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波埃修对形而上学共相问题的解释

一亚里士多德的实体与共相理论

亚里士多德的共相理论是温和的实在论的始作俑者,他的实在 论是建立在他的实体学说的基础之上的。亚里士多德把实体定义为 (接上页)的范畴基础》(第177—180页,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1999)。当我们从共相问 题引出实在论与唯名论之间的分野时,格雷西亚认为它们分别有四个不同的含义。实 际上,除开认识论含义外,其他三个含义本质上没有什么重要的分别,而它们的认识论 含义又是最成问题的,因为共相问题恰恰涉及的是共相是否独立于心灵(因而也独立于 心灵的认知)而在实在上存在。即使承认共相问题的认识论含义,它也是派生的。

这样的东西,它既不谓述任何东西,也不寓于任何东西之中, 实体——在最严格的、第一性的和最根本的意义上被称为 实体的东西——乃是那种既不述说一个主体又不存在于一个主 体之中的东西,例如某个个别的人或个别的马。在第一性意义 上被称为实体的东西所在于其中的诸属被称为第二实体;同样, 这些属所隶属于其中的种也被称为第二实体。例如,某个个别 的人包含于人这个属之中,而动物是这些属所隶属于其中的种。 所以,这些东西——人和动物——被称为第二实体。①

根据这个定义,只有满足非谓述性和非依附性即独立自存性标准的 东西才是第一实体。显然,亚里士多德认为,个别物,如某个个别的 人或个别的马,满足第一实体的标准,因此,这些个别物是第一实体。 就个别物不存在于其他任何非实体性的范畴属性来说,它们是独立 存在的,在实在上存在,具有实在性。种属即共相显然不满足“非谓 述性”之标准,所以它们不是第一实体。然而,种属不存在于主体之 中,它们满足非依附性标准。亚里士多德说:“不存在于主体之中,这 是一切实体的共同特征。”②所以,种属也是实体。如果说个别是第一 实体,这是因为它是基本的主体,既然属比种、种属比其他非实体性 范畴属性更接近(尽管不是)基本主体,种属则是第二实体。此外,种 属之所以是实体,乃是因为它们与非实体的范畴属性对主体的谓述 不同,当它们谓述第一实体时,它们能够揭示第一实体之“所是”即本 质。“如果说殊相更好地满足了主体标准的话,那么主体则似乎更好 地满足了本质标准;所以,即使它们作为实体是第二性的,但作为本 质可以是第一性的。”③种属的本质第一性是其不同于其他非实体范

① 乔纳森·巴恩斯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第4页,牛津修订译本,普林 斯顿大学出版社,1984。 ② 同上书;第6页。 ③ 特伦斯·欧文:《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原理》,第81页,牛津大学出版社,1988。

畴的重要特征。

个别物是第一实体,因为它们是基本主体;种属是第二实体,因 为它们仍然是主体,尽管不是基本主体,但接近基本主体并能揭示第 一实体的本质。个别物是第一实体,这是亚里士多德实体学说的核心 原则。其本体论意义在于,这个原则肯定了个别具有首要的实在性。 然而,对于亚里士多德的共相理论来说,最根本的问题是,共相 是否在实在上存在?既然亚里士多德的实体理论已经表明,唯有个 别才是基本主体,才是第一性意义上的独立存在物,因而具有实在 性。那么,亚里士多德的共相问题就可以转化为共相是否存在于个 别之中因而同个别一样具有实在性。

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Categories)中,根据“述说一个主体”和 “在一个主体”这双重谓述关系,区分出四种类型的东西;(1)既不述说 也不在一个主体的东西;(2)述说却不在任何主体的东西;(3)既述说 也在某个主体之中的东西;(4)在主体之中但不述说主体的东西。属 于第一类的东西当然就是第一实体即个别或殊相,而根据亚里士多 德关于共相的谓述性之定义,属于第二类的东西即种属、种类和第三 类东西,即非实体性范畴、属性和关系都是共相,因为它们都能够谓 述数目上为多的个别。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共相的属性是指一般的 属性,而不是存在于某个主体之中的属性,后者既存在于某个主体之 中,它就是特殊属性,也就是殊相,而不是共相。①

亚里士多德共相理论的复杂之处在于,种属一方面作为共相谓 述主体,另一方面又不在主体之中:

至于第二实体,显然,它们不在主体之中;人述说作为主体 的个别的人,但并不在一个主体中:人不在个别的人中。同样, 动物也述说作为主体的个别的人,但动物并不在个别的人中。②

① 参见格斯里《希腊哲学史》第6卷,第143页,剑桥大学出版社,1990。 ② 乔纳森·巴恩斯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第6页,普林斯顿大学出版 社,1984。

种属是第二实体,如上所述作为实体,它们的共同特征是不在主体之中, 也就是说,作为属的人并不在作为个别的人之中。亚里士多德解释说: 所谓“在一个主体中”,我的意思是指,不是作为部分而在某 东西之中,而是指离开了它所在于其中的东西便不能存在。①

非实体性的范畴即属性存在于主体之中,也就是说它们不是独立存 在的,而是存在于第一实体即个别之中。既然第一实体具有实在性, 那么存在于其中的属性作为共相也具有实在性。然而,种属不在主 体之中,意味着它们能够离开主体即第一实体而独立存在。如果是 这样的话,那么它们作为共相似乎就是独立于个别而存在。显然,这 正是柏拉图的共相学说。所以,有人认为,当亚里士多德把种属看做 是第二实体时,他“事实上就是复活了柏拉图主义,他自己永远不能 完全从柏拉图主义里摆脱出来”②。在柏拉图那里,共相是独立并先 行于个别而在实在上存在,个别依附于共相而获得其派生的、不完全 的实在性。然而,在亚里士多德这里,当我们注意到相对于第二实体 和其他非实体性范畴,第一实体在范畴中所享有的中心地位和作用 时就会发现,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在共相理论上是根本不同的。亚 里士多德明确强调,第一实体之所以比包括第二实体在内的其他任 何别的东西更是实体,是因为第一实体是其他任何别的东西的基本 主体。而作为基本主体,第一实体不存在于任何别的东西之中,因而 第一实体是独立存在的。如果第一实体不是独立存在的,也就是说, 如果它们是依赖于别的东西而存在,那么即使这些别的东西不是第 一实体的主体,它们的存在对于别的东西就同样是基本的。③ 这就是

① 乔纳森·巴恩斯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第3页,普林斯顿大学出版 社,1984。 ② 威廉·涅尔和玛莎·涅尔:《逻辑学的发展》,张家龙等译,第84页,商务印书 馆,1985。 ③ 参见特伦斯·欧文《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原理》,第82页,牛津大学出版社, 1988。

说,它们和第一实体的存在是相互依赖的,而这无异于瓦解了第一实 体作为基本主体的首要的、根本的地位。因此,无论如何,第一实体 在第一性意义上是独立存在的。这就是亚里士多德的个别物的本体 论的基本原则。显然,这与柏拉图主张共相在实在上存在的共相本 体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这一点上,亚里士多德绝不是在复活柏 拉图主义,相反,他的实体学说恰恰是对柏拉图共相论的一种反动。 亚里士多德关于实体的第一性与第二性的区分表明,在实在存在的 意义上,第二实体即种属共相不可能比第一实体即个别物更是主体。 这就是说,亚里士多德的共相理论是建立在他的个别物的本体论基 础之上的。根据这种关系,我们可以说,尽管亚里士多德断言种属不 在主体之中,因而这一断言与第一实体的本体论地位之间存在着内 在的紧张关系,但是根据他的个别物的本体论原则,与第一实体在第 一性意义上的独立性相比较,包括种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东西都在派 生意义上是依附性的。独立性与依附性之间的对照本身表明,没有 前者,就没有后者;没有个别物的独立存在,也就没有个别物所属的 种属的存在。亚里士多德说:

这样,所有其他东西要么述说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要么在 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之中;所以,如果第一实体不存在,那么其 他任何东西就不可能存在。①

尽管种属作为(第二)实体不在作为基本主体的第一实体之中,但是 它们在本质上谓述第一实体。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如果第一实体不 存在,那么作为谓述第一实体的种属共相就不可能存在。在这里,亚 里士多德关于第一实体的独立性和第二实体对第一实体的依附性的 断言通常被理解为肯定,种属共相存在于个别物中。第一实体是独 立的存在物,具有第一性意义的实在性,种属共相依附于第一实体而

① 乔纳森·巴恩斯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第5页,普林斯顿大学出版 社,1984。

存在,因而同第一实体一样具有实在性。这就是亚里士多德的共相 理论。在解决形而上学共相问题时,亚里士多德虽然不同意柏拉图 将共相与个别物分离的立场,但仍然肯定共相的实在性,显然亚里士 多德的共相理论完全等同于他的实在论。然而,再一次与柏拉图坚 持共相与个别物相分离这一极端实在论的立场不同,亚里士多德的 共相理论是建立在他的个别物的本体论原则之上的,他认为共相依 附于个别物而存在,所以,他的实在论是温和的。

柏拉图的共相理论就是他的理念论。根据这种理论,共相是独 立于例示共相的个别而存在,而个别则是共相的不完善的摹本。柏 拉图共相的范例就是数学对象的普遍性质,如关于圆的几何性质并 不依赖于任何个别的或经验的圆,后者根本不可能具有严格意义上 的圆的性质,只有几何圆本身即圆的理念才具有普遍的圆的性质即 圆的共相。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的共相理论,认为只有个别才是 独立存在的,而共相仅仅依存于个别而存在。如果说柏拉图的共相 范例是几何的普遍的性质的话,那么亚里士多德的共相范例则是生 物学上的自然种类性质。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共相理论,个别的动物 和植物属于一定的种类即属,而不同的属又属于一个单一的种,种属 依存于个别,而多个个别是种属的例示。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共 相理论的一个直观的理由是,共相既然是个别的共同性质,它们就不 能与个别相分离而独立存在。他在柏拉图晚期对自己的共相理论进 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第三人论证”(the third man argument),反驳柏拉图的共相理论。根据柏拉图的共相理论,共相(如 人)是多个个别(人)的共同性质。这意味着在多个个别(人)之间的关 系中,它们才具有一个共同的性质即共相。没有所有个别之间的关 系,就没有一个共同的性质即共相。然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柏拉 图共相理论的问题在于,一旦对于多个个别(个别的人)确立一个共 相(人)后,这个共相又与其中的个别之间又存在一种关系,既然新的 关系是在个别与第一个共相之间确立的,这种关系不同于个别之间的 关系,所以建立在新的关系基础之上又存在另一个共相。这样,就会在 个别(个别的人)与共相(人)之间又出现一个新的共相(第三人),以至无穷。显然,根据柏拉图的共相理论,在个别之外设立共相,其论证的 推进将导致无限回退。亚里士多德揭示了柏拉图的共相理论所包藏的 根本问题,所以他拒绝了柏拉图的极端的实在论,否弃了柏拉图式的共 相。然而,亚里士多德依然是个实在论者,他依然承认共相作为个别的 本质的存在。只是他认为,共相依附于个别物而存在,而根据他的个别 物的本体论原则,个别物具有第一性意义的独立性。尽管如此,亚里士 多德的共相理论或实在论仍然有其自身的问题和困难。

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实体的共同特征是它们都不在 主体之中。他解释说,某某东西“在主体之中”,是指它离开了它所在 于其中的东西便不能存在。反过来说,某某东西“不在主体之中”,是 指它不依附于任何别的东西,它自身就是主体,是独立存在的东西即 实体。根据实体的这个共同特点,种属即共相,作为第二实体,就是 独立的而不是依附性的存在物。不仅如此,亚里士多德还明确指出, 作为属的人和作为种的动物都不在作为个别物的人之中。如果不考 虑共相当其不存在于个别物之中而仅存在于理智或心灵之中这一可 能性的话,这当然表明,亚里士多德的共相理论在较小的程度上具有 回归柏拉图主义的倾向:共相被归设在个别物和理智之外的先验领 域。这种倾向在亚里士多德的本体论内部则表现为个别物的本体论 原则与共相的本体论原则之间的冲突。这是亚里士多德共相理论的 基本难题之一。

二波埃修对共相问题的解释

尽管共相问题分别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得到了不同形式 的肯定的回答,但它作为一个哲学问题并引起广泛而持久的讨论则 是起始于中世纪,并且激发这场关于共相问题的旷日持久的哲学讨 论的关键性人物是被斯图沃特(H.F.Stewart)和莱德(E.K.Rand) 称为“最后一个罗马哲学家和第一个中世纪神学家”的波埃修。① 但

① 参见格雷林编《哲学 2》,第527页,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

是,波埃修似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个承前启后式的哲学家,因为 虽然他试图将古希腊哲学的基本观念特别是亚里士多德哲学传送给 早期中世纪哲学,但他并没有提出自己的哲学思想,他的成就在于翻 译和评注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著作。正如著名中世纪哲学史家约 翰·马伦邦(John Marenbon)所指出:“虽然波埃修是一个基督徒,用 拉丁文写作,但他属于一个可直接追溯到普罗提诺,并最终到亚里士 多德和柏拉图的传统。然而,作为一个晚期古代哲学家,波埃修的重 要作用是有限的。他的大部分想法和论证都来源于他对古希腊思想 资源的掌握,他自己的贡献更多的在于选择、组织和表述各种观点, 而没有原创性思想。”①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波埃修又被认为是为 随后中世纪哲学家讨论共相问题提供了出发点呢?② 仅就共相问题 而言,波埃修的重要性在于,他通过自己对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哲学 思想的理解,借助波菲利所提出的问题,以经典形式制定了一直沿用 至今的所谓“共相问题”(the Problem of Universals)。并且在制定这 个问题中,他所用的术语和表述方式已经深深地扎根于13世纪以前 的形而上学文献之中,对波埃修的一般哲学思想持反对意见的人也 无法放弃,甚至无法修正这些术语和表述方式。无论如何,波埃修以 制定问题的形式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共相学说陈列在 一起,试图建立它们的统一协调性,从而为随后中世纪进一步讨论共 相问题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契机。

中世纪讨论共相问题所依据的经典文本就是波埃修的《<波菲利 的亚里士多德《范畴篇》导论〉评注》(A Commentary on Porphyry’s Isagoge)。我们知道,亚里士多德在其《范畴篇》中提出了著名的十范 畴,其中实体或本体这个范畴在范畴体系中占有中心地位。波菲利 在其《导论》中将实体这个范畴看做最高的种,在其下根据属差可以 划分出不同等级的属。就“实体”范畴来说,作为种可以分为“有形体 的东西”与“无形体的东西”两个不同的属。而“有形体的东西”又可分

① 约翰·马伦邦编:《中世纪哲学》,第11页,劳特利奇出版社,1998。 ② 参见格雷林编《哲学 2》,第529页,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

为“有生命的东西”和“无生命的东西”……照此可以一直划分下去, 直到不能划分的最低的属即个别出现。这就是所谓“波菲利之树” (the tree of Porphyry)。波埃修将波菲利的《导论》译为拉丁文,并对 其作了释义,完成了《《波菲利的亚里士多德《范畴篇》导论〉评注》。正 是在这个评注中,波埃修在转述波菲利所提出的问题时写道: 他说:关于种和属,现在我不说它们是否独立存在,是否仅 仅寓于单纯的理智之中;如果独立存在,它们是有形体的还是无 形体的;以及它们是与感性事物相分离还是寓于感性事物之中 并与感性事物相一致。这类问题是最高级的问题,需要花很大 的功夫研究。①

这是一则关于中世纪形而上学共相问题最著名的也是最经典的文 本。在这里,波埃修所转述问题就是所谓“波菲利问题”,这些“问题一 起构成了哲学史家所说的“共相问题’(the Problem of Universals)”②。让我们根据波埃修的文本来详细考察一下形而上学共相问 题的基本结构。

首先,我们知道所谓“种”和“属”在概念上可以理解为这样的表 达式:当一个表达式用于指属于某一类型的某些而不是所有东西,并 且不能用于不属于该类型的所有东西,那公该类型就是“种”。而这 个表达式所指示的所有并只有这些东西的子类就是“属”。如在关于 人的定义中,可用“理性的动物”来表示“人”,其中“动物”这个类型就 是“种”,而子类人就是“属”。实际上,“种”与“属”的区分是相对的③, 都可以泛称为“一般”或“共相”,它们与“个别”的区别则是绝对的,因 为根据谓述理论,“种”和“属”都可以作为谓词用来谓述个别,而个别

① R.麦克恩编译:《中世纪哲学家原著选编》,第91页,查尔斯·施克莱伯纳父 子出版公司,1929。又见《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227页,商务印书馆,1988。 ② J.哈肯特编:《中世纪哲学家》,第113页,盖文研究出版公司,1992。 ③ 约翰·马伦邦编:《中世纪哲学》,第478—479.页,劳特利奇出版社,1998。

不能谓述别的东西。在通常的用法中,“种”和“属”似乎总是被当做逻 辑学上的概念来使用,但是共相问题则涉及作为概念的“种”和“属”, 即“种属概念”(genus- and species-concepts),是否在心灵之外有相对 应的指示之物存在,即“种属事物”(genus- and species-things)是否在 实在上存在。中世纪的唯名论则否定种属的实在性,认为它们只是 一般词项,或者只是通过思维的抽象作用所形成的概念,而作为实在 论的形而上学共相理论肯定,不仅种属概念存在于我们的心灵或理 智中,更重要的是,种属事物在实在上存在。此外,即使种属具有实 在性,进一步的问题是,与个别相联系,种属究竟是在个别之中还是 在个别之外?显然,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在一定的意义上就是在柏拉 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实在论之间作出选择。

尽管波埃修和波菲利都认为“种属问题”是非常高深的问题,“很 多聪明人都试图解决它,但许多人都未曾解决得了”①,但是问题本身 已经暗示出了如下几种可能的答案:(1)种属仅仅寓于理智之中; (2)种属独立存在(即存在于理智之外)并是有形体的;(3)种属独立 存在并是无形体的,而且与感性的事物相分离;(4)种属独立存在并 是无形体的,而且寓于感性事物之中,与它们相一致。在这四种答案 中,其中第一个显然是唯名论的答案;第二个为阿贝拉尔的老师罗色 林所坚持,他认为种属即共相只是一种“说话的声音”(flatus vocis), 因为这个观点太极端而在中世纪几乎未赢得多少支持,甚至连阿贝 拉尔也不同意这种观点;第三个答案当然就是柏拉图的共相理论;而 最后一个就是亚里士多德的实在论的基本立场。从波埃修的《评注》 文本,我们已经知道了共相即种属问题主要涉及种属是否存在,如果 存在,其存在方式是什么?我们也知道了对共相问题有四个可能的 答案,但波埃修对问题的进一步讨论表明,这四个答案似乎都不令人 满意,而且他似乎也没有开辟其他解决途径的可能,因而看起来共相 问题的确是艰深难解的形而上学问题。

①《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228页,商务印书馆,1988。

波埃修首先认为,共相并非是独立存在的。这样,他实际上就拒 绝了上述关于共相问题的后三个可能的答案。波埃修否认共相存在 的论证思路是这样的:如果种属即共相在实在上存在,那么,它们作 为存在的东西要么在数目上是“一”,要么是“多”,但波埃修论证说它 们既不可能在数目上是“一”,也不可能是“多”,所以,没有这样的东西 存在。

那么,种属即共相为什么既不可能在数目上是“一”,也不可能是 “多”呢?

第一,种属即共相不可能在数目上是“一”。共相的根本特征在 于它是多个个别事物的共同性质,也就是说,它对于数目上多个个别 来说是共同的或共有的。可是,究竟应在何种意义上来理解共相的 “共有性”呢?当我们说某东西是被共有的,可以从各种不同的方式 来理解:(1)共有的东西之为共有,是因为它同时为它的部分所共有, 如若干人占据一个房间的各个部分,他们所占据的这些部分共同享 有或组成一个共同的整体房间,但它不可能整体地被共有;(2)共同 的东西之为共同,是因为它在不同的时间为不同的事物所享有; (3)它在同一时间为所有的事物所共有,然而并不构成共有它的事物 的实体。① 但是,波埃修认为,种不可能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上被共 有,“因为它必须以这样被共有:它是全部地并且同时在个别之中(it is in the individuals wholly and at one time),它们能够构成并形成那 些共有它的那些事物的实体”②。波埃修的意思是说,如果种被多个 个别共有,那么它被共有的方式只能被理解为是它必须同时全部并 完全地寓于数目上不同的个别之中。果真如此,它就不是数目上的 “一”。因为比如某个东西为两个个别所共有,那么它就必须全部存 在于这两个个别之中,而这两个个别在数目上是“多”,所以被它们所 共有的那个共同的东西就不能是数目上的“一”。正如没有任何一个 个别能同时存在于两个地方一样,共相也不能以如此方式存在,所以

①② 贝尔德和沃尔特·考夫曼编:《中世纪哲学》(哲学原典第2卷),第140页, 普伦蒂斯-霍尔出版公司,1997。

它不是数目上的“一”。根据玛里琳·麦克科德·亚当斯(Marilyn Mccord Adams)的分析,共相不能是数目的“一”,这里含有的假定是: “如果 A在时间t在y之外,那么,A就是完全在B之外并在数目上是与B有分别的。”① 她的意思是,x和y是在数目上完全有分别的两个个别,如果A和B同 时全部分别在x和y之中,那么 A与B就不可能在数目上是“同一的”。 第二,种属即共相不可能在数目上是“多”。如果共相在数目上 不是“一”,那么,它是不是“多”呢?假定种在数目上是多,那么,这里 在不同的层级上仍旧存在着一个“共有问题”:在多个种之间必然有 一种共同的东西。可是,我们如何理解这种“共同性”呢?首先,根据 前面关于非数目同一论证,一个种不可能被多个种所共有,因为不可 能有一个被共有的、数目上为“一”的种存在于多个种(数目上为“多” 的种)之中。波埃修说:多个种“具有某种相似的东西,而不是相同 的”②。多个种之间不能共享一个同一的种,最多只存在相似性的东 西。根据亚当斯的分析,两个不同但相似的东西,其相似性可以作这 样的理解:“如果x是与y相似的,那么必须有某东西z(在这里z不同 于x或 y),而就这个东西来说,x与y才是彼此相似的。”③如果一个 动物(种)与另一个动物(种)是相似的,那么,它们之间就有另一个东 西即“动物性”,由于这个东西,它们才是相似的。但由此会引出进一 步的并且是类似的问题:一个动物的动物性与另一个动物的动物性 是相似的,而且这两种动物性是就第三种东西即其动物性而言是相 似的。……这样,“寻找理由的工作就会无限地(in infinitum)进行下 去,因为这个过程是没有止境的”④。而如果这样的话,也就“不存在 最后的种了”⑤。没有最后的种,实际上也就根本没有了“种”本身,因

① 亚当斯:《奥康》第1卷,第6页,圣母大学出版社,1987。 ②④ 贝尔德和沃尔特·考夫曼编:《中世纪哲学》(哲学原典第2卷),第140页, 普伦蒂斯-霍尔出版公司,1997。 ③ 亚当斯:《奥康》第1卷,第7页,圣母大学出版社,1987。 ⑤ 贝尔德和沃尔特·考夫曼编:《中世纪哲学》(哲学原典第2卷),第140 页,普 伦蒂斯-霍尔出版公司,1997。

为种的特征在于“一”对“多”,即“高一级”的“一”对“低一级”的“多” (属或个别)①,如果种在数目上是“多”,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与种的 一般规定相反,“低一级”的种反而对“高一级”的“多”,这也不满足“波 菲利之树”的划分结构。总之,在波埃修看来,种在数目上也不可能 是“多”。

波埃修得出结论说:“因此之故,种既不是一(one),因为它是共有 的;也不是多(many),因为还要为许多种寻找另一个种。由此可以看 出,种绝对不存在。”②

如前所述,在波埃修看来,如果种属在实在上不存在,这意味着 上述关于共相问题的后三种可能的答案都被拒绝。那么,第一个答 案又怎么样呢?这个答案是说,种属仅仅存在于单纯的理智之中。 如果我们把“理智之中”与“理智之外”(在实在上)看做是两个相互排 斥但又一起穷尽了所有可选择的项的话,那么,根据上面的分析,既 然种属在实在上不存在,波埃修本来应该承认种属就只可能存在于 理智之中了。果真如此,波埃修就是在维护唯名论的立场。如果再 考虑到波埃修否认共相在实在上存在,那么,我们会感到非常奇怪: 既然波埃修能够作出明确的唯名论的选择,为什么又认为种属是十 分高深的问题并反复加以讨论呢?然而,事实上,波埃修也不接受那 个唯名论式的答案。这个答案涉及一个至关重要的术语:“种属概念 或观念”;如果种属仅仅存在于理智之中,那么这里所说的种属就首 先是种属概念或观念。但是,一切观念——如果不是空洞的,总是关 于某种东西的观念,用波埃修的话来说,“没有对象内容(subject)就不 可能形成一个观念”③。按照波埃修的说法,观念的形成方式有两种: 一是,观念是按事物本身构成的方式而从事物形成;二是,观念不是

① 在这里,所谓“高一级的”,我的意思是指种就其一般性而言高于属或个别的 方式,在这个意义上高一级的种对低一级的东西来说就是波埃修所说的“最后的种” (the last genus)。 ②③ 贝尔德和沃尔特·考夫曼编:《中世纪哲学》(哲学原典第2卷),第140页, 普伦蒂斯-霍尔出版公司,1997。

按事物本身构成的方式而从事物形成。① 我们可以用认识论中的符 合论的真理观来理解这两种方式:要么观念与事物的结构相一致,要 么观念与事物的结构不一致。在前一种情况下,与事物结构相一致 的观念就是真理,但这要求首先确立事物在实在上的存在并与观念 完全相对应,但根据前面的分析,波埃修认为,种属事物是不存在的, 所以种属观念不可能是真的。这就转到后一种情况:种属观念就其 存在于理智之中而言因与事物的结构不一致因而是假的。这样,实 际上,波埃修也不满意上述第一个答案。

如果波埃修转述波菲利的问题是真正的问题,上述关于这个问题 的四种可能的答案是唯有的选择,那么,看起来,波埃修全部拒绝了这 些可能的答案这一事实似乎表明,种属即共相问题的确是较为高深的 问题,现有的答案虽是唯有的,但都不令人满意。尽管如此,我们注意 到,一方面波埃修是一位新柏拉图主义者,他受柏拉图的共相学说特别 是其认识论学说影响颇深;另一方面,波埃修《评注》中以欣赏的态度 简述了亚里士多德的门徒亚历山大在共相问题上所作的理解。所 以,在共相问题的讨论中,波埃修根本意图似乎在于表明:共相问题 虽很复杂,但柏拉图的极端的实在论和亚里士多德的温和的实在论 是两个相互对立而又最有可能被优先考虑的形而上学共相理论。

亚里士多德的实在论或共相理论对波埃修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波埃修在他的《评注》中对阿伏罗底西亚的亚历山大(Alexander of Aphrodisias)沿着亚里士多德的实在论而对共相问题所作的解释的肯 定。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的实在论的共相理论认为,个别或殊相在实 在上存在,而属性和作为“第二本体”(实体)的种属在某种意义上存在 于个别之中,因而也是实在的。然而,在亚里士多德的实在论中一直存 在一个含糊不清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普遍的共相是以何种方式存在 于个别之中的呢?亚里士多德颠覆了柏拉图的共相理论,不能容忍把 个别的性质即共相设定在与个别本身相分离的一个不同的独立领域, 并在保留知识对普遍性和实在性要求的同时,坚持认为共相只能存在

① 贝尔德和沃尔特·考夫曼编:《中世纪哲学》(哲学原典第2卷),第140页,普 伦蒂斯-霍尔出版公司,1997。

于个别之中。这样,亚里士多德就把共相的普遍性与个别的个别性之 间的对立置放在一个更加狭窄和困难的理论探索领域,从而使共相的 存在问题在理论上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尖锐和复杂。

在回答前述关于种属问题所提出的第一个答案中,波埃修认为 种属观念就其存在于理智之中而言必然是假的,并以此拒绝了种属 存在于理智的可能性。但根据波埃修在《评注》中对亚历山大的评 述,亚历山大则认为,当种属观念表象事物时,观念未必一定是假的。 亚历山大把观念表象事物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借助于理智的结合 或组合而形成的观念,这类观念可能是真的,如把房屋的各个部分的 观念组合起来而形成房屋的观念,该观念因能表象房屋本身而是真 的;但也可能是假的,如把黄金的观念和山的观念结合就形成“金山” 的观念,该观念因没有实在的对象因而是假的。二是,借助于分解和 抽象而形成的观念,这类观念未必是假的或空洞的。亚历山大认为, 种属观念就是通过第二种方式形成的。这就是说,种属观念是通过 思维的抽象和分解作用而形成的,既然抽象和分解是属于心灵或理 智的思维活动,所以,没有心灵或理智,也就没有这样的观念。但特 别重要的是,被分解和抽象的东西也就是这类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则 是在心灵之外并以个别的形式存在。正如波埃修对亚历山大观点的 复述:“既然种和属是思想,因此它们的相似性是来源于它们所存在 于其中的个别(individuals),正如人性(humanity)的相似性是来源于 彼此有别的个别的人一样,这种相似性被心灵所构想并真正感知就 形成了属;而当考虑不同的属的相似性时——这种相似性只能存在 于属本身或属于属的个别之中,这样相似性就构成了种。”①这意味 着,种属是思想性的东西,因为它是思想或心灵抽象和分解作用的结 果。但它也存在于思想或心灵之外,因为思想或心灵的分解和抽象 的对象是存在于思想和心灵之外的个别。“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都 是个别的人,他们都是具有实在性的个别,从这些个别的人中我们可

① 贝尔德和沃尔特·考夫曼编:《中世纪哲学》(哲学原典第2卷),第141—142 页,普伦蒂斯-霍尔出版公司,1997。

以通过思想的抽象活动形成一个抽象的相似观念“人性”即人的观 念,这个观念就是“属”。通过类似的方法,我们可以从不同的属(人和 马)形成“种”的观念(如动物)。“因此,种属存在于个别之中,但它们 是被思想的共相。”①种属就其来源于个别而言是单一性的,而就其现 成的存在形式而言具有思想的普遍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单一性” 和“普遍性”这两重不同的规定即属性都可归属并应用于种属,也就 是说,这两重相反的特征都可以被种或属这同一主体所拥有。然而, 这并不是说,种属在同一种意义上既是单一性的也是普遍性的。“对 于种和属也就是对于单一性和普遍性来说,只有一个主体,不过,在 一种方式上当其被思维时,它就是普遍的,而在另一种方式上当其在 它所在的事物中被感知时,它又是单一的。”②总之,根据波埃修的评 介,亚历山大的共相观念就是:种属即共相是思想中的共相,但它们 也在实在上存在于个别之中。这当然也就是亚里士多德的共相理 论。波埃修对亚历山大的共相观念的详细评介,似乎可以被视为是 他对亚里士多德共相理论的认同,然而,作为一位新柏拉图主义者, 波埃修也提到柏拉图的共相观念,并就亚里士多德的共相学说作出 声明说:“但是,我们竭力贯彻亚里士多德的意见,是基于这样的理 由:绝不是因为我们赞同他的意见,而是因为这本书是为《范畴篇》写 的,而亚里士多德是该著作的作者。”③因此,正如我们前面所指出的 那样,波埃修在《评注》中对共相问题的讨论,其意图并不在于阐述自 己的共相学说,也不在于赞同他所评介的某一具体观点,而在于借波 菲利提出种属问题并表明种属即共相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尽管它曾经沿着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实在论方向被广泛讨论过, 但问题并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晚期中世纪哲学继续针对波埃 修所转述的共相问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讨论,这可被视为是对波埃 修讨论共相问题的意图的一种领悟和回应。

①② 贝尔德和沃尔特·考夫曼编:《中世纪哲学》(哲学原典第2卷),第142页, 普伦蒂斯-霍尔出版公司,1997。 ③.同上书,第141—142页。

真心欢迎各位文史哲爱好者,添加我的个人微信 SuperQSC 。添加微信后,我会邀请您加入我们的【微信交流群】,获取各类文史哲资源,随时获取更新动态,真心期待您的添加。(纯交流,不收费,放心加,没套路~)(另外,平时实在没精力维护各种PDF之类的,也不打算靠这个挣钱,所以需要PDF之类的,还是积极京东、当当、微信读书支持正版)
(0)

相关推荐

  • 尼采-《悲剧的诞生》-十八-在线阅读

    十八 这是一个永恒的现象:贪婪的意志总是在寻找某种手段,通过 一种笼罩万物的幻景使它的造物持守在生命中,并且迫使它们继 续存活下去。有人受缚于苏格拉底的求知欲,以及那种以为通过 知识可以救治永恒的此在创伤的妄想;也有人迷恋于在自己眼前 飘动的诱人的艺术之美的面纱;又有人迷恋于那种形而上学的慰 藉,认为在现象旋涡下面永恒的生命坚不可摧,长流不息——姑且 116…

    书籍分录 2024年9月14日
    85
  • 绪论 古希腊罗马哲学

    古希腊罗马哲学的地位 本卷的内容是古希腊与罗马哲学。它延续的时间很长,从公元前6世纪初早期希腊哲学产生,至公元529年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关闭雅典的柏拉图学园标志着古希腊罗马哲学的终结,长达1000余年。 古希腊罗马哲学是西方哲学之源,奠立了西方哲学与文化的传统。历来是在各历史阶段激发活力的西方文化研究的重要领域,至今仍在深刻影响着西方哲学的演进。它那富有…

    书籍分录 2023年11月7日
    636
  • 第二十五章霍克海默

    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于1895年出身在德国斯图加特一 个犹太家庭,其父是当地一个纺织厂厂主。虽然家庭富有,但年轻的 霍克海默自小就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贫困、压迫、不公表示不满。他 不仅不愿意按照父亲的意愿去当工厂主,而且向往马克思所描绘的 社会主义。霍克海默先后在慕尼黑、法兰克福和弗莱堡大学学习心 理学、哲学。1923年,他作为法兰克福大学…

    书籍分录 2023年12月4日
    331
  • 第四节 培根的“新工具”:建立科学归纳法的尝试

    培根认为,要真正认识自然,实现科学的“复兴”,必须采取与以 往不同的认识方法,即所谓的“新工具”。“新工具”是一种归纳逻辑, 它与以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和枚举归纳为代表的“旧逻辑”有很大的 不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具体“目的”不同、“证明的性质和顺序” 不同、“研究的起点”不同。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新工具”与“旧逻 辑”的这三个方面的不同。 一关于具体“…

    书籍分录 2023年11月25日
    217
  • 阿波罗多洛斯-《希腊神话》-原本第一卷-第四章-在线阅读

    一 科俄斯的女儿中间,阿斯忒里亚曾变成一只鹌鹑,自投到海里去,避免宙斯的追求,有一个城市从前用她的名字叫作阿斯忒里亚,后来名为得罗斯。勒托与宙斯发生关系,到处被赫拉所迫害,直到后来逃至得罗斯,先生产了阿耳忒弥斯,又因了阿耳忒弥斯的帮助接生,生产了阿波隆。阿耳忒弥斯专心于打猎,终身是个处女神。阿波隆从宙斯与许布里斯的儿子潘那里学了占卜,到了得耳福,那时候忒弥斯…

    书籍分录 2024年3月3日
    241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