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契柯特是剑桥柏拉图学派的精神领袖,虽然他在哲学上的贡献并不突出,但是他将柏拉图主义确定为指导原则,奠定了该学派的 理论基础。他的论述主要与理性、信仰、道德和宗教等方面的问题 有关。
理性和信仰的关系是宗教神学中十分敏感的问题之一,在近代 它又具有启蒙和蒙昧、科学和迷信、异端和正统之对立的意味。1651 年,惠契柯特在布道中阐述了理性和信仰的关系的观点,受到加尔文 主义者的攻击,说他抬高理性贬低信仰,对非正统思想过分宽容,由 此引起了惠契柯特和加尔文主义者的一场争论。
剑桥柏拉图主义者所说的理性是指对形而上学、数学、逻辑和道 德原则进行抽象思维和推理的能力。惠契柯特从入性和神恩两方面 说明理性的根源。他认为理性不是异于人性的东西,而是人性的组 成部分,为人所具有,为人所运用,违背理性就是违背人性。人的理 性最终来自于上帝,“上帝给人以智力的本性,给人以理性和理智的 崇高特权,正指望人按照那些原则行事”①;“理性的方式是量适合于 人性的方式”②。上帝使人人皆知理性,人也可以通过对理性的运用 提高自己的理性能力。他借用了《圣经》里的比喻,称理性是上帝的 “灯烛”。③ 这个用法也为其他剑桥柏拉图主义者广泛采用。
人有理性是一个明显的事实,不论俗人还是宗教人士都可以接 受,这里没有根本的争论,而当谈到理性与信仰的关系,以及它对宗 教的作用时,争论就出现了。惠契柯特反对将理性和信仰对立起来, 认为理性不是信仰的敌人,而是人接受信仰的条件和达到信仰的途 径。他从“知”和“信”的关系来说明他的观点。他认为“知”和“信”是 不能分开的,“知”是“信”的前提,如果我们不“知道”某物的存在,就不 可能“相信”它。同样,如果我们不“知道”上帝的存在,就不可能“信 仰”上帝。而我们的一切信仰都是根据上帝的权威来的,如果我们连 对上帝存在的信仰都没有,就更谈不上其他一切信仰了。由此可见,
①《剑桥柏拉图主义者》,C.A.帕特里德编,第66页,剑桥大学出版社,1980。
② 同上书,第52页。
③ 参见《圣经·旧约》,“箴言”,第20章,第27节。
如果要有“信”,必须首先“知”,“如果没有上帝‘存在’的自然的知识, 就不可能有任何信仰……自然的知识先于信仰,对信仰是根本的”①。 真正的“知”必须依靠理性,人通过理性“知道”上帝的存在,正如人通 过眼睛知道太阳的存在一样。
惠契柯特关于理性与信仰的关系的观点确有值得注意之处。早 期教父和一些经院哲学家坚持信仰在先,理智在后,理性服从于信仰 的观点。后来阿奎那对理性和信仰的关系作了一些调整,认为理性 可以在自然知识的领域里相对独立地发挥作用,不一定受信仰的束 缚,但他仍认为理性在超自然的信仰领域是无力的,它只能服从于信 仰,对信仰起补充和说明作用。而惠契柯特将阿奎那的观点又推进 了一步,他不但认为理性可以在自然知识的领域里发挥作用,而且认 为理性在信仰之先,是信仰发生的重要条件,这样他就明显冲破了传 统的神学观念,大大提高了理性的地位。
惠契柯特认为理性可以证明上帝的存在和性质。他除了援引前 人的各种证明外,还提出了自己的四个证明,这些证明都是他所说的 理性的证明。
第一个证明:人对于许多事物是无知的,人不知道为什么花有五 彩缤纷的颜色,不知道事物的样式是什么,不知道灵魂和肉体如何结 合,不知道物质微粒如何联系,不知道运动到底是什么。人的无知意 味着一个有更高智慧的上帝的存在,他是广阔的、完全的、无处不在 的,他将一切存在包含在自身之中。因此,与有限而狭隘的被造物的 存在相比,上帝的存在更容易被认识到。
第二个证明:人认识事物有两种方法。这两种方法是:一为正面 肯定的方法,即肯定和增加事物的完满性以达到与之相适应的程度; 一为反面否定的方法,即否定或减少事物的不完满性以达到与之相 适应的程度。当我们用这两种方法来确定一般事物的性质时,任何 过度都会与事物的性质不符。但对于认识上帝而言,我们尽可以充
①《剑桥柏拉图主义者》,C.A.帕特里德编,第47页,剑桥大学出版社,1980。
分使用这两种方法而不会有过度之虞。因为我们可以用正面肯定的 方法无限增加上帝的完满性,可以用反面否定的方法无限减少上帝 的不完满性,我们这样做无论到何种程度都不会过分。因此,与认识 其他事物相比,这两种方法更适合于认识上帝。
第三个证明:我们与上帝的关系比与世上其他事物的关系更接 近。“我们生活、活动、存在于上帝之中”①,我们与上帝的关系比我们 与自己的一切甚至灵魂的关系更密切。我们运用心灵和理智的目的 就是为了追求和承认上帝。
第四个证明:我们在人生的各个方面都依赖于上帝,他保护我 们,与我们合作,这些都使我们认识他、承认他。这一点可以从我们 在日常语言中经常提到上帝的名字中看到,比如我们在悲伤时常哀 叹:“天哪!”(O,God);当我们做某事时常表白说:“以上帝的名义’ (in the name of God)。虽然这些只是习惯说法,但这个习惯之所以能 为人们接受并保持下去,是因为我们内心对上帝的依赖。这种依赖 正说明我们认识了上帝,如果我们没有认识到上帝,这种依赖是不可 能的。
这四个证明各有特点,但都不能成立。第一个证明的原理实际 上是经院哲学关于上帝存在的宇宙论证明在理智领域的翻版,即从 个别有限的智慧推出普遍最高的智慧。第二个证明所说的认识方法 是一种演绎逼近的方法,并包含了某种归纳的因素。这两个证明的 致命缺陷是都犯了“窃取论题”(begging the question)的错误,即在它 们的论证中都暗含了一个有待证明的前提:“上帝是完善的”。于是 它们不经证明地假定必有一个最高的智慧(第一个证明),对上帝只 能增加其完满性或者减少其不完满性,而不能相反(第二个证明)。 第三个证明主要是以经文为根据的,因此只有启示的意义,没有理性 证明的意义。第四个证明与其说是证明,不如说是猜测,因为它没有 提供任何确切的证据,不过它试图用语言现象说明对实在的认识,有 一定的新意。
①《圣经·新约》,“使徒行传”,第17章,第28节。
没有信仰就无所谓宗教,理性先于信仰,因而也是宗教的开端。 惠契柯特说:“如果没有知识,就没有宗教的开端。”①“宗教开始于知 识,进行于实践,终结于幸福。”②在这个意义上,宗教是建立在理性的 基础上的,是由理性所证明的。理性的意义还不止于此,理性不但是 上帝为人所规定的,而且上帝同样依据理性来对待被造物,因而人可 以通过理性来理解和接近上帝。于是,理性在宗教中有两个主要作 用:第一,提供关于上帝的“自然的知识”;第二,作为上帝的启示的“接 受器”,通过它“传达”上帝的谕旨和意志。惠契柯特倾向于将理性与 启示分别看待,让它们各司其职。启示固然不可动摇,但理性也必不 可少。他说:“上帝设立了两盖灯,以照亮我们的路:一盏是理性之灯, 它是他的创造物的灯;另一盏是经文之灯,它是依据上帝启示的灯。 让我们使用这两盏灯,不让它们被熄灭。”③正因为理性对宗教如此重 要,惠契柯特明确声称:“反对理性就是反对上帝。”④
惠契柯特的道德理论与他的理性主义观点有密切联系。他认 为,人的心灵有两方面责任:一是通过理智活动增加知识;二是用道 德原则陶冶灵魂。理性和道德是造就完美的人的不可分割的两个部 分,它们是相辅相成的。理性能力的真正提高必须通过敦品励行才 能达到。道德与理性一致,与人性一致,违背道德就是违背人性。理 性具有清晰、明白、精确的品格,道德也有同样的品格。“我们在道德 中与在数学中一样确定无疑。”⑤他的这一观点被后来的剑桥柏拉图 主义者继承和发展,成为英国理性主义伦理学的一个源头。
理性在不违背启示的情况下给人以认识的自由,理性也在不违 背上帝意志的情况下给人以意志的自由。对于上帝明白谕示的事 情,人必须遵循上帝的指示,对于上帝没有谕示的事情,人应当根据
①《剑桥柏拉图主义者》,C.A.帕特里德编,第326页,剑桥大学出版社,1980。
② 同上书,第 328页。
③④ 同上书,第 327页。
⑤ 同上书,第 330 页。
理性的指引来自由行动。针对加尔文主义者对宗教清规戒律的强 调,惠契柯特指出,人的行为的善或恶不是根据教条来决定的,而是 根据行为本身与按照理性理解的事物的性质是否一致来决定的,即 与事物性质一致的行为是善的,不一致的行为是恶的。这样,对善 行本身的理性追求而非对清规戒律的盲目遵守成为道德的基本 原则。
惠契柯特高度评价宗教的道德职能,他认为宗教所要求的不是 个别的善,像充饥的食物或解渴的饮料那样,而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普 遍的善和博爱。“普遍之爱是宗教的最终之事。”①他还借用了柏拉图 主义的“分有”概念,认为宗教实际是人对上帝的至德至善的模仿,人 的心灵经过宗教的改造,由于“分有”了上帝的性质而达到与上帝的 和谐,从而得到真正的幸福。
惠契柯特关于理性、道德和宗教的观点渗透在他对教会的看法 中。针对基督教会四分五裂的状况,他认为教会应当统一,基督徒应 当团结。真理是单一的,如果人能在真理上达到一致,就可以团结起 来。人的本性是乐于和睦相处的,人可以从和睦相处中互相得到利 益。因此,尽管在有些事情上人们的理解可能不同,但人和人之间应 当互相宽容、和谐、亲密和友爱。宗教的最终目的有二:一是人与上 帝的和谐,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惠契柯特的这些观点推动了后 来宗教宽容主义的发展,不过,他的宽容是有条件的,无神论者和宗 教狂热者不包括在宽容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