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宪法政治与间接民主

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出发,西哀士进一步完善了近现代西方 渐渐通行的自由政治理论。他提出两个重要概念:一个是国家“制 宪权”(pouvoir constituant),这个概念实际上确立了宪法政治的基本 原则,其核心是建立一个宪法审查机构,这是政治分权学说在理论 上的又一重大进展;另一个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力”(pouvoir constitués),它是一个有关政治“代表”的问题,阐述立法权与行政权 是如何产生的。在这两个概念中,“宪法所赋予的权力”附属于“制 宪权”。

西哀士的学说是西方现代政治哲学发展史中新的里程碑,因为 正是以上的概念,使政治学渐渐脱离了形而上学轨迹,成为现代意义 上的西方政治科学。

一宪法政治

西哀士进一步发展了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

西哀士最重要的政治见解几乎都见于1788—1789年间,他是在 国民议会的讲台上,而不是书斋里阐述他的政治抱负的,其主要矛头 直指王权的专制。西哀士对政治分权理论的主要贡献是提出建立一 个针对立法机构的限制系统,以捍卫政治自由的原则。1789年 7 月 27日,他在国民议会发言中尖锐地指出:“立法组织一分为二是必要 的……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意外,需要有两个议会……以使王权干预立法的愿望落空。”①这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之外的另一种 “分权”,它的作用相当于另一个“议会”,其职能是防止滥用立法权。 政治分权理论在哲学上依据的是人性恶原理,即对人无限膨胀的私 心和控制权力的欲望加以限制,否则势必会威胁其他人追求幸福的 愿望。因此,必须以权力限制权力,它所达到的均衡就是社会的秩 序。这就是近代以来的法制国家,它保证制度不会因人而改变,国家 围绕的中心是“制度”,而不是“人”。

西哀士写道:“在孟德斯鸠的意义上,我认为一个反对独裁专制 的政府是建立在分权概念基础上的:分权不仅强化了权力功能的专 门化和司法权力的独立性,而且导致立法权内部的均衡。”②在 1789 年 9 月7日发表的著名演说中,他呼吁反对一切形式的王室否决 权——一种绝对或至上的权力。“制宪权”与分权是密不可分的,西 哀十指出;

在孟德斯鸠的模式中,权力的部分分离旨在建立一种平衡 的机制,它是在国家机体内部自我产生的——更确切地说,是在 其构成元素之间产生的……为了得到这样的平衡,需要建立一 个审查体系,以防止三种权力(特别是立法权)中的任何一个出 现越轨行为。正是孟德斯鸠这种模式的相当脆弱的形式启发了 1791年宪法。③

于是,西哀士在宪法理论上将分权理论具体化了,他提出了一 套更具有操作性的模式,建立了另一种原则即“制宪权”,发明了一 个伟大的政治制度(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制度),使之日后成为一种普 遍的政治模式。西哀士提出宪法问题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的极端重

①转引自帕基奥《西哀士与创建法兰西宪法》,第21页,巴黎,雅各布出版社, 1998(以下所引此书均为此版本)。 ②同上书,第11页。 ③同上书,第12页。

要性。国家由不同的权力分支机构组成,不同的机构执行不同的法 律,但它们都不可违背宪法。所以,应该成立一个宪法审查机构,审 查普通的法律是否合乎宪法,这种审查权归属于一个由宪法规定的 特殊机构。就是说,“天平”的标准是有等级的,宪法是最后的天平, 不允许任何法律践踏。这是西哀士对现代国家制度的一个重要 贡献。

对西哀士来说,“宪法审查委员会”并不是一个立法机构,恰恰相 反,它是一个由选举产生的、审查或者限制立法权或议会权力的机 构,目的在于防止滥用立法权。换句话说,作为更高的政治监督机 构,“宪法审查委员会”是为了预防以任何形式可能出现的权力专制, 它的理论基础是政治上的自由主义。

西哀士的创意是相当有远见的,他预见到即使在有“议会民主” 的国家内部,也会由于圆家某一个权力机构的无限膨胀而导致权力 的失控和专制。所谓“宪法审查委员会”针对的正是握有极大权力的 国家立法机构,以限制这些“人民代表”的权力,使之不能超越宪法的 权力;审查这些“人民代表”通过的法律是否能够真正代表入民的意 志,是否违背宪法。这样“宪法审查委员会”或者"立宪会议"成为国家 根本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对宪法进行修改和最终解释 权。但西哀士提出的关于对法律是否合乎宪法进行审查的建议当时 并没有被革命后的法国政府所接受,相关的内容直到法兰西第五共 和国宪法才被正式承认。

二间接民主或政治“代表”理论

西哀士认为,一个国家的机体即“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它的组成 是由宪法确定下来的。国家是由不同成分组成的政治共同体,其中 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以拥有绝对的权力。西哀士从来对“统治权”、 “最高权力”之类说法持否定态度,认为它们是权力之上的权力、“超 出的权力”,这样的权力只能意味着专制。

近现代以来西方政治学说的重要内容是关于组建议会或“人民 代表”的理论。从哲学上看,政治理论中所谓“代表”概念实际上也是权利和权力的“替换”和“转移”过程。卢梭对此曾经有过非常精辟的 论断。在卢梭看来,任何替换或“增补”都是丧失事物本来状态的行 为,它带来了方便和进步,但是同时也是一种疏远或者异化。基于这 样的看法,卢梭诉诸人类远古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卢梭又认为, 当人类进入文明和社会领域之后,人们不得不放弃自己天然的自由 权利,与国家订立契约,但人民仍然是国家主权的最终所有者。卢梭 对“代表”或者立法机构始终持一种警惕和批评的态度,时刻警惕这 类机构可能导致的腐败和专制。《社会契约论》的一个重要内容,是 强调主权在民,即政治生活中的“直接性”。西哀士这里的政治态度 与卢梭完全不同。西哀士是法国革命期间的政治理论家,他认为卢 梭的《社会契约论》对自己影响最大,但他反对卢梭式的直接民主, 整个启蒙时代政治生活的基本倾向是提倡法治而不是人治,这是没 有疑义的,但实现法治的途径并不相同,比如孟德斯鸠主张君主立 宪,卢梭主张民主共和。

启蒙社会达到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实现法与人民普遍意志的一致 性,这在卢梭的主权在民的政治理论中有充分的体现。西哀士与卢 梭的分歧在于是实行“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以及如何看待人 民意志的“代表”。西哀士的政治理论是关于“代表”的理论,他非常 详尽地阐述了“代表”的机构和体系。人民的意志是由立法机构加 以表达的。更准确地说,立法机构理应体现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意 志。立法机构的存在使意志转变为法,法是意志的替换物。这是一 种普遍性,是就一般的意义而言。问题的关键是能否“代表”,以及 如何衡量“代表”。这需要一个技术上的可操作系统,因为毕竟“代 表”的问题并不是由权力意志自己说出来就能生效的。在西哀士看 来,要体现人民的意志,最重要的是排除自由的障碍。人民有各科 各样的政治自由权利,政府应该允许不同的声音即言论的自由,不 能以任何手段强迫人民的政治选择,公民有在公开的场合批评“代 表”和政府的权利。

西哀士以极大的热情研究如何使“代表”更加体现社会的公正, 从而使以“代表”为基础的政治理论成为一门关于社会的科学,他说:

“我相信政治已经成为一门科学。”①为什么呢?政治科学解决的不是 单纯个人或人的自然性中的问题,而是“公意”或人与人之间的社会 关系,其途径是“代表”。所谓政治的科学,在西哀士看来就是要解决 如何“代表”公意,对“普遍性”实行社会的操作,实现公共的权利。在 这样的意义上说,它是关于政治的哲学,而不仅是实证的政治学。 西哀士认为,与其他特殊的社会领域一样,政治问题或“代表”问 题也是一种社会分工,一门特殊的专业。劳动分工和“代表分工”是 两个可以相互解释的概念,政治与经济问题不可分割。这种关系经 历了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转变,从国王的子民到社会公民的转 变,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国家机构的组成问题成为政 治“分工”或“代表”的问题,西哀士试图提出使它趋于合理与公正的 方案。以魁奈为代表的重农学派和杜尔哥、亚当·斯密等人创立的 古典政治经济学都分析了“劳动分工”的概念,西哀士把这个概念转 移到政治领域。在他看来政府就是一种“劳动分工”,社会的“代表”。 一种分工,一个人所选择的职业,都得遵循一个基本的原则,即应该 研究如何以最小的代价或消耗,获得最大的效益或价值。一般来说, 这就是社会分工的好处。西哀士认为,无论在经济还是在政治领域, “分”比“不分”好,同样,“分权”或“代表”比“专制”好,像劳动分工… 样,“分权”能给全体社会成员带来公正,防止专制社会下必然出现的 特权或不平等。

国家或者社会“代表”公意,公民之“公”与公意之“公”重叠在一 起。这样的政治理论给我们什么启示呢?它首先是一种关于政治 的哲学,无论“公”还是“代表”,都是一些抽象的概念,西方近代以来 的政治理论终究是建立在形而上学传统之上的,从而不可避免地带 有乌托邦的倾向。抽象的思辨并不是东方民族的思维习惯,东方民 族即使在政治中也习惯于感性的东西,而不是遵从一些抽象的 概念。

①转引自帕基奥《西哀士与创建法兰西宪法》,第35页。

西哀士无法回避卢梭提出的问题,即“代表”始终存在着脱离被 代表者的倾向,这两者并不是始终一致的,其中的脱离往往意味着 “统治”、腐败,在哲学上称做异化,无法回到被代表者那里去。换句话 说,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就像卢梭所说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时 无刻不在枷锁之中。公民是被“代表”的,或被“支配”、被“统治”的。 自然人为了成为公民,不得不放弃自己天然的自由。“代表”本身已 经告诉我们不同一,即不平等。

西哀士主张政治生活中间接的代表制度,并将其作为社会生活 中最为根本的诚信制度。绝大多数公民把自己的意志和信念转交给 他们自己中的一小部分人,委托他们处理公民的事务。这个过程是 有“社会契约”的。但是如果这些代表或者社会的公仆违约呢?这将 会出现非常复杂的情形。

西哀士和霍布斯一样主张社会要有一个“代表”的阶级,一种必 要的社会分工。卢梭则把他的道德意志带进了他的《社会契约论》, 他主张直接民主,因为人民从自己被代表的那一时刻起,就不再自由 了。这样卢梭就面临很多需要回答的问题:如果没有统治者与被统 治者,政治的权威还有必要吗?自由与权力真的能够共存吗?法与 主权是怎样的关系呢?卢梭的回答是,被统治者不应该被一种外来 的力量所统治,而是自己“统治”自己,即他们应该是自治的。由此出 发,绝对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自由。于是主权就在于公民自己给自己 以合法性(主权在民),公民举止是否合法无须外来的政治力量加以 评判。所有这些,与西哀士的思考方向是不同的。

西哀士所谓“间接民主”,是在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保持距离, “距离”被当做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必需因素。1789年7月,西哀 士在《可适用于巴黎的宪法观念》中这样写道:

按照我们的方案,公民或多或少应该直接地选举他们的代 表,参加立法议会;而这样的结果使立法不再是直接民主的,而 成为代表制的;没有委托者的信任,谁也得不到代表的资格;一 旦失去他们的信任,谁也不能保存这样的资格;但是人民不能自已制定法律。①

这与卢梭假定的情形相反,即人民与他们的代表之间的关系并不是 同一的或者一致的,因为这里有“社会分工”或者“社会距离”,这样的 分工和距离导致政治阶级或统治阶级与公民之间的裂痕。但是,这 样的政府形式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可以想像的最好的政治模式。 在这样的基础上,西哀士进一步区分了“委托的权力”(pouvoir commettant)与“法的权力”。前者在于人民对他们的代表的影响,后 者是支配人民的权力。这个立场见西哀士写于1789年7月的文章 “宪法的引言”。这是他关于宪法理论的一篇重要文章,他在这里发 挥了所谓“制宪权”,并且区分了权力的两种不同形式:“制宪权”与“宪 法所赋予的权力”(指立法权与行政权)。这两种权力分别有自己不 同的职能,构成宪法规则最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国家应该按照这 样的规则组建起来,以便保证从基层到上层建筑的合理性。

可见,“宪法所赋予的权力”也就是“法的权力”,是被人民代表实 施的。人民的政治权利在这里表现为委托权,“代表们”的政治职业 则是“立法权”。换句话说,人民没有直接行使立法与行政权力的权 利,这样的权力只是局限于人民委托的少数政治代表,而人民代表也 不能在没有人民授权的情况下合法地行使权力。概括说来,首先,入 民的裂力是最根本的国家权力,它表现为政治上的委托权,但是它与 法只有间接的一致。其次,人民行使委托的权力就是通过选举授权 给一些人民代表,以让这些代表行使“制宪权”,宪法和法律就是这种 创建的结黑。最后,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力”,表现为立法权与行政权。 这是一个近现代政治国家简单的示意图。

西哀士的立场与罗伯斯庇尔显然不同。罗伯斯庇尔是卢梭的忠 实信徒,主张每个公民都应该直接参与政治和政权建设,他在1791年 8 月10日的一次谈话中这样说:

①转引自帕基奥;《西哀士与创建法兰西宪法》,第45—46页。

卢梭认为立法权构成主权的本质,因为它体现了普遍的公 意,是所有代表权的源泉;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卢梭说当一个 民族把它的权力委托给它的代表时,这个民族就不再自由了,它 不再存在了。①

与此相反,西哀士认为,代表的工作占据着一个不同于人民主权的空 间。这里的区别在于,卢梭对“代表”持一种警惕和道德上的批判态 度;而西哀士则从政治实践理性角度加以肯定,“代表”的理论和“分 权”的理论一样,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是行之有效的。这就是所谓人 类文明的进步!但这与卢梭诉诸的入类自然状态是背道而驰的。换 句话说,卢梭,这位著名的“日内瓦公民”,他所谓人的自然权利与公 民权利并不相同,后者对前者有所剥夺。卢梭从道义上对此始终心 怀疑虑,忧心忡忡,他大声疾呼人的天性!也可以说,卢梭更像是一 个带有乌托邦色彩的哲学家,西哀士更像一个政治家,他更注意理论 在社会中是否行得通,更注意历史环境和人民的政治习惯。

卢梭眼中的“民主”是纯粹的民主,在他看来,“代表”的民主是不 纯粹的。卢梭更注意民主的“主体”或者内容,而西哀士关注民主的 “形式”,研究政治形式(代表制度)上的合理性和实现这种合理性的 渠道。西哀士认为,宪法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民族意志的代表,是 最重要的政治形式,是公民基本权利的解释者;卢梭“人民主权”的观 念则把一般性的“立法”与特殊的“立宪”活动区别开来。卢梭并没有 像西哀士那样详细分析政治意义上“代表”的不同职能;在西哀士看 来,立宪以及对宪法的审查监督是通过“代表”的特殊分支机构实现 的,它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这是经过选举而得到的授权,是通过文 字表达的政治制度中最根本的规范,是由人民选举的特殊代表起 草的。

在近现代西方政治理论史领域,西哀士被当做自由主义的代表

① 转引自帕基奥《西哀士与创建法兰西宪法》,第50页。

人物。他以上所有的政治立场,都旨在保证而不是破坏公民个人的 自由。他在“宪法的引言”中说:

在一个社会中,个人自由害怕三种敌人:危险最小的是一些 刁民,为了治服他们,一般的授权就足够了;更令人担心的是第 二个敌人,这就是承担行使部分公共权力的官吏;而政治的机 体,政府本身也可能不再尊重公民的权利……受委托人反过来 对付它自己的同胞、朋友或他承诺要保护的权力……这是一幅 怎样的情景啊!①

西哀士这里所谓自由主义,在于他希望限制任何威胁到个人自由的 权力,即使是“代表”的权力。这其中不乏自相矛盾之处,但是政治中 的自由原则是西哀士政治理论中的基础,在这一点上,他与卢梭的政 治倾向又是一致的。西哀士对宪法和修宪的重视,要求设立特殊机 构审查普通法律是否合乎宪法的立场,都是为了保证公民个人最大 限度的自由权。

自由的敌人是专制。西哀士认为,凡专制的政府必讨厌“自由” 一词,就好像它是一个贬义词似的。何为专制?就是权力太大,任何 其他外在的力量都无法加以限制的权力。在这样的权力下,所谓“自 由”,特别是政治上自由的权利乃是稀罕之物。专制的权力不是保持 而是破坏社会秩序的力量,它破坏自由的秩序。因此,权力集中在一 个人或一个机构中,对整个民族、民主、公民个人的自由都是十分危 险的事情。所谓“代表”的权力恰恰在于它不是专制的权力,不同的 “代表”之间可以有相互制约的关系,就像参、众两院,就像分权。在这 样的意义上,专制不是“公意”的代表。西哀士还指出了一种在专制 制度下常见的政治现象,即它抹杀在民主制度中对个人自由的尊重, 而总是以似乎全体一致的面貌出现,就好像各个不同的地区、不同的

①转引自帕基奥《西哀士与创建法兰西宪法》,第76页。

部门、不同的个人之间,都没有意见和立场的差别似的。这是一种假 象,因为“他们说的、他们的意愿、他们的行为、他们的权力都是不相 同的,决不相同,每个入高兴以他自己的方式”①。换句话说,政治联 盟并不能使这些方式统一起来。在《自由的进展与社会的进步》一文 中,他又说:“公民的自由是一切法律的唯一目的。”②“如果人们不把 自由理解为个人的自由,那自由就一钱不值。在个人自由之外的自 由只是一个抽象物。一旦你遇到人,问题就始终是,如何获得个人的 自由?”③

西哀士试图实现这样的政治目的,即由爱好自由的个人组合起 来的政治制度会增加而不是减少个人的政治自由,因为这样的自由 是获得全体社会成员一致同意的,当然它必须有一个前提,即每个人 在追求个人的自由与幸福时,要尊重其他个人同样的权利——这是 自由民主政治制度的法律前提,破坏这个前提,自由权利本身也就遭 到了破坏。自由与生产和消费一样,是人天然的需要,而在专制制度 下,当这样的天性被剥夺时,人们可能养成第二天性,也就是奴性,一 种非得经过长期的启蒙才能改掉的政治习惯。

①西哀士:《反对复兴的整体性》,转引自帕基奥《西哀士与创建法兰西宪法》, 第79 页。 ②西哀士:《自由的进展与社会的进步》,转引自帕基奥《西哀士与创建法兰西 宪法》,第122页。 ③同上书,转引自帕基奥《西衰士与创建法兰西宪法》,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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