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戴维森的意义理论

戴维森于 1963年发表的《行动、理由和原因》和1967年发表的 《真理与意义》两篇文章,奠定了他在当代美国哲学以及整个分析哲 学、语言哲学、心灵哲学、行动哲学等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如今,哲学 家们讨论意向行为的解释性质以及对语言的理解问题,就必须从戴 维森哲学中获取思想资源,因为他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幅完整 的图画,揭示了理性、语言和思想的本质认识及其与世界的关系;而

① 陈波:《奎因哲学研究:从逻辑和语言的观点看》,第259页。 ② 斯特劳森称他为“最杰出的、最具有影响力的在世哲学家”,普特南称他为“伟 大的哲学家”、“英语大师”和“天才的博学之士”,戴维森认为蒯因的所有思想都对他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方法却是以一种彻底的解释展现了对异类语言的理解步骤,并 通过这种展现表明了传统哲学的认识论问题中所包含的深刻内容。 西方哲学家普遍认为,戴维森在语义学方面的工作是具有革命性的, 他对认识论和哲学心理学也作出了突出贡献,①因而他被看做是当 代分析哲学的重要代表。

一生平和著作

唐纳德·希尔伯特·戴维森(Donald Herbert Davidson)于 1917 年3月6日出生于美国麻省的斯普林菲尔德市。祖先来自苏格兰,父 亲毕业于康奈尔大学,曾在麻省理工学院教授数学,后在一家钢铁公 司担任销售工程师。戴维森在中学时代就对电子、音乐、飞机乃至航 海等产生了浓厚的兴趣。1939年,他在哈佛大学获得文学学士学位, 1941年获文学硕士学位。在大学期间,他就对哲学产生了浓厚兴趣, 并直接受到怀特海的教诲和指导,但他在哲学上的唯一导师却是从 事美学研究的普劳尔(D. Prall)。在研究生期间,他得到了古典哲学 的奖学金,师从蒯因学习逻辑,并聆听了罗素在哈佛的演讲。1949 年,在蒯因和刘易斯的指导下他获得哲学博士学位,论文题目为《柏 拉图的斐莱布篇》。1947—1950年,他在纽约市的一所市立学院—— 昆斯学院担任哲学讲师。1951—1967年,他在斯坦福大学历任助理 教授、副教授和教授。期间,他游历欧洲各国以及日本。1967—1970 年,他在普林斯顿大学担任哲学教授,后任哲学系主任。1970年9月 起,他到了纽约洛克菲勒大学担任哲学教授,直到1976年由于婚姻变 故而移居到芝加哥大学任教。1981年起,他担任加州大学伯克利分 校哲学教授,直到 2003年8月30 日因病去世。

戴维森曾担任美国哲学联合会东部和西部分会的主席,并任《哲 学》、《理论语言学》、《认识》等多种国际重要哲学杂志的编委。他还于 20世纪 70年代担任英国牛津大学的伊斯特曼教授,并在洛克讲座上

① 路德维奇(K.Ludwig)、西奇勒(U.Zeglén):《戴维森导读》,载于西奇勒《戴维 森:真理、意义与知识》,第1页,罗特雷奇,1999(以下所引此书均为此版本)。

发表演讲“真理的结构和内容”(1970)。戴维森的所有重要思想都是 以论文形式发表的,而且大多是他在世界各地发表的讲演。根据“在 世哲学家文库”的统计,截止到 2001年,戴维森共发表了130 篇文章, 大多数都被收入各种文集中或被反复收录和被翻译成各种文字出 版,其中被收录最多(10 次以上)的文章有:《行动、理由和原因》 (1963)、《因果关系》(1967)、《真理与意义》(1967)、《心理事件》 (1970)、《论概念图式这个观念》(1974)、《隐喻意味着什么》(1978)、 《关于真理和知识的融贯论》(1983)等。这些文章和讲演稿后来被部 分集结成书,分五卷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即《论行动和事件》(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1980,共收入作者1963—1985年间的17 篇文章,1982—1989年被重印四次,2001年第2版,并被翻译为德文、 日文、意大利文、法文和西班牙文等七种文字出版)、《对真理和解释 的探究》(Inquiri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1984,共收入作者 1965—1982年间的18篇文章,并附有对蒯因和刘易斯的答辩,1985 年和1986年被重印 2次,2001年第 2版,并被翻译为德文、日文、西 班牙文、意大利文、中文和法文等13种文字出版)、《主体、主体间和客 体》(Subjective,Intersubjective,Objective,2001,共收入作者1982— 1998年间的14篇文章)、《合理性问题》(Problems of Rationality, 2004,共收入作者1974—2001年间的15篇文章,并附有一篇访谈)、 《真理、语言和历史》[Truth,Language and History,2005,共收入作 者 1986—2001年间的 20 篇文章,并附有对罗蒂、斯特劳德、迈克道威 尔(J.McDowell)和派瑞达的答辩]。除了这些著作之外,戴维森还与 他人合著和编辑了许多重要著作,如1959年与萨普斯(P.Suppes)合 著的《决策论》(Decision Making),这是他的第一本著作;1970年与欣 提卡合编的《语词与异议》(Words and Objection),这是研究蒯因哲学 的重要资料;1970年与哈曼合编的《自然语言的语义学》(Semantics of Natural Language),这是把形式语义学用于自然语言的重要成 果;1975年与哈曼再次合编了《语法的逻辑》(The Logic of Grammer),这是关于自然语言逻辑的重要研究资料。

戴维森的思想在当今世界范围内的哲学中产生了广泛影响。1984 年,在美国的拉特哥斯大学举行了为期五天的“戴维森哲学国际 研讨会”,来自世界各地 26个国家的五百余名学者出席会议,会后出 版了论文选《行动和事件:论戴维森哲学》(1985)和《真理和解释:论戴 维森哲学》(1986),其中包括了诸如蒯因、普特南、达米特、罗蒂等人的 文章,也包括了戴维森本人的几篇文章以及答辩。1985年,牛津大学 出版社出版了由欣提卡等人编辑的《论戴维森:行动和事件》,收入了 当代许多重要哲学家对戴维森哲学的理解和批评;同年,中国台湾学 者方万全先生也发表了他的博士论文《戴维森的事件观研究》。据 “在世哲学家文库”的统计,截至 2001年,世界各地以各种文字发表的 关于戴维森的专著或编辑的文集共有 26.种之多;对戴维森的专访有 13次;从1981年到1997年间,在世界各地召开的关于戴维森哲学的 国际研讨会多达 15 次。2002年9 月,戴维森专赴中国台湾参加关于 他的哲学的研讨会。戴维森原定 2003年7 月到北京参加“哲学交锋- 交融:戴维森哲学与中国哲学”国际研讨会,但由于爆发“非典型性肺 炎”,会议被迫推迟。他因病去世后,2004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戴维 森哲学与中国哲学:纪念唐纳德·戴维森”国际研讨会,各国学者共 同探讨了戴维森思想对中国哲学研究的意义。①

戴维森的哲学兴趣极为广泛。他晚年关注的问题还有关于非理 性问题的作用和意义以及不同文化之间的融合问题。特别是,他晚 年经常旅行于世界各地;从南美到非洲,从亚洲到澳大利亚,到处都 留下了戴维森的足迹,也留下了他的哲学与各种不同文化之间相互 碰撞的痕迹。

二真理与意义

语言哲学是戴维森最早关注的领域,也是他的主要工作领域之 一。他在1967年发表的《真理与意义》根据塔尔斯基的真理定义提出

① 关于这次会议的情况介绍以及论文提要,参见《世界哲学》2004年第5期的会 议专栏。戴维森去世后不久,《世界哲学》2003年第6期就发表了纪念戴维森的专栏 文章。

一种新的对意义理论的理解,被称做“戴维森纲领”,在当代西方语言 哲学中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了解戴维森纲领之前,首先有必要了解塔尔斯基的真理定义。 塔尔斯基在1933年发表了《形式化语言中的真理概念》,提出了以形 式化方法定义真理概念的问题,但由于塔尔斯基的形式化表达方式 不容易为人理解和接受,因而他在1946年又发表了《真理的语义学概 念和语义学的基础》一文,较为通俗地阐述了他的主要思想。他的主 要工作是要为“真”(truth)这个概念提供一个“实质上恰当、形式上正 确的定义”。所谓“实质上恰当”,是指“真”的外延应当是语句,而不是 我们用语句表达的外在对象或心理现象或观念的对象。塔尔斯基提 出的这种恰当性的标准是:(1)“从我们的语言的语法的观点来看,对 于一个‘X是真的’形式的表达式,如果我们用一个句子或者其它不是 名称的任何东西来替换 X,那都不能使它成为一个有意义的语句”; (2)“不管我们用什么言辞对一个对象作出断言,任何语言的使用的 基本惯例都要求必须使用对象的名称而不是使用对象本身”。① 所谓 “形式上正确”,是指通过区分“对象语言”和“元语言”,使真语句获得 一种形式上的精确意义,由此消除一切类型的逻辑悖论。根据以上 两个要求,我们对一切真语句都可以定义为以下形式: (T)X是真的,当且仅当P。

其中P代表了任何可以与“真的”这个词有关的句子,而X则是 这个句子的名称。塔尔斯基把这个形式的定义称做“T型等值式” (T-Equivalence),或简称为“约定 T”(Convention T)。 例如,根据这个等式,我们可以说:语句“雪是白的”为真,当且仅 当雪是白的。

在这里,塔尔斯基并不是要简单地表达一个逻辑上的重言式。 他的目的是要说明,一切可以用“真的”这个谓词加以述说的东西都 只能是语句,而不是语句所表达的事实内容。因而“真”应当被看做

① 塔尔斯基:《真理的语义学概念和语义学的基础》,载于涂纪亮主编《语言哲学 名著选辑》,第248—249页。

是语句的属性,而不是事实或对象的属性。他说:“如果我们希望就 一个句子说点什么,比如说它是真的,我们就必须使用这个句子的名 称,而非这个句子自身。”①

既然“真”这个概念只能用于句子,我们就必须对句子作出严格 的规定。在塔尔斯基看来,传统的真理定义由于没有对语言本身作 出严格分析,因而产生了诸如“说谎者悖论”这样的逻辑矛盾。他明 确提出,我们应当用两种不同的语言来讨论真理定义问题。“第一种 语言是‘被谈论’的语言,是整个讨论的题材;我们所寻求的真理定义 是要应用到这种语言的语句上去的。第二种语言是用来‘谈论’第一 种语言的语言,我们尤其希望利用它来为第一种语言构造真理定义。 我们将把第一种语言称为‘对象语言’,把第二种称为‘元语言’。”②塔 尔斯基认为,这两种语言的区分是相对的,当一种元语言作为被谈论 的语言时,它就在另一个层次上变成了对象语言。正是通过这两种 语言的交替变化,我们就可以得到语言的全部层次。根据这种语言 区分,“约定T”这个定义本身以及它所蕴涵的所有等值式都是用元语 言表达的,而其中的P就代表了我们的对象语言中的任意一个句子, X则表示P所代表的句子的名称。在这里,对象语言是被包含在元 语言之中的,作为元语言的一部分,因而每个出现在对象语言中的句 子都必定出现在元语言中。这就保证了T等式在形式上的恒真性。 严格地说,塔尔斯基关于“真”这个概念的语义学定义完全是用 形式语言构造出来的。他明确地表示,他的定义仅仅在形式语言中 才是有效的,因而任何根据自然语言的理解对他的责难都是无效的。 在这种意义上,他把自己的这个定义看做在认识论上是中立的。他 写道:

实际上,真理的语义学定义没有暗示任何可以作为象下述

① 塔尔斯基:《真理的语义学概念和语义学的基础》,载于涂纪亮主编《语言哲学 名著选辑》,第249页。 ② 同上文,载于涂纪亮主编《语言哲学名著选辑》,第 257页。

(1)这类语句能够得以断言的条件的东西:

(1)雪是白的。

它仅仅意谓着:无论什么时候我们断言或者反对这个语句,我们 都必须准备断言或者反对相关的语句(2):

(2)语句“雪是白的”是真的。

这样,我们可以在不放弃任何我们已有的认识论态度的情 况下接受真理的语义学概念;我们可以依然坚持朴素实在论、批 判实在论或者唯心论,经验主义或者形而上学——坚持我们以 前所坚持的。语义学概念对于所有这些争端是完全中立的。①

显然,塔尔斯基的这种形式化的真理定义无法满足用自然语言 定义真理的要求。对此,戴维森就提出,由于给出真值的条件就是给 出意义的一种方式,因而对自然语言给出真理定义就意味着为自然 语言提供确定意义的方式,这样自然语言中有关“真”概念的定义问 题就应当还原为对这种语言中的意义加以确定的问题。

在《真理与意义》一文中,戴维森首先指出,对自然语言的恰当的 意义理论应当表明这种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是如何取决于它自身部分 的意义。由于我们的生命和对语言的理解是有限的,所以我们对语 言的理解就只能依赖于无限的语言用法中可以确定的有限的语义前 提和规则。他认为,对自然语言构造的恰当描述必须表明如何能够 把它整合为对这种语言的一种完整的意义理论,而这种意义理论就 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个语言中的每个句子的意义。他把用来陈述这个 语言的语言称做“元语言”,而把这个意义理论所谈论的语言称做“对 象语言”。用公理化语言表述为“(M)s意味着在L中,p”。这里的 s 是指对L中的句子的描述,p是指与 M中提到的句子同义的元语言 的句子。这表明,对L中的句子来说,知道了M句子就足以理解它 了;而通过把意义分配给这个句子的有意义部分而派生出M句子,就

① 塔尔斯基:《真理的语义学概念和语义学的基础》,载于涂纪亮主编《语言哲学 名著选辑》,第274页。

表明了这个句子的意义完全是依赖于这些有意义部分的。戴维森对 塔尔斯基的真理定义与他的意义理论之间的这种明显联系作了如下 说明:

那种定义通过对每个语句的真实性给出充分必要条件而起 作用,而给出真值条件也正是给出语句意义的一种方式。知道 一种语言的关于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便是知道一个语句(任何一 个语句)为真是怎么一回事,而这就等于理解了这种语言(在我 们能赋予这段话的一种可靠的涵义上)。①

但戴维森与塔尔斯基的最大不同就在于他把自己的这种意义理 论完全看做是一种对自然语言的活动方式作出解释的经验理论,而 不是纯粹形式语言中的用法说明。尽管如此,戴维森仍然认为,当我 们说“‘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时,我们并不是在描述 一个简单的事实,也不是在用这个事实来说明这句话的前半部分(即 加引号的部分)是真的;我们实际上是在说明每个语句的已知的真值 条件与语句里的那些重新出现在其他语句里的方面(即语词)是相关 的,并且能在其他语句里被赋予相同的作用。因而,可以把戴维森的 意义理论看做是对自然语言的形式化要求,就是说,这种经验理论追 求的不是对自然语言中的每个实际的句子都能提出真理定义,而是 追求能够对自然语言中的意义问题给出描述性的说明,这样的说明 依赖于对自然语言本身的理解以及我们通过理解展现出的某种掌握 语言的能力。他把这种追求看做是“对个体语词或个体表达式进行 分析”的活动,由此区别了以往的逻辑学家仅仅追求揭示逻辑语法或 语句形式的要求。总之,他把自己的工作看做是对自然语言的一种 形式化分析,这就要求在对语词或表达式进行哲学分析之前必须事 先或至少同时弄清它们的逻辑语法,而这就要“求助于我们关于逻辑

① 戴维森:《真理与意义》,载于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牟博编译,第 10页,商务印书馆,1993(以下所引此书均为此版本)。

真理、逻辑等值和逻辑蕴涵的直觉”①。

如果仅仅从形式上规定语句的真,在戴维森看来,这还只是完成 了意义理论的一小部分工作。更重要的工作是,如果要对自然语言 提出一种意义理论的要求,就必须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同一个语句在 某一时间或从某人的口中说出是真的,而在另外一个时间或从另外 一个人的口中说出则是假的。他认为,这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 的“指示词”(demonstratives)问题,形式语义学和逻辑都没有能力解 决这个问题,因为我们无法在不造成损失,或没有作出根本改变的情 况下从自然语言中消除指示词,所以唯一的选择就是以理论来“迁 就”(accommodate)指示词。戴维森所谓的“迁就”采取了两个步骤: 第一是把指示词完全看做常项,这样就不会产生任何逻辑错误,也不 会对提出一种真理的语义学定义产生困难。这里的“常项”表明了对 真语句中的时态完全不予考虑。第二是把真理,或更准确地说,把 “真”这个属性完全赋予句子的说出或言语行为,而不是赋予句子自 身。这样,语句的真就不再是语句本身的问题,而是涉及到语句、说 出这个语句的时间和说出它的人之间的“有序三元组”(ordered triples)。戴维森认为,经过这样的处理,我们通常理解的逻辑就可以看 做是相对于同一个说话者和同一个时间的语句组,而在不同时间并 由不同说话者说出的语句之间的逻辑关系则可以表达为新的逻辑公 理。他说:

在这种理论中,相应于每个带有指示性因素的表达式,都 必 定有一个把该表达式出现于其中的语句的真值条件与变化着的 时间和说话者联系起来的短语,因此,可从这种理论中衍推出像 下面这样的语句:

由p在时间t所(潜在地)说出的“我疲倦”是真的,当且仅当 p在时间t是疲倦的。

① 戴维森:《真理与意义》,载于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第 21页,商务 印书馆,1993。

由p在时间 t所(潜在地)说出的“那本书已被窃”是真的,当 且仅当由p在时间t所指示的那本书先于时间t被窃。① 戴维森根据蒯因关于“场合语句”(occasion sentences)的观点明 确提出,语句仅仅相对于一个说话者和一个时间才为真,并且被认为 是真的。这样,一切有关语句真的说明或描述,都必须依赖于说出语 句的时间和人,因而也就不存在某种普遍一致的真理说明。

概括地说,戴维森的意义理论基本上包括了这样三个主要内容: 对意义理论任务的规定、对自然语言形式化的要求和对意义理论与 真理论的关系的说明。他提出,意义理论的主要任务应当是表明一 种语言的说话者如何能够有效地确定意义,或者说确定任意的表达 式的意义;在对自然语言所使用的真理谓词进行结构描述时,我们需 要提出一种恰当的语义学标准,这个标准应当是清楚的和可检验的; 我们在为一种语言定义真理时,我们实际上就是在构造一种完全的 意义理论,因为意义问题只能通过分析真理谓词的方式才能得以说 明。对此,戴维森明确表示了自己对从形式上表征自然语言的真理 谓词所持的乐观态度,并试图以纲领的方式去说明对自然语言的这 种形式化过程。这就是后来所谓的“戴维森纲领”。

戴维森纲领以及戴维森意义理论的提出,对当代西方语言哲学 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在 20世纪 60年代之前,从维特根 斯坦到奥斯汀和格赖斯,整个语言哲学的核心是关于语言意义的问 题,哲学问题的出现被看做是由于误用语言的结果,所以只要仔细检 查语词的意义以及日常用法,我们就可以消除或避免哲学混乱。然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哲学家们对语词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却一直没有 一个共同的认识,他们由此发现,要对这个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必须 求助于某种系统的理论。这时,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对形式化的逻辑 语言研究,给哲学家们考虑意义问题提供了富有启发的线索,而塔尔

① 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第23页。

斯基对符号逻辑语言的真理定义使哲学家们相信,对自然语言也可 以像对逻辑语言一样给出一种严格精确的真理定义。戴维森的主要 贡献就在于,他使得那些一直关注自然语言却在形式逻辑传统之外 的哲学家,可以使用某些最为简单的形式语言技术,他的工作就是要 为自然语言构造一种经验的意义理论,而这种理论却是以逻辑的方 式建构起来的。索姆斯认为,戴维森工作的最直接意义是把两种不 同的分析哲学家联系起来了:一种是那些相信意义问题是一切哲学 的核心但缺乏对意义问题的系统思考框架的哲学家,一种是那些忙 于以人工语言建构自然语言但对这个工作的广泛哲学意义漠不关心 的哲学家。他说:“戴维森的最大影响在于,他使得这两种人相互更 加关注了。”①

戴维森用意义理论解释真理问题的“戴维森纲领”,在西方哲学 界的确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其中既有赞同也有反对。批评的声音最 早来自 20 世纪 60 年代末,主要意见是认为戴维森没有区分理解一种 语言与知道这个语言是什么,同时他没有充分证明一个意义理论如 何根据真理理论建立起来。② 作为对各种批评的反应,戴维森对他最 初的一些说法和部分观点也作出了调整,在他随后发表的《彻底的解 释》(1973)、《答福斯特》(1976)以及《隐喻意谓着什么》(1978)等文章 中对自己的观点重新加以表述和修正。到了80年代之后,特别是在 1984 年的戴维森国际研讨会之后,西方哲学界对戴维森的观点更多 地持肯定的态度,对戴维森思想的研究也逐渐增多。90年代以来,西 方哲学界开始出现更多的批评声音,特别是来自年轻一代的哲学家。 这样的批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本上赞同他的观点,但认为还不够 彻底,没有真正解决真理理论的问题,即对语句及其组成部分的意义 的理解如何能够保证这个语句成真,例如路德维希;另一种声音是坚 决反对戴维森纲领,认为它并没有提供一个可靠的意义理论,例如西

① 索姆斯:《意义的时代》,载于索姆斯《20世纪的哲学分析》第2卷,第 295 页, 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03(以下所引此书均为此版本)。 ② 参见埃文斯和迈克道威尔《真理与意义:论语义学》,牛津大学出版社,1976。

格尔(G.Segal)。

路德维希认为,能够使一种语言的真理定义成为一个意义理论, 我们就不仅需要知道它具有这个语言所有的真句子,而且需要知道 如何从所有的句子中挑选出这些真句子。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就必 须知道这个理论的公理提供了对这个语言的初始表达式的解释。这 需要把这个理论扩展为外延的真理理论而不引入内涵的实体,也就 是把这个理论扩展为可以处理非陈述句。但戴维森并不是这样做 的。他写道:

他(戴维森——引者注)提供了关于真理理论的恰当性条 件,而这个理论并没有预设这些表达式所意谓的对象语言。戴 维森首先提出,所有在外延上正确的真理理论都能够用做意义 理论。其理由在于这样两个思想:第一个是,“意义理论……是 一种经验理论”。第二个是,真理对说话者和说出时间的相对 性,就需要这个理论能够正确地反映包含了诸如“这是红的”这 样的指示词的句子真值条件。戴维森显然希望这就提供了更多 的决断力量,足以确保在外延上恰当的理论满足了戴维森的 T 约定。然而,虽然这有助于理解这样的句子,如“对在时间t的所 有说话者s来说,‘草是绿的’是真的[s,t,L],当且仅当雪是白 的”,但这并没有保证一个理论会产生T-语句。①

路德维希指出,戴维森之所以没有做到这一点,完全是因为他把 原本属于客观性的真理论变成了一个解释性的真理论,这就排除了 确定真语句的客观标准,转而求助于说话者之间的成功交流。而这 样一来,无论是关于句子组成部分的意义如何决定句子意义的意义 理论,还是关于从一个公理刻画中如何推出一个语言的所有真语句 这样的真理论,都最终需要还原为在某个具体时刻的不同说话者之

① 路德维希:《意义、真理与解释的理论》,载于西奇勒《戴维森:真理、意义与知 识》.第32 页。

间的成功交流。在这种交流中,话语的真就比语句本身的真更好地 刻画了一个语言的成真条件。

西格尔早在 1995 年曾对戴维森的观点作了一些辩护。①但在 1999年的文章中,他又指出戴维森的意义理论实际上是把塔尔斯基 的真理定义修改为一种解释性的真理论,而这样的修正是不恰当的。 在他看来,戴维森的核心观点是,一种解释性的真理论对知道它是解 释性的人来说就是一个意义理论,这对说话者和语义学家来说都是 如此。但实际上说话者和语义学家对如何理解意义却有着不同的看 法:说话者想要知道的是语言是如何工作的、句子的语义结构是什 么,以及句子组成部分的意义是如何构成整个句子的意义的,等等; 而语义学家则把范围限制在形式的范围内,他们仅仅关心指称、满足 和真理,因而他们并不关心语词或句子究竟意谓着什么,而是关心形 式上的可操作性。因而,西格尔提出,我们应当建构一种关于人类语 言能力背后的因果结构的理论,这样我们才能说明语言是如何工作 的以及一种语言的语义规则究竟是什么。他写道:

先来让我们假设一下,我们拥有语言能力是由于我们实际 上无意识地了解语言规则,大致像乔姆斯基所设想的“语言天 赋”。这种语言天赋包含了语音规则、句法规则和语义规则,正 是因为我们(部分地)知道了这些规则,所以我们才能够这样说 话和理解。②

西格尔运用乔姆斯基对语言能力与语言应用的区分,强调了语 言应用在掌握语义知识中的重要性。由此,他提出了对意义问题的 两个不同的经验假设,即“S对个体i意谓着p,当且仅当i的内在化 的T理论中的某个标准定理蕴涵着,S是真的当且仅当p”,“表达式e

① 参见拉森(R.Larson)和西格尔《意义的知识》,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95。 ② 西格尔:《真理理论如何充当意义理论》,载于西奇勒《戴维森:真理、意义与知 识》,第55页。

对i所意谓的东西,是由e在i的内在化T理论中的标准从句赋予 的”。① 他认为,只有这两个假设才是戴维森应当加以证明的。 应当说戴维森根据塔尔斯基的真理论建立的意义理论的确存在 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这种困难主要表现在,戴维森试图用形式化 的方法刻画自然语言中的意义概念,但无法以公理化的形式语言解 决自然语言的模糊性问题。虽然戴维森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沟通了 两类哲学家,即仅仅关注形式系统的哲学家和更为关注日常语言的 哲学家,但他并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实现这两种哲学家之间的交流,因 为他坚信,在我们的日常语言背后存在着起支配作用的逻辑结构,而 正是这些结构规定了我们日常语言的使用和意义。然而,我们知道, 日常语言的意义并不是由于这种隐藏的逻辑结构,而是我们在具体 场合对语言的使用。虽然戴维森一再声称,他特别强调这样一个事 实,即一个句子仅仅相对于一个说话者和一个时间才是真的,而且只 有这样它才被认为是真的,但当他要以真理论确定意义概念时,就不 得不借助于形式语言,也就是借助于对各种具体事实的一种概括或 普遍化,因为在他看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自然语言的语义学提供 一个清楚的、可检验的标准。

早在 20世纪 70 年代,蒯因就对那种围绕语句意义展开的所谓 “逻辑分析”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在所有的句子背后都隐藏着某种逻 辑结构的看法完全是“费解的”和“无效的”,而这种看法的错误是出 于相信逻辑学家们的工作就是在揭示某些隐藏在我们的日常语言背 后的逻辑形式。他指出,事实上我们的日常语言背后并不存在这样 的逻辑形式,逻辑学家们的工作仅仅是把逻辑上的形式语言当做表 达思想的一种更为简便的工具和手段,因此不同的逻辑学家会使用 不同的记号系统或逻辑规则去表达自己的观点。无论是逻辑学家还 是语法学家,他们都是出于技术上的便利而各自使用不同的表达方 式。他说:“语法学家的目的是为了把句子变成这样一种形式,它们

① 见西格尔《真理理论如何充当意义理论》,载于西奇勒《戴维森:真理、意义与 知识》,第56 页。

能够以更为有效的方式从语法树状中产生出来。逻辑学家的目的则 是为了使句子变成这样一种形式,它们允许最为有效的逻辑演算,或 者表明了它们在概念上更为清楚并能消除错误和悖论的意义和相似 关系。”①

到了20世纪 90年代,威金斯(D.Wiggins)对戴维森的意义理论 同样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但他不是从反对所谓隐藏的逻辑结构入手, 而是从语言的交流出发,认为要使我们每个说话者的话语具有意义, 重要的是相互的交流并在可以确定的具体场合理解各自的意义。他 这样写道:“要使某人的说法对他人有意义,就是他们以共享的生活 方式参与互动,就是他们共有相同的对象,他们并肩在共同的事业中 获得成功,如此等等。”“我们这里持有的是这样一种观念,即把有意 义的语言看做是一个系统,它把一串串可重复的表达式与它们可以 注意到的或得到理解的事态相互联系起来,而这个系统本身又是一 个更大系统的子系统,通过这个更大的系统,每个社会成员都参与他 们共享的生活中。这里没有什么深奥之物。正是由于我们已经掌握 了它,既是在哲学之中也是在哲学之前,我们才能把以‘s是真的当且 仅当 p’这种形式给出的T语句理解为这种系统的一个输出。”② 当然,无论哲学家们对戴维森纲领提出了多少反对意见,我们需 要注意的是,戴维森纲领并不是试图为自然语言中的每个句子提供 一个真理定义或有意义的标准;他试图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理论被看 做是对一种语言中的真语句作出了刻画,那么它应当具备什么样的 条件。因此,戴维森并不关心如何使一种语言中的每个语句成真,也 不关心如何从经验上确定每个语句的意义,而是关心这样一个问题: 假定每个说话者都能够有效地确定任意表达式的意义,那么这个说 话者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换句话说,是什么东西保证了每个说话

① 蒯因:《关于当前语言理论的形而上学反思》,载于戴维森和哈曼《自然语言的 语义学》,第451页,里德尔出版公司,1977(第2版)。 ② 威金斯:《意义与真理条件:从弗雷格的宏大规划到戴维森的宏大规划》,载于 哈勒(B.Hale)和赖特《语言哲学指南》,第18—19页,牛津,布莱克威尔,1997。

者能够确定他说出的话是有意义的?戴维森指出,仅仅从形式上确 定语言的逻辑结构,并不能满足我们对自然语言的意义要求,所以我 们必须对自然语言给出一个清楚的、可检验的标准,以保证我们的话 语意义是可理解的。这就要求我们关于意义和真理的理论能够对所 谈论的语言的所有情况作出概括,而这正是对白然语言的意义给出 逻辑刻画的优势。应当说,戴维森以塔尔斯基的真理论为基础建立 的意义理论,其价值也正在于此。

在载于 2001年的“在世哲学家文库”《戴维森哲学》中的《思想自 述》中,戴维森坦言,他近些年的主要兴趣在于真理概念和客观性概 念。事实上,从他发表《真理与意义》一文开始,就一直把真理论看做 语言研究的核心内容。但他也意识到,虽然塔尔斯基的真理定义或 真理论表明了我们可以把真理概念用于具体的语言或说话者,但它 并没有完全说明这个概念的内容。戴维森在杜威讲座“真理的结构 和内容”中就曾指出,试图用一个简单的词语或口号去定义真理或者 去刻画真理,这完全是一个错误。在他看来,真理的各种现有理论, 如符合论、融贯论、实用论、浓缩论等都有自己的缺陷。如果把塔尔 斯基的定义看做是一种包含了未加定义的真理概念的公理化理论, 那么要把这种理论应用于实际语言,就需要从经验上告诉我们包含 了这个概念的句子在何种情况下是真的。这就表明,对真理概念的 关注必定要导致询问我们是如何得到这个概念的。戴维森认为,拥 有一个概念就意味着作出这样一个判断,即某些事物是被放到这个 概念之下,而其他的东西则不是。判断某个东西是什么,就是认为这 个东西是这个这是真的,而拥有一种命题态度,就需要知道什么东西 对这个命题来说是真的。他写道:“我们相信有一种事物存在的方 式,我们可以认为它们就是那样,这完全取决于我们拥有一个真理的 概念,也取决于我们拥有一个客观实在的概念。”①

戴维森特别强调,我们对真理概念和客观性概念的掌握,以及我

① 戴维森:《思想自述》,载于汉恩《戴维森哲学》,第65—66 页,开放世界出版公 司,2001(以下所引此书均为此版本)。

们对命题内容的思考能力取决于社会环境。例如,他在对蒯因的答 复中特别指出了蒯因的翻译不确定性论题对他思想的深刻影响,而 这个论题的核心就是认识到我们在社会环境中对“真理”概念的理解 是相对的、不确定的。他在答复迈克道威尔的文章中指出,知觉信念 是由环境特征引起的,但这些环境特征中的因果联系并没有提供支 持这种信念的理由。他写道:“许多基本的知觉信念都是真的,对这 个事实的解释表明了我们为什么有理由去相信它们。我们知道许多 事情,而我们相信它们的唯一理由却是进一步的信念。”①戴维森在答 复斯马特的文章时指出,“信念”、“愿望”和“意向”等概念完全不同于 自然科学中的概念,原因就在于当我们使用这些概念时无法避免应 用我们的理性标准,这样的标准就构成了我们与他人在解释中的根 本区别。在答复斯特劳德的文章时,戴维森再次明确指出,人们之间 的交流和理解是我们得到客观真理的基础,承认这一点对于理解我 们如何得到关于世界的知识至关重要。即使是怀疑论的观点也只有 在一个系统的语境中才能得到理解。在关于世界存在的客观性和 “真理”概念的来源问题上,戴维森持有一种温和形式的外在论。他 说:“如果我们的过去(即赋予我们的语词和思想以其内容的因果过程) 是不同的,那么那些内容也会是不同的,即使我们目前的状况恰好是在 过去应当所是的那样。我不敢肯定斯特劳德是否接受这种形式的外在 论,但我对怀疑论的反对却是依赖于它的。”②

三解释与翻译

在对意义理论的建构中,戴维森提出的最有创建性的思想是他 关于“彻底解释”的假设。他设想,在对我们完全没有语言知识的一 种异类语言作出解释时,作为解释者的我们只能根据说话者在具体语 境中的反应和行为来判断语词的意义并作出解释。他由此认为,一种 解释理论对说话者的语词和句子所作出的解释,必定是与说话者的语

① 戴维森:《答复迈克道威尔》,载于汉恩《戴维森哲学》,第106页。 ② 同上文,载于汉恩《戴维森哲学》,第165页。

境相关的,是与说话者态度相关的。只有根据彻底解释的理论,我们才 能说某种解释是符合说话者的意图和态度的,这也说明了说话者的话 语意义(语词的或句子的意义)。在戴维森看来,“真理”、“意义”和“心 理态度”等概念都是理解和解释中的基本概念,无法再用更为基本的概 念去说明它们。正是在理解它们的相互作用中,特别是在确定说话者 语言的真理论的语境中,我们才能希望得到更为深入的理解。

戴维森提出这种彻底解释的立场,实际上是为了表明,掌握一种 语言就是获得一种社会技艺的能力,这就意味着,语言的语义学特征 是公共的特征,因而就本性而言,任何无法从整个相关证据中得到的 东西都无法成为意义的组成部分。这就表明,一切说话者的语言从 本质上说都是可以得到解释的。也反过来有理由认为说话者和语言 的特征都是建构性的特征,就是说,都是由说话者在具体语境中的话 语构成的。的确,戴维森关于意义和命题态度的许多重要论题都可以 看做是采纳了这种彻底解释立场的结果。他把这个立场看做研究意义 等问题时在方法论上是根本的东西。他写道:“假定有了一种令人满意 的理论,那么我们只要知道说话者据以认为语句为真的那些条件,就能 对每个语句提出一种解释。”但“我们需要证明:如果这样一种理论满足 我们所规定的那些限制条件,那么就可以用它来作出解释”。①

戴维森在方法论上的彻底解释立场,直接导致了他在认识论问 题上的基本观点。根据戴维森的立场,认为对异类语言的彻底解释 是我们理解语言的基础所在,就是意味着我们只有作为彻底的解释 者才能够成为语言的使用者,这样,彻底解释者必须断定作出了成功 解释的内容就构成了他的主题。戴维森认为,拥有认识论核心问题 的知识就是成为这样的彻底解释者的必要条件,而所谓的拥有这样 的知识,就是指解释者必须断定说话者对其环境的信念基本上是正 确的。这实际上是在解释者作出这样的断定之前存在一个假设,即 认为不仅说话者对其环境作出的反应是正确的,而且他自己对世界

① 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第77页。

的基本看法也是正确的。由于解释者在确定我们的态度中所做的一 切就是带来了我们的态度,所以对彻底解释过程的反思就会导致这 样的结论,即认为我们的所思在逻辑上依赖于导致了我们信念的东 西。在这种意义上,我们的信念和其他的命题态度都是回溯式的因 果概念。出于这样的理解,戴维森把某个信念的真确定为它与其他 信念之间的一致关系。同时,他还认为,成功的彻底解释的条件在 于,解释者最终可以根据行为证据知道说话者的心灵,所以对成功的 彻底解释的保证就是可以知道他人的心灵。这不是说关于心理态度 的句子可以还原为关于行为的句子,而是说应用心理谓词是根据对 行为谓词的应用。为了解释另一个说话者,我们还必须断定他知道 他在说什么,他相信什么。这里涉及到一种宽容原则,即认为说话者 关于他环境的大多数信念都是真的。

在戴维森看来,要获得一种彻底的解释,我们就必须拥有关于所 要解释的语言的信念理论和意义理论。他认为,要详细了解一个人 的意向和信念,不可能独立于了解他的话语的意义,所以仅仅罗列出 这个人的复杂信念和意向,并不能为一种旨在解释其言语行为的理 论的真实性提供证据。然而他又指出:“既然我们在不了解一个说话 者的信念的情况下无法指望对这个入的语言活动作出解释,并且,我 们也无法在事先发现这个人的信念和意向的基础上建立关于他的话 语的含意的理论,因此我得出的结论是:在从根本上对话语作出解释 时,即在彻底的解释时,我们必须以某种方式同时提出信念理论和意 义理论。”①这样一些理论并不是对语言表达式作出的描述,而是对说 话者使用表达式时所表现出的某种态度的说明,这样的态度就指“相 对于某个时间认为某句话为真”。因为我们可能面临这样的情况:我 们能够说出一个说话者在什么样的场合下认为一个语句为真,却不 知道他用那个语句表达什么含义,或者不知道他对那个语句的未知 主题持有什么样的信念,或者不知道什么样的详细意向促使他说出

① 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第85页。

那个语句。但无论如何,只要我们能够确定他在什么样的场合认为 那个语句为真,我们就拥有了对那个语句作出彻底解释的证据基础。 由此可以看出,彻底的解释是以对“真”的概念的理解为前提的,只有 预先把握了“真”这个概念,我们才能获得对意义的彻底解释。事实 上,借助于塔尔斯基的真理论,戴维森不仅建立了他的意义理论,而 且建立了他的解释理论。

不过,戴维森认为,他的解释理论与塔尔斯基的真理论仍然有所 不同。这主要表现在:(1)塔尔斯基感兴趣的是如何在一个恰当的真 理论中得到一个明确的真理定义;而戴维森更关心的则是建立一个 恰当的真理论本身,也就是建立这样一个真理论的语言可以在多大 程度上获得一个本体论的问题。由此可见,他们讨论“真理”概念的 旨趣有所不同。(2)塔尔斯基提出的真理定义是一种语义学中的形 式定义,因而它要求对一切所使用的语句都有效;但戴维森则希望他 的真理论能够用于自然语言,这就必须使“真理”概念相对于语言的 使用者以及语言使用的时间等不同因素,由此才能表现自然语言的 指示性特征。(3)对于塔尔斯基讨论的形式化语言来说,可以根据 T 语句的句法来了解这些语句;但在戴维森看来,从句法上对 T语句进 行检验是不可取的,因为这样一种检验本身就预先假设了我们希望 得到的关于对象语言的理解。所以他提出:“我们的看法是把塔尔斯 基的看法颠倒过来:我们想要通过预先把握真理概念这一假定来获 得对意义或翻译的理解。因此,我们需要的是对T-语句的可接受性 作出判断的方式,这种方式不是句法的,没有利用翻译、意义或同义 这些概念,而是使得可接受的T-语句事实上会作出解释”①。

如果不是追问句法的要求,也没有利用“翻译”、“意义”或“同义” 这些概念,那么,戴维森的这种解释理论是否可以被看做是一种翻译 理论呢?因为对自然语言不作形式的要求而给出解释,至少从表面 上看来,最有可能的方式就是一种关于翻译的说明。戴维森承认自

① 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第92页。

己的解释理论受到了蒯因关于翻译的思想的极大启发,但他又明确 指出,他的‘解释’概念并不等同于‘翻译’概念。这是因为:(1)翻译 问题处理的是两种或更多的语言之间的意义转换问题,它比解释问 题更为简单和直接;而解释问题涉及的主要是相同语言内部的意义 说明问题,它要求的是对这种语言的结构提出不同的认识。(2)翻译 问题总是把关于自己的语言的知识作为一种缄默的知识,而这样一 种知识往往是被(除非有特别必要)排除在不同语言之间的翻译活动 之外的;但解释理论的工作恰恰是要说明这种知识,揭示我们所使用 的语言的语义结构。他写道:

用于解释一种语言(包括我们自己的语言)之表达的令人满 意的理论会揭示重要的语义结构:例如,对复杂语句之表达的解 释便系统地依赖于对较简单的语句之表达的解释。假定我们要 给翻译理论附加上一种关于我们自己的语言的令人满意的解释 理论,那么,我们就会恰恰具备了我们所想要的东西,但却是以 一种不必要的笨拙形式来达到目的的。

因此,可以把关于一种对象语言的解释理论香作是把一种 起揭示结构作用的关于已知语言的解释理论与一种从未知语言 译为已知语言的翻译系统这两者合并的结果。这种合并使得一 切对已知语言的参照成为多余。当抛弃这种参照时,所剩下来 的便是一种起揭示结构作用的关于对象语言的解释理论——当 然,这种理论本身是用我们所熟悉的词语来表达的。①

然而,这样的解释理论仍然面临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1)任何语 言都要与非语言的经验打交道,如果一种解释理论仅仅是在语义结构 上做文章,它又如何解决语言表达与经验内容之间的关系?(2)进一步

① 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第68页。

说,如果这种解释理论试图对我们的缄默知识作出说明,并把这种说明 看做是相对于解释者的,那么它又如何避免怀疑论的出现?前一个问 题实际上涉及的是实在论问题,而后一个则是与怀疑论有关。

这两个问题正是哲学家们对戴维森观点提出的两点主要批评。 罗蒂在《实用主义、戴维森和真理》一文中指出,戴维森在否定真理问 题与外部实在之间存在等同关系上,与詹姆斯是一致的。他认为,戴 维森把自己的真理论看做并不提供可以使句子与之比较的东西,而 且这种“没有对照的符合”是与拒斥“模式与内容”的二元论密切相关 的,这就使得戴维森的思想与实用主义有了“亲缘关系”。① 根据罗蒂 的分析,戴维森在解释存在问题时,他一方面放弃了把真理与实在相 符合的传统企图,另一方面却否认自己是在拒斥怀疑论问题,这就表 现在,他把自己的真理融合论看做是与符合论并行不悖的。罗蒂指 出,这种做法对我们真正从实用主义的立场处理真理问题无补。按 照戴维森的看法,他并没有给我们提供任何关于真理的理论,“相反, 他使我们可有理由认为,对于真理,即使不作我们以为需要作的那么 多的哲学思考,我们仍可以相安无事”。因为他所谓的“融贯导致符 合”的观点实际上是说,“从场语言学家观点看,不需要任何可能认为 除语词的意义和世界的存在方式外真理还有更多东西的观点。因此 如果你们想假定这样的观点,对信念的内在真实性,你们就不再会有 任何怀疑论者的疑问”②。

的确,在语言与实在的关系问题上,戴维森早年并没有给予明确 的说明。在《真理与意义》中,他提出把真理看做是一种话语的特性, 强调真理存在于语句、说话者以及说出的时间这三者关系之中。这 种观点难免不受到像罗蒂这种哲学家的质疑,也很容易让人把戴维 森的思想划入实用主义的阵营。然而,他在1983年发表的《关于真理 和知识的融贯论》一文,清楚地表明了自己的实在论立场,把自己的 这种实在论看做是与符合论并行不悖的融贯论。(1)他认为,只要我

① 参见罗蒂《实用主义、戴维森和真理》,载于罗蒂《后哲学文化》,第203页。 ② 同上文,载于罗蒂《后哲学文化》,第224页。

们有了一种正确的认识论,我们就都可以是实在论者。这意味着,我 们可以接受客观的真值条件概念,并把它作为解决意义问题的线索; 同时,我们还可以认为,知识是独立于我们关于客观世界的思想或语 言的。(2)他指出,他的这种融贯论涉及的主要是我们的信念,也就 是所有理解了语言的人都视为真的语句。这样的信念是具有意向、 愿望和感觉器官的人的一种状态,是由信念持有者的身体内外的事 件所引起的状态。他承认,并非所有的信念都可以被看做是真的句 子,因而,他把自己的融贯论着做是处理那些在信念集合总体中大多 数为真的信念。最后,戴维森把他的融贯论归纳为两点:(1)真理是 同事物的存在方式相符合的,在这一点上,融贯论就与真理符合论相 符合;(2)一种使我们能够了解到真理的知识论必须是一种非相对化 的、非内在形式的实在论。由此出发,戴维森提出:“无论我们的信念 在实践中依然是多么坚定,我们都必须接受哲学上的怀疑论。”① 戴维森的这种实在论立场受到了不同哲学家的批评。罗蒂就直 接批评戴维森没有真正贯彻彻底解释的原则,在处理语言和实在的 关系上“犹抱琵琶半遮面”。麦基(C.McGinn)则从认识论的角度批 评了戴维森的彻底解释的立场。他指出,要阐明一种彻底解释的方 法,就是要阐明一套有序的推论步骤,而这就使我们从事先可用于解 释的证据退回到了完全把心理学和语义学的特征赋予解释的主体, 就是说,要用主体的心理学和语义学功能去说明解释的证据,但这样 恰好是把需要证明的东西作为证明的前提了。这里所谓的“主体的 心理学和语义学功能”,就是指解释主体完全相信我们所看到的东西 是客观的,也就是说,相信我们所说的话是真的而不是假的。这样, “宽容”(charity)就成为具有一种可行理论的条件。② 然而,“我们并

① 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第169页。 ② 参见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第127页。他在这里写道:“宽容不是 一种选择,而是具有一种切实可行的理论的条件……宽容是强加于我们的;不管我们 是否愿意,倘若我们想要理解他人,我们就必须认为他们在大多数问题上的看法是正 确的。”

不知道究竟什么会是我们要与那些其信念并非为真的人进行解释和 交流的东西。所以,可宽容的方法依赖于关于可解释性条件的论题, 而这个论题反过来又是由关于信念本质的论题加以证明的。或者 说:由于可宽容的方法是唯一可能的方法,因而,认为这偶尔会产生 不正确的结果就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任何东西都无法表明宽容是错 误的。可以被赋予信念的正是关于信念的概念真理,仅当它们主要 地为真”①。

针对罗蒂等人的批评,戴维森在20世纪 80年代对自己的观点作 了进一步的说明,基本上放弃了他早期的融贯论观点,虽然他强调这 种放弃“仅仅是由于用语不当”。但正如他所承认的那样,用语不当 所引发的概念混乱恰恰导致了对自己思想的错误表达,也引起了他 人对自己观点的全面误解。他在写于1987年的《<关于真理和知识的 融贯论)补记》中明确表示,他用“融贯论”这个说法是要表明这样一 个观点:“所有算作是对一个信念的证据或辩明的东西都必须来自这 个信念所属的同一个信念整体。”②这无非是要表明,我们的“真理”概 念完全依赖于我们实际知道的一切,而我们的信念又只能作为它们 所在的信念整体中的一部分才有意义。这样,我们对待信念的态度 不可能完全排除或回避怀疑论的问题,相反,只有勇敢地面对这样的 问题,并试图用我们关于信念的论证去回答这样的问题,怀疑论才会 真正被消除。戴维森认为,罗蒂试图通过一种自然主义的方法消除 怀疑论,但这样无法真正达到目的,关键是要提出能够令怀疑论者信 服的论证,以此表明对真理、信念以及知识的一切怀疑都是站不住 的。他写道:“我与罗蒂的分歧(如果我们确有分歧的话)在于我们对 那些导致取消怀疑论的论证到底有多大重要性的看法不同,在于我 们对那些关于知识、信念、真理与意义的结论的兴趣不同。”③由此可

① 麦基:《彻底的解释和认识论》,载于莱珀尔(E.Lepore)《真理与解释:论戴维 森哲学》,第357页,牛津,布莱克威尔,1986(以下所引此书均为此版本)。 ② 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第189页。 ③ 同上书,第191页。

见,戴维森与罗蒂在解释和真理的问题上观点还是大相径庭的。

四图式与内容

在戴维森看来,严格地说,无论是对信念的解释活动还是对原始 语句的翻译过程,都涉及到这样一个基本概念,即“概念图式”,因为 不同的解释和翻译背后实际上隐藏着不同的概念图式在起作用。以 往的哲学家在谈到概念图式时,都是把存在不同的概念图式作为概 念相对主义的一个借口,而一旦涉及到不同概念图式之间的翻译问 题时,又要求助于一个共同的坐标系,否则不同语言之间的翻译就变 得完全不可能了。对此,戴维森认为,这里的关键是这种概念相对主 义中存在着一个明显的划分,即概念图式与经验内容的区分,而这种 区分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他把它称做蒯因批判的经验主义两个教条 之外的“第三个教条”,也是“经验主义的最后一个教条”。① 戴维森取 消这个教条的努力,是要表明在我们的不同的概念图式中并不存在 一种共同的坐标系,因而我们无法在概念图式与经验内容之间作出 严格的区分。

戴维森讨论概念图式的出发点是为了说明概念相对主义的错 误。从表面上看,概念相对主义似乎是有道理的,但它面临的明显困 境使它无法真正解释不同的概念图式是如何表明信念上的差别。这 个困境就是不同的概念图式之间的翻译必须求助于一个共同的坐标 系。戴维森指出,这个困境的出现首先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观点:每 一种语言都与一种概念图式相关,“概念图式有什么不同,语言也就 有什么不同”。但这种“把概念图式认同为语言”的做法似乎表明我 们有两套组织经验的方式,一套是概念图式,另一套是语言,虽然两 者的关系非常密切。在这种情况下,很自然的问题就是:这两者中 间究竟哪一个起支配作用?或者说,是否可以存在不依赖于语言的 概念图式?显然,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应当是否定的。在否定了

① 见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第118页。

这个基本观点之后,戴维森主要阐述了产生概念相对主义困境的另 一个重要原因,即不同的概念图式表明不同的语言之间是不可翻 译的。

关于不可翻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完全的不可翻译,另一种是部 分的不可翻译。“倘若在一种语言里任何范围内的有意义语句都不 能被翻译成另外一种语言,那么便是完全不可翻译;倘若某一范围内 的语句可被翻译而另外某一范围内的语句不可被翻译……那么便是 部分不可翻译。”①戴维森主要考察了完全不可翻译的情况,从以下几 个方面反驳了关于图式和内容的二元论。

1.如果要坚持完全的不可翻译,我们就必须弄清语言与信念、愿 望、意向等态度之间的关系,就是说,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的语 言是否真正表达了我们用语言试图表达的这些态度?或者说,我们 的语言是否不同于这些态度?对两种不同语言之间的翻译问题,我 们或许可以说,我们不可能用我们所熟知的语言去翻译另一种我们 完全不了解的语言,因为我们无法理解那另一种语言。然而,戴维森 指出,这里立即面临的问题是,我们是如何知道我们完全不了解那另 一种语言的呢?如果按照完全不可翻译的论点,我们不仅在两种不 同语言之间无法翻译,而且在同一种语言中也无法完全翻译,因为我 们不可能完全理解他人用我们熟悉的语言表达的内容。根据这种推 论,我们的一切交流都是不可能的。这个结论显然是与实际情况不 符的。而导致这个结论的根本原因,就是相信我们的概念图式与经 验内容是不同的两个东西,所以不同的概念图式无法完全解释相同 的经验内容。

2.不可翻译的观点在当代哲学家思想中多有表现,特别是库恩 关于“不可通约性”的观点和斯特劳森关于“不同的可能世界”的观 点,在当代哲学中有很大影响。虽然这些观点的出发点不同,但它们 都以二元论为基本前提:斯特劳森强调的是概念与内容之间的区分,

① 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第113页。

就是说,我们可以使用一种确定的概念体系来描述可供选择的多种 宇宙;而库恩则坚持一种关于总体的图式与未被解释的内容之间的 二元论,就是说,我们可以想像,对同一个世界,不同观察者用彼此之 间不可通约的概念体系来观察这个世界。然而,在戴维森看来,这两 种二元论(特别是第二种)都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们都试图在理论 与语言之间作出区分,而这种区分的结果就是导致这样的认识:我们 可以通过改变我们的谈话方式去产生更好的科学图景。戴维森认 为,这种观点的错误就在于把谈话方式的变化看做是我们概念图式 变化的重要根据。由于我们的概念图式以及我们的语言都应当被看 做是外延性的,因而我们无法理解概念(语言)的经验内容是如何与 概念(语言)本身相区别的。

3.蒯因对分析与综合区分的抛弃,似乎为概念相对主义提供了 一个有力证明。但戴维森指出,放弃分析与综合的区分并不意味着 我们可以把一切语句都还原为经验内容,相反,蒯因给我们的提示却 是我们可以在放弃分析这个概念的同时保留“语言体现了一种概念 图式”这种看法,因为蒯因的观点告诉我们,经验内容本身就是通过 我们已经掌握的概念得到的,这样,如何用概念去组织这样的经验内 容就成为抛弃了分析与综合区分之后必须要做的工作。而戴维森主 张,把我们的语言活动区分为起组织作用的概念体系和有待组织的 事物,这本身就是另一种二元论。这种二元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 如,沃尔夫(B.L.Whorf)就认为,存在某种外在于一切概念图式的 中立的共同事物;费耶阿本德也认为,我们可以通过在概念体系或说 出语言之外去选择一个视点,来比较彼此不同的概念图式,而这个视 点一定是独立于一切概念图式的。这种二元论的错误就在于,它把 语言形式与经验内容截然区分开来。戴维森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说 明这样的区分是完全不必要的。他说:“除非一个单一的对象被理解 为包括或就在于其他对象,否则的话,我们就无法赋予组织该单一对 象这个概念以清晰的意义。组织一个橱柜就是收拾其中的东西。倘 若你被告知不要组织其中的鞋和衬衫,而是要组织橱柜本身,你便会 大惑不解。你如何组织太平洋呢?这无非是清理海岸,或许还要重新确定其中岛屿的位置或消灭其中的鱼。”①

4.哲学家们区分图式与内容的最重要的理由是,认为概念图式 是用来“组织”经验内容的。对此,戴维森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明确 指出,在根据这个理由坚持这个区分的哲学家心目中,“组织”的概念 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是认为,组织经验的活动必定事先预设了一个 语言标准,正是根据这个标准,我们的概念才能完成组织经验的工 作。但戴维森已经表明,这个标准是不存在的,因为我们所要组织的 正是我们所经验到的众多事物,而“一种组织这类实体的语言必须是 一种非常像我们自己的语言”;换言之,我们只能用我们的语言来组 织所谓的经验内容,而这样的经验内容又必须是我们所经验的事物。 这样,经验内容与我们的概念图式就是无法截然区分的。其二,哲学 家们还认为,可以组织经验内容的只能是语言或概念图式。戴维森 指出,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对经验内容的理解未免就过于狭隘了。 即使我们把“组织”经验内容扩大为“处理”经验内容,那么,我们同样 无法承认概念图式与经验内容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东西,因为我们所 处理的经验内容并不是具体的指称对象或具有指称性的语词,而是 面对经验法庭的整个语句以及由语句构成的语言系统。在这里,整 个语句以及语言系统本身就是对经验内容的“处理”,并不存在一个 独立于语言同时又需要语言去面对的经验内容。

5.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戴维森认为,对概念图式与经验内容作出 区分的最终根据是错误地理解了“真”这个概念的意义。我们通常会 承认,一个理论适合或承认可能的感觉经验的总体,这就意味着这个 理论是真的。但这里的适合经验总体并不能保证理论一定为真,因 为这样的经验总体并不能使语句为真。使语句为真的应当是我们所 经验到的事实,而这里的事实同时并不能完全脱离我们的语句本身 存在,或者说,使语句为真的正是我们的语句赖以存在的语言系统本 身。由此,戴维森关于真理概念就提出了两个重要观点:(1)我们根

① 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第121页。

本无法独立地理解真理概念,因为它本身就在我们使用的语言当中; (2)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就无法理解每个概念图式在我们的语言活动 中都占有一个独立的位置并提供一个观察点的观点。

根据以上对完全不可翻译论题的批判,也就是对图式与内容之 区分的批判,戴维森进一步指出,所谓的部分不可翻译论题,同样是 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即不同的概念图式可以根据它们的共同部分作 出翻译或对比,但这种假设的“共同部分”却首先需要一种关于可翻 译的理论。我们知道,任何这样的一种理论都需要对语句的信念归 属问题给出解释,也就是说,当我们说一种语言正确地翻译或解释了 另一种语言时(即在另一种语言中为真时),这就表明我们对后一种 语言有了充分的了解,也就是对使用后一种语言的说话者的信念有 了充分的了解,因为不理解说话者的言语就不可能在说话者的信念 之间作出细致的区分。这里显然面临了一个悖论:部分不可翻译论题 要求与被翻译的语言具有共同的部分,而这个部分却是用于翻译的语 言使用者必须了解的内容。这就意味着,如果我们要用我们熟悉的语 言去翻译另一种语言,我们就必须对所要翻译的语言有充分的了解。 戴维森指出,这个悖论的出现是由于我们习惯于把我们知道某人的信 念为真当做了他的信念的确为真。要避免这个悖论,我们就必须承认 我们仅仅是把“真”这个谓词赋予了说话者的言语,并没有赋予他的信 念本身。我们是在“向一个说话者的语句指派仅在该说话者认为这些 语句为真的情况下(在我们自己看来)才实际成立的成真条件”①。

这也意味着,我们所理解的真理概念不过是对使用相同语言的 入来说才是有意义的。但这也说明,当我们要确定一个语句是真的 或有意义的时候,我们并不是在对说出这个语句的说话者的信念作 出什么断定,而仅仅是说明我们可以在可理解的意义上去理解这个 语句,或者说,我们是用我们所熟悉的语言去理解其他我们所不熟悉 的语言,而这样的理解是建立在“宽容”的基础之上的。这里所谓的

① 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第127页。

“宽容”,就是指我们承认使用我们所不熟悉的语言的说话者与我们 具有相同的概念图式,或者可以按照我们所理解的方式去使用自己 的语言。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我们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去理解另一种语 言的,但我们并没有由此为另一种语言确立一种判定标准。相反,我 们的理解完全是基于承认另一种语言的使用者在大多数问题上的看 法应当是正确的或者说是真的。

戴维森关于概念图式的上述观点在西方哲学界引起了很大的反 响。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他指出了概念图式与经验内容的区分 是经验主义的《第三个教条》。这对于打破哲学家们原有的二元论观 念具有重要启发意义。早在1984年,克劳特(R.Kraut)就在他的著 名文章《第三个教条》中对戴维森思想的意义给予了充分的肯定。①同 样,巴龙(D.Baron)在他的《概念相对主义和翻译》一文中也对戴维森 的思想给予了进一步的论证。②但正如麦基所指出的那样③,戴维森在 这里似乎仍然犯了一个把要证明的论题当做证明的前提的错误。索 姆斯则认为,我们可以翻译另一种语言,这并没有证明我们与那种语 言使用者具有相同的概念图式,相反,我们从翻译中得到更多的是我 们对概念图式差异的认识。索姆斯由此指出:“即使是那些我们可以 翻译和解释其话语的人,也可能具有完全不同于我们的观点,这就足 以说明他们具有完全不同的概念图式。最后,我们发现没有理由相 信,不可能有这样的说话者,他们的概念图式与我们的完全不同,因 而我们无法翻译他们的语言。就此而言,我们只能得出结论,戴维森 反对另一种概念图式的情况是错误的。”④国内有学者认为,戴维森 放弃图式与内容二元论的一个最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一种“融贯一

① 参见克劳特《第三个教条》,载于莱珀尔《真理与解释:论戴维森哲学》,第 398—416 页。 ② 参见巴龙《概念相对主义和翻译》,载于普赖尔(G.Preyer)、西贝尔特(F.Sie belt)和尤菲格(A.Ulfig)《语言、心灵和认识论:论戴维森哲学》,第150—152页,克鲁 威尔学术出版社,1994。 ③ 参见本书第829—830页中麦基对戴维森关于解释与翻译理论的批评。 ④ 索姆斯:《意义的时代》,载于索姆斯《20世纪的哲学分析》第2卷,第330页。

致的符合论”:“理解性和相互交流的概念导向了公共性,而公共性的 概念又导向了客观实在性,这是一种无对照的真理观,是一种并非建 立在指称概念基础上的融贯一致的符合论。”①

客观地说,戴维森对概念相对主义和图式-内容二元论的批判在 后来的分析哲学发展中并没有被完全接受。虽然不少哲学家承认他 的思想是对蒯因以及后期维特根斯坦思想的一个发展,但他的论证 本身却并没有足以使人完全信服他的批评的有效性。其中一个重要 问题就在于,从他的以上论证中可以看出,他所揭示的概念相对主义 面临的悖论并不是这种相对主义的症结所在,因为从不可翻译性并 不能得出存在完全不同的概念图式这个结论。无论是完全的不可翻 译还是部分的不可翻译,有许多因素导致翻译的失败,而不是某一种 因素在其中起作用。在反对图式与内容的二元论上,戴维森的确以 敏锐的目光抓住了以往哲学中的一种思维定势,他的批评对于从整 体上把握意义和真理问题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然而,问题似乎并 没有这样简单。在戴维森所揭示的这种二元论的背后,其实隐含着 我们对概念图式的不同理解。如果仅仅把概念图式看做组织经验内 容的形式,对二元论的指责似乎可以成立;但在更多的哲学家那里, 概念图式决不仅是这样的形式。例如,斯特劳森指出:“我们拥有关 于物质事物的单一时空系统的观念,这种观念就是,每个物质事物在 任何时刻都是以各时代的各种方式与每一时刻的其他事物在空间上 联系起来的。毫无疑问,这正是我们的概念图式。”②蒯因则认为,概 念图式就是入们的认识本身;而普特南把概念图式径直理解为我们 的语言,认为我们的语言在表达实在的过程中就把实在融入到了语 言之中。他说:“我们所谓的‘语言’或‘心灵’的成分深深地渗入我们 所谓的‘实在’,以致我们把自己看做是对‘独立于语言’之物的‘描绘

① 张妮妮:《意义、解释和真——戴维森语言哲学研究》,第97—98 页,中国人民 大学博士论文,2004(未刊稿)。 ② 斯特劳森:《个体:论描述的形而上学》,第35页,伦敦和纽约,梅休因,1959。

者’,这个纲领不幸从根子上就是有害的。”①这些观点表明,戴维森把 概念图式与经验内容截然区分开来并以此作为批判的对象,似乎并 不完全符合其他哲学家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因而他的批判也就失去 有效的说服力了。

五行动与事件

行动哲学是戴维森哲学中最具特色的部分,也是他的哲学被看 做是新实用主义的主要根据。他的行动哲学来源于他在语言哲学中 的彻底解释立场。因为彻底的解释要求引入说话者的话语语境和相 关环境,特别是要考虑到说话者的命题态度等因素,于是他就提出了 一种关于能动作用的理论。

戴维森在《行动、理由和原因》中首先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当我 们用行为者的理由去解释他所履行的行动时,这个理由和行动之间 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戴维森认为,这应当被看做是一个解释关系, 就是说,这个理由通过把这个行动加以理性化而对它作出了解释。 只有当行为者是出于那个理由去行动时,这个理由才对这个行动加 以理性化。戴维森的核心观点是要“捍卫一种古老的和常识性的立 场,即理性化就是一类因果解释”②。为此,他提出了两个重要观点: (1)为了理解任何理由是如何对一个行动加以理性化的,我们就必须 至少大体上知道如何去构造一个最初的理由(a primary reason);(2) 对一个行动提出的最初理由就是这个行动的原因。他认为,这种“最 初的理由”就是一对心理状态,其中一个是“信念状态”(a belief state),另一个是“前态度”(a pre-attitude),包括了欲望、希望、冲动、 驱使以及各种道德观点、美学原则、经济学成见、社会惯例、公共的和 个人的目的和价值等。从以上这两个观点出发,戴维森进一步提出 了解释一个行为者所做行动的最初理由的必要条件,即一个理由之 所以被称做最初的理由,是由于它能够说明行为者在某个特定条件

① 普特南:《戴着人类面孔的实在论》,第25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90。 ② 戴维森:《论行动与事件》,第3页,牛津大学出版社,1980。

下为什么要从事这个行动;同时,这个理由应当被看做包含了这个行 为者从事具有某种特征的行动的前态度以及这个行为者在某种条件 下具有这个特征的信念。这就说明了,行为者从事某个行动,完全是 因为他有从事这个行动的理由。

戴维森把“行动”理解为身体的运动、具体可记载的事件。根据 戴维森的观点,一切行动的完成都是有理由的,虽然有时从表面上很 难判断或辨别某个行动的理由是什么。行动和理由之间的联系通常 被看做:否定行动解释是因果解释的理由,比如,因果联系是偶然的, 但有意图的行为和具有这种意图的行为者之间的联系却不是偶然 的,但戴维森则提出理由反对这种着法。他认为,这里的关键是在事 件描述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不是事件本身之间的逻辑关系。他承认, 我们的行动有时并不是出于某种潜在的理由,但这并不说明这样的 理由是不存在的,臂如,我们购买邮票的行动解决了邮政工人的工 作问题,虽然我们并不是出于这个理由而去购买邮票。实际上,戴 维森是强调把“行动”、“信念”、“命题态度”和“意图”等概念联系起 来考虑,它们构成了“可比的对子”(matched sets)。这里涉及对理性 化行动和非理性行动的思考。戴维森的目的是要表明一切行动都 是有理性的,或者说,都是可以加以理性化的;即使是通常认为非理 性的行动,也应当看做是“理性范围中的失败”,而不是“无理性的” 或“反理性的”。

戴维森对待行动的这种态度完全是整体论的,因为他强调行为 者的态度必须服从理性的规范,这就表明行为者的态度对他的行动 来说一定是必需的;而要赋予行为者一种有具体内容的态度,就必须 赋予他无限的具有相关内容的态度。.例如,我们要使某人相信美国 总统是选举出来的,我们就必须使他相信有关美国政体以及选举制 等方面的相关信念。由于“态度”概念是无法与“行为者”的概念完全 分离的,所以,在戴维森看来,它们应当是因果性概念。这样的因果 概念是一种回溯式的,就是说,总是要求回头看引起事件发生的原 因。当然,无论是整体论态度还是回溯式因果概念,这些都表明了戴 维森的行动哲学完全依赖于行为者的意向,依赖于行为者根据自己的意向完成的行动。这与传统实用主义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不同 的是他更重视以分析的方式指出所有的行动都是理性的活动,从而 排除了传统实用主义遗留下的行为者的神秘意向问题。

如何解释意向问题,这是戴维森行动理论的关键所在。安斯康 在《意向》一书中把“意向行为”概念分为三种,即具有意向的行动、意 向地行动和意图去行动。戴维森在讨论行动和理由的关系时接受了 这种区分,认为第一种意向观念是最为基本的,而意向地行动其实就 是具有某种意向的行动,所谓意图去行动则完全可以解释为前面两 种观念。但他在1980年承认,他的这种观点完全错了,因为恰好是最 后一种“意向”概念决定了另外两个概念。这样,他原来认为的那种 确定任何行为得以完成的意向就不再是指任何实体或状态。① 在这 里,戴维森放弃了他最初持有的一种看法,即认为没有脱离行动的意 向,一切意向都是与行为同时发生的,转而重新考虑意向行动的性 质。他提出:我们有时会有一些意向,而随后才会根据这些意向采取 行动,这说明,意向是可以先于行动的,但任何的行动都是具有意向 的,或者说任何行动都是在某种意向的驱使下完成的。戴维森认为, 意向的内容可以表达为全面的评价性命题,这种命题表明了,某个行 动比其他的行动会更好一些。虽然戴维森不再坚持意向必须与行动 同时存在或为“同时性范畴”(syncategorematic),但他仍然认为,任何 行动都是以意向的存在作为前提的,换句话说,安斯康区分的第二种 和第三种意向行为其实是一回事。这样,行动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 的意向内容。

从戴维森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关于行动、理由以及意向的观点 大致可以这样来表达:意向性的行动可以用恰当的方式求助于行为 者的理由加以解释,而用来解释这种行动的理由则是行为者的信念 和前态度。当人们出于某种理由去行动时,恰当的信念和前态度就 带来了人们的行动。这样,当我们用理由去解释行动时,我们实际上

① 参见戴维森《论行动与事件》,第Ⅲ页,牛津大学出版社,1980。

是在引证行动的原因;而把行动的意向性解释为行动与行为者的信 念和愿望之间的关系,则否定了因果解释中的意志因素。在《意志软 弱是如何可能的?》一文中,戴维森否定了在因果解释中存在任何意 志因素。他认为,行动的理由就提供了可以作出推理的前提,而结论 则是对应于行动。例如,我去音乐厅是要去听一场歌剧。这个前态 度就是我作出潜在推理的一个前提,而我相信去音乐厅是听歌剧的 一种方式,这又提供了另一个前提。我的信念所提供的这个前提就 是我所相信的东西,但我的前态度所提供的前提则是难以达到的。 由于我想要做的事情就是去听歌剧,这样,我的愿望本身就构成了一 个初步的评价性命题。戴维森认为,这种命题就是对我的前态度的 一种自然表达。

“全面的评价性命题”(all-out evaluative propositions)或“评价性 结论”(evaluative conclusion)概念在戴维森的行动理论中处于重要地 位。根据他的论述,这个概念包含了两个内容。(1)它表明了我们希 望履行的行为与其他行为具有可比性,就是说,表明我们的行为要更 好于其他的选择;(2)这种评价总是有关当下发生的具体行为的,它 不同于我们最初的前态度,就是说,可欲求性(desirability)总是某个 具体行动的特征,而不是某类行动的特征。这表明,任何行动都具有 评价的特征,而意向内容正是这种特征的具体表现。在戴维森看来, 这样的意向内容不仅体现在我们的行动中,而且体现在“未来的意 向”中,即相信某个行动将会发生。这种未来的意向就是某人对未来 行动可能产生效果的“信念”。这样,我们的信念就构成了未来意向 的条件,而对行动的全面评价正是由我们对行动的信念决定的。

事实上,戴维森对行动意向的解释完全是根据我们日常行为的 基本认识。例如,如果一个人想要早点离开晚会是因为晚会的音乐 声音太闹了,那么他或她早点离开的意向并不是他真的早些离开的 理由;相反,他或她的行动理由是与他的意向同时出现的,即他或她 的行动理由是不喜欢吵闹的音乐,而他或她的意向则是早点回家。 同样,我有一张电影票这并不是我去着电影的理由;相反,如果我相 信我可以去看电影,我就会想到去弄一张电影票。这样,行动的意向就不是行动的理由,而只有对行动的信念才能构成对行动理由的最 终解释。他说:“意向性行为并不是一类行动,或以有点不同的方式 来表述这一点,有意地做某件事情并不是做这件事情的一种方式。 说某人有意地做某件事情,便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来描述该行动,这种 方式与当事人的信念和态度具有一种特殊关系。”①这表明,行动的意 向既不能用来解释行为的理由,也不能作为一种类似身体活动的行 动。意向活动本身仅仅表现为我们以表达意向的语词来描述我们的 身体行为,或者说,在我们对行动的理由的解释中,并不能用表达意 向的语词,而只能用表达信念的语词,因为只有信念词,才真正表达 了我们的意向活动。

戴维森通过信念分析来对行动理由和行动意向作出区分,旨在 说明我们通常理解的心理事件其实就是对物理事件的另一种表达方 式。在他看来,一个行动可以被理解为一个事件,因为它涉及到一个 行动者和行动对象的关系或不同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意义 上,我们可以把对一个行动的描述看做是对一个事件的描述,而且, 实际上,我们所拥有的所有行动描述其实就是事件描述。我们通常 理解的事件可以分为物理事件和心理事件。所谓“物理事件”,就是 对发生在公共空间中的客观外在事件的描述,它们是可以为人们观 察和验证的;而“心理事件”则是用表示心理活动的动词描述出来而 又被看做是发生在内心的活动,它们往往被处理为不同于物理事件 的一种个人行为,在句子中以第一人称的形式出现。戴维森对这种 区分重新作出了规定。他认为,如果我们用表示心理活动的动词作 为心理事件的标志,我们就无法包含那些表达了命题态度的心理动 词。而实际上,我们在谈论心理事件时,更多的是指包含了这些心理 动词的语句。所以,戴维森就把“心理事件”定义为那些包含了心理 摹状词(mental descriptions,就是指具有这种形式的摹状词:“作为 M 的那个事件”,其中的 M可以替换为至少包含一个心理动词的表达

① 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第241页。

式)或对事件存在一个心理开语句(mental open sentence,就是指具有 这种形式的开语句:“事件 x是 M”,其中的x是任意的关于事件的表 达式,M则可以替换为至少包含一个心理动词的表达式)的事件;而 “物理事件”则是那些仅仅包含了物理词汇的摹状词或开语句所辨别 出的事件。根据这种标准,戴维森认为,心理事件的显著特征并不在 于它是私人的、主观的或非物质的,而在于它展现了“意向性”特征。① 正是这种特征使得心理事件有了容易引人误导的表象,即它们往往 被看做是与物理事件完全不同的一种事件。然而,根据戴维森对行 动理由和行动意向关系的分析,如果我们无法把行动的理由归结为 意向活动,也就是说,无法把意向活动本身也看做是一种行动,那么 我们也就无法把具有意向性特征的心理事件看做是如同物理事件一 样的东西,因为在戴维森看来,行动就是事件。

自《行动、理由和原因》发表之后,戴维森的观点在英美分析哲 学中引起了轩然大波。传统观点认为,我们的一切行动都是有原因 的,而这样的原因在某些条件下就可以被解释为行动的理由。例 如,我去电影院看电影这个行为的原因是我要看的电影本身具有某 种吸引力,而正是这种吸引力构成了我去看这场电影的理由。同 时,我去看电影的意向驱使我去完成了这个行动。这就把行动的意 向与行动的完成看做两个独立的东西,并且意向构成了行动得以完 成的理由。然而,戴维森则严格区分了行动的理由和原因,并把行 动的意向解释为行动本身的内容。这导致了当代西方行动理论中 的两个重要变化:(1)在行为解释中用因果关系取代了理由说明, 把一切行为的理由都归结为可以还原为物理规律的因果解释,这就 消除了意向性概念在行为解释中的作用;(2)用事件概念取代状态 或态度概念,把心理事件归结为物理事件,从而把“事件”确立为行 动解释的本体概念,以“事件”作为解释一切行动的基础和出发点。 正是这两个重要变化确立了戴维森在当代行动哲学中不可替代的

① 参见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第247页。

地位。①

六变异的一元论

戴维森在心灵哲学中的重要贡献是提出了一种非还原的唯物主 义,即他所谓的“变异的一元论”(anomalous monism)。这种观点认 为,每个事件以及对象都是物理事件和对象,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心 理规律,就是说,没有用心理谓词表达的严格规律。这样,也就不存 在把心理描述的事件和物理描述的事件联结起来的严格的心理-物理 规律,在心理类事件和物理类事件之间就不存在严格的规律性的东 西。戴维森的做法是把心理事件等同于物理事件,但他又否认通常 归于心理事件的东西可以满足于归于物理事件的东西。

戴维森对这种变异的一元论的论证基于三个假设:(1)某些心理 事件是与物理事件在因果上相互作用的(因果互动原则);(2)具有因 果联系的事件一定符合某个严格的规律(因果性的法则性质原则); (3)不存在可以用来断定和解释心理事件的严格规律(心理事件的变 异论)。根据他的思想,如果不存在严格的心理规律,那么所有严格 的规律就都应当是物理规律;用物理规律描述的事件也就应当是物 理事件,但心理事件又是可以通过因果链条与物理事件相互作用的。 这样,心理事件就只能是用物理规律描述的物理事件的一种特例。 在这里,戴维森的立场基本上是一种单例同一论,他把心理事件和物 理事件都归结到具体的行动者完成某个语言交流活动的场景,把行 为者(说话者)的环境看做是在确定心理事件和物理事件的关系中起 决定作用的因素,这也反映出他思想中的实用主义精神。

戴维森的这些思想最早出现在他的《心理事件》一文中。他明确

① 20世纪60年代,英美哲学家在行动哲学中主要讨论的问题是自由、时间、自 我以及实践理性等。由于戴维森的工作,到了70年代之后,哲学家们更多地关注意 向、同一性、事件、心理学、因果关系以及身心问题等。这就使行动哲学与心灵哲学、 认识论等有了更为密切的关系。参见巴斯摩尔《哲学百年·新近哲学家》,第674— 688页;斯特劳森《思想和行动哲学研究》,牛津大学出版社,1968;莱珀尔和麦克劳克 林《行动与事件;论戴维森哲学》,牛津,布莱克威尔,1985。

指出:“变异的一元论断言一切事件都是物理的,在这一点上它类似 于唯物主义,但它拒斥这样一个通常认为对于唯物主义是必不可少 的论题,即可以对心理现象作出纯物理的解释。”①他提出这种一元论 是为了区别于另外三种关于心理事件和物理事件关系的理论。一种 理论是认为,在这些事件中的确存在着相关的规律,而这些事件本身 就是这种规律的具体体现,他称之为“法则的一元论”(nomological monism),他认为唯物主义就属于这样的一元论;另外一种理论是认 为,在这些事件中存在着具有不同作用的规律,它们以不同的方式分 别支配着物理事件和心理事件,并且它们可以是平行的,或者心理规 律仅仅作为物理规律的附加规律,他称之为“法则的二元论”(nomological dualism),身心关系理论中的平行论、交互作用论以及副现 象论等就属于这种二元论;还有一种理论是认为,我们一方面可以接 受身心二元论,但另一方面拒绝接受存在着可以把心理事件与物理 事件联系起来的统一规律,他称之为“变异的二元论”(anomalous dualism),笛卡尔主义就属于这种二元论。根据戴维森的论述,他所 支持的所谓“变异的一元论”主要包含了以下主张②:

1.承认一切事件都是物理事件,但这并不意味着非物理的事件 可以还原为物理的事件,或者可以用物理规律解释非物理的事件。 承认物理事件的前提不是要把一切事件都用解释物理事件的方式加 以解释,而仅仅是为了表明,并不存在能够既解释物理事件又解释心 理事件的所谓“心理-物理规律”。戴维森否认这种规律的存在是出于 以下的考虑:一旦我们承认了这种规律的存在,也就是意味着我们可 以用解释心理事件的规律去解释物理事件,因为即使是用来解释物 理事件的规律也很容易被看做是根据解释者的心理活动而构成的。 因此,为了避免这种可能性的出现,他就直接把一切规律都看做是只

① 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第251页。 ② 根据戴维森的统计,这种一元论同时为以下哲学家所支持:费格尔、休梅克 (S.Shoemaker)、卢斯(D.R.Luce)、泰勒、内格尔和斯特劳森等人。参见《真理、意 义、行动与事件》,第250 页注⑩。

能解释物理事件的物理规律,完全否认存在所谓的心理规律。

2.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个别事物之间的 关系,就是说,我们只能根据具体的事件过程确定心理和物理之间的因 果,但无法把这种关系归结为某种具有规律性的东西。退一步说,即使 我们可以采纳某种规律的说法,我们也只能以某种具体的方式来描述 某个具体事件,才能说是依据规律对那个事件作出说明或预言。这里 的关键在于:(1)当我们谈论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的因果关系时,我们 并没有预设关于这两种事件的二元论;(2)任何事件只有在被描述为心 理事件时才是心理的,因而,“被描述为”在这里就至关重要;(3)“当一 些事件作为原因和结果而被联系在一起时,它们具有例示一个规律的 描述表达式。它并没有说,每一个真的单称因果陈述例示一个规律。”① 3.由于每个心理事件都只能用物理概念加以识别确认,因而每 个心理谓词也就完全有可能具有相应的物理开语句(physical open sentence)。这样的物理开语句表面上具有规律的逻辑形式,但不同 于戴维森所谓的“似规律”(law-like),而是一种把心理事物与物理事 物联系起来的真的普遍陈述。戴维森把这种陈述称为“异形概括” (heteronomic generalization),认为我们的大部分知识都属于这样的 概括,它们的外表形式诱使我们相信,即使表达了心理事件的规律也 如同物理规律一样具有普通的作用。然而,如果从产生某个具体事 件的环境以及表达这个事件的当事人所具有的特定信念、意向等心 理因素出发,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除非在一种关于当事人的信 念、愿望、意向和决定的可行理论的框架之中,否则,我们无法以可理 解的方式把任何一种命题态度归诸于那个当事人”②。

4.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各自涉及的实在领域是完全不同的,在 这两种实在领域之间不可能有密切的联系。在戴维森看来,这是因 为物理变化是可以根据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作出说明,而心理 变化则是根据产生当事入心理活动的具体背景加以解释。具体地

① 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第252页。 ② 同上书,第 260页。

说,对心理事件的解释不仅是根据心理活动本身,而且是根据我们随 时调整理论的能力,也就是说,在作出这种解释的过程中,我们应当 能够随时调整我们的解释理论以适应心理事件发展的不同阶段。由 此戴维森认为:“我们必须得出如下结论:只要我们把人设想为有理 性的动物,在心理事物与物理事物之间法则上的松弛关系便是必 要的。”①

根据以上主张,戴维森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使某人知道物理世 界的全部历史,并且每一个心理事件都同一于一个物理事件,也不会 因此而认为他能预言或说明一个单一的心理事件(当然,这是就被如 此描述的心理事件而论)。”②戴维森把这个结论看做是恰当地说明了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中表达过的这样一个观点,即当我们 说人是自由的时候和当我们把人看做是受自然规律支配的时候,我 们是在不同的意义上和关系中来思考人的,所以,人的自由与自然的 必然性应当可以很好地被统一在一个主题之中。同样,当我们谈论 物理事件及其规律的时候,并不妨碍我们谈论心理事件,但我们是在 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谈论它们;而且,我们只能用物理事件的规律去解 释心理事件,而不是相反,因为根本不存在我们能够据以预言或说明 心理事件的规律。正是根据这种思想,戴维森的“变异一元论”往往 被看做属于实在论的阵营。

然而,在发表于1997年的《不确定性和反实在论》这篇文章中,戴 维森却明确地表明了自己的反实在论立场:“某些反实在论很好地表 达了在真理概念上的认识限度。可以认为,当我们的认识能力在确 定某个句子的真假方面是有缺陷的,我们就应当规定,这个句子没有 真值,或者我们应当使用真的某种还原的意义。结果是一样的;真实 的东西或真的东西被切割为适应有效知识形式的模样。”③当然,戴维 森并不关心外部世界是否独立于我们的认识能力而存在,他在这里

① 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第262页。 ② 同上书,第 264页。 ③ 戴维森:《主体、主体间和客体》,第69—70页,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2001。

主要讨论的是以翻译的不确定性或解释的不确定性质疑心理状态和 心理事件的实在性。他认为,一旦我们接受了解释的不确定性,那么 我们就必定怀疑命题态度的地位问题。但他又提出,接受不确定性 并不意味着我们一定要放弃真的概念。他说,我们关于人们的所信、 所欲、所想和所望的许多信念和陈述都是真的,因为人们的确有这些 态度,但这些态度只是人们以某种方式去行为的倾向(dispositions), 它们反过来也都是生理状态,并最终成为物理状态,但意向性的描述 则无法还原为行为描述或物理描述,所以无法把它们合并为严格的 规律体系。他写道:“变异一元论并不是说,心理事件和心理状态完 全是由所有者投射到行为者身上的;相反,它认为,心理事件是与物 理事件一样真实的,与物理事件是一致的,这些状态的属性是客观 的。”①戴维森的结论是,我们对我们句子的解释与他人的解释并没有 共同的标准,相互解释所提供的仅仅是我们自己拥有的标准。他在文 章的结尾说:“我们不应当因为无法提供一个用来判断这个标准的标准 (如用一个标准来检验标准的米尺是否真的是一米长)而感到失望。我 们的结论应当是:如果我们对他人命题态度的判断不是客观的,那么任 何判断都不是客观的,客观性概念也就没有了用武之地。”②

戴维森晚年出版的文集《主体、主体间、客体》特别关注三种命题 知识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从心灵哲学的角度对身心问题给出了新 的解释。他指出:“我们都有关于我们自身心灵的知识、关于他人心 灵内容的知识以及关于共有环境的知识。第一人称知识明显地表现 为,我们可以对我们的所信、所欲、所想以及其他态度合情合理地作 出一种独一无二的、具有权威性的断言。第二人称知识以及关于自 然界其他内容的知识不具有这样的权威性,但它们之间的不同则在 于,我们关于他入心灵的知识是规范的,而后者则不是。然而,这三 种知识都是客观的,就是说,它们的真都是独立于它们被相信为真。 这明显表现在第二种情况中,但也同样表现在关于我们自身信念和

① 戴维森:《主体、主体间和客体》,第72页,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2001。 ② 同上书,第84页。

其他态度的信念情况中:这种信念可能是错的。我们所有的知识也 都是客观的,就是说,就大部分而言,它们都可以被表达为概念,这些 概念在公众共有的事物图式中占有一席之地。”①

戴维森还放弃了追问是否存在关于命题态度的事实问题,认为 我们只要接受了蒯因的不确定性论题,那么就抛弃了第一人称权威。 他还提出了关于从婴儿的前语言和前概念思维转变为拥有语言、信 念和其他命题态度的过程问题,认为我们并没有这样的词汇去描述 这个变化的最初阶段,但可以用各种语言所需要的语义学理论去表 明几个主要步骤。

首先,在对概念的呈现上,戴维森以整体论阐明了心灵中各种相 互依赖的不同方面。例如相信一个事情就意味着相信许多其他的事 情,而确定一个信念的东西就是这个信念的命题内容,这样的内容就 是对概念的掌握。他写道:“由于信念是被个体化的,是用它们之间 的相互关系来确定的,所以,只要有一个信念就一定会有许多的信 念。信念相互支持、相互赋予内容。信念也相互具有逻辑关系。结 果,只有当某入的信念是相互一致的,才可能确定这些信念的内容。 因而,理性的程度或一致的程度就是拥有信念的条件。”②

其次,戴维森指出,我们无法完全根据关于物理事件的描述去涵盖 关于心理事件的描述,因为在对心理事件的描述中总是存在着一个完 全没有使用语言的早期阶段,这就使得对思想呈现的描述变得很困难 了。他认为语言表达不仅可以使听者产生理解,还可以使听者产生联 想,就是说,语言表达的语境使得说出的某个句子具有了确定的意义。 但婴儿说出某个句子或语词的时候,往往是缺乏语境的,我们只能根据 婴儿的行为和对外界刺激的反应来确定他们说出的句子或语词的意 义。在这里,婴儿用语词表达的意向或愿望就像动物的叫声想要表达 的内容一样。他写道:“存在一种前语言的、前认知的情况,在我看来, 它构成了思想和语言的必要条件,这个条件可以不依赖于思想而存在,

① 戴维森:《主体、主体间和客体》,第Ⅲ页,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2001。 ② 同上书,第124页。

因而是在思想之前的。在非人类的动物和小孩子的情形中,这个条件 都是可以得到的。基本的情况是涉及到两个或更多的生物同时相互作 用,并与他们共有的世界相互作用。这就是我称做的三角关系(triangulation)。这是一种三重作用的结果,但从这两个行为者的观点看则是 一种两重作用:每个人都是同时与世界和另一个人相互作用。”①在戴维 森看来,这种三重关系对于思想的呈现至关重要,因为没有这种三重 关系我们就无法说明思想的两个重要方面,即思想的客观性和思想 关于外在世界的经验内容。

再次,从思想的客观性出发,戴维森把思想和语言都看做是社会 的,因为正是两个人把他们对外在世界的反应相互联系,才产生了思 想以及语言;每个人在社会中的相互作用使得我们可以说明经验是 如何规定我们的思想。一旦没有他人对相互作用环境的共同反应, 也就不存在对我们所反应的这个世界究竟如何这个问题的回答。戴 维森提出,行为者和他们相互作出反应的环境之间的关系对思想来 说是必需的,但并不是充分的,因为这种关系同样存在于动物之中。 所以,我们必须认为这种情况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就是说,这样的关 系是先于思想而存在的。由此就可以认为,某种最初的社会相互作 用构成了思想呈现历史的组成部分,或者说,思想的呈现是以每个人 在社会中的相互作用为前提的。由于社会的存在决定了思想的呈 现,因而语言就成为思想存在的必要条件。他写道:“思想更需要的 是什么?我认为答案是语言。就其本身而言,这并没有多大的帮助, 因为拥有语言的生物显然能够思想,语言是表达命题内容的工具。 我们还可以问,语言为什么对思想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简单地说,理 由就在于,除非这个三重关系的基线即两个行动者的关系强化到可 以补充命题内容的相互交流,否则这些行动者就无法用这种三重情 况去构成关于世界的判断。只有当语言归了位,我们这些生物才能 理解客观真理概念。作为人们交流手段的语言和思想之间的深层关

① 戴维森:《主体、主体间和客体》,第128页,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2001。

系不仅仅是可以说到的这些,但我在这里只是断定这种关系,用它来 说明思想的呈现。语言提供给我们的机会是,相对严格地比较各种 语言的和前语言的符号系统以及各种描述它们的方式。”①戴维森由 此把语义学理论比做可以作为测量手段的工具,认为语义学和测量 理论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以区分发展阶段的客观平台。

戴维森强调了我们关于目前态度的信念的特征,这些态度在我 们放弃了主体和心理对象的神秘之后仍然存在。这些特征包括了特 别关注于这种信念和索引句子(indexical sentences)的不可还原的作 用,这种句子表达的思想把我们和我们的语言与我们周围的世界联 系起来。戴维森特别提出,不存在超越了我们自身理性标准的终极 法庭。他在文章中讨论的“自我”概念,主要是指关于自我心灵活动 的知识,在句子中是以第一人称代词为主语表达的知识。他认为,内 格尔提出的所谓“客观的自我”概念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所有关于自 我的知识都是从某个说话者出发的,在公共世界中根本不存在可以 替换自我的方式。戴维森在这里提出了三种知识的区分,即关于客 观世界的知识、关于他人心灵的知识和关于我们自己心灵内容的知 识,其中的每种知识都不能被还原为其他两种知识或两种知识的结 合。但由此可以得出:只要我拥有其中一种知识,我就会得到其他两 种知识,因为它们之间基本的三重关系正是思想的条件。戴维森把 联结这三种知识的基础看做是实指的过程(the process of ostension)。他写道:“实指在学习和解释言语中的根本作用,保证了解释 者在得到这样的一般性认识上不会出错,即说话者根据可观察世界 的明显特征作出的可靠说法是真的,并且是关于这些特征的。人们 一定认为说话者或解释者会出错,但这并不是一条规则,因为错误的 内容往往来自于真实的思想和诚实的断定。”②实际上,戴维森强调的 是“自我”的概念只有在与关于他人心灵的知识和关于世界的知识中 才能得到真正的理解和解释。他一再表明,关于自我心灵内容的知

① 戴维森:《主体、主体间和客体》,第130页,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2001。 ② 同上书,第89页。

识脱离了另外两种知识也是无法理解的。所以他提出,主体间性应 当被看做是客观性的根源。这不是说入们达成一致意见的东西就是 真的,而是说主体间性取决于与世界的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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