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精神哲学中,黑格尔把精神的本质界定为自由。精神哲学围 绕人旋转,而人之为人,不在于其有语言或思想,而在于他的本质是 自由,精神哲学的各阶段,就是揭示自由的根本原则如何在个人、社 会的人、社会全体中一步步发展,最后彻底认识并实现自身。
一精神的本质是自由,自由是一个发展过程
在《精神哲学》“导论”中,黑格尔就明确指出:
① 黑格尔:《精神哲学》,第577节。
因此从形式方面看精神的本质是自由,即作为与自身同一 性的概念的绝对否定性。根据这种形式规定性,精神能从一切 外在的东西和它自己的外在性、它的具体存在中抽象出来;它能 忍受它的个体直接性的否定,忍受这无限的痛苦,也就是说,在 这种否定性中肯定地保持自身,成为自为地同一的。这种可能 性就是它自身中的抽象的、自为存在的普遍性。①
这是黑格尔从逻辑方面对精神的自由本性所作的规定,精神能脱离直 接性,容忍他在或异在,并把它们看做由其自身而来的,即“在他在中的 在自身的存在”(bei-sich-sein-im-Anderssein),这样精神就是自由的。 在“主观精神”的“心理学”最后阶段,终于产生了关于自由精神 的意识,黑格尔是这么说的:“真正自由的意志是理论的精神和实践 的精神的统一性;由于迄今为止的实践内容的偶然性和限制性都得 到自身扬弃,自由的意志就自为地作为自由的意志而存在。”②他进一 步解释:
那个知其自身为自由的精神,并且想作为这种自由精神而 有自己的对象的精神,也就是以其本质为规定性和目的的精神, 一般来说,首先是一个理性的意志,或者说,自在地是一个理念, 因此仅仅是绝对精神的概念。作为抽象的理念,它又再次仅存 在于直接的意志中,它是理性的定在的那一面,单个的意志作为 它的规定性的知识,这个规定性构成它的内容和目的,它因此只 是这个规定性的形式的活动性。理念因此只显现在意志中,意 志是一个有限的意志,但却是一种活动,它要发展理念,把理念 自身发展着的内容设定为定在,这个定在作为理念的定在就是 现实性,这就是客观精神。③
① 黑格尔:《精神哲学》,第382节。 ② 同上书,第481节。 ③ 同上书,第482 节。
黑格尔指出,自由意识的出现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它并不是 人与生俱来的,世界上有些国家,如非洲和东方,根本没有自由的观 念,古希腊、罗马的伟大思想家们也没有把握自由的观念,它是较晚 时在欧洲出现的,它不是通过思想界而是通过基督教来到世界上的。 基督教认为人的个体作为个体具有无限的价值,人作为上帝的对象 和目的,自在地被规定为最高的自由。① 自由的精神是主观精神的最 高阶段,但精神此时还只是在观念内意识到自己是自由的,它还要为 自由理念的实现而奋斗,还需要在法律和伦理的精神中转化成为现 实性。自由作为现实性在“客观精神”中的发展,是黑格尔关注的重 点。没有现实性的自由精神,对人来说是毫无意义的。理论必须通 过实践成为现实的东西。
在“客观精神”中,黑格尔开宗明义地指出;
这种意志的目的活动性就是:使它的概念,即自由,在外在 的客观方面得到实现,也就是使自由成为一个由客观方面所规 定的世界,从而使得意志虽然在客观性中,但仍然傅留在自身, 并与自身紧密连结起来,概念由此已经终结并成为理念。②
因为自山意志要成为现实,所以就产生出种种限制,这就是法和伦理 的世界。黑格尔这样表述了单个意志与普遍意志、自由精神与道德、 法律规定的关系:
这个理性意志与单个意志——它是理性意志的活动的直接 和独特的要素 的统一性构成自由的简单现实性。由于自由 及其内容都归属于思想,并且是一个自身普遍的东西,因此它的 内容只有在普遍性形式中才有自己真正的规定性。为了智力的
①《精神现象学》一书从“自我意识”到“理性”的各章节对自由意识的产生作了 详细描述,读者可以参阅。 ② 黑格尔:《精神哲学》,第484节。
意识而被设定在这种普遍形式中,并具有作为通行有效的权力 这种规定性,内容就是法律——它与一切肮脏污垢和偶然性无 关,它只在实践的情感和欲望中才会有这些肮脏污垢和偶然性; 同样,不再是在形式中,而是在它的普遍性中去想像主观意志, 作为主观意志的习惯、气质和特征,内容就作为伦理习俗而 存在。①
二世界历史无非是自由意识的进展
在《历史哲学讲演录》中,黑格尔结合历史发展,对自由作了更详 细的解释。首先,他用各民族对自由的意识及其所处社会的自由化 程度,作为划定世界历史阶段的标准及探讨方式,这样世界历史就被 划定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东方世界,他们只知道一个入的自由, 因而基本上是专制制度。第二阶段是希腊人的世界,“自由”的意识 首先出现在希腊人中间,但他们只知道一部分人或少数人的自由,还 不知道全体人的自由,这在第三阶段“罗马人的世界”中也同样如此。 知道人类之为人类是自由的,知道精神的自由是人类的特殊本性,这 种意识是日耳曼各民族在基督教的影响下才取得的。黑格尔说:
这种意识首先出现于宗教,出现于“精神”最内在的区域里。 但是要把这个原则也推行到现实世界的各种关系上,却是比这 个原则简单的培植要广大得多的问题。这一个问题的解决和应 用,需要一种艰难的长时期的文化工作。②
可见,黑格尔理解的自由,决不仅是“头脑”中的自由,它包括把自由 原则应用于各种政治关系,用它来彻底改造和贯彻于社会机构,这当 然是一个长期艰苦的过程,这也就构成世界历史本身,世界历史无非 是“自由”意识的进展。黑格尔说:
① 黑格尔:《精神哲学》,第485节。 ② 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第19页,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
自由的主要本性,——其中包含绝对的必然性,——将显得 渐渐意识到它自己(因为依照它的概念,它就是自我意识),并且 因此实现它的存在。自由本身便是它自己追求的目的和“精神” 的唯一的目的。这个最后的目的便是世界历史。①
黑格尔还进一步探讨了实现自由原则的手段问题,因为作为 自由原则核心的“理性”、“公理”、“法律”都是普遍抽象或内在观 念性的东西,它们仅仅存在于人的主观性之中,仅是可能性和潜 在性,必须从内在到“生存”,即“实现”或“实行”。② 这就从实践哲 学的理论领域进展到它的应用。在黑格尔看来,使自由得以实现的 因素就是“意志”,意志是最广义的入类活动,有了意志的活动,抽象 的自由原则才得以实现。人类意志活动的原动力是人类的需要、本 能、兴趣和热情。人类从自己的私利或主观需要出发进行活动,但 他的活动又在客观上促进了更广大和更崇高的目的的实现,这就是 “理性的狡计”。热情的特殊利益与一个普遍原则的活泼发展是不 可分离的,“观念”与“人类热情”交织成世界历史的经纬线。③ 这是 对自由的深刻理解,它超过了启蒙以来从人权、理性角度阐发的抽 象自由观,从现实性、人的社会化角度考察自由及其实现问题,把人 的私欲、追求利益的经济活动都包括进去,使自由不再是空洞、可望 不可及的东西,不再是一种假设。这再次凸现了黑格尔对实践哲学 的重视,对理论必须转化为现实的重视。我们读到一段耐人寻味 的话:
哲学要我们养成这种识见——同那些理想恰好正是相反 的 就是知道所谓“现实世界须如它应该的那样”,还有,所谓 “真正的善” “普遍的神圣的理性”,不是一个单纯的抽象观
① 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第20页,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 ② 参见同上书,第 22—23 页。 ③ 参见同上书,第 24、34 页。
念,而是一个强有力的、能够实现它自己的原则。①
三国家是自由的最后实现
黑格尔认为,世界历史的最后目的就是“道德全体”,就是“国家”。 在一个组织得法、内部健全的国家中,人民的私利与国家的利益相一 致。“国家是现实的一种形式,个人在它当中拥有并且享有他的自 由。但是有一个条件,就是他必须承认、相信并且情愿承受那种为 ‘全体’所共同的东西。”②所以在黑格尔看来,个人的自由与一个合理 性的国家应该是不矛盾的,个人的活动建立并改善国家,而国家最后 保证个人的自由。
正是这个观点,遭到自由主义代表的强烈反对。罗素就把洛克 以来的自由主义与黑格尔自由观的分歧概括为:“公民为国家而存在 呢?还是国家为公民而存在呢?黑格尔抱前一种看法;来源于洛克 的自由主义哲学抱后一种看法。”③在罗素看来,黑格尔把自由的最终 实现寄托于普鲁士这样一个国家是极其荒谬的,因为20世纪初的普 鲁士简直就是国家专制的代名词。黑格尔对国家的重视无疑给他的 自由立场和观点蒙上了阴影,也导致他被戴上“官方哲学家”的帽子。 事情果真如此吗?还是让我们实事求是地分析一下吧。
首先,黑格尔的自由观与自洛克以来的自由主义在根本方向上 是并行不悖的。他们都视自由为人类的最高目标,是近代革命和精 神解放的标志,国家应该以促进自由为目的。例如黑格尔说过:“国 家的唯一目的就是:凡是在人们的实践的活动上、和在他们的本性上 是主要的东西,都应该适当承认。”④“‘国家’便是在人类‘意志’和它 的‘自由’的外在表现中的‘精神观念’。”⑤所以黑格尔与任何封建专
① 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第38页,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 ② 同上书,第40页。 ③ 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第292页,商务印书馆,1981。 ④ 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第40—41页,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 ⑤ 同上书,第49页。
制的违背人类自由的立场是针锋相对的,他理解的自由首先是政治 自由,追求反对封建等级制度的人的平等和权利,他的目标是人的解 放。这在他早期的政治作品中已经一目了然,他晚年也并没有从这 个立场后退,只不过言辞少了些许锋利,思考更加全面和成熟。 其次,英国初期自由主义在“自由”的旗帜下,强调的是一种个人 主义,知识上的个入主义、经济上的个人主义,情感和伦理方面则不 带个入主张。所以对他们来说,国家是某种限制个人自由的东西。 在黑格尔那里,也就是在德国,情况则有点相反。黑格尔认可个入追 求私利是历史发展的动力,但也更清楚地意识到,坚持一已私利的个 入主义、坚持特殊利益的各分裂邦国,恰好是阻碍自由的绊脚石。德 意志民族急需形成为整体,成为一个民族国家,这样它才能获得发 展,增强国力,从而解放人,使人有真正的自由。这和久已成为民族 国家的英、法两国不同。所以黑格尔说:“在世界历史上,只有形成了 一个国家的那些民族,才能够引起我们的注意。要知道国家乃是‘自 由’的实现,也就是绝对的最后目的的实现,而且它是为它自己而存 在的。”①
黑格尔之所以重视国家和整体,在理论上显然受到柏拉图和亚 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影响,即认为个人是社会的一员,社会与国家决 定了个人的命运与状况。另外,这也和黑格尔的个人经历分不开。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儿子,他从小在一个充满法规并井然有序的社 会中长大,无政府主义对他是陌生的东西,所以他认为一个代表“普 遍理性”的国家与个人的自由是不矛盾的,两者应该能和谐相处。一 个双方关系调整适当的社会,就是最好的社会。他1800年前后曾在 自己的故乡维腾堡公国寻找这样的政治寄托,1807年以后希望巴伐 利亚能进行政治改革,站在各邦国的前列,后来又希望奥地利能成为 德意志民族的领头羊,完成统一的大业,但事实的发展都与他的愿望 相悖,最后,他在当时的普鲁士国家中又看到了希望。19世纪 20年
① 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第41页,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
代左右,普鲁士正处于自己的上升期,显现出改革的意愿,也不乏开 明的举措,这当然令崇尚自由的知识分子趋之若鹜,他们从中看到了 个人服务于国家与社会的机遇,这是对自由与解放的追求,是爱国民 族热情的迸发,与保守王国的卫道士不可同日而语。
最后,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黑格尔确实认为不能有个人的绝 对自由,为此,他批判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不赞成卢梭所说的人天性 是自由的,但在被迫加入社会和国家后,不得不限制部分自由。在黑 格尔看来,自由作为原始的和天然的观念是不存在的,要靠知识和意 志的无穷训练,才可以找到和获得自由。所以自由不是感官的任意 放纵,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是必不可少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也不是 所有人意志的堆积,入们也不能依照自由的理念来寻找一个最好的 宪法,有时必须放弃以自由的选择为依归。黑格尔说:
一个民族所采取的宪法是同它的宗教、艺术和哲学,或者, 至少是同它的种种观念以及种种思想——它的一般文化,形成 一个实体——一个精神。①
各世界历史民族在极盛时期所采行的宪法,乃是它们特有 的东西,所以并不是“一个普遍”的政治基础。②
只有个人放弃了部分自由,并自觉地遵守法律、道德约定后,才能有 真正的自由,才能从“必然”到“自由”,因为他意识到这些约定是来自 他自身的意志的。
值得指出的是,黑格尔认为国家是自由的最后实现的观点,与其 说是保守的,不如说是明显带有知识分子政治观的理想性和空想性。 他看到了新兴民族国家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和促进,但对国家对于个 人自由的限制和压抑则考虑不够,所以就国家的作用说了一些过头
① 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第48页,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 ② 同上书,第49页。
的话,对“国家”显得过于乐观和信任。如果撇开他说的国家要实现 自由的前提,专门谈他的关于国家的必要性和绝对性,这就很容易成 为民族主义和专制主义的意识形态。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永远是处在 紧张的两极之中,当今世界在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各民族国家内部对 人民的限制可能略有减少,但在国家之上又成立了一些跨地区的政 治联盟,如欧盟,它在给予人民更多自由的同时,也使人民受到一些 新的限制。现代人所追求的自由,与黑格尔时代已不可同日而语。 在一般的人的平等和人权已经有了基本保障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个 人有更多的行为空间,使之不受全球化的挤压,应该是现代自由理论 所考虑的主要问题。总之,自由无疑是人类追求的最高目标,在理论 上它是无条件的,但在现实中它又是有条件的,它的实现应该是渐进 的,如果在现实中追求绝对的自由,就会迷失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