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现象学的哲学

如果说胡塞尔宣告了一种新的哲学研究方法,那么,舍勒就是将 此方法付诸实施的第一人,甚至在某些方面运用得比胡塞尔本人更 为娴熟、更为精彩。

当然,即便舍勒一再承认他受益于胡塞尔现象学,他也从未掩饰

① 亨克曼:《马克斯·舍勒》,第40—56页,慕尼黑,贝克出版社,1998。

他与胡塞尔的差异,他从不承认自己是胡塞尔的学生。他曾说,虽然 他和胡塞尔具有相同的方法论意识,但他不仅在世界观和具体的见 解上,而且在对现象学方法的解释与应用上都与胡塞尔有很大分歧。 舍勒不能接受胡塞尔后期的超越论观念主义的转向,他甚至说超越 论转向后的胡塞尔“正在做的一点都不比哲学一直以来已做的要 多”①。他声称,他的现象学是独立于胡塞尔现象学而发展的,而且还 包含了一种哲学体系的主要原则。

下文将讨论舍勒本人的现象学态度和现象学的哲学。

一现象学态度与哲学的本质

(一)现象学经验与三种事实的学说

我们首先来看看舍勒对“现象”概念的确定,他说:“‘现象’只是 在活生生的行动中直接被给予的,它在自身被给予性中存在于我面 前;其所是,恰如其所被意指。但我可以在任何一个对象上寻找这 一被给予性,在非心理的对象就像在心理对象上,以及在‘物性’和 ‘现实性’中寻找。”②于此我们可以看到,舍勒明确地将“现象”与 “活生生的行动”相连。正如阿维-拉勒蒙所说,在舍勒这里,现象学 首先是一种施行方式,并且只有通过这样一种施行方式,一切行动 相关项(作为“纯粹事实”的现象)的全部直观内容才能得以通达。 这就涉及一种“现象学经验”,而“现象学经验”又与“现象学态度 (Einstellung)”相关联,进而又须以“现象学还原”的施行为前提。③

但是舍勒并没有对这三个概念的区分作出系统的说明,有时还将它

① 普列森纳(H.Plessner):《胡塞尔在哥廷根》(Husserl in Gottingen),第21页, 哥廷根,范登霍克和胡卜黑西特出版社,1959。 ②《舍勒全集》第3卷,第247页,1972。 ③ 见阿维-拉勒蒙:《舍勒的现象概念和现象学经验的观念》(“Schelers Phanomenbegriff und die Idee der ph最新发展》[(Neuere Entwicklungen des Ph(Ph慕尼黑,卡尔阿尔卑出版社,1980。

们等同使用。我们希望通过对它们进行大致的描述来展示舍勒对现 象学的基本理解。

舍勒并没有对“现象学还原”这个来自于胡塞尔的概念作出明确 的界定,他更多的是用其来指称一种为了达至“现象学态度”而运用 的精神技艺。通过“现象学还原”,我们可以将两个方面排斥不论:“一 方面是实在的行为进行和它的所有不包含在行为本身的意义和意向 朝向中的伴随现象,以及它的载者的所有属性(动物、人、上帝)。另一 方面是所有对实在性系数之特殊性的设定(信仰与不信仰),这些系 数的内涵是随着这个系数一同而在自然直观和科学中被给予的(现 实、假象、臆想、错觉)。”①舍勒进一步强调,被排斥的并非这些系数本 身及其本质,而是判断中对它们的设定。只有在“现象学还原”之后 的东西,即“在对这个本质的体验中直接发现的这个本质的内涵”,才 是现象学研究面对的“实事(Sache)本身”②。可以看出,舍勒此时对 “现象学还原”的运用主要还是在胡塞尔“本质还原”的意义上,而非 “超越论的还原”意义上。舍勒也经常在他的著作中使用“本质直观” 的概念。

通过“现象学还原”,我们可以达至一种“现象学态度”。舍勒明确 指出,现象学既不是一门科学的名称,也不是哲学的代替词,而是精 神审视的一种态度。只有在此态度中,入们才能获得对某物的直观 或体验,如果没有这个态度,这个某物便隐而不现。这种“态度”首先 必须与“方法”区别开来,因为方法总是作为一种确定目标的关于事 实的思维方式(如归纳、演绎),因而缺少直接的直观性。舍勒也曾将 这种要求直接的直观性的“现象学态度”,称为一种新的“看的意识的 技艺”。

据此,舍勒有理由批评缺乏本质直观概念的康德,认为后者不了 解一种“现象学经验”。舍勒是将所有那些“观念的含义统一和定律” 看做“先天的(a priori)”,因为任何对其思维主体及其实在自然属性

①《舍勒全集》第10卷,第394页,1986。 ② 见同上书第10卷,第394页,1896;同时参见同上书第2卷,第380页,1980。

之设定都不必在先考虑,这些含义的统一和定律总是通过直接直观 而自身被给予的。这样一种直观是“本质直观”,并且也是“现象学直 观”或“现象学经验”。

舍勒赋予“现象学经验”两个赖以区分于所有其他经验的特征: 其一,直接性。惟有现象学经验才给予事实“本身”,它不须任何类型 的象征、符号、指示作为其中介,因此是直接的。舍勒也在此意义上 将现象学哲学称为“一种对世界的持续去象征化”①。其二,内在性。 惟有现象学经验才是纯粹“内在的”经验,它没有“超越于”其直观内 涵,在其中“被意指之物”与“被给予之物”完全地相合(Deckung)。② 这样,现象学在其所有领域都必须划分三种本质联系:“(1)在行 为中被给予的质性和其他实事状态的本质性(及其联系)(实事现象 学);(2)行为本身的本质性以及在它们之间存在的联系和奠基(行为 现象学或起源现象学);(3)行为本质性和实事本质性之间的本质联 系”。③ 粗略地说,“现象学还原”、“现象学经验”都可归入“行为现象 学”的研究,而“现象学态度”则可视为行为本质性与实事本质性关系 的探讨,那么舍勒的“实事现象学”是什么呢?

舍勒区分了三种事实。(1)自然的事实:它是由我们在日常经验 中自然的世界观态度所引致的,比如在托勒密“地心说”中所指称的 那些事实,像太阳的东升西落等等。(2)科学的事实(具体科学、实证 科学的事实):它是由科学的态度所引致的。所谓科学的态度指的是一 种人工的态度,它必须借助于符号,并且它总是通过一种“科学的还 原”,将自然事物的实在纳入到一个整体的符号系统中去。比如哥白尼 的“日心说”便是一种科学的事实;(3)纯粹的事实或现象学的事实:这 是一种与前两种非现象学的事实相对的事实,它是借由一种“现象学的 态度”而被给予的事物的“本质性(Wesenheit)”和“何物性(Washeit)”,现 象学经验所给予的这个“何物”既不可能更多地被给予,也不可能更少

①《舍勒全集》第10卷,第 384 页。 ② 见同上书第2卷,第66—70 页。 ③ 同上书第2卷,第90页;同时参见同上书第10卷,第39—40页。

地被给予,它总是一种“直接地”如其所是地被给予,无须依赖归纳知识 或因果知识。而且这种现象学事实还奠定了其他两种事实的基础。它 存在于每一种可能的感觉内容之基础中,但并不会随感觉内容的变化 而变化,相反,它是独立存在的。比如“红”本身并不会因为试纸上的红 色变成蓝色而改变。相应于现象学经验的两个特征,现象学事实也具 有“非符号事实”和“内在的事实”这两个特征规定。①

舍勒进而强调,纯粹现象学的事实是一种“先天的”事实。他对 “先天”概念做了细致的澄清和扩展,先天与后天之对立在于经验的 两种类型:纯粹的、直接的经验与间接的经验。因而“先天”便意味着 所有事物自身直接被给予的东西以及所有那些直接被给予的“观念 的含义统一和定律”。比如,几何学和数学对于所有关于自然现象的 认识是先天的,故而对整个物体世界来说是先天的。但先天与后天 的对立与“形式-质料”的对立毫无关系,例如纯粹逻辑学的定律和算 术定律同样是先天的,但这并不妨碍纯粹逻辑学的定律在与算术定 律的关系中是“形式的”。因而将“先天之物”等同于“形式之物”的做 法——这是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的基础——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据此,舍勒提出一种“质料-先天”(尤其是“情感先天”),他认为在我们 精神的情感方面,在感受、偏好、爱、恨、意愿中,都有一个先天的内涵, 它们既是质料的,又是先天的。一门“先天-质料的伦理学”便可由此 而建立。

这里遇到的问题是,“爱和恨的先天论甚至最终是所有其他先天 论的最后基础,并因此是先天存在认识和先天内容意愿的共同基 础”②。这里显然涉及舍勒对哲学本质的理解,我们必须先予以阐明。

(二)哲学的本质及爱与认识的关系

舍勒在1917年发表的《论哲学的本质及哲学认识的道德条件》 ("Vom Wesen der Philosophie und den moralischen Bedingungen des

① 参见《舍勒全集》第10卷,第433—474页;第2卷,第67—70页,1980。 ② 同上书第 2卷,第83 页。

philosophischen Erkennens")一文中表明了他在其思想发展的第二 阶段对哲学本质的基本理解。他提倡一种“哲学的自律”,即只通过 哲学自身,并在自身内部和自身的持存中寻找并发现哲学的本质和 规律。哲学认识的对象只能是整个对象世界,而对整个对象世界的 一切直观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一切认知都必须依靠一种精神的基本立 场(Grundhaltung)。这种精神立场被舍勒定义为:“人的有限人格核 心参与到一切可能事物之本质中去的爱的确定行为。”①也就是说,爱 比知先行一步,认识之对象在被智性认识、分析和判断之前,首先必 须被爱或恨。爱和恨是最原初的行为方式,它们包含并为一切其他 行为方式奠基。爱和恨的行为既优先于感知和认识,也优先于旨趣 和意愿,因此可被看做是唯一能使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最终统一起 来的基本行为。

爱在本质上是一种在世界之中的营造行为和构建行为。人,早 在他是思维生物或意欲生物之前,就已经是爱的生物。人的最基本 的道德核心就是他的“爱的秩序”,它决定了一个人如何看世界以及 他的一切行为活动,因而一个人的爱的秩序实际上决定了他的世界 图像(Bild)。

更为根本的是,如果我们不对某物感兴趣,我们就根本不可能对 此物有“感知”和“表象”,我们感知和表象的方向(包括反思和回忆的 方向)始终都遵循我们的旨趣行为,而这旨趣本身则受到爱或恨的引 导。那么,任何可能的世界图像的形成,都是由爱和旨趣行为的构 建、方向及结构来决定的,我们的世界图像的扩展与深化都必须依赖 于我们的旨趣范围和爱的范围的先行扩展和深化。②

与这种对爱、恨行为与知识行为之间的奠基关系的确定相一致 的是舍勒对认识标准的划分。他认为一切认识都具有三大标准:(1) 认识对象之存在(此在)相对性的种类和层级;(2)明见的本质认识或 归纳的此在认识;(3)认识的相即性(Adaquation)。

①《舍勒全集》第5卷,第68页。 ② 参见同上书第6卷,第96页,1986。

舍勒同时又指出,作为实现认识之先决条件的道德行为亦有三 类:(1)朝向绝对价值和存在的整个精神人格的爱;(2)对自然的自 我之屈尊;(3)本能涌动(这种本能涌动是在身体生命和以身体为基 础的生命体验之中,并且总是受自然的感性感知支配的)的自我控 制,以及通过自我控制所能实现的对象化。这三种作为实现认识之先 决条件的道德行为与认识的三大标准刚好吻合。爱是整个行为结构的 核心和灵魂,它汲取处在人之中的一切周围世界存在的存在(此在)相 对性的源泉,从而把我们引到绝对存在的方向上。屈尊则使我们走出 任意的偶在,走向本质,走向纯粹的世界。自我控制则打破我们对自然 的贪欲,并且构成了世界被给予对象从丝毫不相即(单纯被意指),到有 关对象的浅显的单义意见,进而走向完全相即的直观认识。①

以此方式,我们便逼近了有关哲学本质的问题。而一种“最基础

① 参见《舍勒全集》第5卷,第89—90页。舍勒在另处还提到关于认识的六个 标准:(1)自身被给予性;(2)认识的相即性;(3)对象此在的相对性阶段;(4)素朴的 真实性-真;(5)质料的真实-虚假性;(6)正确性-不正确性。而且指出,后续标准的 意义都预设了先行标准的意义,比如,相即性和充盈的概念只有通过认识对自身被给 予性的接近才获得意义,如此等等。(《舍勒全集》第10卷,第 413 页。) 我们可以注意到前三个标准是基本一致的,仅是顺序有所改变,而此处后三个标 准主要涉及到“判断”的层面,姑且略而不谈,这里主要对文中提到的三个标准稍做解 释:(1)所谓自身被给予性或明见的本质认识,主要是指在被意指者与被给予之物之 间的明见相合性中被给予,就是说,是完全如同被意指的那样在体验或直观中被给 予。而与之相应的,我们对自然的屈尊意味着我们可以摆脱“自然世界观的态度”,而 以一种现象学态度来“直接地看”世界的本质。(2)认识的相即性与不相即性是认识 的一个尺度,认识总是处于对象的绝对自身被给予性(完全的相即)和对象仅仅作为 “被意指的”(绝对的不相即)两极之间。通过一种对本能涌动进行理性意志的自我控 制,我们对世界的纯粹欲望被打碎,进而逐渐摆脱对对象的单纯意指而直接地直观其 本质。(3)相对于“绝对此在”,一种“此在的相对性”是指:所有那些本质上只能在一 个具有某种形式、质性、方向等等的行为中被给予的对象,它们是相对的。朝向绝对 价值和存在的整个精神人格的爱恰恰可以使我们勾销“认识对象之此在相对性的种 类和层级”,而借由一种纯粹行为走向“绝对此在”。在此行为的纯粹观念与对象之间 不存在任何形式、作用、选择因素、方法方面的东西,更不存在任何在行为载者的组织 方面的东西。(参见《舍勒全集》第10卷,第398—407页。)

的明见性的秩序”却是探讨哲学之本质问题的出发点。舍勒曾描述 说:第一明见性明察是毕竟有某物存在,无是不在的;第二明见性明 察便是存在着绝对存在者,通过它,所有其他非绝对之存在都有了存 在;第三明见性明察是说任一可能的存在者都必然具有本质(Wesen 或 essentia)/如在(Sosein)和实存(existentia)/此在(Dasein)。

概而言之,哲学就其本质而言,是对存在者的本质和本质联系的 明察,而这些本质和本质联系又必然与绝对存在者及其本质发生相 互关系。而且这种明察是严格明见性的明察,它并不依靠归纳,并且 还“先天地”适用于一切偶然的此在者。现象学的哲学就是在现象学 的态度下,对本质的直观或明察。任何哲学的认识都以个人的某种 道德立场为条件,作为原始行为,爱是一切其他行为的基础,正是在 爱中,人类精神开始摒弃绝对的无,这就是存在的发端。爱担当了人 类精神的先锋。

二价值现象学与伦理学人格主义

舍勒在《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中明确地表 明了自己的立场:为哲学的伦理学进行严格科学的和实证的奠基。 因此,他的目的首先在于为伦理学的学科奠基,而不是在具体生活的 广度中扩展它。换句话说,一门纯粹的哲学伦理学或理论伦理学始 终是第一性的,而一门适用于社会规范层面的践行伦理学则是第二 性的。舍勒认为,正是他自己的努力才使伦理学中一系列含混的、未 经明察的预设被推翻或得到了澄清,尽管他从没像胡塞尔那样明确 宣称,在他之前,伦理学处在前哲学阶段。

仅从《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这一书名,我 们便可以大致看出舍勒的主要思想意图:他的目标是建构一门质料 的价值伦理学。因此从一开始他就要在两个方向上进行斗争:一方 面是与形式主义伦理学的斗争,另一方面是与一般的质料伦理学的 斗争。在舍勒看来,尽管康德的伦理学拥有这门学科自古以来“最完 善的东西”,是形式伦理学“最伟大和最深刻的代表”,但康德的形式 主义伦理学却是以谬误性的前提为开端的。另一方面,舍勒用很大篇幅,不厌其烦地批驳了已经被康德摧毁的一般质料伦理学(比如亚 里士多德的“善业伦理学”和“客观目的伦理学”)。舍勒认为他的质料 的价值伦理学是以康德对一般质料伦理学形式的摧毁为前提的,他 并不希望自己成为“反康德的”或回归到康德之前,而是希望超出 康德。

简单地说,舍勒并不反对康德要求伦理学具有确定性、先天性, 而是反对康德——这是关键所在——把先天性与形式相等同。他认 为存在着先天的质料,并把自己的任务限定在对“有没有一门质料的 伦理学,它同时是先天的”这一问题的回答上。

舍勒将他的很大一部分精力投入到构建一门质料的价值伦理学 中,在他看来,这样一门质料的价值伦理学就是一门先天-质料伦理 学。他将此努力看做是属于现象学的努力,因而按照他自己对现象 学的要求,这里必须阐明三个方面:其一,实事方面;其二,行为方面; 其三,行为与实事的关系方面。

与此相对应,舍勒的现象学伦理学的核心就包括这样三个方面: 价值(实事方面)、伦常明察(行为方面)以及人格(行为与实事的关系 方面)。

(一)价值与伦常明察

在谈论一门价值伦理学之前,我们首先应该问:价值是什么?早 在1897年,舍勒就基本上放弃了如此追问的方式,他说:“至于‘价值 是什么?’的问题,只要‘是’意指着某种实存的表达(而非作为单纯的 系词),我们便回答:价值根本不‘是’。价值的不可定义性正如存在概 念的不可定义性一样。”①因此价值并非某种实存的东西,价值也不是 事物的某种本质属性,价值存在(Wertsein)并不能从属于此在或 如在。②

①《舍勒全集》第1卷,第98页,1971。 ② 舍勒后来明确地强调,“作为存在最终的根本样式,价值存在和此在与如在一 样地基本”(参见《舍勒全集》第11卷,第60页,1979)。

舍勒明确地将“价值”本身与“价值事物(Wertdinge)”或"善业 (Güter)”区分开来,因为后者只能属于他所说的“自然的事实”或者 “科学的事实”,而“价值”本身则属于“现象学的事实”。二者之间具有 相互的独立性,比如美的价值可以存在于一幅画、一首交响乐或某个 风景中,美的价值并不会因为音乐结束就不存在了。当然,一幅画既 可以有美的价值,也可以有某种象征价值,比如耶稣的画像等等,因 此价值与作为其载体的“价值事物”或“善业”是相互独立的。但同时, 价值又须依赖于其载体,就像颜色一样。没有作为载体的事物,我们 就无法看到红本身,同样的,当音乐结束时,美的价值也无法被给予。 价值只有当它体现在载体上时,它才是存在的,因此价值是一种“功 能性的存在”①。

这里已经涉及价值的被给予方式了。价值是不可还原的感受 (fühlen)直观的基本现象。它作为我们情感(Emotion)②的意向相关 项而被给予我们,一如颜色是视觉的现象并经由视觉而被给予我们 一样。这样一种被给予方式全然不同于智性的意识感知的方式,智 性对于价值就像耳朵之于颜色一样是盲目的。因此我们还可以说, 一门价值现象学必然关联着一门感受现象学。

①《舍勒全集》第2卷,第155—156页;第5卷,第198—200页。所谓“功能性” 或“功能化”,将会成为舍勒后期思想中的关键点。 ② 我们首先须要区分一下舍勒所使用的几个概念。情感是最为宽泛的概念,可 以包含感受(fühlen)、感受状态(Gefuhlszustande)或感受内容、偏好(Vorziehen)、偏恶 (Nachsetzen)、感触(Affekt)、爱和恨,以及我们后面还会提到的同情、痛苦、懊悔、羞 耻感、怨恨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谈论舍勒的情感生活现象学。最简单地说, 偏好(偏恶)涉及价值之间的高低秩序,感受主要涉及价值,爱和恨作为先锋引导且先 行于感受和偏好,这几种情感行为都具有意向性功能,而感受状态或感受内容与感触 则不具有意向性功能。这里的意向性功能并非仅仅是一种指向对象的功能,而且还 指一种现象学意义上的构造对象的功能。还须说明的是,感受的意向性与感受的原 因或动机必须加以区分。比如,即使是在莫名的悲哀中我也意向性地感受到某种价 值。(参见《舍勒全集》第2卷,第259—270页;有关意向性的指向对象与构造对象的 两层区分,参见倪梁康《现象学的始基 对胡塞尔〈逻辑研究〉的理解与思考》,第7 章,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

舍勒说:“精神的情感方面,感受、偏好、爱、恨,以及意愿都具有一 个原初先天的内涵,一个不是从‘思维’那里借来的内涵,一个需要由 伦理学在完全独立于逻辑学的情况下加以指明的内涵。”①舍勒跟随 帕斯卡尔的主张,认为存在着一种自具其理的先天的“心之秩序”或 “心之逻辑”。因而作为感受、偏好、爱或恨的先天内涵的价值自身拥 有其自己的等级秩序,而且这种先天等级关系也只能通过情感行为 而被给予。

具体来说,在价值等级秩序中,一个价值比另一个价值“更高”, 是通过人们的偏好(或偏恶)行为而被给予的。这种发生在价值本身 之间的行为是先天的。这里同时存在一个“偏好明见性”,即借以区 分价值高低的五个标准:价值越能延续、越具有持久性,它们也就“越 高”:价值越是“不可分”,它们也就越高(比如一块布比分为两半的布 价值要多,但一幅名画如被分割其价值可能就荡然无存);某一价值 被其他价值“奠基得”越少,它们也就越高;与对价值之感受相联结的 “满足”越深,它们也就越高;对价值的感受在“感受”与“偏好”的特定 本质载体设定上所具有的相对性越少,它们也就越高。

在舍勒看来,确立那个建基于价值本质之中的“更高”与“更低” 的秩序,是其伦理学提出的首要要求,因此,这些价值之间的等级关 系就是舍勒思想的一个核心。这种价值样式之间的先天等级关系也 被视做价值领域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先天关系,而且这些价值样式本 身也分别有其对应的感受行为,并且恰恰是在感受行为中它们才被 给予,二者之间的关系类似于胡塞尔意识现象学中意向行为-意向相 关项之间的关系。这个价值的秩序由最低到最高排列如下

1.感性价值(适意-不适意的价值),与之对应的是感性感受的行为; 2.生命价值(高贵-粗俗的价值),与之对应的是身体感受与生命感受;

①《舍勒全集》第2卷,第 82 页。

3.精神价值(美-丑、正当-不正当、真-假的价值),与之对应的是 纯粹心灵感受; 4.绝对价值(神圣-非神圣的价值),与之对应的是精神感受或人 格性感受。

必须注意的是:在这四种价值样式中,并没有包括作为传统伦理 学之关键的道德价值——善与恶。原因在于,舍勒认为,任何一个特 定质料价值的实现永远不会自身是善的或恶的,因为善(恶)的价值 是附着在实现着的行为上的。因此一门质料的伦理学首先是由以下 公理所承载的:

1.(1)一个肯定价值的实存本身就是一个肯定价值;(2)一个肯 定价值的非实存本身就是一个否定价值;(3)一个否定价值的实存本 身就是一个否定价值;(4)一个否定价值的非实存本身就是一个肯定 价值。

2.(1)在意欲领域中附着在一个肯定价值之实现上的价值是善; (2)在意欲领域中附着在一个否定价值之实现上的价值是恶;(3)在意 欲领域中附着在一个较高(最高)价值之实现上的价值是善;(4)在意 欲领域中附着在一个较低(最低)价值之实现上的价值是恶。

3.在这个领域中,“善”(和“恶”)的标准在于在被意指价值的实 现与偏好价值的一致(和争执),或者说,与偏恶价值的争执(和一致)。 因此,“善”与“恶”永远不会成为某个实现着的行为的质料,而只 能说是以本质必然的方式处在这个行为的“背上”,“原初唯一可以称 为‘善’与‘恶’的东西,即在所有个别行为之前并独立于这些行为而 承载着质料价值的东西,乃是‘人格’、人格本身的存在,以至于我们 从载体的立场出发便可以定义说:‘善’与'恶’是人格价值”①

至此,在舍勒的哲学伦理学或现象学的伦理学中,我们已经简要 谈到了作为实事的价值与作为行为的偏好(偏恶)、感受等。舍勒曾 经用“伦常明察”这个概念来指称行为的本质方面,他说,“所有‘伦理

①《舍勒全集》第2卷,第 48—49 页。

学’都预设了作为在感受、偏好、爱、恨之中明见性的伦常明察”。① 他 还特别强调了“伦常明察”与伦理学的区别,认为并非伦常认识和明 察本身是伦理学,伦理学是对那些在伦常认识领域中被给予的东西 的判断表述。因而,基于现象学方法之上的伦常明察(或价值直观) 对舍勒是至关重要的,这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舍勒思想的出发 点:“任何一种对某一对象的智性的如在把握,都以有关此对象的情 感的价值体验为前提。……‘价值之认定(Wertnehmung)’始终先于 ‘真之认定(亦即感知:Wahrnehmung)’。”②

(二)人格与伦理学人格主义

“人格(Person)”起源于拉丁文“persona”,字面上的意义是指“声 穿”,它原是一种演员戴的面具,因而,这在让声音从隐蔽在面具后面 的东西身上穿透出来的同时,也遮隐了某种东西。

在舍勒这里,人格既非一种可看见或可想像的事物或实体(Substanz)③,亦非一种对象,而只是那个直接地被体验到的生活-亲历(Erleben)的统一。任何把人格概念具体化为一个具体的人格的做法本身 就是在去人格化(Entpersonalisierung)。人格不是某种现成的、实在的 或抽象的东西,而且也不是不变的绝对的“自我”或“纯粹意识”。人格 是在其行为活动中的超意识的“存在”,与“自我”(或确切地说“自己”) 不同,人格从来不是“对象”,因为“自己”本身还是内感知中的一个内

①《舍勒全集》第2卷,第 329页。 ② 同上书第8卷,第109—110页,1980。 ③ 有关人格是否是实体,学界多有争论。主要是因为舍勒曾在别处将人格规定为 “统一实体(Einheitsubstanz)”“行为-实体(Akt-substanz)”。(参见《舍勒全集》第7卷, 第168、219 页。)我们认为这中间并无很大的矛盾,舍勒明确反对将人格看做某种静态 的可见实体,而所谓“统一实体”或“行为-实体”恰恰是要体现人格的动态生成性,同时 这种动态性又是“统一”的,此处的“实体”更多意味着这个“统一”。[参见魏曼-魏赫 (W. Weymann-Weyhe)《舍勒哲学第一阶段中的人格统一性问题》(Das Problem der Personeinheit in der ersten Periode der Philosophie Max Schelers),第10—11页,埃姆斯 德腾,1940;另参见莱奥纳迪(H.Leonardy)《爱和人格:马克斯·舍勒现象学的人格主义 考察》,第134—143页,海牙,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6。]

容,而人格则控制着“自己”;同时人格也发展着“自己”,使“自己”成 长。① 因此,人格决不仅仅指人,而且也并非所有人都可配称“人格”。 据此就可以理解舍勒对人格的定义:人格“是不同种类的本质行为 的具体的、自身本质的存在统一,它自在地(因而不是为我们的)先行于 所有本质的行为差异(尤其是先行于外感知和内感知、外欲求和内欲 求、外感受和内感受以及爱、恨等等的差异)。人格的存在为所有本质 不同的行为‘奠基’”②。简单地说,人格存在于行为的进行之中,并使本 质各异的行为得以统一。惟有人格是一个“具体的统一性”,完全在其 每一个行为中生活和存在,并且合乎本质规律地包含一个无限的行为 系列。

因此,作为生活-亲历之统一的人格便是一种动态的存在,一种恒 定的实现流。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人格之道德本质的不完全性。人格从未完美过,人格向 来在道德上亏欠于自身,这正是人格的存在方式,正由于亏欠,才产 生一种不断上求的实现冲力,人格正因此才得以存在,才成为实现 流。③ 而这种实现冲力来自于“应然”与“实然”的冲突,即舍勒所谓的 相对性虚无。相对的无是一种几乎弥漫渗透我们生活每一环节的概 念与体验。比如,桌子上是空无一物的,桌子上可能出现东西。“可 能”在那里的东西,实际上并不在那里。道德上的“应然”与“实然”正 是这样一种关系,“应然”是一种相对的无。④

其二是人格的纯粹时间性。舍勒同柏格森、胡塞尔一样,接受了 奥古斯丁的“内时间”概念,他区分了客观的时钟时间和纯粹的绝对 时间。所谓绝对时间,亦即一种绝对生成,一种不受外在的、人为影 响的自发生成,它与内容(质料)结合在一起,内容并不在此时间中流

① 见《舍勒全集》第10卷,第151页;第2卷,第374—381页。 ② 同上书第2卷,第382—383 页。 ③ 这里可以看出这一时期舍勒对人的理解,作为个体人格的人,其定位于精神 与肉体、神性与动物性之间,是一种“中介性”。 ④ 见《舍勒全集》第10卷,第 204—205页。

动,而是为自身定位,因此绝对时间(生成)本质上就是内容化了的时 间性或内容的自身时间化。人格的存在是在绝对时间之中的,由此 人格便是恒定的实现流。绝对时间是不能被对象化的,因为一且对 象化,绝对时间(生成)即会消失,因此,人格亦是不可被对象化的。①

那么人格又该如何被揭示呢?在舍勒看来,我们惟有通过并且 在爱的行为中,作为个体之人格价值才能够被给予。惟有透过“爱的 参与”,一个人才有可能真正“理解”到另一个人的精神人格。舍勒因 而提出一种“榜样与效法”的学说。榜样首先是作为一种价值的人格 类型,人格与它的榜样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爱之中的追随,“我们成为 如榜样范本作为人格之所是,而并不成为它之所是”,就是说我们要 学会如榜样所愿和所做,而不是学会它之所愿和所做本身。这也是 榜样关系与引领者关系之间的区别,因为后者中不存在一种真正的 志向改变(Gesinnungswandel)。舍勒进而区分了纯粹价值类型(榜 样)之等级秩序:圣人、天才、英雄、引领的精神和享受的艺术家。 此外,舍勒还强调:入格本身在它的每一个行为进行中也是作为 某一种广泛的人格共同体的成员而在自身体验活动中被给予的。这一 思想是他讨论交互主体性问题的出发点,后来也成为他的知识社会学 的第一条公理。舍勒区分了人之联合的四种主要社群(sozial)单位:

1.大众(Masse),在动物中叫兽群(Herde),这是最低层次的,是 建立在单纯的无理解的感染和不由自主的仿效上的。比如群众运动 中的大众。

2.生命共同体(Lebensgemeinschaft),它建立在共同生活和追复 生活的基础上,人们具有相同的体验,意识到自己是共同体的成员, 既有共同责任感,又为共同体的传统所规约。

3.社会(Gesellschaft),它是由诸个人组成的人为单位,而非像生 命共同体般自然形成,任何原初的共同责任感在此不复存在,这里有 的是协定、惯例或契约,这里实行的是每一个人必须承担自身责任的

① 参见弗林斯《生活时间:马克斯·舍勒的时间哲学》,多德雷赫特/波士顿/伦 敦,克鲁威尔学院出版社,2003。

原则。

4.总体人格(Gesamtperson),确切地说,这种最高的社群单位是: 在一个独立的、精神的、个体的总体人格“中”的独立的、精神的、个体 的个别人格的单位。主要有三种类型:宗教的、文化的、〔民族〕国家 的。这里,人们是以某种精神性纽带联系在一起。与在生命共同体 中,个人总是对共同体负责不同,在此,每个个人和总体人格都是自 身负责的(即对自己负责),而且,每个个人对总体人格以及对在这个 总体人格“中”的每个个人共同负责,总体人格也对他的每个成员共 同负责。因而这里存在的是个人与总体人格之间的一种相互的共同 责任(Mitverantwortlichkeit),同时也不排斥这两者自身的责任 (Selbstverantwortlichkeit)。正是这种共同责任构成了被舍勒当做社 会伦理学最高原则的凝聚原则(Solidarit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有限伦常人格之宇宙的永恒组成部分,并且可 以说是它的一个基本教义(Grundartikel)。①

总起来说,舍勒把他的伦理学精神表述为;一种严格的伦理学绝 对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精神,因为他反对一切伦理学中的相对主义,而 这样一种努力恰恰是通过他对先天-质料的价值的现象学描述来达到 的;他同时宣称自己的立场为“情感直觉主义”,这主要通过作为现象 学方法的伦常明察(感受、偏好等)而得以体现;最后,人格既作为行 动中心,同时又是价值的载体,其本身也处在不停的实现中,因此舍 勒强调,人格价值要高于一切实事-组织-共同体价值--这甚至是 《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这本书想要尽可能完整 地论证和传播的最本质和最重要的命题,这一努力甚至持续到他生 命的最后。

三情感生活现象学与践行伦理学

如果说,舍勒的《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是

① 参见《舍勒全集》第2卷,第509—548页;第14卷,第363—387页,1993。

要为哲学伦理学提供奠基,那么他在差不多同时开始的情感生活现 象学的研究则不仅使一门哲学伦理学得以可能,而且还在追寻一条 践行伦理学的可能道路。

(一)同情的本质与形式

舍勒在《同情的本质与形式》①中特别指出了同情感与其他共感行 为之间的区别。舍勒区分出了四种感受样式:共同感受(Miteinand erfühlen)、同情感(Mitgefühl)、感受感染(Gefühlsansteckung)、同一感 (Einsfühlung)。

共同感受出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如当悲伤的父母肩并肩伫立于 爱子的遗体旁,他们互相感受同样的悲伤、“同一种”痛苦。它不能被 分解为我的感受和他的感受以及我们互相对彼此的感受。这一感受 现象的本质是:他人的痛苦不是作为一个客体被给予的,因为它不能 被客体化,不能被安置在离我远一点的地方。共同感受是最高形式 的同情感,它专指心灵上的共同感受,不可能有共同的感官感受。我 的痒仅能是我的痒,至多会引起你的怜悯,而不会成为你的痒。

在同情感的情况下,别人的悲伤成为了对象。在前面那个例子 中,那对父母的朋友,或者在孩子遗体旁边的其他亲人的感受便是同 情感。父母的悲伤与朋友的悲伤有明显的不同。因为朋友“理解”他 们的悲伤,而父母根本没有必要“理解”,父母联结在同一个悲伤之

①这里的“同情”原文是“Sympathie”,该词对应的希腊语是“sumpatheia”,对应 的拉丁语是“sympathia”,其前缀“sun-”或“syn-”意为“共同、一起、相同的”,词干“pathos”意为“感觉、感受、感情”,因而与德语中的Mitgefühl和英语中的“compassion”正 相对应。舍勒这里将“Sympathie”和“Mitgefühl”区别使用,作为书名的前者在此更多 的指交互主体间的“共感”,而后者则对应于汉语中的“同情感”或“怜悯感”,前者要比 后者更为宽泛,因此将此书名译为《共感的本质与形式》可能是个较好的选择,因为这 样可以涵盖该书的三大部分:同情感、爱和恨、对陌生自我的感知。但另一方面,作为 “同情感”或“怜悯感”的“Sympathie”(英语为“sympathy”)在哲学史上也常常出现,比 如在斯宾诺莎、休谟、亚当·斯密、叔本华等人的伦理学中,甚至亚当·斯密、叔本华 还发展出一门“同情伦理学”,舍勒在本书开篇就对之加以批评,为了保持“Sympathie”(或“sympathy”)这个概念在哲学史上的统一,我们这里仍将其译为“同情”。

中。朋友事实上看到这对父母处在其共同悲伤中,而追复感受 (Nachfühlen)这对父母的悲伤,是对父母感受状态的一种回应。同情 感具有意向性的指涉,在这里,他人的痛苦(或快乐)被直接给予我。 它可以被我客体化。我的悲伤和他的悲伤从现象学上看是两个不同 的事实。

感受感染与前两种都不一样。与共同感受不同,是因为它不分 担他人的体验,没有他人主动的表达参与;与同情感不同,是因为它 没有意向性的指涉。感受感染不以对他人体验的感知为条件。比 如,当人们进入酒吧或过节时,那儿的轻松、自由的气氛将那些在此 之前还处在悲伤之中的人们“卷进”欢快气氛中。我可以被欢快的人 们“带出我的悲伤”。显然,这种情况的发生不需要人们之间对情绪 的分享,甚至不必知道他人为什么高兴或悲伤。

同一感是许多人都有的感受感染的极端例子,是高度的感受感 染。真正的同一感,是将自己的自我与他人的自我等同起来,在这里 不仅他人的、有限的感受过程被不自觉地当成自己的感受过程,而且 他人的自我恰恰与自己的自我被认同为一体。比如,原始人与图腾 的真正同一,人与祖先的历史性认同,这就是原始的同一感。同一感 有三个特征:首先,这是一个无意识的过程,也就是说这个过程不是 完全有意识的;其次,它不依随有意识的意愿发生,因此是不自由的; 第三,它被完全地包含在生命的意识中,由于含有高度的感受感染, 是非认知性的,其中存在舍勒所谓的“绽出的知识(ekstatischen Wissen)”。①

由此可见,共同感受是一种最高形式的同情感,而感受感染以及 高度的感受感染——同一感则不是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同情感。真正 的同情感包含了一个人自身与他者之间的距离,具有感受的意向性, 它意向地指涉的是他人的快乐或悲伤,而且是把他人的感受状态只 ① 见凯利(E.Kelly)《结构与多样性:舍勒现象学的哲学研究》(Structure and Diversity: Studies in the Phenomenological Philosophy of Max Scheler),第150页, 多德雷赫特/波士顿/伦敦,克鲁威尔学院出版社,1997。

当做是他的东西。

舍勒对这四种感受样式的细致描述,终止了哲学中一个长期探 讨却又缺乏根据的假设,这个假设认为情感(感受)不过是需要由理 性进行控制、逻辑进行命令的一捆捆杂乱无章的东西。这些共感样 式之间有其自身的奠基关系:

1.同一感为追复感受奠基。追复感受是藉以把握和理解别入内 心生活的一种行为,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回应性感受,是事后感受。 换句话说,我要追复别人的感受,就必须事先获得别人感受状态的 “质性”。而这种对其他主体感受状态的“质性”之获得,只能依赖于对 其他主体的感受认同(同一感)。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不必亲身 体验溺水者的体验,就可以追复他的感受,甚而对他产生同情感。

2.追复感受为同情感奠基。为了同情某人,我们必须事先知道 他的感受状态(悲伤或快乐)。因为他人的悲伤不是在同情感本身中 被给予的,即是说,这种悲伤事先存在,同情感意向地指涉它。因此, 提供有关他人悲伤状态的追复感受行为是在先发生的。在追复感受 中,我们已经取得了他人感受状态的“质性”,但他人的感受决没有进 入我的自我中。所以舍勒说:“我很能够追复你的感受,但我并不同 情你。”①

3.同情感为人本爱(Menschenliebe)奠基。我们通过同情感,意 识到“他人心灵”所拥有的实存与我们的并无二致,对于这种人我平 等的认定是自发性的人本爱出现的先决条件。一种真正的人本爱的 眼中是没有本国人与外国人、君子与小人、文明人与野蛮人、善人与 恶人之分的,它拥抱的是“全人类”,只因他们身为人。因此,这里存在 一种对人自身的定位,即在对人、动物及神进行比较后,认定人确有 其独特的价值。

4.人本爱为非关宇宙的人格爱-神之爱(akosmistische Personund Gottliebe)奠基。神之爱及非关宇宙之人格爱之所以能实现,依

①《舍勒全集》第7卷,第 20 页。

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亲相爱。人格爱是将个人——任何的个 人——当做一个人格来爱的,但如果被爱者的人格“封闭”自己,那么 人格爱便无法被给予直观。而人格的自我开放,则必须以人本爱为 前提,双方之间必得存有一种出自自发性善意的纯粹互爱。① 对这些共感样式及其奠基关系的现象学描述是重要的,因为它 们成为舍勒其他学说的出发点。例如有关人之联合的四种主要社群 单位的区分,正是建立在共感样式的基础上:大众经由感受感染构造 自身,生命共同体通过追复感受和同情感构造自身,总体人格则不能 缺少人格爱等;再如这里的奠基关系实际上还构成了舍勒构建一门 践行伦理学的原则通道。

(二)爱的秩序及其颠覆

在舍勒看来,先天的价值等级秩序对应在每个人身上便是我们 的爱的秩序(ordo amoris),它既作为个人一切行为的根源,同时也是 一个先天价值秩序的缩影。因此,爱的秩序便具有双重含义:一是 “规范性含义”,一是“描述性含义”。前者意味着,爱的秩序是与人的 欲求相联系的一种内在要求,而且也只有与人的欲求相联系,才成为 一种客观规范。后者是指一种方法,借此方法我们可“在人之具有重 大道德意义的行为、表达现象、企求、伦常、习惯和精神行为这些起 初令人迷惑的事实背后,发掘出追求一定目的的人格核心所具有的 基本目的的最简单的结构。”主体正是按此规定在道德上生活。换 言之,我们在他人身上认识到的一切道德上至关重要的东西,必须 还原为爱和恨的行动以及爱的秩序。“谁把握了一个人的爱的秩 序,谁就理解了这个人。”因为人的最基本的道德核心就是他的“爱 的秩序”。②

同时,因为存在着恨这种与爱相对立的行为,这个世界就必然存 在着爱的秩序的迷乱或失序。恨一方面可以使我们对价值世界的整

① 参见《舍勒全集》第7卷,第105—136页。 ② 见同上书第10卷,第347—348页。

体产生残缺的把握,造成对某些价值的盲目;另一方面,恨也可能令 我们不自觉地颠倒或歪曲业已把握到的价值,造成价值的颠覆。舍 勒对现代社会的批评基本上都是以此为出发点的,比如,他认为资本 主义社会是感性价值和实用价值占据主导地位,但却忽视了更高的 生命价值。

然而,舍勒对爱的秩序的失序或价值颠覆的论述,更多的是基于 一种对时代与社会之弊的诊断。他由此充当了“时代的医生”,提出 了一系列治疗方案。可是关于这种失序或颠覆本身的原因问题(或 更进一步说,恶的缘起问题)却一直困惑着舍勒。他尝试提出过多种 回答(比如上面提到的恨的行为),但最终却没有说服他自己,这甚至 最终引发了他形而上学立场的根本改变。

(三)道德践履中的情感

1914—1918年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给欧洲留下了一片废墟,全 欧洲满目疮痍,它使人类看到了人类自身的疯狂足以摧毁自身。在 舍勒看来,战争虽然摧毁了很多,却也具有积极作用。战争使人们更 为清晰地认识危机,战争使凝聚思想能被人们所认识。而基督教的 “爱”的理念 “你应当全心全意地爱上帝,爱你周围的人,犹如爱 你自己” 及其派生的基督教的共同体理念恰是凝聚原则的集中 体现。

基督教共同体理念的第一条定理在于:作为一个理性人的永恒 的理念本质是,这一理性人的全部存在和行动,既是有自我意识的、 责任自负的个体现实,同样也是有处身于某共同体的意识的、责任共 负的成员现实。

其次,每一个体的灵魂中都有超越的要求,他必定意向一个无限 的、精神的可能性共同体,而这一无限可能的共同体须把自我的神圣 化和对邻人的爱植入上帝之爱中,只有在上帝的光照中,才能形成这 一可能的共同体。

第三,每一个体不仅对自我良知负责,而且在共同体中以“成员” 身份自身负责,同时他们在上帝面前为共同体的一切境遇和行为共同负责。① 于是爱上帝、与上帝一起爱邻人乃至一切造物,是舍勒的 理想追求,可以说,舍勒这一时期所有的尝试都在于如何使人重回上 帝的怀抱,重建合意的爱的秩序,构建爱的共同体。

舍勒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实践途径,如通过对恭顺感、敬畏感、懊 悔感、痛苦感、羞耻感等情感现象的分析,旨在修复被破损的人心秩 序,使上帝重返人心成为可能;又如,他提出需要“时代医生”,这种时 代医生的主要工作就是剥去僭越在人的绝对领域中的所有偶像,他 们的目标在于把社会从偶像的欺罔中解放出来,净化时代的精神;再 如,他在其“凝聚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既不同于个体主义也不同 于一般社会主义的“作为反资本主义的基督教社会主义”。

这一切的道德践履有赖于同一感的存在。1923 年《同情的本质 与形式》第2版中加入的“同一感”概念,是舍勒思想中甚至整个交互 主体性理论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舍勒认为要改变爱的秩序的失 序或价值的颠覆的时弊,便要培养人的全面感受力,因为根据诸感受 间严格的奠基次序,较低层次的感受力若得不到充分的发展,那么较 高层次的感受力也就无法获得全面发展。舍勒说:“在各种共感中, 生命性的万物同一感恰好跟植基于上帝之爱的人格爱‘两极遥遥相 对’。其他形式的感受都介于这二者之间。那些想要登上爱的最高 阶者,非得循序而上不可;逾阶而上,势必无法如愿。”②因而,宗教教 育首先不是要带领人类走上通向上帝的道路,而是应该首先“推翻” 在绝对域里积累起来的所有个人的和历史的偶像、替代和迷乱,重新 唤醒被这些所遮蔽的同一感。人在对自己的偶像感到失望时,经由 同情感、人本爱而回归人格爱,人必向往接近上帝,当偶像被打碎,灵 魂的空白地带不被新的偶像引入歧途,人必定回归上帝。因此同一 感的被唤醒成为重归上帝怀抱的前提。

我们可以说,舍勒的情感生活现象学与他对践行伦理学的思考 是分不开的。在1921年夏季学期关于“伦理学”的讲座课中,舍勒的

① 参见《舍勒全集》第5卷,第371—377页。 ② 同上书第7卷,第137页。

基本思想并没有离开《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的 基本规定,但他着重强调了两点:一为德行学说,二为宗教与伦理的 关系。① 我们在这一部分的叙述中提到了有关德行情感的学说,这可 以看做是舍勒在其伦理学人格主义的践行方面的努力。而另一方 面,尽管舍勒宣称他的伦理学本身并不依赖于所有宗教学说而本身 自足有效,但在《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的最后, 他还是提出了一个其伦理学人格主义不可回避的问题:所有有限人 格存在的本质悲剧及其伦常不完善性。因此,道德引导的最佳源头 可能并非是有限人格,而是作为无限人格的神。② 这样,对神的本质 连同对神的本质性在其中被给予的那些行为种类的探讨就成为必 须,而且这甚至对舍勒伦理学的“明确完成”是首要的。

四宗教经验现象学与神的本质

如果我们要找出胡塞尔现象学与舍勒现象学之间的唯一差异, 那首先是舍勒对意识中的宗教行为本质的独特勘定。胡塞尔很少注 意意识的这种特殊的意向性,而舍勒却将现象学的领域扩展至此,并 发展出一门“宗教的本质现象学”。按照他对现象学的要求,这里同 样必须关注实事方面、行为方面以及行为与实事的关系方面。于是, 舍勒提出了宗教经验现象学研究的三个基本目标:(1)神明者 (G宗教行为的学说。③

(一)神明者的本质存在论

舍勒宣称,在现象学的态度下看宗教经验,它必然具有两个本质 特征:内在性与非感官性,也就是说宗教经验一方面是完全内在于人

① 参见舍勒遗稿(存于巴伐利亚州国家图书馆),Ana 375,BⅢ 23,第11—15 页,转引自亨克曼《马克斯·舍勒》,第116—117页,慕尼黑,贝克出版社,1998。 ② 参见《舍勒全集》第2卷,第 575—580页。 ③ 参见同上书第5卷,第157页。

的意识的,而另一方面又不依赖于感官经验。① 所以,作为宗教经验 之对象的神明者首先便是在人的意识之内原初被给予的,它绝对的 存在着并且是神圣的。它总是作为一种绝对的存在者而存在,并且 被给予人,即它总是作为所有其他存在者(包括思考着它的我自身) 存在的根据,因而具有相对于一切其他存在者的优越性。神明者的 本质就在于它是绝对的无限存在者,而不是有限存在者。

同时,神明者是神圣的。这点在舍勒这里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神圣的价值位于舍勒所描述的价值等级秩序的顶端。神明者是神圣 的,就意味着神明者应当是神圣价值的载体,因而成为在时间中存在 的人格实现之最终朝向,有限人格之不完善性将可以在对神明者的 不断朝向中变得越来越完善。这还意味着,神明者为人格的不断完 善提供了最终的价值类型范本,而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相对存在者在 神明者之前会感受自身的渺小与无力,感受自身是从属于绝对的神 明者,因而凭借着对神和对一切存在者的爱逐渐走出价值的欺罔与 爱的秩序的迷乱,一切道德的完善便由此开始。

需要注意的是,舍勒强调我们的宗教经验是内在的,因而神明者 的被给予是内在于人的意识的,不能依靠感官经验以及智性来把握; 相反,它只能在爱中被领会。所以舍勒将他这本探讨宗教问题的最 主要著作题名为《论人之中的永恒》。

(二)神明者启示自身的形式

当我们仰望苍穹,或是在黑夜中自我忏悔,或是在爱的行为中, 我们总是有一种感受:这里面仿佛存在更多的东西,这些东西虽不可 言说,但却浸淫着我们,逼使我们去思虑当前现象背后是否存在着更 多的东西,而且正是这更多的东西使得当前现象得以显现。就像当 你望向一排窗户,突然其中一个窗户出现一个人,于是这个窗户马上 就凸现了,但它之所以被突显,并非因为它自身,而仅是因为透过它

① 参见弗林斯《马克斯·舍勒的思想:基于舍勒全集基础上的第一次全方位向 导》,第121—122页,密尔沃基,马克特大学出版社,1997。

你看到了一个人。这似乎已经显明了舍勒对神明者启示自身的描述。 启示(Offenbarung)在舍勒的宗教哲学或是在人格理论中都是一 个重要概念。他坚持认为启示不仅关联于我们与神的关系,而且也 关联于某一人格与其他人格的关系,它甚至可以改变整个人格间注 意的方式。①

我们所谓经验到神明者的临在,乃是在一个偶在“之中”意识到 它的临在,并且首先是因为神明者以无数种方式表达和启示自身。 舍勒在此区分了实证启示和本然启示。所谓实证启示是指我们在基 督和《圣经》中所发现的例证,是神通过话语并通过神圣人格而实现 的一种宣布。这是启示的主要和常用的意义,但却不是唯一的意义。 所谓本然启示是这样一种方式,通过它整个世界在所有自然现实秩 序(例如有限的精神和历史)中展示其创造者。就好像贝多芬的音乐 展示了贝多芬独特的人格一样,世界也在它多种多样的存在中启示 了创造它的神的人格。② 舍勒的宗教经验现象学恰恰是要讨论这种 本然启示,这也是他的宗教研究与一般神学的区别所在。

于此,舍勒宗教哲学的基础原则得以阐明,即我们通过本然启示 或实证启示在神展示自身的范围内认识神,我们关于神的知识“来自 聆听”,它在根本上是由神自身所传达的知识。

(三)宗教行为现象学

对舍勒来说,与神明者的本质及其自身启示相关联的是我们的 宗教行为,只是通过内在于人的宗教行为,这些启示才给予我们,我 们不会也不用去追问神明者的现实性。神的实在只能通过神在我们 的信仰中的“自身通告(Selbstmitteilung)”而被体验到。神的自身通 告不是通过理性而被感知到的,它只有在人格的核心或情性(Gemüt) 中,也就是在爱的秩序中,才是明见的。

① 参见施坦伯克(A.J.Steinbock)《通过榜样性的人格间的注意》,张任之译,载 于《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7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② 参见《舍勒全集》第5卷,第161—163页。

这样的宗教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人类的意识,但它不同于感知、判 断、记忆等,因为它的意向相关项是一个特殊的本质区域,并且它是 一种独立的意向行为,具有对其自身来说自律的法则。① 它区别于其 他意识行为的特性主要有三点:

第一,宗教行为的意向相关项是世界的超越(Welttranszendenz)。 任何一种意向行为都意指一种“超越”,即每一个意向行为都“超出” 它的经验的立足点和界限。在宗教行为中,所有有限的本质都被超 越,而且所意指的“事物本身”超出了整个世界。因此,超越世界而进 入“彼岸”是任何宗教行为的首要特性。

第二,宗教行为不仅意向世界的超越,而且其“可能的充实”也只 能依靠世界之外的某种东西,即神明者,因而仅仅关于有限之物的 “世界”在宗教行为中便发挥不了作用。

第三,宗教行为的可充实性只能通过神明者的启示,并被给予人 才能实现,所以如果不是因为一种先于宗教行为而被给予的,通过神 而来的知识,宗教行为的意向甚至是不可能形成的。②

在舍勒看来,宗教行为的充实依赖于神的自身启示,所以从现象 学上证明上帝存在的现实性是不可能的,但这却不意味着我们无法 从理性上获得对上帝的认识。舍勒在“证明(Beweise)”、“指证(Aufweis)”和“证实(Nachweis)”之间作了区分。如果“指向”涉及某个还 不知道的东西,那么就需要一个“指证”。而如果“指向”涉及某些早先 已经发现但又失去了且要被找回来的东西,那么就有一个“证实”需 要完成。人们不能通过一种科学或数学的归纳演绎来“证明”上帝的 “存在”,但却可以借助于“指证”或“证实”予以认可。这是最接近于以 理性方式去追寻上帝存在的信念,但从根本上来说,对于上帝,我们 只能去信仰,信仰是所有宗教行为的核心。信仰将信仰者的整个人 格与其所信仰的东西联系在一起,或者说,是将人格的核心与其所信

① 参见《舍勒全集》第5卷,第242—243页。 ② 参见同上书第5卷,第 245—249 页。

仰的价值联系在一起,因而信仰就意味着一种爱的跟随。①

现在我们可以说舍勒基本完成了宗教本质现象学研究的任务, 而这个研究曾被他看做是对伦理学人格主义研究的必要延伸。但 就在这当中却出现了新的问题或困境:在舍勒看来,作为道德价值 的善与恶只是附着在非道德价值的偏好与感受中而出现的,然而作 为善本身以及善的创造者的上帝如何会允许一种对“较低的价值” 的偏好,并由此允许“恶”出现?同时,作为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 如何能坐视爱的秩序的失序与价值的颠覆,又如何坐视这个丑恶的 世界?

舍勒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将传统的恶的问题如此沉重地提了出 来,他也尝试着传统的解决方案,比如他尝试了传统的善、恶二元论 的解释以及人类堕落说的解释。② 但是,他最终也未能完全说服自 己。由于他不认为需要改变甚或根本不愿意改变他的价值-感受现象 学与伦理学人格主义的立场,因此,他就只能寻求一种形而上学立场 的改变。这最终导致了他从一神论走向泛神论。③

真心欢迎各位文史哲爱好者,添加我的个人微信 SuperQSC 。添加微信后,我会邀请您加入我们的【微信交流群】,获取各类文史哲资源,随时获取更新动态,真心期待您的添加。(纯交流,不收费,放心加,没套路~)(另外,平时实在没精力维护各种PDF之类的,也不打算靠这个挣钱,所以需要PDF之类的,还是积极京东、当当、微信读书支持正版)
(0)

相关推荐

  • 希尔贝克-《西方哲学史》-第二章 智者派和苏格拉底-在线阅读

    第二章 智者派和苏格拉底 第一节 智 者 派 古希腊哲学家们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关于 physis、自然 或宇宙的。古希腊哲学的第一阶段,从公元前600年到公元 前 450年,我们可以称之为“宇宙论时期”。但在公元前 450 年左右——那时雅典出现了民主制——情况发生了变化,这 一变化部分是由于早期古希腊哲学的内部发展,部分由政治 条件造成。 我们先从早期古希…

    书籍分录 2024年11月4日
    59
  • 第二节 黑格尔的著作

    研究黑格尔,有必要对他的著作出版情况有一定了解,这是正确 解读黑格尔的重要环节。 黑格尔在世时正式出版的哲学著作有:《费希特与谢林哲学体系 的差别》①(1801)、《精神现象学》②(1807)、《逻辑科学》③(1812— 1816)、《哲学科学百科全书》④(1817)、《法哲学原理》⑤(1820)。 黑格尔去世后由学生们整理出版的著作有:《哲学史讲演录》⑥ …

    书籍分录 2023年11月26日
    225
  •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八章-在线阅读

    第二十八章 法国公民法的起源与沿革 “肉体如何由旧变为新,这就是我想要讲述的……” 奥维德:《变形记》① 第一节 日耳曼各族法律的不同特点 兰克人离开故土之后,就让本族的智者编纂萨利克法②。 克洛维斯在位期间③,里普埃尔法兰克人部落并入与萨利 安法兰克人部落④,但依旧保留着自己的习俗,奥斯特拉西 法 ① 奥维德(Ovide),著名拉丁诗人。《变形记》是一部著…

    书籍分录 2024年10月25日
    89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