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纯粹实践理性对象

在“纯粹实践理性对象概念”这一章,康德论述的重心主要集中 在两个问题上面:第一,究竟是实践理性的对象决定实践规则,还是 实践规则决定实践理性的对象?或者简单地说,是实践的对象在先, 还是实践的规则在先?第二,超感性的或曰先天的理性法则如何作 用于发生在感觉世界并因而在此范围内属于自然的事件?④ 这一问 题是在“纯粹实践判断力范型”的名下讨论的。人们在这里自然就会 追问一个基本而重要的问题:所谓对象究竟是什么?事实上在名为 “纯粹实践理性对象概念”这一章里,康德似乎没有对这个问题予以专 门的讨论,这就使得关于对象的规定成为这一章最难理解和把握的内 容。实践理性的对象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对康德来说或许是

①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第50页,商务印书馆,1999。

② 参见同上书,第2页注释①。

③ 同上书,第 50 页。

④ 参见同上书,第74页。

一个不言而喻、无须详述的,然而对现代的读者来说,情况却非如此。 因此,在下面的文字里,我们的讨论也就将围绕上述三个问题展开,并 且努力对比较困难的对象概念给出清楚的说明,不过,只是关于康德的 对象思想的清楚说明,而不是其他。为了达到此一目的,就需要以关于 前两个问题的清楚理解为前提,因此我们要将它放在最后来讨论。

在这一章的起首,康德就提出一个定义:

所谓实践理性的对象概念,我理解为一种作为通过自由而 可能的结果的客体之表象。于是成为实践认识的这样一种对 象,也只意指意志对于行为的关联,通过这个关联对象或其对立 面得以现实地造成,并且判断某种东西是否纯粹实践理性的对 象,也仅仅是区分我们愿望如下一种行为的可能性或不可能性: 倘若我们具备相关的能力(这必须由经验来判断),通过这种行 为一个客体就会成为现实。①

在这一段话里,主题是实践理性的对象,而重点却在于意志与行动的 关系,也就是实践的对象得以产生的方式。实践理性的对象必须通 过这样一种关联,即意志对于行动的决定,才能够现实地出现。在这 里,我们前面所论及的实践行动的三项关系-意志决定根据、意志 决定和行为就凸现得更加清楚,对象在这里就是行为的具体实现,所 以康德在这里强调意志对于行为的关联,而非意志对于对象的关联, 对象之产生或获得现实化与否,完全取决于我们是否希望一种行为 的发生。

于是,我们这里就看到,康德再次突出了其实践哲学思想的一个 要点:对于实践哲学来说,实践理性对象的重要性并不在其本身,而 在于达成如此对象的意志决定根据。因此,对康德来说,至关重要的 事情就是,对象不能成为意志决定根据。如果入们将对象作为意志

①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第61—62页,商务印书馆,1999。

决定根据,“那么在判断这个客体是否实践理性的一个对象之前,这 个客体通过我们自由应用我们的力量而具有的自然的可能性,必须 先行具备”①。情况倘是如此,那么意志决定根据就会完全是因入而 异的,因为首先,每个人对于对象的欲求是不相同的,正如我们在上 文已经看到,即便对象具有客观的性质,如完满性或上帝的意志,它 们依然要以行动者内在的目的为依归,因而具有经验的性质,从而也 就是偶然的;其次,每个人实现行为的自然可能性是各不相同的,因 此具备这种可能性与否以及具备的程度如何,就直接导致意志决定 根据流于最大的不确定性之中。与此相反,对于纯粹实践理性来说, “行为的道德可能性必须先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对象,而是意 志的法则才是行为的决定根据”②。

康德在这里分别阐述了其实践哲学与唯理论观点和经验论观点 的重要区别。简单地说,无论唯理论道德哲学还是经验论道德哲学, 都把对象当做意志决定根据,因此,在关于实践理性对象的问题上, 它们的一致之处就是先有对象,然后才有实践规则。相对而言,关于 实践对象的经验论观点是较容易为人所辨认而把握的,而唯理论观 点则显得较为复杂,尤其当它也以至善为实践对象时,就仿佛是一种 定言命令,具有客观必然性,因此需要仔细的辨析才能得到清楚的认 识。现在就从康德关于实践理性对象的另一个定义——“实践理性 的唯一的客体就是善和恶的客体”③——开始我们的分析。

这里我们仅仅引用了康德这个定义的第一句,因为单单此句,康 德实践哲学无疑是承认的,唯理论道德哲学也是承认的。这里的区 别就在于,善和恶的概念是先行的,从而它们就是意志决定根据,还 是它们无非就是对象,从而应当是某种先行法则的结果而已?如果 是前者,在康德看来,那么它们就无非是某种东西的概念,而当下存 在的这种东西就预示快乐与不快。这就是说,按照唯理论的观点,善 的概念是在先的,它构成道德行动的目的,从而也就是道德行动的对

①②③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第62页,商务印书馆,1999。

象。然而,倘若要对这种善和恶的概念予以确切的规定,那么就要追 溯到人的幸福或快乐上面,但这样一来,它就取决于主体的经验,而 主体的经验在这一点上能够引出判别标准的就只能是情感,即快乐 或不快的情感。① 这样,唯理论的善恶概念虽然看起来有其客观的和 一般的形式,然而一旦追溯到它们的基础,那么人们就会发现它们原 来也不可避免地栖身于经验之上。康德这个分析是非常彻底的,它 揭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事实,即关于道德规则的一切唯理论观点最 终与经验论观点殊途同归。

康德的观点是非常清楚的,“这就是说,善和恶的概念必定不是先 于道德法则(从表面上看来,前者甚至似乎必定构成后者的基础)被决 定的,而只是(一如这里所发生的那样)后于道德法则并且通过道德法 则被决定的”②。然而,这在当时却是容易被视为矛盾的说法,所以康德 也为之定了一个“方法悖论”的性质。不过,这个所谓悖论在康德实践 哲学里却完全是一个正论,因为只有道德法则先行,并且无视对象而给 准则颁行单纯的法则形式,才能避免善恶概念最终诉诸经验的结局。

康德为了诠证和解释他的观点而提出的善恶与福祸之间的区 别,不仅有助于深刻而清楚地理解善恶概念,而且也有助于理解道德 与人的其他情感之间的区别。康德是针对拉丁语善福与恶祸各一词 而二义才特别提出这样的区分的,但这却并不意谓它们仅仅关涉语 言的歧义,相反,它们首先关涉的是理论原则。福祸直接与人的快乐 或不快相关联,它们与善恶或许有关系,但并没有必然的关联,因为 导致人的情感快乐而被视为福的东西并不一定就是善的,祸的情况 也是一样。康德在这里举了一个令人印象颇为深刻的例子:“一个斯 多亚派分子在痛风剧烈发作时呼喊道:疼痛,你尽可以如此厉害地折 磨我,我仍然将永不承认:你是一种恶的东西;人们可以笑话他,但他 的确是对的。”③痛风诚然是一种祸害,但是,“疼痛丝毫不降低他人格

① 参见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第62页,商务印书馆,1999。

② 同上书,第68页。

③ 同上书,第65页。

的价值,而只是降低了他的境况的价值”①。康德强调,人属于感觉世 界,所以人的理性自然就有一个无可否认的使命,这就是照顾感性的 关切。② 这就点出了康德思想的一个要点:人原本就是整个实践哲学 的目的,因此,人的此在决非无关紧要;然而关键的一点在于,人作为 目的这一根本之点只有通过一条普遍的因而无关乎个人的具体情感 的法则来保证,倘非如此,入作为目的这一根本之点会因个人情感的 无限多样性、偶然性而消散于无形,最好的情形也就是入在彼此视为 工具的境况之下,某些行动恰好是符合实践规则的。

通过这样的分析,康德强化了一个观点,即凡是实践对象先行从而 规定或成为意志决定根据,那么这种决定根据或者说实践规则最终必 定是取决于经验的,而意志在这种情况之下就是他律的;意志一旦是他 律的,那么善恶概念就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说,不可能有普遍而必然的 善恶概念,而倘若善恶概念是因人而异的,那么就无异于根本就没有善 恶概念。于是,一个必然的结果就是道德在这种情况之下就是不可能 的。康德关于对象的这样一个规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除非存在一种 先天的道德法则,它先于对象决定意志,并且对象仅仅是这种法则的结 果,否则道德就是不可能的;但是,道德确实是可能的,那么这样一条普 遍的实践法则就是存在的,因此人的意志就是自由的;而从形而上学的 角度来说,正是因为人是自由的,所以道德法则才有其存在的理由。

但是,从理论上来说,这里仍然存在着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 就是纯粹实践理性法则乃是先天地决定意志的,但是道德行为毕竟 是需要在感性世界里实现出来的,那么我们如何来判断一种在这个 世界中的行为是否属于受到如此决定的意志的结果?这里所包含的 一个既属理论的也属实践的困难就是,康德认为,“关键只在于意志 决定,而不在于(实践能力)实现其意图的自然条件”③,因为实践法则 自身造就它们与之关联的东西(意志意向)的实在性。然而,这种实

①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第65页,商务印书馆,1999。

② 参见同上书,第66页。

③ 同上书,第71页。

在性是需要得到判定的,实践对象始终就必须有其经验的表现,因为 “一切发生的可能行为的事例,都只能是经验的,也就是说,只能从属 于经验和自然”①。康德对于这个难点有相当清楚的认识,并充分意识 到这一点的重要性:“自由法则应当运用于这样一种行为之上,这种行 为是那些发生在感觉世界并因而在此范围内属于自然的事件。”②如果 一般而简单地说,这个困难就是,先天的道德法则的实践效用如何在经 验事件上得到验证。因为这样一种作用不仅是两种不同性质之间的单 向作用,而且还要在已经受到另一个法则支配的事件上实现出来。

康德在“纯粹实践判断力范型”一节为此提出专门的诠证,主冒 就是要为自由法则作用于这样的行为觅得一个范型。事实上,这是 康德在批判哲学的酝酿期就已经思考的问题,因此在《纯粹理性批 判》中讨论先验自由与实践自由之间的关系时,他就说到两种法则可 以作用于同一经验事件之上而不发生矛盾,因为道德行为作为经验 的事件始终是受自然法则支配的。从另一方面来说,倘若道德行为 不受自由法则的支配与约束,那么自由、意志自律、定言命令等理论 就失去了必要性,因为它仅仅是针对既作为理性存在者又作为感性 存在者的人的,而后者就承带自然法则的支配和约束,这种支配和约 束不仅意谓必然,而且也表明他律和假言命令的现实性。然而,就实 践判断力范型而言,自然法则对自由法则的意义尚不限于此,因为在 康德看来,“自然法则仍然是依照道德原则评价行为准则的一个范 型。如果行为的准则被构造得经不起一般自然法则的形式的检验, 那么它在道德上是不可能的”③。道德行为都是能够通过自然法则而 发生的,这里的关键在于你是否能够把它视为通过你的意志而可能 的。一个人冲到火海里救助他人,依照自然法则是能够发生的事件, 你愿意让这件行为通过你意志的决定而成为可能吗?自然法则的单 纯形式在这里构成了道德判断的范型,后者的纯粹意志诚然是独立

①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第73页,商务印书馆,1999。

② 同上书,第74页。

③ 同上书,第75页。

于经验的东西的,但是它同时却确实应用于经验的事件。

行文到此,我们可以对究竟何为纯粹实践理性对象这一问题作 出清楚的回答。在“纯粹实践理性对象”这一章开首,康德指出:“所谓 实践理性的对象概念,我理解为一种作为通过自由而可能的结果的 客体之表象。”①他接着所作出的规定立刻就强调,此处所关涉的是实 践认识,而这就与对象概念和客体表象这样的表达正相呼应。于是, 所谓实践理性对象就与认识这个对象乃是同一件事情。相同或类似 的说法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有许多处,比如在谈到演绎的内容时,康 德说它“关涉这样一种认识,这种认识能够自己成为对象实存的根 据”②;又如在关于对象的一章中有这样一句话:“与自由的无上原则 相关联的先天实践概念立即成了认识”③,这就等于“它们自己造就它 们与之关联的东西(意志意向)的实在性”④,而意志实现其意图的自 然条件在这里并非关键。在哲学上,对象始终是相对于认识、思想等 精神活动而言的,在理论哲学里,先天概念完全不可能立即成为具有 实在性的对象或客体,因为倘无感性直观,它们永远只具有观念的意 义。先天实践概念并没有直观,也没有图型,然而,它通过道德法则 对意志的决定立即具有了实在性。这里的全部关键就在于意志决 定,而道德行为乃是这种意志决定的必然结果。所以纯粹实践理性 对象不是物,而是行动、事件,是道德法则决定意志而产生的行 动——一旦意志服从道德法则,那么行为就是必然的。就这个行动 经验地发生的方式而言,它是受自然法则支配的,而这正是自然法则 构成实践判断力范型的理由。对于理解纯粹实践理性对象来说,范 型还有另一层意义:虽然意志决定并不顾及行为的自然可能性,然而 道德行为必须是经验地发生的,从而它首先必须是能够发生的,其次 必须是确实发生的。实践判断力就是据此来判定实践对象的实在性 的,尽管具体的行为可以有其种种不同的情形。

①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第61页,商务印书馆,1999。

② 同上书,第49 页。

③④ 同上书,第71页。

理解康德纯粹实践理性对象思想的一个难点在于,实践理性对 象是从其原初产生的角度来诠证和讨论的,而不是从完成的事件如 何接受判断,比如它是从如何被判定为属于道德行为或不属于道德 行为这个角度来诠证和讨论的。因此,这里阐述的主题是纯粹实践 理性对象是如何可能的,以及一种被称为道德的行为或善的东西如 何在经验之中为人判定或认识到。于是,在这里我们需要指出,《纯 粹理性批判》里的一个关于理解经验对象的根本原则的命题对于理 解纯粹实践理性对象具有同样的意义,这个命题就是,“一般经验的 可能性条件同时就是经验对象可能性的条件”①。我们甚至可以将其 套用于实践理性对象:纯粹实践理性法则的可能性条件同时就是纯 粹实践理性对象的可能性条件。这正是前文两次引用的关于纯粹实 践理性对象概念的第一句话的真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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