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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
第一节 三种不同政体的性质
政体有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1法文的专制政体(le despotique, le despotisme)的含义与中文的“专制”并不完全重合。尤其在孟德斯鸠的笔下,le despotisme始终是君主政体因腐败而蜕变成的最坏的政体,其君主即使不是暴君,也与暴君相去不远;因而,le despotisme始终是一个贬义词,不同于一般的由君主单独执政的王国和帝国。中文的“专制”则泛指所有由君主独自掌握政权的政体,实际上包括了孟德斯鸠笔下的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所以,严格地说,将 le despotisme 译作“专制政体”是不准确的。但一则考虑到约定俗成的原则,再则也确实找不到更确切的中文术语,所以只得依旧译作“专制政体”,这一点务请读者注意。——译者。即使是学识最浅薄的人,他们所拥有的观念也足以发现这三种政体的性质。我设定三种定义,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三种事实。其一,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一人依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既无法律又无规则,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2此处孟德斯鸠与传统理论分道扬镳。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政体通常分为三种:1)君主政体(可蜕变为专制政体);2)贵族政体(可蜕变为寡头政体);3)民主政体(可蜕变为群氓政体)。孟德斯鸠的政体分类是一种经验性的分类。在他的心目中,共和政体就是罗马或雅典,专制政体就是东方诸国,君主政体则是罗马帝国溃亡后产生的那些欧洲国家。——译者。
这就是我所说的每一种政体的性质。应该看一看,哪些法直接产生于政体的性质,因而也就是最重要的基本法。
第二节 共和政体和与民主相关的法
在共和国中,当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时便是民主政体,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时便是贵族政体。
在民主政体中,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另一些方面是臣民。
全体人民只有通过表达其意志的选票才能成为君主。最高权力掌握者的意志就是最高权力者本身。在这种政体中,确立选举权的法当然就是基本法。规定如何投票、谁投票、投给谁、就什么事情投票,这些事情都很重要,其重要性不亚于君主政体下需要知道谁是君主、他将如何治理国家。
里巴尼乌斯3参阅其《演说集》,十七,十八。[里巴尼乌斯(Libanius,314—393),希腊演说家。——译者]曾说:在雅典,一个外邦人因混入公民会议而被处以死刑。原因何在?因为他篡夺了最高权力。
确定组成公民会议的公民数量极为重要,否则就可能弄不清表达意见的是全体公民抑或只是部分公民。在斯巴达4参阅其《演说集》,十七,十八。[原文为Lacedémone(旧译拉栖代孟),Lacedémone就是 Sparte(斯巴达),考虑到我国读者对拉栖代孟比较生疏,对斯巴达比较熟悉,故译作斯巴达。以下均同此。——译者],公民会议由一万名公民组成。诞生于渺小而走向伟大的罗马,注定要经历命运的种种坎坷,有时候它的所有公民都在它的围墙之外,有时候整个意大利连同世界的一部分都在它的围墙之内;组成公民会议的人数从未固定过5参阅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第九章。,这正是罗马衰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掌握着最高权力的人民应该亲自做他们能做好的一切事情,自己做不好的事情,则应交由执行人去做。
执行人如果不由人民任命,那就不是人民意志的执行人,因此,这种政体的一个基本准则就是由人民任命执行人即官吏。
人民像君主一样需要,甚至比君主更需要一个参政会或参议院的指导。不过,这个机构的成员应该由人民遴选,否则很难对其产生信任。可以像雅典那样由人民亲自遴选,也可以像罗马在某些场合所做的那样,由人民指派的若干官吏遴选。
人民在遴选受托替他们行使部分权力的那些人员时,其表现令人赞叹,他们只要依据一些人人皆知的事例和有目共睹的事实,便可作出决定。他们很清楚,某人经常参与征战并屡建战功,因此,人民非常善于遴选一位将军。人民也知道,某位法官工作勤奋,许多人在步出法庭时对他表示满意,他不为贿赂所动。人民依据这些情况完全有理由遴选他任职。人民知道某位公民气度非凡,腰缠万贯,据此便可以遴选他为市政官了。人民在公共场所了解这些事情,远胜于宫中的君王。但是,人民知道如何处理事务,懂得选择地点、机遇、时间而加以利用吗?
不,他们不懂。
如果有人怀疑人民辨识才能的天赋,那就看看雅典人和罗马人一系列惊人的选择就明白了,我们无论如何不会说他们的选择都是凑巧。
我们知道,罗马人民虽然把拔擢平民担任公职的权力赋予自己,但他们却没有下定决心将平民遴选为官吏。雅典人民虽然依据阿里斯底德6阿里斯底德(Aristide,约前530—约前 468),古雅典政治家、将军。——译者法可以从各个等级中遴选官吏,但是据色诺芬7参阅其《希腊史》,第六百九十一至六百九十二章,韦什里乌斯版,1596年。[色诺芬(Xenophon,约前 430—约前354),古希腊历史学家。——译者]说,从未有下层平民请求担任事关雅典存亡或荣辱的公职。
大部分公民有足够的参选能力,却不具备足够的被选能力。同样,人民有足够的能力听取有关管理事务的报告,却不适宜于自己进行管理。
事情要办,而且要办得不紧不慢,但是,人民往往不是做得太多就是做得太少。有时候人多手杂,把事情弄成一团糟,十万只脚一起走,速度却慢得像爬虫。
在民主政体下,人民分为若干等级,伟大的立法者就是以其划分等级的方法显示其出众的才华,民主持续的时间及其发达程度,始终与等级的划分息息相关。
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8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Servius Tullius,约前 578—约前534),传说中罗马“王政时代”第六王。——译者在划分等级时遵循贵族政体的精神,我们从狄特-李维9参阅其《古代罗马史》,第一章。和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10参阅其《罗马古事记》,第四章,第十五节及以下各节。的著作中看到,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把罗马人民分成六个等级、一百九十三个百人团。
他把为数不多的富人分在头几个百人团中,把人数较多的不甚富有者分在随后的几个百人团中,把为数众多的贫民分在最后一个百人团中,每个百人团只有一个投票权11关于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这种精神如何保存在共和国里,参阅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第九章。。与其说是人在行使选举权,毋宁说是财富和资产在行使选举权。
梭伦将雅典人民分成四个等级,在民主精神的指导下,划分等级的目的不是规定谁应该参与选举,而是规定谁可以当选。他让每个公民都拥有选举权,以便在四个等级中都能选出法官来12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伊索克拉底颂辞》,第 92 页,卷II,韦什里乌斯版;波鲁克斯,《罗马建国史》,第七章,第十节,第130条。。但是,只有在富有公民所在的前三个等级里,才可以选出行政官吏来。
由于在共和政体中,选举权拥有者的划分是一条基本法,因此,赋予选举权的方式便是另一条基本法。
用抽签的方式进行选举符合民主政治的性质,用挑选的方式进行选举符合贵族政治的性质。
用抽签的方式进行选举不会让任何人感到委屈,它给予每个公民以服务祖国的合理期盼。
但是,这种方法本身就有缺陷,所以,杰出的立法者们竞相努力加以规范和修正。
梭伦在雅典推行通过挑选任命所有军事官员的办法,元老院和仲裁官则通过抽签产生。
然而,为了矫正抽签的缺陷,他又规定,只有自荐者才能当选,而且,当选者必须接受仲裁官的审查13参阅德摩斯梯尼的演说《论伪使节》和《反提莫克拉特斯》。[德摩斯梯尼(Demosthènes,约前 384—前322),雅典政治家。——译者]。任何人都可以对当选者提出不配当选的指控①,这种办法兼具抽签和挑选之利。官员任期届满时,还要就他任期内的品行接受一次审查,缺乏才具的人当然羞于自荐为候选人参与抽签。
在民主政治下,规定投票方式的法律也是一条基本法。选举应该公开进行抑或秘密进行,这也是一个大问题。西塞罗②指出,罗马共和国后期规定选举秘密举行的法律,是共和国垮台的重大原因之一③。
但是,秘密选举的具体做法在不同的共和国各不相同,所以我觉得我们应该对此作一番思考。
毫无疑问,人民在参与选举时,应该公开投票④,这应该被视为民主政治的一条基本法。下层平民应该得到重要公民的启迪,并受到某些杰出人物的庄重举止的约束。所以,罗马共和国既然实行秘密选举,这一切就遭到了破坏,浑然无知的平民也就不可能得到启迪了。但是,在贵族政治中当贵族集团举行选举时⑤,或在民主政治中当元老院进行选举时⑥,由于唯一需要防备的是耍弄诡计,所以选举不可能太秘密。
耍弄诡计在元老院里是危险的,在贵族集团里也是如此,但在感情用事的人民中间并不危险。在一个人民无权参政的国家里,人民为一个演员而狂热,俨然如同为国事而激愤一样。共和国的不幸在于不再
① 每人可抽两签,第一签抽出的为当选者,另一签抽出的为候补者,当前者被否决时,后者递补。
② 参阅其《法律》,第一章、第八章。[西塞罗(Cicéron,前106—前43),古罗马政治家。——译者]
③ 这些法律称作“表格法”。每个公民领到两张表格,第一张标有 A字,表示“我反对”,第二张上标有U和 R,表示“我同意”。
④ 雅典采用举手方式。
⑤ 例如在威尼斯。
⑥ 雅典的三十位僭主为了操纵选举,规定对最高裁判所和元老院的成员进行公开选举。参阅里西亚斯,《反亚戈特拉的演说》,第八章,第三十七节。
有诡计,而当人民被金钱收买时,这种情形就会发生,他们不再激愤,热衷于金钱而懒于过问国事,对政府不加关心,对于人们向政府提出的建议也不闻不问,一门心思只等着领取酬金。
唯有人民才可立法,这是民主政体的又一条基本法。但是在许多场合下却必须由元老院制定法律,一项法律在正式确立之前往往还要试行。罗马和雅典的制度很聪明,元老院的决定仅在一年之内具有法律效力①,只有征得人民的同意,这些决定才能长期有效。
第三节 与贵族政治性质相关的法
在贵族政治中②,最高权力执掌在一定数量的人手中,由他们立法
并执法,其余人民与他们的关系,恰如君主政体下臣民与君主的关系。
在贵族政治中不能采用抽签选举法,否则便会引起麻烦。事实
上,在一个确立了令人苦恼的门阀等级的政体里,纵然采用抽签选举
法,人们的憎恶丝毫不会因此而稍减,因为,令人眼红的不是官吏,而
是贵族。
贵族人数较多的地方,应该设置一个元老院,负责处理贵族集团无
法决断的事务,准备好方案供贵族集团讨论决定。对于这种情况,我们
不妨说,元老院中实行的是贵族政治,在贵族集团中实行的是民主政
治,而人民则没有任何地位。
在贵族政治中,如能通过间接途径使人民摆脱毫无地位的状况,那
① 参阅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第四章第一节和第九章
第三十七节。
② 对于孟德斯鸠来说,贵族政体就是威尼斯共和国。——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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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将是一件大好事。例如在热那亚,圣乔治银行的大部分业务是由人民
中的重要人物管理的①。人民因而在政府中拥有一定的影响力,政府
则因此而欣欣向荣。
元老院不应拥有自行补充缺额的权利,没有什么比这种权利更能
使弊端永久存在。罗马在初期实行一种贵族政体,那时的元老院并不
自行补充缺额,其新成员由监察官任命②。
在共和政体中,一个公民如果突然被赋予过高的权力,共和政体就
可能变成君主政体,甚至更甚于君主政体。在君主政体中,法律服务于
基本政体,或者与之相适应,政体的原则束缚着君主的手脚。可是,在
共和政体中,如果一个公民攫取了过高的权力③,滥用权力的情况就会
更加严重,因为法律对此未曾作出预见,因而无力制止。
当国家的基本政体需要一批大权在握的官吏时,上述这条规律便
出现了一种例外。例如,罗马的独裁者、威尼斯的国家监察官都是此类
令人不寒而栗的官吏,他们粗暴地把国家重新引向自由。但是,这两个
共和国里的官吏怎么就会迥然不同呢?罗马为捍卫其贵族政体的残余
而与人民对抗,威尼斯假国家审理官之手维护贵族政体而与贵族对抗
因此,罗马的独裁政体寿命很短,因为促使人民采取行动的是激愤,而不
是预谋。大权在握的罗马官吏实施独裁时,必须大造声势,因为,他所要
做的不是惩罚,而是震慑人民,况且,罗马独裁者仅仅是为了某一事务而
设置的,他只在这个事务上拥有权力,因为独裁总是专为某一意外情况
① 参阅爱迪逊,《意大利游记》,第16页。
[爱迪逊(Joseph Addison,1672—1719),英国记者、戏剧家,他的《意大利游
记》出版于1722年。——译者]
② 起初由执政官任命。
③ 罗马共和国就是这样倾覆的。参阅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第九
章。第二章 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
而设置的。威尼斯则正相反,那里需要一个长期的强势官职,唯有如此,
预谋才得以酝酿、实施、中止和重新开始,一个人的野心才能变成一个家
族的野心,一个家族的野心才能变成若干家族的野心。威尼斯需要的是
一种隐蔽的官职,因为这些官吏所惩治的罪行都十分严重,而且都是悄
无声息地秘密犯下的。威尼斯的强势官吏应该实行广泛的调查,因为目
的不是遏制那些人所共知的邪恶,而是预防人所不知的罪行。总之,威
尼斯的强势官吏惩治的是他们所怀疑的罪行,而罗马官吏则偏重借助其
震慑而不是惩罚来对待罪行,甚至包括那些作案者已经招认的罪行。
强势官职的任期都应该短,藉以抵消权力的巨大。大部分立法者
将任期定为一年,超过一年可能比较危险,不足一年则有违事物的性
质。有谁愿意这样处理内部事务吗?腊古札共和国①的元首每月一
换,其他官吏每周一换,城堡总管每天一换。这种情形只可能发生在小
共和国里②,因为,低级官吏极易被周围的强国收买。
在一个贵族政体中,与权力丝毫不沾边的人民如果又少又穷,以至
于占统治地位的那些人根本无需压迫他们,那么,这就是最佳的贵族政
体了。安提帕特③规定④,财产不足两千德拉克马⑤的雅典人不得享有
① 参见杜纳弗,《利凡得游记》。
[杜纳弗(Joseph de Tournefort,1656—1708),法国植物学家、旅行家。—
译者]
[腊古札(Raguse),今波黑共和国的杜布罗夫尼克,在罗马时期,该共和国是
伊利里亚的一部分。——译者]
② 卢卡的官吏任期仅为两月。
③ 参阅狄奥多罗斯,《世界文库》,第十八卷,第601 页,罗多曼版。
[狄奥多罗斯(Doidore,约前 90—前 21),公元前1世纪的希腊历史学家,著有
《世界文库》四十卷。——译者]
[安提帕特(Antipater,前 397一前317),亚历山大麾下的将军,亚历山大出征
时,他担任马其顿的监国。——译者]
④ 狄奥多罗斯,《世界文库》,第十八卷,第 601页,罗多曼版。
⑤ 德拉克马(drachmes),希腊货币名。——译者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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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从而建立了最佳的贵族政体,因为这个财产门槛很低,城邦
中略有身份的人都能获得选举权,因贫穷而不能获得选举权的人
很少。
因此,贵族家庭应该尽可能置身于人民中间。贵族政体越接近民
主政体越好,越接近君主政体则越不完善。
处于服从地位的那部分人民,如果成了处于发号施令地位的那部
分人民的私人奴隶,例如在波兰的贵族政体下,农民全都是贵族的奴
隶,那么,这种贵族政体便是最不完善的政体。
第四节 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
君主政体即单独一人依据基本法①治国的政体,其性质由中间、从
属和依附的权力构成。我谈到了中间、从属和依附的权力,因为在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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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中,君主是一切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力的源泉。既然有基本法,那就
必然需要一些中间渠道,藉以保障权力得以顺畅行使。因为,一个国家
倘若听凭一个人朝令夕改、反复无常,那就什么也定不下来,因而也就
没有基本法可言。
贵族的权力是最天然的中间和从属的权力,贵族在一定意义上构
成了君主政体的本质,君主政体的准则就是: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
有贵族就没有君主,但有一个暴君。
① 对于法国而言,基本法大体上包括以下这些内容:继承法,国王庄园的不
可转让性,贵族、教会和高等法院的特权、贵族和高等法院等中间权力机构的存在
等。——译者第二章 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
在某些欧洲国家里,有人曾想废除领主的一切司法权①,他们没有
看到,他们想要做的正是英国议会已经做过的事。如果在一个君主政
体中废除领主、僧侣、贵族和城市的特权,这个政体立即就会变成平民
政体或者专制政体②。
欧洲一个大国③的法院几百年来持续地打击领主的司法权和教会
权限④。我们无意斥责那些聪明绝顶的官吏,但是可以让他们决断,基
本政制究竟可以改变到什么程度。
我并不坚持维护僧侣的特权,但希望他们的管辖权能固定下来。
问题不在于探究过去设立这种管辖权是否正确,而是要弄明白,这种管
辖权是否已经确立,是否已经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是否到处都与国
家法律相关,在公认的两种彼此独立的权力之间,条件是否应当相辅相
成?对于一个优秀的臣民来说,保卫君主的司法权和保卫为这种司法
权所规定的界限是否一致?僧侣的权力对于共和政体十分危险,但在
君主政体中,尤其在滑向专制政体的君主政体中,僧侣的权力却非常适
当。试想一下,当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法律败坏之时,出来制止那股专断
势力的,不是唯有僧侣的权力吗?否则,这两个国家将会变成什么样
呢?既然没有别的屏障,这个屏障那就永远是好的,由于专制政体带来
了无穷无尽可怖的祸害,所以只要能遏制专制主义,即令是弊端,也是
一种好东西。
海洋试图覆盖整个大地,却被岸边的小草和沙砾挡住了。与此同
① 此处指西班牙的费迪南五世(Ferdinand V,1452—1516)和葡萄牙的胡安
二世(Juan II,1455—1495)。——译者
② 此处指法国,司法继承制度是领主在自己的领地上行使司法权。———译
者
③ 此处指法国。——译者
④ 此处指国王的司法权不断扩张,侵蚀领主的司法权,路易十四在位时的
1667年,甚至有人建议取消领主的司法权。——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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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理,君主的权力似乎是无边无际的,但是,小小的障碍却也能遏制君主
的权力,使之在民众的抱怨和恳求面前失去其天然的骄横。
英国人为了强化自由,把组成君主政体的一切中间力量①都废除
了。他们保护自由,这当然做得很对,如果失去了自由,他们就将成为
世界上受奴役最深重的民族之一了。
对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全都一窍不通的约翰·劳先生,是欧洲迄
今仅见的专制政体最卖力的吹鼓手。他所进行的那些变革既粗暴又无
效,而且闻所未闻,不但如此,他还想取消一切中间力量,摧毁政治集
团②,他以虚幻的还债承诺促使君主政体分崩离析③,却似乎想要挽救
基本政制。
对于君主政体而言,仅有中间力量还不够,还需要一个法律的监护
机构。这个机构只能存在于政治集团之中,法律制定出来时由它来发
布,法律被人遗忘时由它来提醒。贵族天生无知,浑浑噩噩,而且蔑视
民事机构,所以需要一个机构不断地为束之高阁的法律拂去尘埃。君
主的枢密院不是一个合适的法律监护机构,就其性质而言,它是朝令夕
改的君主旨意的监护机构,而不是基本法的监护机构。此外,枢密院更
迭频繁,成员数量少,而且很不稳定,不能获得人民的高度信任,因此,
它不能时刻安抚人民,也不能让人民重新听命于君主。
专制政体国家里根本没有基本法,也没有法律监护机构。因此之
故,宗教通常拥有巨大的能量,因为它在这些国家里成了一种常设性的
① 此处指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由而取消领主权。——译者
② 约翰·劳试图取消高等法院的陈情权,并建议出售官职。——译者
③ 阿拉贡国王费迪南德自封为各个等级之首,仅凭此举,他就败坏了基本政
制。
[孟德斯鸠的这条脚注相当费解。这句话的意思其实是说约翰·劳主张官职
赎买,从而损害了官吏自由行使职权的地位。——译者]第二章 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
法律监护机构。在专制政体国家中,倘若没有宗教,受到尊重的便是习
俗,而不会是法律。
第五节 与专制政体性质相关的法律
由于专制政体的性质使然,行使权力的只有一个人,受命替他行使
权力的也只有一个人。一个人如果自我感觉特别良好,唯我独尊,从不
把别人放在眼里,那么,他必然懒惰、无知,而且耽于逸乐。于是,他撒
手不管任何政务。如果把政务委托给几个人去办,这几个人难免发生
纠纷,耍尽手腕争当第一奴才,这样一来,君主就不得不亲自参加政务
管理了。因此,最简便可行的办法就是将权力交付给一个宰相①,宰相
执掌与君主相同的权力。在专制政体国家中,设置宰相是一条基本法。
据说有位教皇②当选后深感自己无力担当如此重任,一再推辞。
终于就任后却把一切事务都推给侄子去办③。他沾沾自喜地说:“我从
未想到当教皇如此轻松。”东方的君主们也是这样。在牢狱般的深宫
里,太监把王子们侍候得胸无大志,精神委靡,几乎与世隔绝。当他们
被拽出来登上王位时惊愕不已。但是,当他们任命了一个宰相后,就在
后宫里越发纵情声色,在一群死气沉沉的殿臣面前,他们喜怒无常,蠢
举迭出,此时他们也许从来没有想到,当国王竟然如此容易。
帝国越大,后宫就越大,君主也就越发耽于淫逸。因此,在这些国
家里,臣民越多,君主越不理政,越是重大的事情,就越少去讨论。
① 沙尔丹(Chardin)在《波斯游记》中说,东方国家的国王都设置宰相。
② 此处指教皇克莱门特十世。——译者
③ 教皇克莱门特十世于 1670年当选为教皇时已经八十高龄。当上教皇后,
他就把所有权力都交给他的侄子枢机主教珀鲁齐(Paluzzi)。——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