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Z)七
章一 在先前集释名词时,我们已指陈过事物之称“是”者有几种含10
义。②“是”之一义为一事物是“什么”,是“这个”;另一义是质或量或其
它的云谓之一。在“是”的诸义中,“什么”明显地应为“是”的基本命
意,“什么”指示着事物之本体。因为,当我们举出一事物的素质时,我
们举其是善是恶,不举其为三肘③长或为一个人;但若说这是“什么”15
时,我们不说是“白”或“热”,亦不说“三肘长”,而说这是“人”或“神”。
其它的所谓“是”就因为那是这“基本之是”的量或质,或其变化,或对
这事物有所厘定的其它云谓。这样,人们又可以请问“行”、“坐”、“健20
康”以及相似的其它词语是否也各自存在?这些没有一件能脱离本体
而独自存在。假如有所存在,则存在的实际是那个或行、或坐、或健康25
的事物<人)。这些所以看来比较的实在,正因为在它们的底层存有某
一确定的事物(即本体或个体)为主题,而它们则为之云谓;假如没有
“这个”,我们就无从使用“好”或“坐着”这一类词语。明显地,这是由
于这一范畴之为“是”,而后其它范畴也得以为“是”。所以取消一切附30
① 卷七起句与卷六末句意重复,为两卷相衔接之明证。此卷详论本体,为全书中
极重要的一卷,与后两卷相贯联。学者每合称这三卷为“本体论”,或简称为“ZHO”。
② 见于卷△章七,又参看“范畴”第二至四章。
③ πinyus(肘)为希腊古度量。古匠人折肱而为量,自肱弯至中指尖为一“肘”,约当今
日十七英寸半,建筑工人之曲尺亦作折肱状。参看1087b 36脚注。
141A
142
形而上学
加的含义,而后见到单纯的原称,则本体才是“原始实是”。
事物之称为第一<原始>者有数义——(一)于定义为始,(二)
于认识之序次为始,(三)于时间为始。——本体于此三者皆为始。
35其它范畴均不能独立存在,则本体自必先于时间。每一事物之公
式其中必有本体的公式在内;故本体亦先于定义。于认识而论,我
们对每一事物之充分认识必自本体始,例如,人是“什么”?火是
“什么”?然后再进而及其质、量或处,我们必须先认识其怎是,而
1028b后可得认识质或量等每一云谓之所以为是。
所以从古到今,大家所常质疑问难的主题,就在“何谓实是”亦
即“何谓本体”。也就是这个问题,有些人①主于本体只一,另有些
人谓这不止一,有些人②主张其为数有定限,另有些人③谓其数无
5定限。因此,我们必须基本地概括地探求义属本体的实是之本性。
章二 最明显地,一般人辄以实物为本体;所以我们不但于动植
10物及其部分均称本体,于火、水、地一类自然实物以及所有由此组成
的实物(整体或其部分),例如,天宇与其各部分,星月与日也称本
体。但,是否就只这些是本体,抑另有其它?或所有这些,只有其中
一部分是本体抑另一部分也是;或这些全不是本体,别有其它事物
15才是本体?这些必须予以考虑。有些人④就认为实物之外限,即面、
线、点、单位是本体,而且这些较之实物或立体更应是本体。
又有些人认为除了可感觉事物以外别无可为本体,但另有些
① 指米利都与埃利亚学派。
② 指毕达哥拉斯学派与恩培多克勒。
③ 指阿那克萨哥拉与原子学派。
④ 指毕达哥拉斯学派。卷(Z)七
人则想到了永恒本体较之可感觉事物其数既更多,而且也更为实
在;例如柏拉图阐明了两类本体———通式与数理对象——与那第20
三类可感觉实物的本体并存。而斯泮雪浦制作了更多种类的本
体,以元一为始,为各类本体假定了许多原理,其一为数之原理,又
一为空间度量原理,另一为灵魂原理;照这样发展着,他增加了本25
体的种类。又有些人①说通式与数本性相同,其它事物由此衍
生——如线与面等——一直到宇宙本体和可感觉事物。②
关于这些,我们必须考察哪一个论点真确,哪一个错误,以及
本体究竟是些什么,可感觉事物以外有无本体,以及可感觉事物如
何存在,是否有脱离可感觉事物而自存的本体,或绝无或可有(如30
可有,则何以能存在,怎样存在)。我们必须先简叙本体的性质。
章三 “本体”一词,如不增加其命意,至少可应用于四项主要对
象;“怎是”与“普遍”与“科属”三者固常被认为每一事物的本体,加
之第四项“底层”。这里我所说“底层”<主题>,是这样的事物,其它35
一切事物皆为之云谓,而它自己则不为其它事物的云谓。作为事
物的原始底层,这就被认为是最真切的本体,这样,我们应得先决1029a
定底层的本性。一个想法是以物质为底层,另一为形状,而第三个
想法则是两者的组合。(举例以明吾意:物质是青铜,形状是模型,
两者组合是雕像,那完全的整体。)假如认为形式先于物质而更为5
切实,同样理由,这也将先于两者的组合。
① 指齐诺克拉底学派。
② 第二章关于各家本体诸说盖为卷A章三至六中若干节的撮要。本章所提示
诸本体,大别为两类:(甲)柏拉图、斯泮雪浦、齐诺克拉底等,重于超物质本体;(乙)希
波、伊壁鸠鲁等,重于可感觉本体。
143形而上学
现在我们已概括了本体的性质,显示了它可以底层为主词而
其它一切即便为之云谓。但问题还没有明白;这说明不充分,而且
10有些模糊。照这说法物质将成为本体。要是不照这样说,我们又
难于别为之措辞。一切都剥除了以后剩下的就只是物质。因为其
余的既是实物的演变,产品,与潜能;而长,阔,深又是度量而不是
15本体;这些毋宁是本体的基本演变而已。然而作为实体外限的长,
阔,深被取去以后,形状就不能存在;〈度量不是本体,那么这以度
量为主的形状也非本体。>照这样来研究这问题似乎只有物质是本
20体。这里我所指物质,它自身既不是个别事物也不是某一定量,也
不是已归属于其它说明实是的范畴。这些范畴都各有所云谓,其
所云谓的实是亦各异。因为一切其它事物用来说明本体,而这里
所标指的是物质;所以终极底层自身既不是个别事物,也不是某一
144 25定量,也不是具有其它正面特性的事物;并且也不是这些的反面,
因为反面特性也只有时偶尔附随于物质。
于是,我们倘接受这观点,物质就应是本体。但这是不可能的;
因为本体主要地是具有独立性与个别性。所谓本体,与其认之为物
30质,毋宁是通式与通式和物质的组合。而通式与物质的组合是可以
暂予搁置的,它的本性分明后于通式。物质在这一含义上也显然为
“后于”。我们又必须考察第三种本体<通式〉,因为这是最迷惑的。
34 有些可感觉事物一般是被当作本体的,我们必须先予顾视。①
① 1029a33与1929bl可相承接,1029a34这一句与上下文不相联贯。照贝刻尔
本章节,第三章至1029b10为止;罗斯校本将1029b1-2两行移在12-13之间,作第四
章开始,较为合适。但1029b第三行起仍与上文1029a末行文义不贯。似全节均为错
简。全节原文造句颇为晦涩,仅可识其大意。卷(Z)七
章四 大众修学的程序,宜必如此——经由个别的感觉经验所1029b3
易识的小节进向在本性上难知的通理。如同我们的行事应始于个4
别之小善,而后进于所有个别尽为称善的绝对之大善,我们的研究5
也当始于各自所能知,而后进求自然之深密。这里于某些人所能
知而且认为是基本的道理,世人往往不易尽晓,而且其中也往往颇10
不切于实际。但我们必须在这些不甚了了的知识中,各就其少有11
所知以为始,进而试求那宇宙绝对不易的大义。
12
开头①我们就说明了决定本体的各个项目,其中之一即所谓1
“怎是”,我们现在必须研究这个。②让我们先做些言语上的诠释。2
每一事物的怎是均属“由己”。③“由于什么”而成为“你”?这不是13
因为你文明。文明的性质不能使你成为你。那么“什么”是你?这18
由于你自己而成为你,这就是你的怎是。但这于“怎是”,还没有说15
得完全明确;所以为“面”与所以为“白”是不同的,因此,白性之由
于表面就不能作为“由己怎是”,但若复合起来说“由于这是一白
面”,这也不是面的怎是,因为以“面”说“面”是不能解释原事物的。20
说明一名词不应该用原名词,应该用别的字来表示它的含义;怎是
的公式也得如此。因此释一“白面”就说这是一“平滑的面”,④以
平滑释白,白与平滑因相同而成一。⑤
145
① 1028b33-36。
② 释“怎是”见于本卷四至六章。此题亦见于“解析后编”卷二章十一。
③ 参看卷△.章十八。
④ 此节例示盖出于德谟克利特的色论,其要义为:色起于物面的组织状态对于人
眼的感应,如一个平滑的表面可感觉为白色。可参看“感觉论”442b11与“成坏论”
316al0;又色乌弗拉斯托“感觉论”73-75。
⑤ 此节末句所释为“白”,并未释面;上句“所以为面”者,下文未有着落。形而上学
25 但因为说明其它范畴的复合词是有的(每一范畴例如质、量、
时、处与动作均有一底层),我们必须研究是否每一范畴各有怎是公
式,例如“白人”这样的复合名词亦有其怎是。试以 X①代表复合名
词。什么是X的怎是?但,这可以说仍不是一个“由己”的说明:作
30为一个主词的由己云谓有两例是不合格的,其一为增加一个决定性
名词,另一为缺少一个决定性名词。前一类的例就像要解释“白”的
怎是,却陈述了那白“人”的公式,这就多了一个决定性名词。后一
1030a类的例,譬如以X代表“白人”而解释X为“白”,主词中另一个决定
性名词被删除了;白人诚然是白的,但他的怎是却不在其成为白。
然而所由为X者,是否确为一个怎是?不是的。怎是应为某
一事物确切的所是;当一个主题附加了另一个属性时,这复合词便
不再确切地是那原来的“这是”<个体〉,例如“白人”就不能确切地
5作为那个“这是”,因为这些“这是”<个别性>只能属之确切的本
体。②那么只有那些事物,其说明可成为一个定义的,方得有其怎
是。但,这并非每字与其说明相同就算定义(若然如此,则任何一
组的字都将成为定义;这像伊里埃③也可以说是某一物的定义
4
146
① 此处原文 yortov原义为外套,西方旧译本均直译。近代译本依其文义在举任何
一物为之代表,故用X为代。
② 这里行文简略,亚氏的辞旨须加诠释:avθpwπos-δiπouvs@ov(人一两脚一动物)
是一类合乎“怎是”的复合名词,因为人是两脚动物,也是动物,义无二旨。avθpwπos
avθpwπos λUKos(人一白人),由单纯名词进于复合名词,就无由得其怎是,因为“白”非怎
是范畴,这不能说人人都是“白人”;对于一个“白人”(脸白的人)不能作出通用定义。
λUkos为白,此处作“人”的形容字时,其义为脸白,或肤色较浅的人,非人种之别。(此
例另见卷△,章七、九,卷H,1044a25,卷I,1058b34,卷K,1068a17,均同。)
③“伊里埃”('Iλas)荷马史诗名,此处用其原字义为“一堆”(意即“一堆的字就算
一个定义”)。卷(Z)七
了)。这必须对一事物于基本上有所说明才可以。基本事物均不10
能以另一物来说明某一物。凡不是科属中的品种之一,就不会有
〈科属之>怎是——只有各个品种才能具此怎是,因为这些不仅由
于参与<科属>而获得<科属的>偶然属性或秉赋,〈而是具备了科属
的怎是的>。①至于其它一切事物,若得有一名称便也得各有一个15
如其名称的公式——即“某主题具有某属性”②———或不用这简单
公式,另用更精确的公式,可是这些总不是定义,亦非怎是。
或者,如某物是什么,其定义可以有几种命意?某物是什么,
其一义为本体与“这个”,此外各义就是量、质等诸云谓。一切事物20
都各有其“是”,但其为是各有不同,或为之基本之“是”,或为之次
级之是;某物是什么?其原义所指为本体,其狭义则指其它范畴。
如我们常问其质若何?所以质也是一个“什么是”———可是这“是”
就不是单纯的原义,而却像“无是”的例,有些人③假借言语的机巧25
147
以“无是”为是——这非复单纯的本是,而只用以是其所是如“无
是”者而已;质也如是。
无疑地,我们必须研究怎样使问题的每一方面都说明白,而不
超过这问题的实际。现在这该明白了,不管我们用什么言语,“怎
是”像“某物是什么?”一样,其初级原义总得隶属于本体,其次级命30
意则属于其它范畴,如一个质或一个量。我们说这些“都是”,那就
必须是双关语<同语异义>,或则于“都是”的命意上有所损益(例如
① 参看1037bl4-21,解释此意。
② tooe totiπapxat 直译为“这个属于这个”即“某属性属于某主题”。照特来屯尼
克译本为“X属于Y”。
③ 见于柏拉图“诡辩家”237,256全节。形而上学
我们说,凡所不知也是知)①,——事实应是这样;我们用这“是”字
该既不含混也不取双关,但确像我们应用“医务的”一字,其义相关
35于同一类事物,而所指的事物则没一件相同,然而却毫不含混;因
1030b为一位病人,一次手术,与一件医疗器具同称为“医务的”,其所示
固非同一事物,却相关于一个共同目的而毫不含混。
在两个叙事方式中,你用哪一方式并无限制;这是明显的,定义与
5怎是均在基本上以单纯含义隶属于本体。它们亦可属之其它范畴,只
是在那里的含义就不是基本的了。可是这样说,每字之定义并不必然
就相同于其任何公式;这只能相同于某一特殊公式;假如这是某一成
为“元一”的事物,就只有那作为元一的主要公式才能满足那成为元一
10的定义之必要条件,像“伊里埃”那样的一堆字,或扎拢的一捆棍棒,都
不满足元一的要义。现在所称为“是”的事物,其本义是指“这个”,其
别义则指量,又指质。即便是“白人”<这样的复合词>可有一公式或定
义,然其含义与“白的”定义或“本体”的定义迥然不同。
4
148
15章五 假如有人否定附加一个决定词②的公式可以成为一个定
义,这样的疑问就来了,两合而不单纯的名词如何能加以界说?因
为我们若要说明复合词就得增加一个决定性词语。例如鼻与凹与
20凹鼻,鼻与凹两者互相结合而成为凹鼻,凹鼻成为鼻之本性,不是
凹性所偶然赋予的属性;③这不像加里亚的白脸或人的白脸之出
① to μηéπttηtov iπiσtηtov,其语义为“知其所不知者也是知”。这一括弧内支句
似为后人因原文“损益”语不易索解,而为之添入的注释,用“不知之可以为知”来比拟
“无是之也可为是”。
② 见于1029b30。
③ 这里应注意到成为秉赋的只是“凹鼻性”(gpiorns)而不是“凹性”(kotλorns),与
下文出于白性(λUkorns)之不出于白脸性者有异。卷(Z)七
于白性(只是加里亚是人而碰巧又是脸白),却像是“雄性”之属于
动物和“等性”之属于量,以及所有这些“由己属性”之已成为主题
的秉赋一样。①这样的秉赋已包含在那个主题的公式或名称之
中,没有这个,我们就无法说明那个主题;例如白可以脱离人来加25
以说明,我们无法脱离动物来说明雌性。因此,对于这些事物或是
没有怎是与定义;若是有的,这些就得出于以前所举的怎是之别
义。②
但关于这些,又有第二个疑问。假如我们说凹鼻就是塌鼻,则
“凹”将与“塌”成为相同;但是凹与塌并非相同(因为“塌鼻性”是一30
个由己属性,不能离事物而独存,它实际是“凹性在于鼻”),所以要
就不说塌鼻,要说塌鼻的话,塌鼻的解释当是一个凹鼻性的鼻,就
得说两回的鼻。这样一类的事物欲求得其怎是是荒谬的;假如要35
问什么是塌鼻性的鼻,解释又得加一个“鼻”,这样就得无休止的重
叠。
于是,清楚地,只有本体可作定义。假如其它范畴也可界说,1031a
这就必须包含有一个决定性词,例如质就得这样来作界说;奇<数〉
不能离开了数而为之界说;雌(动物>也不能离开动物而为之界说。
在以上各例(当我说“为之附加一决定性名词”实际就是沓语③),5
若然,两合名词,如“奇数”也是不能予以界说的(因为我们的名词
<公式>就是不真确的,只是大家不注意而已),假如这些也是可界
①“由己属性”之为秉赋,见于“解析后篇”卷一,73a37-73b3。
② 1030al7-1030b13。
③ 1030b22,1031a5 jis to avto λiyav“一事重说两回”,或简译“沓语”(tautaulo
gy)。
149150
形而上学
说的,那就得别有界说方法,或是像我们前已说过的道理,定义与
10怎是有本义与别义而不止一个含义。所以在一方面说,除了本体
之外,不能有定义,也不能有怎是,在另一方面讲,其它事物也可有
定义与怎是。于是,清楚地,定义是怎是的公式,而怎是之属于本
体,或是惟一的或是主要地与基本地和单纯地属之于本体。
15章六 我们必须研究每个事物与其怎是之同异。这于研究本体
是有益的;因为一般认为每一事物不异本体,而怎是即各事物之本
体。现在,在属性复词上,事物与其怎是一般认为是相异的,例如白
20人异于白人的怎是。若说它们相同,人的怎是与白人的怎是也得相
同;人们既说人就是白人,那么白人的怎是与人的怎是该相同。然
而,属性复词的怎是,也许并不必相同于单词的怎是。外项与中项
25的成为相同并不是这样的。也许,两个属性外项应可成为相同,例
如白的怎是与文明的怎是;可是事实上情况并不是这样。①
但在本性名词<由己事物〉上是否一事物必与其怎是相同呢?
30例如有些本体,再没有其它本体或实是先于它们(有些人认定意式
就是先于一切的本体),于这样的事物而论又如何?——假如善的
1031b怎是异于善的本身,动物的怎是异于动物自身,实是的怎是异于实
是本身,则第一,在那些已肯定的本体与实是与意式之外,将另有本
① 这里的辨析可为说明如下:(1)21-24行:一假如(甲)白人的怎是=白人;因为
(乙)白人=人,而(丙)人=人的怎是;∴(丁)白人的怎是=人的怎是。这是荒谬的。亚
氏认为“白人的怎是”≠“白人”。
(2)24-25行:指明(甲)(丙)两公式在本体上为之是,而(乙)公式则是属性偶然之
为是。所以上项推演未能为之归谬。
(3)25-27行:假如(戊)文明人=文明人的怎是,(己)人=文明人,(乙)白人=人,
(甲)白人的怎是=白人;∴(庚)白的怎是=文明的怎是。这两个属性外项相等是荒谬
的。谬误出于(己)(乙)两假定,以属性复词同于单词。卷(Z)七
体与实是与意式,第二,这些若也作为实物,它们将先于本体。倘使
先本体与后本体互相分离,则(甲)那个先本体将无以得其认识<意5
式或物本〉,而(乙)后本体则没有实是。(分离的意思,我就指本善
若脱离怎是,善的怎是,也没有成善的本质。)因为(甲)我们只有认
识其怎是才能认识每一事物。(乙)若说善的怎是不复是善,其它的
事物情况也将像善一样,实是的怎是不复是实是,元一的怎是也不
复是元一。一切怎是都是这样;那么实是倘不成为是,其它也没有10
一个可以成立。又,凡不包含善的怎是①的就不善。善必与善的怎
是合一,美合于美的怎是;凡一切由己事物,基本上自足于己,无所
依赖于其它事物者,都该如是。若然如此,则即使它们都不是通式,
就这个便已足够了;也许毋宁说它们正都是通式,这也就足够了。15
(同时,这也是明白的,有些人所说的意式,苟确乎存在,底层便不会
成本体;因为意式必须是本体而它不涵有底层;意式若包含底层,它
们就会因参加于个别事物而存在于个别事物之中。)
那么,每一事物的本身与其怎是并非偶然相同而是实际合一20
的,这从上节的辨析以及“认识事物必须认识其怎是”这理论,两方
面看来,都是清楚的。经过这些例引,应可知道两者确实必须合一。
(但是,于一个属性名词例如“文明”或“白”,因为这有两义,这
就不能说它本身与怎是完全相同;因为属性与其所属两者都是白25
的,在这一含义上属性与其怎是相同,另一义便不相同;白之所以
自为白〈怎是>与其为属性之白是相同的,但与那个人或白人是不
相同的。)
A
151
① 即善的意式(或本善),见1031b5。形而上学
假如对于各个怎是另给与名称,两离的谬误也可显见,因为这
30样除了原怎是而外,又得再来一个怎是,例如对于马的怎是,又得有
第二个怎是。①因为怎是就是本体,这不该从开始就认定某些是它
们的怎是么?但实际上,不仅一事物与其怎是应合一,像以前所曾
1032a述及,它们的公式也相同;例如元一的怎是并非由于偶然属性之一
而与元一为相合一。又,它们如不相同,则其<求是的>过程将进至
于无穷;因为我们既将(一)“元一的怎是”与(二)“元一”两名词作为
异词,则在相续的询问中,元一之怎是的系列就得跟着发展。②
5 于是清楚地,每个基本的与由己事物确乎与其怎是合一而相
同。诡辩派对于这论题的各种枝词③以及“苏格拉底与其所以成
为苏格拉底者是否相同”,这类问题,都可以同样的解释予以答复,
10这从提出问题和答复问题所该有的立场看来,都无二致。这里,我
们已说明了每一事物,在什么意义上与其怎是相同,又在什么意义
上与之不相同。
章七
关于创生的事物,有些是自然所成,有些是技术所成,有
些是自发所成。每一事物之创生必有创之者,必有所由来,又必有
15所成就。我所指创生所成就的事物可在任何一个范畴中见到;这
A
152
可以是一“这个”或是一些量,或是一些质,或是某些处所。
自然事物为自然所创造;其所由来为物质;其所成就即自然间
① 假如事物与其怎是相同:则例如“何谓马?”(怎是马?>“马是四足兽;”“何谓四足
兽?”“四足兽者如马即是”。假如不相同:则“何谓四足兽”就得另说“四足兽”的怎是;如
是问答将无尽已。亚里士多德认为无尽已问答是荒谬的,不应进入那无尽已的第一步。
② 这样“一的怎是”又得异于“一的怎是的怎是”以至于无尽。
③ 7λYxos兹译“枝词”,“枝”作“以辞害意”解。此字原义“混乱”,诡辩法辄使通
常的是非颠倒,故以此名之。卷(Z)七
现存万物。或为一人或为一草一木,或为类此之物,凡自然所创造
而有所成就者,我们均称之为本体——自然或人工<技术>所造一20
切事物都有物质;这些事物各都可能成是或成非是,而这潜能就是
每一事物中之物质。一般说来,万物所由生成者为自然,万物所依
以生成之范型亦为自然,其所生成者如一草一木,或一动物皆具有
自然本性。故万物所凭以创造之自然本性同于通式,自然个体前25
后相生成,虽物质各别,而所凭自然形式皆相同;人递传为人。
自然产物是这样生成的,其它产物则称为“制品”。一切制品
或出于技术,或出于机能,或出于思想。① 有些事物自发地出现,
或者由偶然的机遇而生成,正像自然产物的生成一样;同样的事物30
有时由种籽产生,有时不由种籽也产生了。关于这些我们稍后再
说。②从技术造成的制品,其形式出于艺术家的灵魂。(形式的命1032b
A
意,我指每一事物的怎是与其原始本体。)即便是对成事物在某一
含义上其形式亦复相同;一个阙失之本体即是一个相反本体;例如
健康是疾病的本体(因为疾病就是失去健康);而健康是在灵魂中
的公式或是某些认识。健康主题由下列思想历程产生:——健康5
是这样:主人若须健康,他必须具备这个,例如全身生理调匀;若要
生理调匀,他又必须有这个,例如热;医师继续这样推想,直至他将
最后的某一“这个”,化成他所能制造的某些事物。于是由此倒转,10
① 参看卷E,1025b22。
② 参看1032b23-30,1034a9—21,1034b4--7。低级生物之自发生成理论可参
看“物学”卷二第五第六章以及“动物志”卷五第一章等。古希腊于自发生物或推其因
于太阳热能,此与印度经典述生物除胎生卵生外有湿生等相似。此类谬误的生物理论
一直流传。至近代芮第(Redi)、巴斯德(Pasteur)等才相继阐明低级生物(如古希腊人
所指“自发生物”)以至霉菌,均由卵或苞子生殖。
1531
形而上学
从而获得的健康,就称为一个“制品”。所以结论是这样的,健康由
于健康<通式>,房屋由于房屋<通式>;有物质的由于非物质的;(因
为造成健康与房屋的技术就是健康与房屋的通式。)当我举出没有
物质的本体,我意指“怎是”。
15 关于制造过程,一部分称为“思想”,一部分称为“制作”——起
点与形式是由思想进行的,从思想的末一步再进行的工夫为制作。
每个间体制品也是这样产生的。例如,主人若要健康,应使生理调
匀。怎样能使生理调匀?或由此法或由那法。这需要使他温暖。
20怎样能得温暖?又得有另一些事物。这些在制造健康过程中的诸
事物都潜寄于健康之中,也都得之于医师的能力。
于是,造成健康的有效原理与其起点,如为技术,则应出于医
25师灵魂中的通式,①如为自发,②则为此偶然所发始的任何一点。
凭技术以致健康的起点可能是温暖,这个医师用按摩来产生。体
中温暖为健康的一部分,或是经此而直接或者间接的逐步引致使
人健康的各个部分,这就成为健康的切身事物——一幢房屋也如
30此(石块是房屋的切身事物),其它各例亦然。③
所以老话说得对,假如先无事物,就不能产生任何事物。明显
1033a
地,现存各物必出于先在各物;物质就是先在的部分;物质既见于
创生的过程,也由此创成为某些事物。然而,物质是否可算公式内
的一个要素?什么是铜球?我们当然从两方面叙述:我们说它的
① 参看1032b1。
② 参看1032a12,又1032b15—17。
③ 房屋健康两例并列,其中稍有参:由温暖以致健康,温暖为物因亦为动因(效
因);由石块以成房屋,石块仅为物因。touto oioxatov“切身事物”,或译“限点”,或译为
“极”,但这里的用意则同于“起点”。卷(Z)七
物质是铜,又说它的形式是如此如此的图状;而图状就是它所归隶5
的切身科属。这样铜球的公式中是包含有物质的。
至于由某物质<那个>制造的事物,在制成之后则不再说“某
物”<那个>而说是“某物<那个>制的”;例如雕像不是“石”而是“石
制的”。一个健康的人则不是以彼所由来而为之称呼。理由是,一
个失去健康的病人复获健康,同时那病人原亦是人,那健康的人仍10
是从人这底层物质制造起来的;但健康的由来与其说是出于人<底
层>,毋宁说是出于“阙失”,即“失健的人”〈病人〉,所以健康的主题
便不是“病人”而仍是“人”,这还是那“人”现在成为健康的了。至
于事物如铜或木材和砖的形式或秩序原是隐晦而无名的,当它们
制成铜球与房屋,大家看不出它们被褫夺了什么原形式,因此不像15
健康主题那样着重于“阙失”<健康的人常被当作病愈的人看〉,而
就称铜球为铜制品,房屋为砖木制品。这里在言语上凡由物质制
成的,就不以原物质称,而加以语尾变化,如雕像非石而为石制的,
房屋非砖木,而为砖木制的。①(虽则我们仔细地考察这些情况,
可知石之于雕像,砖木之于房屋,在制造过程中所改变的却并非持20
久性的物质而也是石与砖木的原秩序或形式。)这就是我们运用这
样言语的理由。
章八 因为任何创制的事物,必有创之者(这个我称之为制造的25
① 此节借希腊文语尾上的运用说明对于制造过程中一个环节与其分别,译文不
能贴切。西方各译文也因语尾变化方式不一,而难作完全符合的翻译。所用字例如
下:(kiīvo-(kitvovov,那个一那个制的;xaλ(kós-yaλiov铜—铜制的;ξuλov-ξúλcvos,木一木
制的;λ0os-λ0ivos,石一石制的;πλiv0oc-πλcv0ivη,砖—砖制的。关于“健康”虽其底层物
质为“人”,而不说“人制的”;这就说明病人为“失健康的人”,健康人为病痊的人,乃从
“阙失”着想,不从物质材料着想。
155156
形而上学
起点),又必有所由来(这个我姑取物质,不取阙失,其用意已在上
节说明),亦必有所成就(或为一铜球或为一铜圈或为其它);而这
所制成的既为一铜球,那么我们就不是制铜,虽则铜球的形式相应
而为球,我们在这里亦不是制球。制作“这个”就得由底层物质十
30足地制成一个个体。①(我的意思是这样,使铜成圆不是为制圆或
制球,而是将这形状制于某些物质。因为如上所预拟,欲制一形式
1033b必须假用着某些先在的事物②。例如我们制一铜球,就是以铜制
成球形的一个铜球。)如果我们也得制造事物的底层,则其制造过
程将追溯至于无尽。于是,明显地,我们也不是创制通式(或是在
5可感觉物中所体现的形状之任何其它称号)。这既不是通式的产
品,也不是通式的怎是;因为“这个”是由某些其它事物,被技术或
10被自然或被机能所制作而成就的。这里是“一个铜球”,这个就是
我们所制作的。我们由铜料与球形来制成“这个”;我们将形式赋
予这个特殊物质,其结果为一个铜球。若说要制作的是一般球形
的怎是,那么球形又由什么来制作?制造物必须有某物为它的前
身。每一制品均将成为可区分的两部分,其一必然是物质,另一必
15然是通式。假如球形是“每一点与其中心的距离均相等”这样一个
图形,以此通式为中介,一以现其为球形,一以成其球于某些物质
之中,而其综合体则为一铜球。从上面这些说明,这可以懂得所制
造的不是通式或怎是,而是一个由此取名为铜球的综合③实体。
① 参看1029a 3,个体为形式与物质之组合。
② 即物质,参看1032a25。
③ 贝刻尔本 oúvoλos,旧本作 cúvooos,拉丁译本作 concursus,为天文名词“交会”。
交会之意,于此句亦符合,但不如译“综合”为切。卷(Z)七
在每一被创制的事物中,物质总是在内的。这综合实体一部分为
物质,另一部分为通式。
于是,在个别的球体以外是否有一球式,在砖木之外另有一房20
屋通式呢?要是这样,“这个”就永不会生成,通式的含义是“如
此”,不是“这个”——不是一个确定了的事物;但艺术家由“这个”
制作一个“如此”,或父亲由“这个”生育一个“如此”;在既诞育之
后,这是一个“这个如此”。①“这个”整体,加里亚或苏格拉底,相25
当于“这个铜球”,而人与动物则相当于“一般铜球”。于是,明显地
支持通式的原因(依照有些人的想法,通式是存在于个体以外的事
物)是空虚的,至少在创造问题与本体问题上是不充分的;通式不
需成为自存本体。在有些自然产物的实例上,如生父与嫡子总是
品种相同,(他们形式相同,但并非同一物体,)只是有时也会遭遇30
反乎本性的情况,例如一匹马产生了一匹骡(即便是这些特例,事
情也仍相似,因为马与驴所共有的性质,可以成立一个马驴之间的
科属,虽则现在尚无这名称,而要是有这名称当然就是骡属了)。1034a
明显地,所以,这不需要成立一个通式作为典型②(我们若要找通
式,就可以在这些实例中找;因为生物正是最确当的本体);父亲能5
制造产品,也正当是在物质中造成形式的原因。如此如此的一个
形式,体现于这些肌肉与骨骼之中,当我们已得有此综合实体,这
就是加里亚或苏格拉底;他们因物质各别亦遂各成为一“这个”,但
A
157
①“如此”(tol ovoo)即通式,“这个”(too tt)作物质,“这个如此”(toδ( toi ovot)为
综合实体,如苏格拉底或铜球。
② 通式作典型,参看卷A章七,卷A章四。卷Z章八为漫步派通式,异于柏拉图
学派意式之基本理论。158
形而上学
其形式却相同;他们的形式是不可区分的。
章九 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何以有些事物,如健康,可以由技
10术制造或由自发;其它如房屋则不然。理由是这样,任何制品或制
品的一部分所由以造成的物质,有些具有自动能力,有些没有;在
具有自动能力的物质之中,有些能自动向某一特定的途径发展,有
15些则不能;例如人皆能自发的跳动,而并不是都能跳一个某式的
舞。物质如石块,是不会向房屋这一特殊形式自动去排列起来的;
这必须有别的事物去动它;像火就会自动燃烧。所以有些事物,如
无人为之制作,就不会发生,有些却不必依靠别人;动作可以自动
20进行,或由其它并无技术的事物或由事物之中先已潜在的某部分
予以触发,而自动进行。①
依上所述,这是明白的,每一技术制品总是由于与它同名称的
事物制造出来(如自然产物的产生一样),或由它本身的一部分同
名称事物制造出来(如房屋由房屋制造出来是指造屋的意想;因为
意想就是技术也就是形式),②或由某些包含着它的部分之事物制
25造出来——偶然产生的事物除外。凡一物直接从本身生产一物的
原因,就成为那产品的一部分。按摩者的手使病人身体发热,这就
是健康,或健康的一部分,或是由此而得以引致健康,或健康的一
部分。这样就说热是健康的原因,由这原因所得的结果正是健康。
30 所以在综合论法中,“怎是”为一切事物的起点(综合论法的起
① 事物内含有自动发展要素者于1032b26—1033al及1034al2,均有所涉及。
② ηu(xwn to cδos(技术)即“形式”,如中国旧谓“营造法式”,即“建筑技术”。iδos
一字在个别事物上用指“形式”,在一般事物用即“通式”或“法式”。卷(Z)七
点,“这是什么?”)。我们也在此找到了创造的起点。①
自然所成事物与技术制品也相同。种籽的生产作用正像技术
工作;因为这潜存有形式,而种籽所由来与其所发生的事物,都取1034b
同一名称——只是我们也不能盼望父子完全同称,如说“人”之所
生必为“人”,因为“男人”有时生了一个“女人”。天然生殖有时获
得畸形的后裔,那么名称也就相异,所以骡的父母不是骡。②(像
上述人造事物那样,)③自然事物中有能自发的,大抵其所具物质5
内含有自动性能如种籽一样;不具备这种自动性能的物质,除了父
母生产外,那就不能自为生产。
我们的理论不但证明了在本体上形式不产生形式,而且也适
用于所有基本级类,即量与质等其它范畴。如以铜球而论,所产生10
的既不是铜亦不是球。就以铜而论,在未成为铜球以前那铜块也
得是一个综合实体,因物质与形式必须皆先在。在本体上如此,在
质与量与其它范畴上也如此;质不能离开材料而独成其为质,量也
不能离一支木料或一个动物而示其长短大小之量度。所不同的是15
本体之特性在于必须先有一已经完全实现的另一本体为之父母,
如一动物之产生必先有另一动物;但质量等则不须先有另一质量,
20
只要先有所潜在就够了。
章十④
因为一个“定义”就是一个“公式”而每个公式有若干部
① 指上页24行“形式”。
② inuovos(骡)原义为“半驴”。骡出于马驴杂交,为畸形后裔。(亚氏“动物志”卷
六,第二十三、二十四章)
③ 参看1034a9-32。
④ 章十以下与章六以上,各章相承,论述(章三首句所提)那些应用于本体之主要
对象。七、八、九章另成“创造各式”一论题。
159形而上学
分;公式之于事物若是者,公式的一部分之于事物的一部分也该如
是;这样,问题也就来了:各部分的公式是否存在于那全体的公式
25之内?有些全体公式内存在有部分公式,有些则并不存在。圆公
式中不包括断弧公式,但音节公式却包括了字母(音注>公式;然而
圆可以分为若干弧,音节可以分为若干字母。又,部分若先于全
体,而锐角为直角的部分,指〈趾〉为动物的部分,则锐角应先于直
30角而指应先于人。但是后者却被认为先于前者;因为在公式中,部
分是从全体上来索解;又在各自能够独立存在的观点看来,全体应
先于部分。①
也许,我们该说“部分”是在几个不同的命意上引用的。其中
1035a的一义是用部分来作别一事物的计量,这一命意暂予搁置。让我
们先研究组成本体的各部分。假如物质为一事,另一为形式,而两
者之综合又作为另一本体,那么物质就可说是这一事物的部分;在
160
另一情况,物质就不是其中的部分,这里只有形式公式所由组成的
诸要素。例如,肌肉,对于凹不是其部分,而于凹鼻则肌肉为其一
5部分(因为肌肉是产生凹鼻的物质);铜是整个铜像的一部分,但不
是那像的一个部分。(事物常凭其形式取名,而不凭其物质原料取
名。)这样,圆公式不包括弧公式,但音节公式包括字母公式;因为
10字母是形式公式的一个部分,不是物质公式的一个部分,而弧则在
物质的含义上作为圆的一个部分,其形式则由这些物质导成,可是
弧与铜相比拟,弧之成圆形与铜之为铜球相比拟,则弧较为接近形
① 章十至十二,研究“以怎是为定义”而引起部分与全体孰先孰后的问题。此章
分析定义之全公式与其各部分公式。凡名学定义,“全体先于部分”;但于物质组成而
论,“部分先于全体”。卷(Z)七
式。但在某一意义上讲,也不是各种字母均存在音节公式之中,例
如,特殊的蜡字母或空中所画字母;因为这些在作为音节的一个部15
分,我们只取它的可感觉物质。①因为即便是线分割为两半,人破
坏为骨与肉,这还不能说线由半线组成,人由骨肉组成而得有半线
与骨肉的怎是,线与人所得于这些部分的还只是其物质;这些确是20
综合体的各个部分,而不是公式所拟的形式之各个部分;因此它们
并不存在于公式之中。有些部分公式并不依照那综合整体公式而
拟定,有一类定义就必然包括这样的部分公式,有一类则必不包
括。因此,有些事物坏死<消失>时拆为它们原来组成的各个部分,25
有些则不然。那些以物质与形式相结合而成的事物,例如凹鼻或
铜球,坏消时还为这些原料,而其中的一部分就是物质。(那些不
包括物质的事物,或非物质事物,其公式只是形式公式,不会坏
消,———或是全不坏消,至少不以如此方式坏消。)所以这些原料是30
综合实体的部分与原理,不是形式的部分与原理。泥像消失于泥,
铜球消失于铜,加里亚消失于骨肉,还有圆消失于断弧。(这里圆
是作为具有物质的事物看的。“圆”字双关,可用以指一个净圆,亦
可以指某个个别圆,因为对于个别圆物体,我们就称之为一个1035b
“圆”。)
真相已陈述了,但再做一番讨论,问题可以更明白。公式可以
区分为若干部分公式,这些部分都可以先于全公式,也可以其中一
部分先于全公式。可是直角的公式不包括锐角的公式,而锐角的5
① 以字母的音注为物质而组成音节。蜡制字母与空中书写字母有形状,而不会
发声,在音节上均不必管它们。“可感觉物质”这里只指“可听到的声音”。
置
161162
形而上学
公式依凭于直角;因为人们用直角来界说锐角,说“锐角是一个小
于直角的角”。圆与半圆的关系亦然,因为半圆用圆来界说;照样,
10指也用全身来解释,说:指是人身上如此如此的一个部分。所以,
凡事物的各个部分之属于物质者后于全体,全体消失时就分解为
这些物质。但那公式与依公式为本体的各个部分则先于全体,或
其中某些部分先于全体。动物之灵魂(即有灵生物的本体)依公式
就是某科属躯体的形式与其怎是(至少我们若要明白地解释动物,
15就不能不照顾到各部分的机能,这些如不提到感觉(与灵魂>就说
不明白了),所以灵魂必是全部或其中某些部分先于动物这综合实
体,于每一个别动物也如此。躯体与其部分后于灵魂这主要本体;
20综合实体分解于物质的各个部分,这个本体不分解为物质,在这意
义上它是先于全体。在另一意义上灵魂就不先于全体,因为它不
能离整个动物而存在;因为在一个活动物身上时是一个指,但一只
25死指就只名称是“指”,而实际已无复“指”的真义了。灵魂也相似。
有些部分对全体而论既不先于,也不后于,这些是个体的主要部分
与公式(亦即其本体的怎是)紧接地出现于个体之中,例如心或
脑;①(究竟是心是脑为动物主体则无关要旨。)至于人与马以及此
类以普遍性应用于个别事物的名词则并非本体,这些只是这个个
30别公式与这个个别物质所组成的个别事物被当作普遍性事物来处
理或讲述而已。作为个体,苏格拉底已经将切身的个别物质包括
在他躯体之中。其它的例也相似。
一个部分,可以是形式(怎是),或是形式与物质的结合体,或
① 参看卷△,章一。卷(Z)七
是物质的部分。但只有形式的各个部分才能是公式的各个部分,
公式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一个圆与其“所以为之圆”,即怎是相1036a
同,灵魂也与其“所以为灵魂”者一样。然而当我们接触到那综合
实体,例如“这圆”,一个个别的圆,无论是可感觉或可理知的,(我
所说理知的圆即数理上的圆,所说可感觉的圆即铜或木材所制的
圆,)关于这些个别事物,定义是没有的;它们只凭思想或感觉来认5
识;当它们从完全的现实消失以后就不知其或存或亡;但“圆”却总
是由普遍公式来为之说明并得以认识。至于物质本身是无由自知
的。有些物质是可感觉的,有些可理知的。可感觉物质,例如铜与10
木材与一切可变化的物质都是的;可理知物质为存在于可感觉物
质之中的不可感觉事物,例如数理对象。①
于此我们已讲明了关于全体与部分以及它们“先于”与“后于”
的问题。然而当有人询问究属直角、圆、动物是“先于”抑或那些组
163
成它们的与可以由它们分解出来的各个部分是“先于”呢?我们不15
能简单地答复这问题。如果以灵魂为动物或一切生物之本,每个
个别灵魂即为个别生物之本,所以为圆即圆,所以为直角即直角,
而直角的怎是即直角,那么全体就得被认为后于部分,即其公式内
所包括的各部分与个别直角的各部分(因为铜所制的物质直角与20
线所成的直角两皆后于其部分);同时则那非物质直角是后于公式
所包括的直角之部分,而先于任何个别实例所包括的部分。所以
问题不能作成简单的答复。可是,灵魂与动物若不是合一而是相
异的事物,那么如前所曾述及各个部分中将有些称为先于,有些不25
① 参看卷M,章二、三。164
形而上学
称为先于动物。
章十一 另一问题可以自然地提出,哪一类的部分属于形式,哪
一类不属于形式而属于综合实体。假如这问题不先弄明白,事物
就难为之定义;因为定义是属于形式而具有普遍性的。倘不明白
30哪一类部分属于物质,哪一类不属于物质,事物之定义也不能明
白。一个圆可以存在于铜或石或木,凡由各种不同材料所表现的
事物,其材料如铜,或木石,不是圆的怎是之部分,因为圆的怎是,
1036b可以脱离某一材料而在另一材料上表现。倘人们所见的圆都是铜
的,铜实际上仍不是形式的部分;然人们便不易将铜在圆的意念中
消除。例如人的形式常表现于骨肉以及类此的部分;这些是否人
的公式与形式的部分呢?不是的,那些都是物质;然而我们从未由
5别种物质找到人,因此我们就难分离它们,以取得真确的抽象。
因为抽象被认为可能而常是不很清楚,所以有些人①就提出
圆与三角等不能以线与延续体为界说,有如人不能以骨肉,雕像不
能以铜或大理石为界说一样;于是他们将一切事物简化为数,而指
10称线的公式即“二”的公式。而那些提出“意式”这主张的人们中,
有些②认为二即“线本”,有些则认为二是“线的公式”;因为他们说
“通式与通式所示现者同”,例如“二”与“二的形式”应相同;但他们
15在线这问题上又不说什么了。③
跟着将是这样的结论,许多形式不同的事物,却属于一个通式
① 指毕达哥拉斯学派。
② 指柏拉图学派,可能是连柏拉图亦包括在内。
③ 参看卷H章三第一节。有些人认“线本”即“二”,有些人认线是“长度上的
二”。卷(Z)七
(毕达哥拉斯学派也得面对着这样的结论),这也可能建立一个绝
对通式以统概一切而否认其它诸通式为尚非真通式;然而这样,一
切事物均将归于一体。
20
我们曾经指出,在定义问题上有些疑难,以及这些疑难的来
由。欲将一切是事物简化为通式而消除物质是无益的工作;有些
事物确乎是某一特殊形式见于某一特殊物质或某些特殊事物见于
某些特殊状态。小苏格拉底①所常引的“动物”②之例是不健全的;
因为这引人离开真理,使人误信,像圆可以脱离铜而存在一样,人25
也可以脱离其部分<骨肉>而存在。但这两件事物是不相似的;动
物是具有感觉的,不能摒弃了活动来界说动物,因此也不能不联系
到他在某种状态中的各个部分。在任何状态中或在某一个状态中
的一只手不能统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只有那只活着的能工作的手30
才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假如是一只死手,那就不算是人的一个部
分。
关于数理对象,何以部分公式不能成为全体公式的一部分;例
如半圆公式并不包括在圆公式之内?这不能说“因为这些部分是
感性事物”;它们并无感性。然而这些也许并无关系;因为有些不35
可见事物还是有物质的,实际上,每一事物,凡不仅为独立的怎是
与形式,而却正是一个体,这就总得具有一些物质。于是半圆虽不1037a
是一般圆的部分,却如上所曾言及,③正应是个别圆的部分;因为
① 小苏格拉底(Socrates Junior)生卒不详。其人屡见于柏拉图诸对话中,盖与色
埃德托为弟兄,并非老苏格拉底的亲属。参考柏拉图“色埃德托”147D;“诡辩家”218B,
“政治家”275C;“埃比诺米”358D。
② 参看1036a 34-1036b 7,所举“人”例,以人为动物之一种。
③ 见于1035a30-b4。1035b1的“净圆”即1037a3的“一般圆”。
165形而上学
物质有两类,一类是可感觉的,另一是可理知的。
5 这是清楚的,灵魂是原始本体,身躯是物质,人或动物是两者
的结合而被当作了普遍名词。即便是苏格拉底的灵魂可以被称为
苏格拉底,①苏格拉底或哥里斯可应有两个含义,(有些人用这名
词来代表灵魂,有些人用这名词代表综合实体;)但“苏格拉底”或
“哥里斯可”若单纯地指称某一个别灵魂或某一个别身躯,则综合
10个体便相似于普遍性的结合。②
A
166
是否在这些本体物质以外另有一级物质,我们可否在这些本
体以外另找到一级本体,例如数及类此的事物,这须在后再研
究。③在某一含义上研究可感觉本体原是物学,即第二哲学的工
15作,我们为了这一问题也得试着为可感觉本体的性质作一决定;自
然学家不但应该阐明物质,也该懂得公式所表现的本体,而且应更
重视公式。至于公式中诸要素如何成为定义的各部分以及何以定
义为一公式,(因为明显地事物合于整一,但这既有各个部分,又如
20何成为一体?)关于这问题,必须在后再研究。④
何为怎是与何以怎是能独立自存,先已作成通例而为之普遍
说明。⑤又,何以有些事物其怎是的公式包含其定义的部分,有些
则不包含?我们说过物质部分并不存在本体的公式之中(因为它
25们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不是那本体公式的部分;但是这里,公式或
① 参看1036a16-17,卷H 1043b2-4。
② 这里的语意是:普遍性的人是普遍性灵魂与身躯之结合,苏格拉底是这个灵魂
与这个身躯之结合。
③ 参看卷M,N。
④ 见于本卷章十二及卷H章六。
⑤ 见本卷,章四。卷(Z)七
有或无,以物质论,则物质无定型,就没有公式,以原始本体论就有
一本体公式——例如人,有灵魂为公式——因为本体是形式所寄,
形式与物质两者就结合为综合实体。①例如“凹性”就是这类形式30
之一,凹性与鼻结合就成为一个“凹鼻”,而见其“凹鼻性”);物质部
分只存在于综合实体,例如一个凹鼻或加里亚则其中存在有物
质。②我们说过事物本体与其怎是有时是一样的;这在原始本体
中确乎是这样,例如在原始曲线上,曲率即曲线的怎是。(所谓“原1037b
始”本体我的意思就指那些不再包含物质为之底层的本体。)但是,
凡具有物质本性的,或其整体包含有物质的事物,则其怎是与它们
本身就并不相同;偶然的综合如“苏格拉底”与“文明的”,其怎是与5
他本身也不相同;因为这些只是偶然的会合于同一事物。③
章十二现在让我们先讨论在“解析”中没有讨论到的有关定义
各事项;④其中所列问题⑤对于我们研究本体时是有益的。我指这
问题:——例如人,说以“两脚动物”为其公式,而以“人为两脚动10
物”作定义,这些从何获致其结合?“动物”与“两脚的”何以合成为
一,而不为多?在“人”与“白”的例,当一词与另一词不相属时,两
词是被当作“多”看待的;当它们两相结合,人这主词就具有某一属
性;这样就合成为一,而我们就有了“白人”。另一方面,如“人与两15
脚”之例,一词与另一词并不互相容受;科属并未被认为已参加于
差异(因为科属所由区分的诸差异具有对反的性质,科属参加差
① 见此章及前章。
② 见本卷,章五。
③ 见本卷,章六。
④ 参考“解析后编”卷二,章三——十,十三。
⑤ 同上,97a 29。
167168
形而上学
异就将是同一事物参加于诸对反中)。而且即便算作这科属参加
20于诸差异,同样的辩论还得应用上去,因为人在动物科属中有许多
差异,例如,“有足”、“两脚”、“无羽”。何以这些不成为多而还归于
一?这不是为了这些统都于一事物身上出现;照这原则,一事物将
因所有的属性之归一而成一。这许多项属性必须在定义上归一;
25因为定义是单独的公式,并是本体的公式,所以这必然是某一个别
事物的公式;因为按照我们的主张,本体是“一”,并是“这个”。
我们必须考察由于分类法所造成的定义。除了基本科属与其
30差异而外,定义中就再不用别的了。其它诸科属只是那基本科属,
次第附加,继续区分出来的诸差异而已,例如其先为“动物”,其次
1038a“两脚动物”,再次“无羽两脚动物”;依次类推,可以包括更多的项
目。一般说来,包括多项或少项,并没分别,——少项或只两项也
无分别;倘为两项,则其一为科属,另一为差异<品种>;例如“两脚
动物”,“动物”为科属,“两脚”为差异。
5 假如科属绝对不能脱离“属内品种”而独立存在,或是它只能
作为物质而得其存在(例如声韵是科属,是物质,其差异则为品种,
为音注),定义就显然是包含了差异的公式。
然而,这还需在差异中再区分出差异;例如“有脚”是动物科属
10的一个差异,而“有脚动物”还得当作一科属,再进而求其差异。假
如要说得真确,我们不能说有脚类的一部分有羽毛,另一部分无羽
毛(假如我们这样说这就显见缺乏才识);我们应该再把脚区分为
有蹄与无蹄;因为蹄式之别才是脚式的差异。这种分类过程继续
15进行直至无可再分为止。这样有多少差异就有多少脚种,而有脚
动物的分类数目也相等于这种差异的数目。若然如此,最后的差卷(Z)七
异就该是事物的本体与其定义;我们在定义中说明一事物,所用词
语总不可以重复,达到了最后差异就无可添附了。重复实际是常20
遇到的;当我们说“动物有脚,而是两脚的”,也就是说“有脚,有两
脚的动物”,这样跟着分类的进行,我们的说明也一再重复——差
异有多少级,重复也就得有多少回。
于是,假如逐级进求差异中的差异,达到了最后一级差异——25
这就是形式与本体;然而我们若用偶然素质来作区分,例如将有脚
类分别为白的与黑的,那么,差异将是跟这样的偶然分别那么繁多
了。所以定义是包含诸差异的公式,或者按照真确的分类方法,即
是最末一差异。我们倘把这分类法所得定义的次序逐级颠倒过30
来,就可以明白什么是多余的重复了,例如说人是“一个两脚动物
而有脚的”,这里既说两脚,那么“有脚”便成多余。但在本体中,这
就说不上次序,一要素与另一要素彼此间那有先后之别?关于分
类法所制定义,我们在第一次陈述其性质时就此为止。①
35
章十三 让我们回到原来研究着的本体问题。有如底层与怎是1038b
与两者之综合实体原来均称本体,普遍性事物也称为本体。我们
已讲过其中之二,怎是②与底层;③关于底层之所以为本体者,其义
有二:或为(一)个体,如动物为彼诸属性所凭依之底层,或为(二)
物质,即完全实现所凭依的底层。有些人认为普遍性事物的十足5
含义,也就是原因与原理;因此让我们也将这一点作一番讨论。似
乎任何“普遍性名词”皆不可能称为一个本体。每一事物的本体其
① 亚斯克来比谓此章订正柏拉图学派于“定义”问题上未尽通达之处。
② 见本卷,章四至六,十至十二。
③ 见本卷,章三。
169170
形而上学
第一义就在它的个别性,——属于个别事物的就不属于其它事物;
10而普遍则是共通的,所谓普遍就不止一事物所独有。那么这普遍
性将在其所共通的诸事物中,专举那一个个别事物指为其本体,或
是所有共通各事物都作为普遍性的本体,或是全都不算;但这总不
能成为所有各事物的本体。它若作为某一个别事物的本体,则别
15个事物也将取以为本体;因为事物之本体与其怎是为一者,它们本
身亦必合一。
又,本体是不作为一个主题的云谓的,可是普遍质性则常用为
某些主题的云谓。
但,普遍性虽不能像怎是一样成为本体,也许可以试作这样看
法:例如“动物”可以示现于“人”与“马”。于是人马间的共通性就
20明显地是一个怎是的公式。而且这个即便不包含本体中所有一切
的公式,这总也可算是一个公式;像“人”是示现于个人中的本体一
样,普遍性也总得是某些事物的本体;例如“动物”这普遍性,就该
是一切适宜于示现这动物性者为之本体。
又,这是荒谬而不可能的:例如个体或本体可由若干部分来组
25成,却认为它不可以由几个本体,或几个个体来组成,只可由一些
素质来组成;于是素质原非本体,却因此就将先于个体亦即先于本
体了。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事物之秉赋无论是在公式上,或在时间
上,或在成坏上均不能先于本体;如果先于本体,它们就都可以脱
离本体了。又,苏格拉底将包含一个本体中的本体①了,这样,这
①“本体中的本体”(ouoia ouoia)所指两个本体,一为普遍性的人,一为苏格拉底
这个人;于是这将是“人中的苏格拉底”或“苏格拉底中的人”。卷(Z)七
将成为两事物的本体。一般说来,假如人和这样的普遍性事物作30
为本体,而它们公式中的诸要素都不是任何事物的本体,这也就不
能离个别品种或任何其它事物而独立;试举例以明吾意,没有“动
物”可脱离某种类的动物而存在,动物公式中任何其它要素也不能
独立自存。
于是,假定我们从这样的立场来看问题,这就明白了,没有一35
个普遍质性可称为本体;原来是这样的,没有一个共通云谓可以指
示一个“这个”〈个别>,共通云谓只能指示一个“如此”<普遍>。
1039a
如其不然,许多疑难将跟着发生,尤其是“第三人”。①
以下的考虑也可使结论明白。一个本体不能由若干完全实现
的本体来组合;“两个实是”永不能成为“一个实是”,虽则“潜存的5
两是”可以成为“一是”(例如“双”是潜在地两半所组成;完全实现
时各半就各自作为“一”而合成独立的“双”)。所以假如本体为一,
这不能是若干本体所组成;德谟克利特说得对,一物不能由两物制
出来,两物也不能由一物制出;因为他认为本体与它的“不可分割10
物”<原子>相同。②这就明白了,假如真像有些人所说,③数是诸一
的综合,那么这道理于数也可适用;因为“两”既非“一”,其中每一
单位也都不是完全实现的“一”。
1
171
① 见于卷A,章九990b 17。叙利安诺谓亚氏此节并未详列充足理由以否定柏拉
图学派之说。
② 原子(atoμα)参看“说天”303a 6;“成坏论”325a 35。德谟克利特此语与普罗塔
哥拉名言“无不生有”及亚氏物学变化通则“物必有所由来,亦必有所达成”等语综合起
来,由近代科学术语来作表白,就成为“物恒等(或‘物常住’)律”与“能恒等律”或“物能
恒等律”。
③ 泰勒斯曾谓“数出于一”。178
形而上学
然而我们的结论包含有一个疑难,因为一个普遍性只能指
15示一个“如此”,不能指示一个“这个”,我们就假定本体不能由普
遍性事物组成,而且我们又假定了本体不能由各已完全实现了
的诸本体为之组成,则所有本体将均非组合,以至于本体将不能
有任何公式。我们前曾说过,①惟有本体可作单纯的定义,这本
20为大家所周知的;可是照现在的看法,甚至于本体也不可能有定
义。于是,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有定义;或是照某种讲法可有定
义,而在这里的讲法,定义就不可能成立。关于这些,以后可以
讲得更明白些。②
章十四 从这些事实看来这也明白了,那些人主张意式为能够
25独立自存的本体,而同时又以通式为科属与其差异所组成,应该遭
遇什么些后果。因为,假如通式存在,“人”与“马”中均有“动物”存
在,这两“动物”或即为一动物,或其数非一。在公式而论,则两者
明显地是同一个公式;因为你在这一动物上所用这公式,也可适用
于那另一个。于是,假如有一个人本〈绝对人>,那是一个独立的
30“这个”,其组成部分如“动物”与“两脚”就必然也是若干都能独立
自存的“这个”,并且也各自成为本体。于是动物就和人一样(也得
有一个“绝对动物”>。
现在(一)假如“马”和“人”中的“动物”是同一个动物,好像你
1039b和你自己一样,那么(甲)这一动物如何能分别存在于许多动物种
类之中,这“动物”<通式>怎能避免其本身之被切开?
① 参看1031a11-14。
② 以后见于本卷,章十五;卷 H,章六。卷(Z)七
又(乙)若说这是动物通式参与于“两脚”与“多足”类中,则有
一不可能的结论将跟着发生;通式本是整一而且是“这个”,但这里
它就必须同时包含相对以至于相反的秉赋〈如“两脚”与“多足”>。
若不参与于其中,则所谓动物之“有足”或“两脚”之间将是怎样的5
关系?也许这两事物是“安置在一起”或“相接触”,或是“被混合”
了的?然而所有这些说法都是谬误的。
但,(二)试假定“每一品种的通式是各别的”。于是,这就实际
上将有无尽数的事物,其本体为“动物”;因为“人”以“动物”为彼所
具诸要素之一,非由偶然。又“绝对动物”将成为“众多”(子)在每10
一品种中,“动物”将成为这品种的本体;因为这品种就跟着“动物”
而取名;如其不然,说是另有别的要素为之本体,“人”将出于这另
一要素,亦即另一科属了。又(丑)所有组成为“人”的诸要素均将
成为诸意式。因为意式不能成为一事物的意式而又作另一事物的
本体(这是不可能的);于是示现于每一动物品种中的“动物”将是15
“绝对动物”。又,每品种中之动物通式由何衍生,怎样可由“绝对
动物”衍生这一“动物”?这一“动物”的怎是就是它的动物性,又如
何能存在于“绝对动物”之外?
又,(三)在可感觉物事例上这样的结论以及更荒诞的结论都
得跟着出现。假如这些后果是不可能的,那么有些人所主张的可
感觉事物之通式显然不应独立存在。
20
章十五 本体有“综合实体”与“公式”两类(我意指一类为包括
物质的公式,另一类为一般性的公式),前一类本体能够灭坏(因为
它们也能生成),但公式并无灭坏过程也无灭坏,因为这也没有生
成过程(所创造的只是这幢个别房屋,“一般房屋”并无生成)。公
173174
形而上学
25式的成立与否并不依傍生灭过程;因为上面已说过,①没有一人生
育公式,也没有一事物制造公式。为此故,可感觉的个别本体既不
能有定义,也不会有证明,因为它们所具有的物质,其本性可以成
“是”,也可以不成为是。为此故,它们所成就的个体都是可灭坏
30的。于是,若说真理的证明与认识必须是一致的认识(认识不能有
时是认识有时是不识,这样不一致的认识只能算是意见,意见可以
认为“这是如此”,也可以认为“这不如此”;至于证明就不能随意变
1040a更),那么个别可感觉本体应是既无定义也无证明的。因为正在灭
坏的事物,当它在我们的感觉中消失之后,有关的认识也就模糊
了;虽则灵魂中所保持的公式未变,定义与证明也跟着消失。这
5样,当一个定义制造者来界说任何个体,他将自认他的定义必然常
被推翻;因为要界说这样的事物是不可能的。
也不可能界说任何意式。因为,照意式论者所持,意式是一个
体,可以独立自存;而公式必得用些名词来组成;为事物制作成定
10义的人必不可以擅创一个新字(因为这样的字大家不认识),然一
切已公认的字都是代表一类事物的类词;这些字所能界说的实际
不止一个个体,而是与其它个体所共通的事物。例如有人为你作
一定义说“你是一个白的或瘦的动物”,或其它类似的词语,实际上
15都是别人也可通用的定义。如果有人说,所有属性分而言之应得
属于许多主题者,合而言之却就专属这一主题,我们的回答:第一,
它们也得公属于诸要素;例如“两脚动物”既属于“动物”也属于“两
① 人所生育的人或制造的事物均为综合实体<个体>而非公式,见本卷章八。这
里重复说明通式不能离物质而独立,通式定事物之形而无创造性;生灭成坏须在综合
实体上表现。卷(Z)七
脚”。(至于永存要素①,这更属必要,因为要素是组合体的部分,
也是先于组合体的;假如“人”能独立自存,“动物”与“两脚”也应能
独立自存。或两都能够,或两都不能。若两都不能,则科属不能离20
各个品种而存在;若两都能够,则诸差异也将独立存在。)第二,我
们又必回答,“动物”与“两脚”在实是上先于“两脚动物”;而事物之
先于其它者,在其它灭坏时,并不灭坏。
又,假如诸意式是由诸意式组合的(因为组合要素必然较组合
体为简单),意式的组合要素(例如“动物”与“两脚”)应该可以成为25
许多个体的云谓。如其不然,它们如何能被认识?这样,一个意式
就只能表征一个事物。然而这又被认为是不对的——每一意式可
以参与于许多个体。
于是如上所述,②个体之不能制成定义,在永存事物上,常是
被忽略了,尤其是像日月一类的实体。因为人们常以某些属性附30
加于太阳<以为太阳的定义>,例如说太阳“旋绕于地球”,或说太阳
“不见于夜晚”(照他们的说法,如“悬空而不动”,或“入夜而犹见”
就不是太阳了。实际上,太阳自有其本体在),可是他们错了,假如
他们取消那些属性,太阳还将存在为太阳;而且这些人们又常误以1040b
另一事物的属性赋之于某一事物,例如某物若具备了上述两属性,
他们就明白地指为这是一个太阳;于是这公式成为通用公式。然
而太阳却像克来翁或苏格拉底一样是一个个体。最后,主张意式
的人何以谁都没有为意式制作一个定义?假如他们试为意式求其
A
175
① 永存要素指“意式”。
② 见1040a 17。形而上学
A
176
5定义,这就会明白,这里所说各节是确实不虚的了。
章十六明显地,被当作本体的事物大部分还只是潜在
物,①——如动物之各个部分(肢体>(因为将动物各个部分分离,
各个部分便不能独立自存;分离后所有各部分只是物质),以及<肢
体的组成物质>土,水,火,都只是潜在物;因为在它们未成为一个
10整体以前,各只是一个堆垛,没有一个是自成为一整体的。人们常
易假想生物的各部分与灵魂的各部分相符,每一部分均可作为潜
在,也可作为现实,因为它们各部分的关节各自具有活动的能源;
所以有些动物若被分离,分离了的各个部分可以各自生活。② 可
15是,当它们合成为一个自然地延续的整体时,所有它各部分之存在
总只能算是潜在而已,———至于那些被强凑或被联结而合生的生
物不能为例,因为这样的现象是反常的。
因为“元一”这名词与“实是”这名词用法相似,凡成一之实是,
其本体为元一;至于事物之本体其数为一者,就只于数目上为一。
明显地,元一与实是本身并非事物之本体,恰如为事物之“要素”或
20为之“原理”者并非为之本体一样;但我们要问,凭什么原理,我们
可使事物简化为较易知的事物。在这些观点上,“实是”与“元一”
较之于“原理”、“要素”或“原因”为切于本体,然而仍还不是本体,
因为一般说来,凡是共通性的均非本体;本体只属于自己,不属于
25任何其它事物,只属于它的所有者,而这所有者原来就是本体。
① 此章论意式学派之错误:(1)不明本体为物质在形式中的实现,不明本体与潜
在之分,(2)不明“实是”与“元一”非本体。参看卷 B,章四。
② 分离其身体而还能各自活着的动物可参考“自然短篇”,其中举例有蜜蜂、黄
蜂、龟等。卷(Z)七
又,凡事物之成为一者,便不能同时存在于多处,共通性事物则可
以同时存在于各处;所以,普遍性显然不能离其个体而自存。
假如意式确是本体,在这一方面看来,那些人主张“意式”能够
独立存在是对的;然而他们又说,意式者“以一统多”,在这一方面30
讲,他们是错了。他们这样做是因为他们不能在可感觉个别本体
以外明识那些独立自存的不灭坏本体究为何类本体。他们将不灭
坏事物与灭坏事物归于同一种类(灭坏事物之本体,我们是知道
的)——“意式人”与“意式马”仅是可感觉事物加以“意式”一字而1041a
已。可是,即便我们没有见过星辰,我们也应会假想它们是一类永
存本体,与我们所知的可灭坏事物不同;我们即便不知道无感觉本
体是什么,无疑地世上该应有一些无感觉本体。于是,普遍性名词
显然均非本体,而一切本体均不由多数本体组成。
5
章十七
让我们从另一起点来陈述本体究属是怎样一类事物;
也许从这里我们对于脱离可感觉事物而独立存在的本体可以得一
明确观念。因为本体类乎原理与原因,让我们从这起点上追索。
所谓“怎么”?当取这样的形式为问——“此物何以属之彼物?”这
个文明人何以谓之一个文明人?照我们以上所说,就是询问——10
这人何以文明,或者不是一个文明人而是另一样的人。现在要是
问一事物何以谓之“自身”,这是一个无意义的问题;因为提出一个15
“怎么”,事物的存在与其真相就已够明显的暴露了——例如说“月
被蚀”,真相便已具在。一事物的真相就是这事物的本身;对于“这
人何以为人”,“这文明人何以为文明人”这类问题的答复只有一个
简单理由,一个简单原因,你硬要我们解释,我们就说“因为这事物
不能从自身分离,它所以成为一个这个正就为他是这个”。对付这20
177形而上学
类问题,这样的通例恰正是一个简易办法。① 但我们可以询问“人
何以是如此如此性质的一个动物?”这很清楚,我们不是在问“人何
以为人?”我们现在问的是某物何以可为某物的说明(所指的说明
必须清楚;若妄举不能说明某物之云谓以为询问,就等于没有询
25问)。例如“何为打雷?”这与“云中何为有声音?”相同。这样的询
问就是以一物为另一物的说明。又,何以这些事物,即砖石,成为
一幢房屋?明白地,我们是在探寻原因。抽象地讲,询问即求其怎
是,有些事物如一房屋或一床铺,其怎是为目的,有些则为原动者;
30原动者也是一个原因。在生灭成坏的事例上,所求当为动因;而于
事物存在的问题上则应并求其极因。
凡一词不能清楚地作为另一词的说明,询问的对象往往就没
着落(例如我们问人是什么),因为我们并没有在某一整体中确定
1041b地分析出某些要素来。我们在发问之先必须揭示我们的命意;如
其不然,则询问仅是在有此物与无此物的边境中摸索而已。因为
我们必然是从某些已知事物肯定了某一事物之存在,所以才提出
5某一问题,这就该提出某些明确的内容;例如“何以这些材料成为
房屋”;因为这些材料具有了房屋的怎是。“何以这一个体,或这身
体,具此形式就成为人?”所以我们所探求的就是原因,即形式<式
因>,由于形式,故物质得以成为某些确定的事物;而这就是事物的
10本体。明白地,于是,一切单词是无可询问的,也无可作答;对于这
样的事物我们应另觅询问的方式。
A
178
① 如果发问“文明人何以为文明人”?这等于询问这事物何以为一事物?这只能
如此作答:“这个就是它自己,”因为这真是“它自己”。正确的发问,应是“这人何以文
明”?卷(Z)七
因为①从某些事物结合起来的,其整体既然是一,就应像一个
完整的音节,而不是像一堆字母——音节有异于字母,βα不同于β
与α,肌肉也不是火与土,(因为当它们分开时,整体如肌肉与音节
就不复存在,而字母却存在,火与土也存在;)于是音节不仅是一元15
音与辅音的两个字母而又成为另一事物了,肌肉不仅是火与土,或
热与冷,而也已成为另一事物:——于是,假如这所合成的另一事
物,本身必须是一要素或为要素所组成,(一)倘本身作为要素,同20
样的论辩仍将适用;肌肉将以这另一事物与火与土来组成,而继续
引申这论辩,此过程将进行至无尽已。(二)倘这是一综合物,则明
显地它所综合的必不止一物(如为一物,则综合只能一物与其自己
来结合了),这些我们在肌肉与音节两例上又可应用同样的辩论。25
然而这“另一事物”殊应异乎原事物,这不是“要素”而是“原因”,正
是原因使“这个”成为肌肉,而“那个”则成为音节;其它各例也相
179
似。这些就是每一事物之本体,因为这是事物所由成为实是的基
本原因。又,虽则有些事物不是本体,好些本体却由自然过程凭它
们本性形成的,因此这些本体就近乎是这样的性质,这就不是一个30
要素而是一个原理。②一个要素是作为物质存现于一事物之中
的,这事物若被分析就析为要素;例如α与β是音节的要素。
① 此节起句(1041b11)与上文承接不明,读者不易明其端绪。第十三行“音节”
起jo ouλλaβr……延续得太长,作者在后忘记了全句的原结构,全节至1041b33,实际
未有结束。全章似可在1041b11行作为结束。
② 指式因(本因》,参看卷△,1014b 36,原始组成方式比照1014b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