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经验的观点看心理学》一书开头,布伦塔诺将心理学定义 为一门关于心灵的科学,这是来自于亚里士多德的古老定义。这一 定义必然要求假定一个表象及其他心理行为的“实体承担者”,因此 他更倾向把心理学定义为一门“心理现象的科学”。在这里心灵和心 理现象的关系被回避了,只是在后期他才能更清楚地表明两者的关 系就是实体和偶性的关系。在这一意义上,他的心理学并不是一门 “无心灵的”心理学。
心理现象(Psychische Phanomene)是与物理现象相对的概念,它 有着一系列不同于物理现象的特征:心理现象是没有广延的,而物理 现象有广延;心理现象是实在存在的,而物理现象在感觉之外没有真 实的存在;“同时存在的”心理现象是统一的,而物理现象则不然…… 在这些区别中,最重要的有两个:心理现象是意向地指向一个对象 的,而且心理现象是内感知的对象;物理现象不具有意向的特征,它 不是内感知而是外感知的对象。
不同于亚里士多德对心理现象的分类,也不同于康德著名的知 性、情感和意志的分类法,布伦塔诺提出了自己的分类法:他将心理 现象(心理行为)分为三类:表象(Vorstellungen)、判断(Urteile)和情 感(Gemüter)。表象是心理现象的基础行为,其他的心理现象都奠基 于其上。
将作为科学的心理学和其他科学,尤其是与自然科学区分开来 的,正是它研究对象的独特性——心理现象。心理科学可以和自然 科学一样是“经验的”,也就是说不含有形而上学的论断,并寻求一种 知觉意义上的经验证实,描述心理学可以成为像数学一样的一门精 确科学。但是心理学和自然科学在经验方法上还是存在着具体的差 别,自然科学往往使用“观察”和“试验”的方法,由于布伦塔诺否定了 心理描述上“内观察”和试验的可能性,他的描述心理学的经验方法 因此从根本上说是内感知的方法,内感知不是科学所提倡的观察法。
布伦塔诺所倡导的描述心理学(deskriptive Psychologie)和发生 心理学(genetische Psychologie)有根本的不同,所以,也必须把描述 心理学和发生心理学区分开来。① 从概念上看,“描述的”一词最早在 引入数学时,就是与“解释的(erkl使用“描述心理学”一词时,它的含义仍是与“解释的”一词相对而言 的,它同时具有“形态学的”意义。描述心理学和发生心理学的关系 正如同解剖学和生理学、地质构造学和地质学的关系一样。
从内容上看,所谓发生心理学探讨的是心理现象和物理刺激、生 理变化之间的因果关系,关心的是特定心理现象的发生条件,它必然 要研究物理、化学过程和解剖学结构。而描述心理学不一样,“它不 告诉我们引起人类意识的原因和什么使得一个具体的现象出现不出 现或消失。它的目标仅仅是为我们提供整个人类意识范围的一般概 念。为此它列举出人们所有内在感知到的每一物的基本构成成分和 列举这些成分间的联结方式”②。描述心理学是确定人类意识的基本 成分及其相互联系方式的科学。
意识是“心理现象”或“心理行为”的同义词。布伦塔诺认为,发生 心理学将意识看做一个“心理-化学的事件”,并将意识看做一些“化学 要素”的组合;但是,它所探讨的这些化学要素只是一些“非直观”的 “质料”,我们只能通过它们对我们意识众多的直接或间接作用而被 规定。与之相反,描述心理学所描述的“心理成分”是直接的经验事 实,是可以被直观(内感知)的。
发生心理学的方法主要是归纳法,因此它是一门不精确的科学。 如同气象学一样,它要使用“经常”、“大多数”、“平均”这些概念。描述 心理学却同数学一样,是一门精确科学,一些普遍的真理是不需要归
① 严格说来,布伦塔诺在《从经验的观点看心理学》(伦敦/纽约,劳特利奇出版 社,1973)中并没有使用“描述心理学”和“发生心理学”这样的概念,但是他已经努力 将“心理学”和“生理的心理学”区分开来。这是“描述心理学”和“发生心理学”区分的 前身。他后来使用的“Psychognosie”也和“描述心理学”相等。胡塞尔是从布伦塔诺 这里继承了“描述心理学”的概念及其基本含义。 ② 布伦塔诺:《描述心理学》,第4页,伦敦/纽约,劳特利奇出版社,1995。
纳而直接达到的,因此是一门先天科学,是一门纯粹的心理学。 尽管描述心理学和发生心理学存在着这些区别,但是发生心理 学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只不过描述心理学不仅独立于心理学, 而且它构成了发生心理学的“前提条件”,是发生心理学的“基础”。不 仅如此,对布伦塔诺而言,一切逻辑学、伦理学、美学、经济学、政治学、 社会学都以描述心理学为基础。
一意向性
意向性是布伦塔诺影响最大的学说,它是后来胡塞尔现象学最 核心的概念之一。布伦塔诺是这一学说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创始者, 尽管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和他的意向性概念之间还存在着一些基本 的区别。
严格说来,布伦塔诺本人确实并未使用过“意向性(Intentionalit一词,至于“意向(Intention)”一词,指的不是整个意向行为,而是情感 的一种形式。但他习惯使用与意向性这个词相关的形容词形式,总 是提到一种“意向的关系”和“意向的内存在(intentionale Inexistenz)",意向性对他而言是一种特定的关系理论,意向关系是一种联 结心理行为和其对象(内容)的关系理论。我们用“意向性”来称呼的 就是布伦塔诺的意向关系理论。
意向性是心理现象区别于物理现象的基本特征之一。对于布伦 塔诺来说,任何一个心理现象都具有“对象意向的内存在”特征,也就 是说心理现象总是指向一个对象,涉及到某一“内容”的;心理现象具 有“内在的对象性”,它们以不同的方式“将某种作为其对象的东西包 含于其自身之中”①。一些评论者指出,布伦塔诺在《从经验的观点看 心理学》中谈到心理现象的意向特征时,其具体规定实际上有两个: 首先心理现象包含着某个对象,这个对象作为“内容”内在包含在心 理现象之中,它是内在的;其次是“与对象关联”或"指向对象",它指出
① 布伦塔诺:《从经验的观点看心理学》,第88页,伦敦/纽约,劳特利奇出版社, 1973。
了心理现象对对象的“指向”特征。① 关于心理现象对某一对象的指 向特征,不应有任何疑问。但是布伦塔诺在这里是否把意向的对象 看做是内在于心灵而存在的对象,却存在很大的争论。
除了把意向对象称为“内在的”之外,对于意向对象的存在问题 布伦塔诺缺少一个明确的表述,这正是引起他的学生们在这个问题 上产生不同意见的原因。施通普夫和早期的马蒂(A.Marty)都把意 向对象看做为内在的心理对象或内容。特瓦尔多夫斯基(K,Twardowski)则认为布伦塔诺的意向对象没有把“对象”和“内容”区分开 来,内容是对象的表象而不是对象本身,它是我们指向对象的方式。 迈农(A.Meinong)接受了特瓦尔多夫斯基的这一基本区分,他不仅 否认了意识的对象是心理对象,而且进一步认为意识的对象是与存 在无关的对象。
胡塞尔早期所持有的正是一种将范畴看做是反思抽象的心理内 容的不当观点,但在《逻辑研究》中他批评说,“内在对象性”这一类表 述方式使得人们认为“意向体验‘自身含有作为客体的某物’”,尤其 是把行为和对象之间的关系误解为“一个心理内容和另一个心理内 容的套接关系”。② 胡塞尔要求把意向对象和实项性的心理内容区分 开来,在他看来,将意向对象误解为心理内容正是在意向性问题上所 犯的严重的心理主义错误。
无论是赞同还是反对,布伦塔诺弟子们的这些争论表明了布伦 塔诺前期具有把意向对象理解为心理内容的倾向,他确实提到了意 向对象的“内存在”特征,并指出心理现象将这些对象“包含”于自身。 这一将意向对象理解为“内在的”心理内容的倾向在他关于感知 的学说中得到验证。感知分为外感知和内感知。毫无疑问,内感知
① 见赫伯特·施皮尔伯格《现象学运动》,王炳文、张金言译,第79页,商务印书 馆,1995;德布尔《胡塞尔思想的发展》,李河译,第7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5。 ② 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载于《胡塞尔全集》第19卷,第 351页,海牙或 者多德雷赫特/波士顿/拉卡斯特,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5(以下所引《胡塞 尔全集》均为此版本)。
的对象是心理现象,而心理现象是内在存在的。问题的关键是外感 知,对“颜色”、“声音”、“温暖”、“气味”等“物理现象”的感知是典型的 外感知。但是,从英国经验主义的立场出发,他认为我们不能真实地 把握外在的物理对象,“颜色”、“声音”、“温暖”、“气味”作为物理现象 是洛克的第二性质,它们在感觉之外没有真正的和实在的存在,即使 有外在的对象引起它们,它们也与之并不相似。因此“颜色”、“声音”、 “温暖”、“气味”等物理现象不是真实存在的外在物理对象,不具有“实 在的存在”,只是一种“意向的存在”或“现象的存在”,但同时也是内在 于心理行为中的心理内容。① 在《从经验的观点看心理学》一书中,感 知是布伦塔诺在谈到意向的内存在时最常使用的例子,感知分析的 实践证明了布伦塔诺在写作该书时的关于意向对象的基本本体论立 场,即他实际上把意向对象看做为心理的“内容”,心理的“内存在”。 值得一提的是,布伦塔诺并不是在康德的意义上使用“现象”这 个概念的,当他使用“现象”这个概念时,决不意味着现象背后有着物 自体的存在。假定外界存在着引起我们外感知的物理对象,它是发 生心理学的工作,它不属于描述心理学的范畴。布伦塔诺的“现象” 一词意味着在意识中的显现,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都是如此。西蒙 斯(Peter Simons)评论说:“根据布伦塔诺的观点,自然科学也研究对 象,也即物理现象,所有的现象都是显现,无论是物理现象,还是心理 现象。现象是心理存在物,但不是所有的心理存在物都是心理现 象。”②物理现象在本质上和心理现象没有什么不同,两者都是一种心 理的存在,只不过心理现象意向地指向并包含物理现象作为它的一 部分。我们听到的声音是我们听的行为的一个部分,正如我所感到 的温暖是我们触觉的一部分一样。
在《从经验的观点看心理学》的一个注中,布伦塔诺将意向性理
① 见布伦塔诺《从经验的观点看心理学》,第9、92、94页等,伦敦/纽约,劳特利 奇出版社,1973。 ② 西蒙斯:“导言”(第2版),载于布伦塔诺《从经验的观点看心理学》,第17页, 伦敦/纽约,劳特利奇出版社,1973。
论最早追溯到了亚里士多德。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理论,正如蜡块接 受的是图章的形式,而不是其铁或金的质料一样,我们的感觉接收的 仅是对象的形式而不是其质料。在某种意义上,亚里士多德认为思 想的对象就是思想自身。这使得布伦塔诺将亚里士多德的认识形式 解释为“心理的内存在”。虽然在这个注中,他同样提出“意向的内存 在”不能被理解为通常意义上的“存在”概念,这在某种意义上预示了 他后期思想的某些发展。不过在总体上,人们仍可以认为他这一时 期的意向性概念实际上预设了意向对象的心理存在。
1905年左右,布伦塔诺在思想上经历了人们所声称的“内在化危 机”时期。他在给马蒂的信中明确表示,把“内在的对象”看做为心理 上“表象的对象”是对他思想的误解。① 考虑到“内在的”一词的歧义 性,他不再使用“内在的对象”甚至“意向的对象”这样的表达方式。这 和他在本体论上向物存论立场的转变有关。他常常强调我们必须区 分两种不同的意义上的存在概念:严格意义和本真意义上的存在概 念,它指“物”即“实存”的存在;非严格意义和非本真意义上的存在概 念,即“非物”或“非实存”的存在。严格说来,他的本体论立场所承认 的唯一存在就是“物”。
心理关系有其特殊性,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关系概念。而后 者通常是指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往往假定关系成立的前提是进 行联系的两个项的存在。例如在“凯乌斯比提图斯要高”这样的比较 关系中,如果凯乌斯存在,那提图斯也是存在的,在这里凯乌斯的存 在蕴含着提图斯的存在。与这一类关系不同的是另一类关系,即“心 理的指向”关系。例如,当某人思考某一对象、表象某物,否定某物或 意愿某物,它描述的是“某人”对某一对象的“心理的指向”关系。而在 这种关系中,作为某人存在,并不蕴含着它思考的对象的存在。当我 思考神王朱庇特时,神王朱庇特并不是一个实在的存在,在心理的指 向关系中只有第一个项是存在的,不要求第二个项,即心理指向对象
① 见布伦塔诺《真和明见性》,第77—78页,纽约,人文出版社,1973。
的存在。也就是说,意识对象是否存在和意识概念本身没有关系。 布伦塔诺根据心理指向关系的这一特征,称它为“准关系的”。我们 不仅能够以这样那样的方式意识到同一个对象,甚至能意识或思考 完全不存在的对象。
但物存论的立场必然导致对意识对象的严格限定。在排除了一 切非实存的存在以后,布伦塔诺在《心理学I》的第2 版“序言”中宣 称,他“不再持有这样的观点,即心理关系可以以物(实存)以外的对 象为对象”①。只有实存才是可表象的,人们不可能以非实存的对象 为表象、肯定或否定、爱和恨的对象。例如,当我想到一匹马时,这匹 马并不是“思想中的马”,它就是指现实中的那匹马。心理关系的对 象只是实存,但实存的存在不依赖于我们的意识是否意识到它,它是 向意识显现的对象,是意识无法把握其个别性的对象。
在本体论上承认“物”为唯一实在的,并在严格意义上要求把实 存看做为心理关系的唯一对象,并不意味着否定我们能思考并不存 在的对象。但是人们却常常不恰当地相信它们和实存一样是存在着 的,正如柏拉图主义对普遍对象的看法。布伦塔诺通过语言分析揭 露了那种把思想对象看做为实存的观点的错误性,并使意向性理论 最终服务于他的物存论立场。
当我意向地指向某一对象时,通过内感知,我们直接确定“我”的 存在。但是我并不因此认为心理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存在的,除了 我以外,意向关系并不要求意向对象的存在。在我思考或表象神王 朱庇特的例子中,朱庇特既不是外在的存在,也不是如同前期布伦塔 诺所认为的那样,将它看做是一种心理的存在。它之所以被误以为 是一种存在,乃是我们不恰当的语言表达形式的结果,尽管在句子中 它看起来像是表达某一个存在内容的名词,但它实际上在句子中并 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它是“不完全意义的(Synsemantic)”,是“思考 神王朱庇特”这一谓词的一个不可分的部分。如果我们误以为它表
① 布伦塔诺:《从经验的观点看心理学》,第26页,伦敦/纽约,劳特利奇出版社, 1973。
达一个实在的对象,那么这仅仅是一种语言的虚构。通过改写这些 语言形式,我们可以最终将含有“意向的对象”或“内在的对象”的表 达,成功地还原为其他的表达方式。
如果说前期布伦塔诺意向性理论不自觉地肯定了意向对象的心 理存在,那么上述自我批评则恰恰可以看做为后期他对早期意向性 理论中那种潜在本体论立场的批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布伦塔诺 后来才相当明确地把“意向对象”或“内在对象”归入非实存的范畴。 因此人们通常认为,可以把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理论分为前后两个时 期,这两个时期的意向性理论区别的关键在于意向对象的不同的本 体论地位。他前期意向性理论把意向对象看做为心理的内在存在, 而后期的意向性理论把意向对象看做为“语言的虚构”,是具有不完 全意义的对象。① 但是值得指出的是,这一说法明显是以否认布伦塔 诺那种严格意义上的指向关系即心理行为对实存的指向关系是以意 向性关系为前提的。
二内感知
内感知(内意识)的学说是布伦塔诺描述心理学的基础,这是因 为描述心理学的经验“根源”只能到内感知而不是外感知中去寻找。 外感知虽然是指物理现象的感知,但对布伦塔诺而言,严格意义上的 外感知并不是对山、马、森林的感知,而是指对物理广延实体所具有 的颜色、声音、味道的感觉,它的真实含义要狭窄得多。对他来说,感
① 参见西蒙斯“导言”(第2版),载于《从经验的观点看心理学》,第18—19页, 伦敦/纽约,劳特利奇出版社,1973;利巴尔第·弗兰茨:《布伦塔诺》,载于《布伦塔诺 学派》,利里亚那·阿尔贝塔齐、马西莫·利巴尔第和雷贝托·玻利编,第60页,多德 雷赫特/波士顿/伦敦,克鲁威尔学院出版社,1996;史密思和伍德汝夫:《胡塞尔和意 向性——对心灵、意义和语言的研究》,第47—54、57—61页,多德雷赫特/波士顿,D. 里德尔出版社,1982。不过受布伦塔诺自己解释的影响,克劳斯坚持认为布伦塔诺在 早期只是表述上不够完善而已,前后期思想并没有这么大的差别。参见克劳斯为《从 经验的观点看心理学》所写的“导论”和“注释”,第89页注和第 373—374 页,伦敦/纽 约,劳特利奇出版社,1973。
觉和“外感知”(严格意义上)是相等的①。把感觉到的颜色、声音、气 味等看做为真实存在的则是外感知,外感知常常是“可错的”原因,这 些物理现象不是实在的而且有“欺骗性”,就像冷和热是相对的一样, 外感知是“欺骗性的”。描述心理学不能建立在可错的外感知的基础 之上,充当描述心理学“首要和基本的根源”的只能是内感知。 内感知(innere Wahrnehmung)和内观察(innere Beobachtung)的
区分是布伦塔诺在哲学史上首次作出并值得我们重视的一组基本区 分。所谓内观察,是指我们集中注意力去观察心理现象,也被称为 “反省”。布伦塔诺认为内观察在根本上是不可能的,它包含着一系 列的困难。而其中最重要的困难在于,观察要求我们把对象看做为 “第一”对象来把握,但当我们内观察某一心理现象的同时,这个心理 现象自身还意向地指向一个对象,这样实际上就会同时有两个对象 被观察,而这是不可能的。例如当我们听到某一个声音时,我们不可 能同时观察到我在听,我不可能分裂成两个不同的主体来同时进行 不同的行为。布伦塔诺也谈到内观察是可以借助于记忆进行的,但 是这种意义上的内观察对于他来说仍是不可能的。因为当某人在记 忆中观察自己的愤怒时,他的愤怒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消减了”。他 的原初观察对象已经“消失了”,这样他就彻底地否定了内观察的方 法,但他没有因此否认观察物理现象的可能性。
内感知不同于内观察,它既不是在事后的记忆中所进行的行为, 也不是在被观察的心理行为发生的同时,以心理行为注意对象的新 行为。它和正在发生的行为是同一个行为,只是在同一个行为中,有 两个不同的对象被我们把握。例如当我们听到某个声音的行为时, 听这一心理行为的对象是声音,而与此同时,我们还能内在意识(感 知)到这一个心理行为,但是它们并不是不同的行为,否则,当我内在 地表象心理行为时,声音就会被表象两次,这是不能接受的,对声音 的表象和对声音表象(听的行为)的再表象过程紧密地构成了“一个
① 克劳斯:“导论”(1924年版),载于布伦塔诺《从经验的观点看心理学》,第 396 页,伦敦 /纽约,劳特利奇出版社,1973。
单一的行为”。但是在这个单一的行为中,心理行为的对象是第一对 象,而以心理行为为对象的内感知行为是第二对象,第一对象和第二 对象的区别不是同一注意力优先程度上的差别,它们的“强度”是相 等的,拥有第二对象的内感知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伴随意识”。
除了和内观察的学说相区分外,布伦塔诺对“无意识的意识”的 反对构成了内感知学说的另一个背景,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胡塞 尔意识现象学和弗洛伊德无意识心理学的差别。无意识的意识理论 提出的最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内意识无限后退的可能性,因为如果 在意向地指向某一对象的心理表象行为之外,还存在对心理行为本 身的表象(内感知),那么人们似乎可以合理地假定,依然存在着对表 象的表象也即内感知进行表象的可能,由此同时会有第三、第四以至 无穷多的表象。这是不可能的。它和我们的经验相矛盾,人们据此 认定存在着无意识的意识。无意识的意识理论就这样产生了。布伦 塔诺回答说,要避免这一无限后退的结果,就必须假定心理表象和对 心理表象的表象不是两个不同的表象行为,它们是同一个行为,只是 在同一个行为中,存在着第一对象的意识和第二对象的意识的区别, 这一特征恰恰是他所描述的内感知所具有的特征,因此内感知理论 能避免无限后退的后果。
和外感知相比,内感知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它是“直接明见的”,也 就是说它所把握的对象是真实的和不可错的。其次由于内感知和心 理现象是同一个行为,心理现象在内感知中是自身显现的,认识者和 被认识的对象是同一的。最后内感知不是观察。而外感知则恰恰相 反,它的对象,如颜色、声音、冷热等并没有真实和实在的存在,而且 往往是可错的。这一点早就为洛克为代表的英国经验主义者们所指 出;在外感知中,它的认知者和认知对象总是分离的;最后内感知还 往往借助于“观察”进行,它总是在时间上滞后的。这一切都说明了 外感知为什么是非明见的。布伦塔诺甚至声称,在严格意义上,“感 知”这个词只唯一适用于对心理现象的内感知。
不能把布伦塔诺的感知概念简单地和表象等同起来,在《从经验 的观点看心理学》中,感知不仅包含着对感知对象的单纯表象,还包含着对对象的“认识”,也即判断,最后它还常常伴随有情感的成分。 不过关于内感知含有情感的想法为他日后所放弃,因此布伦塔诺的 感知在本质上是判断,而不是表象。① 布伦塔诺指出,在内感知中,我 们不仅表象心理现象,而且在对心理现象表象的同时还有一个判断 的过程。在外感知中,这个判断是对外在对象的“盲目”信仰,因为外 界没有感知对象的真实存在;而在内感知中,我们具有“对内意识中 的心理现象的纯粹肯定”,内感知在此意义上是一个判断,而且是一 个不可错的明见的真判断。内感知的明见性来源于它与作为内感知 对象的心理现象的“紧密联系”和同一性,来源于内感知本身的独特 的描述特性,它本身“不能以任何方式加以证明”。
内感知中决不能有任何内观察的成分,它是完全排斥事后的内 观察的,因为观察往往要借助于记忆才能完成。只有这样,它才能保 证内感知的对象是“现在”(当下)存在的,而不是带有过去和未来的 时间样式。这种意义上的内感知概念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内感知概 念。它的缺陷也正是在此。由于缺少注意力因素,它具有“含混的”和 不清楚的特性,是“明见的(Evident)”,但不是“清楚的(Distinct)”和 “明白的(Explicit)”。当一个人听到某个和声,但没有区分在每一瞬 间中它所包含的每一个音符时,他对此时自己听的行为有一个明见 的但决非清楚和明白的内感知,只有当我能区分开和声中的每一个 音符时,我的内感知才既是明见的也是清楚明白的。“清楚的”和“明 白的”感知是笛卡尔的概念,布伦塔诺解释为,清楚的指集中“注意 力”的,而明白的则指“区分”的。② 把清楚明白的概念引入感知概念 中必然要求在描述心理学中重新引入观察概念。③ 因此在后期,布伦
① 参见布伦塔诺《从经验的观点看心理学》,第20、209页,伦敦/纽约,劳特利奇 出版社,1973。 ② 见布伦塔诺《论感觉意识和意向活动意识——从经验的观点看心理学Ⅲ》,第 19页,纽约,人文出版社,1981。 ③ 根据克劳斯的考证,布伦塔诺最早是在1906年6月16日的信中表达了这种 转变,参见“导论”(1924年版),载于布伦塔诺《从经验的观点看心理学》,第405—406 页,伦敦/纽约,劳特利奇出版社,1973。
塔诺提到了一种“广义上的”内感知,它是狭义内感知发生之后复杂 的比较、注意、区分等心理过程的结果,“统摄(Apperceive)”表象整体 的各个部分。广义上的内感知是清楚明白的,内观察是这个概念内 核的一部分,但它并不因此不是明见的;和狭义上的内感知相比较, 它不具有“直接明见的”或“绝然的(Apodictic)"明见性,而是一种“断 言的(Assertoric)”明见性。在这个意义上,布伦塔诺早期将狭义内感 知作为描述心理学的唯一方法所带来的困难才有可能被避免。因为 它所描述的范围不仅局限于时间上无限小的当下,而且实际上使得 一门描述心理学的书写成为不可能,因为布伦塔诺所描述并记录下 的心理学经验在时间性上已经是过去了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