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夫茨伯利(Shaftesbury)是莎夫茨伯利伯爵三世的简称,原名 安东尼·阿什利·库珀(Anthony Ashley Cooper)。其祖父莎夫茨伯 利伯爵一世是英国著名的辉格党领袖。莎夫茨伯利于1671年生在伦 敦。洛克曾指导过他的早期教育。1686—1689年,莎夫茨伯利访问 欧洲大陆,在那里获得了关于大陆学术思想和艺术鉴赏方面的丰富 知识。1695—1698年任国会议员。1713年病逝于意大利的那不勒 斯。他的主要著作有《美德或功德研究》(An Inquiry Concerning Virtue or Merit,1699年由托兰德未经许可出版)、《道德学家们:哲 学狂想曲》(The Moralists:A Philosophical Rhapsody,1709)等。这 些著作后被收入在名为《论人、风俗、舆论和时代的特征》(Characte ristics of Men, Manners, Opinions and Times,1711)的文集中。
莎夫茨伯利对古代思想有深入的研究,尤其受柏拉图主义、新 柏拉图主义、斯多亚派的影响很大,可以说,他与剑桥柏拉图主义者 有相近的思想来源。他与剑桥柏拉图主义者同样认为宇宙是一个 有秩序的、可理解的、和谐的体系,人可以根据事物的本性和合理结 构来理解世界和人在世界中的地位和作用。但他并未跟随剑桥柏 拉图主义者走得更远,他没有像后者那样热衷于说明世界的理性结 构,而是将注意力集中在现实社会的道德生活上。在这方面,他主 要做了三项工作:一是阐明道德和宗教的关系,提出了道德可以与 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二是通过经验心理分析,提出了道德“善恶”由 “道德感”决定的理论;三是根据上述基本原理,论证了道德行为与 人类的最大利益和幸福相联系的观点。按照莎夫茨伯利的设计, 第二项工作包含在第一项工作之中,因为道德“善恶”由“道德感” 决定是证明道德可以与宗教相分离的主要论据。不过,在伦理学 史上,他的“道德感”理论的意义远远超出了道德和宗教关系的有 限范围,它是后来由哈奇森、休谟、亚当·斯密等人发展起来的用 情感来说明道德本质的情感论伦理学的理论源头。因此,尽管莎夫茨伯利本人把“道德感”理论放在道德和宗教关系的讨论之下 (参见《美德或功德研究》第1卷),但它却是一个具有独立意义的 理论,是理解他的全部道德哲学的基础。
一情感和“道德感”理论
莎夫茨伯利的“道德感”理论可以看做是步霍布斯的后尘,通过 对人性的考察说明道德本质的一次尝试,但他所得出的结论与霍布 斯的利己主义的道德观完全相反。莎夫茨伯利认为,宇宙中存在着 各种不同的体系,分为个体的、族类的、动物的、地球的、宇宙的体系 等,这些体系根据各自的范围,由大到小依次包容着。在他看来,整 个世界是和谐完美的,并不存在“绝对的恶”,恶总是就某一个次属的 体系而言的,因而是“相对的”。当一个体系内的成员损害了其他成 员,它是恶的,但就这种恶可能有利于更大的体系或整个宇宙而言, 它就不是真正的恶,而是对更普遍的善的补充。“所以,我们不能说 任何存在物是完全的、绝对的恶,除非我们能确切表明或确定我们所 谓的恶,在任何别的体系中或对于别的任何秩序或组织,没有任何利 益。”①比如一个人有自利而损害他人的本性,就其个人而言可以恰当 地说他是恶的,但不能说他是“绝对的恶”,因为他的自利本性对于更 大的人类体系有其有利的一面。莎夫茨伯利的这个观点为他后来调 和人的自利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埋下了伏笔。
在善恶的问题上,人类的体系与其他的体系不同,入是有情感 的,人的善恶不是由他的行为的外在表现决定,而是由他的内在情感 决定。我们不能因一个人生病对他人造成危害而说他是恶的,也不 能因一个人惧怕惩罚而不做坏事就说他是善的,我们说一个人善或 恶完全根据他的内在情感。“对于一个有感觉的生物②,他完全不经
① 莎夫茨伯利:《美德或功德研究》,载于《莎夫茨伯利著作集》第3卷,第 246 页,托莫斯出版社,1997(以下所引此书均为此版本)。
② 莎夫茨伯利所用“生物”(creature)一词,一般包括动物和人,但在可明显区别 的情况下专指人。
任何情感而做的事并不使他本性上成为善的或恶的,而只有当与他 有关的体系的善或恶成为对他有触动的某种激情或情感的直接对象 的时候,他才被认为是善的。”①
莎夫茨伯利将人的情感分为三种,即“自然的情感”(natural affection)、“自我情感”(self-affection)、“非自然的情感”(unnatural affection)。“自然的情感”也称社会性的情感,这种情感趋向于社会公 共利益,它是完全善的情感。他有时也将父母对子女的爱等称做自 然的情感,不过,他所强调的是自然的情感的社会公益特征,而不是 人的动物性本能。“自我情感”也称私人情感,它是着眼于情感主体 的个人利益的情感。这种情感既可以是善的也可以是恶的。如果它 的个人利益趋向违背了公共利益,它就是恶的,也就是所谓的“自 私”;如果它的个人利益趋向不违背公共利益,甚至对公共利益有利, 那它就不是恶的,而是善的。比如人人关心自己的健康对种族是有 利的,就此而言,这种自我关心的情感是善的。“非自然的情感”是对 自己和对社会都没有任何利益的情感,如幸灾乐祸、妒忌、野蛮、仇视 社会、迷信等。这种情感是恶的,它不会给人带来幸福,只能带来更 大的不幸。
在上述三种情感中,自然的情感和自我情感的对立表明了莎夫 茨伯利的人性利公和霍布斯的人性利己两种观点的对立。莎夫茨伯 利同霍布斯一样认为道德研究必须建立在人性研究的基础上,但他 反对霍布斯关于人性利己的结论,他是近代西方伦理学史上第一个 比较系统地反对霍布斯的道德利己主义的人。他认为霍布斯只给出 了人性的一种可能性,而且不是最好的可能性,因为人性中除了利已 的一面之外,还有社会性的、利公的一面,而人性的这一方面是更根 本的。他说,人的情感与其族类的利益有“永恒不变的”关系,它永远 追求人类社会整体的利益。而且这种情感是人天然具有的,“人这种 趋向于人类或同类的情感对于他是恰当的和自然的,就如按照生长
① 莎夫茨伯利:《美德或功德研究》,载于《莎夫茨伯利著作集》第3卷,第247页。
的已知进程和规则方式运行对于动物的任何器官、肢体或纯粹植物 是恰当的和自然的一样。亦如同胃之消化、肺之呼吸、腺体之分泌腺 液,或其他内脏之行使各自的功能一样自然”①。虽然莎夫茨伯利不 否认自我情感也是人天然具有的,但是他不把它们归于“自然的情 感”(“自然的”一词有“天然的”、“天生的”之义)名下,因为在他看来, 自然的情感是“根据自然或自然的设计和意志去感受”而得来的,“自 然的设计和意志”所要求的必定是人类的保存和利益,只有利公的情 感才是人性中合乎这个要求的最原始、最本质的情感,利己的情感则 不是。②
莎夫茨伯利对内在情感的强调使他成为行为动机论者。他认为 人的行为是受情感驱动的,决定行为善恶的是人的情感动机,而不是 行为本身的后果。比如一个人从自我情感出发也可以为社会做善 事,但这个善事不可能超过他的个人利益,从他的动机看,仍应当认 为他是恶的。与此相反,如果一个人出于自然的情感而不慎做了有 损公益的事,也不应当认为他是恶的。根据这一观点,莎夫茨伯利不 仅反对霍布斯为人性利己的辩护,也反对洛克的趋利避害的行为准 则。他认为洛克的错误在于只关注外在的因素,没有考虑人的内在 动机,将一切秩序和道德观念都变成了“非自然的”、在心中没有任何 根基的东西。
莎夫茨伯利关于情感的以上论述为他的“道德感”理论奠定了基 础。他认为,情感可以为许多动物所具有,但“德或功德”(Virtue or Merit)只能为人所具有,对动物我们可以说它是“好的”或“坏的”,只 有对人我们才能说他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因为只有人才能通 过对行为和情感的“反省”,形成关于道德的“普遍概念”,而动物是做 不到的。他说:
① 莎夫茨伯利:《美德或功德研究》,载于《莎夫茨伯利著作集》第3卷,第280- 281页。
② 参见《莎夫茨伯利的生平、未发表书信和哲学思考》,本杰明·兰德编,第3 页,托莫斯出版社,1997。
对于能够形成事物普遍概念的生物,不仅呈现于他们感官 的外界存在物是情感的对象,而且甚至行为本身和怜悯、仁慈、 感思以及相反的情感,也通过反省进入人心成为对象。于是,借 这种反省的官能(sense),又出现了另一种情感,这种情感正指向 过去已经被感受到,而现在又成为新的爱憎内容的那些情感 本身。①
通过对人的行为和情感的感受而得到的新情感就是“道德感”。 莎夫茨伯利真正使用“道德感”(Moral sense)一词的地方不多,他常 用的术语是“对错感”(Sense of Right or Wrong),指对道德行为“对 或错”、“是或非”、“恰当或不恰当”的感觉或感受。直至哈奇森将莎 夫茨伯利的道德感理论推广和系统化后,“道德感”一词才得到广泛 的使用。
莎夫茨伯利把道德感与肉体感觉相提并论,甚至暗示了道德感 官的存在。他说:
心灵作为其他心灵的观察者或旁听者,不能没有它的眼睛和 耳朵,以便辨别比例,区分声音,审视它面前出现的各种感情或思 想。它不会让任何东西逃过它的检查。它感受情感的柔和与粗 糙、惬意与不适;它发现丑和美、和谐与不和谐,就像在任何乐律或 在可感物的外在形象或表象中所发现的一样实在和真切。②
根据这种道德感理论,只有当一个人有了利公的概念,能够思考行 为的善恶、对错的时候,才能说他是有道德的和有价值的。如果一 个人虽然是仁慈的、慷慨的,但他不能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进行反 思,不能将各种道德性质作为自己情感的对象,他就没有道德的“对 错感",就不能作出恰当的道德判断。要注意的是,虽然莎夫茨伯利
①② 莎夫茨伯利:《美德或功德研究》,载于《莎夫茨伯利著作集》第3卷,第 251页。
承认道德感的先天性和必然性,但并不认为道德感在任何情况下对 任何人都是一样正确和可靠的。因为,一方面,入的道德感会受不 良情感(如不公正的、不正当的、非社会性的情感等)的影响和指导 而发生错误;另一方面,由于人对事实缺乏充分的了解和准确的判 断,他的道德感也会出现偏差。莎夫茨伯利认为,在前一情况下,因 为错误起因于不良的情感,根据动机决定论的原理,这个人的行为 是邪恶的、错误的;在后一情况下,事实确认上的错误与行为者的动 机无关,所以不能说它是不道德的原因,比如我们不能说一个孝顺 的儿子误杀了父亲在道德上有错。但是如果人对“道德对错”的判 断出现错误,比如由于迷信、自我情感过强等引发错误,这个人由此 发生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在这里,莎夫茨伯利提出了为使情感得 到正当应用而用“理性”来帮助辨别是非的观点。虽然他的这个观 点没有充分展开,但是很有意义。因为它表明,在道德的经验心理 学中,理性以其不可替代的明晰性和精确性占有重要的地位,经验 和理性不能截然分开。后来休谟在《道德原理研究》中对其早期观 点的一个主要修改就是承认理性对道德的辅助作用。休谟与莎夫 茨伯利的一致,表明了道德感论者在理性和经验关系上的一个合理 共识。
二道德可以与宗教分离的原则
莎夫茨伯利是近代最早提出道德可以和宗教分离的人之一。他 的这个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剑桥柏拉图主义者的。剑桥柏拉图 主义者认为上帝是至善的道德主宰,人必须通过宗教净化灵魂才能 完善自己,分有上帝的善,因此道德与宗教不可分。莎夫茨伯利反对 这一观点,他认为,固然有神论借神的至善有助于弘扬道德,但无神 论也并非一定与道德不相容。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些人虽然热衷 于宗教,但极端堕落,没有仁慈情感;有些人虽然是纯粹的无神论者, 但在实践中和情感上却是有德性的人。这些事实说明道德和宗教并 无必然的联系,两者是可以分离的,问题是如何对此作出证明。他认 为他所提出的情感和道德感理论为说明道德和宗教的关系提供了依据。根据他的理论,德的本质就在于对“对和错”的道德对象有某种 恰当的情感,因此要说明宗教与道德是否有必然联系就可以归结为 说明是否宗教与“道德对错感”有必然联系,是否对它有不可避免的 决定性影响。莎夫茨伯利对此的回答是否定的,他主要提出了如下 观点:
首先,道德感对人是自然而然的,宗教不能取消它的存在。任何 有理性的人都具有“对错”的道德感,当我们说一个人完全失去了道 德感,也是就他“能够”具有这种感觉,而只是对行为的善恶不关心而 言的。即使最邪恶的人也会有善恶有报的“感觉”。如前面所述,这种 与生俱来的道德感主要是利公的自然情感,说一个人的情感本来就 是恶的,对他的同类毫无仁慈、怜悯、热爱、交往等情感,是不可想像 的。“[道德的]对错感如同自然情感本身一样对我们是自然的,它是 我们的结构和品性的第--原则,没有任何思辨的意见、说教或信仰能 够立即或直接将它排除或毁灭掉。”①莎夫茨伯利这里所说的“意见、 说教或信仰”,包括有神论、无神论、信魔论等各种宗教的或非宗教的 信仰在内。
其次,宗教与错误的对错感无必然联系。莎夫茨伯利认为道德 感可以因其他因素的影响发生错误,这种错误主要是习惯和教育造 成的,与宗教观点无直接关系。在此他特别为无神论辩护。他说,尽 管有些人因无神论所赞成的习惯或行为而丧失了“自然的道德感”, 尽管无神论者往往是自私的,但无神论本身并不是造成是非颠倒和 错误判断的原因。如果说宗教也会造成道德感的错误,那只能由那 些并非真正宗教的“腐败宗教”或“迷信”引起,因为它们所宣扬并要 求入们敬仰和崇拜的神意违背了自然的情感。他进而指出,人的道 德概念必定出现于宗教所规定的上帝的道德品性之前,而不是之后。 因为人在相信上帝是“正义的”、“善的”等之前,必定已经假定这些道 德品性的独立存在,并根据它们来描述上帝的品性,所以,人的道德
① 莎夫茨伯利:《美德或功德研究》,载于《莎夫茨伯利著作集》第3卷,第261页。
观念并不依赖于宗教的概念。如果有人硬说上帝的意志和法令决定 道德对错,那等于什么也没说,因为上帝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把 “矛盾”说成是“真理”,在此情况下,“对”或“错”完全由上帝随意而定, 这两个字本身毫无意义。
最后,道德感先于宗教观念,两者无必然联系。比如,道德感的 产生借助于反省,而人的反省能力是从幼年时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要 说人一出生就考虑上帝的存在问题是不可能的,实际上他们是在有 了道德的“对错感”之后才有了“上帝”的概念。当然,莎夫茨伯利也不 否认对上帝的信仰能使人的德性达到高级的程度,但他所强调的是, 即使一个人没有对上帝的任何信念,他也能够具有高尚的美德。
三道德行为是人的最大幸福和利益
莎夫茨伯利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通过情感的作用而发生的, 他的道德感理论确立了“德”与“恶”相区别的基本原则:“德”就在于人 的自然情感和由自然情感所决定的行为;“恶”就在于人的(过度的) 自我情感、非自然情感和由它们所决定的行为。根据这一原则,他进 一步考察了道德行为的后果,用他的话说就是考察一下我们有什么 “理由”“从事德”、“回避恶”,并提出了道德行为能促进人的最大幸福 和利益的论断。
莎夫茨伯利认为,人的各种行为中由非自然的情感引起的行为 不论对社会还是对个人都是有害的,因此应当绝对避免。但对于自 然的情感和自我情感引起的行为则有比较复杂的情况,它们根据其 性质和程度可以是善的也可以是恶的,需要认真分析。他不同意霍 布斯从人的利己情感出发把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完全对立起来的观 点。他说:
使道德正直看上去对人是有害的,使道德堕落看上去对人 是好的或有益的,人们以此所说的宇宙的不良秩序和结构,实质 上正相反。对公众利益和对个人自己利益的良好感受不仅是一 致的,而且是不可分的;而且道德的正直或美德因而必定是每个人的利益,道德的恶必定是每个人的损害和不利。①
在这里,莎夫茨伯利试图在坚持自然情感的主导地位的前提下, 将由此引起的利公行为与自我情感引起的自利行为调和起来。他认 为,虽然自然的情感趋向于公众利益,自我情感趋向于个人利益,但 它们只要保持适当的程度,对公众和个人都是有利的,如果超出了适 当程度,就会变成有害的。比如爱他人是自然情感,但如果爱某个人 太过,就会削弱其他自然情感,或造成偏爱,结果是有害的。又如自 爱是自我情感,如果人们因忽视自爱而影响了人类整体的自保,或因 自爱太过而损害了公众利益,这种自我情感就是有害的。因此决定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善”或“有德”,关键在于保持不同情感的恰当“平 衡”。这种情感的“平衡”犹如琴弦只有按不同力度配合在一起,才能 奏出和谐的音乐一样。他甚至认为可以用加法或减法对心中的各种 情感进行“计算”,使道德达到与数学一样精确的程度。
不论怎样,自然情感和自我情感对善行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 自然情感是决定善行的主导力量,自我情感只在有节制的情况下才 是有益的。根据这一思想,莎夫茨伯利从积极的方面考察自然情感 如何给人带来幸福和利益,从消极的方面考察如何限制自我情感的 过度膨胀来减少对社会的危害。他尤其详细论述了自然情感如何给 入提供“自我享乐的主要手段和能力”。他同伊壁鸠鲁一样,把人的 快乐分为肉体的快乐和心灵的快乐,把心灵的快乐看得高于肉体的 快乐。他认为心灵的快乐离不开自然情感的作用,“精神的享乐实际 就是当下活动的自然情感本身,或者是以某种方式完全从自然情感 来的,而且无非是这些自然情感的结果”②。自然情感带来的快乐是 社会性的快乐,它高于任何肉体的快乐,而肉体的快乐也只有通过自 然的、社会的情感才能获得力量,否则就会转变为不适和厌恶。心灵 的快乐还表现为从事科学活动和增进学问所得到的快乐,这种快乐
① 莎夫茨伯利:《美德或功德研究》,载于《莎夫茨伯利著作集》第3卷,第282页。
② 同上书,载于《莎夫茨伯利著作集》第3卷,第294页。
排除了任何利己的考虑,完全来自对自然万物的数目、比例、秩序、和 谐等现象的思辨,它远远高于肉体的快乐。
通过对各种情感及其行为后果的考察,莎夫茨伯利得出了只有 遵循道德行事,才能获得幸福和利益的结论:“同意或赞成任何恶的 或不道德的事情,就是对利益的破坏,并导致最大的祸害。而另一方 面,一切提高德或确立正当情感和真诚的事情,都是对利益的增进, 并导致人生最大的、最牢固的幸福和享乐……因而,德是每一个人的 利益,恶是每一个人的祸害。”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