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三种政体的不同原则与节俭法、
奢侈和妇女地位的关系
第一节 奢侈
奢
侈与财富不均永远成正比。一个国家里,财富如果分配均
匀,就不会有奢侈。因为奢侈的唯一源泉是方便和舒适地
剥夺他人的劳动所得。
为了达到财富分配均匀的目的,法律就应规定人人只能享有生活
之必需。一旦超出这个限度,有人就会把多余的钱花出去,有人则会把
他人花出去的钱赚进来。贫富不均。便由此形成。
如果把生活必需设定为一个额度,那么,对于仅仅拥有生活必需的
人来说,奢侈等于零,而对于拥有两倍额度的人来说,奢侈则等于一,把
此人拥有的额度翻一番,奢侈就等于三,再翻一番,奢侈就等于七。假
设后者的财产始终比前者多一倍,奢侈的增长就是一倍加一,即如下列
递增顺序所显示:0,1,3,7,15,31,63,127。
在柏拉图的共和国里①,奢侈是可以准确计算出来的。在那里,财
① 第一级财产是世袭的土地,柏拉图主张其他财产不应多于世袭财产的三
倍。参见《法篇》,第五卷。
4
115论法的精神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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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分为四级。第一级恰恰是贫困的终点,第二级是第一级的两倍,第三
级是三倍,第四级是四倍。第一级的奢侈等于零,第二级的奢侈等于一,
第三级的奢侈等于二,第四级的奢侈等于三。依次按算术级数递进。
比较来看,各国人民的奢侈程度,与公民之间的财产不均,以及国
家之间的财富不均形成复合正比。例如在波兰,公民的财产极端不均,
可是整体的贫穷使得那里不可能出现如同富国那样的奢侈。
奢侈程度与城市的体量尤其是首府的大小也成正比,因此,它与国家
财富的多寡、个人财产的不均,以及聚集于某地的人口数量形成复合正比。
聚集的人越多,人的虚荣心就越强,总想在小事情上显得与众不
同①。人群如果大得彼此互不相识,想出风头的虚荣心就会由于成功
的希望更大而成倍增长。奢侈提供了这种希望,于是人人都摆出一副
身份优越的样子来。可是,人人都想高人一头,结果却是人人都一样
高;谁也不比别人高;人人都想吸引别人的目光,结果却是谁也不能引
起注意。
所有这一切给大家带来了一种普遍的不便。在某个行业里出类拔
萃的人,随意为自己的技艺定价,那些只有雕虫小技的人也照此办理,
于是乎,需求与支付手段之间就失去了协调。我若不得不打官司,我就
必须花钱请律师;若是病了,就得请医生。
有人认为,居住在首府里的人如果太多,人们的交往就会减少,因
为彼此不再相距甚远。我不这样认为。当人们在一起时,就会有更多
的欲望、需求和奇思怪想。
①《蜜蜂的故事》的作者[曼德维尔 Bernard Mandeville,英国作家。——译
者]写道(第一卷,第133 页):在一个大城市里,有人的衣着超出了他的身份,为的
是博得大众更多的尊敬,即超出他本应获得的尊敬。对于一个庸人来说,他因此
而获得的愉悦,几乎可以与全部愿望得到满足时媲美。第七章 三种政体的不同原则与节俭法、奢侈和妇女地位的关系
第二节 民主政体下的节俭法
刚才我说,在财富均享的共和国里绝不会有奢侈。我们在本书第
五章①里看到,财富均享是共和政体的一大优越性,所以,在共和政体
下,奢侈越少,政体越完善。早期的罗马人不奢侈,斯巴达人也不奢侈。
在平等没有完全丧失的共和国里,商业、劳动和美德的精神使每个人都
能够也都愿意凭借自己的财产谋生,因而少有奢侈。
某些共和国强烈要求制定重分田地的法律,这些法律就其性质而
言是有益的,只有在仓促执行时才会发生危险。这些法律突然之间剥
夺一些人的财产,同时增加另一些人的财产,从而使许多家庭发生巨大
的变故,进而引发遍及全国的革命。
随着奢侈在共和国里渐渐扎根,人们的精神也慢慢地转向个人利
益。对于那些除了生活必需之外,不再索取任何其他东西的人来说,国
家的光荣和个人的光荣便是他们唯一的期盼。可是,一个心灵已被奢
侈腐蚀的人,却还有许多其他欲望。用不了多久,他就变成了法律的敌
人,因为法律妨碍了他。雷吉厄姆②的守卫部队的奢侈刚刚开始,就大
开杀戒,屠戮居民。
罗马人腐化后,欲望就立即变得漫无边际,他们当时所定的物价便
是明证。一坛法莱纳③葡萄酒售价一百罗马锝④,一桶产自黑海沿岸的
① 第三节和第五节。
② 雷吉厄姆(Rhège),意大利南部城市,屠城发生在公元前 280年。——译者
③ 见君士坦丁·波菲洛戈尼图斯,《品德与邪恶》所转引狄奥多罗斯《世界文
库》第三十六章中的片段。
[法莱纳(Falerne),古意大利著名葡萄产地。——译者]
④ 锝(Denier),古币名。——译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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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咸肉售价四百锝,一个好厨子四塔兰①,年轻侍童更是无价。当人人追
求淫逸而且蔚然成风时②,美德成了什么东西?
第三节 贵族政体下的节俭法
不完善的贵族政体的不幸,在于那里的贵族虽然都很富有,却都不
能花费,因此,与节俭精神相悖的奢侈在那里应当被摒弃。于是,在那
里只有无法获得财富的穷汉和有钱不花的富人。
威尼斯的法律强制贵族崇尚简朴,贵族们习惯于节俭度日,只有交
际花才能让他们掏钱。威尼斯人就用这种方法维持产业,最可鄙的妇
人大手大脚地花钱而没有危险,供她们挥霍的人却过着世界上最黯淡
的日子。
那些优秀的希腊共和国在这方面建立了一些优良的制度。富人把
钱用在节日的庆祝活动、唱诗班、马车、赛马以及开支较大的官职上。
所以,对于那里的人来说,富有和贫困都是一种负担。
第四节 君主政体下的节俭法
塔西佗说③,日耳曼民族中的苏约内人④以财富为荣,所以他们生
① 塔兰(Talent),希腊古币名,合60米纳。——译者
②“人人比试谁最会奢侈。”见君士坦丁·波菲洛戈尼图斯在《品德与邪恶》
所转引的狄奥多罗斯《世界文库》第三十六卷中的片段。
③ 见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四十四章。
④ 苏约内人(Suions)是一个日耳曼部落,居住在斯堪的那维亚的今瑞典国土
上。——译者第七章 三种政体的不同原则与节俭法、奢侈和妇女地位的关系
活在一人统治之下。由此可见,奢侈特别适合君主政体,这种政体根本
不需要节俭法。
在君主政体下,由于体制的缘故,贫富不均,所以很需要奢侈。倘
若富人不大肆挥霍,穷人就会饿死。甚至可以认为,富人的挥霍应该与
财富不均的程度成正比,前面已经提到,奢侈也应该按这个比例增加。
个人的财富之所以能够增多,是因为剥夺了部分公民的生活必需,因此
应该把生活必需归还给他们。
因此,君主政体的国家若想存续,从农夫到工匠、商人、贵族、官吏、
王公、总包税人,直到君主,奢侈应该层层加码,否则就会失去一切。
罗马的元老院是由严肃的官吏、法学家和满脑袋远古思想的人组
成的,奥古斯都在位时期,元老院中有人提议矫正妇女奢侈的习惯。在
狄奥的著作①中我们惊奇地看到,奥古斯都巧妙地回避了元老们这个
令人讨嫌的要求,因为他正在建立君主政体,瓦解共和政体。
提比略在位时,市政官们在元老院建议恢复古代的节俭法②。这
位具有远见卓识的君主表示反对,他说道:“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如果恢
复这种法律,国家就可能无法继续生存了。罗马还能生存吗?各个行
省还能生存吗?过去我们只是一个城市的公民,那时我们讲节俭,现在
我们享用着普天下的财富,所有的主人和奴仆都在为我们干活。”他清
楚地看到,节俭法已经不再需要了。
还是这位皇帝在位时,有人在元老院提议禁止省督们将夫人带到
行省去,理由是免得把放荡之风带过去。这件提议未被采纳。因为“古
人严谨的风范已经改变为一种更为惬意的生活方式了③”。人们感到
① 狄奥·卡西乌斯,《罗马史》,第五十四章,第十六节。
② 塔西佗,《编年史》,第三卷,第三十四章。
③“古人的简朴已经变成更好和更舒适的方式。”见塔西佗,《编年史》,第三
卷,第三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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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需要另一种风尚了。可见,奢侈在君主政体国家中是必需的,而在专制
政体国家中更是如此。在君主国中,奢侈是享受人们所拥有的自由;在
专制国中,奢侈是滥用人们从奴役中获得的好处。当一个奴隶被主子
派去对其他奴隶施暴时,由于对于明日是否还能享受今天这样的欢乐
心中无数,所以他唯一的快乐就是今朝有酒今朝醉,耀武扬威,纵情淫
乐。
这一切令我们作如是想:共和政体毁于奢侈,君主政体毁于贫穷①。
第五节 在什么情况下节俭法
对君主政体有利
基于共和政体的精神或是出于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阿拉贡②在
13世纪中叶制定了一些节俭法。雅克一世③下令,除了自己猎获的野
味外,国王和任何臣民每餐不得有两种以上肉食④,每种肉食只能用一
种方法烹饪。
如今,瑞典也制定了节俭法,但目的与阿拉贡不同。一个国家可以
为了绝对简朴而制定节俭法,这正是共和政体下节俭法的精神。可是,
事物的性质告诉我们,阿拉贡的目的不在于此。
节俭法的目的也可以是相对简朴。当一个国家发现外国商品价格
过高时,就大量输出本国商品,由于其结果是,本国的商品因此而出现
①“富贵不久即生贫穷。”见弗洛鲁斯,《狄特-李维摘录》,第三卷,第十二章。
② 阿拉贡(Aragon),西班牙西北边境上的一个王国。——译者
③ 雅克一世(Jacques Ier),阿拉贡国王(1213—1276在位)。——译者
④ 颁布于1234年的雅克一世《宪法》第 6条。见马尔卡(Marca),《西班牙
史》,第1429 页。第七章 三种政体的不同原则与节俭法、奢侈和妇女地位的关系
的匮乏,甚于外国商品的不能满足需求,于是就断然绝对禁止进口。这
就是今天瑞典节俭法的精神①。这是绝无仅有的适合君主政体的节俭
法。
总的来说,国家越穷,就越容易被相对奢侈搞垮,因而也就越发需
要相对节俭法。国家越富,就越容易因相对奢侈而致富,因而应该对制
定相对简朴法加以防范。本书论述商业的章节将对此做进一步的阐
述②,这里谈及的仅仅是相对简朴。
第六节 中国的奢侈
由于特殊的原因,某些国家需要制定节俭法。气候能使人口众多,
可是在另一方面,能让这许多人生存的手段却极不可靠,所以,全民务
农是个良策。在这些国家里,奢侈是危险的,节俭法应该严而又严。因
此,要知道应该鼓励还是禁止奢侈,首先就应关注人口数量与谋生的难
易之间的关系。在英国,土地产出的谷物远远多于养活耕种者和制衣
者之所需,因而那里就有一些制造时髦用品的工艺,于是也就带动了奢
侈。法国生产的小麦足以供农夫和制造业者食用。此外,对外贸易可
以用许多生活必需品换取时髦用品,所以法国人不必惧怕奢侈。
中国则恰恰相反,妇女生育力极强,人口繁衍迅速,以至于无论如
何垦殖土地,居民也只能勉强果腹。奢侈当然是有害的,需要的是勤劳
和节俭的精神,这一点与任何一个共和国一样③。必须从事日常生活
所需的工艺,远离专供享受的工艺。
① 瑞典禁止进口高级葡萄酒和另外一些珍贵商品。
② 参见本书第二十章,第二十节。
③ 共和政体始终禁止奢侈。
121论法的精神
这正是中国历代皇帝在圣谕中所表达的精神。一位唐代皇帝在圣
谕中说:“我们祖先的训诫认为,如果有一男不耕,一女不织,帝国内便
要有人受到饥饿……①”根据这个原则,他下令拆毁了许多佛寺②。
第二十一朝第三位皇帝③在位时,有人进献宝石。他不愿为这种
既不能供百姓吃,也不能供百姓穿的东西而劳民,遂下令关闭挖出这些
宝石的矿山。
建文帝说④:“我们的奢华竟如此之盛,就连小民被迫出卖的女孩也穿
着绣花鞋。”一大帮人为一个人做衣服,这难道是让许多人不缺衣穿的办法
吗?一个人耕种,十个人吃饭,这难道是让许多人不饿肚子的办法吗?
第七节 中国奢侈的致命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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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历史上先后有二十二个朝代⑤,也就是说,曾经二十一次改
朝换代,至于其他大大小小的变乱,那就不计其数了。最初的三个朝代因
治国有方,而且疆域也不像以后那样广袤,所以存续时间很长。总体上可
以说,各个朝代在初始时期都很好。美德、谨慎和警觉都是中国之必需,而
每个朝代建立之初确实也都具备,但到了倾覆前夜就都不复存在了。开国
① 从唐大诏令卷103《唐武宗拆夺折》:“……且一夫不田,有懼其馁者;一妇
不蚕,有懼其寒者。……”———译者
② 参见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中报道的一份圣谕。
③ 参见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一卷中关于中国第二十一朝第三位皇帝
[明成祖朱棣——译者]的历史的记述。
④ 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二卷,第 48 页。
⑤ 18世纪的西方学者通常将中国历史分为二十二朝,依次为:夏、商、周、秦、
西汉、东汉、晋、南宋、北宋、南梁、南齐、南陈、隋、唐、后梁、后唐、后晋、后周、宋、
元、明、清。——译者第七章 三种政体的不同原则与节俭法、奢侈和妇女地位的关系
皇帝饱经戎马径您之劳顿,终于把一个沉溺于淫乐的皇朝推翻,当然会珍
惜美德,惧怕奢华,因为,他们对美德的效用和奢华的危害深有体会。可
是,三四个皇帝之后,继任者们渐渐陷于腐化、奢侈、懒散和逸乐之中,幽闭
深宫,精神委靡,寿命缩短,皇室衰微,大臣擅权,宦官得宠,登上御座的尽
是幼童。皇宫于是成了国家之敌,宫廷里一大群游手好闲之徒把辛勤劳作
的人们搞得倾家荡产。篡位者把皇帝杀死或是赶下台,自己另立新朝。到
了第三四代,新朝的皇帝又把自己幽闭在宫中。
第八节 公众的节操
妇女一旦失去美德,无数的弊病就一一显露出来,她们的整个心灵
会因此而急剧堕落。这个主要之点失去之后,其他方面也随之堕落。
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平民政体的国家中,淫逸之风是不幸之最,也
是政体即将更换的预兆。
所以,那里的优秀立法者要求妇女保持一定程度的庄重。他们不
但在自己的国家里摒弃邪恶,而且连邪恶的外表也予以摒弃。他们禁
止在风流场合交际,因为,这种交际所带来的后果是好吃懒做,使妇女
在自己堕落之前就已经把别人拖下水了,所有毫无用处的东西被赋予
某种价值,重要的东西则遭贬斥,以至于人们仅仅依照揶揄嘲讽的行为
准则行事,而妇女制定这样的准则得心应手。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下妇女的地位
在君主政体下,妇女比较不受拘束。门第和品级使她们成为宫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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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中的常客,她们在宫廷中可以自由自在,无所拘束,因为,几乎只有妇女
的这种自由风度能得到宫廷的宽容。每个朝臣都利用妇女的魅力和激
情来增加自己的财富,妇女的软弱使她们不傲慢,但却虚荣,所以,奢华
总是与妇女一起充溢着宫廷。
在专制政体下,妇女不会带来奢华,但她们本身就是奢华的对象。
她们应该是绝对的奴隶。每个朝臣都遵循政体的精神,并把在别处见
到的规矩带回家中。由于专制政体下的法律非常严峻,而且往往立即
执行,所以,朝臣们担心妇女的放纵会给他们惹祸。小女人们用来取悦
权贵的雕虫小技,诸如争执、轻佻、憎恶、爱好、妒忌、愠怒之类,若在宫
廷里施展开来,不可能不产生后果。
此外,这些国家的君主都玩弄人的本性,个个都妻妾成群。所以,
出于多种考虑,他们不得不把妻妾幽闭在深宫。
在共和政体下,妇女在法律上是自由的,但却受制于习俗。共和政
体摒弃奢华,因而也摒弃腐败和邪恶。
有一种宗教认为,即使对男人而言,纯正的习俗也是美德的一部
分。但是,希腊人并不生活在这种宗教的主宰下。在希腊的城市里,疯
狂地蔓延着一种盲目的弊病,爱情只有一种我们难以启齿的表现形式,
而仅存的友谊却藏身于婚姻①之中。妇女的美德、俭朴和操守无可挑
剔,我们几乎从未见到过,任何一个民族在这方面有如此良好的管
理②。
① 至于真正的爱情,普鲁塔克说:“妇女是没有份的。”见《道德论集·论爱
情》,第600页。他的这番话反映了他那个时代的普遍想法。参阅色诺芬以《希埃
罗》为题的对话录。
② 雅典专设一名官吏,监督妇女的行为。第七章 三种政体的不同原则与节俭法、奢侈和妇女地位的关系
第十节 罗马人的家事法庭
与希腊人不同,罗马人没有设置专门负责监督妇女行为的官吏。
监察官对妇女的监察与对共和国里其他人的监察是一样的。家事法
庭①的设立起到了希腊人设置专门官吏的作用②。
丈夫把妻子的亲属请来,在他们面前审讯妻子③。家事法庭维护
了共和国的良好风化,良好风化反过来也维护了家事法庭。家事法庭
不但审理违法案件,也审理败坏风化案件。既然要审理败坏风化的案
件,就必得有良好的风化才行。
家事法庭的量刑只能是随意的,而事实也确实如此。因为,一部法
典很难把有关风化和端庄稳重的准则全都包括进去。用法律规范个人
对他人应尽的义务并非难事,但是,要让法律规范个人对自己应该做些
什么,那可就困难了。
家事法庭处理的是妇女的一般行为,但是,有一种罪行除了应受家
事法庭的谴责外,还要向公众提出控告,那就是通奸。因为,首先,在一
个共和国里,这种严重败坏风化的行为会引起政府的关注;其次,妇女
① 罗慕洛斯设立了家事法庭。参阅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
记》,第二卷,第96 页。
② 在狄特-李维的《古代罗马史》第三十九卷中可以看到,在处理酒神节谋反
事件时曾诉诸家事法庭,所谓针对共和国的谋反,指的是有伤妇女和青年风化的
群众性集会。
③ 在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的《罗马古事记》第二卷中可以看到,依据
罗慕洛斯制定的制度,在一般情况下,丈夫独自一人当着众亲属的面审讯妻子;如
果案情重大,丈夫就与亲属中的五个人共同审讯。因此,乌尔庇安在他的《法律与
拜星教》第六篇第九、十二、十三章中,将涉及风化的案子区分为重案和轻案,即
mores graviores 和 mores levio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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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的放荡行为可能令人怀疑丈夫是否也对妻子不忠;再次,有人担心,甚
至是那些老实人,在面对此类案件时,也可能宁可息事宁人而不想予以
惩处,宁可装聋作哑而不想予以报复。
第十一节 罗马的制度如何
随着政体而改变
之所以要设立家事法庭,是因为风化良好;之所以要向公众提出控
告,也是因为风化良好。因此,当风化不再良好时,这两者都不再必要,
并随着共和政体一起消失①。
一方面,由于常设审判制度的建立,也就是说审判官们划分了各自
管辖的范围;另一方面,由于审判官审理一切案件②的做法日益成为习
惯,诉诸家事法庭的案件越来越少。这让历史学家们深感意外,因为,
在他们看来,提比略交由家事法庭进行的那些审判是奇怪的事情,是古
代诉讼的重现。
随着君主政体的建立和风俗的改变,向公众提出控告的做法也取
消了。因为人们担心,一个卑劣的男子若是被一个女子蔑视和拒绝,可
能会恼羞成怒,并且迁怒于她的美德,进而萌生杀害她的念头。尤利安
法规定,在控告妻子的奸情之前,先得控告丈夫为妻子的奸情提供了有
利条件。这样一来,此类控告大幅度减少,甚至可以说已经绝迹③。
①“关于风化的审判,是旧时规定的,由于不常用,就完全废弛了。”《法典》,
第二卷,第二节“休妻”。
②“特殊审判”。
③ 君士坦丁把此类控告完全取消了,他说:“安宁的家庭被胆大妄为的外人
搅乱,这是卑劣的事情。”第七章 三种政体的不同原则与节俭法、奢侈和妇女地位的关系
西克塔斯五世①似乎想要恢复向公众提出控告的做法②。但是,只
要稍微想一想就会明白,这种法律在他的那种君主政体下比在任何别
处更不适宜。
第十二节 罗马人对妇女的监护
罗马法将所有妇女置于永久监护之下,但不包括处于丈夫的权威
之下的妇女③。近亲中的男性拥有监护权。从一句俗话④来看,监护下
的妇女很受拘束。这种做法对于共和政体是好的,但对于君主政体来
说,则完全没有必要⑤。
从蛮族的法典来看,早期日耳曼妇女似乎也处于永久监护之下⑥,
日耳曼人所创立的各个君主国曾沿用这种做法,但现在已不复存在。
127
第十三节 罗马皇帝制定的对
妇女淫乱的刑罚
尤利安法规定了对通奸的刑罚。但是,这项法律以及此后制定的
① 西克塔斯五世(Sixte V,1521—1590),罗马天主教教皇(1585—1590 在
位)。——译者
② 西克塔斯五世谕令,凡不向他控告妻子出轨行为的丈夫,统统处以极刑。
参阅列梯(Leti),《西克塔斯五世传》。
③ Nisi conveni sent in manum viri(除非她们处于男子的保护之下)。
④ Ne sis mibi patruus ero(我求你们不要像叔父那样训斥我)。
⑤ 奥古斯都在位时的巴比安法规定,育有三个子女的妇女免受监护。
⑥ 日耳曼人把这种监护称作 Mundeburdium。128
论法的精神
相关法律,远非风化纯正的标志,而是风化不良的标志。
在君主政体下,有关妇女的所有政治制度都改变了。问题已经不
再是要在她们当中树立纯正的风化,而是要惩治她们的犯罪。之所以
要制定惩治她们犯罪的新法律,是因为不包括在这些犯罪行为之中的
强奸,已经不再受到惩罚了。
风化已经败坏到了可怕的程度,皇帝们不得不制定一些法律,对
淫乱行为略加遏制,不过,他们无意对风化进行总体改造。历史学家
们的记述对于这一点所提供的有力证明,胜过任何一项法律对于这
一点所做的反证。我们可以在狄奥的著作中看到奥古斯都在这方面
的所作所为,以及他在执政官和监察官任上如何回避人们向他提出
的要求①。
我们在历史学家的著作中读到,奥古斯都和提比略在位时,曾
对几个罗马妇女的不端行为作出严厉的判决。不过,历史学家们
在告诉我们这两个朝代的精神的同时,也让我们知道了这些判决
的精神。
奥古斯都和提比略的主要意图是惩治他们的女性亲属的不端行
为。他们所惩治的并非风化的败坏,而是臆造的亵渎罪和大逆罪②,试
图以此来提升自己的威望,报复私仇。因此,罗马的著述家们强烈反对
这种暴政。
① 有一次,一个青年被带到奥古斯都面前,此人与一个同他有过不正当关系
的女人结了婚。奥古斯都既不敢对他的行为表示赞同,也不敢处罚他,犹豫了好
一阵子后说道:“这些大坏事的祸根是骚乱,统统忘了吧!”(狄奥,《罗马史》,第五
十九卷,第十六章)元老院要求他整顿妇女风化,他叫他们像他一样惩戒自己的妻
子。以此回避了他们的请求。元老们请他讲一讲,他是如何对待妻子的(我觉得
这个问题很不合适)。
②“把男女间相当普遍的一种过错定为亵渎罪和大逆罪,这就违背了祖先们
的仁慈和皇帝自己制定的法律”(塔西佗,《编年史》,第三卷,第二十四章)。第七章 三种政体的不同原则与节俭法、奢侈和妇女地位的关系
尤利安法规定的刑罚比较轻①。罗马的皇帝们要求法官们在作出
判决时,在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基础上加重惩处。历史学家们对此痛加
抨击,他们考虑的不是这些妇女是否应该受此重罚,而是惩罚她们时是
否践踏了法律。
提比略的主要暴政②之一是滥用古法,当他想对一个罗马贵妇人
处以比尤利安法更重的刑罚时,他便恢复了家庭法院③。
关于妇女的这些规定仅仅适用于元老院成员的家庭,与普通百姓
的家庭无关。想要指控权贵需要有把柄,而贵妇人们的放荡行为恰恰
提供了无数的把柄。
最后,我曾说,良好的风化不是一人执政政体的原则,最初的几位
罗马皇帝对此提供了最佳的证明,如果有人表示怀疑,请读一读塔西
佗、苏埃托尼乌斯、尤维纳利斯、马提亚尔④等人的著作就明白了。
第十四节 罗马人的节俭法
我们之所以谈到淫乱,是因为淫乱与奢华相连,淫乱随奢华而生,
奢华随淫乱而盛。倘若放纵欲念,如何抑制薄弱的意志呢?
①《法学阶梯》对该法有所提及,但未谈及刑罚。估计是放逐,因为对乱伦的
刑罚也只不过是终身流放而已。参阅该书“诉讼”、“谁娶寡妇”等篇。
②“提比略的一个特点就是用古代的术语伪装新的罪行”,参阅塔西佗,《编
年史》,第四卷,第十九章。
③“提比略对他的通奸罪免除了最严厉的惩罚,向他的亲属建议依照古代先
例,把他流放到离罗马万里之外的地方去。禁止奸夫曼利乌斯前往意大利和非
洲。”塔西佗,《编年史》,第二卷,第一章。
④ 苏埃托尼乌斯(Suétone,Tranquilius,约75—140)罗马传记作家,尤维纳利
斯(Juvenal,Junius,约 58—183),罗马作家,马提亚尔(Martial Valerius,约38—
102)罗马诗人。——译者
129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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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除了制定一般性的规定外,监察官们还让官吏们制定了一些
特别规定,用以维护妇女的俭朴风尚。法尼安法、利西尼安法、欧皮安
法都是为此制定的。读一下狄特-李维的著作就可知道,当妇女们要求
废除欧皮安法时,元老院是何等震怒①。在瓦莱里乌斯-马克西姆斯②
看来,废除了这项法律,罗马就跨进了奢华时代。
第十五节 不同政体下的嫁妆
和婚姻利益
在君主政体下,为了维持丈夫的地位和既有的排场,嫁妆要丰厚。
在共和政体下,奢华不应蔚然成风③,所以嫁妆无需丰厚。在专制政体
下,妇女在一定程度上是奴隶,所以几乎不需任何嫁妆。
法兰西的法律采用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很适合君主政体,因为这种
制度促使妇女关心家事,而且不管她们是否愿意,都得尽心料理家务。
这种制度在共和政体下就不那么合适了,因为那里的妇女有更多的美
德。若是在专制政体下实行这种制度,那就很荒谬(因为那里的妇女几
乎永远是主人的财产之一)。
妇女由于其身份而对婚姻相当倾心,所以,法律规定她们可以从丈
夫的财产中获得的钱财,对她们并无实际意义。可是,这笔钱财在共和
政体下就会变成祸害,因为妇女的个人财产将会带来奢华。在专制政
体下,这笔钱财至多只能帮助她们苟且过活,不可能有别的用处。
① 参阅狄特-李维,《古代罗马史·第四部》,第四卷,第三十四章。
② 瓦莱里乌斯一马克西姆斯(Valere-Maxime),公元 1 世纪的拉 丁作
家。——译者
③ 斯特拉波在他的著作中说,当时最明智的共和国马赛规定,嫁妆不得超过
一百银埃居,嫁衣不得超过5件。见斯特拉波,《地理志》,第四卷。第七章 三种政体的不同原则与节俭法、奢侈和妇女地位的关系
第十六节 桑尼特人的一种优良习俗
桑尼特人有一种习惯,在一个小共和国里,尤其在他们那种情况
下,这种习惯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所有的年轻男子被召集起来进行评
定,被宣布为最优秀的那一位可以娶他的意中人为妻。得票仅次于前
者的接着择妻,并按照这样的规则依次继续进行①。这种做法值得赞
赏,因为在青年所拥有的财富中,人们看重的是优秀品德和对祖国的贡
献。在这方面最富有的那位青年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选择一位姑
娘。爱情、美貌、贞操、品德、出身以及财产,所有这一切都可以说是品
德的嫁妆。对于一个小国来说,这种奖赏负担很轻,很难想象得出另一
种更加高尚、重大,更能对男女两性产生影响的奖赏了。
桑尼特人是斯巴达人的后裔②。柏拉图制定的法制只不过是对莱
库古法律的完善而已,他的法律与桑尼特人的习俗相似③。
第十七节 妇女主政
妇女当家既违背理性,又不合天然本性,可是埃及人却是如此。不
过,对妇女治国却不能作如是观。因为,在家庭里,妇女因柔弱而不占
① 大马士革的尼古拉(Nicolas de Damas)著作片段,转引自斯托巴乌斯
(Stobée)的著作,见《君士坦丁·波菲洛戈尼图斯文集》。
② 无论桑尼特人还是拉丁姆人(Latium),都不是斯巴达人的后裔,孟德斯鸠
把习俗的相同当成了血缘关系。——译者
③ 他甚至还允许男女经常会面。见《理想国》,第五卷。
131论法的精神
优势;而当妇女治国时,柔弱恰恰赋予她们以仁慈与宽和,与严峻和凶
残相比,仁慈与宽和比较有利于施行仁政。
在印度,妇女主政的情况不错。那里的通行规则是,男性如果不是
同一血缘的母亲所生,就由具有王族血缘的母亲所生的女儿继承王
位①。若干人员被指定辅佐女王担起治国重任。据史密斯先生②记述,
非洲的妇女主政状况也不错。如果再加上俄罗斯和英国,我们就会相
信,无论在政体宽和的国家或是在专制国家,妇女同样能成功地治理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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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阅《耶稣会士书简集》,第14辑。
② 参阅《几内亚游记》,关于黄金海岸王国的记述,法文译本第二部分,第16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