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批判》的写作方式套用了《纯粹理性批判》的基本格 式,全书分为要素论和方法论两大部分,要素论又进而分为分析论和 辩证论两大部分。不过,这仅仅是大体上的相同,而不是一一对应, 比如分析论里也有原理和演绎,但其他内容完全只是为了诠证实践 理性而安排的。如果从此书的论述内容的具体进程来分析,我们就 会看到,在一些重要的理论逻辑结构方面,它与《纯粹理性批判》的进 程刚好相反。比如,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感性论构成了整部著作的 基础,从而也构成了全部批判的基础,因此,它在理论的叙述秩序之 中就先于知性层面的内容,并且相对于知性与经验的对象的间接性 而言,感性是直接与经验的对象相关的,这样,即便仅仅为了批判进 程的合理性,感性论也必须首先得到分析。康德说,我们的一切认识 都是从经验开始的,与此相应,一切批判事实上也是从经验开始的。 《实践理性批判》却正好相反,它直接从实践理性的原理入手,“我们 将从原理出发而至于概念,随后才从这里,如果可能的话,进到感 觉”①。这样一种安排,一方面因为有了《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先行 准备,另外一方面也是实践理性批判所确立的法则对于感性的存在 者原本就是一个命令,因此就因果性而论,它一方面摆脱感性的限 制,另一方面又从自身在现象界创造出一个事件来。因此,感性的元 素在这里相对而言就是消极的和次要的。
①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第14页,商务印书馆,1999。
也正是因为《纯粹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这两部著作 为《实践理性批判》所做的预备性工作,所以此著作就十分精当,是三 部批判之中篇幅最小的一部。然而,虽然精当,此书依然不减其诠证 的缜密和一贯。这里我们将全书内容作一概观,以便随后进行详细 论述。整部《实践理性批判》是由三大部分组成的,这就是前言、纯粹 实践理性要素论和纯粹实践理性方法论。第二部分无疑是全书的主 体,关于实践理性和道德法则的主要理论都是在这里得到诠证和论 述的;相对而言,前言部分要比方法论部分重要得多,因为恰恰是这 个前言而不是后面的方法论才提出了《实践理性批判》的基本方法。 下面的文字将会这样来安排:在这个概观的余下部分所要讨论的是 自由的实在性、《实践理性批判》的方法论、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的区 分。道德法则、实践理性对象和动力以及实践理性的悬设这些基本 问题都将予以单独的专门论述。
前言包括“序言”与“导言”两章。在“序言”里面,康德开门见山,直 接指出,此书无非就是对纯粹理性的实践能力的批判,因此,一个必然 的逻辑结论就是它必须以《纯粹理性批判》为前提,这就是说,实践自由 是以先验自由为前提的。因此,在这里,它无须探讨理性能力本身,而 仅仅需要证明实践理性的实在性。然而,一般而言,此种实在性实际上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里面已经得到证明,不过,康德自己却认为尚未 得到证明。康德作出如此断定的理由,与他在《实践理性批判》的“序 言”中作出相反断定的理由,主要是理解方面的。妨碍他认定道德法则 以及自由的实在性的主要原因,在于两个方面,首先,这种实在性的表 达,即是一个专门的概念;其次,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尚无法解 开自由与道德法则之间的循环证明的纠缠。从总体上来说,其他方面 的因素还包括,无论在体系方面,还是在表述方面,《实践理性批判》要 更为准确和周到,而《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则表现出素朴的特征,尽管它 有将要紧的观点直接表达出来的优点,这使得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更愿 意通过阅读它而不是《实践理性批判》,来了解和把握康德的思想。
在这里,首先需要来规定一个核心概念,这就是实践理性。为了 清楚和明确起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分别的论述:
在康德哲学的范围内,理解实践理性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要弄 清它与理论理性的关系。在批判哲学里面,关于理性的两个断定对 于.从整体上来理解批判哲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个断定就是 只有一个理性,对人类而言,并没有两个或更多的理性。① 通常所谓 的理性存在者就是指入,而这里的理性是一个统一体。第二个断定 与此直接相关,这就是同一个理性有其不同的应用,它们分别就是理 性的实践应用和理论应用。因为这两种不同的应用各有自己不同的 法则,所以理性的应用就有其不同的领域,这就是自然领域与自由领 域。康德在完成了理论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之后,意识到理性 的这两种应用造成了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之间的鸿沟,其结果就是, 尽管理性依然是统一的,它们的法则却是不能够超越各自的领域而 在另一个领域中有其应用。通过《判断力批判》的诠证,康德指出,反 思判断力及其所具有的先天原则即自然的形式合目的性地提供了跨 越鸿沟的可能性;自由领域的目的原则可以凭借反思判断力而用于 对自然的判断。人们通常关注和强调康德关于两个领域之间过渡的 可能性,而忽略了他在这里用语的变化:他并不说道德法则可以用于 自然领域,而是说合目的性原则可用于自然领域。这就表明,反思判 断力据以观察自然的合目的性仅仅是实践哲学中的一项原则,或者 说仅仅是一项要素,而它并非是实践理性的基本原则,即法则。不 过,反思判断力的这项原则却正是应用了自由的本来意义,这就是因 果性。目的与自由之间联系的关键在于,目的意谓自由的原因。然 而,这种合目的性的要害就在于它的仿佛性质,这就是说,我们可以 将自然的一些经验的形式看做某种存在者的实践的产物,但是这并 非是理性存在者的产物,尽管那个可以视为最终目的的是这个理性 存在者而非其他存在者。
纯粹理性的理论能力就是认识能力,而纯粹理性的实践能力就 是欲求能力。这里的区别在于,就理论能力而言,认识能力并没有高
①《康德全集》(普鲁士国家科学院版)第4卷,第391页;参见康德《道德形而上 学原理》,第6页。
级与低级的分别;而就实践能力而论,欲求能力是有高级与低级的分 别的。按照康德的观点,对于理性存在者来说,意志决定根据究竟出 于低级的欲求能力,还是出于高级的欲求能力,正是道德的分野所 在。低级的欲求能力就是动物性的欲求能力,道德不可能在那里有 自己的根据;而高级的欲求能力就是纯粹理性,唯有它才提供了道德 的可能性和根据。在前者那里,意志决定根据是欲求能力的质料,亦 即某种当下在此的对象,是某种外在的东西;而在后者那里,意志决 定根据是一种作为形式的普遍原则,是出自纯粹意志自身的东西。
据此,实践的原则可以分为质料的和形式的两类,前者就是低级欲求 能力的原则,后者则是高级欲求能力的原则。纯粹实践理性属于高 级欲求能力,它的原则就是形式的。
实践的东西与欲求能力基本上是重合的,实践的东西总是与某 种目的联系在一起的,不过,相对来说,实践更强调行及其决定根据。 于是,它总是指这样一种活动,即人出于意志并产生某种现实结果的 行动。一般的实践就有三项因素:实践准则即意志决定根据、意志决 定与行为、实践的目的。这里我们需要注意,意志决定与意志决定根 据并不是同一样东西,然而,意志决定始终是理性的能力,这就是说, 意志决定始终是通过服从某种理性的规则而实现的,而倘若没有服 从理性的规则这一要求,也就无所谓意志决定。因此,从另一个角度 来说,理性的全部实践能力都是通过意志决定实现出来的。康德认 为,实践的规则始终是理性的产物,因为它指定作为手段的行为,以 达到作为目标的结果。正是因为意志与其决定根据是不同的,所以 意志才会有自律与他律的分别。
这样,从广义上来理解的实践就有几种不同的视角。首先,从意志 决定根据与目的关系这个角度来说,一种类型就是决定根据与目的完 全契合一致的实践,一般地说,这就是纯粹理性的实践,在这里,目的就 是人或者人格,而普遍的道德法则正是契合这个目的整体的。① 理解
① 参见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第94页,商务印书馆,1999。
这种关系的要点在于,目的是在整体上与道德法则契合一致的,道德 法则也可以说是出于这个目的整体的,因此在实际的行为之中,决定 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只是道德法则本身,而不是任何具体的目的,因 为只要依照这个法则行事,那么实践的行动必然符合那个目的,也就 是为着那个目的的。与此相关,另一种类型的实践也是出于目的的, 但是,那些目的是个别的而且具体的,并且行动是仅仅为了这样一个 目的而采取的。这样的目的是一种实用的目的。康德举例说,比如 医生的治病和投毒者的投毒都有其具体的目的,所谓“实践的”东西 在这里就是为了完成这样确定的目的而采取行动。康德说,每一门 科学都有实践的部分。就此而论,这样一种类型的实践,即从意志决 定根据与目的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实践,如果以实用的标准来考察,可 以与道德判断无关,而且事实上,就康德所提及的科学的实践的部分 来说,尤其是如此。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的一个注释中就此说道: “数学或自然科学中所谓的实践命题本来应该称作技术命题。因为 这些学科完全无关乎意志决定;它们仅仅指示足以产生某种结果的 可能行为的多样性,因而与表示因果联接的所有命题一样是理 论的。”①
另一种考察的视角就是意志决定根据的性质,即决定意志的根 据究竟是感性驱使,还是理性的强制。在《实践理性批判》里面,康德 为表明这两种实践类型的区别,分别使用意愿和意志来指示意志决 定的不同性质。② 意愿表示广义的人的主观决定。受到感觉驱使而 发生的行动,就是意愿的行使受到经验的规定,比如《实践理性批判》 所说的伪证和行淫就是这样一类行为。意志决定根据完全来自理 性,也就是说,来自道德法则的实践,就是道德行动。道德法则出自 作为理性存在者的实践理性,后者也就是纯粹意志,它对理性存在者 的规定就是纯粹意志的自我规定,这就是所谓的意志自律。意愿的 行使来源于感觉驱使,这就是说,决定意愿的根据来自外在的经验刺
①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第25页,商务印书馆,1999。
② 在《纯粹理性批判》里面,康德是不加区分地使用意愿与意志的。
激,意志在这里不是服从出自自身的法则,而是受制于外在的质料。 意志他律指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形。
因为理性并不是决定意志的唯一根据,或者更准确地说,决定意 志的根据是有不同的来源的,因此这些根据对于意志来说就是一种 命令,表达了行为的客观强制性。① 从这个角度看,根据通过意志决 定而产生行为的过程就表现为一种命令的形式。道德行为的这种命 令形式康德在前批判时期就已经明确意识到的,不过在这里在一个 全新的基础上和结构中重述出来了。实践的规则在这里就区分为定 言命令和假言命令两种形式。康德说:
命令或者单单就一个结果和足以达到结果的充分性而言,决 定作为现实化原因的理性存在者的因果性条件,或者它只是决定 意志,而不论它是否足以达到这个结果。前者是假言命令,单单包 含技巧规则;与之相反,第二种是定言命令和唯一的实践法则。② 用直白的话语来说,两者的区别的要点就在于如下一点:假言命 令不仅以结果为条件,而且也以达到结果的能力为条件;定言命令只 以一条法则决定意志,而毫不考虑结果和达到结果的可能性。“实践 法则单单关涉意志,而并不顾及通过意志的因果性成就了什么,并且 人们可以不顾后者(因为属于感性世界)而保持法则的纯粹。”③
① 参见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第18页,商务印书馆,1999。康德此处 关于命令的定义是容易导致歧义的,因此从广义上来理解理性和客观乃是一个必要 的前提。与此相关,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里面提出的一个关于自由和实践的广义 的定义,即“一切通过自由而可能的东西是实践的”(A800=B828),也有同样的问题。 但是,这事实上也透露出一个重要的思想,即一切实践的东西都通过理性的抉择,即 便感性驱使也并不是盲目因而直接地决定意志的,而总是有一个抉择,这就是假言命 令也是一个意志决定形式的本来意义,同样也是“一切通过自由而可能的东西是实践 的”这个定义的本来意义。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意志决定根据是直接来自理性, 还是间接地来自经验。
②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第18页,商务印书馆,1999。
③ 同上书,第19页。
上述三种理解实践的视角是有重合之处的。在所有这些论述之 中,康德的主目在于,诠证在意志与其决定根据之间的种种关系之中 存在着一种关系,这就是实践法则直接决定意志的定言命令形式,在 这样一种道德命令形式之中,目的是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整体这样一 个目的。另一方面,它也给出了区别不同种类实践的两种界线。其 一是道德与非道德的界线,一些实践的东西是与道德无关的,比如实 用意义上的实践行动,就如康德所说,其实它们原本就是技术命题, 完全无关乎意志的决定。除此之外的实践就是与道德相关的实践, 这就是说它们事关意志的决定。而就道德而言,实践的东西就有道 德的和不道德的分别。在康德看来,只有直接出自道德法则的实践 的东西才是道德的,而其余的实践的行动就是不道德的。毫无疑问, 康德的实践哲学只以事关道德的实践的东西为题目,而并不讨论实 用的行动,尽管后者在分类时必定会涉及到。
通过以上的阐述,我们就可以理解,当康德指出实践理性批判是 对纯粹理性的实践能力的批判时①,他在这里的工作虽然是对理性全 部实践能力的批判,然而意旨所在乃是实践理性的纯粹层面,后者正是 道德法则的渊源和所在;但是,他不是一般地诠证自由和道德法则的存 在,而是要诠证这两者是有实在性的。所谓实在性,是指纯粹实践理性 的形式即道德法则是直接地决定意志的。不过,正如前面所说,这样一 个结论事实上在《道德形而上学》里面已经大体达到,剩余的却也是极 其重要的任务就是如何确认,以及与之相关的,如何表达这种确认。
实践理性的实在性关涉三项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 就是纯粹实践理性、自由和道德法则。在理论上将这三项要素予以 明确的区分,也就是说,分别界定它们在道德实践中的位置,并不是 一件容易的事情。其次,它们作为道德的先天条件,比照理论理性的 情况,应当仅仅具有先验的观念性,而不具有经验的实在性。然而, 问题的关键在于,自由在这里作为一种导致一件或一系列现实事件
① 参见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第1页,商务印书馆,1999。
的原因,是不能仅仅以或然的、并非不可能思维的方式树立起来的。①
然而,在关于道德可能性条件的分析之中,康德已经推得一条道德法 则,而这条法则由于具有意志自律的性质——意志愿意这条法则同 时成为普遍的即对所有理性存在者有效的法则,因此意志必须是自 由的;但是,正是因为意志是自由的,所以它是服从道德法则的。于 是,自由与道德法则就陷入了彼此的循环论证。②
《实践理性批判》在“序言”一开首就提出了关于这两个问题的明 确的观点。第一,以相当坚定的思想态度断定自由和道德法则的实 在性。与理论理性中的经验实在性不同,康德在这里确认自由与道 德法则作为理性事实的实在性,这就自然而然地解决了《道德形而上 学原理》之中的困难,而且也一扫那里的依违不决。第二,在确认此 种实在性的同时,对自由与道德法则之间复杂和玄妙的关系也梳理 出了头绪,并得到了明确的规定:“自由诚然是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 道德法则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③
我们看到,《实践理性批判》“序言”的主要内容就是围绕自由与 道德法则的实在性展开的。自由与道德的实在性事关重大,这涉及 到康德整个哲学体系的内在一致性。虽然我们可以说,“序言”关于 自由和道德法则实在性的论证在基础理论方面并没有提供什么新的 东西,然而关于它们与理论哲学基本原则之间关系的定位和诠证,却 拓展了批判哲学的可能的内在关系,从而化解了原先康德自己也以 为有矛盾的东西。④ 就此而论,序言中的肯定与《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中的犹豫和不定
而这同时也就体现了康德对此问题的郑重其 事,都取决于理解基础之上的思想决定;后者同时也就表明,康德认 为肯定自由实在性对整个批判体系的内在一致性所产生的影响是积
① 参见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第1页,商务印书馆,1999。
②《康德全集》(普鲁士国家科学院版)第4卷,第455页;参见康德《道德形而上 学原理》,第80页。
③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第2页注释①,商务印馆,1999。
④ 参见同上书,第4页。
极的,而不可能是消极的。
“序言”中的这个断定,即自由实在性与道德法则的实在性也为《道 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提出的一个方法提供了完成的可能性,这就是关 于道德哲学诠证的分析和综合的关联。因为《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并 没有达到自由和道德法则实在性的结论,所以它实际上就缺乏以此 为原则去说明道德行为可能性的有力的支持;与此不同,由于《实践 理性批判》达到了这样的确定性,所以“源于自由的因果性法则,亦即 任何一个纯粹实践原理,在这里不可避免地形成开端,并且决定惟有 它才能与之相关联的那些对象”①。这样,《实践理性批判》在方法上就 主要是综合的,它表明自由和道德法则是如何使道德行为可能的,或者 换言之,自由和道德法则如何使人在道德领域只能理性地行事。
自由和道德法则的实在性以及由此而来的必然结论,从另一方 面来说,也才真正地证明纯粹理性是能够实践的。如果将《道德形而 上学原理》的结果考虑在内,那么现在的情形就是纯粹理性必须是实 践的,然而这一点却是依然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所以康德说此部批判 “只研究纯粹理性是否以及如何能够是实践的,也就是说,它是如何 能够直接决定意志的”②。这里提出的如何能够的问题也包含一个主 要与认识形式相关的问题,这就是道德法则是一个先天综合的命题。 这就不仅表明,它对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来说是一种强制的东西,而 且也表明,任何道德行为总是产生某种道德法则所不包含的东西,后 者也正是实践的必然结果。这样一种思想正是康德的高明之处,但 同时也是他的道德哲学最薄弱之点。关于这一点的分析可以在下面 的文字里面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