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伯特关心宗教问题,他的宗教观点对后来有很大影响。有人 认为,《论真理》的主题实际是宗教问题,认识论只是为说明宗教问题 所作的准备。这种说法有些绝对,因为《论真理》中认识论观点毕竟 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它有独立的价值,显然不仅仅是为宗教目的 而作。但不可否认,宗教问题在赫伯特的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即使 在《论真理》中也十分明显。除了《论真理》中的有关章节外,赫伯特后期的许多著作也是关于宗教的。他的宗教观点的基本倾向很明确, 那就是,反对教会权威对信仰的统治,主张将宗教信仰和行为建立在 “共同概念”和“正确理性”的基础上;反对基督教唯我独尊的正统地 位,通过比较研究,证明基督教和各异端宗教具有基本相同的性质。 赫伯特的观点对后来的非正统宗教思想有很大影响,人们甚至将他 与常被称做“无神论者”的霍布斯、斯宾诺莎等人相提并论。1633年 《论真理》被列为罗马教会的禁书。
赫伯特认为宗教的根本原则必须以“共同概念”为基础,“共同概 念”具有人们普遍同意的确实性。“共同概念的体系,至少就神学的 范围内而言,在各时代都明显被每一个正常人所接受,对它的正当性 不需要任何进一步的证明。”①赫伯特提出了宗教原则所依据的五个 “共同概念”,即:(1)有一个至上的上帝存在;(2)上帝应当受到崇 拜;(3)德行和虔诚是宗教实践的最重要部分;(4)人应当用忏悔为 他们的罪过赎罪;(5)人在今生之后将受到赏罚。他认为,“真正的天 主教会”就是建立在这五个“共同概念”的基础上的。
赫伯特将上述五个“共同概念”当做鉴别真假宗教学说的标准。在 西方的基督教批判思想中,对宗教的看法往往集中在对启示的看法上。 赫伯特认为启示的真理是存在的,因为它来自上帝。启示的真理的性 质与其他真理的性质不同,其他真理依赖于我们的能力,启示的真理依 赖于上帝的权威。但是启示的真正意思是什么,需要鉴别。这种鉴别 必须根据我们的能力,归根结底必须根据“共同概念”。他说, 并非每一宣称启示的宗教都是好的,并非每一由宗教权戚 所教导的学说都是永远必要的乃至有价值的。有些根据启示的 学说可以被放弃,其中有些应当被放弃。就此而言,共同概念的 教导是重要的。的确,没有它们就不可能在启示乃至宗教中确 定任何辨别标准。②
① 赫伯特:《论真理》,第291页,洛特里奇/托莫斯出版社,1992。
② 同上书,第 289 页。
赫伯特以《圣经》中的“十诫”为例,说明如何辨别它们是不是“共 同概念”或启示的真理。他认为,第一诫的意思是说,只有上帝应得 到最大的尊重,因此上帝命令只有他才能受崇拜;第二诫的意思是 说,因为人能形成使人尊崇的偶像,所以上帝禁止任何象征和偶像; 第三诫的意思是说,因为人们可能会藐视至善,用轻薄的言行诽谤 它,所以上帝不允许妄称上帝的名字;第四诫的意思是说,为使人既 不过于劳累也不过于安逸,因此上帝命令人工作六天后,用一天的时 间休息和向上帝做礼拜;第五诫的意思是说,为避免人们将他们与父 母的关系看成是第一因,以致将父母当做神圣崇拜的对象,所以上帝 告诉人们从对父母的孝敬中有望得到什么样的好处;第六诫的意思 是说,为使人除了因自保外不得伤害自己和他人,上帝禁止杀人;第 七诫的意思是说,为避免使人认为爱任何东西都是可允许的,上帝不 允许通奸;第八诫的意思是说,为避免使人通过拿别人的财产而使自 己致富,上帝禁止偷盗;第九诫的意思是说,为使真理得到确立,上帝 禁止作假证;第十诫的意思是说,为避免使人认为可以侵占他人的权 利,上帝责令人要内心知足。通过上述分析,赫伯特确认“十诫”是对 “共同概念”的概括,它们是启示的真理。
赫伯特对《圣经》的教义不是盲目接受而是进行分析,表明他对 《圣经》权威性的怀疑。他的怀疑建立在一个认识论观点上:凡是历 史上发生的事情都不是后人直接认识的,都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 因此,关于历史事件的报告对于作者也许是真实的,但对于把它们当 做第二手资料的后人来说都是或然的。根据这一观点,他主张把以 “共同概念”为根据的知识与以历史报告为根据的信仰区分开来。 他说:
即使没有任何作家能成功地描述过去,即使没有任何对以 前时代的记载存在过,我们也应当承认,永恒的真理可以从对象 本身,可以从共同概念,可以从神圣的普遍天意中引申出来。人 们可能会说,我以此破坏了对历史的任何信念,使那些为我们提 供创世史和赎罪史的人所做的事情显得并不重要。正相反。我 对这些作者极为尊重,但是,我对上帝的相信……不是来自历 史,而是来自共同概念的教导,尽管有关方法、时间和其他情节 的问题我是从作者得知的,这些问题是信仰的材料。以上考虑 没有消除或贬低对《圣经》记载的信仰。与大多数人一样,我完 全接受这些报道,而且乐于相信上帝可能做出了更大的奇迹,如 果任何这样的奇迹被记载的话。不过,我将知识和确实性与建 立在报告基础上的信仰区分开,这使我可以将各宗教中我们所 能知道的东西与我们所能相信的东西分开。①
至此,赫伯特的意思似乎是要对知识和信仰划界,将它们限制在 各自的领域,互不干涉。但这不是他的本意。他清楚地看到了知识 和信仰之间的冲突,他认为,因为历史的记载是或然的,所以当根据 历史记载的信仰与知识发生冲突时,就应当坚持知识,修正信仰。 他说:
如果由于粗心或时间的推移使任何诬蔑上帝的段落,或对 那些公认的神圣属性发生怀疑的段落,混入一本经书或世俗读 物中,那么,为什么我们不应当同意修改这部著作——以前已经 这样做过——或者因为解释者所说的观点与共同概念冲突,违 反了作者的本意,甚至违反了信仰的类比,而指责他们的错 误宪?②
如果说在《论真理》中赫伯特对《圣经》的权威性的怀疑还比较含 蓄的话,那么,他在《俗人的宗教》中就比较明确了。他在该书中指出, 应当把《圣经》当做历史看待,并对它进行考察:其中被人们普遍同意 的内容可以作为上帝的“道”来接受,否则就只应看做是人的意见,或 看做含糊的、无意义的东西。
① 赫伯特:《论真理》,第315页,洛特里奇/托莫斯出版社,1992。
② 同上书,第316页。
《俗人的宗教》主要讨论了俗人如何在各种宗教中选择最佳宗教 的问题,其基本原则与《论真理》是一致的。赫伯特认为,要作出正确 选择必须根据理性的指导,也就是要根据关于宗教的五个“共同概 念”。在《异教徒的宗教》一书中,赫伯特考察了古代宗教思想是否有 真理因素的问题。他通过分析证明,关于宗教的五个“共同概念”就 是古代宗教思想共同具有的真理因素。因而他断言:古代异教并不 像人们想像的那样荒谬和愚蠢。在《一位教师与他的学生的对话》 中,他再一次论证了理性和“共同概念”对于真正宗教的重要作用。 在这些著作中,与“共同概念”的普遍性相联系,他还从不同侧面表达 了宗教宽容的思想。可以看出,他对理性和“共同概念”的强调成为 贯穿他的宗教观点的一条主线。主要因为这一点,人们将他与英国 后来的理神论运动联系起来,认为他奠定了理神论的理论基础,称他 为“英国的理神论之父”。①
① 关于赫伯特与后来理神论的关系,学术界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没有任 何证据表明赫伯特对后来的理神论者有重大影响。