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托马斯·阿奎那的真理观

在所有的复合本体当中,入是一个特殊的复合本体。因为他的形 式部分与单一本体的形式一样是一种灵魂或精神体,具有超感性的认 识能力。但是,他的这种具有超感性认识能力的形式却又与质料结合 在一起的,而不是独立于质料。这使人这种存在者不能像单一本体那 样以其理智(intellectus/Intellekt)直接完成超感性认识而直接把握事物 的本质,而只能从感性(sensibilitas)开始,再进入理智,通过理智的劳作 而努力摆脱质料,才可能达到对本质的把握。在这两个环节及其联结 过程中,都可能发生偏离事物的真相而使人错失事物的本质,从而产生 错误或假象(falsitas/Falschheit)。① 如果说把握了事物之本质的知识才 是一种真知识,并且只有以这种真知识为根据的生活才是一种合理的、 真实的生活,那么,错失了事物之本质的知识则是一种假知识,而以这 种假知识即错误为根据的生活则是一种需要摆脱的虚假生活。

因此,对于人这种存在者来说,至关重要的事务就是追寻与守护 真知识。但是,问题是:什么是真知识?如何理解真知识?这也就是 “什么是真理/quid est veritas/Was ist Wahrheit”的问题。通过分析 托马斯·阿奎那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我们将发现,这个问题同样是一 个存在问题。

① 关于感性与理智如何产生错误或假象,参见托马斯·阿奎那的《论真理》,拉 德对照本,阿尔伯特·齐默尔曼编译,第73—78页,费利克斯·迈纳出版社,1986。

一真的东西与存在着的东西

奥古斯丁在其《独语录》里曾给出一个著名的真理定义:“所谓真的 东西就是那存在着的。”(verum est id quod est/Wahres ist das,was ist.)①存在着的东西也就是存在者(ens/Seiendes),它也必定是真的 东西。因为既然真的东西就是存在着的东西,那么存在着的东西怎 么会不是真的呢?这意味着,真的东西与存在者是同一个东西。真 理就是存在者,存在者就是真理。

但是,这样一来,也就意味着无物会是假的,假无处存在。所以, 这一定义已让奥古斯丁在“独语”中陷入困惑。托马斯·阿奎那试图 从修正这一定义出发来讨论真理问题。

问题是,如果真的东西与存在者不是同一个东西,那么,当我们 说“存在者(存在着的东西)是真实的东西”时,也就意味着是把存在 者之外的东西附加给了存在者。但是,存在者之外的东西是不存在 的,又如何附加给存在者并且使之成真呢?如果它们不是一个东西, 又如何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这个问题,托马斯·阿奎那同样 运用他在《存在者与本质》里奠定下来的那种把一切问题都归结为 属、种、差、附加之间的演算关系的逻辑分析方法来解答。

真的东西与存在者虽然不是同一个东西,但是,当探究它们之间 的关系时,并非把存在者之外的东西附加给存在者。因为存在者并 非一个属,它是我们一切认识活动的起点,囊括了一切能被我们所认 识的东西,但又并非只是我们所认识的东西。托马斯分析说;

正如在可证明的命题那里一样,必定可以追溯到某种理智 所熟知的原理,在对某物是什么的问题上的任何研究,情况也一 样。否则,人们在两个领域会迷失于无界限,因此,物的科学和 知识将完全丧失自己。而存在者就是被理智首先当做它所最熟

① 奥古斯丁:《独语录》第2卷,参见成官泯译本,第43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 社,1997。

悉的东西来把握,并且是理智据以解决一切被把握者的东西。 因此,理智的所有其他概念必定是根据对存在者概念的附加而 得到理解。但是,不可能把外在于存在者的内容附加给存在者, 就像把某种“种的规定”(Artbestimmung)附加到属(Gattung) 上,或者把某种偶性附加到其载体上。因为任何现实性东西本 质上都是存在者。因此,亚里士多德在其《形而上学》第3卷里证 明说,存在者不可能有属。毋宁说某种东西被附加给存在者概 念,是因为这种东西表达了存在者的一种(存在)方式,而这种方 式恰是“存在者”这个词所不表达的。①

实际上,我们的所有知识,或者说,有关事物的一切概念,都必须被看 做对存在者概念的附加才能得到理解。但是,所有这些附加都不是 把存在者之外的东西附到存在者上,因为存在者之外的东西就是不 存在的东西。人们可以把“种的规定”附加到属上,或者把偶性附加 给载体,但是,人们不能以这种方式去附加存在者。因为存在者不是 属,存在者不作为属而存在。任何可作为属存在的概念必定要有在 此概念之外的外延物,比如草木山川、理性意志就是在“动物”这个属 之外的外延物,但是,没有在“存在者”这个概念之外的外延物存在。 因为“存在者”就是存在着的东西,因此,在这个概念之外的外延物就 意味着不存在。那么,我们的知识究竟是把什么附加到存在者身上 呢?托马斯说,我们只能把那种表达了“存在者”这个概念所不表达 的存在者之(存在)方式附加给存在者。也就是说,我们附加给存在 者的只能是这样一种东西:这种东西表达了存在者的一种(存在)方 式,而这恰是存在者这个词所不表达的。

根据托马斯的划分,存在者有两种存在方式,因而有两种表达这 种方式的东西能附加到存在者身上。或者说,能附加到存在者身上 的东西就是表达、显明存在者的两种存在方式的东西。一种是表达

① 托马斯·阿奎那:《论真理》,拉德对照本,阿尔伯特·齐默尔曼编译,第5页 费利克斯·迈纳出版社,1986。

存在者的特殊存在方式(specialis modus entis/besondere Seinsweise),这就是存在者的存在性等级或存在性程度(gradus entitatis/ die Grade der Seindheit)。这里所谓“存在性程度”,也就是存在者存 在着的独立性与现实性程度。存在者的不同存在方式取决于存在者 的这种存在性程度。也就是说,存在着不同的存在性程度,我们就是 根据这种存在性的不同等级来把握、理解存在者的不同存在方式,并 进而据此区分存在者的不同类属。比如,我们之所以把某一存在者 归入本体(Substanz),并不是因为这个存在者有这样或那样与其他存 在者不同的特征,而是因为它具有不可归结于其他存在者的那种独 立性存在,也就是说是一种自在存在着(per se ens/an sich seiend)的 存在者。一切不具有这种存在性程度或存在方式的存在者都不能被 归入本体之下。换言之,如果我们把本体概念附加到一存在者身上, 那么,这种附加表明的就是该存在者是以自在方式存在着,而不是 (像属性那样)以依存方式存在着。

对存在者的另一类附加是表达存在者的另一种存在方式,即普 遍的存在方式(allgemeine Seinsweise)。这种普遍存在方式之所以是 普遍的,是因为它伴随任何存在者。不过,按托马斯的区分,这又有 两种情形:首先,这种存在方式是每个存在者本身所具有的。其次, 这种存在方式是一存在者与其他存在者的关系中而伴随这一存在 者。简单地说,存在者的普遍存在方式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每一存在 者本身所具有,一种是任一存在者在与其他存在者的关系中所具有。 第一种普遍存在方式通常以两种形式被表达,即肯定性陈述与否定 性陈述。肯定性陈述表达的是存在者在其本质中存在这种普遍存在 方式。虽然存在者的本质并不在存在者之外,但是存在者这个概念 本身并不表明它是否存在于自已的本质中。而否定性陈述,在托马 斯看来,则是表明存在者作为不可分的“一”存在。①

对于我们这里的讨论来说,重要的是存在者在关系中的普遍存

① 托马斯·阿奎那:《论真理》,拉德对照本,阿尔伯特·齐默尔曼编译,第7页, 费利克斯·迈纳出版社,1986。

在方式。托马斯把存在者间的关系归为两大类:一类是一存在者区 别于另一存在者,另一类是一存在者与另一存在者符合一致(conveniens/Ubereinstimmung)。那么,如何表达存在者这种普遍的关系存 在方式呢?

在托马斯看来,“某什么(aliud quid/etwas)”就表达一存在者处 在与其他存在者有区别的那种存在方式中。也就是说,当我们用“某 什么”附加到存在者上,从而把这一存在者称为某什么,我们就是在 表达这一存在者处在与其他存在者有别这种关系中,因而是以与其 他存在者有别的方式存在着。为什么说某什么表达了存在者以区别 于其他存在者的方式存在着呢?因为某什么在表示一存在者为“某 一什么”时,也同时表示了另一个什么。就如一存在者之所以被称为 “一个”是因为它本身不可再分,一存在者之所以被称为“某什么”,是 因为它区别于其他存在者。就是说,当我们把一存在者称为什么时, 也就意味着我们把它显明为处于一种关系中,而且是一种相互有别 的差异关系中。换个角度看,这个意思是,只是当存在者处在关系 中,而且是在一种区分的关系中,我们才能用“某什么”来表达、附加 存在者。

根据第二节的讨论,我们可以进一步说,把……当做某什么,实 际上就是一种定义活动:把……标明出来而帶入种、属关系中,并由 此把……与……区分开来。定义活动本身同时也是区分活动。 存在者的另一种关系存在方式是与其他存在者处在符合一致的 关系中。不过,这种关系存在方式只有以这样一种存在者为前提才 是可能的,即这种存在者与任何存在者都能符合一致。在托马斯看 来,这种存在者只能是灵魂或有灵魂的存在者。而灵魂有两种能力, 即意志和认识能力。当存在者与意志的欲求符合一致时被称为善, 而当存在者与理智即认识能力符合一致时,则被称为“真的东西” (verum/Wares)。这意味着,表达一存在者与灵魂这种存在者的关系 存在方式就是善和真。或者说,真理和善就是也只是表达一存在者 与灵魂的符合一致的关系。

因此,“真的东西”并不表达存在者之外的东西,而只表达存在者的一种关系存在方式,即存在者与灵魂(理智)的符合一致。当我们 说“存在者——存在着的东西——是真的东西(真理)”时,我们的意 思是,存在者是以与理智符合一致的方式存在着,而不是以其他方式 存在着。所以,真的东西能附加给存在者,但并非把在存在者之外的 东西附加给存在者,而是表达了存在者固有的一种可能存在方式。 也就是说,真的东西并不是存在者本身,它们不是一个东西。

二真理与符合

真或真的东西与存在者或存在着的东西虽然并非一个东西,但 是,却经常被相互替代地使用。① 因此,如果它们的确不是同一个东 西,那么就要追问,在什么情况下,它们能相互替代?但是,在这之前, 我们必须对何为真理(真的东西)这个问题进行更深入的讨论。 对于“什么是真理”这个问题,托马斯曾这样回答:

存在者与理智(entis ad intellectum/Seindes zum Verstand) 的最初关系就在于,存在者与理智是和谐一致(concordet/ Zusammenstimmen)的。这种和谐一致被称为理智与事物的符 合(adaequatio/Angleichung)。这也就是真的东西的全部意义, 所以,也是“真的东西”所附加到存在者身上的东西,即一物与理 智的同形式性(conformitatem/Gleichf物的认识就是这种同形式性或符合的结果。因此,事物的存在 性先于真理(veritas/Wahrheit)的意义,而认识则是真理的结果。 所以,人们认为,真理或真的东西(veritas sive verum)可以以三 种方式被定义。第一种方式是根据先于真理之意义且真的东西 以其为根据的东西进行定义。奥古斯丁在《独语录》中就是这样 进行定义的:“真的东西就是存在着的东西。”……第二种方式是

① Wares/verum(真的东西)与 Seindes/ens(存在者)不是同一个东西表明, Seindes/ens 在这里不能被理解、翻译为“是者”。因为如果 Seindes 被理解为“是者”, 那么,它当然就是“真的东西”。

根据真的东西的意义据以获得完满形式的东西进行定义。所 以,伊萨克(Isaak ben Salomon Israeli)①说:"真理是物与理智的 符合。”……第三种方式是根据其结果定义真的东西。所以,…… 奥古斯丁在《论真宗教》一书里说:“真理是据以显示什么存在的 东西。”在同一本书里他还说:“真理是我们据以判断低级事物的 东西。”②

在这里,托马斯把“真的东西”和“真理”当做同等意义的概念来使用。 它的全部意义没有别的,就是指“理智与事物的符合”。简单地说,真 理就是符合:或者是理智与事物的符合,或者是事物与理智的符合。 就人的理智来说,事物的存在显然要先于它与人的理智的符合,因为 事物必须首先存在,才有与人的理智符合的问题。但是,这种符合却 是认识事物的前因。因为在托马斯看来,理智与事物的符合一致是 理智与事物之间最初的关系,只是在这种最初的符合关系中,我们的 理智才能进一步形成对事物的认识。在这个意义上,认识被看做符 合的结果。对事物的一切认识都是以最初的符合关系为基础,并且 最终要以此关系为尺度。因此,作为符合的真理既可以从先于它的 事物的存在性角度来定义,也可以从其结果的角度来定义。当然,在 托马斯这里,最重要的定义是从真理的完满意义角度对真理的定义, 这就是理智与事物的符合。从上面的引文中可以看出,在托马斯眼 里,只有以理智与事物的符合这个定义为根据,才能理解各种真理的 定义。

真理即是理智与事物的相互符合,那么,如何理解这个“符合”? 是理智的什么与事物的什么相符合?理智作为超感性的灵魂或精神 的认识能力,它是也只能是对形式的认识,而事物能被理智所认识的

①伊萨克(Isaak ben Salomon Israeli,845-940),生活于埃及的犹太哲学家和 医生,撰有《定义书》,13 世纪经常被西方学者们引用。 ② 托马斯·阿奎那:《论真理》,拉德对照版,阿尔伯特·齐默尔曼编译,第9—1] 页,费利克斯·迈纳出版社,1986。

也是其形式。因此,事物与理智的相互符合必定是形式方面的符合。 所以,符合实际上也就是“同形式性”(Gleichf同或类似于理智的形式。

如果对构成托马斯思想之出发点的《存在者与本质》详加分析, 可以发现一个他未曾明言的思想,这就是形式与质料似乎不再有截 然的界限。也就是说,不再有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种无任何规定性 的质料。亚里士多德所发现的这种无规定性质料实际上是逻辑的无 节制推演的结果,是一个抽象物。作为被造物,质料不可能没有形 式。用托马斯的概念说,质料总是能“被标明”的质料。所谓被标明, 也就是在某种形式下显出其意义。质料之所以为质料,乃是相对于 使它显出意义的形式而言的。没有意义的质料为无,为不在。被造 的质料一定是有意义的质料,否则它就不会被造。所以,质料必定是 作为意义而存在的质料。而就意义是通过形式获得而言,形式与质 料甚至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因为一个形式既可以使质料获得意义, 也可以从另一个形式那里获得自己的意义。而当它从另一个形式获 得自己的意义时,它就成了质料。托马斯在说明“属”为什么得名于 质料时曾举例说,当“三维性在其身上得到标明”(这个意义)被当做 “物体”的形式时,物体就是一个“属”,它略去、掩盖了各种物体的形式 差别,使一切物体只作为具有三维性这种形式的存在者存在。但是, 相对于不同种类的物体来说,比如对于动物这种物体来说,“三维性” 则成了在“能自己感知与运动”这种形式下的质料①:在这种形式下, 质料不再显现其三维性,而主要是显现其能动性。这意味着整个被 造世界其实是一个形式等级的世界,所谓质料无非是较低等级的形 式的别名而已。

因此,事物与理智的符合虽然是同形式的符合,也是一种整体 的、充分的符合,而不只是部分的符合。因为这种符合并非与质料无 关。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说符合是真理的标准,那么,它就是一种充

① 参见托马斯·阿奎那《存在者与本质》,拉德对照本,弗朗茨·莱奥·贝雷茨 编译,第 23 页,雷克拉姆出版社,1979。

分的标准,而不只是必要的标准。不过,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由 于任何形式既显明了质料的某种意义,也掩盖、遮蔽了质料的其他意 义,因此,作为形式性符合的真理也必定既是显明又是掩盖。当然, 这只是就事物与人类的理智的符合而言的真理。

就人类理智而言,事物与理智的符合并不是单向的适合:既不是 事物单向地去适合理智,也不是理智单向地去适合事物,这与理智的 类型相关。托马斯将人类理智区分为实践理智和理论理智,事物与 这两种理智的关系并不一样。

人们必须知道,物与实践理智(intellectum practicum/praktischer Verstand)的关系不同于与理论理智(intellectum speculativem/theoretischer Verstand)的关系。因为实践理智促成了事 物,因此,它是因它而产生的事物的尺度。而理论理智则由于它 是接受事物,所以,是以某种方式受事物的推动,因此,事物构成 了理论理智的尺度。由此可见,自然之物(我们的理智就是从自 然物获取知识)构成了理智的尺度,……自然之物就其本身来说 都是来自上帝的理智,万物就如艺术品在艺术家的理智里那样 在神的理智里被测定。所以,神的理智是标准,并且不可测定; 自然之物是标准,却可测定。我们的理智是可测定的,但不是自 然之物的标准,而只是人造物的标准。所以,一个处在两种理智 能力(上帝的和人的)之间的自然物只要符合其中任一种理智就 被称为“真的”:它符合上帝的理智而被称为“真的”,是因为它满 足了上帝的理智所规定的目的。……而一物就其符合人的理智 而被称为“真的”,则因为它适合于造成一种对它的真的评判。 相反,它被称为“假的”,就在于它适合于被看到,它不是什么,或 者它如何不存在。不过,第一种意义的真理比第二种意义的真 理更适合于物。因为物与上帝的理智的关系要早于它与人的 理智的关系。因此,即便没有人的理智,依照与上帝的理智的 关系,物也仍被称为“真的”。但是,如果取消两种理智能力,而 物仍留存着(而这是不可能的),那么,将不再有任何意义上的真理。①

事物之所以是真的,是因为它符合理智。因此,只是相对于理智,事 物才有是否为真的问题。离开理智,或理智不在场,将不会有任何意 义上的真理。不过,设若没有人的理智,真理仍是存在的,因为事物 首先是因符合上帝的理智而是真的。

虽然事物也因符合入的理智而是真的,但是,如果说上帝的理智 是自然万物的尺度,那么,却并不能说人的理智是自然物的尺度,相 反,自然物倒是人的理智的尺度。在托马斯看来,只是相对于人造 物,人的理智才有资格成为尺度,因为一切人造物都是依照人的实践 理智而被制造出来的,就如自然万物是依照上帝的理智被创造出来 的一样。但是,对于自然物来说,由于(理论)理智是以某种方式接受 自然物的推动而获得对自然物的知识,理智恰恰要以自然物为尺度。 因此,当人们说,某自然物符合于我们的理智而是真理时,那么,这种 符合显然不是物去适应理智而改变自己,因为自然物是人的理智的 尺度。自然物符合于理智,毋宁说是物使理智发现物本身,使理智去 符合作为自身存在的物。但是,自然物让理智符合它也并不是使理 智改变自己,否则,理智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将丧失自己而不再作为 理智自身。使理智符合于物而为真,同样也是让理智作为其自身而 发现物,让物出现。反过来说也一样,物符合于理智也就是让物作为 自己而为理智所发现。

所以,在物与人的理智的符合一致中,物与理智恰恰是“正好”各 自保持为自身而相互符合。但是,我们要问的是,为什么作为自身的 物与作为自身的理智能恰好符合一致昵?为什么人类理智与自然物 符合一致才是真的呢?同样,对于我们人类来说,为什么事物与理智 符合一致时就有理由被确认为真的呢?这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物 与人的理智是预定和谐的。由于这种预定和谐,物与理智才能符合

① 托马斯·阿奎那:《论真理》,拉德对照版,阿尔伯特·齐默尔曼编译,第17— 19 页;费利克斯·迈纳出版社,1986。

一致,并且也才能是在各自保持自身的前提下相互符合。因此,如果 说真理就是物与理智的相互符合,那么,这种真理观必定是以一种预 定和谐论为前提。也就是说,任何符合论真理观都不得不预设理智 与事物的预定和谐,除非主张作为理智之对象的事物是由理智构造 出来的,而不是作为已被完成了的现成物被给予。如果说作为对象 的事物是由理智构造出来的,那么,这种构造活动也就是赋形或赋义 活动。它的前提是承认被给予我们的事物并非像大观园那样是一个 现成的、被规定好了的对象世界,而是一个需要通过理智的赋形活动 或赋义活动才能作为对象真正给予我们的现象界。理智与被理智构 造出来的对象的符合一致,实际上是理智与其被对象化了的形式的 一致,因而无需预设一种预定和谐。不过,在这种情形下,理智给出 来的知识永远只能与对象的形式符合一致,而与对象的质料无关。 这意味着,我们只有必要的真理标准,而没有充分的真理标准。这是 托马斯之后五百多年的康德在真理问题上留下来的一个困惑。当 然,在康德理路上,这种困惑并不需要消除,也不能消除。它并不表 明人类的有待改善的缺陷,而是表明人类的既定的有限性,从而指示 着一个无限者的位置。

但是,就预定和谐论而言,我们要问的是,理智与外在于理智的 事物为什么会预先就是符合一致的呢?在托马斯理路上,这是因为 人类理智与事物都是由第三者创造的。也就是说,万物都是来自上 帝的理智,以上帝的理智为尺度,而人的理智也是来自上帝的理智, 是对上帝理智的分有。因此,与上帝的理智和谐一致的万物也与人 的理智和谐一致,只要它们各自保持为自己。

那么,如何理解错误或假象呢?既然自然物与人类理智是天然 和谐一致的,那么,错误或假知识又是如何产生的呢?自然物本身显 然不可能是假的;因为它们都是按最高理智被造的。这意味着,假或 错误只可能是由人类理智产生的。

由于入类无法越出自己的理智去理解事物,因此,虽然一切自然 物对于上帝的理智来说都是真的,但对于人类理智则不一定,它们在 人类理智的分离与结合活动中可能被变形、扭曲而失真。对于人类 理智来说,自然物是否像符合上帝理智那样符合人类理智而是真的, 或者反过来说,人类理智是否符合自然物而是真的,这不取决于物, 而取决于人类理智。由于人类无法逾越自身的理智,因而只能通过 自身理智去“看”事物,所以,对于人类来说,真理与错误甚至只存在 于理智中,更确切地说,只存在于人类理智的分离与结合中。这是亚 里士多德在真理问题上的一个基本看法,也是托马斯·阿奎那竭力 维护的一个观 点。不 过,托 马 斯 区 分了相 似 性(similitudo/ 由于人类理智与自然物是预定和谐的,如果人类理智不进行 分离与结合,那么,一切自然事物都会作为它自己呈现给理智,而 理智也自然地把物作为一什么性来把握。“而当理智把握物的什 么性时,它只是与在灵魂之外实存着(existentis/existierenden)的 物有相似性(similitudo/象的图像时与其对象有一种相似性。但是,一旦理智开始对所把 握的事物进行判断,这种判断就是为理智所特有而不存在于外在 物的东西。如果判断与外在物身上的东西符合一致,那么,此判 断就被称为‘真的’。但是,只有当理智认为,某什么存在或不存 在,理智才会对一个被把握的事物作出判断,这种判断就是进行 结合与分离的理智的事情。……所以,真理存在于理智的结合与 分离活动中。”①

如前所述,对事物的什么性的把握就是对事物的本质的把握,因 而这种把握就是对物的定义。在托马斯看来,理智对事物的什么性 的这种把握与理智之外的事物是一一对应的,只不过这种对应不是 符合,而是相似。这种相似性就如一幅写实图画与所描绘的事物之 间的关系。理智外的事物是什么,它就在理智里呈现为什么,或者说 就被把握为什么。只要理智张开它的“眼睛”,外在自然物就作为它 所是的什么被看见。这里,理智对外在物的看或把握还不是结合或

① 托马斯·阿奎那:《论真理》,拉德对照本,阿尔伯特·齐默尔曼编译,第 21— 23页,费利克斯·迈纳出版社,1986。

分离活动,而是结合与分离活动的前提。只是当理智把握了事物是 什么,理智才能进一步对事物作出判断。对事物的什么性的把握虽 然是理智的第一种活动,但是,在托马斯看来,理智由此活动还没给 出为它所特有而又能够与事物符合一致的东西,因此在此活动中不 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真理。①“因为真理(真的东西)的意义就是物与理 智的符合一致。但是,同一个东西并不与自己符合一致,一致性只存 在于某种差别事物中。因此,只是当理智开始擁有为它所特有而在 灵魂之外的事物所没有、却又与此事物相对应的东西,并且意识到它 们之间的一致性,真理才存在于理智中。”②既然真理是理智与事物的 符合一致,那么,对于人类来说,真理并不存在于理智之外的事物里, 因为外在事物并不与自己符合一致;同时,真理也不存于理智把握事 物之什么性的活动中,因为理智在此活动中只给出与事物直接相似 的东西,而不是与之有差别的东西。理智只是在进行结合与分离的 判断中才给出与事物有別却又能与之符合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托 马斯与亚里士多德认为,真理只存在于理智的结合与分离的活动中, 也即只存在于判断中。

这里,托马斯对符合与相似的区分是很勉強的,甚至是不能成立 的。因为既然符合是两个不同东西的等同一致,那么,理智在把握事物 的什么性的活动中给出的东西显然与事物本身也是有别的两个东西, 因此,它们之间的那种直接相似性为什么就不是一种符合呢?我们知 道,对事物的什么性的把握实际上就是对事物的本质的把握,因而也就 是给出物的定义。但是,我们要问,难道定义不就是一种分离与结合 的活动吗?或者说,定义就没有真假吗?如果定义有真假,那么,定义 活动显然就与理智的分合活动相关。因为不进行分合活动的理智不 会有真假问题。要进一步问的是,存在不进行分合的理智活动吗? 如果有,那只能是一种理智直观,但托马斯并没有走到这一步。

① 托马斯·阿奎那:《论真理》,拉德对照本,阿尔伯特·齐默尔曼编译,第 25 页,费利克斯·迈纳出版社,1986。 ② 同上书,第 21 页。

实际上,把真理限制在理智的分合活动中,因而限制在判断上, 这是亚里士多德在真理问题上的一个基本观点。托马斯这里似乎更 多的是在维护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而不是在论证自己的思想。按 照他的基督教信仰背景,他更应主张真理既存在于理智当中,也存在 于事物当中,因为事物即使不与人的理智符合一致,也一定与上帝的 理智符合一致,也就是说,事物总是以真理的方式存在着。因此,不 能笼统说真理或真的东西只存在于理智的分离与结合活动中。在这 里,托马斯似乎没有明确意识到,当他在维护“真理只存在于理智的 结合与分离的活动中”这一亚里士多德观点时,他所说的真理实际上 只是一种知识论意义上的真理,只是知识层面上的真假问题。也就 是说,只是“是什么(作为什么存在)”的问题,而不是“如何是(存在)?” 的问题。只是在知识论层面上,真与假(错误)才与理智的分离或结 合活动相关。一切假或错误都是由理智的分合活动产生的,因为理 智的非分合活动也即直观本身不会产生错误或假象。在非分合的理 智活动中,只有边界与遮蔽,而没有错误和假象。在存在论意义中, 真理不是与错误或假象对应,而是与边界或隐蔽相对应。亚里士多 德和托马斯也许为了说明错误或假知识的产生而把真理限定在理智 的分离与结合的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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