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约翰·L·奥斯汀(John Langshaw Austin)是日常语言哲学的最 重要代表人物,他的重要性不是像赖尔那样在牛津哲学中起领导作 用,而是在于他的思想对日常语言哲学的后来发展以及整个语言哲 学的发展产生了更大的影响。应当说,“日常语言哲学”或“牛津哲学” 得以扬名后世,主要归功于奥斯汀的工作,特别是他的言语行为理论 直接带来了美国哲学家塞尔的理论,并对心灵哲学的产生具有重要 开启作用。

一生平和著作

在当代英美哲学中,奥斯汀是少有的几个英年早逝的哲学家,他 不到 50岁就离开了人世。另一个早逝的重要哲学家是伊万斯,他去 世时只有34岁。奥斯汀生前没有留下任何自传材料或私人日记,我 们现在关于他的生平记载都是根据他的牛津同事乌姆森、汉普夏尔、 皮尔斯、哈特、赖尔和瓦诺克等人的回忆片段。瓦诺克在1963年曾发 表了一篇关于奥斯汀简要生平的文章,这是如今了解奥斯汀个人经历的最权威的资料。①

奥斯汀于 1911年3月26日出生在英国的兰开斯特,1924:年在 什鲁斯伯利公学攻读希腊文和拉丁文古典著作,1929—1933年在牛 津大学巴里奥学院学习古典学、语言学和哲学,1933 年被推选为牛津 大学全灵学院的研究员,1935 年开始在牛津大学麦格丹学院任教。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奥斯汀参加了英国陆军,主要从事情报分析工 作,1945年退役时获中校军衔,并荣获法国军工十字勋章和美国的功 勋勋章。1952年,奥斯汀接替退休的派顿担任怀特道德哲学教授,直 到1960年2 月因患癌症去世,期间他曾于1955年春在哈佛大学作詹 姆斯讲座,1958年秋在加州大学访问。

据瓦诺克说,奥斯汀早年就显露出出众的智力才能,22 岁被选入 全灵学院,这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事件,因为全灵学院是牛津大学众 多学院中唯一不需要教学的学院,是专门为杰出人才提供全天候研 究的机构。他在学习和研究期间多次获得各种奖项,特别是在希腊 散文和古典学方面表现出超人的智力。他与摩尔一样,最初都是作 为古典学家而引人注目,他通过研究亚里士多德的著作而逐渐进入 哲学领域,并在这个领域显示出了他古典学训练的重要作用,特别是 他把这种古典学研究方法用于对日常语言的精细分析。在这方面, 奥斯汀最为推崇的是摩尔,而不是罗素或维特根斯坦。而且,与赖尔 不同的是,奥斯汀很少受到 20 世纪 30年代牛津哲学的影响②,在当 时的牛津哲学家中,他最看重的是普里查德,因为后者从来没有对哲 学问题的一般性质提出过任何看法,只是“零打碎敲地”处理这些问 题。奥斯汀对逻辑实证主义者基本上持一种排斥的态度。他认为, 虽然逻辑实证主义者在拒斥形而上学上有可取之处,但是他们所使

① 瓦诺克:《奥斯汀的生平概述》,载于范光棣(K.T.Fann)《奥斯汀专题文集》, 伦敦,罗特雷奇和基根·保罗,1969;中译文参见《奥斯汀传略》,载于杨玉成《奥斯汀: 语言现象学与哲学》,附录I,商务印书馆,2002(以下所引此书均为此版本)。 ② 关于奥斯汀与赖尔之间的不同,进一步可以参见斯特罗《20世纪分析哲学》, 第177—178页,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2000;涂纪亮《分析哲学及其在美国的发展》下 卷,第543页。

用的那些准科学的技术术语和理论却使他们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另一 种他们所反对的一般的哲学理论。在他看来,如果有什么概括可以 应用于哲学的话,那么无论是对哲学问题的解决还是表述都会是模 糊不清的,因为哲学家们总是被看做应当快速解决这些问题。

20世纪 50年代,奥斯汀的思想在牛津有着很大的影响,这部分 地是由于他所组织的“周六晨会”①。如今这个聚会已经被看做具有 一定传奇色彩的活动,因为当时聚集了许多被看做是很有发展潜力 的年轻哲学家,如格赖斯、汉普夏尔、黑尔、哈特、皮尔斯、斯特劳森、乌 姆森和瓦诺克等人。奥斯汀不仅组织了这个聚会,而且把他的古典 学研究方法运用于分析日常语言,促使参加者们逐渐确信应当远离 那些古老的哲学问题。当时,他们阅读了大量当代哲学家的著作,包 括由奥斯汀翻译的弗雷格的《算术基础》、乔姆斯基的《句法结构》以 及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研究者认为,奥斯汀对日常语言哲学 的贡献主要是通过这个“周六晨会”以及他的课堂讲授和在一些讲座 和研讨会上的讲演等得到传播的,而参加了“周六晨会”的哲学家在 传播他的思想过程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赖尔在1968年认为,正是 奥斯汀的这个“周六晨会”使得“牛津哲学”或“牛津哲学学派”开始成 为一个标志在哲学圈外流传。但这个说法遭到了其他哲学家的反 驳。格赖斯认为,“根本没有什么‘学派’,没有什么教条把我们联系起 来,比如,百折不挠地(或几乎是百折不挠地)反对抽象实体就构成并 激起了我所谓的晚近美国唯名论学派,或是坚定地(或几乎是坚决 地)确信只有可证实的东西才是有意义的就构成了逻辑实证主义学 派”②。通常认为,日常语言哲学至少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避免使用 哲学上的专门术语。但奥斯汀在《如何以言行事》(Howto do Things

① 关于这个晨会的记录,详见瓦诺克《周六晨会》,载于伯林等《论奥斯汀文集》; 中译文参见《周六晨会》,载于杨玉成《奥斯汀:语言现象学与哲学》,附录Ⅱ;也参见哈 克《维特根斯坦在20世纪分析哲学中的地位》,第151页,牛津,布莱克威尔,1996。 ② 格赖斯:《答复理查兹》,载于格兰迪(R.E.Grandy)和沃纳(R.Warner)《合 理性的哲学基础》,第50页,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86。

with Words)中不但没有反对在必要时使用哲学术语,而且使用了一 些在他看来必要的术语。同样,日常语言学派的其他成员也在自己 的著作中大量使用了自己的专业术语。其实,日常语言学派反对的 并不是使用哲学术语,而是仓促地使用没有确定意义的或不必要的 “行话”。所以,他们认为,需要把细致地考察日常话语的细微方面看 做是哲学思考的基础,这就需要严格地处理语言现象与哲学论题之 间的关系。奥斯汀的工作恰好在这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他在日常 语言哲学中的地位由此得以奠定。

奥斯汀生前没有出版任何专著,只发表了七篇文章,其中《他人 的心》(“Other Minds”,1946)、《“如果”和“能够”》('“Ifs”and “Cans”’,1956)和《为辩解一辩》(“A Plea for Excuse”,1956)最为著 名,影响也最大,特别是最后一篇被看做是包含了他的重要的方法论 思想。他的著作都是在他嗣后由他的朋友和同事根据他的讲座笔记 编辑出版的,它们是:1961年由乌姆森和瓦诺克编辑出版的《哲学文 集》,收集了奥斯汀四篇学术报告、五篇学术演讲和一篇电台讲话,这 被看做是了解奥斯汀早期思想以及思想转变的重要依据;同年由乌 姆森编辑出版了《如何以言行事》这是根据奥斯汀于1955年在哈佛大 学的詹姆斯讲座上的讲演笔记整理而成的,如今它被看做是奥斯汀 的代表作,因为他在其中完整地阐述了他的言语行为理论;1962年, 瓦诺克又根据奥斯汀于1947—1959年在牛津大学所作的关于知觉理 论的讲课笔记,整理出版了《感觉和可感觉物》(Sense and Sensibilia),该著作反映了奥斯汀的晚期思想。

二 语言分析的方法

奥斯汀是通过语言学研究进入哲学领域的,因而他的哲学研究 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1)他对传统哲学问题不感兴趣,强调从日常 语言的具体用法中揭示人们使用语言所要表达的思想;(2)他的哲学 没有任何体系,也不属于以往的或现有的任何哲学流派或思潮,他的 研究对象和讨论话题是随意的,没有任何事先确定的研究目的。他 的文章和讲座内容大多具有明确的针对性,试图说明某个具体的问题,没有为自己的研究设定任何哲学思考的框架。在奥斯汀的整个 哲学中保持一贯的是他的语言分析方法。

关于奥斯汀的语言分析方法,国内外学者有各种不同的理解。 通常认为,奥斯汀的分析方法是通过对语言各种用法之间的细微区 分来说明这些不同用法的哲学意义。但对于这种方法在哲学上的具 体运用,不同的哲学家提出了不同的解释。赖尔认为,奥斯汀的方法 就是一种语言学方法;与维特根斯坦不同,奥斯汀并不希望用这种方 法去消除人们对传统哲学的反感,也不是要用它去建立某种与传统 哲学不同的哲学观念,他只是用这种方法去分析那些以往被忽略了 的语言中的各种不同用法的含义,指出这些用法上的细微差别,由此 说明我们心灵活动的性质。因而,这样的分析方法更多的是语言学 上的,哲学上的意义不过是附带产品而已。然而,艾耶尔则认为,奥 斯汀的工作包含了强烈的哲学抱负,他用奥斯汀在《“如果”和“能够”》 一文中的话来为这样的抱负作论证。不过,巴斯摩尔仍然相信,奥斯 汀的工作基本上是一种语言学研究,虽然他承认这样的研究是为了 澄清意义和真理问题,但这样的目的并不能代替分析活动本身,就是 说,对日常语言用法的这种细致分析为哲学研究扫清了道路,而这种 分析本身却并不属于哲学研究的范围。

对奥斯汀语言分析方法的理解,关键要看他是如何运用这种方 法去分析具体的语词用法问题的,这在他的著名文章《他人的心》、 《“如果”和“能够”》和《为辩解一辩》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在《他人的 心》中,奥斯汀分析了“知道”和“许诺”这两个词的用法。根据以往的 解释,“知道”(knowing)是一个描述了说话者心理状态的词,说某人 知道“S是P”,就等于是说,他处于与“S是 P”相关的一种心理状态之 中;而“许诺”(promising)则是一个报道了说话者心理活动的词,说某 入作出一个许诺,就是说他表达了一种发自内心的心理活动。但奥 斯汀则完全反对这种说法。他认为,当我们说“知道”的时候,并不是 在描述一种心理状态,而是在对我们所说的话向他人作出一种保证, 即保证我们所知道的东西是真实的;当我们使用“许诺”这个词的时 候,也不是在表达我们的一种内心活动,而是正在作出一个许诺,即保证要完成某件事情。通过对这两个词的用法分析,奥斯汀得到了 两个重要结论:(1)这两个词都属于“完成行为的词”(performative words),就是说。它们的用法或意义就在于它们所完成的行为;而包 含了这样两个词的陈述,就属于“完成行为的陈述”(performative statements)。它们的意义不是在于作为或真或假的报告,而是构成 了或有助于构成某种行为的完成方式。(2)要获得这样两个词的意 义,前提条件是要保证把它们运用在真实的情况中,就是说,要掌握 “知道”的意义,就要确信使用这个词的入是在表达一个真实的情况, 否则就无法在实践上使用这个词;同样,只有在真实地履行了许诺的 情况下,使用“许诺”这今词才是有意义的。由此,奥斯汀就把“真实” 或“真”与实际发生的情况联系起来了。他坚持认为,断定P是真的, 就是断定P与事实的符合。他把这里的“符合”解释为两种含义:描述 性的约定和证明性的约定。“描述性的约定”,是指语词与各种情况的 类型相联系;“证明性的约定”,是指语句与可以在世界上发现的实际历 史的情况相联系。他认为,只要语词或语句属于这样两种约定,就可以 被看做是与事实的符合。奥斯汀的这个观点遭到了斯特劳森的批评。 斯特劳森认为,断定P是真的,就是在确证 P或者是在承认P,而不是 在谈论关于 P的某种东西,因而,“真实的”或“真的”这样的词在断定 性话语中完全是多余的。但奥斯汀并不接受斯特劳森的这个批评, 他认为,我们使用语言的作用就是为了说明我们与世界的关系,如果 抛开了这一出发点,语言分析本身就变得没有价值了。① 但伦理学家 和法学家热烈地支持奥斯汀的观点,因为在他们看来,如果我们认为 说某件事情是好的就是在描述它,或者是说某人在做某事就是在描 述他的身体活动,那么我们就是犯了“描述性错误”。②

① 参见《关于斯特劳森的专题讨论会》,载于《亚里士多德协会会议录》,1950。 在这个专题讨论中,奥斯汀、斯特劳森以及双方的拥护者都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看法。 另见《奥斯汀对事实的不公正》,载于奥斯汀《哲学文集》,生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61 (以下所引此书均为此版本);《对奥斯汀观点的再思考》,载于《哲学季刊》1965。 ② 关于这方面的评论和资料来源,参见巴斯摩尔《哲学百年·新近哲学家》,第 799 页注 31。

在1956年发表的演讲《“如果”和“能够”》中,奥斯汀通过分析摩 尔对“可能有”(could have)的用法,说明了他的语言分析方法具有的 哲学意义。他认为,摩尔对“可能有”的这样三种用法是镨误的:(1) “可能有”仅仅意味着“如果我选择了就可能有”;(2)“如果我选择了 就可能有”这句话可以变为“如果我选择了就一定会有”;(3)这些经 过改写了的陈述中的条件句(if-clause)指的是因果条件。奥斯汀指 出,摩尔把“可能”替换为“应当”是错误的,因为在“如果我选择了就可 能有”这个陈述中的“如果”并不是条件式的,而是约定式,就是说,这 里的“如果”并不是适合于所有情况的条件,而仅仅是要使我作出选 择的约定。同样,这里的“可能有”在语法形式上也并不仅仅意味着 过去条件式或虚拟式,它也可以是“能够”(can)这个词的过去直陈式。 这样,奥斯汀从中得到这样的哲学推论:摩尔的假定决定论是与我们 通常所说的以及可能想到的东西是一致的,这个假定是错误的。同 时,奥斯汀更为明确地指出,由于“如果”和“能够”这些词在哲学中被 大量地使用,所以弄清这些词的用法对于哲学研究来说就显得格外 重要;只有通过研究这些语词的语言学上的区别,我们才能够真正清 楚地理解这些区别所表明的语言现象。在这里,奥斯汀首次把他的 语言分析方法叫做“语言现象学”。他甚至认为,这样的语言分析方 法将导致一种新的学科从哲学中分离出来,正像数理逻辑刚刚从哲 学中分离出来一样。他这样写道:

在人类探索的历史中,哲学最初曾占据初始的中心位置,它 朝气蓬勃,富于创造精神,不时地舍弃某些部分,使之采取科学 的形态,成为一颗冷却的但井然运行的行星,渐渐趋于一种相隔 遥远的最终状态。很久以前在数学诞生的时候已经发生过这样 的事情,在物理学诞生时也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只是在上个世 纪,在通过哲学家和数学家们的共同努力使数理逻辑诞生之时, 我们才又目睹了同样的过程。这种过程十分缓慢,当时几乎察 觉不出来。那么,在下一个世纪通过哲学家、语法学家以及大量 其他研究语言的学者的共同努力,将要看到一个真实、全面的语言科学的诞生,难道这不可能吗?那时,我们应当再从哲学中去 掉一部分内容(仍然还有大量的内容保存下来)。我们能够去掉 哲学的唯一途径是:以抬高它为名而实际架空它。①

可以看出,奥斯汀的研究目标就是要把语言研究从哲学中分离 出去,他所谓的“语言的现象学”不是欧洲大陆哲学意义上的现象学, 而是强调要从分析语言现象入手,不为语言研究设定任何宏大的理 论或形而上学的基础,强调对语言具体用法的细微分析。但他的这 种分析思想与维特根斯坦有所不同:维特根斯坦认为,哲学家们错误 地使用了日常语言,造成了语言表达上的混乱,他的任务是把哲学家 们的语言放回到日常使用当中,由此揭示传统形而上学的错误;奥斯 汀则认为,语言分析的目的不是为了澄清哲学家们在语言使用上的 混乱,而是要表明语言用法上的细微差别,通过分析这些差别,一方 面可以看到传统形而上学错误的根源,另一方面则为我们更好地使 用语言提供了清楚的工具。在《为辩解一辩》一文中,奥斯汀为他的 语言现象学提出了三点理由:

第一,词是我们的工具,而至少我们应使用干净的工具。我 们应当知道我们意指什么和不意指什么,而且我们必须预先把 我们自己武装起来,以免掉进语言给我们设置的陷阱。第二,词 不是事实或事物(除了在它们自己小天地里)。因此,我们需要 把它们与世界分开来,使它们与世界保持距离并与世界相对照, 以便我们能认识到它们的不适当和任意性,这样,我们就能在没 有妨碍的情况下重新看世界。第三,更为鼓舞人心的是,我们所 拥有的共同词汇体现了许多世代的生存中人们所发现的值得划 分的一切区别以及值得标示的联系……②

① 奥斯汀:《哲学文集》,第179—180页。 ② 同上书,第182页。杨玉成在《奥斯汀:语言现象学与哲学》一书中把这三个 理由解释为奥斯汀研究语言的三个基本原则,而我则认为,它们是奥斯汀为自己在语 言研究中侧重语词分析所作的一种“辩解”。

奥斯汀在《为辩解一辩》中表明了他的语言分析方法的两个基本 原则,它们被研究者称做“第一词原则”和“本体论的可应用性原 则”。① 所谓的“第一词原则”是说,每一种语言都有一个漫长的历史, 人们千百年来为了各种目的使用着语言,并且对语言作出了各种各 样的区分,但人们作出这样的区分并不是任意的,而是与入类的日常 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这里的“第一词”(the first word)是指我们的 一切活动都是从现有的日常语言出发的。② 这个原则的要义是,日常 语言包含了许多区别,我们以各种不同的形式认识到它们。所谓“本 体论的可应用性原则”,是“第一词原则”的推论结果,就是说这些区 别不仅仅是语词上的,更是它们所反映的世界的真实特征。这些原 则表明,语言研究对我们更好地认识世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用奥 斯汀的话说,对日常语言的研究即使不是哲学研究的最终目的,至少 肯定是哲学研究的必然起点。在这里,奥斯汀再次阐述了他所谓的 “语言现象学”的意义,即知道“我们在什么时候会说什么,以及我们 在什么情况下会用什么样的语词”。他认为,为了得到这样的知识, 我们不仅需要考察语词本身,还要考察我们用这些语词所谈论的实 在和世界。

从奥斯汀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的语言分析方法并不完全是一 种纯粹语言学意义上的。他对语言各种用法的细致考察,目的不是 为了简单地说明字面上的意义,而是要表明,这些用法之间的区别反 映了外在事实和世界中的细微区别。这与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从 事过情报分析工作的经历有关。因为情报分析的目的不是为了了解 符号本身的含义,而是要说明这些符号所代表的具体内容。所以,奥 斯汀一再强调要区分语词与事物,强调要把语词从世界中抽取出来, 以便我们能够更好地看待事物和世界而不会受到语词的诱惑或误 导。然而,与维特根斯坦、赖尔等人不同,奥斯汀并没有用这种语言 分析方法去解决某个具体的哲学的、形而上学的问题,他并没有这样

① 见斯特罗《20世纪分析哲学》,第168页,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2000。 ② 参见奥斯汀《哲学文集》,第133页。

的哲学兴趣。虽然他在文章中讨论过“真理”、“意义”、“感觉”等问题, 但他的讨论主要是从表达了这些问题的用词上入手,说明入们在使 用这些语词时没有真正了解它们的细微区别,没有真正了解它们的 真实含义。从奥斯汀的论文中我们很难看到他对某个传统哲学问题 的讨论,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对各种语词用法的分析。这就更加清 楚地证明了他的这种说法:他的目的是为了使一种真实全面的语言 科学从哲学中完全分离出去。

三言语行为理论

在奥斯汀看来,由于对语言的分析是要揭示语言的具体用法,而 我们分析语言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我们使用语言谈论的世界,因而分 析我们使用语言的活动自然就应当成为语言研究的主要任务。根据 这种思路,奥斯汀提出了一种言语行为理论,由此说明“说话就是做 事”这个道理。

早在1939年,奥斯汀就提出了“完成行为式话语”(performative utterances)或“完成行为句”(performatives)这个概念,把它与“记述 句”(constatives)相对比。他通过观察发现,某些陈述句在某些语境 中很难确定它们的真假,如“我把这条船命名为女王号”这句话并不 是关于对这条船的命名活动的陈述,它本身就是这样一个命名活动; “我答应过两天来看你”这句话是在作出一个许诺,而不是关于一个 许诺的陈述。奥斯汀把这种陈述句称做“完成行为句”,表示它们本 身就是在完成某种行为,而不是关于某种行为的陈述。这样的句子 包括了作出许诺、表示感谢、表达同情、提出警告、发布命令、作出让 步、作出诊断等等。与这些句子相反,奥斯汀把那些包含了真假的陈 述句称做“记述句”,认为由于这样的句子记录了他人的行为,因而是 或真或假的。但对于完成行为句来说,只存在“恰当”和“不恰当”的区 分,例如,“我把这条船命名为女王号”这句话谈论的是说话者自己的 行为;因而不可能是假的;但如果说话者没有命名它的权利,或者命 名的时机不合适等等,它就是“不恰当的”。然而,说“他把这条船命名 为女王号”这句话,是在陈述他入行为的记述句,它是或真或假的,但不可能是“恰当的”或“不恰当的”。他明确写道:“记述句,或者,用哲 学家们喜欢使用的名称,陈述句;具有真和假的特性。相反,完成行 为句却既无所谓真,也无所谓假,它有它自己的特殊任务,它用于完 成一定活动。”①

在《他人的心》一文中,奥斯汀发现,这样的完成行为句都是以第 一人称开始的。虽然说“我知道”在许多方面都不同于说“我许诺”、 “我做”或“我警告”等,但它们却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说,它们都不 是在描述或报告某个心理状态,而是在完成着不同的活动。例如,当 某人在教堂里说“我愿意”,这并不是在描述他的或她的心理状态或 情感,而是在完成一个结婚仪式中的传统形式,这就是在履行做事的 方式。当时,奥斯汀仍然使用“完成行为句”这样的术语来指称这样 的句子。他首次使用“言语行为”这个词是在1953年发表的《如何谈 话:某些简单的方法》一文中。他发现,使用第一人称作为句子主语 并不是完成行为句的特征,因为有些句子不使用第一入称仍然是在 完成某个行为,如发出警告的行为;而且,完成行为句也不完全与真 假无关,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完成行为句是否恰当,不仅取决于说话 者的权利、说出这句话的场合等等,而且取决于说出的这句话是否与 实际情况相符合。这样,奥斯汀就不再坚持根据是否与真假有关区 分“完成行为句”和“记述句”,而是根据完成行为的方式来区分句子。 这就是他在《如何以言行事》一书中详细阐发的“言语行为理论”。 1955年2月,奥斯汀接受了哈佛大学哲学系的邀请,开设了一个 关于“辩解”的研讨班,并主持了詹姆斯讲座。每年定期邀请来自世 界各地(包括美国国内)的著名哲学家到哈佛开课及在讲座上发表演 讲,这是哈佛大学哲学系的一个传统。奥斯汀研讨班的研讨内容就 是他在后来发表的《为辩解一辩》一文。他的在詹姆斯讲座上的演讲 内容就是在他嗣后出版的《如何以言行事》。在这个讲座上,奥斯汀 首先对他早先提出的“完成行为句”和“记述句”的区别提出了修正,

① 奥斯汀:《完成行为句和记述句》,载于凯顿《哲学和日常语言》,第22页;转引 门涂纪亮《分析哲学及其在美国的发展》下卷,第 554 页。

认为当我们进一步考察完成行为句的恰当性时,我们就会看到它们 总是涉及到某些真实的东西,就是说,在分析完成行为句时,这个句 子的真假和它的恰当性总是相互作用的;同样,即使是使用了第一人 称单数名词的陈述也可以是一个记述句,例如“我陈述……”。然后, 奥斯汀就提出,应当根据使用语言所完成的行为类型来区分言语的 不同方式。由此,他区分了三种类型的言语行为。

1.使用一个句子来传达意义的行为,他称做“以言表意的行为” (locutionary act)。这是指完成一个发出声音的基本行为,这些声音 具有意义或确定的指称,也就是指在“说”这个词最核心和最基本的 意义上说出某个东西。这种以言表意的行为又进一步分为三种形 式,即作为纯粹发声行为的语音行为、说出语法句子的交际行为和说 出具有一定意义和一定指称的某个东西的表达行为。他说:“在十分 规范的意义上‘说出某物’的行为,我称做,即命名为完成以言表意的 行为,进一步说就是,对话语的研究在某些方面也是对说话方式(locution)的研究或是对整个言语单位的研究。”①

2.说出的句子具有某种力量,这就是赋予这个句子以某种力量 的方式,他称做“以言行事的行为”(illocutionary act)。这是在完成以 言表意的行为中进一步完成的行为,例如提出或回答一个问题、作出 一个保证或给出一个警告、提出一个请求或一种批评等等。他认为, 一个句子以言行事的分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约定、语境或说话者 的意向,而不是这个句子的真假。他说:“要确定是什么样的以言行 事的行为在起作用,我们就必须确定我们是以什么样的方法在使用 这种说话方式。”②

3.使用了一个句子就产生了某种效果,这就是通过说出带有设 想或意图的东西,对听话者的情感、思想或行为产生了某种预期的、 特别的效果,他称做“以言取效的行为”(perlocutionary act)。他说: “说出什么东西,通常会或往往会对听众、说话者或其他人的情感、思

① 奥斯汀:《如何以言行事》,第94—95页,牛津大学出版社,1962。 ② 同上书,第98 页。

想或行为产生一定的后果……我们把运用这种行为称做运用以言取 效的行为或以言取效。”①

在奥斯汀看来,以言表意的行为是我们说出一句话的基本方面, 也就是要用声音达意。他反对不加区分地把说出一个句子就看做表 达了一个意义。他指出,仅仅凭借说出一句话的声音并不能完全理 解这句话所表达的意义,应当根据说出这句话的语境、说话者用来指 称的对象以及说话者的意图等等来确定这句话的意义。他进一步认 为,我们日常说出的大量句子都不仅仅是在表达意义,更多的是在完 成某个行为,就是说是在通过使用句子来做某件事情,是以言行事的 行为。更准确地说,我们说出的每个句子都具有以言表意和以言行 事的双重作用,而不仅仅是传达意义。这样,奥斯汀就完全放弃了那 种认为一种特定的语言可以被划分为纯粹的完成行为句和纯粹的记 述句的观点,他在这里更加强调的是以言行事的行为。而关于以言 取效的行为,奥斯汀认为应当把它看做是以言行事行为的必然结果, 因为只要是完成了某个行为,它就一定会在他人那里产生某种效果, 无论这种效果的大小、性质如何。正是奥斯汀这个方面的思想对后 来的语言哲学和心灵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于言语行为在人类认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奥斯汀在《如何 以言行事》中还提出了自己的独特看法,这被看做是他在哲学一般性 质问题上阐发的重要思想。他这样写道:

(1)在整个言语环境中完成的全部言语行为,是我们归根结 底所阐述的唯一现实的现象。(2)陈述、描述只是许多种以言行事 的行为中的两种言语行为的名称,它们并没有特殊的地位。(3)在 以一种被称做对错的特殊方式与事实相联系的问题上,陈述和描 述尤其不具有任何特殊的地位,因为对错并不是关系、物质等等的 名称,而是属于评价方面的名称,这就是说,它们表示这些词与它

① 奥斯汀:《如何以言行事》,第101页,牛津大学出版社,1962。

们所指称的事实、事件、情况等等是否处于一种满意的状态。①

可以看出,奥斯汀是把言语行为看做我们在哲学上所能阐述的 一切现实,因为他认为,哲学的唯一作用就是作出阐述,而所有的阐 述都只能是各种言语行为的总和。同时,我们的言语行为具有各种 不同的形式,而作出陈述或描述仅仅是其中的两种形式而已,所以我 们不能把一切语言的作用都归结为陈述或描述,而要关注语言表达 的各种不同用法,特别是要关注不同形式的言语行为。在这里,奥斯 汀明确地把言语行为的作用看做是评价上的,而不是断定上的。断 定一个言语行为不是一个真假问题,而是一个评价对错的问题,就是 说,要看这个行为中使用的语词是否与它们所指称的事实等情况处 于一种令人满意的关系之中。这隐含地表明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 论与美国实用主义思想之间的内在一致。所以,有研究者认为,奥斯 汀在哈佛大学的詹姆斯讲座上阐述他的言语行为理论完全符合这个 讲座所纪念的这个实用主义哲学家的思想,具有明显的实用主义的 特征。②

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在当时的牛津哲学以及整个英美哲学中 都产生了重要影响。首先是赖尔对这个理论的积极推荐,虽然他并 不完全赞同奥斯汀的全部思想。在奥斯汀去世后不久,许多重要的 英国哲学家都纷纷撰写纪念文章,并对他的这个理论提出了积极的 支持或者是尖锐的批评。③ 这个理论对英美分析哲学后来发展的影 响,主要表现在塞尔对它的发挥和补充,并通过塞尔对这个理论的 研究,引发了当代语言哲学的研究重心从分析语言转向了分析心 灵,心灵哲学成为当代语言哲学的核心内容。正如斯特罗所说,“心

① 奥斯汀:《如何以言行事》,第147—148页,牛津大学出版社,1962。 ② 参见皮彻尔《奥斯汀:个人回忆》,载于伯林等《论奥斯汀文集》;中译文参见杨 玉成《奥斯汀;语言现象学与哲学》,第232页。 ③ 参见范光棣《奥斯汀专题文集》,伦敦,罗特雷奇和基根·保罗,1969。其中包 括了齐泽姆、纽(C.G.New)、塞尔、贝内特、艾耶尔、皮尔斯、瓦诺克等人的文章。

灵哲学的扩展成为20 世纪后半叶分析哲学发展中最为重要的变化 之一,而这些主要发展的种子则可以追溯到奥斯汀所创造的言语行 为理论”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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