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与民法和
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以及
制定刑罚的关系
第一节 各种政体下民法的繁简
君
以使今昔判决一致,从而确保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如同国家
政体一样安全和稳定。
主政体的法律不能像专制政体的法律那样简单。君主政体
下必须有法院,法院要作判决,判决要保存起来,供人学习,
在君主政体下,司法机构作出的决定不仅决定着民众的财产与生
命,而且关系着他们的荣宠,所以要特别仔细谨慎。法官的职务越高,
案件涉及的利害越大,审判的难度也就越大。
所以,君主政体下有许多条规、限制和引申,由此而产生了许多特
殊案例,俨然成了一种推理的技艺,看到这些我们不必感到惊奇。
君主政体下形成的等级、出身和门第等差异,常常造成财产性质的
差异,而与国家政制有关的法律则可能使这些差异更加纷繁复杂。在
我们这里,财产可区分为继承所得财产、夫妻婚后共有财产、陪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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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非陪嫁财产、父系财产、母系财产,各种动产和各种不动产;不动产包
括:无条件继承的不动产、指定继承人的不动产、家族财产或非家族财
产、蠲免税赋的贵族的不动产、担负税赋的平民不动产、实物地租和货
币地租。每一种财产都适用各自特殊的条规;要想处置某种财产,就必
须依照适用该财产的条规行事。这样一来,法律就越发不可能简单了。
在我们的政体下,采地都变成世袭了。为此,贵族必须拥有一定的
财产,就是说,采地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以使拥有采地所有权
的人能为君主提供服务。这样就出现了多种情况,比如,在有的国家
里,兄弟们不能分割采地,在另外一些国家里,弟弟们因获得较多的土
地而得以维持生活。
君主熟悉各省的情况,因而可以为各省制定不同的法律,或默认各
省不同的习惯法。可是,专制君主什么也不懂,因而什么也不可能关
注,他根本不会因地制宜,而是仅凭着他的意志进行统治,一切都被他
踏平了。
随着君主国里讼案日渐增多,判例也越来越多,可是,判例有时相
互矛盾,原因可能是先后任职的法官想法不同,或是对于同类案件的辩
护好坏有别,也可能因为凡是由人经办的案件就会产生诸多弊端。立
法者将它作为有悖宽和政体精神的不良现象不时加以纠正。因为,人
们之所以不得不求助于法院,原因在于政体的性质,而不是法律的自相
矛盾及其不确定性使然。
在人的身份必然有区别的政体下,必须有特权。法律因而更不可
能简单,而且例外会因此多得难以胜数。
有一种特权对社会尤其对特权授予者最不形成负担,那就是自行
选择法院进行诉讼的特权。这样就出现了新问题,那就是究竟应该在
哪个法院进行诉讼才好。
在专制政体下,民众所处的情况完全不同。我不知道那里的立法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与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罚的关系
者有什么法可立,法官有什么案可审。土地既然属于君主,有关土地所
有权的民法几乎根本就没有。既然君主有权继承一切,有关继承的法
律当然也就没有了。某些国家的商业由君主独揽,一切商业法当然也
就毫无效用了。由于那里的男子娶女奴为妻,关于陪嫁和女方权益的
民法也就几乎没有。奴隶的数量多得惊人,以至于几乎没有一个有自
己意志的人,因此,谁也不可能在法官面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大多数
的道德行为只不过是父亲、丈夫或主人的意志的体现,所以,只能由这
些人而不是由官吏来规范。
我忘了一点,那就是我们所说的荣宠在那些国家里鲜为人知,荣宠
在我们这里举足轻重,所有与荣宠相关的事在那里根本不存在。专制
主义足以应付一切,它的四周一片空白。所以,旅行家向我们介绍那些
专制主义国家时,极少提到民法①。
所以,在那些国家里,所有发生纠纷和诉讼的机会全被消除了。也
正因为如此,那里的当事人会受到极端恶劣的对待,诉讼要求的不公正
性既不加掩饰、遮盖,也不受诸多法律的保护,全都一览无余地暴露在
公众面前。
第二节 各种政体下刑法的繁简
有人一再说,无论什么地方,司法都应像土耳其那样。这岂不是说,
世界上所有的人最应该懂得的那件事,唯有最无知的民族看清楚了吗?
① 在马祖立巴塔姆(位于印度的克里希纳河口的一个邦。——译者)没有发
现成文法。参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四卷第一章第391 页。印度仅
依据习俗审理案件。吠陀经及其他类似书籍中都没有包括公民法,只有宗教箴
言。参见《耶稣会士书简集》,第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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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考察一下,一个公民想要索回被侵占的财产,或是为自己受
辱讨回公道,肯定就会觉得司法程序太繁复;可是,如果从公民的自由
与安全着眼,你又可能常常觉得这些司法程序太简略了。你会发现,打
官司带来的麻烦、花费、时间的耗费乃至危险,都是公民为自己的自由
付出的代价。
在土耳其,臣民的财产、生命和荣宠,很少有人关心。一切纠纷都
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草草了结,只要能结案,用什么方法都无关紧要。总
督问明案情后,随心所欲地下令用棍子击打当事人的脚掌,然后把他打
发回家。
在那里,喜欢打官司是很危险的,这种人一定有讨回公道的强烈意
愿,有仇恨之心,有灵活的头脑和绝不善罢甘休的毅力。在这种除了畏
惧不应有其他情感的政体下,上述这一切都应该避免,因为在那种政体
下,在人们无法预见的情况下,任何事情都会引起革命。每个人都应懂
得,绝不能让官吏听到别人对自己的议论,唯有卑躬屈膝才能保障安全。
但是,在宽和政体下,即便是最卑微的公民,他的生命也是最可宝
贵的,不经过仔细的审查,绝不能剥夺他的荣宠和财产。除非受到国家
的控诉,谁也不能剥夺他的生命,而国家对他提起控诉时,必须赋予他
一切可能的辩护手段。
所以,当一个人使自己拥有绝对权力时①,首先想到的就是简化法
律。在这种国家里,他首先关心的是个别的弊病,而不是无人过问的臣
民的自由。
我们看到,共和政体下的司法程序至少如同君主政体下一样繁复。
在这两种政体下,公民的荣宠、财产、生命和自由越受到重视,司法程序
就越繁复。
① 恺撒、克伦威尔以及其他许多人。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与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罚的关系
在共和政体下,人人平等;在专制政体下,也是人人平等。在共和
政体下,之所以人人平等,是因为人就是一切;在专制政体下,之所以人
人平等,是因为人一钱不值。
第三节 在什么政体和情况下法官应
依据精确的法律文本审案
政体越接近共和,审判方式越趋于固定。斯巴达共和国的监察官
无法可依,随心所欲地处置案件,这是它的一大弊端。早期罗马的执政
官们也像斯巴达的监察官们那样判案,后来发觉这样不妥,于是制定了
一些精细的法律。
专制国家里什么法律也没有,法官本身就是法规。君主国家有法
律,法律明确时,法官依法判案,法律不明确时,法官依据法律的精神判
案。在共和国里,政体的性质要求法官一丝不苟地依照法律的字面含
义判案。事关一个公民的财产、荣誉和生命时,谁也不能对法律作不利
于他的解释。
在罗马,法官只宣判某人犯了某罪,量刑则需在各种法律中寻找。
在英国也是这样,陪审团依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判决被告是否有罪,如果
被告被宣布有罪,法官依据法律规定的量刑尺度宣布刑罚,做这件事不
难,查一下法律文本就可以了。
第四节 审判方式
由此而产生了多种审判方式。在君主政体下,法官采用合议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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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他们一起讨论,交换看法,彼此协调,修正自己的意见以便与他人
取得一致,获得支持最少的意见被并入获得支持最多的两种意见中去。
这种做法完全不符合共和政体的性质。在罗马和希腊的城市里,法官
之间根本不交换看法,每位法官都应该发表如下三种意见中的一种:我
认为无罪、我认为有罪、我认为案情不清①,这是因为真正的法官是人
民,或者说,人们认为是人民在审理案件。但是,人民不是法学家,并不
全然懂得有关裁决的所有修改或变化,所以,应该只向他们提出一个对
象,一个事实,一个唯一的事实,让他们决定应该判罪、应该免罪还是下
次再审。
罗马人仿效希腊人,引入了一些固定的审理方式②,并规定每个讼
案必须采取适用该讼案的审理方式。这对于罗马人的审判方法来说是
必需的,因为首先需要确定讼案的性质,并让人民心知肚明。否则,在
审理一个大案的过程中,如果案件的性质不断变化,人民就不知道究竟
是怎么回事。
因此,罗马法官只接受明确的诉讼请求,不得增减和改变。但
是,大法官们又想出了另一种被人称作凭良心③审理的方式,这种方
法的审理结果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因而更加符合君主政体的
精神。所以,法国法学家们说:“在法国,所有讼案都是凭良心审理
的④。”
① 拉丁文作 Non liquet。
② 这些审判程序完全依照人民的愿望确立,因为人民希望审判既严肃又可
靠。见《法学阶梯》,第二卷,第六章:法律的起源。
③ 在此类案件上都写上“凭良心”字样。
④ 在法国,债务人如果没有交付或提存所欠债款,债权人要求偿还的金额即
使多于债款,债务人也得负担诉讼费。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与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罚的关系
第五节 在什么政体下元首
可以充当法官
佛罗伦萨之所以失去自由,马基雅维里①把它归咎于佛罗伦萨人
民没有像罗马人那样,以集体法官身份审理反对人民的大逆罪。被确
定负责审理大逆罪的法官总共八位。“但是”,马基雅维里说,“被少数
人腐蚀的也是少数人”。我倒是很愿意接受这位伟人的这句箴言,可是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个案件中的政治利益大于民事利益(因为,由
人民自己审理自己的加害者,总归是个缺陷),所以,只有让法律尽可能
多地保护个人安全,才能弥补这个缺陷。
出于这种考虑,罗马的立法者做了两件事,一是允许被告在宣判
前②自行流放③,二是宣布被判有罪者的财产供献给神明,以防被民众
没收。在本书第十一章中,我们将会看到对人民的审判权所施加的其
他限制。
对于如何防止人民滥用审判权,梭伦很有办法。他规定案件由最
高法院的法官复审,如果认为被告被枉法免罪④,最高法院的法官就向
人民再度起诉被告;如果认为被告被枉法定罪⑤,就停止执行,并让人
① 马基雅维里(Machiavel),《论狄特-李维的前十卷》,第一卷,第七节。
② 西塞罗在他的演说《为恺希纳辩护》中对此作了很好的解释。
③ 这是雅典的一条法律如德摩斯梯尼所说,苏格拉底拒绝使用这条法
律。
④ 见德摩斯梯尼,《论冠冕》,第 494 页,法兰克福版,1604年。
⑤ 见菲罗斯特拉图斯《诡辩家传》第一卷“埃斯基涅斯传”。
[菲罗斯特拉图斯(Philostrate),3世纪希腊智者。埃斯基涅斯(Eschines),公
元前4世纪雅典政治家。——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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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重新审理。这真是一条好法律,人民不仅因此而接受他们最尊敬的
官吏的审查,而且还要接受人民自己的审查!
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放慢速度有好处,被告已被拘禁时尤其如
此,人民因此而可以镇定下来,冷静地审理案件。
在专制政体下,君主可以亲自审案,在君主政体下则不可以,否则,
政制就会遭到破坏,从属的中间力量就会被消灭,所有的司法程序就会
统统被废除,人人惊恐万状,吓得脸色惨白,信任、荣誉、友爱、安全以及
君主政体,全都将不复存在。
此外还需考虑到,在君主政体下,君主是追究被告的原告,试图让
被告受罚或获得宽宥的是君主。如果他亲自审理案件,那就既当法官
又当原告了。
在这些君主国里,被没收的财产往往归君主所得,如果他亲自审理
案件,他就既是法官又是当事人了。
不但如此,他还将失去最高权力的标志,即特赦权①。因为,他若
推翻自己作出的判决,那是根本无法想象的,他肯定不愿意自己打自己
的耳光。除了所有概念都会被搞乱之外,还有一个问题:究竟是被判无
罪还是被判有罪而受到特赦呢?
路易十三想亲自审理拉瓦莱特公爵②的案件,为此把几位最高法
院的法官和议政会议的成员召到御书房,逼迫他们就逮捕发表意见。
庭长贝列弗尔说:他“在这个事件中看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君主居然
要插手臣属的案子。国王仅保留特赦权,判决权则交由官吏们执掌。
陛下却愿意让坐在您面前被告席上的一个人,因您的裁决而在一个小
① 柏拉图认为国王也是祭司,不应参与可能判处死刑、流放和监禁的审判。
见《书信集》,第八封。
② 蒙特雷索(Montresor),《回忆录》,第二卷第62 页:《德·拉瓦莱特公爵审
讯记》。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与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罚的关系
时之后被处决。手中掌握着特赦权的君主不能这样做,否则就有损他
的尊严。只有在撤销教会的禁令时,国王才应驾幸现场。见到君主后
离去时,每个人都应该高高兴兴才是”。讨论到实质问题时,这位庭长
又谈了他的意见:“这是一次没有先例的审判,国王以法官身份把一个
贵族判处死刑,这种判决自古至今从未有过①。”
由君主作出判决将会使不公和滥刑永无休止,宠臣们会对君主纠
缠不休,死乞白赖地要求他断案判决。曾有几位罗马皇帝热衷于判案,
结果是,以司法不公而令世界惊愕不已的,莫过于他们在位的那几个朝
代。
塔西佗说:“克劳狄把审案和官吏的职责都揽了过来,从而给各种
各样的巧取豪夺提供了可乘之机。②”继克劳狄当上皇帝之后,尼禄为
了收买人心而公开宣称:他“时时提醒自己别当审判官,免得让宫墙里
面的告发人和被告发人饱受几个被释奴的淫威侵害③”。
索西穆斯④说:“阿卡狄乌斯⑤在位时,恶意中伤之风遍及全国,宫
廷陷于一伙诽谤者的包围之中,弄得乌烟瘴气。每当一个人死亡时,就
有人说他大概没有后嗣⑥,于是一道敕令就把他的遗产统统分掉。因
为,君主愚钝无比,皇后肆无忌惮得出奇,时刻不忘为她那些贪得无厌
的奴仆和心腹谋利,这样一来,安分守己的人除了死,再也没有别的可
① 后来改判了,参见同书第二卷第 236 页。
② 塔西佗,《编年史》,第二卷,第二十四章。
③ 同上书,第五卷。
④《历史》,第五卷。
⑤ 阿卡狄乌斯(Arcadius,377—408),东罗马皇帝(395—408在位)。——译
者
⑥ 小狄奥多西在位时也发生了同样的混乱。
[小狄奥多西(Théodosius Ⅱ,401—450),东罗马皇帝(408—450在位)。——
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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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望了。”
普洛科比乌斯说:“从前宫廷里的人很少,查士丁尼在位时,由于
法官不能自主审判,法庭变得门庭冷落,打官司的人涌向宫廷求助,
王宫里一片嘈杂之声。①”人人都知道,宫廷里出卖判决,甚至出卖法
律。
法律犹如君主的双眼,借助法律他可以看到原本看不到的东西。他若
想要行使法院之职,那就不是为他自己工作,而是为那些谄媚之徒忙碌。
第六节 君主政体的大臣不应审案
在君主政体下,由大臣们来审理诉讼争端,也是一大弊病。在一些
国家里至今尚能看到,审理财政诉讼的不但有许许多多法官,而且还有
大臣,真是不可思议!感慨之多难以尽述,且让我只说一点。
议政院与法院之间存在着某种矛盾,这是事物的性质使然。议政
院应由不多的成员组成,而法院里的法官则应多一些。原因是议政院
的成员接办和处理事务时应该有激情,而这只能指望四五个人做到。
反之,法官要头脑清醒,无论发生什么事,他们都不能动感情。
第七节 只有一个法官
这样的官吏唯有在专制政体下才会出现。在罗马历史上,我们看
①《秘史》。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与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罚的关系
到,当只有一个法官时,他会滥用职权到何等地步。阿皮乌斯①连他自
己制定的法律都敢践踏,在法庭上他怎么会不把法律当作儿戏呢②?
狄特-李维向我们叙述了作为十人团成员之一的这个阿皮乌斯践踏法
律公正的行径。他指使一个人向他索要维吉尼亚为女奴,这位女子的
亲属向他提出,依据他所制定的法律,在最终判决之前,维吉尼亚应该
交给她的亲属。阿皮乌斯公然宣称,他的法律是为父亲制定的,既然维
吉尼亚的父亲维吉尼亚乌斯没有出庭,这条法律就不能执行③。
第八节 各种政体下的控告
在罗马④,一个公民可以控告另一个公民,这与共和政体的精神相
符。共和政体下的每个公民都应对公共福祉抱有无限热情,都被认为
享有祖国的一切权利。在帝政时期,共和国的准则依旧被遵循,但是不
久就出现了一类阴险的人和一群告密者。凡是染有某些恶习却又有些
才干、生性卑劣却又野心勃勃的人,都想方设法去寻找那些一旦被判
刑,君主就会高兴的犯法者。因为,这是一条名利双收之路⑤。这种事
情在我们国家里绝对没有。现在我们有一条非常好的法律,为执法而
立的君主在每个法庭里委派一位官吏,以他的名义惩办各种罪行。这
样一来,我们就不知道谁是告发者了,这位为公众复仇的官吏如有滥用
① 阿皮乌斯(Appius, Claudius),生活于公元前4世纪一前3世纪,曾任罗马
执政官。——译者
② 见《民法大全》,第二卷,第二十四章“法的起源”。
③ 这位女子的父亲没有出庭,这正是一个枉法的好机会。见狄特-李维,《古
代罗马史》,第一代,第三章,第四十四节。
④ 以及其他多城邦。
⑤ 塔西佗谈到了这些告密者的奖酬。《编年史》,第五卷,第三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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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之嫌,那就强令他交代出告发者的名字来。
柏拉图在《法篇》①中指出,疏于向官吏告发或提供支持的人,都应
受到处罚。这种做法如今已经不适用了。公诉人时时关注公民并为此
而行动,公民因此而得以享受安宁。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下刑罚的轻重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动力分别是荣宠
和美德,所以,严酷的刑罚适用于专制政体,不大适用于君主政体和共
和政体。
在宽和的国家里,爱国、知耻、害怕受责备都是能够防止许多罪行
的震慑因素。对劣迹的最大惩罚就是认识到自己确有劣迹。民法因而
比较容易加以纠正,无须动用很多强制手段。
在这些国家里,一个优秀立法者对预防犯罪的关注程度甚于惩治
犯罪,与施用刑罚相比,他更多致力于敦化民风。
中国著述家们始终一贯地指出②,在他们的帝国里,刑罚越增多,
革命就越临近。这是因为,民风越糟,刑法才会越严。
在所有或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里,人民离自由近,刑罚便少,人民
离自由远,刑罚便多;这一点不难证明。
在专制政体下,人民的悲苦难以名状,以至于对死亡的畏惧胜过对
生活的热爱,因此,那里的刑罚就应更加严酷。在宽和政体下,对于死
①《法篇》,第九卷。
② 我在以下的篇章中将要说明,在这一点上中国的情况与共和政体和君主
政体相同。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与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罚的关系
亡的惧怕甚于失去生活的担心,所以在那里,实施仅仅剥夺生活的刑罚
就足够了。极端幸福和极端不幸的人都有冷酷的倾向,僧侣和征服者
就都是这样。只有家境不穷不富、命运不好不坏的人才性情温和,怀有
恻隐之心。
个人如此,国家亦然。蛮族的生活异常艰辛;专制政体下只有一个
人享尽奢华,其余人则全都命运悲惨。在上述两种情形中,人人都很凶
残。唯有在宽和政体下才能处处见温馨。
当我们在史书上读到苏丹们在司法方面的残暴事例时,深深地为
人性的邪恶而痛心。
对于宽和政体下的立法者来说,任何处置都可用作刑罚。斯巴达
的主要刑罚之一是:不许将妻子借给他人,也不许接受他人的妻子,而
且在家里只许与未婚女子在一起。这岂不是十分离奇吗?不管怎样,
凡是法律称之为刑罚的,都是实实在在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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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法国古代的法律
古代法国的法律充分体现了君主政体的精神。凡是处以罚金的案
例,贵族交纳的罚金比非贵族多①。而在其他刑事案件中则恰恰相
反②,贵族被剥夺荣宠和列席法庭审案的权利,而原本就没有任何荣宠
的小民,则只受体罚。
① 让·布蒂利耶(Jean Boutillier),《乡村大全》,第二卷,第198页:“如要获得
保释,非贵族应交罚金 40苏,贵族应交 60锂。”1512 年哥特版。又见博马努瓦,
《博韦西斯习惯法》,第三十六章,第61页。
[锂(livre)和苏(sou)均为法国古币名,1锂等于20苏。——译者]
② 见德方丹(Desfontaines),《谏言》,第十三章,尤其是其中的第22条。102
论法的精神
第十一节 民若有德,刑罚可少
罗马人民秉性正直。正直具有巨大的力量,立法者只需向他们指
出什么是善,他们就会齐心向善。法令对他们来说并非必需,只要向他
们提出一些建议就足够了。
在罗马共和国,由于有了瓦雷烈法①,也由于鲍尔希安法②产生了
效果,昔日的王法和十二铜表法几乎全被废除了。我们并未发现共和
国因此而不如往昔,治安也没有因此而出现任何恶化的迹象。
瓦雷烈法禁止官吏使用任何粗暴手段对待向人民提出申诉的公
民,但是,违反此项规定的官吏所受的处罚,也只是被称为恶吏而已③。
第十二节 刑罚的力量
经验表明,在刑罚宽和的国家里,公民对刑罚之轻的惊讶程度,不
亚于刑罚严酷的国家里的公民对于刑法之重的惊讶。
若是在一个国家里发现了什么弊病,暴戾的政府想要一下子就加
① 狄特-李维指出,《瓦雷烈法》是在诸王被逐不久后由瓦雷烈·普勃里科拉
(Valerius Publicola)制定的,此后由同一家族的官吏修改两次,狄特-李维在《古代
罗马史》第十章第五节中谈到了这一点。修改的目的不是加强该法的力量,而是
完善其措施。狄特-李维就此在同节中写道:使之更不易被践踏。
②“制定《鲍尔希安法》是为了保护公民。”该法制定于罗马建国454年时(公
元前 300年)。
③ 狄特-李维在同书中写道:“除了被认为是一种恶劣行径外,没有别的处
罚。”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与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罚的关系
以克服,但是,它不是实施已有的法律,而是规定能够立即奏效的新的
严酷的刑罚。这样一来,政府再也拿不出新的招数了,人们对严酷的刑
罚也慢慢地习以为常,再严酷的刑罚也变得不那么严酷了,人们对严酷
刑罚的畏惧大大降低,于是乎,不久之后,政府就不得不事事施行重罚。
拦路抢劫在一些大国里时有发生①,为此发明了一种车轮滚压刑,果然
奏效了一阵子。时隔不久,拦路抢劫的案件依然如故。
士兵开小差如今屡见不鲜,为此制定了条律,将开小差者处死,可
是开小差事件并未因此而减少。道理其实不言自明。士兵习惯于面临
死亡的危险,确实或自诩早已把生死置之度外。可是,他们也养成了惧
怕羞辱的习惯。所以,对他们的处罚应该是让他们终身受辱②。刑罚
嘴上说是加重了,事实上却减轻了。
不要用极端手段管人,大自然提供了各种各样的管理办法,我们应
该珍惜,不能滥用。考察一下所有导致懈怠的原因,都不是刑罚太轻,
而是没有惩治犯罪。
大自然将耻辱作为对人的谴责,让我们遵循大自然的意志,使蒙受
耻辱成为刑罚的最重要部分。
如果在一个国家里,刑罚不能使人产生耻辱心,那肯定是施行暴政
的后果,因为暴政不分恶棍和君子,施以同样的刑罚。
如果你看到在另外一些国家里,人之所以不做坏事,只是因为害怕
酷刑,那就同样可以肯定,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的暴戾,
因为它对轻微的过失也处以酷刑。
立法者想要纠正一种弊病时,往往只想到纠正弊病本身,眼睛死死
盯着这件事,却不看看它会带来什么负面效应。弊病一旦得到了纠正,
① 孟德斯鸠在这里说的是法国。——译者
② 裂鼻或割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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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看到的只是立法者的严酷,可是它却在这个国家制造了一个弊端,
那就是人民的精神受到了腐蚀,对专制主义变得习以为常。
吕山德①战胜雅典人后,对战俘进行审讯。雅典人被指控曾将两
条战船上的战俘推下悬崖,并在集会上决议,今后对战俘一律砍掉双
手。除了曾经反对这一决议的阿蒂曼图斯外,被俘的雅典人全部被处
死。菲洛克莱斯②被处死之前,吕山德斥责他败坏了雅典人的精神,并
把残忍传授给整个希腊。
普鲁塔克③写道:“阿戈斯人处死了他们的一千五百个公民后,雅
典人举行了赎罪祭,祈求众神让雅典人的心灵摆脱如此残酷的想法。”
有两种败坏,其一是人民完全不再遵守法律,其二是人民被法律腐
蚀。第二种败坏是不可救药的弊病,因为病根就在药中。
第十三节 日本法律的无效
刑罚过于严酷甚至能腐蚀专制主义。且让我们看看日本。
在那里,只要犯罪,几乎全被判处死刑④。因为,拒不服从天皇这
样伟大的君主便犯了大罪。根本谈不上惩戒罪犯,而是要为君主报仇。
这些想法源自奴役制,尤其源自如下事实:天皇是所有财产的主人,几
乎一切罪行都直接损害天皇的利益。
① 见色诺芬,《希腊史》,第二卷,第二章,第二十至二十二节。
[吕山 德(Lysandre,? 一前 395),斯巴达统帅,曾领兵参与伯罗奔尼撒战
争。——译者]
② 菲洛克莱斯(Philoclès),生活在前5世纪的希腊诗人,担任雅典将领时曾
提出一条恶劣的法律。——译者
③《道德论集》,第十四章,“论国务执掌人”。
④ 见坎弗尔(Kempfer),《日本史》,1690—1692年。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与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罚的关系
在官吏面前撒谎者处死刑①,这与自卫是人的天性相悖。
在那里,完全没有犯罪表象的行为也被处以重刑,例如参与赌博者
处死刑。
日本民族固执、任性、坚毅、古怪的性格令人吃惊,他们敢于面对冒
任何风险和任何苦难。乍一看,制定严苛法律的立法者似乎可以因此
而免受斥责。可是,这些生来就不怕死,动辄切腹自杀的人,会不会由
于经常看到他人受刑而改弦易辙或自行收敛呢?会不会因为见多不怪
而习以为常呢?
一篇游记②在谈到日本人的教育时说,对儿童要多一些温柔,因为
他们在受罚时很倔强,对奴隶不能太狠,因为他们立即会进行自卫。从
处理家务应有的精神是否就能断定,应该以什么精神来处理政务和民
事呢?
明智的立法者想要引导人们的精神回归,应该借助以下各种手段:
正确地运用适度的奖惩,宣扬与日本人性格相宜的哲理、道德和宗教箴
言,正确运用荣誉规则和羞辱刺激,让人民享受持久的幸福和温馨的安
宁。倘若立法者担心,由于人民已经养成了不受重刑不收敛的习惯,轻
刑因而无济于事,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可以不事张扬,采取不易察觉
的行动③,轻判最应获得宽宥的个别案件,藉以最终改变所有案件的判
罚。
但是,在专制政体下见不到这些灵活的措施,专制主义走的不是这
条道路。专制主义所能做的一切,就是滥用专制主义。在日本,专制主
①《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三卷,第 428 页。
② 此处指《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五卷中荷兰东印度公司职员哈格
纳尔(Hagenaar)的记述,他于1634—1637年间居留日本。——译者
③ 当人们的精神受到严酷的刑罚损害时,请把这种做法视为一种实际有效
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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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义做了一番努力,结果变得比专制主义更专制主义。
人们的心灵到处受到惊吓,变得愈加残暴,因而只有更加残暴才能
驾驭它们。
这就是日本法律的起源,这就是日本法律的精神。日本法律的暴
烈曾经胜过它的力量,它成功地摧毁了基督教。然而,闻所未闻的努力
恰恰证明了它的无效。它曾试图建立起一种良好的社会治理,却进一
步彰显了它的无能。
应该读一读关于皇帝①与大老在京都会见的记述②。被暴徒在京
都杀死和掐死的人不计其数,每天都有男女青年被掠走,夜里被抛弃在
公共场所;为了不让他们知道经过了哪些街道,他们被赤身裸体地装在
布袋里;暴徒们抢走他们中意的一切,他们刺破马腹,让骑在马上的人
摔下来。他们还掀翻马车,抢劫车上女士的财物。荷兰人被告知,若在
露台上过夜,肯定会被人杀死,荷兰人于是就走下露台,如此等等。
我再说一说另一件事。皇帝沉溺于声色犬马,却不娶妻,因而有无
嗣之虞。大老送给他两个绝色美女,他出于礼貌娶了其中的一个,却从
不与她同房。皇帝的奶妈遂为他四处物色更有姿色的佳丽,但仍然毫
无效果。后来他看中了一个兵器工匠的女儿③,执意娶她,并有了一个
儿子。宫中女子个个义愤填膺,因为在皇帝眼里,她们居然比不上一个
出身如此卑贱的民女,于是把皇子掐死。这个罪行隐而不报,所以皇帝
并不知道,否则就会血流成河。这就是说,法律因其严酷而得不到执
行。刑法如果太酷烈,无奈之下,人们只好宁可选择不予处置。
① 此处的皇帝其实是当时的军事首领即将军,将军当时握有全权。大老则
是当时的宗教领袖。——译者
②《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五卷,第二部分。
③《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五卷,第二部分。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与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罚的关系
第十四节 罗马元老院的精神
在阿基利乌斯·格拉布里奥和比索充任罗马执政官时期,为预防
密谋而制定了阿奇利亚法①。狄奥说,是元老院促使执政官们提出这
项法律的,因为保民官在阿基利乌斯·格拉布里奥和比索充任罗马执
政官时期,为预防密谋而制定了阿奇利亚法,决心为此项罪行订立严酷
的刑罚,而人民也极表同意。元老院认为,严酷的刑罚固然可以震慑人
心,但是,这样一来,恐怕再也不会有人前来控告,再不会有人敢判案
了。反之,如果刑罚适中,就不愁没有控告者和法官。
第十五节 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
罗马人的事例为我提供了支持,我对自己的论点因而更有信心。
我发现,随着政治法的更改,伟大的罗马人民也更改了公民法中的刑罚
规定,这就让我深信,刑罚是与政体的性质相关的。
王政的法律是为惩治逃亡者、奴隶和匪徒制定的,所以非常严酷。
依据共和政体的精神,本应要求十人团不把这些法律收入十二铜表法,
可是,向往暴政的那些人无意追随共和政体的精神。
阿尔巴②的独裁者梅蒂乌斯·苏菲蒂乌斯被图卢斯·霍斯提利乌
① 罪犯被处以罚金,并不得再进入元老院,也不得再担任何官职。狄奥,《罗
马史》,第三十六卷,第二十一章。
② 阿尔巴(Albe),罗马东南部的一个城市,长期与罗马对抗。公元前665年
被罗马第三代国王图卢斯·霍斯提利乌斯(Tullus Hostilius)消灭。——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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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斯以车裂刑处死。狄特-李维就此写道①,这是罗马人第一次也是最后
一次忘却人道的酷刑。不,狄特-李维错了,十二铜表法里就有许多非
常残忍的条文②。
最能揭示十大执政官的意图的,是对攻击性小册子的作者和诗人
判处极刑。这与共和政体的精神不大相符,因为那里的人民乐于见到
大人物们遭受羞辱。然而,想要破坏自由的人害怕那些能够唤起自由
精神的著作③。
十人团被驱逐以后,所有规定刑罚的法律几乎都被废止了,此事其
实并无明文规定,只是由于鲍尔希安法禁止处死罗马公民,原来那些刑
罚便不再执行了。
狄特-李维在谈到罗马人时曾说④,人民从来不曾如此喜爱宽和的
刑罚,他说的正是这个时期。
罗马在这个时期,不仅刑罚宽和,而且被告在受审前有权出走,由
此可见,罗马人遵循的是我所论说的共和政体的精神。
将暴政、无政府状态和自由混为一谈的苏拉制定了科纳利法⑤。
他之所以要制定法规,似乎只是为了确立罪名,因此,他把许许多多的
行为都定为谋杀罪,于是谋杀犯比比皆是。此外,他以惯用的手法,设
陷阱、撒蒺藜,在所有公民的道路上布下深渊。
苏拉的几乎所有法律都只禁止流放人员返回原地,恺撒则增加了
关于没收财产的条文⑥,因为被处流放的富人如果依然保有财产权的
①《古代罗马史》,第一卷,第二十八章。
② 其中有火刑,而且几乎都是极刑,偷窃也处死刑,如此等等。
③ 持有与十人团相同想法的苏拉,也像他们一样加重了对讽刺作者的刑罚。
④《古代罗马史》,第一卷,第二十八章。
⑤ 该法得名于这位独裁者的名字吕西乌斯·科纳利乌斯·苏拉(Lucius
Cornelius Sylla)。——译者
⑥“他加重了对罪行的惩罚,因为拥有财产的人容易犯罪,而倘若他们因被
犯罪而被流放,他们的财产并不会被触动。”见苏埃托尼乌斯(Suétone),《尤利乌
斯·恺撒》,第六十二章。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与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罚的关系
话,他们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地犯法了。
皇帝们建立了一个军政府,不久之后他们就发现,这个政府对臣民
固然可怖,对皇帝也同样可怖。于是他们设法让它变得宽和些,他们认
为需要设立爵位以及随之而来的对爵位的尊敬。
政府向君主政体稍稍靠近了一点,刑罚也被分成三类①,涉及国家
重要人物的为一类②,刑罚相当宽和;涉及品级较低者为一类③,刑法较
严;最后一类涉及身份低微者④,刑罚最为严酷。
疯子般凶残的马克西米努斯⑤本应让军政府变得宽和些,但可以
说,结果是更加严酷了。卡皮多利努斯⑥写道⑦,元老院获悉,有人被钉
在十字架上,有人被扔给野兽噬咬,有人被装进用刚刚杀死的野兽的皮
做成的口袋里,丝毫不顾及他们的尊严。他似乎是在执行军纪,因为他
扬言要参照军纪处理民政。
在拙著《罗马盛衰原因论》中,我讲到了君士坦丁如何把军事专制
政体变成了军事和民事专制政体,并由此向君主政体靠近了一步。在
此书中,可以读到这个国家所经历的多次急剧变革,并看到刑罚如何从
严酷变为宽松,从宽松变为不施刑罚。
① 参阅《法学阶梯》第四十八章,第八节、《科纳利法》第3条以及《法学阶梯》
和《查士丁尼法典》的许多条文。
② 拉丁文为 Subliminores,意为最尊贵者。
③ 拉丁文为 Medios,意为中层人士。
④ 拉丁文为 Infinos,意为最低下者。《法学阶梯》,第四十八章,第八节、《科
纳利法》第三条。
⑤ 马克西米努斯(Maximinus),罗马皇帝(235—238在位)。——译者
⑥ 卡皮多利努斯(Capitolin,Jules),公元4世纪的罗马历史学家,在《奥古斯
都传》中记述了十三位皇帝的生平。——译者
⑦ 卡皮多利努斯,《两个马克西米努斯》,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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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第十六节 罪与罚的正确比例
各种刑罚的轻重要配搭适当,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人们总是防
大罪甚于防小罪,防范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罪行,甚于防范对社会造
成较小危害的罪行。
“一个自称名叫康斯坦丁·杜卡斯的骗子,在君士坦丁堡煽动起了
一场大规模的叛乱。他被捕后被判鞭刑;但是由于他指控了一大批人,
于是被作为诽谤者判处火刑①。”对大逆罪和诽谤罪竟然是这样量刑
的,真是匪夷所思。
此事令人想到了英王查理二世的一句话。他在路边看见一个人被
绑在耻辱柱上,遂问此人被绑的原委。有人回禀道:“陛下,因为他乱写
材料诽谤您的大臣们。”国王于是说道:“真是个大傻瓜,怎么不诽谤我
呢,那不就什么事也没有了吗?”
“七十个人阴谋反对巴西里乌斯皇帝②,皇帝下令鞭打这些反叛
者,他们的毛发都烧掉了。一只鹿的角挂住了皇帝的腰带,一名随从立
即抽出佩剑,割断他的腰带,解救了他。皇帝下令把这个随从斩首,说
是此人当着皇帝的面拔剑,图谋不轨。③”同一位君主竟然能作出这样
两桩判案,谁能想得到呢?
在我们这里,对拦路抢劫和杀人劫财的人,都判以同样的刑罚。很
显然,为了保障公共安全,这两种罪行应该量刑有别。
在中国,对残忍的抢劫犯处以凌迟④,对其他的抢劫犯则不处以凌
① 尼塞弗卢斯(Nicéphore),《君士坦丁堡史》。
② 巴西里乌斯(Basil),东罗马皇帝(867—886 在位)。——译者
③ 尼塞弗卢斯,《君士坦丁堡史》。
④ 杜赫德,《中华帝国全志》,第一卷,第6页。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与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罚的关系
迟。量刑上的区别使得中国的强盗抢劫而不杀人。
在莫斯科公国,盗窃犯和杀人犯的刑罚相同,所以那里的盗贼总是
既掠财又杀人①。他们说,人死了,什么也不会说了。
倘若刑罚没有区别,那就应该在获得赦免的期望上有所区别。在
英国没有谋杀犯,因为盗贼有望被流放到殖民地去,杀人犯就没有这种
可能。
赦免是宽和政体的一大有效手段。君主手中的赦免权如果使用得
好,会产生极佳的效果。专制政体的原则使它不具备这个优越性,因为
它不宽恕人,人也就不宽恕它。
第十七节 刑讯罪犯
人心本恶,法律不得不把人设想成比实际略好些。因此,依据两位
证人的证词就足以判处一切罪犯。法律相信他们,犹如他们所说全都
真实可信。所有在婚姻存续期间孕育的婴儿都被认作正当的婚生子
女,因为法律相信母亲,犹如她们就是贞洁本身。法律虽然必须预先对
案情做一些假设,但并非必须刑讯罪犯。我们看到,如今已经有一个治
理良好的国家②摒弃了刑讯,并未因此而带来什么麻烦。可见刑讯并
非为其性质所必需③。
① 佩里,《大俄罗斯现状》,第229 页。
② 英国。
③ 除犯大逆罪外,雅典公民不得刑讯(吕西亚斯《反阿尔戈拉的演说》)。刑
讯需在判刑三十天后进行(库里乌斯·佛图那图斯,《修辞学》,第二章)。不得在
定罪前进行刑讯。至于罗马人,从《尤利安法》第三和第四条(《查士丁尼法典》,第
九卷,第八章)可以看出,出身、门第、爵位和军职都可使案犯免受刑讯。请看西哥
特人对刑讯所规定的明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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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许多多聪颖且富有才华的人都已著书立说反对刑讯,我不敢再
就此多嘴了。我只想说,刑讯对于专制政体也许是合适的,因为,凡能
令人产生畏惧的都是这类政体的力量之所在。我还想说希腊和罗马的
奴隶……但是,我听到大自然在高声斥责我。
第十八节 罚金和肉刑
我们的祖先日耳曼人基本上只准课以罚金。这些尚武和自由的人
认为,他们的血只能流在手持武器的战斗中。日本人①恰恰相反,他们
之所以反对课以罚金,理由是富人因此而得以免受惩罚。可是,难道富
人就不怕破财吗?罚金不能依据财产多寡按比例确定吗?再者,是否
可以在罚金之外再给予某种羞辱性的处罚呢?
一位优秀的立法者懂得如何处置得恰到好处,他既不会总是课以
罚金,也不会老用肉刑。
第十九节 同态报复法
专制国家喜欢简单的法律,所以大量采用同态报复法②。政治宽
和的国家偶尔也采用这种法律。不过,两者有所不同,前者一丝不苟地
执行,后者在执行中往往伴以某些变通。
① 参见坎弗尔,《日本史》,第二卷,第三章,第121页。
② 这是古兰经创立的,见《古兰经·黄牛》。
[所谓同态报复法,即以牙还牙、以命抵命之类。——译者]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与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罚的关系
十二铜表法采用两种变通,其一,通常不采用同态报复法,除非没
有别的办法安抚控诉人①;其二,被判处同态报复法后,可以通过支付
损害赔偿金②,将肉刑改为罚金③。
第二十节 子罪父坐
中国实行子罪父坐,秘鲁也是这样④。这种做法依然源自专制观
念。
有人说,在中国之所以子罪父坐,是因为父亲没有行使大自然所赋
予的,又由法律所加重的父权,这种说法没有任何意义。其实,这说明
中国人根本没有荣宠观念。在我们这里,无论是儿子被判刑的父亲或
是父亲被判刑的儿子⑤,他们因此而感到的羞耻,其程度与中国人因被
处死而感到的羞耻没有区别。
第二十一节 君主的仁慈
仁慈是君主特有的品质。在以美德为原则的共和政体下,仁慈并
非完全必要。在畏惧肆虐的专制政体下,仁慈更加无用,因为想要牢牢
①“如果被人打断了一条臂或一条腿,除非达成调解,否则就应按同态报复
法处理。”见奥卢斯·格利乌斯(Aulu-Gelle),《阿提卡之夜》,第一章。
② 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一章。
③ 参见《西哥特法》,第六卷,第四章,第三、五节。
④ 见加尔希拉梭(Garcilasso),《西班牙人内战史》。
⑤ 柏拉图在《法篇》第九卷中说,不但不应惩罚他们,还应褒扬他们不像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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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住国家的大人物,需要以严峻的先例加以震慑。在以荣宠治国的
君主政体下,比较需要仁慈,因为荣宠所要求的往往是法律所禁止的。
在那里,失宠就跟受刑一样,即使只是过一过堂,那也等于是一种惩处。
在那里,来自四面八方的羞耻构成了一种特殊的刑罚。
在那里,失宠以及往往是出于想象的财产、信誉、习惯和欢乐的丧
失,对于大人物们来说,已经是分量相当重的惩罚了,因而无需对他们
更加严厉了。严厉只能使臣子们失去他们对君主的爱以及对职位应有
的珍重。
在专制政体下,大人物的地位不稳是政体的性质使然,在君主政体
下,这些人的地位稳固自然也是政体的性质使然。
仁慈可以为君主带来许多好处,他们可以从中获得巨大的爱戴和
荣耀,因而,对于君主来说,能有机会展示仁慈永远是一件幸事,而在我
们这些国家里,这种机会几乎从来不缺。
也许有人会向君主们争夺某些次要的权力,却几乎永远不会有人
向他们争夺全部权力。诚然,他们有时为王冠而战,却从不为自己的生
命而战。
可是,有人会问:何时应该惩罚?何时应该宽恕?这只可意会而不
可言传。当仁慈遭遇危险时,危险是一目了然的,这与君主由于软弱而
轻视惩罚甚至无力实施惩罚截然不同,仁慈和软弱是很容易辨别的。
莫里西乌斯皇帝①决心不让臣民流血。阿那斯塔修从不惩罚罪
犯。伊撒克二世②发誓,只要他在位,绝不杀人。希腊的皇帝们忘记
了,他们佩带利剑不是为了摆摆样子。
① 埃瓦格里乌斯,《教会史》。
[莫里西乌斯(Maurice,539—602),东罗马皇帝(582—602 在位)。-——译者]
② 伊撒克二世(IssacL'Ange),拜占庭皇帝,1185—1195在位。———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