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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世纪西方分析哲学的历史上,维特根斯坦始终是一个有争议 的人物。围绕他的争议不仅是关于他的个性特征,更主要的是关于他的哲学与分析哲学之间扑朔迷离的关系:一方面,他被看做是分析哲学 的主要创始人之一,他一生中提出的两种哲学对分析哲学在20 世纪初的形成和在世纪中叶的发展都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而且,他既是实现当代哲学中“语言的转向”的第一人,也是完成这种“转向”的终结者。另一方面,他与欧洲大陆哲学在哲学气质和思想风格上的相近,又使得他的思想被看做是沟通英美哲学与欧洲大陆哲学的桥梁。1
一 维特根斯坦的生平与哲学的不同时期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一生富于传奇色彩。他1889年生于奥地利的维也纳,父亲是奥地利的钢铁巨头,母亲是一位极富音乐天赋的虔诚的天主教徒。他14岁前在家中接受教育, 随后在柏林学习机械制造,1908年去英国曼彻斯特学习航空工程,1912年到剑桥拜罗素为师,学习哲学和数理逻辑。1914年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完成《逻辑哲学论》。战后到奥地利南部乡村小学任教,还在维也 纳附近的修道院做过短时间的园丁。1929年春,维特根斯坦重返剑桥,次年任三一学院研究员,1939年接替摩尔任哲学教授,同年获得英国国籍。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他曾在一家医院的实验室任实验员。1946年起继续在剑桥授课,次年提前辞去教授职务。1948年起开始隐居和漂流生活,期间曾去美国短期访问,1951年病逝于英国牛津。在当代西方哲学家中,维特根斯坦属于反传统型的哲学家。他自称不属于这个时代的思想和文化主流,无论是在思想观念还是在生活方式上都处处表现出他与现代社会的格格不入。他没有系统读过哲学史,对以往的大多数哲学家都表现出不屑一顾的态度,但他从圣奥古斯丁(Angustine of Hippo,St)、叔本华、克尔凯郭尔、陀思妥耶夫斯基、托尔斯泰、帕斯卡等人那里得到了主要的思想来源。维特根斯坦性格怪异,生性多疑, 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后人对他思想的理解和阐释。2
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发展明显地分为前后两个时期。20 世纪的前20年是他的前期阶段,代表作是《逻辑哲学论》(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as,1921);30年代之后他的思想发生重大转变,著作以《哲学研 究》(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1953)为代表。但在他1929年重返剑桥直到 1936年开始撰写《哲学研究》的这段时间,通常被看做是他思想转变的过渡时期;也被称做他思想的“中期阶段”。期间完成了《哲学评论》(Philosophical.Remarks)、《哲学语法》(Philosophical Grammar)、 《关于数学基础的评论》(Remarks on the Foundations of Mathematics)、《论确定性》(On Certainty)等著作,并有《蓝色与棕色笔记》(The Blue and Brown Books)在学生们中传播。除了《逻辑哲学论》是在他生前发表的之外,其他的著作都是在他去世后被编辑出版的。3
维特根斯坦的前期逻辑思想主要来源于弗雷格和罗素,强调以逻辑构造世界,用逻辑分析的方法澄清命题的意义;而他的后期思想则部分地受到摩尔、莱姆塞(F.Ramsey)以及19 世纪的德国语言学家毛特纳等人的影响,注重正确使用日常语言,强调语言的不同用法和语言的约定性质。这两种哲学都对分析哲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逻辑哲学论》的基本思想被维也纳学派所接受,经过石里克、卡尔纳普等人的工作,最终形成了强大的逻辑经验主义运动。《哲学研究》 中表达的主要思想在以牛津哲学为代表的日常语言学派那里得到了 强烈共鸣,并使整个分析哲学在 20 世纪 50 年代之后进入了一个新的 阶段。我们这里首先介绍他的前期思想,主要集中于他的逻辑原子主义、图像论、真值函项理论以及关于不可说的思想等内容。关于他 的中后期思想,我们将在本卷下篇中详细分析。
二 逻辑原子主义
“逻辑原子主义”这个名称是由于罗素的大力宣扬而为世人所知的。人们通常把这种理论看做是由维特根斯坦和罗素共同创建的。但我们在前面对罗素思想的分析中已经看到,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基本上来自维特根斯坦,从罗素所阐述的逻辑原子主义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维特根斯坦思想的明显痕迹。那么,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原子主义究竟包含哪些内容呢?
首先,他认为世界中所发生的一切就是原子事实的存在。这种原子事实不是物理原子,而是逻辑原子,是我们的思维用于描述简单对象的逻辑原子。这种逻辑原子的意义在于,简单对象构成原子事 实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他写道:
对于能够单独存在的事物来说,如果后来出现了与它相应 的情况,那么可以说这是偶然的。但如果事物出现在原子事实 中,那么这种可能性就应该是早已包含在这个事物本身之中了, (某种逻辑的东西不能仅仅是可能的东西。逻辑处理每种可能性,而一切可能性都是逻辑的事实。)4
其次,任何事物都必须存在于原子事实的空间中,没有游离于空间之外的对象,而只可能有没有对象的空间。由于世界是由事实而 不是事物构成的,因而构成世界的原子事实就是事物在一定的时空中的一系列运动轨迹。同时,简单对象在原子事实中的存在也因此 而成为逻辑上必然的,就是说,简单对象一定是在原子事实中占有空 间的点,正如视野中的点一定是有颜色的,尽管它不一定是红色或其 他什么具体颜色;正如音调一定是有高度的,我们所感触的对象一定 是有某种硬度的一样。这样,简单对象就包含了一切情况的可能性。 所以,“简单对象在原子事实中发生的可能性就是它的形式”5。
再次,简单对象与原子事实的关系就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简 单对象构成了世界的实体,它们是不可再分的,也不可能是由其他东 西构成的;同时,简单对象在原子事实中的存在,形成了原子事实的 结构。这样,简单对象就是原子事实的内容,而原子事实又成为简单 对象的存在形式。“只要存在对象,就存在世界的固定形式”6。“对象的形式构成了原子事实”7。因而,原子事实成为简单对象存在的 形式,而所有存在着的原子事实的总和就是世界。正是由于这种形式,逻辑上可能的世界才能与现实中真实的世界加以对比。
最后,原子事实在逻辑中成为图像,它描述着原子事实的存在 或不存在。图像是对简单对象的摹本,它描述着简单对象在逻辑空 间中的结构和运动。图像与它所描述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它们共 同具有的逻辑形式。“在图像和被描述的东西之中,必须有某种共 同的东西,使得前者通常能够成为后者的图像”8,“图像能够按照自 已的(正确或错误的)方式去描述现实,所以它必须与现实具有共同 的东西,这就是它的描述形式”9。这一思想就是维特根斯坦图像论的开端。
应当说,逻辑原子主义的思想是贯穿《逻辑哲学论》始终的。该 书开篇第一句话,也就是全书的第一个主命题:“世界就是所发生的 一切。”10这句话就改变了对世界的传统看法。按照传统的观点,世界 应该是由物质实体组成:无论是我们所感知的经验世界,还是客观存 在的物理世界,它们都是物的集合。但维特根斯坦明确指出,世界应 该是由事实组成的,因为发生在这个世界中的一切只能是事实,而不 是(事)物。所以,他在紧随第一主题的解释中写道:“世界是事实的总 和,而不是物的总和。”11“世界是由事实以及这些就是一切事实这个 情况所决定的。”12那么,事实与事物之间究竟有什么不同呢?在这 里,事实就是事态的复杂形式,或者说,事态是构成事实的基本单位, 维特根斯坦把它称为“原子事实”。例如,一块石头是一个事物;如果有人把它拣起来扔过去,石头在一定的时间内穿过了一定的空间,这 就是一个事实,该事实是由这个石头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里的一系 列状态组成的一个有始有终的事件。可见,事实与事物的区分,重要的在于事物在时空中的状态,正是这些状态构成了各种不同的事实。 原子事实就是各种简单事物在不同时间和空间中的不同状态,或者 说是这些状态的总和。用上面这个例子来说,某人扔一块石头,这个 事实是由这块石头在时空中的运动构成的,用物理术语来说,我们可 以把这个事实表示为这块石头在时空中的运动轨迹,而这些运动轨 迹的每一点都表示了这块石头的一种状态。所以,我们看到的世界 不是静止孤立的单个事物,而是每个事物都处于不断地运动变化的 状态之中。由此可见,构成世界的基本单位就不可能是静止孤立的 单个事物,而只能是处于不断变化中的事物的状态。
维特根斯坦特别强调,他所谓的世界不仅包括了现实世界,而且 更为重要的是指在逻辑上可能的一切世界。因为对事物在发展变化过程中每一状态的具体研究,是自然科学的工作,逻辑学研究的是原 子事实是如何构成更为复杂的事实以及如何构成世界的。这不但表 明了逻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明确区分,而且指出了以逻辑学为根 据的哲学研究对世界所应采取的正确态度:“在逻辑空间中的事实就 是世界”①;“逻辑中没有偶然的东西;如果某个事物在原子事实中发 生了,那么在这个事物中就已经预设了这种原子事实的可能性”②。
传统观点认为,哲学世界观应该是以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最 新成果为依据的,因而哲学研究也应与自然科学一样,着重研究自然 界以及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具体规律。但实际上,从古希腊以来,哲 学研究就一直采用着与自然科学截然不同的逻辑方法,它用这种方 法探究的不是事物发生、发展的具体过程,而是思维与表达的一般规 则和结构。只有了解了哲学研究与自然科学之间的这种明显差异, 我们才能真正根据逻辑学的要求从事哲学的研究。对原子事实的认 识正是从看清这种差异开始的。从自然科学的角度看,世界上的事 物都是可分的,我们不仅可以细分到原子和基本粒子,而且可以一直 分下去;但从逻辑的观点番,任何分析都是有终点的,我们不可能无 限地分析下去,否则思维就没有了根基。正是由此出发,维特根斯坦 为他的世界观设定了一个最后的不可分析的根基,这就是他所谓的 “简单对象”(simple object)。这种简单对象既不是物理学中的原子、 也不是心理学中的最初感知,而是逻辑学中的简单构成物。所以,当 维特根斯坦说“原子事实就是各种简单对象的组合”③时,我们既不能 把原子事实理解为物理世界中的基本粒子活动,也不能把它理解为 心理世界中的感觉活动,因为他在这里是指逻辑中的原子事实的构 成方式,或者说,这里的原子事实是指他心目中的逻辑原子,而不是 物理学家心目中的物理原子。
从以上的简单介绍中我们不难看出,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原子主
①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1.13,伦敦,罗特雷奇和基根·保罗,1974。 ② 同上书,2.012。 ③ 同上书,2.01。
义思想充分反映了他早期的研究兴趣和所受到的主要影响,即强调 逻辑的观点和思维与世界的摹写关系。他的这一思想表现出明显的 独创性,与罗素后来提出的逻辑原子主义有着很大的差异。罗素在 他的《逻辑原子主义哲学》中指出,他所谓的逻辑原子不仅包括了诸 如颜色、斑点、声音和某些转瞬即逝之物等“殊相”,而且包括了谓词 和关系。而这是维特根斯坦所不承认的,因为我们从前面已经看到, 维特根斯坦所谓的逻辑原子是原子事实,它们是简单对象的存在方 式,而不是简单对象或(用罗素的术语)“殊相”本身。另外,罗素把事 实理解为使一个命题为真或为假的东西,这与维特根斯坦的思想也 是大相径庭的。在维特根斯坦看来,事实(无论是原子事实还是分子 事实)并不是仅指现实世界中发生的一切,而是指逻辑中可能世界中 的一切,现实世界只是可能世界的一部分,甚至是很小的一部分。因 此,事实的要点在于:它是简单对象的逻辑结构,是把对象用逻辑的 方式联结起来的形式。这显然与罗素对事实的看法截然不同:罗素 强调事实的经验特性,即能够使命题为真为假的经验内容。
维特根斯坦与罗素在逻辑原子主义哲学上的分歧,更重要的还 表现在维特根斯坦对世界与命题之间关系的图像论上。这也是他前 期思想的主要内容,被视为代表他前期哲学的重要观点。
三图像论
把原子事实解释为图像是维特根斯坦这一思想逻辑推理的必然 结果,也是他逻辑原子主义思想的重要基石。如今人们通常把维特 根斯坦的前期哲学称为图像论。这种概括虽然无法全面地反映他的 整个前期哲学,但至少指出了他最具有独创性的方面。下面结合《逻 辑哲学论》,详细分析维特根斯坦在这部著作中提出的这一思想。 首先,维特根斯坦在讨论世界的构成时表明,事实的存在并不是 在现实世界中,而是在逻辑上的可能世界中。这就存在一个问题:这 种可能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关系究竟如何呢?我们又是怎样通过逻辑 上的可能世界达到对现实世界的认识的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 须承认逻辑上的可能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必定存在某种东西,使得两者能够达到一致。但这种东西不可能是现实世界中已经存在的东 西,否则仍然无法使现实的东西进入逻辑。因而,这种东西就只能是 我们思想的创造物。所以,维特根斯坦说:“我们为自己创造事实的 图像。”①“每一种图像;无论具有何种形式,如果要一般地(正确或错 误地)描述现实,就必须与现实具有某种共同的东西,这就是逻辑形 式,也就是现实的形式。”②可见,无论是逻辑的东西还是现实的东西, 它们共同具有的形式只能是逻辑形式,因为现实的东西恰恰是由这 种逻辑的形式描述的。如果描述的就是逻辑的东西,那么所描述的 图像当然就是逻辑图像;如果描述的是现实的东西,那么所描述的图 像同样是逻辑图像,因为图像与它所描述的东西之间共同具有的就 是描述的逻辑形式。这就是说,每一种图像都是,或者说都只能是逻 辑图像,因为这种图像不是把实物摆在我们的面前,而是像地图那样 以概念或图表的形式标明它们所描述的对象。因而,任何一种图像 都只能是逻辑的图像。
由此可以番出,维特根斯坦所提出的图像论并不是什么认识论 上的唯心论主张,而是一种以逻辑形式构造世界的逻辑理论,或者说 是一种不同于传统亚里士多德逻辑理论的新的逻辑体系。因为根据 亚里士多德理论,逻辑形式是为对象内容服务的;逻辑命题能够表达 现实,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与逻辑命题具有相同结构的东西。相反, 维特根斯坦不是从现实中寻找逻辑命题与现实的一致性,而是认为, 现实是由于我们的逻辑形式而为我们所认识的。在这里,逻辑形式 不仅是原子事实的存在方式,而且构成了逻辑图像的本质;而图像本 身是无意义的,它们可以描述原子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也可以反映 原子命题的真与假。维特根斯坦由此认为,图像与现实的符合或不 符合,就反映了它们的正确或错误、真与假:“图像的真与假在于它的 意义是否与现实一致。要知道图像的真假,我们就必须把它与现实
①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2.1,伦敦,罗特雷奇和基根·保罗,1974。 ② 同上书,2.18。
相对照。仅从图像本身是不能知道它的真假的。”①
其次,既然现实中的东西是由图像描述出来的,那么图像的各个 组成部分就必定与现实中的对象或事实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或相似 的结构。维特根斯坦指出,图像是在逻辑空间中描述世界上所发生 的一切,也就是原子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在这种意义上,图像就是 现实的模型,图像中的组成要素代表了现实中的对象;逻辑中的图像 就是现实中的事实,而真正的逻辑图像也就是所谓的原子事实;图像 的组成要素是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的,这恰好表明现实中的对象 也是这样相互结合的;图像要素的这种结合方式就是图像的逻辑结 构,而这种结构的可能性就是这种图像的描述形式。维特根斯坦把 图像与现实的这种关系比做比例尺关系,图像就是用缩小的比例尺 描述现实的对象和事实,而只有当考虑比例尺的值时,我们才会涉及 所度量的对象。所以,他写道:“描述关系存在于图像的要素与对象 的对应之中。这些对应关系实际上是图像联系现实的触角。”②
维特根斯坦关于图像与现实之间存在对应关系的观点,通常被 认为他承认了图像的组成要素与对象或事实的组成要素之间存在完 全的一一对应关系。这其实是对维特根斯坦思想的一种误解。因 为,(1)维特根斯坦明确表示,他所说的对应只是一种逻辑上而不是 物理上的关系,因而对应或符合就只能是逻辑结构上的一致,而不可 能是完全的一一对应,否则逻辑图像就变成了对现实的精确复制,也 就失去了逻辑图像的真正意义;(2)逻辑图像概念本身就意味着它必 定抛弃了现实中一切具有感性认知特征的要素,而只是用最简单的 方式描述了事实的逻辑形式。例如,根据这种图像论,任何逻辑图像 都只是一张结构图,而用于表现和完善这张结构图的其他感性材料, 如颜色、光线、形状、工具等等就变成不重要的和偶然的了。在维特 根斯坦看来,图像就是一些符号按照一定的比例排列起来,去描述现
①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2.222;2.223;2.224,伦敦,罗特雷奇和基根·保 罗,1974。 ② 同上书,2.1514;2.1515。
实事实的逻辑形式。所以,他断定,每一种图像都是逻辑图像,逻辑 形式是逻辑图像的本质特征。
再次,作为逻辑图像本质的逻辑形式并不是空洞无物的,相反, 它表达了事实的逻辑结构,也就是简单对象在事实中的联结关系。 维特根斯坦认为,这种逻辑结构或联结关系就是“思想”。当我们说 原子事实是可以思考的时候,就是说我们可以创造它的图像。这样, 世界的图像其实就是真实思想的总和,因为思想总是包含着它所思 考的那些情况的可能性。所以一切在逻辑上可能的东西,也都是可 思考的。换句话说,我们不能思考非逻辑的东西,否则我们就是在非 逻辑地思考。由此看来,作为逻辑图像的思想必须是可以在逻辑上 加以思考的,或者说,是必须在逻辑中加以表达的。维特根斯坦认 为,在逻辑中表达的思想就是命题。这样,维特根斯坦就从抽象地谈 论逻辑图像,进入了思想的表达领域,即命题与语言。
最后,维特根斯坦提出,命题是事实或事态的逻辑图像。我们只 有在命题中才能感知到思想,同样,思想也只有在命题中才能得到表 达。我们正是通过命题的可感知记号即声音或文字,才得知世界中 发生的事实,而命题是用类似图像的投影方式表达了事实。维特根 斯坦把用于表现思想的记号称为“命题记号”,这一记号标明了命题 对世界的投影关系,命题由于这种关系才具有了意义。所以,命题的 意义就是它与世界之间的投影关系。维特根斯坦进一步指出,命题 反映的是事实的逻辑结构,它以词的联结方式反映了事实中事物之 间的联结方式。在这种意义上,命题记号本身就是一种事实。他说; “命题记号的本质在于;它的成分即词在命题中是以一定的方式结合 起来的。命题记号是一种事实。”①
这表明,命题作为一种逻辑图像,它与事实的关系是投影与被投 影的关系,即词在命题中的联结方式对应着对象在事实中的联结方 式。维特根斯坦用了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当我们把命题记号想
①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3.14,伦敦,罗特雷奇和基根·保罗,1974。
像为是由空间对象(诸如桌子、椅子、书本等)而不是由文字符号构成 的时候,它的本质就变得非常清楚了。因而,这些东西在空间中的相 互地位,就表现着命题的意义。”①正是由于命题与事实具有相互对应 的组成结构以及相似的组成部分,所以命题才能作为逻辑图像投影 着事实。
命题是事实或事态的逻辑图像这一思想,是维特根斯坦图像论 的核心内容。从以上的介绍中我们已经看出,图像作为事实的摹本, 它表达的是思想,是事实中事物之间联结关系的逻辑投影,或者说是 对应事实结构的一种逻辑结构。在这种意义上,图像本身就是思想, 而思想就呈现为图像。但思想不是抽象的,而是可以表达的,命题正 是对思想的表达,或者严格地说,命题就是思想。这样,我们就从图 像与世界的关系,达到了命题与世界的关系,因为在这里,命题就是 图像,是思想的逻辑图像。因而,维特根斯坦图像论的主旨在于把命 题看做关于事实的逻辑图像,通过分析命题这种逻辑图像,最终揭示 世界的逻辑结构。在这种图像论中,对命题的作用和意义的阐述自 然就占有重要的地位。
四真值函项理论
在维特根斯坦看来,由于命题是对应事实的图像,因而它必然在 结构上与事实有着相同的对应关系:事实既然存在原子事实和由原 子事实构成的更为复杂的事实之分,命题也就有原子命题和更为复 杂的命题的区分。原子命题对应着原子事实,而由原子事实构成的 更为复杂的事实则是由分子命题表达的。维特根斯坦并未承认分子 事实的存在,因为每一个事实都是由一系列原子事实构成的,我们无 法明确地判定究竟什么是或不是分子事实。但有一点是确定的,这 就是说,对应原子事实的应该是最基本的或最小的命题。维特根斯 坦把命题的这种最小单位称为“基本命题”(elementary proposition),
①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3.1431,伦敦,罗特雷奇和基根·保罗,1974。
而罗素则称之为“原子命题”。
维特根斯坦认为,基本命题的特征是没有其他任何基本命题可 能会与之相矛盾,就是说基本命题在所有的命题中总是独一无二的, 因为它描述的正是独一无二的原子事实。基本命题的句法结构是, 它是由名称构成的,是名称的联结方式。维特根斯坦把这种句法结 构称为“名称的函项”。他用个别的字母“x”、“y”、“z”这种简单的符号 来表示名称,而把基本命题写做“fx”或“ψ(x,y)”,在这里,“f”和“ψ” 是表示关系的函数。可见,要理解基本命题的句法结构,首先就要弄 清作为基本命题组成部分的名称的意义。
维特根斯坦接受了弗雷格的语境原则,即认为名称只有在命题 中才有意义。他明确指出:“只有命题才有意义;而名称只有在命题 的前后关系中才有意义。”①他把构成命题意义的每一个组成部分称 为“符号”(ausdruck),并认为这些符号预先假定了它们可能在其中出 现的一切命题的形式。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这些符号不仅包含了名 称,还包含了构成命题意义的其他组成部分,如命题中的变项。严格 地说,命题是由命题变项表示的,而确定变项值的过程就是在逻辑上 描述命题的过程。因而,这个过程只是在处理符号本身,并不涉及它 们的意义。“对于确定值来说,只有这一点才是董要的:它仅仅是关 于符号的描述,而不是对所标记的东西有所陈述。”②
但在这里,维特根斯坦明确区分了名称和一般的符号:名称是作 为一种简单符号,它在命题中的意义就是它代表的对象,“名称表示 对象。对象就是它的意义”③。不过,我们在命题中只能命名对象,我 们用名称作为对象的记号。我们在命题中只能谈论对象,而不能对 它们有所推论。这就是说,在一个包含名称的基本命题中,我们只能 用这个命题说一个对象如何,但不能说这个对象是什么。这样,名称 在命题中就是一种最原始的记号,我们对名称不能作任何进一步的
①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3.3,伦敦,罗特雷奇和基根·保罗,1974。 ② 同上书,3.317。 ③ 同上书,3.203。
分析。然而,维特根斯坦所谓的“一般的符号”则与名称不同。尽管名 称也是一种符号,但它是代表对象的最简单的符号在命题中起作用 的;而一般的符号则不代表任何对象或事实,因为作为符号,它们在 命题中的意义或作用是由它们在命题中的联结方式决定的,而它们 本身只是构成命题的逻辑要素,用维特根斯坦的话说,它们只是命题 中的变项。这些命题变项的意义取决于它们在命题中的作用和地 位,而不是取决于它们与对象或事实的关系。
根据这种看法,维特根斯坦同意弗雷格和罗素把命题看做是其 中所包含的符号的函项,但同时他又指出,罗素悖论的出现正是混淆 了作为简单记号的名称与作为一般符号的变项之间的区别。所谓 “罗素悖论”,是指任何一个命题都不能谈论关于其自身的任何东西, 任何一个类都无法包含自身。维特根斯坦认为,罗素的错误在于:他 在谈论一般符号规则时涉及了简单符号的意义,而事实上这两者是 截然不同的,因为“在逻辑句法中,名称记号的意义不应该起任何作 用;逻辑句法应该丝毫不用提及名称记号的意义而能够建立起来;它 应该被看做仅仅是对符号的描述”①。维特根斯坦认为,他可以用区 分外部函项和内部函项的方法解决罗素悖论。具体步骤是:我们假 定函项 F(fx)可以成为自己的主目,于是就有了这样一个命题 F(F (fx)),而其中外部的函项F和内部的函项F必须具有不同的意义, 因为内部函项的形式是φ(fx),外部函项的形式是ψ(φ(fx))。这两个 函项共同具有的仅仅是字母 F,而这个字母本身并不标志任何东西。 这样,我们就可以用另一个命题形式来替换F(F(u)),即(Zφ):F (φu)·pu =Fu。由此,我们就可以清晰地看出外部函项与内部函项 的区别,因而罗素悖论也就消失了。
简单地说,维特根斯坦的做法就是要区分作为名称的符号和作 为命题函项的符号,因为名称的意义是对象,它与事实中的简单对象 处于一种逻辑对应关系。他说:“简单对象在原子事实中的组合,对
①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3.33,伦敦,罗特雷奇和基根·保罗,1974。
应于简单符号在命题符号中的组合。”①但作为命题函项的符号则不 同,因为这种符号的意义完全是由它们在命题中的逻辑关系所决定 的。在这里,人们常常误解维特根斯坦对名称意义的规定。由于他 明确表示名称的意义是简单对象,因而入们就把这种规定看做是传 统式的指称论或符合论。但事实上,维特根斯坦强调的并不是名称 的这种意义;而是根据图像论,把名称理解为简单符号,它的意义与 其他符号一样,也是由它在命题中的逻辑关系所决定的。在维特根 斯坦着来,把他所说的名称意义简单地理解为如同指称当下对象一 样的与简单对象的指称关系,这恰恰是传统哲学中许多混乱产生的 根源。他指出,要清除这种根源,重要的就是要认识到命题中使用的 名称或其他符号与我们在日常语言中使用的词有着完全不同的用 法,因而我们决不能以日常语言的使用方式去理解命题中使用的名 称或其他符号。在这里,所谓的命题当然是指逻辑命题。我们在前 面已经看到,世界正是由逻辑命题描述的,或者说,逻辑命题正是关 于世界的逻辑图像。
既然是一些逻辑命题、一种逻辑图像,它们必然具有与物质世界 不同的逻辑特征。这些特征包括命题中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逻辑关 系、命题函项在命题中的作用以及能够使命题符合逻辑句法,或使命 题按照其内在的逻辑形式建立起来的逻辑规则。其中,对命题最为 重要的是命题函项,因为只有函项符号才真正体现出逻辑命题的本 质特征。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每一种逻辑体系实际上就是关 于命题函项的体系。
函项是指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在数学中,函项是指某一个变 量的值由于另一个变量的值的变化而变化,如在一个数学等式 y= f(x)中,y就是x的函项;其中,x是自变量,y的值是根据x的值而 变化的。弗雷格和罗素首先把数学中的这种函项关系引入逻辑,因 而创立了以命题演算为基础的数理逻辑。在数理逻辑中,命题不是
①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3.21,伦教,罗特雷奇和基根·保罗,1974。
用于简单地描述对象如何,而是用于表达命题中所包含的函项之间 的关系。所以,在弗雷格和罗素等人看来,所有的逻辑命题都应被看 做是表达这种函项关系的表达式。维特根斯坦接受了他们的这一重 要思想,同时更进一步地把命题的这种函项关系用于解释日常语言 的命题。根据维特根斯坦的分析,(1)由于所有的命题都是关于事实 的图像,是对事实中各种对象之间关系的描述,因而所有的命题也都 应被看做是表达了对象间的函项关系。(2)既然所有的命题都是表 达了函项关系,那么必定存在作为自变量的命题,其他命题的值都是 由这些命题的值确定的。这些命题就是所谓的“基本命题”。(3)由 于所有的命题都是由基本命题构成的,所以,所有的命题也就是基本 命题的真值函项。
真值函项是指命题的真值取决于命题中所包含的各个函项的真 值。例如,单个命题 P的真值函项可以是一个命题,这个命题的真值 是由 P的真值决定的,因而我们说,P 为真或为假都是 P的真值函 项;同样,对于包含两个命题 P和 Q的复合命题来说,它的真值分别 是由P或(和)Q的真值决定的,因而我们可以说,“P是真的”或“Q 是真的”、“P是假的”或“Q是假的”都是由P和 Q构成的这个复合命 题的真值函项。命题的真值函项理论是由弗雷格和罗素首创的,它 已经成为现代数理逻辑的基础。维特根斯坦对真值函项理论的贡献 在于:(1)他首次使用了真值函项表来表示一个作为其他命题真值函 项的基本命题的真值条件,也就是表明基本命题的真假与其他命题 的真假之间的关系;(2)他把这种真值函项关系用于说明日常语言中 的命题,根据真值函项关系把这些命题都还原为符合逻辑形式或逻 辑句法的逻辑命题,而凡是不能实现这种还原的命题就被看做是无 意义的命题而予以抛弃。
首先,维特根斯坦指出,由于世界上的事实有存在和不存在两种 情况,因而作为事实的逻辑图像的命题也必定存在这样两种形式,即 肯定的命题和否定的命题。肯定的命题描述了存在着的事实,而否 定的命题则是对可能存在的事实的逻辑否定,或者说是对不存在的 事实的肯定。像罗素一样,维特根斯坦并不承认存在否定的事实,但承认在逻辑上存在对事实的否定形式。这样,命题的两种形式并不 是完全对应事实存在的两种情况,而是命题描述事实的两种真值函 项,即命题为真和为假的两种值。他明确指出:
我们是否能够像用真命题那样使用假命题而使我们有所了 解,只要我们知道它们是指假的就行了呢?不行!如果我们用 一个命题所说的事情确实如此,那么这个命题就是真的;如果我 们用 p指~p,并且我们所指的确实如此,那么这个 p在新的用 法中就是指真的而不是假的。但重要的是,符号 p和~p 可以表 示同样的东西,因为这表明符号“~”并不对应于现实中的任何 东西。在一个命题中出现否定,并不表明这样一个命题的意义, 即“~ ~p= p”。命题 p和~p意义相反,但它们对应的却是同 一个现实。①
维特根斯坦区分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目在向我们表明这样两 个重要思想:(1)命题作为事实的图像,它与事实有着截然不同的性 质,否则命题与事实就是一样的了。这种不同性质就在于,命题是以 逻辑形式描述事实的逻辑特征,即事实中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逻辑 关系和命题与事实之间的真值关系。命题的图像特征当然不是反映 事实中各个组成部分的具体特性,而是反映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原因很简单,这是因为命题对应的是事实而不是对象,而事实则是由 对象间的关系构成的。(2)命题作为事实的图像,它与事实之间必定 存在符合或不符合的关系问题;命题符合事实,我们可以称命题是真 的,反之,则是假的。但说命题是假的,或说存在否定命题,并不意昧 着存在否定的事实。正如上面所说,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是对同一 个事实的不同断定形式。因而从逻辑上看,否定命题其实是肯定命 题(或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是基本命题的否定形式。
①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4.062;4.0621,伦敦,罗特雷奇和基根·保罗, 1974。
其次,从逻辑上区分命题的这样两种形式,是为了研究事实存在 或不存在的所有可能性,从而确定推导结论的逻辑必然性。在维特 根斯坦看来,既然每一个事实都有存在和不存在这样两种可能性,因 而每一个命题也就有真假两个值;而对包含了两个命题以上的复合 命题来说,它的真值就取决于其中的每个命题真值之间的关系,由此 构成了命题的真值函项表。对这些命题中的肯定和否定形式的各自 数量,则可以用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表来表示。维特根斯坦把所有 基本命题以真值函项关系表示的全部可能性叫做“逻辑空间”(logical space),而每一个命题只是表示了一种可能性,因而确定一个命题的 真值就是在一个基本命题的所有可能性组合中选择一种组合。所 以,维特根斯坦写道:
命题在逻辑空间中的位置是被决定的:这种逻辑位置仅仅 是由它的组成部分和这个命题的意义所决定的。命题符号与逻 辑坐标:这就是逻辑位置。几何位置和逻辑位置一致的地方是: 两者都是存在的可能性。虽然一个命题只是被确定为逻辑空间 中的一个位置,但全部的逻辑空间却是必须先于这个命题而存 在的。……(围绕一个图像的逻辑框架决定了逻辑空间。命题 就贯穿于整个逻辑空间中。)①
维特根斯坦对真值函项理论的第二个重要贡献是,他把这种真 值函项关系用于说明日常语言中的命题,根据真值函项关系把这些 命题都还原为符合逻辑形式或逻辑句法的逻辑命题,而凡是不能实 现这种还原的命题就被看做是无意义的命题予以抛弃。从基本命题 的真值函项表中我们就可以看出,虽然每一个命题描述的是一个原 子事实,但它所显示的却是这个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全部可能性,并 以肯定或否定的命题图像与整个世界联系起来。所以,维特根斯坦
①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3.4;3.41;3.411;3.42,伦敦,罗特雷奇和基根· 保罗,1974。
说,命题是借助于逻辑框架来构造世界的,在命题中我们可以看到现 实世界所具有的一切逻辑特征,只要命题本身是真的。① 这表明,每 个命题的真值函项表所包含的所有可能性,就是这个命题的逻辑空 间,而命题的逻辑空间也就是事实的逻辑空间。由于命题的逻辑空 间不仅包含了肯定命题,同时也包含了否定命题,但现实世界中只存 在肯定的事实,所以命题的逻辑空间显然大于事实的逻辑空间,或者 说,命题图像大于世界概念本身。这样,命题的逻辑空间就包含了比 现实世界更多的可能世界,而现实世界只是所有可能世界中的一种 而已。这些可能世界都是可以用命题来表达的,或者说肯定命题和 否定命题表达的就是不同的可能世界。自然科学表达的是肯定命 题,而否定命题同样由于它们在可能世界中的逻辑位置而具有意义。 由此可见,无论肯定命题还是否定命题,它们都是有意义的,这是因 为它们具有的逻辑空间。相反,我们在日常语言中使用的命题许多 都不符合这种逻辑要求,而只是被语言的外衣所欺骗。维特根斯坦 用于区分有意义和无意义的标准是,看命题是否真正表达了事实,无 论是现实中的还是可能世界中的事实。而在他看来,关于哲学问题 的大多数命题恰恰是没有表达任何事实,它们对命题中所包含的对 象名称(如“本体”、“存在”、“自我”、“终极原因”、“善恶”、“美丑”等)的 陈述,既不是肯定命题也不是否定命题,因为它们根本不存在于逻辑 空间之中。维特根斯坦写道:
人们不可能从日常语言中直接得到语言逻辑。语言乔装打 扮了语言。而且,我们无法根据这种打扮的外在形式推知被装 扮了的思想形式,因为打扮的外在形式正是为了不让人们知道 身体的形式而设计出来的。……关于哲学问题的大多数命题不 是虚假的,而是无意义的。因此,我们根本无法回答这种问题, 我们只能确信它们是荒谬无稽的。哲学家们的大多数问题和命
① 参见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4.023,伦敦,罗特雷奇和基根·保罗,1974。
题都是由于我们不了解我们语言的逻辑而产生的。(例如“善在 多大程度上是与美一致的”这类问题。)因此,毫不奇怪,最深刻 的问题实际上并不是问题。①
从维特根斯坦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关于基本命题的真值 函项理论虽然谈的是逻辑问题,但他的着眼点却不是逻辑本身,而是 为他心目中的世界概念划定范围,用逻辑的脚手架构造关于事实的 命题图像。在他看来,“世界”概念并不仅仅包含现实世界,更重要的 是包含一切逻辑上的可能世界,即可以用逻辑命题表达的、符合命题 逻辑形式的世界,而现实世界只是所有这些可能世界中的一种而已。 一旦有了这种对世界概念的清楚认识,我们就可以用逻辑的标准衡 量和判断日常语言中的命题,发现在日常语言表达中隐藏的思想的 逻辑形式,并由此确定语言表达的界限。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 论》的“序言”中就明确指出:
本书的目的是为思维划定界限,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为思维 的表达划定界限。但为了划定思维的界限,我们就必须承认,在 界限之内和之外都是可以思考的,就是说,我们必须能够思考那 些不能思考的东西。因此,这个界限只能划在语言中,而超出语 言界限之外的东西就是完全无意义的。 维特根斯坦对思想的划界,直接引出了《逻辑哲学论》的最后一 个主题,这也被他自己看做是该书的核心思想,这就是“对不可说的 东西就必须保持沉默”。
五不可说之物
我们知道,维特根斯坦早期哲学思考的目的不是为了解决逻辑
①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4.002;4.003,伦敦,罗特雷奇和基根·保罗 1974。
问题,而是通过对语言的逻辑分析,解决我们的语言如何能够表达 和描述世界的问题。但在对语言表达能力的分析中,维特根斯坦发 现,我们的语言事实上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就自然语言而言,它 表面的语法形式掩盖了它内在的逻辑形式,因而在相当多的情况 中,自然语言的语法结构误导了我们对它的使用。例如,在日常语 言中,我们常用同一个“是”(is 或 ist)表达完全不同的意思,或作为 连词,或作为等号,或作为“有”(存在)的同义词,等等。但在逻辑 上,这个词出现在不同的地方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在维特根斯 坦看来,整个哲学都充满了这种由于语法形式的误导而带来的混 淆。要清除这种混淆,关键是要避免在不同的地方使用相同的符 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使用符合逻辑句法的语言。弗雷格的逻辑符 号体系即“概念文字”,以及罗素与怀特海在《数学原理》中建立的逻 辑体系正是这种符合逻辑句法的语言。这种语言的基本要求是,每 一个简单对象都只有一个名称,它的意义是由它在所出现的命题中 的关系确定的;包括名称在内的符号的意义,在命题中并不起任何 作用,因为命题的意义只是在于对逻辑结构的描述。罗素在他为 《逻辑哲学论》所写的长篇导论中把这种语言称做“逻辑上完善的 语言”。
那么,建立了这种语言,我们是否就可以令入满意地描述世界和 表达思想了呢?维特根斯坦认为并非如此。他指出,我们的语言表 达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包括逻辑语言在内的任何语言都是有限度 的,我们只能表达能够表达的东西。这就意味着存在不可表达的东 西。这些东西之所以不能表达,是因为它们超出了语言逻辑的范围, 属于逻辑形式无法达到的领域。
根据维特根斯坦的看法,一切能够表达的东西都是逻辑上可能 的,就是说是能够用逻辑形式描述的东西;但逻辑也是有限度的,逻 辑不可能表达一切东西,例如逻辑本身就是逻辑无法表达的。根据 这种看法,他批评了罗素试图解决关于类悖论的“类型论”,因为对类 型的推导最终都要达到一个无法进一步推进的类型,这就是类型的 界限,也是逻辑的界限。在这个意义上,超出逻辑界限的东西就是无法表达的。但维特根斯坦同时指出,无法表达并不意味着是完全无 意义的,或者说是虚假的,而只是说它们超出了逻辑的范围,但我们 可以用其他的方法处理它们。
既然明确地划分了可说与不可说的界限,维特根斯坦进一步指 出,可说的就是都可以用逻辑表达出来的。只要我们弄清了语言的 逻辑结构,我们就可以说出一切符合逻辑形式的东西。但对不可说 的东西就没有这样简单了,因为既然它们不可说,我们就似乎无法得 到它们;然而,我们的理智却总是压抑不住想要说出它们的内在冲 动,用康德的话说,人类总是想要超出理智的界限去做理智不可能做 到的事情。这样,我们就常常陷入自我矛盾之中:一方面承认理智 的限度,另一方面又不甘心于这种限度。对此,维特根斯坦提出,解 决这个矛盾的最好方法,就是要承认存在着我们的语言逻辑不可说 的领域。在他看来,传统形而上学的错误就是试图说出不可说的东 西,因而避免这种错误的方法,就是对不可说的东西保持沉默。《逻 辑哲学论》的最后一个主题,也是全书的最后一个命题“对不可说的 东西必须保持沉默”,表达了维特根斯坦这本书所要表达的中心思 想,这也是他早期思想的宗旨和核心内容。他在给罗素的信中就曾 多次提到,他的哲学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可说的,另一部分 则是不可说的,而他认为,正是这不可说的部分才是他哲学的主要 内容。
由于可说的东西是可以通过分析逻辑形式得到的,因而,在维特 根斯坦看来,哲学的主要任务就应当是分析语言的逻辑形式。但大 量的、更多的东西则是无法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得到的,这些在维特根 斯坦看来就是不可说的东西,就是无法用具有真正逻辑形式的命题 去表达的东西。根据维特根斯坦的思想,这些不可说的东西主要包 括这样一些内容:
1.一切命题都可以分析为它们的逻辑形式,但这些逻辑形式本 身却是不可说的。他写道:“命题能够表述全部实在,但却无法表述 它们为了能够表述实在而必须与实在共有的东西——即逻辑形式。 为了能够表述逻辑形式,我们必须能够和命题一起置身于逻辑之外,也就是说,置身于世界之外。”①当然,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这是不可能 的,因为我们只能在世界之中,而一切有意义的命题也只能是在逻辑 之中。根据维特根斯坦的逻辑推论,如果命题可以表述逻辑形式,那 么它就必须使用同样具有逻辑形式的命题,而这却是自相矛盾的,因 为这样的话,它就是在用逻辑形式表述逻辑形式本身。当然,人们也 可以用其他的命题,但这在逻辑上却会导致无穷后退。所以,命题的 逻辑形式是不可说的,正如事实的,或事态的,或实在的逻辑形式是 不可说的一样。
2.不可说的不仅是命题的逻辑形式,而且包括命题的逻辑性质 本身。这里所谓的“逻辑性质”并不是指命题是逻辑上的或仅仅指逻 辑命题,而是指一切命题都必须具有语言与世界之间的逻辑关系或 逻辑结构。根据维特根斯坦的思想,一切命题都只是由于具有这种 关系或结构才能够称做命题。但这种逻辑关系或逻辑结构本身却是 不能用命题表达的,换句话说,我们不能用命题去表达它自身的逻辑 性质,因为这样的话,我们用来表达这种性质的命题本身同样具有这 样的性质,这就同样陷入了自相矛盾之中。这好比说,我们不能用自 己的眼睛来看自己的眼睛一样:我们的眼睛只能用来看眼睛之外的 东西;同样,命题也只能用来表达不同于命题的东西,但它不能用来 表达自己,命题的逻辑性质正是命题的本质。
3.由于一切命题都是事实或实在的逻辑图像,因而传统的用于 表达形而上学的命题就并不是真正的命题,因为它们没有表达语言 的和世界的逻辑形式,所以这样的命题同样是不可说的。通常认为,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彻底抛弃了形而上学,但这种看法实 际上已经被证明是不正确的,至少是不确切的。因为这时的维特根 斯坦并不是完全反对或一般地拒绝形而上学,而只是把形而上学限 定在不可说的范围之内。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表达形而上学的命题 之所以不可说,并不是因为它们是抽象的或神秘的,而是因为并不存
①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4.12,伦敦,罗特雷奇和基根·保罗,1974。
在这些命题中使用的名称所指称的对象,是因为这些命题是以违反 了逻辑形式的方式构造出来的,或者说,它们并不是真正的命题。所 以,维特根斯坦写道:“哲学中正确的方法是:除了可说的东西,即自 然科学的命题---也就是与哲学无关的某种东西之外,就不再说什 么,而且一旦有人想说某种形而上学的东西时,立刻就向他指明,他 没有给他的命题中的某些记号以指称。”①
4.与形而上学的命题相似,一切关于伦理学的、美学的、宗教的 命题同样是不可说的。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对这部分不可 说的命题给出了清楚的说明。他写道:
世界的意义必定是在世界之外。世界中的一切事情就像它 们所说的那个样子,就像它们所发生的那个样子;世界中不存在 价值———如果存在价值,那它也会是无价值的。如果存在任何 有价值的价值,那么它必定处在一切发生的和既存的东西之外。 因为一切发生的和既存的东西都是偶然的。使它们成为非偶然 的那种东西,不可能在世界之中,因为如果在世界之中,它本身 就是偶然的了。它必定存在于世界之外。所以,也不可能有伦 理命题。命题不能表达更高的东西。很清楚,伦理是不可说的。 伦理是超验的。(伦理和美学是同一个东西。)②
这一段话已经很清楚地表明了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同样,对宗教命 题,维特根斯坦也明确地表明,由于灵魂和上帝并不在世界之中,因 此用于描述它们的命题对这个世界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因为“世 界上的事物是怎样的,对更高者是完全无关紧要的。上帝并不在世 界上现身”③。
在维特根斯坦看来,不可说的东西还不止这些,譬如还包括了表
①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6.53,伦敦,罗特雷奇和基根·保罗,1974。 ② 同上书,6.41—6.421。 ③ 同上书,6.432。
达人生态度的命题等。但对他来说,不可说并不意昧着不可认识。当 我们用眼睛观察事实和世界时,尽管我们看不到我们的眼睛本身,但 我们可以通过所观察到的东西而推知眼睛的存在。由此可见,对不可 见的眼睛是可以从所见之物推出它的存在的。同样,对我们不可说的 东西,我们也可以用说出的东西推知它们的存在。维特根斯坦把这种 推知过程称做“显示”,而且认为,这种显示是由不可说之物自身完成 的,就是说,不可说之物是通过显示自身而为我们所认识的。
关于不可说之物可以显示的思想,被看做是维特根斯坦早期思 想中最难理解的部分,但同时又是最关键和重要的内容之一。因为 根据他的论述,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是关于不能表达而只能显示的命 题;而且正是由于这种显示特征,他的这一思想也被番做是他神秘主 义的主要“罪证”。不过,若是仔细分析就不难看出,维特根斯坦所谓 的“显示”并没有任何神秘主义的暗示,而是指我们可以通过语言表 达本身感受到语言逻辑形式的存在,或者通过我们感知到美的对象 而得知审美意义的存在,或者通过我们对生命意义的体验而获得宗 教上的情感,如此等等。在这里,显示出来的东西并不是像可以说出 的东西那样有意义,或有真正意义上的思想,相反,它们的不可说就 表明了它们是无意义的。维特根斯坦把我们对不可说之物的认识过 程称为“体验”,因为体验是不需要预设意义的存在的,我们的体验往 往是随着我们的认识而变化的,随着我们自身的形而上学主体而有 所不同。所谓的形而上学主体,正是我们借以描述世界和表达思想 的逻辑形式本身,而在前面所举的例子中,就是可以用于观察的眼睛 或者正在思考着的“自我”本身。虽然已有不少评论家正确地指出了 这种形而上学主体与维特根斯坦早期思想之间存在的明显矛盾,但 我们不能忘记的是,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所论述的形而上 学主体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主体概念,而只是用来表示思维和语言 的界限:“主体不属于世界,而是世界的一种界限。”①而且,他随后就
① 维特根斯坦:《逻辑蓄学论》,5.632,伦敦,罗特雷奇和基根·保罗,1974。
发问:“在世界上哪里可以找到一个形而上学的主体呢?”①由此可见, 维特根斯坦这里所说的“形而上学主体”、“体验”以及“显示”等概念, 都是为了说明他的思想宗旨:我们决不能去说那些不可说的东西,对 不可说的东西就必须保持沉默。
维特根斯坦关于不可说的东西可以显示的思想,不仅是他早期 思想的主要内容,而且在他后期思想中得到了继续。因为在他看来, 重要的事情不在于去说那些能够说的东西,而在于去认识那些只能 显示的东西。所以,关于不可说的东西如何显示出来的问题,自然就 成为维特根斯坦更为关注的核心。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维特根斯 坦的后期哲学实际上就是在显示那些不可说的东西,由此我们似乎 也能看出他的前后两个哲学理论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
①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5.633,伦敦,罗特雷奇和基根·保罗,1974。
- 有关维特根斯坦思想与欧洲大陆哲学的关系,请参见图尔敏(S.Toulmin)和 詹尼克(A.Janik)《维特根斯坦的维也纳》,纽约,1974;吉尔(N.Gier)《维特根斯坦 与现象学》,奥尔巴尼,1981;斯泰坦《维特根斯坦和德里达》,牛津,1985;加佛(N. Garver)和李(S.C.Lee)《德里达和维特根斯坦》,费城,坦普尔大学出版社,1994;江 怡《维特根斯坦:一种后哲学的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1版,1998年 第2版,2002年第3版。 ↩︎
- 有关维特根斯坦的生平传记浩如烟海,最具代表性的有:麦吉尼斯(B. McGuinness)《维特根斯坦生平:年轻的路德维希(1889—1921)》,加州大学出版社, 1988;皮尔斯《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哈佛大学出版社,1986;巴特利(W.W.Bartley)《维特根斯坦》,费城和纽约,利品考特,1973;富格林《维特根斯坦》,伦敦,罗特雷 奇,1976;蒙克《维特根斯坦:天才的职责》,纽约,自由出版社,1990;江怡《维特根斯坦 传》,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 ↩︎
- 有关维特根斯坦著作的收集和出版情况,请参见赖特《维特根斯坦文稿》一 文,载于涂纪亮主编《维特根斯坦全集》第12卷,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以下所引此 书均为此版本)。该全集是至今世界范围内收入维特根斯坦著作最为完整的文集。 ↩︎
-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2.0121,罗特雷奇和基根·保罗,1974。 ↩︎
-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2.0141,伦敦,罗特雷奇和基根·保罗,1974。 ↩︎
- 同上书,2.026。 ↩︎
- 同上书,2.0272。 ↩︎
- 同上书,2.161。 ↩︎
- 同上书,2.17。 ↩︎
-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1,伦敦,罗特雷奇和基根·保罗,1974。 ↩︎
- 同上书,1.1。 ↩︎
- 同上书,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