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卷十四-在线阅读

卷(N)十四

章一 关于这类本体,我们所述应已足够。① 所有哲学家无论

在自然事物或在不动变事物均以诸对反为第一原理;但在一切第30

一原理之先,不该另有事物,所以这不该既是第一原理,而又从某

事物得其演变;若从此说,如以“白”为第一原理,便应以白为白,无

复更先于白之事物;可是这白却预拟为别一事物之演变,而这一底

层事物又得先于“白”,这是荒谬的。但一切由对反所演生的事物35

例皆出于某一底层;那么诸对反必得在某处涵有此底层。本体并1087b 321

无对反,这不仅事实昭然,理知的思考也可加以证实。所以一切对

反不能严格地称为第一原理;第一原理当异乎诸对反。

可是,这些思想家把物质作为两对反之一,有些人②就以“不

等”(他们认为“不等”即“众多”的本性)为元一之对反,而另一些5

人③则以众多为元一之对反。前者引用“不等之两”即“大与小”,

来制数,后者则引用“众”来制数,惟照两家之说,均以一为怎是

① 此句语意应表示第十四卷另起论题,但第十四卷所论题旨与第十三卷并无明

显差异。故叙里安诺不用此句为开卷语,别以第十三卷1086a21句为第十四卷开始。

这两卷于柏拉图学派意式论与数论之批评,各章编次欠整齐,亦不无复沓;故后人推论

亚氏先草成第十四卷,以后又扩充为第十三卷;后世两为编录。

② 指柏拉图。

③ 大约是指斯泮雪浦。形而上学

A

322

而由此制数。那位哲学家说“不等与元一”为要素时,以“不等”

10为“大与小”所组成的一个“两”,其意盖以“不等”或“大与小”为

一个要素,①并未言明它们是在定义上为一而不是于数为一。他

们于这些称为诸要素的原理,论叙颇为混淆,有些人②列举“大”

与“小”与“元一”三者为数的要素,二为物质,一为形式;另有些

15人③列举“多与少”,因为“大与小”的本性只可应用于量度,不适

于数;又一些人④列举“超过与被超过的”——即大小与多少的通

性。从它们所可引起的某些后果上看来,这些各不相同的意见

并无分别;他们所提供的说明既是抽象的,他们所发生的后果也

20是抽象问题,而各家所求以自圆其说者亦仅在避免抽象的疑

难,——只有一点相异处是:若不以大与小为原理,而以超过与

被超过为原理,则此类要素将先于2 而制成列数;因为“超过与

25被超过”较之“大与小”为更普遍,列数也较2为更普遍。但他们

只说其一义而不承认其另一义。

另有些人⑤以“异”与“别”为一之对成,另有些人⑥以“众”为

一<单)之对成。但,照他们所说“事物皆出于对反”而论,“不等”

应为“等”之对,“异”应为“同”之对,“别”应为“本”之对,那么仍

30当以“众”对“一”为宜,然众一之为对犹不能尽免于訾议;因为多

①“大与小”,柏拉图意中为一物,亦为一原理,即未定数。亚氏在这里承认此

义,使之与元一相对;但他在其它章节中又将大与小当作两物而加以批评。

② 包括柏拉图在内。

③ 不能肯定是哪一位柏拉图学派。

④ 似指毕达哥拉斯学派。

⑤ 似指某些毕达哥拉斯学派。

⑥ 似指斯泮雪浦。卷(N)十四

之对为少,众为多性,则其所对应是少性,这样“一”恰就转成为

“少”了。

“一”显然是一个计量。①在每一事例上必各有一个,本性分

明的,底层事物,例如音乐(音阶>的单位为四分音程,量度的单位35

为一指或一脚②或类此者,韵律的单位为一节拍或一音节。相似

地,就重力而论其单位为确定的某一重量。一切事例均由相同的1088a

方法以质计质,以量计量。(计量是不可区分的,于前者以级类论,

于后者以感觉论。)“一”本身不是任何事物的本体。这是合理的;

一为众之计量,而数为已计量了的众,亦即若干的一。所以这是自

然的,一不是一个数,计量单位也不与诸计量混;因为计量单位与5

一均为计算的起点。计量必常与其所计量之一切为相同事物,例

如事物为马群则其计量必为“马”,若为人群则亦必以“人”为计。

假如他们是一人,一马,与一神则其计量也许是“活物”,而他们的

计数将是三个活物。倘事物为“人”,为“白的”,为“散步”,这就不10

能成数,因为这些同属那个主题,这主题其数只一,可是这些<以不

同类别的云谓而论〉也可计算其类别之数,或其它名称的数。

那些人以“不等”为一物,以“两”为“大与小”的一个未定的组15

合,其立说殊不可能,也不足为概然的事实。因为(甲)多与少之于

数,大与小之于量度,犹如奇与偶,直与曲,粗糙与平滑,只是数与

量度及其它事物之演变与属性,并非那些事物之底层。又,(乙)除

① 参看卷△章六;卷I章一。

② δaktvλos原义为“手指”,用于计量时一指约当今四分之三寸。释法云“翻译名

义集”数量篇述古印度度量:一弓合四肘,一肘合二十四指节;一肘合一尺八寸;则一

“指节”亦为四分之三寸。此与希腊古度量相符。

323形而上学

20了这一错误以外,“大与小”等必须相关于某些事物;但关系范畴后

于质与量,作为实是或本体只算是其中最微末的一类;我们已说

过,这里所相关的不是物质而只是量的一个属性,因为事物必须保

持某种显明的本性,才能凭此本性物质对于另一些事物造成一般

25关系,或与另一些事物之部分或其类别造成关系。凡以或大或小、

或多或少与另一些事物建立关系者,必其本身具有多或少、大或

小,或一般与另些事物肇致关系的本性。关系为最微末的本体或

30实是,其标志可以在这里见到,量有增减,质有改换,处有移动,本

体有生灭,只是关系无生灭,无动变。①关系没有本身的变化;与

之相关的事物若于量有所变更时,一事物,本身虽不变化,其关系

便将一回儿“较大”,一回儿“较小”,又一回儿“相等”。(丙)每一事

35物,也可说每一本体,在各自涉及的范畴上其物质必然为潜在;但

1088b关系既不潜在地也不实现地成为本体。

1

324

于是,这是奇怪的,或宁是不可能的,硬把非本体先于本体而

且安置为本体内的一个要素;因为所有各范畴均后于本体。又

(丁)要素,不是自己为之要素的那事物之云谓,但多与少无论分开

5或合拢,均表明为数,长与短之于线,阔与狭之于面亦然。现在倘

有一众<相当多的一个数>,其中常涵有“少”这一项,例如 2(2 不能

作为多,因为,倘2算作“多”则1应将是“少”了),而这数又须另有

相对的一项代表绝对的“多”,例如10(若更无较10为大的数),或

1010 000。从这方面看来,数怎能由少与多组成?或是两者均表明

① 参看卷K,章十二 1068a7-9一句,亚氏于十范畴中只举其七。这里只举其

五,作用与被作用复被略去不论,盖以这两范畴与动变相合,不须别举。卷(N)十四

这数,或是两都不该;但在事实上,一个数只能指称两项中的这一

项或另一项。

章二 我们必须研究永恒事物可否由诸要素组成。若然,则它

们将具有物质;因为一切由要素组成之事物,均为物质与形式的复15

合体。于是事物虽拟之为永恒存在,若彼曾有所组成,则无论其久

已生成或现在生成,均必有所组成,而一切组合生成之事物必出于

其潜在之事物(如它原无此潜能就不得生成,也不会包含这样的诸

要素),既然潜在事物可实现亦可不实现——这虽已实现成永恒的20

数,但既含有物质,便当与一切含有物质要素的事物一样,仍是可

能不存在的;由兹而言,任何年代古老的数可能失其存在,生存了

一天的数也可能失其存在;那么不管其存在时间可以无限止地延

长,凡可能不存在的,就总可以失其存在。那么,它们就不能是永25 A

恒的,我们曾已有机会在别篇中①说明一切可能消失的均非永恒。

325

我们现今所说倘普遍地是真确的——凡非实现的本体均非永

恒——假如要素为本体底层之物质,一切永恒本体之内,均不能存

有这样的组成要素。

有些人②列叙与“元一”共为作用的要素是“未定之两”,并以30

此责难“不等”之说引起迷惑,其所持理由可谓充分;可是他们虽因

此得以解除以“不等”为关系,以“关系”为要素所由引起的疑难,但

这些思想家们用哪些要素来制作数,无论这是意式数或是数学数,

还得于其它方面遭遇一样的诽议。

① 参看卷日,1050b 7全节。此处称“别篇”,似指 ZHO这三卷,原先可能别有独

立篇名。

② 似指齐诺克拉底。形而上学

35 许多原因使他们导向这样的解释,尤其是他们措置疑难的方

1089a式太古老了。他们认为若不违离而且否定巴门尼德的名言,一切

现存事物均应为“元一”,亦即“绝对实是”。

“非是永不会被证明其存在为实是”。①

他们认为事物若确乎不止于“一”,这就必须证明非是为是;因

5为只有这样,诸事物才能由“实是”与“另一些事物”组合而成

“多”。②

但,第一,实是若具有多项命意(因为这有时是本体,有时指某

一素质,有时指某一量,又有时指其它的范畴),而非是若被假定为

不存在,则一切现存事物所成之一将是什么一类的“一”?是否以

10诸本体为一,或以诸演变和相似的其它范畴为一,或各范畴合而为

一——这样,“这个”与“如此”,与“这么多”以及其它诸范畴,凡指

称某一级实是的,悉归于“一”?但这正奇怪或竟是不可能的,世上

出现了单独的一物<非是>竟就带出了这么多的部分,其一部分为

15一个现存的“这个那个”,又一部分为一个“如此如彼”,又一部分为

一个“那么大小”,又一部分为一个“此处彼处”。

A

326

第二,事物究竟由哪一类的“非是与是”来组成?因为跟着

“是”一样“非是”也有多项命意;“不是人”意指不是某一本体,“非

20直”意指某素质之非是,“非三肘长”意指某一量度之非是。于是哪

一类的“是与非是”之结合才使事物得成众多?这一思想家③以之

① 见第尔士编“残篇”7,并参看柏拉图“色埃德托”180E。

② 参看柏拉图“诡辩家”237A,241D,256E。

③ 指柏拉图:参看“诡辩家”237A,240。柏拉图以虚假为“非是”,亚氏所举诸非

是不尽符柏拉图原义。卷(N)十四

与“是”相结合而使现存事物得其众多性之“非是”为虚假与虚假

性。这就像几何学家将“不是一尺长”假定为一尺长,而举称这就

是我们必须将一些虚假作成为假定的理由。几何学家既不以任何25

虚假事物为假定(因为前提与推断不相及),事物所由创成或化入

的“非是”也不是这样命意。但因“非是”在诸范畴中为例便各有不

同,而且除此之外,虚假与潜能均属“非是”创造实际出于潜在性的

非是;人由非人而潜在地是人者生成,白由非白而潜在地是白者生30

成,至于所生成者为一为多殊无与乎非是。

明白地,问题在于其命意为本体之实是怎样成为多;因为创成

的数与线与体,原就有许多。可是这正奇怪,于实是之为“什么”就

可以专要考询其安得成多,却不考询实是之为质为量者又安得成

多。当然“未定之两”或“大与小”不会是白有两种,或色,味有多

种,形状有多种的原因;若说这些也出于“未定之两”或“大与小”,1089b

那么色、味等也将成为数与单位了。但,他们若研究到其它这些范

畴,也就可以明白本体的众多性之原因何在了;各范畴诸实是的众

多性之原因,正是这相同的①或可相比拟的事物。在寻取实是与

元一的对反以便由此对反和实是与元一共同生成事物,他们进入5

相同的迷途而指向于那个相关词项(即“不等”),“关系”并非实是

与元一的对成,也不是它们的否定,而只是像本体与素质一样,为

实是之一个类别。他们应该询问这一问题,何以相关词项有许多10

而不止一个。照说,他们已研究到何以在第一个1<原一>之外还

1

327

① 参看卷A,章五;此处所指为“物质”或潜在,与下文1089b 16行相符;又与28

行相符,亦指“底层”。328

形而上学

有许多1,却并不进而考询在这“不等”之外另有许多“不等”。然

而他们竟就应用了这许多“不等”而常说着大与小,多与少(由此制

数),长与短(由此制线),阔与狭(由此制面),深与浅(由此制体);

15他们还说着很多种类的关系词。这些关系事物的众多性又由何而

来呢?

于是,在我们来说,这必须为每一有所是的事物预拟其各有所

潜在;持有了这样主张的人还须宣称那个潜在地是一个“这个”,也

潜在地是一个本体的,却并不由本身而成为实是———例如说这是

“那个关系”(犹如说“那个质”),这既非潜在地为元一或实是,也不

20是元一与实是的否定,而仅是诸是中的一是。照我们已说过的意

见,①他若要考询实是之何以有许多,不必更考询同范畴中实是之

成多——何以有许多本体,何以有许多素质——他应该考询全部

的实是何以有许多;有些实是为诸本体,有些为诸演变;有些为诸

25关系。在本体以外各范畴,还有另一问题涵存于众多性中。因为

其它范畴不能脱离诸本体,正因为它们的底层为多,所以质与量也

成为多;于每一级实是这就该具有某一些物质;只是这物质不能脱

离本体。如果不将一事物看作一个“个体”又看作一般性格,②这

30可能在各个个别本体上解释明白“个体”之何以成多。诸本体何以

不止是一而确乎为多,从这问题上所引起的困惑就在这里。

但,又,个体与量若有所不同,我们还没有知道现存事物如何

成多以及为何成多,他们只说了量是怎么的多。因为一切“数”意

① 参看上文1089a 34。此节“他”指柏拉图或柏拉图学派。

② 参看1086bl3。卷(N)十四

指于量,一除了作为计量,或在量上为不可区分以外,其义亦为数。35

于是,假如那个量与“什么”〈本体>各不相同,谁也还没有把那个

“什么”何由成多与如何成多的问题向我们交代清楚;而若说那个

“什么”与量相同,那么他又得面对许多不符事实之处了。

1090a

关于数,他们也可以把注意力放到这问题上,相信了这些是存

在的,这有何价值。对于信奉意式的人,这提供了对某些种类现存

事物的原因,因为每一数均为一意式,意式总是别事物成为实是之5

原因;让他们据有这样的假设。但因有鉴于意式论内涵的违碍之

处而并不执持意式的人(所以他并不以意式论数),他所讨论的只

是数学之数;①我们又何必相信他的陈述而承认意式数的存在,这

样的数对于别的事物又有什么作用?说这样的数存在的人,既未10

主张这是任何事物的原因,我们确也未观察到它曾是任何事物的

原因(他宁说这是一个只为自己而存在的独立实是);至于算术家

的诸定理,则我们前曾说过,即便应用于可感觉事物也全部合15

适。②

章三 至于那些人设想了意式之存在,并照他们的假定以意

式为数———由于脱离实例而抽象设词的方法——他们假定了各

普遍词项的一致性,进而解释数之必须存在。可是,他们的理由

既不充实亦非可能,人们并不因为这些理由而相信数之存在为20

独立实是。再者,毕达哥拉斯学派看到许多可感觉事物具有数

的属性,便设想实事实物均为数,——不是说事物可用数来为之

① 意指斯泮雪浦。

② 参看卷M,章三全章,注意1077b17-22行。

329330

形而上学

计算,而说事物就是数所组成。其故何在?在乐律,在天体,在

25其它事物上均见有数的属性。①那些说只有数学之数存在的

人②,照他们自己的立论,本不该讲这一类道理,可是他们却常说

这些可感觉事物不能作学术的主题。照我们前曾说过的,③我们

确认这些就是学术的主题。数学对象显然不能离可感觉事物而

独立存在;如果独在,则实体之中就见不到它们的属性了。在这

30一方面毕达哥拉斯学派并不引人反对;该被批评的只是他们用

数来构成自然体,用无轻无重的事物构成有轻有重的事物,他们

所说的天体,以及其它实物,不像是这个可感觉世界的事物。但

35那些以数为可分离的人,常认为“可感觉事物非真实”,而“数式

才是真实的公理”,并诉之于性灵④以指陈数必须存在也必须独

立于事物之外;于几何对象亦复相似。于是,这是明显的,与此

1090b相抗衡的数论⑤,其说既与之相背,我们现在也正要提出疑问,⑥

数若不存在于可感觉事物之内,何以可感觉事物表现有数的属

性,执持数为独在的人们均应该解答这个疑问。

有些人看到点为线之端亦为线之限,线之于面,面之于体亦

5

然,因而认为这些必是一类实物。所以,我们必须加以察核,其理

由或甚薄弱。因为(一)极端只为这些事物的限度,自身并非本体。

① 参看卷 A,989b 29-990a 29。

② 指斯泮雪浦。

③ 参看卷M,章三。

④ oaiva原义为“摇动”,如狗摇尾;拉丁译文作 ad blandinutur。一百五十年间四

种英译本译法各不同,兹从特来屯尼克1933年新译本,(增“tiv yoxin”)而译作“诉之

于性灵”。

⑤ 指1090a20-25,毕达哥拉斯数论。

⑥ 1090a29。卷(N)十四

步行或运动一般地必有所终止,照他们的立论,这些也将各成为一

“这个”,为一本体了。这是荒谬的。(二)就算这些也是本体,它们10

也应是这感觉世界上的本体;而他们的立论却正在想脱离这感觉

世界。它们怎么能分离而得自在?

又,关于一切数与数学对象,我们倘仍以所论为意犹未尽,可

慎重提出这一问题,先天数<数学对象>之于后天数<几何对象〉,它15

们互不相为资益。对于那些专想维持数学对象之存在的人①,假

如数不存在,空间量度也不会存在,而空间量度若不存在,灵魂与

可感觉实体却会得存在。但从所见世界的真相看来,自然体系并

不像一篇各幕缺少联系的坏剧本。对于相信意式的人,这疑难是20

被忽略了;他们由物质与数制作空间量度,由数 2 制线,更毫不怀

疑地,由3制面,由4制体,②————或者他们另用别的数来制作,这

也并无分别。然而这些量度将会成为意式么,或其存在的情况又25

如何,对于事物又有何作用?这些全无作用,正像数学对象之全无

作用一样。人们若不想干涉数学对象来创立自己的原则,他就难

以从他们的任何定理得其实用,但这并不难设想一些随意的假定,

由此纺出一长串的结论。

30

于是,这些思想家③为要将数学对象结合于意式就投入了这

样的错误。那些最初主于数有意式与数学两类的人并没有说原也

是不能说数学之数怎样存在和由什么组成。他们把数学数安置在

① 指斯泮雪浦;参看卷Z章二,卷A章十二。

② 意大利学派的数学和几何演算都是用卵石来排列着进行的。二粒卵石可定一

条线,三粒可定一个三角形(面),四粒可定一个锥形四面体(立体)。所以2,3,4实际

是决定线、面、体三者所必需的最少的卵石数。

③ 从20-32行似均指齐诺克拉底。

3313

形而上学

35意式数与可感觉数之间。(一)假如这由“大与小”组成,这将与意

式数相同,(他①由某些品种的大与小制成空间度量。②)(二)假如

1091a他举出其它要素,制数的物质要素也未免太多了。假如两类制数

的第一原理均为同一事物,那么元一将于这些为共通的形式原理。

而我们就得追问怎么“一”既可当作许多事物,何以照他所说,数却

5不能径由一制成,而只能由“一”和“未定之两”衍生。

所有这些都是荒谬的,而且都是互相冲突并自相矛盾的。我

们在这些理论中似乎见到了雪蒙尼得的长篇文章,③那是奴隶们

在隐瞒真实缘由时,矫揉造作起来的。“大与小”这些要素对于硬

10要它们做不克胜任的事情似乎也在抗议;它们实在所能制的数并

不异于一乘二而又连乘所得的那些数。④

把永恒事物赋予创造过程这也是荒谬的,或者竟是不可能

的。这毋庸置疑于毕达哥拉斯学派曾否以创造属之于永恒事

15物;因为他们明白地说过无论是由面或表面,或种籽,或那些

他们所未能说明白的元素,来构成元一,总是一经构制,原来

那无所限的便立即为这些极限所定限了。⑤既然他们是在构

制一个世界,而是以自然科学的言语建立理论,对于这样的理

20论我们加以察核,自非过当,但在目前这研究中姑让它去吧;

① 指柏拉图。

② 参看1090b21-22。

③ μakpos λoyos或译长句,雪蒙尼得文中有λóyot ataκot一节,举奴隶答主人质询

例,辞多支离,违避要点,故敷衍而冗长。参看贝尔克(Bergk)编“雪蒙尼得残篇”189。

④ 假定“大与小”或“未定之两”是在倍乘,参看卷M,章七1082a14。

⑤ 参看“物学”卷三第四章,卷四第六章全章。又参看菩纳脱“早期希腊哲

学”第53节。卷(N)十四

我们现在研究的是在那作用于诸不变事物的原理,我们必须研

究这一类数的创生。①

这些思想家说奇数没有创造过程,这就等于说偶数出于创造;

有些人并指明偶数是最先由“不等”制成的———当“大与小”平衡为25

“等”时就创出偶数。② 那么,“不等”在被平衡以前当必属于“大与

小”。假如大与小常是被平衡,那么在先便没有“不等”;因为所常

在的只是等,不等就是不常在了。所以明显地,他们引进数的创造

说,于理论并无裨益。③

章四 要素与原理如何与美和善相关的问题中,存着有一个疑

难,人们若不能认取这疑难是该受责备的。疑难是这样:在诸要素

中是否有我们所意指善与至善这样一个要素,或则本善与至善应35

后于诸要素。神学家们似乎与现代某些思想家相符,④他们以否

定答复这问题,说善与美只在自然业已有些进境之后才得出现于

事物之中。他们这样做是旨在避免有些人以“元一”为第一原理所1091b 333

遭遇的訾议。引起异议的实际并不因为他们以善为

第一原理之属性,而是由于他们把一当作制数的要素使之成

为一个原理,这才引起了异议。老诗人们说,君临宇宙而统治万有5

的,已不是那些代表宇宙原始力量的夜与天⑤或混沌⑥,或奥基安

① 贝刻尔本,第杜本,及罗斯译本均以此行为第三章终,但下文23-28实与

此节相承。有些抄本章四由 29行起。

② 参看卷M,章七1081a25-26。

③ 参看“说天”卷一,279b32-280a10。

④ 指斯泮雪浦;参看卷A,1070b31。

⑤ 奥菲克宗以宇宙始于夜与天。

⑥ 宇宙原先属于混沌,见希萧特“原神”116。形而上学

A

334

〈海洋〉①,而是宙斯②,这里他们的诗情符合于这思想。这些诗人

这样说,正因为他们想到世界的统治者是在变换;至于那些全不用

10神话语调的人们,例如费勒色特③与某些人,就合并了善与美而以

“至善”为原始的创造者;麦琪们④与较晚出的先哲们亦复如是,例

如恩培多克勒与阿那克萨哥拉:前者以友爱为要素之一,后者以理

性为第一原理。执持有不变本体存在的人,有些人说本一亦即本

15善;但他们认为本善的性质以元一为主。

于是,两说孰是?假如基本而永恒的,最为自足的事物竟然并

不主要地赋有“善”这样最自足自持的素质,这正该诧异了。事物

之自足而不灭坏者,除由于其本性之善而外,实在找不到其它缘

20由。所以,说善是第一原理,宜必不错;若说这原理该就是元一,或

说若非元一,至少,亦应是列数的一个要素,这些都是不可能的。

为了避免强烈的反对意见,有些人放弃了这理论⑤(那些人主张一

为要素亦为第一原理的人,从此便将“一”限为数学之数的原理与

25要素);因为照“元一即本善”这理论,诸一将与善的诸品种为相同,

而世上的善也就未免太多了。又,如诸通式均为数,则所有一切通

式又将与善的诸品种相同。让人们设想任何事物的意式。假如所

拟只有诸善的意式,则这些还不是诸本体的意式<而只是素质的意

30式>;假如又设想这些是诸本体的意式,那么一切动植物与一切事

①“海洋”神见荷马“伊里埃”第十四卷210。

② 参看卷A,1071b26。

③ 茜洛人费勒色特(Pherecydes of Syros,约公元前600一前525)以宙斯为三原

神之一。(参看第尔士“先苏格拉底”201,202。)费为泰勒斯弟子。

④ 麦琪(oiMaYot)为波斯查罗亚斯德宗僧侣阶级。

⑤ 如斯泮雪浦,不复坚持元一与本善为相同。卷(N)十四

物凡参与于意式的均将是善<因为意式具有善质>。

这些刺谬的推论都跟着<那元一与本善相合之说>而来。另一

问题也跟着发生,那个相对于元一的要素,无论是众多或不等,如

大与小,是否即为本恶(所以一位思想家①因为见到创生既然出于

诸对成而恶将成为众的本性,就避免将善属之于一;而另有些人②

则就直说不等性即恶的本性)。于是,跟着就得是这样,除了一与35

本一以外,一切事物均分有此恶,而列数之参与于此恶,较之空间

量度具有更直接的③形式,于是恶成为善在其中进行实现的活动1092a

范围,④而因为对成有毁灭其所对的趋向,参与其间也便是希望着

加以毁灭。照我们才说过的,⑤假如物质潜在地是每一事物,例如

潜在的火便得成为实现之火,于是恶正就是潜在的“善”了。

所有这些谬论的发生,是由于他们(一)把每一原理均当成了5

要素;(二)把诸对成作为原理;(三)把一当作一个原理;(四)又把

列数作为通式,也作为能够独立存在的原始本体。

章五 于是,假如不把善包括在各个第一原理之中既不可能,而

用这样方式把善安置在内也不可能,那么明显地,对于原理与原始10

本体的设想尚有不明确之处。任何人以宇宙诸原理比之于动植物

的,他对物质的想法也未为精审;在动植物方面总是较完备的出于

较不完备而未定型的,——就由于这一见解引使那位思想家⑥说

① 指斯泮雪浦。

② 指柏拉图与齐诺克拉底。

③ 参看卷A,章九,第一原理先衍生列数,再衍生空间量度992a10-24。

④ 参看柏拉图“蒂迈欧”52A,B。

⑤ 1088b1。

⑥ 指斯泮雪浦;参看卷A,1072b30-34。

335336

形而上学

15第一原理亦当如是,所以本一便不该是一个现实事物。①这是不

确的,因为即便是这世界上的动植物,它们所由来的原理还是完备

的;因为这是人繁殖人,种籽并非第一。

这也是荒谬的,说创造空间同时也创造了数学立体(因为个别

事物具备那占有空间的特性,所以在空间各相分离;但数学对象则

20并无一定处所),说是数学立体总在某些处所,却无以说明它们的

所在。

那些人说实物出于诸要素,而数则为最原始实物,他们应该先

说明一物之出于另一物者其义若何,然后说明数由第一原理衍生,

其方式又如何?由于混合?但(一)并非一切事物皆可混合;②

25(二)由要素所产生的事物将异于要素,这样的混合将不能分离,元

一就不能像他们所希望的,永是保持为一个分明的实是。像一音

节那样,由于组合?但,(一)这就必须有位置来安排组成要素;

(二)人们凡是想到数,应就能够分别的想到一与众,于是数将是这

30样的一个组合物——-“一”加之以“众”,或是“一”加之以“不等”。

又,一物之出于某物者,某物或仍存在其产品之中,或此产品中

并无此某物;数之出于哪些要素者,其要素存于数中,抑不在数中?

只有创生的事物方能出于要素而要素仍存其中。于是数之出于诸

35要素者是否像出于种籽一样?③ 然而不可区分物应是什么都挤不出

① 斯泮雪浦的论点,认为一切事物在初是不完全的,那么“一”既为第一原理,也

应是不完全的,并应有异于善。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完全物”并无实际存在,所以指摘

斯泮雪浦的第一原理也应不是实际存在。

② 凡容许混合的必须先各有分别的独立存在,如“大与小”原为数之演变(第一章

1088a15-19)是不能分别独立存在的。

③ 参看1091a16。卷(N)十四

来的。①是否出于对成,出于它的可变对成?但一切出于诸对成的

事物必别有所不变者为之底层。②一位思想家③把一作为“众”的对

成,另一位④则以一为“等”而把它作为“不等”的对成,这样数就必须1092b

算作是出于对成的了。于是从它的对成演生而成的数还得有某些

不变者在。⑤又,为何世上一切出于对成的,或具有对成的事物,均

归灭坏(即便所有的对成完全用来制成它们,它们也得灭坏),而惟

独数不灭坏?关于这一点,什么都未讲起。可是不管存在或不存在5

于其产物之中,对成总是有破坏性的,例如斗争破坏“混合”(可是这

又不该破坏;因为那混合物与它并不真是对成)。⑥

究属由哪一方式,数作为本体与实是的原因,这问题尚全未决

定——(一)是由于数之作为界限么(譬如点是空间量度的界限)?10

这就是欧吕托⑦所由决定万物之数的方式,他像有些人用卵石求

得三角形与四方形的数一样,仿效自然对象的形式而为之试求其

数(例如人与马就各有其数),或则(二)是由于音乐为数的比例,因

此人及一切其它事物亦当如此?但属性如白、如甜、如热又何以为15

其数呢?明显地,数不是事物的怎是或式因;其怎是为比例,而数

①一之为不可区分物不能像父亲一样在生成过程中作为形式原理。

② 参看A.1069b3-9,又“物学”卷一章七。

③ 指斯泮雪浦。

④ 指柏拉图。

⑤ 指摘柏拉图学派处理制数的对成原理之错误,可参看本卷第四章1091b30-35,

卷A,章一,章二1069b3-15。众多性作为统一性的对成,其义出于阙失,并非物质与形

式之对成,柏拉图学派若以众与一为两对成来制数,则尚须为之另觅一确实的底层,苟得

此底层物质则一方可作为形式而成为相对。

⑥ 自1092a17至1092b8,似乎主要在指摘斯泮雪浦。

⑦ 欧吕托(Eurytus),盛年约当公元前第四世纪初,为毕达哥拉斯学派菲洛赖乌

(Philolaus)弟子。

33738

形而上学

为这比例的物质。例如说肌肉或骨之怎是有数存乎其中者,其义

如此:三份火与二份土。①数,无论哪一个数,总是指点着某些事

20物的数,或是若干火或若干土,或若干单位;但其怎是则为各物在

混合中的比例;这已不是一个数而是一个混合数比(或是实体的或

是其它类别的数比)。

于是,无论这是一般的数或是由抽象单位组成的,数既非事物

25的物质,亦非公式或式因,也不是事物的有效原因。当然这也不是

终极原因。②

章六 人们可以提这问题,因为事物的组成可由一个容易计算

的数或一奇数③为之说明,这样,事物可由数获得什么好处。事实

30上,蜜水并不因为是三与三之比而成为更佳,没有特殊的比例,只

是适当地冲淡了的蜜水较之可用数表示而过度浓甜的蜜水恰还更

为合适。又,混合物的比例是数的相加,不是相乘,例如这是“三份

水加之于二份蜜”,就不能是“三乘二”。因为事物的相乘者其科属

(物类)必须相同;所以1×2×3 的乘积必须是可以1为之计量,

354×5×6必可以4为之计量,所有乘积必以各个原乘数为之计量。

于是水之数为2×3时,火之数就不能同时而为2×5×3×6。④

1093a 假如一切事物必须参加于列数,许多事物必成为相同,同一的

数也必然会既属此物又属那物。于是,数是否原因?事物因数而存

① 见恩培多克勒“残篇”96(第尔士编),述骨的造成,但比例数与此处所言不符。

② 自第五章1092b8至第六章1093b20各节批评基本上针对着毕达哥拉斯学派

理论。

③“奇数”(πfpttφ),这里很难明了亚氏的意旨,比例并无奇偶之别。亚历山大解

为相似于1:3之比。卷A章五986a23-30奇数与善符合。

④ 若然如此,则其义将成为:每一火分子等于30水分子了。卷(N)十四

在么?或这并不能肯定?例如太阳的运动有数,月运动也有

数,——以至于每一动物的寿命与成长期无不有数。于是,这些数

未必不能成为方、或立方以及有些相等或有些倍乘?一切事物既被5

假定为必参于数,而习用诸数之范围又常有所限,因此相异的事物,

就无法不归属于相同的数了。于是,某些事物既被系属以相同的10

数,就得因它们的数型相同而成为相同;例如日月就得相同。但何

以这些成为原因?说是元音有七,乐律依于七弦,昴星亦七①,动物

七岁易齿(至少有些是这样,有些并不如此)②,与底比人作战的英雄

亦七③。这因为其数必须是以七为型,所以战斗英雄就打成为七位,15

而昴星也凑成七个么?实际战斗英雄有七,是由于城堡的门有七或

其它的原因;至于昴星只是我们点数为七,这有如大熊星座点数有

十二星一样,而目光锐敏的人在两星座中均可指点更多的星数。不

仅如此,他们甚至于说E、业、Z是和音,因和音有三,所以复子音<辅20

339

音>也有三。他们忽忘了这样的音注可以上千:譬如IP也可以算一

个。但是,他们若说只有这三字母均各相当于别的两个字母,那么

理由正在口腔发声有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各相应于σ声者就只能25

有这三字母,更无其它可算复子音,这与三和音全不相涉;实际和音

不止三个,而复子音恰只有三个。④这些人们像旧式的荷马学者往

① πλtaos,柏赖埃群星在金牛座中,中国二十八宿中之昴宿,俗称“七姊妹星”。希

腊神话谓阿脱拉斯与仙女柏赖恩生七女儿,即此七星,其六可常见,其一须目光锐利者在

天空净朗时可见。

② 动物易齿见“动物史”576a6。

③ 希腊古史,波里尼色(Polynices)守底比,与其弟爱替乌克里(Eteocles)所率亚季

夫人(Argives)战。波里尼色于部落中选六健将分守六门,六将与统帅合称“七雄”。

④ E,希腊文第十四字母,相当于 ro;坐ψ第二十三字母,相当于βo,πo,φo;Zs,第六

字母,相当于 oo。亚历山大诠释此三复子音,(联系于第四度音程,ξ第五度,ψ第八度。340

形而上学

往能见所小同而不识大异。

有些人说这类的例很多,譬如两中弦所示数为九与八。①而

30

史诗以十七个音节为一行,与此两弦合其节奏,朗诵的抑扬与顿挫

1093b按于右前半行者九音,按于左后半行者八音。② 他们又说由 A至

Ω间的字母数等于笛管由最低至最高音间的音符数,而这音符数

则等于天体合唱全队③的数目。可疑的是人们谁都不难叙列这样

5的比拟,在永恒事物中容易找到这类譬喻,在世俗事物中也不难寻

取。

经过我们这样的一番检查之后,有些人为了使数成为自然之

10种种原因,因而赋予可赞美特性,以及它们的诸对成和数学的一般

关系,似乎已悉归消散;照前所说明第一原理的任何一个命意,④

数均不能成立为事物之原因。可是,有一含义他们也辨明了,善之

15属于数者,与奇、直、正方⑤和某些数的潜能一同序次在美这一对

成行列中。季节与某些数<如四>符合;他们在数学论理上收集起

具有相似作用的类例。⑥这些,实际上就是一些“相符”。它们既

原有所偶合,而事物之相符者固可相适应,也可相比拟。在实是的

① te μí oat,“中弦”亦可译中音。第四第五度音程之比例各为8:6与9:6。

② toδcξtov,“右前部分”(参看“古典语文学报”第十一卷458-460巴色脱[Bas

sett]解释)。希腊扬抑抑格六步诗体(Dactylic hexramete)之第六步韵脚常为扬扬抑

(spondee)或扬抑格(trochee)之长短律,六步之前三步有九音节,后三步只八音节。

③ 亚历山大诠释字母之数24,符合于黄道12宫,加日、月、五星与恒星天8个天

球,并加地水气火四元素。

④ 参看卷△,章一、二。

⑤ 参看卷 A 986a23注。(oakts ioov,“相等乘相等”为正方。E抄本作 oaoθμov

“等数”,Ab作ioov“相等”,均不符986a23所举对成行列。

⑥ 事物间可以有相似或相符的数关系,但数不是事物之原因,事物不因数而发生

或消失。卷(N)十四

每一范畴,比拟词项总是可以找到的,——如直之于线者,平可拟20

于面,也许奇之于数,白之于色亦然。

再者,音乐现象等的原因不在意式数(意式数虽相等者亦为类

不同;意式单位亦然);①所以,单凭这一理由我们就无须重视意式

了。

这些就是数论的诸后果,当然这还可汇集更多的刺谬。他们

在制数时遭遇到很多麻烦,始终未能完成一个数论体系,这似乎就25

显示了数学对象,并不如有些人所说,可分离于感觉事物之外,它

们也不能是第一原理。

1

341

① 参看卷M,章六至八,亚氏辨明意式数既各不同于品种,其单位亦应为不同类

别,意式数虽为数相等亦应为类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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