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索回思想自由与捍卫法国革命

费希特一生都以极大的热情关注和参与社会政治生活。青年时 期,他就接受了卢梭为法国革命准备的理论,并在其影响下写出《不

①《费希特全集》(巴伐利亚科学院版)第1辑第6卷,第78页。

眠之夜偶想》(“Zufallige Gedanken in einer schlaflosen Nacht”)。在 这篇还稍显稚嫩的论文里,费希特义愤填膺地揭露了封建贵族依靠 特权残酷剥削人民的黑暗现实,呼吁人们改变道德败坏的现状。 法国革命爆发以后,费希特以浓厚的政治兴趣关注法国革命的 进程,大量阅读有关法国革命的材料。当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二 世压制思想自由,连续颁布禁止宣传启蒙思想的“宗教信仰敕令”和 “书报检查敕令”后,年轻的费希特对比莱茵河彼岸如火如荼的大革 命景象,返观德国的黑暗现实,再也按压不住心中的义愤,奋笔书写 了战斗檄文《向欧洲各国君主索回他们迄今压制的思想自由》,于 1793年复活节匿名发表。在这篇论著的一开始,费希特就向德国人 民大声疾呼:“不,民众,一切的一切都可献出,只有思想自由不能。”① 对君主他则说:“不,君主,你不是我们的上帝。从上帝那里我们期待 的是幸福,从你那里我们期待的是对我们权利的保护。你不必对我 们发慈悲,你应当公正。”②费希特如此呼吁的依据,就是康德哲学中 的意志自由、道德法则的观点与法国革命所倡导的天赋人权和社会 契约论。费希特竭力宣传说,野蛮时代已经过去,民众应当意识到, 民众不是君主的奴隶,每个人都不是其他人的财产,而只能是自己的 所有;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他只能自由地服从良心,而不受任何外在 的强制。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唯一规律,其他任何规律都不能约束 这个规律。根据这个规律,自由与我们的人格甚至与人性都是同样 至关重要的,是我们决不能放弃的、不可出让的权利。对于君主限制 人民的思想自由,费希特尖锐地说,根据社会契约,自由是民众本身 都不可以出让的权利,君主当然也无权占有。君主在无法阻止我们 自由思考的情况时,禁止我们传播思想的自由,也同样是违法地占有 我们思想自由的权利。因此,人民理应索回原本就属于自己的思想 自由和言论自由,而欧洲君主应当立即进行政治改革,把属于民众的 权利还给人民。

① 梁志学主编:《费希特著作选集》第1卷,第141页,商务印书馆,1990。

② 同上书第1卷,第143 页。

对于封建君主及其卫道士的各种限制自由的说法,费希特予以 针锋相对的反驳。有一种说法是,“可以自由思考,但不能传播”。费 希特则反驳说,在精神领域里,人们要想得到充分、平等的发展,思想 交流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自由传播和获取思想成果都是人民的不可 出让的权利。费希特说:

我们的教育和教养的最丰富的源泉之一是精神与精神的相 互沟通。从这个源泉汲取教养的权利我们不能放弃,除非放弃 我们的精神,放弃我们的自由和人格;因此,我们不可放弃这一 权利;因此,其他人也不可放弃他那允许我们从中汲取教养的 权利。①

另外一种说法是,“可以传播真理,但不可传播谬误”。对此,费希特首 先说明,凡是正直的人都愿意传播真理,而不想故意传播谬误。这里 的关键问题在于鉴别真理与谬误的准绳是什么。费希特为此区分了 主观真理和客观真理、感性世界的真理和道德真理。在他看来,一种 无限高的意义上的真理“应该通过最纯粹、最自由的自我活动,按照 原始的正义与非正义概念自己产生出来”②,“人和上帝的永恒真理就 在于,有不可出让的人的权利,思想自由也属于这类权利”③。而君主 也是凡人,君主也会犯错误,因此,君主的意志并不是真理的源泉,君 主的言论也不是真理的标准。费希特以此不仅捍卫了人民的思想自 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且还剥夺了封建君主君临一切的特权。对 于民众在法国革命和其他地方起义中出现的一些过火行为,费希特 作了具体的分析,他认为,“这不是思想自由的成果,而是以往长期的 精神奴役的结果”④。所以,封建卫道士不应当把这些过火行为归咎 于思想自由,而应当从专制主义那里找原因。费希特相信,人的理性

① 梁志学主编:《费希特著作选集》第1卷,第151页,商务印书馆,1990。 ②③ 同上书第1卷,第154 页。 ④ 同上书第1卷,第161页。

本质可以克服感性冲动,人的自律原则可以减少和避免过激行为。 “只有思想自由,只有不受阻碍、不受限制的思想自由,才能够建立和 巩固国家的幸福”①。费希特这时对统治者还抱有希望,他奉劝他们: “绝不要充当统治者,而要充当自由的合作者,绝不要充当精神的主 宰者,而要充当精神成果的愉快的同享者。”②费希特以为,只有这样, 统治者才能重新获得人们的尊敬。

由此来看,虽然费希特强烈地主张自由和公正,但他在政治上还 是比较温和的改良主义者,他并不主张采用暴力推翻封建统治,而是 希望在德国进行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他赞同法国革命,但并没有对 法国革命的原则作充分的辩护和阐发;在思想上他所依据的是康德 的意志自由和道德法则的理论,但他没有对这个理论进行深刻的反 思和必要的发展。

此后不久,费希特发表了《纠正公众对于法国革命的评论》,其政 治立场和哲学思想有了明显进步。促使费希特撰写这部著作的外在 原因是,法国民主主义者废除君主立宪制及其一系列革命措施吓倒 了曾经同情过法国革命的德国庸人们,不仅德国的封建主义者,而且 许多知识分子都开始攻击法国革命,歪曲和诽谤法国革命在德国一 时甚器尘上。面对这种反对法国革命的情绪和言论,费希特坚持自 己的信念,对这场革命始终采取肯定的态度。他公开地说:“在我看 来,法国革命对于全人类都是重要的”③,“法国革命正是一幅关于人 的权利和人的价值这个伟大课题的瑰丽画卷”④。他把纠正公众对法 国革命的看法,论证革命的合法性,看做自己义不容辞的费任。他从 康德哲学的理性主义出发,吸收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对欧洲各国从封 建主义过渡到资本主义的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作了深刻而令人反 思的阐述。

① 梁志学主编:《费希特著作选集》第1卷,第163页,商务印书馆,1990。 ② 同上书第1卷,第169—170页。 ③④ 同上书第1卷,第173页。

(一)评判法国革命的基本原理

康德曾经指出,尽善尽美的国家制度虽然是一个绝对无法实现 的理念,但它却是必要的,因为它可以使人类的法律制度日益趋于最 大程度的完善。康德严厉批评那些把这个理念当做无聊幻想而诉诸 经验主义的思想家,强调在立法时必须把这个理念当做范式。康德 的这个思想构成了费希特评判法国革命的哲学前提。费希特认为, 法国革命是人类为创造和建立一个美好的国家制度而进行的伟大创 举,在人类历史上没有现存经验可以借鉴,因此,评判法国革命只有 以理性主义为出发点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而以经验主义为出发点 则是错误的。其论证主要有三点:

第一,费希特认为,经验主义之所以不可取,是由于经验原则会 有意或无意地影响我们的判断,使我们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就无 意识的影响而言,一般民众往往出于对自己的父辈和师长的尊敬,把 他们传授的一些命题不经证明就接受为评判是非的标准。但是,这 些命题的真理性依赖于它们能否从更高的理性原理中推导出来。如 果不能,我们就会在评判时代的变化和进步时缺乏普遍有效的原则, 而只会得到莫衷一是的答案。就有意识的影响而言,经验原则导致 的矛盾极为明显。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作为物质利益的经验 原则对评判法国革命造成的尖锐对立。比如,一个因革命而穷困潦 倒的贵族与一个因此而获得解放的农奴对法国革命的看法就会截然 相反。这两种彼此对立的看法都是从经验原则出发造成的,如果不 以先于经验和普遍有效的理性原理加以评判,它们的矛盾就不可能 得到克服。另一种情况是作为历史证明的经验原则导致的自相矛 盾。这条经验原则的要求是从业已发生的事情推演出应该发生的事 情。按照这个原则,入除了利用所积累的经验以外,就没有任何普遍 有效的规律可以作为自己行动的根据。然而,人们的经验总是有限 的,必然会达到自己以经验无法证明新事物的地步。于是,用经验回 答问题的人们就不得不给每一个时代确定一个行动规则。这样做的 结果只能是,在将来发生剧烈变革的时候,他们自己“就会咒骂他们现在称之为正确的东西,而将他们现在咒骂的东西称为正确的”①。

第二,费希特把先验主体即他在知识学中所说的“纯粹自我”确 定为评判事实的基点,把先验主体所固有的规律确定为检验事实的 根据。在费希特着来,每个人都是纯粹自我与感性自我的统一。感 性自我是指构成人的躯体的那部分物质实体,而纯粹自我则是指不 依赖于经验而普遍有效的精神实体,它在我们身上常常表现为道德 命令、道德法则和道德良心等。纯粹自我不仅自相一致,而且抑制和 陶冶感性自我,从而使人成为理性存在者。费希特撇开一切感性因素 而抽象出来的自我规定,就是他推演人的一切天赋权利的最高原理。 依据这一原理,费希特继续阐述说,人注定是过社会生活的,这样就有 权利和义务的问题与正义和非正义的问题。既然道德法则作为原始形 式的表现是普遍有效的,它就必定支配一切生活领域。所以,费希特断 言:“凡是向我们要求这一规律的,一般称作正义、合乎义务;凡是向我 们禁止这一规律的,一般称作非正义、违背义务。”②“凡是这一规律不 禁止的事情,我们都可以做。对于我们可以做的事情,我们都有权 利,因为这个‘可以’是合法的。”③应当指出的是,费希特如同英国古 典经济学家一样,把一种孤立的、理想的个人当做生活的起点,而没 有认识到这样的个人乃是封建制度解体和新兴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第三,费希特以理性主义的先验原理为向导,吸收了社会契约论 的成果,制定了他自己的社会概念。在他的视野里,社会系统有四个 领域:良心领域、天赋权利领域、一般契约领域和特殊契约领域。组 成社会系统的元素是生活在精神世界中的先验自我或道德实体。这 种先验自我是“孤立的,仅仅同自己的良心,同自己的道德格言的最 高执行官在一起。这是他的最高法庭,他的一切其他方面都从属于 良心”④。他同时也作为感性自我从良心领域进入作为现象世界的社

① 梁志学主编:《费希特著作选集》第1卷,第191页,商务印书馆,1990。 ② 同上书第1卷,第194页。 ③ 同上书第1卷,第195页。 ④ 同上书第1卷,第268页。

会生活,他在这时与其他人就生活在天赋权利的领域里。他们共同 遵守的法律是道德法则,它规定现象世界,并被称为天赋人权。随 后,人们在处理财产、劳务等经济关系时缔结了各种一般契约,因而 都共同生活在这种契约里。为保障一般契约中的双方利益不受损 害,监督双方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在一个人与全体之间又缔结了特 殊契约,即国家宪法。这种契约的一方是人民,另一方是由一个人代 表的国家。在这个特殊契约领域里,道德法则依然有效,它要求国家 组织必须促进每个人的完善,以利于终极目的的实现。费希特由此 就得出一些具有重大意义的结论。他在天赋权利领域里得出结论, 人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他在一般契约里得出结论,人通 过劳动把自己的形式赋予对象,从而成为自己的劳动产物的真正所 有者,所以“不劳动者不得食”;他在特殊契约里得出结论,君主的权 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有修改宪法的权利。很显然,费希特在这时关于 社会契约的论述比在《向欧洲各国君主索回他们迄今压制的思想自 由》中精细、完善得多,他以此回答他那个时代的根本问题时就显得 理直气壮。

(二)修改宪法是人民的权利

法国革命提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人民是否有权修改自 已国家的宪法。费希特依据上述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明确提出,修改 宪法是人民不可转让的权利。他详细分析说,在市民社会中占支配 地位的是许多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人们所缔结的一般契约,他们 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这类契约,互相交换自己的劳动所得。根据契 约,他们享有对方给予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自己向对方承担 的义务。只要有一方不愿守信,改变主意,契约就会被取消。因此,一 般契约是在社会成员自愿的基础上形成或解体的。费希特在这里还 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组织加以区分。他认为,尽管市民社会和国家组 织都属于契约领域,都以法律和权利构成其特征,但是,前者涉及的 是人与人在经济关系中的可以转让的权利,而后者涉及的是人与人 在政治关系中的不可以转让的权利。宪法是契约领域的一部分,支配契约领域的自由意志不仅对一般契约有效,而且也对宪法有效。 这里的情况依然是,“社会契约的约束力仅仅产生于缔约者的意志, 而这种意志是能够改变的”①;“所有缔约者都必须意见一致,谁都不 能被迫加入契约”②。费希特在这里强调,天赋权利贯穿在一般契约 和特殊契约里,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是同样不可剥夺的,这就是说, 宪法也要服从于缔约者的意志。

在费希特看来,这里的根本问题在于,任何一个不可改变的国家 组织或任何一部不可修改的宪法都是矛盾的和不可思议的。其原因 主要有三:第一,以往的人类历史并不能证明人类获得了走向完全自 由的进步,相反,人类通向自由的教化总是受到封建专制主义的限制 和扼杀。第二,一切君主都是对内实行肆无忌惮的独裁,对外实行一 统天下的扩张,其结果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以君主的意志为自己 的意志,人们的思想都必须以外在的权威为依据,人竟然变成了纯粹 被动的机器。第三,入类应该并且能够选中一部着意于实现自己的 终极目的的宪法,建立一种以这类宪法为蓝本的国家组织,因此,符 合人类必然进程的宪法将会变得越来越简单易行,以致最后废弃自 身而让位于理性的普遍有效规律的治理。这样,费希特就合乎逻辑 地得出这个观点:“没有一部国家宪法是不可修改的,一切宪法都可 修改,这是由宪法的本质决定的。一部坏的宪法违背一切国家组织 的必然终极目的,它必须加以修改;一部好的宪法促进这一目的,它 自身就能修改。”③

费希特因此向人民大声疾呼:改变国家宪法是人们不可转让、不 可剥夺的权利,规定国家宪法不得修改是完全与人类的理性精神相 违背的。在君主违背契约、实行专制的社会里,人民有权进行革命, 废除坏的旧法统,建立好的新法统;在此之后,人民依然有权修改自 已国家的宪法,使之符合越来越接近的终极目的。因此,任何无视或

① 梁志学主编:《费希特著作选集》第1卷,第221页,商务印书馆,1990。 ② 同上书第1卷,第 222页。 ③ 同上书第1卷,第239页。

剥夺人民修改国家宪法的权利的理论和实践都是荒谬的。

(三)废除贵族特权的必要性

在封建社会,贵族把他们享有的种种特殊权利视为天经地义的, 他们依仗这些特权妨碍和破坏自由平等的原则。费希特清楚地认识 到,如果不在理论上阐述废除贵族特权的必要性,那么,在实践上就 不可能真正实现自由和公正。费希特逐个审查了贵族向国家要求享 有的政治特权、经济特权和军事特权,揭露了他们已经造成的危害, 论证了国家为什么必须取消这些特权。

在政治上,贵族享有的特权主要表现为,独占国家政权机构中的 高级职位,或者是承担一份可以影响国家政治生活的宫廷职务。有 时为了满足贵族的政治特权,国家甚至不得不因人设岗,结果必然导 致机构重叠,人浮于事,官僚习气、腐化堕落之风盛行。费希特认为, 这种提拔官吏、设置机构的做法是极不公正的。国家中的一切职务 都应当是实际的职务,是国家交给一个公民的重任,而不是虚设的点 缀和赐予公民的优待。一切公民都有直接的或间接的选举权,应该 从公民中选举德才兼备的人担任国家的公职,不能靠血统来任命和 提拔官吏。“把那些被挑选出来的、可以胜任国家最重要职务的公民 纳入这一范围,不能根据别的,只能根据他们以往用较小的政绩向国 家确实表现出来的才干和忠诚”①,也就是说,提拔官吏必须根据这一 准则,“每一较高的职位都必须依靠以往对较低职位的忠实可靠和精 明强干的执掌来取得”②,

在经济上,贵族享有的特权有三:一是世袭祖辈的地产以及束缚 在这些地产上的农奴。二是担任教会执事,占有教会财产。三是垄 断贵族地产的买卖。关于第一个经济特权,费希特强调说,不仅现今 毫无功绩的贵族继承祖先因功受封的采邑是不合理的,而且奴役农 奴严重侵犯了人人都拥有的不可转让的人身权利,因此,无论在什么

①② 梁志学主编:《费希特著作选集》第1卷,第367页,商务印书馆,1990。

国家都应该取消贵族世袭地产和占有农奴人身的封建特权。关于第 二个经济特权,费希特认为,教会财产是全体公民的财产,它的真正 用途在于支持教育事业,赞助科学研究。贵族独占教会财产,不仅违 法,而且还暴露了这个阶层贪婪可耻的本性。至于第三个经济特权, 费希特认为,它不仅悖理,而且还很荒唐。“一个贵族拥有的一千塔 勒与一块田地是等价的,但这一干塔勒为市民所拥有,则与那块田地 不等价了。”①显然,费希特拥护的是符合资本主义发展方向的自由买 卖地产的原则。

在军事上,贵族为了垄断军队,享有独占一切高级军职的特权, 而一般民众根本没有上升到更高军职的机会。对于这种现象,费希 特愤愤不平地说:“在一种要求作出牺牲而只能用荣誉加以报答的情 况下,已经达到自己最高目标的市民还会感觉到有什么要求,要作出 这种牺牲呢?”②费希特在这里不仅对专制主义者歧视、压迫和贬低平 民军人感到愤怒,而且对这些军人盲目服从命令甚至在付出生命代 价的时候仍然没有醒悟而感到失望。

通过对特权的审查,费希特清楚地看到,贵族享有的特权加剧了 社会矛盾,造成了国家的分裂。一方面是贵族阶层因其特权而凌驾 于广大民众之上,形成国中之国;另一方面是民众被取消了自己理应 享有的公民权,生活在被奴役、压迫的国家之中。这种情况压制了公 民在各个社会领域作出贡献的积极性,损害了推动国家繁荣昌盛的 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其最终结果必然是导致国家的毁灭、民族的 衰败。费希特因而强烈地提出,要废除这些特权,就必须废除贵族本 身。他说:

贵族作为贵族,也就是说,作为当前这个由出身决定的阶 层,根本就不能提出对于权利的要求,因为甚至它的存在也有赖 于国家的意志。国家有什么必要长期考虑他的要求呢?如果贵

① 梁志学主编:《费希特著作选集》第1卷,第361页,商务印书馆,1990。 ② 同上书第1卷,第371页。

族因此使国家感到麻烦,那么,国家就应当取消贵族本身,这样 .一来,国家也就摆脱了贵族的一切要求;因为不存在的人,是不 能提出要求的。①

《纠正公众对于法国革命的评论》发表以后,立即在德国引起鉅 大反响,当时欧洲著名学术刊物《耶拿文汇报》把它誉为“德国第一流 思想家的杰作”,著名诗人席勒和维兰德对它称贊不已。后来的马克 思主义者梅林在读到这本书以后说,费希特从头到脚是个革命者,他 毫不掩饰地宣扬革命的权利。今天,我们在看到这部著作所帶有的 那个时代的局限性的同时,应当承认它提供给我们的一些值得借鉴 的合理成分。首先,费希特在这里不是人云亦云,而是以高瞻远矚的 态度否定了那种没有理想、暗中摸索的经验主义原则,依据理性主义 所具有的扭转乾坤的力量,合乎逻辑地回答了法国革命提出的一些 根本问题,闡发了充滿时代精神、闪烁思想火花的精辟见解,批驳了 当时反对法国革命的言论。其次,费希特作为德国市民阶级的民主 主义者,无情地鞭撻了封建主义,坚定地捍衛人民主权,強调人在任 何时候都不能失去做人的权利。这种高扬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呐喊, 在现在仍然具有震撼人心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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