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弗兰西斯·哈奇森

弗兰西斯·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于1694年出生在北爱尔 兰唐郡的德拉马利戈。1711—1717年在格拉斯哥大学学习文学和神 学。约于1720年应都柏林长老会派之邀建立了一所私立学院,并任院 长达10年之久。1730年任格拉斯哥大学道德哲学教授,直至1746年 逝世。他的主要著作有:《美和德观念的起源研究》(An Inquiry into the Original of Our Beauty and Virtue,1725)、《论激情和情感的性质和活 动;关于道德感的说明》(An Essay on the Nature and Conduct of the Passions and Affections and Illustrations on the Moral Sense,1728)②、 《道德哲学体系》(A System of Moral Philosophy,1755)。

哈奇森的伦理思想与莎夫茨伯利有密切联系。他继承了莎夫 茨伯利关于人性仁慈、利公为德的基本思想,明确支持莎夫茨伯利 的利公观点,反对孟德威尔的利己主义。他还从不同程度上发展了 莎夫茨伯利关于道德可以计算、道德可以与宗教分离等思想。不 过,他的最主要贡献是将莎夫茨伯利的“道德感”理论明确化和系统 化,扩大了这一理论的影响,有力推动了后来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发 展。在某种意义上,哈奇森的道德学说是用“道德感”理论贯穿起来

① 莎夫茨伯利:《美德或功德研究》,载于《莎夫茨伯利著作集》第3卷,第338页。

② 系《论激情和情感的性质和活动》与《关于道德感的说明》二书合订出版。

的,他作为近代伦理学史上重要思想家的地位也主要与他的这一理 论有关。

哈奇森是经验主义者,他的“道德感”理论以经过修正的洛克的 经验心理学为依据。他认为人心中的一切观念都来自感觉和反省, 它们构成了认识的基本材料。他强调每一种简单观念都有其感觉的 来源,人心中有多少种简单观念就有多少种感觉,因此感觉的数目不 以视、听、味、嗅、触等五种外部感觉为限,而是超出此数。比如,若以 外部感觉是指物体直接作用于肉体感官而产生的感觉而言,那么,数 目、绵延、比例、美德、邪恶、羞耻、同情等许多观念或情感与外部感觉 并无直接关系。在《论激情和情感的性质和活动》中,他将感觉的种 类具体化,区别出与外部感觉不同的四种“内感觉”(Internal senses), 即审美感(对事物美或丑的知觉)、公众感(对他人的幸福感到快乐和 对他人的苦难感到不快)、道德感和荣辱感。道德感是指我们观察到 一个具有道德倾向的行为或动机时心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快乐或 不快,我们感受或接受这种快乐或不快的官能就是道德感。或者说, 道德感是心灵对道德对象的“德”或“恶”的知觉,是对道德上赞成或 反对一个对象的一种“决定”。

哈奇森认为道德感如同其他感觉一样是一切正常人天生就有 的,它先于任何知识或概念而存在。他说:

我们并不认为这个道德感比起别的感觉来,更需假定有任 何天赋的观念、知识或实践命题。我们所谓的道德感,只不过是 我们心灵在观察行为时,在我们判断该行为对我们自己为得为 失之前,先具有的一种对行为采取可爱与不可爱意见的作用。 正如我们并无数学知识,或并不知道一个整齐的形式与和谐构 图在当下快感之外还有任何利益,但是一见一个整齐形式或一 个和谐的构图即会感到愉快一样。①

①《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790页,商务印书馆,1964。

道德感与生俱来,是人的本性结构的一部分,是人类普遍具有的,归 根结底由造物主植入人心中。

同莎夫茨伯利一样,哈奇森认为“德”就在于普遍的仁爱之心和 对社会和公共利益的追求,“恶”就在于自私自利之心以及由此发生 的破坏社会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当人观察到前一种动机和行为时就 会感到愉快,并在道德上予以赞成;当观察到后一种动机和行为时就 会感到厌恶,并在道德上不赞成。在这个过程中,道德感的作用在于 两个方面,一是对道德对象(动机、行为)的知觉,二是对道德对象的 判断。道德感只对仁爱和利公的行为感到愉快和赞成,只对自私和 利己的行为感到厌恶和不赞成。道德感与道德对象的这一联系是由 上帝安排的,它表现为一种本能,它是必然而不可改变的。

由于道德感由人的内在本性决定,所以它与个人的外在利害无 关。每当我们看到仁爱和利公的行为时就会感到愉快和赞赏,每当 我们看到相反的行为时就会感到厌恶和不满,在此,道德感的作用丝 毫不受那个行为与我们的利害关系的影响。比如,我们在自然物中 得到的快乐和利益并不能引起我们趋向于社会利益的道德感,而对 于任何出于仁爱和利他的行为,即使发生在遥远的地方和年代,与我 们的利益毫无关系,我们也会感到愉快和赞赏,对相反的行为则会感 到厌恶和不满。即使某件不道德之事因对我们有利而得到我们的同 意,那也不能改变和打消我们对这件事的道德感,而且我们还会像对 别人的类似行为感到厌恶一样厌恶自己的行为。由这一观点引申, 可以很容易得出道德感或道德行为与宗教无必然联系的结论。因为 人的道德感和道德行为是不计利害的,所以一个人即使没有任何有 关上帝或来世赏罚的宗教观念,也可以成为有德性的人。

哈奇森从道德感的性质和作用的观点出发讨论了道德行为的动 机问题。他认为,与道德感的倾向相一致,决定道德行为的直接动机 和原因必定是对人类普遍仁爱的情感,而不是狭隘的自爱和自利。 哈奇森同莎夫茨伯利一样是道德动机论者,认为任何道德行为都是 由某种情感引起的,一个行为的善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取决 于行为者的情感动机。于是,道德感又成为判断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在他看来,如果一个行为始终出于仁爱之心,致力于他人的快 乐,同时又不危害他人,那这种行为在道德上就是善的。如果一个行 为并非出于仁爱的动机,这个行为就不能被认为是善的。总之,“一 切在事实上是十分有用的行为,假使它们并非出于对他人的和善的 用心的话,这也没有道德之美的。如果一行为出于强烈的仁爱心,那 么即使在和善上或促进公共利益上并未达到圆满成功,这也将和出 自强烈仁爱心而能获得最大成功的行为一样令人可爱”①。如果一个 行为与行为者的情感没有关系,那么它就既不是善的,也不是恶的, 而是在道德上没有意义的。比如“节制”之德若不出于对上帝的崇敬 或促进人类利益之情,它就不能被称做“道德的”善,尽管由于它对人 的健康有好处而可以被称做“自然的”善。与莎夫茨伯利相比,哈奇 森对道德动机的强调更理想化,因而也更片面。他认为道德行为可 以完全不考虑道德对象的性质,对最邪恶的人示以仁爱、施加善行同 样是德,而且是比对普通人所表示的更高的德。

哈奇森考察行为动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树立仁爱的道德观,反 对利已主义。他认为,道德中最重要的情感是爱与憎,其他一切情感 只不过是这两种原始情感的不同变化。自爱和仁爱是两种对立的爱 的情感,前者追求个人的利益,后者追求他人和公众的利益。我们根 据仁爱来区分善恶,对行为进行选择。我们的一切德行都出自仁爱, 并非出自自爱。哈奇森不否认自爱对人的行为的影响,但把它主要 当成罪恶或不道德行为的根源。他认为霍布斯等人将自爱普遍化, 将它看做一切行为的源泉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这种观点不能说明人 生中常见的友谊、感激、慷慨、同情、公益等行为,不能说明我们为何 会赞赏在遥远的地方和年代发生的与己无关的道德行为,不能说明 我们为何不赞赏出于利己之心的利公行为。而用“道德感”的原理对 这一切都可以作出满意的说明。他明确认为,以仁爱和公益为德,以 自爱和私利为耻的道德感真正代表了人的本性结构。当然,他也并

①《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801页,商务印书馆,1964。

不绝对排斥自爱,因为某种程度的自爱对于社会整体的利益是必要 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将自爱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或者说应当将自爱 与仁爱适当结合起来。他说:

无论任何人,在追逐一人之私善时,同时也须用心于去符合 有助于全体善的大经大法,或更甚者,他在促进自己的善时,直 接着眼于使其自己更能服侍上帝或为人类服务,那么他不但是 做得天真,并且是做得有尊荣,有道德……但当自爱心突破了上 述的范围,使我们做有害于别人和全体的行为,或使我们不理会 慷慨而和气的感情,那么就成为罪恶,而不被人赞许了。①

哈奇森强调,仁爱是纯正的感情,它本质上是不计利害的,任何 从自爱或自利的观点来理解仁爱都是不恰当的。他反驳了入是出于 自利而爱他人的观点,认为这就等于荒谬地说可以为私利而爱最邪 恶的人,可以不爱为我的利益献出生命因而不再对我有用的入。他 还反驳了人是为了得到快乐才追求道德的观点。他认为在许多场合 下,善行是由痛苦和不安相伴随的,如试图解除他入的不幸、救助伤 者、纠正自己的错误等行为所表现的那样。他的这一观点并不表明 他否认道德感是对“快乐”的感觉,也不表明他否认善行带来快乐,他 的意思是说,善行有多种多样的形式,有些行为“往往在当时并不伴 随有快乐,若不成功,以后也不会伴有快乐”,但是,因为它们是出于 仁爱之心的,所以从长远看,当“出于静思冥想而感到我们曾有过那 从我们道德感看来是可爱的和善良的心向”时,它们仍然会使人快 乐。② 在反驳了各种自爱和利己的动机后,他呼吁:“我们还应该树立 起真正的仁爱来,即以我们的本性中的某种决定,去致力于别入之 善;或者说,以我们的先于一切利害盘算的某种本能,去爱别人。”③他

①《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804页,商务印书馆,1964。

② 参见同上书上卷,第796页。

③ 同上书上卷,第797页。

坚信,这种仁爱具有极大的普遍性,可以推广到全人类去。根据这一 信念,他认为对行为进行考虑和选择时,应当在道德感的引导下,根 据行为的善的程度和施惠于人的范围的大小作综合判断,由此他得 出了一个著名的命题:至善的行为是造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the greatest Happiness for the greatest Numbers)的行为,反之则是 最恶的行为。后来“最大多数入的最大幸福”成为以边沁为代表的功 利主义伦理学的根本原则。①

既然行为的善恶有大小之分,它就是可以衡量或“计算”的。道 德可以“计算”的思想,包括感觉论者莎夫茨伯利和理性主义者沃拉 斯顿等在内的许多人都曾设想和提出过,但哈奇森的论述更具体。 他提出了如下五条公理:

(1)任何行为者所造成的公益的量是他的仁爱与能力的复合;

(2)任何行为者所造成的私利的量是他的自爱和能力的复合;

(3)当两行为者的能力相等时,他们的行为在相同情况下造成的 公益的量与他们的仁爱成正比;

(4)当两行为者的仁爱相等,其他情况也相同时,他们造成的公 益的置与能力成正比;

(5)所以,行为者的德或他们的仁爱,永远与相同情况下他们造 成的公益的量成正比,与他们的能力成反比。

哈奇森的“计算”思想为道德行为的普遍化和平民化提供了依 据。他认为,德性和善举不唯独属于王公、贵族、政治家、将军等上等 人,普通人不论能力大小,只要他们有深厚的仁爱之心,同样可以做 出“英雄般的”道德壮举。于是,在道德感的指引下,不但人人可以感 受道德行为,对行为作出道德判断,而且人人可以发扬仁爱之心,履 行道德责任,使道德由情感变成实际行动,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哈奇森对莎夫茨伯利的道德感理论的发展是全面的。后者的理 论主要有两个缺陷:一是论述比较松散,不够准确和系统,这部分上

① 边沁所用的这一口号与哈奇森的仅有微小差别,但边沁否认这个口号是从哈 奇森那里借来的。

应归咎于作者高雅洒脱然而不够严谨的文风;二是没有对当时流行 的理性主义进行批判,这使他的道德感理论缺少理论的深度和针对 性。哈奇森弥补了莎夫茨伯利的这两个缺陷。他的论述明确,推理 严谨,尤其注重概念分析,使道德感理论形成系统。他对理性主义的 批判更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不但将道德感理论引向深入,而且 极大地削弱了理性主义的影响,加强和巩固了经验主义在英国伦理 学中的地位。此后很长一段时期内英国的理性主义伦理学没有大的 作为,是与哈奇森对理性主义的批判分不开的。

哈奇森对理性主义的批判主要是在《关于道德感的说明》一书中 进行的,它缘于理性主义者伯内特(Gilbert Burnet)在与哈奇森的通 信中对道德感概念的责难。哈奇森的批判很有针对性,他的矛头主 要指向当时最有影响的理性主义者沃拉斯顿和克拉克等人的观点。 理性主义者的一个基本观点是:道德行为必须与“真命题”或“真”相 “符合”,只有与“真命题”相“符合”的行为才是道德的或合理的。哈奇 森首先对理性主义者的这个观点提出了反驳。他指出,与“真命题” 相“符合”并不能决定行为的道德性质和我们对行为的选择。因为不 论是道德的行为还是罪恶的行为都可以与相应的“真命题”相“符 合”,但这种“符合”并不能使我们在两种行为中作出选择,并赞成德 行,反对恶行。比如“维护财产权”的行为与“维护财产权有利于人类 社会的幸福”的“真命题”相“符合”,而同样,“抢劫”行为与“抢劫扰乱 了社会”的“真命题”也相“符合”。既然这两种行为都与“真命题”相 “符合”,那么我们应当选择和赞成哪种行为呢?这里没有提供任何 明确的答案,因此理性主义者的“符合”论是行不通的。哈奇森的观 点是很深刻的,他实际接触到了伦理学中“是”与“应该”的区分的经 典问题。他意识到,事实的“真理”(是)不能自动成为道德“选择”或 “判断”(应该)的根据,理性主义者所说的从前者到后者的过渡是不 合法的。但因这时他主要着眼于批判理性主义的观点,没有将这个 问题充分展开,这是很遗憾的。

理性主义者还把理性看成是道德行为的“标准”,凡是“符合”这 个标准的行为就是道德的,应当赞成,凡是不“符合”这个标准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应当反对。这个观点是行为与真命题的“符合论”的 翻版。哈奇森认为理性主义者的一个重大失误是没有对“理性”概念 本身作出区分,因此造成了混乱。他将理性分为“激发理性”(exciting reason)和“辨明理性”(justifying reason)。“激发理性”是指能够说明 “激发行为者从事某一行为的性质”是什么的理性,它总是与作为行 为所追求的目的的某种情感或本能相关的。这些情感或本能包括自 爱、对他人的仁爱等,它们永远在“激发理性”之先。比如,当我们问; “一个奢侈的人为什么追求财富?”对此回答的“激发理性”是:“财富能 用于获得快乐。”这里的“快乐”(情感)就是“追求财富”行为所追求的 目的。对于复杂的行为,它的目的可以由近及远分为多个层次,但它 的最终目的必定是某种情感或本能。“辨明理性”是指能够说明使我 们对某一行为表示“赞同”的性质的理性,它总是与我们的“道德感” 相关的。比如,当我们问:“一个人为什么冒生命危险参加正义战争?” 对此回答的“辨明理性”是:“参加正义战争有助于保护国人或彰显公 利精神。”这里的“保护国人”和“公利精神”是为人的“道德感”所赞成 的。不论一个行为如何复杂,我们对它的赞成与否最终都可以追溯 到“道德感”。根据哈奇森的分析,理性主义者关于行为与理性的“符 合”得到了新的解释,也就是说,不论我们打算从事某种行为还是对 某种行为作判断,我们所依据的都不是理性主义者所说的思辨理性 或认知陈述(事实、真理等),而是情感、本能和道德感。后者是原始 的、天赋的、有力的、“不可还原的”,它们在道德活动中的作用永远先 于前者,优于前者,重于前者。在此意义上,理性只不过是情感的派 生物。

哈奇森还专门对克拉克的“适宜”说进行了批判,在批判中,他充 分发挥了他的概念分析的特长。克拉克将道德建立在“事物关系”的 “适宜性”和“不适宜性”上,哈奇森首先对“关系”作了分析。他认为关 系有三种:一是无生命物体的数量、能动和被动能力的关系;二是无 生命物体与有理性行为者在能动和被动能力上的关系;三是有理性 行为者之间建立在他们的能力或行为上的关系。然后他分别考察了 在三种关系中道德是否可能,如果可能,它是否依赖于关系之间的“适宜”与“不适宜”。他认为,第一种关系一旦被人所知,人们往往可 以任意改变它们的形式、运动或性质,从人的行为中看不到任何德或 恶的存在,看不到它们与人的幸福和痛苦有任何关系。第二种关系 如果被人所知,能使人用来做出有利或不利于人类的事,这种知识能 促使人做此事而不做彼事,但必须以情感的存在为前提;人要对由此 引起的行为作出赞成或不赞成的判断,也必须以道德感的存在为前 提。两种情况都不依赖于人和物之间“适宜”或“不适宜”的关系。比 如一把剑对于英雄的关系和对于强盗的关系是同样“适宜”的,但由 于他们的情感和道德感不同,他们用这把剑作出的行为和对行为的 评价就截然相反。第三种关系是建立在理性行为者的行为和情感之 上的,根据他们的不同行为和情感,我们才区分出造物主和被造物, 施惠者和受益者、父母和子女、统治者和臣民等不同的关系。这类关 系的“适宜”与“不适宜”都是与一定的“目的”相关的。比如,有的行为 的“目的”是使行为者或他人快乐,相反的行为的目的是使行为者或 他人痛苦。从“适宜”与“不适宜”的关系说,各行为与各自的“目的”都 是“适宜”的,与各自相反的“目的”都是“不适宜”的。比如,同情“适 宜”于使人快乐,“不适宜”于使人痛苦;破坏财产权“适宜”于使人痛 苦,“不适宜”于使人快乐。也就是说,同样的行为与“目的”既可以是 “适宜”的,也可以是“不适宜”的,“因此,仅仅与一目的相适宜并不是 道德善的观念”①。哈奇森强调,尽管对“适宜性”和“不适宜性”还有 其他不同的说法,但因为它们总与一定的“目的”相关,不论这些目的 是短近的目的还是终极的目的,它们必定归结为某种“道德感”,“道 德感”是一切道德行为的最终基础。

哈奇森在批判理性主义的同时也承认理性在道德活动中发挥一 定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它可以在“道德感”因受无知、偏见、 错误信念的干扰而发生偏差时,对“道德感”进行“纠正”。但他强调, 这种“纠正”决不意味着理性具有道德能力或凌驾于“道德感”之上,

① 哈奇森:《关于道德感的说明》,伯纳德·皮奇编,第143页,哈佛大学出版社, 1971。

理性既不能发现道德的性质,也不能区分道德的善恶,它永远是在 “道德感”之后起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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