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论感觉及其对象》-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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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感觉及其对象

秦典华译

【1】我们已经详尽地讨论了灵魂本身,以及它各部分的每种功能,下一步的任务是考察动物和一切拥有生命的事物,以及了解它们有什么独有的和共同的活动,我们先假定关于灵魂所说过的一切成立,现在来讨论剩下的问题。首先来讨论那些在先的问题,动物最为显著的特征,无论是共同的还是独有的,显然是那些既属于灵魂又属于肉体的特征,诸如感觉、记忆、情感、欲念以及一般的欲望,此外还有快乐和痛苦;因为这一切属于几乎所有的动物。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征,为所有享有生命的事物所共有,另外一些,则只为某些动物所特有。其中最为重要的有四对,即醒与睡,少与老,呼与吸,生与死;我们必须考察这每一种各是什么,以及它们是由什么原因而引起的。

研究疾病与健康的第一本原乃是自然哲学家的任务,因为无论是健康还是疾病都不是无生命事物的属性。所以,有人可能会说,绝大多数的自然哲学家和那些以哲人态度来研究其技术的医生在这一点上是共同的,前者的目的是研究医学,后者将他们的医学理论建立在自然哲学原理的基础上。

以上提到的共同性特征显然既属于灵魂又属于肉体。因为所有特征都或者伴随着感觉一起出现,或者是由感觉所引起:有些是感觉的属性,有些是感觉的状态;有些是保护和维持性的,而有些则是毁灭和剥夺性的。在灵魂中感觉是通过肉体而产生出来的,这一点显然既是根据推理,又与推理无关。

我们以前曾在《论灵魂》中解释过,感觉和感知是什么,以及这种属性为什么会在动物中出现。一切作为动物的动物,都必然拥有感觉。正是根据这一点我们区分了什么是动物什么不是动物,关于那些特殊的个别感觉,触觉和味觉必然属于所有动物,触觉的原因我们已经在《论灵魂》中说过了,而味觉乃是为了营养;味觉把食物区分为可口的和不可口的,以便分辨出该避免的和该追求的,一般而论,滋味乃是营养部分的属性。那些由于外物而发生的感觉,诸如嗅觉、听觉和视觉,属于能够作位移的动物。对于所有拥有这些感觉的动物来说,它们都是保护性的因素,它们使动物在得到食物前预先感觉到什么是它们的食物,并避开那些有害的和致命的东西,对于理智的动物来说,这些感觉的存在是为了生存得更好,因为它们会使我们明白许多差别,对于思想对象和实际事务的理解就是从这些差别中产生出来的。

在这些感觉中,在本然意义上说,视觉与生存必然有关,听觉在偶然意义上说与心灵有关。视觉能力告诉我们多种差别,因为一切物体都分有颜色,所以我们主要是通过它而感知那些共同的性质(共同的性质指的是形状、广延、运动和数目);对于少数几种能发出不同声音的动物来说,只有听觉才能区别声音的不同。对于理智来说,听觉在偶性上是贡献甚多的一个部分,语言是学习的原因,它是可以听见的,但这并不是就其自身,而是在偶性意义上说的;因为语言是由词组成的,每个词都是符号。因此,在那些天生就缺乏某种感觉的人中,瞎子要比聋子和哑巴聪明。

【2】关于各种感觉所具有的能力,我们在前面已经说得差不多了。感觉器官自然是从躯体中产生出来,现在有些人正试图将躯体的部分和躯体的元素联系起来,然而,由于难以将五种感觉和四种元素彼此搭配,所以他们就求助于第五种感觉,他们全都认为视觉器官由火构成,因为他们对视觉特性的原因并不了解。当眼睛被挤压以及被移动时,似乎有火花闪现。在黑暗中,或者当双眼紧闭时,也会产生这种现象,因为在这时也会产生黑暗,然而这只不过是提出了另一个令人疑惑的问题罢了。因为除非不去假定感觉者在没有意识到它时也能够看见可见的对象,否则眼睛就一定会看到它自身了。当眼睛在静止时这为什么不会发生呢?其中的原因和难题的解决,以及眼睛是由火构成的理由,必须从以下方面来考虑。因为光滑的东西能在黑暗中发光,虽然它们自身并不产生光亮,被人们称为黑眼珠的眼睛的中心部分,就显然是光滑的。当眼睛运动时,便会产生这种现象,一个物体在这时会变得像两个似的。这是由于快速的移动使得在看的东西和被看见的东西显得不同。所以,如果运动不是快速的而且也不在黑暗中,那么这种现象就不会发生;在黑暗中光滑的东西自然会发光,例如有些鱼的头和乌贼的墨汁;当眼睛运动缓慢时,视觉器官和被看见的物体就不会显得在同时既是一又是二。但是在其他快速运动的情况下,眼睛会看见它自身,就仿佛在反射时的情况一样,如果眼睛真是火的话,就像恩培多克勒所说的,《蒂迈欧》中也是这样描述的,而且如果当光从眼睛里面就像从灯笼里释放出来时视觉发生了,那么视觉为什么不能在黑暗中同样地发生呢?像《蒂迈欧》中所说的,从眼睛里产生出来的光线在黑暗中熄灭了,这也是一种徒劳无益的说法;那么光线的熄灭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又热又干的炭火或火焰,被认为是由湿和冷所熄灭;但是,热和干显然并不是光的属性,如果是,而且又轻微到了我们无法察觉的程度,那么当白天下雨时,光线就应当会被雨水所熄灭,在寒冷的天气里,黑暗就会更经常地降临,火焰和燃烧的物体就会遭受这种情形;但是在其他情况下,这样的事就不会发生。有时,恩培多克勒似乎认为,如前所说,当光从眼睛里面产生出来时,视觉就产生了,他这样说道:

仿佛欲思离去的人,准备着灯笼,

一缕火光照彻了风雪寒夜,

四周的屏障使灯光免遭八方的狂风,

风在呼啸,屏障分散了风的喘息,

火花在向前闪耀,因为它精妙绝伦,

在它的门槛,闪烁着不灭的灯光,

就这样,用精美的薄膜,爱将被网住的原火,

紧紧裹住,甚至还有滚圆的瞳仁。

深不可测浩渺的洪水已被阻拦,

唯有原火在遍燃,因为它精妙绝伦。

有时他就这样说明视觉,但有时他又用视觉对象的流射来解释视觉。德谟克里特说眼睛是水,他是正确的,但当他认为视觉仅仅是一种反映时,他又错了。眼睛能够看见影像是因为眼睛是光滑的;影像并非存在于眼睛里面而是存在于观察者之中;因为这种现象只不过是一种反射而已。但是关于被反映对象和反射似乎还没有获得清楚的一般性的知识。不过奇怪的是,他从来没有疑惑过为何只有眼睛能看,而影像在其中被反映的其他事物为什么就不能看,无疑眼睛是由水而构成,但眼睛能看并不是因为它是水,而是由于它是透明的;水和空气在这一点上是共同的。但是水比气更容易被控制,更容易被限定。所以,瞳仁或严格意义上的眼睛,是由水构成的。从观察到的事实来看这是很显然的,很清楚,当眼睛衰老时就会渗出水来,在胎儿时期,眼睛透凉闪亮。有血动物的眼白肥厚多油,这样以保持水分不被冻结。由于这个原因,眼睛成为身体中对冷最不敏感的部分,谁也不会感到眼帘里面寒冷。无血动物眼里有一层坚硬的皮,这对它们起到了同样的保护作用。

一般而论,以为视觉的产生乃是由于从眼中产生的某些东西,视线可以遥及星辰,或者抵达某一点并且与这一对象连接,正如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都是毫无道理的。认为连接发生在眼睛的核心部位也许还有些道理。但甚至这种观点也是愚蠢的。因为光和光的连接是指什么呢?它是如何产生的呢?因为在那些随意的对象之间并不会发生连接。而且,内部的光又如何与外部的光连接呢?因为在它们之间有一层薄膜。在别的地方我们已经说明过,没有光线视觉就不可能;但是,无论视觉的对象和眼睛之间的中介物是光还是空气,经过这一中介的运动是产生视觉的东西。眼睛的内在部分是水,这是有道理的,因为水是透明的。正如没有光就不可能有外部的视觉一样,在内部的视觉没有光也不行;所以一定存在着某种透明的东西。既然它不是气,它就一定是水。因为灵魂或灵魂的感觉器官并不存在于眼睛的表面,而一定是存在于眼睛的内部;因此,在眼睛里面的部分一定是透明的并能接受光线。从实际的情况来看这也是很显然的。在战斗中当人们的太阳穴被重创时,眼睛的通道被切断了,就会产生黑暗似乎已经降临的感觉,仿佛明灯已经熄灭,因为有如灯罩一般的透明体,即我们所说的瞳孔,已经被切掉了。

如果事实正如我们说的那样,那么显然我们就应当用这种方法,将每一种感觉器官和某一种元素关联并搭配好。我们必须先假定眼睛的视觉部分由水构成。能感觉声音的东西由气构成;嗅觉由火构成(嗅觉是现实的,而嗅觉器官是潜在的嗅觉;因为感觉对象引起现实的感觉,所以,它一定预先就潜在地存在着;气味是某种烟雾,烟雾是由火而产生;所以嗅觉的器官为大脑周围地方所特有;因为冷物的质料潜在地即是热;关于眼睛的生成也可以使用同样的方法。因为它也是出自于大脑,在躯体的各部分中,眼睛是最湿润最清凉的),触觉器官由土构成,味觉能力是触觉的一种形式。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味觉和触觉两者的感觉器官都与心脏靠近。心脏与大脑相对立,在躯体的各部分中它是最温热的部分。关于用来描述躯体各部分的感觉能力的方法,我们就讲到这里。

【3】有关各感觉器官的感觉对象,我是说诸如颜色、声音、气味、滋味以及触觉,还有它们的能力是什么,每一个别感觉器官的现实作用是什么,我们已经在《论灵魂》中作过一般性的说明了,现在必须要考虑如何来说明它们每一个各是什么,例如,颜色是什么,声音是什么,气味或滋味各是什么,此外还有触觉。首先我们来说明颜色。这些词每一个都有两层意义,即现实的和潜在的。在《论灵魂》中我们已经解释过,现实的颜色和声音如何与现实的感觉(如看和听)既同一又不同;我们现在来说明,那些产生现实感觉的东西各是什么。正如我们在那篇文章中论及光线时所说的那样,它是在偶性意义上的透明物的颜色。当透明体中存在着某种火时,就会出现光明,而它的缺乏便是黑暗,我们称为透明体的东西,并不为气或水或其他我们所说过的物体所特有,它是某种共同的本性和能力,它不能分离存在,而是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依存于这一些或其他一些物体。正如所有物体一定具有某个界限,光也是一样。光的本性存在于不受限制的透明体中。在那些物体之中的透明体显然是有界限的,从这一事实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界限就是颜色,因为颜色或者依存于这个界限,或者它就是这个界限。由于这个原因,毕达戈拉斯学派才将物体的表面说成是物体的颜色。颜色存在于物体的界限之中,但这个界限并不是真正的物体,我们必须假定,外在地展示的颜色的同一本性,也是内在地存在着的。空气和水显然能显示颜色,因为它们明亮的光线具有这样的特征。在那样的情况下,由于颜色存在于无限制的事物之中,空气和大海对那些靠近它们但还有一段距离的人并没有显示出如眼前一般的同样的颜色。在物体中,如果四周所包裹着的东西并没有引起变化,那么颜色的出现就会受到限制。很显然,无论是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在那种情况下,接受颜色的东西乃是同一事物,透明体按比率存在于物体之中(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存在于所有的物体之中)。这使得它们分有了颜色。由于颜色存在于界限之中,它也一定存在于透明体的界限之中。所以颜色是在受限制的物体中的透明体的界限。在透明的对象中,如水以及其他诸如此类显得在界限上具有特殊颜色的事物,其颜色为物体表面所固有。在空气中造成光亮的东西可能在透明体中出现,也可能因缺乏而不出现。所以,就像在空气中一样,产生光明和黑暗的是同一状况,同样,在物体中,产生白色和黑色的也是同一状况。

我们现在必须要考虑其他颜色以及说明颜色所产生的不同方式。白色和黑色应相互并列在一起,因为它们每一个由于太小而无法被看见,两者混合后就可以成为可见物了,这种颜色似乎既不可能是白色也不可能是黑色。虽然它不可能是这两种颜色中的任何一种,但它一定有某种颜色,它一定是某种混合体和某种不同的颜色。所以我们认为除了白色和黑色以外,还存在着多种颜色,其数目的多少,就在于混合的比率,如3∶2,3∶4,以及用其他数目所表示的比率(有些颜色并不是根据数目之比,而是根据某种过度和不及的不可比关系)。所以,这样的颜色所产生的方式很像和声;因为取决于这种简单比率的颜色,就像和声一样,被认为是赏心悦目的颜色,例如,紫色、绯红色以及其他少数几种类似的颜色,和声稀少,也是由于同样的原因;其他的颜色并不是由数目之比构成;或者所有的颜色都是可以用数目表达,但有些在这方面是有规则的,有的则没有规则,而后者在不纯粹的情况下具有这种特性,因为它们不是以纯粹的数目之比为根据的。

这是说明颜色产生的一种方式。另一种方式是,它们似乎互为中介,就像有时画家在制作它们时那样,他们将一种颜色加到另一种颜色上,使其更加鲜艳;当他们想让一件东西看起来似乎是在水中或雾中时,就是如此,仿佛太阳本身看起来是白炽的,而透过雾霭和烟雾则显出万紫千红的色彩。以此看来,多种颜色都可以用与我们前面所说的同样方式来说明;在表面的颜色和底层的颜色之间存在着某种比率,而另外一些颜色则并不是由比率构成的。

正如那些早期思想家所说的,认为颜色是一种流射物,或者颜色能被看见乃是由于这样的原因,这种观点是荒谬的。因为在所有的情况下,他们都必须要通过触觉来解释感觉,这样才能更好地说明感觉的发生是由于感觉对象致使感觉媒介运动,即是通过触觉而不是通过流射物。如果我们接受了这种相互并列理论,我们就不仅必须假设不可见的广延,而且还必须假设不可感知的时间,以便无法感知这种运动的抵达,从而使得颜色看起来是一种,因为它们看起来是同时的。在另外的情况下我们就不必这样,由于表层颜色自身受到或者没有受到里层颜色的影响,因而表层颜色对媒介的影响也就不同,因此,它既不是白色也不是黑色,而似乎是一种不同的颜色。所以,如果没有什么广延是不可见的,则所有广延在一定距离内都是可见的,这一理论可以解释颜色的混合。在前一种观点看来,没有什么可以妨碍它们在一段距离之内显得是作为某种混合的颜色;因为我们已经在后一种观点中指出过,没有什么广延是不可见的。

物体的混合,不仅如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是由其微小的部分并列而成,这些部分对于我们来说无法为感觉所察觉,而且由于所有部分都是混合构成,正如我们在一般性地讨论混合时所说的那样[1],用他们的观点看来,对于那些可以分割成微小部分的事物来说,如人、马或各种种子,唯有混合是可能的,因为个别的人是所有人的最小部分,个别的马是所有马的最小部分,所以,当这些相互并列时,全体的数目就会变成由两者结合的混合物,但我们不能说一个人和一匹马混合在一起。然而,对于那些不能被分割成微小部分的事物来说,混合就不可能以这样的方式产生,而只存在着全体的融合,它是一种最自然的混合方式。关于它是如何发生的,我们在前面谈论混合时已经说过了[2]。很显然,一旦物体被混合,则它们的颜色也一定会被混合,这就是存在着多种颜色的真正原因,它既不是由于在上面涂抹也不是由于相互并列。被混合的物体的颜色在任何距离里看起来都是同一的,它不会因距离的远近而改变。之所以存在着多种颜色,其原因就在于,其混合元素是按多种比率相互混合而成的,有些以数目之比,有些则仅仅是根据性质上的过渡。我们对有关相互并列或在上重合的颜色所说的一切同样适用于混合的颜色。颜色的形式受到限制或不受限制的原因也可以适用于滋味和声音,我们将在后面讨论。

【4】我们现在来说明颜色是什么,以及存在着多种颜色是由于什么原因。在前面,我们已经在《论灵魂》中说到过声音和叫声了。现在我们来讨论气味和滋味。这两者几乎具有同样的属性,虽然它们各自并不存在于同样的事物之中。对于我们来说,滋味的种类要比气味的种类容易弄清楚得多。其原因是由于我们的嗅觉没有其他动物的嗅觉发达,而且它也比我们的其他感觉落后,我们的触觉则要比其他动物的触觉完善得多,味觉是触觉的一种形式。

水在本性上存在着无法品尝其滋味的倾向,对此要么认为水在本身内包含有各种滋味,但由于太过微细而无法感知,如恩培多克勒所说的那样;要么认为水是某种质料,它包含了所有滋味的种子,所有的滋味都是从水而产生,不同的滋味是从不同的部分产生;要么认为导致滋味不同的原因,并不是水,而是某种外在的东西,如有些人认为是热和太阳。在这些观点中,恩培多克勒的观点显然是荒谬的;因为我们可以看到一,旦有果皮的水果被摘下并被放置在烈日与火焰的照射之下,滋味就会因热而发生变化,这说明果汁的滋味并非来自于水,其变化发生在水果自身之内一,而且,旦果汁被压榨出来并被存放起来一,经过段时间以后,其滋味就会失去甜味,而变得发涩发苦,或者产生出其他味道。而且一,旦果汁被煮沸,它们就会变得具有各种滋味。同样,水也不可能是构成所有滋味的种子的质料;因为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滋味是可以从作为它的食品的同样的水中产生出来的。剩下的解释是,水的变化是由于承受了某种影响。很显然,水不可能通过受热而获得我们所称为滋味的这种性质;因为在所有液体中水最稀,甚至比油还要稀。由于比较黏,所以油能比水伸展到更大的面积上,而水则是易变的,所以以手舀水要比舀油更难一些,水本身并不会因为加热而显得更稠,这显然说明还存在着某些其他原因;因为所有滋味都具有更稠密的倾向;热是部分原因,存在于有果皮的水果中的滋味显然也存在于土中。所以早先很多自然哲学家认为水与它所流经过的土具有相同的性质。拿盐水来说,就十分明显,因为盐就是某种土。当水从发苦的灰沙中渗过时,水的滋味就会发苦。还有许多泉水有的发苦,有的发酸,有的具有各种其他滋味。植物所产生出来的滋味,其种类最丰富,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一。因为同其他事物样,湿在本性上只承受其相反者的作用;它的相反者就是干。它在某种程度上承受火的作用,其原因就在于此。因为火的本性是干。但火所特有的性质是热,土所特有的性质是干,正如我们以前在有关元素的讨论中所说过的。所以作为火与作为土,它们不可能在本性上作用或承受作用,没有任何事物会作用或承受作用,除非它们每一个都包含有相反元素。这就仿佛那些将颜色和滋味浸泡在液体中的人,他们使得水也具有这样的颜色和滋味。自然也是这样来对待干燥的东西和土的,它通过热的作用使水用干燥的东西和土来过滤,这样它就使得液体具有了某种性质。由我们前面所说到的干燥在液体中产生出来的属性(它能够从潜在的味觉变为现实的味觉)就是滋味。因为它致使感觉能力由潜在变为现实;现实的感觉和学习并不相同,而是类似于沉思。

滋味是属性或缺乏,但它并不属于任何干燥的东西,而是属于营养物,我们可以从这一点看到,无论是没有湿的干,还是没有干的湿都不是营养物;因为作为动物的食物并不是单个的元素本身,而是它们的混合物。在动物所吸收的食物的可感觉的成分中,可触摸的部分乃是导致生长和衰亡的原因,作为热和冷的被吸收的东西是它们的原因。因为它们导致生长和衰亡;作为有滋味的东西,被吸收的食物提供营养;因为所有的有机物都得到了甜的营养,或者是通过自身或者是通过混合。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在论生成的文章中来详细讨论[3],现在只需要讨论比较本质的问题。热使食物膨大并使食物可口,它摄取较轻的成分,因为其重量而留下咸的和苦的东西,无论外在的热能在外在物体中产生什么作用,动植物天然的热都能在动物和植物中产生同样的作用;它们之所以通过甜而得到营养,其原因就在于此。其他滋味则是和食物混在一起,这就像我们使用盐或醋作调料一样。这些东西主要被用来防止甜的东西具有过多的营养,以及防止在胃里不能消化的情况发生。

正如有些颜色是由白色和黑色混合而成,同样,有些滋味是由甜和苦混合而成。有几种包含了大小不同的比率,无论它的混合与运动是以数目之比为根据,还是没有限制。能产生快感的混合物就是以数目之比为根据的。

甜是唯一油腻的滋味,咸和苦实际上是同一的,居于甜苦之间的滋味有涩、辣、麻、酸。滋味和颜色在种类上数目大致相等。因两者都各有七种,如果我们把灰色看作是某种黑色,是有道理的,那么剩下的是,黄色可以归属于白色,就像油腻可以归属于甜一样;介于白色和黑色之间的颜色有红色、紫色、绿色、蓝色,其他颜色则是由这些颜色混合而成。正如黑色是由于透明体中缺乏白色一样,同样地,咸和苦是由于营养液中缺乏甜。所有被燃烧过的物体的灰烬之所以味苦,其原因就在于此;因为在它们中可饮用的水分都已经被蒸发。

德谟克里特和大多数讨论过感觉的自然哲学家,持有极其荒谬的观点,因为他们认为所有的感觉对象都是触觉对象。如果是这样,那么很显然,其他各种感觉都成了某种触觉了;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其次,他们将感觉的共同对象当作是特殊的对象;因为广延、形状、粗糙以及光滑,还有坚硬物体的锋利和钝拙,对于感觉来说乃是共同的,如果不能针对所有感觉,至少对于视觉和触觉是如此。所以,对于这些共同的对象,感觉很容易产生错觉,而对于特有的对象,如颜色之于视觉,声音之于听觉,是不容易产生错觉的。然而有些人则将特有的对象归为共同的对象,如德谟克里特;因为他说过,白色与黑色不过就是粗糙与光滑而已,而且把滋味归于形状。然而不可能有某一种感觉能认识共同的对象,如果有,最有可能的就是视觉。如果味觉更有可能,因为能辨别在各种类中的最细微差别的感觉乃是最为敏感的,那么味觉就应当是最能够感知其他共同对象的,而且也应当是最能辨别形状的感觉。所有的感觉对象都具有相反者,例如在颜色中有白和黑,在滋味中有甜和苦;然而形状似乎并不是某种形状的相反者;因为圆形能和什么样的多边形相反呢?再次形状是无限的,;所以滋味也一定是无限的;为什么一种滋味能引起感觉,而另外的滋味就不能呢?关于味觉和滋味的讨论我们就说到这里;关于滋味的其他属性,我们将在《植物的自然史》[4]中的适当地方来讨论。

【5】我们必须以同样的方式来考虑气味;干的东西在湿的东西中所作用的结果,同样地也能为有滋味的液体在其他范围内所产生出来,如在空气中和类似的水中。我们已经说过,透明是这些事物的共同特性,但作为嗅觉对象并不是在透明的意义上所说,而是由于它能够浸泡或冲洗有滋味的干的东西;因为嗅觉现象不仅存在于空气中,而且也存在于水中。对于鱼类和硬壳动物这是很显然的;因为尽管水中没有空气,但它们显然具有嗅觉能力(因为空气只要在水中一产生,就会立刻浮出水面),这样的动物从不吸入空气。如果有人假定空气和水两者都是湿的,那么气味就是有滋味的干燥物在湿的媒介中所表现出来的本性,这样一类事物就是嗅觉对象。这种属性是根源于有滋味的东西,这可以从那些有气味或无气味的事物看清楚;因为这些元素,如火、气、水、土,都是无气味的,无论是干的东西还是湿的东西,如果它们不构成某种混合物,两者就没有滋味。所以海有气味,因为海有滋味和干的成分。盐更比纯碱气味更大,从前者渗出的油就证明了这一点;纯碱主要属于土。石头没有气味,因为它没有滋味,各种树木有气味,因为它们有滋味;湿木头比干木头气味小。在金属中,黄金无气味,因为它没有滋味,而铜和铁则有气味。一旦它们所含的水分被煅烧干,则它们所有的熔渣就会变得没有气味。银和锡比金的气味大,但比铜和铁的气味小;因为它们包含有水。

有些人认为,气味是发散的烟,它是由土和气共同组合而成(的确,所有的人都赞成这种关于气味的观点)。由此,赫拉克利特说过这样的话,如果一切存在的事物都变成了烟,那么鼻子就是识别它们的器官,所有的人都倾向于这样来看待气味,有些人把它看作是雾,有些人则认为是烟,还有一些人则认为是两者的混合,雾是某种湿,而发散的烟正如我们所说过的,是由土和气共同组合而成;前者在凝聚时就会成为水,而后者在凝聚时就会成为某种土。但气味可能根本不是这一切;因为雾是由水构成,发散的烟不可能在水中生成。然而水生物却具有嗅觉,就像我们以前所说过的。而且这种烟说起来和流射物是相似的。如果后者没有道理,前者也不可能有道理。

很显然,在呼吸中和水中的湿能够吸收有滋味的干的事物的本性,并承受其作用;因为空气也具有湿的本性。再次,如果干能在液体和空气中产生出类似于被冲洗掉的东西,那么很清楚,气味一定类似于滋味。在某些情况下的确是这样;因为气味也有辣、甜、涩、麻以及油腻,有人认为臭类似于苦。所以,这些滋味尝起来是难受的。而臭味嗅起来难闻。水与空气中的气味显然和水中的滋味是同一事物。所以,冷和结冰会使滋味发闷,并使气味消散;因为冷和结冰会抵消刺激与滋味丰富的热。

认为嗅觉对象不存在种类之分,就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是不真实的,嗅觉对象有两类,它们在事实上是存在的。但我们应当弄清楚,在什么意义上存在,以及在什么意义上不存在;有一种气味是和相关的滋味并列的,正如前所说,就这种气味来说,快感和难受是偶性的;因为它们是营养物的属性,当我们饥饿时,这些气味就是诱人的,但对于那些饱食者以及对食物无所欲求的东西来说,它们并不产生快感,而且,对于那些觉得食物对它们具有难闻气味的动物来说,这种气味也无法产生快感。如前所述,这些气味是好闻还是难闻只是偶性的,所以它们对于所有动物都是共同的;另一种气味则在本性上即是产生快感的,例如鲜花的芳香;因为它们不会在任何程度上促使动物进食,而且它们与欲望没有任何关系,而毋宁说正好相反;斯特拉底斯在嘲笑欧里庇德斯时所说的话是真实的,“不要洒进香水来调理汤味”。那些以这种方式混合饮料的人通过习惯它而迫使感觉产生快感,直到快感从两种感觉中产生出来,就仿佛它是由一种感觉而生的某一单个的快感。对这种气味的感觉为人所特有,但与滋味相关的气味则能为所有其他动物所感觉。如前所述,这样的气味,由于它的甜是偶性的,故可以依据滋味而分为几种,但前一类则不能分为几种,因为甜或苦乃是在它们本身意义上为其所有的本性。

前一类气味之所以为人所特有,其原因是由于人脑的特殊状态,因为大脑的本性是冷,在血管中围绕着大脑的血稀薄、纯净,而且易于冷却(因此,当这一位置的冷使得食物冷却时,食物的气雾就会导致黏膜炎)。这样一种气味产生出来是为了保护人的健康;这是它的唯一功能。它的这种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为甜的食物,无论是干还是湿,经常是不利于健康的,而那些有气味的在本质上即能产生快感的东西,对任何健康状态的人总是有益的。因此,通过吸气就会产生嗅觉,但并不是所有动物都能如此,只有人和有些有血动物,如四脚动物和那些在更大程度上分有空气本性的动物能如此;由于在气味中的热轻飘,当气味上升至大脑时,在这个位置周围的部分就会因此而更健康;因为气味的潜能就是热的本性。

自然之所以使用吸气是为着两个目的,其一是帮助胸腔,这是它的主要作用;其二是为了能够嗅到气味,因为只有在吸气时,气味才会如同从通道口经过一样,对鼻孔施加作用。对这种气味的嗅觉乃是人的本性,就人的大小比例来说,在一切动物中,人的大脑最大而且最湿润;所以,有人可能会说,在动物中,只有人能够感知并欣赏鲜花以及这一类事物的气味;因为由这些气味造成的热和刺激与躯体中这一位置上的湿和冷的过度是相当的。而对于其他有肺的动物,自然已经使得它们能够通过吸气感觉到这两种气味中的一种,而不必制造出两个单独的感觉器官来。因为在吸气时,这些动物具有充分的器官来感觉其中的一种气味,就像人有方法去感觉这两种气味一样。但是,不吸气的动物显然也能感觉嗅觉对象;鱼和各种昆虫,由于各种气味与营养相关,它们就能在隔着一段距离的情况下对其特有的食物具有准确的感觉,甚至在极远的距离也能这样;如蜜蜂和各种被人们称为尼伯斯的小蚂蚁,在海生物中,骨螺和许多其他类似的动物就能通过气味感觉其食物。但它们是靠什么器官来感觉的,这一点并不是同样地清楚。因此,有人可能要提问,它们是用什么器官来感觉气味呢,如果嗅觉只在吸气时才能产生的话(这对于所有有呼吸的动物是清楚明白的)?以上所说的那些动物虽然不呼吸,但具有嗅觉,除非除了五种感觉外还有其他感觉,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对气味的感觉是嗅觉,那些动物能感觉气味,但也许并不是以同样的方式,对于有呼吸的动物来说,呼吸会移开蒙在器官上的某种东西,如眼帘(如果它们不呼吸它们就不能感觉气味),而对于那些不呼吸的动物,这些东西总是敞开的;就像那些眼上有眼帘的动物,当眼帘闭合时它们就无法看,而硬眼动物没有眼帘,所以也就无须在眼睛上移开任何东西,只要对象在可见范围之内它们就能直接看到。同样,这样的动物没有一种厌恶那些本身恶臭的事物的气味,除非这样的事物实际上是致命的。这些事物会使它们死亡,同样就像人因为炭气而头痛并常常因此而致死一样;同样其他动物也会因为强烈的硫黄和沥青的气味而致死,由于这样的属性它们回避这样的事物。但它们并不在乎自身恶臭的气味(许多植物都具有难闻的气味),只要它不对食物的味觉或食用产生影响。这些感觉形成了一个奇数,而奇数总会有一个中间数,嗅觉似乎就是处于那些可触性感觉(例如触觉和味觉)与以别的事物为媒介的感觉(如视觉和听觉)之间的中间性感觉。所以嗅觉对象乃是有营养物质的某种属性(这些属性存在于各种可触摸的对象之中),而且也是听觉对象和视觉对象的属性。动物是在空气和水中进行嗅觉活动的。所以,对于这两个领域里的动物来说嗅觉对象乃是某种共同的东西,它既属于可触摸的事物,也属于听觉对象和透明体;因此,认为它是干在湿和液体中的浸泡和冲洗是有道理的。关于我们应在多大范围内说到嗅觉对象的种类问题,我们就说到这里。然而,某些毕达戈拉斯学派的成员所提出的理论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他们说有些动物是靠气味获得营养。首先我们应当看到食物一,定是复合体;被营养的动物并不是简单的,因此,无论是在躯体自身内还是在其外,就像植物,都存在着从食物中剩下来的排泄物。甚至仅有水自身,只要它不是混合的也不足以作为食物;一切结合而成的事物都应当是有形体的。认为空气是有形体的观点更无道理可言。此外,所有的动物显然都有一个接受食物的位置,当它一进入,身体就可以从此吸收它;嗅觉器官存在于头部,气味随着呼吸的吸气而进入;所以,气味一定会光临进行呼吸的这一位置。很显然,作为气味的气味无助于营养;然而,无论是从感觉来看还是从我们所说过的来看,它显然对健康有益;所以一,般而论,气味与健康相关,而在营养物中有滋味的东西则与被营养的东西相关。有关各种感觉器官的说明就到此为止。

【6】有人可能要问如果一,切物体都可以无限分割,那么感觉对象的属性,如颜色、气味、重、声音、冷、热、轻以及硬和软,也都是可以无限分割的,这是否不可能呢?因为它们每一种属性都能产生感觉;它们所有的名称都是来自于其刺激感觉的能力。因此感觉一定可以无限分割,一切有广延的东西都是感觉对象;因为我们根本不可能看到一种没有广延的白色。否则,就会存在着某种物体,它既没有颜色,也没有重量,没有任何其他属性,所以它将根本不是感觉对象,因为这些都是能被感知到的属性。如果是这样,所有的感觉对象都是由无法感觉到的部分构成。然而感觉对象的部分必定是可以被感知到的。因为它们并不是由数学对象所构成。再次,我们是凭借着什么来辨别和认识这些呢?是不是通过心灵呢?但心灵不会去思考它们,心灵不会去思维任何与感觉毫无联系的外在对象。同时,如果情况就是这样,它似乎就有助于原子论的观点,那么问题就可以以这样的方式得到解决。但这是不可能的。这一点我们已经在关于运动的论文中讨论过了[5]。这个问题的解决会使这一问题变得清楚明白,即,各种颜色、滋味、声音以及其他感觉对象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受到限制。因为在两个极端之间的各种事物中,中间的状态必定要受到限制。相反者是极端。所有的感觉对象都包含有相反者,如在颜色中有白和黑,在滋味中有甜和苦;在其他所有感觉对象中相反者都是极端。连续性的事物可以被分割成无限不相等的部分,然而可以分割成有限的相等的部分;而自身并不是连续性的事物可以被分割成有限个种类。我们所说的这些属性就可以被看作是种类,连续性总是存在于这样的事物之中,我们必须要说潜能和现实之间的差别;由于这个原因,所以当我们观看一粒谷子时,它所包含的万分之一的部分却不能被看见,虽然它完全处于我们的视觉范围之内,虽然我们能听见整个连续性的音阶,但我们注意不到四音符的声音;在两个极端之间的音程也会不为我们所注意。对于其他感觉对象中的微小性质也同样如此;当他们不和整体分离时,它们潜在地是可见的,但在现实上则不能;一步的长度潜在地存在于两步的长度之中,但只有当它和整体分离后才现实地存在。这种微小的增加物,当它们被分离后,就会完全融合到周围的环境之中去,这就像有滋味的微小水滴被注入大海中的情形一样。但认识到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即由于感觉的增加并不能成为它本身的感觉对象,也不能够分离(因为它只能潜在地存在于更确定的能感觉的整体之中),所以当其与整体分离时,就不可能现实地去感知其相关的微小的感觉对象,但它是感觉对象;因为它已经潜在地是这样,而且也将通过聚合而现实地是这样。这就说明了有些广延和属性并没有为我们所察觉,我们已经解释过这个原因是什么,以及在什么意义上它们是感觉对象,在什么意义上它们不是感觉对象。所以,一旦它们在聚合体中相互联系着,以便不仅在整体中,而且在分离的部分中,能够成为现实的感觉对象,这就会得出,它们的颜色、滋味和声音在数目上一定是有限制的。

有人可能会问,这些感觉对象或通过感觉对象而引发的运动(无论感觉是以哪一种方式发生),当它们是现实的时候,是否应当先抵达中间点呢,就像气味和声音似乎发生的那样?因为与气味愈近,就会愈快地感觉到它,在击打发生后,击打的声音就会传入我们耳内,这是否对于视觉对象和光也是一样呢?例如,恩培多克勒就说过,阳光在进入视野或到达大地之前,要先到达中间点。这似乎较合理地解释了所发生的事情;因为所运动的东西是从一个地方被运动到另一个地方,所以一定存在着某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中,它从某一点被运动到另一点;所有时间都可以分割,所以,当我们还没有看到光,但光线正运动着到了中间点,那么就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甚至即使在听和已听到,一般地说,在感觉和已经感觉到是同时的,它自身并不带有任何生成过程,它的发生没有任何生成过程,然而这一段时间也仍然存在着,这就仿佛虽然产生声音的碰击已经被撞击过了,但这声音还没有为我们所听见。——字母的变化便证明了这一点,即,某种运动发生在中间位置上;听者为什么没有听见所说的话,其原因是由于朝他运动的空气发生了某种变化,——对于颜色和光是不是也一样呢?因为这不可能是真的,即一个在看,另一个则被看见,乃是由于两者处于某种关系之中,例如相等关系;如果是那样,那么对于它们各自来说就没有必要处于某种特殊位置;当事物相等时,它们相互间是更近或更远都无关紧要。认为这对于声音和气味同样如此是有道理的;正如它们的媒介空气和水一样,它们是连续的,但是两者的运动可以分成一些部分。因此,在一种意义上最开初的人和最后的人所听的与嗅的是同一事物,在另一种意义上则不是。对此,似乎还存在着某种疑问;他们说一个人不可能和另一个人听到或看到或嗅到同一事物;对于多个分离的人来说,他们不可能听到或嗅到同一事物;如果这样,某单一事物就会与其自身相分离。运动的第一原因,例如铃声、芳香或火,所有的人都能感觉到它们,它们各自是同一的,在数目上是一,然而,对于特殊的感觉对象,人们感觉起来在数目上则是不同的,尽管它完全是同一的,因为多个感觉者是在同时去看或嗅或听。这些并不是物体,而是某种属性或运动(否则,这种结果就不会是它所是的事物),虽然它们含有物体的意义。

关于光,其情况有所不同;因为光是由于某物的存在,它并非某种运动。一般说来状态的变化和位移是不同的;位移在抵达目的地之前先要经过其中间位置(声音就被认为是某种作位移运动的事物),而对于发生状态变化的事物,则并非如此;因为状态的变化可能是突然发生的,而无须首先完成一半,例如,水的所有部分同时结冰。但如果变热或结冰的物体特别大,那么它的每个部分都会受到邻近部分的影响,而第一部分的变化就是由造成这种状态变化的原因自身所引起,整体并不必同时或突然发生变化。如果我们生活在水中,那么尝和嗅是相同的,在发生接触之前可以隔着一段距离去感觉。这是有道理的,即在感觉器官与对象之间存在着媒介的地方,那些部分并不是同时都遭受到作用,除非相对于光,这个原因我们已经说明过了。对于视觉也是由于同样的原因;因为光造成视觉。

【7】还有另一个问题涉及感觉,是否能在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时间里感觉两个事物呢,如果较强的刺激总是超过较弱的刺激;这就说明了,当人们正在深思或恐惧或听到极大的声音时,人们为何感觉不到眼前的事物。我们先设定这一点,并且假定作为简单存在的个别对象要比其成分是混合的个别对象更容易被感知,例如,和品尝混合酒的滋味比起来,品尝纯酒的滋味更容易,对于蜂蜜和颜色也是这样,辨别单一的音调要比辨别和音容易,因为后者容易相互混淆。对于整体是由其构成的那些个别事物来说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如果较强的刺激超过较弱的刺激,当两者同时发生时,较强的刺激要比当只有较强者自身时更难以被感觉到;因为与它相混的较弱的刺激已经削弱了某种东西,所有单纯的事物都更容易成为感觉对象。如果两种刺激程度相等但不同类,那么这两者中任何一种的感觉都不会存在。两者会对等地互相削弱相混。这样就不可能感知单纯的任何一方。所以,要么根本没有任何感觉,要么存在着由两者混合而成的不同的感觉。后者似乎是两事物相混合而成的结果。有些刺激产生出复合感觉,有些刺激则不能产生;后一种是属于不同感觉范围的事物(因为混合的事物,其两端是相反者;一个混合体不能由白色和高构成,除非在偶性的意义上,它应当像和声那样是由高音和低音构成);所以要同时感觉它们是不可能的。如果刺激的程度相等,那么它们就会互相削弱相混,因为没有一种刺激是由它们产生出来;如果不相等,则较强的刺激将引起感觉。再次,灵魂将更容易用同一感觉活动去感觉属于同一感觉范围内的两件事物,例如高和低;属于同一感觉范围的那些刺激比属于两个不同范围的刺激,如视觉和听觉,更容易同时进行。

但凭借着同一种感觉活动,不可能同时感知两个对象,除非它们是混合在一起的;混合体有助于作为一个对象,对一个对象的感觉是一,一与它自身是同时的。所以对混合体的感觉一定是同时的,我们感觉它们是凭借着一种现实的感觉;在数目上为一的对象,其感觉在现实上是一种,而在种类上为一的对象,其感觉仅仅在潜能上是一种。如果现实的感觉是一种,它便会宣称其对象为一。所以它们一定是被混合在一起的。当它们没有混合时,现实的感觉便是两种。但是,就单一的能力来说,在一不可分割的时间中,现实的感觉必定是单一的;在一瞬间中的刺激和能力的使用必定是一种,这种能力也仅仅是一种。所以不可能凭借一种感觉同时感知两个对象。而且,如果不可能在同时感知属于同一感觉范围的两个对象的话,那么显然更不可能在同时感知属于两种感觉范围的两个对象,如白和甜。一方面似乎在灵魂凭借着同时的感觉而断言在数目上是一时,另一方面它又凭借着感觉的辨别能力及其方法而断言在种类上是一。我的意思是指这一点,是同一种感觉辨别白和黑,虽然它们在种类上是不同的;由自身同一但和前者不同的感觉辨别甜和苦;但它们在感觉各自的相反者的方式上是不同的,然而在感觉各自范围内的性质的方式上是相同的,例如,和味觉感觉甜一样,视觉也是同样地感觉白;就像后者感觉黑一样,前者也同样地感觉苦。

此外,如果相反者的刺激也是相反的,如果相反者不可能同时依存于一个同一的不可分割的事物,而且如果相反者属于同一种感觉,如甜和苦,那么就不可能同时感觉到这些相反者。同样,很显然,那些不是相反者的事物也不能同时被感知;因为有些颜色与白同类,有些与黑同类,对于其他感觉对象也同样如此,例如,有些滋味与甜同类,有些与苦同类。人们不可能同时感知混合体中的构成部分(因为它们是对立者的比率,例如八度和音与五度和音),除非它们是作为一个整体而被感觉。在这一方面两个极端者的比率就成为一,但在另一方面则不能成为一;因为我们将有多对少,或奇数对偶数的比率,而且也将有少对多或偶数对奇数的比率。如果那些所谓相应的但在种类上不同的对象(例如甜和白是相应的,虽然它们在种类上不同)比起同种类的事物,其相互间的关系更间接,差别更大,而且在形式上甜和黑的差别要比甜和白的差别更大,和属于同种类的事物[6]比较起来,人们更不可能去同时感觉它们[7]。所以,如果前者不可能,后者当然也不可能。

有些研究和声的人断言,那些被合成的声音不可能同时到达我们,它们仅仅只是显得如此,但人们难以发现,因为相互所包含的时间间隔小到了无法感觉的程度。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呢?照此推论,有人也许会马上说,这就是我们似乎同时看见和听见的原因,因为间隔的时间难以为我们所发现。也许这并不正确,不可能任何时间都不能感觉和难以发现;任何瞬间都可能被感觉到。因为如果当一个人在连续的时间里感觉到了他自身或任何别的东西,他就不可能觉察不到他的存在,如果在连续的时间内所存在的时间短暂到了无法感知的程度,那么很显然,在这一瞬间里,他将觉察不到他自己的存在,觉察不到他在看、他在感觉;如果他仍然去感觉,那也不可能存在他感觉时的对象和时间,除非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即他在某一段时间里看或看到对象的某一部分,这样,如果存在某种大小,无论是时间还是对象,由于太过微小而无法被感知;因为如果有人在同一的连续的时间里看见并感觉到了整线,可以说他是在这一时间的某部分中这样,在一段他什么也感觉不到的时间中,我们从整线AB上分割下一个部分CB。然后,他在这一时间的某个部分中感觉,或感觉到了整线的一个部分,这就好像说,人是通过看大地的某个部分而看整个大地,或者通过在一年的某部分中散步而行走了一年。但是这要设定在CB部分中他什么也没有感觉到。这样我们就可以说他在整个时间里看见了整条线AB,因为他在这一时间的某一部分中看见了整线的一个部分。同样的论证也适用于AC部分;因为人们总是可以在时间的某一部分感觉对象的一个部分,而且他绝不可能感觉到整体。所以,所有的广延都是感觉的对象,只是它们的大小不像所显示的那个样子;例如有人看见了太阳的大小或六步长的距离,但它们实际的大小并不像所显示的那样,有时它看起来的确是不可分割的,但我们看到的事物并非真正不可分割。这个原因我们已经在涉及这个问题时说明过了。由此可见,并不存在任何不可以感觉的时间。

但是,我们现在必须回到前面所提到的这个问题上来,即,同时感觉多个对象是否可能。“同时”我是指具有相互关系的几件事物处于单一的不可分割的时间中。首先,凭借着灵魂的不同部分,而不是不可分割的部分,在一不可分割的形成一个连续性整体的时间里,同时感觉多个对象是否可能呢?或者,首先它是否意味着,就单一的感觉来说,例如视觉,如果灵魂用一个部分感觉一种颜色,用另一个部分感觉另一种颜色,它是否会拥有在种类上相同的许多部分呢?

因为它所感觉的对象,存在于同样的种类中。如果有人主张,没有什么能妨碍在灵魂中存在两个同样的部分,就像眼睛有两只一样,那么我们将要说,某一器官可以由两只眼睛构成,但它们的实际作用只有一种;如果是这样,就两者构成一种器官来说,感觉的主体也是一;一旦它们分离开,那么它们的相同性就会不复存在。而且,同样的感觉将会变得繁多,就仿佛人们说到知识的不同分支那样。因为离开它特有的功能就不会产生任何活动,而没有任何活动就不会有感觉。

如果在单一的不可分割的时间里不能感觉这些事物,很显然,对于其他情况也同样如此;因为和感觉到种类上不同的某些事物比较起来,同时感觉多个对象更有可能。如果灵魂是用一个部分感觉甜,用另一个部分感觉白,那么由它们构成的事物或者是一个,或者不是一个。但它一定是一个,因为感觉能力是一种。一种感觉能力会感觉一种什么对象呢?因为确实没有什么对象是由它们构成[8]。如前所述,灵魂一定有某个部分,凭借着它灵魂感觉所有事物,虽然它是用不同部分感觉不同对象。那么,感觉甜和白的功能,当其在作用上不可分割时是否是一种,而当其在作用上可分割时是否又是不同的了呢?对于那些感觉对象是可能的东西,对于灵魂也同样是可能的。因为在数目上是一的同一个对象可以既是白的又是甜的,而且还可以有许多其他性质,如果这些属性不是相互分离的话(但它们每一个在存在上是不同的)。所以我们必须假定,对于灵魂也同样如此,感觉的一般功能在数目上是同一的,但它们在存在上是不同的;有时是相对于在种上的对象不同,有时是相对于在属上的对象不同。所以,用在数目上同一但在定义上不同一的功能可以同时感觉在数目上不同的对象。

很显然,所有感觉对象都有广延,而且没有什么感觉对象是不可以分割的。无法看见对象时的距离是不确定的,而能看见对象的距离则是确定的。就嗅觉对象、听觉对象以及其他不通过接触而被感知的对象来说也同样如此。在一段距离之间,存在着某一边缘区域,人们看不见它的最末端但看得见它的最前端。如果某一对象存在于这一范围内,人们无法感觉它,而如果它稍微靠近便一定能被感觉到,那么这个点一定是不可分割的。如果存在着某一不可分割的感觉对象,当其被置于这一限定的点上时(即不能看见其最末端但能看见其最前端),它就会既能被看见,又不能被看见;但这是不可能的。

关于感觉器官和感觉对象,它们的一般特点或每一种感觉器官的特点,我们已经讨论过了。在所剩下的问题中,我们必须首先来考察记忆和回忆。


注释

[1] 见《论生成和消灭》,第一卷,【10】。

[2] 见《论生成和消灭》,第一卷,【10】。

[3] 见《论生成和消灭》,第一卷,【5】。

[4] 这一篇论文没有流传下来。

[5] 见《物理学》,第六卷,【1】,【2】。

[6] 如白和黑。

[7] 如甜和黑。

[8] 即像白和甜这样的异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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