞应判极刑⑤。
言辞绝不构成罪的实体,而是仅仅停留在思想里。最大多数情况
下,言辞本身并不说明任何东西,倒是说话时的口气能说明某些东西。
重复同样的言辞,意思往往不相同,言辞的意思取决于与其思想相关的
其他东西。沉默所表明的东西有时候比任何言辞更多,含混不清莫过
于此,怎么可以把言辞以大逆罪论处呢?凡是有这种法律的地方,连自
① 马尔西亚斯(Marsyas),狄奥尼西乌斯属下的一个军官。——译者
② 狄奥尼西乌斯(Denys,前 431—前367),西拉库萨的暴君。
③ 普鲁塔克,《狄奥尼西乌斯传》。
④ 思想必须与某种行动相配合。
⑤ 莫德斯狄努斯(Modestinus)在《尤利安法典》第 7 条§3中写道:“除非在
法律中有明文规定,或者在法律中有先例,否则不能作为罪刑惩处。”
1
233234
论法的精神
由的影子也没有,遑论自由。
已故俄国女沙皇①在惩处多尔哥鲁基家族②的文告中宣布,该家族
的一个亲王被处以死刑,罪名是使用下流言辞对女沙皇人身构成侮辱,
该家族的另一位亲王也被处以死刑,罪名则是恶意曲解女沙皇对帝国
所做的英明安排,并且以不敬言辞冒犯了女沙皇圣洁的人身。
我无意减轻人们对试图诋毁君主声望的人应有的愤慨,我想说的
是,如果有意减缓专制主义的暴戾,那么在此类案件中,与其以大逆罪
论处,不如以轻罪论处较为适宜,即使在恭顺守法的人听来,大逆罪也
是极端可怕的③。
有具体行动的犯罪并非天天都有,很多人都能发现此类犯罪,不符
事实的指控因而很容易澄清。伴以行动的言辞罪具有行动罪的性质。
所以,一个人如果到公众场所煽动臣民反叛,那就犯下了大逆罪,因为
他的言辞伴有行动,而且参与了行动。在这种情况下,被惩处的不是言
辞,而是在其中使用了言辞的行动。言辞只有在准备、伴随和追随犯罪
行为时才是罪。如果不将言辞视为死罪的一种迹象,而是仅凭言辞就
定为死罪,那就是非颠倒、黑白混淆了。
罗马皇帝狄奥多西、阿卡迪乌斯和霍诺里乌斯写信给审判长鲁菲
努斯④:“如果有人说我们或政府的坏话,我们绝对不打算予以惩处⑤。
① 此处指安娜·伊凡诺芙娜(1693—1740),俄国女沙皇(1730—1740 在
位)。——译者
② 此事发生于1740年。
[伊凡·多尔哥鲁基是先皇彼得二世的宠臣,他被流放到西伯利亚,后来被处
以车刑,其父母也被流放和处死。——译者]
③ 莫德斯狄努斯在《尤利安法典》第 7 条§3 中写道:“模棱两可的言辞是难
以明确解释的。”
④ 鲁菲努斯(Ruffin,335—395),罗马政治家、法学家。——译者
⑤“若出于轻率,当轻视之,若出于疯痴,当怜悯之,若为诅咒,则恕之。”《法
典,单一律》中“有人咒骂”条。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此人如果是由于轻率而说坏话,我们鄙视他;如果是由于癫狂,我们可
怜他;如果是咒骂,我们宽恕他。所以,你们要让事情保持原样,并向我
们报告,我们将依据人品去判断言辞,以便慎重考虑是否需要将其交付
审讯或不予追究。”
第十三节 文字
与言辞相比,文字所包含的东西更为长久。不过,倘若文字并非大
逆罪的前期准备,那就不在大逆罪的审理范围之内。
奥古斯都和提比略却以文字论处大逆罪①。奥古斯都曾对某些反
对若干名人和贵妇的文字以大逆罪论处,提比略则对被他认为是反对
他的某些文字以大逆罪论处。对罗马的自由所造成的致命伤害以此为
最。克雷姆狄乌斯·科尔都斯②因在他的著作中称卡西乌斯③为最卑
劣的罗马人而被控告④。
专制主义国家里几乎难以见到讽刺文字,气馁和无知使人既无
才能亦无意愿去写讽刺文字。民主政体的国家不禁止讽刺文字,理
由恰恰与一人治国的政体禁止此类文字一模一样。讽刺文字通常用
来攻击权贵,所以作为民主政体统治者的人民,也用讽刺文字宣泄怨
愤。君主政体国家禁止讽刺文字,但把它视为违规而不是犯罪。讽
刺文字能使大众的怨恨得到纾缓,不满得到安抚,对官职的觊觎得到
① 塔西佗,《编年史》,第一卷。此后诸朝继续这种做法。见《法典》,第1条。
② 克雷姆狄乌斯·科尔都斯(Cremutius Cordus,卒于25年),罗马历史学
家。——译者
③ 卡西乌斯(Cassius,卒于前2年),罗马将军。成为恺撒俘虏后被恺撒宽
恕,并被任命为高官。但他忘恩负义,与他人共谋将恺撒刺死。——译者
④ 塔西佗,《编年史》,第四卷。
235236
论法的精神
消减,人民的忍受度得到提升,从而使他们从容面对自己所受的痛
苦。
禁止讽刺文字最甚的莫过于贵族政体。那里的官吏个个犹如小君
主,他们的心胸远未开阔到不介意咒骂的地步。君主政体国家里的君
主高高在上,纵然有人讥讽他,也难以伤及。贵族老爷则不然,他们一
旦成为讥讽目标,就遍体鳞伤。所以,十大执政官所组成的贵族政体,
对讽刺文字以死罪论处①。
第十四节 惩罚罪恶时对羞耻心的破坏
世界上所有民族都有关于羞耻的规矩,因此,惩治犯罪时倘若破坏
这些规矩,那就很荒谬,因为惩治的目的正是恢复秩序。
东方人用经过训练的大象对妇女实行极其残忍的刑罚,这岂不
是想以法律破坏法律吗?罗马人有一种古老的习俗,禁止处死尚未
达到婚嫁年龄的女子。提比略心生一计,让刽子手先把少女奸污,然
后再处死②。这个阴险而残忍的暴君为遵循习俗而践踏优良的民
风。
日本官吏将赤身裸体的妇女在广场上示众,并且强迫她们像畜牲
那样爬行,这种行为让廉耻为之战栗③。然而,当日本官吏让一个母
亲……让一个儿子……,我不忍再往下说,大自然也为之战栗④。
① 见《十二铜表法》。
② 苏埃托尼乌斯,《提比略》。
③《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五卷,第二部分。
④《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一卷,第 496页。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第十五节 为控告主人而释奴
奥古斯都规定,密谋反对他的人所拥有的奴隶应该公开出售,以便
奴隶能够作出不利于主人的誓证①。对于有助于发现重大罪行的线
索,丝毫马虎不得。所以,在蓄养苦役奴的国家里,奴隶理所当然地可
以成为告发者,但他们不能成为证人。
温德克斯②揭发了为塔克文策划的密谋,但在指控布鲁图的儿子
的案件里,他并不是证人。给予为祖国作出了巨大贡献的人以自由,这
是正确的,可是,给予他自由的目的,并不是要让他为祖国作出这种巨
大贡献。
因此,塔西佗皇帝③下令,即使在大逆罪案件中,奴隶也不得充当
证人,不得提供不利于其主人的证言④,这条法律没有进入查士丁尼的
法令汇编。
第十六节 诬告大逆罪
应当为罗马的皇帝们说句公道话,他们所制定的那些可悲的法律,
① 狄奥,《希费林》,第五十五卷,第五章。
② 温德克斯(Vindex),原为罗马的一个奴隶,因揭发其主人反对塔克文的密
谋,被人民位授予公民身份。——译者
③ 塔西佗皇帝(Tacitus Claudias,200—276),275—276年任罗马皇帝。—
译者
④ 弗拉维乌斯·沃比斯库斯(Flavius Vopiscus),《塔西佗传》。
237论法的精神
A
238
最初的主意并非来自他们自己。教导他们不要惩罚诬告者的是苏
拉①,不久以后,他们竟然进而奖励诬告者了②。
第十七节 揭发阴谋
“你的同胞兄弟,或是你的儿女,或是你怀中的妻,或是你生死之交
的朋友,若暗中引诱你,并对你说:‘我们不如去侍奉别神。’你就要用石
头打死他,你先下手,然后民众也下手。”③《旧约·申命记》中的这条律
法④,不能用作我们所知的大多数民族的民法,因为它为所有罪行大开
方便之门。
在某些国家里有一条法律,规定必须揭发阴谋,违者处死,即使与
阴谋毫无瓜葛者亦然。这条法律也相当狠毒。如果在君主国里实施,
最好对这条法律加以适当的限制。
只有对一级大逆罪才可不折不扣地使用这条法律。在这些国家
里,区分不同等级的大逆罪非常重要。
日本的法律颠覆了一切人类理性,即使在极普通的案件中,知情不
报也以罪论处。
① 苏拉制定了一项大逆罪,西塞罗的《演说集》中,“为克鲁恩西奥辩护”提及
第三章,“控告皮索”提及第二十一章,“第二次反维列斯演说”提到第五章以及“致
支人”第三卷第二封信,均提及该法。恺撒和奥古斯都把该法纳入《尤利安法》,后
来又有人做了补充。
②“告发者提供的细节越多,就越能赢得诉讼,而且几乎不会受到侵害。”见
塔西佗,《编年史》,第四卷,第三十六章。
③ 孟德斯鸠在这里引用的《圣经·旧约》,与当今惯用本差异较大。译文以
孟氏原文为基准,参照中国基督教会1994年印发的《新旧约全书》。——译者
④《旧约·申命记》,第十三章,第6、7、8、9段。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根据一则故事①的记述,两位女士被禁锢在一个插满尖钉的柜子
里面直到断气,其中一位的罪名是在情场上诡计多端,另一个的罪名则
是对前者未予揭发。
第十八节 共和国对大逆罪的过度
惩治相当危险
在一个共和国里,企图推翻共和国的人被处置后,就应该立即停止
报复和刑罚,甚至连奖赏也应停止。
滥施重典因而引起重大变故,其结果只能是大权落入少数几个公
民手中。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多宽宥比多惩罚为好,少放逐比多放
逐为好,少没收财产比多没收财产为好。复仇者将以为共和国复仇作
借口建立暴君政体。问题不在摧毁统治者,而在于摧毁统治。应该尽
早回归政体的常轨,让法律保护一切,不与任何人作对。
对于暴君或被怀疑是暴君的那些人,希腊人从不为报复设限。他
们杀死这些人的子女②,有时甚至杀死这些人的五个近亲③。他们还驱
逐了许许多多的家族。他们的国家因此而动摇,有人被放逐和被放逐
者回归之日,往往就是政体变更之时。
罗马人比较聪明。卡西乌斯因企图实行暴政而被判刑,要不要处
死他的孩子的问题被提了出来,结果是这些孩子未受任何刑罚。哈里
①《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二部分,第五卷,第423 页。
②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八卷。
③“暴君被杀后,官吏把他的五个最亲近的亲属也杀了。”见西塞罗,《论修辞
学的发明》,第二卷,第二十九章。
239论法的精神
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写道:“在与马尔斯人的战争①和内战结束之
后,有人想要变更法律,禁止被苏拉宣布为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些孩子担
任公职,持有这种想法的人是有罪的。②”
从马略和苏拉对垒的战争③中不难看到,罗马人的心灵逐渐堕落
到了何等地步。人们以为如此悲惨的情景不会重演了。可是,在十人
团执政期间,却有人既想更加残忍,又想看起来不那么残忍,于是人们
就看到了以诡辩掩饰残忍这种可悲的情景。在阿庇安④的著作中可以
读到宣布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文⑤。有人或许会说,这样做的唯一目的就
是为了共和国好。他们说话时无比镇静,他们说这样做好处极多,所使
用的手段远胜其他手段,富人都极度安全,下层人民都极度安宁,大家都
很怕危及公民的生命,都想安抚士兵的怨气,总之,大家都将幸福无比⑥。
当莱比杜斯⑦战胜西班牙时,罗马血流成河,莱比杜斯却荒谬绝伦
地下令尽情玩乐,违者不受法律保护⑧。
240
第十九节 共和国如何中止自由的行使
最崇尚自由的国家有这样一些法律,为了保障所有人的自由而侵
① 公元前 90—前 88 年发生于马尔斯人与罗马共和国之间的一场战
争。——译者
②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八卷,第547 页。
③ 这场战争发生在公元前 88—前 86年。——译者
④ 阿庇安(Appien,公元1世纪),希腊历史学家。——译者
⑤ 阿庇安,《内战记》,第四卷。
⑥ 祝你幸福吉祥。
⑦ 莱比杜斯(Lepidus,卒于公元前 13年),罗马政治家,曾任恺撒的骑兵统
帅。——译者
⑧“这一天用来欢宴和祭祀,谁不这样做就不受法律保护。”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害某一个人的自由,英国的议会干预法①就是这样。雅典也有类似的
针对某一个人的法律②,只是这种法律需要六千公民投票赞同方可生
效。罗马也有这种针对个别公民的法律,叫做特殊法③,这种法律只能
由公民大会制定。但是,西塞罗认为,无论人民是以何种方式制定
的,这种法律都应废止。因为法律之所以具有威严,就因为它适用于
所有的人④。不过我承认,自古以来世界上最自由的人民的一些做
法使我相信,有些情况下需要用帐幔遮盖一下自由,犹如遮盖神像那
样。
第二十节 共和国中有利于
公民自由的法律
在平民政体的国家里,控告通常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指控他想
指控的人。为此制定了法律,以捍卫公民的清白。雅典有一条规定,凡
① 在王国的法庭上,仅有法官信服的证据是不够的,证据还必须是正式的,
也就是说是合法的。法律要求控方有两个证人,其余证据不足为凭。一个被怀疑
犯了反叛罪的嫌犯如果有办法排除证人,致使法律无法对他判刑,此时就可以使
用特殊的议会干预法,也就是说,可以通过议会专为此人制定特殊的法律来处置
他。制定这种法律的程序与所有的法律一样,必须由议会两院通过,并经国王批
准,否则就无所谓法律亦即审判可言。被告可以通过其律师发言反对此项法律,
其他人则可以在议会里发言为此项法律辩护。
②“不能专为一个人制定法律,除非有六千人认可。”见安多希德斯(Ando
cide),《论密议》。这就是贝壳放逐制。
[贝壳放逐制是古希腊的一种制度,由公民投票决定将危害城邦的人放逐十
年。投票时把被放逐者的名字写在贝壳上。——译者]
③“专为个别人颁布的法”。见西塞罗,《法律》,第三卷,第十九章。
④“法令和法律及于所有的人”。见西塞罗,《法律》,第三卷,第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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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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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得到五分之一支持票的控告人,必须支付罚金一千德拉克马。控
告忒昔丰的埃斯基涅斯①就受到了这种惩罚②;在罗马,不公正的控告
人要受到羞辱③,忒昔丰的额头就被烙上了一个K字④。为防止控告
人对法官和证人行贿,有专人随侍在控告人身边⑤。
前面已经谈到,雅典和罗马有一种法律,允许被告在接受审判前自
行放逐。
第二十一节 共和国的法律
对待债务人的残酷性
一个公民把钱借给另一个公民,前者的地位显然比后者优越,后者
借钱是因为需要用钱,所以他很快又身无分文。倘若共和国的法律还
要拉大他们地位上的差距,结果会是怎样呢?
在雅典和罗马⑥,起初允许债权人将无力还债的债务人出卖。梭
伦在雅典纠正了这种惯例⑦,他下令,不得强迫任何人以人身偿还民事
① 式昔丰(Ctésiphon,公元前4世纪人),雅典政治家。埃斯基涅斯,见第六
章第五节译者注。公元前 336年,忒昔丰提议授予德摩斯梯尼一顶金冠,埃斯基
恩因而控告忒昔丰。——译者
② 见菲罗斯特拉图斯,《诡辩家传》,第一卷“埃斯基恩传”;又见普鲁塔克,
《福西乌斯传》。
③ 雷米尼亚法有此规定。
④ 诬告一词的古拉丁文拼法是 Kalumnia,K 即为此词的第一个字母。—
译者
⑤ 见普鲁塔克,《如何从敌手获得好处》。
⑥ 不少人为了还债而出卖子女。见普鲁塔克,《梭伦传》。
⑦ 见普鲁塔克,《梭伦传》。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债务。可是,尽管梭伦的法令就在眼前,十人团①却并未对罗马的做法
进行同样的改革,他们不愿意效法梭伦。十人团伤害民主精神的意图,
体现在十二铜表法中的尚不止这一处。
针对债务人的残酷法律使罗马共和国多次陷入危险境地。一个遍
体鳞伤的债务人从债权人家里逃出来,出现在公共场所②,人民见此情
景群情激动。债权人不敢继续扣押债务人,这些债务人于是走出囚室,
他们获得了一些承诺,却无人予以兑现。人民于是退到圣山上。人民
争取到的不是这些法律的废除,而是一个保护他们的官吏。人们脱离
了无政府状态,却险些陷入暴政。曼利乌斯为了博取人心,想把被债权
人沦为奴隶的公民从债权人手中解救出来③。曼利乌斯的计划受到欢
迎,可是弊害并未因此而消除。又有一些法律为债务人提供了还债的
便利④。到了罗马428年⑤,颁布了一项法律⑥,剥夺债权人在家中拘
禁债务人的权利⑦。一个名叫巴比里乌斯⑧的债权人把一个名叫普布
里乌斯的青年人带上铁镣,并且试图对他进行性侵犯。塞克斯图斯⑨
① 历史表明,罗马人的这种做法似乎始于十二铜表法之前。见狄特-李维,
《古代罗马史》,第一部,第二卷。
②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四卷。
③ 普鲁塔克,《福里乌斯·卡米鲁斯传》。
④ 参阅本书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节。
⑤ 公元前 326年。——译者
⑥ 此事发生在十二铜表法之后一百二十年。“对于罗马平民来说,这一年好
像是自由的又一次开始,因为他们再也不会因债务而被监禁了。”见狄特-李维,
《古代罗马史》,第八卷,第二十八章。
⑦“应受其累的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其人身。”见狄特-李维,《古代罗马
史》,第八卷,第二十八章。
⑧ 巴比里乌斯(Papirius),富商和高利贷者。——译者
⑨ 塞克斯图斯(Sextus),即塞克斯图斯·塔克文(Sextus Tarquin),他奸污了
鲁克莱西亚。参见本书第十一章第十四节和第十七节的译者注。——译者
243244
论法的精神
的罪行使罗马获得了政治自由,巴比里乌斯的罪行则使罗马获得了公
民自由。
这就是这座城市的命运,昔日因有人犯罪而使它获得自由,后来又
因有人犯罪而使它的自由得到肯定。鲁克莱西亚的厄运曾经激起人民
反对暴君的狂潮,阿皮乌斯谋杀维吉尼亚事件①再次把人民投入这个
狂潮。声名狼藉的阿皮乌斯事件过去三十七年之后②,又发生了同样
的事件③,致使人民退到杰尼库卢姆④,为债务人的安全制定的法律再
度生效⑤。
从此以后,借钱的人不再因欠债未还而被债权人诉诸法律追究,倒
是债权人因违犯反高利贷法而被追诉。
第二十二节 君主国里侵害自由的东西
世界上有一样东西对君主最没有用,那就是为审讯某个个人而任
命的专员,这种做法往往削弱君主政体下的自由。
对于君主来说,这些专员的用处太小,不值得为此而改变事物的常
规。从道理上讲,君主的正直和公正肯定胜过这些专员,因为,这些专
① 关于这个事件,参见第六章 第七节正文和第十一章 第十五节译者
注。——译者
② 罗马465年(公元前 289年)。
③ 即普劳狄乌斯强暴维杜里乌斯事件。见瓦莱里乌斯·马克西姆斯,《名家
言行录》,第六卷,第一章,第 9条。不应将两个事件混为一谈,人物不同,时间也
不同。
④ 杰尼库卢姆(Janicule),罗马城内的一座小丘。———译者
⑤ 参阅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的一个残篇,见于《品德与邪恶摘录》,狄
特-李维,《史略》,第九卷,佛兰舍谬斯,《补编》,第十一卷。
⑥ 有学者指出,此处指国王的密札等,但孟德斯鸠未予指明。——译者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员由于受命于君主,出于对国家隐秘的关注,又因为受到选派,再加上
他们的恐惧,因而总是非常自以为是。
亨利八世执政期间,每当贵族被控告时,都由选自贵族院的专员负
责审讯。他就利用这个方法,把想杀的贵族都被杀死了。
第二十三节 君主国里的密探
君主政体下需要密探吗?好君主通常不使用密探。一个人如果忠
于法律,他就尽到了对君主的义务。他至少应该有自己的房屋作为庇
护所,他的其余行为也应获得安全保障。倘若由正人君子担当密探,这
倒还可以容忍,可是,品行可鄙的人所做的事也必然被认为是可鄙的,
君主应该以诚实、坦率和信任对待其臣民。一个满怀忧虑、满腹狐疑和
心惊胆战的人犹如一个对自己的角色不知所措的演员。当他看到法律
总体上能够令行禁止,受到人们尊重,他就会感到自己是安全的。普遍
的良好风气令他相信,所有人的个人行为也不会坏。他不应有任何恐
惧,他想象不到人们是如何地爱戴他。哦,为什么不爱戴他呢?他是一
切福祉的源泉,而所有的惩罚都出自法律。他总是带着一副安详的面
容出现在百姓面前,大家都分享着他的荣耀,他的威严权力支撑着大
家。大家都对他信心十足,每逢被大臣拒绝的时候,大家总是会想,若
是君主本人,他肯定会答应的,所有这些都是他受到爱戴的明证。纵然
遇到公共灾害,大家也不会怪罪君主,只会抱怨他并不知情,或者被腐
败分子蒙蔽了。要是君主知道就好了!这类话是一种祈求,也是对君
主信任的明证。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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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第二十四节 匿名信
鞑靼人必须在箭上刻写姓名,以便让人知道是谁射出的。马其顿
的菲利普①在围攻一个城市时受伤,人们发现投枪上写着:“阿司特给
菲利普致命一击。”②如果是为公众利益而控告某人,控告人就会找官
吏而不会找君主,因为君主比较容易有偏见,官吏则握有法律条文,只
有诬告者会对这些条文闻之丧胆。如果诬告者不愿让法律介入他们与
被告之间,这就说明他们害怕法律事出有因,对他们最轻的处罚就是根
本不相信他们。对这类诉讼不应予以理睬,除非对普通案件的审理过
于延宕或是涉及君主的安全。若是涉及君主安全的案件,应该相信控
诉人是万不得已才开口说话的。可是,除此以外,就应该如同君士坦提
乌斯皇帝所说:“一个人虽有仇敌却无人控告他,我们也就不应怀疑
他。③”
第二十五节 君主国的治国之道
王权是一个巨大的弹簧,它应该无声无息地运转自如。中国人
谈到他们的一个皇帝时说,他效天治国,也就说他以天为榜样治理国
家。
① 菲利普(Philippe,前 382—前 336),马其顿国王(前 359—前 336 在
位)。——译者
② 普鲁塔克,《道德论集·一些罗马和希腊故事比较》,第二卷,第487 页。
③《提奥多法典》第 6条:关于仇人的匿名信。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权力有时要用到极致,有时则应适可而止。治国的最高境界就是
深谙在不同情况下使用权力中的哪一部分,而且大小适当。
在我们的君主国中,一切快乐之所在便是人民觉得施政宽和。笨
拙的大臣总是忘不了告诉你说,你是奴隶。其实,如果此事当真,他应
该设法让你不知道才是。他应该通过口头或书面告诉你的,只是诸如
君主大发雷霆,君主大吃一惊,君主执意整顿秩序等等。治国也有窍
门,那就是君主鼓励,法律威吓①。
第二十六节 君主政体下的君主
应该易于上达
这一点通过对比就能看得更加清楚。佩里先生说:“沙皇彼得一世
新近下谕,不得直接向他申诉,凡向他申诉者,必须是在向他的大臣已
经呈递两份申诉之后,若有冤情,可以向他本人递送第三份申诉。不
过,如果申诉无理,申诉人就要丧命。从此以后,再也无人向沙皇申诉
了。”②
第二十七节 君主的品行
君主的品行之有助于自由,丝毫不亚于法律。君主如同法律,既可
以把人变成禽兽,也可以把禽兽变成人。他若喜爱自由精神,他就拥有
① 塔西佗说,涅尔瓦增进了帝国的快乐。
② 佩里,《当今沙皇治理下的俄国》,第173 页,巴黎版,17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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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臣民;他若喜爱卑劣精神,他就拥有奴隶。他若想知道统治的奥秘,那
就应以荣耀和美德为重,号召人人建功立业。他还应该不时把目光投
向有才干的人,丝毫不怕才华出众的人成为自己的对手;只要他喜爱这
类人才,他们立即就会成为与他一样的人。他应该争取人心,而绝对不
应控制人们的精神。他应该平易近人,为受到小民的爱戴而欣慰,因为
他们也是人。人民要求得到的尊重微乎其微,理应满足他们的要求。
君主与百姓之间隔着巨大的鸿沟,所以百姓难以对君主构成骚扰。君
主应该宽待恳求,严对索取。他应该懂得,百姓能从他的拒绝中获益,
而宠臣则将从他的恩惠中得利。
第二十八节 君主应给予臣民的尊重
君主应该慎于戏言。适度的玩笑增进亲近感,因而能让人愉悦;可
是,尖刻的玩笑若出自君主之口,则远较出自卑微的臣民之口更为不
可,因为,能对人造成致命伤害的只有君主。
君主更不应在众目睽睽下羞辱臣民,因为,之所以要有君主,是为
了宽恕,而不是为了惩罚和羞辱。
君主若是羞辱臣民,那么,他们对待臣民的残酷程度与土耳其人或
莫斯科人相比,就有过之而无不及了。土耳其人和莫斯科人羞辱臣民
时,只让人丢脸,不败坏名声,可是君主若羞辱臣民,那就既让人丢脸,
又败坏名声。
亚洲人有一种固有的想法,把君主的羞辱看作父辈慈爱的体现。
我们欧洲人的想法则是,羞辱不但令人感到残酷,而且为终生不能雪耻
而痛心疾首。
臣民们把荣宠看得比生命更宝贵,对于他们来说,荣宠既是勇敢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的动力,更是效忠的缘由;君主们应该为自己拥有这样的臣民而陶
醉。
君主因羞辱臣民而招来灾祸,例如凯雷亚、宦官纳尔塞斯、尤利安
伯爵①的复仇。还有蒙庞西耶公爵夫人,亨利三世②透露了她身上某个
不为人知的缺陷,她因受此羞辱耿耿于怀,终其一生从未停止与国王作
对。
第二十九节 专制政体下能给予
少许自由的民事法
专制政体尽管就其性质而言,到处都一样,但是,由于环境、宗教观
点、成见、受到遵循的惯例、人的气质、风尚、习俗的不同,差异还是很大
的。
在专制政体之下确立某些思想是件好事。比如,中国人把君主视
为人民的父亲,阿拉伯人在帝国初期把君主看作布道师③。
最好有可以用作戒律的圣书,比如阿拉伯人的古兰经,波斯人的袄
教经典,印度人的吠陀经以及中国人的经典古籍。宗教法规取代民事
法典,并为专横划定范围。
① 凯雷亚(Chéreas),谋杀卡里古拉的凶手;纳尔塞斯(Narses),他被查士丁
尼二世的妻子侮辱后,在意大利纠集伦巴第人对她进行报复;尤利安伯爵(le
comte Julien)是安达卢西亚的总督,他为保卫该地而与摩尔人作战,后来因为传说
国王对他的女儿施暴,他于是转而帮助摩尔人 抗击国王罗得里格,以示惩
罚。——译者
② 亨利三世(Henri III,1551—1589),法国国王(1574—1589 在位)。——译
者
③ 即哈里发,亦即穆罕默德的继承者。——译者
1
249论法的精神
法官遇到疑难案件时征询神职人员的意见,这个做法不坏①。因
此,土耳其的法官征询毛拉的意见。遇到应判死刑的案件时,如果有特
殊法官,他最好能应听取总督的意见,以使政治权力能进一步对民事和
宗教权力起到缓冲的作用。
第三十节 续前题
4
250
因父亲失宠而累及妻子儿女,这是出自专制狂暴的一项规定。尽
管妻子儿女不是罪犯,却也已经够可怜了,何况君主还要在他与被告之
间弄一些人来求情,让他消气,彰显他的英明裁决。
马尔代夫有一个良好的习惯②,权贵人物失宠后,天天都去宫中朝
见国王,直到国王回心转意。国王总能见到他,于是就消了气。
在一些专制政体国家里,有人觉得,为失宠者向国王求情就丧失
了对国王应有的敬重。这些君主仿佛是在尽一切努力摒弃宽容的美
德。
在我一再谈及③的那部法律④中,阿卡迪乌斯和霍诺里乌斯声称,
他们绝不宽恕任何敢于向他们替罪犯讨饶的人⑤。这项法律即使在专
制主义国家里也很糟糕,所以这是一项非常坏的法律。
波斯的习惯法允许想要去国出走的人随意离去,这项法律非常好。
①《鞑靼史》,第三部分,第 277 页附注。
② 参见弗朗索瓦·皮拉尔(Franois Pyrard),《游记》。
③ 本章第八节。
④《尤利安法典》,第5条。
⑤ 弗雷德里克[Frederic,阿拉贡国王。——译者]把这条法律抄进了那不勒
斯宪法第一章。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与此相反的做法源自专制主义,专制主义国家里的臣民被视作奴隶①,
离国而去的人被看成逃跑的奴隶。尽管如此,波斯的做法却对专制主
义大有裨益,由于担心债务人逃跑或隐匿,帕夏②和讨债人对债务人的
迫害得到了制止或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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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在君主政体国家里,通常都有禁止公职人员未经君主允准私自去国的法
律。这条法律也应该在共和国施行。可是,在那些体制与众不同的国家里,禁令
应该扩大到每一个人,否则就会把异邦的习俗带回来。
② 见本书第十一章第十九节译者注。——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