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自然法权”和“锁闭的商业国”

费希特在《纠正公众对于法国革命的评论》以后,一直在思考如 何把知识学的原理应用到社会政治学说中去的问题。既然法国革命 的重要根据是天賦人权的理论,那么,追问人权的最终来源及其法 理,即自然法权的问题,就是费希特必须考虑的课题。按照费希特自 己所说:

① 梁志学主编:《费希特著作选集》第1卷,第375页,商务印书馆,1990。

在当时的所有著作中都缺乏对法权概念的实在性的演绎, 对这个概念的一切解释都仅仅是形式的、字面的,这些著作把法 权概念在我们之内的存在已经假定为一种事实,并且也假定了 这个概念所表示的东西。①

费希特自1794年至1797年间将主要精力用于自然法权的研究, 在1796年和1797年分两次出版了他在这个领域的研究成果《以知识 学为原则的自然法权基础》。

这部著作分为三编和两个附录,其推演非常详细和复杂,我们在 此摘其要点加以评述。在该书的导论部分,费希特就明确地说,法权 概念就是“每个社会成员都用内在自由限制他自己的外在自由,使他 旁边的所有其他成员也能有外在自由”②。这清楚地表明,在费希特 的视野中,法权问题在本质上就是对自由问题的探讨,它既涉及个人 自由,也关系整个共同体的自由。在第1编中,费希特是从知识学原 理来详细演绎法权概念的,他以绝对自我为出发点推演出理性存在 者,并由此设定和规定了其他理性存在者以及他们共同生活的外在 的感性世界,强调各个理性存在者只有根据法权规律才能建立他们 的共同体。对费希特来说,这里的关键在于,“由于自我的直观活动 和意志活动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自我本身才成为可能的,一切为自 我(理性)而存在的事物,即一切真正存在的事物,才成为可能”③。这 实际上是说,正是因为自我的活动才设定了自我、非我和外在感性世 界,这是知识学的另一种表述。第2编是对法权概念的适用性的研 究,费希特主要是从理性存在者的相互关系方面阐述了作为法权领 域的共同体的外在条件和内在条件。就外在条件而言,理性存在者 不仅具有直观活动和意志活动,而且还具有从事这两种活动的身体, 这是参与相互作用的理性存在者的物质性状,在这里,“对人来说,人

①《费希特全集》(巴伐利亚科学院版)第3辑第2卷,第385页。 ② 梁志学主编:《费希特著作选集》第2卷,第265页,商务印书馆,1994。 ③ 同上书第2卷,第 278页。

的形态必定是神圣的”①;就内在条件而言,由于各个理性存在者是自 由的,任何人都不能仅仅依靠自己的意志去建立一个与其他人一起 生存的共同体,所以,建立这样一个共同体的前提是参与者必须对此 有共同的认识和相同的意志。正因为如此,支配这个共同体的规律 是,“你要这样限制你的自由,那就是除了你以外,他人也会是自由 的”②。只有共同体的每个成员自由地、持续地服从这个规律,法权概 念的适用性才能得到保证。很显然,在外在条件方面,费希特强调的 是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的不可侵犯性,高扬了人道主义的理念;在内 在条件方面,费希特突出了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重的伦理原则,继承 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精神。

如果说该书的第1编和第2编主要从理论上对法权概念进行推 演和规定,那么,第3编则是讨论法权概念在现实社会中的系统运用, 它构成法权概念在感性世界里的实现方式,其中包括原始法权、强制 法权和国家法,而国家法包括公民契约、民法和宪法,法权概念由此 得到进一步的规定。关于原始法权,费希特是这样对它加以规定的; “每个人都要依据关于其他人的自由的概念,限制自已的自由,限制 自己的自由行动的范围(使其他人作为完全自由的人也能同时存 在)。”③即使这里所说的自由观念只有形式上的意义,它也给出了原 始法权的概念,而原始法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对费希特来说, 原始法权的本质意义有两点:第一是完整性,它表明人的身体不可侵 犯的权利和人影响感性世界的权利。第二是实在性,它是指法权概 念通过自由意志在感性世界变成现实。正是在此意义上,原始法权 是一种人们自己论证、确立自身权利的法权。但是,在自然法权领 域,原始法权的实现是以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忠诚和相互信任为条件 的,它们不是可以强求的,也不存在这样的法律。一且失去入与入的 相互忠诚和相互信任,就可能出现人伤害人的情况,法律平衡就会被

① 梁志学主编:《费希特著作选集》第2卷,第345页,商务印书馆,1994。 ② 同上书第 2 卷,第 350 页。 ③ 同上书第2卷,第374 页。

打破,这时为了维持共同生存,就需要强制法权。费希特通过分析破 坏法权平衡的原因,提出应该建立一种侵犯者无法抗拒的、强制性的 惩罚力量。他认为,这种力量是为了维护人们之间的安全而设立的, 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在人们之间缔结一项建立强制法权和强 制力量的契约。这种强制力量既不能是受害者,也不能是侵犯者,他 们中的任何一方充当这种力量都不可能是公正的,而只能是作为解 决争端的仲裁者和共同意志的执行者的第三者。这个第三者就是国 家权力,它被赋予足够强大的力量,能够对侵犯行为进行强制和惩 戒。但是,费希特在这里认为,国家仍然属于自然状态,他说:“国家本 身会成为人的自然状态,国家的各项法律不可能是任何别的东西,而 只能是已经实现的自然法。”①尽管费希特是以此来说明国家与自然 法权之间的关系的,但把国家这个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上才 出现的制度还置于自然状态,毕竟是费希特自己的主观想像,所以, 不少学者对此予以了批评。

国家法是第3编的重点,费希特把国家法又表述为共同体的法 权。在他看来,探讨国家法“就在于发现这样一种意志,这种意志完 全不可能是不同于共同意志的意志”②。这句话还可以这样来表达, “发现这样一种意志,在这种意志中个人意志和共同意志得到了综合 统—”③。费希特这里是要对在“导论”中所探讨的自由问题加以深化 和具体化,他所强调的重点在于,个人的自由在共同体中如何与公共 的利益相一致。费希特在这里继承和发展了卢梭的思想,他所说的 共同意志其实就是卢梭的公意(volonté général),他所说的个人意志 就是卢梭的众意(volonté de tous)。费希特清楚地看到,共同意志是 任何一个共同体赖以存在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它保护共同体所有成 员的权利;而个人意志乃是自由的本质所在,属于个人的权利。当人 们生活在一个共同体的时候,就必须使这两种意志综合统一起来,明 确规定每个成员所享有的具体法权。而要做到这点,就应当根据社

① 梁志学主编:《费希特著作选集》第2卷,第412页,商务印书馆,1994。 ②③ 同上书第2卷,第413 页。

会契约论的精神建立一个完备的法制体系,它由国家公民契约、民法 (包括民事契约、财产契约、刑法等)和宪法组成,确保个人的自由和 公共的利益。

关于国家公民契约,费希特非常明确地说,它是个人与国家签署 的契约,个人由此使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与国家这个整体结合在一起, 并因此而获得了公民享有的权利。它的日的就是用有形权力的强制 手段来保护财产契约或民事契约所规定的个人独有的自由,在这个 领域人们不可能、也不应当单纯信赖善良意志。但是,签署这个契约 是以双方自愿加入契约的自由意志为前提的,具体地讲,“在一方面 是以一定的财产为目的,在另一方面则是以放弃所有其他财产、对保 卫力量作出一定贡献为目的”①。因此,国家公民契约由财产契约、保 护契约和结合契约三个部分组成。费希特认为,这三个部分构成一 个整体,把个入意志与共同意志结合起来,使各个理性存在者在相互 作用中彼此发生法律关系。这样,这种契约根本不是为某个人而存 在的,也不是对某个人具有约束力,凡是加入这种契约的人,都必须 完全履行契约的规定。对于个人在加入这种契约以后所享有的自 由,费希特是这样来看的:一个人如果完全履行公民义务,不逾越法 律赋予的自由界限,那么,就其公共本质特征而言,他就是主权的参 与者,就其私人本质特征而言,他仍然是自由的个人。只有个人不履 行义务,受到法律的限制,他才是不自由的“臣民”。费希特坚信,只有 经过国家阶段,人类才能达到绝对自由的道德阶段。

关于民法,费希特认为,民法与其他法权一样,它们的基础就是 国家公民契约中的财产契约。费希特对民法的界定不同于我们现在 所理解的民法,他对民法的阐述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讨论用法律语言 所表述的、由共同意志所规定的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即民事权和财 产权。二是讨论这种共同意志对破坏法律关系的人的惩罚,即刑法。 在第一部分,尽管费希特的讨论范围十分宽泛,但他表达的基本精神

① 梁志学主编:《费希特著作选集》第2卷,第467页,商务印书馆,1994。

则是自由意志在感性世界的具体应用。用他自己的话说: 全部原始法权是在个人与其自身之外的感性世界之间的一 种持续的、仅仅依赖于个人的意志的相互作用。在财产契约中, 每个人都拥有感性世界的一个特定部分,作为他独有的这种相 互作用的范围,而这有两个条件作保证:他不得妨碍所有其他个 人的自由范围;其他个人如果遭到第三者的侵犯,他能借助他所 作出的贡献去帮助保护他们。①

由这种精神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各 个领域,如各式各样的财产权利、财产的获取和放弃之规定、公民财 产的确定方式及公民人身权利等。这里突出的有两点:一是共同体 的成员各得其所,但每个人首先必须承认他人的权利。二是每个人 都必须依靠自己的劳动生活,不劳动者就没有生存的权利。在一个 封建社会里敢于提出人人享有生存权、财产权、劳动权,显然是挑战 封建专制者,这当然是法国革命在德国的反映。在第二部分,费希特 肯定了刑法的必要性。他认为,对于邪恶意志觊觎和侵犯他人财产 与因为漫不经心、办事草率而造成损失的行为都必须进行惩罚,而且 还要为此建立一种抗衡的力量;但另一方面,他又强调指出,惩罚不 是最终目的,惩罚只是为了实现和保障国家安全的一种手段,它的意 图在于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此,刑法的执行就应当是公开的,让 每个人都确切地知道,不论你是出于私利或因为没有思考而损害别 人的法权,你都必须受到同等程度的惩罚,任何人对此都不应抱有侥 幸逃脱的心理。

关于宪法,费希特是把它与共同体概念一道来阐述的。费希特 在这里坚持贯彻契约论精神,他非常明确地说,当全体成员达成共同 意志,建立一个共同体或国家以后,权力就不可能保持在全体人民手

① 梁志学主编:《费希特著作选集》第2卷,第470页,商务印书馆,1994。

中,而必须把公共管理权让渡给由他们选举出来的一个或几个特定 的人。这些人组成的最高政府对人民负责,它的责任就是让法律和 正义统治国家。但是,这个政府的权力合法性在于人民的不受限制 的选举,其权力来源于入民,人民实际上是最高的权力。当政府违背 人民的共同意志的时候,一旦人民集合起来表达自己的意志,政府就 失去其权力,这是从否定方面来维护人民的主权。所以,“符合法权 和理性的国家宪法的原则是:用一个绝对否定的权力克制一个绝对 肯定的权力”①。

为了让这个原则得以实现,费希特接着讨论了国家政体问题。 在他看来,建立什么样的政体是与一个民族的文明发展程度有着密 切关系的。如果一个民族尚未达到这种文明,选举只能在民众中造 成分裂,那宪法就必须对此加以制止,而这个民族就应该采取君主 制。费希特也不赞同广义的民主政体,他认为,最广泛的民主容易带 来两个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危险,即无政府主义和极权主义。费希特 视野中最好的政体是共和政体,他所设计的这个政体的基本特征是, 人民把政权交给一个对公共管理绝对负责的团体,而行政权的行使 与行政权的监督又是分开的,后者属于全体人民,他们是由全体公民 选举出来的,专门对行政权行使监察,这个机构被称做民选监察院。 监察院虽然无权干预和审判政府,但有权调查政府事务,一旦它发现 政府违背共同意志,就可以发布禁令,停止政府的一切权力。应当 说,费希特设想的这个民选监察院虽然有些不同于三权分立的思想, 但其本质仍然是要对绝对统治权加以限制,这在当时实行君主制的 德国就是对君主专制权力的一种绝对否定,其进步意义是显然的。

费希特通过阐述法权概念在现实社会中的系统运用,基本上回 答了如何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问题,但这毕竟不涉及国家内部的 家庭问题与国家和国家之间的问题。为此,费希特专门用两个附录 讨论家庭中的丈夫和妻子、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法权关系以及国家之

① 梁志学主编:《费希特著作选集》第2卷,第434页,商务印书馆,1994。

间和各国公民之间的法权关系。费希特在这里的表述轻视妇女,这 说明他也没有超出根深蒂固的庸俗观念。

《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权基础》发表以后,不仅在当时引起 巨大反响,而且对后世也产生重要影响。马克思恩格斯就多次指出, 费希特法权哲学的核心就是要建立以人人平等为基础的、真正的法 律王国,从而使德国工人在理论方面比法国人先进了50年。①这是 对费希特政治理论的一个极高评价。

从西方哲学史的发展来看,我们在这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由于费希特把法权哲学的应用范围确定为感性世界,所 以,“自我”这个纯粹哲学概念第一次成为个体概念,而且是诸多个体 中的一员,按照费希特自己所说,“因为如果一个理性存在者不设定 它自己为一个个体,不设定它自己为许多理性存在物中的一员…… 它就不能把自己设定为这样一个具有自我意识的理性存在物”②。这 是费希特知识学在实践范围的具体应用,初步解决了他本人在撰写 《全部知识学的基础》时所遇到的困惑。

其次,由于自我是诸多个体中的一员,他必然地会涉及自我与他 我、自我与社会的关系,用费希特的术语来说,这是“人际间性” (Interpersonalitat)的问题。费希特在这方面的认识非常深刻,他说: “一个有限理性存在物不认为其他有限理性存在物有一种自由的效 用性,因而也不假定在自身之外有其他理性存在物,就不能认为自身 在感性世界中有自由的效用性。”③这就是说,主体对自我的自由意识 只有通过对另一个自我的自由意识才能实现,这个思想克服了康德 哲学中所说的不能在客体中认识自由的观点,为理性哲学开辟了新 的领域和维度。可以说,费希特对人际间性的演绎是他最有意义的

①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259页,人民出版社,1964;《马克思恩 格斯全集》第44卷,第595页,人民出版社,1972。 ② 梁志学主编:《费希特著作选集》第2卷,第264页,商务印书馆,1994。译文 有改动。 ③ 同上书第2卷,第287页。

哲学成就之一,现代著名哲学家胡塞尔所研究的主体之间的现象学 就是这个思想的继续。哈贝马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说,费希特早 在100年前就已经讨论胡塞尔在《笛卡尔第五沉思录》中所提出的问 题了。①

最后,有些哲学史家认为,费希特的学说过于空洞,尤其是其道 德哲学缺乏具体的内容,只具有“超自然、超社会的”说教性质。如果 仔细阅读《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权基础》,认真研究费希特的全 部思想体系,我们就不难发现,费希特对自己哲学体系的各个部分是 加以严格区分的。在他看来,道德哲学不可能解答适用于法权领域 的东西,反之,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道德哲学领域的问题同样是不适宜 的,所以,不能混淆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学说,而只能对不同的对象进 行分门别类的讨论。由此来看,对费希特的这种批评是不恰当的,它 缺少对费希特整个体系的充分认识。

1800年,费希特发表了《锁闭的商业国》,这是一部关于国民经济 学的专著。费希特本人非常看重这部著作,把它献给普鲁士王国财 政与贸易大臣冯·施特吕恩塞。他在写给出版商的一封信中明确 提到:

刚好促成我写此书的动机是要实现我自从研究自然法权以 来一直抱有的一个想法,即提出一个完全合乎法理的国家必当 建立的贸易体制,表明现存的国家如何才能上升到这种体制。 尤其是,这件事情对于长期寻求限制贸易的正确制度、目前讨论 采用纸币的普鲁士国家来说,对于巴伐利亚之类的其他各邦来 说,是有现实利害关系的。②

这段话不仅说明,《锁闭的商业国》是《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

① 参见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付德根译,第182页,译林出版社, 2001。 ②《费希特全集》(巴伐利亚科学院版)第3辑第4卷,第285页。

权基础》的继续,两部著作从思想内容上来看,完全可以称得上是姊 妹篇,而且它还充分表明,费希特从事学术研究决不是为学术而学 术,而是把学术研究与现实关怀结合在一起。这正像他自己所说, “然而一位哲学家,只要他不把自己的科学当作一种空洞的游戏,而 是当作某种严肃的事情,就从来都不会承认、也不会假定自己的建议 绝对无法实行。”①不过,作为一个抱有远大志向的哲学家,费希特反 对把学术研究与具体的实践活动混为一谈,反对理论完全从现实存 在的国家出发,而是坚持追求自由、公正的理想,坚持理想与实践的 统一。他认为,即便是政治学,只要它确实是科学,而不是单纯的实 践,就必须具有普遍性,因此,探讨国家学说的立足点应当是欧洲共 同体在这个时代共同确立的原则——法权和正义,而不是其他任何 东西。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他才描绘了一个建立在法权基础上、 实现普遍富裕的“锁闭的商业国”。

《锁闭的商业国》分为三卷。第 1卷是“哲学卷”。费希特在这卷 中是从哲学角度去探讨“什么样的贸易在理性国家中是合理的”这个 问题。根据自然法权所确立的原则,费希特认为,当时欧洲各国彼此 分离,政治体制、法律体系各不相同,理性的法治国家必须与所有其 他国家分离开来。他说:

法治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锁闭的群体构成的,他们都 服从国家的各种法律和国家的最高强制权力。这个由人们组成 的群体应该被限定于他们在自己中间和为了自己而彼此进行贸 易和从事工作,任何一个不服从同样的立法和强制权力的人都 不得参与这种交往。这个群体就像现在构成一个锁闭的法治国 家一样,会构成一个商业国,更确切地说,构成一个锁闭的商 业国。②

① 梁志学主编:《费希特著作选集》第4卷,第4页,商务印书馆,2000。 ② 同上书第4卷,第2页。

在这样的国家中,人与人订立的契约是划分各个人自由活动领 域及其财产的原则,国家的使命是给予每个人属于他自己的那份东 西。依据这个原则,社会分为农业、工业、商业和公务四个领域,社会 成员也相应地分为农民、工人、商人和公务人员四个阶层。农、工、商 是这个国家的基本组成部分,公务人员(其中包括政府成员、教师、军 入)都是为其他三个阶层而存在的。为了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得到 他所应得的份额,国家就必须限定每一个阶层成员的数量,必须确定 和保持所有物品彼此对比的价值和它们换算为货币的价格,必须禁 止公民个人与国外的任何直接贸易。出于对全体公民福利的考虑, 国家还要尽可能精确地计算劳动分工、赋税、农业与工业和手工业产 品的比例、公职人员的薪金等方方面面。

费希特所设计的这种由政府精确计算和严格监督管理的计划经 济模式体现了一种社会主义思想倾向,它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都是 要求消除贫富差别,追求社会的公平分配,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 裕。用费希特自己的话说:

个人的极端富裕往往是国家病入膏育的明显特征和真正原 因。国家的福利差不多应当以同等程度遍及所有的人。①

在这种国家里,所有的人都是为整体效劳的仆人,他们为此 而在整体的财富中占有自己的公平合理的份额。谁也不能特别 富有,但同时谁也不会受穷。每一个人都有能维持他的状况的 保障,因而整体也有能维持它的安定与和谐的保障。②

从费希特的这种国家经济观来看,他不愧为第一个社会主义著 作家,后来的马克思和其他社会主义者从中受到启发和影响就是理 所当然的事情。

① 梁志学主编:《费希特著作选集》第4卷,第35页,商务印书馆,2000。 ② 同上书第4卷,第30—31 页。

第2卷是“现代史卷”。费希特在这里考察了近代形成的欧洲各 国互不相同、彼此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历史和现状,分析了在这些国家 之间开展的自由贸易所带来的危害。他认为,欧洲各国政治制度、经 济体制各不相同,所谓自由贸易实际上是在被分割的不同国家和区 域之间进行的不平衡的商业活动。这种贸易有可能带来三种情况: 一是某些国家进出口商品基本平衡,对外贸易对这些国家的经济没 有影响。二是某些国家利用其技术、加工及其他方面的优势,大量出 口商品换取货币,以牺牲其他国家的利益来实现本国的经济富有。 三是一些穷国在这种贸易中处于劣势,年年贸易逆差,不仅国民财产 和人口不断减少,而且还必将丧失国家的独立,使自己沦落为其他国 家的一个行省。但是,任何一个政府都不愿意自己国家出现第三种 情况,而是要利用各种手段削弱、排挤其他国家,在这种商业共同体 中给自己和国民谋取独特的利益。这种贸易自由本质上就包含着普 遍、隐秘的贸易战,并且还会因此转化为一些不光彩的行动,如贸易 欺诈、走私、破坏资源,直至发动血腥的战争。对于这种不以法权和 公正为基础的贸易活动,费希特得出的结论就是,这种关系是决不可 能持久的,当务之急就是锁闭国外贸易。

第3卷是“政治学卷”。由于费希特在《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 权基础》里已经讨论了理性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理体系,所以,他在 这里所说的“政治”实际上是指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更确切地说,是 讨论锁闭的商业国如何实现理性的要求。费希特在这里提出:“一个 准备锁闭商业国的政府,必定首先推广和完成了它的公民所需要的 一切产品在国内的生产,其次也推广和完成了所有以往习以为常的 或工场加工必需的、地道的或代用的产物的生产”①。为了满足这个 要求,锁闭的商业国还必须占有地球表面足够的份额,使其广阔的疆 土能够容纳一个完备的和锁闭的必要生产体系。在这个商业国锁闭 以后,政府将竭尽所能使每个公民得到他应得到的财产,在这方面首先

① 梁志学主编:《费希特著作选集》第4卷,第90页,商务印书馆,2000。

要采取这些措施:只允许使用本国货币,禁止一切外国货币,废弃金银 作为商品的等价物;政府直接掌握对外贸易,并且逐步停止外贸;个人 不能与外国人交往,如果为了发展生产的目的需要引进外国人才,这也 是政府行为。

费希特相信,这样的国家既不想进行任何掠夺战争,而且因为它 已经拒绝参与其他国家的政治关系而不必担心遭到进攻,所以它不 需要常备军,也没有义务兵役制,而只需要少数维持内部安全和秩序 的警察。又由于所有事情都按照确定的计划去办,政府就不需要大 量公务人员;同时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没有必要为自己致富,所以他们 就不会有增加自己财富的打算和手段。因此,这样的国家不仅赋税 很少,更不会产生任何提税方式。国家所做的一切,都是旨在发展生 产,提高人民的富裕程度。另一方面,这个国家的公民只要劳动,就 会过上普通的生活,谁也不会陷入贫困。“臣民安居乐业,生活幸福, 政府是他们的造福者。”①所以,这样的国家只能是前所未有、其乐融 融的新秩序、新景象。

对于费希特描述的这种乌托邦景象,我们今天或许会感到不以 为然。但是,如果我们历史地考察当时德国在欧洲所处的具体环境, 就会很容易判断出,费希特在这部著作中所表述的观点是有针对性 的。在当时的欧洲,荷兰、英国利用自己在航海和科学技术上的优 势,不仅在海外拥有大量殖民地,而且在对外贸易中占有绝对统治地 位,它们恰恰是利用贸易自由而使本国富裕、他国贫困。而德国的情 况与此相反,生产技术落后,境内诸侯林立,到处都是贸易壁垒。由 此来看,费希特提出的“锁闭的商业国”的主张对限制和消除德国境 内贸易壁垒、保护德国经济,不啻是一个另辟蹊径的思路,这是其一。 其二,费希特不同意亚当·斯密把土地当做财产权来源的思想,认为 财产权的基础决不是对于客体的独占,构成一切财产权的真正基础 “是把别人排除到某种唯独给我们保留的自由活动之外的权利”②。

① 梁志学主编:《费希特著作选集》第4卷,第118页,商务印书馆,2000。 ② 同上书第4卷,第56页。

从强调人的活动是一切财产的来源这个思想而言,它已经接近财富 的真正来源,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费希特的这个思想在当时 就受到德国思想界的高度重视,可以说,它对后来马克思创立剩余价 值学说具有相当重要的启迪意义。当然,我们在这里毋庸讳言,费希 特在谈到这样的锁闭国家时只强调它应当具有广阔的疆土,却没有 承认开疆扩土必然会引起战争。费希特的这个观点在后来招致许多 批评。

《锁闭的商业国》与《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权基础》具体表现 了费希特的社会政治理想,这两部著作在费希特思想体系中占有重 要地位。在此以后,费希特关于社会、政治和经济的思想有所变化, 但其基本倾向没有变,仍然是要求加强国家的规章制度。他始终都 在强调,一个国家不仅在政治组织上要统一,而且其生产、贸易也都 应该掌握在政府手中,任何人的经济活动都要置于政府的管辖之下。 费希特的这种思想与当时德国四分五裂的状况是有一定关系的,他 的宗旨是把国强与民富紧紧结合在一起。后来的哲学史家们对此评 论说,费希特的政治哲学和历史哲学表明,这位德意志思想家对整体 的关怀甚于对个体的关心,人类的问题已经使个体问题处于次要 地位。①

在谈到费希特的社会政治思想时,人们就不得不讨论费希特著 名的《对德意志国民的演讲》,迄今为止,这本书仍然是引起争论最多 的著作之一。有些人根据这本书把费希特称做狭隘的民族主义者, 有些人则称他为爱国主义者。对此,我们作些简单的评述。 从费希特思想的发展来说,《对德意志国民的演讲》是对《现时代 的根本特点》中所表述的历史哲学思想的继续。但是,此时拿破仑大 军占领德国,救亡图存是德意志民族的主旋律,因此,费希特在这个 系列演讲中就把自己的历史哲学与时代的内容结合在一起。在费希 特看来,他原先认为他生活的时代属于第三个时期,但现在这种说法

① 参见威廉·格·雅柯布斯《费希特》,第174页。

已经不能成立①,此时的德国已经失去独立性,不可能自由地去“寻求 自身”。因此,自由在这里必须具有新内容,也就是说,必须在超越自 身的东西之中去追寻,这个东西就是理性。德意志民族在“自身”崩 溃以后,就必须从这个时刻起培养整个民族对理性的认识,在道德上 寻求本质性的东西。抱有这种追求的民族必定会获得新生,这个民 族现在缺乏的力量和庄产必定会产生出来,任何力量都不可能阻挡 这个民族前进的步伐。对于拿破仑的入侵,费希特悲愤地说,自由曾 经赋予法国革命划时代的历史意义,为全世界指明了方向,但拿破仑 背叛了法国革命,压制法国革命中产生的自由思想,压制其他国家的 人民,这是拿破仑的最大罪过。正因为拿破仑的背信弃义,德国人民 起来反抗侵略者的行动就决不是粗鲁的民族主义,而是捍卫自由的 举动。虽然费希特的演讲中有些言辞过于激烈,也有一些民族情绪 的东西,但我们从德国当时的处境出发,历史地考察费希特的演讲, 就不能把费希特简单地斥为民族主义者。

① 关于时代的划分,请参见费希特《现时代的根本特点》,沈真、梁志学译,辽宁 教育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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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籍分录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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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第一卷-第七章-在线阅读

    劝戒人不要夸耀,凡是想要有所表现的人,就应当努力使自己 真正成为他所想要表现的那样的人。一个人自己不是那样的人而 冒充为那样的人,一定会给自己引起麻烦和讪笑,而且还可能给国 家带来耻辱和损害。 让我们再考虑一下,由于苏格拉底劝戒他的门人不要夸耀,是 不是会激励他们追求德行。他常说:通向光荣的大道没有比真正 成为自己所希望表现的那样好人更好的了。为了证明他所说…

    书籍分录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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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三部-第二篇-第一章-在线阅读

    第一章 理智的形而上学时期 在形而上学本身中,我们看到实体性与个体性的对立。首先 是朴素的、非批判的形而上学,——笛卡尔的 ideae innatae〔天赋 观念〕;主要的东西是一贯性、方法。其次是洛克的思想起源说,他 对此作了论证,还没有提出思想是否绝对真实的问题。实体说是 自然主义、斯宾诺莎主义;斯宾诺莎的实体说是与法国唯物论平行 68 331 的。在这…

    书籍分录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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