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前分析篇》-第一卷-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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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1】我们首先要说明我们研究的对象以及这种研究于什么科学:它所研究的对象是证明,它归属于证明的科学。其次,我们要给“前提”、“词项”和“三段论”下定义,要说明什么样的三段论是完满的,什么样的三段论是不完满的。此后,我们将解释在什么意义上一个词项可以说是或不是被整个地包括在另一个词项之中,我们还要说明一个词项完全指称或不指称另一个词项指的是什么意思。

前提是对某一事物肯定或否定另一事物的一个陈述。它或者是全称的,或者是特称的,或者是不定的。所谓全称前提,我是指一个事物属于或不属于另一事物的全体的陈述;所谓特称前提,我是指一个事物属于另一个事物的有些部分、不属于有些部分或不属于另一个事物全体的陈述;所谓不定前提,我指的是一个事物属于或不属于另一个事物,但没有表明是特称还是全称的陈述。例如,“相反者为同一门学问所研究”或“快乐不是善”。证明的前提与辩证的前提是不相同的。证明的前提是对两个相矛盾陈述中一方的论断(因为证明者的工作不是提问,而是作断定),辩证的前提则是对在两种相矛盾的陈述中应接受哪一种这一问题的回答。但这种差异对三段论并无影响。三段论既可以从证明的前提推出,也可以从辩证的前提推出。因为无论是证明者还是论辩者都是首先断定某一谓项属于或不属于某一主项,然后得出一个三段论的结论。因此,根据上面所说的内容,一个三段论的前提,简单说来,是某一谓项对某一主项的肯定或否定。如果它是真实的,是从原初的公设中得出的,那么它就是证明的。而辩证的前提,对论辩者来说,是对在两个相矛盾的前提中应接受哪一个这一问题的回答;对推论者来说,它则显得是真实的并被普遍接受的论断。这一些我们在《论题篇》中已经讨论过了[1]

什么是前提?三段论的、证明的及辩证的前提之间有什么差别?这些问题我们在以后还要详细解释[2],对于我们目前的讨论而言,现有的定义已经足够了。

所谓词项[3]我是指一个前提分解后的成分,即谓项和主项,以及被加上或去掉的系词“是”或“不是”。

三段论是一种论证[4],其中只要确定某些论断,某些异于它们的事物便可以必然地从如此确定的论断中推出。所谓“如此确定的论断”,我的意思是指结论通过它们而得出的东西,就是说,不需要其他任何词项就可以得出必然的结论。

如果一个三段论除了所说的东西以外不需要其他什么就可明确得出必然的结论,那么,我们就称这个三段论是完满的;如果一个三段论需要一个或多个尽管可以必然从已设定的词项中推出但却不包含在前提中的因素,那么,我们就称这个三段论是不完满的。

一个词项整个地包含在另一个词项中,与后一个词项可全部地表述前一个词项[5],这二者意义相同。我们说一个词项表述所有的另一个词项,那就是说,在后一个词项之外再也找不到可断定的东西。根据同样方式,我们说一个词项不表述任何词项。

【2】任何前提的形式都是某一属性要么属于、要么必然属于、要么可能属于某一主项。在这三种前提中,每一种都有肯定和否定两类。在肯定和否定的前提中,有的是全称的,有的是特称的,有的是不定的。在全称陈述中,否定前提的词项是可以转换的。例如,如果一切快乐都不是善,那么一切善的东西就都不是快乐。肯定前提的词项虽然也必然是可以转换的,但却不能换成全称陈述而只能换成特称陈述。例如,如果一切快乐都是善,那么某些善必定也是快乐。在特称陈述中,肯定的前提必然也能换成特称陈述(因为如果某些快乐是善,则某些善也是快乐)。可是否定的前提却不必然可以转换,因为从“人不属于有些动物”中推不出“动物不属于有些人”。

首先,让我们以A和B为词项的全称否定前提为例。如若A不属于任何B,那么B也就不属于任何A。如若A属于某种B(譬如说C),那么“A不属于任何B”就是不真实的,因为C属于B。但是,如若A属于任何B,那么,B也就属于有些A。因为如若B不属于任何A,那么A也就不属于任何B。但根据设定,A属于一切B,如若前提是特称的,情况也同样如此。因为如若A属于有些B,那么B就必然属于有些A。如若A不属于任何B,那么B也不属于任何A。但是,如若A不属于有些B,却不必然可以推出B不属于有些A。例如,设定B表示“动物”,A表示“人”,那么,虽然人不属于每个动物,但动物却属于每个人。

【3】如若前提是必然的,则换位的方式亦同样。全称否定判断可以换位成全称判断,而全称肯定判断却只能换位成特称判断。如若A必然不属于任何B,则B也必然不属于任何A;因为如若B可能属于有些A,A也可能属于有些B。如若A必然属于一切或有些B,B也必然会属于有些A;如果这不是必然的,A也就不必然属于有些B了。特称否定判断是不能转换的,其原因与我们在上面所说的相同[6]

再谈可能的前提。“可能”一词有多种含义[7](因为我们把必然的、不必然的以及潜在的事物都称为可能)。在一切肯定前提中,转换的方式与以前相同。因为如若A可能属于一切或有些B,B也可能属于有些A(如若B不属于任何A,则A也不可能属于任何B,这已经在上面证明过了[8])。但是,在否定陈述中,情况就不相同了。凡被认为是“可能”的例子,无论陈述必然是真的还是不必然是真的,其转换方式都与以前说过的情况相同。例如,有人说,人可能不是一匹马,或白可能不属于任何外衣。在前面例子中,谓项必然不属于主项;在后面的例子中,谓项则不必然属于主项。这种前提的转换与其他否定前提相同。如若马可能不属于任何人,那么人也可能不属于任何马;如若白的可能不属于任何外衣,那么外衣也可能不属于任何白的。因为如若它必定属于有些白的,那么白的也必然属于有些衣服。这在上面已证明过了[9]。特称否定前提的转换方式亦相同。但是,如果在那些由于是经常的或自然的才被认为是可能我们就是按照这种方式来为“可能”下定义的)的前提中,那么否定前提的换位方式就与上述情况不相同了。全称否定前提不能换位,但特称否定前提却能换位。我们在讨论“可能”时会明白这一点[10]

除上述内容外,让我们断定下面这一点也同样清楚,即“A是不属于任何B”或“A可能是不属于有些B”这样的论述在形式上是肯定的。“可能是”相当于“是”,而系词“是”可附加在作为谓项的任何词项上,它总是而且无例外地具有肯定的结果。例如,“是不善的”、“是不白的”或概而言之“是非X”,这一点也将在以后给予证明[11]。这些前提的转换方式与其他肯定前提一样。

【4】作了这些区分之后,我们现在就可以讨论每个三段论是通过什么途径,在什么时候以及以何种方式产生的。然后,我们必须研究证明。我们之所以要在讨论证明以前先讨论三段论,是因为三段论更加普遍些。证明是一种三段论,但并非一切三段论都是证明。

如若三个词项相互间具有这样的联系,即小词整个包含在中词中,中词整个包含在或不包含在大词中,那么,这两个端词必定能构成一个完善的三段论。我所说的“中词”,是指既包含在另一个词项中又包含着其他词项于自身中的词项。它被称作中词,也是由于它所处的位置的缘故。端词是指包含在另一个词项中的词,或者包含着另一个词项的词。如果A可以作为一切B的谓项,B可以作一切C的谓项,那么A必定可以作一切C的谓项。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一个词项作另一个词项的全体的谓项”是什么意思[12]。同样,如果A不能作一切B的谓项,B可作一切C的谓项,那就可以推出,A不能作一切C的谓项。

如果大词属于中词的全体,中词不属于小词的全体,那么,两个端词便构不成三段论。因为从这样的前提中得不出必然的结论。因为大词可能属于小词的全体,也可能不属于小词的全体,结果,既不能必然地推出全称结论,也不能必然地推出特称结论;而如果从前提推不出必然的结论,三段论就不能成立。端词间的肯定联系可用动物——人——马这样的词项来表示,端词间的否定联系可用动物——人——石头这样的词项来表示。

再者,如果大词不属于中词,中词不属于小词,三段论也不能成立。端词间的肯定联系可用科学——线——医学这样的词项来表示,端词间的否定联系可用科学——线——单位这样的词项来表示。

因而,如果词项之间处在一种全称的联系中,那么在这个格中,三段论什么时候能成立,什么时候不能成立就很清楚了。同样清楚的是,如果三段论能成立,词项之间的联系就必定如上所述,如果它们之间具有这样的联系,三段论便能成立。

如果有一个端词跟中词发生全称关系,另一个端词与中词发生特称关系,当全称陈述(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与大词相关,特称陈述是肯定的并且与小词相关时,那么,三段论必定是完善的;但如果全称陈述与小词相关,或者词项间以其他方式相联系时,三段论便不能成立(所谓大词,我是指包含中词的词项;所谓小词,我是指从属于中词的词项)。设定A属于一切B,B属于有些C。如果“一个词项可作另一个词项的全体的谓项”其含义如同我们在一开头时所述[13],则A必定属于有些C。如果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有些C,那么A必定不属于有些C(我们也曾说明“不作为另一个词项的谓项”是什么意思[14])。这样,我们就会获得一个完善的三段论。如果BC这一陈述是不定的,但只要它是肯定的,那么情况也相同;因为不论BC是不定的还是特称的,我们都具有同样的三段论。

但是,如果(肯定的或否定的)全称前提与小词相关,那么,无论不定的(或特称的)前提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三段论都不可能成立。例如,如果A属于或不属于某个B,B属于一切C。端词间的肯定联系可表示为:善——品质——明智;端词间的否定联系可表示为:善——品质——无知。

再者,如果B不属于C,A属于或者不属于某个B,即并非一切B都是A。那么,三段论就不能成立。我们可以用下面的词项作例子:白色的——马——天鹅;白色的——马——乌鸦。如果AB这一前提是不定的,也可以用同样的词项为例。

如若跟大词相联系的前提(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是全称的,与小词相联系的前提是否定的、特称的,那么,三段论便不能成立,无论小前提是不定的还是特称的;例如,如若A属于所有B,B不属于某个C或者并非所有的C;如若中词不属于某个小词,那么大词既可与所有小词相结合,也可不相结合。让我们确定动物——人——白色的这组词项,然后,把“天鹅”和“雪”作为“人”不能以其为谓项的白色东西的例子。这样,“动物”可表述所有的“天鹅”,但不能表述任何“雪”,因而三段论不能成立。再者,让A不属于所有B,B不属于某个C,把词项换成无生命的——人——白色的,把“天鹅”和“雪”作为“人”不能作其谓项的白色东西的例子。这样,“无生命的”可以表述所有的“雪”,却不能表述任何“天鹅”。

因为“B不属于某个C”这一陈述是不定的,而且无论B不属于任何C还是不属于所有C,它都是真实的,因为我们选择了这样的词项,让B不属于任何C,所以,三段论便不能产生(这已经在上面说过了[15])。十分明显,当词项之间处于这样一种联系时,三段论便不能成立。否则,用这些词项就能构成一个三段论了。如果全称前提被设定为是否定的,也可以作出同样的证明。

如果两个前提都是特称的,并且它们都是肯定的,或者都是否定的;或者一个肯定,一个否定;或者一个前提不确定,另一个确定;或者两个前提都不确定。在上述情况下,三段论都不能成立。可用来说明它们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马;动物——白色的——石头。

从上面所说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到,如若在这个格中的三段论有一个特称的结论,那么词项之间必定具有我们所描述的那种联系。如若它们以别的方式发生关系,那么在任何情况下,三段论都不能成立。同样清楚的是,在这个格中,一切三段论都是完善的(因为它们都是通过原来设定的前提而完成的),各种命题都可以用这个格来证明,因为它既能证明全称的又能证明特称的结论,无论它们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我把这一个格称作第一格,或初始格。

【5】如果相同的词项属于一个主项的全部,而不属于另一个主项的任何部分,或者属于两个主项的全部,或者不属于两个主项的任何部分,我就把这个格叫做第二格。在这个格中,中词即是表述两个主项的那个词项;端词即是被中词所表述的主项;大词是与中词较接近的词项;小词是与中词距离较远的词项;中词被置于端词之外,而且位于前面。

在这个格中,无论词项如何排列,都不可能产生完善的三段论,但却能形成可能[16]的三段论,无论词项间的关系是全称的,还是非全称的。如果它们是全称的,当中词属于一个主项的全体,而不属于另一个主项的任何部分时,无论哪个主项被表述,三段论都可以成立。但在其他情况下则不然。让M不表述所有N,但却表述所有O。由于否定前提可以换位,所以N也不属于任何M。但根据设定,M属于任何O,因而N也不属于任何O(这已经在上面证明了[17])。再者,如果M属于所有N,但不属于任何O,那么N也不属于任何O。因为如果M不属于任何O,O也不属于任何M。然而根据设定,M属于所有N,所以O也不属于所有N。我们再次得到了第一格。由于否定前提是可以换位的,则N也不属于任何O。这样,它就与上面的三段论一样。运用归谬法[18]也能证明这些结果。

因此,很明显,当词项之间具有这样的关系时,我们就具有三段论,但不是一个完善的三段论。因为除了原有前提而外,还需要其他因素,才能推出必然的结论。

但是,如果M表述所有N和所有O,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可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例证是实体——动物——人;可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词项例证是实体——动物——数。实体是中词。如果M既不表述N,也不表述所有O,那么三段论也不能成立。可以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例证是线——动物——人;可以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词项例证是线——动物——石头。

可见,如果端词之间具有全称联系的三段论能成立,那么词项之间的关系必定如同我们在一开始所陈述的那样[19];如果它们以其他方式联系,那就得不到必然的结论。

如果中词与一个端词具有全称联系,当它与大词有全称联系(或者是肯定的,或者是否定的),与小词处于与全称关系相对立的特称联系时(我所谓的“与……相对立”,意思是说,如果全称联系是否定的,那么特称联系是肯定的;反之亦然),那么三段论的结论就必然是特称否定的。例如,如果M不属于任何N,但属于某个O,那么必然可以得出,N不属于某个O。因为否定陈述可以换位,所以N也不属于任何M。但根据设定,M属于某个O,所以N不属于某个O。这个结论是通过第一格推得的[20]。再者,如果M属于所有N,但不属于某个O,那么必然可以得出,N不属于某个O。因为如果属于一切O,M可表述所有N,那么M必定也属于一切O。但根据设定,M不属于某个O。如果M属于所有N,不属于任何O,那么三段论的结果将是N不属于任何O。证明的方法与前述相同。但是,如果M表述所有O,却不表述所有N,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可作为例子的词项如动物——实体——乌鸦;动物——白色的——乌鸦。如果M不表述任何O,却表述某个N,那么,三段论也不能成立。可以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例子是:动物——实体——单位;可以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词项例子是:动物——实体——知识。

这样,我们就说明了,当全称前提与特称前提相对立时,在什么条件下,三段论成立,在什么条件下,三段论不成立。如果两个前提的形式相同,即都是肯定的或者都是否定的,那么三段论就不能成立。让我们首先设定它们都是否定的,让全称联系与大词相关,例如,M不属于所有N,而且M不属于某个O,那么N可能属于所有O,也可能不属于所有O。用以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例证是:黑色的——雪——动物。我们找不到可以说明全称肯定联系的端词,因为M虽然不属于O的某些部分,但却属于O的另一些部分。如果N属于所有O,M不属于任何N,那么M不属于任何O。但根据设定,它属于某个O。所以我们不可能找到符合这些条件的词项,并且我们的证明必须从特称前提的不定性质中推论出。因为当M实际上不属于任何O时,说它不属于某个O,也是正确的。我们知道,当它不属于任何O时,三段论不成立。所以,很显然,在现在的情况下,三段论也不能成立。

再者,让我们设定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让全称联系的情况跟以前一样,例如,让M属于所有N并且属于某个O。N既可能属于所有O,也可能不属于任何O。可以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词项例子是:白色的——天鹅——石头;可以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例证,我们找不到。原因与上述相同:我们的证明必须从特称前提的不定性质中推出。

如果全称联系与小词相关,即是说,M不属于任何O,不属于某个N,那么N既可能属于所有O,也可能不属于任何O。可以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例证是:白色的——动物——乌鸦;可以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词项例子是:白色的——石头——乌鸦。如果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那么,可以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词项例证是:白色的——动物——雪;可以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例子是:白色的——动物——天鹅。

所以,很明显,当前提在形式上相同,并且其中一个是全称的,另一个是特称的时,三段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立。如果中词属于或不属于每个主项的部分;或者属于一个主项的部分,不属于另一个主项的部分;或者不属于每个主项的全部;或者与它们的联系不定,在上述情况下,三段论都不能成立。以白色的——动物——人,白色的——动物——无生物这些词项为例;可以说明这些情况。

综上所述,可以明显看到,如果词项之间的联系如同我们所描述的那样[21],那么,三段论必然可以产生。如果三段论成立,那么,词项之间必定具有这样的联系。同样清楚的是,在这个格中,所有的三段论都是不完善的(因为它们都是通过断定某些另外的前提而完成的,而这些另外的前提既不是必然隐含在词项中,也不是被设定的。例如,当我们用归谬法证明我们的结论时)。通过这个格,我们不能获得肯定的结论。一切结论,无论是全称还是特称,都是否定的。

【6】如果一个词项属于一个主项的全部,另一个词项不属于这同一主项的任何部分;或者两个词项都属于同一主项的全部;或者两个词项都不属于同一主项的任何部分;那么,我把这个格称作第三格。在这个格中,中词即是两个端词都作其谓项的那个词项;端词即是指谓项;大词即是离中词较远的那个词项;小词即是离中词较近的那个词项。中词的位置处于两个端词之外,并且在最后。

在这个格中,我们也得不到一个完善的三段论。但无论端词与中词的关系是全称的还是非全称的,三段论是可能成立的。如果它们的关系是全称的,当P和R属于所有S时,P必定属于有些R。因为肯定前提是可以转换的,S属于有些R,并且P属于所有S,S属于有些R,所以P必定属于有些R。我们通过第一格得到了这个三段论[22]这也可以用归谬法和论述予以证明。当两个词项都属于所有S时,如果我们从S类中选择某个事物,譬如说,N,则P和R都能属于它。所以P属于有些R。

如果R属于所有S,P不属于任何S,则三段论的结果必定是P不属于有些R。证明方法与上述相同,因为R、S可以转换[23]。跟上面的例证一样,这结果也可以通过归谬法得到证明。

如果R不属于任何S,P属于所有S,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可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是:动物——马——人;可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词项是:动物——无生物——人。如果两个端词都不表述任何S,三段论也不能成立。可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是:动物——马——无生物,可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词项是:人——马——无生物。“无生物”是中词。

因此,在这个格中,当词项间具有全称联系时,三段论在什么条件下能成立,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成立,我们就很清楚了。当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时,三段论就能成立,其结论是,一个端词属于另一个端词的部分。当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时,三段论便不能成立。当一个前提为肯定,另一个前提为否定时,如果大前提是否定,小前提是肯定,则三段论能成立。其结论是,一个端词不属于另一个端词的部分;如果相反,大前提是肯定,小前提是否定,则三段论不能成立。

但是,如果在两个端词中,一个与中词具有全称联系,另一个与中词具有特称联系,如果前提同为肯定,则无论哪个前提是全称的,三段论都必定成立。如果R属于所有S,P属于某些S,则P必定属于有些R;由于肯定前提是可以转换的,S属于某些P,由于R属于所有S,S属于某个P,R也属于某个P,所以,P也属于某个R。再者,如果R属于某些S,P属于所有S,则P必定属于某个R。证明的方法与以前相同。也可以根据归谬法以及论述来证明它,就像前面的例子一样。

如果两个前提一个是肯定的,一个是否定的,并且肯定前提是全称的,那么,当小前提是肯定的时,则三段论能成立。如果R属于所有S,P不属于某个S,那么P必定不属于某个R(因为如果它属于所有R,R属于所有S,则P也属于所有S;但根据设定,它不属于任何S。如果我们选取某些P所不属于的S作例子,那么,这一结论不用归纳法也能得到证明)。但如果大前提是肯定的,则三段论不能成立;例如,如果P属于所有S,R不属于某些S。可说明端词间全称肯定联系的词项是:有生物——人——动物;但我们找不到可以说明全称否定联系的词项。因为R虽然不属于某个S,却又属于另一些S。如果P属于所有S,R属于有些S,那么P就属于有些R。但根据设定[24],它不属于任何R。我们必须像理解以前的例证那样来理解这种情况[25]。因为“一个词项不属于另一个”这一论述是不定的,所以说“不属于任何的也不属于有些”是真实的。但是,当R不属于任何S时,三段论不能成立[26]。所以,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三段论不能成立。

但是,如果否定词项是全称的,当大前提是否定,小前提是肯定时,三段论就能成立。如果P不属于任何S,R属于某个S,P也不属于有些R。因为通过将前提RS转换,我们就可以再次得到第一格[27]。但当小前提是否定时,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可以说明端词间肯定联系的词项是:动物——人——野蛮的;可以说明端词间否定联系的词项是:动物——知识——野蛮的。在这两个例子中,中词都是“野蛮的”。

如果两个前提都被设定为是否定的,并且一个是全称的、一个是特称的时,三段论亦不能成立。当小词与中词具有全称关系时,可用作例子的词项是:动物——知识——野蛮的、动物——人——野蛮的。如果大词与中词有全称关系时,可以说明端词间联系是否定的词项是:乌鸦——雪——白色的;但我们找不到可以说明端词间具有肯定联系的词项。因为R尽管不属于某个S,却又属于另一些S(如果P属于所有R,R属于有些S,P也属于某个S;但根据设定,它不属于任何S)。证明必须从特称前提的不定性质中推得[28]

如果两个端词都属于或不属于中词的部分;或者一个属于中词的某个部分,另一个不属于;或者一个属于某个部分,另一个不属于任何部分;或者它们与中词的联系不定;——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三段论都不能成立。动物——人——白色的;动物——无生物——白色的,这些词项可用来说明所有这些情况。

因而,我们就说明了,在这个格中,三段论在什么时候能成立,在什么时候不能成立;如果词项是按照我们所论述的方式[29]相联系的,那么三段论必定可以成立;并且如果三段论能成立,那么词项之间的联系必定如此。同样清楚的是,在这个格中,一切三段论都是不完善的(因为它们都通过补充另外的前提才得以完成)。这个格不可能达到全称的结论,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

【7】可见,在所有这些格中,当三段论不能成立时,如果两个前提都是肯定,或者都是否定,那就根本得不到必然的结论;如果两个前提一个是肯定,一个是否定,如果否定前提是全称的,那么,总是能产生一个把小词与大词联系起来的三段论[30]。例如,如果A属于所有或某个B,B不属于任何C;因为前提是可以转换的,那么必然可以推出,C不属于某个A。其他格亦相同。因为三段论总是通过转换法而产生的。很明显,在所有这些格中,如果特称肯定为不定所取代,那么结果就将是一个相同的三段论。

同样很清楚,一切不完善的三段论都是通过第一格完成的。达到结论的途径要么是直接证明,要么是归谬法。在这两种情况下,第一格都能产生:如若是通过证明而达到结论,则结论是通过换位而得到的,而一旦换位,第一格就产生了;如若是通过归谬法达到结论的,当一个虚假前提被断定时,三段论就通过第一格而产生。例如,在最后格中[31],如果A和B属于所有C,那么我们便得到一个三段论,结论是:A属于某个B;如果A不属于任何B,而B属于所有C,则A不属于任何C。但根据设定,它属于所有C。在其他格中,情况亦相同。

可以把一切三段论都还原为第一格中的全称三段论。第二格中的三段论显然是借助它们而完成的。但方式并不全一样:全称三段论是通过否定判断的换位而得到的;特称判断则是根据归谬法得到的。第一格中的特称三段论确实是通过它们自身建立的。但如果我们运用归谬法,那么,它也可以通过第二格得到证明。例如,如果A属于所有B,B属于有些C,那就可以证明A属于有些C。因为如果A不属于任何C,但属于所有B,那么B也就不属于C;而这是我们通过第二格得知的。当前提为否定时,证明的方式亦相同。因为如果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某个C,那么A不属于某个C;如果它属于所有C,却不属于任何B,那么B就不属于任何C。这就是中间格的形式[32]。由于中间格中的三段论都可以还原为第一格中的全称三段论,第一格中的特称三段论皆可以还原为中间格中的全称三段论,所以,很显然,第一格中的特称三段论也可以还原为第一格中的全称三段论。

至于第三格中的三段论,当前提是全称的时,它们是直接通过上面提到的那种三段论而完成的[33];当前提是特称的时,它们是通过第一格中的特称三段论完成的。但我们看到,这些都可以还原为上面提到的那种三段论;所以第三格中的特称三段论亦可以还原。由此可见,一切三段论都可以还原为第一格中的全称三段论。

这样,我们就说明了,所有证明一个谓项属于或不属于一个主项的三段论,在同一格中是如何联系的,在不同格中又是怎样联系的。

【8】既然“属于”与“必然属于”和“可能属于”是不一样的(因为有许多谓项是属于,而不是必然属于;而另一些谓项既不是必然属于也不是整个[34]属于,而是可能属于),显然,在上述各种情况中,三段论是不一样的,词项之间并不以同样方式发生联系。有的三段论是必然的,有的是实然的,有的是或然的。

必然前提的情况基本上与实然前提的情况相同。如果词项间的联系方式相同,那么无论是实然前提还是必然前提,不管它们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三段论必然以同样方式成立或不成立。唯一的差异是词项要带上“必然属于”或“必然不属于”的字样。由于否定前提的转换方式相同[35],所以我们对“整个地被包含”或“表述全体”作同样规定[36]。在所有其他格中,结论跟实然三段论中的情况一样,通过转换,以同样方式被证明是必然的。在中间格中,当全称前提是肯定的,特称前提是否定的;再者,在第三格中,当全称前提是肯定的,特称前提是否定的时,则证明方式便不相同,就必须以每个谓项都不属于的那部分主项作为例子,并从中得出结论。因为根据词项间这种结合方式,我们就可以得出必然的结论。如果根据所选定的例证,结论必然是真的,那么根据原来的一些词项,结论亦必然是真的,因为它与所选定的例子相等同。每个三段论都按照它自己的格得出结论。

【9】有时也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使只有一个前提是必然的,当然,不能是两个前提中的任意一个,只能是大前提,我们也能获得必然的三段论。例如,如果我们设定A必然属于(或必然不属于)B,B只是属于C,如果前提是这样被设定的,那么A必然属于(或不属于)C。因为A必然属于(或不属于)所有B,C是B的一部分,所以,很显然,A必定也属于(或不属于)C。

但是,如果AB不是必然的,BC是必然的,那么结论就不是必然的。如果它是必然的,则可以根据第一格和第三格推出,A必然属于某些B。然而这是虚假的。因为B的情况可能是A不属于它的任何部分。而且,根据词项例子也可明显地看到,结论不是必然的。例如,设定A表示“运动”,B表示“动物”,C表示“人”,那么,人必然是动物,但动物却不必然是被运动的;人也不必然是被运动的。如果前提AB是否定的,情况亦相同,因为证明是相同的。

在特称三段论中,如果全称前提是必然的,结论也会是必然的;但是,如果特称前提是必然的,那么不管全称前提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结论都不是必然的。让我们首先设定,全称前提是必然的,A必然属于所有B,B仅能属于某个C。由此可得的结论一定是:A必然属于某个C。因为C是归属于B的。而根据设定,A必然属于所有B。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情况亦同样,因为证明是相同的。但如果特称前提是必然的,结论却不会是必然的。否定这一点并不会产生什么不可能的结果,正如在全称三段论中不会产生不可能的结果一样。否定前提的情况亦相同,可作例证的词项是:运动——动物——白色的。

【10】在第二格中,如果否定前提是必然的,则结果也是必然的;如果肯定前提是必然的,则结论就不是必然的。让我们首先设定否定前提是必然的。A属于所有B是不可能的,A仅能属于C。那么,因为否定前提是可以换位的,所以B属于任何A也不可能。但A属于所有C,则B属于任何C不可能,因为C归属于A。如果否定前提与C相关,那么这同样适用。如果A属于所有C不可能,则C属于所有A也不可能。但A属于所有B,所以C属于任何B不可能。这里我们再次得到了第一格。B属于C是不可能的,因为前提与以前一样可以换位。

但如果肯定前提是必然的,则结论不会是必然的。让我们设定,A必然属于所有B,但它仅是不属于任何C。这样,通过否定前提的转换,我们就得到了第一格。前面已经证明[37],在第一格中,如果否定的大前提不是必然的,那么结论也不是必然的。因而,在目前的例证中,它不是必然的。

进一步,如果结论是必然的,那就可以推出,C必然不属于某个A。因为如果B必然不属于任何C,那么C也不必然属于任何B。但B必然属于某个A,这就是说,如果A根据设定必定属于所有B,则C必然不属于某个A。但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A不应如此设定以至于C可能属于它的全体。

再者,可以通过词项的例子证明,结论并非无条件地是必然的,而只是在某些条件下是必然的。例如,设定A表示“动物”,B表示“人”,C表示“白色的”,前提的情况与以前相同[38],那么,动物就可能不属于任何白色的事物,人也不属于任何白色的事物。但这个结论不是必然的。因为白色的人很有可能产生,但只要动物不属于任何白色的事物,它也就不会产生。在设定了这些条件之后,结论就是必然的;但它并非无条件地是必然的。

在特称三段论中,也可以获得同样的规则。当否定前提是全称必然的时,结论也是必然的;当肯定前提是全称的,否定前提是特称的时,结论就不是必然的。让我们首先设定,否定前提是全称必然的,A不可能属于任何B,但属于某个C。由于否定前提是可以转换的,B也不可能属于任何A。但A属于某个C,因而B必然不属于某个C。再者,设定肯定前提是全称必然的,肯定前提与B相关,那么,如果A必然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某个C,则B显然不属于某个C。但这并不是必然的。可以证明它的词项与在全称三段论中的词项一样[39]

如果否定前提是特称必然的,则结论不是必然的。这也可以通过相同的词项加以证明。

【11】在最后格中,当端词与中词的关系是全称的,并且两个前提都为肯定时,如若其中有一个是必然的,则结论也是必然的。如果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另一个前提是肯定的,当否定前提是必然的时,结论也是必然的;但当肯定前提是必然的时,结论就不是必然的。

让我们首先设定,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A和B都属于所有C,AC是必然的。由于B属于所有C,C属于某个B(全称判断转换后成特称判断);所以,如果A必然属于所有C,C属于某个B,那么,A就必然属于某个B;因为B从属于C。这样,第一格就产生了。如果前提BC是必然的,则证明方式亦相同;因为通过转换,C属于某个A,所以,如果B必然属于所有C,那么它也必然属于某个A。

再者,设定AC是否定的,BC是肯定的。否定前提是必然的。既然通过转换,C属于某个B,A必然不属于任何C,那么,A也必然不属于某个B。因为B从属于C。但如果肯定前提是必然的,则结论就不是必然的。让BC是肯定的,并且是必然的,AC是否定的,不必然的。由于肯定判断可以换位,C必然属于某个B。所以,如果A不属于任何C,C必然属于某个B,则A不属于某个B。但这并非出于必然;在第一格中已经证明,如果否定前提不是必然的,那么结论也就不是必然的。

如果用某些词项作例子,那么这种情况会变得十分清楚。设定A表示“好的”、B表示“动物”、C表示“马”,那么,好的可能不属于任何马,而动物必定属于所有马。但“动物不是好的”这一陈述并不是必然的。因为每种动物都可能是好的。或者如果这是不可能的,那就以“醒”与“睡”这两个词项作例子,因为每种动物都具有这两种状态。

这样,我们就说明了,当端词与中词发生全称联系时,在什么条件下结论是必然的。如果一个前提是全称的,另一个前提是特称的,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那么,如果全称前提是必然的,则结论也是必然的。证明的方式与以前相同[40];因为特称肯定前提是可以转换的。因此,如果B必定属于所有C,A归属于C,那么B必定属于某个A。如果B属于某个A,则A必然属于某个B,因为前提是可以转换的。如果AC是全称必然的,情况亦相同;因为B从属于C。

如果特称前提是必然的,那么结论就不是必然的。设定BC是特称必然的,A属于所有C,但不是必然属于。将BC转换,我们就得到了第一格。全称前提不是必然的,而特称前提是必然的。我们已经知道[41],如果前提之间的联系是这样的,则结论就不是必然的。现在的情况亦不例外。用某些词项作例子,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让A表示“醒着的”,B表示“两足的”,C表示“动物”。那么B必定属于某个C,A可能属于C。但A不必然属于B。因为某个两足的东西并不必然是醒着的或睡着的。设定AC是特称必然的,则借助同样的词项也能作出相同的证明。

如果一个前提是肯定的,另一个前提是否定的,当全称前提为必然否定时,结论也是必然的。因为A不可能属于任何C,B属于某个C,A必然不属于某个B。但当肯定前提(不论是全称的,还是特称的),或者特称否定前提是必然的时,则结论不是必然的。其余的证明与以前相同[42]。当全称肯定前提是必然的时,可作例子的词项是:醒着的——动物——人;人是中词。当特称肯定前提是必然的时,可作例子的词项是:醒着的——动物——白色的(因为动物必定属于某些白色的事物,“醒着的”可能不属于任何白色的事物,而“醒着的”不必然不属于某些动物);当特称否定前提为必然时,可作词项的例子是:双足的——被运动的——动物;动物是中词。

【12】可见,只有当两个前提都是实然的时,实然三段论才有可能成立。但只要有一个前提是必然的,必然三段论就能成立。在这两种情况中,无论三段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其中一个前提必定与结论相似(我所谓“相似”,意思是说,如果结论是实然的,则前提也必定是实然的;如果结论是必然的,则前提也是必然的)。因而,下面这一点也很清楚:除非设定一个前提为必然的或实然的,否则结论便既不可能是实然的,也不可能是必然的。

因而,我们就足够充分地说明了,必然三段论是怎样形成的,以及它与实然三段论有什么不同。

【13】我们接着讨论的是,对于可能的事物,我们何时、如何以及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得到一个三段论。我说不必然的事情是可能的或可能的,是指它不会产生不可能的结果(之所以说“不是必然的”,是因为我们也含糊地用“可能”来称谓必然的东西[43])。从相矛盾的肯定或否定来看,就能清楚地看到这一“可能”定义的正确性。“不是可能属于的”、“不能属于”、“必然不属于”这些表述要么是相同的,要么是相互蕴涵的。它们的矛盾方面也是这样。“是可能属于的”、“不能不属于”、“不必然不属于”要么是相同的,要么是互相蕴涵的。每个主项的谓项要么是肯定的,要么是否定的。“可能的”[44]即是“不是必然的”,“不是必然的”即是“可能的”。

由此可以推出,一切可能前提都是可以互相换位的。我的意思并不是说,肯定前提可以换位为否定前提,而是指一切肯定形式的前提可以换位成它们的对立面。例如,“可能属于”换位成“可能不属于”;“可能属于全体”换位成“可能不属于任何”;“可能属于某个”换位成“可能不属于某个”。其余的情况亦相同。因为“可能的”不是“必然的”;“不必然的”可能不属于。所以很显然,A可能属于B,也可能不属于B;如果它可能属于所有B,那它也可能不属于所有B。特称肯定的情况亦同样,因为证明方式是同样的。这样的前提是肯定的,不是否定的。我们已经说过,“是可能”的含义与“是”的含义相应[45]

把这些区分清楚以后,我们可以进而指出,“可能”是在两种意义上被述说的。一种意义是指经常发生但又缺少必然性的情况。例如,人长出灰白头发、增长或衰退,或一般来说自然所属的一个东西(这样一种属性没有连续的必然性,因为人并不总是存在的;但只要人存在,那么这一属性要么是必然地属于他,要么是作为一个经常出现的现象而属于他)。另一种意义是指不确定的情况。它可能按一定的方式发生,也可能以另外的方式发生。例如,动物的行走,或在它行走时地震的发生,或一般来说偶性的发生。因为这件事情以这种方式发生并不比以那种方式发生更自然。在这两种意义下的可能事物,都可以转换成与其对立的前提,但不是以同样的方式。作为自然是这样的可能事物如此转换,是因为它不必然属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才有可能不长灰白头发)。作为不确定的可能事物如此转换,是因为它们这种方式发生并不比另一种方式更合乎本性。

没有科学知识或证明三段论是关于不确定的事物的,因为中词还没有确立。它们是关于自然的事物的。一般而言,论证和研究都是对在这种意义上是可能的事物而作出的。对在其他意义上是可能的事物也能够作出三段论,但去研究它们却是不自然的。

这些区分我们在下面还要详细论述。我们现在要讨论:在什么条件下,一个三段论能够从可能前提中推得?这种三段论的性质是什么?

一个词项可能属于另一个。这一陈述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它可能属于另一个词项所属于的主项,或者它可能属于另一个词项所可能属于的主项(A可能述说B所述说的事物,这一述说的意思是,或者A可能述说一个B所述说的主项,或者它可能述说一个B可能述说的主项;“A可能述说B所述说的主项”这一论断,和“A可能属于所有B”没有什么不同)。十分显然,“A可能属于所有B”有两种含义。首先让我们说明,如果B可能述说C所可能述说的主项,A可能述说B所可能述说的主项,则什么三段论会成立,又是什么形式的三段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前提都是可能的;但当A可能述说B所述说的主项时,一个前提是实然的,另一个前提是可能的。与在其他例子中的情况相同,让我们从两个前提在质上相同的形式开始。

【14】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C,那就会有一个完善的三段论,结论是:A可能属于所有C。这从定义来看是十分明显的。我们说过[46],“可能属于全体”的意义正是这样的。同样,如果A可能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C,那么结果是,A可能不属于任何C。因为我们知道[47],A不可能述说B所可能述说的主项。这一陈述的意思是说,归属于词项B的每一个事物都不会不被考虑到。

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B,B可能不属于任何C,那么根据如此设定的前提,我们便得不到三段论;但如果前提BC在可能性上是可以转换的,那么我们便得到与上述相同的三段论[48]。由于B可能不属于任何C,它也可能属于所有C(这在上面已经论述过了);所以,如果B可能属于所有C,A可能属于所有B,那么我们便再次得到相同的三段论。如果在两个前提中否定与“可能的”相联系,则情况亦相同。我的意思是说,如果A可能不属于任何B,B可能不属于任何C;如果前提如此被设定,则三段论不能成立。但通过转换,我们便再次具有与以前相同的三段论。所以,很显然,如果小前提是否定的,或者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那么我们要么得不到三段论,要么得到一个不完善的三段论;因为必然的结论是通过转换得出的。

如果我们设定一个前提是全称的,另一个前提是特称的,当大前提为全称时,就可得到一个完善的三段论。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B,B属于某个C,那么A可能属于某个C。这从“可能属于全体”的定义中可以明显地看到[49]。再者,如果A可能不属于任何B,B可能属于某个C,那么必然可以推出,A可能不属于某个C。证明方式与上述相同。但如果特称前提是否定的,全称前提是肯定的,前提间的联系与以前相同,(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B,B可能不属于某个C),根据这样设定的前提,我们得不到明显的三段论。但如果将特称前提转换,设定B也可能属于某个C,我们就会得到与以前相同的结论,正如第一个例子一样[50]

如果大前提是特称的,小前提是全称的,那么,无论两者都是肯定的,还是都是否定的;或者两者在形式上不相同;或者两者都是不定的;或者都是特称的;——不论我们如何设定,在所有这些情况中,三段论都不能成立。因为没有理由说明B为什么不能比A有更广泛的意义,所以它们在谓项中相同。让C代表B比A所宽泛的那部分。因为A属于所有C,或不属于任何C,或属于某个C,或不属于某个C,这都是不可能的,如果可能前提转换,并且B所能属于的主项多于A的话,这一事实如果以具体词项为例子可以看得更清楚;因为无论是第一个词项不可能属于最后一个词项的任何部分,还是它必定属于最后一个词项的全体,在这两种情况下,前提必定以这种方式相联系。当第一个词项必定属于最后一个词项的全体时,对一切情况都适用的词项例证是:动物——白色的——人;当它不可能属于时,词项例证则是:动物——白色的——外套。

因此,很显然,当词项以这种方式联系时,三段论不能成立。因为每个三段论要么是实然的,要么是必然的,要么是可能的。在现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没有实然或必然的三段论;肯定的要为否定结论所推翻,否定的要为肯定结论所推翻。这样就只剩下可能三段论。然而它也不可能,因为已经证明,无论是首项必然属于末项的所有部分,还是首项不可能属于末项的任何部分,词项间的联系总是这样的。所以,可能三段论不能成立。因为“必然”不是“可能”。

同样很清楚,当可能前提中的词项是全称的时,我们总是能得到一个第一格的三段论,无论它们都是肯定的,还是都是否定的。差别只是在于:当它们是肯定的时,三段论是完善的。当它们是否定的时,三段论是不完善的。

“可能”这一词必须按照已经给出的定义来理解[51],而不能理解为是指必然的东西。这一点往往被忽略。

【15】如果一个前提是实然的,另一个是可能的,当大前提表示可能性时,一切三段论都是完善的,其“可能”的类型与上面所给出的定义[52]相符合。但当小前提表示可能时,那么它们都是不完善的。并且,根据定义,否定三段论不是“可能”类型,而是不必然属于主项的任何或一切部分的东西;如果它不必然属于主项的任何或一切部分,那么我们说它不可能属于主项的任何或一切部分[53]

设定A可能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C。由于C归属于B,A可能属于所有B,那么显然,A可能属于所有C。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一个完善的三段论。如果前提AB是否定的,BC是肯定的,前者是可能的,后者是实然的,那么,同样会得到一个完善的三段论,结论是:A可能不属于任何C。

可见,当小前提是实然的时,我们就能得到一个完善的三段论。如若要证明三段论在相反的情况下也能产生,我们就要运用归谬法。同时,这些三段论都不完善这一点也非常明显,因为证明不是从原来设定的前提中得出的。

我们必须首先说明,如果当A存在时,B必然存在,那么,当A是可能的时,就必然可以推出,B是可能的。为了确定A和B之间具有这样的联系(即A蕴涵B),让我们设定A是可能,B是不可能,那么,当可能的东西是可能存在时,可能便会产生。不可能的东西是不可能的,不可能却不会产生;同时,如果A可能,B不可能,那么A没有B也可能生成;如果它生成,那么它就存在,因为当生成物已经生成时,它就存在。我们必须不仅联系到生成,而且要联系到真实的陈述、属性以及“可能”一词被使用的其他各种意义,来理解“可能”与“不可能”,因为在它们之中都可获得同样的规则。再者,我们不要认为,“如果A存在,则B存在”就是说,只要确立“A存在”这样一个设定,则B就存在;因为只确立一个设定,并不能必然地得出什么,至少需要两个前提才行,亦即前提之间的联系与我们在关于三段论时所说的一样[54]。如果C述说D,D述说E,那么C也必定述说E。此外,如果每个前提都是可能的,那么结论也是可能的。因而,设定A代表前提,B代表结论,则可以推出,不仅当A是必然的时,B是必然的,而且当A是可能的时,B也是可能的。

作为这一证明的结果,可见,如果一个设定是虚假的,但不是不可能的,那么通过这一设定达到的结果也是虚假的,但不是不可能的。例如,如果A是虚假的,但不是不可能的,并且如果A存在,则B也存在,那么B也将是虚假的,但不是不可能的。我们已经证明,如果A存在时,B也存在。所以当A是可能的时,B也是可能的;由于已经确定A是可能的,所以B也是可能的;如果它是不可能的,那么同一件事就会同时既可能又不可能。

搞清了这些要点后,让我们设定A属于任何B,B可能属于所有C,那么,必然地,A也可能属于所有C。设定它不可能属于,让B从属于所有C(这是虚假的,但不是不可能的)。然后,如果A不可能属于C,但B属于所有C,那么A就不可能属于所有B。我们通过第三格获得了这一三段论。但根据设定,A可能属于所有B。因而必然可以推出,A可能属于所有C。从一个虽然不是不可能的但却是虚假的设定中,所推得的结论是不可能的。

我们也能通过第一格,通过设定B属于C来证明不可能性。如果B属于所有C,A可能属于所有B,那么A就可能属于所有C。但我们已经设定,它不可能属于所有C。

我们必须明白,“属于全体”并不具有时间性(例如,“现在”或“在这样一个时间里”),而是无条件的、总体的。我们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设定前提才建立三段论的。如果所设定的前提与现在相关,那么三段论就不能成立。或许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在某个时候,例如没有其他事物被运动时,人不能属于一切被运动的事物;词项“被运动着的”可能属于所有马,而人却不可能属于任何马。让我们设定,大词是“动物”,中词是“被运动着的”,小词是“人”,则前提之间的联系将如同上述,但结论是必然的,不是可能的,因为人必然是一种动物。所以,很显然,全称前提必须在总体的意义上被设定,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再者,设定AB是全称否定前提,设定A不属于任何B,B可能属于所有C。由此必然可以推出,A不可能属于任何C。让我们设定它不可能不属于任何C,设定B与上面一样[55],属于所有C,则必然可得,A属于某些B。这样,我们通过第三格得到了一个三段论。但这是不可能的。因此A不属于任何C是可能的,通过确立一个虚假的(但不是不可能的)设定,我们得到一个不可能的结论。这样,这个三段论并没有产生一个在已规定的意义上来说是“可能”的结论,而是证明了谓项不必然属于主项的全体,因为这跟我们所确立的设定是矛盾的。我们确定A必然属于某个C。三段论通过归谬法确立了相矛盾的论断。

再者,从词项的例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结论不是或然的。让A表示“乌鸦”,B表示“理智”,C表示“人”。则A不属于任何B;因为有理智的东西不会是乌鸦。B可能属于所有C;因为每个人都可能有理智。但A必然不属于任何C。因而,结论就不是或然的。但是,它也并不总是必然的。让A表示“被运动”,B表示“知识”,C表示“人”。这样,A不属于任何B,但B可能属于所有C,结论不是必然的。“没有人在被运动”,这并不是必然的;“有些人在被运动”,这也不是必然的。因此,结论清楚地证明,谓项不必然属于主项的全体。但我们必须更好地选择词项。

如果小前提是否定的,并且表示可能的意义,那么从上述前提中得不出任何三段论。但当或然前提转换时,三段论就能成立,就像上面的例子一样[56]。设定A属于任何B,B可能不属于任何C,则从如此联系的词项中得不出必然的结论。如果前提BC可换位,设定B可能属于任何C,那我们就能得到一个与以前一样的三段论[57]。因为词项的排列是一样的。如果两个陈述都是否定的,AB是实然否定的,BC是可能否定的,则情况亦相同。因为通过这样的设定根本得不到必然的推论;但如若将可能前提转换,三段论就能成立。让我们设定A不属于任何B,B可能不属于任何C。从这样的设定中得不出必然的结论。但如果设定B可能属于所有C,而且它是真的,同时前提AB保持不变,那么我们再次获得了同样的三段论[58]。但如果所设定的不是B不可能属于任何C,而是B不属于任何C,那么无论如何也得不到三段论,无论前提AB是否定的还是肯定的。对这两种情况都适用并且可以表示谓项与主项间肯定必然联系的词项是:白色的——动物——雪;表示否定必然联系的是:白色的——动物——黑漆。

因此,十分显然,如果前提是全称的,一个前提是实然的,另一个前提是或然的,当小前提是或然的时,三段论总能够成立,有时是从原来的设定中,有时是从所述前提的转换中。我们已经说明,它们各在什么条件下出现以及为什么原因而出现。

但是,如果一个命题是全称的,另一个命题是特称的,当大前提是全称可能的(无论是否定的还是肯定的),特称前提是实然肯定的时,就能得到完善的三段论,正如当前提都为全称时的情况一样。证明的方式与以前相同[59]。当大前提是全称的,但却是实然的而不是或然的,另一个前提是特称或然的,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或者都是肯定的,或者一个为肯定、一个为否定时,在上述各种情况下,都可以得到一个不完善的三段论。但有些通过归谬法得到证明,有些通过或然前提的换位得到证明,正如在以前的例子中一样。

当全称大前提为肯定实然或否定实然,特称前提为否定或然时,我们通过换位也能得到一个三段论。例如,如果A属于或不属于所有B,B可能不属于有些C,当BC换位时,我们就能得到一个或然的三段论。但当特称前提是实然的和否定的时,三段论就不能成立。可说明谓项属于主项的词项例证是:白色的——动物——雪;可说明谓项不属于主项的词项例子是:白色的——动物——黑漆。证明必定是从特称前提的不定性质中得到的。

如果小前提是全称的,大前提是特称的,无论前提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是或然的还是实然的,在各种情况下,三段论都不可能成立。如果前提是特称的或不定的,无论两个都是或然的,或都是实然的;或一个是或然的,另一个是实然的,在这些情况下也不可能有三段论。证明方式与以前的论证一样[60]。当谓项必然属于主项时,可说明所有这些情况的词项例证是:动物——白色的——人;当谓项不可能属于主项时,词项例证是:动物——白色的——衣服。

可见,当大前提是全称的时,三段论总是能够成立;但当小前提是全称的时,任何种类的三段论都不能成立。

【16】如果一个前提是必然的,另一个前提是可能的,如果词项之间的联系方式与以前一样[61],那么三段论就能成立,并且当小前提是必然的时,三段论就是完善的。如果前提是肯定的,则不论它们是全称的还是非全称的,结论就将是或然的而不是实然的。如果一个前提是肯定的,另一个前提是否定的,当肯定前提是必然的时,结论将是或然的而不是实然否定的。当否定前提是必然的时,那就既会有或然的也会有实然的否定结论,无论前提是全称的还是非全称的。结论中“或然”的含义必须跟以前作同样的理解[62]。任何三段论的结论都不会是“谓项必然不属于主项”。“不必然属于”与“必然不属于”是不一样的。

可见,如果前提是肯定的,那么我们所得到的结论就不是必然的。设定A必然属于所有B,B可能属于所有C,那么就会产生一个不完善的三段论,结论是,A可能属于所有C。从证明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它是不完善的;证明可按与以前相同的方式进行[63]。再者,设定A可能属于所有B,B必然属于所有C,则三段论成立。结论是,A可能属于所有C,而不是A属于所有C。这个三段论是完善的,不是不完善的,因为它的结论是直接从原来的前提得出的。

如果前提在质上不相同,让我们首先设定前提是必然的:设定A不可能属于任何B,B可能属于所有C,那么必然可以推出,A不属于任何C。设定它属于所有或某个C,它不可能属于所有B。由于否定前提可以换位,所以B也不可能属于任何A。但已经设定A属于所有或某个C,所以B不可能属于任何或所有C。但我们原来设定它可能属于所有C[64]

很清楚,我们能得到一个否定或然式的三段论,因为我们也有一个否定实然式的三段论。现在设定肯定前提是必然的,A可能不属于任何B,B必然属于所有C。这样,三段论就是完善的,但它不是否定实然式的,而是否定或然式的,因为与大词项相联系的前提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被设定的;我们不能运用归谬法。如果我们设定A属于某些C,但仍可能不属于任何B,那么从这些设定中不可能得出不可能的结论。但是,如果小前提是否定的,当它表示可能时,三段论就可以通过换位而成立,与以前的例子一样[65],当它不表示可能时,三段论就不能成立;当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小前提不是可能的时,三段论也不能成立。可作例证的词项与以前相同,当谓项属于主项时是:白色的——动物——雪;当谓项不属于主项时是:白色的——动物——黑漆。

同样的规则亦适用于特称三段论。当否定前提为必然时,结论在形式上是否定实然的。例如,如果A属于任何B不可能,B可能属于某些C,那么必然可以推出,A不属于某个C。如果A属于所有C,但不可能属于任何B,则B也不可能属于任何A;所以,如果A属于所有C,则B不可能属于任何C。但已经设定它可能属于某些C。

当否定三段论中的特称肯定前提(即BC),或者肯定三段论中的全称前提(即AB)为必然时,则三段论不是实然的。证明的方式与以前相同[66]。如果小前提是全称可能的(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而大前提是特称必然的,则三段论不成立。可说明谓项必然属于主项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人;能说明谓项不可能属于主项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衣服。当全称前提是必然的、特称前提是可能的时,如果全称前提是否定的,则可说明谓项属于主项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乌鸦;能说明谓项不属于主项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黑漆。如果全称前提是肯定的,则可说明谓项属于主项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天鹅;能说明谓项不可能属于主项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雪。

当前提是不定的、或者两个都是特称的时,三段论也不能成立。当谓项属于主项时,适用于上述全部情况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人;当谓项不属于主项时,适用的词项是:动物——白色的——无生物。动物属于某些白的事物,白色的属于某些无生物,这既是必然的,又是不可能的。如果联系是可能的,情况亦同样;所以这些词项在所有情况下都是适用的。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实然或必然的前提中,三段论从同样的词项联系中生成或不生成。此外,如果否定前提被设定为是实然的,则结论就是可能的;如果否定前提被设定为是必然的,则三段论既是可能的,又是实然否定的(同样清楚的是,所有的三段论都是不完善的,是通过已经论述过的格而完成的)。

【17】在第二格中,当两个前提都为或然时,无论它们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全称的还是特称的,三段论都不能成立;但当一个前提是实然的,另一个前提是或然的时,如果肯定前提是实然的,则三段论永远不能成立;而如果全称否定前提是实然的,则三段论总能成立。当我们设定一个前提是必然的,另一个是或然的时,情况也相同。我们必须明白,在所有这些情况中,结论中“可能”的意义与以前相同[67]

首先必须指出,可能否定前提是不能转换的;例如,如果A不可能属于任何B,则不能必然推出,B不可能属于任何A。让我们设定B不可能属于任何A。由于可能意义上的肯定能转换成它们的否定(无论是矛盾的还是反对的),由于B不可能属于任何A,所以很明显,B也可能属于所有A。但这是虚假的。如果一个词项可能属于另一词项的全体,并不必然可以从此推出,后者也必然属于前者的全体。因而否定的(可能)陈述是不能转换的。

再者,没有什么阻止A可能不属于任何B,尽管B必然不属于某个A。例如,白色的可能不属于所有人(因为它也可能属于某个人),但说人可能不属于任何白色的事物则是不真实的,因为人必然不属于许多白色的事物,并且“必然”不是“可能”。

但是,这类陈述不可能通过归谬法被证明是可转换的。例如,如果一个人认为,B不可能属于任何A是假的,那么,它不可能不属于A是真的(因为后一个论断与前一个相矛盾);如果情况是这样的,那么B必定属于某个A是真实的;所以,A也必定属于某个B;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从“B不可能不属于任何A”推不出“它必定属于某个A”。我们在两种意义上说谓项不可能不属于主项,即“它必然属于主项的某些部分”以及“它必然不属于主项的某些部分”。说“必然不属于某个A”的东西可能不属于任何A,这是不真实的。正如说“必然属于某个”不等于说“可能属于全部”一样。如果有人声称,由于C不可能属于任何D,那它必然不属于某个D,那么这一断定就是虚假的;它属于全体,但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它必然属于,所以我们说它不可能属于全体。“A可能属于所有B”这一命题不仅与“A必然不属于某个B”相对立,而且与“A必然属于某个B”相对立。“A可能不属于任何B”这一命题的情况亦同样。

因此,十分清楚,与我们原来所定义的[68]“可能”与“不可能”相反的,不仅是“必然属于某个”,而且是“必然不属于某个”。作了这样的理解后(在前面的例子中),就得不出不可能的结论,因而三段论也不能成立。由上述可见,可能否定前提是不能转换的。

证明了这一点之后,让我们设定,A可能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所有C。这样,通过换位就得不到三段论。因为已经说过,这样一个前提(即大前提AB)是不能转换的。再者,通过归谬法也得不到三段论。因为已经设定,B可能属于所有C,而不产生虚假的结论,因为A可能既属于所有C,又可能不属于任何C。一般地说,如果从这些前提中可得出一个三段论,那么,它就显然是或然的(因为没有一个前提被设定为是实然的);这个三段论或者是肯定的,或者是否定的。但这两种情况都不能成立;如果设定它是肯定的,则通过具体词项可以证明,谓项不可能属于主项。如果设定它是否定的,那么,结论就不是可能的而是必然的。让A表示“白色的”,B表示“人”,C表示“马”。则A(白色的)可能属于另一个的全体,也可能不属于另一个的任何部分;但B不可能属于或者不属于C。很显然,它不可能属于C,因为没有任何马是人;它也不可能不属于,因为没有马是人,这是必然的。“必然”不是“可能”[69],所以三段论不能成立。

如果设定否定前提可以倒转,或者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或否定的,那么也可以得到同样的证明。因为它将从同样的词项中推得。当一个前提为全称,另一个前提为特称;或者两个前提都为特称或不定;或者以其他任何可能的方式组合时,情况亦同样。因为证明总是从相同的词项中推出的。可见,如果两个前提都被设定为或然,则三段论不能成立。

【18】一个前提表示实然,另一个表示或然时,如果设定肯定前提为实然,否定前提为或然,则无论前提是全称的还是特称的,三段论都不可能产生。证明方式与以前相同,并可从相同的词项中推出。但如果肯定前提为或然,否定前提为实然时,则三段论能够成立。设定A不属于任何B,但可能属于所有C。那么,如果否定前提可以换位,B就不属于任何A,但已经设定A可能属于所有C。因而,三段论便可通过第一格而产生。结论是:B可能不属于任何C。如果否定前提与C相关,情况也相同。

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一个是实然否定,一个是或然否定,那么从这样的设定中得不出必然的结论。但如若将或然前提换位,则三段论就会产生,结论是,B可能不属于任何C,正如前面的例子一样,因为我们再次使用了第一格。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可说明谓项属于主项的具体词项是:健康——动物——人;可说明谓项不属于主项的具体词项是:健康——马——人。

在特称三段论中也可以获得同样的规则。如果实然前提是肯定的,无论设定它是全称的还是特称的,三段论都不可能产生(这可以通过与以前相同的方法和词项得到证明)。但当它是否定的时,通过换位就能得出三段论,正如以前的例子一样。再者,如果设定两个命题都是否定的,实然否定是全称的,那么从这样的前提中便得不出必然的结论。但当或然前提换位时,那么跟以前一样,三段论可以成立。

如果设定否定前提是特称实然的,那么,不论另一个前提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三段论都不能产生。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不定的,那么无论它们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三段论都不能成立。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特称的,情况也同样。证明的方式是同样的,并可以适用相同的具体词项。

【19】如若一个前提是必然的,另一个前提是可能的,当必然前提是否定的时,三段论便能成立。结论不仅谓项可能不属于主项,而且谓项也是不属于主项。但当它是肯定前提时,则三段论不能成立。设定A必然不属于任何B,但可能属于所有C。则通过否定前提的换位,B也不属于所有A;已经设定A可能属于任何C,这样,我们再次通过第一格得到了一个三段论。结论是,B可能不属于任何C。此外,很显然,B也不属于任何C。设定它属于任何C,那么,如果A不可能属于任何B,B属于某个C,那么A不可能属于某个C。但已经设定,它可能属于所有C。

设定否定前提与C相关,则证明也能通过同样方式获得。

再者,设定肯定陈述是必然的,另一个是可能的,设定A可能不属于任何B,必然属于所有C。当词项间的联系是这样的时,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因为它会得出B必然不属于C的结论。例如,让A表示“白色的”,B表示“人”,C表示“天鹅”。那么,白色的必然属于天鹅,但可能不属于任何人;人必然不属于天鹅。所以,很显然,没有可能形式的三段论。因为“必然”不是“可能”。

必然三段论亦不成立。因为只有当两个前提都是必然的,或者当否定前提是必然的时,必然的结论才会产生。再者,当词项被这样设定时,B属于C是可能的。没有什么阻止C以这样的方式归属于B,以至于A可能属于所有B,但必然属于所有C;例如,如果C表示“醒着的”,B表示“动物”,A表示“运动”;醒着的东西必然在运动;每个动物都可能在运动,每个醒着的东西都是动物。因此,很明显,也没有实然否定的结论。因为当词项这样联系时,结论必定是实然肯定的,对立形式的论断也不能被确立。所以,三段论不能成立。

如果肯定前提的位置发生变化,那么也可获得相似的证明。

如果前提在质上相同,当它们是否定的时,那么通过可能前提的换位,三段论便能产生,就像上面的情况一样。设定A必然不属于B,可能不属于C。那么,根据前提的换位,B不属于任何A,A可能属于所有C。这样第一格就产生了。如果否定陈述与C相关,情况也同样。

但是,如果设定前提是肯定的,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实然否定及必然否定形式的三段论显然是不存在的。因为不可能在实然或必然的意义上设定否定前提。或然否定形式的三段论也不可能;因为当词项具有这样的联系时,B必然不属于C。例如,设定A表示“白色的”,B表示“天鹅”,C表示“人”。我们也不能断定任何相反的论断,因为我们已经表明,B必然不属于C。因而根本不能产生三段论。

特称三段论的情况也相同。当否定前提是全称必然的时,三段论总能产生,结论既是或然的,又是实然否定的(证明将通过换位而获得)。但当肯定陈述是全称必然的时,便永远不可能有三段论。证明方式与全称三段论一样,并可以通过同样的词项。

当两个前提都被设定为肯定时,三段论也不可能产生。对它的证明也与以前一样[70]

但是,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表示不属于的前提是全称必然的时,尽管通过这样的设定得不出必然的结论,但当或然前提可以转换时,三段论就可以成立,情况和以前一样。

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不定的或特称的,则三段论就不能成立。证明方式与以前相同,并通过同样的词项。

从上面的讨论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设定全称否定前提是必然的,则三段论就能成立,不仅产生或然否定形式的结论,而且产生实然否定形式的结论;但当全称肯定判断被这样设定时,三段论便不能产生;在必然前提中就像在实然前提中一样,三段论从相同的词项排列中得出或得不出。同样明显的是,所有这些三段论都是不完善的。它们都是通过已论述过的格[71]而完成的。

【20】在最后一格中,当两个前提都是可能的,或者一个是可能的时,三段论就可以产生。当两个前提都表示可能的意义时,结论也是可能的。当一个前提是或然的,另一个前提是实然的时,情况亦相同。但是,当另一个前提是必然的时,如果它是肯定的,则结论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实然的。但如果它是否定的,那就与以前一样,结论是实然否定的。在这些结论中,“可能”的含义必须与以前作同样的理解[72]

首先,设定前提是可能的,设A和B都可能属于所有C。由于肯定前提可以转换作特称前提,由于B可能属于所有C,C也可能属于某个B,因而,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C,C可能属于某个B,则A可能属于某个B。这是通过第一格得到的。如果A可能不属于任何C,B可能属于所有C,则必然可以推出,A可能不属于某个B。我们通过转换再次得到了第一格。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则从中得不出必然的结论。但当前提可以转换时,则与以前一样,三段论可以成立。如果A和B都不可能属于C,如果我们将它们换作“可能属于”,那么我们通过转换将再次得到第一格。

如果一个前提是全称的,另一个前提是特称的,则三段论能否成立的情况与实然判断相同,如果词项排列相同的话。设定A可能属于所有C,B可能属于某个C。那么,通过特称前提的换位,我们将再次得到第一格;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C,C可能属于某个B,则A可能属于某个B。如果设定BC是全称的,情况也相同。如果AC是否定的,BC是肯定的,那么情况也仍然相同;因为通过转换又可以得到第一格。

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一个是全称的,一个是特称的,那么,从这样的前提中得不出任何结论。但与以前一样,通过转换就可以得到。

但是,如果两个前提都是不定的或特称的,三段论也不能成立;因为A必然既属于所有B,又不属于任何B。可说明谓项属于主项的词项是:动物——人——白色的;可说明谓项不属于主项的词项是:马——人——白色的。“白色的”是中词。

【21】如果一个前提表示实然,另一个前提表示或然,那么,结论将是或然的,而不是实然的。三段论将从与前例中相同的词项排列中推出。首先,设定前提是肯定的,让A属于所有C,B可能属于所有C,则通过BC的换位,我们就能得到第一格。结论是,A可能属于某个B;因为我们已经知道[73],在第一格中,当一个前提是或然的时,结论也是或然的。如果BC是实然的,AC是或然的,或者如果AC是否定的,BC是肯定的,其中有一个是实然的,那么,在这两种情况下,结论都是或然的。因为我们再次获得了第一格,并且已经证明,当一个前提是或然的时,结论也是或然的。但是,如果设定小前提是或然否定的,或者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则从它们之中得不出三段论。但与以前一样,通过换位就可以得到三段论。

如果一个前提是全称的,另一个是特称的,当两个前提都为肯定的时,或者当全称前提是否定的,特称前提是肯定的时,三段论将以同样方式产生,因为所有的结论都是通过第一格得到的。因此,很显然,结论将是或然的,而不是实然的。但是,如果肯定前提是全称的,否定前提是特称的时,则证明将通过归谬法而进行。设定B属于所有C,A可能不属于某个C,那么必然可以推出,A可能不属于某个B。如果A必然属于所有B,B仍然属于所有C,则A必然属于所有C(这在以前已经被证明了[74])。但已经设定,它可能不属于有些C。

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不定的,或者都是特称的,则三段论不能成立。证明的方式与全称三段论一样,并根据相同的词项。

【22】如果一个前提是必然的,另一个前提是可能的,当它们都为肯定时,则结论始终是可能的。但当它们一个肯定,一个否定时,如果肯定前提是必然的,则结论是或然否定的及实然否定的。没有必然否定的结论,正如在其他格中也没有一样。

首先,设定前提都是肯定的,A必然属于所有C,B可能属于所有C。由于A必然属于所有C,C可能属于某个B,则A也在或然的意义上而不是在实然的意义上属于某个B,这是从第一格中得出的结果[75]。如果设定前提BC是必然的,AC是可能的,则证明也相同。

再者,设定一个前提是肯定的,另一个前提是否定的,肯定前提是必然的;让A可能不属于任何C,B必然属于所有C。这样,我们就再次获得了第一格,否定的前提具有可能的意义。因此,很显然,结论是或然的;因为当词项在第一格中具有这样的联系时,结论也是或然的。

但是,如若否定前提是必然的,那么结论将不仅是特称或然否定,而且是特称实然否定。设定A必然不属于C,B可能属于所有C。这样,肯定前提BC的转换将产生第一格,并且否定前提是必然的。但是,我们知道,当前提具有这样的联系时,就可以推出,不仅A可能不属于某个C,而且实在是不属于某个C;所以,也必定能推出:A不属于某个B。但是,当小前提是否定的时,如果它是可能的,则与以前一样通过前提的替换就可得到三段论;如果它是必然的,35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因为A既必然属于所有B又可能不属于所有B。可为前一种联系作例子的词项是:睡——睡着的马——人;可为后一种联系作例子的词项是:睡——醒着的马——人。

如果一个词项是全称的,另一个词项与中词有特称联系,则同样的原则亦适用。如果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则结论是或然的而不是实然的。当一个前提是否定的,另一个前提是肯定的,肯定前提是必然的时,结论亦相同。但是,当否定前提是必然的时,结论则是实然否定的。无论前提是全称的还是非全称的,证明的形式都一样。因为三段论必定通过第一格而完成,所以它们的结果必定与以前的例子一样[76]。如果小前提是全称否定的,如果它是或然的,则通过换位可以得到一个三段论;但如果它是必然的,则三段论不能成立。证明的方式与全称三段论一样,并可以运用相同的词项。

这样,我们就清楚了,在这个格中,什么时候、在什么条件下三段论能成立。它什么时候是或然的,什么时候是实然的。显然,在这个格中,三段论都是不完善的,它们是通过第一格完成的。

【23】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在这些格中的三段论是通过第一格中的全称三段论完成的,并且可以还原于它们。所有的三段论都不例外。当我们证明每个三段论都通过这些格中的某一格而产生时,这将变得十分清楚。

一切证明,所有三段论都必须要么在全称的意义上,要么在特称的意义上,证实某一属性属于或不属于某一主项。证明必定要么是直接的,要么是基于假设的。有一类基于假设的证明是根据归谬法而作出的。我们首先讨论直接证明:当我们证明了决定它们的条件时,通过归谬法所作出的证明以及一般的基于假设的证明就都清楚了。

如果要求推论谓项A属于还是不属于主项B,那么我们必须确定某一谓项表述某一主项。如果我们设定A表述B,那么我们就犯了“预期理由”的错误。如果我们设定A表述C,而C却不表述任何词项,没有其他词项作它的谓项,也没有其他词项表述A,则三段论不能成立;一个词项表述另一个词项,从这一设定中得不出必然的结论。因而,我们还必须设定另一个前提。

如果我们断定,A表述另一个词项,另一个词项表述A,还有一个词项表述C,则没有什么阻止三段论的产生;但如果它是从这些设定中推出的,那就与B无关。再者,如果C与另一个词项相联,它又与第三个词项相联,后一个词项还与第四个词项相联,而这个系列不与B相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得不到关于B的三段论。因为我们已经说过[77],除非设定一个中词存在,它以某种方式通过谓项与其他每一个词项相联系,否则我们便得不到任何三段论,证明一个词项表述另一个词项。因为所有三段论都是从前提中推出的。与一个既定词项相联的三段论是从与那个词项相联的前提中推出的;证明一个词项与另一个词项的联系的三段论是通过陈述一个词项与另一个词项的联系的前提而获得的。但是,如果我们既不对B肯定,又不对它否定,则不可能获得一个与B相联系的前提,也不可能获得一个表示A与B的关系的三段论,如若我们找不到对两者都相同的事物,而只是肯定或否定了它们每一个的特有属性的话。所以,如果要使证明一个词项与另一个词项的联系的三段论能成立,我们就必须采用与两者相联的中词,它能把各种指谓联系在一起。

所以,我们必须采用与两者都相联系的共同词项。这有三种方法,即以A表述C,以C表述B;或以C表述A、B两者;或以A、B两者表述C。这就是已经论述过的格。很显然,每个三段论都必定是通过这三个格中的一格而产生的,如果A通过几个中词与B相联系,则结论亦相同,因为无论中词是一个还是多个,格总是一样的。

很显然,直接证明是通过已经论述过的格而进行的,归谬法的证明也同样是通过它们而进行的。我们在下面将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每个运用归谬法进行证明的人都通过三段论证明结论的虚假,并且当一个不可能的结论从所设定的相矛盾命题中推出时,根据假设,证实原来所讨论之点。例如,一个人要证明正方形的对角线不能为边所通约,就要首先断定,如果它是可以通约的,则奇数就可以与偶数相等。这样,他就推出结论,即奇数变得与偶数相等。由于其矛盾命题产生了虚假的结论,所以,他根据假设证实对角线是不可通约的。我们看到,用归谬法进行推论即是证明,根据原来的设定,某种结论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归谬法中,我们用一个直接证明的三段论获得虚假的结论(所讨论之点是根据假设证明的)。我们在上面已经说过,直接证明的三段论是通过这些格而产生的,所以很显然,归谬法的三段论也可以通过这些格而得出。同样的论断适用于其他一切基于假设的证明,因为在每种情况中,三段论都导向被替换的命题,达到所要求的结论的途径是同意其他某个设定。但如果这是真实的,那么,一切证明、一切三段论都可以通过已经论述过的格而产生。证明了这一点以后,那就很清楚,每个三段论都是通过第一格完成的,并且可以还原为第一格中的全称三段论。

【24】在每个三段论中,一个前提必须是肯定的并且必须有一个全称前提。如果没有全称前提,那就要么三段论不能成立,要么结论与设定无关,要么犯“预期理由”的错误。设定我们要证明音乐的快乐是好的。那么,如果我们设定“快乐”是好的,除非把“所有”加在“快乐”之上,否则三段论便不能成立。如果我们设定有些快乐是好的,那么如果它们是与音乐的快乐不同的,则与原来的设定无关;如果它是相同的快乐,则就是“预期理由”。

在几何学定理中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我们取“与等腰三角形底边相连的内角相等”这一定理为例。向圆心画直线A和B。如果你断定了∠AC=∠BD,却没有普遍地断定半圆中的三角形相等;再者,如果你断定了∠C=∠D,却没有确定同一切割部分中的所有角相等,此外,如果你断定当相等的角从全部角中减去时,剩余的角E和F相等,那么,除非你断定“当相等从相等者中减去时,剩余者相等”,不然就要犯“预期理由”的错误。

所以,很显然,每个三段论必须有全称前提。只有当所有前提都是全称的时,才能证明全称的结论;但无论前提是全称的还是非全称的,都可以证明特称的结论。所以,如果结论是全称的,则前提必定是全称的;但如果前提是全称的,结论也可能不是全称的。同样清楚的是,在每个三段论中,两个前提或者至少有一个前提必须与结论相同;所谓“相同”,不仅是指在肯定或否定方面,而且是指在必然、实然、或然方面。我们还必须讨论其他指谓形式。

不过,总的说来,我们已经很清楚,三段论在什么时候能够成立,在什么时候不能够成立,在什么时候是完善的。如果三段论能成立,则词项之间的联系必定与已经讨论过的三种方式之一相同。

【25】可见,每个证明都是通过三个词项,而且只能是通过三个词项得到的——除非同样的结论通过不同的词项排列而得到。例如,E既是从命题A和B,从C和D,又是从命题A和B、A和C及B和C得到结论的(因为没有什么阻止在相同的词项间存在几个中词)。但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止有一个而是有几个三段论。再如,命题A和B中的每一个都可以通过三段论得到(例如A通过D与E,B通过F与G),或者一个是通过归纳,另一个是通过三段论得到的。但是在这里又有几个三段论,因为有几个结论,如A、B以及C。如果设定三段论不是几个而只有一个,那么,同样的结论可以通过三个词项而达到,但不可能像C通过A与B而达到的那样。设定E是通过前提A、B、C和D而达到的结论。这样,就必须确定其中一个与另一个的联系,正如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一样;因为我们在前面已经证明,如果三段论能成立,那么词项间必定具有这样的联系[78]。设定A与B具有这样的联系。那么从这些前提中就可得出某一结论:要么是E,或是命题C与D中的某一个,或是除此而外的其他命题。如果它是E,那么三段论仅从A与B就可以推出。并且如果C和D的联系如同整体对部分一样,则从这些前提中也能得出某一结论:或是E,或是A或B中的一个,或是除它们而外的东西。如果它是E或命题A和B中的一个,则要么有几个三段论,要么可以推出,同一结论可由几个词项按我们已经知道[79]是可能的方式达到。如果结论是除它们而外的命题,那就会有几个互不相关的三段论。此外,如果C与D的联系不能产生一个三段论,那么它们将被断定是枉然的,除非是为了归纳,为了混淆论证或其他诸如此类的东西。

如果从前提A和B中得出的结论不是E而是其他什么,并且从C和D中推出的结论或者是命题A和B中的一个,或者是另外的东西,则会产生几个三段论。这些三段论不能证明所要求的结论,因为已经断定三段论是证明E的。如果从C和B推不出任何结论,那就可以得出,这些命题可被确定是枉然的,并且三段论没有证明原来的设定。因此,很显然,每个证明、每个三段论都只是通过三个词项而得到的。

明白了这一点以后,我们也就清楚了,每个三段论都是从两个前提并且只是从两个前提中推出的(因为三个词项只构成两个前提),除非如我们在一开头所说的,为了完成三段论再作另外的设定[80]。因此,十分明显,如果在任何三段论论证中,能得到适当结论的前提(我所谓“适当”是因为先前的一些结论必然也是前提)在数目上不是偶数的,那么这个论证要么没有被三段论式所证明,要么为了证明假设提出了过多而不必要的前提。

因此,如果三段论被认为具有合适的前提,那么,每个三段论都是由偶数的前提和奇数的词项构成的;因为词项比前提在数量上多一个。此外,结论的数目是前提的一半。如果结论是通过三段论的前进式或几个连续的中词达到的(例如,通过词项C和D获得结论AB),那么词项的数目也同样比前提多一个(因为每一个附加的词项要么是外在地,要么是间接地被加到推论上的。在这两种情况下,结果都是指谓关系比词项少一个,而前提的数量总是与指谓关系的数量相等)。但是,前提也并不总是偶数,词项也并不总是奇数;它们的关系是相互的,当前提是偶数的时,词项是奇数的;当词项是偶数的时,前提是奇数的(因为加上了一个词项也就加上了一个前提);因而,由于前提是偶数的,词项是奇数的,当把同样的成分加于两者时,它们的数量亦据此发生变化。但是结论却既不再与词项也不再与前提保持同样的数目关系。加上一个词项,结论将比原来的词项少增加一个,因为只有最后的词项不构成结论,其他词项皆可。例如,如果词项D加到词项A、B和C之上,因此就多出了两个结论,一个由D和A相连而构成,一个由D和B相连而构成。其他情况亦相同。即使词项是被间接地引入的,同样的规则依然适用,因为词项除了一个而外,其他皆可构成结论,所以结论要比词项和前提多得多。

【26】现在,我们明白了三段论的范围,在每个格中能获得什么样的证明以及用多少个式;我们也很清楚,什么样的命题难以证明,什么样的命题较易证明。在较多的格和较多的式中得到的是比较容易的,在较少的格和较少的式中得到的是比较困难的。

全称肯定命题只能通过第一格、通过其中一个式得到证明。但全称否定命题则既能通过第一格也能通过中间格而得到证明:在第一格中可以用一个式,在中间格中可以用两个式;特称肯定命题通过第一格和最后格得到证明:在第一格中用一个式,在最后格中用三个式;特称否定命题在全部三个格中皆可得到证明:在第一格中用一个式,在第二格及第三格中分别是两个式和三个式。

这就很清楚,全称肯定命题最难确立,又最容易被驳倒。一般地说,全称命题比特称命题更容易遭到反驳。因为它不仅在谓项不属于任何主项时不能成立,而且在谓项不属于有些主项时也不能成立。在这两种情况中,后者在所有三个格中都能得到证明,前者却只能在两个格中得到证明。全称否定命题的情况亦同样:它不仅在谓项属于全部主项时不能成立,而且在谓项属于有些主项时亦不成立。这可以在两个格中得到证明。但要驳倒特称判断则只能用一种方法,即证明谓项属于主项全体或不属于任何主项。特称判断也较易确立,因为它们能在较多的格中,通过较多的式得到证明。

我们一定不要忽视,一般地说,命题是可以相互反驳的。全称命题可以反驳特称命题,特称命题可以反驳全称命题。可是与此相反,全称命题不能通过特称命题而确立,虽然后者可以为前者所确立。同时,反驳一个命题显然比确立一个命题要容易。

每个三段论是怎样产生的,通过多少词项和前提,它们又如何相互联系,在每个格中可证明什么样的命题,什么样的命题可在较多的格中得到证明,什么样的命题只能在较少的格中得到证明,所有这些问题,我们在上面的分析中已经说清楚了[81]

【27】我们进而要讨论的是,我们自己怎样建立适当的三段论去解决特定的问题,我们通过什么方法找到适合于每个问题的出发点,因为我们不仅要研究三段论的形成,而且要拥有构造它们的能力。

在一切存在物中,有些不可能在普遍的意义上真实地表述其他任何事物(例如,克莱翁、加里亚斯以及其他个别的、可感觉的事物),但其他属性却可以表述它们(上面所说的两个例子都是人,是动物);有些可表述其他事物,但自身却不能被在先的事物所表述;有些能表述其他事物,其他事物也能表述它们(例如“人”可表述“加里亚斯”,而“动物”也可表述“人”)。因此,很明显,有些事物在本性上是不可能述说其他事物的。大致说来,每个可感事物都是这样的。除非是在偶然的意义上,它们不能表述其他事物。因为有时候我们说,“那个白的东西是苏格拉底”或者“那个正在走来的是加里亚斯”。我们将在其他地方说明[82],指谓的进程亦有一个上限。现在姑且设定这一点。不可能证明其他事物能表述这类事物(除非是通过意见),但它们却可能表述其他事物。个体不能表述其他事物,而其他事物却能表述它们。居于普遍与特殊之间的事物显然具有这两种情形,因为它们既表述其他事物,其他事物也表述它们。大略地说,论证和研究的对象主要是这类事物。

我们现在必须以下面的方式选择适合于每个问题的前提。首先,我们必须设定主体自身,它的各种定义以及它的全部固有性质;继之,我们要设定所有伴随着主体的属性;再次,我们要设定为主体所伴随的各种属性以及不可能属于主体的各种属性。我们不要选择那些它不可能属于的属性,因为否定前提是可以换位的。对这些伴随而来的属性,我们也必须区分出包含在是什么中的东西、被断定为特性的东西以及被断定为偶性的东西。在这些属性中,我们还必须把看来是与主体相关的属性与真正是与主体相关的属性区分开。我们所提供的后者越多,我们作出结论就越快;它们越真实,我们的证明就越可信。

我们必须选择不是与主体的某些部分相伴随、而是与主项的全体相伴随的属性。例如,不是属于某个个人、而是属于所有人的属性,因为三段论是从全称前提中推出来的。因此,如果一个陈述是不定的,则前提是否全称亦不清楚,但当陈述是确定的时,事情就十分清楚了。同样,由于刚才所述的理由,我们必须只选择为主体作为整体而伴随的属性。但是所跟随的属性不能被认为是作为整体而跟随的。我的意思是说,例如,所有“动物”伴随着“人”,或者所有“知识”伴随着“音乐”。但它仅仅是一般性的伴随,正如我们在一个命题中对它的陈述那样。其他陈述形式(例如“所有人是所有动物”或“公正是所有的善”等等)都是无用的、不可能成立的。“所有”只能附加在主项上。

我们必须了解那些伴随着主体的属性。当它们为一个更广泛的词项所包含时,我们在证明特殊时一定不能选择伴随着普遍或者不伴随着普遍的属性(因为它们在讨论普遍时已经被把握了,伴随着“动物”的那些属性也是伴随着“人”的属性,不伴随着动物的属性也一定不会伴随着人)。我们必须了解为个体所特有的属性。为属所特有而不为种所具有的属性是存在的。因为其他属必定也具有某些为它们所特有的属性。

再者,在普遍词项的情况中,我们也不要选择伴随着从属词项的东西,例如,对于“动物”,我们就不应选择伴随“人”的东西,因为如果“动物”是伴随着“人”的属性,它也必定伴随着所有这一切。不过,它们更适合属于与“人”相关而选择的东西。

我们也必须了解通常是伴随着主体的各种属性以及为主体所经常伴随的属性。因为关于“通常”的命题,是三段论从通常是真实的前提中推出的,要么从它们全部,要么从它们中的一部分,因为每个三段论的结论都与它原来的出发点相似。

再者,我们不能选择伴随着所有这些词项的属性,因为它们不能产生一个三段论。至于为什么,我们马上就会清楚[83]

【28】当我们打算确立一个关于整个主体的命题时,必须研究我们正力图确立的谓项碰巧要断言的主项,以及我们需要确立其谓项的主项的伴随属性。因为如果存在着为这两类所共有的东西,则一个必定属于另一个。如果我们要确立的不是属于全体而只属于某个,我们必须考虑这两类词项所伴随的词项;因为如果存在着为这两类所共有的东西,则一个词项必定属于另一个词项的部分;如果要求一个词项不属于另一个词项的全体,我们必须考虑主项的伴随属性以及不可能属于谓项的属性。或者反过来说,我们必须考虑不能属于主项的属性以及谓项的伴随属性。因为如果在这两个系列中有任何词项是相同的,则谓项不可能属于主项;因为一个三段论有时通过第一格而产生,有时则通过中间格而产生。如果要求一个词项不属于另一个词项的部分,我们必须考虑为主体所伴随的属性以及不可能属于谓项的属性。因为如果这两类有共同的东西,那就必然可以推出,谓项不属于某一主项。

如果我们以下列方式表达它们,则上述内容会更加清楚些。让B表示A的伴随属性,C表示为A所伴随的属性,D表示不可能属于A的属性。再者,让F表示E的属性,G表示为E所伴随的属性,H表示不可能属于E的属性。那么,如果C有某些部分与F的某些部分相同,则A必然属于所有E;因为F属于所有E,而C属于所有A,所以,A属于所有E。如果C和G是相同的,A必定属于某个E。因为A是所有C的一个伴随属性,E是所有G的一个伴随属性。如果F和D是相同的,则根据复合三段论的前进式,A就不属于任何E;因为否定命题可以换位,F与D相同,所以A不属于任何F;但F属于所有E。再者,如果B和H是相同的,则A不属于任何E;B属于所有A,但不属于任何E;因为根据设定,B与H相同,并且我们确定H不属于E。如果D和G是相同的,则A不属于某些E。因为它不属于D,因而也不属于G。但G归属于E,所以A不属于某些E。如果B与G相同,则通过转换可获得一个三段论。因为E属于所有A,而B属于A,所以E属于B(已知B与G是相同的)。可是,并不必然可以推出A属于所有E,而只能推出它属于某个E,因为全称论述可换位成特称论述。

因而,很显然,在每个命题的证明中,我们必须考虑主项与谓项的上述联系;因为三段论都是通过它们决定的。除此而外,我们还必然考虑每个词项的伴随属性,以及属性所伴随的主要和普遍的联系。例如,对于E,我们必须考虑KF,而不只是单单考虑F。因为如果A属于KF,它既属于F也属于E。但如果它不是后者的一个伴随属性,它可能仍然是F的一个伴随属性。同样,我们必须思考为正在讨论中的词项所伴随的属性;因为如果它是那些主要的词项的一个伴随属性,那它也是归属于它们的词项的伴随属性;但如果它不是前者的一个伴随属性,它也可能仍然是后者的一个伴随属性。

很清楚,我们的研究是通过三个词项和两个前提而进行的。而所有三段论都是通过已经论述过的三个格而产生的。因为已经证明,当C类事物中的一个被认为与F类事物中的一个相等同时,A属于所有E。它们是中词。端词则是A和E。这样,第一格就产生了。如果设定C和G是等同的,则A属于某些E。这是最后格,因为G变成了中词。当D和F相等同时,A不属于E。这样,我们就既有第一格又有中间格;因为A不属于任何F(否定命题可以换位),F属于所有E。这就得到了第一格;因为D不属于任何A,但属于所有E,所以获得中间格。当D和G等同时,A不属于某个E。这是最后格,因为A不属于任何G,E属于所有G。

可见,所有三段论都是通过已经论述过的格而产生的。我们一定不要选择所有词项的伴随属性。因为没有三段论从它们之中产生。可以从伴随属性中确立一个命题的方法是不存在的。而另一方面,通过一个共同的伴随属性去反驳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属于一个词项而不属于另一个词项。

其他借助选择而进行的研究方法对产生三段论显然是无用的。例如,如果两个词项的伴随属性相等同;或者,如果为A所伴随的属性与不可能属于E的属性相等同;再者,如果既不能属于A也不能属于E的属性相等同;因为根据它们,三段论不能产生。如果伴随属性,即B和F是等同的,则中间格就产生了,并且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如果A的前项与不可能属于E的属性(分别是C和H)是等同的,则第一格就产生了,并且小前提是否定的;如果既不能属于A也不能属于E的属性(即D和H)是等同的,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则要么在第一格中,要么在中间格中,在这些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有任何三段论。

可见,我们所必然了解的是在我们所探索的词项中相同的,而不是不同的或相反的。首先,因为我们研究的目的是要发现中词,中词在每个前提中必须是相同的,而不是不同的东西。其次,即使在有些例子中一个三段论碰巧能从所设定的相反属性以及不能属于同一主体的各种属性中推出,它们也可还原为我们已经论述过的类型。例如,如果B和F是相反的或不能属于同一主体。因为如果我们设定了这些词项,就会有一个三段论。结论是,A不属于任何E。但结论不是从原来的词项中推出的,而是从上面所论述的类型中推出的[84]。因为B属于所有A,但不属于任何E,所以B必定与某些H相同。再者,如果B和G不可能属于同一对象,那么就会有一个三段论。结论是,A不属于某些E。在这种情况中,中间格也能产生。因为B属于所有A,却不属于某些E,所以,B必定与某些H相同。因为“B和G不可能属于同一主项”这一陈述与“B与某些H是相同的”这一陈述是等值的。我们已经说明[85],H代表一切不能属于E的属性。

可见,没有三段论能直接从上面的研究方法中产生。但如果B和F是相反的,B必定与某些H相同,则三段论就能通过这获得。由此可以推出,以刚才所论述的方式考虑问题的人没有看到某些B与某些H是等同的,所以他们去寻找必需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

【29】采用归谬法的三段论与直接证明三段论的规则相同,因为它们也是通过两个端词的伴随属性和为它们所伴随的属性而产生的。在这两种类型中,研究方法也是相同的;直接证明的三段论亦可借助相同的词项根据归谬法而建立。反之亦然。例如,要证明A不属于任何E。设定它属于某些E,那么,由于B属于所有A,A属于某些E,则B也属于某些E。但根据假设,它不属于任何E。再者,A属于某些E是可以证明的;因为如果它不属于任何E,E属于所有G,则A不属于任何G。但根据假设,它属于所有G。其他命题亦相同。在一切借助两个端项的伴随属性及为属性所伴随的情况中,用归谬法进行证明总是可能的。

就每个问题而言,无论采取直接三段论还是归谬法,研究总是相同的;因为两种证明都是从同样的词项中得到结果的。例如,设定已经证明A不属于任何E。因为如果A属于某个E,则可以推出,B也属于某个E,而这是不可能的。如果断定B不属于任何E,但属于所有A,那么很显然,A不属于任何E。再者,如果A不属于任何E是通过直接三段论得到的结论,如果断定A属于某些E,则我们能用归谬法证明它不属于任何E。其他例子亦同样。在每种情况中,我们必须采用某些共同词项(与已经设定的不同),证明结论虚假的三段论与这些词项相联系。这样,当这个前提转换而其他仍然不变时,三段论将通过同样的词项而变成直接的。直接证明与归谬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在直接证明中,两个前提都被确定为是真的。而在归谬法中,有一个前提被确定为是假的。

在我们后面讨论归谬法时[86],这些论点会变得更加清楚。现在,让我们设定这些都已经很清楚。无论是要求直接证明一个结论还是用归谬法去证明一个结论,我们都必须注意相同的词项。但是,在其他假设性的三段论中,例如,涉及替换或性质联系时,研究所涉及的不是原来设定的词项而是被替换的词项,而研究的方法则与以前相同。但是,我们必须考虑和分析假设性三段论的不同类型。

每类命题都能按照上面所述的方式得到证明,但有些也用三段论的其他方式得到。例如,全称命题可以借助进一步的假设,通过适合于特称结论的方法而得到证明。因为设定C和G是等同的,E只属于G,则A属于所有E;再者,确定D和G是相等同的。E只为G所表述,则A不属于任何E。我们也显然必须以这种方式考虑问题。

同样的方法也适用于必然三段论和或然三段论;因为研究的过程是相同的。无论它是或然的还是实然的,三段论都通过同样排列的词项得到。但是,在或然命题中,我们必须

包括那些虽然不确实属于但也可能属于的词项,因为已经证明[87],或然三段论也是通过它们而获得的。其他指谓形式亦同样。

从上述分析中看得很清楚,不仅一切三段论都能通过这种方法得到,而且它们不能通过其他方式产生。已经证明,每个三段论都是通过已经论述过的一个格而产生的。在每个特殊情况中,除了通过词项的伴随属性和为词项所伴随的而外,它们不能以其他方式组合。因为前提是从它们之中构成的,中词是从它们之中发现的。因此,一个三段论不能通过其他词项产生。

【30】在所有情况下,无论是在哲学中还是在各类技术和研究中,方法都是相同的。我们必须寻求每个词项的属性和主体,尽可能地找得多一些,然后通过三个词项研究它们,以这种方式反驳,以那种方式证实。如果要寻求真理,则必须从以真实联系为根据而排列的词项出发;如果要寻找辩证的三段论,则必须从以意见为根据的前提出发。

三段论的本原或始点,它们有什么特点以及我们应当怎样寻求它们,现在都已经得到了一般性的说明。我们获得这样的结果,不是通过考虑所有可表述所讨论词项的东西,也不是通过考虑我们在证实或反驳一个命题,无论是证实或反驳这个命题的全部或部分,或者去设定其全体和某些,而是通过考虑有限数量的明确属性。我们必须选择跟每个特殊存在物有关的东西,例如,关于善或知识的。

每一门特殊科学所固有的本原为数众多。因此,把每门特殊科学的本原传达给我们,这是经验的任务。我的意思是说,例如,对天体的经验传达给我们有关天文学的知识(因为只有到现象被透彻地把握时,才能找到天文学的证明);其他技术和科学的情况亦相同。所以,如果我们把握了所讨论对象的属性,我们立即就能轻而易举地揭示证明。如果没有遗漏研究对象的任何真正属性,我们就能发现和证实一切可证明事物的证明,并排除一切在本性上就没有证明的事物。

上面是关于前提选择方法的粗略论述。我们已经在关于辩证法的论文[88]中,详细地研究过这一问题。

【31】不难看到,根据种而划分是上述方法的一小部分。划分好比是一种弱的三段论,因为它预定了所要证明的东西,并且总是推出比所讨论的属性更广泛的东西。首先,所有使用划分方法的人都忽略了这一点。他们力图使人们相信,对实体与是什么[89]也能作出证明。因而,他们不明白通过划分可以推出什么样的结论,也不清楚这一结论可以通过我们上面所论述过的方法而达到。在证明中,如果需要推论一个肯定的命题,那么三段论据以产生的中词总是从属于大词,而不是包括着它的全称。但划分则要求相反的程序,它把全称作为中词。设定A表示“动物”,B表示“有死的”,C表示“不朽的”,D表示“人”。“人”的定义是现在所要求揭示的。划分者断定,所有动物都要么是有死的,要么是不朽的,即是说,所有作为A的事物都要么是B,要么是C。他随后继续划分,人是动物,即以A表述D。所以,结论是,每个D都要么是B,要么是C。这样,人要么是有死的,要么是不朽的。但是,“人是一个有死的动物”,这并不是必然的推论,而是预期的,它正是应当用三段论加以证明之点。再者,设定A表示“有死的动物”,B表示“有足的”,C表示“无足的”,D表示“人”。他像以前一样断定,A要么归属于B,要么归属于C(因为每个有死的动物都要么是有足的,要么是无足的),以A表述D(因为已经断定,人是有死的动物),因而,人必定要么是有足动物,要么是无足动物。但是,他是一个有足动物,这也不是一个必然的推论,而是预期的。它又是应当通过三段论加以证明之点。这些人总是以这种方式划分。由此可以推出,他们总是把全称词项当作中词,把要被证明的主体及属差当作端词。最后,他们对人或者他们所考察的其他主题究竟是什么并没有搞清楚,更没有证明它是必然的。因为他们全都追求别的方法,完全没有顾及可以利用的大量证据的存在。

显然,运用这种方法不可能反驳一个命题,不可能得出关于偶性或特性的推论,不能得出关于种的推论。在事实不明确时,例如,正方形的对角线可否用边进行测量,如果某人设定每个长度要么可测量,要么不可测量,对角线是长度,则结论是,对角线要么可测量,要么不可测量;如果某人设定它不能测量,则他是在断定应当用三段论加以证明的事物。因而,证明是不可能的。因为按照这种方法,不可能有证明。设定A表示“可测量或不可测量”,B表示“长度”,C表示“对角线”。

因此,很显然,这种探索的方法不适合于研究,即使在它被认为是最适合的情况下,也是无用的。

证明由哪些因素、用什么方法才能产生,在每类问题中应考虑什么样的属性,这些,通过上面的论述就清楚了。

【32】现在,我们必须说明,怎样把三段论还原为以前所论述过的格,这部分研究尚未进行。如果我们考察了三段论所由产生的途径,拥有发现它们的能力,而且还能把已建立的三段论还原为以前所论述过的格,那么我们开始时所提出的任务就完成了。通过下面的研究,我们以前的论述也将进一步得到证实,它们的精确性也更为明确。每个真理必须在各个方面都自相一致。

首先,我们必须努力选择三段论的两个前提(因为分析较大的部分比分析较小的部分容易些,组合物总是大于它的组成部分),然后考虑哪一个是全称的,哪一个是特称的;如果只确定了一个,那就要补上省略的那一个。有时候,无论在写作中还是在争论中,人们在论述全称前提时都未能提及包含在它之中的前提,或者,他们论述了直接前提,却略而不提它们所从出的前提,并且不必要地寻找其他一些规定。我们还必须考虑,是否多确定了什么,是否遗漏了什么必要的东西。对前者,我们必须剔除多余部分;对后者,我们必须补充遗漏部分,直到我们获得两个前提。没有它们,我们就不能把已经确立的论证按以前所说的方法[90]进行还原。有些论证的不适当性是很容易认识到的,但另一些却往往被忽略,并显得颇似三段论。因为它们从已设定的前提中推出了一些必然的结论,例如,如果设定实体不能被非实体所毁灭,并且如果事物的构成部分被毁灭了,那么由它们组成的事物也就毁灭了。如果我们断定了这些,那就必然可以推出,实体的部分是实体;但它并不是通过设定而用三段论推出的,而是前提不完整。再者,如果人存在,则动物必定存在;如果动物存在,则实体必定存在。由此推出,如果人存在,则实体必定存在。但这并不是一个三段论,因为前提不具备我们以前所述的条件。

在这些例子中,由于从已经设定的前提中可以必然地得出结论,而三段论也是必然的,所以,我们常会发生误解。但是,“必然”的含义比“三段论”要广。因为所有的三段论都是必然的,但不能说所有必然的都是三段论。因此,如果某一事物能从某些断定中推出来,我们一定不能立即就想把论证还原为三段论。我们必须首先把握两个前提,并进一步分析它们的词项,把在两个前提中都出现的词项确定为中词,因为在所有格中,中词必定在前提中出现两次。这样,如果中词既作为谓项又具有谓项,或者它自身是一个谓项,而又有别的事物否定它,那么我们就得到第一格;如果它是一个谓项,并且又否定别的事物,那么我们就得到中间格;如果别的词项都断定它,或者如果一个词项否定它,一个词项肯定它,那么我们就具有最后格。因为中词在每个格中的位置就是这样的[91]。如果前提不是全称的,情况亦相同,因为中词的定义与以前相同。因此,如果在一个推论中没有多次提到同一词项,那么就没有三段论,因为没有中词。由于我们现在理解了在每个格中可证明什么类型的命题,即什么格可证明全称命题,什么格可证明特称命题,所以很显然,我们不应在某一特定时间中考虑所有格,而只需要考虑适合于所讨论命题的格。如果命题可以在多个格中得到证明,我们就通过中词的位置明确这是什么格。

【33】我们在上面说过[92]在考虑三段论时我们常因结论的必然性而发生误解。但除此而外,我们也常因词项的相似排列而发生误解。例如,如果以A述说B,以B述说C。这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因为当词项这样排列时,似乎就有三段论,尽管没有必然的结论或三段论产生。让A表示“始终存在着的”,B表示“作为思想对象的阿里斯托美内斯”,C表示“阿里斯托美内斯”。这样,A属于B是真的,因为作为思想对象的阿里斯托美内斯是始终存在的。但B也属于C,因为阿里斯托美内斯是作为思想对象的阿里斯托美内斯。但A不属于C,因为阿里斯托美内斯是可以毁灭的。当词项之间处于这样的联系时,三段论不能产生。要使三段论成立,前提AB必须被设定为是全称的。但“一切作为思想对象的阿里斯托美内斯始终存在”这一规定是虚假的,因为阿里斯托美内斯是可以毁灭的。

再者,让C表示“米卡罗斯”,B表示“有文化的米卡罗斯”,A表示“在明天毁灭”。那么,以B表述C是真实的,因为“米卡罗斯是有文化的米卡罗斯”。以A表述B也是真实的,因为有文化的米卡罗斯可能在明天毁灭。但以A表述C却是虚假的,因而情况与以前一样,因为“有文化的米卡罗斯在明天毁灭”并不是普遍真实的。除非如同我们所表明的那样,确定三段论不存在。

这种错误的产生是由于忽视了一个细微的区分,即“这属于那个”与“这属于那个的全体”这两个论断是有差异的,而我们在推论时却忽略了这种差异。

【34】人们常常由于未能在前提中适当地设置词项而犯错误。例如,设定A表示“健康”,B表示“疾病”,C表示“人”。说A不可能属于任何B(因为健康不属于任何疾病)及B属于所有C(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生病),这都是真实的。由此似乎可以推出,健康不可能属于任何人。这种错误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在前提中设置适当的词项。如果我们分别用状况[93]来取代与它们相应的对象,那么三段论就不能成立。例如,用“健康的”代替“健康”,用“有病的”代替“疾病”。这样,说“健康的”不能在任何时候属于有病的人,就是不真实的;如果不确定这一点,三段论就不能产生,除非是或然类型的。但这样一个结论是不可能的,因为健康可能不属于任何人。

这种错误在中间格中也会以同样形式产生,健康不可能属于任何疾病,但可能属于所有人;因而疾病可能属于任何人。在第三格中,这种错误也有可能产生,因为健康与疾病、知识与无知以及一般的相反者都可以属于同一主体,但它们互相属于则是不可能的。然而这与我们上面所说的不一致[94]。我们在那里指出,当多个东西可属于同一主体时,它们也能互相属于。

很显然,在所有这些情况中,错误产生的原因是词项设置得不适当,当我们用状况去取代与之相应的对象时,错误就消除了。所以,很清楚,在这样的前提中,我们必须用一个特定的状况去取代具有那状况的对象,把它确立为我们的词项。

【35】我们不应当总是通过寻找名称来设置词项。我们经常碰到许多没有被认可之名的表述。因此,把它们还原为三段论是困难的。有时候我们正是因为这种寻求而出了错误,例如,设定在没有中词的命题中可以存在三段论。让A表示“两直角”,让B表示“三角形”,让C表示“等腰三角形”,则A由于B而属于C,而A属于B不是因为别的词项。三角形自身就具有两直角。所以命题AB没有中词,虽然它是可以证明的。很显然,中词并不总是被设定为是具体事物。有时它也被设定为是公式,譬如上述例子中的情形。

【36】我们千万不要断定,大词属于中词,中词属于小词,因为它们总是互相表述,或者大词表述中词,就像中词可表述小词一样(否定命题的情况亦同样)。我们说一个事物“是”或者说它“存在”是真的,有很多意义,我们也必须设定“属于”[95]这个词有多层含义。例如,有一门关于相反者的科学。设A表示“作为一门科学”,B表示“互相反对的事物”,那么,A属于B并不是在“相反者作为一门科学而存在着”这个意义上而言的,而是在“说存在着一门关于相反者的科学这一论断是真实的”这个意义上而言的。

有时,大词述说中词,但中词却不述说小词。例如,如果智慧是知识,智慧是关于善的,那就可以推出,知识是关于善的。善并不是知识,尽管智慧是知识。有时中词述说小词,但大词却不述说中词。例如,如果存在着一门关于各种质或相反者的科学,善既是一种相反者也是一种质,那么结论是,存在着一门关于善的科学。但善不是科学,质与相反也不是科学,尽管善是一种质或一种相反者。有时大词不述说中词,中词也不述说小词,而大词有时述说小词,有时则不。例如,如果存在着一个科学对象的种,并且存在着一门关于善的科学,则结论是:存在着一个善的种。但没有什么事物表述其他事物。如果科学的对象是一个种,而科学的对象是善,则结论是:善即是种。这样,大词表述小词,但在前提中它们不能互相述说。

否定谓项也必须作同样的理解。“X不属于Y”并不总是意味着“X是非Y”,它有时是指“Y的X”或“为了Y的X”不存在。例如,没有运动的运动,或没有生成的生成。但却有快乐的产生,因而快乐不是产生。再者,有笑的标志,但没有标志的标志,因此笑不是标志。在所有其他通过陈述一个与命题中的词项处于某种联系的种而反驳命题的事例中,情况亦相同。再者,有这样一个论证:机会不是最好的时候。因为机会属于神,而最好的时候却不是。没有什么事物能给神以方便。我们必须把“机会”、“最好的时候”及“神”确定为词项。但前提必须根据名词的格来理解。我们认为它无条件地属于一切情形。但词项必须以原格的形式而确立(例如,“人”或“善”或“相反者”,而不是“人的”、“善的”或“相反者的”),前提必须根据每个词项的格来理解。要么是与格,例如“相等于它”;要么是生格,例如“双倍于它”;要么是因格;例如“打或看到它的事物”;要么是原格,例如“人是动物”,或者是名词在前提中出现的其他方式。

【37】有多少个范畴,我们就必须对“X属于Y”以及“X真实地表述Y”这类论述作多少种意义的理解。范畴要么是有条件的,要么是无条件的。进一步,它们要么是简单的,要么是复合的。否定属性亦同样。我们必须更仔细地考虑和分析它们。

【38】在前提中重复出现的词项应当与大词相连,而不是与中词相连。我的意思是说,例如,如果我们要得到一个三段论,证明存在着关于公正的知识,它是好的,则“好的”(或作为好的)应当与大词相连。让A表示“好的知识”,B表示“好”,C表示“公正”,那么A表述B是真实的,因为对于“好”,存在着好的知识。B表述C也是真实的,因为公正与好相等同。因而用这种方式就可对论证作出分析。但是,设定“它是好的”这一表述被加到B上,那就没有分析,因为A表述B是真实的,但B表述C则是不真实的。因为“好的好”表述公正是虚假的、不理智的。如果设定要证明健康是知识的好的对象,或者独角兽是知识的不存在的对象,或者人作为可毁灭物是可感知的,那么情况也同样。在一切给谓项增加规定的例子中,重复现象必须与大词相联。

有时,一个事物是无条件地用三段论证明的;有时,对它的证明与一个特殊的事物或方式或条件相关。在这两种情况下,词项的排列是不一样的。我是指这样的情况,例如,好被证明是知识的对象,或者它被证明是好的知识的条件。如果它无条件地被证明是知识的对象,则我们设定中词是“是”;如果它被证明是好的知识的对象,那么中词是“是某物”。让A表示“关于某物的知识”,让B表示“某物”,让C表示“好”,则A表述B是真实的。根据假设,关于某物的知识是某物。但B表述C也是真实的,因为C代表某物。这样,A表述C也是真实的。所以,关于好的知识是好的。根据设定,“是某物”表示事物的特殊存在形式。但如若我们设定“是”作为中词,在一个命题中让无条件的“是”取代“某物”与端词相联系,那就没有三段论可证明。关于好的知识是好的,而它只是“它是”。例如,让A表示“是知识”,让B表示“是”,让C表示“好”。因此,很显然,在一切特殊三段论中,必须以这种方式设定词项。

【39】我们也必须用相等物去取代相等物,用词取代词,用原理取代原理,并且也让词与原理互相替换。但我们总是愿意用词去取代原理,因为词项的设置要容易些。例如,如果我们说“可设想的并不是可想象的一个种”,或者说“可想象的不与可设想的一部分相等同”,都没有什么不同(因为意义是一样的),那么我们必定愿意用“可设想的”与“可想象的”作中词,而不愿意用刚才引用过的表述。

【40】因为命题“快乐是善”与“快乐是这种善”是不相等的,所以我们不能在两者中设定同样的词项。如果三段论是要证明后者,我们就必须设定“这种善”;如果三段论是要证明前者,我们就必须设定“善”。在其他情况下亦相同。

【41】“A属于B所属于的事物的全体”与“A属于B属于其全体的事物的全体”,这两个命题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语言上都是不相同的。没有什么阻止B属于C,却不属于一切C。例如,让B表示“美”,让C表示“白色的”。如果美属于某些白的事物,那么说美属于白色的是真实的,但说属于一切白色的可能就不真实了。因而,如果A属于B,但不属于B所表述的每个事物,那么,无论B属于所有C,还是仅仅属于C,A不仅不必要属于所有C,而且也根本不必要属于C。但如果A属于B所真实述说的事物的全体,那就可以推出,A述说B述说于其全体的事物的全体。但是,如果A述说B述说于其全体的事物,那就没有什么阻止B属于C,但A不属于所有C,或者根本就不属于C。在这三个词项中,很清楚,“A述说B所述说的事物的全体”意即“A述说一切B所述说的事物”。如果B述说第三个词项,则A亦然;如果B不述说第三个词项的全体,则A也不必然述说它的全体。

我们一定不要以为从这些词项的设置中会得出荒唐的结论。我们并不把某个特殊例子当作论证的基础;几何学家往往说有这样一条一尺长的线,直线或无宽度的线,虽然它们并不存在。但他并不使用这些例子作为他的推论的基础。我们的做法与他一样。一般来说,除非两件事物之间的联系如同整体与部分和部分与整体的联系一样,否则想要证明某物的人不可能根据它们证明什么;因而也不会产生三段论。相反,我们(我是指学生)使用所设定的词项就像一个人使用感官知觉一样,我们不会这样对待它们,即是说仿佛没有它们,证明就不能产生,就像三段论没有前提便不可能产生一样。

【42】我们不要忽视,在同一三段论中,并不是所有的结论都是通过一个格而产生的,而是有些通过这个格而产生,有些通过那个格而产生。很显然,我们必须据此作出分析。因为在每个格中并不证明每个命题,而只是证明某些固定类型的命题,因此,从结论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研究是在用什么格进行。

【43】与定义相关的推论,只要它们直接证明定义的某一部分,那么论证所直接指向的部分(不是整个原理)应当被设定为一个词项(这样,由于词项过长引起混乱的可能性就会减少)。例如,如果要证明水是可喝的液体,那么,所设定的词项应是“可喝的”和“水”。

【44】我们不要试图去还原假设性的三段论。不可能从已设定的前提出发来还原它们。因为它们没有被一个三段论证明,而都是根据同意而被承认的。例如,如果设定除非有一种关于相反者的潜能,否则便不可能有关于它们的科学,那么,你就可以论证说,并不是每种潜能都是关于相反者的(例如健康的与疾病的)。否则同一事物可以在同一时间中既是健康的,又是有病的。这样,就证明了没有一种关于所有相反者的潜能,但还没有证明不存在一门科学。后者确实必然会得到承认。但仅仅是根据假设,而不是作为三段论证明的结果。后面的论证不能被还原,但“不存在一种潜能”的论证则可以,因为这可能确实是一个三段论,而前者则只是一个假设。

通过归谬法建立起来的论证的情况亦相同,它们也是不能转化的。归谬法可以转化(它是通过三段论证明的),但论证的其余部分则不行,因为结论是从假设中得出的。这些类型与上面所说的不一样。在那些例证中,如果结论被承认,则有些基本论证是必然的。例如,如果已证明存在着一种关于相反者的潜能,那么研究它们的科学也是同一的。但在这些例证中,结论即使没有一个基本的同意,亦被承认。因为错误是显然的,例如,如果认为正方形的对角线可被测量,那么奇数就会等于偶数。

其他许多结论也是通过假设达到的。它们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清楚的说明。它们的差异是什么,一个假设性的结论是通过多少方式产生的,我们将在后面论述[96]。现在让我们认定,不可能把这些三段论转化成格。我们已经解释过为什么会这样。

【45】对于可以用许多个格证明的命题来说,如果结论是从这个格中得出的,那就能把三段论还原为另一个格;例如,第一格中的否定三段论可还原为第二格。中间格的三段论(当然不是全部,而是其中某些)可以还原为第一格。我们通过下列例子能清楚地看到这一原理。如果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C,则A不属于任何C。这是第一格。但只要将否定判断换位,我们就能得到中间格;因为B不属于任何A,但属于所有C。如果三段论不是全称的,而是特称的,情况亦相同。例如,如果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有些C,将否定前提换位,我们就会得到中间格。

第二格中的三段论,全称的可还原为第一格,但在两个特称三段论中,只有一个可作如此还原。设定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所有C。那么,通过否定命题的转换,就变成了第一格;因为B不会属于任何A,但A可属于所有C。但如果B处于肯定论述中,C处于否定论述中,则必须设定C为大词;因为C不属于任何A,而A属于所有B。因此C不属于任何B,而B也不属于任何C。因为否定命题是能转换的。但是,如果三段论是特称的,当否定论述与大词相关时,三段论就可还原为第一格。例如,如果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有些C;通过否定命题的转换就可变成第一格。因为B不属于任何A,A属于某个C。但如果肯定论述与大词相关,则三段论不能转换。例如,如果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所有C。因为命题AB是不能转换的。即使通过转换,也得不到三段论。

再者,第三格的三段论不能全部转换成第一格,尽管第一格的三段论可全部转换成第三格。让A属于所有B,B属于某个C。那么,把特称肯定命题换位时,C也属于某个B。但已经设定A属于所有B,所以我们便得到了第三格。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情况也相同;因为特称肯定判断可以转换,所以A不属于任何B,而C却属于某个B。

最后格中的三段论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不能转换成第一格,即当否定前提不是全称的时。但所有其他形式都能作如此转换,让A和B都表述C,则C与它们每一个都换位成特称关系。因而它属于有些B。这样,我们就获得了第一格。如果A属于所有C,C属于有些B;如果A属于所有C,B属于有些C,则道理也一样。因为B和C可以转换,如果B属于所有C,A属于有些C,则必须设定B是大词;因为B属于所有C,C属于有些A,所以B属于有些A;因为特称论述是可以转换的,A也属于有些B。

如果三段论是否定的,要是两个前提都是全称的,则要按同样方式处理。让B属于所有C,A不属于任何C。那么C会属于有些B,A不属于任何C,所以C是中词。如果否定前提是全称的,肯定前提是特称的,则情况亦相同;因为A不属于任何C,C将属于有些B。但是,如果设定否定前提是特称的,那三段论就不能转换。例如,如果B属于所有C,A不属于有些C;因为通过前提BC的转换,这两个前提都会是特称的。

很显然,为了使格与格之间可以互相转换,小前提在两个格中必须转换;因为正是通过这个前提的替换,才使得这个格变成另一个格。

中间格的三段论,一个可以转换为第三格,另一个则不行。当全称前提为否定时,还原是可能的;如果A不属于任何B,但属于有些C,那么这两个前提都同样可将A转换;所以,B不属于任何A,C属于有些A,A是中词。如果A属于所有B,但不属于有些C,则转换不可能。因为转换后,没有一个前提是全称的。

当否定前提为全称时,第三格的三段论也能转换成中间格。例如,如果A不属于任何C,B属于有些或所有C;因为这样一来,C不属于任何A,但属于某个B。但是,如果否定命题是特称的,则转换不可能,因为特称否定判断不能转换。

因此,很显然,这类三段论在这些格中不能转换,正如它们不能转换成第一格一样;当三段论被还原为第一格时,只有它们才是通过归谬法被证实的。

三段论怎样才能还原,格与格之间怎样才能互相转换,这些,我们通过上面的论述就清楚了。

【46】在证实或反驳一个命题时,我们认为,“X不是Y”与“X是非Y”所表示的意义是不一样的,还是一样的这会造成很大的差别。例如,“不是白”是否与“是非白”的意义相同。因为它们表示不同的意思;对“是白”的否定并不是“是非白”,而是“不是白”。理由如下:

“他能行走”与“他能不走”、“它是白的”与“它是非白的”、“他知道善”与“他知道非善”,这些表述之间的联系都是一样的。因为“他知道善”与“他在认识善”没有差别;“他能够行走”与“他有能力行走”也没有差别。因此,与此相反的命题,“他不能够行走”与“他没有能力行走”也是相等同的。然而如果“他没有能力行走”的意思与“他有能力不行走”相同,那么这些属性也同时属于同一主体(因为同一个人既能行走,又能不行走,既知道善又知道非善)。但一个断定及其相反的形式却不能同时属于同一主体。因此,正如“不懂得善”与“懂得非善”不同一样,“是不善”与“不是善”也是不相同的。在一个可类推的系列中,如果一个对应项不同,则另一个对应项也不同。“是不相等”与“不是相等”也不相同。因为“是不相等”有一个特定的主体,即不相等的东西,但后者则没有。因此,并非每个事物都要么是相等,要么是不等,但每个事物都要么是相等,要么是非相等。

再者,“木头不是白的”与“它不是白木头”这两个命题不能属于同一主体;因为如果木头不是白的,它们是木头,但不是白木头的东西却不必然是木头。因此,很显然,“它是非善”并不是对“它是善”的否定。对每个事物,要么对它的肯定是真实的,要么对它的否定是真实的。如果否定不是真实的,那么肯定必定在某种意义上是真实的。但每个肯定都有一个否定;所以,对所讨论的肯定的否定是“它不是不善”。

这些词项相互间的联系是这样的。让A表示“是善的”,B表示“不是善的”,C表示“是不善的”(它归属于B),D表示“不是不善的”(这归属于A),则要么A要么B会属于一切事物,但它们永远不可能都属于同一个主体;要么C要么D会属于一切事物,但它们永远不可能属于同一个主体。B也必定属于C所属于的一切事物。因为如果说“它是非白的”是真实的,那么说,“它不是白的”也是真的;但一个事物不可能同时是白又是非白。木头不可能同时是非白又是白。所以如果肯定不属于,则否定就属于。C并不总是属于B,根本不是木头的东西也不可能是白木头。反过来说,D也属于一切A所属于的事物;要么是C要么是D必定属于;但它不可能同时是非白和白,所以D属于;因为说白的事物不是不白的,这是真实的。但A不可能述说所有D。因为说不是木头的东西是A,即它是白木头,这是不真实的。因而D是真实的。但A,即它是白木头,是不真实的。很显然,A、C也不能属于同一主体,而B和D则可以同时属于同一对象。

在这个排列中,短缺与肯定的联系是相同的。A表示“相等”,B表示“非相等”,C表示“不等”,D表示“非不等”。

在同一属性寓于其中某些部分但不属于另一些部分的复多主体中,否定亦能以同样的真实性断言于它们。并不是所有事物都是白的,或者并不是每个事物都是白的;但说每个事物是非白的或者一切事物都是非白的,那就是虚假的。同样,对“每个动物是白的”的否定不是“每个动物是非白”(因为两个命题都是假的),而是“并不是每个动物都是白的”。“它是非白的”与“它不是白的”这两句话在意义上显然是有差别的。一个是肯定的,一个是否定的,所以很显然,证明的方法在两种情况中是不相同的。例如,要证明“每个动物不是白的”或“可能不是白的”,以及“说它是非白的”是真实的;这就是“是非白”的意义所在。但我们可以用同样方式证明“说它是白的或非白的”是真实的。这两种情况都是根据第一格而证实的,因为“它是真的”与“它是”是相同层次的;对“说它是白是真的”的否定不是“说它是非白是真的”,而是“说它是非白是不真的”,如果说任何人要么是有文化的,要么是没有文化的,这是真实的,那就要设定任何动物要么是有文化的,要么是没有文化的,证明就完成了。“任何人都没有文化”通过已经描绘过的三个格而得到否证。

一般而言,当A和B如此联系时,它们不可能同时属于同一主体,但其中有一个必定属于每个事物;当C和D具有同样的联系,A伴随C而出现,并且不能转换时,那么,D伴随B而出现并且这种联系也不是可转换的。A和D可能属于同一主体,但B和C不能。

首先,D伴随B出现,这从下面的证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因为在C和D中有一个必然属于每一个事物,C不可能属于B所属于的事物,因为C包含着A,A和B不能同时都属于同一主体。所以,很显然,D将伴随B出现。再者,C与A的联系不能转换,要么C要么D属于一切事物。所以A和D可以属于同一对象。但是B和C则不可能,因为A为C所包含,由此便产生了一个不可能的结果。B与D的联系显然也是不能转换的,因为D和A可能同时属于同一主体。

有时,在这样的词项排列中,我们也会发生错误,因为我们没有正确地选择某一个必定属于每个事物的相反者。例如,如果A和B不能同时属于同一主体;但一个不属于,另一个则必然属于。再者,C和D具有相同的联系;A属于C所属于的一切事物。因此可以推出,D属于B所必然属于的事物。但这是假的。设定F是A和B的否定,G是C和D的否定,则要么A要么F必定属于每一事物。因为肯定和否定也必定这样属于。再者,C或G必定如此属于,因为它们是肯定和否定。根据假设,A属于C所属于的一切,因而G属于F所属于的一切事物。再者,F和B中有一个属于一切事物,G和D也是如此,由于G伴随F而出现,所以B也伴随D而出现。我们已经知道这一点[97]。所以,如果A伴随C而出现,则B也是D的一个结果。但这是虚假的,因为在如此构成的词项中,可获得相反的结果联系。原因在于,A或F属于一切事物可能不是必然的。F或B也不必然如此,因为F不是A的否定。善的否定是非善;非善既不与善等同,也不与非善等同。同样的论断也适用于C和D。在这两种情况下,两种否定已被确定。


注释

[1] 见《论题篇》,104a8,及100a29。

[2] 证明前提见《后分析篇》,第一卷,【6】—【9】,辩证前提见《论题篇》

[3] horon。

[4] logos。

[5] to kata pantos kategoreisthai thaterou thateron。

[6] 见《前分析篇》,第一卷,【2】。

[7] endekhomenon。

[8] 25a18以下。

[9] 25a32。

[10] 见《前分析篇》,第一卷,【13】以下。

[11] 见《前分析篇》,第一卷,【46】。

[12] 见24b28。

[13] 见24b28。

[14] 见24b30。

[15] 见26a2。

[16] dunatos。

[17] 见25b40。

[18] eis to adunaton agein。

[19] 见27a3,M属于所有N。

[20] 见26a25。

[21] 见27a3—5,26—32。

[22] 见26a23。

[23] 见26a25。

[24] 指“端词间的联系是全称否定的”这一假定。

[25] 见27b20,28。

[26] 见28a30。

[27] 见26a25。

[28] 见27b20。

[29] 见28a18,26;28b5,15,31。

[30] 小词是谓项,大词是主项。

[31] 即第三格。

[32] 见26b34,中间格即第二格。

[33] 即第一格中的全称三段论。

[34] holos。

[35] 见25a5。

[36] 见24b26。

[37] 见30a23以下。

[38] 见30b20。

[39] 见30b23。

[40] 见31a24以下。

[41] 见30a35,30b1以下。

[42] 见31a37以下,31b20以下。

[43] 见25a37。

[44] to endekho menon。

[45] 见25b21。

[46] 见32b25以下。

[47] 见32b38—40。

[48] 见32a29以下。

[49] 见32b25以下。

[50] 见32b5—17。

[51] 见32a18。

[52] 见32a18。

[53] 见25a37,32a20。

[54] 见40b35,《后分析篇》,73a8,94a24。

[55] 见34a36。

[56] 见33a7,16。

[57] 见34a34。

[58] 见34b19。

[59] 见33b33以下。

[60] 见33a34以下。

[61] 见《前分析篇》,第一卷,【15】。

[62] 见to endekhesthai,33b30,34b27。

[63] 见34a34以下。

[64] 见30a15以下。

[65] 见35a14,35b1,7。

[66] 见36a19—25。

[67] 见33b30,24b27,35b32。

[68] 见32a18。

[69] 见32a28。

[70] 见38b13—23。

[71] 实际上只是通过第一格。

[72] 见33b30,34b27,35b32,36b33。

[73] 见33b25—40。

[74] 见30a15—23。

[75] 见35b38—36a1。

[76] 见40a25。

[77] 见25b32。

[78] 见40b30。

[79] 见42a6。

[80] 即通过转换,见24b23。

[81] 见《前分析篇》,第一卷,【23】—【26】。

[82] 见《后分析篇》第一卷,【19】—【22】。

[83] 见44b20。

[84] 见44a11以下。

[85] 见44a16。

[86] 见《前分析篇》,第二卷,【14】。

[87] 见32b25以下。

[88] 见《论题篇》,第八卷,【1】。

[89] to ti esti。

[90] 见《论题篇》,第八卷,【1】。

[91] 见25b35,26b36,28a12。

[92] 见47a31。

[93] heksis。

[94] 见39a14—19。

[95] to huparkhein。

[96] 尚未发现有关的论述。

[97] 见52b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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