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
与政制的关系
第一节 本章总体思想
把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区分为两类,其一是从政治自由与
我
政制的关系角度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其二是从政治自由
与公民关系角度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前者在本章加以讨
论,后者在下一章加以讨论。
第二节 自由一词的多种含义
没有一个词比自由的含义更多,并以更多的方式影响人的精神。
有人认为,有权轻易地废黜他们曾经赋予专制权力的人,就是自由。另
一些人认为,有权选举他们应该服从的人,就是自由。还有一些人认
为,有权携带武器和实施暴力,就是自由。也有一些人认为,有权受本
A
183论法的精神
民族人统治或受本民族法律制约,就是自由①。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某
个民族把蓄留长须视为自由②。又有一些人把自由与某种政体联结在
一起,排除其他政体。尝到过共和政体甜头的人声称共和政体下有自
由,享受过君主政体的人说君主政体下有自由③。总之,每个人都把自
己所习惯的或喜爱的政体称作自由。共和政体下的民众为弊病而抱
怨,可是弊端之所以产生的原委,并非总是明明白白地暴露在民众眼
前,况且,法律的声音响亮,而执法者的声音比较微弱,所以,人们通常
认为共和政体下有自由,君主政体下则没有自由。最后,由于民主政体
下的人民仿佛几乎可以为所欲为,人们因而认为民主政体下有自由。
其实,他们把人民的权力和人民的自由混为一谈了。
第三节 自由是什么
A
184
不错,民主政体下的人民仿佛可以随心所欲,可是,政治自由绝不
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
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想要去做的事。
我们应该牢记,什么是不受约束,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
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倘若一个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就没
有自由可言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也有这个权利。
① 西塞罗说:“我袭用斯凯沃拉的法令,允许希腊人按他们自己的法律解决
他们之间的争端;这就使他们把自己看作自由的人民。”
[斯凯沃拉(Scevola),罗马执政官,著名法学家。——译者]
② 沙皇彼得让莫斯科人剪掉长须,他们表示不能容忍。
③ 卡帕多西亚人谢绝了罗马人为他们建立共和政体的建议。
[卡帕多西亚人(Cappadocians),卡帕多西亚是古代小亚细亚的一个地区,先
后属于波斯帝国和亚历山大帝国,后来成为罗马的一个行省。——译者]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
第四节 续前题
就其性质而言,民主国家和贵族国家都不是自由国家。政治自由
仅存在于宽和的政体下。可是,政治自由并不始终存在于宽和的国家
里。只有权力未被滥用时,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才有政治自由。然而,自
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
到极限绝不罢休。谁能想到,美德本身也需要极限!
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必须通过事物的统筹协调,以权力制止权力。
我们可以有这样一种政治体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不强制他做的
事,也不强迫任何人不去做法律允许他做的事。
第五节 各类国家的目标
一般地说,所有国家都有一个相同的目标,那就是保存自己,不过,
每一个国家各自还有一个特殊的目标。罗马的目标是扩张,斯巴达的
目标是战争,犹太法律的目标是宗教,马赛的目标是商贸,中国法律的
目标是安定①,罗得人②法律的目标是航海,天赋的自由则是蛮族的治
理目标。一般地说,君主的欢悦是专制主义国家的目标,君主和国家的
光荣是君主国家的目标;人人不受约束是波兰法律的目标,结果却是人
① 这是一个没有内部敌人,或者自信已经以障碍物阻遏住了外敌的国家理
所当然的目标。
② 罗得人(Rhodeiens),罗得岛是希腊的一个岛屿,位于爱琴海东南部。—
译者
1858
论法的精神
人受压迫①。
世界上还有一个国家,其政治体制的直接目标就是政治自由。我
们将在下面考察这个国家的立国原则。如果这些原则确实很好,自由
就会如同在镜子中一样显现得清清楚楚。
要想发现政治自由,并不需要费多大力气。倘若能够在它所在的
地方看到它,如果已经发现它了,何必再去找呢?
第六节 英格兰的政治体制
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适用万民法的执行权、适用公民
法的执行权。
依据第一种权力,君主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修改或废
除已有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出或接受使节,
维持治安,防止外敌入侵。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治罪行,裁决私人
争执。人们把第三种权力称作司法权,把第二种权力则简单地称作国
家的行政权。
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静状态,它源自人人都享有安全
这一想法。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有这样一个政府,在它的治理
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
复存在。因为人们担心君主或议会可能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并暴虐
地执行。
① 这就是自由否决权带来的弊病。
[所谓自由否决权是指议员在议会中拥有的中止辩论的特权。——译者]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
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司法权如
果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力处置,因为法官就
是立法者。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由同一个人,或由权贵、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构行使这
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
人争端的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
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政体比较宽和,因为,拥有前两种权力的国王把
第三种权力留给臣民行使。在土耳其,三种权力全都由苏丹掌控,统治
这个国家的是可怕的专制主义。
在意大利诸共和国里,三种权力合而为一,那里的自由不如我们君
主国。所以,为了维护自己的存在,那里的政府就需要采用土耳其那种
暴烈的手段,设立国家监察官①,设置供告密者随时可以使用的检举
箱,这就是明证。
律执行者的那个由官吏组成的机构,拥有它作为立法者赋予自身的全
让我们看一看这些共和国里的公民可能处在何种境况中。作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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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权力。它可以用它的一般意愿蹂躏国家。由于它还握有司法权,所
以它可以用它的特殊意愿去摧毁每个公民。
在那里,一切权力合而为一,尽管没有专制君主那种外表和场面,
但是,人们却时时刻刻感到他的存在。
所以,凡是试图实行专制的君主,无一不从独揽一切权力开始。欧
洲的好几位国王都独揽了国家的所有要职。
我确实认为,意大利那些世袭的纯粹贵族政权,与亚洲的专制主义
并不全然相同。由于官员数量较多,官僚政治有时显得比较温和,所有
贵族并非都有相同的意图,多种多样的机构相互作用的结果是政治比
① 威尼斯便是如此。论法的精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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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宽和。因此在威尼斯,大议会执掌立法权,元老团执掌行政权,四十
人团①执掌司法权。可是,弊端在于这些不同的机构全由来自同一集
团的官员组成,由此而造成的结果便是几乎只有一种权力。
司法权不能交给一个常设的元老团,而应由选自民众的人员执
掌②。这些人在每年的某个时间按照法律的规定选出后,组成一个法
院,法院的任期应依据实际需要确定。
这样一来,令人畏惧的司法权既然不专属于某个等级或某个职业,
在某种意义上就变得看不见乃至不存在了。法官绝不会总在人们眼前
如影随形,人们惧怕的不是法官,而是司法制度。
在重要的诉讼中,罪犯甚至应该被允许依法选择法官,至少可以要
求一些法官回避,如果有很多法官被要求回避,那就可以把余下的法官
看作是罪犯所挑选的。
另外两项权力不妨赋予一些官员或常设的机构,因为,其中一项体
现国家的一般意志,另一项权力则执行国家的一般意志,其行使均不以
任何个人为对象。
不过,虽然法院不应固定,判决却应该固定,以使判决书永远是一
纸精确的法律条文。判决如果仅仅是法官的个人意见,生活在社会中
的人们就无法确切地知道,自己对社会承诺的究竟是什么义务。
在重大诉讼中,法官甚至应该是与被告地位相同的人,或者说是可
以与被告平起平坐的人,这样,被告就不会觉得自己落到了会对他施暴
的人手里。
如果立法机构听凭行政机构监禁能够保证自己行为端良的公民,
① 大议会由贵族团体组成;元老团由选自大议会中的二十名成员组成。四
十人团共有三个,各有成员四十人,是负责刑事和民事审判的法院。——译者
② 例如在雅典。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
自由就将不复存在,除非监禁他们的理由是因被控触犯了法律所规定
的重罪而必须立即追究,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依然是真正自由的,因为
他们只受法律约束。
然而,如果立法机构认为,由于某种针对国家的阴谋或内外勾结的情
报而使其自身处于危险境地,立法机构可以准许行政机构在一段限定的短
时间内逮捕可疑的公民。这些人暂时失去自由,正是为了永远享有自由。
这是补救斯巴达监察官和威尼斯国家监察官的暴戾行径的唯一合
理方法。
在一个自由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精神,因而应该自己
管理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全体人民执掌。但是,这在大国是不可
能的,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应该让他们的代表来做他们自
己不能做的事。
人们对自己城市的需求比对其他城市的需求更为了解,对邻居的
才干比对其他同胞的才干有更准确的判断。所以,立法机构的成员不
应在全国范围内遴选,而应在每个重要地区由居民各遴选一个代表。
代表的优点是有能力参与各种事务的讨论,人民则完全不具备这
种能力。这就是民主的一大缺陷。
代表既然已经接受了选民的总体指示,就没有必要如同德意志议
会那样,就每一件事接受具体指示。采用德意志议会的那种做法,代表
的发言固然更是人民的声音,可是这样也会带来无限拖沓的后果,并使
每个代表都成了其他代表的主人,遇到极为紧急的情况时,只要有一个
代表反复无常,全国人民的力量都会受到牵制。
西德尼先生①说得好,议员所代表的如果是一群人民,如同在荷兰
① 西德尼(Algernon Sidney,1622—1683),英国政治活动家,因反对斯图亚
特王朝被处死。著有《政府论》一书。——译者
189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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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样,他们就应对授权给他们的人负责;如果他们所代表的是市镇,如
同在英国那样,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各个地区的公民都应拥有选举代表的投票权,被排除在外的只有
那些被认为根本没有本人意志的卑贱者。
古代共和国有一个重大弊病,那就是人民有权作出需要付诸行动、
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执行的决议,可是,这是人民根本无法胜任的事。人
民参与治国应仅限于遴选代表,这很适合他们的能力。因为,虽然没有
多少人确切地了解他人的能力如何,可是每个人一般都能知道某人是
否比其他人更明白事理。
代表机构不应为了作出某项需要付诸行动的决议而选出,因为这
是它办不好的事,它应该是为了立法或监督已经制定的法律是否得到
执行而选出的,这是它能够做好的事,甚至可以说,只有它能做好此事。
在一个国家里,总有一些因出身、财富或荣誉而出类拔萃的人,他
们如果混同于平民百姓,与其他人一样只有一个投票权,那么对他们来
说,人人享有的自由就不啻是对他们的奴役,他们就没有丝毫兴趣去捍
卫自由,因为,大多数决议可能都是与他们作对的。因此,他们参与立
法的程度应该与他们在国家中拥有的其他优势成正比。这一点是可以
做到的,条件是让他们组成一个有权遏制平民侵犯的集团,正如平民有
权遏制他们侵犯一样。
这就是说,立法权应该委托给贵族集团和由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
的集团。这两个集团分别集会,分别讨论,各有其观点和利益。
上述三种权力中,司法权在某种意义上有等于无。这样就剩下两
种权力。这两个权力之间需要一种力量进行调节,使之趋于宽和,而立
法机构中的贵族集团非常适合于发挥这个作用。
贵族集团的成员应该世袭,首先是其性质使然,其次是保持特权是
他们的重要利益之所在,这些特权本身就是可憎的,在一个自由国家里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
肯定时刻处于危险之中。
可是,一种世袭的权力很可能被引向追求私利而忘却人民的利益,
所以,在最容易受到腐蚀的事情上,例如,在征收银钱之类最易受到腐
蚀的事情上,世袭权力应该仅通过阻遏权而非创议权来参与立法。
我所说的创议权,是指提出一项法案或修改他人所提法案的权利。
我所说的否决权,是指使他人作出的决议归于无效的权力,这曾经是罗
马执政官的权力。拥有否决权的人也可以拥有赞同权,不过,这种赞同
权仅仅是声明不使用否决权而已,所以,赞同权来自否决权。
行政权应该执掌在君主手中,因为政府的这个部门几乎随时需要
立即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优于由若干人管理。反之,隶属于立法权
的事务由若干人处理往往比仅由一人处理为好。
如果没有君主,如果把行政权委托给从立法机构遴选出来的一些
人,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这样一来,两个机构就合而为一了,同一
批人有时就同时属于这两个机构,而且任何时候都可以同时属于这两
个机构。
立法机构若是长期不集会,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下列两种情
况之一必将发生,其一,不再有立法机构的决议,致使国家陷入无政府
状态;其二,由行政机构作出决议,从而使行政机构拥有绝对权力。
立法机构也无须常年集会。这样做不但对代表们不便,而且过于
牵扯行政机构的精力,致使行政机构不考虑如何执行,而是考虑如何捍
卫它的特权和它所拥有的行政权。
此外,立法机构如果不断地集会,很可能只得以新议员填补已故议
员的空缺。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构一旦腐败就不可救药。如果多个
立法机构前后相继,对本届立法机构不满意的人民,就可以理所当然地
把希望寄予下一届立法机构。假如始终是同一个立法机构,人民一旦
发现它已经腐败,就不再寄希望于它所立之法,于是,人民就会变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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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是愤怒狂暴,或是麻木不仁。
立法机构不应自行集会,因为,一个机构唯有在其成员聚齐时才被
认为具有意志。假如参与集会的并非其全体成员,那就说不清楚究竟
哪一部分人是真正的立法机构,是参与集会的那些人抑或未参与集会
的那些人。假如立法机构有权自行决定休会,它就很可能永不休会。
在它企图侵犯行政权时,这就非常危险。再者,并非所有时间都适宜于
立法机构集会,或者说,有适宜的,还有更适宜的。所以,应该由行政机
构根据它所了解的情况,规定立法机构的召集时间和会期。
行政机构倘若不拥有制止立法机构越轨图谋的权力,立法机构就
会变成一个专制机构。因为,它可能会把能够想到的一切权力统统抓
到手,把其他所有机构全都废除。
可是,立法机构不应对等地拥有钳制行政机构的权力。因为,行政
机构因其性质而有界限,因而无须再对它作出限制,况且,行政权的行
使对象始终是需要立即处理的急事。罗马保民官既钳制立法又钳制行
政,因而造成极大弊端,所以,他们的权力是有害的。
然而在一个自由国家里,尽管立法权不应钳制行政权,它却有权而
且应该有权审查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情况。英格兰政府优于克里特
和斯巴达之处就在于此。克里特的国务官员①和斯巴达的民选长官都
不作施政报告。
但是,无论怎样审查,立法机构都不应有权针对人身进行审讯,因
而也就不应有权针对执行人的行为进行审讯。执行人的人身是神圣
的,为了防止立法机构施行暴政,这对国家来说是必需的;因为,执行人
如果被控告或被审判,自由就将不复存在。
① 国务官员(Cosmes),克里特各城民选的十位官员,任期一年,代行国王职
务,大体相当于罗马执政官。——译者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
执行人如果被控告或被审判,国家就不是一个君主国,而是一个不
自由的共和国了。可是,如果没有佞臣辅佐,执行人是不会执行不好
的;这些佞臣尽管作为人受惠于法律,可是,他们身为大臣却憎恨法律,
所以,他们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罚。英格兰政府优于尼多斯①政
府之处就在于此,尼多斯的法律不准审讯民选官员②,即使在他们卸任
后依然如此③,人民的冤屈永无昭雪之时。
一般说来,司法权不应与立法权的任何部分相结合,但出于对受审
人特殊利益的考虑,有三种例外可以不受此限。
大人物易遭嫉妒,如果由平民审判他们,他们就可能面临危险,不
能享受自由国家中任何一个小民都可以享受的权利,即受地位相同者
审判的权利。所以,贵族不应被国家的普通法庭传唤,而应被立法机构
中由贵族组成的那部分传唤。
法律有时既明辨是非,又黑白不分,因而可能在有些场合过于严
酷。可是,前面已经提到,国家的法官无非只是法律的代言人而已,他
们对法律无能为力,既不能削弱其力量,也不能减轻其严峻。刚才说
到,立法机构中由贵族组成的那部分,在前面提及的那个场合里应该成
为一个必要法庭,因此,在现在所说的这种场合里,它更应该成为一个
必不可少的法庭;为了法律本身,需要借助这个法庭的最高权威来缓和
法律的严峻,作出轻于法律规定的判决。
还可能发生这样一种情况:某个公民在公共事务中侵犯了人民的
① 尼多斯(Knidos,法文写作Gnide),古代希腊的一个城邦,位于小亚细亚今
土耳其境内。——译者
② 此处指民众每年一次选出的官员。参阅艾蒂安·比赞斯(Etienne Byz
ance)的著作。
③ 罗马的官员卸任之后是可以被控告的。见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
《罗马古事记》第九卷中关于保民官格奴梯乌斯案件的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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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犯下了在任官吏不能或不愿惩治的罪。可是,立法机构通常是不
能担任审判之职的,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尤其如此,因为它代表着人民这
一利害方,所以,它只能充当原告。可是,它应向谁提起诉讼呢?屈尊
向法院提起诉讼吗?法院是它的下级,而且像它一样是由一些来自人
民的人组成的,因而难免被这样一个有权势的原告牵着鼻子走。因此,
为了维护人民的尊严和个人的安全,立法机关中代表人民的那部分,应
该向立法机关中的贵族部分提起诉讼,这两部分人既没有相同的利益,
也没有相同的热情。
这就是英格兰政府优于大多数古代共和国之处。在那些古代共和
国里,人民既是法官又是被告,这就是它们的一大弊病。
前面已经提及,行政机构应该通过它的否决权参与立法,否则,它
将很快丧失其特有的权力。然而,如果立法机构参与行政,行政机构同
样将会丧失其特有的权力。
君主如果通过行使创议权参与立法,自由就将不复存在。不过,由
于他必须通过参与立法护卫自己,所以,他应当通过行使否决权参与立
法。
罗马政体之所以发生变更,原因是元老院握有一部分行政权,而握
有另一部分行政权的官吏们却不拥有人民享有的否决权。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英格兰的基本政治体制。立法机构由两部分组
成,这两部分彼此以否决权相互制约,又同受行政机构的约束,而行政
机构则受立法机构的约束。
这三种权力本应形成一种静止或无为状态,但是在事物的必然运
动的推动下,它们不得不前进,而且是一同前进。
鉴于行政机关只能通过行使否决权参与立法,因而它不能参与立
法事项的辩论。其实,它无须提出议案,因为,既然它始终拥有否决议
案的权力,当然也就可以否决它本来就不希望人们提出的议案。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
在某些古代共和国中,全体人民都有权参与立法事项的讨论,在这
种情况下,行政机构当然有权提出议案,并与人民一起讨论,否则,决议
就会混乱不堪。
在国家税收问题上,行政机构如果拥有决定权,而不仅仅是赞同
权,自由就将不复存在,因为,在这个最重要的立法事项上,行政机构变
成了立法机构。
立法机关如果不是逐年议定税收,而是作出一劳永逸的决定,它就
面临丧失自由的危险。因为这样一来,行政机构就不再有赖于立法机
构了。再则,一旦握有一种永久性的权力,这种权力究竟是自身固有抑
或他人授予,那就无关紧要了。在应该交由行政机构管理的陆海军问
题上,如果立法机构不是逐年议决,而是作出一劳永逸的决定,其结果
将与税收问题一样。
为了让行政机构无法实施压迫,交由它管理的军队应该由人民组
成,并具有人民的精神,如同马略①以前的罗马那样。要做到这一点,
只有两种办法。其一,被征服役者应该拥有足够的财产,用以向其他公
民担保自己的行为,并且只服役一年,就像当年罗马所实行的做法那
样。其二,如果组建一支常备军,而且其士兵是全国最卑微的人群之
一,那么,立法机构就应该拥有任意和随时解散这支军队的权力;军人
应该与平民杂居,不另行设置兵营,不修建碉楼。
军队一旦建立后,绝对不应直接隶属于立法机构,而应听命于行政
机构。这是由事物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军队的使命不是辩论而是行
动。
人的惯性思维是重英勇而轻怯懦,赞扬积极主动而鄙视谨小慎微,
① 马略(Marius,前157—前 86),古罗马统帅、政治家,任执政官时将征兵制
改为募兵制。——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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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崇尚武功而轻视韬略。军队总是轻视元老院而敬重军官。被认为由懦
夫组成的机构对军队发出的命令,军队往往不予理睬,因为军人们认为
这些人不配指挥军队。所以,军队如果只隶属于立法机构,政府很快就
会变成军事政府。相反的情况一旦发生,那是一些特殊情况使然:军队
始终处于分散状况,军队由若干部队组成,每支部队分别隶属于各自的
行省,重要的城市均因地形优势而易于防守,因而没有驻军。
荷兰比威尼斯更加安全,因为它可以淹死叛军,饿死叛军。由于叛
军没有驻扎在能够提供给养的那些城市里,所以他们的生存岌岌可危。
在军队由立法机构掌控的情况下,政府即使由于一些特殊情况而
没有变成军事政府,不良后果依然难以避免,不是军队毁掉政府,就是
政府削弱军队,二者必居其一。
军队如果被削弱,必定有其致命的原因,那就是政府的软弱。
读一读塔西佗的名著《日耳曼尼亚志》①就能发现,英格兰人的政
治体制观念是从日耳曼人那里引进的。这种优良的制度是在森林中发
现的。
人世间的一切事物都有一个终结,我们正在讨论的国家也一样,有
朝一日会失去自由,会死亡。罗马、斯巴达和迦太基都已灰飞烟灭。当
立法权的腐败甚于行政权时,这个国家就要完了。
探究英格兰人现今是否享受这种自由,这绝不是我的事。对于我来
说,阐明他们的法律已经确立了这种自由,这已足够,无需再作深究了。
我丝毫无意借此贬损其他政体,也不是说在这种极端的政治自由面
前,那些只享有适度政治自由的人们应该感到沮丧。我怎么会那样说呢?
因为我很明白,就连理性也不应过头,适度几乎永远比极端更加适合人类。
① 塔西佗在《日耳曼尼亚志》第二章中写道:“小事君主问,大事人人问;即使
是人民有权决定的事,也要由君主通盘考虑。”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
哈林顿①在他的《大洋国》一书中也探究过,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究竟
能承受何种高度的自由。不过我们可以说,他在寻找自由之前,已经对自
由有了不正确的认识;他在建造卡尔西冬时,双眼盯着拜占庭的海岸②。
第七节 我们所熟悉的君主国
我们所熟悉的那些君主国,不像刚才谈到的那个君主国那样,以自
由为直接目标。它们只追求公民、国家和君主的荣耀。然而,这种荣耀
能产生一种自由精神,而在这些国家中,就这种自由精神所能成就的伟
业和所能带来的幸福而言,堪与自由比肩。
在这些国家中,三种权力的划分和配置并不以刚才说到的那个国
家的政治体制为模式,它们各有其不同于他国的配置方式,并以自己的
方式向政治自由靠拢,有的近一些,有的远一些。君主政体倘若不向政
治自由靠近,就将蜕化为专制政体。
第八节 古人为何对君主政体概念不清
古人一点也不了解建立在贵族集团基础上的政体,更不了解建立
① 哈林顿(Harrington,1611—1677),英国政治理论家,《大洋国》一书是他改
造社会的乌托邦蓝图。——译者
② 拜占 庭(Byzantin),希 腊 古 城,建 于 公元 前 667 年,卡尔 西冬
(Chalcédoine),希腊古城,建于公元前 685年。两城相对。既然卡尔西冬建成在
先,拜占庭建成在后,就不可能盯着拜占庭的海岸建造卡尔西冬。孟德斯鸠借此
讥讽哈林顿对自由的探索本末倒置。———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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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在由国民代表组成的立法机构基础上的政体。希腊和意大利的共和国
是一些各有其政体的城邦,它们把自己的公民聚集在城墙之内。在罗
马人并吞所有的共和国之前,在意大利、高卢、西班牙和德意志,只有一
些小民族和小共和国,几乎没有一个地方有国王。非洲也归一个大共
和国管辖,占据小亚细亚的则是希腊移民。因此,那里既没有城市代表
的范例,也没有等级会议的范例。只有在波斯才看得到一人治国的政
体。
不错,确实有一些共和国联盟,由若干城市派出代表参加联盟的
议会。不过,我说的是,以这种联盟为模式的国家,没有一个是君主
政体。
现在来谈一谈我们所知道的君主国最初是怎样形成的。大家知
道,征服罗马帝国的日耳曼民族是相当自由的民族,关于这一点,只需
读一读塔西佗的《日耳曼尼亚志》就明白了。征服者分散在全国各地,
大多居住在乡村,只有少数住在城里。当年他们居住在日耳曼尼亚时,
全民族可以聚集在一起,而当他们在征战中分散到各地后,就不可能再
举行全民族的聚会了。可是,如同战前那样,有些事情还需要全民族讨
论,于是他们选派代表进行讨论。这就是我们欧洲哥特式①政体的起
源。这种政体最初是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的混合物,它的弊病是下层
百姓都是奴隶;不过,这是一种优良的政体,本身具有变得更好的能力。
人们依据习俗为奴隶们颁发解放证书,不久之后,人民的公民自由、贵
族和教会的特权以及国王的权力,三者达成高度协调;因而我相信,在
这个政体存续期间,世界上没有一种政体比欧洲各地的政体更加宽和。
由于一个征服民族的政体腐败,竟然形成了人类昔日想象中的最佳政
体,此事实在令人啧啧称奇。
① 哥特式,意为属于中世纪的事物。——译者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
第九节 亚里士多德的想法
亚里士多德在论述君主政体时,显然陷入了窘境①。他把君主政
体分为五类,他的分类依据不是政制形式,而是君主的好坏等一些偶然
因素,以及暴政被篡夺或暴政被继承等外部因素。
亚里士多德把波斯帝国和斯巴达王国都归入君主政体之列,可是
谁不知道,波斯是专制主义国家,而斯巴达是共和国呢?
古人不了解一人治国的政体中的权力分配,所以无法对君主政体
有一个正确的概念。
第十节 其他政治家的想法
埃皮鲁斯②国王阿利巴斯③想让一人治国的政体趋于宽和,可是他
只想到了共和国。莫洛斯人④不知道如何限制王权,于是设置了两个
国王⑤,这一做法对国家的削弱甚于对元首的削弱。他们的初衷是让
两个国王比试高下,结果却成了死敌。
只有斯巴达能容忍两个国王共存,因为在那里,国王仅仅是政体中
①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三卷,第十四章。
② 伊庇鲁斯(Epire),巴尔干半岛上的一个古国,希腊西北部的多山地
区。——译者
③ 见查士丁,《腓力史摘要》,第十七卷。
④ 莫洛斯人(Molosses),古代居住在伊庇鲁斯(今属阿尔巴尼亚)一个的部
族。——译者
⑤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五卷,第九章。
:
199200
论法的精神
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第十一节 希腊英雄时代的国王
希腊人在他们的英雄时代曾建立过一种君主政体,但没有存续下
来①。在技艺上有所发明,为本民族打过仗,把散居各地的民众聚集起
来并分给土地的那些人,为自己争得了王位,并传给子孙。他们是国
王、僧侣和法官。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五类君主政体之一②,而且
只有这类君主政体才能令我们想到君主政体的政治体制。可是,这种
政治体制与当今的君主政体却截然相反。
在这种君主政体中,三种权力依照如下方法分配:人民执掌立法
权,国王执掌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我们所知的君主政体中,君主执掌行
政权和立法权或至少一部分立法权,但不过问司法。
在英雄时代的君主政体中,三种权力分配不当。这类君主政体无
法存续,因为,人民倘若执掌立法权,只要一时心血来潮,就会把王权消
灭;这种情况随处可见。
对于一个执掌着立法权的自由民族,一个在一切可鄙事物变得越
发可鄙的城市里离群索居的民族来说,立法上的杰作就是妥善地安置
司法权。可是,司法权如果落入已经掌握行政权的人手中,那就糟糕透
顶了。从此以后,君主就变得面目可憎了。可是,与此同时,由于君主
并不执掌立法权,所以他无法针对立法权进行自卫。所以说,他的权力
既太大又太小。
①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三卷,第十四章。
②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三卷,第十四章。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
君主的真正功能是任命法官,而不是自任法官,这一点那时尚未被
察觉。与此背道而驰的政策使得一人治国的政体令人无法容忍。所有
国王都被废黜。希腊人只知道在数人治国的政体中可以妥善地分配三
种权力,而不懂得在一人治国的政体中也可以妥善地分配三种权力。
他们把多人治国的政体称作组织合理的政体①。
第十二节 罗马诸王的政体及其
三种权力的分配
罗马诸王的政体与希腊英雄时代诸王的政体之间存在着某种联
系。就其本身及其特殊性质而言,这是一种很好的政体,可是,它像其
他政体一样,也因自身的通病而消亡了。
为了让读者了解这种政体,我把最初五位国王与塞尔维乌斯·图
里乌斯、塔克文②的政体区分开来。
国王是选举产生的,在最初五王在位时期,元老院享有最多的选举
权。
每逢国王过世,元老院便进行审议,以决定是否保持原有的政体形
式。如果认为原有政体形式应予保持,便从元老院成员中任命一位官
员③,随后由这位官员选定新国王。这个遴选需经元老院首肯,人民认
可,卜师保证;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重新遴选。
①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四卷,第八章。
② 塔克文(Tarquin,约前534—前509),罗马第七王,第六王塞尔维乌斯·图
里乌斯的女婿。——译者
③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二卷,第120 页;第四卷,
第242 页,第 243 页。
201论法的精神
这种政制融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平民政体为一体,在最初几位国
王在位期间,政权和谐,既无嫉妒,也无争夺。国王指挥军队,主持祭
祀,有权审理民事①和刑事诉讼②,召集元老院会议,召集人民议事,将
某些事项交付人民讨论,与元老院议定其他事项③。
元老院的权力很大,国王常常请元老院成员同他一起审理案件。
国王不会将任何一件未经元老院辩论④的事项提交给人民。
人民有权选举官员⑤,批准新的法律,国王如果允许,人民还可拥
有宣战和媾和的权力。但是,人民绝对没有司法权。图鲁斯·霍斯提
利乌斯之所以把贺拉提乌斯⑥交给人民审判,是有特殊理由的,在哈里
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的著作中可以找到这些理由。
在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主政期间⑦,政制改变了。元老院根本
没有参加选举,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是让人民宣布他为国王的。他
放弃民事审判权⑧,只保留了刑事审判权。他把各种事务直接交给人
民议决,减轻人民的税赋,而把全部负担加在贵族身上。于是,随着国
202
① 参见狄特-李维《古代罗马史》第一卷中塔纳吉尔的演说词,以及哈里卡纳
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四卷第229 页的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条
例。
②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二卷,第118 页;第三卷,
第171 页。
③ 图鲁斯·霍斯提利乌斯就是遵照元老院的法令,派兵摧毁阿尔巴的。参
见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三卷,第 167 页、第172 页。
④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四卷,第176 页。
⑤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二卷。但是人民不能任命
所有官员,因为瓦雷烈·普勃里克拉(Valerius Publicola)曾发布一项著名的法令,
禁止任何未经人民投票选举的公民担任任何公职。
⑥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三卷,第 159页。
⑦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四卷。
⑧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说,他放弃了王权的一半。见哈里卡纳索斯
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四卷,第 229 页。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
王的权力和元老院的权威日甚一日地被他削弱,人民的权力日益增
大①。
塔克文既没让元老院选他为王,也没让人民选他为王,他把塞尔维
乌斯·图里乌斯视为篡位者,于是以世袭权力为由夺取了王位。他杀
了元老院的大多数成员,而且不再征询幸存的元老院成员的意见,甚至
当他审案时也不请他们到场②。他的权力增大了,可是,权力中令人憎
恶的东西更加令人憎恶了。他篡夺了人民的权力,把人民撇在一边,自
行制定法律③。塔克文本想集三种权力于一身,可是,人民终于想起自
己是立法者,他于是就完蛋了。
第十三节 对于国王被逐后的罗马
国家的总体思考
我们永远离不开罗马人。今天依然如此,在罗马人的首都,人们置
203
新建的宫殿于不顾而去寻找残垣断壁,看惯了草绿花红的双眼喜欢一
睹险崖高山。
贵族世家一向享有巨大特权,其地位在王政时期十分显赫,国王被
逐后显得更加重要。这就引起了平民的嫉妒,想要把贵族的势头压下
去。这类争斗对政体形成了打击,但对政府却并无损伤,因为,只要官
吏们不丧失权威,他们的出身贵贱并不重要。
罗马这样的选举制君主政体,必然拥有一个强大的贵族集团的支
① 有人认为,如果没有遭到塔克文的阻挠,他可能早已建成了平民政体。见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四卷,第 243 页。
②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四卷。
③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四卷。论法的精神
A
204
持,否则它就会立即蜕变为暴政或平民政体。然而,平民政体无需家族
的显赫作为支持。正因为如此,王政时期的政体所不可或缺的贵族,到
了执政官时期就成了多余的累赘;人民可以压制贵族而不至于毁灭自
己,更换政体而不败坏政体。
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压制贵族之后,罗马从国王之手落入平民
之手。可是,人民压制贵族之后,却无须担心重新落入国王之手。
一个国家政体的变更有两种方式,其一是政体修正,其二是政体腐
败。如果在政体变更时原则保持不变,那就是政体修正;如果在变更政
体时丧失了原则,那就是政体腐败。
罗马在赶走了国王之后应该是一个民主政体。人民既然以全票通
过把国王赶下了台,那就意味着人民已经享有立法权,他们如果不能坚
持自己的意愿,塔克文之流就可以随时复辟。有人声称,人民赶走国王
是为了接受某些家族的奴役,这种说法没有道理。当时的形势要求罗
马成为一个共和国,但是实际上罗马并未成为共和国。所以,必须让权
贵们执掌的权力趋于温和,法律向民主倾斜。
与稳定地生活在某一政体之下相比,一个国家在不知不觉地从一
种政体向另一种政体过渡时,往往更加繁荣昌盛。这是因为,政府的所
有发条此时都已上紧,所有的公民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人们或是相互
攻击,或是彼此安抚,一场高尚的竞争在两种人之间展开:一种人维护
日益衰落的旧政体,另一种人主张实行更好的新政体。
第十四节 国王被逐后三种权力的
分配如何开始变化
使罗马的自由受到冲击的主要是四件事。其一,贵族独占了所有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
宗教、政治、民事和军事的职务;其二,赋予执政府的权力过大;其三,人
民受到侮辱;其四,不让人民对选举有任何影响。人民所纠正的就是这
四种弊病。
一、人民经过努力实现了如下规定:平民可以担任某些官职;经过
争取,后来逐步可以担任临时执政官以外的所有官职。
二、解散执政府,代之以若干官职。设置大法官①,授予其审理私
人案件的权力;设置刑讯官②,授予其审理刑事案件之权;设置市政官,
授予其治理民政之权;设置财政官③,授予其管理公共财务之权;此外,
通过设置监察官,以剥夺执政官的部分立法权,其中包括确定公民风俗
和临时管理国家各个机构的权力。仍由执政官执掌的权力主要是主持
人民大会④、召开元老院会议和统辖军队。
三、神圣的法律⑤设置保民官。保民官可以在任何时候制止贵族
的谋划,不但可以阻止对个人的侵害,还可以阻止对公众的侵害。
最后,平民在公共决策中的影响力得到了提高。罗马人民是按百
人团、库里亚⑥和部落这样三种方式划分的。每逢选举,他们就以这三
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集会和组织。
按第一种方式集会和组织,贵族、权贵、富人以及元老院成员(这些
人简直就是一回事)几乎掌握了所有权力;依据第二种方式,这些人的
① 狄特-李维,《古代罗马史》,第一卷和第六卷。
② 刑讯官(quaestor parricidii)。参见庞波尼乌斯(Pomponius),《法的起源》
中“法律”,第二卷,第二十三节。
③ 普鲁塔克,《普勃里克拉传》,第六章。
④ 人民大会,即百人团人民大会(Comitiis centuriatis)。
⑤ 指公元前 494年平民登上圣山后,授予平民的法律。——译者
⑥ 库里亚(Curiae,法文作 Curie,拉丁文作 Curia),罗马的一种行政区划单
位。罗慕洛斯将罗马分作三个 胞族区(tribus),每个胞族区各有十个库里
亚。——译者
205206
论法的精神
权力略小一些,依照第三种方式,他们的权力就更小。
按百人团划分,与其说是按人划分,毋宁说是按纳税额和财产划
分。全体人民被划分为一百九十三个百人团①,每个百人团拥有一票
表决权。贵族和权贵组成九十八个百人团,其余公民组成另外九十五
个百人团。依照这种划分,贵族自然就是选举的主人了。
按库里亚划分②,贵族尽管不再有那么多的便宜可占,不过还是能
占一些便宜。由于需要占卜,而卜师都是贵族,所以,任何建议事先如
果不向元老院提出,不经元老院法令批准,都不可能提交人民讨论。可
是,如果依照部落划分,那就既没有占卜,也没有元老院法令,贵族根本
就不能参加会议。
人民总是力图把习惯上按百人团举行的集会变成按库里亚举行,
把按行政区举行的集会变成按部落举行,这样一来,原本由贵族处理的
事务就转由人民来处理了。
因此,当平民获得了审讯贵族的权力时(这种权力是从科里奥拉奴
斯事件③开始的④),就会主张按部落⑤而不是按百人团召集会议进行
审讯。当保民官和市政官等有利于人民的新官职⑥设立时,人民争得
了按库里亚集会来任命这些官员的权力。当人民确立了自己的权力
① 参见狄特-李维,《古代罗马史》,第一卷以及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
《罗马古事记》,第四卷和第七卷。
②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九卷,第 598 页。
③ 科里奥拉努斯(Coriolan)率领窝尔西人于公元488年围攻罗马,在他的母
亲和妻子苦苦哀求下,他放弃了攻城计划。窝尔西人认为被他出卖,遂将他杀
死。——译者
④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七卷。
⑤ 这与习惯不符。参见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五
卷,第 320 页。
⑥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四卷,第410 页、第411页。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
后,就争取到了①在按部落召集的会议上任命这些官员的权力。
第十五节 罗马在共和政体鼎盛时期
何以突然失去了自由
在贵族与平民极为激烈的争执中,平民要求制定固定的法律,以
使审判不再是一时心血来潮或专断权力的结果。元老院一再抗拒之
后终于同意了。为制定法律,任命了十名官员,大家认为,应该赋予
这十位官员以大权,因为他们负责制定的法律需要兼顾几乎互不兼
容的各种人群。所有官员的任命全部暂停,人民会议只选出这十位
官员作为共和国的管理者,他们拥有执政权和护民权,拥有执政权便
可召集元老院会议,拥有护民权便可召集人民会议。可是,他们既不
召开元老院会议,也不召开人民会议。这十位官员独占共和国的全
部立法权、全部行政权和全部司法权。罗马于是生活在酷烈的暴政
之下,与塔克文时代无异。塔克文倒行逆施时,罗马对他所篡夺的权
力怒不可遏,十位执政官倒行逆施时,罗马为自己赋予他们的权力而
目瞪口呆。
可是,这是怎样的一种暴政啊!建立这种暴政的那些人仅凭民事
知识就执掌政制和军事权力,在当时的形势下,他们为了便于统治而需
要公民们在国内软弱怯懦,为了保护他们自己却又需要公民们在国外
英勇无畏。
维吉尼亚的父亲为了贞操和自由而杀死了自己的女儿,这位女子
①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九卷,第605 页。
207论法的精神
的惨死导致十位执政官的权力化为乌有①。人人都自由,因为人人都
受到了伤害;人人都变成了公民,因为人人都觉得自己就是那位父亲。
元老院和人民重新获得了托付给那些荒谬可笑的暴君们的自由。
罗马人民比其他人民更易受到悲惨景象的刺激。鲁克莱西亚血淋
淋的尸体呈现在人们面前,导致了王政的覆灭②。遍体鳞伤的债务人
出现在公共广场上③,致使共和国政体解体。维吉尼亚的惨相导致十
大执政官被逐的结果。为了判处曼利乌斯死刑,不得不把卡皮托尔神
庙遮挡起来④,不让人民看见。恺撒的血袍⑤使罗马重陷奴役之中。
第十六节 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权
在十大官员执政时期,人民无权提出争议。可是当人民重获自由
208
时,妒忌却又卷土重来,贵族尚能享受的所剩无几的特权,平民都予以
① 维吉尼亚(Verginie,卒于公元前 449年)。美丽的罗马少女。据传,十人
团之一阿皮乌斯(Appius)为其美貌所倾倒,但遭到维吉尼亚的拒绝。阿皮乌斯恼
羞成怒,利用自己的地位宣布维吉尼亚为奴隶。维吉尼亚的父亲维吉尼乌斯是一
位百人长,出征归来时闻听此事,为让女儿免遭羞辱,亲手将她杀死。由此掀起了
第二次平民造反。参见本书第六章第十五节。——译者
② 鲁克莱西亚(Lucrèce,卒于公元前509年),罗马妇人。据传,鲁克莱西亚
被罗马第七位国王塔克文之子塞克斯图斯羞辱后,当着父亲及若干朋友之面,将
此事告知丈夫,请他为她报仇,然后当众自杀身亡。此事激起民愤,引发了推翻王
政的革命。——译者
③ 正是此事引发平民的圣山起义。——译者
④ 曼利乌斯(Manlius,卒于公元前 348年),曾任罗马执政官和保民官。高卢
人入侵时,曼利乌斯曾率领千余士兵退守卡皮托尔神庙,击退来犯之敌。后来因
被控图谋实行暴政被判死刑,被人从悬崖推下致死。——译者
⑤ 公元前 44年 3月 15日,恺撒被其政敌谋杀,身中二十三刀,血染长
袍。——译者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
剥夺。
如果平民仅仅满足于剥夺贵族的特权而没有伤害他们的公民身
份,麻烦本来还不至于太大。人民会议按库里亚或百人团召开时,元
老、贵族和平民都是会议的成员。平民在讨论中获得一次胜利①,今后
无需贵族和元老参与,平民就可独自制定法律,这种法律称作平民法;
制定这种法律的会议称作部落人民会议。由此可见,贵族在某些场合
完全与立法权无缘②,而且受制于国家另外一个团体的立法权③。这是
自由的狂热。为了确立民主,人民反而违背了民主的原则。如此强大
的一股力量似乎本应压垮元老院的权威。然而,罗马的制度实在是令
人赞叹,尤以其中的两种为最,其一确定了人民的立法权,其二限制了
人民的立法权。
可以这样说,监察官和此前的执政官④每隔五年把人民重新组织
一次,他们对握有立法权的集团行使立法权。西塞罗说:“监察官提比
略·格拉古⑤把解放的奴隶转移到城市中去,靠的不是雄辩的力量,而
209
是一句话,一个手势。他如果没有那样做,我们今天勉强支撑着的共和
国也许早就不存在了。”
另一方面,可以说元老院有权设置一个独裁者,从而把共和国从人
①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九卷,第 725 页。
② 依据神圣法,平民可以独自制定平民法,贵族不参加此类立法会议。参见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四卷,第410 页;第七卷,第430 页。
③ 依据十人团被逐后制定的法律,贵族尽管没有参与投票,却受平民法约
束。见狄特-李维,《古代罗马史》,第三卷;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
事记》,第九卷,第725 页。这项法律又为独裁官普勃里乌斯·菲罗于罗马416年
(公元前338年)所肯定。见狄特-李维,《古代罗马史》,第八卷。
④ 从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九卷来看,执政官们在
罗马312年(公元前 442年)依然进行户口调查。
⑤ 提比略·格拉古(Tiberius Gracchus,前2世纪),罗马贵族改革家。—
译者G
论法的精神
1
210
民手中夺走。在独裁者面前,拥有最高权力的人民低下了头,最得人心
的法律也噤若寒蝉了①。
第十七节 罗马共和国的行政权
如果说人民十分珍惜立法权,那么,他们对于行政权倒并不那么在
意。他们把此项权力交给了元老院和执政官,自己仅仅保留选举官员
和确认元老院以及将军们的行为的权力。
罗马的欲望是发号施令,它的野心是征服一切,它一贯强取豪夺,
从不更张,故而大事不断,不是敌人密谋置它于死地,就是它密谋置敌
人于死地。
罗马必须以英雄的勇气和过人的智慧行事,事态表明,国事必须由
元老院掌管。人民就立法权的每一个细节与元老院展开争辩,因为他
们十分珍惜自由;而在行政权的各个方面,人民从不与元老争权,因为
他们十分珍惜光荣。
元老院执掌着行政权中的绝大部分,所以波利比乌斯②说,外邦人
都以为罗马是个贵族政体的国家。元老院掌管国家的财政,招揽包税
人,仲裁盟国事务,决定战争与和平并在这方面领导执政官;元老院确
定罗马军队和盟国军队的兵员数额,把行省和军队分配给行省总督或
执政官,并在他们的统辖期限届满时任命继任者;元老院颁布有关凯旋
仪式的法令,接收和派遣使节;它册封国王并对他们进行奖惩和审判,
授予或剥夺他们罗马人民同盟者的称号。
① 例如那些让人民有权审理所有官员的行政命令的法律。
② 波利比乌斯,《历史》,第六卷。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
执政官征召应由他们派往前线的军队,指挥陆军和海军,对盟国作
出安排;他们在各个行省拥有共和国的全部权力,给战败国人民以和
平,强迫他们接受条件,或是提交元老院处理。
人民最初也参与处理和平与战争事务,那时,他们行使的与其说是
行政权,毋宁说是立法权。他们所做的只是认同国王以及此后执政官
和元老院所做的事而已。我们看到,是否进行战争,根本不是由人民而
是由执政官和元老院决定,而且往往不顾保民官们的反对而一意孤行。
人民因繁荣而陶醉时,便扩大自己的行政权,过去一直由将军们任命的
军团将领,于是改由人民任命①;第一次布匿战争前夕,人民决定独掌
宣战权②。
第十八节 罗马政体中的司法权
司法权被赋予人民、元老院和官员以及某些法官。有必要了解一
211
下司法权是如何分配的。我从民事说起。
司法权最早由国王执掌,继而由执政官③执掌,然后由裁判官执
掌。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放弃了民事审判权,除了极少量案件④外,
① 罗马444年(公元前 310年)。见狄特-李维,《古代罗马史》,第一部第九
卷。鉴于征伐佩修斯的战争出现危险迹象,元老院决定停止执行该法,人民对此
表示同意。见狄特-李维,《古代罗马史》,第五部,第二卷。
② 弗赖因什谬斯(Freinshemius)说,人民从元老院夺走了宣战权。见《狄特-
李维集补编》,第二部,第六卷。
③ 在设置司法官之前,执政官执掌司法权,对此不应存有疑虑。见狄特-李
维,《古代罗马史》,第一部,第二卷,第 19 页;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
古事记》,第十卷,第627 页,第 645页。
④ 保民官们通常独自审理,令人憎恶的行为莫过于此。见哈里卡纳索斯的
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十一卷,第 709 页。论法的精神
执政官也不再审理民事案件,这些案件因此而被称作非常案件①。执
政官仅仅任命法官,组织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庭。从哈里卡纳索斯的狄
奥尼修斯的著作中所载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的演说②来看,似乎从
罗马259年③开始,这种做法已被罗马人视为习惯。如果将它回溯到
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时代,应该说不算太远。
裁判官每年提出一份名册④或表格,上面写的是他所选定的在他
任职年内担任法官的人选,以便从中为每一桩诉讼选取足够的法官。
这与当今英国的做法几乎相同。这样做法十分有利于自由⑤,因为,裁
判官是从当事各方都同意的人选中挑选法官的⑥。如今英国人可以在
诉讼中要求许多人回避,这种做法与当年罗马的做法异曲同工。
这些法官只就事实进行审讯⑦,例如某笔款项是否已经偿还,某个
行为是否已遂等等。凡是涉及权利的⑧问题,由于必须具有一定能力
方能处理,所以提交百官法庭审理⑨。
国王们保留了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权,后来的执政官们继承了此项
212
① 非常案件,即不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法律调查案件,拉丁文作 Judicia ex
traordiaria,见《法制》,第四卷。
②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四卷,第360 页。
③ 公元前 495年。——译者
④ 名册,拉丁文作 Album judicium。
⑤ 西塞罗在《为克鲁恩西奥辩护》中写道:“我们的先人不愿意由未经当事各
方同意的人审理案件,不但有关公民名誉的案件是如此,即使是有关金钱的小案
件也是如此。”
⑥ 参见塞尔维法、科里尼法等法的片段,看看这些法律对于其所规定必须惩
罚的罪行是如何指派法官的。法官的指派方法有三种,一是挑选,二是抽签,三是
挑选和抽签兼而用之。
⑦ 塞涅卡,《论恩惠》,第三卷,第七章末尾。
⑧ 参见坎蒂利安,《雄辩术》,第四卷,第54 页,1541年巴黎版。
⑨ 庞波尼乌斯(Pomponius),《法学的起源》“法律”,第二卷,第二十四节。若
干被称作十大法官的官员在一名司法官的领导下主持审讯。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
权力。执政官布鲁图就是凭借此项权力,处死了他的儿子和所有为塔
克文卖命的密谋者①。这项权力太过分了。执政官们已经执掌了军事
权,又对城市的民事事务行使此项权力;他们的审讯方法不具法律形
式,所以与其说是审判,不如说是粗暴行为。
于是便有了瓦雷烈法。瓦雷烈法准许将所有危及公民生命的执政
官法令提交人民审议。除非以人民意志为据,否则执政官再也不能对
任何一个罗马公民宣判极刑②。
我们看到,在塔克文第一次密谋复辟时,执政官布鲁图判处了罪
犯,而在塔克文第二次图谋复辟时,他召集元老院和人民议会对他们进
行审判③。
那些被称为神圣的法律为平民设置了保民官,这批官员起初颇有
抱负。平民提出要求时的胆大妄为,元老院许诺时的屈尊俯就和轻而
易举,真不知道是前者为甚还是后者为甚。瓦雷烈法允许提请包括元
老院成员、贵族和平民在内的人民审议。平民则规定,审议应向他们提
出。不久就出现了平民是否可以审判贵族这个问题,并且引起一场争
论。争论随科里奥拉奴斯案件而起,随此案结束而结束。被保民官告
到人民面前的科里奥拉奴斯,置瓦雷烈法的精神于不顾,公然声称他只
能由执政官审判;平民同样置瓦雷烈法于不顾,声称科里奥拉奴斯只能
由他们单独审判,并且说到做到,果然对他进行了审判。
十二铜表法改变了这种情况。该法规定,凡涉及公民生命时,只有
① 布鲁图(Brutus Lucius,生活在公元前6世纪),传说中的罗马英雄,他的妹
妹鲁克莱西亚被塔克文侮辱后,他揭竿而起,终于赶走国王,后来曾任执政官。据
说他的两个儿子曾帮助塔克文复辟,为此他亲自处死了这两个儿子和其他几名密
谋者。——译者
②“没有罗马人民的嘱咐,执政官不得对罗马公民宣判极刑”。见庞波尼乌
斯,《法学的起源》“法律”,第二卷,第六节。
③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五卷,第 3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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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人团人民会议①可以作出决定,所以从此以后,平民或按部落划分的
人民会议只能审理课处罚金的罪行。只有依据法律才能判处极刑,而
课处罚金则只需依据平民法即可。
十二铜表法的这种规定非常明智,妥善地调解了平民和元老院之
间的关系。因为,刑罚的轻重和罪行的性质决定了两者各自的职能,所
以必须携手合作。
罗马政体中与英雄时代的希腊诸王政体有关联的一切残留,都被
瓦雷烈法废除了。执政官不再有权惩治犯罪。尽管所有罪行都与公众
有关,但是需要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其一主要涉及公民与公民的关系,
其二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关系中的国家;前者称作私罪,后者称作公
罪。人民亲自审理公罪,至于私罪,则由人民通过一个特别委员会任命
一位裁判官负责审理,此人通常是一个官员,但有时也可能是人民挑选
的一个普通百姓,叫做重罪裁判官,十二铜表法提到了这个职务②。
这位裁判官任命一名主任法官,主任法官通过抽签选定若干名法
官组成法庭,并主持审判③。
元老院也参与裁判官的任命,有必要指出这一点,以便了解各种权
力在这件事情上是如何相互制约的。元老院有时选出一个独裁官执行
裁判官的职务④;有时下令保民官召集人民开会任命一位裁判官⑤;此
① 百人团人民会议,即按百人团划分而召开的人民会议。曼利乌斯·卡皮
多利努斯也是在此类人民会议中受审的。见狄特-李维,《古代罗马史》,第一部,
第六卷,第二十章。
② 庞波尼乌斯在《法学的起源》“法律”第二卷中是这样说的。
③ 见乌尔比安(Ulpien),《摘要》片段,其中提到科里尼法的另一个片段。这
段文字载于《摩西律例与罗马法校勘录》第一题:暗杀与杀人。
④ 这种做法尤其针对发生在意大利的犯罪行为,那里的元老院担负着主要
的检察任务。见狄特-李维,《古代罗马史》,第一部,第九卷关于加布亚的密谋的
记述。
⑤ 罗马340年(公元前414年)追查波斯杜谬斯被杀案时就是这样做的。见
狄特-李维,《古代罗马史》,第四卷,第一章。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
外,人民有时任命一个官员,由他就某一罪行向元老院报告,并请求元
老院任命一位裁判官,狄特-李维在《罗马编年史》中提到的卢西乌斯·
西庇阿案件就是如此①。
罗马604年②,上述各种职务中的一部分变为常设职务③。人们
逐渐把刑事案件逐渐分为被称作永久性问题的不同类别。随后又设
置了若干审判官,每个审判官分管永久性问题中的某一项。这些审
判官有权在一年之内审理各自管辖的案件,一年之后他们就出任行
省长官。
在迦太基,百人元老院由终身任职的法官组成④。不过在罗马,大
法官的任期只有一年,而法官的任期甚至连一年都不到,因为他们的法
官身份仅限于案子审理期间。读者在本书第六章中已经看到,这种制
度在某些政体中十分有利于自由。
格拉古兄弟执政之前,法官都选自元老等级,提比略·格拉古⑤下
令从骑士等级中遴选法官。这个变化十分巨大,以至于这位执政官夸
口说,他的一个法律提案就斩断了元老等级的神经。
必须看到,尽管就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而言,三种权力难以分配得
很好,可是,就其与政制自由的关系而言,三种权力却可以分配得很好。
罗马人民拥有大部分立法权、部分行政权和部分司法权,这样巨大的权
力需要有另一种权力来与之抗衡。元老院拥有相当部分的行政权,它
① 狄特-李维,《古代罗马史》,第八卷,第三十八章。
② 公元前150年。——译者
③ 西塞罗,《布鲁图》。
④ 狄特-李维证实了这一点,他在《古代罗马史》第四十三卷第四十六节中写
道,是汉尼拔把他们的任期改为一年。
⑤ 其实是盖尤斯·格拉古(Caius Gracchus,卒于公元前121年),古罗马贵族
改革家。——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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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还拥有某些立法权①,可是,这些不足以使它能与人民抗衡。元老院必
须拥有部分司法权,而当法官从元老中选任时,元老院果然就拥有部分
立法权了。格拉古兄弟剥夺了元老院的司法权②后,元老院就无法再
与人民抗衡了。他们为了政制自由而伤害了公民自由,可是,公民的自
由却随着政制自由的丧失而丧失了。
结果带来了数不清的弊害。当内乱方酣,几乎无政制可言时,政制
改变了。骑士不再是连接人民与元老院的中间等级,政制的链条断了。
甚至还有一些特殊理由可以用来阻止审判权转入骑士手中。骑士
应该是士兵,而要当兵,就必须拥有相当的财产为其行为担保,罗马的
政制就是建立在这项原则之上的。作为最富有的人,骑士组成了罗马
的骑兵军团。当他们的地位有所提升后,他们就不愿再在这个部队中
服役。于是就得再征召一支骑兵。马略把杂七杂八的人招入骑兵军
团,共和国就此寿终正寝③。
此外,骑士是共和国的包税人,他们贪得无厌,在苦难中雪上加霜,
变本加厉地增加公共开支。不但不应把司法权交给这种人,而且应该
让他们始终处于法官的监视之下。在这一点上应该赞扬法兰西的古
法,某些条款表明,古法不信任公务人员的程度丝毫不亚于不信任敌
人。当罗马把审判权交给包税人后,美德、治理、法律、官职和官员统统
不复存在了。
在西西里的狄奥多罗斯和狄奥的著作片段中,我们可以读到一些
① 尽管未经人民认可,元老院法令仍有为期一年的法律效力。见哈里卡纳
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九卷,第59 页;第十一卷,第735页。
② 罗马630年(公元前 124年)。
③“大多是赤贫的市民”。见萨鲁斯特(Salluste),《朱古达战争》,第八十四
章。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
率真的记述。狄奥多罗斯写道①:“穆基乌斯·斯凯沃拉②想要恢复古
代的习俗,靠自己的财产俭朴而清廉地生活。由于他的前任们勾结包
税人,而包税人当时执掌着罗马的审判权,所以各种各样的罪行在各个
行省里层出不穷。可是,斯凯沃拉惩治了包税人,并把陷人于冤狱的那
些人投进监狱。”
狄奥③说,他的副手普布里乌斯·鲁蒂里乌斯同样为骑士所憎恶,
他回国后便因被控收受贿赂而被处以罚金,于是他立即变卖财产。他
终于讨回了清白,因为大家发现他的财产远远少于被指控的非法所得。
他出示了财产所有权的证书,再也不愿与那些人生活在同一个城市里。
狄奥多罗斯又说④:“意大利人在西西里买了大量奴隶,让他们种
地和放牧,却不向他们提供食物。这些可怜的奴隶不得不身披兽皮,手
持长矛和棍棒,带着狼狗到大路上去抢劫。整个西西里都遭到蹂躏,除
了城里面的东西,当地人说不出还有什么属于自己的东西。没有一个
总督或裁判官能够或愿意制止骚乱,敢于惩罚这些奴隶,因为这些奴隶
属于骑士,而骑士在罗马执掌着审判权⑤。”可是,这正是奴隶战争的原
因之一。我只想说一句:一个唯利是图的职业,一个索取无度而从不付
出的职业,一个冷酷无情地使富人变穷,使穷人更穷的职业,不应在罗
马领有审判权。
① 该作者的片段第三十六章,转引自君士坦丁·波菲洛戈尼图斯,《品德与
邪恶》。
② 穆基乌斯·斯凯沃拉(Mucius Scevola,?一前 4世纪),传说中的罗马英
雄。——译者
③ 狄奥所著历史片段,见《品德与邪恶摘录》。
④ 该作者的片段第三十四章。转引自《品德与邪恶摘录》。
⑤ 他们属于在罗马执掌着审判权的骑士,而法官就是从骑士等级中通过抽
签遴选出来的,这些法官的审讯对象是任期届满后的行省总督和副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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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节 罗马诸行省的政体
三种权力在罗马的分配就是如此,可是,各个行省中的情形迥然有
异。自由存在于中央,暴政施行于边陲。
罗马仅仅统治着意大利的时候,其他各地人民是作为联盟者被治
理的,每个共和国的法律都被遵行。可是,当罗马把征服之手伸向更远
时,元老院不能直接监视每个行省,身在罗马的官员无法治理帝国,于
是就不得不向那里派出总督和行政长官。此时,三种权力的和谐配置
就不复存在了。派到各行省的官员大权独揽,集罗马的各种权力于一
身,怎么说呢,反正包括罗马官员的权力、元老院的权力乃至人民的权
力①。这是一些专制官吏,非常适宜于在他们被派往的边远地区任职。
他们行使三种权力,不客气地说,他们就不啻是共和国里的帕夏。②
前已述及③,鉴于事物的性质,这些人在共和国里兼领文职和武
职,所以,当共和国进行征服活动时,不可能在被征服的地方推行共和
政体并依照共和政体模式治理国家。实际上,被派遣到那里的官吏既
然握有行政权、民事权和军事权,就必然同时握有立法权,因为缺了他,
还有谁能制定法律?他还应该握有司法权,因为,谁能撇开他而独立进
行审判呢?所以,派遣到那里的官吏必得同时拥有三种权力,而罗马各
行省中的省督正是如此。
君主国比较容易推行自己的政体。因为在它所派出的官吏中,有
人执掌民事执行权,有人执掌军事执行权,这就不至于导致专制主义。
① 他们抵达驻地时都要颁布各自的法令。
② 帕夏(Bacha),奥斯曼帝国的某些显贵或行省总督。——译者
③ 本书第五章第十九节,参见本书第二、三、四、五章。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
罗马公民只受人民审判,这是一项意义重大的特权。如果没有这
项特权,身在行省的罗马公民就要受制于省督或行政长官的专断权力。
这种暴政仅仅施行于被征服民族,城市丝毫感觉不到。
因此之故如同在斯巴达那样,罗马世界里的自由民拥有极度的自
由,而奴隶则遭受极度的奴役。
对公民的税收非常公正,沿用的是当初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
制定的方法,他依据财富多寡将所有公民划分为六等,并按每个公民
在政府中担任的职务大小,确定每位公民应纳税额。由此而导致的
结果是,声望高的人为税额高而叫苦不迭,声望低的人则为税额低而
深感欣慰。
还有一点值得赞赏,那就是可以这样说,由于塞尔维乌斯·图里乌
斯的等级划分是政体的基本原则,税收的公平就与政体基本原则密不
可分,税收的公平一旦被取消,政体的基本原则也就不复存在。
但是,罗马人可以毫无困难地纳税或者压根就不纳税①,可是,各
个行省却被承包共和国税收的骑士们折腾得苦不堪言。前面已经说到
了他们鱼肉百姓的种种劣迹,此类记述在史书中比比皆是。
米特拉达梯②说③:“整个亚洲期盼着我去解放,省督们的掠夺④、
公职人员的勒索以及审判中的谎言,激起了人们对罗马的仇恨⑤。”
诸行省的实力为何不但丝毫没有使共和国的实力增强,反而削弱
了它的实力,原因就在于此。为何在诸行省看来,罗马丧失自由之时,
便是它们建立自己的自由时代之日,原因就在于此。
① 罗马征服了马其顿后便暂停向公民征税。
② 米特拉达梯(Mithridate),波斯帕提亚国王。——译者
③ 这段话出自特罗古斯·庞培尤斯(Trogue Pompée)之口,转引自查士丁,
《腓力史摘要》,第三十八卷。
④ 见西塞罗,《批驳维列斯》。
⑤ 众所周知,激起日耳曼人反叛的就是瓦鲁斯(Varus)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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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节 本章结束语
在我们所知的所有各类宽和政体中,三种权力是如何分配的,并由
此计算,其中每一类政体可以享受到何种程度的自由,这正是我想要探
索的。不过,我不应该包揽这个题目而不给读者留下进一步探索的余
地。重要的不是让人阅读,而是让人思考。
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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