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密尔的逻辑体系

在19世纪的实证主义谱系中,密尔占据着特殊的地位:他是作为 一个社会公众人物而提倡和宣传实证主义思想,并竭力把他的哲学 观念推进到伦理、政治、宗教以及自然科学等各个领域,由此构成了 他庞大的、影响深远的思想体系。与19世纪的其他实证主义者相比, 密尔的思想更多地得到当代哲学家们的重视。②

一生平与著作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于1806年5月20日 出生在伦敦。他的父亲詹姆士·密尔是当时著名的哲学家和社会活 动家。密尔从小就在家里接受父亲的系统教育:3岁开始学习希腊 文,然后学习算术、历史和拉丁文,12岁开始学习逻辑、形而上学和伦 理学。14岁时,他被父亲送到法国巴黎跟随边沁的兄弟学习法语和 法国文学。16岁时,他跟随约翰·奥斯汀学习法律,并开始为报刊写

① 参见科拉科夫斯基《理性的异化:实证主义思想史》,第100页,纽约,双日公 司,1968。 ② 据不完全统计,从20世纪 5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出版的有关密尔哲学的著 作已达上千部之多。最近的研究成果是由斯科拉普斯基编、剑桥大学出版社于1998 年出版的《剑桥密尔指南》。

作。17岁起,他开始了在印度公司的谋生道路。密尔的青年时代完 全是生活在父亲的身影之下,无论是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但 1830年成为他生活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因为他在这一年见到了泰勒 (H.Taylor),后者对他的政治哲学和道德思想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 用。①1835年,密尔开始编辑《伦敦评论》杂志,后改名为《伦敦与威斯 敏斯特评论》。他在该刊以及其他杂志上发表大量文章,评论西奇威 克(H.Sedgwick)、卡莱尔(T.Carlyle)、边沁、科利奇(S.T.Coleridge) 等人。1843年,《逻辑体系》(System of Logic,2 vols)问世,这是密 尔的第一部著作,标志着密尔的思想开始走向成熟。随后,他出版了 《论政治经济学中的某些未解决的问题》(Essays on Some Unsettled Questions of Political Economy,1844)、《政治经济学原理》(Pri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2 vols,1848)。1859 年,密尔出版了《论 自由》(On Liberty)、两卷本的《论文与讨论集》(Collections of Essays and Discussion)和《国会改革的思想》(Thoughts on Parliamentary Reform)等著作,其中的《论自由》如今已经成为政治哲学中自由主义 的经典文献。1861年,他首次发表《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一文, 两年后出版单行本。1865年,他出版了《对威廉姆·汉密尔顿哲学的 考察》(An Examination of Sir William Hamilton's Philosophy)和 《奥古斯丁·孔德和实证主义》(Auguste Comte and Positivism)。同年, 他被选为威斯敏斯特地区的国会议员。1867年,《论文与讨论集》第 3 卷出版。1869年,他出版了《妇女的顺从》(Subjection of Women),为妇 女大力争取合法的选举权和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与男人同等的职业 和财产权等。由于他大胆地为妇女争取各种平等的权利,因而在第二 次国会议员竞选中失败。随后他离开了伦敦,前往阿维尼翁,住在泰勒

① 密尔与泰勒的关系是19世纪下半叶英国知识分子中经常谈论的话题;密尔 爱上了一个有夫之妇,这在当时被看做是一件丑闻。但密尔在《自传》(伦敦,1873)中 表露了他与泰勒在婚前的纯洁友谊。他们于1851年结婚,但七年后,泰勒被密尔传 染而死于肺结核。密尔一直坦言,泰勒对他的帮助远远超出了通常的想像。当代英 国政治哲学家哈耶克曾有专著讨论他们的关系,参见哈耶克《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与哈瑞特·泰勒:他们的友谊和随后的婚姻》,伦敦,罗特雷奇,1951。

的墓地附近。密尔的晚年抑郁寡欢,他于1873年5月7日病逝。① 罗素认为,密尔的一生一直处于一种在道德与理智之间摇摆的 矛盾心态之中:一方面是父亲灌输给他的符合理性的生活观念和思 维方式,另一方面却是来自泰勒的道德思想以及他受到的边沁功利 主义的影响。② 他的这种双重性明显地体现在他思想上既有思维的 严格清晰,又有浪漫主义的激情。他的第一部著作是《逻辑体系》,而 给他带来极大声誉并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却是《论自由》、《功利主 义》以及其他关于道德和政治哲学的著作。由于我们这里关心的是 密尔的实证主义,所以我们将主要讨论他的逻辑思想。

二 密尔的逻辑体系

《逻辑体系》一书是密尔倾注了极大精力、花费了16年时间才完 成的“生命之作”,他称其为自己的“杰作”(magnum opus)。他在《自 传》中这样描述他写作的经历:

它们总是至少要写上两遍。全书的第一稿是全部写完,然 后又全部重新开始;但第二稿是把初稿的全部句子或部分句子 重新组合,以适应我的所有需要。我发现这种两次修订有很大 的好处。它会比其他的写作方式更好地把清新活泼的最初看法 与产生于长久思考的极其精确完善结合起来。而且,在我的这 种情况中,我发现,详尽地阐明操索与表达的细节所需要的是耐 心,一旦做完了全部的工作,就会事半功倍,而且,我发现要说的 所有实质性的东西,无论是多么不宪善,都会以某种方式跃然纸

① 关于密尔的生平,最权威的是他本人所写的《自传》(伦敦,1873)。此外,最为 详尽和最具代表性的是派克(M.St.J.Packe)的《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生平》,塞克 和沃伯格出版公司,1954;最为简洁并有代表性的是克兰斯顿(M.Cranston)的《约翰 ·斯图尔特·密尔》,伦敦,朗曼和格林公司,1958。 ② 参见罗素《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载于施尼文德(B.Schneewind)《密尔评 论文选》,圣母大学出版社,1969(以下所引此书均为此版本)。原文载于罗素《记忆中 的肖像》,西蒙和舒斯特公司,1951。

上。我在第一稿中需要仔细做到尽可能地达到完善的唯一事情 就是全书的结构安排。如果安排不当,那么那些观念所编织起 来的整个线索就会缠绕在一起;被置放在错误联系中的思想不 会以恰当的方式得到阐述,初稿的起点错误就会导致无法作为 最终论述的基础。①

的确,《逻辑体系》一书有着严密的组织结构和严谨的论述方式。 该书的完整书名是《推理与归纳的逻辑体系》,副标题是“作为科学研 究方法和证明原则的相关观点”。全书共分为六卷,分别论述了名称 与命题、推理、归纳、属于归纳的运算、谬误、道德科学的逻辑。全书的 中心思想是要表明,一切经验知识都只能通过两种方式得到,一种是 直接由知觉或意识得知的,一种是通过对直接知识的推理。而该书 的目的就是要证明,只有符合科学的归纳原则得到的推理才能使我 们得到真正的知识。

在全书的“导言”中,密尔首先反对传统哲学以及当时已有的逻 辑体系对逻辑的定义,即把逻辑规定为“推理的艺术和科学”或是“追 求真理的艺术和科学”。他明确指出,“推理”一词在日常用法中有各 种不同的含义:如果把它理解为三段论或理解为从一般到特殊的推 理,就无法区别于亚里士多德的传统逻辑;如果把它理解为从已有的 断定推论出其他断定,那么这种意义上的演绎就变成了类似几何证 明的推理。同时,密尔又指出,逻辑声称具有特权的命名、分类、定义 以及其他一切运算过程,对追求真理来说本质上是次要的、从属的。 所以,用追求真理来定义逻辑的错误,一方面是忽略了逻辑的真正本 质,另一方面又排除了追求真理所需要的其他方法。由此,密尔区分 了认识真理的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的,即通过知觉或意识活动而得 到真理;另一种是通过其他已知的真理而间接地,即通过推理而得到

① 密尔:《自传和文学著作》,载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全集》第1卷,罗布森 和斯特林格主编,第 229—231页,多伦多大学出版社,1981(以下所引此书均为此版 本)。

真理。他写道:

通过知觉得知的真理是最初前提,其他一切真理都是从它 们推论出来的。我们是根据前提的真理而得到结论的,我们永 远无法通过推理得到知识,除非某种东西对所有的推理来说可 以是在先知道的。①

他指出,通过直接意识得到的真理是我们的身体感觉和心理情 感,而通过推理得到的真理是我们没有亲临现场时发生的,比如历史 中记录的事件,或是在数学公理中出现的。我们关于前者的真理是 通过对所列举的证明的推理,或通过关于过去事件的某些线索的推 理,而关于后者的真理则是通过几何学著作中提出的前提,即那些公 理和定义得到的。我们所能知道的东西一定是前者或后者,一定是 一些原始的材料或由这些材料得到的结论,而逻辑的领域就只能限 定在由先前知道的真理推论出的知识。这样,密尔就提出了他对逻 辑的基本理解:“逻辑不是关于信念的科学,而是关于证明的科学,逻 辑的工作是为确定这个信念是否有根据而提供验证。逻辑并不需要 让命题为信念提供意识的证据,就是说,在严格意义上,逻辑这个词 与证据无关。”②他给逻辑下的定义是:“逻辑是关于运作理解的科学, 而这些运作完全从属于关于证据的香法:它既包括了从已知真理到 未知真理推进的过程本身,又包括了从属于这个过程的其他所有思 想运作。”③

在《逻辑体系》“导言”中,密尔还专门论述了逻辑与其他科学的 关系以及逻辑的作用。他认为,人类的一切知识,包括普遍真理和 个别事实,一切科学以及人类的行为,都要服从于逻辑的权威。就

① 密尔:《逻辑体系》,载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全集》第7卷,罗布森主编, 第6—7页,多伦多大学出版社,1973(以下所引此书均为此版本)。 ② 同上书,载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全集》第7卷,第9页。 ③ 同上书,载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全集》第7卷,第12页。

是说,我们每个人都需要确定某些没有直接观察到的事实,而这些 事实对我们来说又是非常重要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逻辑 的推论帮助我们从已知的真理中推导出未知的真理。但逻辑本身 并不是知识,虽然逻辑的领域与知识的领域交叉共存。“逻辑是一 切具体研究的法官和仲裁人。它并不从事发现证据,但要确定这个 证据是否已被发现。逻辑既不观察,也不发明,更不发现,而是裁 决。”①在这种意义上,密尔把逻辑完全看做是被经院哲学家和培根 所称为的“新工具”,是一种“科学之科学”。由此他认为,逻辑的作 用是毋庸置疑的,也是无须证明的。因为科学的每一次进步,都与 最先进的思想家中所接受的逻辑观念和逻辑原则的改进之间有着 对应关系。他甚至提出,如果一种科学还不够完善,那其中的原因 之一就一定是由于人们的逻辑观念还没有扩展到推进这种科学前 进所需要的程度或精确性。只要科学开始从证据中作出推论,那么 逻辑就会成为裁定其推论是否恰当与合理的法官。可以看出,密尔 的这种逻辑观念并没有多少新鲜的内容,基本上是培根以来的英国 经验论者对逻辑的一般看法。所以,罗素认为,密尔的逻辑体系虽 然对理解一般的逻辑问题有所帮助,但缺乏创造性,而且还坚持了 近两百年来的一个明显的逻辑错误,即认为命题是通过把主词和谓 词这两个名称放到一起而构成的。②但是对实证主义来说,密尔的逻 辑观念却是首次明确地宣布了逻辑对科学知识的裁决作用,这对后 来的逻辑实证主义思想的形成产生过决定性影响,主要表现为把哲 学也看做是如同逻辑一样的澄清命题意义的活动,而不是形成知识 的过程。③

密尔的逻辑体系通常被看做是对19 世纪归纳主义逻辑的经典表 述,也是对培根以来的英国归纳主义的最好总结。但与培根的归纳

① 密尔:《逻辑体系》,载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全集》第7卷,第10页。 ② 参见罗素《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载于施尼文德《密尔评论文选》,第2页。 ③ 参见科拉科夫斯基《理性的异化:实证主义思想史》,第102页,纽约,双日公 司,1968。

逻辑所不同的是,密尔的逻辑思想始终受到来自两个学派的影晌,一 个是洛克以来的经验主义,认为一切知识都是来自经验,不存在任何 先天的知识;一个是边沁和科利奇的直觉主义,认为通过直觉我们可 以得知感官无法感受到的事物,由此可以得到某些关于无法感知的 事物的真理。然而,根据这种直觉主义观点,可以承认存在某些先天 的真理,如关于宗教和道德的基本主张以及数学原则和自然界的终 极规律等。这个观点显然是与经验主义传统相左的。密尔在处理这 两者之间的关系时,强调的是直觉主义对经验意识的把握,这样的意 识活动是经验的对象,而不是经验的先天内容。这样,密尔就认为自 已成功地解决了直觉主义与经验主义之间的这种紧张关系,他的逻 辑就为洛克和边沁的思想提供了共同的基础。①

三内涵与外延理论

根据当代英国哲学家斯科拉普斯基(J.Skorupski)的分析,密尔 把一切科学规律都最终还原为唯一对经验的概括,无论是演绎科学 还是归纳科学,区别仅仅在于概括的方式上:经验科学最初是独立于 概括的,而演绎科学中的概括则是允许从规律中推演出规律。这两 者的区别不是演绎和归纳的区别,而是演绎和经验的区别,两者的最 终基础都是归纳。②斯科拉普斯基还认为,密尔关于内涵和外延的理 论以及他的整个经验论思想至今仍然保持活力。③

内涵与外延的理论是密尔逻辑中的重要内容,被看做是他对现 代逻辑的重要贡献。在《逻辑体系》中,他首先分析了名称和命题。他 认为,名称只能是事物的名称而不是观念的名称;用于构成名称的语 词并不是名称本身,而只是名称的组成部分,如“太阳升起的地方”或

① 参见密尔《逻辑体系》,载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全集》第7卷,第14页; 另参见安舒茨(R.P.Anschutz)《密尔的哲学》,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53。 ② 参见斯科拉普斯基《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第126页,伦敦和纽约,罗特雷 奇,1989。 ③ 参见斯科拉普斯基《密尔论语言和逻辑》,载于斯科拉普斯基《剑桥密尔指 南》,第35页,剑桥大学出版社,1998(以下所引此书均为此版本)。

“美国总统”。后来,罗素把这种名称称做“摹状词”,以区分“专名”。 但在密尔这里,他是区分了“全称名词”和“单称名词”、“具体名词”和 “抽象名词”、“内涵名词”和“非内涵名词”、“肯定名词”和“否定名词”、 “相对名词”和“绝对名词”、“单义名词”和“多义名词”等。所谓“全称 名词”,就是可以在相同的意义上用于肯定无数事物的名词,如“人”; 所谓“单称名词”,就是只能在相同意义上用于肯定一个事物的名词, 如“约翰”。所谓“具体名词”,是用于代表一个事物的名词,如“约翰”、 “这个大海”、“这张桌子”等;所谓“抽象名词”,是指代表一个事物的属 性,如“白色”、“人性”、“老年”等等。“内涵名词”是指具体的全称名 词,例如“人”这个名词既可以指各种不同的人,同时又可以指这些人 所共同具有的属性;“非内涵名词”是指抽象的单称名词,如专名。密 尔对“专名”的使用很特殊,他认为专名是非内涵的,因为它们指称了 个体,但并没有包含属于这些个体的属性。例如,某个人被称做“约 翰”,是因为他的父亲也叫这个名字,但“约翰”这个名字的意义并不 包括他的父亲也叫这个名字,而只是用它来指被命名为“约翰”的这 个人;再如,“汉口”这个名字是指坐落在汉江口岸的一个城市,但这 个名字的意义并不包括它是坐落在汉江口岸。密尔进一步指出,作 为个体名称的专名可以是完全没有意义的,但一定是有指称的,就是 说一定存在它所指称的对象。由此,他得出结论:

每当赋予对象的名称传递了信息,就是说,每当它们有了专 门的意义,那么这个意义并不存在于它们所指称的对象,而是在 于它们所内涵的东西。只有对象而没有内涵的名称就是专名; 严格地说,它们是完全没有意义的。①

密尔的这个思想被归纳为“专名有指称但无内涵,通名既有内涵 也有指称”。这里的“内涵”(connotation)是密尔借用中世纪经院哲学

① 密尔:《逻辑体系》,载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全集》第7卷,第34页。

中的逻辑术语,是指一个名称与一个或多个属性之间的关系。例如, “红色”是指红色的事物,内涵红的属性;“寡妇”是指寡妇,内涵女性、 丈夫已去世的属性。密尔强调指出,内涵通常是模糊不清的。这里 所谓的“通名”就是指全称名字。密尔认为,在通名的情况下,内涵确 定了指称;相反,指称却不能确定内涵,因为一个名称可以具有指称 但没有内涵,如专名的情况。而且,具有相同指称的名称可能会有不 同的内涵。他还指出,某些单个抽象的名称是内涵性的,但某些则不 是。“属性本身可以具有赋予它们的属性;而指称属性的词可以内涵 那些属性的一个属性。”①例如,“白色的性质”或“智慧”这些词指称了 由这些形容词所内涵的东西,但它们并没有内涵它们自身任何东西。 密尔还认为,所有的通名或全称名词都是内涵性的,甚至某个名称可 以具有内涵但没有指称,就是说,内涵性的名称可以是没有指称的, 而一个内涵性名称的意义就是它的内涵。②

密尔对名称的内涵和外延的区分,是为了说明由名称构成的命 题的意义。他首先区分了两种命题,即“语词的”命题和“真正的”命 题,然后又区分了两种推理,即“纯粹表面的”推理和“真正的”推理。 他明确指出;纯粹语词的命题对世界没有传递任何信息,而只是传递 了关于这个命题所在的语言的信息;同样,纯粹表面的推理没有得到 任何新的断定,它的结论完全是在前提中就已经得到断定了的。相 反,真正的命题和推理都不是先天的,它们都必须最后根据归纳的材 料和方法。因为“它们对某个事物所断定的事实没有包括在这个命 题所谈论的名称的意义之中,而且某些属性也不是由那个名称所内 涵的。所有这些命题都是关心单独命名的事物,都是由谓词去内涵 了并没有由主词所内涵的全称命题或特殊命题。所有这些命题都对 我们的知识有所增加:它们都传递了并没有包含在所运用的名称中

① 密尔:《逻辑体系》,载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全集》第7卷,第32页。 ② 新近对密尔的内涵与外延理论的详尽阐述,可参阅斯科拉普斯基《约翰·斯 图尔特·密尔》,第53—59页,伦敦和纽约,罗特雷奇,1989;斯科拉普斯基《密尔论语 言和逻辑》,载于斯科拉普斯基《剑桥密尔指南》,第36—40页。

的信息”①。

四演绎与归纳

密尔认为,逻辑本身就包含了真正的命题和推理,例如矛盾律和 排中律就是真正的命题,因为它们是我们最初的和最熟悉的经验概 括。如果逻辑不包含真正的推理,那么所有的演绎推论就会是回避 问题的推理,这就不会产生新的知识。如果所有有效的演绎都是语 词的,那么有效演绎的结论就是在前提中得到断定的。要知道前提 的真,就是要知道由前提所断定的每个命题都是真的。所以,由于结 论也是这样一个命题,这就是要知道结论也是真的。由此可见,演绎 显然会产生新的知识,逻辑也就必定包含了真正的推理。例如,从 “每个人都是要死的”这个前提要推出“张三是要死的”或“李四是要 死的”,这个推理的有效性并不在于前提已经包含了结论,而是在于 这些结论本身就是真的,或者说,构成结论命题的名称的意义是确定 的或真的。所以,在密尔看来,要从全称命题推出特殊命题,这个过 程不是由前提与结论的关系决定的,而是由作为前提和结论的两个 命题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这样,推理过程就不应当被看做是从全称 到特殊,而更应当被看做是从特殊到特殊的过程。他写道:

假定“威灵顿公爵是要死的”这个命题是直接从“所有的人都 是要死的”这个命题推论出来的,那么我们是从哪里得到关于那个 一般真理的知识的呢?当然是从观察。这样,人们作观察的每种 情况都是个别的。由此就一定会得到所有一般的真理,而且它们 也可以通过这些个别的情况而再次得到解决,因为一个一般真理 不过是特殊真理的总和而已,是一种综合的表达式,无数个别的事 实都可以由此立即得到肯定或否定。但全称命题并不仅仅是用于 记录和保存一些个别事实记忆的简要形式,而所有这些事实都是

① 密尔:《逻辑体系》,载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全集》第7卷,第115—116页。

已经得到观察的。概括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命名过程,而是一个推 理过程。从我们已然观察到的事例,我们可以保证得到这样的结 论,即我们在那些事例中所看到的真的东西,在所有过去、现在和 将来的类似情况中也会看到,无论它们会有多少。①

由于所有的推理都是从特殊到特殊,所以,演绎推理最终也就必 定依据归纳。事实上,密尔的整个逻辑体系都是建立在归纳理论基 础之上的。《逻辑体系》的第 2 卷《论推理》、第 3 卷《论归纳》、第 4卷 《论次属于归纳的运算》、第5卷《论谬误》以及第6卷《论道德科学的 逻辑》都是对他的归纳理论的直接阐述;而第1卷《论名称和命题》也 是为他的归纳理论作准备的。可以说,密尔的逻辑体系就是一套归 纳体系,是一套对名称、命题和推理的归纳性证明。的确,密尔在书 中反复强调,逻辑的任务就是要证明,而他的逻辑理论可以被看做是 一套证明理论。这里的“证明”(Proof)不是小写的、具体的推论过程, 而是大写的、通过对经验的归纳而得到知识的过程。用康德的话说, 根据密尔的思想,逻辑就是对经验归纳如何可能的一套证明体系。 《逻辑体系》的第3卷《论归纳》和第4卷《论次属于归纳的运算》 直接阐述了密尔的归纳理论。这两卷甚至被看做是他整个逻辑思想 的主要部分,也是他整个经验主义事业的核心内容。② 第 3卷共有 25 章,是《逻辑体系》全书中分量最重的部分,从所论述的内容看,也是 全书的灵魂所在。该卷主要讨论了归纳逻辑的重要性、归纳的基础、 自然规律和普遍的因果规律、观察与实验的关系、实验研究的四种方 法、演绎的方法、对自然规律的解释及其局限、科学假说的用处、经验规 律、机遇及其演算、类推、普遍因果规律的证据、不依赖于因果性的共存 统一性、大致的概括和可能的证据、怀疑的根据等等问题。密尔关于这 些问题的主要思想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 密尔:《逻辑体系》,载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全集》第7卷,第186页。 ② 参见斯卡瑞(Geoffrey Scatre)《密尔论归纳和科学方法》,载于斯科拉普斯基 《剑桥密尔指南》,第112页。

1.关于归纳逻辑的重要性。密尔在该卷的第1章开宗明义地指 出,目前我们要探究的问题可以看做是所有其他问题中首要的问题, 因为“一切推理,包括对非自明的真理的一切证明和发现,都是由归 纳构成的,是对归纳的解释:我们的一切非直觉的知识毫无例外地都 出自这个来源。因而,归纳是什么以及它在什么条件下才是有效的 问题,这些都必然地成为逻辑科学的主要问题——它包括了其他所 有的问题”①。密尔强调归纳逻辑的重要性,主要是为了反对当时的 逻辑学家和哲学家在归纳问题上的唯心论观点,其中的主要代表是 19 世纪著名的英国哲学家和历史学家惠威尔(W. Whewell)。惠威 尔以其广博的知识和深刻的思想在他的《归纳科学的历史》(1837)一 书中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方法论。他认为,科学知识之所以可能被认 识,仅仅是因为心灵运用了基本观念把感觉材料在科学的语境中联 系起来了,这样一些观念包括时间、空间、数字、力量、物质、因果等等。 所以,归纳在科学知识中并没有起到真正关键的作用。而在密尔看 来,惠威尔的观点代表了康德以来的德国唯心论在人类知识和人类 认识能力问题上的先验论观点,这与他所坚持的经验论传统是背道 而驰的。他指出惠威尔的主要问题是:这种唯心论直接威胁到了人 类知识的客观性,使我们对实在的说明渗入了唯心论成分;而且显然 并不存在能够证明这种看法有效性的独立标准。②

不仅如此,密尔还通过澄清人们通常在归纳问题上的错误认识 来强调归纳逻辑的重要性。他首先把“归纳”定义为“发现和证明全 称命题的运作”,认为归纳是一种从特殊到特殊的推理过程。由此他 提出,归纳逻辑并不仅仅属于科学本身,而且属于人们的一切生活内 容。在科学的语境中,我们运用归纳逻辑是为了产生新的普遍原则, 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就会用归纳逻辑产生具体的事实。在这两种 情况中,我们都可以使用归纳逻辑的相同原则。他甚至说:关于科学

① 密尔:《逻辑体系》,载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全集》第7卷,第283页。 ② 参见斯卡瑞《密尔论归纳和科学方法》,载于斯科拉普斯基《剑桥密尔指南》, 第115页。

的完整逻辑同样也会是关于实践活动和普通生活的完整逻辑。由于 归纳是真正推理的唯一形式,而且单个的归纳规则在科学内外都可 以使用,所以,在密尔看来,各门科学以及日常生活在科学方法论上 不存在根本性的不同。这种科学方法唯一性的观念贯穿《逻辑体系》 全书。他认为,数学的方法与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归纳也是完全一样 的,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处理的问题或主题不同而已。这样,密尔就 把数学的演绎方法完全解释为归纳方法的一种运用。

2.关于归纳的基础。归纳的基础问题也就是归纳推理是如何可 能的问题。密尔在《逻辑体系》第 3卷中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第 3 章)来讨论这个问题。他把这个基础规定为自然过程的齐一性,认为 正是这种齐一性保证了我们可以在所有的情况中使用相同的或相似 的科学方法。他写道:

在真正表明了归纳是什么的陈述中运用了一种原则,这个 假定是与自然的过程和宇宙的秩序有关,即自然中的这种东西 是并行存在的;一旦发生了的事情,在相似的情况达到足够的程 度之后,就会再次发生,而且不仅是再次发生,只要出现相同的 情况就会经常发生。我认为,这种假定就包含在归纳的每种情 况中。如果我们考察了自然的实际过程,我们就会发现这个假 定得到了证明。就我们所知,宇宙的构成正是为了使得在对某 种描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中为真的东西,在所有情况中都为真,唯 一的难处是要发现那是什么样的描述。①

他由此得出结论:“无论我们用什么方式来表达这一点,自然的 过程是齐一的这个命题一定是归纳的基本原则或普遍公理。”② 密尔把自然的这种齐一性看做是自然的普遍事实,也是我们所 知道的自然中存在的事实。他在谈到因果律时也认为,因果律实际

① 密尔:《逻辑体系》,载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全集》第7卷,第306页。 ② 同上书,载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全集》第7卷,第307页。

上就处于一切被观察到的齐一性的核心,这就是一种普遍性,也就是 所谓的确定性。

如果我们断定了具体的结论一定是与自然规律的齐一性符 合或不符合,就是说,它是可靠的,无可置疑的,除非怀疑到每个 事件是否都有原因,那么,我们就做了我们所能做的一切。我们 关于给定现象原因所能得到的最强有力的把握是,那个现象或 者是具有那个原因,或者什么都没有。①

可以看出,密尔把归纳的基础建立在对自然规律的认识之上,自 然规律的普遍性决定了归纳的普遍性。密尔对自然规律的论述在第 3 卷中占据了很大的篇幅,表明他对自然规律的重视。根据他的论 述,他关于自然规律的思想可以简要地表述为:(1)科学的归纳必须 建立在先前自发的归纳基础之上;(2)因果规律就是连续现象的普遍 规律;(3)因果规律是自然规律的主要内容,因而对因果规律的解释 就构成了科学归纳的主体;(4)对因果规律的解释可以有三种方式, 即解决复杂效果的能力,查明后果中的相互联系,把较少普遍性的规 律包容在更具普遍性的规律之中;(5)对因果规律解释的界限就是提 出假说的开始,但假说最终也是归纳性的,或者说是需要通过归纳加 以证明的。当然,密尔对自然规律及其解释的论述还有很多,但从现 代逻辑和哲学的角度看,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哲学上,他的所有论 述都还处于较低的程度,都只是把通常的认识加以系统化而已。②

3.关于归纳的方法。密尔在《逻辑体系》第 3卷第4章讨论观察 和实验时,专门论述了归纳探究的具体方法。第一步是把复杂的现 象分析为它们的要素。这是一种心理上的分析,但又不完全是心理的 分析。说它是心理上的,是因为我们首先看到的自然现象是处于混乱

① 密尔:《逻辑体系》,载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全集》第7卷,第 573 页。 ② 参见罗素《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载于施尼文德《密尔评论文选》,第2一 6 页。

的状态,这就需要我们的心灵对所看到的现象进行一番整理,以便作出 分类,使得分析得以进行;说它又不完全是心理的,是因为我们所得到 的所有现象都是来自自然的,而不是从心理产生的。第二步是对那些 复杂现象要素的实际分离。这就需要观察先前发生的事件与后来发生 的事件之间的关系,需要考虑后来的事件是从先前的事件中发展出来 的,就是说,要考虑各种变化的情况。密尔认为,这是物理探究的第一 规则,虽然不是唯一的规则,却是其他一切规则的基础。

密尔还进一步指出,在归纳的方法中,实验要优于观察,因为实 验是对观察的巨大延伸,它不仅能够为我们带来比自然自发提供的 更多的复杂情况,而且还会在成千上万的情况中产生我们在发现自 然规律时所需要的精确性。但密尔又认为,观察也具有实验所没有 的长处,这特别表现在对原因和后果的解释上。

如果我们没有被引导到原因,我们就必须从后果中去确立,并 把改变环境的规则用于后面的事情,而不是前面的事情。这样,我 们就必然缺少人为实验的资源,我们就无法根据自然的条件选择 去得到后面的事情,就像我们可以得到前面的事情一样。除了通 过后果的原因,不存在产生这些效果的手段,这需要假定产生这个 后果的原因是不为我们所知的,因而,我们只能在它自动展现出自 己时去研究它。如果自然呈现给我们的是在自身条件下足以变化 的事例,如果我们能够在最邻近前面的事情中或在前面的事情的 其他顺序中,发现某个总是在发现后果时被发现的而没有发现后 果时就从来没有被发现的东西,无论情况有多么不同,我们就可以 通过没有实验的纯粹观察,发现伯然中真正的齐一性。①

4.关于实验探究的方法。密尔对实验探究的方法作了系统的阐 述,提出了四种方法和五个准则。我们先来番四种方法,它们分别是

① 密尔:《逻辑体系》,载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全集》第7卷,第 325— 386页。

同一法、差异法、剩余法和伴随变异法。密尔指出,同一法和差异法 是从大量情况中得到的最为简单明显的方法,前者是通过比较出现 了某个现象的各种不同情况而得到对这个现象的描述的方法,而后 者是通过比较出现了某个现象的情况和没有出现它的情况而得到对 这个现象的描述的方法。剩余法的原则是,从给定的现象中去掉所 有由于先前的归纳而可以被赋予已知的原因,那么剩下来的就是一 直被忽略掉的先前东西的后果,或者是如同未知数量一样的后果。 伴随变异法断定了一种普遍的因果规律,即原因的每次改变都会伴 随着后果的改变。密尔用了一章的篇幅专门讨论这四种方法的具体 运用。与这四种方法协调一致,密尔又提出了五个准则。① 第一准 则:如果所研究的两个或更多的现象事例只有一种共同的情况,那么 使这些事例达到一致的这种情况就是给定现象的原因(或后果)。这 就是同一法的运用。第二准则:如果在所研究的现象中出现了一种 事例,而没有出现另一种事例,但这些事例都共同具有一种情况,即 只是出现在前面一种事例中的情况,那么使这两个事例产生不同的 情况,就是这个现象的后果,或原因,或原因中无法替换的部分。这 就是差异法的运用。第三准则:如果在现象中出现的两个或更多的 事例只有一种共同的情况,而在现象中没有出现的两个或更多的事 例没有共同的东西可以弥补这种情况的缺乏,那么,仅仅使这两种事 例产生不同的情况就是这个现象的后果,或原因,或原因中无法替换 的部分。这仍然是差异法的运用。第四准则:从任何现象中抽取出 这种部分,是由先前的归纳得知的作为某个后来者的后果,而这个现 象的剩余则是余下的后来者的后果。这是剩余法运用。第五准则: 无论何种现象,在其他现象以某种特殊方式发生变化时也以何种方 式变化,这就是那个现象的原因或后果,或者是通过某个因果事实而 与之相连的。这是伴随变异法的运用。

5.关于归纳与演绎的关系。这是密尔逻辑体系中要处理的重要

① 参见密尔《逻辑体系》,载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全集》第 7卷,第 390 401页。

问题之一。因为他把一切推理都看做是经验归纳的结果,所以,演绎 的作用和地位就变得不太重要了。但事实上,密尔并没有完全否定 演绎的作用。他在几个不同的地方谈到了归纳与演绎的关系。在 《逻辑体系》第2卷第3章中,他指出,所有思想过程中的最终前提都 是特殊的,无论我们是从特殊到一般还是从特殊到特殊,所有这些过 程都是归纳;但我们也可以把归纳这个名称恰当地用于确立和解释 一般命题的过程,这就是演绎的过程。他写道:“我们将考虑对未观 察到的情形进行推论的每个过程,这就是演绎之后的归纳;因为虽然 这个过程并不必然以这种方式进行,但它总是有能力采用这种方式,特 别是当需要和要求科学精确性的保证时,就必须采用这种方式。”①

他在第3卷第4章中还论证了实验科学通过实验的过程可以变 成演绎的。当然,密尔对演绎作用的论述,最重要的还是他对演绎方 法的分析。第 3卷第11章专门讨论了这个问题。他首先把演绎的方 法定义为“这样一种研究模式,即从已证明为无法应用的观察和实验 的直接方法,而成为我们所拥有的知识的主要来源,或能够获得更为 复杂的现象的相关条件和重现的规律”②。他提出演绎方法的三个步 骤:直接的归纳、推理、证实。他认为,直接的归纳必须作为整个演绎推 理的基础,所以这是演绎方法的第一步骤。虽然在许多具体的研究过 程中,某个在先的演绎可能会取代归纳,但这个在先演绎的前提一定是 派生于归纳。演绎方法的问题是要从关于各种不同倾向的规律中发现 后果的规律,所以,首先就要知道关于这些倾向的规律或所有共存的原 因的规律。这就假定了对每个原因分别起作用的先前的观察过程或实 验过程,而先前的演绎也必定依赖于观察或实验的最终前提。密尔指 出,当完成了直接的归纳,也就是说得到了关于原因的规律,我们就可 以进入演绎方法的第二个步骤,即从原因规律中确定这些原因的结合 会产生那些后果。这是一个广义上的演算过程,通常也涉及到狭义的 演算。这是一个推论的过程。当我们关于原因的知识完善到足以得到

① 密尔:《逻辑体系》,载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全集》第7卷,第203页。 ② 同上书,载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全集》第7卷,第454页。

精确数字的规律,那么这个推论过程就会在前提中推算关于数字科学 的定理,以至于达到这整个科学。这就是数学真理能够向我们提供的 可以计算后果的能力。但无论是直接的归纳还是数学的演算,都会出 现错误或忽略掉某些东西,所以,密尔认为,在演绎方法中还需要第三 个步骤,这就是要证实。没有证实,任何通过演绎而得到的结论都只 能是假设,而无法成为关于规律的科学。这里的“证实”是指比较这 些结论是否符合直接观察的结果。他写道:“为了能够充分地证实由 演绎得到的理论,重要的是应当通过比较各种实例来确定尽可能多 的关于现象的经验规律,使之尽可能地符合同一法。”①

当然,密尔在《逻辑体系》中还在多处讨论了三段论问题,把三段 论看做是对归纳推论的验证,而不是归纳推论的一种形式。他对三 段论的贡献在于把亚里士多德以来的命题形式改变为规则的表达形 式,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三段论框架,所以, 它对后来的逻辑学发展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现代逻辑与亚里士 多德传统逻辑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用命题逻辑取代了一阶谓 词逻辑,用关系逻辑取代了三段论逻辑。因而,密尔的三段论思想在 整个逻辑学的发展史上并不占有重要地位。然而,他在中世纪以来 的唯名论和实在论之间的争论中,以及弥漫于 19 世纪逻辑和哲学领 域的自然主义和心理主义之间的争论中,却始终站在唯名论和自然主 义的立场。这与他在哲学上的经验主义立场是一致的。这也是他能够 在 20世纪继续成为英美哲学关注的焦点之一的重要原因,因为整个 20 世纪的英美分析哲学正是以唯名论和自然主义为主导倾向的。②

① 密尔:《逻辑体系》,载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全集》第7卷,第461页。 ② 斯科拉普斯基把密尔关于语言逻辑的思想对当代哲学的意义归结为三个方 面,即强调了命题的意义,对命题意义必要性的论述以及对内涵与外延区别的论述, 自然主义和唯名论的倾向。参见斯科拉普斯基《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第77页, 伦敦和纽约,罗特雷奇,1989。同时,他还把密尔的《逻辑体系》看做是自然主义哲学 或自然主义认识论的最早著作。参见斯科拉普斯基《怀疑论的可理解性》,载于贝尔 (D.Bell)和库珀(N.Cooper)《分析的传统:意义、思想和知识》,第8页,牛津,布莱克 威尔,1990(以下所引此书均为此版本)。

必须指出,密尔的哲学体系博大精深,逻辑思想是他整个体系的 基础,而他关于道德伦理、社会改造、政治权利、人类本性等问题的思 想则是他整个体系的主体部分,也是对后世哲学产生持续影响的 部分。

五影响与评价

密尔的哲学传统属于洛克和休谟的英国经验主义,虽然他的思 想与休谟的怀疑论有很大的区别。在当代哲学中,密尔被看做是在 19 世纪与黑格尔和尼采齐名的伟大哲学家,因为他们的思想构成了 整个 19 世纪西方哲学的主导倾向:黑格尔把自我超越的理想升华为 绝对唯心论,而密尔和尼采则以同样的理想抛弃了唯心论,提出了关 于人的自然主义观点,即把人类看做自然界中的自然产物,他们同时 又构成了对现代性的两种不同反应。① 根据斯科拉普斯基的分析,密 尔思想的影响经历了两次较大的时期,第一次是在他去世前的10年, 即 1860—1870年,他的思想在整个英国思想界占据了主导地位,其影 响力可以与黑格尔对德国哲学、亚里士多德哲学对中世纪的作用相 比拟;第二次是在 20世纪 60年代到 70年代初,开始是对他伦理学的 重新评价,然后是对他的社会和政治哲学的重新评价,最后扩展到对 他的整个哲学的重新评价。② 密尔关于内涵与外延的思想和他对命 题的分析,成为现代分析哲学展开意义分析、建立意义理论的起点; 密尔关于社会改造和自由平等的思想,成为现代英美政治哲学主导 话语的内在标准;密尔关于认识过程的自然主义思想,成为当代科学 哲学自然主义认识论的先驱。

① 参见斯科拉普斯基《剑桥密尔指南》,“导论”第3页;麦金太尔《尼采还是亚里 士多德?》,载于麦金太尔《追求德性》,第109—120页,圣母大学出版社,1984。 ② 参见斯科拉普斯基《剑桥密尔指南》,“导论”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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