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一种最好的政体:共和制

在康德看来,国家就产生于一定范围内的人们走出了自由状态 后而形成的共同体。而人们之所以要走出自然状态,就是为了安全 起见和免于自我毁灭。与卢梭不同,在关于人类原初的自然状态问 题上,康德接受了霍布斯的观点,主张自然状态并非一种和平与自由 的状态,相反,它是一种残酷而无序的战争状态。① 在这种自然状态 下,每个人的安全,首先是每个人的自由权利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这 促使有理性的人类不得不放弃战争并相互提供和平的保证,由此进 入一种契约的文明状态。在这个契约过程中,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 把捍卫自己的自由权利之安全的那种“强制的权力”让渡给了一个由 大家信赖的人组成的机构,由这个机构来执行这种“强制的权力”,以 维护每个人的自由权利。由于每个人从自由那里获得的“强制的权 力”是绝对的、一样的因而是普遍的,因此,人们委托出去的是一种公 共的权利,实质上也就是一种公共的意志。承担起这个公共意志的 机构就是一个公共机构,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国家。从自然状态走 向契约的文明状态也就是由无政府状态走向国家。

显然,在人类的这种最初的契约行为中隐含着这样的契约理念:

首先是确认组成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是自由的,因而都有上面所说 的那种“自由空间”的权利——这种权利在近现代政治中被表达为言

① 参见康德《论永久和平》,载于《康德著作集》第6卷,第433页,E.卡西尔编辑 出版,柏林,1916(以下所引此书均为此版本)。中译文参见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 集》,何兆武编译,第104页,商务印书馆,1991。

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等。其次,就共同体 每个成员享有“自由空间”的权利是绝对而普遍的来说,共同体的所 有成员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声称自己拥有更多这类绝对权利, 也没有任何人需要认可自己拥有较少这类权利(如果他的确拥有较 少这类权利,那么表明他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他有权要求造成这种不 公正的人立即纠正)。最后,服从-个共同的立法,因为人们在订立 契约时相互作出对和平的担保也就意味着愿意服从一个能够保障每 个立约者之和平与安全的立法,否则就意味着背弃对相互和平的担 保。如果把第一方面的内容称为自由权利原则,那么,后两方面则分 别可以被称为平等原则与服从原则。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作为三大原 则,构成了原始契约的理念。在康德看来,“一个民族的一切公正的 立法都必须以原始契约的理念为根据,而从原始契约的理念得出的 唯一体制就是共和制”①。这一方面是说,共和体制作为一种制度安 排是建立在原始契约的理念之上的;另一方面是说,共和体制这种制 度安排的合法性与必然性来自它所根据的三大原则。

如果说国家就是通过契约而产生的,那么,这种产生国家的契约 就必定包含着三大原则,而其中最基础的应是自由原则。正是人的 自由使立契成为可能;如果人不是自由的,那么,他们之间也就不可 能有任何契约,即使有约也毫无意义。自由不仅使人获得“被允许按 自己的意志作出一切不妨碍他人符合普遍法则之自由的行动”这种 “自由空间”的权利,并且使人在绝对权利上是平等的;而正是这种普 遍的绝对权利使人们具有相互强制对方确认并维护自己的这种绝对 权利的权力,这意味着,当人们把这种强制权力让渡给一个共同体 时,也就表明他们愿意服从这个共同体的立法。在这个意义上,平等 原则和服从原则都来白白由权利原则。因此,真正构成立国原则的 是自由权利原则。这也就是说,人类立国本是以自由权利原则为基 础的,自由权利原则是一切国家的制度安排之合法性的唯一源泉。

①《康德著作集》第6卷,第434 页。 

因此,一个国家制度是否是合法的,其唯一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 建立在自由权利原则上。具体地说,一个国家制度的合法性可从两 个方面来考察,一方面是看它的宪法是否确认公民诸如言论自由、出 版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等这些直接来自自由的基本 权利,另一方面是看它的权力系统是否真正能够维护和捍卫公民的 这些基本权利。如果一个国家虽然在宪法上确认了公民的那些来自 自由的基本权利,但是,它的权力系统或权力体制却不能维护和捍卫 公民的这些权利,那么,这样的国家同样是不合法的,因为它的权力 系统已经背离了它获得这些权力的宪法,当然也就背弃了自由权利 原则。这种国家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宪法被虚置于无形之中。

国家产生于原始的契约行为,而原始的契约行为实际上隐含着 三大原则,从这三大原则理应得出的唯一体制就是共和制,因而也是 唯一合法的体制。这是康德的一个基本看法。但是,显然,人类在最 初订立契约时,并不一定自觉到这种契约行为实际上以三大原则为 前提。因此,即使最初建立起来的国家就是共和制,公民也同样不会 自觉地维护它的共和性质,使之保持为共和制;相反,在三大原则没 有成为公民普遍自觉的理念的情况下,来自公民让渡出去了的“强制 的权力”的国家权力也就不会被自觉地要求加以限制,而且国家权力 即便由于没有限制而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很有可能不会被要 求加以纠正,反而可能被认可。于是,对公民权利的损害甚至成了国 家权力的一部分内容。换句话说,由于背弃了构成其合法性根据的 原则,国家的权力发生了变化:不再是保障和捍卫每个公民的基本权 利,而只是维护和捍卫一部分人的权利。这样的国家当然也不再是 一个共和体制的国家。所以,在三大原则没有成为人类普遍自觉的 理念的情况下,即便最初的国家是共和体制,也很难避免它会演化为 其他体制。

当然,历史上最初的国家是否为共和制,或者是否出现过共和 制,并不重要,在康德看来,重要的是这种体制是能从原始契约理念 推出的唯一合法的政治制度,因而是我们要努力去建立的一种制 度· 即便从没有过,我们也要去建立它。能从原始契约推出的唯 一体制是共和制,但是,人类是否在现实中建立过共和制是另一回 事。人们不能因现实中从未出现过共和制而否定共和制的现实性, 它只是表明,人类没有走他本应走的道路。启蒙的任务就在于使人 类普遍自觉到自己的自由,从而自觉到原始契约所隐含的三大原则, 以便让人类自觉走上共和之路,使建立一种真正能维护和捍卫公民 那些来自其自由的一切权利的政治制度成为不可阻挡的追求。那 么,这种能真正维护与捍卫公民普遍权利的共和制是一种什么样的 制度呢?

康德认为,共和制之所以是所有政治制度中最好的制度①,首先 是因为它在起源上的纯粹性,也即上面所说的,它是原始契约理念所 隐含的唯一制度;而这一理念使共和制获得了两个相互联系的基本 规定,即它是代议制的(prasentativ)和分权制的。原始契约理念的服 从原则规定了一个契约国家是由一些公民信赖并推举出来的代表组 成的公共机构来代行公民让渡和委托出来的普遍的相互强制的权 力,以维护和捍卫每个公民的自由权利。因此,真正遵循契约理念的 国家必定是代议制的。同时,这个代议制的国家的行政权与立法权 必须是分离的,否则,公民委托出去的公共权力就可能被代理者置于 他们的私人意志之下而被滥用,从而导致公民让渡出去的权力反过 来损害了他们自己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利,而这完全违背了立约建国 的三大原则。这意味着,如果说忠于原始契约理念的国家制度一定 是共和制,那么可以进一步说,共和制一定是分权制。分权与否是共 和体制与专制体制的一个根本区别。康德明确说:

共和主义是把行政权与立法权分离开来的国家原则;而专

① 也许应当说是最不坏的制度,因为即使一个制度的确优于所有其他制度,它 也不可能是一个完善的制度。在现实中,我们能做到的只能是尽可能向理性所能设 定出来的关于完善的制度的理念接近,在这个意义上,只能更恰当地说,我们在现实 中能建立起来的永远只是最不坏的制度,以避免人类因忘却仍须改善自己的现实制 度的努力而自高自大和自我封闭。

制主义则是国家独断地实施它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的那种国家原 则,因而也就是公众意志被统治者当做他的私人意志来处理的 那种国家原则。①

代议制虽然出自契约理念,但单凭代议制并不能担保国家制度 忠于契约理念,从而保持为共和体制。必须把行政权与立法权分离, 才能够保证代议制国家保持为共和体制,也即保持为唯一具有合法 性的国家。一个国家不管是否为代议制,只要它的行政权与立法权 不加分离,就一定是专制的。在这种情况下,康德认为,根据掌握最 高国家权力的人类的不同,国家在形式上可以分为君主独裁政体 (Autokratie) 人掌握统治权,贵族政体(Aristokratie)——一些 人联合在一起掌握统治权,民主政体(Demokratie)——构成共同体的 所有公民一起掌握统治权。从分权角度看,它们都是专制政体,而其 中最坏的专制政体不是别的,恰恰是民主政体,因为它离共和制最 远,比其他专制政体都更难以转变为共和政体。

这里首先要问,为什么民主政体是一种专制体制?康德说: 民主政体就这个词的真正意义来说必定是一种专制主义, 因为它确立了这样一种行政权:在这里,所有人可以对一个人作 出决定,有时甚至是决定反对一个人(所以,这个人是不会同意 的),因而也就是并非所有人的所有人作出决定。这是公共意志 与其自身相矛盾,也与自由相矛盾。②

与共和主义相反,专制主义是这样一种设计国家权力的原则,即 把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为一体的原则。君主独裁政体与贵族政体虽然 有代议制形式 独裁君主与掌权贵族也总是声称自己代表全体人

①《康德著作集》第6卷,第437页。

②《康德著作集》第6卷,第437页。“共和主义”与“专制主义”在康德原文中用 的都是英文词。

民,但是,由于它们遵循的是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的原则,所以,它们 必定是专制的。在国家最高权力不可分离的情况下,将不可避免地 鼓励掌权者把国家权力置于私人意志之下来处理和运用,使任何形 式的代议制都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和功能,完全成了掌权者欺骗、愚弄 公民的方便道具。如果说人类在政治领域里有什么最大的谎言的 话,那么,这个最大的谎言就是拒绝对国家最高权力进行分离的那种 所谓代议制。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在国家最高权力没有分离 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真正的代议制,而只有真正的专制。这一点对 于全体公民都被视为国家最高权力的直接主人的民主体制同样有 效。我们可以把康德所讨论的这种所谓全民主人的民主制称为“直 接民主制”。

如果说没有分权的代议制是政治领域里的最大谎言,那么,直接 民主制则是政治领域里的最大悖谬。在这种民主体制里,没有代议 成员与代议机构,全体公民都是国家最高权力的直接主人。因此,没 有必要也不允许对国家最高权力进行分离,因为既然全体公民都是 国家权力的直接主人,那么,他们每个人就应既直接拥有行政权,又 直接拥有立法权与司法权;而一旦对国家最高权力进行分离(不管是 分为三权还是分为两权),也就意味着削减了国家权力的直接主人的 权力 不是削减其行政权,就是削减其立法权与司法权,从而表明 他们不再是国家权力的直接主人。这显然与民主体制关于“每个公 民都是国家最高权力的直接主人”这一原则相违背。

因此,那种全体公民都被视为国家最高权力的直接主人的民主 体制必定是一种对国家最高权力不加分离的政治制度,因而它必定 是一种专制制度。在这种民主体制下,所有公民既然是国家最高权 力的直接主人,他们的共同意志直接就是法律,并且他们可以据此直 接采取行政措施。但是,这种权力在实际运行中只有遵循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才能落实,否则这种民主制将寸步难行。而这实际上等 于说,所有人可以对一个人或一些人作出规定,而不管后者同意与 否。这意味着,允许并非所有人的“所有人”对所有入作出决定,也就 是说,允许把并非所有人的共同意志当做所有人的共同意志。于是, 以所有人的公共意志为原则的民主体制在运行中却不可避免地背离 了所有人的公共意志。这也就是康德所说的在民主体制下公共意志 与自身相矛盾。不仅如此,当民主体制允许并非所有人的所有人对 一个人或一些人作出决定时,也就等于它无视后者自己的意志而剥 夺了后者的自由。这显然是与自由本身相矛盾的。所以,民主体制 虽然把自由与公共意志作为自己的原则,但是,它在实践中却不可避 免地违背了自由与公共意志。就此而言,直接民主制甚至是最具欺 骗性的一种政治制度。

与君主制和贵族制相比,直接民主制甚至是最难以改良的一种 专制制度。在康德看来,虽然君主制和贵族制不是分权下的代议制, 因而不是真正的代议制,但是,它们却为代议制留有余地,因而通过 改良还有可能采取符合代议制精神的政权形式。“相反,民主政体则 使这一点都成为不可能的,因为这里所有人都要成为主人。”①所以, 它甚至要通过暴力革命才能转变为共和政体。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康德这里所说的民主制是一种狭义的民 主制度,也即直接民主。它在法国大革命期间的实践给康德提供了 反思这种政治体制的现实材料。人们今天所说的“民主”,特别是中 国人在五四运动中所倡导的“民主”,恰恰是符合康德所说的那种共 和主义的民主,即共和式的民主。它组建权力的基本原则就是代议 原则与分权原则。所以,康德反对的民主不是今天人们通常所说的 民主政体,相反,他所倡导的共和主义恰恰构成了体现今天主流的民 主政体的原则。

上面我们只是从起源上讨论了共和制的合法性与优越性,即它 是能从原始契约理念得出的唯一合法的国家制度。但康德认为,共 和制的合法性与优越性不仅在于它的起源上,还在于它拥有人类的 愿望,即永久和平。② 也就是说,只有借助共和制,入类才能通向永久 和平,打开一个真实、可靠的未来。这并非说,只要是共和体制,人类

①《康德著作集》第6卷,第437、438页。

② 参见同上书,第436页。

就不会发生战争,而只是说,进入共和体制是人类走向永久和平的一 个必要条件。

与其他政治制度相比,共和体制是最不容易发动战争的一种政 治制度。康德分析说:

如果国家公民要求对是否进行战争作出决定(在共和体制 下不可能是别样的),那么,最自然的事莫过于他们必须对事关 自己的战争的全部艰难作出决定(其中包括自己直接参战、从自 己财富中支付战争费用、艰苦地改善战后的荒芜,最后,除了各 种灾难外,还得担负起战争带来的永难清偿而致使和平都变得 痛苦的沉重债务),他们必须深思熟虑地开始一场如此糟糕的游 戏。相反,在那种其臣民并不是国家公民的体制下,因而也即在 非共和制的那种国家体制下,战争则是世界中最不假思索的事 情,因为领袖并不是国家同胞,而是国家所有者,他的筵席、狩 猎、行宫诸如此类一点也不受战争的影响。因此,他也就可以像 决定一次游宴那样出于微不足道的原因决定战争。①

在非共和体制下,由于国家的领袖就是国家的所有者,对于是否 进行战争无须征得国民的同意,而完全取决于统治者的意志。因此, 只要战争不影响统治者的生活与幸福,甚至反而可能给他带来荣耀 和财富,那么,对统治者来说,发动战争就会像举行一次游宴那样随 便,甚至只是兴之所至。而在共和体制下,国家的领袖只是全体国民 的共同意志的受托者和代理者,因而,对于涉及全体公民福祉的重大 事情,特别是战争这样的事情,必须征得公民的同意。而战争的残酷 性与对战后生活的严重影响使战争成为公民在最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才会作出的选择。这意味着,共和体制将使人类把战争的可能性降 到最小。因此,如果人类普遍进入共和体制,那么,这将使人类最远

①《康德著作集》第6卷,第436页。

离战争。换句话说,共和体制最有可能把入类帶向和平。所以,康德 试图建立起来的那种永久和平的第一正式条款就是,“每个国家的公 民体制都应当是共和制”①。

因此,如果说永久和平是人类一个合理而必然的未来,那么这也 就是说,共和体制是人类必定要选择的一种政治制度。所以,不仅从 起源上说,共和体制是能从原始契约理念中得出的唯一合法的体制, 而且从入类未来的维度来说,共和体制也是合理的和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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