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永久和平(der ewige Frieden)是合理的与必然的?如果 说它是合理的,那么也就是说,永久和平是人类的自由理性所要求 的;如果说它是必然的,那么也就是说,作为人类的未来,永久和平是 人类历史的必然归宿。
所谓“永久和平”,也就是终结国际间的自然状态,即终结国际间 无序的战争状态,进入法治的國际联盟。这种永久和平在《世界公民 观点下的普遍历史理念》(“Idee zu einer allgemeinen Geschichte in weltbürgerlicher Absicht”)一文中也被称为“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 (eine allgemein das Recht verwaltende bürgerleche Gesellschaft)②或 “普遍的世界公民状态”(ein allgemeier weltbürgerlicher Zustand)。③ 在这种“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里,每个国家不论大小,都不必靠自己 的力量和法令,而只须靠已进入普遍法治状态的国际共同体的权力 与意志就可以获得自己的安全与权利。也就是说,在这里,每一个国 家不仅在国内实现了完全的法治状态,而且对外也建立起了完全法 治的国际关系,使一切分歧与争执都可以且必须通过公正的法律契 约来加以解决。而不管是国内的法治状态,还是国际的法治状态,按
①《康德著作集》第6卷,第434页。
② 参见康德《什么是启蒙?》,第45页。
③ 参见同上书,第51页。
康德的看法,都是大自然通过人的本性来推动和实现的。 在康德看来,人身上有一种相反的本性。他说:
人类有一种要把自己社会化的倾向,因为它在社会状态中 感受到了比人更多的东西,也就是说,他感觉到自己的自然裹赋 得到了发展。但他同时也有一种要把自己单一化或孤立化的强 大爱好,因为他同时在自己身上发觉有一种非杜会性的本性,即 只按他自己的意愿来摆布一切,并因而处处会遇到反抗(阻力), 就如他从自己身上就能知道,在他那方面来说,他也倾向于成为 别人的阻力。①
简单地说,人既有社会化倾向,又有非社会化倾向。通过社会化,也 即通过与他人相处和交往,个人才能突破自己现有的局限而展开自 己、发展自己,并在这种自我展开中感受和展现自己的存在对自己和 他人的意义。因此,每个人都有与他人交往和相处的需要。但是,另 一方面,每个人又强烈地倾向于只按自己的意愿安排一切,而不顾及 他人的意愿。而当人们都只按自己的欲望而不顾及他人意愿去行事 时,每个人都会遭到以同样方式行事的他人的反抗和阻碍,因为不受 任何法则规范的意愿必定陷于相互冲突当中。
正是人的这种非社会性的本性使人类的自然状态呈现出一种混 乱无法(序)的战争状态,因为他们只按自己的欲望行事而不顾自己 的行为是否危害他人,以致他人为了不受危害,为了保卫自己的安 全,也只能奋起反抗,或者以同样的行为还治其身。这种战争状态使 每个人的生活与安全随时都受到威胁,并且因而使每个人与他人相 处和交往的需要无法得到满足。我们前面曾讨论过,正是这种战争 状态促使有理性的人类意识到,必须终止战争状态,并且缔结妥协性 的契约,相互提供安全与安宁。由此便产生了一个依照契约(法则)
① 康德:《什么是启蒙?》,第44页。
组建起来的共同体,即国家。
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可以说,正是人身上那种非社会性的本性推 动了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确立起了作为有法则秩序的共同体的国家。 但是,就如个入之外有其他个人一样,一个国家之外还有其他国家。 因此,单凭个人之间通过契约组成一个有法则的国家并不能完全保 障个人的安全和安宁,因为在一个国家内虽然人们达成了和平而免 于相互残杀,但是,如果国家间仍处在我行我素的无契约法则状态, 那么,整个人类实际上就仍处在战争状态。只不过这种战争更多的 是体现为不同民族或不同国家的人们之间的战争。在康德看来,正 如个人之间的战争促使了有法则的国家共同体的产生一样,国家之 间的战争也必定会促使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我们建立一个有法则的国 际联盟,像国家共同体向全体公民提供权利与生命安全保障那样,它 向所有国家的公民也即全人类个体的生命与普遍权利提供保障,由 此达成人类的永久和平。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同样也可以说,是人的 非社会性本性推动了人类向永久和平的接近。康德自己是这样说 明的:
那迫使人们进入有法则的公民宪法社会的同一种非社会性 也是使每个共同体在对外关系上,也就是作为一个国家在对其 他国家的关系上,处于不受约束的自由状态中的原因。每个国 家从其他国家那里也必定遭遇到那种压迫个人并迫使他们进入 有法则的公民宪法状态的同样灾难。所以,大自然再度利用人 们乃至大社会和国家这类被造物的不合群性作为手段,以便从 不可避免的对抗中求得一种安宁和安全的状态。这也就是说, 大自然是通过战争、通过极度紧张而决不松弛的备战活动、通过 每个国家即使在和平时期最终也必定会内在地感受到的那种匮 乏,来推动人们进行起初并不完美的种种尝试,而在经过了许多 次的破坏、倾覆甚至于其内部彻底的精疲力竭之后,最终达到理 性即使没有那么多痛苦经历也会告诉他们的东西:摆脱野蛮人 的那种无法则的状态而进入一种各民族的联盟。在这种联盟里,每个国家,哪怕是最小的国家,都不必靠自己的力量或自己 的法令,而只须靠这个伟大的民族联盟,只须靠联合的力量和联 合意志的合法决议,就可以指望自己的安全和权利了。①
被大自然所利用的那种“不合群性”(Unvertragsamkeit)也就是 “非社会性”。在康德看来,每个人身上的那种非社会性并没有因为 他们进入了有法则的国家而消失;相反,他们在创立国家的同时把自 己的非社会性国家化,使国家具有了非社会性,即每个国家只按自己 的意愿行事,而不顾及其他国家的意愿。其不可避免的结局就是各 国陷入混战之中。
不过,上面的论述只是表明,人的非社会性是国家和国家联合体 这两级共同体建立的动力因,而不是它们的充分条件。实际上,上面 的讨论同时表明,不管是国家的建立还是国家联合体的形成,都离不 开一个更为重要的条件,那就是人的自由理性。如果人类没有理性, 那么他们就不可能从混乱无序的战争状态认识到通过立约通达和平 的出路;而如果人类的理性不是自由的,也就是说理性没有能力决定 人的意志和行动,那么,即使他们认识到可以通过立约来达到和平, 这种立约也是毫无意义的。既然人没有自由理性,因而人不是自由 的,那么人根本就没有能力决定自己是否遵循契约,因而也就没有理 由加给他遵守约定的责任。于是,如果人不是自由理性存在者,那 么,任何契约都是不可能的,当然也就不会有任何共同体产生。
因此,一方面,人的非社会性存在不可避免地使人类陷于战争状 态;另一方面,人的自然理性又必然要求人类自己走出战争状态,进 入有法则的共同体。正如人的非社会性既使个人之间陷于战争状 态,也使国家之间陷于战争状态一样,人类的自由理性要求个人之间 摆脱战争状态而进入相互提供安全保障的国家共同体,要求各民族 国家之间结束纷争不已的自然状态而走向完全法治的国际联合体。
① 康德:《什么是启藜?》,第47页。
也就是说,国家间的永久和平是人这种存在者的自由理性的必然要 求,因而是合理的——合乎自由理性的法则。实际上,正如个人之间 据以创建国家的原始契约包含着自由权利原则、平等原则和服从原 则一样,国家之间创建全人类范围内的国家联合体也一样是以自由 理性的这三大原则为前提的,因为既然每个合法的国家建立在三大 原则(首先是自由权利原则)之上,因而也就是说,它的全部权力来自 它的所有公民转让出去 的公共意志,那么每个合法国家也就获得这 样一种人格权(Personsrecht),即它必须被允许按它所接受和承担的 公共意志行事,只要它不妨碍其他具有同样人格权的国家行同样 的事。
国家的这种自由的人格权也就是它的主权,它是独立的和不可 侵犯的,就如国家的每个公民的自由权利是独立的和不可侵犯的一 样。侵犯一个国家主权也就意味着侵犯了这个国家的所有公民的自 由权利,也即普遍人权,因为一个合法国家的主权直接来源于它的所 有公民让渡出来的那部分自由权利。不管是可让渡出去的还是不可 让渡出去的,个人的自由权利都具有绝对性。正是个人的自由权利 的绝对性使国家的主权不可侵犯。在这个意义上,人的普遍的自由 权利高于国家的主权。就每个合法国家的人格权是独立的和不可侵 犯的而言,每个国家都是平等的。任何国际联合体都必须以自由权 利原则与平等原则为前提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性,并且必须服从以 这两大原则为根据的立法才能够维持下去。
因此,作为一种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永久和平必定建立在上面 的三大原则上,因而也就是建立在人的普遍权利上。人的普遍权利 原则是永久和平最基本的前提。当康德主张永久和平是合理的和必 然的时候,也就意味着他在声明,人的普遍权利在任何时候都是高于 国家主权的。
实际上,康德在《世界公民观点下的普遍历史理念》一文中还从 历史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角度讨论了永久和平的必然性。不过, 永久和平的这种必然性并非是受人之外的某种规律支配的、与人的 意志无关的那种必然性,而是自由理性通过哲学思考而必然给出的一个理念,是自由意志的一种未来。在这个意义上,康德也把永久和 平看做哲学上的千年王国。“但是,却是这样一种千年王国学说,即 仅凭它的理念本身(尽管它还非常遥远)就可以促使它的来临,因而 也就决不只是虚幻的。”①
不管是否同意,人们都必须面对康德的思想,因为他不是站在一 国一族的立场上,而是站在全人类立场上,更确切地说,是站在普遍 主义立场上思想。康德为知识奠基的工作既为科学确立了根据,也 揭示了科学的内在有限性,迄今警醒着人类既要尊重科学,又要避免 陷入科学至上的盲目与狂妄。而康德为自由的辩护,不仅为一切公 正法则奠定了基础,而且确立了每个人类个体不可让渡的基本权利, 从而一直召唤并仍将召唤人类个体对配享幸福的权利与尊严的觉悟 与追求。
① 康德:《什么是启蒙?》,第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