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神圣学说”与证明之路

如何理解上帝的存在,一直是基督教神学-哲学的一个核心问 题。我们甚至可以说,有了这一问题,才有所谓基督教哲学。从哲 学的角度来说,只有在信仰唯一的上帝的基础上,才会有这一问题; 而从纯粹信仰的角度说,则只有在哲学背景下才会提出这个问题, 因为对于最初的犹太基督徒来说,上帝作为唯一的神只需信仰,无 需理解。

因此,这一问题的提出与回答对于哲学和信仰来说,都是一重大 事件。它在根本上显示了哲学与宗教、理性与信仰之间的碰撞与沟 通,而从更具体的文化史角度说,表明了希腊文明与犹太-基督文明之 间的冲突与融合。这种碰撞与沟通一方面使基督教信仰逐渐走上了 理性化的道路,至少使基督教信仰摆脱了一些宗教迄今没有摆脱的 对“权威”的盲从与狂热;另一方面也极大地提升和丰富了哲学本身, 使哲学开发出了新的问题与新的领域。用奥古斯丁的话说就是,信 仰使哲学认识到了单凭理性所认识不到的东西。

实际上,在希腊哲学里,特别是在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那里,如何理解“神”就已是一个重要问题。① 虽然他们所思考的“神” 与基督教的“上帝”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但是,他们对“神”的思考已在 思想世界里坚定地打开了一个直面最高存在者的维度。而当基督教 在以希腊化世界为其背景的罗马帝国境内流传开来的时候,不管是 对于以希腊文化为其背景的异教徒来说,还是对于必须面对这种异 教徒的基督教徒来说,如何理解那个全知全能而独一的上帝,都成了 一个不可回避的紧迫问题。对于生活在哲学与多神教世界里的罗马 异教徒来说,不管是要嘲笑、否定基督教那个独一的上帝,还是要接 受、信奉这个上帝,都面临理解这个从未相遇的上帝的任务。同样, 对于基督教徒来说,要让自己的信仰穿越一个以哲学和多神教为其 核心的异教世界,从而立足并改造这个异教世界,首先要担当起来的 就是捍卫和理解作为独一者的上帝的绝对性。早期教父们大都自觉 不自觉地利用希腊哲学来阐释基督教教义,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利用 不得不面对的异教世界的资源来改造、教化异教世界,而其中最重要 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异教徒所陌生的作为独一者的上帝。

不过,明确提出这一问题并作出系统回答的是奥古斯丁,他实际 上开辟了一条理解上帝存在的“心学”道路。不过,这里首先要着重 加以分析的是托马斯·阿奎那通过其“神圣学说”开辟的另一条道 路,就是把信仰建立在“知识”基础之上的逻辑证明(demonstrabile/ Beweisen)的道路。托马斯开辟的这条道路在中世纪经院哲学中几乎 占据支配性地位。不过,把理解上帝的存在问题完全变成“证明”上

① 有关这个问题的最新文献,可参阅赵广明《理念与神——柏拉图的理念思想 及其神学意义》,收入“纯粹哲学丛书”,江苏入民出版社,2004。

帝的存在问题,始于“经院哲学之父”安瑟伦。他把奥古斯丁关于上 帝存在的“心学”自明性转化成逻辑自明性,这就是他有名的关于上 帝存在的本体论(存在论)证明。虽然托马斯否定了上帝存在的自明 性(an sich bekannt),但是,他却完全接受了安瑟伦的启发而开辟出 一条强硬的证明道路。

一信仰以知识为前提

这条证明之路传达的实际上是一种乐观的理智主义神学信念: 我们能获得关于上帝的知识——而正是这些关于上帝的知识先于一 切信条而构成信仰的前提。托马斯在展开他的具体证明之前,满怀 信心地写道:

以传承关于上帝的知识(Dei cognitionis/die Erkenntnis von Gott)为根本目的的神圣学说(sacrae doctrinae/die heilige Lehre)不仅论及上帝在其自身所是的东西(quod in se est/was Er in sich ist),而且论及上帝(如何)是事物的原则(开端和原因)和 目的。就如前面(第1题第 7条)所清楚表明的那样,我们试图展 示这一学说,并且首先进行关于上帝的研究;其次研究理性被造 物向上帝的运动(第 2 集);第三研究基督就他是人而言如何是我 们努力投向上帝的道路(第3集)。而对上帝的考察性研究(Consideratio autem Deo/die betrachtende Untersuchung über Gott) 又分为三部分:首先我们将考察属于上帝之本质性的东西;其次 考察属于个体(Personarum/Personen)间差异的东西(第 27题); 第三考察被造物从其自身产生的东西。但是,就上帝的本质性 来说,首先要考察的是,上帝是否存在(an Deus sit/ob Gott ist)? 其次是他如何存在,或者更确切地说,他如何不存在?第三要考 察的是上帝的行为,也即他的知识、意志和权能(第14题)。①

① 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1:2“前言”。

这里,托马斯明确表达了《神学大全》所要完成的使命就是展示一种 “神圣的学说”,而这种神圣的学说的目的就在于传承关于上帝的知 识。也就是说,在托马斯心目中,我们能够确立起一种关于上帝知识 的“神圣的学说”。这个“神圣的学说”有三个部分,其中第二、三部分 是研究理性被造物与上帝以及上帝之子耶稣基督的关系,它们分别 构成了《神学大全》的第2集和第3集。构成“神圣学说”之第一部分 的则是关于上帝本身的研究。这部分内容也就是《神学大全》里的第 1集。它是“神圣学说”最根本的内容,也是我们关于上帝的知识的最 根本的内容。按托马斯惯用的三分法,这部分关于上帝之本性的研 究也同样被分为三部分,它们分别研究上帝是否存在、上帝如何存在 以及上帝的知识、意志和权能。我们这里要详加分析的是托马斯关 于对“上帝是否存在”这个问题的研究,因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构成 了其他一切关于上帝之知识的前提。

关于“上帝是否存在”的研究,在托马斯这里也就是对“上帝是否 存在”的证明(beweisen)。那么,我们首先要问:什么是“证明”? 这里,我要区分证明与证实(best是相对于不自明的东西而言的,因为如果一个对我们来说是自明的 东西,那么,就无需证明。这不仅意味着一个被当做有待证明的东西 一定是一个不自明的东西,而且表明,有待证明的东西一定不是时间 中可见证(Zeugen)的某一事物或事件,至少它不仅仅是可见证的具 体事物或事件,否则,它就无需证明,也无法证明。因此,人们不能通 过亲历任何具体的事件或事物来直接确认、肯定这种有待证明的东 西。我把那种通过亲历具体的也即时间中的属世事件或事物来直接 确认、肯定某种非自明的东西的活动称为证实。显然,证明不是证 实。耶稣的十二门徒亲历(亲眼看见)了耶稣复活这件事,但是,他们 无法证明这件事。他们只能以事实的见证者(Zeuge)身份来确认、肯 定这件事。证明既可以与具体的事实相关,也可以与事实无关。事 实至多只构成证明的一个环节,但事实却构成了证实的全部基础,没 有事实也就无所谓证实。相对于证实,证明在根本上是通过对概念 的分析、演算来达到对非自明的东西的确认和肯定。也就是说,证明不是要在事实中,而是要在逻辑演算里见证非自明的东西。对上帝是否 存在的证明,在根本上意味着试图通过逻辑演算来见证上帝的存在。 关于上帝存在问题的证明被托马斯分解为三个问题:(1)“上帝 存在 Gott ist”是否自明的?(2)“上帝存在”是否可证明的?(3)上帝 是否存在?

我们首先分析前两个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托马斯是这样证 明的:

(1)人们必须承认,一种东西是自明的,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 与我们无关而自明,一种是与我们相关而自明。宾词被包含在主 词概念里的陈述就是自明的,如在“人是动物”这一陈述是自明的, 因为“动物”(这个宾词)就是包含在人这一概念中。(2)只有大家 都明白宾词和主词是指什么,陈述对大家才是自明的。这一点 在证明的第一原理那里是很清楚的,第一原理所涉及的是一些 没有人不明白的普遍概念,诸如存在和非存在(ens et non ens/ Seindes und Nichtseindes)、整体和部分等。但是,如果一些人并 不明白宾词和主词是指什么,那么,陈述虽然就其自身而言是自 明的,但对那些人来说,它就不是自明的。所以,结果就会像波埃 修所说的,存在一些对灵魂来说才是普遍的和自明的概念,但是却 只对学者来说才是普遍的和自明的,比如“无形体的事物不存在于 某个地方”这样的陈述就是如此。(3)所以,我认为,“上帝存在”这 个陈述就其自身来说是自明的,因为宾(谓)词与主词是同一的:上 帝即是其自己的存在(下面第 3 题第 4 条将说明)。但是,由于对 于上帝(这个概念),人们并不知道它是指什么,所以,对人们来说, “上帝存在”这一陈述就不是自明的;这一陈述必须通过我们已明 白熟知的东西得到证明,至少要通过在与(上帝的)自然的关联中 为我们所知的东西,也即通过(上帝的)结果得到证明。①

① 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1:2:1。

对第二个问题,托马斯的证明是这样的:

必须承认,存在两种证明。一种是根据原因进行的证明,称 为“因此之故的证明”。这无疑就是一种从在先原理出发的先验 证明。另一种是根据结果进行的证明,称为“既然有某物的证 明”。这也就是后验的证明,它首先从与我们处于关联中的东西 出发。由于结果比原因更引人注意,所以,我们是从结果去进一 步认识其原因的。从任意一个结果出发,只要我们越认识它,就 越能证明存在着它的原因。因为结果依赖于原因,所以,结果必 定设定了原因在先存在。因此,上帝存在,虽然对我们而言不是 自明的,但是,根据我们所熟知的结果却是可证明的。①

托马斯对这两个问题的证明实际上已隐含着“证明之路”的一些基本 观念。对我们来说,真正无条件自明的,只有分析判断和同语反复。 因为它们只需通过形式化表达就可以得到直接的确认和肯定,而无 需借助于任何实质性事实。换句话说,只有逻辑的东西才可能是无 条件自明的,或者说,自明的东西只能是逻辑里的东西。实际上,这 等于说只有形式的自明,而没有实质的自明。自明的东西不涉及内 容或实质。上帝的存在显然不仅是形式,同时也是实质的。因此,对 于我们来说,无论如何,“上帝存在”都不是自明的。

上帝存在虽然对我们而言不是自明的,因而需要通过证明才能 得到我们的确认。但是,在托马斯看来,就“上帝存在”这个陈述本身 来说,却是自明的。因为托马斯认为,在这个陈述中,主词“上帝/ Deus/Gott”与宾(谓)词“存在/est/ist”是同一的/idem/identisch,因 为上帝就是它自己的存在,上帝与存在是同一个东西。但是,把上帝 与存在看做同一的,也就意味着把上帝定义为“上帝是存在”。这也 就是所谓主词与宾词的同一。但是,任何宾词都必定是一个概念,也

① 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1:2:2。

即是说,宾词所标明的东西一定是可被理智从质、量、关系等方面加 以把握、规定的东西。因此,说上帝与作为宾词的存在同一,在根本 上意味着上帝存在可被理智通过概念所把握。也就是说,上帝存在 可通过概念来通达。这是上面的证明所隐含的另一个基本神学信念。 正因为上帝存在可由理智通过概念来达到,所以,在托马斯看 来,“上帝存在”才不是信条(articuli fidei/Glaubensartikel),而是“知 识”(cognition/Erkenntnis),并因而我们才会有关于上帝的“知识”。 正是这些知识构成了一切信条的前提。托马斯在反驳第一种关于 “上帝存在”不可证明的观点时,更为明确地表达了这一思想。 这种观点认为:“上帝存在”是一个信条,而信仰的事物是不可证 明的,因为证明将产生知识。但信仰与知识无关,托马斯反驳说: 对于(上述)第一种观点,我要说:上帝存在,以及如《罗马书》 1:19所说的那样,自然理性(rationem naturalem/die natürliche Vernunft)关于上帝所能知道的其他方面的东西,并不是信条,而 是先于信条的东西。因为信仰以天赋的知识为前提,就如仁慈 以天性为前提、完善以可完善为前提。不过,没有什么会妨碍本 身是可证明和可知的东西被不理解证明的人当做可信的。①

并不是证明产生知识,而是因为是知识是可证明的。在托马斯这里, 知识一定是可证明的,而证明则是知识之为知识的一个基本标准。 只要能在自然理性的逻辑演算中得到证明的东西就可以被当做可靠 的知识。在所有可证明的知识中,那种天赋知识,也就是自然理性或 天赋理性关于上帝所能知道的一切知识不仅先于其他一切知识,而 且先于一切信条。因此,这种天赋知识不仅是一切其他知识的前提, 而且是一切信条的前提。“上帝存在”是自然理性关于上帝的一种知 识,而不是一个信条。上帝就是通过这种理性知识来显明自己。正

① 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1:2:2。

如《新约·罗马书》上所说:“上帝的事情,凡是人所能知道的,都对他 们显明,因为上帝已向他们显明了。”①而在上帝的所有事情中,“上帝 存在”是上帝显明给人类的一个最重要的事情,或者说,“上帝存在”是 人类理性对上帝所能知道的一切事情中最重要的事情。所以,对人类 来说,“上帝存在”是一个最根本的知识。正因为“上帝存在”是这样一 种最根本而又可证明的知识,对上帝的信仰也才是可靠和正确的。 因此,在托马斯这里,知识在信仰中的作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 调:我们有关上帝的一切信条都是以我们有关上帝的那些可证明的 知识为前提。简单地说,知识是信仰的前提。

这里需特别指出的是,我们拥有关于上帝的知识,但并不意味着 我们能完全认识上帝。我们人类所能拥有的关于上帝的知识只能局 限于人类理性关于“上帝的事情”所能认识的范围之内,也即限于上 帝向我们人类理性显现的范围之内。而上帝显然并不仅仅是他向我 们显现的那样。我们关于上帝的知识之所以是有限的,是因为所有 这些知识都只有从作为上帝之结果的事物或事件出发才能得到证 明。但是,结果与原因是不对称的:原因永远大于结果。所以,对结果 的知识永远不可能穷究对原因的认识。

不过,托马斯这里要强调的是,我们不能因为不可能拥有关于上 帝的全部知识而否定我们能够拥有关于上帝的知识。“我要说:从与 原因不对称的结果,人们不可能得到有关原因的完善知识。但是,根 据每一结果,人们仍可以清楚地证明,原因存在着。因此,从上帝的 结果可以证明上帝存在,虽然我们从那些结果不能充分认识上帝的 本质。”②我们的确不能拥有对上帝的完全认识,否则我们将与上帝同 一。但是,我们仍能对上帝有所认识,因为我们能够认识被造物,而 这些被造物作为结果显然是有原因的,从对这些作为结果的被造物 的认识可以达到对原因(包括它们的最高原因)有所认识。

如果说我们可以根据对结果的认识而达到对上帝有所认识,那

①《新约·罗马书》1:19。 ② 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1:2:2。

么,这也意味着,我们关于作为结果的被造世界的所有知识都有助于 对上帝的认识。虽然我们对结果事物有再多的认识也并不能使我们 获得对上帝的充分认识,但是,对每一结果事物的认识都会引领我们 更清楚地认识上帝的存在。托马斯的这种知识观实际上使一切知识 “神圣化”:一切知识都有益于对上帝的认识。神学与具体科学并没 有严格界限。一切科学都间接地构成了神学知识,而上帝也在一切 知识中或明或暗地显现自己。上帝的可信性似乎也在于知识的可靠 性,而最终也就在于其可证明性。正如前面所说,信仰是以自然理性 的自然(天赋)知识为前提。对这些知识(比如“上帝存在”)的证明,就 是要确立这类知识的可靠性与真理性,从而为相信、信仰以这些知识 为前提的信条提供基础。托马斯所要确立和展示的“神圣学说”在根 本上就是要为信仰提供基础,以使信仰坚固可靠。

实际上,当托马斯把“上帝存在”当做一种需要证明且可以证明 的知识时,也就否定了奥古斯丁理解上帝存在的“心学”道路,即通过 走向心灵,敞开内心,便可接受上帝之光的照耀而直接见证上帝,从 而显明上帝存在的自明性。

你指示我反求诸已,我在你引导下进入我的心灵,我所以能如 此,是由于“你已成为我的助力”。我进入心灵后,我用我的灵魂的 眼睛——虽则还是很模糊的——瞻望着……永定之光。……谁认 识真理,即认识这光;谁认识这光,也就认识永恒。唯有爱能认 识它。①

对于奥古斯丁的“心学”之路来说,为了理解上帝存在,并无需特意的 (逻辑)证明,而只需去实践——反求诸己而去爱“他者”。这并非意味 着盲目信从。“信仰了才能理解”的真正意思是说,唯有爱上帝才能 迎候上帝进入我的心灵而使我心明眼亮,从而见证上帝的神圣性与

① 奥古斯丁:《忏悔录》7:10,周士良译,第126页,商务印书馆,1994。

绝对性。

如果说“何为证明?”对于理解“证明之路”而言是一个关键问题, 那么,对于理解“心学之路”来说,这个关键性问题就是“何为爱?”。为 什么说“唯有爱能认识它(上帝之光)”呢?关于爱,《马太福音》说: “‘你要全心、全意、全智爱耶和华——你的上帝。’这是最大、最重要的 诫命。其次的也相似,就是‘要爱人如爱己’。全部律法与众先知的话 都系于这两条诫命。”①在《马太福音》的作者看来,所有圣言的全部要 义就一个字“爱”。爱什么呢?爱上帝,爱他人。但是,爱之所爱不同, 爱的方式也不一样。对他人,要以像爱自己那样的方式去爱;而对上 帝,则要以“全心、全意、全智”的方式去爱。而“全心、全意、全智爱上 帝”之所以是首要诫命,是因为只有全心、全意、全智爱上帝,才能真 正做到爱人如爱己,因此最根本的爱首先就是全心、全意、全智的爱。 这种爱也就是奉献一切的爱。一切的什么呢?一切的关联物,一切 的世俗物,简言之,一切的经验事物。奉献一切,也就是搁置一切,放 手一切。剩下什么?既然从一切世俗物中解放出来,因此,剩下的就 是开放的“生命”,就是纯粹的自由-自在的自身(Selbst an sich)。因 此,从消极的角度说,爱也就是从经验-关联世界退回自身而守护于自 在-自由。财迷心窍者不自在,色迷心窍者不自由,因而不会爱。从声 色货利中退出身来,更确切地说,从经验世界中退回到自身,也就是 敞开“心窍”,敞开思想,从而让他者自在。在这个意义,我们可以说, 爱就是敞开的思想,换个角度说,爱就是“设身处地”地思想,就是思 想着而让他者自由-自在。唯有从世俗关联物中解放出来而敞开心 灵,才能设身处地地让他者作为像自己一样的自由存在者而自在地 存在,这是爱人如爱己的根本要义。奥古斯丁的“先信仰后理解”真 正说的就是通过爱来理解。因此,它并不是要人们盲目信从,恰恰 是要人们通过敞开思想或心灵,也即通过爱,来迎候与见证神圣之 光。对于爱,对于设身处地的思想来说,上帝的存在都是直接可见

①《新约·马太福音》22:37、40。

证的,用现代哲学家马丁·布伯(Martin-Buber)的话说,就是上帝是 可直接与之相遇的。因此,“心学”之路也是一条人人之路——只要 敞开心灵,或者说只要去爱,人人都可以与上帝相遇,都可以是上帝 存在的见证者,而无需特殊阶层的入(如波埃修所说的“学者”)来把 上帝存在证明给大家看。

否定了奥古斯丁的“心学”道路,在某种意义上也就弱化甚至否 定了上帝自我显示的可能性。因此,托马斯的证明之路传达出了另 一个基本信念:上帝的存在不是他向我们显示出来的,而是由逻辑的 演绎证明来显现的。因此,只有通过逻辑的演绎证明,才能理解和确 认上帝的存在。虽然这种证明是一种后验的证明,因而必须以现实 世界中我们所熟知的事物为依据,但是,现实事物只是我们通往上帝 的出发点,我们并不能在现实的具体事物中直接领会、洞见上帝的存 在。上帝存在的绝对性和神圣性是由逻辑证明在形式上的必然性来 显明和担保的。在这个意义上,托马斯的上帝不是真正现实中的上 帝,而是逻辑中的上帝,是由逻辑演绎给出的概念化的上帝。

二通达上帝的五条道路

在托马斯的整个“神圣学说”中,最为著名的是他关于上帝存在 的五个证明。这五个证明实际上构成了托马斯关于“上帝存在”是一 知识,因而知识先于信条而且是信仰的前提这个基本观念的支柱。 “上帝存在”之所以是一知识,就在于它是可以被系统证明的一个陈 述。因此,这五个证明也最为深刻地体现了他的“证明”之路的基本 信念,同时也最为集中地隐含着“证明”道路的问题。这五个证明的 每个证明都包含着三个环节。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将这五个证明 详细引述如下:

关于上帝存在,可以有五种证明方法(Via/Weg)。第一种很 明了的方法(道路)就是从运动出发的方法:(1)因为在这个世界 里,有些事物在运动,这是确切无疑的,可被感性知觉所确定。 而凡运动的事物总是为另一物所推动。因为除非存在被推动的可能性,否则无物会被推动而运动。但是,只要事物现实存在 着,它就运动着。因为运动不是别的,就是把事物从可能性引向 现实性。但是,不经由某一现实的存在者,就不可能将事物从可 能性变成现实性。比如,火烧木柴,就是一个现实的热把一种可 能的热变成了现实的热,火就是这样使木柴运动并改变它。但 是,同一个事物在同一种关系下不可能同时既是现实的,又是可 能的,而只有在不同关系下才能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现实的 热不可能同时是可能的热,而只能同时是可能的冷。所以,如果 说某物在同一种关系和条件下既是推动者又是被推动者,或者 说是自动的,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凡运动的事物必定是被另一 事物所推动。(2)所以,如果某物的运动是被动的,那么它本身就 必定被另一事物所推动,而这个另一物又必定被其他事物所推 动。但是,不能这样无限推论下去,因为这样就不会有第一推动 者,因而也就不会有其他推动者。因为第二个推动者只有被第 一个推动者(原因)所推动才会运动。比如,只有被手推动,手杖 才会运动。(3)所以,必然要追溯到一个不被其他事物所推动的 第一个推动者,大家知道,这个第一推动者就是上帝。 第二种方法(道路)是从有效因概念出发的方法。(1)因为我 们发现,在感性可感知的事物里,存在一种会产生效果(结果)的 原因秩序。但是,找不到自已是产生自己的效果因的事物,也不 可能存在这样的事物,因为自己先于自己而存在,这是不可能 的。(2)但是,效果因也不可能无限地推下去,因为在整个有序的 因果关系中,第一者是中间者的原因,而中间者(不管是多还是 一)则是最后者的原因。如果去掉原因,也就去掉了结果。所以, 在因果关系里,如果没有第一者,也就不会有最后者与中间者。 而如果把因果关系无限地递推下去,那么也就没有第一因,因而 既不会有最后结果,也不会有中间的因果关系。而这显然是错 误的。(3)所以,必定要承认有一个第一效果因存在,人们称之为 上帝。

第三种方法(道路)是从可能性与必然性出发的方法。(1)我们发现,事物中有些事物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因为它们处 在产生和消逝当中。因而,它们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而所 有这类事物不可能是永恒的,因为可能不存在的事物总会在某 个时候不存在。所以,如果所有事物都可能不存在,那么,它们 在某个时候就会曾是无。而如果这是真的,那么现在就会什么 也没有。因为不存在的东西只有通过存在的东西才开始存在。 所以,如果(在某个时候)不曾有存者存在,而某物却开始存在, 这是不可能的,而说现在什么也不存在,这显然也是错的。所 以,所有存在者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其中有些存在者必定是必然 的。(2)而凡必然的事物或者是从别的地方获得其必然性的原 因,或者不是。在必然的事物当中,其必然性的原因显然不可能 无限递推下去,这点就像上面已证明的效果因的情形一样。 (3)所以,必然要承认,有存在者(存在)是必然的,它的必然性的 原因不是来自别的地方,它倒是其他一切事物之必然性的原因。 它就是大家所说的上帝。

第四种方法(道路)是从存在于事物中的等级出发的方法。 (1)在事物中存在着诸如善、真和贵的差别。但是,事物在真、善、 贵这些方面的差别的大小是由不同事物就它们接近那最高等级 者的程度来体现的。比如,较热的事物更接近最热的事物。所 以,存在着最真实、最美好、最尊贵的事物,也就是至高无上地存 在着的事物。因为正如在(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第1卷第 2 章里所说的那样,最真实(最高程度地真)的东西也就是至高无 上地存在着的东西。(2)在同一种类中被称为最高级者,是所有 同一类事物的原因。如火是最热的事物,它就是一切热的事物 的原因。(3)所以,必定存在一个最完善的存在者,它是一切存在 者存在、善和其他完满性的原因。我们称之为上帝。

第五种方法(道路)是从事物受(目的)引导出发的方法。 (1)我们看到,有些没有思维的事物,比如,自然物体却是有目的 地活动着:它们总是或者经常按同一种方式活动,以便达到最好 的结果。由此可见,它们达到其目的并不是出于偶然,而是出于意图。(2)但是,如同箭是由箭手来引导一样,那些没有思维的事 物除非它们受一个思维者和理性认识者的引导,否则,它们就不 会去追求目的。(3)所以,存在一个有理性的认识者,一切自然事 物因为它而有序地追求目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上帝。①

这五个证明分别是从五个“事实”出发:即事物的运动、事物的因果关 系、事物的产生与消逝、事物的完善性等级、事物的合目的性。托马 斯把这五个“事实”当做被造世界里可被感知与确认的基本事实,因 而是不容置疑的,而从不容置疑的事实出发完成的证明必然也是可 靠的和可确认的。同时,由于这五个证明都是从这个被造世界的已 知事实出发,因此,证明活动最后所证明的东西(“上帝存在”)也理所 当然地被当做可确知的知识。这是托马斯在进行这五个证明时所确 信的基本观念,它们既隐含着托马斯的上帝观,也包含着这种上帝观 的真正问题。

由于这五个证明都是从作为结果的被造世界里的事实出发,因 此,它们实际上都可以被归结为一种“后验证明”,也即从结果的存在 回推原因的存在。这意味着,这五个证明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信 念上:因果性关系这种观念是绝对可靠的。如果因果关系不是绝对 必然的,那么这五个证明就都是无效的。但是,托马斯却从来没有追 问过这种因果性观念本身是否是可靠。

所以,这里我们首先要追问的是,我们如何具有因果性观念呢? 这只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后天(验)获得的,这是休谟的答案。 B事物经常跟在A事物之后出现,这种现象的不断重复就在我们心 灵中形成一种联想习惯:一旦出现 A,我们就会习惯地联想到 B,认为 B也一定会出现,从而在 A与B之间确立起固定的相续关系,也即因 果性关系。在这里,因果性关系显然只是一种后验(后天)的思维习 惯,它只具有主观必然性——我们不得不按这个思维习惯去观察、思

① 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1:2:3。

考事物,至于作为客观对象的 A与B之间是否有因果性,我们并不知 道,因为我们无法摆脱我们的联想习惯。因此,我们至多只能根据我 们的联想习惯对 A事物给我们的印象与B事物给我们的印象之间作 出因果性判断。也就是说;因果性观念只是我们用来解释、描述知觉 世界的主观原则,它只能运用于知觉世界的事物,即印象或观念。显 然,如果上帝的存在是客观的,而不是知觉里的一种印象,那么,就不 能用仅仅是主观原则的因果性关系来证明上帝存在。即使我们退而 认可用这种因果性观念去证明上帝存在,其结果也将如一切建立在 此观念基础上的知识一样变得不可靠,因为谁能担保“习惯”不会改 变呢?因此,如果休谟的答案是正确的,那么,对上帝存在的后验证 明就是不可靠的。不过,这里要强调的是,我们并不是要反驳托马斯 的证明,而是试图揭示托马斯的“证明之路”所隐含的基本信念和深 层困境。

第二种可能,如果与休谟相反,不是把因果性观念当做一种来自 经验的心理习惯,而是像康德那样,把因果性观念理解为一种超验的 (transzendental)知性概念,那情形又如何呢?作为超验的概念,因果 关系本身就构成了我们面对的客观的对象世界的条件要素,因为正 是一切超验形式(直观形式与知性概念)使客观的对象世界成为可能 的。我们的对象世界之所以是这样存在,而不是别样存在,就在于它 只能在超验形式即直观形式与知性概念中被构造出来。因此,作为 一种超验概念,因果性对于我们的对象世界才是有效的,也即是说, 因果性概念才可以用来理解和认识客观事物的存在及其关系。那 么,我们是否可以根据这种超验的因果概念去证明上帝的存在呢? 康德给出的回答却是否定性的。

因果观念不管是先验的还是后验的,都是认识的可能性前提,也 即是说,它都是人作为认识主体所拥有的概念,只是对作为认识主体 的人来说是有意义和必要的。因此,如果我们只能根据托马斯的五 种证明去确认上帝存在,那么也就意味着,我们只是作为认识主体, 作为概念(知性)存在者,才能理解和确认上帝存在,因而概念运动是 我们显示上帝存在的唯一途径。换个角度说,上帝只对认识主体、只对概念的演绎者显明它的存在;而对于感性(并非动物)的人,对于活 生生的生命之人,上帝的存在似乎永远是晦暗不明的。这是托马斯 的“证明之路”(特别是这五个证明)所隐含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神学信 念。于是,上帝也就成了我们所要认识的对象世界的一个对象,而关 于对象世界的一切科学认识最终也都将有益于对上帝的认识,而且 也都将服务于对上帝的认识。因为科学所认识的一切对象都与那最 高对象密切相关。在这个意义上,一切科学都可以视为通往托马斯 所说的“神圣学说”(关于上帝之知识的科学)的道路。上帝作为对象 世界的一个最高对象,我们关于他的知识当然有理由成为汇集其他 一切知识的最高知识。其结果是:一切知识最终都服务于信仰而被 纳入信仰。这是托马斯的“证明之路”开辟的神学传统的一个重要特 征,我们权且把它称为“知识神学”或“理智神学”。对于理智神学来 说,上帝与其说是绝对的自由意志,不如说是一个无所不知的理智 体——拥有一切知识的绝对主体。实际上,这样的上帝根本上已是 一个概念化、对象化了的上帝,而不再是本源-自在的上帝,不再是活 生生的上帝。这是托马斯的“证明之路”带来的一个神学后果。特别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上帝只对进行概念运动的认识主体才显明它的 存在,而感性的人、生命的人则似乎是远离上帝的,因此,我们有关上 帝的知识(理智神学)有理由尽可能地忽略人的感性-生命存在,甚至 有理由排斥、压制或否定感性生命。还有什么比妨碍我们获得神圣 知识的东西更需要加以排除的吗?但是,人有信仰,并不是因为他只 是一个认识者,一个只进行概念活动的理智体,而是因为他是一个整 体的人、一个活生生的人——他的感性存在与其理智一样都是超验 的,是一个超验的整体存在。这也是后人批评托马斯的一个重要 方面。

不过,从哲学方面对托马斯的“证明之路”作出最强有力批评的 是康德。在康德这里,诸如原因与结果、可能性与必然性等等这类被 看做范畴的纯粹知性概念虽然可以运用于理解和认识我们面对的对 象世界,但这个对象世界同时也就是在时-空中的经验世界。因为事 物只有通过我们超验的感性形式即时间和空间,才能成为我们的对象。一个对象之所以是一个“客观的”对象,并非因为它独立于我们 的感性之外,恰恰是因为它进入了超验的感性形式之中。因此,客观 的对象世界同时就是我们经验(erfahren)到的世界,是一个经验的世 界。因果概念等这些纯粹知性概念与其他一般知性概念如“运动”一 样可以运用于这种经验世界,也只能用于这种经验的世界。这是康 德对知性概念所作的一个严格限制。如果把这些纯粹的知性概念运 用于经验领域之外,也即运用于不能在时-空中给予的对象上,那么, 必然会导致空洞的玄思而出现自相矛盾(二律背反)。

但是,上帝显然不属于经验领域的存在,上帝不可能在时-空中给 予我们。因此,康德从根本上否定了用因果关系等知性概念去证明 或理解上帝存在的可能性。在康德看来,从因果概念出发,我们必然 会得到一个最高原因的概念。但是,这只是对于纯粹理性来说才是 必然的。知性所必然要追寻的永远只是具体的、现实的因果关系,只 有纯粹理性才必然要在此基础上要求给出一个最高原因。也就是 说,最高原因或终极原因首先只是一个理性概念,康德称为“超验的 理念”(Die transzendentale Idee)。而“超验的理念从不允许有构造的 使用(konstitutiver Gebrauche),否则,它们就成了能给出某种对象的 概念,而在人们这样理解超验理念的情况下,它们就只不过是些诡辩 (辩证法)的概念。但另一方面,它们却有一种卓越而不可或缺的范 导性作用(regulativer Gebrauche),即引导知性朝向某种目的”①。也 就是说,像最高原因或终极因这类概念作为超验的理念,并不能在时- 空中给出相应的对象,或者说,不能在经验世界构造出它们的对象, 因为它们已超出经验世界之外。因此,它们只是纯粹的概念。它们 在理性中只起一种范导性作用,即把知性的局部统一引向整体性 统一。

作为理性存在者,我们不得不承认存在一个终极的自由因,但它 的存在却只是一种概念性的存在,也即它只存在于我们的思想中。

①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A644,B677。

我们并不能因为它存在于我们的思想(理性)中而进一步推论说,它 存在于现实世界中即时-空中。在纯粹思想(理性)中的必然性存在, 绝不意味着一定也是现实的存在。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存在论) 证明的核心,恰恰就在于从上帝在思想中的必然性存在推出上帝在 现实的时-空世界中的必然存在。托马斯虽然反对本体论证明,但是, 事实上他的五个证明恰恰是以本体论证明为基础的。用康德的话 说,这些证明都可以视为“伪装的本体论证明”。因为这五个证明都 存在着从有限事物到无限事物、从现实事物到单纯思想体的跨越,而 这种跨越只有对于纯粹的理性来说才是必然的。也就是说,这五个 证明虽然都是从时-空中的现实事物出发,但是,它们所推演出来的最 终结果与被它们作为出发点的现实事物之间存在着一个被逻辑演算 掩盖了的“理性的跳跃”。理性的这一跳跃一方面使证明活动达到其 彻底性和完善性,另一方面则使证明活动完全脱离了现实领域而进 入纯粹的思想体领域。因此,证明所达到的最后结果实际上只是思 想领域的事物,而不是现实领域里的事物。也就是说,证明所达到的 结果只必然地存在于思想当中,因而只是对于纯粹理性来说才是必 然存在的,而并非必然现实地存在。而托马斯的五个证明由于都是 从现实的事物出发,以至于使他误以为证明所达到的最后结果必然 也是现实的存在,而没有意识到他的五个证明没有例外地都包含着 理性的一个跳跃。因此,这五个证明实际上都隐含着本体论证,或者 更确切地说,都不自觉地以本体论证明为基础。

那么,本体论证明究竟在什么地方出了问题呢?这个问题实际 上也就是问:为什么不能从一个对象在纯粹思想(理性)中的必然存 在,推出它在现实中的存在呢?康德对本体论证明的批判之所以具 有摧毁性,就在于他对这一问题给出了强有力的回答。在康德看来, 一切关于对象的现实性存在的判断都是综合的,而不是分析的。因 为如果一个对象存在于现实中,是现实的存在,因而是 existiert(实 存),而不只是ist(存在),那么,它就不只存在于概念中,而且必定首 先存在于感性时-空中而能被直观。因此,关于此对象的现实性存在 的判断显然不能从对概念的分析中得出来,而必须借助于感性直观。这在根本上意味着,仅仅存在于思想中的对象只是一纯粹的概念,从 此概念分析不出它的现实存在。”人们只有在感性经验中,才能把现 实存在归给某一概念。也就是说,只有与感性材料相结合,概念才不 只是作为单纯的形式存在于思想中,而是成了现实中一个客观对象 存在着。“所以,关于对象的概念,不管它包含什么内容和多少内容, 我们都必须走出概念之外,才能把实存(Existenz)归给这一对象。”① 所谓走出概念之外,也就是走出纯粹的思想,走出形式而进入时-空感 性领域,与感性直观呈现出来的杂多相结合。一个对象是否现实的 存在,并不仅仅取决于它必然存在于思想中,而且取决于能否在感性 经验中构造出这一对象。显而易见,我们无法在感性时-空中给出(构 造出)诸如自由因或最高存在者这类对象。因此,我们也就不能断定 它存在于现实中。

为什么只有能在感性经验中被给出来的对象才是现实的对象 呢?这与康德的感性论变革相关。在康德那里,感性本身是超验的, 它拥有时间和空间这两种超验的直观形式。一切感性感觉活动都以 这两种超验形式为前提,也就是说,一切感觉活动都是在时间和空间 形式中进行的。一切事物要能被给予我们,也即能被我们所感知和 表象,都必须通过时间和空间这两种直观形式。所谓“现实/Wirklichkeit”,也就是对时间和空间这两种直观形式发生作用而产生的“效 果/Wirkung”。因此,只有能对我们的感性直观形式产生作用的东西 才是现实的,否则,就只是单纯思想里有的概念。康德把能在时间和 空间中产生影响而显现给予我们的东西的存在称为实存(Existenz 或 Dasein)。

所以,在康德这里,实际上把现实的存在限制在经验领域,唯有 能被经验到的事物才是现实的存在。就这个经验领域是在时间(与 空间)中的领域而言,康德的这种限制是正确的。因为这意味着只有 在时间中到来而能被直观的事物才是可经验的事物,因而才是现实

①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A601,B629。

存在的事物。在这里,时间的到来或展现实际上构成了事物真实存 在的存在论基础。但是,就这一领域把纯粹思想、纯粹生命排除在 外而言,这种限制则是需要加以检讨的。这里的关键在于康德把时 间限制在感性领域,对时间的这种限制导致了康德不得不把活生生 的纯粹思想、纯粹理性活动排除在时间之外,从而排除在现实领域 之外。

这并非意味着康德对本体论证明的批评是错误的,他的批评仍 是无可辩驳的:谁能在时-空经验中像给出一个具体对象那样给出一 个最高存在者?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一方面由于康德引入了时间 问题,使时间与存在问题联系了起来,因而能够从根本上否定对上帝 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甚至可以说,从根本上否定了理解上帝存在的 “证明”之路。而另一方面,由于康德把时间限制在感性-现象领域,从 而陷入了理解纯粹理性(自在本体)的现实存在的困境。不过,他在 《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中试图化解这一困境,这两大批判 分别讨论两个基本问题:作为自由的纯粹理性存在者,人是如何在现 实中行动?作为自由的纯粹理性存在者,人又是如何理解他遭遇到 的世界?纯粹理性(思想)的现实性存在就体现在这种行动与“遭遇 性理解”(审美判断)中。如果我们不是作为认识者,不是作为知性主 体,而是作为纯粹的理性存在者,或者说,如果我们暂且放弃作为认 识者的主体身份,而以独立自主的“自由人”身份出现,那么,我们的 行动就是一种不可抗拒的自由行动,我们面对的世界就是一个令人 惊讶的、神奇曼妙的世界。作为“自由人”,我们可以从自己的行动中, 从遭遇到的事物中洞见到神圣性,领会到上帝的绝对性。

在这个意义上,康德在批判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之路的同 时,给出了理解上帝存在的另一条道路——上帝只在思想中、在精 神中。作为纯粹的理性(思想)存在者,我们在我们的行动中、在遭 遇到的事物中直接就可领会上帝的神圣性。所谓作为纯粹的理性 存在者,也就是放弃一切经验及其概念,放弃一切经验关联物,就此 而言,我们前面理解的爱就是纯粹理性,去爱即依理性行动。在爱 中领会上帝的存在,就是在理性的自律行动中洞见上帝的神圣性。因此,我们甚至可以说,康德在哲学上回应了奥古斯丁理解上帝的 “心学”道路。

三对“证明之路”的另类批评

由托马斯的“神圣学说”加以系统阐明的“证明之路”,在整个中 世纪的神学-哲学中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它一方面使信仰奠定在理性 知识基础上,另一方面又使一切知识都被纳入信仰而服务于信仰。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托马斯的“证明之路”最为成功地完成和 体现了哲学与宗教的沟通与结合。“证明之路”不仅是一种“见证”上 帝的途径,而且也是哲学走向“新生”的道路。它的胜利不仅意味着 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希腊哲学的胜利,而且标志着哲学走向新的 深度与新的彻底性。因为这五个证明第一次系统地使理性递推到极 致而不得不止息的地方,即自由因(包括自动因、自我目的因)。把理 性引向包含着对一切因果关系的绝对统一的自由因,实际上使哲学 从一个不同于奥古斯丁的“伦理学”维度的角度逼近了人的自由身份 与自由存在。① 因为自由因作为理性追求与止息的地方,实际上是一 个纯粹的思想体,用康德的话说就是一个理性理念;达到自由因也就 意味着理性达到自身理念而回到自身,而在根本上则标志着理性觉 悟到自身的自由:理性自己就是开端,自己可以中断一切,也可以开 始一切、决断一切。在这里,理性直接就是自由意志。不过,这一点在 托马斯那里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自觉,我们只能说,他的证明之路推动 了这种自觉,从而推进了哲学迈向新的深度。

不过,对于信仰来说,以“知识”为信仰之前提的“证明之路”虽然 促进了信仰的“理性化”,促进了信仰得到理性的理解,因此,对于健 康的、向善的信仰来说,“证明之路”甚至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当“证 明”被当做理解信仰的主要途径甚至是唯一途径,那么,“证明之路” 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将信仰理智化而把上帝对象化的危险,出现像但

① 关于奥古斯丁如何从伦理学维度阐明人的自由存在与自由身份,可参见本书 第二章有关自由意志与原罪说部分。

丁在《神曲》里描述的那种信仰图景,而这最终将瓦解信仰本身;而对 于哲学而言,“证明之路”在推动哲学走向新的深度的同时,也鼓励和 加剧了哲学致力于追求一种既不证实也不可证伪的知识,亦即关于 不可在时-空经验中被给予的对象(如上帝、灵魂等)的知识。这两个 后果正是托马斯的“证明之路”在神学和哲学领域均遭后世诟病的 地方。

近代学者对形而上学的批判,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对信仰理 智化的批判,对试图构造出一整套有关上帝存在、灵魂不朽、意志自 由的知识体系的批判。这种批判在很大程度上使神学回到了奥古期 丁的“心学”道路。这也许就是为什么许多近现代宗教哲学家更愿意 引奥古斯丁为同道的缘由。而“白银时代”的俄罗斯宗教哲学家(如 别尔嘉耶夫、弗兰克、舍斯托夫等)之所以引起西方世界的兴趣和关 注,也正因为他们在理解上帝存在的问题上,一开始就走上了回应或 接近奥古斯丁的“心学”道路。他们几乎没有例外地对以托马斯为代 表的中世纪理智神学持严厉的批判态度。这里,把俄罗斯宗教哲学 家对托马斯的“证明之路”的批评视为一种“另类批评”。

对于“证明之路”,别尔嘉耶夫甚至认为,像托马斯那样把“知识” 作为信条与信仰的前提,从而以概念去理解信仰问题,将木可避免地 把神学与信仰引上“客观化”道路,而信仰的客观化意味着信仰的堕 落:这种客观化信仰不仅无助于人类的拯救,反而导致了对人类的全 面奴役。① 而在马丁·布伯(Martin Buber)看来,信仰的客观化也就 是通过逻辑概念把活生生的“你”之世界转化为现成的“它”之世界, 把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永恒之你”转化为与我天壤相隔的“无限之 它”。这种“无限之它”实际上只是一概念“偶像”,布伯把它称为“最高 贵的虚妄或杜撰”(Fiktion)。② 信仰这种“无限之它”与信仰虚假的 “偶像”是一回事。

① 参见别尔嘉耶夫《人的奴役与自由》,徐黎明译,第45页,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4。 ② 参见马丁·布伯《我与你》,第21页,海德堡,第9版,1977,

实际上,这意味着否定了托马斯的“证明之路”。对于别尔嘉耶 夫来说,人不可能在概念演绎中见证上帝的存在,作为概念演绎者, 作为认识主体,人永远不可能理解上帝。因为认识的主体并不是人 的真正现实的存在,不是人的真实身份,而是在客观化世界里的一种 角色。但是,这种“客观化世界不是真正的现实世界,它只是真正现 实世界的一种能够改变的状态”①。也就是说,入作为认识的主体这 种角色是可以改变的,至少不是本源的;而是派生的。作为认识的主 体,“人”实际上也是一个客体,一个受限制、被规定和被奴役的客体。 那么,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呢?别尔嘉耶夫认为是“精神”,即 所谓“个体人格”。“精神即自由,即人自身具有的拓展人的个体人 格”②,作为这种个体人格存在是“人的最高本性和最高使命”③。作为 精神或个体人格,人才是真正的“主体”:他永远处于主位,永远是自 由的,因而永远是开端和起源。而一旦失去主位而退入宾位,他也就 不再是真正的主体,不再是个体人格,而是沉沦为一个虚假的主体, 即认识的主体,实际上也是一个客体。所谓“退入宾位”也就是精神 或“主体”向外抛出自己以构成各种范畴和原则,从而不仅使人自己 成了这些范畴和原则的承担者和体现者,而且使世界被这些范畴和 原则构造为一个客观的、坚不可摧的有序世界。这是精神或“主体” 走出自己的一个方向,别尔嘉耶夫称为“客观化方向(道路)”,一切客 观现实都只是精神的这种客观化的结果。所以,“我不信奉所谓‘客 观’世界的坚实性和稳固性,不相信自然和历史的世界。客观的现实 是不存在的,它只是意识的幻觉;存在着的只是由精神的某种意向所 产生的现实的客观化”④。这个客观化的世界是科学认识的对象,也 即作为认识主体的人的对象。在这个客观化的世界里,人永远不可

①④ 参见别尔嘉耶夫《我的末世论哲学》,黄裕生译,载于《哲学译丛》1991年第 4 期。 ② 参见别尔嘉耶夫《人的奴役与自由》,徐黎明译,第49页,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4。 ③ 同上书,第4 页。

能领会上帝的存在,永远不会与上帝“相遇”。因为上帝不会在这个 作为“意识之幻觉”的客观化世界里出场。

相反,对于真实世界来说,也即对于个体人格,对于人的精神生 存来说,上帝处处存在。只要守于主位,作为精神而存在,人就能显 明上帝的存在,就能觉悟上帝的存在。因为精神并不仅仅在于为人 自己谋划生活——这只是精神的客观化功能,而且更在于一个更高 的使命,即不断超越自己,提升自己,完善自己。精神的这种不断超 越自己的超越本性显示了一个更高的精神、更高的人格的存在,这就 是上帝。如果没有这种更高人格的存在,人的精神就失去了超越的 方向和意义,因此,也就不会有个体人格。也就是说,上帝是在人的 精神中“出场”的,也只在人的精神中“出场”(显现)。在这个意义上, 上帝的存在问题就是人的精神生存或精神体验的问题,也就是人的 精神生存或精神体验的问题。换言之,我们只能在精神生存的自我 拓展、自我提升中理解与见证上帝的存在,因而也就是说,只能从人 的真实存在中寻找上帝存在的根据。这一思想被十分清楚地表达在 一段独白中:

维护上帝存在的主要根据依旧是在人身上,在他的征途中 揭示出来。在人类的世界中,有预言家、圣徒、殉道者、英雄、神秘 直觉的人,有无私忘我地寻求真理和为真理服务的人,有创造真 正的美和美好的东西的人,有禀承伟大热情和丰富精神的 人。……所有这些并没有证明什么,但却表明最高的、神的世界 存在,显示上帝的存在。神学和形而上学的理智概念游戏已令 我十分厌倦,我只相信对上帝和天国存在的精神-经验的证明。① 因此,别尔嘉耶夫十分欣赏奥古斯丁关于“上帝比我自己更深藏 在我心中”的思想也就并不奇怪。②所谓“上帝更深藏在我心中”,就是

①② 别尔嘉耶夫:《我的末世论哲学》,黄裕生译,载于《哲学译丛》1991年第4 期。

说,上帝是最纯粹的精神存在,是更高的个体人格,我只有摆脱客观 化世界而尽可能作为精神的存在,才能接近上帝,领会神圣。我的精 神之所以为精神,我的心之所以为心,就在于它既是最真实、最本源 的内在经验(erfahren)或体验,又完全超越于一切客观化事物,不执 著于任何这样的事物,它是自在-自由的,具有超越的敞开性而能 让……来相遇。因此,深藏在我心中的上帝也才既是超越的,又是在 我的内在精神的自我敞开、自我提升这种体验活动中。 就上帝深藏于我心中而言,必须走向内心,才能见证上帝。而就 我的心(精神)是超越于一切客观事物而言,走向内心的同时也就是 摆脱客观化世界,切断精神的客观化道路而敞开内心,或者说让精神 守护于主位而自在-自由。自由(Freiheit)就是摆脱和敞开,而敞开总 是要向……敞开,或者说,总是要朝向……而让……出现(显现)。因 此,自由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关系”,意味着人在这个世界上不是绝对 的孤独者。在他自由的精神中,在他敞开的内心(理性)里,总有一个 他者在,总指示着一个他者在。

因此,走向内心,走向自由,是我们理解上帝存在的最可靠、最坚 实的道路。这是别尔嘉耶夫以及弗兰克①等俄罗斯人的坚定信念。 就上帝只在我们的精神中、只在我们的心里而言,我们与上帝的关系 是一种活生生的关系,一种直接无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借用马丁· 布伯的“我与你”的相遇(Begegnung)来理解这种关系。我与他者可 以有“我-他”关系和“我-你”关系。只有在“我-你”关系中才是一种相 遇。而我只有置身于精神中,只有在全身心的爱中,我才能把他者当 做“你”来相遇,而不是把他者当做对象来认识或利用。我们在与每 一个具体的“你”的相遇中,都能洞见永恒之你的神圣性;我们也只有 在与“你”的相遇中才能体认神圣性的存在。每一次相遇都是见证上 帝存在的机会。而我们不仅可以与他人相遇,而且可以与他物相遇。 也即是说,只要我置身于精神中,我随处都处于“我-你”关系中,即使

① 有关弗兰克这方面的思想,可参见徐凤林译《俄国知识人与精神偶像》,学林 出版社,1999。

此时我在世上踽踽独行。

因此,“相遇”概念充分表达了他者这一向度,表达了精神的超验性——摆脱限制而向他者敞开。这也就是为什么我愿意用“相遇”概 念来理解“心学”道路的根据。对于“心学”道路来说,走向内心,并不 是沉迷于自我,相反,走向真正的内心恰恰同时就是要走向他者,迎 向他者,与他者相遇。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理解上帝存在的 “心学”道路看做“相遇”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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