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或论法律与各类政体、风俗、气候、宗教、商业等等之间应有的关系,附作者对罗马继承法、法兰西诸法以及封建法的最新研究1这段文字是本书的副标题。书名冗长是当时的习惯。例如,如今被称为《风俗论》的这部伏尔泰名著,其书名全文就是《论各国风俗和精神以及从查理曼到路易十三历史上的主要史实》。——译者。
无母而生的孩子2原文为拉丁文 Prolem sine matre creatam,引自古罗马诗人奥维德的著名神话史诗《变形记》第二卷第 553行。这个无母而生的孩子就是希腊神话中的雅典王厄里克托尼俄斯。在传说中,神强暴雅典娜未遂,雅典娜用羊毛布擦拭沾在腿上的精液后,随手扔在地上。大地因此而受孕,并产下厄里克托尼俄斯。雅典娜收养了这个孩子,将他抚育成人。厄里克托尼俄斯成为雅典王之后,倡导了对雅典娜的崇拜。据法国学者研究,孟德斯鸠在此处引用这个典故的用意可能有二。其一:《论法的精神》是一部没有先例的著作;其二:孟德斯鸠曾向一位友人说过,撰写一部伟大的著作,既需要父亲,也需要母亲,也就是说,天才和自由均不可或缺。但是,他只有前者,却没有后者。——译者
本文选取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版本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创作的政治哲学著作。法语原著1748年首版。
《论法的精神》原著全书,除“原著说明”“原著前言”外,共6编31章,其中,第1编8章,第2编5章,第3编6章,第4编4章,第5编3章,第6编5章。第1编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第2编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问题;第3编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第4编谈法律和贸易;第5编谈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各种部门法的使用范围等问题;第6编主要追溯法国法律的起源和变革。
《论法的精神》“一切拥有权力者,皆会滥权”的洞见,奠定了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思想基础,系“三权分立”学说的先驱;“万物皆有法”的阐述,道出了人人传颂的法意。其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名列“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十大经典名著”,与伏尔泰《哲学通信》和卢梭《社会契约论》一起合称“启蒙运动三书”。
目录:
- 孟德斯鸠庭长先生颂词(达朗贝尔)
- 《论法的精神》解析(达朗贝尔)
- 导言(洛朗·韦尔西尼)
- 孟德斯鸠生平和著作年表
- 译者附言
- 说明
- 序
- 第一编
- 第一章 一般意义上的法
- 第一节 法与各种存在物的关系
- 第二节 自然法
- 第三节 人为法
- 第二章 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
- 第一节 三种不同政体的性质
- 第二节 共和政体和与民主相关的法
- 第三节 与贵族政治性质相关的法
- 第四节 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
- 第五节 与专制政体性质相关的法律
- 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
- 第一节 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的区别
- 第二节 各种政体的原则
- 第三节 民主政体的原则
- 第四节 贵族政体的原则
- 第五节 美德绝非君主政体的原则
- 第六节 在君主政体中以什么取代美德
- 第七节 君主政体的原则
- 第八节 荣宠绝非专制政体国家的原则
- 第九节 专制政体的原则
- 第十节 服从在宽和政体与专制政体中的区别
- 第十一节 对以上所述的思考
- 第四章 教育法应该与政体原则相适应
- 第一节 教育法
- 第二节 君主政体的教育
- 第三节 专制政体的教育
- 第四节 古今教育效果的差异
- 第五节 共和政体的教育
- 第六节 希腊的一些风尚
- 第七节 这些奇特的机制在何种场合是良好的
- 第八节 为古人关于习俗的一个悖论进一解
- 第五章 立法应该符合政体原则
- 第一节 本章的指导思想
- 第二节 何为政治国家中的美德
- 第三节 何为民主政体中对共和国的爱
- 第四节 如何唤起对平等和节俭的爱
- 第五节 民主政体的法律应如何确立平等
- 第六节 民主政体的法律应如何保持节俭
- 第七节 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法
- 第八节 贵族政体的法律应如何适应政体的原则
- 第九节 君主政体的法律应如何适应政体的原则
- 第十节 君主政体施政的迅捷
-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的优越性
- 第十二节 续前题
- 第十三节 什么是专制主义
- 第十四节 法律应如何适应专制政体的原则
- 第十五节 续前题
- 第十六节 权力的授受
- 第十七节 礼物
- 第十八节 君主的赏赐
- 第十九节 三种政体原则的新推论
- 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与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罚的关系
- 第一节 各种政体下民法的繁简
- 第二节 各种政体下刑法的繁简
- 第三节 在什么政体和情况下法官应依据精确的法律文本审案
- 第四节 审判方式
- 第五节 在什么政体下元首可以充当法官
- 第六节 君主政体的大臣不应审案
- 第七节 只有一个法官
- 第八节 各种政体下的控告
-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下刑罚的轻重
- 第十节 法国古代的法律
- 第十一节 民若有德,刑罚可少
- 第十二节 刑罚的力量
- 第十三节 日本法律的无效
- 第十四节 罗马元老院的精神
- 第十五节 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
- 第十六节 罪与罚的正确比例
- 第十七节 刑讯罪犯
- 第十八节 罚金和肉刑
- 第十九节 同态报复法
- 第二十节 子罪父坐
- 第二十一节 君主的仁慈
- 第七章 三种政体的不同原则与节俭法、奢侈和妇女地位的关系
- 第一节 奢侈
- 第二节 民主政体下的节俭法
- 第三节 贵族政体下的节俭法
- 第四节 君主政体下的节俭法
- 第五节 在什么情况下节俭法对君主政体有利
- 第六节 中国的奢侈
- 第七节 中国奢侈的致命后果
- 第八节 公众的节操
-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下妇女的地位
- 第十节 罗马人的家事法庭
- 第十一节 罗马的制度如何随着政体而改变
- 第十二节 罗马人对妇女的监护
- 第十三节 罗马皇帝制定的对妇女淫乱的刑罚
- 第十四节 罗马人的节俭法
- 第十五节 不同政体下的嫁妆和婚姻利益
- 第十六节 桑尼特人的一种优良习俗
- 第十七节 妇女主政
-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 第一节 本章的总体思想
- 第二节 民主政体原则的腐化
- 第三节 极端平等精神
- 第四节 人民腐化的特殊原因
- 第五节 贵族政体原则的腐化
- 第六节 君主政体原则的腐化
- 第七节 续前题
- 第八节 君主政体原则腐化的危险
- 第九节 贵族强烈倾心于保卫王位
- 第十节 专制政体原则的腐化
- 第十一节 政体原则的完好和腐化的自然后果
- 第十二节 续前题
- 第十三节 誓言对品德高尚人民的效应
- 第十四节 政制中最细小的变化如何导致原则的毁损
- 第十五节 保持三种原则的有效方法
- 第十六节 共和政体的显著特点
- 第十七节 君主政体的显著特点
- 第十八节 西班牙的君主政体是个特例
- 第十九节 专制政体的显著特点
- 第二十节 以上各节引出的结果
- 第二十一节 中华帝国
- 第一章 一般意义上的法
- 第二编
- 第九章 法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 第一节 共和国如何获取安全
- 第二节 联邦应由性质相同的国家尤其是共和国组成
- 第三节 联邦共和国所需的其他条件
- 第四节 专制国家如何获取安全
- 第五节 君主国家如何获取安全
- 第六节 泛论国家的防御力量
- 第七节 思考
- 第八节 当一个国家的防御力量弱于其攻击力量时
- 第九节 相对国力
- 第十节 邻邦的衰弱
- 第十章 法与攻击力的关系
- 第一节 攻击力
- 第二节 战争
- 第三节 征服的权利
- 第四节 被征服人民的若干好处
- 第五节 叙拉古王杰龙
- 第六节 从事征服的共和国
- 第七节 续前题
- 第八节 续前题
- 第九节 征服邻邦的君主国
- 第十节 征服另一个君主国的君主国
- 第十一节 被征服民族的习俗
- 第十二节 居鲁士的一项法律
- 第十三节 查理十二
- 第十四节 亚历山大
- 第十五节 巩固征服成果的新手段
- 第十六节 从事征服的君主国
- 第十七节 续前题
- 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
- 第一节 本章总体思想
- 第二节 自由一词的多种含义
- 第三节 自由是什么
- 第四节 续前题
- 第五节 各类国家的目标
- 第六节 英格兰的政治体制
- 第七节 我们所熟悉的君主国
- 第八节 古人为何对君主政体概念不清
- 第九节 亚里士多德的想法
- 第十节 其他政治家的想法
- 第十一节 希腊英雄时代的国王
- 第十二节 罗马诸王的政体及其三种权力的分配
- 第十三节 对于国王被逐后的罗马国家的总体思考
- 第十四节 国王被逐后三种权力的分配如何开始变化
- 第十五节 罗马在共和政体鼎盛时期何以突然失去了自由
- 第十六节 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权
- 第十七节 罗马共和国的行政权
- 第十八节 罗马政体中的司法权
- 第十九节 罗马诸行省的政体
- 第二十节 本章结束语
- 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 第一节 本章指导思想
- 第二节 公民的自由
- 第三节 续前题
- 第四节 依照罪行的性质定罪和量刑有利于自由
- 第五节 某些需要特别克制与慎重的指控
- 第六节 违背天性罪
- 第七节 大逆罪
- 第八节 亵渎神圣罪和大逆罪的滥用
- 第九节 续前题
- 第十节 续前题
- 第十一节 思想
- 第十二节 言辞不慎
- 第十三节 文字
- 第十四节 惩罚罪恶时对羞耻心的破坏
- 第十五节 为控告主人而释奴
- 第十六节 诬告大逆罪
- 第十七节 揭发阴谋
- 第十八节 共和国对大逆罪的过度惩治相当危险
- 第十九节 共和国如何中止自由的行使
- 第二十节 共和国中有利于公民自由的法律
- 第二十一节 共和国的法律对待债务人的残酷性
- 第二十二节 君主国里侵害自由的东西
- 第二十三节 君主国里的密探
- 第二十四节 匿名信
- 第二十五节 君主国的治国之道
- 第二十六节 君主政体下的君主应该易于上达
- 第二十七节 君主的品行
- 第二十八节 君主应给予臣民的尊重
- 第二十九节 专制政体下能给予少许自由的民事法
- 第三十节 续前题
- 第十三章 税收和国库收入额与自由的关系
- 第一节 国家收入
- 第二节 重税本身就是好事的说法没有道理
- 第三节 蓄养苦役奴国家的税收
- 第四节 蓄养苦役奴的共和国
- 第五节 蓄养苦役奴的君主国
- 第六节 蓄养苦役奴的专制国
- 第七节 非蓄养苦役奴国家的税收
- 第八节 如何保持错觉
- 第九节 一种恶劣的税
- 第十节 税额大小取决于政体性质
- 第十一节 税务犯罪的惩罚
- 第十二节 税额与自由的关系
- 第十三节 在什么政体下可以增税
- 第十四节 赋税的性质与政体有关
- 第十五节 自由的滥用
- 第十六节 穆斯林的征战
- 第十七节 增加兵员
- 第十八节 蠲免赋税
- 第十九节 包税和直接征税,哪一个对君主和人民较为适宜
- 第二十节 包税人
- 第九章 法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 第三编
- 第十四章 法与气候性质的关系
- 第一节 本章总体思想
- 第二节 人在不同气候下的差异有多大
- 第三节 某些南方民族的性格矛盾
- 第四节 东方各国的宗教、习俗、风尚和法律持久不变的原因
- 第五节 不良立法者助长气候的弊害,优秀立法者与之抗争
- 第六节 炎热气候下的耕作
- 第七节 僧侣制度
- 第八节 中国的优良习俗
- 第九节 鼓励勤劳的方法
- 第十节 与各民族节制饮酒有关的法律
- 第十一节 与气候疾病有关的法律
- 第十二节 反对自杀的法律
- 第十三节 英国气候的效应
- 第十四节 气候的其他效应
- 第十五节 法律对人民的信任因气候而异
-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
- 第一节 民事奴隶
- 第二节 罗马法学家对奴役权起源的论述
- 第三节 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
- 第四节 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
- 第五节 对黑人的奴役
- 第六节 奴役权的真正起源
- 第七节 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
- 第八节 奴隶制对我们无益
- 第九节 公民自由已经普遍确立的国家
- 第十节 各种奴隶制
- 第十一节 法律应为奴隶制所做的事
- 第十二节 奴隶制的滥用
- 第十三节 奴隶众多的危险
- 第十四节 武装的奴隶
- 第十五节 续前题
- 第十六节 宽和政体应采取的防备措施
- 第十七节 主奴之间应有的法规
- 第十八节 解放奴隶
- 第十九节 被释奴和太监
- 第十六章 家庭奴役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
- 第一节 家庭奴役
- 第二节 南方地区两性之间的不平等与生俱来
- 第三节 一夫多妻制在很大程度上依仗赡养能力
- 第四节 多偶制的各种情况
- 第五节 马拉巴尔一项法律的缘由
- 第六节 多偶制本身
- 第七节 多位妻子的平等待遇
- 第八节 男女隔离
- 第九节 治家与政治的关系
- 第十节 东方的道德原则
- 第十一节 与多偶制无关的家庭奴役
- 第十二节 天然贞操
- 第十三节 嫉妒
- 第十四节 东方的治家之道
- 第十五节 离婚和休婚
- 第十六节 罗马人的休婚和离婚
-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
- 第一节 政治奴役
- 第二节 各民族在勇气方面的差异
- 第三节 亚洲的气候
- 第四节 上述各种因素的后果
- 第五节 亚欧北方民族都从事征战而后果却不同
- 第六节 亚洲遭受奴役和欧洲享有自由的另一个物质原因
- 第七节 非洲和美洲
- 第八节 帝国的首都
- 第十八章 法与土壤性质的关系
- 第一节 土壤性质如何影响法律
- 第二节 续前题
- 第三节 开发最多的是哪些地区
- 第四节 土地肥力好坏的其他后果
- 第五节 岛民
- 第六节 凭借勤劳开发的地方
- 第七节 人造工程
- 第八节 法律的一般关系
- 第九节 美洲的土地
- 第十节 人口与谋生方式的关系
- 第十一节 未开化人与蛮人
- 第十二节 不事耕作民族的万民法
- 第十三节 不事耕作民族的公民法
- 第十四节 不事耕作民族的政治状态
- 第十五节 使用货币的民族
- 第十六节 不使用货币民族的公民法
- 第十七节 不使用货币民族的政治法
- 第十八节 迷信的力量
- 第十九节 阿拉伯人的自由和鞑靼人的奴役
- 第二十节 鞑靼人的万民法
- 第二十一节 鞑靼人的公民法
- 第二十二节 日耳曼人的一项公民法
- 第二十三节 法兰克王的长发
- 第二十四节 法兰克王的婚姻
- 第二十五节 希尔代里克
- 第二十六节 法兰克王的成年年龄
- 第二十七节 续前题
- 第二十八节 日耳曼人如何收养义子
- 第二十九节 法兰克国王嗜血成性
- 第三十节 法兰克人的公民会议
- 第三十一节 墨洛温王朝僧侣的权威
- 第十九章 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
- 第一节 本章的议题
- 第二节 接受良好的法律需要充分的精神准备
- 第三节 暴政
- 第四节 普遍精神
- 第五节 切忌改变民族的普遍精神
- 第六节 并非一切都需要纠正
- 第七节 雅典人和斯巴达人
- 第八节 社交习性的效应
- 第九节 民族的虚荣和傲慢
- 第十节 西班牙人的性格和中国人的性格
- 第十一节 一点感想
- 第十二节 专制主义国家的习俗和风尚
- 第十三节 中国人的风尚
- 第十四节 何为改变一个国家的习俗和风尚的自然手段
- 第十五节 治家对治国的影响
- 第十六节 某些立法者如何混淆支配人的诸原则
- 第十七节 中国政体独具的特点
- 第十八节 上节引出的结果
- 第十九节 中国人如何将宗教、法律、习俗和风尚融为一体
- 第二十节 为中国人的一种反常现象进一解
- 第二十一节 法律应如何与习俗和风尚相关
- 第二十二节 续前题
- 第二十三节 法律如何追随习俗
- 第二十四节 续前题
- 第二十五节 续前题
- 第二十六节 续前题
- 第二十七节 法律如何有助于一个民族的习俗、风尚和性格的形成
- 第十四章 法与气候性质的关系
- 第四编
- 向缪斯女神祈求灵感
- 第二十章 就贸易的性质及特征论法与贸易的关系
- 第一节 贸易
- 第二节 贸易精神
- 第三节 贫困的民族
- 第四节 各种政体下的贸易
- 第五节 从事节俭性贸易的民族
- 第六节 大航海的若干后果
- 第七节 英国的贸易精神
- 第八节 节俭性贸易有时如何受到阻挠
- 第九节 排斥性贸易
- 第十节 适用于节俭性贸易的机构
- 第十一节 续前题
- 第十二节 贸易自由
- 第十三节 什么破坏了贸易自由
- 第十四节 有关没收商品的贸易法规
- 第十五节 人身拘押
- 第十六节 一项好法规
- 第十七节 罗得岛的一项法律
- 第十八节 商务法官
- 第十九节 君主绝不经商
- 第二十节 续前题
- 第二十一节 君主国的贵族贸易
- 第二十二节 一个独特的想法
- 第二十三节 哪些国家经商会赔本
- 第二十一章 就世界贸易的变革论法与贸易的关系
- 第一节 若干总体看法
- 第二节 非洲民族
- 第三节 南方民族和北方民族需求不同
- 第四节 古今贸易的主要差异
- 第五节 其他差异
- 第六节 古人的贸易
- 第七节 希腊人的贸易
- 第八节 亚历山大及其征战
- 第九节 亚历山大之后希腊诸王的贸易
- 第十节 环绕非洲的航行
- 第十一节 迦太基和马赛
- 第十二节 德洛斯岛和米特拉达梯
- 第十三节 罗马人的气质和航海事业
- 第十四节 罗马人经商的气质
- 第十五节 罗马人与蛮族的贸易
- 第十六节 罗马人与阿拉伯和印度的贸易
- 第十七节 西罗马倾覆后的贸易
- 第十八节 一项特殊规定
- 第十九节 东罗马衰弱后的贸易
- 第二十节 贸易如何冲破野蛮出现在欧洲
- 第二十一节 两个新大陆的发现和欧洲与此相关的状况
- 第二十二节 西班牙从美洲攫取的财富
- 第二十三节 问题
- 第二十二章 法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 第一节 使用货币的原因
- 第二节 货币的性质
- 第三节 虚拟的货币
- 第四节 黄金和白银的数量
- 第五节 续前题
- 第六节 发现印度后利率为何下降一半
- 第七节 在价值符号的变动中如何确定物价
- 第八节 续前题
- 第九节 黄金和白银的相对稀缺
- 第十节 兑换率
- 第十一节 罗马人的货币调节措施
- 第十二节 罗马人采取货币调节措施的时机
- 第十三节 帝政时期的货币调节措施
- 第十四节 汇兑如何令专制国家为难
- 第十五节 某些意大利国家的做法
- 第十六节 银行家能为国家提供的援助
- 第十七节 公债
- 第十八节 公债的偿还
- 第十九节 有息贷款
- 第二十节 海上贸易中的高利贷
-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的契约借贷和高利贷
- 第二十二节 续前题
- 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 第一节 人和动物的物种繁衍
- 第二节 婚姻
- 第三节 子女的身份
- 第四节 家庭
- 第五节 合法妻子的等级
- 第六节 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
- 第七节 父亲对于婚姻的权限
- 第八节 续前题
- 第九节 少女
- 第十节 婚姻的决定因素
- 第十一节 政府的暴虐
- 第十二节 不同国家的男女人数
- 第十三节 海港
- 第十四节 劳力需求因土地出产不同而异
- 第十五节 人口与工艺的关系
- 第十六节 立法者对人种繁衍的看法
- 第十七节 希腊及其人口
- 第十八节 罗马兴起之前的各国状况
- 第十九节 世界人口的减少
- 第二十节 为增加人口罗马人必须制定法律
-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关于增殖人口的法律
- 第二十二节 弃婴
- 第二十三节 罗马覆亡后的世界局势
- 第二十四节 欧洲与人口有关的变化
- 第二十五节 续前题
- 第二十六节 结果
- 第二十七节 法国鼓励人口增长的法律
- 第二十八节 如何弥补人口损失
- 第二十九节 济贫院
- 第五编
- 第二十四章 法与各国宗教仪规和宗教本身的关系
- 第一节 泛论宗教
- 第二节 培尔先生的悖论
- 第三节 宽和政体宜于基督教,专制政体宜于伊斯兰教
- 第四节 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特征造成的后果
- 第五节 天主教宜于君主政体,新教宜于共和政体
- 第六节 培尔先生的又一个悖论
- 第七节 宗教中的完美法律
- 第八节 道德法规与宗教法规的一致性
- 第九节 犹太苦修派
- 第十节 斯多葛派
- 第十一节 静修
- 第十二节 苦行
- 第十三节 不可补赎的罪行
- 第十四节 宗教如何对世俗法律产生影响
- 第十五节 世俗法律有时如何修正伪宗教的谬误
- 第十六节 宗教法律如何修正政治体制的弊害
- 第十七节 续前题
- 第十八节 宗教法律如何发挥世俗法律的效力
- 第十九节 教义对世俗状态中的人有利或有害,在于教义的滥用与否,而不在于其真伪
- 第二十节 续前题
- 第二十一节 轮回
- 第二十二节 宗教若教人憎恶无关紧要的事物,那就十分危险
- 第二十三节 节日
- 第二十四节 地方性宗教的法律
- 第二十五节 向异国移植宗教所产生的弊病
- 第二十六节 续前题
- 第二十五章 法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其对外机构的关系
- 第一节 宗教感情
- 第二节 信奉不同宗教的理由
- 第三节 庙宇
- 第四节 神职人员
- 第五节 法律应对神职人员的财产设定的限制
- 第六节 修道院
- 第七节 迷信的靡费
- 第八节 宗教领袖
- 第九节 对宗教的宽容
- 第十节 续前题
- 第十一节 更换宗教
- 第十二节 刑法
- 第十三节 对西班牙和葡萄牙宗教裁判官们的忠告
- 第十四节 基督教为何在日本如此遭人憎恶
- 第十五节 宗教的传布
- 第二十六章 法与它所规定的事物秩序的关系
- 第一节 本章总体思想
- 第二节 神为法和人为法
- 第三节 有悖自然法的公民法
- 第四节 续前题
- 第五节 何时可以更改自然法原则而按公民法原则裁决
- 第六节 继承顺序不应以自然法原则而应以政治法和公民法原则为准
- 第七节 教规不应对属于自然法范畴的问题作出决定
- 第八节 不应以教会法原则处置应由公民法处置的事项
- 第九节 应由公民法原则裁定的事项大多不能由宗教法原则裁定
- 第十节 何时应遵循公民法所许可而不遵循宗教所禁止
- 第十一节 不应以关注彼岸世界的法庭准则规范今世法庭
- 第十二节 续前题
- 第十三节 在婚姻问题上,何时应遵从宗教法,何时应遵从公民法
- 第十四节 亲属间的婚姻何时应遵从宗教法,何时应遵从公民法
- 第十五节 不应依据政治法原则而应依据公民法原则论法的精神处置的事项
- 第十六节 应由政治法处置的事项不应由公民法处置
- 第十七节 续前题
- 第十八节 应该检验那些看似彼此抵触的法律是否属于同类
- 第十九节 不应以公民法处置应由家庭法处置的事项
- 第二十节 不应以公民法处置属于万民法的事项
- 第二十一节 不应以政治法处置属于万民法的事项
- 第二十二节 印加人阿图阿尔帕的不幸遭遇
- 第二十三节 因某些情况导致政治法摧毁国家时,应采用保护国家的政治法,该法有时会变成万民法
- 第二十四节 治安法规与公民法分属不同类别
- 第二十五节 不应以公民法的一般规则处置应根据事物性质作特殊处理的事项
- 第二十四章 法与各国宗教仪规和宗教本身的关系
- 第六编
- 第二十七章
- 独节 罗马继承法的起源与沿革
- 第二十八章 法国公民法的起源与沿革
- 第一节 日耳曼各族法律的不同特点
- 第二节 蛮族诸法均为属人法
- 第三节 萨利克法与西哥特法和勃艮第法的主要差异
- 第四节 罗马法何以消失在法兰克人地区而保存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地区
- 第五节 续前题
- 第六节 罗马法何以能保存在伦巴第人的领地内
- 第七节 罗马法何以在西班牙被废弃
- 第八节 伪造敕令
- 第九节 蛮族法典和敕令何以消失
- 第十节 续前题
- 第十一节 蛮族法典、罗马法和敕令被废弃的其他原因
- 第十二节 地方性习惯法、蛮族法和罗马法的沿革
- 第十三节 萨利克法或萨利安法兰克法与里普埃尔法兰克法以及其他蛮族法的区别
- 第十四节 其他差异
- 第十五节 一点说明
- 第十六节 萨利克法的沸水取证
- 第十七节 我们的先人的想法
- 第十八节 决斗取证法何以越传越广
- 第十九节 罗马法、萨利克法和敕令被遗忘的另一原因
- 第二十节 名誉问题的由来
- 第二十一节 对日耳曼人的名誉问题的又一看法
- 第二十二节 与决斗有关的习俗
- 第二十三节 司法决斗的法律原则
- 第二十四节 司法决斗的规则
- 第二十五节 为司法决斗设置的限制
- 第二十六节 诉讼当事人与证人的决斗
- 第二十七节 诉讼当事人与领主的附庸决斗,就判决不妥提起上诉
- 第二十八节 向上级法庭提起渎职之诉
- 第二十九节 圣路易统治的朝代
- 第三十节 对上诉的看法
- 第三十一节 续前题
- 第三十二节 续前题
- 第三十三节 续前题
- 第三十四节 诉讼程序何以变成秘密进行
- 第三十五节 诉讼费用
- 第三十六节 公诉方
- 第三十七节 圣路易的《条例》何以被人遗忘
- 第三十八节 续前题
- 第三十九节 续前题
- 第四十节 何以采用教皇圣谕的司法形式
- 第四十一节 教会裁判和世俗裁判的此消彼长
- 第四十二节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结果,法庭的变化
- 第四十三节 续前题
- 第四十四节 人证
- 第四十五节 法兰西习惯法
-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 第一节 立法者的精神
- 第二节 续前题
- 第三节 看似与立法者的意图相悖的法律其实最与之相符
- 第四节 违背立法者意图的法律
- 第五节 续前题
- 第六节 相似的法律未必就有相同的效果
- 第七节 续前题,妥善立法的必要性
- 第八节 相似的法律未必出自相同的动机
- 第九节 希腊法和罗马法都惩罚自杀,但动机不同
- 第十节 看似相反的法律可能源自同一精神
- 第十一节 两种不同的法律如何进行比较
- 第十二节 看似相同的法律有时其实不同
- 第十三节 不应将法律与其立法目的分开,罗马法对偷窃的处置
- 第十四节 不应将法律与其制定时的情况分开
- 第十五节 法律有时应当自行修正
- 第十六节 制定法律时的注意事项
- 第十七节 制定法律的不良方式
- 第十八节 整齐划一的观念
- 第十九节 立法者
- 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 第一节 封建法
- 第二节 封建法的根源
- 第三节 附庸制的起源
- 第四节 续前题
- 第五节 被法兰克人征服的地区
- 第六节 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
- 第七节 分割土地的不同方式
- 第八节 续前题
- 第九节 勃艮第人和西哥特人的法律在分地方面的正确实施
- 第十节 奴役
- 第十一节 续前题
- 第十二节 蛮族分得的土地不缴贡赋
- 第十三节 罗马人和高卢人在法兰克君主国中的负担
- 第十四节 所谓税赋
- 第十五节 所谓的税只向农奴而不向自由民征收
- 第十六节 家臣或附庸
- 第十七节 自由民的兵役
- 第十八节 双重职务
- 第十九节 蛮族人民中的和解金
- 第二十节 后来的领主司法权
- 第二十一节 教会的领地司法权
- 第二十二节 司法制度在加洛林王朝末期的建立
- 第二十三节 迪波教士《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的总体思想
- 第二十四节 续前题,对该书基本体系的思考
- 第二十五节 法兰西的贵族
- 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 第一节 官职和采地的变化
- 第二节 民事管理有什么改革
- 第三节 宫相的职权
- 第四节 国家在宫相问题上的特性
- 第五节 宫相如何取得军队的指挥权
- 第六节 墨洛温王朝王权衰微的第二阶段
- 第七节 宫相治下的高官和采地
- 第八节 自由地何以变成采地
- 第九节 教会地产何以变成采地
- 第十节 僧侣的财富
- 第十一节 铁锤查理时代的欧洲状况
- 第十二节 什一税的设立
- 第十三节 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选举
- 第十四节 铁锤查理的采地
- 第十五节 续前题
- 第十六节 王权与宫相的权力在加洛林王朝合而为一
- 第十七节 加洛林王朝国王选举中的特殊情况
- 第十八节 查理曼
- 第十九节 续前题
- 第二十节 宽厚者路易
- 第二十一节 续前题
- 第二十二节 续前题
- 第二十三节 续前题
- 第二十四节 自由民被许可拥有采地
- 第二十五节 加洛林王朝积弱的主要原因,自由地的变化
- 第二十六节 采地的变化
- 第二十七节 采地的另一变化
- 第二十八节 重要官职和采地的变化
- 第二十九节 秃头查理当政后采地的性质
- 第三十节 续前题
- 第三十一节 帝国何以摆脱了查理曼王室
- 第三十二节 法兰西王冠何以传到于格·加佩家族
- 第三十三节 采地永久化的若干后果
- 第三十四节 续前题
- 第二十七章
-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