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3年3月,《莱茵报》被查封,随后马克思退出了该报,并在同年10月来到巴黎。在停止办报和去巴黎前的半年多时间里,他结合自己的编辑实践和所了解的社会现实状况,开始对自己的哲学信仰产生了怀疑,他需要廓清自己的思想,也正好有时间,于是就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批判。在这期间,他写了10个印张的手稿,共39页,这就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的由来。11927年前苏联的学者发现了这些手稿,并把它们收入自己编的1927年版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原稿的第一张已经遗失,《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题目 是前苏联学者加的,有时它又被叫做《1843年手稿》。中译文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 集》第3卷,第5—158页,人民出版社,2002。同时他还读了24本历史、政治著作,记下了五个笔记本的摘要。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第一次清算。他选择了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的第3篇“伦理性”中的第3节“国家”为目标。黑格尔原书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共三篇,“伦理”有三节,分别是“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国家”又分为三部分,分别是“国家法”、“国际法”、“世界历史”。马克思只摘抄和评论 了“国家法”中的第一部分“国家内部制度”,也就是黑格尔原书的第261—313节,而对第二部分“对外主权”没有涉及。马克思这样做,是抓住了黑格尔法哲学关于伦理性问题的精髓,因为黑格尔为了体系的需要和讲课,在法哲学中必须面面俱到,但他实际的重点则放在“国家”问题上,尤其是“国家”的第一部分,这部分内容丰富,篇幅也比其他部分要大得多,它是了解黑格尔政治思想的一个关键。马克思几乎是逐字逐句地摘抄了黑格尔的原文,然后在每段下面写下自己的不同看法和批判性意见。我们看一下马克思所关注的问题。
在《法哲学原理》第 261 节,黑格尔认为国家既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外在必然性和最高权力,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马克思在这里看到的更多的是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从属性”和“依存性”。同时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在这里提出了一个无法解决的二律背反,即国家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特殊利益的统一,似乎在于个人对国家所尽 的义务和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利是统一的。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第 262 节说:
现实的理念,即精神,把自己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的 领域,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 目的是要超出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而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 神,于是这种精神便把自己这种有限的现实性的材料分配给上 述两个领域,把所有的个人当做群体来分配,这样,对于单个人 来说,这种分配就是以情势、任性和本身使命的亲自选择为中介的。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第263—264页,商务印书馆,1982
马克思认为这是黑格尔对现实关系的颠倒,是黑格尔的逻辑泛神论的神秘主义的大暴露:现实的关系被思辨的思维归结为现象,现 实的中介似乎成了只是由现实的理念私自制造出来并在幕后行动的 那种中介的现象;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 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像的内部活动。马克思指出:
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 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0页,人民出版社,2002。
黑格尔的命题只有像下面这样解释才是合理的:家庭和市 民社会是国家的构成部分。国家材料是“通过情况、任意和本身 使命的亲自选择”而分配给它们的。国家公民是家庭的成员和 市民社会的成员。4同上书第3卷,第11页。
总之,在黑格尔看到精神或理念活动的地方,马克思都直接撩开这层神秘外衣,直接指向真实发生的活动,尤其是与经济利益有关的活 动。马克思认为这一节集黑格尔法哲学及其全部哲学之大成。 在讨论国家内部制度时,黑格尔把国家政治分为立法权、行政 权、王权。黑格尔赞成君主立宪制,认为君主的主权和人民的主权不 是对立的。马克思尖锐地指出,这里只能是两者选其一,其中有一个 是虚构的。他说:
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君主制却不是民主制的真理…… 在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具有与它本身的意义不同的意 义……民主制是国家制度的类。君主制则只是国家制度的种, 并且是坏的种。5同上书第3卷,第39页。
马克思高度赞扬民主制:
在一切不同于民主制的国家中,国家、法律、围家制度是统 治的东西,却并没有真正在统治,就是说,并没有物质地贯穿于 其他非政治领域的内容。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 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 定内容。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页,人民出版社,2002。
在讨论行政权时,马克思赞扬黑格尔使行政、警察、审判三权协 调一致,但指出黑格尔并没有揭示出行政权利的本性,因为黑格尔把 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看成在国家的自在自为的普遍物之外的利益, 所以把行政权推论为一种特殊的、单独的权力。马克思认为黑格尔 对行政权的分析不是哲学式的,简直就是普鲁士法的内容,真正的行 政管理是最难分析的。马克思详细地分析了国家内部不同管理层间 的特殊利益与国家普遍利益的冲突。普鲁士的国家统治主要是通过 庞大的官僚机构来实现的,事无巨细,都有专门的官员和机构对此负 责。这套官僚体制是德国人对现代政治制度和国家管理的一大贡献,也是官僚主义产生的源泉。黑格尔和马克思都是“政府官员”的 后代,他们对这套制度是再熟悉和反感不过了。
在立法权问题上,马克思认为黑格尔也面临二律背反:一方面, 立法权是组织普遍物的权力,是确立国家制度的权力,它高于国家制 度;另一方面,立法权是按照国家制度确立起来的权力,又从属于国 家制度,只有在国家制度的范围内才能立法。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黑 格尔提出,国家制度是立法权的前提,它本身不由立法权直接规定, 但是,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通过普遍行政事务所固有的前进运动 国家制度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在这里并没有解 决矛盾,立法权一方面要符合国家制度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又要行使发展国家制度的使命。马克思强调除非国家自身经过前进运动, 使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否则国家制度的发展或建立新制度,只有经过真正的革命才能完成。7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0—76页,人民出版社,2002。
立法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德国尤甚,因为各邦国之间、各国 内部的不同阶层之间存在不同的利益纷争,因不同阶层或等级坚持 自己的特殊利益而阻碍立法的事时有发生。黑格尔清楚地了解家乡 维腾堡公国的状况,而马克思在《莱茵报》的实践中,对莱茵河流域各 等级的状况也十分熟悉。所以马克思比较详细地评论了黑格尔对等 级问题的论述。黑格尔认为,立法权是一个由王权、行政权和等级因 素组成的整体。“等级要素的作用就是要使普遍事务不仅自在地而 且自为地通过它来获得存在,也就是要使主观的形式的自由这一环 节,即作为多数人的观点和思想的经验普遍性的公众意识通过它来 获得存在。”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第318—319页,商务印书馆,1982。马克思反驳道:
普遗事务是现成的,然而不会是人民的现实的事务……等 级要素是作为人民事务的国家事务的虚幻存在……等级要素是 市民社会的政治幻想。黑格尔之所以把主观的自由看成形式的 自由(当然,重要的是使自由的东西也被自由地实现,使自由不 像社会的无意识的自然本能那样来支配一切),正是因为他没有 把客观自由看作主观自由的实现,看作主观自由的实际表现。 因为黑格尔使自由的假设内容或现实内容有了一种神秘的载 体,所以,自由的现实主体在他那里获得形式的意义。 使自在和自为互相分离、使实体和主体互相分离,这是抽象 的神秘主义。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8—79页,人民出版社,2002。
马克思从罗马社会、中世纪直至德国当时社会的发展入手,详细地分析了贵族、官僚、市民、农民等等级的状况和要求。他指出: 等级不仅建立在社会内部的分离这一主导规律上,而且还 使人同自己的普遍本质分离,把人变成直接与其规定性相一致 的动物。中世纪是人类史上的动物时期,是人类动物学。我们 的时代即文明时代,却犯了一个相反的错误。它使人的对象性 本质作为某种仅仅是外在的、物质的东西同人分离,它不认为人 的内容是人的真正现实。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02页,人民出版社,2002。
黑格尔在分析农民等级时,谈到了长子继承制的矛盾。马克思 尖锐地指出,黑格尔这里所指的对立,就是私有制和私有财产之间的 对立。马克思强调了私有财产与政治的紧密关系,他说:“政治制度 就其最高阶段来说,是私有财产的制度。最高的政治信念就是私有 财产的信念。”11同上书第3卷,第123页。虽然马克思在这里还没有得出“人的本质是他的一切 现实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结论,但他在此已经基本上从人的现实的经 济关系出发,分析政治伦理的问题。这对马克思今后的发展也是具 有决定性意义的。
总起来看,马克思是在剖析黑格尔的基础上,澄清和阐发自己的 思想。在黑格尔看到矛盾的两面并且力图调和矛盾的地方,马克思 都只认为其中一方面是正确的,另一方面是错误的。马克思否认矛 盾可以调和,只承认对抗或革命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他认为现代国家 的本质与他的民主制的理想是根本冲突的。
前苏联学者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评价较高。拉宾认为, 它表明马克思已自觉地转向唯物主义。他说:
《1843年手稿》是多方面的、以一定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整体。 起初,马克思用唯物主义分析现实的方法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相对照,在批判过程中,他进一步说明并发展了自己的观点,发 现了唯物主义比唯心主义有愈来愈多的优越性,并更全面、更准 确地阐明了以前他所提出的某些论点的意义,作出新的理论总 结。手稿中的内在进程反映出青年马克思观点的发展及新的、 真正科学世界观因素的产生。12尼·拉宾:《马克思的青年时代》,南京大学外文系俄罗斯语言文学教研室翻 译组译,第156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
在1844年的《德法年鉴》上,马克思发表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导言》。他的本意是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在报刊发表后,再 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付印。但他觉得把单纯对思辨思维的批 判与对不同事物本身的批判合在一起,这种做法不太合适,需要对 法、伦理和政治分别进行批判,还要对唯心主义的思辨哲学进行一次 全面的清算。这是马克思以后将要进行的工作。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里,马克思全面回顾了青年黑格尔派的哲学活动,并结合 德国的实际政治社会状况,得出了必须进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论。 马克思首先指出:“就德国来说,对宗教的批判基本上已经结束; 而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99页,人民出版社,2002。宗教批判的实际后果就 在于:
真理的彼岸世界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14同上书第3卷,第 200页。
这就是马克思在德国古典哲学之后,对哲学也是他自己所应承担的使命的理解。
出于对本民族前途的关心,马克思认为,德国的实际现状并不令人满意,它远远落后于自己的英、法邻邦,社会各阶层相互分裂,统治 者压迫人民,人民的生活水平低下。因此,对思辨哲学的批判就格外 具有意义。他说:
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 统、最丰富和最终的表述;对这种哲学的批判既是对现代国家和 对同它相联系的现实所作的批判性分析,又是对迄今为止的德 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整个形式的坚决否定,而这种意识的最 主要、最普遍、上升为科学的表现正是思辨的法哲学本身。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06—207页,人民出版社,2002。对思辨的法哲学的批判并不停留在理论本身,它集中于只有通过 “实践”才能解决的那些课题上。在此,马克思提出了那句被后人无数 次引用的名言:“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 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16同上书第3卷,第 207页。在马克思看来,理论要想掌握群众,就必须能说服人,而要想说服人,就必 须彻底,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德国 理论是从坚决积极废除宗教出发的。对宗教的批判最后归结为人是人 的最高本质这样一个学说,从而也归结为这样的绝对命令:必须推翻那 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藐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17同上书第3卷,第 207—208 页。。马克思确立的目标是进行彻底的德国革命,并最终解放全人类。
那么,什么是革命的物质基础呢?马克思分析了德国社会各阶 层的状况。德国原有的各阶层都是利己主义者,都坚持自己的私利, 诸侯同帝王争斗,官僚同贵族争斗,资产者同所有这些人争斗,他们 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都坚持自己的特殊性。只有无产阶级,才能使德国解放具有实际的可能性,因为他们在这场斗争中一无所有,没有 什么可失去的。“哲学把无产阶级当作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无产 阶级也把哲学当作自己的精神武器。”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14页,人民出版社,2002。德国解放的最高目标就是实 现“人是人的最高本质”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14页,人民出版社,2002。。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是一份了解马克思早期思想的重要文献,它简明扼要地表述了马克思从德国古典哲学的批判出发,最后 呼吁进行革命实践的思想发展过程。马克思是第一个看到无产阶级 重要作用的革命理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