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原理分析论
普遍逻辑是建立在一种与高级认识能力的划分完全精确吻合的规划之上的。这些能力就是:知性、判断力和理性。因此,普遍逻辑学说在其分析论中,正好与被人放在一般知性这个广义称号之下来理解的上述心灵力量的机能和秩序相应,所讨论的就是概念、判断和推理。
既然上述单纯形式的逻辑抽掉了一切认识的内容(不论是纯粹的内容还是经验性的内容),且只是一般地研究思维(推论的知识)的形式,所以它在其分析论的部分也可以包括理性的法规,而理性的形式具有自己可靠的规范,这种规范无须对在此所运用的知识的特殊本性进行考察,就能通过单是把理性活动分解为它的各个因素而先天地洞察到。
由于先验逻辑被限制在某种确定的内容、即仅仅是纯粹先天知识的内容上,它在这里的划分就不能仿效普遍逻辑。因为很显然:理性的先验运用将根本不可能是客观有效的,因而不属于真理的逻辑,即不属于分析论,而是将作为一种幻相的逻辑,以先验辩证论的名义在学院派的学说体系中要求一个特殊的份额。
因此,知性和判断力在先验逻辑中有其客观有效的、因而真实的运用的法规,因而属于先验逻辑的分析部分。不过,理性当其试图先天地对于对象有所断定,并把知识扩展到超出可能经验的界限时,它就完全是辩证的了,它对于幻相的那些主张绝对不服从于分析论本应包含的某个法规。
所以原理分析论将只不过是对于判断力的一种法规,它指导判断力把含有先天规则之条件的那些知性概念运用于现象之上。出于这个理由,我在把真正的知性原理作为主题的同时,将采用判断力的学说这一名称,以更确切地标明这项工作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