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维也纳学派的现代文献中,石里克通常被描述为这个学 派的领袖人物。但据维也纳学派成员们的回忆,在他们的讨论中,石 里克往往是作为一个耐心的听众和温和的批评者,只是偶尔对某些 观点提出过较为严厉的讽刺。卡尔纳普在自传中认为,维也纳学派 能够形成志趣相投的气氛,“首先应当归功于石里克的那种自始至终 的善良、宽容和谦逊的品格。他对明确性的个人爱好和在物理学方 面的素养使得他极富于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②。费格尔的评价是: “石里克是一个非常博学的人。同维也纳学派中其他许多人不同,他 在哲学史和科学史方面有很高的素养。他是一个思路极为清晰的思 想家和著作家,但不是一个杰出的演说家。……他的为人是热情和 蔼的。他显得极为文静,毫不装腔作势地表示故作自卑的谦虚。”③ “在学派的讨论中,他通常宁愿以一个提出建设性评论的‘主席’和 ‘调解者’的身份出席,而不愿以‘首领’的身份出席。除了在一些极少 的场合中,譬如在对纽拉特的某些具有挑战性的彻底唯物主义观点
① 参见波普《科学发现的逻辑》,第65页,纽约,基础图书公司,1959。对波普实 在论立场的反驳,请参见克拉夫特《维也纳学派》,第114—115页。 ②《卡尔纳普思想自述》,陈晓山、涂敏译,第32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 ③ 费格尔:《维也纳学派在美国》,载于克拉夫特《维也纳学派》,第173页。
或考夫曼的某些具有试探性的现象学观念作出反应之外,石里克从 来不让他的评论带有丝毫尖酸刻薄或咄咄逼入的痕迹。”①石里克的 学生洪谦明确表示:“我个入觉得无论在演讲中还是在讨论班上,石 里克都是一个极富启发性的循循善诱之师。”②
一生平与著作
莫里兹·石里克(Moritz Schlick)于1882年 4 月25日出身在德 国柏林的一个贵族家庭。他从中学起就对物理学和数学产生了浓厚 兴趣,后来在柏林大学读书时以物理学为主修,并在海德堡大学和瑞 士的洛柔大学选听过物理学课程。1904年在柏林大学物理学家普朗 克的指导下,完成博士论文《论非均匀层中光的折射》。但从此以后, 石里克并没有做过真正意义上的物理学实验,他在物理学上的兴趣 一直是在理论物理领域。事实上,他正是由于对爱因斯坦相对论的 精通,而成为最早认识到这个理论所具有的哲学意义的哲学家。 1910—1920年间,石里克在罗斯拉克大学担任讲师和副教授,1921年 被任命为基尔大学教授,实现了他为自己设定的学术生涯目标。1922 年,经汉恩等人推荐,石里克被维也纳大学邀请担任先前由马赫和玻 尔兹曼主持过的归纳科学哲学讲座教授。1923年③,在魏斯曼和费格 尔的建议下,石里克开始参加以汉恩和纽拉特为首的维也纳小组的 讨论,“在这个讨论圈子中石里克作为唯一的哲学教授,不仅通过其
① 费格尔和布隆贝格为石里克的《普通认识论》第2版英译本所写的“导言”,第 XV页,纽约,斯普林格,1974。 ② 洪谦:《论逻辑经验主义》,第73页。 ③ 据费格尔于1969年回忆;“那是在1924年,F.魏斯曼和我——我们都是石里 克所器重的学生——去拜访他,想要成立一个讨论问题的小组。石里克表示赞同,结 果便产生了星期四晚间讨论会——维也纳学派的开端”(费格尔:《维也纳学派在美 国》,载于克拉夫特《维也纳学派》第173页)。但哈勒根据历史考证,认为在石里克参 加之前就已经存在一个维也纳学派,哈勒称做“第一个维也纳学派”,而且石里克参加 的时间应当是在1923年而不是1924年。参见哈勒《新实证主义——维也纳学圈哲 学史导论》,第57页。
作为物理学家所受的训练,而且通过其关于相对论的出色的论文扇 得了圈子中的自然科学家们的特别重视。在他们眼里,石里克就是 他们所寻找的专家,因为与汉斯(即汉恩 引者注)的年轻的学生 和土生土长的维也纳哲学家们比起来他更有可能能够为第一全维也 纳学圈的问题提供解答。此外,他还是一位非常适合发言的引导人: 头脑冷静,清楚,特别宽容且具有理解能力。”①1928年,石里克被推选 为新成立的“马赫学会”主席。他还于1929年和1931年分别担任了 美国斯坦福大学和加州伯克利大学的客座教授,他是维也纳学派中 第一个访问美国的哲学家,也是把维也纳学派的思想,特别是维特根 斯坦的思想传播到美国的第一人。② 1936年6月22日,石里克被一 个精神错乱的学生(据说是一个法西斯分子)枪杀。
石里克在开始他的哲学生涯时关心的主要问题并不是有关自然 科学的认识论问题,而是道德和人生观的问题。他的哲学处女作是 于1908 年出版的《生活的智慧》(Lebensweisheit. Versuch einer Glückseligkeitslehre,1908),该书的副标题是"幸福论尝试"。他在书 中提出了一种伊壁鸠鲁式的美德理论,并对激情作了有趣的探讨。 随后在 20 世纪 20—30 年代,他还写了《论生活的意义》(1927)一文和 《伦理学问题》(Problems of Ethics,1930)一书。石里克对伦理学和 道德问题的重视不是他一时的冲动,而是贯穿在他一生的哲学活动 之中:他是维也纳学派中唯一始终坚持讨论伦理学和道德问题的哲学 家。此外,与维也纳学派的其他成员不同的是,石里克也是唯一熟知现 代物理学,特别是爱因斯坦相对论的哲学家。他在物理学方面,特别是 在解释相对论的哲学意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主要包括完成了《现代物 理学中的空间和时间》(Space and Time in Modern Physics,1917)和《自 然哲学》(Of Nature Philosophy,主要根据他在1932—1933年的课程 讲稿于1948年出版)等著作以及一系列论文,如《相对论原理的哲学意 义》(1915)、《对现代物理学的批判性解释还是经验性解释?》(1921)、《哲
① 哈勒:《新实证主义 维也纳学圈哲学史导论》,第 76页。 ② 参见费格尔《维也纳学派在美国》,载于克拉夫特《维也纳学派》,第183页。
学中的相对论》(1922)、《自然哲学》(1925)、《现代物理学中的因果关系》 (1931)、《量子理论和自然的可知性》(1936)等等。
物理学和认识论是石里克一生关注的两个主要研究领域,他对 现代物理学成就的哲学分析为物理学研究提供了广阔的认识论视 角,他深厚的相对论和量子论知识背景以及与普朗克、爱因斯坦、希 尔伯特(D.H.Hilbert)等入的密切关系,为他本人带来了很高的学 术声誉;同时,他敏锐的哲学眼光和深邃的认识论观点,也是他同时 代的许多物理学家所望尘莫及的。他在认识论方面出版的主要著作 是《普通认识论》(General Theory of Knowledge,1918),以及一系列 论文,如《什么是认识?》(1911—1912)、《存在直觉知识吗?》(1913)、 《现象和本质》(1917)、《论知识的价值》(1912)、《体验、认识和形而上 学》(1926)、《论知识的基础》(1934)、《事实和命题》(1935)、《意义和证 实》(1936)等。石里克生前发表的所有论文以及部分未发表的手稿被 编辑成两卷本的《哲学文集》(Philosophical Papers)于1979年出版。 石里克的思想发展通常被分做两个时期 ①:20 世纪 20 年代中期 以前,确切地说,就是在他受聘担任维也纳大学教授之前,他的哲学 立场主要是一种批判实在论观点,他的思想受到休谟、马赫、阿芬那 留斯、彭加勒、罗素等人的影响,反对当时在德国占主导地位的新康 德主义和刚刚兴起的胡塞尔的现象学。他在这个时期的代表作就是 《现代物理学中的空间和时间》和《普通认识论》。在这些著作中,石里 克明确地区分了物理的和知觉的空间与时间。
① 根据洪谦的说法,关于石里克的哲学发展有所谓“前维特根斯坦时期”和“后 维特根斯坦时期”之说:“在前一个时期,他是一个强烈的实在论者,主张批判的实在 论;到后一时期,在维特根斯坦的影响下……石里克的确多少改变了他的哲学观点。” 但洪谦并不同意艾耶尔认为石里克在后期返回到马赫实证主义的看法,而是认为石 里克恰恰排斥了马赫把外部世界溶化于感觉之中的理论,主张只有在所予中的可证 实性或在体验中的可检验性才是一切经验命题的唯一标准。洪谦对此提出的一个证 据是:“石里克坚决反对‘逻辑实证主义’这个名称,而赞成代之以‘彻底经验主义’或 ‘逻辑经验主义’”。参见洪谦《关于逻辑经验主义——我的个人见解》,载于洪谦《论 逻辑经验主义》,第73—75页。
在石里克看来,知觉的时间乃是一种直接具体的时间经验; 而相对论所研究的物理的时间则是构造出来将世界系统化的一 种纯粹概念性的次序原则。这种不可定义不可描述的时间经验 也许是估计时间的一种非常方便的手段,但决不是作为物理原 则来客观地定义时间的手段。……对于空间,我们也必须区分 作为直观广延的空间(这种空间只能被经验到)和作为自然现象 中次序原则的空间。后一种空间系统同样是借助于纯粹概念性 次序而得到的,正像对时间连续统中的事件的划分一样。①
同时,他对认识和体验也作了明确的区分,否定了康德关于先天综合 判断的理论,提出了他关于实在和身心问题的看法。《普通认识论》 一书被看做是“预示了维特根斯坦晚几年出版的《逻辑哲学论》一书 的某些观点”②,其中包括对哲学性质的规定和关于判定意义构成方 式以及关于证实的观点。他提出,哲学的首要任务是研究在所有形 式的知识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因而在科学的领域之外不存在任 何为哲学独有的领域,换言之,哲学的任务就是对以科学的语言表达 出来的科学的认识成就进行澄清和解释。“石里克对哲学的如是规 定实际上已为他日后接受维特根斯坦关于哲学的界定——哲学是阐 释和澄清命题的活动——铺平了道路。”③哈勒由此断定,“石里克的 认识理论在许多方面非常接近于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④。 尽管如此,与维特根斯坦的相识,仍然使石里克的思想发生了重要
① 洪谦:《莫里兹·石里克与现代经验论》,载于洪谦《论逻辑经验主义》,第48页。 ② 涂纪亮:《分析哲学及其在美国的发展》上卷,第18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社,1987。同时参见洪谦《关于逻辑经验主义的几个问题》,载于洪谦《论逻辑经验主 义》,第87页。洪谦认为,维特根斯坦提出的关于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的区分、对科 学与哲学的界定以及关于证实的思想,石里克早在《逻辑哲学论》出版之前就在《普通 认识论》中提出来了,并从认识论方面加以了阐述。但是对于这些论点的一种严格而 明确的哲学表述,我们却是在《逻辑哲学论》中才初次见到的。 ③ 哈勒:《新实证主义—维也纳学圈哲学史导论》,第139页。 ④同上书,第142页。
转变。1921年出版的《逻辑哲学论》很快成为维也纳学派讨论的主要话 题,书中清楚地表达的关于逻辑形式、命题意义和哲学性质的观点引起 了包括石里克在内的维也纳学派大多数成员的强烈响应,认为其中所 表达的思想正是这个学派所要追求的理想,即从自然科学中排除形而 上学,实现哲学的科学化和语言的逻辑化。在这种情况下,石里克于 1924年12月给维特根斯坦去信,表达了对他的钦佩和会见他的愿望。 但几次联系都未能成功,最后,直到1927年,他们才得以相见。石里克 邀请他参加维也纳学派的活动,并让他给学派成员讲解《逻辑哲学论》。 维特根斯坦愉快地接受了石里克的后一个请求,因为他欣赏石里克温 文尔雅的学者风度和极为洲博的知识,但他却回绝了石里克的前一个 邀请。事实上,维特根斯坦在1927—1929年间一直与石里克、未尔纳 普、魏斯曼、纽拉特等人保持着密切的私人关系。通常认为,正是通过 阅读、讨论《逻辑哲学论》以及与维特根斯坦的直接交流,石里克放弃了 自己早期的实在论哲学,完全转向一种实证主义的立场。①
把石里克的思想发展分做前后两个时期,这是为了突出维特根 斯坦对石里克思想的影响,也是为了表明石里克思想发展中出现的 转变。但近年来,哲学家们更加重视石里克思想发展的连续性。② 事 实上,正如洪谦所指出的,维特根斯坦思想的出现,并不是彻底改变 了石里克,而只是使他原有的思想得到了更为清楚的表达,“或者说, 只是在某些重要的观点上补充了他的研究成果”③。石里克思想的这 种连续性或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他的普通认识论观点、善良伦理学和 关于证实的思想中。
① 关于维特根斯坦对石里克思想转变的影响以及这两个哲学家患想之间的区别, 参见洪谦《维特根斯坦和石里克》,载于洪谦《论逻辑经验主义》,第115—124页。 ② 例如,哈勒和洪谦等人就认为,石里克的思想并不像以往认为的那样发生了 “重要转变”,虽然在某些观点以及思想的表述上,他在维特根斯坦的影响下有所变 化,或者说,有所改进,但他并没有完全放弃原来的思想,或者说,他的思想发展并不 存在明显的前后期之别。参见哈勒《新实证主义——维也纳学圈哲学史导论》,第 129—130 页;洪谦《论逻辑经验主义》,第115页。 ③ 洪谦:《论逻辑经验主义》,第115页。
二《普通认识论》
《普通认识论》初版于1918年,再版于1925年。如前所述,该书 是石里克早年的重要著作,表达了他对实在、世界以及哲学性质的基 本看法。通常认为,石里克在思想发生转变后,放弃了该书中的主 张。① 但最新的研究成果表明,石里克在以后的思想中并不是真正放 弃了他早年的观点,而只是变换了表达思想的方式,或者说,使他早 年的观点表达得更为清楚明了。
石里克的认识论研究始于他对相对论哲学意义的关注。他在解 释爱因斯坦相对论时,严格区分了物理的时空观和知觉的时空观。 他认为,知觉的时间是一种直接具体的时间经验,而相对论所研究的 物理的时间则是构造出来的将世界系统化的一种纯粹概念性的次序 原则。② 由于知觉的时间无法定义和客观地描述,所以我们需要物理 的时间来确定事件发生的先后次序。但是物理的时间本身却不是客 观的,而是我们为了确定事件的次序所使用的一种概念体系。同样, 在空间问题上,石里克区分了直观广延的空间和自然次序原则的空 间。他认为,前者是可以为经验观察到的,但无法确定,只有后者才 能得到客观的确定,因为它是借助于纯粹概念次序得到的,是我们用 来规定三维空间的概念体系。虽然我们使用的空间概念通常只有与 经验联系起来才能获得有效性,但我们的物理时空概念本身却可以 是与经验无关的,我们对这样的时空概念下定义并不需要具体的经 验内容。但石里克又认为,作为纯粹概念的时空要获得意义,还必须 与某种知觉对象相对应。他以此来反对康德的“先天综合判断”思 想。在康德看来,作为数学基础的“先天综合判断”是理性和经验在 “纯直观”中统一的结果,这种纯直观不仅提供了几何学概念的意义, 而且使几何公理获得了“先天有效性”。然而,石里克则认为,包括几
① 参见涂纪亮《分析哲学及其在美国的发展》上卷,第192 页,中国社会科学出 版社,1987。 ② 参见洪谦《论逻辑经验主义》,第48页。
谓“先天综合判断”。他明确地指出:“把判断区分为分析的和综合的, 这种区分十分准确,而且是客观有效的。它不依赖于作出判断的个 人的主观看法,也不依赖于这个人的理解方式。”①石里克的这个思想 在他的维也纳时期得到了发展,更加明确地区分了分析命题和综合 命题,并以此作为反对形而上学的重要依据。
在《普通认识论》中,石里克集中讨论了实在问题和外部世界的 存在问题。他认为,在实在问题上,存在着朴素的实在论和哲学上的 实在论这样两种不同的看法。虽然哲学上的实在论与朴素的实在论 都来自生活,但前者比后者更要求得到一个精确、一致的实在标准。 在如何得到这样一个实在标准的问题上,不同的哲学家采用了不同 的方法。有的哲学家试图修补朴素实在论,以便得到在科学上更为 有效的实在标准;而有的则反对朴素实在论,提出完全不同的实证 论,如观念论的实证论或内在论。石里克把自己的实证论看做属于 前一种,称做“批判的实在论”。根据这种实在论,实在的标准是“时间 限定”,即一切实在物都处于时间之中。他写道:
每个真正存在的事物都存在于某个时间点。每个事件或事物 都处于某个时间点或某段时间中。无论我们把时间的“本质”看做 是什么,无论我们怎样确定某个时间点,无论我们把时间看做是相 对的还是绝对的,无论它具有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有效性,这都是正 确的。在普通人看来,正如从科学的观点看,一切实在物都处于时 间之中,因此,我们总是能够根据这个特征来辨别实在物。② 由此,石里克把概念、判断等看做是非实在物,因为它们都不存 在于某个时间点或时间段中;或者说,它们是超时间的。他还认为,
①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76页,纽约,斯普林格,1974。 ② 同上书,第188页。
虽然概念、判断等不存在于时间中,但它们却以某种形式存在于空间 中。就是说,它们都会占有一定的空间位置。可见,具有空间性并不 是实在物的关键特征,“只有时间性才是一切实在物的必要标准”①。 需要注意的是,石里克的这个思想并不是为了论证物质或外在 物的实在性,而是为了说明,一切实在物都存在于时间和空间中。这 符合普通人和科学家的看法或常识,但他的目的不限于此。他是要 证明,时间和空间本身并不是实在物,因为它们不可能存在于自身中, 它们只不过是我们用来构建和表达实在物的概念体系,但这样的概念 体系又需要联系对应的实在物才有意义。他提出,如果科学的目的是 为了以简明的方式描述实在物及其相互关系,那么,科学描述本身就不 涉及外部世界的实在问题;而且,科学的认识与经验的直观无关,因为 认识是形式上的,是对实在物从形式上的认识。这样,石里克就把实在 问题和外部世界的存在问题归结为认识的形式问题和概念的表达问 题。洪谦认为,石里克区分了知道某种事物与经验到某种事物,因为经 验是主观的,只能在经验本身中直接显示出来的,而无法用语言交流, 但科学知识则是客观的,是可以交流的。② 石里克认为,每一种知识在 原则上都是再认识或重认识,这种再认识的前提就是可以使用可重复 的客观语言。可见,石里克的所谓“批判的实在论”并不是通常理解的 对实在提出某种建构的实在论,而是一种把实在搁置一边而去关注对 实在的描述方式或认识方式的、独特的实在论。
石里克喜欢把自己在维也纳时期的哲学称做“彻底的经验论”, 而不是通常赋予它的标签“逻辑实证主义”。其实,实在论本身就是 一种经验论,而批判的实在论确立了分析和综合的区分,更是对经验 的实在性赋予了科学知识和常识,虽然这种经验论还没有他提出证 实原则时更为彻底。在1932年的《实证主义和实在论》一文中,石里 克把实在论与实证主义联系起来,认为两者归根结底都是对经验的 证实说明。他指出,实在性本身并不是事物的属性,而只是被认为陈
① 石里克:《普通认识论》,第189页,纽约,斯普林格,1974。 ② 参见洪谦《论逻辑经验主义》,第 52页。
述了经验规律的命题之间的一种规定。如果我说某个事物或物体是 实在的,那就是说在某些知觉或经验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联系,正由于 这样的联系,我的说法才是有意义的,并且是可以得到证实的。所 以,在这里,实在仅仅意味着对命题可证实性的经验说明。同样,关 于外部世界的存在问题,实在论承认超验世界的存在,实证主义则否 认这个世界的存在。但石里克认为,实证主义和实在论在这个问题 上的争论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双方所持的论点都无法得到经验的证 实。他在文章的最后写道:“逻辑实证主义和实在论并不是对立的, 任何一个承认我们原则的人事实上都一定是一个经验论的实在论 者。对立仅仅存在于始终如一的经验论者和形而上学家之间;始终 如一的经验论既反对实在论者,也反对观念论者。”①
石里克在《普通认识论》中完成的另一个任务是对传统的心物问 题的解决。他明确指出,心物问题是由于“错误的提法所造成的问题 之一”,因为“我们眼前展现出的世界图画并没有什么阴暗角落可以 隐藏一些特殊的困难,以心物问题的名义使人望而生畏”。② 他认为, 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因为人们通常对心物概念的错误理解,即认为 “物”是与“心”截然不同的、外在于心的东西。根据他的批判的实在论 观点,如果把“物”的概念理解为这样一种实在物,那么就会把时空特性 赋予这样的物本身;然而,这样也就把某种主观的东西或不属于客观存 在的东西带进了对“物”概念的理解中,因为作为实在的本质特征的时 空概念(主要是时间概念)完全是科学认识中设定的概念体系。这样, “普通的形体概念(即实在物概念——引者注)包含有许多实际上彼此 并不相容的特征,形体不仅是自在之物(即无意识内容的东西),而且还 具有直观的、可知觉的广延特性。因为这两点是不相容的,所以这种物 (形体、物质)的概念必定引起矛盾,正是这些矛盾构成了心物问题”③。
① 石里克:《实证主义和实在论》,载于石里克《哲学文集》第2卷,第283页,克 鲁威尔学术出版社,1979(以下所引此书均为此版本)。 ② 见石里克《物的和心的》,载于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下卷,第427页。 ③ 同上文,载于洪谦主编《罗辑经验主义》下卷,第429页。
石里克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是把心物都看做性质:“宇宙向我们呈 现的是无限多样化的性质。其中有一些是属于意识一类的,我们叫 做主观的性质。它们是给予的东西和直接感知的东西。和它们对立 的是客观的性质,这不是给予的,也不是直接感知的。”①“世界是由诸 多相互联系的性质形成的一个杂色多样的结构。其中有一些性质是 给予我的(或其他人的)意识的,我叫做主观的或心的,另一些性质不 是直接给予任何意识的,我称之为客观的或心外的。”②他认为,根据 这种观点,就不会提出“物”的概念了。
石里克对心物问题的这种解决完全基于他的批判实在论立场。 根据这种批判实在论,他坚决反对把实在分为“本质”和"现象"这样 两种完全不同的种类,反对把本质看做是现象背后的某种东西。他 提出,这两种性质完全是等值的,都处于宇宙的普遍联系之中,因为 宇宙中的每个事物都依赖于其他的事物,每个事件都是所有其他事 件作用的结果,无论它们是否具有主观的或客观的性质。他说:“毫 无疑问,在宇宙的各种不同的性质之间,也就是说,在那些属于我的 意识的性质和以‘我的身体之外的物体’这个‘物的’概念来指称的心 外性质之间,存在有一种普遍的依赖关系或‘交感作用’。”③石里克从 现代物理学发展(特别是相对论)中得到启发,把“物的”概念理解为 “一种实际”(an actuality),即用自然科学的时空量的概念系统来指称 的实际。由于这样的“实际”与科学的概念系统有直接关系,所以他 进一步说:“物的”概念并不是一种特殊的实际,而是一种描述实际的 特殊方法,是为了获得实际知识所必需的一种形成自然科学概念的 方法。这样,由于把心物概念理解为两种不同的但又等值的认识方 法,所谓的心物问题也就消失了。
值得注意的是,石里克在《论心理概念与物理概念的关系》一文 中,仍然坚持他在《普通认识论》中对待心物问题的立场,不同的只是
① 石里克:《实证主义和实在论》,载于石里克《哲学文集》第2卷,第427—428页。 ② 同上文,载于石里克《哲学文集》第2卷,第430页。 ③ 同上文,载于石里克《哲学文集》第2卷,第431页。
更为明确地表达了他在这个问题上的物理主义观点。他把物理主义 解释为一种“劝告”,即告诫我们“在评价或论述事实的时候,不要认 为这些事实由于事实这句话而使我们想到与任何其他经验的事实情 形不同;劝告我们要把这些事实当作一种范例,当作各种可能性中的 一种可能性。恰好是通过想象其他可能的事态——这种事态把面前 的事态作为它的背景提供出来——我们才能了解、才能看到物理概 念实际上所起的作用和它对于心理概念的关系是怎样的”①。根据这 种理解,“‘物的’和‘心的’这两个词只是描写两种不同的、用来整理经 验材料的表述模式,它们是描述实在的两种不同的方式。人们在主 体间的空间中计算有秩序的相符,这是物理的方式;而通过一组强烈 性质来处理经验材料乃是心理的描述。所谓‘心物问题’是由于同一 个语句中混合地采用了两种表述模式而产生的”②。虽然石里克这里 的思想与他在《普通认识论》中的说法别无二致,但他在这里更为明 确地把对心物的二分法看做是一种形而上学,是澄清问题的障碍。 这样,石里克就在维也纳时期把他的早期思想推进了一步,或者说使 他在心物问题上更为彻底地走向了物理主义。③
除了在关于实在和心物等问题上,石里克的观点并没有前后期 的实质性变化外,在关于哲学性质的问题上,他的看法也并没有根本 性的改变。在《普通认识论》中,石里克明确指出:“一切重要的哲学问 题都是基于一些纠缠不休的、令人苦恼的矛盾;这些问题表面上把自 己表现在某种概念对立之中,而调解这种对立就意味着哲学任务的 解决。”④他还把确定一个词的意义方式看做是这个词实际上所具有 的意义,即“在那种明显地以‘物的’作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即物理学中 的意思”。这种确定意义的方式就是相信物理学中可操作和可实验
① 石里克:《论心理概念与物理概念的关系》,载于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下 卷,第463页。 ② 同上文,载于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下卷,第 468页。 ③ 石里克在谈到赞同物理主义的观点时,还专门提及他的《普通认识论》,认为 其中包含的观点是正确的。参见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下卷,第462页注①。 ④ 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下卷,第429页。
的内容。这使我们看到维也纳时期的石里克意义证实观点的端倪, 在《论心理概念与物理概念的关系》中,石里克把哲学研究的唯一真 正方法看做是关于物理对象的命题被证实的方式。他说:“凡是在证 实这类命题时所使用的各种方法中的共同的东西,就一定是表明‘物 的’特征的东西。所有命题的真假,都是通过一定的操作得到检验 的,要阐明命题的意义,就要指明这些操作的方法。”①在《哲学的转 变》中,石里克更是明确地把哲学规定为一种活动(即那种确定或发 现命题意义的活动)的体系。因为“哲学使命题得到澄清,科学使命 题得到证实。科学研究的是命题的真理性,哲学研究的是命题的真 正意义。科学的内容、灵魂和精神当然离不开它的命题的真正意义。 因此哲学的授义活动是一切科学知识的开端和归宿”②。
由此可见,维也纳时期的石里克并没有完全放弃他早年的许多重 要思想,虽然他不再强调实在论与实证主义之间的重要区别,不再关心 对外部世界和心物问题的解决。由于受到现代物理学的发展,特别是 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的影响,石里克的认识论观点始终是经验论和唯名 论的混合体,他的一般哲学立场始终是反形而上学的。这就使他能够 对维特根斯坦的思想产生强烈共鸣,对《逻辑哲学论》中表达的观点倍 加推崇。然而,由于石里克出于谦逊的品质,在维也纳学派中过于推举 维特根斯坦,而把自己的思想划归到《逻辑哲学论》中,这反而使他自己 的观点受到了遮盖,失去了自己思想的特色;虽然石里克意识到了这一 点,曾表示要根据他后来的思想对《普通认识论》一书再作“较大的”修 订,但由于他的英年早逝而未能实现。尽管如此,石里克仍然给后人留 下了丰富的思想遗产,这主要是他关于伦理学和意义证实的思想。
三善良伦理学
在维也纳学派中,石里克是唯一强调伦理学研究的哲学家。根 据维特根斯坦的思想,伦理学和美学一样,都是关于这个世界的论
① 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下卷,第459 页。 ② 石里克:《哲学的转变》,载于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上卷,第9页。
断,所以伦理命题也就只能存在于世界之外,它们是不可说的,“不可 能有伦理命题”,因为“命题不能表达更高的东西”。所以,“很清楚,伦 理是不可说的。伦理是超验的。”①卡尔纳普也持相同的观点,认为伦 理学命题属于应当抛弃的形而上学,因为它们只是表达了个人的人生 态度,所以不具有客观陈述的认识意义:“价值或规范的客观有效性 (甚至按照价值哲学家的意见)是不能用经验证实的,也不能从经验 陈述中推出来的;因此它是根本不能(用有意义的陈述)断言的。”②然 而,石里克在伦理学问题上却走着“不同的方向”③,他关于伦理学的 思想,“表明他是这个领域中的一个深刻的富有独创精神的思想 家——在实证主义者当中,唯有他对这个领域作了深入的思考,并且 证明在这个领域中以科学精神从事伦理学研究能做到的是什么”④。 我们从石里克的生平中得知,关心伦理问题,探讨伦理价值,是 贯穿他一生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他的哲学处女作是在26岁时出版 的伦理学著作《生活的智慧》,他在书中提倡一种伊壁鸠鲁式的德性 理论,对人生的意义问题作出了深刻的分析。石里克探讨伦理问题 的出发点既不是当时盛行于德语国家的新康德主义,也不是刚刚兴 起的现象学,而是传统的经验论,因为在他看来,“我们只能通过人类的 行为来研究其心灵”,而研究人类的行为或行动的唯一方法是观察实际发 生的事情。⑤
石里克认为,根据人类经验,自私自利和追求快乐是人类的本性 使然,因而一切为了摆脱痛苦而达到快乐的行为都应当被看做是善
①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6.42,伦敦,罗特雷奇和基根·保罗,1974。另参 见江怡《(逻辑哲学论〉导读》;第114—116页,四川教育出版社;2002。 ② 卡尔那普(即卡尔纳普):《通过语言的逻辑分析清除形而上学》,载于洪谦主 编《逻辑经验主义》上卷,第 32 页。 ③ 石里克:《伦理学问题》,张国珍、赵又春译,“作者序言”第10页,商务印书馆, 1997。 ④ 瑞宁:“多佛版导言”,载于石里克《伦理学问题》,第3页(以下所引此书均为 此版本)。 ⑤ 见哈勒《新实证主义——维也纳学圈哲学史导论》,第126页。
的,也应当被看做是对自由的追求。但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需要对行 为的目的有正确的认识,自觉自愿地献身于符合目的的行为之中。 他把“游戏”看做是追求这种行为的最好状态,因为只有在游戏中我 们才最为纯净地表达了行为的目的,并在行为中实现了这个目的。 由此,正如哈勒所说,石里克就把伦理学建立在追求实现行为目的的 基础之上,而不是为了履行某种道德义务。这使他的伦理学与康德 的义务伦理学明确区分开来。① 由于所有的人都有权利享受快乐,所 以,追求快乐不是义务规定的责任,而是超越了义务的范围,使完成 义务的活动本身也可以成为游戏式的、无忧无虑的活动。② 石里克这 种自然主义的伦理观受到了席勒等人的影响,并在他后来的思想发 展中得到了坚持。例如,他在《论生活的意义》一文中仍然把游戏者 的感官意义作为幸福的最终来源。
石里克在伦理学上的代表作是《伦理学问题》。该书作为“科学世 界观丛书”的第4卷出版,被认为是对维也纳学派所倡导的科学世界观 的一个贡献。该书的英译者瑞宁认为,石里克试图抱着科学的目的,或 者说是用科学研究的方法来讨论这样一些伦理学问题,如,什么是道德 行为?为什么要合乎道德地行动?等等。英译本的编者亚当斯则认 为,该书的主要内容是“把这种分析的方法及其结果运用于解决某些传 统的伦理学问题”③。然而,如果仔细阅读石里克的这部著作,就会发现 情况并非如此。因为石里克在书中明确表示,他心目中的伦理学不是 某种以分析的方法去解决某些道德问题的工具或手段,而是一种追求 伦理真理的知识体系,这种伦理真理就是关于善的知识。但这种知识 不是通过定义“善”的概念得到的,而是在于理解善的形式方面和内容 方面的特点。他指出:“善的形式上的特点在于:善总是显现为某种被 要求,或被命令的东西;恶则显现为某种被禁止的东西。”④而在善的内
① 参见哈勒《新实证主义 维也纳学圈哲学史导论》,第128 页。 ② 参见同上书,第128页。 ③ 石里克:《伦理学问题》,“英译者前言”第7页。 ④ 同上书,第18页。
容方面,石里克则认为这是提出这个善的要求或命令的人的意愿和欲 望,“因为他的欲求的内容正是他期塑发生的事情。当我把某个行动作 为行‘善’推荐给别人时,我就表达了我意欲该行动发生这个事实”①。 由于不同的人可以给出不同的善的要求或命令,所以,石里克并没有给 出一个统一的、普遍的善的定义。在他看来,伦理学的任务是去发现不 同的人们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智者或宗教著作家把什么样的行为方 式或意向称做“善”。他说:“在搜集包含某些被认定为道德上善的东西 的个别事例时,我们必须寻找它们的共同因素,亦即那些使这些事例显 得彼此一致和互相类似的特性。这些类似的因素就是‘善’概念的特 性。”②但这些特性究竟是什么,石里克并没有明确指出。因为他的兴趣 并不在于能够提供这样一些特性的规范种学,而是要解释那些“重大 的、令人激动的问题”,这种解释性的伦理学并不谋求对实际生活中的 行为提供某些规范或准则,因为对任何规范都可能提出更高的规范标 准,所以,它只是要求对道德判断作出解释。他认为,这样的解释正是 我们对善的概念形成的知识。
与他早期的伦理观一样,在《伦理学问题》中,石里克仍然把理解 和观察人类的行为作为伦理学的核心问题,不同的是,他进一步提出 要研究人类行为的动机,提出用心理学的方法研究伦理学问题。 首先,他认为,伦理学实际上是要寻求对行为的因果性解释。这 与自然科学中用规律来解释某种自然现象一样。在自然科学中,一 种解释的方式是用以往已知的现象或事实来解释未知的现象或事 实;还有一种是以某种普遍的规律或定理来解释某个现象的发生。 这些都是一种对提出“为什公”之类问题的因果性解释。同样,在伦 理学中,我们对某种行为是否为善的解释并不是要给出某个确定的 标准或规范,而是要问人们对此行为作出评价或提出道德要求的心 理原因是什么。他说,解释性伦理学的问题就是“直接把人引向许多 深刻的思想,它涉及到推动人们去分清善恶、作出符合道德判断的行
① 石里克:《伦理学问题》,第19页。 ② 同上书,第 20页。
动的真正的根据,实在的原因与动机”①。
其次,他进一步确定伦理学涉及的不仅是判断,而且是行为,因 为行为是随判断而来的,而对道德判断的解释又离不开对行为的解 释。这样,石里克就把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完全确定为人类的行为。 他提出的理由很简单,因为一个入颂扬什么、赞成什么、渴望什么,都 可以从他的行为中推断出来;同样,一个人对自己和对他人提出什么 要求,也只能通过他的行为去了解;而且,回答关于行为的原因问题 比回答关于道德判断的根据问题更具有普遍性,也将提供更为广泛 的知识。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到与他早期伦理观的密切联系。 最后,他又提出伦理学研究人类行为的原因,目的是为了发现道 德行为的动机。石里克明确反对抽象地研究一般的道德原则或追问 道德的本质,他希望先行解决支配着一般行为的自然规律问题,这种 问题就是关于任何行为的动机和规律问题。但这样的问题通常被看 做属于心理学领域。石里克并不反对把伦理学与心理学联系起来, 相反,他认为伦理学可以被看做是心理学的一部分,因为在他看来两 者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区分。他说:“如果我们认定,‘人为什么会合乎道 德地行动?’这一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只能由心理学来回答,这既不是对 科学的贬低,也不是对科学的损害,而是对世界图景所作的恰当的简 化。在伦理学中我们追求的不是独立性,而是真理。”②这样,石里克就 把伦理学与关于人类活动的其他一切科学完全融合在一起了。
当然,石里克并没有把伦理学建立在心理学之上,因为他认为,告 诉我们什么是道德上的善,并不是心理学;而且,“道德上的善”这个概 念的内容是由社会决定的,而心理学的作用不过是为我们提供了一种 知识,解释个人愿望如何被引导到与社会对我们的要求相一致,也就是 要使我们的行为符合被社会认为是善的行为。③ 实际上,在《伦理学问 题》中,石里克提倡以社会的道德判断标准来确定“善”的道德意义。他
① 石里克:《伦理学问题》,第31—32页。 ② 同上书,第35页。 ③ 参见瑞宁“多佛版导言”,载于石里克《伦理学问题》,第2页。
明确地说:“‘善”这个词(就是说,被认为是有道德的东西)的意义是由 社会舆论决定的,社会是制造道德要求的立法者。”①而他的这种观点来 自他对个人快乐的理解。在他看来,从心理的角度看,个人行为是否为 善,取决于这个行为是否给他带来了快乐;但从社会的角度看,个人行 为是否为善,则取决于这个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认为是善的标准。所谓 社会认为是善的东西,就是对社会有益的东西,也就是能够给作为整体 的社会带来快乐的东西。对此,他说:“有道德的行为会促进普遍幸福 这一信念的普遍流行,即使不是实现普遍幸福的充分条件,也是必要条 件。”②根据这种对善的理解,石里克批评了功利主义和利已主义,认为 它们都没有能够解决社会的道德原则对个人行为的评价问题,无论是 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还是利己主义对个人快乐的追求。他的基本 主张是,对个人的行为方式及其行为者所能作出的道德评价,只能是 这个人所处的社会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快乐和痛苦的结果作出的反 应。因此,一切道德要求只有在表达了社会的欲望时才是合理的或 善的。他说:“在社会看来是对自身有利的(增进快乐的)东西,就被认 为是‘道德上善的’,为了证明这个观点,我们就必须证实,对行为方 式的道德评价是随着人类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的,并且,如果人们 所采纳的有关社会幸福的条件的舆论对道德评价有决定的作用,那 么这种变化的发生就是不可避免的。”③
从石里克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伦理学具有这样几个基 本特点:(1)他把伦理学的任务规定为对道德的解释,而不是对道德 原则的规定,这使他的伦理学摆脱了规范性要求的束缚,更加自由地 把握不同社会对道德的不同理解,由此使伦理学成为一门关于道德 科学的知识体系;(2)他对伦理学的关注不是从理论或原则上澄清某 些伦理概念的意义,而是把道德行为作为伦理学研究的核心,把解释 行为的动机作为伦理学的主要问题,这就使他的伦理学具有明显的
① 石里克:《伦理学问题》,张国珍、赵叉春译,第89页,商务印书馆,1997。 ② 同上书,第.88—89页。 ③ 同上书,第85页。
经验论和行为主义特点;(3)他对“道德上的善”的理解不是基于个人 快乐的标准,而是根据社会好恶的准则,这既不同于功利主义的基本 主张,也不同于利已主义的原则,而是一种社会至上的伦理思想;(4) 他反对康德的义务伦理学,主张建立一种基于个人幸福和社会责任 的慈善伦理学。
应当说,在当代西方伦理思想史中,石里克的伦理学并没有占有 突出的地位,这可以归咎于他的伦理学并不属于主流的功利主义和 自由主义传统,也不同于康德的伦理学背景。但他却由于他的伦理 学而在当代分析哲学中占有一个突出的地位:这不是由于他对维也 纳学派思想的重要贡献,而是由于他的伦理学涉及到了其他逻辑实 证主义者反对或不愿意谈论的话题;同时,他对伦理学的论述,不仅 没有以通常认为的逻辑实证主义所提倡的科学的分析方法,而是以 宏伟的抱负为伦理学研究设定了理想的目标;特别是,他明确反对把 伦理学的任务规定为仅仅是确定善的概念以及其他伦理术语的意 义,反对把伦理学仅仅看做是一门规范科学而放弃对它的研究。这 些都显得石里克的伦理学在逻辑实证主义哲学中与众不同。也正因 为如此,这种伦理学在逻辑实证主义鼎盛时期的 20 世纪 30—50 年代 始终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直到 20世纪 80年代,西方哲学界才开始 重新认识到石里克思想的独特价值。① 当然,这其中也包含了对他的
① 最早于1982年由哈勒编辑了《石里克与纽拉特研讨会》(阿姆斯特丹,1982) 一书,从这两个哲学家的思想联系中重新认识石里克的意义,其中包括了布莱克的 《证实论新论:一次谈话》、享普尔的《石里克和纽拉特;科学知识的基础和一致性》、齐 泽姆的《石里克论认识的基础》、希尔皮尼(R.Hilpinen)的《石里克论知识的基础》等 等1983年,霍尔德克罗夫特发表了《石里克和意义的证实论》一文,开始了对石里克 思想的重新评价;1984年,由加根尼(A.Gargani)编辑出版了文集《维也纳学派》(拉 韦纳,1984),全面考察石里克与维也纳学派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1985年在维也纳 出版了一本由麦吉尼斯编辑的文集《回到石里克》(维也纳,1985),其中收入了大量当 代重要哲学家关于石里克思想研究的重要文章,如盖蒙纳特(L.Geymonat)的《石里 克思想的发展及其连续性》、哈勒的《石里克论认识问题》、昆顿(A.Quinton)的《在维 特根斯坦之前:早期的石里克》、洪谦的《论确证》等等。在重新认识石里克的意义和 复兴维也纳学派思想的过程中,哈勒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证实思想的重新认识。
四关于证实的患想
1936年7月,就在石里克不幸遇害后不久,英国著名的《哲学评 论》杂志发表了他的《意义和证实》一文。这篇文章很快就被看做是 充分表达了逻辑实证主义关于意义的证实理论的经典文献。石里克 在文中提出的“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证实它的方法”成为这种证实理 论的著名口号。①通常认为,石里克提出的这种证实思想主要是受到 维特根斯坦的影响,特别是在与维特根斯坦的交流中形成的。② 然而 真实的情况是,石里克早在维也纳时期之前就提出了关于证实的思 想,而且,意义在于证实的说法不是由石里克而是由魏斯曼首先提 出的。③
石里克的早期论文《从现代逻辑的观点看真理的本质》(1910)在 论述判断在认识中的作用时区分了定义性的判断和描述性的判断, 前者对应于分析判断,表示的是认识对象的某个特征与概念之间的 内在联系;后者对应于综合判断,表示的是对象与一个事实的配合。 他认为,在科学的框架内只能存在这样两种判断,即定义和假设,而 纯粹描述性的判断只有在直接体验的时候才能被证明是真的。④ 在 《普通认识论》中,石里克则明确提出将证实作为判定事实命题真理 性的标准。他说:“对于真理而言,除非它自身建立于证实基础之上, 否则无论是有判断能力的人中的多数人的意见,还是某个权威的意 见,抑或是最为坚定的主观信念以及对于必然性的表面上的洞察力,
① 参见帕金森(G.H.R.Parkinson)为他编辑的《意义理论》(牛津大学出版社, 1968)一书所写的导言,见该书第7、11页。 ② 代表性的看法出自麦吉尼斯为《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小组》一书所写的编者 说明,载于涂纪亮主编《维特根斯坦全集》第2卷,第12页。 ③ 最早见于魏斯曼记录的1929年12月30日维特根斯坦与石里克和他本入的 谈话,魏斯曼用括号写道:“命题的意义就是它的证实方法”,载于涂纪亮主编《维特根 斯坦全集》第2卷,第45页。 ④ 参见哈勒《新实证主义 维也纳学圈哲学史导论》,第131页。
或者其他什么因素,所有这一切都不能为它提供任何支持。”①例如, 他在确定“物”这个词的意义的时候,就明确地表示,要追问这个词的 意义,就是要知道它在以“物”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即物理学中的意思, 或者说,就是要知道物理学是如何来确定“物”的意义的。在他看来, 对命题意义或真理性的证实,意味着对两个判断的同一性的认定,其 中的一个判断必定是知觉的判断。在自然科学中,这样的证实是通 过实验完成的,即一个假设性判断最终可以根据一个观察事实加以 检验。但如果这个判断涉及到了普通有效性,那么就无法对它的真 理性作出完全的检验,因为我们无法预先对这种普通有效性加以确 定。这样,证实的有效性取决于事实判断或假设性判断的具体性和 相对性。哈勒把这种证实的观点看做是休谟式的论证,明确指出这 种观点预示了《逻辑哲学论》(6.37)中关于逻辑必然性的思想。② 根据魏斯曼的记载,1931年1月4日,石里克在与维特根斯坦的 交谈中提到物理学命题的证实问题。他说道:
物理学命题确实可以在确定的意义上被证实。现在有一个物 理学的命题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被证实。这样一个电子的大小与电 荷可以用十二或十四种互不相同的方式加以确定。如果这个命题 的意义就是证实它的方法,这要如何去理解呢?人们怎么竟然能 够说,一个命题会以不同的方法来加以证实呢?我认为,在这里自 然规律是与证实的不同方式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根据自然 规律是相互联系的,我可以用不同的方法来证实一个命题。③ 维特根斯坦对石里克的这个说法给予了肯定的答复,并且指出 这种情况不仅表现在自然科学中,同样出现在日常生活之中。在《实 证主义和实在论》一文中,石里克清楚地阐述了他的证实思想,明确
① 转引自哈勒《新实证主义 维也纳学圈哲学史导论》,第131页。 ② 参见同上书,第132页。 ③ 涂纪亮主编:《维特根斯坦全集》第2卷,第118页。
地把它作为寻求意义标准的一般基础。他在把这个思想阐述为“证 实原则”的时候,认为它只能用于那些可以明确陈述其证实条件的命 题,就是说,只有清楚地陈述了证实的条件,我们才可以说某个命题 是可以证实的。虽然他在这篇文章中主要是为了说明实证主义和实 在论在构造命题和澄清命题意义上的区别,但他把证实原则作为确 定意义的唯一标准,这使得他的证实思想完全凸现出来,逐渐成为逻 辑实证主义的重要理论基石之一。
当然,石里克集中论述他的证实思想还是在《意义和证实》一文 中,但采用的是一种论战的方式,用以回应刘易斯对逻辑实证主义的 批评。1934年,刘易斯在《哲学评论》中发表了《经验和意义》一文,批 评逻辑实证主义的哲学基础是不恰当的,认为它会把某些限制强加 给重要的哲学讨论,从而使讨论完全无法进行。石里克在文章中首 先明确陈述了维也纳学派关于意义和证实的基本思想,即“陈述一个 句子的意义,就等于陈述使用这个句子的规则,这也就是陈述证实 (或否证)这个句子的方式。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证实它的方法”①。 在这里,石里克把证实原则解释为一种给出能够证实命题意义的方 法。这其中包含了两个重要思想:第一个是认为,证实是由理解句子 的语法规则完成的,因为命题的意义就是由一系列规则决定的,这些 规则规定了命题中的词的用法。第二个是认为,所有理解意义的方 法都需要最终涉及经验,只有指出一个命题在经验中得到证实的规 则,才能指出这个命题的意义。石里克用这种证实思想去反驳刘易 斯的批评,提出了他关于“可证实性”的观点。
1.知道一个命题怎样得到证实,就是能够在语词上和逻辑上理 解该命题,或者说,这个命题的构成是符合逻辑句法的;反之,如果我 们无法指出一种检验某个句子是真或是假的办法,那么这个句子就 是没有意义的。在这里,石里克用“可以得到证实”这个说法代替刘 易斯的“得到证实”,以取消所谓的“当下困境”问题。这就明确地把
① 石里克:《意义和证实》,载于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上卷,第39页。
“证实”理解为“证实的可能性”或“可证实性”。由此,石里克甚至认 为,在这一点上,实用主义的观点和维也纳学派的观点之间并不存在 严重的分歧,因为两者都反对把经验知识仅仅限于我们实际观察到 的东西。
2.可证实性包含了“经验的可能性”和“逻辑的可能性”。前者是 指与自然规律不矛盾的可能性,是以经验为依据的可能性;后者是指 用于描述事实的句子服从于我们为语言制定的语法规则。但石里克 明确指出,他所谓的“可证实性”仅仅是指“逻辑的可能性”。他说:“必 须强调指出,当我们讲到可证实性时,是指证实的逻辑可能性,除此 以外,没有任何别的意思。”①“凡是我们讲到逻辑上的不可能性时,我 们的意思是指我们那些词的定义和我们使用那些词的方式之间存在 着矛盾。看清这一点是最重要的(不仅对于我们目前讨论的问题,就 是对于一般哲学问题来说,都是最重要的)。”②石里克明确地把他的 证实思想与以密尔和斯宾塞为代表的第一代实证主义思想区分开 来,认为后者的错误是把逻辑规则看做支配思维心理过程的自然规 律,这就会导致相信某些违反语言的逻辑句法的句子的意义。他还 强调了证实的逻辑可能性所依据的规则是人造的,因而是任意的。 这样,石里克就把证实的一切可能性都归结为对语言规则的约定。 正因为一切规则都是通过约定产生的,所以没有一个有意义的问题 能够是原则上不可解决的。
3.在经验与逻辑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对抗,因为真正的经验就 是指知道如何利用规则来指导自己的行动。在这里,石里克重新解 释了“经验”的意义,把它理解为某人知道如何使用规则。这与传统 的或现代的理解有很大的区别。根据传统的理解,经验是人们在日 常生活中获得的认识内容,而根据现代的理解,经验是人们在与外部 世界或对象作用时获得的直接感觉材料。但在石里克看来,经验应 当是指人们可以使用符合逻辑句法规则的句子表达或描述事实的活
① 石里克:《意义和证实》,载于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上卷,第47页。 ② 同上书,第48页。
动,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表达和可以证实就在符合逻辑规则方面达到 了一致。同时,石里克也并没有完全排除传统意义上的经验,因为一 切规则最终都要指向实指定义,并通过实指定义与直接的感觉材料 联系起来。他说:“语言的规则就是应用语言的规则;所以,必须有某 种可以把语言应用上去的东西。可表达性和可证实性是一回事。逻 辑和经验之间不存在任何对抗。”①
当然,石里克的这种可证实性思想并不是他独有的,而是被看做 维也纳学派提出的意义标准的主要内容。艾耶尔在《语言、真理与逻 辑》一书中就指出,对一个经验假设的要求,“并不是要它确实地被证 实,而是要求某种可能的感觉经验应当是关系到决定这个经验假设 的真假”②。他在书中把“可证实性”区分为“强意义的”和“弱意义 的”两种。所谓强意义的可证实,就是指命题的真实性是可以在经 验中被确实地证实;所谓弱意义的可证实,就是指经验可以使这个 命题成为或然的,或者说,是在原则上可以证实的。但艾耶尔并没 有明确地把这种原则上的可证实归结为“逻辑上符合语言句法规 则”,而只是把一个事实命题的真实性归结为可以从它与某些其他 前提之合取中被推演出来。这显然不及石里克表达得清楚明了。 10年后,在《语言、真理与逻辑》的第2版“导言”中,艾耶尔修正了 他的说法。他写道:“我现在可以把可证实性原则重新表述如下:可 证实性原则要求一个字面上有意义的陈述,如果它不是分析的陈 述,则必须是在前述的意义上,或者是直接可证实的,或者是间接可 证实的。”③他把这种所谓“间接可证实的”解释为“以这种方式为本身 不指任何可观察的东西的那些词项所表述的科学理论留出地位”,即 通过“词典”的帮助把包含了这些词项的陈述转化为可证实的陈述。 这里的“词典”就是指符合语法规则的一套分析陈述。但可以看出, 艾耶尔的这种说法仍然没有石里克直接规定可证实性为逻辑上的可
① 石里克:《意义和证实》,载于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上卷,第52页。 ② 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尹大贻译,第.29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 ③ 同上书,第11页。
能性更为明确。最新的研究表明,石里克对可证实性的论述,至今依 然是最好地表达了逻辑实证主义在意义标准问题上的观点;而且, “当他在他生命的最后阶段断言命题的意义取决于其证实的可能性 时,他只不过将他以前关于证实的思想加以推广,将其用到对意义-理 解的阐释中”①。
不过,石里克对可证实性的论述同样存在着矛盾和困难,引起了 来自逻辑实证主义内外的许多哲学家的非难和批评。最主要的问题 集中在他对可证实性和经验的理解上。譬如,罗素指出,一个可证实 的命题本身就是不可证实的,“因为要说明一个一般命题的所有未来 的后承是真的这一点本身就是一个一般命题,其实例不可能全部列 举出来”②。波普则从证伪主义的立场提出,在逻辑上并不允许可以 从被经验证实的单称陈述中推出其他的陈述,如果要坚持石里克的 观点,就必须“允许我们把即使不能证实的陈述也纳入经验科学的范 围”③。澳大利亚哲学家巴斯摩尔(J.Passmore)认为,石里克用逻辑 上的可能性解释证实原则,“似乎完全抛弃了经验-证实主义的意义标 准”,虽然他声明了语言规则最终要涉及到实指定义的经验,但他在 这种经验的意义上却“发生了严重的困难”④,即经验成为个人心灵的 一种私人状态。
由此可推知,在原则上不存在裁定一个命题对于我本人之 外的任何他人是可证实还是不可证实的任何方式,既然意义和 可证实性是同一回事,我们明显地被迫接受这个奇怪的结论:只 有我才能知道一个命题意指什么;对其他任何人谈到“他知道那
① 哈勒:《新实证主义——维也纳学圈哲学史导论》,第158页。 ② 罗素:《逻辑与知识》,苑莉均译,第456页,商务印书馆,1996。 ③ 波普尔(即波普):《科学知识进化论》,纪树立编译,第28页,生活·读书·新 知三联书店,1987。 ④ 巴斯摩尔:《哲学百年·新近哲学家》,洪汉鼎等译,第419页,商务印书馆, 1996.
个命题意味什么”将是无意义的。①
虽然石里克已经无法对这些批评作出回应,但他的后继者始终 在为澄清对他思想的误解而努力。魏斯曼在《石里克文集(1926— 1936)》第2卷“序言”中指出,石里克研究的是关于物理的陈述和关于 知觉的陈述之间是否有联系以及怎样联系的问题,而不是通常理解 的关于感觉经验的问题,而且:,石里克的目的是为了把模糊性从世界 中清除出去。② 洪谦则反对把石里克的观点解释为马赫的经验论,认 为他们之间的区别在于,“马赫是一个以心理学为依据的中立论者, 而石里克却是一个以逻辑和语言为依据的中立论者”③。哈勒在解释 石里克关于经验与逻辑关系的思想时,认为石里克接受了维特根斯 坦的影响,把事实陈述与经验之间的联系归结为语害符号,并在承认 经验观察的基础上区分了一个命题在命题系统中的意义和断言一个 命题为真的陈述的意义。哈勒这样解释道:“当一个经验主体对一个 陈述进行证实时,作为在断定的时刻被断定的东西的那个对象便不 可动摇地成了该证实者的相信和知觉态度的对象。”④换言之,当被证 实的陈述所断定的对象正是证实者的经验对象时,这个陈述就是可 以证实的。可以看出,虽然石里克在维特根斯坦思想的影响下强调 逻辑对确定意义的重要性,但他的思想在整个逻辑经验主义运动中 仍然被看做属于巴克莱和休谟传统的经验论。这也符合石里克本入 对自己哲学的称呼,即“彻底的经验论”。
总体来说,随着逻辑实证主义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石里克关于证 实的思想也被后来的大多数分析哲学家所放弃。但石里克对逻辑与 经验关系的论述,对经验在证实中的地位的强调,以及对知识基础的
① 巴斯摩尔:《哲学百年·新近哲学家》,洪汉鼎等译,第420页,商务印书馆, 1996。 ② 参见洪谦《论逻辑经验主义》,第122页。 ③ 同上书,第119页。 ④ 哈勒:《新实证主义——维也纳学圈哲学史导论》,第156页。
关注,这些都激励着后继者在科学哲学领域内继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