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I.先验幻相
我们在前面曾把一般的辩证论称为幻相的逻辑。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一
种或然性的学说;因为后者是真理,只是通过不充分的根据被认识罢了,因而
它的知识虽然是有缺陷的,但并不因此就是骗人的,因而不必与逻辑的分析部
分划分开来。更不能把现象和幻相看作一回事。因为真理或幻相并不在被直 B350
观的对象中,而是在关于被思维的那个对象的判断中。所以人们虽然正确地
说:感官不犯错误,但这并不是由于它们任何时候都正确地作出判断,而是由
于它们根本不作判断。因此真理也好,谬误也好,诱导出谬误的幻相也好,都
只是在判断中、即只有在对象与我们知性的关系中才能发现。在一个与知性
的规律彻底符合的知识中是没有错误的。在一个感官表象中也没有错误(因 A294
为它根本不包含判断)。但没有任何自然力会自发地从它自己的规律偏离
开。所以不仅知性独自(没有其他原因的影响)不会犯错误,感官独自也不会
犯错误;因此,知性不会犯错误是由于,当它只按自己的规律行事时,其结果
A293198
一、先验 要素论
(即判断)必然会与该规律一致。但与知性的规律处于一致中的是一切真理
的形式的东西。在感官中根本没有判断,既无真判断也无假判断。既然我们
除了这两种知识来源之外没有别的来源,所以结论是:错误只是由于感性对知
性的不被察觉的影响而导致的,它使判断的主观根据和客观根据发生了混合,
并使它们从自己的使命那里偏离开来①,例如一个运动的物体虽然总是会在
同一方向上自己保持着直线,但如果有另一个力按照另一个方向同时影响它,
A295 它就会转入曲线运动。因此,为了把知性所特有的活动与混在其中的力区别
开来,有必要把错误的判断看作两个力之间的对角线,这两种力按照两个不
同的方向来规定这个判断,好像夹有一个角度,并把那个复杂的作用分解为
知性和感性这两个简单的作用。这件事在纯粹先天判断中必须由先验的反
思来做,这就使每个表象(如我们已经指出过的)在与之相适合的认识能力
中被指定了自己的位置,因而感性作用对知性作用的影响也就被区分开
来了。
B351
我们在这里的任务不是要讨论经验性的幻相(例如视觉的幻相),这种幻
相是在对那些本来是正确的知性规则的经验性运用中出现的,通过它判断力
就受到了想象的影响的诱惑。相反,我们所要谈的只是先验的幻相,这种幻相
影响着那些根本不是着眼于经验来运用的原理,如果它们用于经验,我们至少
还会有一种衡量这些原理的正确性的标准。然而先验幻相甚至不顾批判的一
切警告,把我们引向完全超出范畴的经验性运用之外,并用对纯粹知性的某种
扩展的错觉来搪塞我们。我们可以把那些完全限定在可能经验范围之内来应
A296 用的原理称为内在的原理,而把想要超出这一界限的原理称为超验的原理。
但我并不把这些超验的原理理解为范畴的先验的运用或误用,后者只不过是
未受到本应由批判而来的束缚的判断力的一个错误,这个判断力没有充分注
意到纯粹知性唯一允许它起作用的那个基地的界限;相反,我把它们理解为一
些现实的原理,它们鼓励我们拆除所有那些界标,而自以为拥有一个在任何地
方都不承认有什么边界的全新的基地。所以先验的和超验的并不是等同的。
我们在前面所阐述的纯粹知性原理只应当具有经验性的运用,而不能具有先
B352
① 感性在从属于知性而作为知性施展其机能的对象时,就是实在的知识的来源。但同
一个感性,当它影响知性本身的活动并规定它的判断时,就是错误的根据。——康德I.先验幻相
199
验的、即超出经验范围之外的运用。但一条取消这些限制甚至要求人们跨越 B353
这些限制的原理,就叫作超验的。如果我们的批判能够做到揭示这些僭越的
原理的幻相,则前一类只有经验性运用的原理就与后一类原理相反,可以称为
纯粹知性的内在的原理。
逻辑的幻相(误推的幻相)在于对理性形式的单纯模仿,它只是产生于对
逻辑规则的缺乏重视。所以一旦加强了对当前具体情况的重视,这种幻相就 A297
会完全消失。相反,先验幻相不论我们是否已经把它揭示出来,是否已经通过
先验批判清楚地看出了它的无效性,它仍然不会停止。(例如这一命题中的
幻相:世界在时间上必定有一个开端)。其原因就在于,在我们的理性(它被
主观地看作人的认识能力)中,包含着理性运用的一些基本规则和准则,它们
完全具有客观原理的外表,并导致把我们的概念为了知性作某种连结的主观
必要性,看作了对自在之物本身进行规定的客观必然性①。这是一种幻觉,它
是完全不可避免的,正如我们不能避免海面在中央比在岸边对我们显得更高, B354
因为我们是通过比岸边更高的光线看到海中央的;或者更有甚者,正如哪怕一
个天文学家也不能阻止月亮在升起来时对他显得更大些,尽管他并不受这种
幻相的欺骗。
所以先验辩证论将满足于揭示超验判断的幻相,同时防止我们被它所欺
骗;但它永远也做不到使这种幻相(如同逻辑的幻相一样)也完全消失并不再
是幻相。因为我们与之打交道的是一种自然的和不可避免的幻觉,它本身基 A298
于主观的原理,却把这些主观原理偷换成了客观原理;反之,逻辑的辩证论在
解决误推时却只是在处理遵守这些原理时的错误,或在模仿这些原理时的某
种人为的幻相。所以纯粹理性有一种自然的和不可避免的辩证论,它不是某
个生手由于缺乏知识而陷入进去的,或者是某个诡辩论者为了迷惑有理性的
人而故意编造出来的,而是不可阻挡地依附于人类理性身上的,甚至在我们揭
穿了它的假象之后,它仍然不断地迷乱人类理性,使之不停地碰上随时需要消B355
除掉的一时糊涂。
① 此句中“必要性”和“必然性”均为德文 Notwendigkeit 一词。——译者200
一、先验 要素论
Ⅱ.作为先验幻相之驻地的纯粹理性
A.一般理性
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开始于感官,由此前进到知性,而终止于理性,在理性
A299 之上我们再没有更高的能力来加工直观材料并将之纳入思维的最高统一性之
下了。现在,当我要对这一最高认识能力作出一种解释时,我感到有某种尴
尬。在理性这里,正如在知性那里一样,当它抽掉了一切知识内容时,有一种
单纯形式的、亦即逻辑的运用,但它也有一种实在的运用,因为它本身包含有
既非借自感官、亦非借自知性的某些概念和原理的起源。前一种能力固然早
已由逻辑学家们以间接推理的能力(不同于直接推理即 consequentis immedi
atis)而作了解释;但后面这种自身产生概念的能力却还没有借此得到理解。
既然在这里出现了理性的逻辑能力和先验能力的划分,那么就必须去寻求有
关这一知识来源的一个把这两个概念都包含在自身之下的更高的概念,然而,
我们可以通过与知性概念的类比而指望使逻辑概念同时成为先验概念的钥
匙,使前者的机能表同时提供出理性概念的谱系。
B356
我们在先验逻辑的第一部分曾以规则的能力来解释知性;在这里我们把
理性与知性相区别,将把理性称为原则的能力。
原则这个术语是含糊不清的,它通常意味着一种能被作为一条原则来运
用的知识,哪怕它自己本身及按照其自身来源并不是什么原则。任何一个全
称命题,即使它是从经验中(通过归纳)得出来的,都可以在一个理性推论中
用作大前提;但它并不因此而本身成为一条原则。数学公理(例如两点间只
能有一条直线)甚至是先天的普遍知识,因此它相对于能归摄于其下的那些
情况而言有权叫作原则。但我仍然不能因此而说我是从原则而认识直线的一
B357 般的和自身的属性的,而只是在纯粹直观中认识它的。
A300
所以我将把出自原则的知识叫作这样一种知识,即我通过概念在普遍中
认识特殊的知识。这样一来,每一个理性推论都是从一个原则中推出一个知
识来的形式。因为大前提总是提供一个概念,它使得所有被归摄于该概念条
件下的东西都按照一条原则而从这概念中得到认识。既然任何普遍知识都可
以在理性推论中被用作大前提,而知性则为这种知识提供普遍的先天原理,那Ⅱ.作为先验幻相之驻地的纯粹理性
201
么这些原理就其可能的运用而言,也可以叫作原则。
但如果我们按照其来源考察这些纯粹知性原理本身,那么它们就根本不A301
是来自概念的知识了。因为假如我们不是援引纯粹直观(在数学中),或援引
可能经验的诸条件,这些知识甚至都不会是先天可能的。“一切发生的事都
有原因”完全不能从“一般发生的事”这个概念中推出来;毋宁说,这一原理表
明我们如何才能对于发生的事得到一个确定的经验概念。
所以,知性根本不可能获得来自概念的综合知识,而这些知识才真正是我不 B358
折不扣地称作原则的知识;当然,所有的一般全称命题在比较上都可以称为原则。
有这样一个不知哪一天也许会实现出来的古老的愿望,即:我们总有一天
可以不去寻求民法的无穷无尽的杂多条款,而去寻求它们的原则;因为只有在
这里面,才包含着人们所说的立法简化的秘密。但这些法律在这里也只是把
我们的自由限制在它得以与自身彻底一致的那些条件之上;因而法律所针对
的是完全由我们自己所造成、并且我们能通过那些概念本身而成为其原因的
那种东西。但事物的本性如自在的对象本身那样,会如何从属于原则之下以 A302
及应如何根据单纯概念来对它作出规定,这一点如果不是不可能的事,至少在
其要求中总归是极为荒唐的。但不论这里的情况将会如何(因为这是我们目
前还要探讨的),至少有一点是明确的:来自原则的知识(就其自身来说)完全
不同于单纯的知性知识,后者虽然也能以某种原则的形式而先行于其他知识,
但就其自身来说(如果它是综合性的)却不是基于单纯思维之上的,更不包含
依照概念的普遍性。
知性尽管可以是借助于规则使诸现象统一的能力,而理性则是使知性规 B359
则统一于原则之下的能力。所以理性从来都不是直接针对着经验或任何一个
对象,而是针对着知性,为的是通过概念赋予杂多的知性知识以先天的统一
性,这种统一性可以叫作理性的统一性,它具有与知性所能达到的那种统一性
完全不同的种类。
这就是在完全缺乏(如我们想在下面才提供出来的)实例的情况下,我们
已能理解到的关于理性能力的普遍概念。
B.理性的逻辑运用
A303
人们在直接认识到的东西和只是推论出来的东西之间作出了区别。在由202
一、先验要素论
三条直线所界定的一个图形中有三个角,这是直接认识到的;但这三个角的和
等于两直角,这只是推论出来的。由于我们总是需要推论并因此终于完全习
惯于它,我们最终就不再注意这一区别了,且常常像在所谓感官的欺骗的场合
那样,把我们只是推论出来的某种东西当作直接知觉到的东西。在每个推论
中都有一个作为基础的命题,以及另外一个、也就是从前一个中引出来的结论
命题,最后还有推论程序(Konsequenz),按照这一程序,结论的真实性就不可
避免地与前提的真实性连结起来。如果推论出来的判断已经包含于前一判断
中,以至于不必借助于第三个表象就可以从中推导出来,则这种推论就叫作直
接推论(consequentia immediata);我更愿意把它称为知性推论。但如果除了
那作为基础的知识外,还需要另一个判断才能产生结论,那么这一推论就叫作
理性推论。在一切人都是会死的这个命题中已经包含着这几个命题:有些人
A304是会死的,有些会死的是人,没有任何不会死的东西是人。因而这些命题都是
B360
直接从第一个命题中得出来的结论。反之,“一切有学问者都是会死的”这一
命题则不包含在那个基础判断中(因为“有学问”这一概念在其中根本没有出
现),它只有借助于一个中间判断才能从中推出来。
在每一个理性推论中我首先通过知性想到一条规则(大前提)。其次我
借助于判断力把一个知识归摄到该规则的条件之下(小前提)。最后,我通过
该规则的谓词、因而先天地通过理性来规定我的知识(结论)。所以,作为规
则的大前提在一个知识与其条件之间所设想的关系就构成了理性推论的各种
不同的类型。因而这些类型正如一切判断一般地被按照如同在知性中表达知
识关系的那种方式来划分那样,恰好有三个:定言的,或假言的,或选言的理性
推论。
B361
如果像多数情况下那样,结论作为一个判断被当作一项任务,为的是看它
是否是从已经给出的、也就是使一个完全不同的对象被思维的判断中推出来
的:那么我就是在知性中寻求这个结论命题的肯定,看它是否在该命题中按照
一条普遍规则而处于某些条件之下。如果现在我发现了这样一个条件,而该
结论命题的客体又能归摄到这个被给予的条件之下,那么该命题就是从这条
对其他知识对象也有效的规则中推断出来的。我们从中可以看出:理性在推
论中力图将知性知识的大量杂多性归结为最少数的原则(普遍性条件),并以
此来实现它们的最高统一。
A305Ⅱ.作为先验幻相之驻地的纯粹理性
203
C.理性的纯粹运用
B362
我们能否孤立理性?如果能,理性是否还是概念和判断的一个特有的来
源,它们唯有从理性里面才产生出来,而理性借它们与对象发生关系?还是说
理性只是向已给予的知识提供某种形式的从属的能力,这种形式是逻辑上的,
它只是使知性知识相互从属,并使低级规则从属于高级规则(后者的条件在
其范围内包含着前者的条件),只要通过对它们的比较能做到这一点?这就
是我们现在马上要讨论的问题。实际上,规则的杂多性和原则的统一性是理
性的要求,为的是把知性带进和自己的彻底关联之中,正如知性把直观杂多纳
入概念之下并由此将它们连结起来一样。但这样一条原理并未给客体预先规 A306
定任何规律,也未包含把客体作为一般客体来认识和规定的可能性根据,而只
是一条日常处理我们知性的储备的主观规律,即通过比较知性的诸概念而把
它们的普遍运用归结为尽可能最小的数目,而并不因此就有权要求对象本身
有这样一种一致性,来助长我们的知性按照自己的意思去扩充,同时也无权赋B363
予那条准则以客观有效性。总之一句话,问题是:理性本身、也就是纯粹理性,
是否先天地包含有综合原理和规则,以及这些原则有可能存在于何处?
在理性推论中,对理性的形式的和逻辑的处理方式已经给我们提供了充
分的指示,指出在由纯粹理性而来的综合知识中理性的先验原则将基于何种
根据之上。
首先,理性推论并不是针对直观、以便将其纳入到规则之下(如知性以其
范畴所做的那样),而是针对概念和判断的。所以纯粹理性即使针对对象,它
也没有与这些对象及其直观的直接的关系,而只有与知性及其判断的直接关
系,这些判断是最先指向感官及其直观以便为它们规定自己的对象的。所以
理性的统一不是可能经验的统一,而是与这种知性统一本质上不同的。“一切
发生的事情都有原因”决不是通过理性而认识和预先规定的原理。这原理使经
验的统一性成为可能,而没有从理性那里借来任何东西,理性没有这种与可能
经验的关系单从概念中是根本不可能提供出这一综合统一性来的。
A307
B364
其次,理性在其逻辑运用中寻求的是它的判断(结论命题)的普遍条件,而
理性推论本身也无非是通过将其条件归摄到一条普遍规则(大前提)之下而来
的判断。既然这条规则又要接受理性的同一个检验,因而只要行得通,就必须204
一、先验 要素论
(通过前溯推论法 Prosyllogismus)再去寻求条件的条件,那么我们就看到,一般
理性(在逻辑的运用中)所特有的原理就是为知性的有条件的知识找到无条件
者,借此来完成知性的统一。
但这条逻辑准则不能以别的方式成为纯粹理性的一条原则,而只能这样
A308 来假定:如果有条件者被给予,则整个相互从属的本身是无条件的条件序列也
被给予(即包含在对象及其连结之中)。
而纯粹理性的这样一条原理显然是综合的;因为有条件者虽然与某一个
条件分析地相关,但并不与无条件者分析地相关。这就必须从这条原理中再
B365 产生出纯粹知性在只和可能经验的对象打交道时根本不知道的各种综合原
理,对这种可能经验的知识和综合总是有条件的。但无条件者如果确实存在,
就会被按照将它与那个有条件者区别开来的一切规定性来加以特殊的思量,
并由此而给某些先天综合命题提供材料。
然而,由这种纯粹理性对我们最高原则中产生出来的原理将对于一切现
象都是超验的,也就是说,将永远不可能有任何与这原则相适合的对它的经验
性运用。所以它是与一切知性原理完全不同的(后者的运用完全是内在的,
因为它们只把经验的可能性作为自己的主题)。现在,条件序列将(在现象的
综合中,乃至在对一般物的思维的综合中)一直伸展到无条件者,这条原理是
A309 否有其客观正确性?它将对知性的经验性的运用产生什么结果?或者,是否
任何地方其实都没有这样一类客观有效的理性原理,而只有一种逻辑上的规
范,即向越来越高的诸条件逐步上升而逼近它们的完成,并借此把理性最高可
能的统一性带入到我们的知识中来?或者,是否理性的这一需要由于误解曾
被看作了纯粹理性的某种先验原理,这个原理太急于把诸条件序列的这样一种
无限制的完备性设定在对象本身之中?但即使是这种情况,又是什么样的误解
和蒙蔽会潜入这些从纯粹理性中取得大前提(它与其说是公设,不如说是公
则①)并从经验上升到经验条件的理性推论中来呢?这些就是我们在先验辩证
论中要探讨的,我们现在要将这种辩证论从它深深埋藏于人类理性中的根源处
阐发出来。我们将把这个辩证论分为两个主要部分,前一部分要探讨纯粹理性
B366
①“公设”与“公则”,原文为Postulat 和 Petition,在拉丁语中均有“诉求”之意,但后者更
具法律强制的含义。——译者第一卷 纯粹理性的概念
205
的超验概念,后一部分要探讨纯粹理性的超验的和辩证的三段论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