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达米特的语言哲学

达米特是当代西方最有影响的英国哲学家之一,他的主要贡献 在于对弗雷格思想的挖掘以及对分析哲学历史的系统研究。同时, 他的反实在论思想在逻辑哲学、语言哲学、数学哲学、心灵哲学以及 形而上学等领域都具有深远影响,使他成为当代哲学中最为重要的 反实在论代表之一。

一生平和著作

米歇尔-达米特(Michael Dummett)生于1925年,早年在桑德 罗易学校和温切斯特学院学习,1943—1947年在英国军队服役。虽 然他在温切斯特学院接受的是英国国教的传统教育,但在13 岁时他 却把自己看做是一个无神论者。然而,从1944年起,他接受了罗马天 主教,并且保持终身。事实上,在当今英国学术界,达米特一直以一 名虔诚的天主教教徒而著名。1947年从军队退役后,达米特入牛津 大学基督堂学院学习,主修课程为哲学、政治和经济学,并于1950年 以优异成绩毕业。随后,他进入全灵学院专门从事研究工作。1950— 1951年间,他曾在伯明翰大学哲学系担任讲师助理。1962—1974年, 他担任牛津大学的数学哲学讲师。1979 年,他接替艾耶尔担任了牛 津大学的威克姆逻辑学教授,直到 1992年退休。达米特一生的学术 活动主要是在牛津,间或在世界各地担任客座教授,如美国的加州伯 克利、斯坦福、明尼苏达、普林斯顿、洛克菲勒、哈佛等大学,非洲的加 纳、意大利的波洛尼亚等地。1999年,英国女王授予他“爵士”称号。①

① 关于达米特的生平,参见墨菲(B.Murphy)为《互联网哲学百科全书》所写的 条目,见www.iep.utm.edu/dummett. htm。

达米特的哲学处女作是1953年发表于《心》杂志上的一篇书评, 随后就发表了大量的论文,其中在 20 世纪 50—60年代发表的文章如 今已经被西方哲学界视为当代哲学中的经典之作。但当时的许多哲 学家都认为,这些文章还不足以代表达米特的哲学才能,他们一直期 待着达米特早已宣布要出版的专著《弗雷格的语言哲学》(Frege: Philosophyof Language)。由于达米特在1965—1968年花费了大 量时间投身于反种族主义的社会活动中,加之他追求完美的性格特 征,他的这部专著直到1973年才得以问世。他在“序言”中坦承,由于 我们对弗雷格的思想了解得还不够全面深入,所以对他的每个观点 要作出尽可能细致的分析就不可避免地需要反复地修订自己的观 点。他说:“我的想法从来没有在哪个阶段已经达到了令入满意的状 态,使得全部手稿可以毫无遗憾地出版。人们不断地告诉我,我应当 在这个过程中停一下:但一个入怎么可以发表他明知能够做得更好 的东西呢?”①该书出版后立即引起了英美哲学界的普遍重视,被看做 是弗雷格思想研究中的“分水岭”,达米特也由此被誉为“当代最杰出 的哲学家”(艾耶尔语)。该书于1981年出版了第2版,增加了更为全 面的索引和参考书目。1977年,他出版了《直觉主义原理》(Elements of Intuitionism,2000年出版第2版),主要阐明了他所提倡的直觉主 义逻辑的基本思想。1978年出版了他的第一部文集《真理和其他的 谜》(Truth and Other Enigmas),该书被看做是达米特在弗雷格思想 解释之外开始形成自己哲学思想的重要标志。1976年,达米特在哈 佛大学的威廉·詹姆斯讲座上发表讲演,讲演稿经他反复整理,最终 于1991年正式出版,题为《形而上学的逻辑基础》(The Logical Basis of Metaphysics)。该书主要详尽地研究了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间的 争论,被看做是“近五十年来西方哲学中最为重要的哲学论著”之一。 1981年,他出版了《对弗雷格哲学的解释》(The Interpretation of Frege's Philosophy)一书,反驳了其他哲学家对弗雷格思想的错误解

① 达米特:《弗雷格的语言哲学》,第X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81(第2版)。

释,进一步阐明了自己对弗雷格思想的理解。1991年,达米特出版了 他的第二部文集《弗雷格和其他哲学家》(Frege and Other Philosophers)以及专著《弗雷格的数学哲学》(Frege:Philosophy of Mathematics),后一本书是他的《弗雷格的语言哲学》的姊妹篇。1993年,他 出版了第三部文集《语言之海》(The Sea of Language)。同年,他的 《分析哲学的兴起》(Origins of Analytical Philosophy)英文版正式 出版,这是他于 1987年在意大利的波洛尼亚发表的演讲,1988年 首次以意大利文发表于《语言研究》(Linguage Stile)杂志,同年出版 了德文版,由肖特(J.Schulte)翻译,并附有肖特对达米特的访谈。 该书于1990年出版意大利文版,1991年出版法文版,在整个当代 西方哲学中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引起了哲学家们对分析哲学史的高 度关注。①

在当代英国,达米特不仅被看做是一位哲学家和逻辑学家②,而 且还是一位活跃的社会活动家。他积极参与反种族主义的斗争,参 与关于移民、选举制度等问题的讨论,并在这些领域发表了专门的著 作,被看做是这些领域中的专家。他爱好桥牌,出版过关于桥牌史的 专著,曾担任世界桥牌协会的主席。③

二对弗雷格思想的解释

达米特首先是由于对弗雷格思想的研究而闻名于西方哲学界 的。他对弗雷格思想的解释不是作为一个历史学家还原弗雷格思想

① 在达米特这本著作出版之后,英美哲学家分别在英国、美国以及以色列等地 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出版了多部文集,主要的有贝尔和库珀《分析的传统:意义、思 想和知识》格洛克《分析哲学的兴起》;伯茨基和梅塔《分析哲学的故事:情节与英 雄》等。 ② 关于达米特被看做是一位逻辑学家,证据之一见王路《走进分析哲学》,第 39 页注。 ③ 参见徐友渔《实在论的诘难者:达梅特》,载于江怡主编《走向新世纪的西方哲 学》,第42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以下所引此书均为此版本)。(达梅特即 达米特)

的本来面目,而是要从弗雷格的论述中挖掘出对理解当代哲学至关 重要的思想资源,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理解一些重要哲学问题的历 史渊源及其现代演变。正是根据这个出发点,达米特的工作就具有 了双重的意义:(1)对弗雷格思想的理解不是追问具体的历史考证, 而是把它们放到现代语言哲学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中加以考察,由 此展现给我们的就是一个“经过理解了的”弗雷格形象;(2)弗雷格研 究仅仅被看做是阐发自己哲学思想的重要途径或方式,由于当代语 言哲学的基本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弗雷格,因而,研究弗雷格思 想就成为研究语言哲学的重要方面。

如今我们都知道弗雷格是分析哲学的创始人,对罗素、维特根斯 坦、卡尔纳普等人的思想形成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在 20世纪 70 年代之前,西方哲学界对弗雷格思想的重视仅限于编辑和翻译他的 主要著作,如奥斯汀翻译的《算术基础》、吉奇和布莱克翻译的《弗雷 格哲学著作选译》、弗斯(M.Furth)翻译的《算术的基本规律》以及德 国哲学家重新编辑出版了弗雷格的重要著作以及他的遗著等。但在 对他的思想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果却不多,主要有悌尔的《弗雷格和传 统哲学研究》以及图根哈特(E. Tugendhat)的一些文章,还有一些是 散见于哲学家们对其他问题的讨论之中。直到70年代之后,西方哲 学家才开始更多地研究弗雷格思想的价值,而这首先就应当归功于 达米特的工作。

从 20世纪 50年代起,达米特就开始从事对弗雷格思想的研究。 他的哲学处女作就是评论由吉奇和布莱克翻译的《弗雷格哲学著作 选译》。从他的第一本文集《真理和其他的谜》中可以看出,他最早发 表的关于弗雷格的文章是在1955 年《哲学评论》上的《弗雷格论函 数》。但真正引起西方哲学界关注的是他于1973年出版的《弗雷格的 语言哲学》。该书不仅为他赢得了“当代最杰出的哲学家”的名声,而 且引发了西方哲学家们对弗雷格思想的全面研究。应当说,达米特 几乎所有的哲学著作都与对弗雷格思想的解释有关,或者是围绕弗 雷格的思想展开的,但以弗雷格思想为主要话题的著作主要集中在 这样四本,即《弗雷格的语言哲学》、《对弗雷格哲学的解释》、《弗雷格的数学哲学》和《弗雷格和其他哲学家》。其中《对弗雷格哲学的解释》 是他对《弗雷格的语言哲学》中主要思想的进一步阐发,而《弗雷格和 其他哲学家》则是他的一本文集。达米特把《弗雷格的语言哲学》和 《弗雷格的数学哲学》看做他研究弗雷格思想的两部主要著作,因而, 我们对他关于弗雷格思想研究的解释也主要根据他在这两本书中阐 发的观点。

语言哲学是达米特哲学研究的出发点,也是他挖掘弗雷格思想 价值的出发点。他之所以把语言哲学作为他研究弗雷格思想的第一 部分,是因为他认为,语言哲学研究涵盖了体现现代哲学主要特征的 几个重要领域,即逻辑学、数学和哲学逻辑,而弗雷格的伟大贡献也 正是表现在他在这些领域中的工作。首先,弗雷格是现代逻辑的创 始人之一。现代逻辑对哲学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对概念的分析和对 语言和思想的基本结构的理解,完全取决于以正确的形式去解释句 子的结构和相互关系,而这正是现代逻辑的任务。虽然在弗雷格之 前已有布尔等人在逻辑上做了些工作,但真正使逻辑成为数学中的 一个重要分支的正是弗雷格。其次,正是对数理逻辑的研究导致了 弗雷格把数学研究方法直接应用于哲学,并通过与哲学论证的结合, 带来了现代哲学逻辑的诞生。作为一门哲学分支的哲学逻辑,是由 罗素、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等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但弗雷 格提出的这样一个基本观念决定了哲学与逻辑结合的发展方向:“对 数学无知的哲学家只是半个哲学家,而对哲学无知的数学家也只是 半个数学家。”①达米特认为,弗雷格的哲学逻辑理论的重要意义不 仅在于确立了这个研究领域的基础,而且在于改变了整个哲学的发 展方向:虽然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明确宣布了哲学逻辑作 为哲学基础的首要地位,但对哲学基础的这种颠覆性工作却是开始 于弗雷格的,因为正是弗雷格确立了逻辑取代认识论而成为一切哲 学研究的出发点。最后,弗雷格在数学哲学中的工作具有深远的历

① 达米特:《弗雷格的语言哲学》,第XXXⅡ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81(第2版)。

史意义:他把对数学基础的研究确定为数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 部分;他的研究工作促使了后来的哲学家们对数学哲学问题的不断 探索,虽然他本人的研究结果并没有完全为后人所继承。

在对弗雷格语言哲学的研究中,达米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 题上:意义、指称、真值。应当说,正是由于达米特的工作,弗雷格在这 些问题上的思想才引起了西方哲学家们的广泛重视;而且,达米特对 弗雷格思想的解释也成为当代西方语言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1.达米特区分了弗雷格意义理论中的两个重要成分,即“含义” 和“语气”。他认为,弗雷格以这样的方式解释了两者的区别;只有与 确定句子真假有关的东西才属于句子的含义,而句子的意义中无法 影响句子真假的特征则属于句子的语气。例如,当我们把一个句子 中的“和”替换为“但是”时,我们就会改变这个句子中的意义,但这不 会使一个真句子变成一个假句子。这表明,“和”与“但是”的意义上的 差别应当属于它们的语气,而不属于它们的含义。由此,达米特指 出:“语言允许用确定的真值条件来解释句子,而这些句子可以用断 定的方式说出,就是说,可以理解为是由这样的约定支配的,即说话 者仅仅是要说出那些真值条件得到了满足的句子,这些似乎属于语 言的本质。”①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达米特对弗雷格思想的两个理解: (1)句子的含义和语气都是包含在句子的意义之中的,属于句子意义的 组成部分;(2)决定句子意义的成分不是语气,而是含义,因为只有含义 才与句子的真假有关,而确定句子的真假是语言的主要功能。

2.达米特指出,弗雷格首次确立了句子为意义的基本单位,并明 确提出了意义的语境原则。的确,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哲学家们大多 把单个的语词看做具有表达观念的力量,而把语词的结合即句子看 做是表达了复杂的观念。弗雷格在继承了前人思想的基础上,首次 从句子出发,而不是从单个的语词出发来讨论意义问题。在达米特 看来,弗雷格从句子出发的前提是为了达到对意义的解释,而不是仅

① 达米特:《弗雷格的语言哲学》,第2—3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81(第2版)。

仅为了认识。他写道:

对弗雷格来说,一个词或任何表达式的含义只能理解为它对 确定它所出现的句子的含义所作出的贡献。因为只有通过句子的 方式,我们才能完成语言行动(我们才能说些什么),而一个词拥有 一个含义或未能构成一个句子的表达式拥有一个含义,只能是受 到专门说明包含了它的句子含义的一般规则的支配。如果是这样 的话,那么多少有些循环地说,句子所拥有的一般的含义概念就一 定能够在没有涉及到组成部分的语词或表达式含义的情况下得到 解释。这也可以通过真值条件的观念加以说明:掌握一个句子的 含义,一般而言就是知道这个句子成真和成假的条件。①

在这里,我们再次看到,达米特把弗雷格对句子含义的解释与真 值条件更为紧密地结合起来了。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他最终是把 含义与指称结合起来了。

3.达米特把弗雷格对语言的分析看做是对语言活动的分析,就 是说,弗雷格是把语言看做具有语义学特征的一种符号体系,而不仅 仅是对语言作出语形学的分析。这样,达米特认为,弗雷格就把语言 分析与“真”这个概念联系起来了。因为一种推理形式的有效性正是 在于:前提为真,结果也为真;而这种形式的有效性就保证了对语言 结构的分析与对真值条件的满足之间的必然联系。但在达米特看 来,弗雷格更重要的贡献则是从哲学上对语言的作用给予了一般性 的说明,这就是他的意义理论,因为知道一个句子是如何发挥作用 的,也就是知道这个句子的意义。达米特认为,弗雷格的“意义”概念 包含了三个不同的成分:含义、语气和语力(force)。他从来没有使用 过一个统一的词来表达“意义”这个概念。他还区分了“含义”和另外 一个概念“Bedeutung”,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指称”。在德文中,这个词

① 达米特:《弗雷格的语言哲学》,第4—5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81(第2版)。

意味着“意义”,但弗雷格却是在不同于“意义”的用法上使用这个词, 即他更强调这个词所具有的认识功能。①

在这里,达米特特别指出,弗雷格的“指称”并不是“意义”概念中 的组成部分,因为人们可能不知道一个表达式的指称,但这并不由此 表明他无法理解或仅仅是部分地理解这个表达式。他写道:“在弗雷 格看来,指称是意义理论(即对语言作用的一般说明)所需要的概念, 正如它需要真理概念一样;但一个词的指称并不是人们通常理解的 意义的组成部分,仅仅是一个句子的真值而已。”②在含义和指称的关 系上,达米特认为,弗雷格更强调指称在建立一种语义学中的作用, 因为“含义”概念完全是程序性的,就是说,我们完全可以跳过弗雷格 设立的这个区分而直接进入指称。这特别适合弗雷格希望建立的谓 词逻辑语言③,而他的“指称”概念与他对谓词逻辑公式的“解释”概念 是一致的。事实上,在弗雷格看来,一旦表达式的指称得以确立,该 表达式所在的句子的真值也就由此得以确立。因而,当我们用具有 相同指称的表达式去替换句子中的某个表达式,句子的真值可以保 持不变。这就表明,句子的含义和指称在真值上取得了一致:含义确 定了句子的真值,而真值又保证了指称。达米特指出,弗雷格认为指 称不是意义的组成部分,是为了表明我们对表达式的理解并不在于 我们把世界上的某个东西与这个表达式联系起来了:我们只是把这 个表达式与它在句子中的作用联系起来了。

在《弗雷格的语言哲学》中,达米特详细阐明了弗雷格关于含义和

① 达米特认为,这个词通常被翻译为“指称”(reference)是有缺陷的,因为它仅仅 表明了这个词的非认识作用,即“代表”(stand for),而没有表明它的认识作用,即“蕴 涵”(bedeuten)。但由于这种翻译已经被学界所接受,他表示自己也只能继续这样的 方法,但会在论述中格外小心。参见达米特《弗雷格的语言哲学》,第84页,哈佛大学 出版社,1981(第2版)。 ② 达米特:《弗雷格的语言哲学》,第84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81(第2版)。 ③ 具体的运用过程比较复杂,但总的方法是为每一个符号(单个常项)设定一个 对象,而符号与对象之间的“指称”关系是由一种语义学解释提供的。参见达米特《弗 雷格的语言哲学》,第89—90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81年(第2版)。

指称的某些重要论题,主要包括:(1)一个复合物的含义是由其组成部 分的含义构成的;(2)一个词的含义并不在于一个心理想像;(3)一个 表达式的指称是由其组成部分的指称确定的;(4)一个表达式可以具有 含义但没有指称;(5)一个不完全表达式的指称本身就是不完全的;(6) 一个专名的含义确定了被命名对象的同一性标准;(7)真值就是句子的 指称;(8)间接话语中的表达式不具有通常的指称;(9)一个词只有在 句子的语境中才代表事物;(10)我们语言的所指就是我们所谈论的东 西。①在达米特看来,这些论题正是弗雷格意义理论的核心内容。 根据达米特的解释,弗雷格的意义理论不仅包括了含义、指称、 真值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还包括了语言所表达的思想。在弗雷格 关于真假概念的论述中,有三个主要论题,即真假概念首先被赋予的 是思想;真假概念与把它们作为所指的句子密切相关;真概念是不可 定义的。根据弗雷格的思想,真假概念并不是思想的属性,它们与思 想的关系如同表达式的所指与其含义的关系。但达米特认为,这种 真假概念在弗雷格的意义理论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因为“指称理论在 严格意义上构成了这种语言的语义学:通过详细说明这种语言最初 表达式的指称,以及详细说明如何根据组成部分的指称去确定一个 复合表达式的指称,我们就最终获得了对这种语言句子的归纳性真 理定义。含义理论同样提供了对这种语言的认识方面的说明,即对 这种语言中某个表达式的理解是由什么构成的,也就是说话者掌握 其指称的每个表达式的含义”②。

关于弗雷格的思想发展,达米特首先把他的思想看做是一个整 体,认为弗雷格在其一生的思想发展中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但仍然有 一些思想上的完善过程。他把弗雷格的思想过程分为六个时期:第 一个时期是从1879年的《概念文字》到1883年,弗雷格的主要工作是 解释在《概念文字》中提出的形式系统,这可以看做是为他整个哲学 奠定基础的时期。第二个时期是从1884年的《算术基础》到1890年,

达米特:《弗雷格的语言哲学》,第6章,哈佛大学出版社,1981(第2版)。 ② 同上书,第415—416页。

这是他学术生涯的鼎盛时期,因为他在《算术基础》中明确提出了他 哲学研究的一些重要原则和论题。第三个时期是从1891年发表《函 项与概念》到1906年发表关于几何学基础的文章,这个时期还出版了 两卷本的《算术的基本法则》(1893、1903),达米特把弗雷格思想发展 的这个时期称做“巩固时期”,认为他主要做了两件事情:(1)系统阐 述了他的逻辑哲学;(2)完成了他的“杰作”《算术的基本法则》。第四 个时期是从1907年到1913年,这段时期是弗雷格思想的消沉阶段, 因为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试图从逻辑中派生出数学的努力已告失 败,所以他放弃了出版《算术的基本法则》第3卷,仅仅写了一些评论 性文章,以回应某些逻辑学家对他的逻辑主义的批评。第五个时期 是从1914年到1918年,弗雷格从耶拿大学退休,试图再次完成关于 逻辑哲学的著作,其中的部分章节在以后的日子里陆续发表,这些文 章体现了弗雷格的一种全新风格。第六个时期是从1919年到 1925 年去世,弗雷格在这段时间没有发表任何东西,仅仅写了一些关于数 学问题的片段,如今被保留在他的遗著中。达米特认为,弗雷格在生 命的最后终于承认了自己的逻辑主义纲领的失败,并把这种失败的 原因归结为引入了“类”的概念。应当说,能够承认自己的失败,这是 需要相当的勇气,而更需要勇气的是,弗雷格在他生命的最后时刻仍 然在不断地探索。

在《弗雷格的语言哲学》中,达米特还特别指出了弗雷格思想在 哲学史上的重要地位。他把弗雷格的工作与笛卡尔的工作相提并 论:笛卡尔的贡献是把认识论作为哲学的核心,而弗雷格则把逻辑作 为整个哲学的出发点。但弗雷格并没有把逻辑看做哲学的一个专门 领域,而是把它看做整个哲学大厦的基石,哲学的其他部分都需要依 靠逻辑哲学才得以成立。根据达米特的解释,弗雷格逻辑哲学的核 心内容是对意义的分析,这种分析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澄清表达式 的意义,而且在于对思想内容的澄清。这样,意义理论就构成了逻辑 哲学的核心,进而成为整个哲学的基础。他指出,弗雷格一生致力于 三个领域:一个是外在世界,这是有关我们所谈论的指称的领域,一 个是纯粹心理的领域,还有一个是含义(或意义)的领域。弗雷格最为强调的是最后一个领域,虽然他有时也把这后两个领域看做是第 一个领域的组成部分。在弗雷格看来,指称的领域是外在于我们语 言的,而纯粹心理的东西又属于我们的主观世界,只有含义或意义才 是由我们所掌握的具有客观性的东西,这就是“思想”。这种客观的思 想是为语言表达的,因而具有可交流性、公共性等特征。这样,对意义 的探究既是对思想的探究,更是对语言的探究。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达 米特把弗雷格称为“语言哲学之父”。但达米特明确指出,他在这里理 解的“语言哲学”不是牛津日常语言哲学,而是指那些通过研究概念表 达式的含义去分析概念的一切哲学活动。这种语言哲学与牛津日常语 言哲学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后者否认了对语言进行系统的形式研究的可 能性以及坚持日常语言的完善性。① 达米特认为,弗雷格对语言哲学的 贡献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1)他在数学哲学和逻辑哲学上的研究工作 经过维特根斯坦的努力成为当今语言哲学的主要范例;(2)他以逻辑和 数学的方式清除了经验主义的根基,确立了意义理论的逻辑基础;(3) 他成功地制定出了一种可行的意义理论纲领,使得后来的意义理论研 究建立在逻辑主义的基础之上。

1991年,达米特终于出版了早在1973年就预告出版的《弗雷格 的数学哲学》。达米特在该书序言中承认,他在1973年就已经完成了 该书的三分之二部分,但直到1982年,他由于忙于其他的写作任务而 一直没有时间完成该书的剩余部分。1982年他获得洪堡基金的资助 到德国访问讲学四个月,在这期间他突然发现自己原来所写的内容 过于“贫乏”(poor),于是把全书重新写过,直到1989年他从美国斯坦 福大学的高级研究所结束访问研究之后才完成该书的写作。他把该 书看做是《弗雷格的语言哲学》的姊妹篇,因为弗雷格的语言哲学思 想是通过数学基础的研究而展开的,而且,弗雷格关于数学问题的哲 学思考引领了当代分析哲学的重要方向。

在《弗雷格的数学哲学》中,达米特主要研究了弗雷格的《算术基

① 参见达米特《弗雷格的语言哲学》,第683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81(第2版)。

础》和《算术的基本法则》。对前一本著作,达米特给予了相当高的评 价,认为是“弗雷格的杰作”,是“他最强有力的、最富有成果的哲学著 作,创作于他思想的顶峰时期”①。他甚至认为,该书可以被看做是以 非形式化的方式向更多的读者展现了他后来在《算术的基本法则》中 所要阐述的思想。事实上,该书在他的数学哲学中占据着远比后者 更为重要的地位。因为弗雷格在该书中提出的三个重要思想在他以 后的著作中不但没有被放弃,而且没有像在该书中那样得到更为清 楚的阐明。第一就是他提出的“语境原则”,即一个词只有在句子的 语境中才有意义;第二个是对真命题的康德式分类,即把真命题区分 为分析命题、先天综合命题和后天综合命题;第三个是提出了同一性 标准,即如果我们要用符号 a命名一个对象,我们就必须具有这样一 个标准,即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决定b是否等同于a。②

关于《算术的基本法则》,达米特把它看做是弗雷格“未完成的工 作”,因为罗素悖论的发现使他在第2卷中要阐明的第五公理失效了。 而这一事实导致的结果是弗雷格不得不放弃最初计划完成的该卷中 的第4部分内容,或许是他计划中的第3卷内容。达米特说它是弗雷 格“未完成的工作”,更重要的含义是认为在这本著作中,弗雷格开始 意识到他的逻辑主义的失败,力图重新考虑他试图从逻辑推出数学 的最初构想。在这种意义上,达米特把《算术基础》一书看做代表了 弗雷格成熟的算术哲学思想。

达米特认为,弗雷格在《算术基础》的序言中主要提出了这样三 个重要主张:第一个是确立了数论的分析性特征;第二个是彻底批判 了当时盛行的心理主义;第三个是提出了数学研究中的三个基本的 方法论原则。这三个主张贯穿了弗雷格的这整部著作,构成了该书 的三条主线。达米特特别阐述了弗雷格关于分析性的思想、定义的 概念、语境原则、抽象对象的地位、形式主义和实数理论等问题,同时 明确提出了自己的一些重要观点:(1)“理解”这个概念对语言哲学或

① 达米特:《弗雷格的数学哲学》,第1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91。 ② 参见同上书,第 3—4 页。

思想的哲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思想可以由语言来传递,但如果 没有对语言理解的说明,对交流的哲学说明显然就不可能了。这里 的“理解”就是指对语言内容的把握,因而含义也就只能解释为把握 这种内容的方式。(2)分析哲学的基本原则是语言在解释的顺序上 先于思想,就是说,对思想的哲学说明必须通过对语词表达式的分 析,即通过一种关于语言意义的理论。从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出发,达 米特认为,这种基本原则填补了弗雷格关于含义问题说明的两个“真 空”(lacunas),即弗雷格在含义的目的方面没有给予清楚的说明。一 方面,表达式的含义应当在于表达式在人们共同使用语言的社会实 践中的作用,这个作用完全没有涉及到任何内在的心理活动;另一方 面,人们对含义的把握即理解,就在于人们从事这种实践活动的能 力,但这种能力并非天生固有的,而是经过训练获得的。(3)一旦通 过语言哲学得到了关于思想的哲学,那么一个意义理论就会提供对 这种思想哲学的证明,因为一种恰当的意义理论会决定对表达式意 义的恰当分析,因而也就决定了对概念的恰当分析。(4)弗雷格提出 的语境原则带来了一场哲学上的“语言的转向”,这个转向不仅是语言 学意义上的,更主要的是认识论上的以及本体论上的。在认识论上,弗 雷格第一次从非语言的问题转向了语言的回答,就是说把认识对象的 问题转向了我们对认识对象的语言表达问题;在本体论上,弗雷格以数 的分析确立了同一性标准,这种标准并非等同于同一性陈述真理的必 要充分条件,而应当被看做是决定了这样的必要充分条件。

当然,达米特对弗雷格的数学哲学并非采取了完全接受的态度。 相反,他对弗雷格的许多重要观点都持批评的态度,特别是弗雷格关 于数字的认识论和本体论地位的观点。达米特对弗雷格思想的肯定 主要表现在两个重要方面:(1)高度评价弗雷格思想在当代哲学发展 中的历史地位,如认为他是“分析哲学之父”、“第一位语言哲学家”等; (2)充分肯定了弗雷格思想中的某些观点对后来哲学发展的重要意 义,如语境原则和反心理主义的主张等。应当说,达米特对弗雷格思 想的解释在当代西方哲学中产生了重要影响,直接导致了西方哲学 家在 20 世纪 50年代后对弗雷格思想的特别关注和在70 年代后对分析哲学历史的普遍研究。目前,达米特的解释已经成为弗雷格研究 中的主流和经典,任何想要解释弗雷格思想的哲学家都必须首先参 阅达米特的解释,甚至许多弗雷格的研究者把达米特的解释与弗雷 格的观点加以对比,试图从中挖掘弗雷格的真实思想。正如达米特 对维特根斯坦的评价一样,达米特对弗雷格思想的解释是弗雷格研 究中“不可逾越的一个环节”。

三意义理论

达米特在解释弗雷格思想时反复强调,一种语言哲学的核心内 容是关于这种语言的意义理论,而只有通过对语言意义的分析,我们 才能真正把握关于语言所表达的内容。在这种意义上,把握表达式 内容就是把握思想,而把握思想的前提就是要分析表达式的意义。 所以,达米特非常重视意义问题研究,甚至把这种研究看做是整个语 言哲学的全部,因为对真理、实在、心灵、世界等问题的研究都必须通 过对意义分析才得以实现。

正如我们前面看到的,达米特对意义问题的论述最早见于他对 弗雷格思想的解释中,但在1975—1976年,他发表了两篇著名的文章 《什么是意义理论?(1)》和《什么是意义理论?(2)》,开始明确提出自 己对意义理论的独特理解。在 20 世纪 70—90年代,达米特围绕意义 问题发表了大量文章,使他逐渐成为当代英美语言哲学中反实在论 的重要代表。这些文章后来被收入他的第三部文集《语言之海》。他 在该书的序言中承认自己的前两篇文章存在某些错误,但他坚持认 为其中仍然存在对他而言是正确的东西,如他继续相信“被赋予说话 者的知识构成了他关于一种语言的知识,这必须用他运用这种语言 的能力加以表明,包括了他对其他人用这种语言对他说出的东西的 反应。而且,我仍然认为,这个限制对于意义的真值条件理论的拥护 者来说设置了极大的困难”①。

① 达米特:《语言之海》,第Ⅲ页,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93。

从总体上说,达米特的意义理论并非对某个具体语言中的语词 和语句意义的说明,也不是对某种语言的具体实践活动的描述,而是 要追问:任何一种完整语言的所谓“意义理论”究竟应该采取何种形 式,用达米特的话说,“这个语言的意义理论就是要详细地说明该语 言所有词的意义和语句构成的运作,以产生对语言中每一个表达式 和语句意义的说明”①。就是说,一旦我们能够确切地说明这些建构 据以实行的一般原则,我们就能达到对困扰哲学家们的意义问题的 解决。由此可见,达米特的意义理论完全是一种形式说明,或者说,是 对意义理论本身的形式构造。在这种意义上,达米特并没有提出任何 关于一种语言的意义理论,他是对如何构成一种意义理论提出了基本 条件,正如认识论是对认识的构成提出条件一样。记住这一点,对于我 们理解达米特的意义理论以及他的整个语言哲学至关重要。

根据达米特在这两篇同名文章《什么是意义理论》中的论述,我 们可以把他关于意义理论的思想归结为以下几个重要方面②:

1.达米特明确指出,掌握一个表达式的意义,就是理解它在语言 中的作用。因此,一种语言的完整的意义理论,就是这种语言如何起 到语言作用的完整理论。因而,“意义”作为一个普通的概念,我们对 它的兴趣就是考察语言是如何起作用的。但如果缺乏关于一种语言 的完整的意义理论,即缺乏对这种语言的作用方式的完整说明,意义 就不可能被用做判断所提出的翻译框架正确性的恰当基础。因此, 一种语言的意义理论的任务,就是要说明这种语言是怎样起作用的, 也就是说这种语言的说话者是怎样以此交流的。在这里,“交流”的 含义就是指“做以说出这个语言的一个或多个句子所能做的任何 事情”。

2.达米特提出,一个意义理论就是一个理解理论,就是说,一个 意义理论必须说明的,就是一个人知道一个语言时所知道的东西,也

① 达米特:《语言之海》,第1页,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93。 ② 虽然达米特在其他文章和著作中也对意义问题作出了说明,但他的主要思想 在这两篇文章中得到了更为详细的阐述。

就是当他知道这个语言的表达式和句子的意义时所知道的东西。就 是说,假若有可能说明(比如)在什么时候两个表达式有同样的意义, 而这种意义又不是明显地依赖于对知道表达式的意义是怎么回事这 样一类说明,那么就决不可能由此推导出有关意义的知识说明。这 样的意义理论在解释人们为了知道语言中的每个表达式的意义而必 须知道的东西的过程中,还必须同时解釋拥有一个可以借助那种语 言来表达的概念是怎么回事。

3.达米特区分了“适度的”(modest)意义理论和“全面的”(fullblooded)意义理论。所谓“适度的”意义理论,就是只打算完成有限任 务的意义理论,而“全面的”意义理论则是追求解释用语言的初始词 项表达的概念的意义理论。他认为,戴维森根据塔尔斯基真理论建 立起来的意义理论就属于“适度的”意义理论,因为根据这个观念,以 塔尔斯基的那种真定义模型为基础所构造的真理论(对象语言一般 并不被认为是元语言的一部分)是意义理论的核心。但达米特认为, 这样的真理论缺乏将其变为清晰定义所需要的机制,它也完全不能 用来详述“真理”概念,而只是把真当做已知的,以便解释对象语言。 相反,对于“全面的”意义理论来说,如果一个意义理论把对一个表达 式的理解表述为在於拥有某一个知识,它就不可能满足于说明这个 知识的对象,并坚持“知识”要在严格的含义上理解;它还必须表明那 个知识被推出的方式,以便有资格作为知识。这样,“当我们根据某 个实践能力的命题知识来考虑表达时,特别是在这个实践能力就是 语言掌握的情况下,如果说明要具有解释力,就不仅仅是说明人们在 有那个能力时所必须知道的东西,而且还要说明他有那个知识是怎 么回事,也就是我们把什么看做是构成了对这些命题知识的宣示,这 一切都是我们有义务要做的;如果我们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就不能建 造理论表达和它所欲表达的实践能力之间的联结”①。

4.在意义理论采取的形式问题上,达米特反对用整体论去说明

① 达米特:《语言之海》,第21页,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93。

意义理论,反对把意义理论解释为某种真值条件理论。他提出,意义 理论如果想成为可能,就必须符合原子论或至少是分子论的语言观 念,而不能是整体论的观念;它必须是全面的,而不是适度的,必须是 丰富的而不是简朴的。它不需要表达为任何直接的意义归属;但它必 须不仅对任何人假如想知道任何给定表达式的意义就必须知道的东西 给予说明,而且对构成了拥有这个知识的东西给予说明。“我们所需要 的是对知道一个语言究竟是什么意思的说明,一种语言的说话者是从 他关于语词意义的知识中得到他对那种语言句子的理解。”①

5.达米特把说话者对他所知道的关于自己所说的语言的知识看 做是一种“隐含的”(implicit)知识,就是说,说话者在说出自己的话语 时并不需要解释自己说出这些话语的背景知识,而且在具体的场合 中,说话者甚至无法作出这样的解释。他写道:“说话者在知道一种 语言的时候所知道的东西,就是知道如何使用这种语言去说事情,就 是说,使用这种语言去产生各种各样的语言行为。因而,我们可以要 求,他所具有的关于与整个句子相关的意义理论定理的隐含的知识, 是用他以具体的方式运用那些句子的能力来加以解释的,就是说,这 个理论应当是分子的。但他对语词的运用仅仅在于他运用了包含这 些语词的各种句子,因而,这并不需要把被看做是构成了他对每个词 的理解的知识与特殊的语言能力直接联系起来。认为他掌握了支配 语词的公理,就是认为他是从组成语词的意义中派生出每个句子的 意义,但他关于这些公理的知识仅仅需要用他对句子的运用来加以 证明的。”②

6.达米特根据对弗雷格思想的解释,把意义理论看做是由三部 分构成的,即指称理论、含义理论和语力理论。他认为,指称理论或 真理理论应当被看做是意义理论的核心内容,因为当这一理论的定 理陈述了某个句子,或在特定场合由特定说话者说出这个句子为真 的条件,支配单个语词的公理就为这些语词分派了恰当的指称。含

① 达米特:《语言之海》,第 36页,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93。 ② 同上书,第38页。

义理论是指称理论的外壳,它说明了说话者关于指称理论的知识是 由什么构成的,这就是把说话者具体的实践能力与这个理论的某些 命题联系起来。而语力理论作为对以上两种理论的补充,说明了说 出一个句子可能具有的各种不同的约定意义,就是说是由说出这个 句子而产生的各种不同的语言行为,譬如作出断定、发出命令、提出 请求等等,而这种说明把句子的真值条件看做是给定的。

达米特反对用真值条件来解释意义,主要是因为他对“真” (truth)这个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即他把“真”看做我们在具体场合 说出的句子的属性。但他对“真”的这种理解有一个发展过程。早在 1959年发表的《真》这篇文章中,达米特追随弗雷格的思想,把真假解 释为句子的指称,但同时指出,对真假的最终解释应当取决于我们使 用句子的具体场合和目的。具体地说,当我们在某个场合说某个句 子是真的,我们实际上就是在肯定这个句子或就是在说这个句子本 身。在这里,“是真的”这样的谓词是可以取消的。可以看出,达米特 这里基本上赞同一种真理多余论的观点。但他的根据是:句子表达 的是命题,因为任何一个命题都必须是真的或假的,所以用来表达命 题的句子也必定具有真值。达米特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一种 真理理论,因为对任何一种具体的语言来说,只要它不是模糊的或矛 盾的,就有可能去说明这种语言中的真句子。这样一种说明是递归 式的,就是说,首先定义最简单句子的真,然后根据逻辑运算确定出 其他句子的真。他认为,这就是形式化语言中的真理定义,而多余论 正是给出了这种真理定义的一般形式。① 在写于1972年的《真理和 其他的谜》的后记中,达米特仍然坚持这种反实在论的立场,但对实 在论的观点作出了更多的说明,指出两者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承认 存在不依赖于我们认识活动的对象,而是在于对排中律的态度。② 对 此,我们将在下一个问题中详细分析。

在《弗雷格的语言哲学》中,达米特对“真”概念的解释更倾向于

① 参见达米特《真理和其他的谜》,第?—8页。 ② 参见同上书,第 23—24 页。

用法理论,他把我们对“真”和“假”这些词的使用看做是需要根据具 体场合加以解释的,反对用任何方法去定义“真”。首先,他认为我们 使用的真理定义预设了我们对包含了“真”这个谓词的句子的理解, 就是说,它应当是被包含在扩展了对象语言的元语言中。如果这种 元语言是一种自然语言,那么它的对象语言就应当是一种没有包含 “真”、“假”这些词的更大的自然语言。其次,他指出,真假并不是对任 何可能的语言提出一种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它们仅仅是我们在这 种语言中使用的语词,我们对它们的理解完全取决于我们是否可以 恰当地使用它们。他写道:“意义这个概念是属于我们的语言,而不 是限于表达一种语言理论所用的更高的话语领域;关于意义以及真 理与意义之关系的最初理论本身就根植于我们对‘真’和‘意义’这些 词的日常用法,特别是用来规定或阐述其他语词的用法。正如我们 所见,澄清在我们直观地运用‘真’和‘假’背后隐含的原则,这本身就 揭示了对真理、意义和用法之关系的某些最根本的洞见。”①最后,达 米特认为,被看做是构成意义理论的真理定义仅仅是说明了“真的” 这个谓词的具体运用,而这个理论的其他部分则是把这个谓词用于 描述使用语言的实践,这就表明了只要理解了这种语言我们就能够 知道的东西,虽然它是以理论的方式表现出我们的实践能力。他写 道:“真理定义所代表的知识最终必须是表明为使用的能力,以及用 语词或非语词的方式对已知为某种情况(用知道某物说明知道如何) 的句子作出的反应。在这方面,真理定义是否表达为以特别的方式 或作为专门部分包含了对象语言的元语言,这并不重要。如果这是 关于对象语言的全面的意义理论,那么就必须以这种拐弯抹角的方 式来理解。”②

2002年,达米特在杜威讲座上发表讲演“真理与过去”,主要阐述 了他关于时间的形而上学,但第1讲集中讨论了他目前对“真”概念的 理解。他明确指出,我们应当把“真”这个谓词看做是依附于一个殊

① 达米特:《弗雷格的语言哲学》,第458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81(第2版)。 ② 同上书,第462页。

型句子(a token sentence),即在特殊解释下考虑的句子。语言决定了 什么样的解释在原则上是可能的,话语的情景决定了说话者明显意 指的是哪种解释。经过这样解释的句子很可能并不是在每一种可以 想像的情况下都具有真值;运气好的话,它会在每一个实际出现的情 况下都有真值。因而,句子并不是遵循弗雷格的严格标准而表达了 一个思想;但是可以认为,它表达了一个可以合法地说其或真或假的 命题。① 达米特把用断言一个陈述的根据给出的意义理论,称为“辩 明主义”(justificationist)理论,把用接受一个陈述的推论给出的理 论,称为“实用主义”(pragmatist)理论。他认为,直觉主义理论就是 数学陈述的辩明主义意义理论,因为“直觉主义对数学陈述意义的说 明用的不是一个陈述为真的观念,而仅仅是某东西为该陈述的一个 证明的观念”②。

达米特由此反对成真条件论者把“真”概念作为意义理论的核心 概念。他提出了两个主要理由:(1)没有论证表明,作为可靠的意义 理论之基础的语义理论需要将“真”看做其核心观念。我们必须挑选 核心观念,以便借助于它来阐释句子的全部意义(不仅仅是断言内 容,还包括成分含义)。(2)不同的意义理论具有不同的真的观念 (conceptions of truth)。成真条件论者认为我们需要“真”的概念(the concept of truth),但这是不够的,他还必须表明我们本应与他具有相 同的真的观念。当然,哲学家有一种强劲合理的直觉,认为“真”的概 念和“意义”的概念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这两个概念必须一起加 以阐释:没有哪一个可以被看做是先在于另一个,以致另一个可以借 助于前一个得到阐释。“真”的概念寓于意义理论之中,它是意义理 论中的关键性理论观念。它不能通过规定语义转换原则普遍成立而 得到阐释。这个原则将根据我们的真的观念而被判定为有效或无 效;而我们的真的观念则对我们语言的意义理论负有责任。然而,达 米特指出,一种语言的真的定义,目的当然是定义谓词“真的”,并把

① 参见达米特《真理与过去》,载于《哲学杂志》C卷2003年1月第1期,第8页。 ② 同上书,第14页。

它用于该语言中的陈述。“像所有的定义一样,真的定义把它用于表 达的语言(除了正待定义的词项之外)看做是已经得到理解的;如果 这种语言与对象语言恰好一致或者是对象语言的延伸,它就把对象 语言也看做是已经得到理解的。”①

达米特的意义理论以及语言哲学在当代分析哲学中具有重要地 位。这主要表现在:(1)他通过对弗雷格思想的研究,明确地把语言 哲学作为一切哲学的基础,强调语言对思想的在先性,即认为只有通 过研究语言才能研究思想。这种观点的提出和阐述使“语言哲学”这 个概念不再被简单地看做仅仅属于牛津学派的哲学,而逐渐被看做 是一个独立的哲学研究领域。虽然语言哲学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的确 立是由许多当代哲学家的共同努力完成的,但达米特在其中的工作 被看做最具有代表性,也被看做是最有成效的。在严格的意义上,达 米特的哲学就是语言哲学。(2)达米特通过语言研究直接追问对象 和存在问题,特别揭示了形而上学的逻辑基础,把真理问题、意义问 题以及我们使用语言的隐含知识全面地结合起来,由此展现了一个 与传统实在论图像完全不同的反实在论的意义世界。达米特在这方 面的研究成果被看做是当代哲学中最具有形而上学洞见的思想,因 为他明确地把形而上学问题的解决看做只有通过语言哲学才能完 成。这被普特南等人誉为“20 世纪哲学中真正具有高水平的成果之 一”。(3)达米特一再强调,建立一种令入满意的意义理论是当代分 析哲学最为紧迫的任务,而要决定这样一种意义理论的正确形式,就 必须清晰地知道我们希望意义理论能够做什么。达米特从维特根斯 坦后期思想出发,不断地从我们使用语言的具体场合追问语言的意 义,竭力把意义理论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之上。由于他对理解和意义 关系的独特阐述,他的思想也被认为对当代心灵哲学产生了重要影 响。在哲学继承关系上,达米特的思想更多地被看做是维特根斯坦 后期思想的扩展和延续。

① 达米特:《真理与过去》,载于《哲学杂志》C卷2003年1月第1期,第 24一 25页。

当然,达米特的语言哲学思想也引起了当代哲学家们的广泛讨 论,特别是他对语言和意义的反实在论的理解,受到了许多哲学家的 批评。例如,戴维森指出,达米特把语言着做是不同的说话者共同持 有的某种信念,并且把对一种语言的责任看做是使用这种语言的前 提条件,这显然违反了我们日常使用语言的实际情况。因为我们通 常在使用语言时往往并不会考虑我们的使用是否符合某种理论上的 要求,或者说,我们使用语言这个活动本身是自发的,没有理论上的 考虑。把我们的语言运用完全归结为某种理论上规定的语言能力, 这恰恰是忽略了我们使用语言的社会方面,即忽略了说话者和听话 者之间的实际交流活动。他写道:“要对一种语言负有责任,这是很 荒谬的;就这里所讨论的语言问题而言,我们唯一的责任(如果可以 使用这个词的话)就是要以某种方式去说话,以便我们的目的可以按 照我们所希望的方式得到理解。而这是否需要我们应当像我们共同 体中其他人那样去说话,这是很偶然的,虽然可能是这样。”①皮尔斯 (D.F.Pears)对达米特把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思想解释为“一种完全 的排他主义”提出了严厉批评,认为达米特对维特根斯坦思想的“误 读”导致了这样的错误观点,即把维特根斯坦看做是拥护一种全面的 语言理论。但事实上维特根斯坦从来没有把建立一种语言理论或意 义理论当做自己的主要工作,因为“首先,在他看来,它们并不是真正 的理论。其次,无论它们的状态如何,他认为,它们得到其范围仅仅 是由于忽略了这样一个要求,即它们必须适合事实”②。当然,更多的 哲学家主要针对达米特意义理论中的反实在论主张提出了批评,指 出了其中的矛盾。例如,普拉威兹(D.Prawitz)指出,达米特用语言 的用法确定语言的意义并由此反对实在论的“真理”概念,这从表面

① 戴维森:《语言的社会方面》,载于麦吉尼斯和奥里夫利(G.Oliveri)《达米特的 哲学》,第9页,克鲁威尔学术出版社,1994(以下所引此书均为此版本);也载于戴维 森《真理、语言和历史》,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2005。 ② 皮尔斯:《理论化和排他主义:达米特论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载于麦吉尼 斯和奥里夫利《达米特的哲学》,第47页。

上看似乎有道理,但它存在着一个完全相对主义的问题:由于我们无 法对语言的无限用法提出说明,这是否就意味着,我们无法对关于意 义的知识作出完全的说明?他写道:“我们似乎必须指出对意义知识 的说明必须采取的形式,因为我们必须规定,没有任何方式可以说明 关于古典真值条件的知识;但我们无法决定真值,并不是说没有其他 的方式可以表明我们知道真值。”①

达米特对这些批评意见给予了高度重视,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 都尽量给予清楚的解答。例如,针对戴维森的批评,达米特认为,两 个不同的说话者完全可能是在使用不同的语言时相互交流,在这种 情况中,语言可以是不同的,但这并不影响交流的进行。而且,即使 是在使用相同语言进行交流的说话者那里,相同的语言并没有保证 说话者完全可以达到相互交流。这就表明,是否使用相同的语言对 于交流是否得以实现并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同样,在交流的过程 中并不存在可以判断某入说出的话语的最后权威(即使是说话者本 人也不能作为这样的权威)。关于戴维森所批评的社会责任问题,达 米特指出:“严格地说,我们对我们的语言没有这样的责任,但我们对 使用这种语言的他人,有责任去避免危害它作为交流工具的效果。 每一代说话者都对下一代有责任赋予他们语言,作为他们所继承的 最有表达力的东西。这并不是说应当抵制一切语言变化。某些变化 会丰富语言的表达力,而其他的变化可能消解它。我们应当抵制后 者而鼓励前者。”②

应当说,达米特在回应批评者的同时也在不断修正或完善自己 的思想,因为在他看来,正常的思想交流的目的正是为了使我们对语 言使用的说明更为有效。不过,在当代英美哲学中,达米特往往被看 做是比较“好战的”哲学家之一,因为他对批评者的反对意见通常会 给予比较激烈的回应,在回应中更多地是指责批评者对自己观点的

① 普拉威兹:《意义理论及反实在论》,载于麦吉尼斯和奥里夫利《达米特的哲 学》,第86页。 ② 达米特:《回应戴维森》,载于麦吉尼斯和奥里夫利《达米特的哲学》,第266页。

误解。他的《对弗雷格哲学的解释》一书就是他回应众多哲学家的批 评以及评论其他哲学家思想的重要结果。为了表明他对弗雷格思想 解释的重要性,他还专门在该书的封底附上了艾恩(A.Ryan)、麦金 太尔、艾耶尔、汉普夏尔、奎因顿(A.Quinton)、肯尼等人以及《时代》 文学副刊、《经济学家》、《不列敦图书新闻》、《泰晤士报》等报纸对他的 《弗雷格的语言哲学》一书的好评。还有一个表明他“好战”的证据,是 他对贝克(G.P.Baker)和哈克(P.M.S Hacker)合著的《弗雷格的逻 辑探究》一书所写的一篇长达 32 页的措辞产厉的书评《不成功的挖 掘》。在此文中,他对作者们的观点逐一进行了反驳,认为该书明显 地表现出作者对弗雷格的“敌意”。他这样写道:“该书竭尽全力地试 图表明他(弗雷格)完全不配做一位哲学家。用一本书的篇幅去达到 这个目的,这是一个极为恶劣的想法。”①当然,导致达米特在当代英 美哲学中引起极大争议的,更主要的还是他提出的反实在论的思想。

四反实在论思想

我们在上篇第5章中已经大体介绍了达米特的反实在论主张。 在那里,我们把达米特的反实在论与他的意义理论紧密地联系起来, 并把他的反实在论观点概括为这样三个方面:反对用真值条件解释 意义概念;用“语力理论”补充意义理论;以数学中的直觉主义反对传 统的二值逻辑。在这里,我们将主要分析达米特提出反实在论思想 的主要动因以及他这一思想形成的基本过程。

从达米特思想的整个发展过程看,反实在论主张贯串他的哲学 思考始终,直接构成了他整个哲学的一条主线。达米特提出反实在 论思想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1)这是他对弗雷格思想反思 的结果;(2)这是他追随后期维特根斯坦思想的结果;(3)这是他根 据直觉主义逻辑观形成的结果。

首先,达米特明确指出了弗雷格思想的实在论特征,并认为弗雷

① 达米特:《不成功的挖摇》,载于赖特《弗雷格:传统与影响》,第226页,牛津, 布莱克威尔,1984。

格的未竟事业就是没有从实在论转向反实在论。他指出,一方面,弗 雷格的实在论受到了当时德国整个哲学背景的影响,他无法完全摆 脱唯心论的束缚;另一方面,弗雷格的逻辑主义主张也明显地具有柏 拉图主义的深刻痕迹。尽管如此,达米特认为,弗雷格的实在论却比 他同时代的布伦坦诺和迈农以及后来的罗素和摩尔更为复杂。虽然 弗雷格强烈地反对心理主义,认为它最终会导致唯心论,但他很少直 接攻击唯心论。毫无疑问,弗雷格的确会把实在论看做他哲学体系 的一个主要特征,因为他的著作代表了对实在论的意义理论的经典 陈述,也代表了对实在论的数学哲学的经典解释。后者通常被称做 “柏拉图主义”。然而,达米特指出:“对弗雷格来说,取得以上所描述 的在视角上的革命性变化,使弗雷格成为实在论者,并不具有逻辑上 的必然性,但这完全可能是历史的必然。”①

由此,达米特认为,一种系统的意义理论并不一定要采取一种实 在论的形式,就是说,并不一定要把真假概念当做意义理论的核心概 念。而直觉主义的意义理论则把“证实”和“证伪”当做核心概念,可以 得到证实或证伪的条件就是我们能够有效地得到认识的条件。在这 种意义上,弗雷格关于建立系统的意义理论的观念,恰好能使我们阐 明实在论与唯心论之间的对立,即它们是关于如何理解语言问题的 对立。根据这种解释,达米特就得到这样的结论:“认识到意义理论 是哲学其他部分的基础,并不意味着接受了一种实在论的观点。相 反,实在论与唯心论或反实在论的其他变种之间的问题,经过这种认 识会永远存在,只不过是转换成了一种关于我们成功地讨论我们的 陈述的意义问题,即关于一种正确的意义理论应当采取的形式问题; 于是,形而上学本身就被看做是依赖于逻辑的,而‘逻辑’一词是被弗 雷格在广义上使用的。”②

其次,达米特的反实在论思想直接来源于后期维特根斯坦,他在 多处明确表明自己的观点与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之间的血缘关系。

① 达米特:《弗雷格的语言哲学》,第683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81(第2版)。 ② 达米特:《对弗雷格哲学的解释》,第65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81。

早在1959年的《真》一文中,达米特就指出,维特根斯坦在《关于数学 基础的评论》中提出的构造主义就有了一种反实在论或反柏拉图主 义的端倪。他说,维特根斯坦在书中认为,我们在数学中的每一步骤 都是自由的,就是说,我们所采取的每一步骤都不是外在于我们的某 种必然性强加于我们的,而是自由选择的结果。由此,我们就可以得 到这样一种关于数学实在的图像:这些实在并不是已然存在的,而是 在我们探究时才呈现出来的。我们的研究带来了先前并不存在的东 西,但它们呈现为存在的东西并不是我们制造的结果。达米特写道: “这表明了,如何可以认为用关于陈述用法的直觉主义说明去代替关 于真值条件的说明作为意义解释的一般形式,应当被用于一切话语 领域,而不会认为是我们创造了这个世界;我们可以抛弃实在论,但 不会落入主观唯心论。……当然,必须用用法去解释意义,这正是后 期维特根斯坦的基本主张,但我认为这个主张的关键一直没有得到 普遍的理解。”①

在发表于1982年的《实在论》一文中,达米特指出,维特根斯坦在 《哲学研究》中对排中律给予了批评。② 虽然不能把这看做是他对二 值逻辑原则的直接批判,但它仍然表明:首先,我们无法用“指称”概 念去解释对内在感觉的表达是如何起作用的;其次,理解内在感觉的 归咎,无法解释为知道使它们成真的条件。的确,在维特根斯坦看 来,对(例如)疼痛归属的理解并不表现为对真值条件的把握。我们 的哲学困惑恰恰在于我们使用了这样的模式,就是说,我们不得不在 两种情况中作出选择:(1)一种行为主义的做法,即为这种归属寻找 公认的最终可行的基础,而存在这样一个基础就保证了这种归属为 真;(2)否定存在这样的基础,认为可以保证这种归属为真的东西仅 仅适用于具有这种感觉的人,因而我们对这种归属的理解就完全取 决于我们对原则上无法得到的某种事态的把握。结果就是,放弃对

① 达米特:《真理和其他的谜》,第18—19页。 ②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1卷,安斯康译,第 352节,牛津,布莱克威尔, 1953。

这种陈述形式的意义给予一种真值条件的说明。“我们只能认为,对 疼痛归属的理解,就在于掌握它们的实际用法。”①

最后,达米特提出反实在论主张的理论基础在于他关于数学和 逻辑的直觉主义。在数学哲学方面,达米特断言,任何关于数学的知 识都在于我们构造证明的能力,一个数学陈述只有存在一个可以为 其构造出证明时才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由于在证明一个数学陈述 与否定存在这样的证明之间可以有其他的选择,因而传统的排中律 以及双重否定律在这里就失去了效力。在逻辑方面,达米特指出,由 于任何数学陈述的真只能根据它的可证实性,因而我们对逻辑联结 词就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真值表。传统的真值表都是根据二值原 则,即每个陈述都是或真或假的,无论我们是否知道它的真假。然 而,如果我们没有关于一个陈述的证明或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否定 它是可以得到证实的,那么我们就无法断定它是真的或是假的。正 是从这种直觉主义立场出发,达米特在讨论意义问题时就彻底抛弃 了二值原则。他写道:“无论正确的阐述应当是什么样子,最终的“真 理”概念绝不会是服从于二值原则的。更准确地说,语言包含了句 子,但我们对这些句子并没有任何根据去断定它们将会或能够得到 证实或证伪,这恰好是推翻真值条件意义理论的一个理由。”② 应当说,达米特反实在论思想的形成有一个发展过程:首先,他 从直觉主义逻辑出发,反对以实在论的方式处理我们的数学对象,特 别是反对经典逻辑中的排中律;然后,他根据数学和逻辑中的这种反 实在论观点,对真值条件意义理论提出挑战,在语言和意义研究中提 出一种“可断定性的”理论;最后,他把这种反实在论思想运用于解释 时间和存在等形而上学问题,特别是对时间问题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因果理论。

在1959年的《真》一文中,达米特认为,直觉主义者谈论数学时 完全是以一种反实在论的方式:“对他们来说,正是我们构造了数

① 达米特:《语言之海》,第238页,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93。 ② 达米特:《形而上学的逻辑基础》,第318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91。

学;它并不是已然在那里等待我们去发现。”①在他看来,正如维特 根斯坦所表明的一样,只要接受了数学中的直觉主义立场,我们就 不可能倾向于接受关于数学实在的实在论解释。在1963年的《实 在论》一文中,达米特进一步指出,围绕实在论争论的核心是询问是 否真的存在具体类的实体,如共相或物质对象,或者说,实在论并不 是关心是否有这样的实体存在,而是关心它们是否构成实在的最终 要素。与这样的实在论对立的主张,采取了一种还原论的形式:如 果这样的实体能够还原为其他种类的实体,那么它们就不是实在的 最终要素。达米特把这种还原论称做“反实在论”。他认为,实在论 与反实在论之间的争论,实质并不在于某类实体或某类词项是否存 在的问题,而在于某类陈述是否有效的问题,这样的陈述就包括了 关于物理世界、心理事件、数学对象以及过去和将来时态等等的陈 述。他把这种陈述叫做“有争议的类”(the disputed class)。他说,实 在论者相信这种有争议的类拥有客观的真值,它独立于我们认识到 它的手段,它们的真假完全是由于独立于我们存在的实在;而反实 在论者则认为,关于这种有争议的类的陈述,只能通过被我们看做 是对这种陈述的证据的东西才可以得到理解。这样,“实在论者认 为,关于这种有争议的类的陈述的意义,并不是直接与我们所拥有 的对它们的证据联系在一起的,而是在于决定它们真假的方式,而 这种事态的存在完全不依赖于我们拥有对它们的证据。相反,反实 在论者认为,这些陈述的意义直接与我们对它们的证据联系在一 起,由此,关于这种有争议的类的陈述,只能是由于我们可以知道的 东西以及我们应当看做是对它们成真的证据才可以为真,如果的确 为真的话。因此,这场争论涉及的是对关于有争议的类的陈述恰如 其分的真理概念;这就意味着,这场争论涉及的是这些陈述所拥有 的那种意义”②。

在《弗雷格的语言哲学》中,达米特提出,由于我们通常是把一个

① 达米特:《真理和其他的谜》,第18页。 ② 同上书,第146页。

句子理解为作出一个断定,而不是作为一个更大句子的组成部分,因 而,如何构成一个正确的断定就应当是我们理解句子意义的重要因 素。在这种意义上,我们不能把真值条件作为判定意义的决定性因 素,就是说,当我们使用“真的”这个词时,我们应当区分这样两种情 况:一种情况是,我们所断定的东西实际上并不是真的;另一种情况 则是,说话者仅仅是缺少足够的根据保证他的断定为真。他这样写 道:“使用句子完全可以被刻画为,这被恰当地着做是在如此这般的 情况中断定性地说出它来,这就没有可能去区分构成了为真的断定 的那些情况和使说话者有根据或有其他理由保证使其为真的那些 情况。”①

在《形而上学的逻辑基础》中,达米特把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间 的争论从物质实体和数学对象的存在扩展到了时间问题、心灵问题、 实在的性质等更多形而上学的问题,认为对这些形而上学问题的解 决首先要取决于对意义问题的解决。他说:“我们绝不能首先试图解 决形而上学问题,然后再根据这种解答去构造一种意义理论。我们 应当研究我们的语言实际上是如何起作用的,我们如何构造一种关 于它起作用的可行的系统描述;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将会决定对形而 上学问题的解答。”②关于时间问题,达米特指出,反实在论并不是完 全否认时间的实在性,而是认为关于时间的陈述必定与我们断定它 们的条件有关,就是说,当我们说关于过去或将来事件的陈述为真或 为假时,我们并不是真的在断定这些陈述是真的或假的,而仅仅是追 问用什么方法可以判定这样的断定是有效的。因而,这里的问题就 是,如果关于未来的陈述已然决定性地或真或假,我们如何能够去影 响将要发生的事情?如果我们已经得知将要发生的事情会是这样或 那样的情况,我们又如何对不同的可能行为进行选择?同样,如果像 实在论者认为的那样,时间上的任何变化都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中, 那么,在我们意识到这些变化之后,过去发生的事情是否就不应当再

① 达米特:《弗雷格的语言哲学》,第450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81(第2版)。 ② 达米特:《形而上学的逻辑基础》,第338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91。具有的断定它们的证据,也就是依赖于我们能够断定它们的手段。

这正是反实在论者对待时间问题的基本态度。

当然,达米特指出,虽然形而上学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于对意义 问题的解决,但构造一种意义理论并不需要预设任何的形而上学。 评价一种意义理论是否成功,取决于它是否提供了一种对语言实践 的可行说明,因而也就向我们提供了解决形而上学问题的有效方法。 同样,被看做支配了语言活动的逻辑规则也取决于这种语言中的句 子的意义,特别是取决于在这些句子中使用的那些逻辑常项的意义。 这样,意义理论就决定了逻辑的正确性,由此也解决了围绕逻辑规则 的各种形而上学争论,也解决了一切形而上学争端。他写道:“在构 造属于语言每一部分的句子意义的一般模式这个过程中,这个理论 就会阐明‘真理’概念,把它用于属于每个部分的句子(关于物理实在 的陈述、数学陈述、过去时中的陈述或类似的东西),确定这个概念被 用在了说明这些句子意义的恰当位置。它还会判定实在论者与反实 在论者提出的相反的真理概念。”①总之,在达米特看来,构造一种有 效的意义理论将会解决一切形而上学问题。

达米特反实在论主张的提出在当代西方哲学中引起了轩然大波, 赞同者与反对者形成了明显的对立阵营。赞同者认为,达米特的思想 把传统的形而上学问题放到了语言领域中,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讨 论实在论问题的方式;世界的存在问题不再是与我们认识世界的方式 无关了,相反,我们对世界的理解和表达,决定了世界呈现给我们的样 式。持这种观点的大多是比较年轻的哲学家,如普拉威兹、坦南特(N. Tennant)、扬(J.O.Young),以及一些较为年长的哲学家,如赖特(C Wright)和布莱克伯恩等人。反对者则认为,实在论应当是我们的常识 信念,任何对实在论的否定都会违背我们对世界的“实在感”。这种反 对意见主要来自一些当代重要的哲学家,如斯特劳森、普特南、戴维森

① 达米特:《形而上学的逻辑基础》,第14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91。

等人。在某种程度上,正是由于这些哲学家对达米特反实在论的批评 以及达米特与他们之间的思想交锋,才使得达米特的这种主张在当代 哲学中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和重视。1988 年,美国的《中西部哲学研 究》杂志专门以“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为主题,集中讨论了达米特的反实 在论主张,在英美哲学界产生了很大影响。1995年,加拿大哲学家扬出 版了他的《全面的反实在论》一书,从达米特的思想出发,提出了他在意 义、真理、逻辑、实在等问题上的反实在论观点,这使得西方哲学界对 反实在论的研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不仅如此,达米特的反实在论思想还引发了哲学家们对实在世 界的重新思考,为分析哲学的发展带来了更广阔的空间。根据 J.赖 特的研究,达米特最初提出他的反实在论主张是在1959年的《真》一 文,而几乎在同时,美国的科学哲学家库恩和费耶阿本德也提出了一 种具有反实在论精神的主张,即怀疑把科学看做是“一种真的理论” 的观念,认为不同的理论指向不同的实体世界,因而各种对立的科学 理论是不能相互“通约”的。到了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出现了新一 轮的反实在论思潮,主要代表是古德曼和普特南。而在这轮新的思 潮中,达米特再次被看做是反实在论的主要先驱。有趣的是,虽然大 多数哲学家并不赞同反实在论的主张,但他们对实在论究竟是什么 产生了众多分歧。按照 J.赖特的分析,达米特的工作意义正在于通 过阐述“实在论不是什么”这个问题,从逻辑和语言中彻底消除了实 在论。或者说,达米特的反实在论主张完全是一个否定性的,即它试 图表明“实在论不是什么”,而不是表明“反实在论是什么”。① 的确, 正如达米特本人所承认的那样,与实在论主张直接对立的应当是构 造主义或还原主义等,但他并不愿意用这样的名称来表明自己的哲 学立场。相反,在他看来,只有“反实在论”这样的“无色彩的”名称才 能更好地表明自己哲学立场的中立性。②

① 参见J.赖特《实在论和解释的在先性》,第W—X页,克鲁威尔学术出版社, 1997。 ② 参见达米特《真理和其他的谜》,第145页。

五数学哲学

达米特的反实在论主张还特别明显地表现在他对弗雷格和维特 根斯坦的数学哲学的研究中,因为在他看来,正是在数学哲学领域, 我们可以更为清楚地看到传统实在论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达米特对弗雷格数学哲学的研究并不是 一个简单的历史研究或文本考证,而是希望通过这个研究形成自己 关于数学哲学的思考。因此,在《弗雷格的数学哲学》中,我们很难清 楚地区分哪些观点是弗雷格的,哪些是达米特自己的。情况是这样: 当达米特在引述弗雷格观点时往往借题发挥。应该说,达米特正是 在阐述弗雷格的思想过程中,逐渐提出了自己的数学哲学观点。同 时,他在讨论弗雷格时,更多地从后期维特根斯坦思想出发,指出弗 雷格数学哲学中的柏拉图主义错误。正如他在许多地方承认的那 样,达米特在数学哲学中基本上是一个维特根斯坦思想的追随者。

在这里,我们主要根据他在《弗雷格的数学哲学》一书、《维特根斯坦 的数学哲学》一文以及其他相关文章中的论述,把达米特的数学哲学 观点大致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关于数学基础的问题上,达米特根据直觉主义逻辑,把对数 学性质的解释完全建立在了直觉主义的基础之上。他把直觉主义数 学理解为仅仅关心如何从逻辑上构造一种可以证明的数学系统,而 不去追问这种系统中的数学符号与经验对象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他提出的问题是:在数学推理中,究竟有什么样的理由可以拒绝接受 古典逻辑的准则而采取直觉主义逻辑?他并不是从接受直觉主义数 学的观点去证明这样的数学,而是试图证明这样的观点是恰当的,因 为古典数学所应用的推理形式在构造数学陈述的有效性上并不可 靠。虽然达米特对直觉主义数学的理解直接来源于布劳威尔和海丁 (A.Heyting),但他并没有把自己的观点看做是对他们思想的诠释, 而是提出这样的问题:对直觉主义数学的证明究竟会采取何种形式? 所以,达米特关心的是直觉主义数学的根本特征,也就是作为其基础 的直觉主义逻辑,而不是它与古典数学有所不同的其他特征。这样,达米特对直觉主义数学的讨论就主要集中在关于基础数论中,也就 是讨论数的基本性质。他分析弗雷格对数的性质的论述,认为弗雷 格把数看做是客观的,这就导致了弗雷格在数学哲学中的柏拉图主 义。达米特指出,包括数这样的符号,它们并没有完全独立于使用者 的客观意义,而是取决于使用者对它们用法的理解。从数字符号本 身的形成来看,它们也完全是使用者赋予它们不同用法的结果。在 这种意义上,数的基本性质(如果有的话)就只能是可理解性,而这又 取决于使用者之间的交流。如果这样的交流得以实现,这不仅需要 使用者共同具有相同的判定用法的标准,而且需要他们具有能够作 出这种判定的能力。这样的能力显然就不是在弗雷格意义上客观 的,而只能是人类心理活动的产物。①

当然,达米特讨论数的性质问题,其实是为了说明他关于意义问 题的思想。在他看来,如果我们拒绝接受古典数学的推理而采取直 觉主义的推理,我们可以采取两种论证思路。第一种思路是认为数 学陈述的意义完全是由它们的用法决定的。这样一个思路就是把数 学陈述的意义问题归结为一个理解问题。他说:“一种意义模式就是 一种理解模式,就是说,表现为当一个人知道了这个意义时所知道的 东西。这样,关于一个具体符号或表达式意义的知识,通常就是可表 述的知识,就是说,它包含在了陈述规则或方式的能力之中,而这个 符号或表达式正是根据这些规则使用的,或相同的表达式或符号系 列正是根据这种方式加以替换的。”②这就是说,数学陈述的意义一定 是在于以某种方式使用这个陈述的能力,或者是以某种方式对他人 使用这个陈述作出反应的能力。第二种思路是通过学习数学,就是 说,当我们学习数学时,我们实际上是在学习数学陈述的用法:我们 是在学习它们是在什么时候通过计算而确立起来的,以及如何进行 相关的计算等等。“所有这些就是我们在学习数学理论这种语言的 表达式意义时所得到的,因为它们正是我们所能够得到的一切……

① 参见达米特《弗雷格的数学哲学》,第80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91。 ② 达米特:《真理和其他的谜》,第217页。

因而,仅仅是在正确使用这种语言陈述的能力时,我们才能掌握它们 的意义以及它们所包含的符号和表达式的意义。”①达米特把这种论 证思路称做“修正主义”,即一切数学符号的意义都是可修正的,不存 在某种独立于使用的意义。

2.在关于数学对象的存在问题上,达米特坚决反对弗雷格的柏 拉图主义,认为数学对象(如果存在的话)并不是独立于数学推理的 客观对象(或弗雷格所说的“逻辑对象”),而是数学陈述中一种特殊 的类,这就是他所谓的“有争议的类”,即包括关于物理世界、心理事 件、心理状态或过程、数学性质、过去时态或将来时态等等东西的陈 述。有时,达米特也把“数”看做是一种专门的数学对象,认为通过研 究数的性质,我们就可以理解数学对象。在达米特看来,数学对象并 不具有我们通常认为的本体论地位,它们不过是我们人类思想的创 造物,因而我们在谈论数学对象时,并不是要追问这种对象的形而上 学意义,而仅仅是把它们与数学陈述的意义联系起来。

在这里,达米特提出了谈论数学对象的两种对立的方式,即柏拉 图主义的和构造主义的方式。在柏拉图主义者看来,数学研究应当 像天文学研究一样,数学的结构就像各种星系,它们的存在完全不依 赖于我们,我们并没有生活在这样的实在领域,但我们有能力观察到 它们并作出报道。但在构造主义者看来,数学家就好比是工匠,他们 的工作就是根据自己富有想像的创造力去构造对象。然而,在达米 特看来,这两种方式都不适合用来谈论数学对象,因为它们都预设了 一种关于数学对象的形而上学地位问题。根据达米特的观点,我们 首先需要决定的是正确的意义模式,然后才会决定我们究竟应当采 取哪一种谈论方式。他写道:“一旦我们决定了数学陈述的一种意义 模式,根据这种模式,我们必须拒绝接受这样一种‘真理’概念,即‘真’ 被看做是最终依附于或没有依附于某种陈述,无论我们是否现在或 将来能够证明或否证它们,那么,我们就无法把数学实在的图像解释

① 达米特:《真理和其他的谜》,第217页。

为外在于我们的、等待去发现的。”①这表明,我们如何谈论数学对象, 首先取决于我们采取了什么样的意义模式;进一步说,一种意义模式 决定了我们谈论数学对象的方式。达米特倾向于采取证明的意义模 式,而反对真理的意义模式。就是说,他把“证明”而不是“真理”作为 解释意义问题的核心概念。根据这种意义模式,达米特就把确定对 象的形而上学地位问题与确定对象的存在问题区别开来,也就把数 学对象的意义与数学陈述的真区别开来。

3.在关于数学真理的问题上,达米特基本上追随后期维特根斯 坦的思想,把数学真理看做是一种人类思想构造的产物,是我们对数 学陈述的用法说明。他认为,数学陈述的真理是必然的,这种必然性 来自我们具有的数学直觉能力。然而这里似乎存在一个矛盾:如果 我们把数学陈述的必然性看做是如同感觉一样的直觉能力,那么我 们的数学知识就会是偶然的,而不是必然的。达米特用上帝的存在 来说明数学真理的必然性问题。他说,无论我们是否相信上帝的存 在,我们都没有理由说上帝的存在完全不依赖于我们对它的相信。 同样,我们对数学对象的存在也可以采取这样的论证方式,就是说, 我们只有相信了这种对象的存在,它们的存在才对我们有意义。数 学真理就是数学对象的存在向我们揭示的意义。达米特进一步指 出,上帝的存在必须具有现实性,神学解释中的上帝应当是具有一切 现实存在的性质;但数学对象的存在则可以是非现实的,因为它们取 决于在数学陈述中所起的作用。②

达米特还认为,如果我们能够知道数学对象系统的存在,我们只能 是先天地知道这一点,就是说数学陈述是先天的,是在我们使用它们之 前就已经规定好的。数学陈述的必然性也正是来源于我们可能是先天 地知道它们所陈述的对象的存在。这也表明,数学对象系统的一致性 就保证了数学陈述的必然性,我们可以根据语境原则证明数学陈述对 数学对象的断定。所以,达米特认为数学真理应当是分析的。

① 达米特:《真理和其他的谜》,第229页。 ② 参见达米特《弗雷格的数学哲学》,第307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91。

4.关于维特根斯坦的数学哲学,达米特首先指出,维特根斯坦并 没有把数学与哲学联系起来,因为在维特根斯坦着来,“哲学与数学 并没有什么可以相互谈论的东西,没有一种数学发现可以对数学哲 学具有任何意义”①。但达米特认为,维特根斯坦并不是真的把这两 者完全分开,而只是把通常放在一起的一些讨论分别放到了不同的 研究领域,这样我们可以在不同的领域中讨论不同的对象,就可以避 免由于论域的不同而产生的矛盾或混乱。其次,达米特指出,在数学 哲学领域,维特根斯坦毫无疑问地是一个构造主义者,因为在他看 来,数学陈述的本质就在于它可以被断定为一个证明的结论。达米 特认为,维特根斯坦的构造主义特别明显地体现为他关于逻辑必然 性的观念,达米特称之为“全面的约定主义”,“因为在他看来,陈述的 逻辑必然性总是对语言约定的直接表达。一个给定的陈述是必然 的,总是在于我们已经清楚地决定了把这个陈述看做是毋庸置疑的; 它不能取决于我们已经采纳了某些其他的约定,而这些约定被发现 包含了我们对这个陈述的处理”②。然而,达米特并不同意维特根斯 坦关于数学证明的论述,认为任何证明都是依照某些逻辑原则或推 理规则完成的,我们不可能在得到公理之前随意地按照我们的直觉 去直接地证明。

达米特发表于1959年的《维特根斯坦的数学哲学》一文在当代西 方数学哲学中有很大影响,被看做是这个领域中的经典之一。这主 要是因为,该文是他在维特根斯坦的《关于数学基础的评论》于 1956 年出版之后对该书所作的较早的积极评价;更主要的原因是,他明确 地把维特根斯坦的数学哲学思想放到约定主义阵营,这引起了当代 哲学家们的极大兴趣。因为自从弗雷格的逻辑主义纲领失败之后, 直觉主义和形式主义在数学哲学中的对抗一直势均力敌,而如果把 维特根斯坦看做约定主义的代表,这就会对直觉主义纲领产生很大 的推动作用。不过,哲学家们更感兴趣的是,达米特在文章中对维特

① 达米特:《真理和其他的谜》,第167—168页。 ② 同上书,第170页。

根斯坦的许多观点提出了质疑,这有利于他们更好地理解维特根斯 坦以及达米特本人关于数学哲学的思想。

达米特的数学哲学思想在当代西方数学哲学中的确占有相当重 要的地位。这一方面是由于他对维特根斯坦思想的具有说服力的解 释,使得他的《维特根斯坦的数学哲学》一文成为他的所有文章中被 引用率和转载率最高的一篇;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他的数学哲学与他 的反实在论主张关系十分密切,因而哲学家们在讨论他的反实在论 时,无法回避他在数学哲学以及逻辑哲学中的重要观点。事实上,在 各种不同的关于达米特哲学的论著或论文集中,讨论达米特的数学 哲学都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①

六关于时间的哲学

关于时间的哲学思考是达米特哲学中最有特色的一部分。如果 说他的意义理论以及数学哲学思想主要来源于他对弗雷格思想的解 释工作,那么,他关于时间问题的思想则完全是他独立思考的结果。 达米特对时间问题的思考首先是来自关于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 系问题。按照休谟的因果观,一切结果在时间上都应当是先于原因 的,就是说,我们通常是根据作为结果的事件去解释作为原因的事 件。但在达米特看来,当我们这样做的时候,我们同样会碰到一个矛 盾:作为结果的事件往往是根据作为原因的事件加以解释的,这特别 明显地出现在这两个事件同时出现的情况中。这样,我们就无法完 全确定作为结果的事件在时间上一定是发生在作为原因的事件之 后,反之亦然。达米特指出,解决这个矛盾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解 释我们所理解的因果关系。他写道:“因果关系之所以被看做在时间 上是从前到后的方向,是因为我们把一个原因就看做是一个过程的

① 关于达米特哲学的研究成果,自 20世纪 80 年代以来比较重要的有:泰勒 (B.W.Tayler)《达米特对哲学的贡献》,马蒂纳斯·尼霍夫出版社,1987;麦吉尼斯和 奥里夫利《达米特的哲学》;魏斯(B.Weiss)《迈克尔·达米特》,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 2002。

起点:这就是说,只要我们解释了开端的部分,我们就足以解释这个 过程进行当中的任何时刻。原因是与其直接结果同时发生的,但被 看做是先于其遥远的结果。”①在达米特看来,如果我们按照常识以及 一般科学来解释因果关系,这的确需要这样的时间方向,但这里需要 考虑的是,为什么两个事件同时发生,而我们却把其中一个叫做“原 因”,而把另外一个叫做“结果”?就是说,我们有什么根据把这两个事 件作这样的区分?这显然不能简单地用充分必要条件的理由加以解 释。唯一的理由在于我们对任何两个前后时间相续的事件所作出的 因果解释,完全取决于我们对因果关系的看法;就是说,只有当我们 已经对两个事件的发生作出了因果解释,其中一个是另一个的充分 必要条件,我们才能决定我们会把其中的哪一个看做是原因,哪一个 看做是结果。在这里,达米特试图表明,无论我们对这样两个事件的 关系作出何种解释,我们都无法把结果着做先在于原因。

达米特从时间问题上对因果关系的这番思考,最早见于他 1954 年发表的《结果可以先于其原因吗?》("Can an Effect Precede its Cause?”)一文。但他对时间问题的最为重要的阐述是在1964年发表 的《产生过去》(“Bring About the Past”)一文。在这篇文章中,达米特 用行动者的意向解释他对过去和未来的认识,试图表明:如果没有对 意向的解释,我们不仅无法理解未来,甚至无法理解过去。

1.达米特承认我们通常理解的两个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时间 上应当是前后相续的,这不仅是我们的解释问题,更主要地是自然本身 的客观不对称性造成的。如果我们仅仅是作为观察者而不是行动者, 我们就会很清楚地看到这一点。然而,达米特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 我们这里要讨论的因果关系并不是指两个自然事件之间的关系,而是 行动者的主观行为对后来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因为只有考察具备主 观意向的行为才会对我们的研究具有意义。这主要是因为,我们通常 感到疑惑的因果关系正是这样一些行为之间的关系,即如何判定行动

① 达米特:《真理和其他的谜》,第320—321页。

者的自愿行为是导致其他行为的原因。他写道:“如果我们能够发现产 生前者事件的方式(特别是,如果它本身就是一个自愿的人类行为),那 么,谈论产生出它来以便出现随后的事件,就一定是有意义的。而且, 我相信,作为原因的某个东西与使用它以便可能产生其结果,这两者之 间的联系在说明我们是如何最终接受了因果规律的基本解释中起到了 关键作用,就是说,我们只有一开始就相信原因是我们的自愿行为时, 我们才会得到关于因果关系的信念。”①

2.达米特指出,通常认为我们的行动可以影响未来,但无法影晌 过去,其原因被看做是我们无法改变过去。但他认为,这样的理解是 基于我们对语言中的将来时态的运用,就是说,我们只能用将来时态 (事实上也可以用现在时态)表达以后将要发生或不会发生的事情, 但我们无法用将来时态表达过去已经发生的事情。我们只能在表达 虚拟情况的句子中表达我们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情的未来(或现在) 的猜想,但我们无法用这样的句子表达过去发生过的事情。换句话 说,当我们无论用将来时态还是现在时态表达我们对过去事件的想 法的时候,我们实际上仅仅是在表达我们的主观意向,而不是表达过 去已经发生的事情。在这里,达米特指出,试图用结果去影响原因的 做法,或认为可以用未来产生过去的观点,在宿命论主张的论证中表 现得特别明显。根据这种主张,当我们要做某件事情的时候,宿命论 者会告诉我们,任何事情都会有好坏两种结果,如果取得了坏的结 果,我们做了也没有用处;如果取得了好的结果,我们这样做也是多 余的。所以,我们做这件事情是毫无意义的。宿命论主张是告诫人 们不要做任何自以为能够改变自身命运的事情。它的论证方式正是 以结果影响原因的典型例证,就是说,表明了试图用结果去产生原因 是毫无意义的。但宿命论的推论是错误的,因为我们不能把结果作 为推论的前提,而只能从前提推出结果。我们不能说“如果 p,那么, 如果q即 p”,而只能说“如果 p,那么q”。②

① 达米特:《真理和其他的谜》,第333页。 ② 见同上书,第340--341页。

3.达米特认为,我们关于未来的知识有两种,一种是根据因果规 律的预测,另一种是我们的意向。如果我们可以预测并未发生的事 情,那么我们就无法同样相信我们可以把它产生出来,就是说,我们 没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我们有能力去做这件事情以及这件事情正是 其他所发生的事情的某个条件。另一方面,当我们相信这个事情并 没有发生时,或者是我们意欲去阻止这件事情发生时,我们就不可能 去做这件事情。达米特指出,关于未来发生的事件,我们通常有三种 信念:其一是相信行动 A主动地与随后出现的行动B相互关联;其二 是相信行动 A 是根据我们的选择以我们的能力去完成的;其三是相 信我们可以知道行动B是否将会发生,而这不依赖于我们是否意欲 作出行动 A。而这三种信念是无法结合在一起的。他写道:“过去与 未来的区别就在于:我们认为,对过去的事件而言,我在原则上能够 知道它是否不依赖于我目前的意向发生;而对各种未来的事件而言, 我们应当承认,我们绝不会知道它们是不依赖于我们意向的(如果我 们有预见,那就另当别论了)。如果我们坚持这样一种信念,那么,对 所有的过去事件来说,我们都无法把需要有意义地做某件事情的两 个信念结合起来,以使得某个事件应当是在先发生的;但我并不知 道,如果事情被最终证明与现在的样子完全不同,我们为什么不会合 理地抛弃前一个信念,而不是抛弃另外两个信念。”①

4.达米特最后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我们知道了某个原因会导 致某个结果,我们既不会因此而放弃这个原因,也不会根据这个原因 而反对这个结果。因为作为原因和结果的两个事件在时间上是先后 发生的,我们无法用一个后来发生的事件推论先前发生的事件。他 的论证是这样的:如果有人认为,对某个事件 A来说,我们有经验根 据,认为 A的完成增加了先前出现的另一种事件 E 发生的可能性,而 没有根据认为 A就是以他的能力所完成的行为,那么,我们就会迫使 他放弃这其中的一种看法,或者是放弃另外一种看法,即认为他甚至

① 达米特:《真理和其他的谜》,第348一349页。

有可能完全不依赖于他作出 A的意向就知道E是否已经发生了。对 普通人来说,前面两种看法是应当被抛弃的,但如果某人在具体情况 中更愿意放弃最后一种而坚持前面两种看法,那么,我们就无法提出 可以用于劝阻他的论证。最后,达米特写道:“我不知道人们是否会这 样认为,当入们说‘你不可能改变过去’的时候,意思是说,对每一种事 件而言,我们原则上有可能知道它是否已经发生了,这完全不依赖于人 们的意向。如果是这样的话,这就完全不是表面上的那种纯粹的重言 式,而是的确指明了使我们相信不可能产生过去的是什么。”①

在发表于1969年的《关于过去的实在》一文中,达米特专门从实 在论与反实在论的对立角度,讨论了关于过去的陈述的真和意义问 题,阐述了他“唯一关于过去的反实在论”。他认为,关于过去时态陈 述的反实在论解释,就是不承认把在不同时间说出的具有不同时态 陈述的真值系统地联系起来。例如,在实在论看来,当我现在说“江 怡正坐在电脑前写书”,这个陈述是真的;而当我在一年后再说“江怡 在一年前正坐在电脑前写书”,这个陈述的真就取决于前面一个句子 的真。这两个句子具有真值上的连续性,正是这种连续性保证了关 于过去的句子的真。然而,在反实在论者看来,我们使用过去时态, 仅仅是由于承认某些情况证明了对使用这种时态的某些陈述的断 定,这些情况既包括了我们记住了我们所经历的所出现的某些事件, 也包括了我们对使用过去时态的陈述所受过的训练。这就是说,“江 怡在一年前正坐在电脑前写书”这个陈述为真,并不是因为我们在一 年前说过的“江怡正坐在电脑前写书”这个陈述是真的,而是因为我 们记得江怡在一年前正坐在电脑前写书,而且我们也知道“在一年 前”这个词组的用法。达米特写道:“我们可以从对过去时态的用法 训练中获得的关于过去时态陈述为真的概念,仅仅是碰巧与可以证 明这种陈述的断定情况一致了,就是说,碰巧存在这样一些情况,我 们能够把它们看做是合适的,并且证明了这种断定。”②

① 达米特:《真理和其他的谜》,第350页。 ② 同上书,第 363页。

达米特区分了两种关于过去时态陈述的反实在论:一种是符合 实在论者对关于现在时态陈述的态度,另一种是关于过去陈述意义 的一般观点。他把前者称做“唯一关于过去的反实在论”,把后者称 做“全面的反实在论”。他承认,关于实在论的最有趣的问题是关于 这种全面的反实在论是否一致;如果它是不一致的,那么我们就会对 反实在论的应用提出一些限制,由此采取更大的步骤去解决各种具 体的争端。但他指出,要解决这些争端,关键是要赋予具有时态的陈 述的意义。因而,对全面的反实在论者来说,整个意义理论应当把证 据作为基本的概念,因为这个概念可以证明对一个陈述的断定,可以 把他的意义观看做是对数学陈述的直觉主义解释的普遍应用。这就 意味着,掌握一个陈述的意义,就在于能够认识到是否可以最终断定 这个陈述的情况,而且这个陈述的意义完全是由其组成部分的意义 确定的。但是,对唯一关于过去的反实在论者来说,每个句子的真假 是相对于每种可能的历史情况;就是说,如果 A 是一个过去时态的陈 述,那么,“如果 A,则 B”就意味着“对每种可能的历史情况而言,这并 不是说A对它来说是真的,而B则是假的”①。这样,这种反实在论者 就可以承认,一年前有证据证明我们在前面的句子“江怡正坐在电脑 前写书”是真的,但现在说它在一年前是真的就没有任何证据。达米 特最后指出,反实在论是用一种论证表明我们不可能从使用过去时 态的训练中派生出把关于真的看法用于关于过去的陈述;而实在论 则求助于掌握真值联系,作为我们获得真理观念的手段。在达米特 看来,实在论与反实在论在关于过去的问题上其实并没有真正的对 立,因为反实在论者并没有完全否认真值联系的存在。

在 2002年的杜威讲座“真理与过去”中,达米特重新讨论了关于 过去的陈述和关于时间的形而上学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他在 《关于过去的实在》一文中的某些结论。他指出,如果我们仅仅根据 现在的记忆或根据去断定关于过去的陈述为真,这就承认了一种关

① 达米特:《真理和其他的谜》,第371页。

于时间的形而上学,即认为只有现在的东西是真实存在的,一切过去 的东西都不过是出自现存之物的构造,我们把它们看做仅仅是现存 之物存在的线索而已。这种形而上学显然是难以接受的,但如果一 个命题的真就在于某人可以去证实它,或者可以找到断定它的根据, 那么这种形而上学又是可以得到证明的。他说:“根据这种真理观, 关于过去的陈述只有在某人在相关的时间证实了它,才可能是真的, 即使断定了它的一切理由都烟消云散了。”①

达米特进一步指出,当一个在结构上可靠的论证是与过去有关 的,那么我们就完全有可能得到这个论证的前提,而它一定是最终得 到证实的,但对这个论证结论的证实则超出了我们能及的范围。这 样,对关于过去的陈述的证实或证明,首先就需要充分地说明我们对 这种陈述的理解,以及我们是如何得到这种理解的,因为把反实在论 关于获得理解思想的一般形式运用于这种形式的陈述,就会使我们 首先把对过去陈述的理解看做是在于掌握了断定或保证关于过去陈 述的东西。在反实在论者看来,过去的事件并不具有需要证明其陈 述为真的模糊存在,所以,我们对关于过去陈述的真理并不是通过个 入对这样的证据的证实,而是通过我们的整体活动得到证实的。 从以上的介绍中可以看出,达米特关于时间问题的哲学思考是 与他的反实在论主张密切相关的:他正是从反实在论立场出发对关 于过去陈述的真和意义问题作出了新的思考。他的这番思考在当代 哲学中引起了很大争议,许多哲学家对达米特的观点提出了尖锐批 评。例如 J.赖特就明确指出,达米特在他的论述中始终把自己看做 是一个积极的反实在论者,就是说,总是力图在否定实在论立场的同 时调和反实在论与我们的常识之间的关系,力图使反实在论与我们 的常识不相矛盾,但实际上他的论证处处表现出与常识相悖,所以应 当把他的观点称做“消极的反实在论”。② 梅勒(D.H.Mellor)则根

① 达米特:《真理与过去》,载于《哲学杂志》C卷2003年1月第1期,第28页。 ② 参见J.赖特《实在论和解释的在先性》,第107—109页,克鲁威尔学术出版 社,1997。

据麦克塔加特对时间的非实在性证明反对达米特的回溯的因果解 释,认为这种解释的可能性是无法得到证明的。①舒尔特(J.Schulte) 对达米特的复杂论证表示怀疑,认为他完全背离了我们通常对时态陈 述的用法,他设想出来的某些情形完全是一些特殊的情况,并不能真正 解释我们对过去时态陈述的使用。所以,舒尔特并不同意达米特的这 样一种看法,即认为对每种事件而言,我们都原则上能够知道它是否已 经发生,而这完全不依赖于我们的意向。② 帕陶特则详细分析了达米特 所反对的实在论主张,特别是关于过去的实在论主张,认为达米特对这 种实在论的挑战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达米特把这种实在论理解为仅仅 涉及了不可判定的语句,但实际上它讨论的核心是关于模态断言的可 保证性问题。他写道:“实在论的根本主张是,真跟可证实性不能有概 念上或超自然的联系。勉强承认达米特关于两值原则可应用于(例如) GC(即哥德巴赫猜想——引者注)的怀疑,而又认为GC的真可以先验 地(不仅仅是认知地)背离它的认知,这样的人在最根本的意义上仍是 一个实在论者。”③

当然,达米特的这种反实在论也在当代哲学中产生了一些共鸣, 引发了哲学家们对时间问题的重新思考。这里的“时间问题”既不是 物理学上的时间,也不是心理学上的时间,而是与形而上学密切相关 的事物变化、因果关系以及世界的可能性问题。事实上,这些正是从 古希腊以来哲学家们一直在讨论的问题。传统观点认为,一切事物 的变化都属于时间而不属于空间,因而变化的恒常性就表现为时间 上的延续性,这种延续的方向是单向而不可逆的。根据这种观点,哲 学家们就把因果关系理解为两个事物之间在时间上的前后相续,由 此证明结果的真是以原因的真为依据。同时,对世界的理解也就只

① 参见梅勒《确定的过去,不确定的将来》,载于泰勒《达米特对哲学的贡献》,第 168—188页,马蒂纳斯·尼霍夫出版社,1987。 ② 舒尔特:《正在背离它所属的过去》,载于麦吉尼斯和奥里夫利《达米特的哲学》, 第254页。 ③ 帕陶特:《实在论、可判定性和过去》,张清宇译,第10页,华夏出版社,2001。

能从现实性出发,把一切可能的世界都看做经典逻辑无法处理的东 西。达米特的思想恰恰是对这些观点提出了挑战;原因与结果之间 在出现时间上的不对称性导致了我们无法把这两者看做是同时发生 的,但这并没有保证我们从原因的真值条件可以推出结果的真;同 样,说一种原因带来某种结果,这并不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因为这 种结果也完全可能影响到原因,或者这种原因完全可能产生其他的 结果。达米特关于过去的反实在论主张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不满于 传统逻辑中的二值原则和真值条件语义学,试图以直觉主义逻辑和 模态语义学解释时间问题,也就是试图摧毁在时间问题上的传统形 而上学。达米特这样写道:“关于过去的反实在论认为,对关于过去 事件陈述的证据,可能仅仅在于现在对这个事件的记忆,或现在可以 看到的这个事件的线索,以及需要从这些线索得到这个事件的推论。 这就是形而上学的争论,也正是我这里想要探索的东西。”①正因为达 米特这番探索的重要性,他关于时间问题的几篇重要文章被看做是 当代时间哲学研究领域中的经典文献。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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