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实践理性的动力”是整个《实践理性批判》之中内容最为丰 富的一章。所谓动力就是意志的主观决定根据。从纯粹实践理性法 则这一意志的客观决定根据转到意志的主观决定根据,在思考角度 上就从道德法则的客观必然性挪移至道德动力的主观强制性,从一 般的理性存在者挪移至道德行动者主体;从理论的进程来说,这一章 正是从原理出发而自概念进到感觉的所在,不过,所谓感觉在这里所 指的乃是情感。于是,此章的文字也就要阐述从一般法则到道德情 感的过渡,或者说道德情感与道德法则之间的关系。作为这样一种 转换的表现,普遍而形式化的道德法则化身为理性存在者生命活动 的推动力,因此是为情感的丰富性和境况的多样性所婴薄和浸润的。 因此,这一章也是全书最具文采的文字。
道德法则直接决定意志,这是康德实践哲学体系的支柱。根据
①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A158=B197。
这一点,动力似乎就不成为一个问题,这就是说,道德法则无须任何 其他的动力,因为它本身就是动力,并且行为的客观决定根据必须始 终同时是行为唯一主观充分的决定根据。① 据此,为了人们正确地领 会这里所提出的动力问题,康德强调:
因为一条法则如何能够自为地和直接地成为意志的决定根据(这 也正是全部道德性的本质所在),这是一个人类理性无法解决的问题, 而与自由意志如何可能这个问题乃是同出一辙的。于是,我们必须先 天地指明的,不是道德法则何以在自身给出了一个动力,而是它作为 一个动力,在心灵上产生了(更恰当地说,必须产生)什么作用。②
因此,所谓动力的问题就是从主观心灵的状况来考察道德法则的决 定作用,而在这种状况之下,道德法则就成为动力。
这样一种考察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来自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的性 质,即人属于两重世界,一方面,作为自然的存在者属于感性世界;另 …方面,作为理性的存在者属于理智世界。作为感性世界的存在者, 他受到感性条件的制约,有其禀好和自负,而且作为感性存在者,他 的理性确实也有照顾自己的感性关切的使命③;作为理智世界的存在 者,他应当服从道德法则,这虽然并不意谓人应当否定照顾自己的感 性关切的使命,然而却要求在道德法则与禀好、感性关切发生冲突 时,以理性的道德法则为根据作出决定,而这不仅意谓要摒弃禀好, 而且也意谓要牺牲正当的感性关切。康德所说的道德法则作为动力 在心灵上产生的作用,指的就是在这两种正相抵捂的决定根据之间 因道德法则的决定所造成的情感状态。
意志决定原本就是一种抉择,相应的情感状态就是道德主体的 内心感受状态。因为人属于两重世界,所以人的心中始终存在着引
① 参见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第78页,商务印书馆,1999。
② 同上书,第78一79页。
③ 参见同上书,第66页。
诱他偏离道德法则的欲望的可能性,就此而论,在道德主体的心灵之 中,依据道德法则的意志决定就要瓦解这种欲望,或者一般地说,一 切禀好,出于道德法则的意志决定对于这种欲望或禀好就是一种否 定的作用。按照康德的区分,欲望就是感觉冲动,一切欲望和禀好都 是感性的东西而建立在情感之上的,因此这种瓦解所实施于情感之 上的否定作用本身也就是情感。康德说:
作为意志决定根据的道德法则,由于抑制了我们的一切来 好,必定导致一种情感,这种情感可以名之为痛苦,并且在这里 我们有了第一个,也许唯一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能够从 概念出发先天地规定认识(这里便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认识)与快 乐或不快的关系。①
这一点在康德看来是我们先天地认识到的,而不必借助于经验。 这种由否定作用而产生的情感成为一个契机。作为感性存在者 的人,禀好的对象总是抢先来造就人的自我。由此,产生了一种偏 向,这就是“使依照其意愿的主观决定根据的自我成为一般意志的客 观决定根据”②,此种偏向康德称为自爱。道德法则完全排除自爱对 实践法则的影响,从而在人们的自我意识中贬损和平伏出于这种自 爱的自负。道德法则这种否定作用原本就是其肯定作用的另一方 面,道德法则是可以遵循和实行的,从而就自然而然地唤起对它的敬 重,于是“道德法则也在主观上是敬重的根据”③。康德说:
这样,道德法则,一如它通过纯粹实践理性乃是行为的形式决 定根据,一如它乃是善恶名义之下行为对象的虽系质料却纯客观的 决定根据,因而也就是这种行为的主观决定根据,即动力;因为它对
①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第79页,商务印书馆,1999。
② 同上书,第80页。
③ 同上书,第81页。
主体的感性施加了影响,产生了一种促进法则去影响意志的情感。①
在这里,我们可以作出一种概括:在道德法则同时成为意志的主 观决定根据这层意义上,它就是动力;动力是一种道德情感,它促进 法则去影响意志;在否定的方面,这种道德情感就是痛苦,而在肯定 的方面,这种道德情感就是敬重。这种情感完全是由理性导致的,无 关乎感性的原因。敬重只施于人,而决不施于事物,敬重是一种不可 避免和不可遏止的道德情感,只要看到道德法则是可以遵循而实行 的。在这里,康德同时还提出和解释了与动力相关的两个在一般道 德哲学中相当重要的概念,这就是关切和准则。康德强调的重点在 于,这三个概念都只用于有限的存在者。需要补充的是,这三个概念 都关涉意志决定的主观方面,因为在这里人原本具有的双重身份才 有其真切的道德意义。这三个概念“一概以存在者本性的局限性为 先决条件,盖缘存在者意愿的主观性质并非自发地符合实践理性的 客观法则;它们设定存在者有一种以任何方式被推动而至活动的需 要,因为一种内在的障碍遏止这个活动”②。
排除这种障碍而达到活动表明了道德行为的强制性。道德情感 或日动力在这里又承带职责。职责就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是依据 道德法则排除了一切出于禀好的决定根据而发生的,它包含或者直 接表明了实践的强制性。③ 康德十分重视职责这个概念,并且对之发 出由衷的赞叹④
这在康德的著作中是十分鲜见的事情。康德如
①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第82页,商务印书馆,1999。
② 同上书,第86页。
③ 参见同上书,第87页。
④“职责呵!好一个崇高伟大的名称。你丝毫不取悦于人,丝毫不奉承人,而要 求人们服从,但也决不以任何令人自然生厌生畏的东西来行威胁,以促动人的意志, 而只是树立起一条法则,这条法则自动进入心灵,甚至还赢得不情愿的尊重(无论人 们如何并不经常遵守它),在这条法则面前,一切禀好尽管暗事抵制,却也无话可说: 你尊贵的渊源是什么呢?人们又在何处找到你那与禀好傲然断绝一切亲缘关系的高 贵谱系的根源呢?而人类唯一能够自己给予自身的那个价值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就 是出身于这个根源的。”(同上书,第94页。)
此重视职责的理由在于职责最为真切地体现了人性之中崇高的东 西,此种崇高是通过自由的实行表现出来的,而自由的实行在这里甚 至更多的是痛苦的情感。这就是实践的强制性,作为理性存在者的 人自己对自己的强制,就是义务。正是这种职责或义务使入超越自 已作为感性世界的那一部分,而与只有知性才能思想的事物秩序联 系起来。人的这样一种性质,就是入格,后者就是超脱了整个自然的 机械作用的自由和独立性。① 正是由于这种职责、这个人格,人才成 为目的。康德说:
人的确是足够罪恶的,但在其个人里面的人道对于他必定 是神圣的。在全部被造物之中,人所愿欲的和他能够支配的一 切东西都只能被用作手段;唯有人,以及与他一起,每一个理性 的创造物,才是目的本身。所以,凭借其自由的自律,他就是道 德法则的主体。②
在这里,我们看到人是目的这一命题的丰富意义的一些层面:人是目 的,而这同时也意谓人既是德性王国的立法者,也是这个王国的臣 民,而非统治者。
人是目的,这既是康德实践哲学的出发点,也是其终点,一个根 本性的理论结论。在这里,意志的客观决定根据与行为的主观决定 根据是一致的,亦即同一个东西,道德法则的根据与道德法则的主体 和道德法则的目的也是一致的,这就是自由和作为目的的人。
如上所述,人是目的这个命题将康德整个实践哲学构造成一个 前后呼应、内在一致的体系。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既是这个理论的 实在基础,也是它的最高条件。充分理解这一点是理解康德《实践理 性批判》和康德实践哲学的关键。人的道德可能性条件在人身上是 自足的。道德法则虽然是先天的法则,但是它属于存在者的纯粹理
① 参见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第94页,商务印书馆,1999。
② 同上书,第94—95页。
性的实践能力。于是,进一步说,人的道德可能性条件在人的纯粹实 践理性里面是自足地具备着的,无须外求。这是康德道德哲学区别 于其他一切道德哲学的一个根本之点。对于人的此在,亦即对于人 的现实生命来说,道德法则始终就是一种命令,而在主观上就是发自 自身的职责,这就是自由和独立性。自由是一个理性的事实。除此 之外,不朽的概念和上帝的概念仅仅是一种公设,对于人的道德可能 性并不是必要的——虽然为着至善这样一个客体的可能性,它们必 须被设定,并且它们依然没有任何实在性。因为道德法则在直接决 定意志的同时也就决定了实践理性对象或意志对象,而至善就是这 样一种对象,所以正是因为有出于自由的道德法则,以及入服从道德 法则的职责,至善才有其可能;不朽与上帝只是为着至善而被设定 的,因此唯有道德法则和职责,不朽和上帝才能被设定。康德说:
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确实没有预许我们某种东西或以之威 胁我们,而要求我们无私的敬重,但是在这之外,只有在这种敬 重活跃起来并居于主导地位之后,并且仅仅通过这一点道德法 则才允许我们,而且也仅仅以微弱的视线,对超感性的东西的王 国有一个展望:于是真正德性的、直接奉献于法则的意向就能够 发生了,理性的创造物能够配当分享至善,后者是与他个人的道 德价值而不单单与他的行为相切合的。①
在这里,理解两者之间的正确秩序至关重要,千万不能将它们颠倒 过来。
①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第161页,商务印书馆,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