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亚历⼭⼤修辞学》-在线阅读

亚历山大修辞学

崔延强

Rhtorike pros Aleksandron 根据贝克尔标准本本文。

亚里士多德致亚历山大的一封信

尊敬的陛下:

来函提及,您曾几番派人索取专门为您撰写的有关政治演说原理方面的讲稿。在这段时期内,我之所以迟迟未予交付,并非出于对此事漠不关心,而是为了探寻如何把献给您的这部讲稿表述得更为精确细致,对于这些问题,还不曾有人这样写过。我抱有这种想法是自然合理的。正像您渴求比别人具有更加华美夺目的外表一样,您也应当期盼比别人获取更为值得荣耀的演说技能。因为健全充实的灵魂比精心修饰的外表看上去要美丽得多,高贵得多。有人在行动上独领风骚,在言辞或思想上却明显逊人一筹,这种现象实为荒唐,尤其当他充分认识到,平民政体下的人们把一切事情的最终裁决诉诸法律,而君主政体下的人们则诉诸理性。正如公共的法律每每使自治的城邦沿着健康合理的坦途前进,您所拥有的理性也能指导臣民奔向利益的康庄大道。因为法律可以被简单地描述为一种理性,而这种理性是由全体公民共同一致的意见所确定的,它表明人人必须如何从事各种活动。我认为,您不会不明白这些道理:我们把运用理性,并总是在理性指导下选择一切行为的人赞誉为高尚和善良的人,而把不靠理性处理的人憎称为粗鄙和野蛮的人。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我们惩罚展现恶行的坏人,敬佩显示德性的好人。因此我们寻求种种方法以规避可能具有的恶,而充分享用业已存在的善,由之我们可以摆脱未来的烦恼,获得前所未有的利益。我们选择没有痛苦的生活,同样,我们热爱使人聪慧的理性。

您必须明白,置于绝大多数人面前的典范乃是法律以及您的生活和理性。为了能够超过所有的希腊人和蛮族人,您必须尽力而为,以至于那些以这种追求为生活目的的人能够运用自身的德性,对面前的典范做出维妙维肖的摹仿,因而不会使自己趋向无足轻重的目标,而会渴望与您分享相同的德性。

慎思 [1]乃是人类最神圣的活动。因此您不必在一些次要的或毫无价值的追求上过多地浪费精力,而应当渴求回到善的慎思的源头吮取甘露。没有慎思的行动是无知的标记,按照理性的引导,完成理性所规定的事情则是有教养的象征,任何明智的人难道对此还存有什么异议吗?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所有最伟大的希腊政治家首先求助的是理性,其次才是行动。再者,凡是在蛮族人中享有最高声誉的人,在行动之前首先运用理性,因为他们认识到,通过理性进行的有益的沉思乃是自我防护的卫城。我们相信,只有理性才是牢不可破的堡垒,并非所有人造的东西都可以被视为确保安全的避难所。

然而,我迟疑于进一步多写这个问题,以免让人们觉得,似乎我在竭力鼓吹这些尽人皆知的论据,好像人们还没有对之完全同意似的。除了谈谈唯一一个问题,我将不再赘言。即建议人们应当把什么东西作为生活的基础,而正是这种东西使我们同其他动物区别开来。对于我们来说,谁获得了上苍所赋予的这种极高的荣誉,谁就胜过他人。所有动物都表现出欲望、激情和其他类似的情感,但除了人类之外,没有一种动物具有理性。正是通过理性我们才比其他动物过着更加幸福的生活,如果我们无视、鄙视,甚至摒弃这种幸福的泉源,再也没有比这个做法更令人不可思议的了。尽管过去您曾屡屡得到告诫,现在我还要敦促您,应当投以极大的热情去学习使人智慧的语言艺术。因为正像健康保护肉体,教育也保护灵魂。在它的引导下,您永远不会在所从事的活动中失足,相反,会使所有既得利益得以妥善保护。此外,如果说用肉眼观看是一种快乐,那么用心灵之眼观照则是一件美妙绝伦的事。如同指挥官是军队的救星,理性连同教育一起乃是生活的向导。对于这些以及其他类似的问题,我认为目前最好暂搁一旁,不再赘述。

在来信中您曾劝我,不要将此书旁落他人之手,对此可以作如是理解:正像父母疼爱自己的亲生子女胜于私生子女,发明家喜欢自己的发明物胜于仅仅分享这种东西的人。人们可以为捍卫自己的言论而死,正如人们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儿女而死一样。所谓帕罗斯的智者,他们并非传授自己创造的思想,因此对之漠不关心,从不珍爱它们,还用来换取钱财。为此,我劝您把这些话铭记于心,并引以为戒:我的著述现在对您来说就像年少的孩子,或许会因为无助而穷困潦倒,并依赖于您的舒适的生活,当他们一旦进入成年,将会为您赢得极高的荣誉。

正如尼卡诺所指出的那样,我们从其他作者的作品中采纳了表述得比较精彩完美的相同的演说原理。您会发现有两部诸如此类的著作,一部是我写给塞奥德克泰斯的演说术,另一部是考拉科斯的。其他有关政治劝告和法庭劝告方面的观点全都写在这些著作中了。因此在为您撰写的讲稿中,您可以找到由上述两部作品扩充阐发而来的大量材料。再会。

【1】 政治演说有三种形式:公众演说、展示性演说和法庭演说。它们又可以分成七类:劝告、劝阻、颂赞、谴责、指控、申辩以及关于自身或关于其他事情的质询。这就是演说的种类和数目。我们将在公民集会上,在缔结盟约的法律事务中,在私人的交往活动中运用这些演说。如果把每一种分别拿来列举它的性质、用法和功能,这样讨论就方便多了。首先,我们探讨劝告和劝阻,因为它们被大量地用于私人交往活动和公民集会中。一般说来,劝告是规劝人们选择某种言辞或活动,劝阻是阻止人们选择某种言辞或活动。这即是两者的定义。劝告者必须表明,他所规劝的事情是公正的、合法的、有益的、高尚的、快乐的和容易的。当他规劝某件难为之事时,如果上述这些说法都无济于事,必须指明这件事情是可行的、必要的。进行劝阻的人反其道而行之,必须施以阻碍的力量,表明从事这种活动是不公正的、不合法的、无益的、不高尚的、不快乐的和不可行的。如若不能,就必须强调,做这种活动既费力又无必要。任何活动都具有正反两种属性,因此凡熟悉这些题材的人都不会不知道如何演说。进行劝告和劝阻的人应当把握这些题材。我试图对它们的本质逐一进行界定,并指明从哪里为演说提供有关这些题材的基本材料。

“公正”是指为所有的人或大多数人所遵循的非成文的习俗,它在善与恶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例如,敬重长辈、善待朋友、报答恩人。诸如此类的义务并非由成文的法律责成人们去履行的,而是由非成文的习俗和共同的惯例来规定的。这就是公正。“法律”则是由城邦全体公民达成的共同一致的意见,通过成文的形式,规范人们在每一种情形下应当如何进行活动。“有益”乃是对既得利益的保护,对尚未具有的利益的获取,对业已存在的有害事物的摒弃,对行将产生的有害之事的防范。对于个体来说,有益可以分为肉体的有益、灵魂的有益和额外得到的有益。在肉体方面,强壮、美丽和健康就是有益;在灵魂方面,勇敢、智慧和公正即为有益。额外得到的有益是指朋友、财富和财产。与其相反的东西则是无益。对于城邦,和谐、具备战争的能力、财富、大量收入的供给、盟邦的忠诚善良和为数众多,都是有益的事情。一般说来,我们认为所有这些及其类似的事情均为有益,与其相对的即是无益。“高尚”是指能给行为者带来好名声和崇高荣誉的事情。“快乐”是指能使人产生愉悦的事情。“容易”是指不占多少时间,不费多大力气,不花多少钱财即可完成的事情。“可行”是指所有被相信可能产生的事情。“必要”或“必然”是指并非由我们的活动所能决定,而是出自具有必然性的神或人而产生的事情。这就是关于公正、合法、有益、高尚、容易、可行和必要的本质。

通过上述这种方法,或通过类比法、对照法,或通过使用由神、享有声誉的人、法官以及对手作出的判断,我们可以发现谈论这些题材的大量材料。

我们已经指出何为公正,下面即是同公正相类比的事例:“正如我们把听从父母之命视为公正的事,根据同样的道理,儿子应当仿效父亲的行为”。再如,“回报施恩于我们的人是公正的,同样,不要伤害未曾伤害过我们的人也是公正的”。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得到同公正相类比的事例。采用对照法,我们必定能使下面的例子清楚明了:“正如对加害于我们的人进行惩罚是公正的,我们也应当回报那些施恩于我们的人”。从有声誉的人所作出的判断中,你会发现何为公正:“不仅我们痛恨、加害敌人,而且雅典人和斯巴达人也作过断言:向敌人复仇是公正的行为”。借助这些方法举一反三,你可以每每发现公正的事例。

我们已经对什么是法律进行了界说,现在必须把法律本身以及同成文法相类比的事例一起拿来考察,这会有利于理解我所说的那些事情。例如,“立法者对窃贼课以酷刑,同样,我们应当对欺世盗名者进行严罚,因为他们骗取了人们的思想”。又如,“立法者曾经规定,对死后无嗣者来说,可以把血缘关系最近的亲属作为继承人。同样,当下我有权管理自由人的事务,因为使他们获得自由的人业已谢世,而我是他最近的亲属,因此我来领导这些自由人是公正的”。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得到同合法的事情相类比的事例。下面是通过对照法得到的事例:“如果法律禁止分配公共财产,那么显然,立法者必定这样断言:凡分配这些财产的人是在犯罪”。再如,“如果法律规定,凡妥善而公正管理城邦的人都应得到荣誉,那么法律也必然认为,凡使社稷毁于一旦的人应当受到惩罚”。从这些事例的对照中,何为合法的事情就一目了然了。由先人作出的判断得到的事例如下:“不仅我认为立法者乃是出于某种原因才对某事进行立法的,而且从前吕西提达斯也曾提出过同我现在的观点完全一致的解释,即是说,陪审团曾经投票通过了对法律的这种理解”。

按照这种方式,我们会每每揭示出何为合法的事情。

关于什么是有益,我们业已作了界定。现在必须根据上述的那些方式,把存在着的有益的事情纳入我们的讨论,并遵照同探讨合法和公正相一致的方法,不断地表明何为有益的事情。下面即为同有益的事情相类比的事例:“正如在战争中,把最勇猛的士兵置于前列是有益的;在城邦中,把最智慧、最公正的人推为公民的领袖也是有益的”。“正如健康有益于保护人体不被疾病所侵袭,同样,城邦的和谐一致有益于防范党派之争”。按照这种方式,你会造出些许同有益相类比的句子。借助对照法,何为有益的事情也会昭然若揭:“如果对温良虔诚的公民授以荣誉是有益的,那么对凶暴邪恶的公民施以惩治也是有益的”。“如果你认为,我们孤军向忒拜人发动战争是无益的,那么假若我们与斯巴达人结盟,再向忒拜人进攻,则是有益的”。一方面通过对照法,可以使有益的事情清楚明了,另一方面借助由极富声誉的人所作出的判断,也能把握何为有益的事情:“当斯巴达人征服雅典以后,认为不把这个城邦的自由民全部卖为奴隶是有益的。另有一次,雅典人曾经有力量灭绝斯巴达人,但他们认为让斯巴达人幸存下来是有益的”。

通过这种方法,你会找到许多有关公正、合法和有益的事例。在分析高尚、容易、快乐、可行和必要等题材时,你应当仿照相同的方式。对于这些题材,我们将会找到大量的材料。

【2】 接下来,我们确定一下在议事厅和公民大会上进行审议时所涉及的话题的数目和性质。如果对所有这些话题都了然于心,我们就能在审议时根据每一种情况,谈论那些适合于谈论的事情。如果对这些话题的共同特征已经熟知,我们就能把它们十分方便地运用到实际活动中去。为此,我们必须对所有用于审议的话题进行划分。

从总体上讲,有关公众演说的话题有七种。无论在元老会议,还是在公民大会上,我们的审议和演说必然涉及祭奠礼仪、法律、政体、与其他城邦的结盟和缔约、战争、和平以及财富的供给。这些都是我们在议事和公众演说中将会碰到的话题。我们把它们分别拿来考察,看看它们在演说中是如何被运用的。

关于祭奠礼仪这个话题,我们必须用三种方式进行演说。因为我们建议人们或者应当保持现存的形式,或者应当使规模宏大壮观一些,或者应当使规模缩小简略一些。当主张保存现在已有的形式时,必须寻找依据来证明我们的建议是公正的,即是说,要强调所有的人都认为变动先辈确立的习俗乃是不公正的。还要说明,所有的神谕都指示人们,应当按照祖先的惯例祭奠神明。同时还要指出,在涉及诸神的问题上,应当使那些由最初创建城邦的人和设立寺庙以祭神明的人所规定的祀仪保持原状,这件事情乃是至关重要的。根据有益的题材,我们指出,如果遵循先人遗留下来的仪式祭奠神明,就财富的供奉而言,无论对于个人还是城邦,都是大有裨益的。就鼓舞人们的勇气来说,也会使公民深受其益。因为如果重甲兵、骑兵和轻甲兵联袂参加祭礼仪式,公民们就会引以自豪,勇气便由此而生;根据高尚的题材,我们强调,如果宗教节日一派肃穆壮观,观赏者不能不由衷地产生崇高感;根据快乐的题材,我们指出,如果对神明的祭奠能够多彩多姿,观众必定会产生快感;根据可行的题材,我们表明,如果对神明的献祭既非不足又非过分,这种活动就是可行的。因此,当我们主张现存的祭祀礼仪时,应当遵照上述方法或与之相似的方法考虑问题,并让人们觉得我们的论点似乎是可证实的。

当我们提议,应当变动祭祀仪式,使之更加华丽堂皇时,必须寻找用以解释为什么要改动先人留下的惯例的种种根据,并声称,增大现存祭祀仪式的规模并不会使祖辈创立的章法丧失殆尽,而会使之弘扬光大;再者,设想神明比较偏爱那些对自己十分崇拜或敬奉的人,也是不无道理的;另外,即便我们的先辈,也不总是拘泥于同样的模式来举办祭神庆典。无论个人还是公众,他们都视恰当的时机和自己的富裕程度如何而订立章法,以调整对神明的供奉;我们在其他所有的事情上,如在管理城邦和个人家庭事务上,都遵循这种原则。你必须声明,如果采用我们前面提及的那些方式举行祭祀仪式,必将给城邦带来好处,庆典蔚然壮观,人们其乐融融。

当我们竭力主张应当缩小和简化祭祀仪式时,必须首先使演说切合当下的情形,并指出,在哪些方面公民目前的状况与往昔相比不太景气。接下来还要表明,设想神明并不喜欢奢侈的祭祀,而乐意接受献祭者的虔敬,乃是合情合理的;再者,诸神和众人都断言,那些做任何力所不及的事情的人乃是十足的白痴;另外,公共事务上的花销不仅是人的问题,而且依赖于财富的丰盈和短缺。这些以及其他类似的事情都是我们用以谈论祭奠礼仪这个话题的材料。

为了明晓如何阐述和确定一种最佳方式的祭奠礼仪,我们必须对之进行界说。最理想的祭奠礼仪应当是:对神明虔敬诚挚(并且是神圣)[2],在花销方面节制适度,还要有利于战事,在视觉效果方面辉煌壮观。如果祖宗之法不受干犯,就能尽其诚敬;如果供奉祭品不被挥霍,就能使花费适度合中;如果非消费用的黄金以及诸如此类的物品能得以慷慨大方地使用,就可以得到辉煌壮观的视觉效果;如果骑兵和重甲兵全副甲胄,共同参加典礼仪式,就会有利于备战。按照这些原则,我们就能臻善臻美地敬奉神明。通过以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如何对每一种形式的祭祀仪式进行公众演说。

接下来,我们以同样的方式讨论法律和政体。简言之,法律可以被描述为由全体公民所达成的共同一致的意见,它用成文的形式作出界定,规范人们在各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进行活动。在平民政体中,不太重要的和绝大多数的官员应当用抽签抓阄的方式来委任(因为这样可以避免党争内讧),最重要的官员则通过民众投票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因为人民具有一种把荣誉赋给他们喜爱的人的权利,因此对获得这种荣誉的人,他们不会萌发妒意。而那些才德兼备的人就会全力实践自身的德性,因为他们明白,在公民中享有盛名,对自己不无好处。这是有关平民政体官员选举问题所应当确立的法律对其他一一一。些管理体制详述将是一件庞杂的工作,然而长话短说,我们必须关注的问题是:法律力求避免平民图谋反对财产占有者一,应当唤起每位富有公民自愿承担公共事业的热情。要想保证这些规定得以实施,当且仅当某些荣誉能够通过法律确定下来,作为财产占有者服务于公共事业的代价,而且法律能更多地关心比较贫困的土地耕种者和船只驾驶者甚于关心一般低等阶层的公民。这样一来,富有者就会自愿为城邦担负公共义务,平民也就不会热中于中伤诬告,而会勤于劳作。此外,还必须制定强有力的法律,禁止重新分配土地和征用业已完成公共义务者的财产。对于践踏法律者,应给以严厉的惩罚。还应当在城市的正前方划出一块风水宝地,作为在战争中为国捐躯者的公墓。对于烈士的遗孤,也应由公家提供费用,抚育成人。这些是平民政体下的立法状况。

在寡头政体中,法律应当规定,在所有享有公民权的公民中均等分配官员名额。大部分官员由抽签抓阄任命,但最重要的官员必须经过伴有起誓的秘密投票和最严格的表决来委派。在寡头政体中,对侵犯公民利益者应给以重罚。因为平民宁肯忍受因自己的官职被褫夺而产生的恼怒,也不愿遏制因自身的利益受侵犯所爆发的愤慨。应当尽快划分公民之间的等级,不可耽搁。决不容许暴民[3]从乡村涌入城市,因为这些人聚集在一起,平民也会混杂其中,以颠覆寡头政体。一般说来,在平民政体下,法律应当阻止平民图谋侵犯富有者的财产;在寡头政体下,法律应当避免享有公民权的人凌辱欺侮贫弱阶层,避免诬告中伤公民。由以上所述,你会明白法律和政体应当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任何试图赞同某种法律的人必须指出,该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均为公民所一致同意。还要表明,就增强各阶层的和谐融洽而言,对城邦乃是大有裨益的。如若不能,还得阐明,该法有利于培养公民的德性,有利于增加城邦的收入,有利于提高作为整体的城邦的声誉,有利于加强政治力量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事情。凡是反对某种法律的人必须首先考虑,该法是否不具有普遍有效性,是否同其他法律不一致或相抵牾,是否不会产生我们业已提及的那些有利的结果,而会造成有害的影响。通过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大量有关法律和政体方面的材料,由之提出建议,进行演说。

现在我们着手探讨同其他城邦结盟和缔约两个话题。缔约及其有关事项的安排必须经由公众的一致同意。必须在特定的时期方能结盟,此时或者结盟的一方自身势单力薄,或者战争的爆发指日可待,或者双方认为,只有通过结盟,才能阻止某些人发动战争。诸如此类的事情即为城邦之间结盟的原因。

当你试图支持结盟时,应当表明做这件事的时机已经成熟。还应当尽可能地指出,盟友乃是正义之师,他们先前曾经善待过本邦,而且他们具备相当可观的势力,他们的居住地近在咫尺。如果这些有利条件尚不明显,你必须在演说中广泛搜罗所有已经存在的有利因素。当你试图阻止结盟时,应当尽可能首先表明,目前做这件事毫无必要。而且盟邦乃是不义之师,昔日曾加害于我们。如若不能,你还要指出,他们的居住地远隔重山,因此在特定时间内爱莫能助。通过这些以及类似的方式,我们可以找到一些用以反对和赞同结盟的材料。

采取同样的方法,我们将会把握有关和平与战争这个话题的最主要的形式。向其他城邦发动战争的借口如下:昔日我们曾遭受不公正的侵犯,现在合适的机会已经来临,我们应当对曾经加害于我们的人进行报复;作为受害者,我们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同族血亲的名义,或以施恩于我们的人的名义进行战争;再者,我们应当援助那些正在蒙受侵犯的盟邦。此外,为了使城邦在荣誉、收入、国力以及其他类似的事情上获得利益,我们必须发动战争。

当我们规劝人们进行战争时,必须尽量搜罗种种理由,然后指出,被我们劝说的人具有极大的优势,凭之可以稳操胜券。任何赢得战争的人或者凭借我们称之为幸运的神佑,或者凭借军队的数量和战斗力,或者凭借雄厚的财富给养,或者凭借指挥员的运筹帷幄,或者凭借盟邦的优势,或者凭借有利的地形。从这些以及诸如此类的条件中,我们拣选出最切合实际情况的有利因素,并加以论证。当劝说人们进行战争时,应当贬低敌人的优势,夸大自己的力量。如果我们试图劝阻行将爆发的战争,必须首先指出,发动战争的借口根本不存在,或者人民的愤慨抱怨微不足道、无足轻重;还应当指出,就战争给人们带来的苦难或不幸而言,进行战争有百害而无一利;我们在上面列举的那些赢得战争的有利条件在敌人一方,而不在我们这里。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劝阻行将发生的战争。当我们试图中止业已爆发的战争时,如果被建议的一方比对方强大,我们必须首先这样劝说:明智的人不应当坐失良机,等待失败的降临,而应当在兵力强盛的时候偃旗息鼓;战争可以让许多本该获胜的人毁于一旦,和平则可以使败北者幸免于难,也可以使胜利者饱享战争带来的利益。我们还应当讲述一些有关战争中所发生的数不胜数的胜负交替、输赢相随的事例。这是我们应当用以劝告战争中力量强大一方寻求和平的方法。对败北者,我们必须根据业已存在的实际情况敦促他们求取和平。因为他们应当从所蒙受的灾难中吸取教训,而不该再对加害他们的人愤恨恼怒。不求取和平,生死存亡的危机关头即在眼前。与其被征服,与其丧失生命和财产,不如牺牲一部分利益,献给强大的敌人。总之,我们理应明白,当人们理解了敌人的要求是公正的时候,或者当人们同盟邦产生嫌隙、厌烦战争、畏惧敌人以及苦于内讧的时候,通常的做法是结束双边的战争。如果从诸如此类的事例中,你能挑出最切合实际情况的部分,那么你就不会缺乏用以谈论战争与和平这个话题的材料。

对于我们来说,剩下的任务即是探讨财富的收入来源这个话题。首先,我们必须调查,隶属城邦的某些财产是否被疏忽了,既没有带来任何收入,又没有供奉给神明。我的意思是说,某些被疏忽的公共所有物如果拍卖或租赁给私人,则会给城邦增加收入,因为这是一种很具有普遍性的收入渠道。如果不具备这种条件,我们必须根据对财产的估价,征收财产税。或者在危难之际,命令穷人付出劳役,富人交纳钱财,工匠服务于军队。简言之,当我们讨论收入来源这个话题时,应当表明它对所有公民都同样有效,而且持续的时间长,收入的数量大,还应当表明我们的对手所持有的观点恰恰与之相反。

由以上所述,我们熟悉了有关公众演说的各种话题以及这些话题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些材料,我们可以在劝告和劝阻时组织演说。下面我们按序提出并讨论颂赞和谴责两种演说形式。

【3】 简言之,颂赞这种演说形式就是把那些能带来荣誉的选择、活动和言辞夸大,把根本不存在的品质加到某人身上;谴责与之相反,它是把能带来荣誉的言行缩小,把不能带来荣誉的言行夸大。值得赞誉的事情乃是公正的、合法的、有益的、高尚的、快乐的和容易的。对于这些题材的本质以及从何处得到有关它们的大量材料,在前面我们业已做了论述。凡进行颂赞的人应当在其演说中表明,有某种颇值称赞的品行存在于某人身上,而这种品行或者为此人通过自身的努力所拥有,或者为此人借助某种媒介所获取,或者由某种活动所致,或者出于某种目的而产生,或者当且仅当在某种条件下才得以完成。同样,进行谴责的人必须指出,有某种同颇值赞誉的品行相反的品行存在于受谴责者身上。下面即是由某种活动所致的事例:身体的健美乃是出自热爱体育的结果,而体弱多病则是由不爱劳动所致。明智聪慧乃是出自研习哲学的结果,生活必需品的匮乏则是由自身的漫不经心所致;出于某种目的而产生的事例如下:人们之所以能够承受许多艰难险阻的磨难,乃是为了得到公民的嘉奖酬报。人们之所以对其他一些事情不予考虑,则是为了取悦于他们所喜欢的人;下面即为当且仅当在某种条件下所完成的事例;如果没有水手的参与,取得海战的胜利则是不可能的。假使不酗酒,就不会酩酊大醉。按照上述的一系列方法,你将获得有关颂赞和谴责的大量材料。

一般说来,通过下述方式,你就可以在所有类似情况下对某些品行进行夸大和缩小。首先,正如刚才我所解释的那样,应当表明许多恶的或善的品行是由某种活动所致,这是夸大的一种方式。其次,引进一种判断或选择的最高标准。如果你在颂赞,就引入至善;如果你在谴责,就引入罪恶。然后把这种标准同你所说的事情并列起来,对两者进行相互比较,同时尽量加重你自己的演说内容的分量,减轻他人所说的内容的砝码,这样就会使你的演说显得铿锵有力。第三种方法即是把你所说的事情与那些属于同一范畴的最微不足道的事情相对比。因为这样就能使你的演说显得比较强劲有力,正像一个身高中等的人,当他同一个比较矮小的人并肩而立,就会显得高一些。根据下面的方式,也会使某些品行得以夸大:如果某种品行被判定为最高的善,那么一旦论及某种与之相反的品行,这种相反的品行就会显得是一种极大的恶;同样,如果某种品行被认为是最大的恶,那么一旦论及与之相对的品行,这种相对的品行就会显得是一种最高的善。另外,用下述方式也可以加重善行或恶行的分量:即表明某种活动乃是出自行为者的良苦用心,并证明这个活动经过行为者的充分酝酿,行为者每每试图从事这个活动,他干这件事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先前未曾有人着手于这个活动,他伙同某个以前从未与他人合伙的人一起完成了这件事情,他追随某个向来无人追随的人完成了这个活动,他从事这个活动或出于自愿,或出于预谋,如果我们都像他那样去做,或得到幸福,或遭受苦难。你还应当通过比较各种品行之间的相似性来证实你的观点,并通过使品行之间的因果锁链环环相扣的方式来夸大你所强调的那种品行:“如果某人关心他的朋友,他自然就会敬重他的父母;凡敬重父母的人,也必定会渴望为自己的祖国尽心尽力”。简言之,如果你能表明许多善行与恶行的原因,那么这些品行即会显得很有分量。还应当对演说的内容进行考察,看看哪一种形式会使演说显得更加铿锵有力:是把它化整为零,还是把它作为一个整体,然后采用那种看起来比较有感染力的形式进行演说。按照上述各种方法,你会对某些品性做出最充分、最有效的夸大。

采用同业已谈过的夸大相对立的方式,我们可以在演说中对善行或恶行进行缩小。最常用的方法是表明某种品行没有任何根据或原因,如若不能,就指出这种品行的根据或原因微不足道、无足轻重。由以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如何在颂赞和谴责时按自己的需要进行夸大和缩小。夸大这种手法在其他形式的演说中也是比较有用的,但在颂赞和谴责演说中最为有用。在这个方面,我们可以找到大量的材料。

【4】 接下来,我们以同样的方式探讨用于法庭事务中的指控和申辩两种演说形式,它们所赖以构成的要素以及对它们的使用。简言之,指控可以说成是对过错和罪行的陈述,而申辩则可以解释为对某人被指控或被怀疑的过错和罪行的辩解。两种形式的演说都具备下述的这些功能:凡进行指控的人,当他指控对手犯有某些罪过时,必须说明他们的行为乃是不公正的、触犯法律的、与绝大部分公民的利益相冲突的;当他对某个愚蠢的对手进行指控时,必须声言这种活动既无益于行为者本人,又极不光彩,还令人生厌,且没有可行性。根据这些以及相似的方式,就可以对犯有罪过的人和愚蠢的人进行指控。另外,指控者应当高度注意,针对何种罪行法律才加以惩罚,围绕什么罪行陪审团才量刑定罪一。旦法律确定了某种罪行必须受到惩治,对于指控者来说一,唯要做的就是应当查明事实,指出对手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当陪审团考虑对被指控者进行量刑时,指控者必须夸大对手的罪行和过错,尽可能地表明,对手乃是自愿为恶,他所犯下的罪过决非出于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精心策划、蓄谋已久的结果。如果这种做法行不通,并认为对手企图表明他是出于某种迫不得已的原因才犯下过错的,也就是说,起初打算做好某事,可后来遭遇不幸,那么指控者必须揭穿这种求取谅解的托词,告诉听众:犯有过错的人不应在做了错事之后再来承认他的过失,而应三思而后行;如果他做了错事、遭受了不幸,那么正是为了这些不幸和过错,他应该比既无不幸又无过错的人更需要受到惩罚。此外,立法者决不容忍犯有过错的人逍遥法外,而是将之绳之以法,以免他们重新犯错。指控者还要阐明,如果人们完全接受了申辩者的辩解,就会有很多人自愿为恶。因为假如他们成功了,则会为所欲为;假如失败了,将会声称他们蒙受厄运,这样就可以找到借口,免于受罚。指控者必须通过这种方式的论证戳穿对手求得谅解的托词,并借助上面提及的夸大的手法,指出对手的行径乃是众多罪恶之渊薮。指控这种演说形式就是由以上这些部分组成。

申辩演说由三个环节组成,据此我们可以对某种活动进行辩护。凡是做申辩演说的人必须指明,他未曾做过那些被指控的事情;如果出于无奈而被迫承认自己做过那些事情,就必须试图表明,他的所作所为乃是合法的、公正的、高尚的、对城邦有益的;如果证实不了,就应当把自己的行为归因于某种过失和不幸,表明由之带来的危害微不足道,并试图获得他人的谅解。可以这样区别罪行、过错和不幸:罪行应当被理解为某种经过预谋策划而犯下的罪恶,对这种行径必须施加严厉的惩罚;过错可以说成是某种出于无知而产生的有害行为;并非由于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他人或机遇的缘故,未能实现某种美好的愿望,可以被解释为不幸。你必须申明,犯罪仅仅局限于为恶之徒,而在活动中犯了过错、遭遇不幸则不只是某人所碰到的特殊情况,乃是所有其他的人,甚至坐在那里进行审判的人所能遇到的普遍现象。如果被迫承认已经犯下这种过失,你必须恳请大家能够给以谅解,并指出听众也会像你一样犯有过错、遭受不幸。申辩者应当全力关注,法律对什么样的罪行课以惩罚,陪审团对何种性质的罪行估刑定罪。一旦法律对某种罪行有了明确的惩罚规定,申辩者必须指明,他根本没有犯过这种罪行,或者表明他的行为是合法的、公正的。当陪审团被授权对他的罪行进行量刑时,他一定不能按同样的方式矢口否认犯有这种罪行,必须试图表明,他的行为给对手造成的危害微乎其微,他这样做并非出于自愿。按照诸如此类的方法,我们就会得到有关指控和申辩演说的大量材料。我们剩下的任务将要讨论质询这种演说形式。

【5】 概括起来讲,质询就是对自身存在矛盾的或同某人生活中的其他方面相抵牾的选择、行为和言辞的暴露或揭示。凡进行质询演说的人应当考察,当下他所质询的某种言辞或者某种活动和选择是否前后不一。质询的步骤如下:必须弄清目前被质询者是否曾几何时与某人友善,后来又反目成仇,再后来又与同一个人重修前好,或者他是否这样做了一,旦将来合适的机会来临,他是否可能用一种同往常相对立的方式行事。同样,质询者必须观察,某人现在所说的话是否同他先前所说的话相矛盾,或者他将来的言辞是否会同现在或过去的言辞不一致。他业已做出的选择是否与往日的选择相对立,或者一旦时机成熟,他将要做出的选择是否同现在和过去的选择相矛盾。根据相同的方法,质询者应当从被质询者的生活中发现同他另外一些颇受敬重的习惯相抵牾的言行。如果能对质询这种演说形式进行如是探究,那么质询的种种方法将无一疏漏。

我们已经对所有演说形式进行了划分,同时我们还应当学会运用这些演说,如果条件合适,或单独运用某一种形式,或通过混合它们的各种功能而共同使用多种形式。因为这些演说形式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又具有共同性。在这个方面,它们类似于各种类型的人。因为在某些方面人们具有相似性,然而在另一些方面,如在外表和感觉方面就不尽相同。既然已经划分了各种演说形式,接下来我们列举所有演说所共同需要的成分,并进一步探讨应当如何使用这些成分。

【6】 正如我在开始时所说的那样,首先,公正、合法一、有益、高尚、快乐以及系列类似的题材通用于各种类型的演说,但尤为劝告所使用。其次,夸大和缩小在其余所有演说中必然得以广泛运用,但对颂赞和谴责最为有用。再次,还有种种论据,必然为各个部门演说所使用,但在指控和申辩中用处最大,因为它们需要最多的是反驳。除此而外,还有先发制人法、恳求法、重述法、长篇大论法、中篇演说法、短篇演说法和表述法,因为诸如此类的方法为每种演说形式所共同使用。有关公正、合法以及其他类似的题材,我在前面业已做出区分,并讨论了使用它们的方法,对于夸大和缩小也进行了说明。

【7】 现在,我将阐明其他各种成分,首先从论据[4]开始。论据有两种形式:一种直接来自确凿的言辞、活动和人本身,另一种是对言辞和活动起辅助或补充作用的论据。或然性事实、范例、确切性证据、推证的证据、格言、或然性证据和反证的证据都是直接来自言辞、人本身和活动的论据,辅助性论据则是证言、誓言、由拷问得到的供词等等。我们应当理解每一种论据的实质,知道从何处获取有关它们的材料,了解它们之间有哪些区别。

如果在听众的思想中存在着有关我们所说的那些事情的典型范例,这些东西即是或然性事实。比如,某人表明,他希望祖国富强昌盛,朋友得意春风,敌人屡遭不幸以及其他类似的意愿,他表述的这些事情似乎是真的,因为每一位听众都会意识到,自己同样也拥有诸如此类的热望。在演说过程中,应当每每注意观察,听众是否对我们所说的那些事实产生共识,因为人们往往最能相信这类事情。这就是或然性事实所具有的本质。

我们把或然性事实分成三种:一种是指在进行指控或申辩时,我们注入演说的那些根植于人类本性的情感。比如,某些人鄙视另一些人,或对他们感到恐惧等等,或有些人感到快乐、痛苦、渴望以及渴望的失却,或用灵魂和肉体以及其他感官体验任何可以感受到的情感。诸如此类的情感乃是人类共同的本性,是为听众所熟知的。人类从本性上总是易于受这些情感的影响,正是基于这种理解,我们主张,应当在演说中把握这些情感,加强演说的感染力。另一种或然性事实是指我们按照某种常规做事的习惯。第三种或然性事实是指利益,因为我们常常为了某种利益选择某种行为,从而扭曲了本性和个性。

了解了这种区分之后,当进行劝告和劝阻时,为了我们的建议能被采纳,必须指出我们所劝行或劝止的那些活动会产生像我们所描述的那样的结果。如若不能,就应表明,同我们所说的相类似的活动绝大多数或全部产生出我们描述的那种结果。这即是在活动方面我们必须掌握的或然性事实;至于人本身方面的或然性事实,当我们对某人进行指控时,如果可能,必须表明此人先前经常做这些事情。如若不能,就应当指出此人曾做过同这些相类似的事情。你还应当试图表明,他做这些事情乃是出于某种利益,因为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他们最愿做那些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因此认为别人也是出于这种目的而从事一切活动。如果能从对手那里直接获得或然性事实,你必须以之为依据进行推论。如若不能,就必须引证相似类型的人习惯于做的那些事情,比如,当你指控的那个人是年轻人的时候,就应当指出他的举动恰恰是这个年龄的人通常容易做出的。基于这种相似性,你的指控会被听众所相信。同样,如果你能指出他的同伴具有你所声称的那些品性,你的指控也会使人信服。因为此人经常与朋友来往接触,沾染相同的习性似乎不是不可能的。指控者必须采用这些或然性事实作为论据。

申辩者应当竭力表明,他们自己、他们的朋友以及与他们相似的什么人先前从未做过被指控的那些事情,而且做那些事情也根本无利可图。如果曾几何时你显然做过那些事情,就必须把你的行为归因于年龄,或为你那时犯下的过错寻找其他一些似乎合理的借口。你还应声称,对你来说,那个时候做那些事情没有什么好处,现在做那些事情同样也没有好处;如果你的确未曾做过那些事情,但你的朋友碰巧做过,你必须说明,因为他人的过错而让你受到诬告中伤乃是不公正的,并指出其他一些同你交往的人是正直高尚之士,这样就可以使听众对指控你的那些罪名产生怀疑;如果有人表明与你相似的一些人也曾做过那些事情,你必须声明,假如别人被证明犯有过错,人们以之为根据,证明你也犯有同样的过错,这种做法实为荒唐;如果要想否认你曾有过被指控的那些行为,必须以或然性事实为论据进行申辩,因为这样就会使指控显得不足以人令人信服;如果不得不承认对你的指控,必须尽最大可能把自己的行为同众人的共同习惯相比,并声称绝大多数或所有的人在诸如此类的情况下,都会像你一样做出那些事情。如若不能,就应求助于不幸、过失这样的托词来保护自己,并试图把爱欲、愤怒、醉酒、野心等等人类所共同具有的,使人丧失理性的情感因素注入演说,以博得听众的谅解。按照这种原则,我们就能娴熟地运用或然性事实这种论据。

【8】 范例[5]即是先前业已发生的某些活动,同我们所描述的活动恰好相似或者相反。当你的表述不能令人信服,而且依据可能性事实也难以使人相信,因此试图表明它的真实性的时候,必须使用范例。因为听众一旦得知,有另外某种类似于你所说的那样的活动,曾经按你描述的方式发生过,他们将更加相信你的表述。

范例有两种。因为事情的发生或者合乎常理,或者背乎常理,前者使人相信,后者引人生疑。比如,如果有人声称富人比穷人公正,并引证有关富人的某些公正的事例,这样的范例似乎是合乎常理的,因为人们可以发现,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富人比穷人公正;另一方面,如果有人表明某些富人为了牟取暴利而做了不公正的事,并援引了出乎可能性的范例,这样他就会使富人失信于众。同样,如果有人援引那种似乎合乎常理的范例,比如,曾几何时,斯巴达人或雅典人广结盟邦,最终彻底击溃敌人的进攻,那么他就能劝说听众相信他的话,从而广结盟友。这就是合乎常理的范例,因为所有的人都认为,人多势众乃是赢得战争的一个分量不轻的砝码。如果有人试图表明,人多势众决非是战争胜利的因素,他必须引用那种背乎可能性的范例,比如,流亡海外的雅典人首先以15人的力量抓获了福勒(Phule),然后同当地城镇以斯巴达人为盟友的为数众多的居民进行战斗,最终重返家园。再如,当斯巴达人和全部伯罗奔尼撒人进犯波爱提亚(Boiotia)时,忒拜人在吕克特拉(Leuktra)附近严阵以待,孤军奋战,力挫斯巴达人的有生力量。又如,叙拉古人第翁(Dion)仅用3 000重甲兵进攻叙拉古,战胜了兵力几倍于他的第奥尼修斯;同样,当科林提亚人(Korinthia)以9艘战船援助叙拉古人时,尽管此时迦太基人用150条战船封锁了叙拉古的港口,占领了除了首都以外的全部城市,科林提亚人还是战胜了他们。简言之,诸如此类的背乎常理的成功事例往往使那些以或然性事实为依据的建议显得不足以人使人相信。以上所述就是范例的本性。

我们必须使用两种不同形式的范例。当描述那些合乎常理的活动时,应当表明这些活动每每按某种特定的方式产生出某种结果;当描述那些背乎常理的活动时,应当试图援引这样的范例;它们的产生似乎不合常理,但它们的结果却是可能的或可信的。如果你的对手使用了种种范例,必须指出他们引证的事例乃是出于某种机遇偶然发生的,并声称这些活动的产生实属罕见,而你所说的那些活动却时常发生。这就是使用范例的方法。如果我们援引那些不合常理的事例,必须尽量广泛收集网罗,并通过枚举表明,它们发生的可能性并不比那些通常易于发生的事情更小。我们不仅应当按照这种方法,而且还应当通过对照法使用范例。比如,你可以说明某个城邦曾贪图私利,对它的盟邦有所不公,因而断送了它们之间的友谊,然后指出:“对于我们来说,只要利益均等、公正无私,就能确保同盟长久稳固”。你还可以说明某些人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就急于发动战争,因而一败涂地,然后指出:“只要我们秣马厉兵,即可稳操胜券。”你可以从过去业已发生的和现在发生的活动中提炼出种种范例,因为多数活动之间部分相似,部分不相似。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我们不会缺乏大量的范例,也不难应付由对手提出的相反的事例。现在我们知道了范例的种类、使用方法以及取材来源。

【9】 确证 [6]是指出发生在活动和言辞之间的矛盾,或言辞自身中的矛盾。因为绝大多数听众只要根据存在于言辞或活动中的矛盾,即可确切断定出所言之物和所为之事乃是没有充足理由的。通过考察对手的言辞是否自相矛盾,他的活动是否同他的言辞相抵牾,你可以得到大量的确证。这即是有关确证的实质以及如何获取它们的材料的方法。

【10】 推证 [7]不仅指发生在言辞和活动中的矛盾,而且泛指其他一切事情中的矛盾。通过在质询演说中描述的那种方法,通过考察言辞或活动是否同公正的、合法的、有益的、高尚的、可行的、容易的、可能的事情以及演说者的习性和演说的惯例相矛盾,你就可以每每获得大量的有关推证的证据。必须挑选这样的证据反驳对手,同时我们自己也应当利用这种矛盾法,表明我们的活动和言辞同非公正的、不合法的、无益的事情以及同为恶之徒的习性,简言之,同所有被认为是丑恶的事情截然相反。对这些事情应当尽量简短明快地进行辩解,用最少的文字表述我们的观点。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将会发现大量的推证的证据,并可以充分地使用它们。

【11】 一般说来,格言不是指某人关于一般事实的某种观念或信念的表述。格言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尽人皆知或普遍认同的,另一种是较为陌生或意义模糊的。当你使用那些为大家所普遍认同的格言时,不必寻求用以解释的理由,因为你的表述乃人所共见,不会产生疑窦。然而,当你讲述不为人们所熟知的格言时,必须说明原因,以免言之无据,不足以让人相信。引证格言应当切中话题,避免显得拙嘴笨舌,辞不达意。从某些具有特殊本性的材料中,或借助于夸张法,或通过比喻法,我们就能创造出大量的格言。下面的例子即为根据某些富有特殊本性的材料造出的格言:“我认为,不谙军中事,难胜将帅任”。又如,“明智的人因循祖训而受益,不闻愚见而无过”。这些就是从具有特殊本性的材料中提炼出来的格言;我们还可以通过夸张法创造格言:“在我看来,梁上君子比江洋大盗更令人可怕,因为前者暗夺,后者明抢”。通过夸张的形式,我们可以造出大量的格言;下面的例子乃是借助比喻法造出的格言:“对我来说,侵吞财产者正如叛离城邦者,因为两者都得到信任,却对信任他们的人做出不义之事”。再如,“对我来说,不义之辈如同僭主。因为僭主对自己的恶行不加审判,却对他人受到指控的那些过错肆意惩罚;不义之辈一旦掠取本当属于我的东西,就不再归还。如果我得到属于他们的东西,就得连本带利地偿还”。按照这种方法,我们将会造出很多格言。

【12】 某件事情是另一件事情的表征[8],但并非某种偶然事件是另一种偶然事件的表征,也决非任何事件是任何事件的表征。一件事情的表征通常在这件事情之前发生,或通常与这件事情同时发生,或通常在这件事情之后发生。业已发生的事情不仅是业已发生的事情的表征,同样也是尚未发生的事情的表征;尚未发生的事情不但是尚未发生的事情的表征,而且还是业已存在的事情的表征。一种表征使人得到经验,另一种使人获得知识,后者是最理想的表征,其次乃是最能使人信服的观念。简言之,我们可以从所为、所言、所看的事情中发现大量表征,也可以从最大的恶或最高的善的结果中分别得到表征。还可以从证言、被见证的事情、我们或对手的支持者、对手本人、其他党派的挑战、时间以及许多诸如此类的事情中找到一些表征。

【13】 反证乃是指不可能按其他方式,只能像我们所说的那样发生的事实。当我们自己进行陈述或反驳时,应当从那些本性上是必然的事实中获取反证的证据;对于对手的陈述,我们应当从那些本性上是可能的或不可能的事实中寻找反证的证据。所谓本性上是必然的事实,乃是指动物需要食物之类的事实。当进行陈述时,这样的事实就是必然的:被拷问者承认,供词是拷问他们的人逼迫他们说出的。所谓本性上是不可能的事实的例子如下:一个小孩行窃自己根本拿不动的银币,居然取而走之。当对手进行陈述时,如果他声称曾几何时,我们在雅典与人缔约,而我们能够证明,那时我们根本不在雅典,正在其他某个城邦,那么这个反证所依据的就是本性上不可能的事实。从诸如此类的材料中,我们将发现大量的有关反证的证据。

我们对来自确凿的言辞、活动和人本身的各种论据已经进行了简明扼要的讨论,现在考察一下它们之间有哪些差异。

【14】 或然性事实与范例的区别在于:或然性事实为听众所认同,范例可以从相反的或相似的事实中获取。确证由相互矛盾的言辞和活动构成,推证的证据在这个方面与确证有所不同:确证乃是有关言辞和活动中的矛盾,而推证涉及其他各个方面的矛盾。换言之,如果没有活动或言辞上的种种矛盾,就不可能得到确证,但演说者可以从其他多种多样的矛盾中获取推证。格言与推证的证据有所差别,推证只能由种种矛盾组成,格言既涉及各种对立的事实,又可以通过自身简明扼要地表述自身。表征不同于格言及所有业已谈过的论据,其他所有的论据只会让听众相信,而某些表征则使判断者产生明确的思想。另外,我们不可能得到为数众多的其他种种论据,然而可以十分容易地发现大量的表征。反证的证据与表征不同,某些表征仅仅可以让听众相信,而每一种反证的证据提供给判断者的则是真理。通过以上所述,我们了解了来自确凿言辞、活动和人本身的各种论据的实质、获取这些论据的来源以及它们之间的差异。

下面我们讨论每一种辅助性的论据。演说者的观念乃是对有关事实的某种看法的表述。应当表明自己在所演说的事情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并指明对你来说,讲出事实的真相是有利的。作为反驳者,应当竭力指出对手在他所表述的事情上毫无经验;如若不能,就应表明,即使经验丰富的人也常常犯错;如果还无济于事,就必须指出,对手讲出事实的真相乃是与他的利益相冲突的。这就是演说者在进行陈述或反驳时对观念的运用。

【15】 证言乃是知情人对事实自愿做出的承认。被见证的事情必然是可能的,或是不可能的,或是令人生疑的。同样,证人必然是可信的,或是不可信的,或是使人怀疑的。当被见证的事情是可能的,证人也是真实可靠的时候,不必对证言进一步多做解释,除非为了使证言严密细致,你想简明扼要地引证格言或推证。当证人的信誉受到怀疑时,你必须证明这样的人无论如何也不会为了庇护某人,或报复某人,或为了谋取私利而作伪证。还应当表明,作伪证对他本人毫无益处,因为这样做所得到的好处微乎其微,而法庭调查却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一旦露出破绽,法律不仅给以罚款的处治,而且还会使他名誉扫地,失信于众。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让证人受到人们的信任。

当我们反驳证言时,应当对证人的品性进行攻讦。如果证人劣迹昭彰,必须对他所见证的事情做出调查核实;如果他所见证的事情是可能的,必须把种种卑鄙无耻的品性加到对手身上,对证人和被见证的事情一同进行反驳。我们还要考察,证人是不是被见证者的朋友,是否同被见证者的所作所为存有某种联系,是不是被见证者的仇敌,是不是穷人。因为这样的人往往被怀疑为了庇护朋友、报复仇敌、贪图私利而作伪证。我们还应当表明,立法者设定的有关作伪证方面的法律恰好适用于这样的证人,因此,既然立法者都不相信这些人,而那些经依法宣誓坐在那里进行审判的人却对他们笃信不疑,这种做法实属荒谬。通过这些方法,我们就能使证人失去可信性。

另外,还可以通过下述方式掩饰证言:

“噢,吕西克勒斯!请为我作证。”

“以诸神的名义发誓,我不能。因为他的确做了那 件错事,尽管我再三劝阻。”

虽然此人的拒绝实际上是作伪证,但不会因为作伪证而受到惩罚。因此,当掩饰证言对我们有利时,就应如法炮制;如果我们的对手也试图这样做,就应当揭穿他们的卑鄙伎俩,责成他们以书面形式作证。由以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如何使用证人和证言。

【16】 由拷问得到的供词乃是知情人对事实并非自愿的承认。当加强这种论据的力量对我们有利时,我们必须说明,很多个人在最严肃的事情上,很多城邦在最重要的事务上,都从由拷问得到的供词中获取论据,它比一般证言更为可信。谎言往往给证人带来好处,真话却能使被拷问者受益,因为这样做可以尽快摆脱痛苦。

当你打算使拷问得到的供词失去可信性时,必须首先说明,被拷问者对逼供的人心生恨意,正是出于这个原因,他们对主人少说不了假话。其次,必须表明,他们为了尽快结束痛苦,对拷问者不会承认事实的真相。还应当指出,即使自由人处在被拷问的境遇中,想要迅即了却痛苦,也会常常说出一些言不由衷的假话。奴隶们宁肯为了避免受罚而向主人说谎,也不愿忍受自身肉体和灵魂的巨大痛苦,为他人免遭磨难而说出真话。通过诸如此类的方法,我们可以使拷问得到的供词显得合理或不合理。

【17】 誓言乃是伴有向神明起誓过程的非证明式的确切言辞。当我们试图夸大誓言的力量时,应当这样表明:“没有一个人愿意发假誓,因为人人惧怕天谴神怒,担心在他人面前无地自容。”还要说明,避人耳目是可能的,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当对手求助于誓言,我们试图贬低它的作用时,必须指出,为恶之徒往往就是那些肆无忌惮发假誓的人,因为做了坏事而认为神明没有发现其劣迹的人,通常相信即使自己发了伪誓,也不会受到神明的惩罚。采取上述方法,我们就能得到有关誓言的大量材料。

按照预期的打算,我们业已简明扼要地讨论了各种形式的论据,不仅表明了每种论据的功能,而且还表明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运用它们的方法。现在我们着手解释为三种演说形式所共同具有的、被经常使用的其他成分。

【18】 先发制人 [9]乃是这样一种方法:通过事先揣度听众对我们持有哪些批评意见,以及试图反驳我们的人持有何种观点,从而主动提出并解释这些问题,以消除他人对我们的敌意或不满情绪。对于听众的指责苛求,我们应当如是运用先发制人法:“或许你们当中的某些人会感到惊诧,像我这样一个乳嗅未干的年轻人,竟然在大庭广众之下斗胆演说如此重大的事情。”再如:“请不要对我不满,因为我打算在那些他人难以坦诚相谏的问题上,向你们力陈我的建议。”在那些可能使听众颇感不快的事情上,你必须通过先发制人的方法,寻找种种理由,表明似乎你在直言进谏,并指出演说者的奇缺,危难的深重,公众的利益以及其他类似的原因,由之可以消除人们对你的不满。如果听众还是一片喧哗骚动,你必须采用格言或推证,进行简洁明快的解说,指出他们既然聚集于此,求取有关情势的最佳建议,但认为毋需倾听演说者的观点即可得到良策,这种做法实为荒唐;再者,你还可以表明,唯一公正的做法乃是:要么他们自己站起来给出建议,要么聆听他人的建议,然后对这些提议投票表决。这就是在公众演说中所必须运用的先发制人法以及对付听众的吵闹不满所必须采取的对策。

在法庭演说中,我们可以按上述方式使用先发制人法。如果在演说的开始就引起骚动不满,我们将采取这种办法应付:“立法者规定,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两次演说机会,而你们这些经过依法宣誓坐在这里进行审判的人,连一次演说都不肯倾听,这难道是合理的吗?而且,立法者做出这种规定正是为了保证你们在听完全部演说之后,能够按照誓言进行投票表决,然而你们对立法者的命令竟如此置若罔闻,甚至连演说的开头都没有细听,就认为已经准确了解了全部事实,这难道是合理的吗?”你还可以按另一种方式表述:“立法者业已规定,如果票数均等,被指控者可算胜诉,而你们却反其道而行之,甚至不愿倾听遭受诬陷的那些人的申辩,这是何等的荒谬!立法者之所以在投票问题上把这种特权授予被指控者,乃是因为被指控者所冒风险较大,而你们对丝毫没有什么危险的指控者没有任何敌意,却通过喧哗叫嚣,威胁此时正惴惴不安、身处险境、为自己受到的指控进行申辩的人,这是何等的荒谬啊!”如果在演说的开始就受到干扰,必须采取这种方法应付;如果在演说的进行过程中受到干扰,并且干扰者的人数不多,你必须给以谴责,此外还要说明,现在唯一公正的做法乃是倾听你的演说,以免妨碍他人做出正确的判断。当听完演说之后,他们想怎么做都可以。如果多数人对你不满,你就应当批评自己,而不要责备法官。因为责备他们只能使之愤怒,而自我批评,声称自己在演说中犯有过错,你会博得众人的谅解。你还应当恳请法官,让他们心怀善意,屈尊倾听你的演说,不要过早地通过非公开投票,表明他们对有关事实的看法。一般说来,我们可以援引格言和推证的证据,简短明快地驳斥反对意见,并指出制造不满情绪、阻挠我们演说的人,实际上把自己置于同公正、法律、城邦的利益和高尚的行为相对立的境地,因为通过这种方法,最能使听众停止喧嚷骚乱。由以上所述,我们知道如何对听众采用先发制人法,如何对付他们的喧嚣不满。

接下来,我将表明怎样事先预料对手可能说些什么,从而先发制人。你可以这样说:“或许他会对自己的穷困潦倒怨天尤人,但这决不是我的过错,而是由他自身的一贯品行所致”。还可以说:“我早就知道,他想说如此这般的事情。”如果我们先于对手进行演说,必须事先揣度他们打算说些什么,从而先发制人,这样就能使他们的言辞失去分量或减弱力量。因为尽管非难你的那些言辞掷地有声,但对于事先听到这些言辞的人来说,就显得不是那么铿锵有力了。

如果我们在对手之后进行演说,而且对手事先猜测到我们试图表述的事情,故而先发制人,那么我们必须采用“反先发制人法”[10],按下述方式粉碎他们的企图:“我的对手不但在你们面前说了不少谎言,而且深知我会予以批驳,便先声夺人,预先造谣诽谤,正是为了把你们的注意力引入歧途,对我的辩解产生相反的看法,也是为了让我不再能够完整地做出申辩,因为事实的真相早被他肢解歪曲得面目全非。我认为,你们应当听我亲口表白,而不应当偏听此人之言。尽管他事先肢解阉割了事实真相,但我要声明,我将提出强有力的证据,表明他的言辞根本没有真凭实据。”欧里庇德斯在《菲罗克忒特斯》(philoktetes)一剧中,巧妙地运用了这种手法:

我要说,尽管他认为把证据伪造窜改,

就可遮掩藏匿罪恶;

只要听我亲口将事实辩解,

他的谎言便可表明他的人格。

由以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如何对法官和对手使用先发制人法。

【19】 恳请 [11]是指在演说中,演说者向听众提出的请求。有些恳请是不公正的,有些恳请则是公正的。公正的恳请是指要求听众关注演说,心怀善意地聆听。公正的恳请还包括要求听众依法提供帮助,不要违法进行投票表决,对不幸或灾难给以谅解。如果违背法律,即为不公正的恳请;如果合乎法律,则是公正的恳请。这就是何为恳请。我们划分了恳请的种类,就是为了在知道公正与非公正的前提下,能够不失时机地恰当运用它们,如果对手向法官提出不公正的恳请,我们也能注意到。由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确切把握这个问题。

【20】 重述 [12]是一种简短提示听众的方法。它必须用于每一部分和整个演说的结尾处。在论辩、建议、诘难和陈述时,我们将对演说内容进行扼要重述。下面我分别表明每一种形式的实质。在进行论辩时使用重述法的例子如下:“我不敢说这些人将会做出什么举动,假如他们先前未曾公然背弃我们,未曾挥舞干戈向我们城邦进攻,未曾不履行诺言。”在论辩时我们可以这样做出重述。下面是在陈述时运用重述法的例子:“我业已表明,他们首先破坏了盟约,而且趁我们与斯巴达人交战之际,首先向我们进攻,并梦求奴役我们的城邦。”在陈述时可以如是进行重述。下面乃是通过建议某种活动以提示听众的事例:“你们不应忘记,自从与这些人结为友邦之后,我们不再为仇敌所苦。因为他们每每竭诚相助,使我们的国土免遭斯巴达人的蹂躏劫掠,而且时至今日,他们一直向我们提供大量的资助。”通过建议某项活动,我们可以提醒听众。下面乃是在诘难时运用重述法的例子:“我想问问他们,为什么迟迟不肯交纳拖欠已久的供奉。他们不敢声称钱财匮乏,因为我们可以表明,他们每年可以从土地中获取大笔钱财;他们也不敢声称在城邦管理方面耗资巨大,因为同其他岛国相比,他们的花费显然不大。”这是通过诘难形式进行的重述。

【21】 调侃 [13]乃是指演说者试图说某件事,却又装出不想说的样子,或使用同事实相反的名称来称述事实。在简短提示听众,让他们记住业已提及的那些事情方面,可以采用这种形式的调侃:“我认为,几乎没有必要说出这样的事情:有人自称为城邦做了大量好事,然而事实表明,他们做的却是许多伤天害理的事;而我们,这些被他们称作卑鄙无耻的人,却每每帮助他们,从未对他人做出不义之举。”这就是在假称不想谈论某事的托词下,简短提醒听众的方法。下面的例子乃是使用相反的名称来称述事实的调侃:“那些高尚杰出的公民显然对他们的盟邦做了一些不义之事;而我们这些无足挂齿的平庸之辈却使盟邦受益匪浅。”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简洁明快地提示听众,并在演说的每一部分以及整个演说的结尾处进行重述。

【22】 下面我将说明如何使演说显得雅致[14],如何把演说加长到自己所欲求的长度。

通过这种方式,即可使演说显得典雅考究:比如,引用一半推证,剩下另一半让听众去猜测;同时也应当援引格言。在演说的每一部分都要不断引证它们,但辞令要丰富多彩,在相同的语境下切莫多次使用雷同的词句。这样,你的演说就会显得雅致。

当你试图加长演说时,必须划分演说内容,并在每一部分中解释这些问题的实质,特殊的或一般的作用,详尽阐明你的各种托词。如果还想尽一步加长演说,必须对每一个问题运用大量词汇。在演说的每一部分中,应当做出简短明快的重述;在整个演说的结尾处,必须把讲过的每个问题贯穿融汇起来,概括全部内容。按照这种方式,你的演说就会达到足够的长度。

如果你想简短地演说,应当对全部内容一言以蔽之,应当选择那些适合于内容的最短的词汇。你还要运用少数连接词,尽量把所说的那些事情连缀起来。这是遣词方面应当注意的问题,同时你还应当使自己的言辞符合两个要求:即在演说的每一部分之中不做扼要重述,只在整个演说结尾处进行重述。通过这种方法,可以使演说的篇幅缩短。

如果你想做适中篇幅的演说,必须挑出最重要的部分作为演说的主题。必须使用长度适中的词汇,既不要太长也不要太短,同时也不要对每个问题运用大量的语词去描述,保持适量的语词即可。一方面,你既不应当在演说的中间部分完全不做总结,另一方面,也不应当在每一部分都做总结,而应当在你希望听众会给以特别关注的部分的结尾处,重点做出重述。根据这些方法,我们可以按自己所欲求的那样控制演说的长度。

如果你试图撰写典雅不俗的演说辞,必须尽量使你的语言风格与听众的接受能力相适应。你可以做到这一点,只要能够注意观察,他们究竟具备何种素质,是宽容大度,还是尖酸刻薄,或是界于两者之间。

对上述的所有问题,你已有所了解,下面我将探讨有关遣词造句问题,因为这也是演说所必需的成分。

【23】 首先,词有三种形式:简单的、复合的和隐喻的。

同样,有三种组词方式:第一种,以元音字母结尾,以元音字母开始;第二种,以辅音字母开始,以辅音字母结尾;第三种,辅音字母与元音字母相互搭配。

安排词序的方式有四种:首先,把雷同的词并列在一起,或者把它们分散开来;其次,使用完全相同的词,或者换成其他的词;再次,可以用一种或多种词来描述一件事情;最后,按一定次序,一一称述你所讨论的事情,或者调换次序。

接下来,我将阐明何为最佳表述[15]

【24】 首先,你必须按二分法表述问题。其次,还应当表述得清楚明了。下面即为各种形式的二分法:(1)某人自己能做这件事,也能做另一件事。(2)这个人不能做某件事,另一个人能够做。(3)这个人能做这件事,也能做另一件事。(4)某人自己不能做某件事,他人也不能做。(5)某人自己不能做某件事,但他人能够做。(6)某人自己能做某件事,而另一个人不能做另一件事。你可以从下面的例子中看到各种不同形式的二分法。某人自己能做这件事,也能做另一件事的例子:“我不仅为你们做了这件事,而且当提摩透斯试图募集军队,向你们进攻时,我还阻止了他”。这个人不能做某件事,另一个人能够做的例子:“此人不能胜任你们派给他的出使任务,然而这里有一个人,斯巴达城邦的朋友,他会比任何人更加出色地完成你们指派的出使任务”。这个人能做这件事,也能做另一件事的例子:“他不但在战斗中勇猛顽强,而且在审议城邦大事上,同其他公民相比也毫不逊色。”某人自己不能做某件事,他人也不能做的例子:“由于势单力薄,我自己根本无法战胜对手,任何其他公民也不能。”他人能做某件事,某人自己不能做的例子:“他力大无比,而我却手无缚鸡之力。”某人自己能做某件事,另一个人不能做另一件事的例子:“我能驾船飞驰,而他连荡桨都不会。”按照这种方式,你可以运用二分法表述所有的事情。接下来,我们必须考察如何使表述清楚明了这个问题。

【25】 首先,用恰当贴切的名称来阐述你说的那些事情,以免意义暧昧不清。应当慎重,不要让元音字母彼此相接。注意把所谓的“冠词”[16]置于合适的位置。应当考虑如何组织语词,不可杂乱无章,因为如果语词杂乱无章,其意义就难以辨识。当你使用了前置连词之后,就要给出承接连词。下面就是使用承接连词的例子:

ego men pɑregenomen hou ephen su de phɑskon heksein ouk elthes。[17]

另外,相同的承接连词也可以连续使用:

su gɑr kɑkeinon ɑitios egenou kɑi touton ɑitios su。[18]

有关连词问题就谈到这里,由上述这些例子,你可以推知其他连词的用法。

语词的安排组织不能杂乱无章。下面就是杂乱无章的例子:

deinon esti touton touton tuptein[19]

这里,谁打了谁不清楚。但如果这样说,意思就明白了:

deinon esti touton hupo toutou tuptesthɑi[20]

这是有关语词组织方面杂乱无章的例子。下面的例子表明,应注意把冠词放在正确的位置上:

outos hoɑnthropos touton ton ɑnthropon ɑdikei[21]

在这个句子中,冠词的插入使意义变得十分清楚,但去掉冠词,意义就会含混模糊。有时正好相反。这是在冠词问题上15应当注意的问题。

切莫把元音字母并靠在一起,除非不这样做,就不能使意义清楚明白,或除非加以某种解释,或把双元音分成两个音节。

下面的事例表明,必须避免语义暧昧不清。同样一个词可以表述多种不同的事情,例如,我们称“”门廊为odos,25称人们行走的“道路”为hodos。对这些词的使用,我们应当每每加以特别的解释。

如果按照上述这些原则,我们就能使语词清楚明白,就可以通过业已提及的二分法进行表述。

【26】 现在我们讨论对立句、平衡句和谐音句,因为 25这也是我们所必需的。

对立句 [22]乃是指既在语言形式方面,又在语义方面,或单在某一方面相互对立的子句。下面就是既在语言形式上,又在语义上相互对立的例子:“他侵吞了本来属于我的东西,成了暴发户,而我丧失了财产,沦落为乞丐,这是不公正的。”单纯在语言形式方面相互对立的例子:“让殷实富户赈济贫苦穷人。”只在语义方面相互对立的例子:“在他身染重病之际,我细心照料,但他却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和不幸。”不存在名称上的对立,只存在两种活动的对立。双重对立句,即同时在语言形式和语义方面的对立句是最好的,然后就是剩下的两种形式的对立句。

【27】 当一个句子具有两个均衡的子句时,它就是平衡句[23]。所谓“均衡”可以是多而小的子句之间的均衡,或少而大的子句之间的均衡,即子句在规模上的均衡同在数目上的均衡乃是相对的。平衡句具有下面这种形式:“或是由于财富的匮乏,或是由于战争的强大。”这些事情之间既非相似,又非对立,仅仅是均衡。

【28】 谐音句 [24]比平衡句更进一步,它的子句之间不仅均衡,而且相似,即由相似的语词构成。比如:

hoson deiselogou mimemɑ,phere pothou tekhnɑsmɑ。[25]

你应当尽可能地使语词的尾音相似,因为这样就可以使语词的相似性达到最大程度。具有相似音节的语词是相似的,而在相似的语词中,绝大部分字母也是相似的。比如,

plethei men endeos, dunɑmei de eutelos。[26]

这些问题已经谈得很充分了。我们知道了什么是公正、高尚、有益以及其他题材的实质,知道了可以大量获取这些题材的来源。同样,我们了解了夸大和缩小的本性,以及如何为演说提供这种手法。再者,我们还熟悉了各种论据,先发制人法,向听众提出恳请的方法,重述法,使演说雅致不俗的方法,加长演说法,表述的组织安排法。由以上所述,我们知道了为所有演说形式所共同具有的那些成分的性质、区别、用处。如果我们逐渐习惯于按照业已描述的那些练习方法不断地实践,将会在创作和演说方面受益匪浅。

通过把演说的各种成分分别开来考察,你能最为精确地区分种种原则,下面我将探讨在每一种演说中,把言辞组织成有机整体的方法,看看哪些部分必须首先提出,如何进行处理。

首先讨论“开场白”[27],因为开场白为七种演说形式所共同具有,适合于所有演说内容。

【29】 一般说来,开场白乃是为听众提供某种思想准备,对那些不了解演说内容的人,就演说的主题进行简明扼要的阐释,以便他们能够明白我们的演说涉及哪些问题,并能跟上我们的思路。同时开场白还可以唤起听众的注意,借助言辞的力量,尽可能地赢得他们的好感。开场白必须完成上述这些准备工作。

我将首先表明,如何在公众演说和劝告演说中运用开场白。下面就是对听众开门见山、明快简洁地提出主题的例子:“我站在这里,就是为了向你们建议:我们应当以叙拉古人的名义进行战争”。比如,“我站在这里,就是为了表明:我们不应当援助叙拉古人”。

要想知道如何唤起听众的注意,只有我们自己首先明白,当有人提出建议,我们对什么样的言辞和事实会投以极大的关注。当建议的事情至关重要、惊魂夺魄、与我们休戚相关的时候,当演说者声称,他们将表明规劝我们从事的那些活动乃是公正的、高尚的、有益的、容易的和真实的时候,当他们恳请我们,全神贯注地倾听演说的时候,难道我们还会听而不闻?因此,正如我们关注他人的演说,如果把上述的那些最适合于我们自己的演说主题的观点拿来,向听众表明,我们也会唤起他们的注意。这就是用来规劝听众,让他们注意我们演说的方法。

如果首先考察,听众对我们究竟抱有什么态度,是善意,还是恶意,或既非善意又非恶意,我们将会博得他们的好感。如果他们的确对我们抱有善意,再来谈论好感问题实为多余;然而,一旦要谈,就必须按下述方式,以调侃的口吻,谈得简短明快:“我对城邦一向忠心耿耿,你们采纳了我的建议从而做出一些有益之举,我自己对公共事业正直无私,宁肯牺牲自我,也不愿损害公众利益以谋取私利。我想,你们对之已早有所闻,我再喋喋不休,实属多余。如果现在你们再能听我一言,我会竭力让你们得到良策卓识。”这就是在公众演说中,我们必须用以提醒那些存有善意的听众,对我们产生好感的方法。

当听众对你既无成见又无善意的时候,必须说明:在作为演说者的公民尚未证实自己是否胜任此事之前,听众应当心怀善意地聆听他们的演说,这样做乃是公正的、有益的。你还应当吹捧听众,取悦于他们,赞扬他们一向断事公正、审慎。另外,你必须以自我贬低的口吻说:“我站在这里,决非出于对自己的那点小聪明过于自负,而是因为相信,我所给出的建议对城邦大有裨益。”通过这种方法,就会博得既无善意又无恶意的听众对你产生好感。

如果听众对你抱有成见,这种成见必然是有关你自身某些状况的,或是有关你所表述的那些事情的,或是有关语言形式的。对你自身某些状况的成见,或生于当下,或来自过去。如果成见因怀疑你昔日有过某种恶行而生,你应当采用先发制人法,首先向听众表明:“有关我的某些流长飞短已早有耳闻,但我将证明,这些东西实属无稽之谈。”如果为了澄清自己,的确有必要说些什么,你必须在开场白中进行简短明快的辩解,并谴责对你业已做出的裁决。因为无论人们对你公开非议,还是私下訾议,这些成见或者已经得以公决,或者将要得以公决,或者指责你的人不愿把他们的成见诉诸公决;你必须说明,当时做出的裁决是不公正的,实为敌党所害;如若不能,就应指出,你那时曾屡遭不幸,既然事情早已决定,做了处置,唯一公正合理的做法乃是:不应根据同一些理由再对你抱有成见。如果你希望重新做出裁决,必须说明,现在你准备把人们对你的种种非议提交坐在这里的听众,让他们进行公断。并声称,如果证明你对城邦曾有不义之举,但求一死,以作惩罚。如果指责你的人不再对你进行攻讦,你必须利用这一点作为证据,指出他们的非议实为子虚乌有。因为如果对你的指责不是捕风捉影,却又不愿诉之于公断,这似乎是不可能的。你必须对诬陷中伤这种卑鄙的行径每每予以痛斥,表明它是骇人听闻的、臭名昭著的,是无尽罪恶之渊薮。你还应当指出,昔日许多人正是因为受到不公正的诬陷中伤而被毁掉。你要进一步表明,当人们为了公众利益前来咨议城邦大事,竟为某些个人成见所困扰,而不去倾听他人的完整的演说,不去考虑究竟需要何种建议,这种做法实属荒唐。你必须承诺,你将证明自己准备提出的那些建议是公正的、高尚的、有益的。对于因过去的某些事情而受到非议的人,在公众演说中应当采用上述方法消除人们的成见。

演说者当下可能会招致人们产生偏见的第一件事就是他的年龄。如果在公众演说中,演说者过于年轻或过于年迈,都会引起听众的不满。因为他们认为,前者尚未具备开始演说的能力,而后者早该退出演说者的行列。如果某人经常参加演说,就会让人产生偏见,因为他们觉得此人似乎是那种爱管闲事、搬弄是非的人。如果某人先前从未从事过演说,同样也会使人产生偏见,因为他参加公众演说似乎与以往的生活习惯相悖,好像抱有某种牟取私利的动机。这些就是进行公众演说的人在当下招致他人非议的几种可能存在的形式。

年轻人应当为自己寻找借口,说明目前缺乏提出建议的人,而自己堪当此任。比如,在火炬赛、体育竞赛、步兵、骑兵和战争等事项上,年轻人的热情不会不大。他还应当强调,如果就年龄而论,他也许并不具备成年人的那种审时度势的智慧,然而根据天资和勤奋来判断,他却拥有这种智慧。他必须表明,建议失败了,那是个人的不幸;成功了,则使公众受益。对于年轻人来说,应当按照这种方式寻找借口。当年迈者进行演说时,应当通过指出现在极缺提议者,而本人对此经验丰富,当下事关重大,险情前所未闻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事情,来为自己寻求借口。经常参加演说的人应当表明自己见多识广,同时强调一个习惯于演说的人,现在不表白自己的观点,实在是一种耻辱。对于没有演说习惯的人来说,必须表明形势严峻,危机四伏。每一个与城邦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人,此时此刻必然会站出来,力陈自己的主见。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在公众演说中消除人们对演说者所产生的偏见。

听众对表述的事实也会抱有成见,如果演说者提议同那些未曾加害我们的人,同比我们强大的城邦解除盟约,或者提议屈膝求和,削减献祭开支以及其他类似的事情。对有关这些问题的成见,我们应当采取先发制人法,主动向听众解释原委,然后把提出这些建议的原因归于必然性、偶然性、时机性和有益性,并声称如果要谴责,该受谴责的不是建议者本人,而是致使这些建议得以提出的情形。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使建议者避免遭受因表述某种事实而引起的非议。

在公众演说中,如果篇幅冗长,风格陈旧,言辞不当,人们就会对这样的语言表达形式抱有成见。如果篇幅冗长,则归因于材料丰富翔实;如果风格陈旧,就指出它适宜于当下的演说;如果言辞不当,必须答应在演说的进行过程中,将表明它的确切性。

上述这些内容即是在公众演说中所面临的种种问题。那么如何安排演说的程序呢?如果听众对我们本身的状况、语言形式和表述的事情丝毫没有成见,就可以在演说的开端直接提出主题,然后唤起听众的注意,劝他们耐心听取我们的演说;如果人们对我们以前所说的事情怀有成见,我们将采取先发制人法,围绕这些成见进行简短明快的申辩,并寻求托词以消除这些成见。然后提出主题,规劝听众注意我们的演说。我们必须根据这种方法安排组织公众演说的内容。

【30】 接下来,我们必须对过去业已发生的事件进行叙述,并唤醒听众的记忆,或者阐释当下正在发生的事件,或者预言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件。当我们叙述出使某个城邦的详情时,应当力求把我们所说的那些事情表述得清楚明白,这主要是为了能使我们的演说增加分量(因为这仅仅是一种叙述,不允许插入其他语言形式)。如果出使活动遭遇不幸,我们要让听众认为,这项活动之所以失败,并不是由于我们的疏忽大意,而是因为其他一些缘故;如果出使任务圆满成功,我们务必使听众明白,这种结果的产生决非出于某种运气,而是因为我们能够尽心尽力。即使听众没有亲身参加出使活动,只要他们注意到我们在演说中所展现的那种赤诚热心,注意到我们的表述毫无疏漏、精确细致,他们就会对我们所描述的一切事情笃信不疑。因此,当叙述出使活动时,正是出于上述这些原因,我们必须对每一件事,按其所发生的本来面目进行描述。

当我们在公众演说中叙述业已发生的事件,或者阐释正在发生的事件,或者预言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件时,对每一事件的表述,应当力求做到简短、清楚、可信。清楚,是为了让听众能够理解我们所讲述的事情;简短,是为了让听众能够记住我们所说的内容;可信,是为了听众在我们提供种种论据以及合理的因由来进一步确证我们的论点之前,不会拒绝倾听我们的讲述。

清楚的表述可以归因于事件的安排和语词的运用。至于事件,只要我们不把它们表述得混乱无序,而是首先提及业已发生的事件,或正在发生的事件,或将要发生的事件,然后再依照一定的顺序,安排其余的事件。只要我们不舍弃已经着手讲述的主题,而去谈论另外的某个主题,这样就会清楚地表述事件;同样可以使语词清楚明白,只要我们尽量运用恰如其分的语词来描述各种活动,运用一般常见的语词,避免把它们杂乱无章地排列,总是把那些具有一定继随关系的语词安置在一起。如果遵循这些原则,就会使表述清楚明了。

至于简短,如果我们删掉所有无须提及的事件和语词,仅保留那些倘若省略,便使演说暧昧不清的语词和事件,那么根据这种方式,就能使表述简短明快。

至于可信,只要我们能够找到一些理由,使我们所描述的那些不太合理的活动看起来似乎可能发生。如果有些事件的发生根本不会使人相信,就应当把它们省去。如果你不得不提及它们,必须表明你对这些事情已了然于心,并借助“忽略法”把它们夹杂在演说之中,一带而过,还应当声称随着演说的不断进行,你将证明它们的真实性,并借口你想首先揭示前面提出的那些事情的真实性、公正性以及其他类似的性质。根据这种方式,我们就会祛除听众的疑惑。

简言之,通过上述方法,我们可以使叙述、阐释和预言变得清楚、简短、可信。

【31】 我们可以按照三种方式安排表述的内容。如果表述的活动为数寥寥,且为听众所熟知,我们就在开场白中一并陈述,以免这一部分自身的篇幅太短;如果讲述的活动很多,而且鲜为人知,我们将按照某种联系,一一详述,表明它们是公正的、有益的和高尚的。这样做不仅为了使我们对事实的表述简洁明了、朴实无华,而且还为了让听众能够理解我们所说的那些事情的意义;如果讲述的活动数量适中,且不为人知,我们应当把对它们的叙述、阐释和预言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安排在开场白中。我们能够做到这一点,只要自始至终地讲述它们,不在其中搀杂其他事情,仅仅纯粹描述这些活动本身。由以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如何在开场白中安排表述的内容。

【32】 接下来,我们所面临的就是确证[28]问题。通过提供种种论据以及公正、有益等题材,可以进一步确证我们所说的那些活动正像我们试图表明的那样。当进行确证时,必须引证一系列论据。最适合于公众演说的论据莫过于经常发生的事件、范例、附加的推证[29]和演说者的观念。如果有其他论据,也可以用来插入其中。应当按以下方式安排论据的顺序:首先是演说者的观念,如若不能,应当援引经常发生的事件,并表明我们所论及的那些活动以及与其相似的活动乃是每每容易发生的。在这之后,必须引证范例以及其他类似的事情,以佐证我们所描述的那些活动。我们所引证的范例应当切中主题,在时间和空间上不要让听众感到远不可及。如果一时缺乏这样的范例,我们必须采用最有感染力和广为人知的其他一些范例。接下来,必须引证格言。另外,在引入或然性事实和范例的那些部分中,应当以推证的证据和格言来结尾。这就是我们必须对所描述的活动提供论据的方法。

如果对活动的描述直接可以使人信服,就不必再来引证各种论据,而应当把所描述的那些活动诉之于公正、合法、有益、高尚、快乐、容易、可行、必要等题材,进一步确证它们。如果可能,应当首先围绕有关公正的事情,同公正相似或相对的事情,或被判断为公正的事情,解释我们描述的那些活动。还应当援引同所提及的那些公正的事情相近的范例。你必须能够从个别的事件中提炼出许多被认为与公正的事情有关的范例,或者从你在演说的那个城邦以及其他城邦所发生的事件中提炼出这样的范例。当我们按照这种方式讨论完这些事情,并在结尾处引入不同种类的格言和恰当的推证的证据之后如果这一,部分的演说很长,而且又要让听从记住,我们就得简明扼要地重述讲过的内容;如果这一部分的长度适中一,听众依然记忆犹新,就对这部分内容做出总结,开始进入另一部分的演说。下面的例子可以表明我的意思:“根据我所陈述的事实,我认为我们援助叙拉古人的公正性已经得以充分的证实;现在我想说明做这件事的有益性。”接下来,可以采取类似于讨论公正性的那种方式来讨论有益性,并在这一部分的结尾处加以重述,或进行概括,如若可能,再提出将要讨论的其他题材。必须按照这种方法将这一部分和另一部分衔接起来,使整个演说跌宕起伏、浑然一体。当使用了种种方法来确证你的建议之后,除此而外,你还应当借助于推证和格言,简明扼要地表明,如果不按你劝告的那样做,则是不公正的、无益的、可耻的、不快乐的。而且还应当简短地进行对比,说明你所规劝的那种活动是公正的、有益的、高尚的、快乐的。在充分运用格言之后,应当对所劝告的内容进行总结,终止你的劝告。根据这种方法,我们可以使提出的种种观点得以进一步确证。在这之后,我们将使用先发制人这种手法。

【33】 先发制人乃是这样一种方法:通过预先猜测到对手针对你的论点所能提出的种种反驳,从而主动出击,消除反对意见。正像你在有关夸大问题上所学到的那样,应当缩小对手的论据,夸大自己的论据。当你的论据比较有力时,应当用一对一的形式驳斥对手,还可以用多对多、一对多、多对一这些可能存在的对立形式,夸大自己的论据,削弱并缩小对手的论据。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使用先发制人这种手法。此后,我们将采取前面业已提及的论辩、陈述、建议、诘难、调侃等形式,在结尾处进行重述。

【34】 如果我们劝说听众,应当对某些个人或城邦提供帮助,恰当的做法乃是:简短地述说在他们和我们的公众之间存在着某种友谊、恩惠和同情。因为人们最愿帮助那些与他们存有这种关系的人。如果人们自身以及他们所关心的人过去、现在或将来从某些人以及这些人的朋友那里,得到应当得到的善待,那么人们就会热爱这些人以及这些人的朋友;如果人们自身以及他们所关心的人过去、现在或将来从某些人以及这些人的朋友那里,受到本不应当受到的恩惠,那么人们就会感激这些人以及这些人的朋友。一旦这些情感萦绕于听众的心中,我们就应当进行简短的劝导,激发他们的同情。如果我们认识到,任何人都同情与他们休戚相关的人,都认为蒙受灾难是不应该的,就可以毫无困难地按自己的欲求博得听众的怜悯。应当表明你试图让听众对之产生怜悯的那些人的状况,指出他们已经、正在或将要陷入某种恶劣的境地,除非听众能伸出救援之手,他们方可摆脱困境。如若不能,你必须指出,你为之演说的那些人的利益已经、正在或将要遭受损害,而这些利益乃是为所有或绝大多数公民所共同分享的,或者指出这些利益已经、正在或将要丧失殆尽,除非当下听众能给以同情。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取得听众的怜悯。

在进行劝阻演说时,可以采取相反的方法,按同一种模式安排开场白,陈述事实,引证论据,向听众指出:他们欲想从事的活动乃是不合法的、不公正的、无益的、耻辱的、不快乐的、不可行的、费力的和不必要的。劝阻演说的内容布局相似于劝告演说。以自己的名义做劝阻演说的人必须按照这种方式安排演说内容。

那些对他人给出的劝告进行反驳的人,应当首先在开场白中提出试图反驳的观点,然后一一安排其他内容。继开场白之后,演说者应当尽可能地把前面提及的各种观点再分别进行论述,表明对手提出的建议决非公正、合法、有益等等。你可以做到这一点,只要指出对手所说的那些事情是不公正的、无益的,或是同不公正、无益相似的,或是同公正、有益以及被断定为如此性质的事情相对立的。对其他问题,也应当采取同样的方式。这是进行劝阻演说最为有效的方法。如若不能,你必须借助有意忽略法来劝阻听众。比如,一旦对手表明某种建议是公正的,你必须试图证实这种建议乃是耻辱的、无益的、费力的、不可行的等等;如果他的建议是有益的,你必须指出这个建议是不公正的,或具有其他一些什么性质。你应当采取在劝告演说中提及的那些方法夸大自己的观点,缩小对手的观点。还应当像在劝告演说中那样,引用格言和推证,消除对手通过先发制人法对你的中伤诬陷,并在结尾处进行重述。

此外,当我们试图劝说听众时,应当表明在他们和那些我们力求给以帮助的人之间存在着友情,或者表明他们欠了请求援助者的人情债,此时当以报恩;当我们试图阻止听众对某些人提供帮助时,必须指出这些人的确令人愤慨,或使人妒嫉,或让人憎恨。我们可以使听众心生恨意,只要指明他们或他们所关心的人,曾几何时从那些人或那些人的朋友那里受到过不该受到的伤害;同样可以激起听众的愤慨,如果表明他们或他们所关心的人,曾经从那些人或那些人的朋友那里受到过本不应当受到的蔑视或不公正的对待;也可以使听众迅即萌生妒意,只要我们表明那些人已经、正在或将要享受不配享受的利益,或者表明那些人的利益过去、现在或将来都不会受到损害,或者表明那些人从来没有,现在也没有,将来也永远不会有什么不幸。通过这种方式,就会使听众产生嫉妒、憎恨和愤慨。根据劝告演说的那些方法,则可以唤起听众的友爱、感激和怜悯之情。按照前面提及的种种方法,我们就能在演说中组织、安排这些内容。现在我们了解了劝告这种演说形式的实质、组成部分和使用方法。

【35】 接下来,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乃是对颂赞和谴责两种演说形式进行讨论。我们必须首先在开场白中提出主题,并采取相同于劝告演说所使用的那种方式,反驳种种偏见。然后通过在公众演说中业已论及的那些方法,或通过描述令人感到惊异的事情以及尽人皆知的道理,规劝听众对我们的演说给以高度的关注。我们必须表明,为我们所颂赞或谴责的那些人名实相符。进行这种形式的演说,通常不是为了论辩某件事情,而是为了展示某种行为。

首先,我们将根据相同于劝告和劝阻演说所运用的那些方法安排开场白。在开场白之后,应当区别超出至善范围的美德和隶属至善的美德。不属于至善的美德可以分为好的身世、强健的体魄、美丽的外表、殷实的财富;而至善则可以分为智慧、公正、勇敢和高尚的生活方式。对隶属至善的美德,应当大加颂赞;对超乎至善的美德,我们不应过于炫耀。因为对那些体魄健壮、英俊洒脱、出身望族和腰缠万贯的人,我们与其给以赞美,不如给以祝福。做出这种区分,继开场白之后,我们将首先追溯演说对象的家系,因为这是能给人或其他动物带来荣誉或耻辱的先决条件。因此,给出人或其他动物的家系乃是合理的。当我们赞美某人的情感、行为、言辞和财富时,在颂赞的开始提及他所具有的荣誉不无合理之处。

下面即为追溯某人家系的方式:如果他的先辈功德卓著,应当上溯远古,下及被颂赞者本人,简要介绍每位前人的功名业绩;如果只是他的远祖功德照人,而其他先人没有做出颇值一提的功业,就必须用上述方法提及前者,对那些功业平平者略而不述,并以这样的因由声称:他的前人数不胜数,你不想一一赘述。众所周知,凡出自优秀家族的人,通常在德性上也必然与其先人相似;如果他的远祖并非杰出之辈,但他的近宗却声名显赫,你应当就近追溯家系,并声称详述其远祖的业绩将是一件繁琐而使人生厌的事,同时应当表明,你当下颂赞的那个人的近宗功德昭著,其近宗的前辈显然也必定德高望众,因为如此杰出的人不太可能具有劣迹昭彰的先辈;如果你所颂赞的那个人的前辈实在没有什么好的名声,就必须声言,此人血统高贵,指出凡对于至善具有一种本然倾向的人,往往来自高贵的家族。你还应当谴责那些一味称颂祖先荣耀的演说者,指出一些人虽然拥有声扬天下的祖辈,但他们自己却与祖辈的盛名不相匹配。你必须强调,目前的任务乃是颂赞此人本身,而不是他的先人;同样,对那些祖先为声名狼藉之辈的人,应当追溯其家系以便对他们进行谴责。按照这些方法,我们就能在颂赞和谴责演说中追溯家系。

如果你所颂赞的对象由于某种机遇或偶然性获得某些好名声,应当恪守这样的原则:只谈论同他的年龄相适合的事情,而且尽量不要描述得过于详尽。比如,对于儿童来说,他们之所以能遵守秩序和自我节制,并非出于自身情愿,而是由于监护人的督促,因此对这些事情应当轻描淡写。当你按照这种方式描述了被颂赞者的孩提生活,并在这一部分的收尾处运用推证和格言,对该部分内容做出概括总结之后,你要进一步谈论他青年时期的所作所为,描述他所完成的业绩,他的品性以及他所追求的生活方式。同时你必须根据我们在开始探讨颂赞演说时所提及的那种方法,夸大自己的观点,并进一步表明,在如此这般年纪,你所颂赞的对象竟然获取如此这般荣誉。而这些荣誉的获得,或是借助某种手段,或是通过自身的努力追求,或是由某种活动所致,或是为了某种目的。你还应当把这些荣誉同其他青年人所做出的成就相比,表明他的功绩远远超过众人,并尽可能地贬低他人取得的荣誉,使你所颂赞的那个人的荣誉弘扬光大;你还应当把他人做出的那些不太杰出的成就与你所颂赞的那些成就相比,这样后者就会显得更加突出。按照下述方式进行推论,就会使被颂赞者的成就得以夸大:“一个如此年轻的人竟这样热爱智慧,一旦步入桑榆之年,他将取得更大的成就”。再如,“一个能够坚忍不拔地承受体育锻炼的人,在热爱智慧上也必将乐此而不疲”。通过这种形式的推论,就会夸大他的品行。

讨论完被颂赞者青年时代的所作所为,我们将在这一部分的收尾处引证格言和推证的证据。在对业已提及的那些事情做出简短的重述,最终结束这一部分内容之后,我们接下来提出被颂赞者成年时期所获得的成就。首先表明他是公正无私的人,并根据前面论及的方法夸大这种德性,如若可能,就指出他具有超人的智慧;按同样的方式谈完这种德性之后,如果可能,就表明他英勇果敢,并尽可能地夸大这种德性。在行将结束这一部分演说,描述了被颂赞者的所有德性之际,我们应当简明扼要地重述前面已经谈过的内容,运用格言或推证的证据终结全部演说。在赞美某人的品行时,对每件事情精雕细刻,并使用华美的辞藻,乃是恰当的。

当我们对品性鄙劣者的言行进行谴责时,可以运用同样的方法组织安排演说内容。但不应嘲弄被谴者本人,而应描述他的生活。因为言辞的力量胜于嘲弄,它可以使听众信服,使人们对被谴责者感到恼火;再者,嘲弄只触及表面现象和外部状况,而言辞却能揭示生活习性和品性的本来面目。还应注意,切莫使用一些辱骂性的字眼来描述那些可耻的行径,以免有伤大雅,而应当使用隐晦的语词,含蓄地表述这些事情。在谴责对手时,必须对他的自我吹嘘予以讥讽和嘲笑;在私下,或在少数听众出席的场合,应当试图使对手感到汗颜。然而在大庭广众之下,应当按大多数人所共同认可的谴责形式攻讦你的对手。正像颂赞演说那样,在进行谴责演说时,你也应当根据相同的方式夸大和缩小。由以上所述,我们可以明白如何运用这些展示形式的演说。

【36】 对我们来说,剩下的任务乃是探讨指控、申辩和质询演说形式。接下来,让我们讨论一下应当如何组织安排这些归属法庭演说的主要类型。正如在其他形式的演说中那样,我们首先在开场白中提出被指控者或申辩者的所作所为。通过采用相同于劝告和劝阻演说的方式,规劝听众注意我们的演说。

至于博得听众的好感这个问题,如果在过去或现在,他们对当事人抱有善意,并没有因为对当事人自身的某种状况、活动和言辞感到不满,从而存有成见,那么当事人必须按照我们在其他形式的演说中所论及的那些方法赢得听众的好感;如果听众对当事人在过去或现在既无善意又无恶意,也没有因为他自身的状况、行为和言辞而感到不满,当事人也必须准备赢得听众的好感;如果听众对当事人的所作所为抱有成见,他必须或者混合使用各种方法,或者单独使用某种方法以消除他们的偏见,博得他们的好感。通过上述这些方式,我们即可得到听众善意的理解。

凡听众对之既无善意又无恶意的人,必须颂赞自己一番,并对对手的言行进行指责。应当赞誉自己具备一些最为听众所关心的德性,比如,声称自己热爱城邦,忠实于朋友,颇具恻隐之心;攻讦对手具有很多恶劣的品性,足以激起听众的愤慨,例如,叛国投敌,对朋友背信弃义,受恩不报,毫无同情心等等。也应当对陪审团大加吹捧,盛赞他们秉公执法、明察秋毫。必须指出,无论在言辞上,还是在行为上,或是在其他事情上,自己所造成的危害远远比不上对手所造成的危害。并进一步表明,自己的言行乃是公正的、合法的、有益的等等。对于其听众既无善意又无恶意的人来说,借助这些方法就能博得听众的好感。

当听众对某人抱有成见时,如果这种成见来自过去,而且是针对某人的言辞所产生的成见,我们从前面的论述中已经知道如何消除这种成见;如果这种成见来自当下,那它必然是有关此人自身的某些状况的成见:或者此人目前似乎不太适合参加法律活动,或者此人具有的特性同他提及的指控相背离,或者此人具有的特性同别人对他的指控相符合。如果某个为他人进行辩护的人太年轻或太年迈,那么他就不太适宜于参与这种活动;如果一个身强力壮的人指控某个体弱多病的人对他有所冒犯,或一个暴虐恣肆的人指控一个有自制能力的人对他施加暴力,或一个身无长物的人指控某个殷实富户侵吞了他的财产,所有这些指控都与指控者素有的特性相矛盾;如果一个身强力壮的人被某个体弱多病的人指控为凌辱对方,如果某个素有梁上君子之称的人被他人指控为行窃,那么这些指控同被指控者的特性相吻合。简言之,凡是对某人的指控,如果被指控者的罪名同他一贯的名声不相抵牾,那么两者之间就存在着某种一致性。上述所有这些例子都是当下对某人自身的某些状况所产生的成见。成见也可以由某人的行为所引发,如果他以一些鸡零狗碎或羞于启齿的事情为借口,同自己的亲朋好友打官司。因为诸如此类的事情有损双方当事人的声誉。

现在我将表明如何消解上述的各种成见。我认为,有两条适合于所有情况的基本原则。首先,当你认为对手很有可能使陪审团为之心动的时候,应当先发制人,使陪审团倾心于你。其次,当案子涉及行为问题时,应当尽可能地指责对方的过错,如若不能,就把罪名转嫁到其他什么人身上。并竭力表白,你是在违背意志或在对手强迫的情况下,出于无奈而身陷此案的。为了消除听众对某人自身的特殊状况所产生的成见,必须以下述借口进行辩解:对年轻人来说,应当解释,他的败诉乃是由于缺乏年长的朋友为之辩护所致,或是由于对手作恶多端、力量强大,或是由于为申辩的时间所限以及其他类似的原因。如果你在为他人进行演说,必须表明,你之所以替他人辩护,乃是出自对朋友的情义,或对对手的憎恨,或因为你是事件的亲身经历者,或为了公众的利益,或因为你的当事人孤单无助,蒙受不公正的厄运。如果当事人的品性同他所受到的指控相吻合,或他的品性同他的指控相悖离,你必须先发制人,指出在听取事实之前,就根据某种颇值怀疑的观念妄加判断,这是不公正的、不合法的和无益的。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将会消除有关某人自身状况方面的成见;对当事人的行为所抱有的成见,我们可以矢口否认,并将罪名转嫁给对手,或指责对手的行径乃是不公正的、贪婪的、强词夺理的、令人愤慨的,并以当事人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得到公正的对待为借口进行辩解。这些就是在法庭演说中如何解除陪审团对某人自身状况和行为所产生的成见的方法。对有关某人公共生活方面的成见的解除,我们可以采取前面业已论及的各种方法。

我们采用相同于安排公众演说的方法来安排法庭演说的开场白,并根据同样的原则,在开场白中把对事实的种种陈述连成一体,并表明这些陈述的每一部分,乃至全体都是可信的、公正的。

此后,我们将进一步确证自己的论点。如果我们所描述的那些事实为对手所反驳,就应提出种种论据进行确证;如果对手承认那些事实,我们就论证它们是公正的、有益的等等。至于论据,如果可能,必须首先引证证言和经由拷问得到的供词。接下来,必须进一步确证自己的陈述。如果这些陈述似乎合理,就援引格言和推证;如果这些陈述似乎不完全合理,就使用或然性事实。之后再使用范例、确切性证据、表证、反证的证据,最后使用推证的证据和格言。如果我们所陈述的事实被认可,我们应当把各种论据暂搁一旁,使用业已提及的种种借口来表明这些事实的合理性。借助这些方法,我们可以使自己的论点得到进一步确证。

确证自己的论点之后,我们将采取论辩形式反驳对手。并通过事先预料到对手试图说些什么,从而先发制人。如果对手否认事实,我们必须夸大业已谈过的那些论据,并批驳和缩小对手可能提出的论据;如果对手承认了事实,但企图表明,他们的行为根据成文法乃是合法的、公正的,那么我们必须试图指出,我们所援引的法律以及与之相似的法律是公正的、正确的、对城邦公共利益大有裨益的,也是为绝大多数人所共同认可的。然而,对手所依据的法律恰恰相反。如若不能,我们必须提醒陪审团,他们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条文来判案,而且还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既然他们已经通过起誓,按既定法律判决案件,那么我们必须告诫他们,目前一定不能颁布新法,只在特定的时间内他们才有立法的权力。如果当事人的所作所为碰巧触犯了某些似乎没有多少存在价值的法律,我们必须声明,当事人的行为并非不合法,而是对法律的否认。因为法律的设定应当有益于公众利益,但这条法律对城邦无益。我们还要指出,如果他们按照同此法相对立的方式投票表决,将不会逾越法律,而会使那些拒斥因袭陈规陋习的行为合法化。还应当表明,没有任何法律禁止给城邦带来利益的行为,废止陋法陈规对于城邦来说,乃是一种善举。一旦我们所依据的法律意义明确,就可以根据该法,采取先发制人法,对对手进行反驳。至于那些意义暧昧含混的法律,如果陪审团对它们的理解对你有利,你必须给以相同的解释;如果他们对这些法律的解释同你的对手不谋而合,你必须告诉他们,这种解释决非出自立法者的本意,而立法者的本意与你的理解相同,如果他们能赞同你的理解,乃是大有裨益的。假如不能扭转他们的看法,必须指出,对法律其他相反的解释是不可能的,只有按你的解释才是可能的。对法律问题的讨论,我们应当采用上述这些方法。

一般说来,如果对手承认事实,但试图以他们的行为的公正性、合法性为借口进行申辩,你必须运用上述方法,通过预先推断他们可能说些什么,从而先发制人。如果他们对事实供认不讳,并请求谅解,你必须按照下述方式揭穿对手的辩解。首先,必须表明,他们的行径为千夫所指,仅当他们的劣迹败露以后,才承认过错。如果陪审团对他们的申辩给以谅解,那么所有的人都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了。你还应当这样向陪审团发问:“如果你们宣告那些自己承认过错的人无罪,你们又怎么能够宣判那些自己没有承认过错的人有罪呢?”你还应当强调:“如果他犯了过错,也不应当因为他的过错让我们受到惩罚。”必须进一步表明,立法者并不原谅犯有错误的人,因此依法进行审判的陪审团也不应当原谅这样的人。正如我们在开始时所说的那样,这些就是用以反驳对手请求谅解的方法。总之,通过上面提及的这些方式,我们就会预先料断对手在论据、证明合理性的借口以及寻求谅解的借口方面试图说些什么,从而先发制人。

在指控完毕之后,我们必须对整个演说内容进行简明扼要的重述。如果可能,便以寥寥数语,激起陪审团对我们的对手产生憎恨、愤慨和妒嫉,而对我们产生好感、感激和同情。至于如何达到这种目的,我们在讨论公众演说、劝告和劝阻演说时已经描述过了。在讨论申辩演说的最后,我们还将重新提及这个问题。当我们在法庭事务中作为指控者首先进行演说时,可以采用上述种种方法组织安排言辞。

在进行申辩演说时,可以采取与指控演说相同的方法安排开场白,避而不谈对手向听众散布的那些指控我们的罪名。在开场白之后,我们将反驳或解除对手强加给听众的那些观点,并通过业已描述的方式,使对手出具的证人、由拷问得到的供词、誓言失去可信性。如果对手所指控的事情是可能的,我们必须运用忽略法进行反驳。如果对手出具的证人或被拷问的人是可信的,我们必须求助于对事实进行论辩、陈述以及其他所有能够驳斥对手的强有力的形式。如果对手指控你的那些罪名同你的利益或同你具有的特性相符合,你必须尽可能地为自己申辩,指出你被指控的罪名与你的利益根本不一致;如若不能,就必须强调,你自己或任何像你这样的人压根就不习惯于做这类事情,或者根本没有按这种方式做这类事情的习惯。这些就是用来反驳那些以或然性事实为根据的指控的方法。如果对手使用了范例,你必须尽可能地表明,此范例同你被指控的那种罪名风马牛不相及;如若不能,你自己应当借助对照法,找出另外一个相反的范例,表明指控你的罪名不可能成立。如果对手使用了确切性证据,你必须通过指出这个证据自身蕴含着矛盾来进行反驳。你还要表明,对手所引证的格言和推证或者似是而非,或者模糊暧昧。至于对手出具的表征,你必须证明它们是其他事情的证据,而不仅仅是对你的指控的证据。通过按相反的意义去解释对手的观点,或者把他的观点归结为含混不清,从而使之完全丧失可信性。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承认做过被指控的那些事情,就要以公正性和合法性为借口,试图证明我们的行为是比较公正的、合法的。如若不能,必须以某种过错和不幸为借口,争取得到众人的谅解,并表明我们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微乎其微,还应指出,过错人皆有之,而罪恶只为少数恶棍所专有。必须强调,对过错的谅解是合理的、公正的和有益的,因为谁也无法知晓将来会不会犯错。应当指出,当对手曾几何时犯了错误的时候,也曾请求过谅解。

接下来,我们讨论如何对付对手在演说中所采用的先发制人法。对于其他种类的先发制人法,我们只要诉诸事实,便迎刃而解;如果对手中伤诽谤我们,说我们是在诵读已经拟好的演说词,或事先进行了练习,或为了得到某种酬报替他人辩护,我们必须以一种调侃嘲弄的方式对待这种指责。至于事先草拟演说词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这样说:法律既没有禁止某人诵读已经拟好的演说词,也没有不让他的对手以非书面形式进行演说,因为法律所禁止的是另外某些活动,它允许人们按自己喜欢的方式演说。还要说明,“我的对手罪孽深重,如果我不事先草拟演说词,长时间地揣摩辞令,他就不会认为我对他的指控是公正的”。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驳斥对手在书写演说词问题上对我们的非议。如果对手声称我们事先已经熟悉并多次练习过演说,我们不但要承认,而且还要这样说:“按照你们的说法,我们的确对如何演说了然于心,然而我们却从不强词夺理、争斗好胜。相反,你们虽然声称自己不知道如何演说,昔日却因诬陷诽谤他人而被判罪,于今又对我们故技重演。”最后我们得出结论:如果对手也能学会做一名演说家,对公民来说显然是一件好事,因为这样他就不会如此无赖狡辩了。关于为了某种酬报,在法庭上为他人辩护这个问题的非议,我们将运用相同的论辩形式予以驳斥。承认这件事实,并以调侃的口吻指出,我们的指控者以及所有其他的人都是如此。还应当区分不同形式的酬报,表明有些人在法庭上为他人辩护是为了金钱,而有些人则是为了报恩,或是为了复仇,或是为了荣誉。必须表明我们自己乃是为了报恩,而对手则是为了谋取大笔酬金。因为他到法庭来的目的就是为了贪图不义之财,并非打算干一件无偿的事情。如果有人指控我们教授他人如何在法庭中进行辩护、组织演说,我们将采取同样的方法予以反驳,并指出只要力所能及,人人都会通过提供指导和建议,来帮助朋友。采用这些手法,我们就能对付任何形式的指控。

对于经常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的发问和回答,你必须运用自如,而且在回答发问时,必须区分“承认”和“否认”。下面即是承认的例子:

“是你杀死了我的儿子吗?”

“是的,当你的儿子手执利刃向我袭来之际,我杀死了他。”

“是你痛打了我的儿子吗?”

“是的,但他首先凌辱了我。”

“是你打破了我的头?”

“是的,当你深夜破门而入之时,我打破了你的头。”

这样的承认可以使你的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而否认则意在逃避法律的追究。例如,

“是你杀死了我的儿子吗?”

“不,不是我杀死了你的儿子,而是法律处死了他。”

这样的回答乃是在一种法律允许某种活动,而另一种法律禁止这种活动的条件下,你所应当做出的。运用上述的种种方法,你就足以能够应付对手的挑战了。

在这之后,便是简短的重述,把你所论及的事情给听众做一番提示。重述在演说中的每时每刻都是十分有用的,因此应当被用于每种演说以及每种演说的每一部分。重述非常适合于指控和申辩,同样也十分适合于劝告和劝阻。在我看来,我们不仅应当像在颂赞和谴责演说中那样,把业已谈过的事情提示给听众,而且还应当博取法官的好感,同时使法官对我们的对手产生恶意。我们将在演说的最后结尾处做这项工作。通过对业已提及的那些事实进行陈述或论辩,或挑选你最得意的论点,挑出对手最为拙劣的看法,你就可以使听众对你所说的一切记忆犹新。如果愿意,还可以通过发问的形式,达到这一目的。由以上所述,我们对这些方法的实质已经了解得很透彻了。

我们可以赢得听众的好感,使他们对我们的对手产生恶意,只要能像在劝告和劝阻中那样,简明扼要地表明,他们以及我们的朋友过去曾经、目前正在或将来可能善待那些试图加害于我们以及他们所关心的人,善待法官以及他们所关心的人;并指出,报答我们恩惠的时机已经来临;如果可能,还要引发他们对我们产生同情。要想达到这一目的,还应当表明,在听众和我们之间存在着休戚相关的联系,我们正蒙受不应蒙受的厄运,我们过去曾经、目前正在或将来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对待,除非听众给以帮助,方可摆脱困境。如若不能,还应当表明,一旦我们的请求受到法官的轻视,我们的某些利益过去、现在和未来都会遭受损害。或者表明,如果他们不提供帮助,我们向来不会、现在也不会、将来也永远不会享受某些利益。采取这些方法,我们可以从听众那里得到同情、赢得好感。

通过对立法,指出我们的听众以及他们所关心的人,已经、正在或将要从对手及其朋友那里受到不应当受到的损害,我们就会引发听众对对手产生成见和妒嫉。按照这种方式,听众即能对我们的对手抱以憎恨和愤慨。如若不能,我们将搜集种种材料,由之激起听众对对手萌生妒意。因为嫉妒乃是憎恨的近邻。对手将成为嫉妒的对象,仅当我们能够表明,我们已经受到了不配受到的善待,他们与听众之间没有什么密切联系,并指出他们已经、正在或将要通过不公正的方式得到某些利益;或者表明他们的利益过去、现在或将来都不会遭受损害,他们从来没有,现在也没有,将来也永远不会有什么不幸,除非法官对他们进行惩处。借助这种手段,我们可以在开场白中赢得听众的好感,并使他们对对手产生恶意。根据上述一系列原则,我们就能合理安排指控和申辩演说的内容。

【37】 质询这种演说形式在多数情况下不能独立发生作用,而只能与其他形式混同使用,尤其对反驳最为有用。当对言辞、生活、人们的行为和城邦的管理进行质询时,为了明晓如何安排这种形式的演说,我将简明扼要地做出描述。在进行质询演说时,应当以近似于驳斥成见的那种方式开头;首先提出某些似乎合理的借口,以便使我们的活动显得有根有据,然后再继续我们的质询。下面即为恰当合适的借口:在政治集会上,我们的借口不应当让人们觉得强词夺理,应当抓住听众的注意力,使他们不会疏漏我们的观点,或我们的借口是那些首先为对手所扰乱的事情;在私人事情上,我们的借口是对被质询者的憎恨,他们自身所具有的鄙劣习性,以及为了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而不再如是行事,我们对他们所施加的友爱;在公共事务上,我们的借口一定是合法的、公正的、对城邦有益的事情。按照这种以及与之相类似的方式安排开场白之后,接下来我们根据一定的顺序,提出并质询对手的每种言辞、行为和意图,指出这些东西乃是同公正、合法的事情以及同个人和公共利益相对立的,并对所有这些事情进行考察,看看它们是否自相矛盾,或者同正直的人的习性相抵牾,或者与可能性事实相对立。然而,不能过于追求细节而使演说显得冗长繁琐。我们越是能够更多地向听众展示被质询者的行为乃是与高尚的生活方式、活动、言辞和习惯相矛盾的,就越是能够使他名誉扫地。我们不应采取刻薄辛辣的方式,而应以一种文雅大度的姿态进行质询。因为这样一来,我们的言辞对于听众就会显得更富有说服力,演说者也不太可能招致听众的误解。在对所有的事情细致精确地质询完毕,并对结果进行夸大之后,必须用简短的重述做出总结,提示听众记住你所说的一切。通过业已提及的那些方式安排演说内容,我们就可以根据种种原则,娴熟地运用各种形式的演说。

【38】 在演说和创作方面,我们应当尽可能地使言辞符合上述各种原则,并使自己逐渐习惯于得心应手地运用这些原则。我们拥有许多便利而有益的演说技艺,无论在私人或公共事务中,还是在同他人的交往活动中,都能使我们的言辞符合演说原则。然而,演说者不仅应当关心语言表达问题,而且还应当留意个人的行为举止,并能根据上述的那些原则来规范调整自己的活动。因为一个人的生活方式往往有助于使自己的言辞具有说服力,有助于赢得好声誉。

首先,你必须按照业已教授的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划分方法,对所要讨论的问题进行划分,明确应当首先处理哪些问题,其次、再次、最后处理哪些问题。接下来,应当根据我在谈论开场白时描述的对待听众的那些方式,准备让他们接受你的观点。如果你言而有信,在整个生活中保持与同一些朋友往来,并表明你在其他一些生活习性方面始终如一,并非变动无常,你就能博得听众的好感;如果你标榜自己所从事的活动既重要又高尚,还能增加公共利益,听众就会更加听信于你。

既已赢得听众的好感,当你建议某种活动时,人们往往会接受那种能避害趋利,对他们有益的活动,而拒绝与之相反的活动。

为了使自己的表达明快、清楚、可信,你必须采用下述方式:如果你不想毕其功于一役,而是首先探讨第一个问题,其次再来探讨下一个问题,那么你就可以明快地表述自己的观点;如果你不是突然中断某个话题,在没有谈完这个话题之前又去谈论另一个话题,就会使自己的表达清楚明了;如果你当下的行为举止同你的习惯不相悖离,或你不谎称你的朋友和敌人是同一些人,那么你的表述即能使人信服。

至于论据,如果我们对之拥有确切的知识,就应以之为引导,完成我们的活动;如果我们缺乏确切的知识,就应以每每发生的事实为引导。因为把通常容易发生的事情作为活动的根据是最为安全可靠的。

当我们与对手进行论辩时,在言辞上,可以从所说的话语中寻找论据,进一步确证我们的观点;如果涉及一些诸如缔约之类的具体问题,我们可以根据不成文法和成文法,在一定时限内出具强有力的证言来确证自己的观点。

在安排结束语[30]时,应当通过简明扼要地重述,提示听众记住我们所表述的事情。当我们目前正在从事一种与过去相同或类似的活动时,可以通过提及当下的所作所为,让听众回忆起我们昔日的行为。

如果我们的行为能够导致听众产生这样一种想法,即认为,他们过去曾经,或目前正在,或将来可能受到我们善待,那么他们就会对我们产生好感。如果我们所从事的活动能够引发一些善行,这将会使我们的行为加重分量。

一方面,演说者必须按照这些方法调整自己的行为举止,另一方面,还应当根据业已提及的那些原则训练演说技艺。

[31]〔正如前面所说,我们应当按下述方式献祭:对神明必须虔敬真诚,在消费方面必须适中合度,在视觉效果上必须辉煌壮观,对于公民必须有所裨益。如果我们按先辈的惯例献祭,对神明即能恭敬虔诚;如果祭品不被全部挥霍,同时又有所破费,就能使花销保持适度;如果庆典仪式盛大宏丽,就会取得堂皇的视觉效果;如果骑兵和步兵披甲执坚联袂参加祭奠活动,就能确保公民的利益不受侵犯。如果我们能够如是献祭,对神明即可祭尽其敬。

应当同那些与我们具有相似习性的人,或与我们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以及在一些重大事件中不得不与之合作的人建立友善关系,因为这种友谊最能持续久远;我们应当同最为正直的人,握有相当可观势力的人,近在咫尺的人结为盟友。与其相反者则是我们的敌人。我们必须对那些企图损害城邦利益的人,或损害城邦的朋友以及盟友利益的人进行战争。对城邦的保卫必然通过自身的力量,或借助盟邦的援助,或依靠外国雇佣兵的支持。第一种途径优于第二种,第二种优于第三种。

至于财富的来源或渠道,居于首位的应当是来自个人的收入和所得,其次是依据对财产的估价而征收的税款,第三是穷人付出的劳役、工匠对军队的服务,富人所捐献的钱财。

至于政体,最好的平民政体应当是那种法律把荣誉赋予最杰出的公民,平民的选举权和表决权不遭剥夺的形式。最坏的平民政体是那种法律公然允许平民侵犯富人利益的形式。寡头政体有两种,其一是建立在政治协商合作基础之上的,其二是建立在公民财产状况基础之上的。

结盟必须是在本邦公民自己不能保卫疆土和要塞,或无法挫败敌人的情况下才被允许的。如无必要,或者欲想与之结盟的城邦远隔千里,在危机时刻鞭长莫及,则不可缔结同盟。

好公民能为城邦招来良朋益友,并使城邦少结仇敌,即使树敌,对手也是势单力薄,不堪一击。好公民还能在不把私人财产没收充公的条件下,给城邦带来丰厚的收入。同时好公民不仅自身浩然正气,还能对损害公众利益者进行质问揭露。

所有馈赠礼物的人,或希望自己由之而受益,或出于感激,对先前受到的某种恩惠进行报答。凡给他人提供服务或帮助的人,或为了得到好处,或为了赢得名誉,或出于快乐,或出于恐惧。所有交往活动的发生或通过自愿选择,或出于被迫无奈。因为任何活动都是通过强迫、规劝、欺骗以及在某种借口下完成的。

在战争中,一方独居优势,或由于天公作美,或因为兵多将广、军强马壮,或由于地势良好,盟邦竭诚相助,指挥员运筹帷幄。人们一般认为,一旦结盟不利,或战争已经结束,就应解除盟约。

公正的行为应当是那种奉行城邦的公共习俗,遵守法律,履行自己的诺言的行为。

躯体的有益乃是良好的素质、美丽、强壮、健康;灵魂的有益则是智慧、明智、勇敢、节制、公正。财富和朋友是同属灵魂与躯体的有益。与这些相反的东西就是无益。对城邦来说,好公民为数众多即为有益。〕


注释

[1] to bouleusthai。

[2] 原文此处补为kai theios。

[3] okhlos,指处于无管理状态下的人们,与“人民”(demos)相对。

[4] pisteis,原指“令人信服的”、“可以相信的”,作为术语,译作“论据”。

[5] paradeigma。

[6] tekmerion。

[7] enthumema。

[8] semeion。

[9] prokatalepsis,原指“提前抓住”、“先行进攻”。

[10] antiprokatalepteon。

[11] antiprokatalepteon。

[12] palillogia。

[13] eironeia。

[14] asteia。

[15] rmeneia。

[16] arthron。

[17] 意为:“我的确(men)来到了我说要来的地方,而(de)你尽管答应要来,却没来”。

[18] 意为:“你既是(kai)这件事的原因,又是(kai)那件事的原因”。

[19] 意为:“这个人打这个人是一件可怕的事”。这里,“这个人”(touton)“与这个人”(touton)并列在一起,没有格的区别,因而意义不明。

[20] 意为:“这个人被这个人打是一件可怕的事”。这里,前面的“这个人”(touton)与后面的“这个人”(toutou)有格的差别,因此意义分明。

[21] 意为:“这个人加害这个人”。“人”前面的冠词ho和ton,一个是主格,另一个是受格,所以谁加害谁很清楚。

[22] antitheton。

[23] parisosis。

[24] paromoiosis。

[25] 意为:“如果你一定要摹仿语言,首先应当摹仿情感”。

[26] 意为:“数量不足,力量有余”。

[27] prooimia。

[28] epibebaiosis。

[29] epibebaiosis。

[30] epilogos,与“开场白”相对。

[31]以下所述显然是插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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