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精神”是自由意志的现实化。对此,黑格尔说: 这种意志的目的活动性就是,使它的概念,即自由,在外在 的客观方面得到实现,也就是使自由作为一个由外在客观方面 所规定的世界而存在,这样,意志虽然在外在世界中,但仍停留 在自身,与自身紧密连结起来,概念藉此已经终结并成为理念。② “客观精神”所涉及的内容实际上是传统哲学中的“实践哲学”部分。 实践哲学的传统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最后在沃尔夫那里基本定 型。“客观精神”包括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还有后 来由斯多葛学派创建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理论在近代红极一时, 它当时与“哲学的法律理论”或“法哲学”基本上同义,黑格尔把它与 “国家科学”,也就是我们今天称为“政治科学”的东西连在一起讨论。 尽管精神哲学与实践哲学的内容基本吻合,但黑格尔却避免用“实践 哲学”来称呼它们。为什么?在黑格尔看来,“实践”是一个与“理论” 相对应的概念,它有自己的片面性,仍属于“主观精神”中“心理学”的
① 有关“主观精神”的影响史请参见德瑞等《黑格尔的〈哲学科学百科全书)》,第 283~-289 页。
② 黑格尔:《精神哲学》,第484节。
领域,或者与后面“道德性”中的行为理论有关,必须用更根本的概念 来从理论上说明它,这就是精神、意志、自由,所以他独创性地用“精 神哲学”来标识体系的这一部分。① 他这样做,也意在与康德、费希特 有所区别,因为他对康德的实践哲学也是持批判性的保留态度的。 黑格尔把客观精神也即自由意志的存在分为三个阶段:
A.自己首先直接地,因而是作为单独的意志,即个人而存 在;给予个人以自由的定在,就是财产私有制。作为私有制的法 就是形式的、抽象的法。B.在自身中进行反思,从而在自身中获 得自己的定在,并由此同时被规定为特殊的意志,这是主观意志 的法,即道德性。C.实体性的意志作为符合它的概念的现实性 存在于主体与必然性的总体性之中,这就是伦理性,存在于家 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之中。②
因为客观精神的内容在1820年的《法哲学原理》中有详细论述,所以 黑格尔在此只是简短、概括性地讲了相关东西。
一法
“法”这一节离开具体实施的法,从标准的理想状态抽象地来讨 论私法和刑法。黑格尔在此的立场基本上就是近代自然法理论所 提倡的理性的法。客观精神为什么要从“法”开始?黑格尔是这样 说的:
自由是自由意志的内在规定性和目的,它与一种外部存在 的客观性有关,这种客观性分化在特殊需要的人类学东西之中, 分化在外部的自然之物中——它们是为意识而存在的,分化在 单个意志与单个意志的关系之中,这些单个意志是对自身作为
① 参见德瑞等《黑格尔的〈哲学科学百科全书〉》,第289—290页。
② 黑格尔:《精神哲学》,第487节。
不同的和特殊的意志的自我意识。①
这三种分化是客观精神领域全部矛盾和冲突的来源。按照黑格尔的 理解,意志都是单一的,它在外在事物中寻求自己的特殊性与满足, 它要占有,这就产生了“私有制”,从而出现了个人与自己的所有物、 与他人的关系,物成为个人与他人关系的连结点。为了处理主体间 的关系,就需要双方订立“契约”,使两人的意志形成一致,一方交出 所有权,另一方接受所有权。但是契约中也包含了偶然性的意志,这 是不合法的,因此出现“法”与“非法”的关系。代表非法的特殊意志会 进行犯罪,为了要人们守法,有时需要强迫。
二道德性
“道德性”是个体由个人(Person)成为主体(Subjekt),意志离开 外在的事物,对自身进行反思。主体意志把它的规定性看做自身内 在的,并且是它自己所意愿的,因此它在道德上是自由的。它通过自 由而做的暴力表达就是行为(Handlung)。黑格尔特别强调,欧洲人 理解的自由就是指主体的自由或道德的自由。通过法律入们应该能 自觉地区别善与恶,人不应该把伦理与宗教的规定当做外在和权威 的东西,它们应扎根在人的良心、情感之中,成为人自觉的行为或自 觉遵守的准则。黑格尔特别指出,道德性不仅区分善恶,更意味着精 神的东西、知识的东西,与物理的东西相对。当它表示意志的规定性 时,它就包括“意图”(Vorsatz)、“目的和幸福”(Absicht und Wohl)、 “善与恶”(Gute und B“道德性”这一节特别短,没有怎么涉及伦理学的善恶标准和义 务的原则,也没有怎么谈德行与幸福的关系,它更多的是关于人的意 志、动机和行为的理论,所以有人据此认为在黑格尔那里没有传统意 义上的伦理学。黑格尔这样做,与他对康德伦理学的批评有关,他认
① 黑格尔:《精神哲学》,第 483 节。
为后者的义务理论是纯形式-抽象的伦理学,在法和道德的层面上,很 难对道德的善作具体的规定,所以他在“道德性”中不提义务与责任 的问题。但据此而说黑格尔没有伦理学又言之过急了,因为他在后面 的“伦理性”一节中讨论了关于义务与责任的问题。这与他处理精神从 道德性到伦理性的过渡有关,这也是他的实践哲学中最难的环节之 一。① 黑格尔理解的道德性始终是自由意志的主观方面,是良心的绝 对自治,是近代主体性原则发展的顶峰,但这种纯粹的道德的善自身 包含着许多矛盾,它的内容是抽象和空泛的,良心的主体性也是空泛 的,所以它要直接地过渡到它的对立面即“恶”,恶是对主观性在自身 中反对客观性和普遍之物的最内在的反思。恶自为地反对善,而善 又是抽象的,所以它们都是虚无的现象,要进一步发展到具有实体性 和主体性的“伦理性”中。②
三伦理性
“伦理性”是“客观精神”的最重要章节,因为黑格尔在此系统表 述了他的社会学和国家理论,等于是他的政治哲学。“伦理性是客观 精神的终结,是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自身的真理。”③主观精神的片面 性在于,抽象地反对善这个普遍之物,只在精神的内在单一性中有自 已的自我规定。客观精神的片面性在于,只能在外在的事物和抽象 的普遍的善之中具有自己的自由。伦理性扬弃它们双方的片面性, 主观的自由就作为自在自为的普遍的理性的意志,成为自我意识了 的对自然的自由。伦理性代表了民族精神,但它是通过个人意志的 活动而实现的,个人作为思维着的理智,知道民族精神的实体就是自 己的本质,所以他不用选择就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把自己当做实体的 附属物,从而在这种必然性中保持自身并获得现实的自由。实体就 这样借助个入活动来达到自己的终极目标。
① 参见德瑞等《黑格尔的〈哲学科学百科全书)》,第301页。 ② 参见黑格尔《精神哲学》,第512节。 ③ 同上书,第513节。
伦理的实体首先是作为直接的或自然的精神而存在的,这就是 “家庭”;然后是个体的相对的关系的相对的总体性,这时的个体作为 独立的个人而相互关联地处在一种形式的普遍性之中,这就是市民 社会;最后是自我意识了的实体发展成为一个有机的现实性的精神, 这就是国家宪法。
家庭由人的自然区别开始,这就是性关系,但性关系又会上升为精 神的规定性,即爱和相互信赖的信念的统一。因婚姻而实现的实体性 统一同时又是一种伦理关系,身体的统一是伦理联盟的结果,它的又一 结果就是产生个人与特殊利益的共同性。家庭的私有财产通过工作、 劳动和预先操心等共同性而获得一种伦理的兴趣。孩子长大成人后离 开家庭,他成为自为的,并准备建立一个新的家庭。婚姻的瓦解是随着 一方的死亡这一自然环节而到来的。由此,家庭的内在统一性解体,家 庭成员作为个人进入相互对立的关系之中,这时就需要法律的规定。
市民社会是许多个人及其独立的极端和特殊利益的集合。它首先 是一个满足个人需要的系统,因为个人需要的满足取决于社会的总体 联系,人通过劳动制造产品进行交换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就产生了劳 动的分工。分工一方面使劳动变得简单轻松,产品增加;另一方面也使 劳动受到局限成为一种技巧,从而无条件地依赖于社会的总体联系,机 器开始取代人的劳动位置。分工和需要的满足以及分配财富和精神教 化的不同,还导致了在社会群体中等级间的区别。黑格尔划分了这样 三个等级;以土地为生的自然等级;反思了的等级,它以社会的财富为 基础,靠个人的主体能力、技艺、天赋和勤奋为生;思考的等级,它以共 同利益为已任。为了平衡各等级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些通行有效的 准则,于是有了司法。法则是被设定和被认可的东西,目的是为了保护 私有财产,它是一种人人必须遵守的形式普遍性,不涉及道德和伦理的 意志。黑格尔强调:“在市民社会,需要的满足,同时作为人的满足,以 一种固定的普遍方式,也就是确保这种满足,就是它的目的。”①为此目
① 黑格尔:《精神哲学》,第533节。
的,就有国家警察来保护这种外在的普遍性,还有行会,这是市民作 为个人为了自己的特殊利益而建立的组织,它致力于一种相对-普遍 的目的。
对于国家,黑格尔是这样说的:“国家是自我意识了的伦理实体, 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原则的统一。”①他把国家的存在分成三个层次:首 先它的内在形态作为自己与自己相关的发展,即内在的国家法,或者 说宪法;然后国家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处在与其他特殊个体的关系之 中,即外在的国家法;最后国家作为特殊的精神只是精神的普遍性理 念在其现实性中发展的一个环节,即世界历史。
在国家内部,国家的本质一方面是自在自为的普遍之物,意志的 理性之物;另一方面作为自我知晓和活动着的主体性和现实性又是 一个个体。它的工作就是处理作为诸多个体的那种单一性的极端之 间的关系,一是把个体当做个人来对待,为此要使法律成为必然的现 实性,然后推进个体的幸福——他们最初是自己为自己操心,但也有 普遍性的一面,即保护家庭,引导市民社会;二是把家庭和国家以及 单个人的所有信念和活动——当它们自为地寻求成为中心时,都领 回到普遍性的实体的生命之中,并在此意义上作为自由的力量与那 些隶属于它之下的领域决裂,在实体性的内在性中保持它。在国家 问题上,应该说,黑格尔最关心的是如何调节与结合普遍理性原则与 个人意志和利益的关系,以及处理理想性与现实性的关系。
在实际的国家政治中,黑格尔赞成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它是 一个由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三部分组成的政治体系。君王由世袭 或继承产生,任务是作最后的决断,对外代表国家,对内有赦免罪犯 的权力。行政权包括审判权和警察权。行政权要机构化并有个人参 加,行政事务和个人间没有任何直接的天然的联系,个人担任公职, 不取决于他本身的自然人格和出身,关键要看他的知识水平和本身 才能。好的政治应该为每一市民献身国家事务提供条件。这里黑格
① 黑格尔:《精神哲学》,第 535节。
尔表达了要打破德国官员世袭的传统、允许知识分子参政的强烈愿 望。立法权或议会应由三方面代表组成,即贵族、官员、民众,贵族是 此前社会的主体,官员通晓国家事务,而民众则代表社会的大多数, 只有这样组成的议会才能体现德国的特殊性,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 当然三方的利益是不同的,所以他们要相互制约。
但是,德国各邦的实际情况是,王权大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君王 们在某些时候会作出开明改革的姿态,但一旦时局向削弱他们权力 的趋势发展时,他们就会阻碍改革,限制议会或行政的权力,使改革 天折。这在黑格尔的故乡维腾堡公国是如此,在他后来曾一度寄予 改革厚望的巴伐利亚王国和奥地利也是如此,在他为之服务多年的 普鲁士王国更是如此。这对一位知识分子的理想和希望是沉重的伤 害,黑格尔所能做的,就是从政治空间抽身出来,在自己力所能及的 领域内努力活动。
在国家的对外关系上,黑格尔认为战争使一个国家的独立性受 到威胁,但也促使各民族间开始相互承认,双方缔结的和平条约就确 定了各民族间的普遍性和彼此之间的特殊权益。这是中世纪以来欧 洲各诸侯国、各邦国以及后来的民族国家之间关系的真实写照,当时 是依靠战争来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冲突,这种信念一直持续到第 二次世界大战,人们终于明白战争的结果是两败俱伤,因而和平的呼 声才超过对战争的渴望,欧洲人明白了要用谈判和妥协来处理国与 国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诉诸武力。所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近六十年 来,除了巴尔干的局部战争外,欧洲有走向永久和平的趋势,这也是 自康德、黑格尔以来几代哲学家的期望。
世界历史也是黑格尔极为关注的领域,他认为世界历史才是客 观精神的最高阶段,是个体自由意志的实现,是对作为个体的国家的 超越。各国历史与具体的民族精神有关,是特殊的原则,体现了一个 民族的自我意识与现实性的发展,但作为有限的精神,它的独立性还 是一个低层次的东西,所以要过渡到普遍性的世界历史之中。特殊 的民族精神的辩证法,作为世界法庭,展现了普遍性世界历史的事 件。它的每一发展阶段都是精神实体的解放,是向“世界精神”的靠近,世界精神高于民族精神。在世界历史中,出现了“思考的”精神,它 扬弃各民族精神的局限性,从而过渡到绝对精神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