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巴赫从理性出发阐述他的道德与政治观点。理性是从感性 出发的,但是“感情、我们的天性和气质都可能使我们迷失方向并欺 骗我们,只有经验和反思使我们走在健康的道路上,使我们知道什么 才能真正把我们引向幸福。”①启蒙时代的“理性”实际上是一个非常 模糊的概念,但是至少在霍尔巴赫这里,其含义是清楚的,他排除了 其中的情感和情绪成分。当霍尔巴赫说到“经验”一词时,并不表示 某一具体个人的心情体验,而是像达朗贝尔一样,指的是人的一般的 经验。
霍尔巴赫正是从这样理解的“理性”出发阐述他关于道德与政治的 观点。道德与政治领域中的“经验”是经历了理性思考后变化了的经 验。这里“理性”的含义与任性相反,它是冷静的或者是克制的,是一种 公正的、经过规范的精神,或者说是建立在可以相信的经验基础之上的 真理性认识。霍尔巴赫认为,人是理性的存在物,人的目的是自身的快 乐和幸福。实现幸福的手段是人的感官和精神,它们引导人的行为。 人喜欢或不喜欢某些行为源于那些行为对人的吸引力。人被能引引起自 己快意的行为所吸引,同时排斥使自己不快的行为 这种情形并不 是出于任意性,如上所述,它来自必然性。霍尔巴赫说, 所有这些经验给人以美德或罪恶、公正或不公正、善或恶, 得体或不得体、正直或诡计等观念。一句话,从这些经验中学会 判断人和他们的行为,辨别必然的感惰。这种感情是根据人们 感受到的情感效果的差异自己冲动起来的。②
霍尔巴赫这番话等于取消了感情中的“非理性”因素,就像他对待偶
①② 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转引自《18世纪唯物主义者》,第337页。
然性的态度一样,非理性的感情或情绪在他看来也是理性的。换句 话,他在人们情绪激动之前,就已经知道了这感情必然朝着什么方 向,为了什么。于是,没有任何情绪是他预料不到的。当霍尔巴赫提 出要以这些“必然的感情”区别善与恶时,他实际等于说,凡是使人身 心快乐的因素就是善的,与此相反的因素就是恶的。他认为: 美德就是所有那些真正的、总是对人生活在社会中有益的 事情,邪恶就是其中对人有害的辱情。最大的美德就是能使人 获得最大和最持久好处的德行z最大的邪恶,就是那些总是给人 类寻求幸福和社会必然秩序的禀性制造麻烦的因素。①
区别“有益”和“有害”的标准就是以上提到的“必然的感情”,这是健康 的、理性的、有德行的人应该具有的感情。在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 上,霍尔巴赫认为,每个人在寻找自己幸福的同时,不能损害别人的 幸福。损害他人幸福的人是邪恶的。
霍尔巴赫的政治立场建立在他驱乐避苦的自然观和伦理学基础 之上。在他看来,“政治是一种规范人的热情,引导人的热情朝向社 会至善的艺术”②。值得注意的是,霍尔巴赫的政治学旨在一切人的 利益,而不是社会上某一个特殊集团的利益。他认为:
为了使政治成为有用的,政治应该在自然的基础上建立自 己的原则,也就是说,要符合社会的本质和目的。社会只是一个 由广大的家庭和个体结合而成的总体,结合起来是为了能更容 易地满足他们的相互需要、他们希望得到的好处。③
总之,人多力量大,可以相互帮助。这里,霍尔巴赫谈到了他所理解 的“社会契约”。人们为了生活得更好,便制定了一个公约。根据这个
① 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转引自《18世纪唯物主义者》,第338页。 ②③ 同上书,转引自《18世纪唯物主义者》,第339页。
公约,人们应该相互服务而不是相互损害。霍尔巴赫认为:
但是,每个人的本性使他每时每刻都在为了满足自己的热 情或短暂的任性,为了寻求个人的善而毫不顾及他的同伴。于 是,就需要一种力量,使人能恢复他的义务,强迫他遵守自己的 责任,让他承诺由于热情而经常被遗忘的约定。这个力量就是 法。法是社会意志的总体,是为了确定社会成员的行为。①
霍尔巴赫接着按照社会契约论解释政府的起源和政治权力的必要 性。他和卢梭一样认为社会契约是自由约定的,而不是一种暴力,但 他的社会契约理论远没有卢梭那样精细和完善。
关于法律,霍尔巴赫的观点是,法律要保证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利 益。这种利益就是自由、财产、安全。自由的含义是保证人民的幸福不 受到损害,以及对这样的损害给予惩罚;财产权的含义是保护人民的劳 动成果;安全是说每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幸福时要得到社会的保护。霍 尔巴赫又认为,如果人民得到了这些并同时承担社会义务,就实现了社 会的公正。而“公正也称做平等,因为公正有法律的帮助。制定法律的 目的是让所有人都服从,以使公正能平等地属于社会所有成员”②。 关于权利,霍尔巴赫的理解是,权利就是社会公正的法律允许它 的成员为自己的幸福而从事的活动,这个权利是不可剥夺的。社会 和社会成员有各自的权利,但是其根本利益又是一致的。社会的首 领或政府首脑如果与人民的幸福相冲突,就应该失去命令人民的权 力。“一个受压迫的社会只包含压迫者和奴隶,而奴隶不可能是公 民;只有自由、财产、安全……才造就了热爱祖国的公民。”③这就是霍 尔巴赫心中的政治真理。
关于政治制度,霍尔巴赫赞成政治上的“代表制度”。他认为,代
① 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转引自《18世纪唯物主义者》,第339—340页。 ② 同上书,转引自《18世纪唯物主义者》,第341页。 ③ 同上书,转引自《18世纪唯物主义者》,第342页。
表可以集中人民的意愿,即自由、财产、安全。“一个民族应该由一个 组织或议院来代表,这个组织的目的是防止最高权力被滥用。”①这就 能组织一个“光明”的政府。启蒙时代的政治理论也可以概括为形形 色色的“代表”理论。“人民代表”概念是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家首先 提出来的。真正的“人民代表”是以真正的公民权利为基础的。
① 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转引自《18世纪唯物主义者》,第3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