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黎德论常识原则

黎德从对自然科学的考察中认识到,一门科学要成为真正的科 学,必须建立在一系列自明原则的基础上,哲学也是如此。他认为, 作为哲学之基础的自明原则就是人类常识。常识有绝对的真理性和 权威性,任何哲学理论都应放到常识面前来检验,凡是违背常识的就 是错误的,凡是符合常识的就是正确的。正由于对常识的这样一种 态度,黎德获得了“常识哲学家”的称号。

黎德指出,虽然大多数哲学家在他们的理论中没有提到常识,但 这并不意味着常识是哲学中完全陌生的概念。他特别注意到他的经 验主义前辈对常识的高度评价,这里不但包括公认为重视常识的洛 克和巴克莱,还包括怀疑论者休谟,因为休谟明确说,一个哲学家要 避免屡犯错误,最可靠的办法是回到常识中来。① 问题是,这些哲学 家只是将常识作为理论的“预设”,并没有对常识本身作深入的阐述, 因此也就不能真正赋予常识以哲学基础的地位。黎德认为他的工作 恰恰是对常识本身进行研究,他的目的是将常识确定为哲学的根本 原则和一切哲学研究的基础。

黎德认为,在一般语言的用法中,“常识”是一个很含糊的概念,而 在哲学中,常识本质上是判断,于是,他在判断的总题目下讨论了常识。 黎德认为,判断是对事物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心灵活动。感觉、知 觉、记忆等心灵活动都伴随着判断,因为获得某种感觉,知觉到当下 事物的存在和性质,记忆起过去事物的存在和性质,这些活动本身就 已经肯定了它们所带来的证据的真实性,所以包含着判断。在这个

① 见休谟《人类理智研究和道德原理研究》,塞比-比格编,第7页,牛津大学出 版社,1975。

意义上,入们不是像洛克等人说的那样先有了原始的经验材料再作 判断,而是在一开始就有了判断。这种判断依据于人人共同具有的 能力,是自然一视同仁地给予人类的。它们对于人类的存在和延续 是必不可少的,不论是贤人圣哲还是文盲野人都同等地享有和服从 这种判断,不论他们愿意与否。黎德称这种判断为“自然的判断”或 “偶然事情的判断”,认为只有在“自然的判断”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建 立起人类知识的宏伟大厦。此外,还有另一类仅仅与抽象概念和必 然的事情有关的判断,黎德称之为“纯判断”或“必然事情的判断”,如 “三乘三等于九”、“整体大于部分”等就是这样的判断。这种判断的能 力可以通过教育和学习来获得和提高。只有在这个领域内,哲学家 才显示出高于文盲和野人的优越性。

按照判断的不同方式,黎德又把判断分为“根据论证的判断”和 “直觉的判断”,认为这是关于判断的最重要的区分。“根据论证的判 断”是指必须经过推理和证明之后才能作出的判断;“直觉的判断”出 于一种必然的理解,是自然的造就和入类原始能力的结果,不需要任 何推理和证明。黎德把“根据论证的判断”比作人走路的能力,需要 经过反复练习,不断努力,甚至摔许多跟斗才能学会,而把“直觉的判 断”比作吞咽食物的能力,是天生就会的,不需要任何学习和训练。 黎德认为常识是一种“自然的直觉判断”,是人类普遍同意和接 受的,“是对我们可以与之交谈和处事的人共同具有的那种程度的判 断”①。人们可以有各种不同程度的判断,但有些判断在某种程度上 是一切人所共同具有的,是人们能够辨别自明事物中的真假、对错, 能够处理自身事务,与人交往,并理解和解释各自的行为所必不可少 的。这种判断就是“常识”。不懂常识的人是疯子和白痴。黎德反对 把常识和理性对立起来,在他看来常识并不与理性相悖,而是理性的 一个组成部分,是某一种程度的理性,它的职能是判断自明的事物。 只有在常识的基础上,入类的其他理性能力,如推理的能力,才能通

① 黎德:《人类理智能力论》,载于《托马斯·黎德著作集》第1卷,第421页。

过学习和训练发展起来。

常识的普遍性和可靠性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证明:第一,从事实 看,任何人都不能否认常识,即使极端的怀疑论者,尽管他们可以在 理论上对常识进行怀疑,可是在生活实践中仍必须相信常识,按常识 办事;第二,语言是人类思想的“图画”,不同语言中的基本语法结构 和规则的共同性说明了常识为人们所接受的普遍性,尤其在形而上 学命题方面更是如此。比如语句中形容词从属于实体性名词,这个 语法结构说明了性质从属于实体这一常识;第三,常识由人类心灵的 天生结构所决定,归根结底来自于上帝,因此是绝对可靠的。

在哲学中,由常识判断形成了一些自明的真理,这些真理如同自 然科学中的公理一样,成为哲学的可靠基础。常识的真理构成了人 类知识的第一原则,也可以称做“常识原则”,它们为分析推理提供了 终点,为综合推理提供了开端,从而使真正可靠的知识成为可能。黎 德力图从哲学的角度概括人类知识的第一原则。在哲学中,关于第 一原则历来多有争论。黎德认为决定何者为第一原则的唯一可靠的 办法是诉诸常识,常识是第一原则的标准和验证。

常识原则是自明的真理。黎德同他的许多前人一样,将真理分 为偶然真理和必然真理。偶然真理是关于事物的存在、性质、关系的 真理;必然真理是表示概念之间关系的抽象真理,概念确定了,概念 之间的关系就确定了。如“平面三角形的三个内角之和等于两个直 角”就是必然真理,它的反面是不可能的。作为例外,关于上帝的存 在和性质的真理不是偶然真理而是必然真理。除了这条真理可以从 我们自身的存在和意志活动的偶然真理推断出来以外,必然真理只 能从必然真理中而不能从偶然真理中推导出来。根据真理的分类, 常识的第一原则可以分为偶然真理的第一原则和必然真理的第一原 则。黎德详细列举了常识的第一原则,但并不认为已经列举穷尽了, 从中可以看出他的哲学的基本倾向。

偶然真理的第一原则是:

(1)我们所意识到的每一东西的存在。

(2)我们所意识到的思想是我们称之为自我、心灵、人格的一个存在的思想。

(3)我们清楚记得的那些事情确曾真的发生过。

(4)就我们清楚记得任何事情而言,我们具有我们自己的人格同 一性和持续的存在。

(5)我们借感官清楚知觉到的东西的确实际存在,而且就是我们 所知觉的那样。

(6)我们具有某种程度的支配我们行动的能力和意志决定力。

(7)我们用以区分真理和谬误的自然的官能不是虚妄的。

(8)我们与之交谈的人类同胞都是有生命和理智的。

(9)表情、声调、姿势的某些特征表示着心灵的某种思想或性情。

(10)在实际事情中存在着应归于人类证据的某种考虑,在意见 中甚至存在着应归于人类权威的某种考虑。

(11)有许多依赖于人类意志的事件,在这些事件中,根据环境, 存在着或大或小的自明的或然性。

(12)在自然现象中,将要发生的事情与类似情况下已经发生过 的事情很可能相似。

必然真理的第一原则是;

(1)语法规则。比如在句子中,每个形容词必定从属于被表述或 被理解的某个名词。

(2)逻辑公理。比如,不构成命题的任何词语结构非真非假;每 一命题非真即假;任何命题都不能同时既真又假。

(3)数学公理。

(4)趣味方面的公理。

(5)道德方面的第一原理。比如,任何人不应因他无力制止的事 情而受责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6)形而上学的原理。包括:我们知觉到的性质必有一主体,即 物体;我们意识到的思想必有一主体,即心灵;凡开始存在的东西必 有产生它的原因;原因的设计和智慧可以从其结果中的标记或记号 确实地推断出来。

对以上有些原则应作些说明。

偶然真理的第一原则的第一条“我们所意识到的每一东西的存 在”,这里的“每一东西”不是指外界的事物,而是指意识活动的对象, 即苦、乐、恐惧、欲望、怀疑及各种思想等。对这些对象的存在的确信 不是通过推理得到的,而是直接的、直觉的。黎德用这条原则反对洛 克关于知识是观念的契合关系的观点,反对休谟关于对某物存在的 信念就在于有某物的强烈观念的观点。

偶然真理的第一原则的第二条主要反对休谟将自我看成是“一 束知觉”的观点。

偶然真理的第一原则的第九条表明了黎德关于自然语言和人工 语言的一种观点。他认为人天生就会用特定的表情、声调、姿势表达 自己的思想意向,而且人人都能理解,这是人类的自然语言,是用词 句表达的人工语言的基础。

偶然真理的第一原则的第十二条是所谓的“自然的一律性”原 理。黎德认为这个原理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这一原理,经验推理 就没有意义,自然科学就失去了基础。对这个原理的信念是由人类 心灵的结构所决定的,是不可抗拒的。黎德承认休谟是对这一原理 的根据提出怀疑的第一人,但是他拒绝接受休谟的观点和论证。 必然真理的第一原则的第六条包括四条原理,都是针对休谟提 出来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反对休谟对物质实体和心灵实体的存在的 怀疑。第三条原理是无的放矢,因为黎德认为休谟怀疑开始存在的 事物必有原因的原理,而实际上休谟并不否认这个原理,他只是否认 这个原理能够得到有效的证明。第四条原理用来反对休谟对上帝存 在的“设计论证明”的批判。

黎德为人类知识制定的这些常识的第一原则贯穿在他的全部哲 学理论中,既是论证的依据,也是论证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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